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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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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經意。慧倶解脱。若圓滿者。其體各異。未起
根本。已得滅盡。爲懸隔故。不圓滿者。二體相
雜。隨説皆通。然欲簡別令無雜者。應就滅定
未得得説。以慧解脱無得滅定。根本靜慮雖
不現行。然於未來必成就故。由此可説具
三明者。理通攝在二解脱中。廣説諸道差別
無量。謂世出世見修道等。今應思擇。於諸
道中。略説有幾。可能遍攝。頌曰
    應知一切道 略説唯有四
    謂加行無間 解脱勝進道
論曰。加行道者。謂此無間。無間道生。無間道
者。謂此能滅所應斷障。解脱道者。謂已解脱
所應斷障最初所生。勝進道者。謂除無間加
行解脱所餘諸道。何義名道。謂尋求依。依此
尋求涅槃果故。由此一切修苦智等。無不皆
爲尋求涅槃。或此道名目涅槃路。三乘賢聖
渉此夷途。速達二種涅槃界故。道於餘處立
通行名。以於諦中能善通達。復能速往涅槃
城故。此有幾種。依何建立。頌曰
    通行有四種 樂依本靜慮
    苦依所餘地 遲速鈍利根
論曰。經説通行總有四種。一苦遲通行。二苦
速通行。三樂遲通行。四樂速通行。此四通行
有差別者。依地依根建立異故。云何依地建
立差別。謂依根本四靜慮中所生聖道。名樂
通行。任運轉故。如乘船筏。任運轉者。由此地
中止觀雙行無増減故。又此諸地所有等持。
攝受五支四支成故。依餘無色未至中間所
生聖道名苦通行。雖道非苦。苦受相應艱辛
轉故亦名爲苦。如依陸路乘馬等行。艱辛轉
者。由此地中止觀雖倶而増減故。謂無色
地觀減止増。未至中間觀増止減。又此諸地
所有等持。不攝五支四支成故。有餘師説。
未至地道難可成辦。故立苦名。謂有先來
都未得定。多起功用方得現前。此既現前爲
勝加行。根本靜慮易起故樂。靜慮中間同一
地攝。異心品滅異心品生。極爲艱辛。故亦
名苦。譬如以木析木極難。謂一地中有尋
有伺。麁心品滅。無尋唯伺。細心品生。多用功
力。諸無色定亦甚難成。故亦名苦。極微細故。
謂無色定行相眇然。不易測量。修難成辦。
又從靜慮起無色時。五蘊定滅。四蘊定起。極
爲難辦。故立苦名。云何依根建立差別。謂即
苦樂二通行中。鈍根名遲。利根名速。二行於
境通達稽遲説名遲通。翻此名速。或遲鈍者
所起通行名遲通行。速此相違。或趣涅槃有
遲有速。由根鈍利。如後當辯。此行五蘊四
蘊爲性。由依色定無色定別。而名通者。顯
慧勝故。如見道位。雖具五蘊。以慧勝故。偏
立見名。如見道邊諸世俗智金剛喩定。亦以
五蘊四蘊爲體。立智定名。然有經中説四
通行五根爲性。亦就勝説。慧勝中勝。故立通
名。雖有中根即利鈍攝。以利鈍中有非極故。
然向所言由根利鈍。於趣圓寂有速有遲。此
據等修勤加行説。若不據等。則鈍利根。趣
向涅槃遲速不定。又契經説。有現法遲身壞
速等四句差別。此約加行有勤不勤。不約轉
根及有退説。以諸聖者若已經生不退不轉
根不生上界故。大覺獨覺到究竟聲聞。依何
通行入聖證極果。大覺唯依樂速通行。謂以
第四靜慮爲依。由極利根入正決定證得無
上正等菩提。於獨覺中。麟角喩者。如大覺
説。餘則不定。於到究竟二聲聞中。舍利子依
苦速通行。及樂速通行。入聖證極果。彼依
未至入正決定。依弟四定得漏盡故。目連
唯依苦速通行。謂依未至入正決定。依無色
定得漏盡故。二聖先來樂慧樂定。故證極
果。依色無色。許到究竟諸大聲聞法爾唯應
漸次得果。故彼入聖道皆依未至地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十三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賢聖品第七之六
道亦名爲菩提分法。此有幾種。名義云何。頌

    覺分三十七 謂四念住等
    覺謂盡無生 順此故名分
論曰。經説覺分有三十七。謂四念住。四正斷。
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盡
無生智説名爲覺。隨覺者別立三菩提。一聲
聞菩提。二獨覺菩提。三無上菩提。無智睡眠
皆永斷故。及如實知已作已事不復作故。此
二名覺。三十七法順趣菩提。是故皆名菩提
分法。此三十七體各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此實事唯十 謂慧勤定信
    念喜捨輕安 及戒尋爲體
論曰。此覺分名。雖三十七。實事唯十。即慧勤
等。謂四念住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以慧
爲體。四正斷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正精
進。以勤爲體。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
以定爲體。信根信力。以信爲體。念根念力念
覺支正念。以念爲體。喜覺支。以喜爲體。捨覺
支以行蘊攝捨爲體。輕安覺支以輕安爲體。
正語正業正命以戒爲體。正思惟以尋爲體。
如是覺分實事唯十。前五即是信等五根。由
境等殊分爲三十。更加喜捨輕安戒尋戒分
爲三。復總成七。并前合成三十七種。毘婆沙
師説有十一。身業語業不相雜故。戒分爲二。
餘九同前。念住等三名無別屬。如何獨説爲
慧勤定。頌曰
    四念住正斷 神足隨増上
    説爲慧勤定 實諸加行善
論曰。四念住等三品善法。體實遍攝諸加
行善。然隨同品増上善根。如次説爲慧勤及
定。何縁於慧立念住名。慧由念力持令住
故。何故説勤名爲正斷。於正修習斷修位中。
此勤力能斷懈怠故。或名正勝。於正持策身
語意中。此最勝故。何縁於定立神足名。諸靈
妙徳所依止故。何縁信等立根力名。以増上
故。難屈伏故。何縁此五先説爲根後名爲力。
由此五法依下上品分先後故。又依可屈伏
不可屈伏故。下品信等勢用劣故。猶爲所治
同類屈伏。上品翻此故得力名。所説覺支爲
有何義。能覺悟義名爲覺支。若爾覺支唯應
有一。不爾念等是擇法分。皆順擇法從勝爲
名。或覺之支是覺支義。若爾應許覺支唯六。
不爾擇法是覺亦覺支。所餘六種是覺支非
覺。所説道支爲有何義。尋求依義名爲道支。
若爾道支唯應有一。不爾餘七是正見分。皆
順正見從勝爲名。或道之支是道支義。若爾
應許道支唯七。不爾正見是道亦道支。所餘
七種是道支非道。當言何位何覺分増。頌曰
    初業順決擇 及修見道位
    念住等七品 應知次第増
論曰。初修業位説念住増。謂此位中。爲息顛
倒。由念勢力。於身等境。自相共相。能審了
知。壞二種愚。慧用勝故。於煖法位説正斷増。
謂此位中見生死過涅槃功徳。遂能勇猛發
勤精進。不墜生死速趣涅槃。勤用勝故。於
頂法位説神足増。謂此位中能制心識。趣不
退位。終不匱乏。信等善根。定用勝故。於忍法
位説五根増。謂此位中永息惡趣終不退墮。
速入離生。増上義成。根義勝故。世第一位説
五力増。謂此位中不爲煩惱之所屈伏。力義
勝故。雖忍位中亦容如是。然非決定。是故
不説。或此位中不爲一切餘異生法之所屈
伏。故於此位力義偏増。修道位中近菩提位。
助覺勝故説覺支増。或此位中斷九品惑。數
數覺故覺支義増。見道位中所有道義。皆具
足故説道支増。謂尋求依及通往趣。二義具
故説名・爲道。見道位中二義最勝。謂見道
位聖慧初生。如實尋求諦理勝故。又於此位
不起期心。能速疾行往趣勝故。隨數増故。
於契經中。先七後八。非修次第。有餘於此立
次第言。行者最初由慧勢力。於身等境自相
共相。如實了知導起衆善。如有目者將導
衆盲。是故最初説四念住。由四念住了衆境
已。於斷惡修善能發起正勤。故於第二説
四正斷。由正勤力令相續中。過失損減功徳
増盛。於殊勝定方能修習。是故神足説在第
三。勝定爲依。便令信等與出世法爲増上縁。
由此五根説爲第四。根義既立能招惡趣惡
業煩惱不能屈伏。由此五力説爲第五。力義
既成能如實覺四聖諦境無疑慮故。説七覺
支在於第六。既如實覺四聖諦境。厭捨生死
欣趣涅槃。故説道支以爲第七。於中一一辯
其次第。如釋經論應正思求。今此論中思擇
法相。於次第理無勞煩述。三十七覺分中幾
唯無漏幾通二種。頌曰
    七覺八道支 一向是無漏
    三四五根力 皆通於二種
論曰。此中七覺八聖道支唯是無漏。唯於修
道見道位中方建立故。謂修道位七覺支増。
隣近菩提。謂治有頂。故覺支體一向無漏。一
切覺分皆助菩提。唯此獨標覺支名者。以最
隣近菩提果故。由此理趣證七覺支。應知但
依治有頂説。此爲上首類治下地。唯於無漏
立覺支名。若不許然寧不通二。或於一切菩
提分中。依近菩提立覺支號。道中修道位近
菩提。性近菩提唯是無漏。故無漏修道方立
覺支名。見道位中八道支勝。故此一向無漏
性攝。雖正見等亦通有漏。然彼不得聖道支
名。聖道支名目無漏故。又諸論者。許覺分
法覺支後説。定是無漏。若説在前。便通二種。
既覺支後方説道支。故八道支一向無漏。所
餘通二。義准已成。謂覺分中前位増者。彼
於後位勢用亦増。後位増者非於前位。故毘
婆沙作如是説。從初業位至盡無生念位常
増。乃至廣説。此三十七何地有幾。頌曰
    初靜慮一切 未至除喜根
    二靜慮除尋 三四中除二
    前三無色地 除戒前二種
    於欲界有頂 除覺及道支
論曰。初靜慮中具三十七。於未至地除喜覺
支。於下地法猶懷疑慮未能保信。故不生喜。
又未至定初現前時。未能斷除下地煩惱。後
雖已斷而類同前。故起彼時皆無有喜。有説
一切近分地道。皆力勵轉故無喜義。第二
靜慮除正思惟。彼靜慮中已無尋故。由契經
説。彼地無尋。彼上等持轉寂靜故。由此二地
各三十六。第三第四靜慮中間雙除喜尋。各
三十五。前三無色。除戒三支。并除喜尋。各三
十二。欲界有頂除覺道支。無無漏故。各二十
二。如是諸地隨其所應。覺分現前少多無定。
謂隨位別後必兼前。可一體上義分多種。故
有多種倶時起義。唯四念住必不倶生。以約
所縁分爲四故。尚無二慧倶時而生。況有一
時四慧並起。不可一慧約境分多。以若總縁
法念住攝。必無一慧於一刹那縁四境生四
行相故。由此理趣初靜慮中。總而言之具三
十七。然於一念頃現在前。極多但容有三
十四。如是未至第二靜慮。極多但容有三十
三。三四中間極三十二。前三無色極二十九。
欲界有頂極唯十九。一切皆除三念住故。其
減者隨位應思。何故心王不立覺分。理
亦攝在念住等中。彼實攝諸加行善故。然不
別立如慧等者。心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均
平無所偏黨。覺分唯在清淨分中。勢用増強。
是故不立。有餘師説。覺分多縁諸法共相。
心王多分縁自相生。是故不立。有餘復説。
修習覺分本爲對治一切煩惱。然諸煩惱心
所非心。故能治法非心唯所。障治相翻。而
建立故。有説覺分輔佐於覺。覺是心所慧
爲體故。不可心王輔佐心所。如王不可輔佐
於臣。所以心王不立覺分。有餘師説。心導
世間於界趣生輪迴無絶。修習覺分爲斷生
死。由此心王不立覺分。有餘師説。無始時
來心爲衆多煩惱雜染。馳散諸境&T014461;戻難調。
爲調伏心修習覺分。非所調伏即是能調。是
故心王不立覺分。何縁諸大心所法中。唯立
四法爲菩提分。實總攝在念住等中。彼實攝
諸加行善故。然別建立念定慧者。由此三種
順清淨品。勢用増強可立覺分。想思觸欲。
於染分中勢用増強。故不別立。於假想觀
勝解偏増。覺分唯攝順眞實觀。由此勝解
非覺分攝。有餘師説。至無學位勝解方増。經
但立爲無學支故。菩提分法有學位増。由此
爲因。力能引起三菩提故。所以勝解非覺
分攝。作意勢力能發動心。令於所縁易脱不
定。覺分於境。審諦觀察。令心專一。與彼相
違。是故作意非覺分攝。若爾寧立尋爲覺分。
尋於境界雖策發心。而欲令心推求至理。非
令於境浮飄易脱。於諦觀察有策發能。説
此力能策正見故。由此作意不可例尋。有
餘師言。若染若淨初取境位。作意力増説
爲非理。如理作意至境相續。彼勢力微故
不立爲煩惱覺分。煩惱覺分要於至境相續
位中方増盛故。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
倶増故立覺分。由此流轉縁起支中立爲受
支。及於還滅菩提分中立喜覺支。有餘師説。
受於雜染雖是増上。而與淨品作饒益事。亦
有功能。如旃荼羅性雖鄙劣。能與豪族作饒
益事。故於靜慮爲饒益支。菩提分中立覺支
號。何縁三受皆通無漏。覺分唯喜。非餘二
耶。覺分所爲行相猛利。樂捨行相。遲鈍故
非。有餘師言。樂捨二受爲輕安樂。行捨所覆
相不明了。是故不立。何縁大善心所法中。唯
立四法爲菩提分。實亦總是念住等攝。彼實
總攝加行善故。然別立信勤安捨者。由此四
種順覺強故。如何此四順覺用強。發趣菩提
信爲上首。將修衆行信爲初基。清淨果因以
信爲本。若無信者修趣不成。故立信根以爲
覺分。有餘師説。如清水珠置濁水中。水便澄
潔。令諸有目鑒衆色像。如是以信置心品中。
能令倶生心品澄淨。由此能見四聖諦理。漸
次増長成三菩提。故信最應立爲覺分。勤於
衆行遍能策發。令其速趣三乘菩提。若無
正勤。雖已發趣。中間懈廢終無所成。是故立
勤以爲覺分。有餘師説。無始時來所以不能
見四聖諦。都由懈怠不樂聽聞。如理思惟四
聖諦理。勤能治彼令樂聽聞。如理思惟四諦
理故。能見四諦速證菩提。故勤亦應立爲覺
分。輕安息務令心調適。行捨正直令心平等。
故能増長諸出世行。令其速趣三乘菩提。故
立安捨以爲覺分。有餘師説。無始時來惛掉
亂心不見諦理。由此不證三乘菩提。輕安捨
惛行捨止掉。由斯見諦速趣菩提。故此亦應
立爲覺分。若爾慚愧自性善攝。於衆善品得
白法名。亦應立爲菩提分法。彼不應立。以
無慚愧。唯與一切惡心相應。於散戒中爲勝
障礙。於見諦理爲障力微。與彼相違名爲慚
愧。自性善攝得白法名。雖於散戒有勝功力。
而於定善爲助力微菩提分中取順定善。助
覺諦理故彼不立。若爾應立無貪無瞋。彼是
善根。自性善故。亦不應立。以諸貪瞋六識相
應。遍通五部是隨眠性。發麁惡業爲勝加
行。斷滅善根障散善強違見諦劣。翻彼故立
無貪無瞋。得善根名自性善攝。於散善業功
力雖強。助定善中勢用微劣。菩提分法取順
定善。助覺諦理故彼不立。若爾不放逸應立
爲覺分。不放逸故衆行皆成。佛毎勸令修不
放逸。亦不應立。於散位中。放逸令心馳散五
欲。能違施等。散善用強。非定位中此障用勝。
翻對彼故。立不放逸。但於五欲能防護心。令
不馳散專修施等。故於散善力用雖強。助定
善中勢用微劣。菩提分法取順定善。助覺諦
理。故彼不立。若爾不害應立覺分。害能逼惱
無量有情墮三惡趣。彼能治故。亦不應立。害
縁事生。惱諸有情。障修散善。不害翻此。助定
力微。故亦不應立爲覺分。有餘師説。大善
法中若所治強自性勝者。立爲覺分。餘則不
然。所治強者。謂與一切染心相應。自性勝者。
謂助見諦。如先所説信勤安捨具足二義慚
愧等六無具二者。謂慚等五二義並無。不
放逸一種唯闕自性勝。何縁欣厭非覺分耶。
理實亦是念住等攝。彼實總攝加行善故。然
不別立爲覺分者。由此二種行相相違。倶不
遍縁四聖諦境。無一地位容恒現前心品狹
少。是故不立。有餘師説。夫欣厭者。由慧觀境
勢力引生。覺分謂能順生覺慧。義相違故不
應別立。何縁尋伺二種。皆容有加行善及
有無漏。而於覺分一是一非。實亦倶通。義
如前説。然別立尋不立伺者。尋於聖道策正
見強。由彼起時行相猛利。尋求諦理有助見
能。立爲道支。伺則不爾。以行相起極微劣
故。有餘師説。二倶行時尋行相麁映蔽於伺。
唯伺起位行相轉微。故覺分中不別立伺。策
發正見自有正勤。何更立尋以爲覺分。勤策
正見有異於尋。故道支中應並建立。謂勤策
彼令速進修。尋力策令速觀聖諦。何縁表業
不立覺分。覺分唯是順定善法。心倶無表有
勝順能。表業不然。是故不立。何縁不立不相
應行以爲覺分。彼於助覺無別勝能。不相應
故。非如無表雖不相應而於道輪有爲轂用。
故於覺分不別建立。有餘師説。二無心定。能
滅心故。與覺相違。四相及得。於所相成有遷
成用。此於染淨起用平等。菩提分法順淨用
増。故不別立。何縁不立信爲覺及道支。初發
趣時信用増上。已入聖位立覺道支。信於爾
時勢用微劣。故不立在覺道支中。何縁於覺
支立喜輕安捨。非亦立彼在道支中。彼偏順
覺不順道故。云何順覺。且修道中。地地各修
九品勝覺。如如於諦數數覺悟。如是如是發
生勝喜。由生勝喜復樂觀諦。如人掘地獲寶
生喜。由生喜故復樂更掘。故喜於覺隨順力
増。要由輕安息諸事務。及由捨力令心平等。
方能於境審諦覺察。故立安捨在覺支中。云
何此三不順於道。速疾運轉是聖道義。此於
速運少有相違。並能令心安隱住故。何縁於
道立尋戒支。於覺支中非亦立彼。彼偏順道
不順覺故。云何順道。且見道中尋策正見。
令於上下八諦境中速疾觀察。戒能爲轂成
見道輪。令於諦中速疾迴轉。故尋及戒倶立
道支。此復云何不順於覺。且尋於諦不寂靜
轉。於聖諦理尋求相故。覺已見諦安靜而轉。
故尋於覺少有相違。覺是相應。有所縁境。有
依有行。戒此相違。故於覺支不建立彼。通運
名道。不可爲例。何縁覺分不攝聖種。分別論
者。許覺分攝。故彼宗建立四十一覺分。我許
攝在念住等中。而不立爲別覺分者。以諸覺
分在家出家倶能受行及有欣樂。聖種唯有
諸出家人受行欣樂。在家有樂必無受行。故
不別立。有餘師説。若許聖種總是無貪。如前
已釋。若許第四體即是勤。在覺分中無勞徴
詰。何縁證淨非覺分攝。實亦攝在念住等中。
而不立爲別覺分者。以諸覺分進修義増。數
習方能證菩提故。四種證淨證得義増。見聖
諦時漸頓得故。由此證淨非覺分攝。有餘師
説。此即信戒隨應亦在覺分中攝。修覺分時
必獲證淨。此有幾種。依何位得。實體是何法。
有漏無漏耶。頌曰
    證淨有四種 謂佛法僧戒
    見三得法戒 見道兼佛僧
    法謂三諦全 菩薩獨覺道
    信戒二爲體 四皆唯無漏
論曰。經説證淨總有四種。一於佛證淨。二於
法證淨。三於僧證淨。四聖戒證淨。且見道位
見三諦時。一一唯得法戒證淨。見道諦位兼
得佛僧。謂見苦時得聖愛戒及法證淨。於何
等法如何而得法證淨耶。謂唯於苦達唯有
法。無實有情生決定信。如是次第見集諦時。
亦唯如前得二證淨。達唯集法能爲苦因。無
内士夫生決定信。從此無間見滅諦時。亦唯
如前得二證淨。達唯滅法是眞涅槃。誠可遵
求生決定信。從此次後見道諦時。兼於佛僧
得二證淨。於佛相續諸無學法得佛證淨。於
僧相續學無學法得僧證淨。兼言爲顯見道
諦時。亦得聖戒及法證淨。達唯道法是證滅
因。誠可遵求生決定信。然所信法略有二種。
一別二總。總通四諦。別唯三諦。全菩薩獨覺
道。菩薩道者。唯有學法。獨覺道者。通學無
學。若無漏信縁別法生。名不雜縁。於法證
淨。若無漏信兼縁佛僧。名爲雜縁。於法證
淨。故見三諦唯得二種。見道諦時具足得四。
見道諦位爲於現前得佛法僧三證淨不。非
皆現得見道諦時。現行總縁諸道諦故。應知
現在惟有雜縁一法證淨。乘此勢力修得未
來多刹那信。於中有別縁佛法僧。或有總縁
二三寶者。諸別縁者名三證淨。諸總縁者法
證淨攝。道類智時修八智故。亦得三諦。法
戒二種。道法忍等。三刹那中。未來唯修。道諦
四種。由所信別故名有四。應知實事唯有
二種。謂於佛等三種證淨。以信爲體。聖戒
證淨。以戒爲體。故唯有二。若七支戒實唯一
者。如何覺分中實事有十一。應唯有十種。或
十六或多。以覺分中身語二業。説有差別及
相有異正命一種雖有別説。離身語業無別
體相。依有別相。前覺分中。説言實事。有十
一種。雖身語業。一一有多然種類同。故各立
一。如四念住。前三證淨。謂慧與信。若不
縁。隨所縁別。雖有多種。而類同故。各立爲
一。此亦應然。今證淨中。依身語業。聖戒相
等。及契經中。同説不缺不穿等故。總立爲一。
隨身語業類別分二。聖戒相同總立爲一。故
二與一無相違過。爲依何義立證淨名。如實
覺知四聖諦理。故名爲證。正信三寶及妙尸
羅。倶名爲淨。由證得淨立證淨名。正信是心
清淨相攝。可名爲淨。尸羅不是清淨相攝。
寧立淨名。此四皆是清淨相攝。離不信垢破
戒垢故。又此四種唯無漏故。離垢無漏故立
淨名。此四何縁次第如是。餘三以佛爲根本
故。佛於正説有功能故。於彼證淨立在最初。
正説功能由悟法故。於彼證淨立爲第二。現
觀法藏唯聖僧故。於彼證淨立爲第三。觀法
藏能依聖戒故。聖戒證淨立在最後。有言
佛是正説法師。是故最初立佛證淨。佛何所
説愛盡涅槃。是故第二立法證淨。爲誰説法
爲向果僧。是故第三立僧證淨。僧依聖戒而
得建立。是故第四立戒證淨。有説此四猶如
導師。道路商侶及所乘乘。故説此四次第如
是。經言學位成就八支。無學位中具成就十。
學位亦成正脱正智。何縁於彼不建立支。正
脱正智以何爲體。頌曰
    學有餘縛故 無正脱智支
    解脱爲無爲 謂勝解惑滅
    有爲無學支 即二解脱蘊
    正智如覺説 謂盡無生智
論曰。有學位中尚有餘縛。未解脱故無解脱
支。非離少縛可名脱者。非無解脱體可立解
脱智。故有學位不立二支。謂立支名依勝助
用。在有學位既有餘縛。雖有解脱無勝助用。
況勝解脱故。彼勝智亦無。故此二支非在有
學。無學已脱一切縛故。依内解脱生二智故。
有勝助用理可立支。有學不然。故唯成八。解
脱體有二。謂有爲無爲。有爲解脱勝解爲體。
無爲解脱惑滅爲體。前復有二。謂學無學。
依七聖身説名爲學。依第八聖立無學名。唯
有爲中無學解脱。可得建立爲解脱支。惑滅
無爲無支用故。支攝解脱復有二種。謂時不
時。有差別故。有説慧心有差別故。應知此
二即解脱蘊。如是已説正解脱體。正智體者
謂離正見。如前覺説。即盡無生。前名菩提。今
名正智。所言無學心解脱者。心於何位正解
脱耶。爲於未來現在過去。頌曰
    無學心生時 正從障解脱
論曰。如本論説。初無學心。未來生時。從障解
脱。且應思擇。本論此文。説未來言。應成煩
重。説生時言。義已顯故。此責不然。隨問答
故。謂先問者問無學心於何世中正得解脱。
是故今答言在未來。恐彼謂通未來一切。復
爲簡別言是生時。或但應言生時解脱。然或
有謂生時是現在。爲遮彼故言未來生時。現
是已生。非生時故。或就相續立解脱名。則一
切未來皆名正解脱。若就行世立解脱名。則
唯生時名正解脱。爲別顯二義。説未來生時。
諸煩重言。必顯別義理應推究。無容非撥。依
如是義故有頌
    文於義已足 而復説餘言
    非無義有文 應思求別義
雖於此位諸所有蘊皆得解脱。而但説心。然
不可言有缺減失。以心所等隨從心故。染淨
法中心爲主故。雖無有我。而可於心假説縛
者脱者等故。若已説勝義已説餘。或於此中
如擧喩法。擧心一法令類思餘。雖諸學心亦
於生位從障解脱。而論但説初無學心生時
脱者。據無餘斷證解脱故。又此唯説純解
脱故。此中有心是自性解脱。非相續解脱。應
作四句。有學無漏無學世俗。無學無漏餘世
俗心。如次應知四句差別。此中雖擧正生刹
那。而實未來皆得解脱。與正生者生障同故。
依此勢力所修未來世俗善根。亦得解脱。依
淨相續彼得生故。爲重顯示初無學心未來
生時從障解脱。是故本論復作是言。謂無間
道現趣已滅。及解脱道現趣已生。爾時無學
心名從障解脱。無間道者謂金剛定。并定眷
屬。臨過去位立以現名。次後施設過去名故。
趣已滅者顯在正滅。隣次必入已滅位故。解
脱道者謂初盡智并智眷屬。臨現在位立以
現名。次後施設現在名故。趣已生者顯在正
生。隣次必入已生位故。言爾時者。謂正滅
生時。無學心者初盡智倶趣。從障解脱者。
非唯煩惱障。色無色界感生果業。亦是爾時
所脱慞故。此業亦障阿羅漢得。由此古昔
諸大論師。咸作是言。業於得忍不還應果。極
爲障礙。作如是釋本論所言。則已釋經心解
脱義。道於何位令生障斷。頌曰
    道唯正滅位 能令彼障斷
論曰。唯言爲顯正滅非餘。如生未生道倶解
脱。非滅已滅倶令障斷。寧知正滅位能斷障
非餘。以説道正生正從障脱故。道未生位未
得解脱。道已生位已得解脱。倶不可立正解
脱名。若道正滅時不能斷障。如何道生位得
正脱名。故正滅時道能斷障。於前後位斷用
定無如何未生亦名解脱。與正生者生障同
故。如世現見開水路時。近水遠水皆言離障。
如是既見能斷惑道身中已生。亦應可説近
心遠心皆得解脱或如正起初無學心。有得
正生名正解脱。如是彼類未來所修。無漏心
等有得起故。定不生法。尚得名爲正得解脱。
況當生者。此中所説正解脱言顯已解脱心
今正得解脱如是所説豈不相違。已解脱言
據自性解脱。今解脱言據從障解脱。所望各
異。何義相違。或已解脱言。據本有解脱據在
身行世。説今解脱言。由此所言無相違失。
諸行世者皆解脱耶。不爾。要勤破生障者有
餘師説。正解脱時。亦得名爲心已解脱。性
是已捨煩惱障故。理必應然。以解脱道依無
煩惱相續轉故。已出障故名已解脱。今行世
故名今解脱。由此所説互不相違。經説心從
貪。今得解脱此。所言解脱其義云何。爲是
令心與貪相離。爲令貪性不復縁心。心名有
貪。爲相應故。爲所縁故。爲得隨故。若相應
故。應唯染心。名得解脱。便違自宗。説離貪
心得解脱故。又若此法與彼相應。必定無容
令此離彼。心應畢竟不解脱貪。若所縁故。
應染汚心亦得解脱。理不應説貪相應心名
爲解脱。又彼貪性若縁此心。無暫不縁及
餘縁義。如何可説心脱彼貪。若得隨故。應
有學心亦名有貪。依止貪得所隨相續而現
起故。正理論者作如是言。唯離貪心今得解
脱。何等名曰有貪離貪二種心相。謂心若與
貪相應者名有貪心。若不相應亦不爲貪。同
類因者名離貪心。乃至有癡離癡亦爾。既説
離貪心得解脱。即立解脱唯不染心。然不染
心總有四種。謂有漏中分善無記。及無漏中
分學無學。言離貪心今解脱者。今解脱有二。
謂行世相續諸有漏心。一切皆有相續解脱。
加行得者亦許兼有行世解脱。諸無漏心。
一切皆有行世解脱。無學攝者。亦許兼有相
續解脱。如契經中。説有三界。謂斷離滅。於前
所説二解脱中。此何爲體。如是三界。差別云
何。頌曰
    無爲説三界 離界唯離貪
    斷界斷餘結 滅界滅彼事
論曰。斷等三界即分前説。無爲解脱以爲自
體。然三界體約假有異。若就實事則無差別。
云何名爲約假有異。謂離貪結名爲離界。斷
餘八結名爲斷界。滅餘一切貪等諸結所繋
事體名爲滅界。何縁三界如是差別。謂有漏
法總略有三。一者能繋而非能染。二者能繋
亦是能染。三者非二順繋染法。斷此三法所
證無爲。如次名爲斷等三界。有餘師説。唯斷
能繋。別有無爲。斷餘不爾。彼説能繋有縁八
結。有縁愛結。有縁餘事。斷此三種所證無爲。
如次名爲斷等三界。有餘師説。唯斷能染別
有無爲。斷餘不爾。彼師説愛有縁八結。有縁
愛結。有縁餘事。斷此三種所證無爲。如次名
爲斷等三界。隨所繋事別得擇滅。故三説中
初説爲善。准此已釋諸契經中斷離滅想三
相差別。或初業地我當斷想。名爲斷想。若離
染地我正斷想。名爲離想。若已辦地我已斷
想。名爲滅想。或於已受蘊重擔中。見不捨過
起欲捨想。名爲斷想。以捨與斷名差別故。若
於餘蘊不復生中。見勝功徳起欲求想。名爲
滅想。不生與滅名差別故。既得離染清淨相
續。於諸蘊法無所顧戀。於般涅槃見靜妙想。
名爲離想。無戀與離名差別故。若事能厭必
能離耶。不爾。云何。頌曰
    厭縁苦集慧 離縁四能斷
    相對互廣狹 故應成四句
論曰。唯縁苦集所起忍智。説名爲厭。餘則
不然。四諦境中所起忍智。能斷惑者皆得離
名。廣狹有殊故成四句。有厭非離。謂縁苦集
不令惑斷所有忍智縁厭境故。非離染故。應
知此中先離欲染後見諦者。苦集法忍及見
道中苦智集智。但名爲厭。縁厭境故。忍不
名離。惑先斷故。智不名離。非斷治故。并修道
加行解脱。勝進道攝。苦智集智。但名爲
厭。縁厭境故。不名爲離。非斷治故。有離非
厭。謂縁滅道能令惑斷所有忍智能離染故。
縁欣境故。應知此中未離欲染。入見諦者滅
道法忍。及諸所有滅道類忍。并修道中無間
道攝滅智道智。但名爲離。是斷治故。不名爲
厭。縁欣境故。有厭亦離。謂縁苦集能令惑斷
所有忍智。應知此中未離欲染入見諦者。苦
集法忍及諸所有苦集類忍。并修道中無間
道攝苦智集智。有非厭離。謂縁滅道不令惑
斷所有忍智。應知此中先離欲染後見諦者。
滅道法忍及見道中滅智道智。并修道中加
行解脱。勝進道攝滅智道智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十四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智品第八之一
如是已依諸道差別。建立賢聖補特伽羅。所
依道中作如是説。正見正智名無學支。故於
此中應審思擇。爲有慧見非智。及有慧智非
見而別建立見智二支。亦有。云何。頌曰
    聖慧忍非智 盡無生非見
    餘二有漏慧 皆智六見性
論曰。慧有二種。有漏無漏。唯無漏慧立以聖
名。此聖慧中八忍非智性。所以者何。非決
斷性故。唯決斷義是智義故。如何八忍不能
決斷。自所斷疑得隨相續生故。或求見境意
樂止息。加行奢緩説名爲智。諸忍正起推度
意樂。加行猛利故非智攝。而名見者。推度
性故。盡及無生二智非見性。推度意樂一向
止息故。所起加行極奢緩故。而名智者。決
斷性故。所餘皆通智見二性。已斷自疑推度
性故。謂前八忍。盡無生餘。有學八智無學
正見。一一皆通見智性攝。豈不忍餘諸無間
道亦自所治惑得隨生。無非正起。推度意樂
加行猛利應非智攝。盡無生餘解脱道等此
相違故。皆應非見。此難不然。餘無間道無
自品疑得隨相續生故。有漏無間不行諦理。
與斷疑得非親違故。又彼唯見曾所見境。非
如八忍。極違智故。餘解脱等非全息求。所
起加行非極奢緩。以皆於後有所作故。由此
一切皆通二種。並具推度決斷用故。諸有漏
慧皆智性攝。於中唯六亦是見性。謂五染汚
見世正見爲六。有餘師説。能發身語五識所
引。及命終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非見性。
外門轉故。如能引故。勢力劣故。此亦不然。不
應許故。非決定故。契經説故。謂不應許。唯内
門轉。方是見性。勿聖慧中外身念住非見性
攝。然契經説。於外身循身觀是見性攝。亦非
決定。如五識身所引意識。如是性轉。以彼善
等所引意識有時亦是不善等故。由此不應
所引意識同能引五識是無分別性。如契經
説。有命終時得正見倶。善心心所故説所有。
意地善慧皆見性攝。於理爲善。如是所説。聖
有漏慧。皆擇法故。並慧性攝。智有幾種。相別
云何。頌曰
    智十總有二 有漏無漏別
    有漏稱世俗 無漏名法類
    世俗遍爲境 法智及類智
    如次欲上界 苦等諦爲境
論曰。智有十種攝一切智。一世俗智。二法智。
三類智。四苦智。五集智。六滅智。七道智。八
他心智。九盡智。十無生智。如是十智總唯二
種。有漏無漏性差別故。如是二智相別有三。
謂世俗智法智類智。前有漏智總名世俗。瓶
衣等物性可毀壞。顯在俗情故名世俗。此智
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俗事轉故。從多建
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義。順勝義事轉。然是
愛境。無勝功能息内衆惑。故非無漏。惑覆
出世引發世間。得世俗名。體即無智。智隨屬
彼。得彼智名。意顯此名目有漏智。有説諸
趣名爲世俗。此智多是往諸趣因。從果爲名
名世俗智。有説此智無始時來。生死身中顯
現而轉。由此故立世俗智名。或諸有中隨流
無絶。名世俗智。以一切時隨順諸有。相續轉
故。或復此智於一切境。能遍映發得世俗名。
獨能遍縁一切法故。後無漏智分爲二種。法
類二名所目別故。此二名義如前已釋。是
名二智相別成三。定心相應聖行相轉。有漏
無漏二智何別。無漏於境行相明利。彼有漏
智與此相違。如朅地羅餘木二炭。於所燒煉
勢用不同。及勝劣香能熏用別。炎鐵草火熱
勢有殊。二智相望差別亦爾。或俗智後起増
上慢。無漏不然。故有差別。又世俗智與法類
智。境有寛陜故有差別。謂世俗智遍以一
切有爲無爲爲所縁境。以契經説有善俗智
能遍知苦。廣説乃至。遍知虚空非擇滅故。亦
有以非我行相總縁一切法爲境。以契經説
諸行非常一切法非我涅槃寂靜故。法智但
縁欲界四諦。類智能通縁上二界四諦。由此
三智境有差別。即於如是三種智中。頌曰
    法類由境別 立苦等四名
    皆通盡無生 初唯苦集類
論曰。法智類智由境差別。分爲苦集滅道四
智。何縁俗智亦縁苦等。作苦等行相。而非苦
等智。由彼先以苦等行相觀苦等已。後時復
容觀苦等境爲樂等故。又得如是世俗智已。
後縁諦疑容現行故。如是六智若無學攝。非
見性者。名盡無生。此二初生唯苦集類以縁
苦集六種行相。縁有頂蘊爲境界故。金剛喩
定若縁苦集。與此境同。縁滅道異。若爾豈不
至教相違。如説於盡有初智生。從此無間能
自了達。無違教失。此於盡言是有第七聲。非
境第七故。謂有煩惱無餘盡故。有初智生非
此智生。縁盡爲境。何所違害。彼言意顯。有
惑身中無此智生。要有惑盡。於前所説九種
智中。頌曰
    法類道世俗 有成他心智
    於勝地根位 去來世不知
    法類不相知 聲聞麟喩佛
    如次知見道 二三念一切
論曰。有法類道及世俗智。成他心智。餘則不
然。豈不道智離法類無。應但言二成他心智。
理實如是。爲顯他心智但知同類境。故作是
言。謂爲顯成此法類智。知他無漏心心所法。
是道智攝。非苦集智。以無漏智決定不能知
他有漏心心所故。他身無漏心心所法。細故
勝故。非己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縁
己身無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於
有漏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縁異此智故。謂無
漏智縁有漏時。必是總縁厭背行相。是故決
定不能別縁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諸聖智
縁有漏時。必於所縁深生厭背。樂總棄捨不
樂別觀。縁無漏時生欣樂故。既總觀已亦樂
別觀。如有見聞非所愛事。總縁便捨不樂別
縁。於所愛中則不如是。總見聞已亦樂別縁。
是故於他有漏心等。必無聖智一一別觀。
成縁有漏心無漏他心智。以他心智決定於
他心心所法別別知故。豈不亦有。三念住
攝。苦集忍智。雖有而非。但縁一法。縁多體
故。又他心智有決定相。謂不知勝去來二世。
并法類品不互相知。勝復有三。謂地根位。
地謂下地。智不知上地心。義唯能知自地下
地。根謂信解時。解脱根知。不知見至不時
解脱心。位謂不還聲聞應果獨覺大覺。前前
位智不知後後勝位者心。義唯能知自下根
位。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異。
所知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謂
欲四靜慮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三品。
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無漏及彼能知。皆
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諸有漏曾未曾得。下根
所攝他心智生。隨其所應能知下地三根心
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上品總了
自下地三。無漏下根他心智起。唯知自地下
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縁有漏無漏
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異。有漏三品可一身
成。無漏隨根立聖差別。尚無有一成二品
根。況有成三。故有差別。如何説一補特伽
羅成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差別非根有異。
由因漸長後道轉増。如次能令多品惑斷
諸種性各有九品。成一九品。必不成餘。故
前後言無相違失。故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
根心依下地起。地根互勝必不相知。地位
位根相對亦爾。此他心智不知去來。本爲知
能縁心心所法故。法類二品不互相知。此
二如次以欲上界全分對治爲所縁故。此他
心智見道中無。總觀諦理極速轉故。然皆容
作他心智境。三乘聖者起此智時。中下二乘
必須加行。聲聞加行或上或中。麟喩但須下
品加行。佛無加行隨欲現前。若諸有情將入
見道。聲聞獨覺預修加行。爲欲知彼見道位
心。彼諸有情入見道位。聲聞法分。加行若
滿。知彼見道。初二念心。若爲更知。類分心
故。別修加行。至加行滿。彼已度至第十六心。
雖知此心非知見道。是故説彼唯知二念。麟
喩法分加行若滿。知彼見道初二念心。若爲
更知類分心故。別修加行。至加行滿。知彼第
八集類智心。有餘師言。知第十五。有説麟喩
知四刹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應理。所
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
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經五念頃加行應
成。何不許知第十四念。有餘亦説。知四刹
那。謂初二心第十一二。佛於一切殊勝功徳。
隨欲現前。心自在故。於十五念能次第知。
以佛世尊三無數劫精勤修習無量資糧。故
獲難思殊勝妙智。具大勢用隨欲能知。雖
此智生亦知心所。然修加行本爲知心。如空
處等名他心智。脇尊者曰。引此智生。要先知
心後方知所。從初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時
修何加行。先應觀察身之顯形。所樂言音表
心差別。謂彼行者初修業時。爲欲審知他心
差別。先審觀察自身顯形。所樂言音因何有
別。遂知顯等差別由心。次復審觀他身顯等。
亦由心異有差別生。由此後時離欲身意。
調柔清淨引勝定生。依定發生有威徳智。此
智眞實照見他心。如明珠中種種色縷。差別
之相了然可得。是名脩世俗他心智加行。若
修無漏他心智時。以觀非常等苦智爲加行。
此加行位通縁色心。至成滿時縁心非色。又
加行位縁自他心。至成滿時縁他非自。盡無
生智二相何別。頌曰
    智於四聖諦 知我已知等
    不應更知等 如次盡無生
論曰。如本論説。云何盡智。謂無學位。若正自
知。我已知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
道。由此所有智見明覺解慧光觀。是名盡
智。云何無生智。謂正自知我已知苦不應更
知。廣説乃至我已修道不應更修。由此所有。
廣説乃至。是名無生智。由本意樂二智轉時。
力能引起如是解智。非於無漏二智轉時。作
如是解無分別故。謂出二智後得智中。方
作如是二類分別。此二分別二智後生。是盡
無生力所引故。此二俗智是彼士用果故。擧
二果表二智差別。理必應然。説由此故。依
爲此義。説由此聲。即是爲此所有智義。不爾
應言。如是所有諸觀行者。本修行時定起如
斯要期意樂。謂我當證阿羅漢時。要應起此
自審察智。故今出觀此智必生。爲令此生所
起之智。隨應建立盡無生名。即後智生所依
止義。故言此釋理必應然。如是十智互相攝
者。謂世俗智攝一全一少分。法類智各攝一
全七少分。苦集滅智各攝一全四少分。道智
攝一全五少分。他心智攝一全四少分。盡無
生智各攝一全六少分。何縁二智建立爲十。
頌曰
    由自性對治 行相行相境
    加行辦因圓 故建立十智
論曰。由七縁故立二爲十。一自性故立世俗
智。以世俗智爲自性故。二對治故立法類智。
全能對治欲上界故。三行相故立苦集智。此
二智境體無別故。四行相境故立滅道智。此
二行相境倶有別故。五加行故立他心智。非
此不知他心所法。本修加行爲知他心。雖成
滿時亦知心所。而約加行故立他心智名。加
行如前已具分別。六事辦故建立盡智。事辦
身中定初生故。七因圓故立無生智。一切聖
道爲因生故。謂有盡智非無生智爲因故生。
無無生智不以盡智爲因故起。如上既言法
智類智。全能對治欲上界法。爲有少分治上
欲耶。頌曰
    縁滅道法智 於修道位中
    兼治上修斷 類無能治欲
論曰。修道所攝滅道法智。兼能對治上界修
斷。望欲界法四諦法智全能對治。於欲見斷
法智亦爲持對治故。能治所治皆得全名。望
上倶缺倶名少分。何縁唯有滅道法智。兼治
上界。非苦集耶。所縁寂靜出離同故。謂欲上
滅及能治道。展轉相望相無別故。以諸擇滅
皆善皆常一切聖道皆能出離。所縁苦集欲
上不同。少多細麁上下別故。又苦集智。縁所
厭境。無容厭彼。於此離貪。理厭此地時。斷此
地煩惱。若許異厭異離貪。應異離貪異解脱。
若許不厭色無色界而能離彼界貪。習厭離
貪。理則應壞。滅道二智。不縁厭境。縁下治上。
亦無過失。又如不淨觀及欣涅槃欲。謂不淨
觀縁欲界境。唯能令心厭背欲界。欣涅槃欲
現在前時。普能令心厭背三界。如是縁欲苦
集智生。唯能令心離欲界染。縁欲界法滅道
智生。普能令心離三界染。故許滅道法智品
増。乃至得成金剛喩定。由此大聖妙善了知。
依全治門立法類智。法智少分有治上能。類
智必無。能治欲界。要於自界所作已周。方
可兼爲他界所作。非諸類智。己事成時。他
事未成。有須助義。故無類智。治欲界法。豈
不第十六道類智生。乘此便則能治欲界惑
將斷欲惑。類智不行。設許現行。由自界障所
拘礙故。必無勢力。能助成他。法智所作。由
此類智無能治欲。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
頌曰
    法智及類智 行相倶十六
    俗智此及餘 四諦智各四
    他心智無漏 唯四謂縁道
    有漏自相縁 倶但縁一事
    盡無生十四 謂離空非我
論曰。法智類智一一具有非常苦等十六行
相。十六行相後當廣釋。世智有此及更有餘。
能縁一切法自共相等故。謂世俗智。或有具
作十六行相。如於煖頂忍等位中。或有不具。
如世第一重三摩地及現觀邊世俗智等。或
有別作非聖行相。如不淨觀息念慈等。諸世
俗智行相無邊。苦等四智一一各有縁自諦
境四種行相。他心智中。若無漏者。唯有縁
道四種行相。此即道智一分攝故。若有漏
者。取自所縁心心所法自相境故。如境自相
行相亦爾。故此非前十六所攝。如是二種於
一切時。一念但縁一事爲境。謂縁心時不縁
心所。縁受等時不縁想等。若爾何故薄伽梵
説。如實了知有貪心等。非倶時取貪等及心。
如不倶時取衣及垢。如何他心智有行相所
縁。而説不觀所縁行相。以不觀他心所縁行
相故。謂但知彼有染等心。不知彼心所染色
等。亦不知彼能縁行相。不爾他心智應亦縁
色等。又亦應有能。自縁失無漏。他心智應
縁苦等境。是則亦應許空無相相應。既不許
然。知不觀二。諸他心智有決定相。謂唯能
取欲色界繋及非所繋他相續中現在同類心
心所法。一實自相爲所縁境。空無相不相應。
盡無生所不攝。不在見道。無間道中。餘所
不遮。如應容有。盡無生智除空非我。各具
有餘十四行相。由與出觀心轉相違。故在觀
中無二行相。謂從二智出觀後時。必自了知
我生盡等。此中意説盡無生智。雖是勝義而
渉世俗。我生盡等是世俗故。空非我是勝義
必渉勝義。此觀後決了知空非我故。由此二
智。離空非我。爲有無漏。越此十六更是所餘
行相攝不。頌曰
    淨無越十六 餘説有論故
論曰。對法諸師有一類説。無越十六無漏行
相。離此所餘不可得故。豈不有説盡無生智。
必自了知我生盡等。此不相違。前已説故。
謂前已説無漏觀後世俗智中。作此行相非
無漏智。此行相轉由盡無生。引起俗智推功
於本。言彼了知。故許此智離空非我。本意
樂力令此二智後必引生我生盡等。非由觀
内此行相轉。令於後時起此行相。我等行
相觀内雖無。而由不遇自證解脱。義言此位
必已應有。我生盡等行相勢分。由先世俗行
相引生。能引後時世俗行相。故離十四無盡
無生。若謂此應言離十六無者。此不應理。
除十四餘有盡無生。非極成故。謂離十四。
有依密説。計我生盡等。爲盡無生智。遮彼故
説離十四無。餘不極成。寧對遮此。若爾既有
無漏他心智。應越十六有無漏行相謂他心
智皆以一實自相爲境。道等行相皆以聚集
共相爲境。彼此既殊。知離十六決定別有。
無漏行相。非定許故。所難不然。謂我所宗非
決定許。共相行相但縁聚集。許有受心二念
住故。如觀一受體是非常。此智生時以共相
行相。觀一實自相爲境極成。如是寧不許無
漏他心智。以共相行相縁一實自相。謂
他心是眞道等。即縁一實是道等相。若謂應
如受心念住總縁三世所有受心爲非常等共
相行相。無漏他心智亦總縁三世他無漏心
等爲道等行相。便違自宗。他心智起。唯縁
現在一實自相。此亦不然。加行異故。此智加
行。爲欲知他。現能縁心。有貪等別。修非常
等。念住加行。爲總厭背。諸有漏法。由前加行
勢力有殊。至成滿時現總縁別。是故無有應
相例過。若謂非常非受自體。故應觀受爲非
常時。非縁一實自相爲境。寧可引此喩他心
智。則彼應許受非非常。不應於受起非常
觀。如受與心其體各別。必定無有觀受爲心。
雖即觀受以爲非常。而無一物有多體過。領
納非常體無別故。如損益等非離領納。所餘
行相。餘法亦然。若爾應與至教相違。如説
於身住循身觀。應言法智。乃至廣説。又説
觀老死。應言是四智。倶不相違。且初所説非
顯法智等。離十六行相住循身觀。觀身爲身。
但如實觀爲非常等。我先已許共相行相。亦
以一實自相爲境。故彼所説於我無違。後老
死聲總目取蘊。觀五取蘊爲非常等。是四智
攝。何所相違。若爾如説受樂受時。如實了
知受於樂受。如何是法類世俗道智攝。此應
思擇受現在時。必不了知不自縁故。亦不可
説了知去來。去來不名受樂時故。而契經説。
受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故知此説別
有密意。釋此密意。如盡無生。謂出觀後時。
方起此行相。故無漏行相越十六外。無有一
類言有越十六。本論説故。如本論言。頗有
不繋心能了別欲界繋法耶。曰能了別。謂非
常故。苦故。空故。非我故。因故。集故。生故。縁
故。有是處。有是事。如理所引了別。此證不
成。迷論意故。論顯不繋行相衆多。於中有縁
欲界繋者。依容有説。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
無顛倒。即由此故。餘無此言。謂彼論中。復作
是説。頗有見斷心能了別欲界繋法耶。曰能
了別。謂我故。我所故。斷故。常故。無因故。無
作故。損減故。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能
清淨故。能解脱故。能出離故。惑故。疑故。猶
豫故。貪故。瞋故。慢故。癡故。不如理所引了
別。除此無容有餘行相。由此不説有是處言。
由皆顛倒轉。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
六。理教無違。不可傾動。所言行相有十六
者。爲但名別實亦有異。何謂行相能行所行。
頌曰
    行相實十六 此體唯是慧
    能行有所縁 所行諸有法
論曰。有説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縁苦諦
境治四倒故。名實倶四。縁三諦境。名四實
一。如是説者實亦十六。所治所行相有別故。
言所對治相有別者。爲治常見故修非常行
相。爲治樂諸行故修苦行相。爲治我所見故
修空行相。爲治我見故修非我行相。爲治無
因論故修因行相。爲治自在等一因論故修
集行相。爲治轉變因常因論故修生行相。爲
治知爲先能生論故修縁行相。爲治歸自在
爲涅槃論顯諸蘊永滅是涅槃故修滅行相。
爲治執自體所有解脱是雜染惑苦不正見故
修靜行相。爲治執涅槃如被呪詛遂致殄滅
是弊壞論故修妙行相。爲治執解脱還退見
故修離行相。爲治執無解脱道故修道行相。
爲治苦行是眞道見及謗眞道是邪論故修如
行相。爲治不修道生死自淨及世間離染
是眞道故修行行相。爲治甞遭不永離染道
所誑惑於眞聖道亦不敬故修出行相。言所
行境相有別者。苦聖諦有四相。一非常。二
苦。三空。四非我。有生滅故非常。逼迫性故
違聖心故苦。無主宰故空。違我相故非我。
集聖諦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縁。能生
法故因。有多種故集。恒孳産故生。各別助故
縁。滅聖諦有四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息
衆苦故滅。三有爲相三火滅故靜。有餘師説。
衆苦息故靜。如説苾芻諸行皆苦。唯有涅槃
最爲寂靜。善故常故妙。一切災患永解脱故。
極安隱故離。道聖諦有四相。一道。二如。三
行。四出。能通尋求諸法性相至解脱故道。無
倒轉故如。如實趣故行。有餘師説。定能趣故
行。如説此道能至清淨。餘見必無至清淨理。
一向趣故。決能至故出。如是所治及所行境。
相有別故實有十六。如是行相以慧爲體。謂
唯諸慧。於境相中簡擇而轉名爲行相。豈
不心心所皆名有行相。如是無慧與慧相應。
如何可言慧有行相。非有行相。唯慧相應心
等。皆名有行相者。是心心所等。於所縁品
類相中有能取義。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則慧
之餘心心所法。與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
故得有漏名。是與漏體同對治義。如是所餘
心心所法等與行相。行於所縁。是倶時行。
無前後義。或心心所有行相者。多如已知
根。總名有行相。或依無間。亦説有聲。如有所
依故無有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
相應諸心所法。與所依識亦倶時生。識之所
依唯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無間滅慧
於現何能。此於現有能如無間滅意。若爾應
受等得有受等名。許亦無違。然非所辯。慧
及諸餘心心所法。有所縁故。皆是能行。此
能行名。應唯目慧。行相體故。餘心心所。既
非行相。寧是能行。若謂所餘名能行者。以
與行相相應起故。是則慧等與受相應。應名
能受。雖有此語而理不然。謂慧異門稱爲行
相。能行即是取境別名。非能行言偏爲詮慧。
寧以受等體非行相。便作是難。應非能行。
如於境中慧能*簡擇。便許説慧名爲能行。
既於境中想能取像。識能了等。寧非能行。故
能行名。通目取境。故應受等亦是能行。所行
名通一切有法。若實若假皆所行故。由此三
門體有寛陿。慧通行相能行所行。餘心心所
唯能所行。諸餘有法唯是所行。其理善成不
可傾動。已辯十智行相差別。當辯性攝依身
依地。頌曰
    性俗三九善 依地俗一切
    他心智唯四 法六餘七九
    現起所依身 他心依欲色
    法智但依欲 餘八通三界
論曰。如是十智三性攝者。謂世俗通三性。餘
九智唯是善。依地別者。謂世俗智通依欲界
乃至有頂。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不依近
分靜慮中間。此智所縁極微細故。彼地道力
微劣不能了達他相續中現在微細心心所法。
亦不依無色無此加行故。又通性故。餘地非
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法智通以六地爲依。
謂未至中間四根本靜慮。不依餘近分。彼唯
有漏故。亦不依無色。此縁欲界故。所餘七
智九地爲依。謂下三無色及前説六地。總説
如是。然有差別。謂此所説七種智中類智決
定依九地起。苦集滅道盡無生智。苦法智攝。
六地爲依。類智攝者。通依九地。依身別者。謂
他心智。依欲色界倶可現前。不依無色。彼自
無故。不起下地他心智者。此智隨轉色。彼無
容起故。法智但依欲界身起。非上二界入出
此智。諸有漏心唯欲有故。又法智隨轉色所。
依大種唯欲繋故。又此能治起破戒惑。破戒
唯欲非上界故。餘八智現起通依三界身。已
辯性地身。當辯念住攝。頌曰
    諸智念住攝 滅智唯最後
    他心智後三 餘八智通四
論曰。滅智攝在法念住中。他心智後三攝。所
餘八皆通四。如是十智展轉相望。一一當言
幾智爲境。頌曰
    諸智互相縁 法類道各九
    苦集智各二 四皆十滅非
論曰。法智能縁九智爲境。除類智。類智能縁
九智爲境。除法智。道智能縁九智爲境。除世
俗智。非道攝故。苦集二智。一一能縁二智
爲境。謂世俗智及有漏他心智。世俗他心盡
無生智。此四皆縁十智爲境。滅智不縁諸智
爲境。唯以擇滅爲所縁故。十智所縁總有幾
法。何智幾法爲所縁境。頌曰
    所縁總有十 謂三界無漏
    無爲各有二 俗縁十法五
    類七苦集六 滅縁一道二
    他心智縁三 盡無生各九
論曰。十智所縁總有十法。謂有爲法分爲八
種。三界所繋無漏有爲。各有相應不相應故。
無爲分二種。善無記別故。俗智總縁十法爲
境。法智縁五。謂欲界二無漏道二及善無爲。
類智縁七。謂色無色無漏道六及善無爲。
苦集智各縁三界所繋六。滅智縁一。謂善
無爲。道智縁二。謂無漏道。他心智縁欲色無
漏三相應法。盡無生智縁有爲八及善無爲。
頗有一念智縁一切法不。不爾。豈不非我觀
智知一切法皆非我耶。此亦不能縁一切法。
不縁何法此體是何。頌曰
    俗智除自品 總縁一切法
    爲非我行相 聞思修所成
論曰。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爲非我時。猶除自
品。自品謂自體相應倶有法。何故不縁自體
爲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待自體
故。即由此理不縁相應。以與相應一境轉故。
許縁相應者。便應許自縁。亦不能縁倶有法
者。以倶有法極相近故。如眼不見扶眼根色。
契經亦説。一刹那智不能頓知一切法境。如
契經説。無有沙門婆羅門等。於一切法頓見
頓知。義准唯漸此智唯是欲色界攝。無色界
中雖有此類。而縁法少。非此所明。此通聞思
修所成慧。皆能除自品縁一切法故。已辯所
縁。復應思擇。誰成就幾智耶。頌曰
    異生聖見道 初念定成一
    二定成三智 後四一一増
    修道定成七 離欲増他心
    無學鈍利根 定成九成十
論曰。諸異生位及聖見道。第一刹那定成一
智。謂世俗智。第二刹那定成三智。謂加法苦。
第四六十十四刹那。如次後後増類集滅道
智。諸未増位成數如前。故修位中亦定成七。
如是諸位。若已離欲。各各増一。謂他心智。唯
除異生生無色者。然異生位及見道中。唯可
成就俗他心智道類智時具成二種。爾時初
得不還果故。兼得無漏以成果體。餘修位中
皆具成二。生無色者便捨世俗。諸時解脱定
成九智。謂加盡智。不時解脱定成就十。謂増
無生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十五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智品第八之二
於何位中頓修幾智且應思擇。何謂爲修。謂
習善有爲令圓滿自在。非染無記者無勝
果故。非善無爲者。不在相續故。又無爲無果
故。已辯修義。本問應答。且於見道十五心中。
頌曰
    見道忍智起 即彼未來修
    三類智兼修 現觀邊俗智
    不生自下地 苦集四滅後
    自諦行相境 唯加行所得
論曰。見道位中隨起忍智。皆即彼類於未來
修。然具修自諦諸行相念住。何縁見道唯同
類修。所作所縁倶定別故。有説此種性先未
曾得故。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
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
故立斯號。由此餘位未能兼修。自諦所爲未
圓滿故。有言若此於法智位修。應説名爲現
觀中俗智。經不應立現觀邊名。三位所修何
勝何劣。若據相續後勝於前。因増長身起彼
得故。若就界説。上皆勝下。故前所修色界繋
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界繋者。界劣身
勝。此有四句。如理應思。道類智時何不修
此。此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不能
修。此意説言。修七處善爲種子故。見道得生。
故見道生時説彼爲眷屬。或世俗智從無始
來。於三諦中曾知斷證。未曾修道。故今不
修。或由今時見眞道故。僞道羞避。故非所
修。或現觀邊方修此智。道無邊故此位不修。
謂三諦中依事現觀容一行者。總得其邊必
無有能。遍修道者。異根性道不能修故。於
自根性雖容得修。百千分中不起一故。雖見
道位未遍斷集未遍證滅。而於當位斷集證
滅其事已周。道類智時迷道諦惑。諸對治道
亦不遍修。以種性根有多品故。由此於三諦。
世尊説邊聲。如契經中。説有身邊。有身集
邊。有身滅邊。曾無經説有身道邊。無能修道
至邊際故。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
容起故。此起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
行身。容有爲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
生。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
若爾依何説有修義。依得修故説名爲修。謂
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縁障故體不現前。即由
此因説名爲得。以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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