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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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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皆有行世解脱。無學攝者。亦許兼有相
續解脱。如契經中。説有三界。謂斷離滅。於前
所説二解脱中。此何爲體。如是三界。差別云
何。頌曰
    無爲説三界 離界唯離貪
    斷界斷餘結 滅界滅彼事
論曰。斷等三界即分前説。無爲解脱以爲自
體。然三界體約假有異。若就實事則無差別。
云何名爲約假有異。謂離貪結名爲離界。斷
餘八結名爲斷界。滅餘一切貪等諸結所繋
事體名爲滅界。何縁三界如是差別。謂有漏
法總略有三。一者能繋而非能染。二者能繋
亦是能染。三者非二順繋染法。斷此三法所
證無爲。如次名爲斷等三界。有餘師説。唯斷
能繋。別有無爲。斷餘不爾。彼説能繋有縁八
結。有縁愛結。有縁餘事。斷此三種所證無爲。
如次名爲斷等三界。有餘師説。唯斷能染別
有無爲。斷餘不爾。彼師説愛有縁八結。有縁
愛結。有縁餘事。斷此三種所證無爲。如次名
爲斷等三界。隨所繋事別得擇滅。故三説中
初説爲善。准此已釋諸契經中斷離滅想三
相差別。或初業地我當斷想。名爲斷想。若離
染地我正斷想。名爲離想。若已辦地我已斷
想。名爲滅想。或於已受蘊重擔中。見不捨過
起欲捨想。名爲斷想。以捨與斷名差別故。若
於餘蘊不復生中。見勝功徳起欲求想。名爲
滅想。不生與滅名差別故。既得離染清淨相
續。於諸蘊法無所顧戀。於般涅槃見靜妙想。
名爲離想。無戀與離名差別故。若事能厭必
能離耶。不爾。云何。頌曰
    厭縁苦集慧 離縁四能斷
    相對互廣狹 故應成四句
論曰。唯縁苦集所起忍智。説名爲厭。餘則
不然。四諦境中所起忍智。能斷惑者皆得離
名。廣狹有殊故成四句。有厭非離。謂縁苦集
不令惑斷所有忍智縁厭境故。非離染故。應
知此中先離欲染後見諦者。苦集法忍及見
道中苦智集智。但名爲厭。縁厭境故。忍不
名離。惑先斷故。智不名離。非斷治故。并修道
加行解脱。勝進道攝。苦智集智。但名爲
厭。縁厭境故。不名爲離。非斷治故。有離非
厭。謂縁滅道能令惑斷所有忍智能離染故。
縁欣境故。應知此中未離欲染。入見諦者滅
道法忍。及諸所有滅道類忍。并修道中無間
道攝滅智道智。但名爲離。是斷治故。不名爲
厭。縁欣境故。有厭亦離。謂縁苦集能令惑斷
所有忍智。應知此中未離欲染入見諦者。苦
集法忍及諸所有苦集類忍。并修道中無間
道攝苦智集智。有非厭離。謂縁滅道不令惑
斷所有忍智。應知此中先離欲染後見諦者。
滅道法忍及見道中滅智道智。并修道中加
行解脱。勝進道攝滅智道智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十四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智品第八之一
如是已依諸道差別。建立賢聖補特伽羅。所
依道中作如是説。正見正智名無學支。故於
此中應審思擇。爲有慧見非智。及有慧智非
見而別建立見智二支。亦有。云何。頌曰
    聖慧忍非智 盡無生非見
    餘二有漏慧 皆智六見性
論曰。慧有二種。有漏無漏。唯無漏慧立以聖
名。此聖慧中八忍非智性。所以者何。非決
斷性故。唯決斷義是智義故。如何八忍不能
決斷。自所斷疑得隨相續生故。或求見境意
樂止息。加行奢緩説名爲智。諸忍正起推度
意樂。加行猛利故非智攝。而名見者。推度
性故。盡及無生二智非見性。推度意樂一向
止息故。所起加行極奢緩故。而名智者。決
斷性故。所餘皆通智見二性。已斷自疑推度
性故。謂前八忍。盡無生餘。有學八智無學
正見。一一皆通見智性攝。豈不忍餘諸無間
道亦自所治惑得隨生。無非正起。推度意樂
加行猛利應非智攝。盡無生餘解脱道等此
相違故。皆應非見。此難不然。餘無間道無
自品疑得隨相續生故。有漏無間不行諦理。
與斷疑得非親違故。又彼唯見曾所見境。非
如八忍。極違智故。餘解脱等非全息求。所
起加行非極奢緩。以皆於後有所作故。由此
一切皆通二種。並具推度決斷用故。諸有漏
慧皆智性攝。於中唯六亦是見性。謂五染汚
見世正見爲六。有餘師説。能發身語五識所
引。及命終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非見性。
外門轉故。如能引故。勢力劣故。此亦不然。不
應許故。非決定故。契經説故。謂不應許。唯内
門轉。方是見性。勿聖慧中外身念住非見性
攝。然契經説。於外身循身觀是見性攝。亦非
決定。如五識身所引意識。如是性轉。以彼善
等所引意識有時亦是不善等故。由此不應
所引意識同能引五識是無分別性。如契經
説。有命終時得正見倶。善心心所故説所有。
意地善慧皆見性攝。於理爲善。如是所説。聖
有漏慧。皆擇法故。並慧性攝。智有幾種。相別
云何。頌曰
    智十總有二 有漏無漏別
    有漏稱世俗 無漏名法類
    世俗遍爲境 法智及類智
    如次欲上界 苦等諦爲境
論曰。智有十種攝一切智。一世俗智。二法智。
三類智。四苦智。五集智。六滅智。七道智。八
他心智。九盡智。十無生智。如是十智總唯二
種。有漏無漏性差別故。如是二智相別有三。
謂世俗智法智類智。前有漏智總名世俗。瓶
衣等物性可毀壞。顯在俗情故名世俗。此智
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俗事轉故。從多建
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義。順勝義事轉。然是
愛境。無勝功能息内衆惑。故非無漏。惑覆
出世引發世間。得世俗名。體即無智。智隨屬
彼。得彼智名。意顯此名目有漏智。有説諸
趣名爲世俗。此智多是往諸趣因。從果爲名
名世俗智。有説此智無始時來。生死身中顯
現而轉。由此故立世俗智名。或諸有中隨流
無絶。名世俗智。以一切時隨順諸有。相續轉
故。或復此智於一切境。能遍映發得世俗名。
獨能遍縁一切法故。後無漏智分爲二種。法
類二名所目別故。此二名義如前已釋。是
名二智相別成三。定心相應聖行相轉。有漏
無漏二智何別。無漏於境行相明利。彼有漏
智與此相違。如朅地羅餘木二炭。於所燒煉
勢用不同。及勝劣香能熏用別。炎鐵草火熱
勢有殊。二智相望差別亦爾。或俗智後起増
上慢。無漏不然。故有差別。又世俗智與法類
智。境有寛陜故有差別。謂世俗智遍以一
切有爲無爲爲所縁境。以契經説有善俗智
能遍知苦。廣説乃至。遍知虚空非擇滅故。亦
有以非我行相總縁一切法爲境。以契經説
諸行非常一切法非我涅槃寂靜故。法智但
縁欲界四諦。類智能通縁上二界四諦。由此
三智境有差別。即於如是三種智中。頌曰
    法類由境別 立苦等四名
    皆通盡無生 初唯苦集類
論曰。法智類智由境差別。分爲苦集滅道四
智。何縁俗智亦縁苦等。作苦等行相。而非苦
等智。由彼先以苦等行相觀苦等已。後時復
容觀苦等境爲樂等故。又得如是世俗智已。
後縁諦疑容現行故。如是六智若無學攝。非
見性者。名盡無生。此二初生唯苦集類以縁
苦集六種行相。縁有頂蘊爲境界故。金剛喩
定若縁苦集。與此境同。縁滅道異。若爾豈不
至教相違。如説於盡有初智生。從此無間能
自了達。無違教失。此於盡言是有第七聲。非
境第七故。謂有煩惱無餘盡故。有初智生非
此智生。縁盡爲境。何所違害。彼言意顯。有
惑身中無此智生。要有惑盡。於前所説九種
智中。頌曰
    法類道世俗 有成他心智
    於勝地根位 去來世不知
    法類不相知 聲聞麟喩佛
    如次知見道 二三念一切
論曰。有法類道及世俗智。成他心智。餘則不
然。豈不道智離法類無。應但言二成他心智。
理實如是。爲顯他心智但知同類境。故作是
言。謂爲顯成此法類智。知他無漏心心所法。
是道智攝。非苦集智。以無漏智決定不能知
他有漏心心所故。他身無漏心心所法。細故
勝故。非己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縁
己身無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於
有漏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縁異此智故。謂無
漏智縁有漏時。必是總縁厭背行相。是故決
定不能別縁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諸聖智
縁有漏時。必於所縁深生厭背。樂總棄捨不
樂別觀。縁無漏時生欣樂故。既總觀已亦樂
別觀。如有見聞非所愛事。總縁便捨不樂別
縁。於所愛中則不如是。總見聞已亦樂別縁。
是故於他有漏心等。必無聖智一一別觀。
成縁有漏心無漏他心智。以他心智決定於
他心心所法別別知故。豈不亦有。三念住
攝。苦集忍智。雖有而非。但縁一法。縁多體
故。又他心智有決定相。謂不知勝去來二世。
并法類品不互相知。勝復有三。謂地根位。
地謂下地。智不知上地心。義唯能知自地下
地。根謂信解時。解脱根知。不知見至不時
解脱心。位謂不還聲聞應果獨覺大覺。前前
位智不知後後勝位者心。義唯能知自下根
位。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異。
所知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謂
欲四靜慮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三品。
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無漏及彼能知。皆
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諸有漏曾未曾得。下根
所攝他心智生。隨其所應能知下地三根心
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上品總了
自下地三。無漏下根他心智起。唯知自地下
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縁有漏無漏
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異。有漏三品可一身
成。無漏隨根立聖差別。尚無有一成二品
根。況有成三。故有差別。如何説一補特伽
羅成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差別非根有異。
由因漸長後道轉増。如次能令多品惑斷
諸種性各有九品。成一九品。必不成餘。故
前後言無相違失。故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
根心依下地起。地根互勝必不相知。地位
位根相對亦爾。此他心智不知去來。本爲知
能縁心心所法故。法類二品不互相知。此
二如次以欲上界全分對治爲所縁故。此他
心智見道中無。總觀諦理極速轉故。然皆容
作他心智境。三乘聖者起此智時。中下二乘
必須加行。聲聞加行或上或中。麟喩但須下
品加行。佛無加行隨欲現前。若諸有情將入
見道。聲聞獨覺預修加行。爲欲知彼見道位
心。彼諸有情入見道位。聲聞法分。加行若
滿。知彼見道。初二念心。若爲更知。類分心
故。別修加行。至加行滿。彼已度至第十六心。
雖知此心非知見道。是故説彼唯知二念。麟
喩法分加行若滿。知彼見道初二念心。若爲
更知類分心故。別修加行。至加行滿。知彼第
八集類智心。有餘師言。知第十五。有説麟喩
知四刹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應理。所
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
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經五念頃加行應
成。何不許知第十四念。有餘亦説。知四刹
那。謂初二心第十一二。佛於一切殊勝功徳。
隨欲現前。心自在故。於十五念能次第知。
以佛世尊三無數劫精勤修習無量資糧。故
獲難思殊勝妙智。具大勢用隨欲能知。雖
此智生亦知心所。然修加行本爲知心。如空
處等名他心智。脇尊者曰。引此智生。要先知
心後方知所。從初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時
修何加行。先應觀察身之顯形。所樂言音表
心差別。謂彼行者初修業時。爲欲審知他心
差別。先審觀察自身顯形。所樂言音因何有
別。遂知顯等差別由心。次復審觀他身顯等。
亦由心異有差別生。由此後時離欲身意。
調柔清淨引勝定生。依定發生有威徳智。此
智眞實照見他心。如明珠中種種色縷。差別
之相了然可得。是名脩世俗他心智加行。若
修無漏他心智時。以觀非常等苦智爲加行。
此加行位通縁色心。至成滿時縁心非色。又
加行位縁自他心。至成滿時縁他非自。盡無
生智二相何別。頌曰
    智於四聖諦 知我已知等
    不應更知等 如次盡無生
論曰。如本論説。云何盡智。謂無學位。若正自
知。我已知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
道。由此所有智見明覺解慧光觀。是名盡
智。云何無生智。謂正自知我已知苦不應更
知。廣説乃至我已修道不應更修。由此所有。
廣説乃至。是名無生智。由本意樂二智轉時。
力能引起如是解智。非於無漏二智轉時。作
如是解無分別故。謂出二智後得智中。方
作如是二類分別。此二分別二智後生。是盡
無生力所引故。此二俗智是彼士用果故。擧
二果表二智差別。理必應然。説由此故。依
爲此義。説由此聲。即是爲此所有智義。不爾
應言。如是所有諸觀行者。本修行時定起如
斯要期意樂。謂我當證阿羅漢時。要應起此
自審察智。故今出觀此智必生。爲令此生所
起之智。隨應建立盡無生名。即後智生所依
止義。故言此釋理必應然。如是十智互相攝
者。謂世俗智攝一全一少分。法類智各攝一
全七少分。苦集滅智各攝一全四少分。道智
攝一全五少分。他心智攝一全四少分。盡無
生智各攝一全六少分。何縁二智建立爲十。
頌曰
    由自性對治 行相行相境
    加行辦因圓 故建立十智
論曰。由七縁故立二爲十。一自性故立世俗
智。以世俗智爲自性故。二對治故立法類智。
全能對治欲上界故。三行相故立苦集智。此
二智境體無別故。四行相境故立滅道智。此
二行相境倶有別故。五加行故立他心智。非
此不知他心所法。本修加行爲知他心。雖成
滿時亦知心所。而約加行故立他心智名。加
行如前已具分別。六事辦故建立盡智。事辦
身中定初生故。七因圓故立無生智。一切聖
道爲因生故。謂有盡智非無生智爲因故生。
無無生智不以盡智爲因故起。如上既言法
智類智。全能對治欲上界法。爲有少分治上
欲耶。頌曰
    縁滅道法智 於修道位中
    兼治上修斷 類無能治欲
論曰。修道所攝滅道法智。兼能對治上界修
斷。望欲界法四諦法智全能對治。於欲見斷
法智亦爲持對治故。能治所治皆得全名。望
上倶缺倶名少分。何縁唯有滅道法智。兼治
上界。非苦集耶。所縁寂靜出離同故。謂欲上
滅及能治道。展轉相望相無別故。以諸擇滅
皆善皆常一切聖道皆能出離。所縁苦集欲
上不同。少多細麁上下別故。又苦集智。縁所
厭境。無容厭彼。於此離貪。理厭此地時。斷此
地煩惱。若許異厭異離貪。應異離貪異解脱。
若許不厭色無色界而能離彼界貪。習厭離
貪。理則應壞。滅道二智。不縁厭境。縁下治上。
亦無過失。又如不淨觀及欣涅槃欲。謂不淨
觀縁欲界境。唯能令心厭背欲界。欣涅槃欲
現在前時。普能令心厭背三界。如是縁欲苦
集智生。唯能令心離欲界染。縁欲界法滅道
智生。普能令心離三界染。故許滅道法智品
増。乃至得成金剛喩定。由此大聖妙善了知。
依全治門立法類智。法智少分有治上能。類
智必無。能治欲界。要於自界所作已周。方
可兼爲他界所作。非諸類智。己事成時。他
事未成。有須助義。故無類智。治欲界法。豈
不第十六道類智生。乘此便則能治欲界惑
將斷欲惑。類智不行。設許現行。由自界障所
拘礙故。必無勢力。能助成他。法智所作。由
此類智無能治欲。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
頌曰
    法智及類智 行相倶十六
    俗智此及餘 四諦智各四
    他心智無漏 唯四謂縁道
    有漏自相縁 倶但縁一事
    盡無生十四 謂離空非我
論曰。法智類智一一具有非常苦等十六行
相。十六行相後當廣釋。世智有此及更有餘。
能縁一切法自共相等故。謂世俗智。或有具
作十六行相。如於煖頂忍等位中。或有不具。
如世第一重三摩地及現觀邊世俗智等。或
有別作非聖行相。如不淨觀息念慈等。諸世
俗智行相無邊。苦等四智一一各有縁自諦
境四種行相。他心智中。若無漏者。唯有縁
道四種行相。此即道智一分攝故。若有漏
者。取自所縁心心所法自相境故。如境自相
行相亦爾。故此非前十六所攝。如是二種於
一切時。一念但縁一事爲境。謂縁心時不縁
心所。縁受等時不縁想等。若爾何故薄伽梵
説。如實了知有貪心等。非倶時取貪等及心。
如不倶時取衣及垢。如何他心智有行相所
縁。而説不觀所縁行相。以不觀他心所縁行
相故。謂但知彼有染等心。不知彼心所染色
等。亦不知彼能縁行相。不爾他心智應亦縁
色等。又亦應有能。自縁失無漏。他心智應
縁苦等境。是則亦應許空無相相應。既不許
然。知不觀二。諸他心智有決定相。謂唯能
取欲色界繋及非所繋他相續中現在同類心
心所法。一實自相爲所縁境。空無相不相應。
盡無生所不攝。不在見道。無間道中。餘所
不遮。如應容有。盡無生智除空非我。各具
有餘十四行相。由與出觀心轉相違。故在觀
中無二行相。謂從二智出觀後時。必自了知
我生盡等。此中意説盡無生智。雖是勝義而
渉世俗。我生盡等是世俗故。空非我是勝義
必渉勝義。此觀後決了知空非我故。由此二
智。離空非我。爲有無漏。越此十六更是所餘
行相攝不。頌曰
    淨無越十六 餘説有論故
論曰。對法諸師有一類説。無越十六無漏行
相。離此所餘不可得故。豈不有説盡無生智。
必自了知我生盡等。此不相違。前已説故。
謂前已説無漏觀後世俗智中。作此行相非
無漏智。此行相轉由盡無生。引起俗智推功
於本。言彼了知。故許此智離空非我。本意
樂力令此二智後必引生我生盡等。非由觀
内此行相轉。令於後時起此行相。我等行
相觀内雖無。而由不遇自證解脱。義言此位
必已應有。我生盡等行相勢分。由先世俗行
相引生。能引後時世俗行相。故離十四無盡
無生。若謂此應言離十六無者。此不應理。
除十四餘有盡無生。非極成故。謂離十四。
有依密説。計我生盡等。爲盡無生智。遮彼故
説離十四無。餘不極成。寧對遮此。若爾既有
無漏他心智。應越十六有無漏行相謂他心
智皆以一實自相爲境。道等行相皆以聚集
共相爲境。彼此既殊。知離十六決定別有。
無漏行相。非定許故。所難不然。謂我所宗非
決定許。共相行相但縁聚集。許有受心二念
住故。如觀一受體是非常。此智生時以共相
行相。觀一實自相爲境極成。如是寧不許無
漏他心智。以共相行相縁一實自相。謂
他心是眞道等。即縁一實是道等相。若謂應
如受心念住總縁三世所有受心爲非常等共
相行相。無漏他心智亦總縁三世他無漏心
等爲道等行相。便違自宗。他心智起。唯縁
現在一實自相。此亦不然。加行異故。此智加
行。爲欲知他。現能縁心。有貪等別。修非常
等。念住加行。爲總厭背。諸有漏法。由前加行
勢力有殊。至成滿時現總縁別。是故無有應
相例過。若謂非常非受自體。故應觀受爲非
常時。非縁一實自相爲境。寧可引此喩他心
智。則彼應許受非非常。不應於受起非常
觀。如受與心其體各別。必定無有觀受爲心。
雖即觀受以爲非常。而無一物有多體過。領
納非常體無別故。如損益等非離領納。所餘
行相。餘法亦然。若爾應與至教相違。如説
於身住循身觀。應言法智。乃至廣説。又説
觀老死。應言是四智。倶不相違。且初所説非
顯法智等。離十六行相住循身觀。觀身爲身。
但如實觀爲非常等。我先已許共相行相。亦
以一實自相爲境。故彼所説於我無違。後老
死聲總目取蘊。觀五取蘊爲非常等。是四智
攝。何所相違。若爾如説受樂受時。如實了
知受於樂受。如何是法類世俗道智攝。此應
思擇受現在時。必不了知不自縁故。亦不可
説了知去來。去來不名受樂時故。而契經説。
受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故知此説別
有密意。釋此密意。如盡無生。謂出觀後時。
方起此行相。故無漏行相越十六外。無有一
類言有越十六。本論説故。如本論言。頗有
不繋心能了別欲界繋法耶。曰能了別。謂非
常故。苦故。空故。非我故。因故。集故。生故。縁
故。有是處。有是事。如理所引了別。此證不
成。迷論意故。論顯不繋行相衆多。於中有縁
欲界繋者。依容有説。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
無顛倒。即由此故。餘無此言。謂彼論中。復作
是説。頗有見斷心能了別欲界繋法耶。曰能
了別。謂我故。我所故。斷故。常故。無因故。無
作故。損減故。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能
清淨故。能解脱故。能出離故。惑故。疑故。猶
豫故。貪故。瞋故。慢故。癡故。不如理所引了
別。除此無容有餘行相。由此不説有是處言。
由皆顛倒轉。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
六。理教無違。不可傾動。所言行相有十六
者。爲但名別實亦有異。何謂行相能行所行。
頌曰
    行相實十六 此體唯是慧
    能行有所縁 所行諸有法
論曰。有説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縁苦諦
境治四倒故。名實倶四。縁三諦境。名四實
一。如是説者實亦十六。所治所行相有別故。
言所對治相有別者。爲治常見故修非常行
相。爲治樂諸行故修苦行相。爲治我所見故
修空行相。爲治我見故修非我行相。爲治無
因論故修因行相。爲治自在等一因論故修
集行相。爲治轉變因常因論故修生行相。爲
治知爲先能生論故修縁行相。爲治歸自在
爲涅槃論顯諸蘊永滅是涅槃故修滅行相。
爲治執自體所有解脱是雜染惑苦不正見故
修靜行相。爲治執涅槃如被呪詛遂致殄滅
是弊壞論故修妙行相。爲治執解脱還退見
故修離行相。爲治執無解脱道故修道行相。
爲治苦行是眞道見及謗眞道是邪論故修如
行相。爲治不修道生死自淨及世間離染
是眞道故修行行相。爲治甞遭不永離染道
所誑惑於眞聖道亦不敬故修出行相。言所
行境相有別者。苦聖諦有四相。一非常。二
苦。三空。四非我。有生滅故非常。逼迫性故
違聖心故苦。無主宰故空。違我相故非我。
集聖諦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縁。能生
法故因。有多種故集。恒孳産故生。各別助故
縁。滅聖諦有四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息
衆苦故滅。三有爲相三火滅故靜。有餘師説。
衆苦息故靜。如説苾芻諸行皆苦。唯有涅槃
最爲寂靜。善故常故妙。一切災患永解脱故。
極安隱故離。道聖諦有四相。一道。二如。三
行。四出。能通尋求諸法性相至解脱故道。無
倒轉故如。如實趣故行。有餘師説。定能趣故
行。如説此道能至清淨。餘見必無至清淨理。
一向趣故。決能至故出。如是所治及所行境。
相有別故實有十六。如是行相以慧爲體。謂
唯諸慧。於境相中簡擇而轉名爲行相。豈
不心心所皆名有行相。如是無慧與慧相應。
如何可言慧有行相。非有行相。唯慧相應心
等。皆名有行相者。是心心所等。於所縁品
類相中有能取義。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則慧
之餘心心所法。與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
故得有漏名。是與漏體同對治義。如是所餘
心心所法等與行相。行於所縁。是倶時行。
無前後義。或心心所有行相者。多如已知
根。總名有行相。或依無間。亦説有聲。如有所
依故無有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
相應諸心所法。與所依識亦倶時生。識之所
依唯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無間滅慧
於現何能。此於現有能如無間滅意。若爾應
受等得有受等名。許亦無違。然非所辯。慧
及諸餘心心所法。有所縁故。皆是能行。此
能行名。應唯目慧。行相體故。餘心心所。既
非行相。寧是能行。若謂所餘名能行者。以
與行相相應起故。是則慧等與受相應。應名
能受。雖有此語而理不然。謂慧異門稱爲行
相。能行即是取境別名。非能行言偏爲詮慧。
寧以受等體非行相。便作是難。應非能行。
如於境中慧能*簡擇。便許説慧名爲能行。
既於境中想能取像。識能了等。寧非能行。故
能行名。通目取境。故應受等亦是能行。所行
名通一切有法。若實若假皆所行故。由此三
門體有寛陿。慧通行相能行所行。餘心心所
唯能所行。諸餘有法唯是所行。其理善成不
可傾動。已辯十智行相差別。當辯性攝依身
依地。頌曰
    性俗三九善 依地俗一切
    他心智唯四 法六餘七九
    現起所依身 他心依欲色
    法智但依欲 餘八通三界
論曰。如是十智三性攝者。謂世俗通三性。餘
九智唯是善。依地別者。謂世俗智通依欲界
乃至有頂。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不依近
分靜慮中間。此智所縁極微細故。彼地道力
微劣不能了達他相續中現在微細心心所法。
亦不依無色無此加行故。又通性故。餘地非
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法智通以六地爲依。
謂未至中間四根本靜慮。不依餘近分。彼唯
有漏故。亦不依無色。此縁欲界故。所餘七
智九地爲依。謂下三無色及前説六地。總説
如是。然有差別。謂此所説七種智中類智決
定依九地起。苦集滅道盡無生智。苦法智攝。
六地爲依。類智攝者。通依九地。依身別者。謂
他心智。依欲色界倶可現前。不依無色。彼自
無故。不起下地他心智者。此智隨轉色。彼無
容起故。法智但依欲界身起。非上二界入出
此智。諸有漏心唯欲有故。又法智隨轉色所。
依大種唯欲繋故。又此能治起破戒惑。破戒
唯欲非上界故。餘八智現起通依三界身。已
辯性地身。當辯念住攝。頌曰
    諸智念住攝 滅智唯最後
    他心智後三 餘八智通四
論曰。滅智攝在法念住中。他心智後三攝。所
餘八皆通四。如是十智展轉相望。一一當言
幾智爲境。頌曰
    諸智互相縁 法類道各九
    苦集智各二 四皆十滅非
論曰。法智能縁九智爲境。除類智。類智能縁
九智爲境。除法智。道智能縁九智爲境。除世
俗智。非道攝故。苦集二智。一一能縁二智
爲境。謂世俗智及有漏他心智。世俗他心盡
無生智。此四皆縁十智爲境。滅智不縁諸智
爲境。唯以擇滅爲所縁故。十智所縁總有幾
法。何智幾法爲所縁境。頌曰
    所縁總有十 謂三界無漏
    無爲各有二 俗縁十法五
    類七苦集六 滅縁一道二
    他心智縁三 盡無生各九
論曰。十智所縁總有十法。謂有爲法分爲八
種。三界所繋無漏有爲。各有相應不相應故。
無爲分二種。善無記別故。俗智總縁十法爲
境。法智縁五。謂欲界二無漏道二及善無爲。
類智縁七。謂色無色無漏道六及善無爲。
苦集智各縁三界所繋六。滅智縁一。謂善
無爲。道智縁二。謂無漏道。他心智縁欲色無
漏三相應法。盡無生智縁有爲八及善無爲。
頗有一念智縁一切法不。不爾。豈不非我觀
智知一切法皆非我耶。此亦不能縁一切法。
不縁何法此體是何。頌曰
    俗智除自品 總縁一切法
    爲非我行相 聞思修所成
論曰。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爲非我時。猶除自
品。自品謂自體相應倶有法。何故不縁自體
爲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待自體
故。即由此理不縁相應。以與相應一境轉故。
許縁相應者。便應許自縁。亦不能縁倶有法
者。以倶有法極相近故。如眼不見扶眼根色。
契經亦説。一刹那智不能頓知一切法境。如
契經説。無有沙門婆羅門等。於一切法頓見
頓知。義准唯漸此智唯是欲色界攝。無色界
中雖有此類。而縁法少。非此所明。此通聞思
修所成慧。皆能除自品縁一切法故。已辯所
縁。復應思擇。誰成就幾智耶。頌曰
    異生聖見道 初念定成一
    二定成三智 後四一一増
    修道定成七 離欲増他心
    無學鈍利根 定成九成十
論曰。諸異生位及聖見道。第一刹那定成一
智。謂世俗智。第二刹那定成三智。謂加法苦。
第四六十十四刹那。如次後後増類集滅道
智。諸未増位成數如前。故修位中亦定成七。
如是諸位。若已離欲。各各増一。謂他心智。唯
除異生生無色者。然異生位及見道中。唯可
成就俗他心智道類智時具成二種。爾時初
得不還果故。兼得無漏以成果體。餘修位中
皆具成二。生無色者便捨世俗。諸時解脱定
成九智。謂加盡智。不時解脱定成就十。謂増
無生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十五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智品第八之二
於何位中頓修幾智且應思擇。何謂爲修。謂
習善有爲令圓滿自在。非染無記者無勝
果故。非善無爲者。不在相續故。又無爲無果
故。已辯修義。本問應答。且於見道十五心中。
頌曰
    見道忍智起 即彼未來修
    三類智兼修 現觀邊俗智
    不生自下地 苦集四滅後
    自諦行相境 唯加行所得
論曰。見道位中隨起忍智。皆即彼類於未來
修。然具修自諦諸行相念住。何縁見道唯同
類修。所作所縁倶定別故。有説此種性先未
曾得故。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
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
故立斯號。由此餘位未能兼修。自諦所爲未
圓滿故。有言若此於法智位修。應説名爲現
觀中俗智。經不應立現觀邊名。三位所修何
勝何劣。若據相續後勝於前。因増長身起彼
得故。若就界説。上皆勝下。故前所修色界繋
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界繋者。界劣身
勝。此有四句。如理應思。道類智時何不修
此。此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不能
修。此意説言。修七處善爲種子故。見道得生。
故見道生時説彼爲眷屬。或世俗智從無始
來。於三諦中曾知斷證。未曾修道。故今不
修。或由今時見眞道故。僞道羞避。故非所
修。或現觀邊方修此智。道無邊故此位不修。
謂三諦中依事現觀容一行者。總得其邊必
無有能。遍修道者。異根性道不能修故。於
自根性雖容得修。百千分中不起一故。雖見
道位未遍斷集未遍證滅。而於當位斷集證
滅其事已周。道類智時迷道諦惑。諸對治道
亦不遍修。以種性根有多品故。由此於三諦。
世尊説邊聲。如契經中。説有身邊。有身集
邊。有身滅邊。曾無經説有身道邊。無能修道
至邊際故。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
容起故。此起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
行身。容有爲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
生。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
若爾依何説有修義。依得修故説名爲修。謂
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縁障故體不現前。即由
此因説名爲得。以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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