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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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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果。無因無果理極成立。於當所辯異熟等
流。離繋士用及増上果。如是五果對前六因。
當言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増上果
    同類遍等流 倶相應士用
論曰。於五果中第三離繋。非生因得。故此不
論且辯六因得餘四果。言後因者。謂異熟因。
於因頌中最後説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異熟從異熟生。故此不應名無異熟。彼言
非理。同類異熟二因所生義各別故。謂前異
熟爲同類因。生後異熟爲等流果。即後異熟
由先業成。能成諸業名異熟因。所成異熟即
異熟果。二因體異。二果義分。因果類殊無相
雜過。然異熟體如熟飮食。於生異熟無勝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名有異熟。
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因頌中最初説故。後
増上果此因所得。増上之果名増上果。唯無
障住有何増上。即無障住説爲増上。又於諸
法生滅位中。亦有展轉増上勢力同類遍行
得等流果。果似因故名爲等流。如是二因果
相相似故因雖二其果唯一。倶有相應得士
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
果。此士用名爲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功能。
如是冥符後頌文説。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
用。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勢分義皆無別。
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爲士用。如勇健人。似
師子故名爲師子。倶士用果。定有又勝。故説
相應。倶有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
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九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六
已辯因果相對決定。今當正辯果相差別。異
熟等果其相云何。頌曰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繋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爲法 有爲増上果
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若爾則
應非有情數亦是異熟。爲欲簡彼説有情言。
唯於有情有異熟故。若爾於彼有情數中。長
養等流應是異熟。又爲簡彼説有記生。一切
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
時異熟方起。非倶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爲
異熟果相。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爲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説從無
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説。從有記生非等流
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有雜亂。
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説從有記生。由
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雜
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別無雜亂故。何故非
情非異熟果。共業所得共受用故。大梵住處
諸大梵共感。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多有情
業如何共感一非情果。自類因一業縁有多。
亦無有過。又見少業能生多果。如何少果非
多業生。能作因業。果少果多倶無所妨。異熟
因力即不如是。果非共故。共果數招。非順
熟義是故異熟不攝非情。似自因法名等流
果。謂似同類遍行二因。如同類因。善染無
記等流果性。其相亦爾。如遍行因。唯是染
汚等流果性。其相亦爾。豈不倶起士用果性。
亦似自因。如何可言。似自因法名等流果。
無等流果不似自因。有士用果與自因異。故
似自因名等流果。定無濫彼士用果失。豈不
亦有等流異因。如遍行因望異部果。染性同
故名似自因。士用果性有與因別。又以因
者。謂果與因具二相似。一體二性。體謂受
等。性謂善等。若於倶起士用果中。其性雖同
而體必異。無二受等倶時生故。若於後起士
用果中。性之與體皆容有異。故不可説果定
似因。其等流果性必似因。於其體中亦容有
似。故唯此果説似自因。然此二因互有寛狹。
故別建立果望自因。倶必相似故合立一。由
慧盡法名離繋果。滅故名盡。擇故名慧。即
説擇滅名離繋果。由擇爲因離諸繋縛。證
得此滅故名爲果。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説
此法名士用果。此有四種。如前已説。言倶
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爲因力所生法。言無間
者。謂次後生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
越者。謂隔時生。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
生者。所謂涅槃。無間道力彼得生故。此既
不生如何可説。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
得亦説生名。如説。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
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名離繋果及士用
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所證擇滅。唯士用果
非離繋果。歴諸位説如順正理。諸有爲法除
在前生。是餘有爲之増上果。必無少果在因
前生。果若前生後因無用。應未來法畢竟不
生。士用増上二果何別。士用果名唯對作
者。増上果名兼對受者。於上所説六種因中。
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論曰。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
故。亦非未來。無作用故。言取果者。是能引
義。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爲種
子。於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
類。於異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
皆名能引。如是能引名爲取果。此取果用。
唯現在有。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爲作用。相
應倶有異熟三因。皆説功能名爲作用。果異
因故。二倶時故。所言五者。簡能作因。然能
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
類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増上果。可取或
與故此不説。如何此因唯現取果。如本論説。
過去諸法爲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
盡定心。由入二定心現在時取者。則應二
定永不現前。等無間縁。取與倶故。無如是事。
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及出心果。然
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由此爲障令出
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據與果義説過去
生二心。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能作因如同
類遍行。總取未來爲自増上果。然或有説。此
能作因。取果與果倶通過現。理不應然。取果
作用唯現有故。倶有相應與果亦爾。唯於現
在。由此二因取果與果必倶時故。同類遍行
二因與果通於過現。能作因中諸有果者。應
同此説。然非一切皆容有果。故此不論。同
遍二因。有等流果。無間生者。即現在時。於無
間果亦取亦與。此果已生二因已滅。名已取
與。若此二因滅至過去。其等流果方至生時。
則此二因。於生位果。先取今與。言與果者。謂
此諸因正與彼力令其生等。其能作因正居
現在。彼増上果有現已生。如眼根等生眼識
等。有無間生。如世第一法等生苦法智忍等。
有隔越生。如順解脱分善根等生三乘菩提
盡智等。有縁無縁善不善等。諸同類因。取
果與果。時有同異。有四句等。如順正理廣説
應知。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
因倶。或無間故。西方諸師説五果外別有四
果。一加行果。二安立果。三和合果。四修習
果。此皆士用増上果攝。由是故説果唯有五。
辯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應
知此中法略有四。謂染汚法異熟生法。初無
漏法。三所餘法。餘法者何。謂除異熟餘無記
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如是四法。頌曰
    染汚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論曰。諸染汚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
因所生諸法非染汚。故異熟生法除遍行因
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汚故。三
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由所
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汚故。初無漏法及
除同類。及言爲顯。亦除異熟遍行二因。餘
三因生。由初無漏無有前生同類法故。及是
善故。如是四法。爲説何等。應知唯説心及
心所。若爾所餘不相應行及色四法。復幾因
生。如心心所。除因外及除相應。應知餘法。
從四三二。餘因所生。謂染汚色。不相應行。如
心心所除異熟因及除相應。餘四因生異熟
生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
應。餘四因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
雙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初
無漏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前三因及除
相應。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今應思
擇一切法中。何法能爲幾因自性。謂或有法
具足能爲六因自性。次第乃至有法能爲一
因自性。此中有法具足能爲六因性者。謂諸
過現不善遍行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五因性
者。謂諸過現不善非遍心心所法。或無記遍
心心所法。或善有漏心心所法。或不善遍不
相應行。有法能爲四因性者。謂諸過現不善
色法。或善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不善非遍
心不相應行。或無記遍。不相應行。或無記
非遍心心所法。或諸無漏心心所法。或諸未
來不善善有漏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三因性
者。謂諸過現無記色法。或無記非遍心不相
應行。或無漏色不相應行。或未來不善及善
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無記無漏心心所法。
有法能爲二因性者。謂諸未來無記無漏色
心不相應行。有法能爲一因性者。謂無爲法
無法非因有法非果。所謂虚空及非擇滅。復
應思擇。如是六因自性相望有純有雜且能
作因。對倶有因爲順後句。謂倶有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倶有因。謂無爲法。又能作因
對同類因亦順後句。謂同類因必雜能作。有
純能作。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及無爲法。又能
作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行
及無爲法。又能作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謂
遍行因。必雜能作。有純能作。非遍行因謂未
來法。過去現在非遍行法及無爲法。又能作
因對異熟因亦順後句。謂異熟因必雜能作
有純能作非異熟因。謂無記法及無漏法。若
倶有因對同類因爲順後句。謂同類因必雜
倶有。有純倶有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又倶有
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倶有
有純倶有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行。又
倶有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謂遍行因必雜
倶有。有純倶有非遍行因。謂未來法過去現
在非遍行法。又倶有因對異熟因亦順後句。
謂異熟因必雜倶有。有純倶有非異熟因。謂
諸有爲中無記無漏法。若同類因對相應因
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色不相
應行第二句者。謂未來世心心所法。第三
句者。謂過現世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未
來色不相應行及無爲法。又同類因對遍行
因爲順後句。謂遍行因必雜同類。有純同類
非遍行因。謂過現世非遍行法。又同類因對
異熟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無
記無漏法。第二句者。謂未來不善及善有漏
法。第三句者。謂過現不善及善有漏法。第四
句者。謂未來世無記無漏及無爲法。若相應
因對遍行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未來世
心心所法。過現非遍心心所法。第二句者。
謂過去現在遍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過去
現在遍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諸色法未來
一切不相應行。過現非遍不相應行。及無爲
法。又相應因對異熟因亦作四句。第一句者。
謂無記無漏諸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不善
善有漏色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不善善有
漏諸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無記無漏色不
相應行及無爲法。若遍行因對異熟因應作
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法。
第二句者。謂未來不善及善有漏法。過現善
有漏不善非遍法。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不
善遍行法。第四句者。謂未來世無記無漏法。
過現無漏無記非遍法及無爲法。又應思擇
如是六因。色非色等諸門差別。謂六因中相
應遍行。二因非色。餘之四因通色非色。有
見無見有對無對。應知亦爾。又六因中唯相
應因但相應法。餘通相應不相應法。有所依
無所依。有發悟無發悟。有行相無行相。有
所縁無所縁。應知亦爾。又六因中遍行異熟
二因唯有漏。餘之四因通有漏無漏。又六
因中能作一因通有爲無爲。餘之五因一向
是有爲。又六因中遍行一因唯是染。餘之五
因通染及不染。有罪無罪黒白有覆無覆順
退不順退。應知亦爾又六因中異熟一因
唯有異熟。餘之五因通有異熟及無異熟。又
六因中能作一因通三世非世。倶有相應異
熟三因皆通三世。同類遍行二因唯通過去
現在。又六因中遍行一因不善無記。異熟一
因通善不善。餘之四因皆通三性。又六因中
遍行異熟通三界繋。餘之四因通三界繋及
通不繋。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是非
學非無學。餘之四因皆通三種。又六因中遍
行一因唯見所斷。異熟一因通見修所斷。餘
之四因通見修所斷及非所斷。又六因中能
作一因通四諦攝及非諦攝。遍行異熟二因
唯通苦集諦攝。餘之三因通苦集道三諦所
攝。又六因中相應遍行唯四蘊攝。倶有同類
異熟三因通五蘊攝。能作一因通五蘊攝及
非蘊攝。又六因中相應遍行意法處攝。異
熟一因色聲意法四處所攝。餘之三因十二
處攝。又六因中遍行一因意法意識三界所
攝。相應一因通七心界法界所攝。異熟一因
通色聲界及七心界法界所攝。餘之三因十
八界攝。此等因果諸差別相。非一切智無能
遍知。已隨我等覺慧所行。因果義中略辯其
相。爲重明了思擇諸縁。何謂諸縁。頌曰
    説有四種縁 因縁五因性
    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
    所縁一切法 増上即能作
論曰。於何處説。謂契經中如契經中説四縁
性。謂因縁性。等無間縁性。所縁縁性。増上縁
性。此中縁性即是四縁。如四所居即所居性
爲顯種類故説性言。意辯諸縁隨事差別。有
無量體。然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謂一
切縁無過此性。於六因内除能作因。所餘五
因是因縁性。如本論説。何謂因縁。謂一切
有爲法。論既不説亦攝無爲。故立五因爲因
縁性。無爲何故不立因縁。此如前釋。唯無
障住立能作因。非餘因攝。雖諸法性本有非
無。而作用成必待因力。如諸造色體本非無。
而功用成必因大種。因中勝者。其唯五因。如
造色因勝者無五。非後已生心心所法。一切
總説等無間縁謂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諸
餘已生心心所法。無不皆是等無間縁。爲簡
未來及無爲法。説已生言。爲簡諸色不相
應行説心心所。何故等無間縁唯心心所。此
與等無間縁義相應故。此縁生法等而無間。
依此義立等無間名。謂一相續必無同類二
法倶生。故説名等。此縁對果無同類法中間
爲隔。故名無間。若説此果無間續生名無間
者。出無想等心等望前應非無間。或無等法
於中間起名等無間。是二中間無容得有等
法生義。或前倶生心心所品。等與無間後品
爲縁。非唯同類名等無間。何故一身心心所
法。無有同類二體倶生。等無間縁無第二故。
何縁無二等無間縁。一一有情一心轉故。何
縁一一但一心轉。心於餘境正馳散時。於餘
境中不了知故。又心在定專一境時。餘境散
心必不生故。又一相續若有多心。應無有能
調伏心者。又若一身多心並起。爲境各別
爲共相應若共相應。一境一相無差別故。倶
起唐捐。若境各別即應染淨善惡倶生。便無
解脱。復有至教證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
轉。謂契經説。受樂受時。彼於爾時二受倶滅。
又契經説。心爲獨行。云何定知心心所法生
時必藉等無間縁。由契經説。及彼能生作意
正起現見覺慧定。由覺慧爲先故生。若異此
者。何理能遮。本無有情今時欻起。諸阿羅漢
最後心心所。何縁故説非等無間縁。由彼不
能牽後果故。此復何故無牽果。能以於爾時
餘縁&T055626;故。許餘縁&T055626;故後識不生有牽後果
能。斯有何咎。若能牽後應如前位。心心所法
亦能與果。若縁&T055626;故與果義無。應由&T055626;縁不
能牽果。或正滅時心心所法能牽能與在正生
位等無間法處名等無間縁。諸阿羅漢最後
心等。於正滅位。無有正生等無間法。故不可
説等無間縁。若爾無想及二定前。心心所法
於正滅位正生位中無心心所。應不可説等
無間縁。彼定當生故亦名等無間。不相應隔
不得即生。既定當生説生無咎。同類因等取
果無定。是故不應以彼例此。何故未來心心
所法。全不許立等無間縁。等無間縁前後所
顯。未來未有前後決定。若彼已有前後決定。
修正加行則爲唐捐。異熟因果雖前後定。而
就相立不據前後。故通未來不可爲例。若未
來世無定前後。如何世尊記當時分。諸佛徳
用不可思議。因果曾當皆能現見。有説。現在
有情身中。各有未來因果先相。佛因觀此便
知未來。證見分明非占相智佛。於此等爾焔
稠林。理有所因方能證見。非一切智便無所
因。於色等境能有作用。何縁諸色不相應行。
倶不建立等無間縁。以一身中同類並起。或
多或少非等無間。若爾命根無二倶起。何不
許託等無間縁。宿業力生非前命引。雖心心
所有先業生。而託境根不可爲例又不決定
是異熟生。然毘婆沙説心心所依縁行相皆
有拘礙。由斯故立等無間縁。色不相應無如
是事。非唯開避建立此縁。亦據牽生立此縁
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後方得生。而非此縁。
心等相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此
定不定如順正理。諸心心所自因力生。前無
間滅有何作用。謂諸根境雖現和合。而無識
等同類並生。故知前心無間滅位。有力牽後
心等令生。色不相應無如是事。如説。云何
心等無間法。謂心無間。餘心心所法。已生
正生及無想定。乃至廣説。此已生言攝過現
世。正生言攝未來生時。若爾便應第二念等。
定及出定心。非心等無間。入心無間彼未生
故。彼後正生時名心等無間。中間不隔等無
間縁。故後望前亦名無間。又必當起亦名生
時。果被取已必當生故。若爾違害見蘊論
文。如彼問言。若法與彼法爲等無間。或時此
法與彼非等無間耶。彼即答言。若時此法未
至已生。有何違害。等無間定要至已生。然於
此中有二種釋。並無違害。若時此法未已
生者。此法是何爲前爲後。如世第一法生苦
法智忍爲世第一法。未至已生時非與苦法
智忍爲等無間。若至已生位。爲等無間耶。爲
苦法智忍。未至已生時非與世第一法爲等
無間。若至已生位爲等無間耶。若執前者。有
心位可爾。無心位如何。謂無心定。入心已
生。不可即與第二念等。定及出心。爲等無間。
若入定心至已生位。即與彼諸法爲等無間
者。等無間縁果法被取。必無有物能礙其生。
則彼一切皆應頓起。若入心後出心即生。是
則二定永應不起。若執後者。苦法智忍未已
生時。應不與彼世第一法爲等無間。然必應
許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名與彼世第一法
爲等無間。此中一類許可前執。然見蘊文約
有心位。説等無間故無前失。或言設約無心
位辯此失亦無。謂入定心居現在位。頓取諸
定及出心果。亦與最初刹那定果。滅入過去。
隨後諸定。及出定心。一一生時與果非取先
已取故。豈不一切等無間縁。無有異時。取果
與果。此責非理。取果必頓。與果有漸。故無有
失。但應責言。同一心果。何縁諸定及出定心。
前後而生不倶時起。正所求者理必前生。謂
入定心順求於定。故心無間定必前生。若爾
何縁諸刹那定前後而起。諸刹那定倶生無
用。故不倶生。由前加行勢力所引。故多念定
長時續生。非多刹那定倶起用。一刹那定所
不能爲。故不頓生。猶如識等。然諸念定是等
無間。不可説爲等無間縁。若法由前心等引
起。同一種類必不倶生。生已復能引後令起。
可名等無間及等無間縁。諸定雖由前心等
引。同一種類必不倶生。然其生已不能引後。
可名等無間。非等無間縁。是故設約無心位
辯。亦無有失。諸作是説。入二定心滅入過去。
方能漸取第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應
非過去。夫取果者是牽果能。諸牽果能是行
作用。依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
者。豈不便壞世別所依。諸有釋言。過去眼
等。於色等境。無有見聞嗅甞覺等。各別作用
故非現在。彼釋不然。應共審決眼等作用。爲
是於境見等功能爲牽果用。若是於境見等
功能。便於闇中現在眼等。未生已滅眼等何
殊。而不説爲未來過去。闇中眼等。雖無見聞
嗅甞等用。而皆現有。牽果功能。可名作用。約
有此用皆名現在。所餘取境與果等用。皆
非作用但是功能。如是功能三時容有。辯三
世處當具思擇。又過去世諸心心所。於所縁
等不能爲礙。故不能作此縁取果。復有一類
許可後執。豈不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與世
第一法爲等無間。理實應爾。然此中説等無
間縁。要至已生此縁方立。故無有過。如是二
釋未已生言。於我義宗並無違害。所縁縁性
即一切法。離心心所所縁境外。決定更無餘
法可得。以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
所縁。即此所縁是心心所。發生縁故名所縁
縁。一切法者即十二處。謂眼耳鼻舌身意識
及相應法。隨其次第以諸色聲香味觸法爲
所縁境。六根唯是意識所縁。何縁故知。經
言多法生意識故。又眼等根皆非五識境所
攝故。所識所知遍諸法故。五識所縁唯實非
假。意識所縁通於假實。諸心心所縁有非無。
破斥餘宗如順正理。然心心所所縁境定。謂
眼識等於所縁色。乃至意識等於所縁諸法。
此心心所於所縁定。爲處爲類爲約刹那。有
説。約處。謂眼識等唯縁色處。餘隨所應各
説自境。勿於一境。多心心所。住不生法。故
餘非定。且眼識等於諸色中。隨遇何色即縁
之起。若爾如何青黄等覺體不雜亂。有避此
失説約處類。非約刹那。若爾如何青黄等覺
體不雜亂。如是應説處類刹那三皆決定。豈
不一境。多心心所。住不生法。此無有失。未來
世寛豈不容受。又心心所於自所縁。前所覺
知後能隨憶。且五識等境。意識等隨憶。五識
等不能隨憶。前覺境一念縁故。無分別故。意
有二種。謂染不染。隨一覺知。二能隨憶。復有
三種。善染無記。隨一覺知。三能隨憶。復有
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隨一覺
知。四能隨憶復有五種。謂見苦所斷乃至修
所斷。見苦見集及修所斷。隨一覺知。五能
隨憶。見滅見道。所斷覺知。四能隨憶。各除他
一。廣説乃至。有十二種。謂欲界四上界各三
及學無學。欲善覺知十二隨憶。不善色善覺
知亦爾。欲覆無覆無記覺知八能隨憶。除色
有覆及無色三。色覆覺知。十能隨憶。除欲有
覆無覆無記。無色界善覺知亦爾。色界無覆
無記覺知。十能隨憶。除無色界有覆無覆。無
色有覆無覆覺知九能隨憶。除欲有覆欲色
無覆。有學覺知十一隨憶。除欲有覆無學覺
知退法如學。若不退法七能隨憶。除學及除
三界四染二十心等諸門差別。覺知隨憶如
理應思増上縁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
細故。無邊際故。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
生。是能作因。増上縁義。對三縁義。此類最
多。所作寔繁。故名増上。豈不増上攝法普
周。寧復對三。言此増上。非對三體。立増上
名。何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縁義用互不相通。
諸縁體性更互相雜。如増上縁義類無量。所
作繁廣。餘三不然。故此獨摽増上縁稱。爲攝
五因。及三縁性。所不攝義。立能作因。及増上
縁。由此二種義類最廣。故立通名。譬如行蘊。
法界法處。法寶法歸。法念住等。有餘師説。此
増上縁體類最多故名増上。所縁縁性雖遍
諸法而作所縁。不通倶有。由位狹故廢増上
名。有餘復説。所生廣故名増上縁。謂一切法。
唯除自體。遍能生起。一切有爲。如一刹那眼
識生位。除其自性用一切法爲増上縁。餘生
亦爾。此縁體用其量無邊。如契經中。説世自
法三増上者。止惡行善。所觀因故。立増上名。
謂境現前煩惱將起。隨觀彼一惡止善行。於
止行中得増上故。契經且説。増上有三。非餘
於餘無増上義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十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七
縁與因義差別云何。有説。因縁遍不遍異。
初四二縁攝六因故。二三二縁非因攝故。六
因四縁體。雖無別而義有異。且等無間及所
縁縁。既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縁義等
故。與因皆別故。有總辯因縁異。言因謂能
生。縁能長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縁攝助
因方能生。生已相續。縁力長養故。或有説。
因唯有一縁乃衆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
因不共。共者是縁。如眼如色。又作自事名因。
若作他事名縁。如種糞等。又能引起名因。能
任持者名縁。如花如帶。又近名因。遠者名
縁。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縁者能辦。如酪出生
酥人鑚器能辦。又正有義名因。能助顯發
名縁。如字界字縁。於義有差別。如斯等類差
別衆多。是故因縁別立名想。此總意顯因
親縁疎。故因縁中親疎數廣。已隨理教略*辯
諸縁。如是諸縁顯法生滅以爲作用。應説何
縁於何位法而興作用。頌曰
    二因於正滅 三因於正生
    餘二縁相違 而興於作用
論曰。前説五因爲因縁性。二因作用於正滅
時。正滅時言顯法現在。滅現前故名正滅時。
倶有相應二因於法滅現前位而作功能。此
位二因作功能者。謂倶生品。隨闕一時作用
皆無。不能取境於現在位。如是二因雖倶一
時取果與果。而今但約與果功能。所言三因
於正生者。謂未來法於正生位生現前故。
名正生時。同類遍行異熟三種法。正生位而
作功能。故有説言。等流異熟二果因力牽引
令生同類遍行。容有無間等流果起可言彼
果於正生時因興作用。異熟因果必隔遠時。
其因久滅果方正起。如何作用在果生時。非
過去時可有作用。此言作用意顯功能。二相
別中已曾思擇。其因雖滅經無量時。而有功
能令自果起。由不共故。自果生時作用雖無。
而於自果與功能上立作用名。唯取果功能
乃名眞作用餘名作用皆是假説。已説因縁
二時作用。二縁作用與此相違。等無間縁於
法生位而興作用。以彼生時前心心所引開
避故。若所縁縁能縁滅位而興作用。以心心
所要現在時方取境故。其増上縁法生滅位
皆無障住。故彼作用一切無遮。今應思擇。
倶有相應及所縁縁。若法生已方興作用。何
須立此二因一縁。若執因縁要有作用。方許
立爲因縁性者。則未來世應無因縁。然宗所
許不應爲難。若爾云何説有作用。若離如是
二因一縁。正滅位中所引諸法。應無作用取
境功能。若作用無亦名縁者。諸阿羅漢最後
心等。亦應可立等無間縁。此責非理。前已
*辯故。説所縁縁非要由有作用方立。何相關
渉。而將例彼等無間縁。彼縁要由開避牽引。
故唯現在正可安立。於未來世定無彼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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