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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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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對治門種類別故。不相縁故。非欲縁道。煩
惱所縁。准此已遮色無色界縁道煩惱亦應
能縁。治色無色法智品過。謂於此中。雖有
少分法智品道。能治上界少分煩惱。亦互相
因而由治門種類別故。與類智品不相縁故。
非上縁道煩惱所縁。於九地中類智品道。由
一種類展轉相因。更互相縁治類同故。雖非
對治而可總爲上八地中縁道感境。是故如
頌所説理成。何故貪瞋慢及二取。見無漏斷
不縁無漏。以諸欣求眞解脱者。於貪煩惱定
應捨離。若縁無漏如善法欲。希求涅槃及聖
道故。求解脱者不應離貪。又滅道諦應是所
斷。佛説離貪境名斷故。如契經説。汝於色中
若能斷貪。色亦名斷。又於貪境見過失故。方
得離貪。若許有貪縁無漏者。應於滅道。見過
失時貪方得離。此見非淨豈能盡惑。又於貪
境見功徳故。貪方得生。若許有貪縁無漏者。
滅靜等行觀無漏時貪應増長。如何因此能
盡諸惑。既倶不盡惑。生死應無窮。是故知貪
不縁無漏。縁怨害事方得生瞋。無漏事中離
怨害相。故縁無漏瞋必不生。又瞋隨眠其相
麁惡。諸無漏法最極微妙。故瞋於彼無容得
行。諸慢隨眠高擧相故。性不寂靜。諸無漏法
極寂靜故不生高擧。又生慢者。作是念言。我
得此法非無漏法。力能爲縁起如是慢。以無
漏法能治慢故。二取若能縁無漏者。是則應
與正見相同。無漏是眞淨勝性故。二取既無
倒應非見所斷。是故二取非無漏縁。若爾有
於謗涅槃者。邪見等上起瞋隨眠。既稱所縁
應無有過。於有過法起増背心。正合其儀。
應遠離故。則應瞋恚。非見滅斷。無如是失。愚
滅相者。於能謗者。方起瞋故。謂於餘處執解
脱已。於謗眞解脱方起不忍心。是故要愚眞
滅相者。方於謗滅邪見等上。起極憎背。見滅
斷瞋。諸有不愚眞滅相者。於能謗滅邪見等
上。若生厭背非瞋隨眠。乃是無貪善根所攝。
又如腹内積多病者。爲活命故。雖食美食。病
所雜故皆成衰損。腹無病者。凡有所食一切
於身有益無損。如是若有於非滅中妄謂是
滅生貪愛者。相續穢故。於邪見等所起憎嫌。
皆説名爲縁見滅斷。邪見等法所起瞋恚。若
有如理於眞滅中。知是眞滅無貪愛者。相續
淨故。於能謗滅邪見等中。所生厭背皆無過
失。若於知有涅槃正見所起瞋恚。見何所斷。
此不應責。見所斷瞋理必無容。縁善法故。此
縁正見定修所斷。然已見諦者。此不復行縁。
謗滅見貪已永斷故。寧不信有縁無漏瞋。豈
不此瞋世現知有。謂有外道言涅槃中永滅
諸根。是大衰損。故我於此定不欣求。此本非
瞋乃是邪見。故本論説。於樂計苦是見滅斷。
邪見所攝。理必應然。以一切苦至極樂處方
得永滅。極樂處者。唯眞涅槃。此極樂言顯勝
義樂。彼不能了此樂相故。又不能知生死過
故。耽著諸有不樂出離。故起邪見。非般涅
槃。寧執此爲縁滅瞋恚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十五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六之二
九十八隨眠中。幾由所縁故隨増。幾由相應
故隨増。頌曰
    未斷遍隨眠 於自地一切
    非遍於自部 所縁故隨増
    非無漏上縁 無攝有違故
    隨於相應法 相應故隨増
論曰。遍行隨眠差別有二。謂於自界地他界
地遍行。不遍隨眠差別亦二。謂有漏無漏縁。
且遍行中自界地者。普於五部自界地法所
縁隨増。不遍行中有漏縁者。唯於自部自
界地法所縁隨増。不遍行中無漏縁者。及遍
行中他界縁者。於所縁境無隨増義。所以者
何。彼所縁境非所攝受及相違故。謂若有法
爲此地中身見及愛攝爲己有。可有爲此身
見愛地中所有隨眠所縁隨増理。言隨増者。
謂諸隨眠於此法中隨住増長。即是隨縛増
惛滯義。如衣有潤塵隨住中。如有潤田種子
増長。非諸無漏及上地法爲諸下身見愛攝
爲己有故。縁彼下惑非所縁隨増。以不隨縛
増惛滯故。若下地生求上地等。是善法欲。
非謂染汚。爲求離染此欲生故。聖道涅槃及
上地法與能縁彼下惑相違。故彼二亦無所
縁隨増理。如於炎石足不隨住。如火焔中
不増長。此隨眠起。親由所依。然正起時兼託
彼境。如是已辯所縁隨増。隨何隨眠。於相應
法。由相應故於彼隨増。所説隨増。謂至未
斷。故初頌首摽未斷言。由此應知。諸縁無漏
他界地煩惱唯相應隨増。諸縁有漏自界地
遍具有所縁相應隨増。去來隨眠有隨増不。
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無
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孩
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増。故説隨
増。乃至未斷。若彼已斷即無所縁。相應隨増
隨眠寧有。彼猶不失隨眠相故。謂由對治壞
其勢力。故不隨増。然彼隨眠體相不失。故言
猶有。或據曾當有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
眠。如失國王猶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
九十八隨眠中。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上二界隨眠 及欲身邊見
    彼倶癡無記 所餘皆不善
論曰。色無色界一切隨眠。四支五支定所伏
故。無有勢力招異熟果。故彼皆是無記性攝。
若謂彼能招異熟果。應上二界有非愛受。染
招愛受理不成故。然無聖道成無記失。唯有
漏法有異熟故。此種類中無異熟者。方可説
爲無記性故。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欲界繋者
亦無記性。顛倒轉故。寧非不善。且有身見。順
善行故。違斷善故。定非不善。愛慢雖有順修
福行。而由見力引彼令起。又斷善時。爲強因
故。背善友故。欲倶不善邊執見中執斷邊者。
計生斷故。不違涅槃。順厭離門。故非不善。如
世尊説。若起此見我於一切皆不忍受。當知
此見不順貪欲隨順無貪。乃至廣説。又世尊
説。於諸外道諸見趣中此見最勝。謂我不有。
我所亦不有。我當不有。我所當不有。執常邊
見順我見生。是無記理如我見説。餘欲界繋
一切隨眠。與上相違皆是不善。於此不善諸
隨眠中。有幾能爲不善根體。頌曰
    不善根欲界 貪瞋不善癡
論曰。唯欲界繋一切貪瞋及不善癡不善根
攝。如其次第。世尊説爲貪瞋癡三不善根體。
唯不善煩惱爲不善法。根名不善根。宗義如
是。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爲後因。非唯三種
無越二理。以不善根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
縁不建立不慢等善根。五識身中無惡慢等
可翻對故。又具五義立不善根。謂通五部遍
依六識。是隨眠性發惡身語。斷善根時爲勝
加行。慢等不爾。如不善法有不善根。無記法
中有是根不。亦有。云何。頌
    無記根有三 無記愛癡慧
    非餘二高故 外方立四種
    中愛見慢癡 三定皆癡故
論曰。迦濕彌羅國諸毘婆沙師。説無記根亦
有三種。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知無記
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義。無覆無
記慧亦能爲因。故無記根攝。此三有力生諸
無記。何縁疑慢非無記根。疑二趣轉慢高轉
故。謂疑猶豫二趣動轉。故不立根。根堅住故。
慢高擧相向上而轉。故不立根。根趣下故。世
間共見根相如是。隱於土下故名爲根。是體
下垂上生苗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
眠。或無勝用。故不立彼爲無記根。外方諸師
立此有四。謂諸無記愛見慢癡無記名中。遮
善惡故。何縁此四立無記根。以諸愚夫修上
定者。不過依託愛見慢三。此三皆依無明力
轉。故立此四爲無記根。彼作是言。無覆無記
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依堅牢立故。由
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千殊勝功徳。故慢
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無記染法。諸契經
中。説有十四諸無記事。彼爲同此非善不善
名無記耶。不爾。云何。應捨置故。謂問記論總
有四種。其四者何。頌曰
    應一向分別 反詰捨置記
    如死生殊勝 我蘊一異等
論曰。等言兼攝有約異門。且問四者。一應一
向記二應分別記。三應反詰記。四應捨置記。
此四如次。如有問者問死生勝我一異等。記
有四者。謂答四問。若作是問。一切生者皆當
死耶。應一向記一切生者皆定當死。若作是
問。一切死者皆當生耶。應分別記有煩惱者
死已當生。無煩惱者死已不生。若作是問。人
爲勝劣。應反詰記。爲何所方。爲方諸天。爲方
惡趣。若言方天。應記人劣。若言方惡趣應
記人勝。若作是問。蘊與有情爲一爲異。應捨
置記。有情無實故。一異性不成。如馬角等利
鈍等性。已辯隨眠不善無記。今應思擇。何等
隨眠。於何事繋。何名爲事。事雖非一。而於此
中辯所繋事。此復有二。謂就依縁及部類辯。
就依縁者。謂眼識倶所有隨眠。唯於色處爲
所縁繋。於自相應諸心心所。意處法處爲相
應繋。如是乃至。若身識倶所有隨眠。唯於觸
處爲所縁繋。於自相應諸心心所。意處法處
爲相應繋。若意識倶所有隨眠。於十二處爲
所縁繋。於自相應諸心心所。意處法處爲相
應繋。就部類者。謂見苦斷遍行隨眠。於五部
法爲所縁繋。於自相應諸心心所爲相應繋。
見苦所斷非遍隨眠。唯於自部爲所縁繋。於
自相應諸心心所爲相應繋。如是一切隨應
當説。就三世辯。何等有情。有何隨眠。能繋何
事。頌曰
    若於此事中 未斷貪瞋慢
    過現若已起 未來意遍行
    五可生自世 不生亦遍行
    餘過未遍行 現正縁能繋
論曰。若有情類於此事中隨眠隨増名繋此
事。夫爲能繋必是未斷。故初未斷如應遍流。
且諸隨眠總有二種。一者自相。謂貪瞋慢。二
者共相。謂見疑癡。貪瞋慢三是自相惑。諸聖
教内屡有明文。且如經言。告衣袋母。汝眼於
色若不見時。彼色爲縁起欲貪不。不爾大徳。
乃至廣説。又契經説。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
所有色。非汝眼見。非汝曾見。非汝當見。非希
求見。汝爲因此起欲起貪起親起愛起阿頼
耶起尼延底起耽著不。不爾大徳。乃至廣説。
故此事中有貪瞋慢。於過去世已生未斷。現
在已生能繋此事。以貪瞋慢是自相惑。非諸
有情定遍起故。豈不已斷繋義便無。既説繋
言已顯未斷。何縁説此被未來繋。復説過去
已生未斷。此未斷言應成無用。無無用過。此
未斷言顯有品別漸次斷故。即於此論次下
文中。亦説未來意遍行等。謂彼貪等九品不
同。修道斷時九品別斷。有縁此事上品隨眠。
已起已滅已得永斷。彼於此事尚有未來餘
品隨眠。未起未滅未得永斷猶能爲繋。是故
本論於此義中雖説未來愛等所繋。而於過
去説未斷言。故未斷言深成有用。然過去世
此品隨眠。得永斷時。未來亦斷。容有餘
品未來隨眠。能繋此事未得永斷。以未來世
意識相應貪瞋慢三遍縁三世。雖於此事或
生不生。但未斷時皆名能繋。未來五識相應
貪瞋。若未斷可生。唯繋未來世。由此已顯
五識相應可生隨眠。若至過去唯繋過去。至
現亦爾。義准若與意識相應可生隨眠。若至
過現未斷容繋非自世法。非唯意識相應隨
眠。若在未來能縛三世。諸與五識相應隨
眠。若定不生亦縛三世。謂彼境界。或在未
來。或在現在。或在過去。彼雖已得畢竟不
生。而未斷時性能繋縛所餘一切見起無明。
去來未斷遍縛三世。由此三種是共相惑。一
切有情倶遍縛故。若現在世正縁境時。隨其
所應能縛此事。以何爲證知貪等惑縁過去
等三世境生即於其中能爲繋縛。由聖教證。
故契經言。欲貪處法總有三種。一者過去欲
貪處法。二者未來欲貪處法。三者現在欲貪
處法。若縁過去欲貪處法生於欲貪。此欲貪
生當言於彼過去諸法繋非離繋。乃至廣説。
又契經言。若於過去未來現在所見色中起
愛起恚。應知於此非色繋眼非眼繋色。此中
欲貪是眞能繋。如是等類聖教非一。爲有去
來於彼説繋。應言彼有。有相如何。異畢竟
無。及現在有爲實爲假。應言是實。有實假
相云何應知。爲境生覺。是總有相。若無所待
於中生覺。是實有相。如色受等。若有所待於
中生覺。是假有相。如瓶軍等。不可定執。過去
未來唯是假有。無假依故又無所待。能生覺
故。謂縁去來現世三境。如次無待生宿住念。
求未來願了他心智。過去未來既有所説。實
有相故決定實有。然實有法復有二種。一有
作用。二唯有體。有作用法復有二種。一有功
能。二功能闕。由此已釋。唯有體者。諸假有法
亦有二種。一者依實。二者依假。此二如次如
瓶如軍。然有功能不名作用。所有作用亦名
功能。據別功能前説有闕。以如是理蘊在心
中。應固立宗去來定有。由有因果染離染
事。自性非虚説爲實有。非如現在得實有名。
現見世間有同時法。體相雖一而有性殊。如
地界等内外性異。受等自他樂等性別。此性
與有理定無差。性既有殊。有必有別。由是
地等體相雖同而可説爲内外性別。受等領
等體相雖同。而可説爲樂等性別。又如眼等。
在一相續清淨所造色體相同。而於其中有
性類別。以見聞等功能別故。非於此中功能
異有可有性等功能差別。然見等功能即眼
等有。由功能別故有性定別。故知諸法有同
一時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既現見有法體同
時。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故知諸法歴三世時。
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故過未有與現有異。寧
知三世容皆實有。頌曰
    三世有由説 二有境果故
    説三世有故 許説一切有
論曰。實有過去未來現在。了教正理倶極成
故。現在諸法實有極成。何教理證去來實有。
且由經中世尊説故。謂世尊説。過去未來色
尚非常。何況現在。若能如是觀色非常。則
諸多聞聖弟子衆。於過去色勤修厭捨。於
未來色勤斷欣求。現在色中勤厭離滅。若過
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衆於過去色勤
修厭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衆
於過去色勤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
聞聖弟子衆於未來色勤斷欣求。以未來色
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衆於未來色勤斷欣
求。又契經言。業雖過去盡滅變壞。而猶是有。
何縁知此。所引契經。説有去來。定是了義曾
無餘處。決定遮止。猶如補特伽羅等故。謂雖
處處説有補特伽羅。而可説爲實無有體。又
契經等分明遮故。由此説有補特伽羅。所有
契經皆非了義。又如經説。應害父母。理亦應
是不了義經。以餘經言。是無間業。無間必墮
捺落迦故。又如經言。諸習欲者無有惡業而
不能作。此亦應是不了義經。以餘經中遮諸
聖者由故思造諸惡業故。如是等類隨應當
知。非此分明決定説有去來世已。復於餘處
分明決定遮有去來。可以准知。此非了義。然
此決定是了義説。以越餘經不了相故。豈不
亦有遮去來經。如勝義空契經中説。眼根生
位無所從來。眼根滅時無所造集。本無今有
有已還去。若未來世先有眼根。則不應言本
無今有。此意遮眼來從火輪。或從自性或從
自在。眼根滅時還造集彼。爲顯正義故次復
言。本無今有有已還去。因中無果故説本無。
或約作用故説今有。又具二縁識方生故。謂
契經説。識二縁生。如契經言。眼色爲縁生於
眼識。如是乃至意法爲縁生於意識。若未來
世非實有者。能縁彼識應闕二縁。既説二縁
能生於識。此則唯説實及假依。爲根爲境方
能生識。二唯用彼爲自性故。非無可爲二縁
所攝。由此知佛已方便遮無爲所縁識亦得
起。既縁過未識亦得生。故知去來體是實有。
又一切識必有境故。謂見有境識方得生。如
世尊言。各各了別彼彼境相。名識取蘊所了
者何。謂色至法。非彼經説。有識無境。由此
應知。縁去來識定有境故。實有去來。又已
謝業有當果故。謂先所造善不善業。待縁招
當愛非愛果。思擇業處已廣成立。非業無間
異熟果生。非當果生時異熟因現在。若過去
法其體已無。則應無因有果生義。或應彼果
畢竟不生。由此應知去來實有。諸有處俗及
出家人。信有如前所辯三世。及有眞實三種
無爲。方可自稱説一切有。以唯説有如是法
故。許彼是説一切有宗。餘則不然。有増減
故。謂増益論者。説有眞實補特伽羅。及前
諸法。分別論者。唯説有現及過去世未與果
業。刹那論者。唯説有現一刹那中十二處體。
假有論者。説現在世所有諸法亦唯假有。都
無論者。説一切法都無自性皆似空花。此等
皆非説一切有。經唯總説一切有者。謂十二
處曾不別説。唯現在有無有去來。處處經説
去來是有。故説一切有通三世無爲。唯執現
在少分有論。不應自稱説一切有。如説現在
唯假有論及都無論。不可自稱説一切有。彼
亦應爾。由彼所言違背聖教及正理故。爲遮
實有補特伽羅。及爲總開有所知法。佛爲梵
志説如是言。一切有者唯十二處。是故去來
決定實有。如是所許一切有宗。自古師承差
別有幾。誰所立世最善可依。頌曰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爲善
論曰。尊者法救作如是説。由類不同三世有
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由類有殊非體有異。
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而體無異。
又如乳變成於酪時。捨味勢等非捨顯色。如
是諸法行於世時。從未來至現在。從現在入
過去。雖捨得類非捨得體。尊者妙音作如是
説。由相有別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
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爲離現未相。未
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爲離過現相。現在
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爲離過未相。如人正
染一妻室時。於餘姫媵不名離染。尊者世友
作如是説。由位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
於世時。至位位中作異異説。由位有別非體
有異。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
名千。尊者覺天作如是説。由待有別三世有
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
異。非體非類非相有殊。如一女人待前待
後。如其次第名女名母。如是諸法行於世時。
待現未名過去。待過現名未來。待過未名現
在。此四種説。一切有中傅説最初執法轉變。
故應置在數論朋中。今謂不然。非彼尊者。
説有爲法其體是常歴三世時法隱法顯。但
説諸法行於世時。體相雖同而性類異。此與
尊者世友分同。何容判同數論外道第二第
四立世相雜。故此四中第三最善。以約作用
位有差別。由位不同立世有異。如我所辯。
實有去來不違法性。聖教所許。若撥去來便
違法性。毀謗聖教。有多過失。由此應知。尊者
世友所立實有過去未來。符理順經無能傾
動。謂彼尊者作如是言。佛於經中説有三世。
此三世異云何建立。約作用立三世有異。謂
一切行作用未有。名爲未來。有作用時。名爲
現在。作用已滅。名爲過去。非體有殊。此作用
名爲何所目。目有爲法引果功能。即餘性
生時。能爲因性義。若能依此立世有殊。或能
作餘無過辯異。智者應許名鑒理人。若有由
迷立世別理。怖他難故棄捨聖言。或了義經
撥爲不了。許有現在言無去來。或許唯現仍
是假有。或總非撥三世皆無。此等皆違聖教
正理。智者應斥爲迷理人。然我且依尊者世
友。約作用立三世有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
是故三世實有義成。諸有智人應隨信學。已
辯隨眠。於如是位繋如是事。復應思擇諸事
未斷。彼必被繋耶。設事被繋。彼必未斷耶。若
事未斷。彼必被繋有事被繋。而非未斷繋非
未斷。其相云何。頌曰
    於見苦已斷 餘縁此隨眠
    及前品已斷 餘縁此猶繋
論曰。且見道位。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
斷諸事已斷。見集所除遍行隨眠若未永斷。
能縁此者於此猶繋。及修道位隨何道生。九
品事中前品已斷。餘未斷品所有隨眠。能縁
此者於此猶繋。及聲兼明前前已斷後後未
斷。皆能繋義。何事有幾隨眠隨増。此中但應
辯所縁相。謂辯何法何識所縁。則易了知。
此所繋事定有爾所隨眠隨増。且法與識數
各有幾。諸法雖多略爲十六。三界五部及諸
無漏。能縁彼識名數亦然。此中何法爲幾識
境。頌曰
    見苦集修斷 若欲界所繋
    自界三色一 無漏識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淨識境
    無色通三界 各三淨識行
    見滅道所斷 皆増自識行
    無漏三界中 後三淨識境
論曰。若欲界繋見苦見集修所斷法。各五識
縁。謂自界三。即如前説。及色界一。即修所
斷。無漏第五。皆容縁故。且欲界繋見苦斷法
爲自界三。識所縁者。謂欲見苦所斷一切。及
欲見集所斷遍行。欲修所斷善無記識。色修
所斷善識非餘。無漏識中。唯法智品見集修
斷。如應當知。若色界繋。即前所説三部諸法
各八識縁。謂自下三皆如前説。及上界一即
修所斷。無漏第八皆容縁故。且色界繋。見苦
斷法爲自界三。及上界一識所縁者。准前應
知。爲下界三。識所縁者。謂欲見苦見集所斷
上縁相應修斷善識。若無漏識唯類智品。見
集修斷。如應當知。若無色繋。即前所説三部
諸法各十識縁。謂三界三皆如前説。無漏第
十皆容縁故。准色界繋如應當知。見滅見道
所斷諸法。應知一一増自識縁。此復云何。
謂欲界繋見滅所斷爲六識縁。五識即如前
増欲見滅斷見道所斷。義准應知。色無色繋
見滅道斷隨應爲九十一識縁八十如前各増
自識。若無漏法爲十識縁。謂三界中各
三部。即見滅道修所斷識。無漏第十皆容縁
故。不委釋者。如應當思。應以如前所略建立
十六法。識蘊在心中。思擇隨眠所隨増事。恐
煩廣略示方隅。且有問言。所繋事内眼
根有幾隨眠隨増。應觀眼根總唯有二。謂欲
色界各修所斷此隨所應欲色修斷及彼遍行
隨眠隨増。若有問言。縁眼根識復有幾種
隨眠隨増。應觀此識總有八種。謂欲色界各
有三識。即見苦集所斷遍倶及修所斷。合而
成六。無色界一。即修所斷空處近分所攝善
識。無漏第八皆縁眼根。且應了知一切無漏。
決定不爲隨眠隨増。前七隨應欲色各三部。
無色修斷遍隨眠隨増。謂欲界繋。見苦所斷
遍行倶識。欲見苦斷見集斷遍。隨眠隨増翻
此應知。見集斷識修所斷識。欲修所斷及諸
遍行。隨眠隨増准此應知。色界三識。無色
善識。能縁第四靜慮眼根。無色修斷及彼遍
行隨眠隨増。若復有問言。縁縁眼根。識復有
幾種隨眠隨増。應觀此識有十三種。謂於
三界各有四識。除見滅斷。合成十二。并諸無
漏識能縁縁眼根。此隨所應三界四部。除見
滅斷隨眠隨増。謂欲界繋。見苦所斷遍行倶
識能縁眼根。此識容爲欲見苦斷。見集斷遍
修道所斷善無記識。及色界繋修斷善識。并
法智品無漏識縁。此諸能縁縁眼根識。隨應
欲界見苦見集修道所斷。色修所斷及彼遍
行。隨眠隨増。餘隨所應。當如理釋。乃至無漏
縁眼根識。此識容爲三界所繋。見道所斷無
漏縁識。修所斷善無漏識縁。此諸能縁縁眼
根識。隨應三界見道所斷。修所斷遍隨眠隨
増。若別疏條前十二種。各有爾所隨眠隨増。
應言欲界見苦所斷。諸縁縁識。欲見苦斷見
集斷遍隨眠隨増。翻此應知。見集斷識修所
斷識。欲修所斷及諸遍行隨眠隨増。見道斷
識欲見道斷。及諸遍行隨眠隨増。然無漏縁
唯相應縛。所餘但作所縁隨増。准此應知。色
無色界有差別者。見道斷識欲界上界。如次
應知縁法類品縁眼根識。餘所繋事例眼應
思。今於此中復應思擇。若心由彼名有隨眠。
彼於此心定隨増不。此不決定。謂彼隨眠未
斷隨増。非已斷故。如本論説。彼於此心或有
隨増。或不隨増。云何隨増。謂彼隨眠與此心
相應。及縁心未斷。云何不隨増。謂彼隨眠與
此心相應。已得永斷。何等名曰有隨眠心。有
隨眠名依何義立。復由何等名有隨眠。且前
所言。三界各五部十五種識名有隨眠心。如
是諸心各有二種。謂遍非遍行。有漏無漏
縁。染不染心。有差別故。依二義立有隨眠名。
一是隨眠所隨増故。二以隨眠爲助伴故。由
隨眠故名有隨眠。相應隨眠通斷未斷。所縁
唯未斷心名有隨眠。云何與心相應煩惱。乃
至未斷於心隨増。謂彼隨眠能引起得。於心
相續能爲拘礙。又與來世爲同類因。引相續
中心等流起故。乃至未斷説於心隨増。斷則
不然。無隨増義。非由斷故。令彼離心。故雖已
斷而名有彼。以助伴性不可壞故。謂對治力
於相續中能遮隨眠令不現起。及能遮彼所
引起得。於心相續不爲拘礙。故説已斷。相
應隨眠。無隨増理。非對治力能遮隨眠倶
行伴性。故彼雖已斷心名有隨眠。若諸隨
眠縁心未斷。隨心斷未斷於心隨増故。恒令
心得有隨眠名。若彼縁心隨眠已斷。心不
由彼名有隨眠。道力令心離隨眠故。雖爲
助伴及能所縁。倶非道力能令相離。而對助
伴能所縁疎。故此有名。唯據未斷助伴性
親。斷亦名有。此中身見相應之心。由所相應
無明身見隨増伴性。名有隨眠。由自部餘
見集斷遍唯隨増性名有隨眠。所餘倶非。故
非有彼。其餘見苦見集所斷遍不遍心。如理
應思。見滅所斷邪見倶心。由所相應無明邪
見隨増伴性。名有隨眠。由自部攝有漏縁遍
唯隨増性。名有隨眠。所餘倶非。故非有彼。
其餘見滅見道所斷。若縁無漏縁有漏心。如
其所應例應思擇。修道所斷貪相應心。由所
相應無明及愛隨増伴性。名有隨眠。由自部
餘及諸遍行唯隨増性。名有隨眠。所餘倶非。
故非有彼。餘修所斷煩惱倶心。如其所應例
應思擇。諸修所斷不染汚心。由自部攝隨眠
及遍唯隨増性。名有隨眠。如是所論皆約未
斷。彼若斷已有伴性者。唯由伴性名有隨眠。
依此義門應作略説。頌曰
    有隨眠心二 謂有染無染
    有染心通二 無染局隨増
論曰。有隨眠心總有二種。有染無染心差別
故。於中有染所有隨眠。若未斷時。相應具二
所縁唯一。若已斷時。相應有一所縁都無。彼
無染心所有煩惱。唯未斷位名有隨眠。斷已
都無。非助伴故。此縁無染所有隨眠。在有心
前。或倶時斷。斷縁染者通前後倶。相應與心
必倶時斷。故染通二。名有隨眠。無染局一。有
隨増性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十六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六之三
如上所辯十種隨眠。次第生時誰前誰後。諸
隨眠起無定次第。可一切後一切生故。然有
一類煩惱現行。前後相牽非無次第。就此一
類辯次第者。頌曰
    無明疑邪身 邊見戒見取
    貪慢瞋如次 由前引後生
論曰。謂彼煩惱次第生時。先由無明於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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