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First] [Prev+100] [Prev]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如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
經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
若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
如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
見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
能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
類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
漏。是脩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
言。諸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
等即異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
故立此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
故不見。諸有智人應勤覺了。又薄伽梵處處
經中説有倶生前生因義。依此有彼。有此生
故彼生。如次應知。有二因義。又薄伽梵於
契經中分明顯説二種因義。謂契經言。諸有
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造福行。此經即
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説。眼色爲縁。廣説乃至。
意法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意者。
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此經則顯有
倶生因。一心中説有展轉爲因故。非謂此經
據相續説。理不成故。同因所起。執不倶生。甚
爲迷謬。此廣決擇如順正理及五事論。應如
實知。已略擧因。今當廣辯。且初能作因相云
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能作因。
由彼生時皆不爲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
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爲依止因。以所
縁色爲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爲不斷
因。以相應法爲攝受因。以倶有法爲助伴因。
以耳根等爲依住因。此等總説爲能作因。於
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
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爲障礙住故。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
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
即別名。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
爲因。可名非因。不生能故。又能作者。是餘親
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或此令他能有所作。
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何縁自體。非
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
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爲障礙。又一切法不
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若有應與現事
相違。一法生時餘相違法。亦無障住故能爲
因。非彼與此。有時爲因。有時非因。應合正
理。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諸法相望皆有障力。
而不爲障故能爲因。若處有一餘必無故。無
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
法内。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由二縁
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縁有。諸法生位。
必待勝力各別因縁。及待所餘無障而住。増
上縁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無諸法乃生故。
唯由無障礙説一切法名爲能作因。非有障
力而不爲障。與無障力不爲障者。於無障時
少有差別。倶有無障力同無勝用故。由斯理
趣諸法不頓生非如作者皆成殺等業*&T055626;
用縁因等起故。即由此理過去諸法與餘二
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果。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非
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果必由因取故。
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
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爲現
在果。有爲望有爲。展轉是因果。有爲望無爲。
此非因彼非果。無爲望無爲。展轉非因果。無
爲望有爲。此是因彼非果。由斯故説果少因
多。以能作因通一切法。其増上果唯有爲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八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五
已辯能作因相。倶有因相云何。頌曰
    倶有一果法 如大相所相
    心心隨轉等
論曰。若有爲法同得一果。可得説此爲倶有
因。由助彼力得一果故。其相云何。如四大種。
更互相望爲倶有因。雖有體増體不増者。而
皆三一更互爲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亦不
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四大種
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諸相與
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皆互爲因等言爲明
諸心隨轉及諸能相亦互爲因。是則倶有因。
由得一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然本論中。
曾不見説心隨轉色與心爲因。應辯此中造
論者意。今我所見彼論意者。若法與心決定
倶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轉。即説彼法與所依
心展轉相望爲倶有因。諸心所法非定倶起。
或少或多現可得故。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
定心倶全無有故。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
相依。法爲上首。生住異滅互相資故。由斯不
説彼互爲因。又於此中爲欲顯示但説異類
爲倶有因。同類互爲因不説而成義。又爲顯
示有身語業唯依於心不依於表。故不説彼
與心爲因。又彼大徳意趣難了。諸有智者應
更尋思。然於此中有作是計。唯心與色爲倶
有因。非色與心依心轉故。如王臣理勝不因
劣。此喩不然。亦相資故心隨轉法。其體云何。
頌曰
    心所二律儀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論曰。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
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縁心隨
相非心隨轉法。以隨相於心非倶有因故。何
縁心隨相非心倶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
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爲倶
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
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爲倶有因。謂如造
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爲倶有因。
此亦應爾。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
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
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
例此爲失。又如前説。前説者何。不由彼力心
得生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
此失。何縁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論曰。略説由時果等善等。十種縁故名心隨
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
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等流及一異熟。由
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豈
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
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
來亦不相離。或爲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説言
及墮一世。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
知定墮一世。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
何一果外説等流異熟耶。實爾。此中言一果
者。但攝士用及離繋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
等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
有四種。一倶生。二無間。三隔越。四不生。此
顯與因非倶有果。爲遮唯執與因倶生。和
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爲果故。自非
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倶起和合。士用果
中有一果義。是故別擧等流異熟。應知此中
時一果一。顯倶顯共其義有殊。此中心王
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
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
八中除心四隨相。餘五十四爲心倶有因。有
餘師説。五十八内能爲心因。唯十四法。謂十
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諸心所生等相力。能
爲心因如心隨相。若爾便違品類足論。如彼
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因。非與有身見
爲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
常。諸餘染汚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因。
亦與有身見爲因。即所除法。彼作是言。我等
不誦及彼相應法。應隨義理簡擇論文。方可
誦持故。異此便壞倶有因相。或應許隨相。亦
心倶有因。復有説言。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爲
倶有因。於同聚中隨&T055626;一種。所餘諸法皆
不生故。此諸説中初説爲善。本相與法其力
等故。又此倶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
轉。謂即心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
有是能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
轉心不相應行故。有二倶非謂除前相。已辯
倶有因相。同類因相云何。頌曰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爲果
    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論曰。能養能生。或遠或近。諸等流果。名同類
因。應知此因唯相似法。於相似法非於異類。
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爲同類因。染
汚無記應知亦爾。有餘師説。淨無記蘊五是
色果。四非色因。性下劣故。有餘師説。五是四
果。色非四因。勢力劣故。有餘師説。色與四蘊
相望展轉皆不爲因。劣異類故。若就位説。有
餘師言。羯頼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因。頞部
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因後。位望前
但有縁義。若爾最初羯*頼藍色應無有因。初
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復有師言。前生
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類色爲同類
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然自類如應當説。
爲諸相似。於相似法皆可得説爲同類因。不
爾云何自部自地。唯與自部自地爲因。是故
説言自部自地。部謂五部。謂見苦所斷乃至
修所斷。地謂九地。謂欲界爲一靜慮無色八。
此中欲界見苦所斷。還與欲界見苦所斷爲同
類因。如是乃至欲界修所斷。還與欲界修所
斷爲因。如説。欲界五部所斷。靜慮無色各四
地中。隨其所應皆如是説。此爲一切。不爾前
生謂唯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爲同類因。
是謂圓滿同類因相。唯説前生與後生果爲同
類因。於義便*&T055626;。不説與未生爲同類因。故唯
説過去與未來現在爲同類因等。於義亦*&T055626;
不説過去有因果故。何故未來無同類因。彼
無前後次第義故。豈不諸法於正生時。已能
蠲除一切障礙。望未生者得説爲前。又異熟
因。於未來世亦應非有由異熟果。望異熟因
無倶前故。要依前後立同類因。非正生時。已
越後位。未有作用。如餘未來。過去唯前未來
唯後。現通前後。約世定故。過去諸法雖皆是
前。而取果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
作用別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
簡未來令成後位。以自作用取彼爲果。若爾
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
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先後應互
爲因既互爲因。應互爲果。互爲因果。與理相
違。既無理能遮互爲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
亦有二心互爲因義。是則違害發智等文。彼
異熟因與果相別。雖離前後而無上過。故同
類因。就位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相
建立。未來非無。言同類因唯自地者。定依何
説。定依有漏。若無漏道展轉相望。一一皆與
九地爲因。謂四靜慮及三無色。未至中問。是
名九地。餘無等引非猛利故。皆不能發無漏
聖道。無漏九地互爲因者。非繋地故。各別地
愛不執聖道。爲己有故。種類同故。地雖有別
亦互爲因。然非一切。何者唯與等勝爲因。加
行生故。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
有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
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
聖道爲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爲同類
因。不用依上聖道爲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
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爲
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爲同
類因。非依上地。依第三定初定聖道。除依初
二。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此唯用。
依初二三九地聖道爲同類因。非依上地。乃
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
處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
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
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又一
地攝諸無漏道。亦非一切。爲一切因。爲等勝
因非劣因故。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未來
苦。法智忍爲同類因。是名爲等。又即此忍。復
能與後從苦法智至無生智爲同類因。是名
爲勝。如是廣説。乃至已生諸無生智。唯與等
類爲同類因。更無勝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
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爲同類因。展
轉爲因。亦不違理。而非勝道。與劣爲因前生
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不生
利根。種*姓見道。爲同類因。何理爲礙。一切
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無學望
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聖道。
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爲同類因。無學退已於
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故。然不違害根蘊
所説。依同品根密意説故。又依現起有用根
説。如説。現起世第一法。若爾一切有情相續。
法爾安立三乘菩提。亦應劣爲勝乘因性。無
斯過去。性極遠故。劣乘不可轉成勝故。隨信
隨法二行聖道。性相隣故。所依一故。設見道
中有出觀者。亦可轉故。三乘聖道無如是事。
由此故言。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爲同類因。若
利根道唯利道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
脱道。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爲同類因。若隨法
行及見至非時解脱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
爲同類因。此亦准前應知不定。諸上地道爲
下地因。云何名爲或等或勝。由因増長及由
根故。爲但聖道唯與等勝爲同類因。不爾云
何餘世間法加行生者。亦與等勝爲因非劣。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謂聞所成思所成等。等
者等取修所成等。因聞思修所生功徳。名彼
所成加行生故。唯與等勝爲因非劣。如欲界
繋。聞所成法。能與自界聞思所成爲同類因。
非修所成。因欲界無。故思所成法與思所成
爲同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若色界繋
聞所成法。能與自界聞修所成爲同類因。非
思所成。因色界無。故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
所成法爲同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無
色界繋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法爲同
類因。非聞思所成因以無故劣故。此聞思修
所成諸法各有九品。謂下下等。若下下品爲
九品因。下中八因乃至上上唯上上因。除前
劣故。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爲同類因。非加行
善爲生得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
一切相望展轉爲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定
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
設有九品差別。染汚九品准此應知。復由對
治有九品故。無覆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
威儀路工巧處化心倶品。隨其次第能與四
三二一爲因。有説。一切皆互爲因。同一縛故。
此説非理。勿有煖等互爲因。故又欲界化心
有四靜慮果。非上靜慮果下靜慮果因。非加
行因得下劣果。勿設劬勞無所獲故。同類因
相義類寔繁。隨力決擇如順正理。已辯同類
因相。相應因相云何。頌曰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論曰。唯心心所是相應因。豈不此中無簡別
故。時境行相別亦相應。設簡別言此三同者。
異身同矚應説相應。故説同依總遮斯難。謂
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爲相應因。此中
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刹那。眼根爲
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爲依。乃至意識
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今應思擇眼
耳等根所依性同。何縁説彼能依之識。所依
各異。何勞致問。諸識所依依性雖同而類別
故。若爾何故知同依言。唯就倶生刹那依義
説眼識等同一所依。非就長時種類依義。説
諸眼識同一所依。又無間依種類同故。應眼
等識爲相應因。是故頌中應如是簡。謂心心
所同時同依。故彼釋中自攝二義。謂若眼識
用此刹那眼根爲依。乃至廣説。頌中既*&T055626;
同時之言。如何得知此同依者。非一種類是
一刹那。若謂釋中攝故無過。應所造頌不説
同依。但説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又相應言足
遮諸難。非時依異可有相應。倶有相應二因
何別。且相應因法亦倶有因。有倶有因法非
相應因。謂隨轉色生等諸行。若相應因即倶
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非相應因即倶有
因。由此二因義各異故。然即一法是相應
因。亦倶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
同一果義是倶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
倶有因。若展轉力同縁一境是相應因。由
互爲果立倶有因。由五平等立相應因。其中
&T055626;一餘不得有。是故極成互爲因義。已辯相
應因相。遍行因相云何。頌曰
    遍行謂前遍 爲同地染因
論曰。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隨眠及倶品
法。與後同地自部他部諸染汚法爲遍行因。
何等名爲遍行品法。隨眠品中當廣分別。此
因勢力越同類因勢力而轉故別建立。亦爲
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
屬亦生長故。於自部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
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愛亦能生
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
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増廣熾
盛。我見遍縁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
而不能令増廣熾盛。不能遍縁我見境故。由
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縁所縁境故。一
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増廣熾盛。故此
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爲同類遍行二
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部果
増盛非餘。由二因門所長養故。唯生自部二
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正現
前時。倶時有力取五部果。於自部果亦有差
別。生起堅固由同類力。増廣熾盛由遍行力。
應知過現遍行隨眠。爲五部因能縁五部。亦
是五部之所隨増。彼相應法除所隨増。生等
復除能縁五部。彼諸法得非遍行因。或前
後故。性疎遠故。非一果故。有遍行隨眠非遍
行因等。餘廣決擇如順正理。已辯遍行因相。
異熟因相云何。頌曰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論曰。唯諸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異熟法
故。隨其所應。此因能感異熟果故名異熟因。
頌中及聲顯此因與果性相雖異而品類無
雜。唯言爲遮異熟因體攝諸因義。有説。諸果
皆名異熟。彼異熟因亦應遍攝。恐如彼計故
説唯言。何縁定知。唯不善法及善有漏。是異
熟因。契經説故。謂契經説。有黒黒異熟業。有
白白異熟業有黒白黒白異熟業。有非黒非
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又契經言。現見領受
悦意異熟。或復領受悲號異熟。由善不善。又
説我遭身業等。損謂苦受。生受苦異熟。復言
我遇身業等。益謂樂受。生受樂異熟。如斯等
證其類極多。何縁無漏不招異熟。無愛潤故。
貞實種無水潤沃。又無漏法既非繋地。如
何能招繋地異熟。何縁無記不招異熟。由力
劣故。如朽敗種。餘善不善能招異熟。如有水
潤諸*貞實種。此異熟因總説有二。一能牽
引。二能圓滿。且衆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
應行。獨所能牽引。故契經説。業爲生因。生
即命根。及衆同分。餘色心等。非定遍故。又品
類足説諸命根是業異熟。非是業故。非心隨
轉身語二業。亦不能引命衆同分。經言。劣
界思業所引。應知劣界即是欲有。此説欲有
命衆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有
多極微。一心所起唯一能引。命衆同分。餘無
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即應更
互爲倶有因。有對造色爲倶有因。非宗所許。
此非展轉力所生故。亦非次第。一一極微引
命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引
生後。而無過失。非爲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
中各別能取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
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爲倶有因故。經
説。殺生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生。那落迦。論
説。破僧妄語惡業感無間獄一劫壽者。此擧
所起顯能起思。思業非色難知相故。於欲界
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
及彼生等。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
善不善色及生等。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
一果。謂善不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欲界無
有隨心轉色。故無五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
於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
有記得無想等至及彼生等。有時二蘊爲異
熟因共感一果。謂初靜慮善有表業及彼生
等。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業。無能起故。
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無隨轉色
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有時五蘊爲異熟因
共感一果。謂有隨轉色諸心心所法及彼生
等。無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
謂有記得滅盡等至及彼生等。有時四蘊爲
異熟因共感一果。謂一切善心心所法。如是
總有九異熟因。謂三界中。如數次第。三四二
種品類差別。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
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
感觸處應知亦二。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
三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自
觸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觸法。若感
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觸法。感耳鼻舌應
知亦五。謂自爲一身色觸法。有業能感六七
八九十十一處。聲非異熟故此不論。業或少
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或少或多。有一念業
多念異熟。無多念業一念異熟。勿設劬勞果
減因故。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二世業一世
異熟。招感異熟勢力法爾。善惡爲因感無記
故。然異熟果無與業倶。非造業時即受果故。
又業現在果非即熟法。受業門理必決定故。
亦非無間。由次刹那等。無間縁力所引故。刹
那正起力難制故。又異熟因感異類果。必待
相續方能辦故。所餘決擇如順正理。如是已
辨六因相別。此説三世定義云何。頌曰
    遍行與同類 二世三世三
論曰。遍行同類唯居過現未來世無。理如前
説。相應倶有異熟三因。於三世中皆悉遍有。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非
世。不可説彼定時分故。已*辨六因相別世
定。必應對果建立因名。何等名爲因所對果。
頌曰
    果有爲離繋 無爲無因果
論曰。果略有五。後當廣辯。今且總標。有爲離
繋。故本論説。果法云何。謂諸有爲及與擇
滅。豈不擇滅許是果故。必應有因。非無有因
可説爲果。曾未見故。我亦許道爲證得因。經
説。此爲沙門果故。此六因内從何因得。我説
此果非從六因。前説六因生所頼故。若爾應
許此證得因。離前六因別爲第七。我宗所許
如汝所言。豈不所宗有如是誦。涅槃是果而
無有因。雖有此誦於義無失。謂諸世間於設
功用所欣事辦共立果名。死於士夫極爲衰
惱。故於不死事最所欣。如是所欣由道功用
所證得故。説名爲果。言無因者。道於所得擇
滅無爲非六因故。擇滅於道非所生果。是所
證果道於擇滅非能生因是能證因。故道與
滅更互相對。因果是非不可定執。若道於滅
爲證得因。是則但應得爲道果。誰言道果定
非滅得。道於滅得爲同類因。或亦説爲倶有
因故。然此非聖正所求果。聖不求有爲而修
聖道。故道於滅得爲能生因。道於滅體爲能
證因。既許無爲是能作因。應許無爲有増上
果。以不障故立能作因非能生故無増上果。
由如是理如有爲法建立因果。無爲不然。是
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因。餘二無爲是因
非果。無因無果理極成立。於當所辯異熟等
流。離繋士用及増上果。如是五果對前六因。
當言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増上果
    同類遍等流 倶相應士用
論曰。於五果中第三離繋。非生因得。故此不
論且辯六因得餘四果。言後因者。謂異熟因。
於因頌中最後説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異熟從異熟生。故此不應名無異熟。彼言
非理。同類異熟二因所生義各別故。謂前異
熟爲同類因。生後異熟爲等流果。即後異熟
由先業成。能成諸業名異熟因。所成異熟即
異熟果。二因體異。二果義分。因果類殊無相
雜過。然異熟體如熟飮食。於生異熟無勝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名有異熟。
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因頌中最初説故。後
増上果此因所得。増上之果名増上果。唯無
障住有何増上。即無障住説爲増上。又於諸
法生滅位中。亦有展轉増上勢力同類遍行
得等流果。果似因故名爲等流。如是二因果
相相似故因雖二其果唯一。倶有相應得士
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
果。此士用名爲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功能。
如是冥符後頌文説。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
用。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勢分義皆無別。
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爲士用。如勇健人。似
師子故名爲師子。倶士用果。定有又勝。故説
相應。倶有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
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九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六
已辯因果相對決定。今當正辯果相差別。異
熟等果其相云何。頌曰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繋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爲法 有爲増上果
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若爾則
應非有情數亦是異熟。爲欲簡彼説有情言。
唯於有情有異熟故。若爾於彼有情數中。長
養等流應是異熟。又爲簡彼説有記生。一切
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
時異熟方起。非倶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爲
異熟果相。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爲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説從無
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説。從有記生非等流
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有雜亂。
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説從有記生。由
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雜
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別無雜亂故。何故非
情非異熟果。共業所得共受用故。大梵住處
諸大梵共感。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多有情
業如何共感一非情果。自類因一業縁有多。
亦無有過。又見少業能生多果。如何少果非
多業生。能作因業。果少果多倶無所妨。異熟
因力即不如是。果非共故。共果數招。非順
熟義是故異熟不攝非情。似自因法名等流
果。謂似同類遍行二因。如同類因。善染無
記等流果性。其相亦爾。如遍行因。唯是染
汚等流果性。其相亦爾。豈不倶起士用果性。
亦似自因。如何可言。似自因法名等流果。
無等流果不似自因。有士用果與自因異。故
似自因名等流果。定無濫彼士用果失。豈不
亦有等流異因。如遍行因望異部果。染性同
故名似自因。士用果性有與因別。又以因
者。謂果與因具二相似。一體二性。體謂受
等。性謂善等。若於倶起士用果中。其性雖同
而體必異。無二受等倶時生故。若於後起士
用果中。性之與體皆容有異。故不可説果定
似因。其等流果性必似因。於其體中亦容有
似。故唯此果説似自因。然此二因互有寛狹。
故別建立果望自因。倶必相似故合立一。由
慧盡法名離繋果。滅故名盡。擇故名慧。即
説擇滅名離繋果。由擇爲因離諸繋縛。證
得此滅故名爲果。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説
此法名士用果。此有四種。如前已説。言倶
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爲因力所生法。言無間
者。謂次後生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
越者。謂隔時生。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
生者。所謂涅槃。無間道力彼得生故。此既
不生如何可説。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
得亦説生名。如説。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
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名離繋果及士用
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所證擇滅。唯士用果
非離繋果。歴諸位説如順正理。諸有爲法除
在前生。是餘有爲之増上果。必無少果在因
前生。果若前生後因無用。應未來法畢竟不
生。士用増上二果何別。士用果名唯對作
者。増上果名兼對受者。於上所説六種因中。
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論曰。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
故。亦非未來。無作用故。言取果者。是能引
義。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爲種
子。於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
類。於異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
皆名能引。如是能引名爲取果。此取果用。
唯現在有。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爲作用。相
應倶有異熟三因。皆説功能名爲作用。果異
因故。二倶時故。所言五者。簡能作因。然能
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
類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増上果。可取或
與故此不説。如何此因唯現取果。如本論説。
過去諸法爲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
盡定心。由入二定心現在時取者。則應二
定永不現前。等無間縁。取與倶故。無如是事。
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及出心果。然
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由此爲障令出
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據與果義説過去
生二心。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能作因如同
類遍行。總取未來爲自増上果。然或有説。此
能作因。取果與果倶通過現。理不應然。取果
作用唯現有故。倶有相應與果亦爾。唯於現
在。由此二因取果與果必倶時故。同類遍行
二因與果通於過現。能作因中諸有果者。應
同此説。然非一切皆容有果。故此不論。同
遍二因。有等流果。無間生者。即現在時。於無
間果亦取亦與。此果已生二因已滅。名已取
與。若此二因滅至過去。其等流果方至生時。
則此二因。於生位果。先取今與。言與果者。謂
此諸因正與彼力令其生等。其能作因正居
現在。彼増上果有現已生。如眼根等生眼識
等。有無間生。如世第一法等生苦法智忍等。
有隔越生。如順解脱分善根等生三乘菩提
盡智等。有縁無縁善不善等。諸同類因。取
果與果。時有同異。有四句等。如順正理廣説
應知。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
因倶。或無間故。西方諸師説五果外別有四
果。一加行果。二安立果。三和合果。四修習
果。此皆士用増上果攝。由是故説果唯有五。
辯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應
知此中法略有四。謂染汚法異熟生法。初無
漏法。三所餘法。餘法者何。謂除異熟餘無記
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如是四法。頌曰
    染汚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論曰。諸染汚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
因所生諸法非染汚。故異熟生法除遍行因
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汚故。三
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由所
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汚故。初無漏法及
除同類。及言爲顯。亦除異熟遍行二因。餘
三因生。由初無漏無有前生同類法故。及是
善故。如是四法。爲説何等。應知唯説心及
心所。若爾所餘不相應行及色四法。復幾因
生。如心心所。除因外及除相應。應知餘法。
從四三二。餘因所生。謂染汚色。不相應行。如
心心所除異熟因及除相應。餘四因生異熟
生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
應。餘四因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
雙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初
無漏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前三因及除
相應。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今應思
擇一切法中。何法能爲幾因自性。謂或有法
具足能爲六因自性。次第乃至有法能爲一
因自性。此中有法具足能爲六因性者。謂諸
過現不善遍行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五因性
者。謂諸過現不善非遍心心所法。或無記遍
心心所法。或善有漏心心所法。或不善遍不
相應行。有法能爲四因性者。謂諸過現不善
色法。或善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不善非遍
心不相應行。或無記遍。不相應行。或無記
非遍心心所法。或諸無漏心心所法。或諸未
來不善善有漏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三因性
者。謂諸過現無記色法。或無記非遍心不相
應行。或無漏色不相應行。或未來不善及善
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無記無漏心心所法。
有法能爲二因性者。謂諸未來無記無漏色
心不相應行。有法能爲一因性者。謂無爲法
無法非因有法非果。所謂虚空及非擇滅。復
應思擇。如是六因自性相望有純有雜且能
作因。對倶有因爲順後句。謂倶有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倶有因。謂無爲法。又能作因
對同類因亦順後句。謂同類因必雜能作。有
純能作。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及無爲法。又能
作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行
及無爲法。又能作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謂
遍行因。必雜能作。有純能作。非遍行因謂未
來法。過去現在非遍行法及無爲法。又能作
因對異熟因亦順後句。謂異熟因必雜能作
有純能作非異熟因。謂無記法及無漏法。若
倶有因對同類因爲順後句。謂同類因必雜
倶有。有純倶有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又倶有
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倶有
有純倶有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行。又
倶有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謂遍行因必雜
倶有。有純倶有非遍行因。謂未來法過去現
在非遍行法。又倶有因對異熟因亦順後句。
謂異熟因必雜倶有。有純倶有非異熟因。謂
諸有爲中無記無漏法。若同類因對相應因
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色不相
應行第二句者。謂未來世心心所法。第三
句者。謂過現世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未
來色不相應行及無爲法。又同類因對遍行
因爲順後句。謂遍行因必雜同類。有純同類
非遍行因。謂過現世非遍行法。又同類因對
異熟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無
記無漏法。第二句者。謂未來不善及善有漏
法。第三句者。謂過現不善及善有漏法。第四
句者。謂未來世無記無漏及無爲法。若相應
因對遍行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未來世
心心所法。過現非遍心心所法。第二句者。
謂過去現在遍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過去
現在遍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諸色法未來
一切不相應行。過現非遍不相應行。及無爲
法。又相應因對異熟因亦作四句。第一句者。
謂無記無漏諸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不善
善有漏色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不善善有
漏諸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無記無漏色不
相應行及無爲法。若遍行因對異熟因應作
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法。
第二句者。謂未來不善及善有漏法。過現善
有漏不善非遍法。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不
善遍行法。第四句者。謂未來世無記無漏法。
過現無漏無記非遍法及無爲法。又應思擇
如是六因。色非色等諸門差別。謂六因中相
應遍行。二因非色。餘之四因通色非色。有
見無見有對無對。應知亦爾。又六因中唯相
應因但相應法。餘通相應不相應法。有所依
無所依。有發悟無發悟。有行相無行相。有
所縁無所縁。應知亦爾。又六因中遍行異熟
二因唯有漏。餘之四因通有漏無漏。又六
因中能作一因通有爲無爲。餘之五因一向
是有爲。又六因中遍行一因唯是染。餘之五
因通染及不染。有罪無罪黒白有覆無覆順
退不順退。應知亦爾又六因中異熟一因
唯有異熟。餘之五因通有異熟及無異熟。又
六因中能作一因通三世非世。倶有相應異
熟三因皆通三世。同類遍行二因唯通過去
現在。又六因中遍行一因不善無記。異熟一
因通善不善。餘之四因皆通三性。又六因中
遍行異熟通三界繋。餘之四因通三界繋及
通不繋。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是非
學非無學。餘之四因皆通三種。又六因中遍
行一因唯見所斷。異熟一因通見修所斷。餘
之四因通見修所斷及非所斷。又六因中能
作一因通四諦攝及非諦攝。遍行異熟二因
唯通苦集諦攝。餘之三因通苦集道三諦所
攝。又六因中相應遍行唯四蘊攝。倶有同類
異熟三因通五蘊攝。能作一因通五蘊攝及
非蘊攝。又六因中相應遍行意法處攝。異
熟一因色聲意法四處所攝。餘之三因十二
處攝。又六因中遍行一因意法意識三界所
攝。相應一因通七心界法界所攝。異熟一因
通色聲界及七心界法界所攝。餘之三因十
八界攝。此等因果諸差別相。非一切智無能
遍知。已隨我等覺慧所行。因果義中略辯其
相。爲重明了思擇諸縁。何謂諸縁。頌曰
    説有四種縁 因縁五因性
    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
    所縁一切法 増上即能作
論曰。於何處説。謂契經中如契經中説四縁
性。謂因縁性。等無間縁性。所縁縁性。増上縁
性。此中縁性即是四縁。如四所居即所居性
爲顯種類故説性言。意辯諸縁隨事差別。有
無量體。然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謂一
切縁無過此性。於六因内除能作因。所餘五
因是因縁性。如本論説。何謂因縁。謂一切
有爲法。論既不説亦攝無爲。故立五因爲因
縁性。無爲何故不立因縁。此如前釋。唯無
障住立能作因。非餘因攝。雖諸法性本有非
無。而作用成必待因力。如諸造色體本非無。
而功用成必因大種。因中勝者。其唯五因。如
造色因勝者無五。非後已生心心所法。一切
總説等無間縁謂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諸
餘已生心心所法。無不皆是等無間縁。爲簡
未來及無爲法。説已生言。爲簡諸色不相
應行説心心所。何故等無間縁唯心心所。此
與等無間縁義相應故。此縁生法等而無間。
依此義立等無間名。謂一相續必無同類二
法倶生。故説名等。此縁對果無同類法中間
爲隔。故名無間。若説此果無間續生名無間
者。出無想等心等望前應非無間。或無等法
於中間起名等無間。是二中間無容得有等
法生義。或前倶生心心所品。等與無間後品
爲縁。非唯同類名等無間。何故一身心心所
法。無有同類二體倶生。等無間縁無第二故。
何縁無二等無間縁。一一有情一心轉故。何
縁一一但一心轉。心於餘境正馳散時。於餘
境中不了知故。又心在定專一境時。餘境散
心必不生故。又一相續若有多心。應無有能
調伏心者。又若一身多心並起。爲境各別
爲共相應若共相應。一境一相無差別故。倶
起唐捐。若境各別即應染淨善惡倶生。便無
解脱。復有至教證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
轉。謂契經説。受樂受時。彼於爾時二受倶滅。
又契經説。心爲獨行。云何定知心心所法生
時必藉等無間縁。由契經説。及彼能生作意
正起現見覺慧定。由覺慧爲先故生。若異此
者。何理能遮。本無有情今時欻起。諸阿羅漢
最後心心所。何縁故説非等無間縁。由彼不
能牽後果故。此復何故無牽果。能以於爾時
餘縁&T055626;故。許餘縁&T055626;故後識不生有牽後果
能。斯有何咎。若能牽後應如前位。心心所法
亦能與果。若縁&T055626;故與果義無。應由&T055626;縁不
能牽果。或正滅時心心所法能牽能與在正生
位等無間法處名等無間縁。諸阿羅漢最後
心等。於正滅位。無有正生等無間法。故不可
説等無間縁。若爾無想及二定前。心心所法
於正滅位正生位中無心心所。應不可説等
無間縁。彼定當生故亦名等無間。不相應隔
不得即生。既定當生説生無咎。同類因等取
果無定。是故不應以彼例此。何故未來心心
所法。全不許立等無間縁。等無間縁前後所
顯。未來未有前後決定。若彼已有前後決定。
修正加行則爲唐捐。異熟因果雖前後定。而
就相立不據前後。故通未來不可爲例。若未
來世無定前後。如何世尊記當時分。諸佛徳
用不可思議。因果曾當皆能現見。有説。現在
有情身中。各有未來因果先相。佛因觀此便
知未來。證見分明非占相智佛。於此等爾焔
稠林。理有所因方能證見。非一切智便無所
因。於色等境能有作用。何縁諸色不相應行。
倶不建立等無間縁。以一身中同類並起。或
多或少非等無間。若爾命根無二倶起。何不
許託等無間縁。宿業力生非前命引。雖心心
所有先業生。而託境根不可爲例又不決定
是異熟生。然毘婆沙説心心所依縁行相皆
有拘礙。由斯故立等無間縁。色不相應無如
是事。非唯開避建立此縁。亦據牽生立此縁
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後方得生。而非此縁。
心等相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此
定不定如順正理。諸心心所自因力生。前無
間滅有何作用。謂諸根境雖現和合。而無識
等同類並生。故知前心無間滅位。有力牽後
心等令生。色不相應無如是事。如説。云何
心等無間法。謂心無間。餘心心所法。已生
正生及無想定。乃至廣説。此已生言攝過現
世。正生言攝未來生時。若爾便應第二念等。
定及出定心。非心等無間。入心無間彼未生
故。彼後正生時名心等無間。中間不隔等無
間縁。故後望前亦名無間。又必當起亦名生
時。果被取已必當生故。若爾違害見蘊論
文。如彼問言。若法與彼法爲等無間。或時此
法與彼非等無間耶。彼即答言。若時此法未
至已生。有何違害。等無間定要至已生。然於
此中有二種釋。並無違害。若時此法未已
生者。此法是何爲前爲後。如世第一法生苦
法智忍爲世第一法。未至已生時非與苦法
智忍爲等無間。若至已生位。爲等無間耶。爲
苦法智忍。未至已生時非與世第一法爲等
無間。若至已生位爲等無間耶。若執前者。有
心位可爾。無心位如何。謂無心定。入心已
生。不可即與第二念等。定及出心。爲等無間。
若入定心至已生位。即與彼諸法爲等無間
者。等無間縁果法被取。必無有物能礙其生。
則彼一切皆應頓起。若入心後出心即生。是
則二定永應不起。若執後者。苦法智忍未已
生時。應不與彼世第一法爲等無間。然必應
許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名與彼世第一法
爲等無間。此中一類許可前執。然見蘊文約
有心位。説等無間故無前失。或言設約無心
位辯此失亦無。謂入定心居現在位。頓取諸
定及出心果。亦與最初刹那定果。滅入過去。
隨後諸定。及出定心。一一生時與果非取先
已取故。豈不一切等無間縁。無有異時。取果
與果。此責非理。取果必頓。與果有漸。故無有
失。但應責言。同一心果。何縁諸定及出定心。
前後而生不倶時起。正所求者理必前生。謂
入定心順求於定。故心無間定必前生。若爾
何縁諸刹那定前後而起。諸刹那定倶生無
用。故不倶生。由前加行勢力所引。故多念定
長時續生。非多刹那定倶起用。一刹那定所
不能爲。故不頓生。猶如識等。然諸念定是等
無間。不可説爲等無間縁。若法由前心等引
起。同一種類必不倶生。生已復能引後令起。
可名等無間及等無間縁。諸定雖由前心等
引。同一種類必不倶生。然其生已不能引後。
可名等無間。非等無間縁。是故設約無心位
辯。亦無有失。諸作是説。入二定心滅入過去。
方能漸取第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應
非過去。夫取果者是牽果能。諸牽果能是行
作用。依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
者。豈不便壞世別所依。諸有釋言。過去眼
等。於色等境。無有見聞嗅甞覺等。各別作用
故非現在。彼釋不然。應共審決眼等作用。爲
是於境見等功能爲牽果用。若是於境見等
功能。便於闇中現在眼等。未生已滅眼等何
殊。而不説爲未來過去。闇中眼等。雖無見聞
嗅甞等用。而皆現有。牽果功能。可名作用。約
有此用皆名現在。所餘取境與果等用。皆
非作用但是功能。如是功能三時容有。辯三
世處當具思擇。又過去世諸心心所。於所縁
等不能爲礙。故不能作此縁取果。復有一類
許可後執。豈不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與世
第一法爲等無間。理實應爾。然此中説等無
間縁。要至已生此縁方立。故無有過。如是二
釋未已生言。於我義宗並無違害。所縁縁性
即一切法。離心心所所縁境外。決定更無餘
法可得。以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
所縁。即此所縁是心心所。發生縁故名所縁
縁。一切法者即十二處。謂眼耳鼻舌身意識
及相應法。隨其次第以諸色聲香味觸法爲
所縁境。六根唯是意識所縁。何縁故知。經
言多法生意識故。又眼等根皆非五識境所
攝故。所識所知遍諸法故。五識所縁唯實非
假。意識所縁通於假實。諸心心所縁有非無。
破斥餘宗如順正理。然心心所所縁境定。謂
眼識等於所縁色。乃至意識等於所縁諸法。
此心心所於所縁定。爲處爲類爲約刹那。有
説。約處。謂眼識等唯縁色處。餘隨所應各
説自境。勿於一境。多心心所。住不生法。故
餘非定。且眼識等於諸色中。隨遇何色即縁
之起。若爾如何青黄等覺體不雜亂。有避此
失説約處類。非約刹那。若爾如何青黄等覺
體不雜亂。如是應説處類刹那三皆決定。豈
不一境。多心心所。住不生法。此無有失。未來
世寛豈不容受。又心心所於自所縁。前所覺
知後能隨憶。且五識等境。意識等隨憶。五識
等不能隨憶。前覺境一念縁故。無分別故。意
有二種。謂染不染。隨一覺知。二能隨憶。復有
三種。善染無記。隨一覺知。三能隨憶。復有
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隨一覺
知。四能隨憶復有五種。謂見苦所斷乃至修
所斷。見苦見集及修所斷。隨一覺知。五能
隨憶。見滅見道。所斷覺知。四能隨憶。各除他
一。廣説乃至。有十二種。謂欲界四上界各三
及學無學。欲善覺知十二隨憶。不善色善覺
知亦爾。欲覆無覆無記覺知八能隨憶。除色
有覆及無色三。色覆覺知。十能隨憶。除欲有
覆無覆無記。無色界善覺知亦爾。色界無覆
無記覺知。十能隨憶。除無色界有覆無覆。無
色有覆無覆覺知九能隨憶。除欲有覆欲色
無覆。有學覺知十一隨憶。除欲有覆無學覺
知退法如學。若不退法七能隨憶。除學及除
三界四染二十心等諸門差別。覺知隨憶如
理應思増上縁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
細故。無邊際故。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
生。是能作因。増上縁義。對三縁義。此類最
多。所作寔繁。故名増上。豈不増上攝法普
周。寧復對三。言此増上。非對三體。立増上
名。何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縁義用互不相通。
諸縁體性更互相雜。如増上縁義類無量。所
作繁廣。餘三不然。故此獨摽増上縁稱。爲攝
五因。及三縁性。所不攝義。立能作因。及増上
縁。由此二種義類最廣。故立通名。譬如行蘊。
法界法處。法寶法歸。法念住等。有餘師説。此
増上縁體類最多故名増上。所縁縁性雖遍
諸法而作所縁。不通倶有。由位狹故廢増上
名。有餘復説。所生廣故名増上縁。謂一切法。
唯除自體。遍能生起。一切有爲。如一刹那眼
識生位。除其自性用一切法爲増上縁。餘生
亦爾。此縁體用其量無邊。如契經中。説世自
法三増上者。止惡行善。所觀因故。立増上名。
謂境現前煩惱將起。隨觀彼一惡止善行。於
止行中得増上故。契經且説。増上有三。非餘
於餘無増上義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十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七
縁與因義差別云何。有説。因縁遍不遍異。
初四二縁攝六因故。二三二縁非因攝故。六
因四縁體。雖無別而義有異。且等無間及所
縁縁。既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縁義等
故。與因皆別故。有總辯因縁異。言因謂能
生。縁能長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縁攝助
因方能生。生已相續。縁力長養故。或有説。
因唯有一縁乃衆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
因不共。共者是縁。如眼如色。又作自事名因。
若作他事名縁。如種糞等。又能引起名因。能
任持者名縁。如花如帶。又近名因。遠者名
縁。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縁者能辦。如酪出生
酥人鑚器能辦。又正有義名因。能助顯發
名縁。如字界字縁。於義有差別。如斯等類差
別衆多。是故因縁別立名想。此總意顯因
親縁疎。故因縁中親疎數廣。已隨理教略*辯
諸縁。如是諸縁顯法生滅以爲作用。應説何
縁於何位法而興作用。頌曰
    二因於正滅 三因於正生
    餘二縁相違 而興於作用
論曰。前説五因爲因縁性。二因作用於正滅
時。正滅時言顯法現在。滅現前故名正滅時。
倶有相應二因於法滅現前位而作功能。此
位二因作功能者。謂倶生品。隨闕一時作用
皆無。不能取境於現在位。如是二因雖倶一
時取果與果。而今但約與果功能。所言三因
於正生者。謂未來法於正生位生現前故。
名正生時。同類遍行異熟三種法。正生位而
作功能。故有説言。等流異熟二果因力牽引
令生同類遍行。容有無間等流果起可言彼
果於正生時因興作用。異熟因果必隔遠時。
其因久滅果方正起。如何作用在果生時。非
過去時可有作用。此言作用意顯功能。二相
別中已曾思擇。其因雖滅經無量時。而有功
能令自果起。由不共故。自果生時作用雖無。
而於自果與功能上立作用名。唯取果功能
乃名眞作用餘名作用皆是假説。已説因縁
二時作用。二縁作用與此相違。等無間縁於
法生位而興作用。以彼生時前心心所引開
避故。若所縁縁能縁滅位而興作用。以心心
所要現在時方取境故。其増上縁法生滅位
皆無障住。故彼作用一切無遮。今應思擇。
倶有相應及所縁縁。若法生已方興作用。何
須立此二因一縁。若執因縁要有作用。方許
立爲因縁性者。則未來世應無因縁。然宗所
許不應爲難。若爾云何説有作用。若離如是
二因一縁。正滅位中所引諸法。應無作用取
境功能。若作用無亦名縁者。諸阿羅漢最後
心等。亦應可立等無間縁。此責非理。前已
*辯故。説所縁縁非要由有作用方立。何相關
渉。而將例彼等無間縁。彼縁要由開避牽引。
故唯現在正可安立。於未來世定無彼縁。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