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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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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有異生。應名聖者。後心無學應是異生。如
是等類有衆多失。故得非得定有別體。有爲
唯在。自蘊非餘。無爲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
得。一切有情無不成就。非擇滅者。故對法中
有如是説。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除初刹
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諸餘有情。
皆成擇滅。決定無有成就虚空。以於虚空無
有得故。亦無不成就。以無非得故。若法有
得亦有非得。若法無得亦無非得。其理決定。
依此得故説如是言。色蘊行蘊一得所得。餘
蘊行蘊説亦如是。有漏無漏一得所得。有
爲無爲一得所得。如是等類如理應思。是已
得法。不失因故。是此屬彼。智幖幟故。得有
此用。故別有體。若謂種子有此作用。理不應
然。種與餘法體別有無。倶有過故。若體別
有。體即是得。但立異名。若體別無。則善不善
雜染清淨。體應成一。便愛非愛業果雜亂。
既爾解脱體亦應無。又契經説。一切白法無
餘斷者。善法還生所執種子應成無用。如
世尊説。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法隱沒惡法
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以未斷故。從此
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彼於後時一切皆
斷。彼後決定還續善根。故所執種定爲無用。
非對法者所説諸得是法生因。現見離得已
得未得。法亦生故。由此諸師所執隨界。熏
習功能不失増長。皆已遮遣。義無別故。如是
已成得非得性。此差別義。今廣應思。且得
云何。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
    有繋自界得 無繋得通四
    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論曰。三世法得各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
得。有未來得。有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
各有三得。約容有義且作是説。其中差別後
當更辯。又善等法得唯善等。謂善不善及無
記法。如其次第有善不善無記三得。又有繋
法得唯自界。謂欲色界無色界法。如其次第
唯有欲色無色三得。若無繋法得通四種。謂
不繋法就總種類。具四種得。即三界繋及與
不繋。別分別者。非擇滅得通三界繋。若擇滅
得色無色繋及與不繋。其聖道得唯有不繋。
又有學法得唯有學。若無學法得唯無學故。
學無學法得各有一種。非學非無學法總類
得有三。別分別者。全五取蘊及三無爲。總
名非學非無學法。且五取蘊。及非擇滅。并非
聖道所證擇滅。唯有非學非無學得。若有學
道所證擇滅得唯有學。若無學道所證擇滅
得唯無學。又見脩所繋法。如其次第有見脩
所斷得。非所斷法得總有二。別分別者。諸無
漏法名非所斷。若非擇滅及非聖道所證擇
滅得唯一種。謂修所斷。若以聖道所證擇滅
及道聖諦得唯。一種謂非。所斷前言三世各
有。三得諸有爲法皆定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無記得倶起 除二通變化
    有覆色亦倶 欲色無前起
論曰。無覆無記得唯倶起。無前後生。勢力劣
故。一切無覆無記法得皆定爾耶。不爾云何。
除眼耳通及能變化。謂眼耳通慧及能變化。
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辦故。雖是無覆
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倶起得。又威儀路四
蘊之得。多分世斷及刹那斷。唯除諸佛馬勝
苾芻及餘善習威儀路者。若工巧處四蘊之
得。亦多世斷及刹那斷。除毘濕縛羯磨天神
及餘善習工巧處者。唯有無覆無記法得但
倶起耶。不爾云何。有覆無記色得亦爾。謂唯
色界初靜慮染。身語表業得亦如前但有倶
起。雖上品染。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微劣。
由此定無法前後得。欲界諸色亦定唯有倶
起得耶。不爾云何。謂欲界繋。善不善色。得無
前起。唯有倶生及後起得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六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
如是已辯得差別相。非得差別其相云何。頌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繋三 許聖道非得
    説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論曰。性差別者。一切非得。皆唯無覆無記
性攝。世差別者。過去未來各有三種。謂過
去法及未來法。一一各有三世非得。若現在
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決定無有現在非得。
以現在法與不成就不倶行故。有説現法無
現非得。性相違故。現可成法。必與得倶。定
無非得。不可成法非得亦無。故現在法無現
非得。界差別者。三界繋法及不繋法各三非
得。謂欲界繋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繋及
不繋亦爾。定無非得。是無漏者。所以者何。由
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故。如本論言。云何
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如
何無漏法可名異生性。不獲何聖法名異生
性耶。爲總不獲一切聖法。爲唯不獲苦法智
忍。有説不獲一切聖法。若爾豈不無非異生
無一。總成就一切聖法故。若有不獲不雜於
獲是異生性。若雜獲者非異生性。故無有失。
若爾本論應説純言。不爾離言見義有故。如
説此類食水食風。雖無純言而亦知彼純食
水風。不雜餘故。有説不獲苦法智忍。然非後
捨復成異生。前已永害彼非得故。何縁故知。
別有實法説名非得。以契經中説有成就不成
就故。如契經言。若成就六法不成就順忍。六
法如經。若謂未生聖法眼等。相續分位名異
生性。彼違契經。如世尊説。如是名爲隨信行
者。入正性離生超越異生地。此異生地即異
生性。何縁故知。如得捨故。如得異法故名爲
入。應捨異法故名爲超。非於爾時捨曾所得。
眼等諸法少分可知。如得未曾所得聖法。故
不可謂。未生聖法。眼等相續即異生性。故別
有法。唯異生有。遍諸異生。違聖道得名異生
性。其理必然。豈不如聖法即説是聖性。成就
此性故名聖者。如是異生法應即異生性。成
就此性故名異生。此例不然。以諸聖法唯聖
者有。可即聖法説爲聖性。諸異生法聖者亦
有。如何可立爲異生性。若異生法唯異生成。
遍異生位可異生性。惡趣無想北倶盧等。不
遍異生。餘命根等。雖遍異生而聖亦有。傍論
已了。今更應思如是非得。何時當捨此法非
得。得此法時。或轉易地捨此非得。如聖法非
得説名異生性。隨得聖法時捨三界非得。如
是住初無漏心者。於苦法智。展轉乃至住金
剛喩三摩地者。於阿羅漢所有非得。如其所
應隨得此法捨此非得。如是乃至阿羅漢果
時解脱者。於阿羅漢不時解脱所有非得。得
此法時捨此非得。餘法非得類此應思。又此
非得云何名捨。若非得得斷非得非得生。如
是名爲捨於非得。得與非得雖各有餘。得及
非得然非無窮。由得勢力成就本法。及與得
得。得得勢力。成就法得。豈成無窮。非得亦
應如理思擇。非得非得必不倶生。又從下地
生上地時。下地非得一切皆捨。從上生下類
此應知。由所依力非得轉故。如是已辯得非
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曰。有別實物名爲同分。謂諸有情展轉
類等。本論説此名衆同分。一趣等生。諸有情
類。所有身形。諸根作用。及飮食等。互相似
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如鮮淨
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
現見身形。是互相似業所引果。諸根作用及
飮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
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
所起。以衆同分有差別故。作用等別若身形
等唯業果者。隨其所樂作用等事。若捨若
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作用樂欲。展轉相似。
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
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説。非草
木等。故契經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
説。故衆同分實有義成。非唯説形色更互相
似故。就界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
分。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是衆同分依故。
非情無有。異生同分。入離生時捨。有情同分。
入涅槃時捨。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
應然。作用異故。由彼身形作用樂欲互相似
因。名爲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
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亦得。於
異生性捨而不得。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
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
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造業。又觀行者。
現證知故。何不許有非情同分。不應如是
責。有太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
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菉豆等生。又佛
世尊曾不説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
有情説有同分。非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
分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
無有展轉作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説別
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
説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
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
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眞形。雖有
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
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
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説由此法生。
又前説故。前説云何。謂見身形是互相似業
所引果。諸根作用及飮食等有差別故。是諸
同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
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
故即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
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
色性成。此應顯成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
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刹那
非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
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
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
正理人不應收採。已辯同分。無想者何。頌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
滅。名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
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
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
無想定所感異熟果。此定不能引衆同分及
命根故。以衆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
靜慮所感異熟。彼處餘蘊是共異熟。以生無
想有情天中多時有心。謂入無想前及出無
想後。然無心位時極長故名無想天。無想有
情居在何處。居在廣果。謂廣果天中有高勝
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彼以業生等無間
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命根等。
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
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
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食無。有心位中二種倶
有。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歿。歿已決定
生於欲界。非餘處所。先脩定行所感壽量勢
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
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
業。如應生彼北倶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
已辯無想。二定者何。謂無想定及滅盡定。初
無想定。其相云何。頌曰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脱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説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爲無
想。如是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説如是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由
正成辦或極成辦。故名爲定。有餘師説。如
理等行。故名爲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無想
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由厭壞想生此定
故。非諸異生能厭壞受。由耽著受而入定故。
此定在何地。謂在後靜慮。即在第四靜慮非
餘。此不應説。所以者何。此定能感無想異熟。
已説無想居廣果天。當説廣果在後靜慮。豈
於餘地而修彼因。此責不然。曾無説故。未曾
有處。説無想定。爲無想因。豈不前頌説無想
爲異熟。於彼釋中説爲無想定果。此亦不然。
曾未有頌作如是説。今説乃成。何故此定名
異生定。爲求解脱修此定故。彼執無想是眞
解脱。執無想定爲出離道爲證無想。而修此
定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爲眞解脱及眞出離。
故説此定名異生定。前説無想是異熟故無
記性攝。不説自成。今無想定一向是善。豈不
此是異熟因故善性所攝。不説自成。此於無
想有情天中爲因能招五蘊異熟。不爾頌中
猶未説故。又染無記誰復能遮。若爾此中應
言純善。不爾離言見義有故。此應准前異生
性釋。或唯言善。已顯非餘。此定既是異熟因
性。爲順何受。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
一類諸師作此定執。理順生受及不定受。所
以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入正性離生。入已
必無現起此定。由約現行説無想定名異生
定。非約成就。又許此定。通是此法。外法異
生。所得非聖。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
不樂入故。頌中已説。求解脱言即顯此定唯
屬異生。復言非聖便爲無用。此初得時爲得
幾世。此於諸位中如別解脱戒念念別得未
曾得故。第一念時非得過去。以無心故不
修未來。故初得時唯得一世。謂得現在第
二念等。乃至未出亦成過去。出已乃至未
捨已來唯成過去。如天眼耳無未來修。唯
加行得非離染得。次滅盡定。其相云何。頌

    滅盡定亦然 爲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
論曰。如前無想定。滅盡定亦然。謂如已離第
三靜慮貪者。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
定。如是已離無所有處貪*者。有法。能令
心心所滅。名滅盡定。如是二定差別相者。前
無想定爲求解脱厭壞於想。以出離想作意爲
先。而得證入。今滅盡定爲求靜住厭壞散動。
以止息想作意爲先。而得證入。前無想定在
色界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以在非想
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説
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説
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何縁下地無此
定耶。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
解脱故。謂由二縁立此解脱。一者厭背一切
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
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
亦不名爲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
名厭背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於三
性中前及此定。倶唯是善。非染無記。非諸聖
者厭怖散動取染無記爲寂靜住。前無想定
能順生受及不定受。今滅盡定通順生後及
不定受。謂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及不
定受。或全不受。謂若下地起此定已。不生上
地便般涅槃。此滅盡定能招有頂四蘊異熟。
前無想定唯異生得。此滅盡定唯聖者得。非
諸異生能起滅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
斷故。未超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
無能。非諸異生能超有頂見所斷惑。故唯聖
者得滅盡定。一切聖者得有頂時。皆得如斯
滅盡定不。應言不得。由此定非離染得故。
由何而得。由加行得。要由加行方證得故。如
無想定初證得時。唯得現在。不得過去。不
修未來。要由心力方能修故。第二念等乃至
未捨亦成過去。世尊亦以加行得耶。不爾云
何成佛時得。彼謂世尊盡智時得。豈不盡智
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
金剛喩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
得故。於成佛時應説盡智。不由加行而現在
前。暫起欲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徳隨樂起故。
非佛身中所有功徳成佛時得。如何可説佛
盡智時得滅盡定。由菩薩時永離一切煩惱
染故。令佛身中功徳得起。故説如來所有功
徳皆離染得。故彼所言亦有過失。隨宜爲彼
而釋通者。謂於近事而説遠聲。或金剛喩三
摩地時。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間刹那定成
佛故。且置斯事。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盡智
時。如何得成倶分解脱。永離定障故。捨不成
就故。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
脱。西方師説。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菩提。
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説。非前起滅定後方
生盡智。何因此國毘婆沙師。知盡智前未起
滅定。何爲不責西方起因。且我迦濕彌羅國
説三十四念得菩提故。謂諸菩薩決定先於
無所有處已得離貪方入見道。不復須斷
地煩惱。三十四念得大菩提。諦現觀中有十
六念。離有頂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品煩
惱。有九無間九解脱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
成三十四。於此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故
於前位決定無容起滅盡定。若於前位起滅
盡定。便越期心。然諸菩薩決定不越要期心
故。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爲非前因。
雖已説二定有多同異相。而於其中復有同
異。頌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論曰。言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二倶
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然於此中有説唯在
下三靜慮入無想定。非在第四。勿因與果
極相隣逼。有説亦在第四靜慮入無想定。除
無想天。以生彼天受彼果故。有餘師説。唯在
欲界入無想定。非在色界。彼違論文。謂本論
言。或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𢋨有情。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若入無想定。若
入滅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
色有。此有非五行。由此證知。如是二定倶依
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言異相者。謂無想
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
中。謂滅盡定唯在人中。得初修起唯人中有。
説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有在人中
初修得已。由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
後復修起。非在無色能入滅定。無所依故。
命根必依色心而轉。若在無色入滅定者。色
心倶無。命根應斷。諸蘊展轉相依而住故。
無有情唯具一蘊。又心心所不相離。故亦無
有情唯具三蘊。何因故知。滅定有退。准鄔陀
夷契經義故。經言。具壽有諸苾芻。先於此處。
具淨尸羅。具三摩地。具般羅若。能數入出滅
受想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彼於現法或臨
終位。不能勤修令解滿足。從此身壞超段食
天。隨受一處意成天身。於彼生已復數入出
滅受想定。亦有是處。應如實知。此意成天
身。佛説是色界滅受想定。唯在有頂。若得
此定必無退者。不應得往色界受生。如是廣
釋二定異相總有六門。謂地加行相續異熟
順受初起有差別。故今應思擇。滅盡定中。總
滅一切心心所法。何縁唯説滅受想定。厭
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爲見愛雜染
所依故偏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
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此滅定位
決定無心。以一切心皆與受想倶生滅故。如
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三和合觸倶
起受想思。乃至廣説。曾無處言。有第七識。可
執彼識離受想生。此經倶言。顯同時起。蘆束
相依爲譬喩故。説心心所生縁等故。非此定
中唯想受滅。此中亦説。意行滅故。若此定中
心不滅者。想受二種亦應不滅。能生彼觸應
亦有故。由此滅定必無有心。然定後心復得
生者。定前心作等無間縁所引攝故。又加行
中要期勢力所引發故。滅盡定體應知實有。
能遮礙心令不生故。若謂定前心遮礙餘心
者。則應餘心畢竟不起。若謂有根身能起餘
心者。應一切時諸識頓起。説依前心後心起
者。以無第二等無間縁。雖有同時所依境界。
而無一切境識頓生。若執不待自類因縁待
有根身識便起者。彼一切位一切境識。何法
爲礙起不同時。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
心。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
別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
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爲。
實而非假。脩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
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
遮礙用。意法爲縁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
想定及與無想。隨其所應已辯二定。命根者
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論曰。命體即壽。故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
界壽。異名雖爾自體未詳。應更指陳。何法名
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説名爲壽。故世尊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此壽能持。我説是業。一
向是業異熟果故。一期生中常隨轉故。煖非
一向業異熟果。識二倶非。雖有一期常隨轉
處。而非一向是業異熟。故不可説識由業持。
是故説壽能持煖識。非非業感。識流轉中業
有少分能持功用。一同分中異熟生識斷而更
續。唯壽力持復如何知壽能持煖。要有壽者
方有煖故。諸無煖者亦見有壽。故知壽體非
煖所持。由此故知。別有實法彼力能持有情
煖識。説名爲壽。此即命根。如是命根非唯依
身。無色亦有故。非唯依心。無心亦有故。若爾
依何。依先世業及現同分。其衆同分亦准命
根。命行壽行有何差別。若生法壽名爲命行。
不生法壽説爲壽行。有作是言。非所棄捨名
爲命行。是所棄捨名爲壽行。復有説言。若
神足果名爲命行。若先業果名爲壽行。復有
説者。若明増上生名爲命行。無明増上生名
爲壽行。或有説者。唯離貪者相續所得。名爲
命行。亦有貪者相續所得。名爲壽行。是爲命
行。壽行差別。已辯命根。何謂諸相。此有四。
四者何。頌曰
    相謂諸有爲 生住異滅性
論曰。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依此説有諸行種類。此中生者。謂有別
法。是行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
故。能引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爲彼勝縁
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
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諸行。必藉前生倶生
同類異類縁力故。起思因果。中當廣顯。示前
生同類異類縁。中同類縁強隨彼起故。倶生
縁内無同類縁。異類縁中有偏勝者。如縁眼
色眼識生中。説眼爲因。色爲縁性。雖隨&T055626;
一眼識不生而眼識生。隨眼非色。是近縁性
故説爲因。眼識倶生一果諸法。爲縁助識
力勝非眼。又於倶起一果法中。自有相生力
偏勝者。如風望火風助火力。令其熾然世極
成故。現見異聚風偏順火。故可比度同聚必
然。是故倶生諸行縁内生力勝者。偏立生名。
此生功能。於生初念無漏諸得其相最顯。
既於此處見有勝能。可比度餘。應知亦有。住
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
如諸行生必待別法。爲勝因助引果勝用。亦
應必待別法爲因。非對法者所許諸行。待衆
因縁體暫有位。對法諸師説爲現在。亦説
有住。諸行爾時引自果故。又即於此立爲作
用。世尊亦言。諸行暫住。又説諸色有生住時。
此不可言據相續説。一刹那頃亦苦性故。相
續必覽刹那成故。諸有爲相但依相續。前
後建立。理必不成。故有別法能爲諸行引果
作用無障近因。對法諸師説此爲住。異謂別
法。是一切行自類相續。後異前因不可無
因。自然有異。同一識相前後相續。轉變無因。
理不成故。生無色界受等相續念念變易。此
用最顯見無色界。有異勝能可比度餘。應知
亦有。滅謂別法是倶生行。念念滅壞。無障
勝因。不可執無爲滅相體。無從縁起理不成
故。亦不應説有生滅故。又契經言。應知生
滅縁無境智。理必非有。故不可説無爲滅
相。又如生法。由別生生。滅法亦應由別滅
滅。總言性者。是實體義。若有爲相有四體別。
何故契經但説三種。契經爲顯有爲無爲
失差別。故不説住。或若有相唯表有爲。契
經偏説非住相體。唯表有爲。常亦有故。非
此不説是無住因。餘經説行有生滅法。非無
異法。此亦應爾。雖有四相隨所化宜。隱住説
三。而無有失。或此經中已密説住。無唯聲
故。或此經中住異合説。若不爾者。但應言
異爲顯有爲住必兼異。不同無爲有住無異。
非此經中言住異者。顯住即異。但顯有爲有
起有盡有住有異。無爲有住無所餘三。故諸
有爲與無爲別。由斯對法説諸有爲定有四
相。理無傾動。此生等相既是有爲。應更別有
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更有餘生
等相故。實許更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論曰。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
非餘。此謂前説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
隨相。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諸行有
爲。由四本相。本相有爲由四隨相。世尊何處
説隨相耶。有契經言。老死起故。此經亦説。定
有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爲故。生生等相亦
起等性故。契經既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
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故知
此中亦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
中亦説隨相。言有爲之起。亦可了知者。起
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
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故
契經中。於無爲法説尚無有起等可知。此意
説言。諸無爲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生生
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説無起等可知
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説諸有爲相
復有相故。契經説色有起盡。此復應知。亦
有起盡乃至廣説。由此故知。相復有相。若
爾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
各四。展轉無窮。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
一。功能別故。爲親縁用。名曰功能。謂四本
相。一一皆於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
一法有用。其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
法倶起。自體爲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
其自性能爲親縁生餘八法。諸法於自體無
生等用故。隨相生生爲親縁用。於九法内唯
生本生。此生一生。多由功能別故生性。既
無異功能何有別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
功能損益差別。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
識意識境有少。多謂爲親縁令引自果作用
得起。是生功能。本相中住。亦除自性。能爲親
縁。住餘八法。隨相住住。能爲親縁。於九法中
唯住本住。謂爲親縁。令法暫住。能引自果。是
住功能本相中異。除其自性。能爲親縁。異餘
八法。隨相異異。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異本
異。謂爲親縁令引自果作用衰損。是異功能。
本相中滅。除其自性。能爲親縁。滅餘八法。隨
相滅滅。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滅本滅。謂爲
親縁令引自果。作用滅壞是滅功能。是故生
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七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四
雖離所相別有生等。與所相法倶時而起。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如體
不同用有別故。執所相外無別生等。一一刹
那有四相者。如斯過失不可救療。一法一時
功能差別。理不成故。許所相外有別生等。無
斯過失。相體不同助縁差別。時分功能理有
異故。然有爲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爲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
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諸
有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
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若有別法於未獲
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
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功能。
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時。由
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縁攝助。於
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功能。是餘三相。
於正生位生爲内縁起所生法。至已生位
此所生法名爲已起。於正滅位住爲内縁。
安所住法。令引自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
名於自果已能引發即正滅位。滅爲内縁壞
所滅法。至已滅位。此所滅法名爲已壞異相
亦爾如應當知。有餘師説。因要待處。世時
位伴。能與果故。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
或有因待處與果。如雨要待雲處方生。要
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無上正等菩提。或
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因順解脱分。要在
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因待時與果。如輪王
業要劫増時。方能獲得轉輪王位。或復有
因待位與果。如諸種子至變異位方能生
芽。初無漏心及光明等體雖先有。而要未
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或復有因待伴與果。
如四大種心心所等。要與伴倶能有所作。由
斯差別縁起正理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
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
時各起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故無一法
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又正滅時。此
所相法由餘住相爲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
自果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
損。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爲勝因故。令其滅壞。
故三一時無相違失。時所相法爲名安住。爲
名衰異。爲名壞滅。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何異相。即於住時衰損能
引自果作用損彼作用。令後果生劣於前因。
是異相力。後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復由倶
起異相爲縁衰損。能令後果更劣於前。如是
一切有爲相續刹那刹那令後後異。故前前
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
有差別故。前諸刹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
増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斯過失。住相
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摧伏異故。若生在
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彼能
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所辯。謂有別
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
引果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
助功能。是名生相。又作是説。因要待處。世
時位伴。方與果故。即依此義説如是言。頌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縁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助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縁。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縁合諸法即生。無即不生。
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縁力生。此責不然。唯
許衆縁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未來
諸法因縁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來諸
法因縁無別者。何不頓皆生。又因縁中隨&T055626;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能
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應
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但
應因前眼後眼得生。許大種能生應成無用。
又如種子水土等縁。隨*&T055626;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生
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爲
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變。
誰爲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縁助業
種方能生。應但縁能生。何勞業種。以衆縁助
業果乃生。衆縁若無果不生故。既頼縁助而
業種非無。雖藉衆縁寧撥無生相。又於眼等
諸識生中。處處經言。雖有眼色若離作意眼
識不生。然説識生縁眼及色。故不應難。因縁
力生。何勞生相。又見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爲
因起無漏得。得自相有前已極成。應説除生
有何別法。能作此得前倶起因。若全無因得
不應起。則初無漏應不説成。生相生時爲亦
別有。倶生因不應言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
法。云何異滅爲生助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
同一果法展轉爲因。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
有釋言。諸有爲法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
四相一一用時。以此爲門餘皆助力。是故所
説生生所生。非離因縁理善成立。餘廣決擇
諸有爲相。如順正理及五事釋。已略分別諸
有爲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説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説
故。諸想總説即是名身。諸章總説即是句身。
諸字總説即是文身。言總説者。是合集義。於
合集義中説殟遮界故。想者眼耳瓶衣等想。
謂於諸法分別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如
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鼻舌身意等。章謂
章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説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説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如是句等。字謂&T046110;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説。本論中言。云
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等
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多
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等
體實相中何用推徴名等假合。又名等三相差
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以共立爲能詮
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
體。猶如影響。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境中
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説者聲已滅位。猶
令繋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是文。此中
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
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於彼。句者即能
辯所説義。謂能辯析差別義門。文者謂能有
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
繋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
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有説言如靜慮者。
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爲梯隥。文
於名句及義亦爾。名句文身理實皆是不相
應行。而經論中説非色法皆爲名者。以色相
顯當體立名。非色相隱從詮立目。義爲可説
不可説耶。理實應言義不可説。然共施設。
聞言解義。因語發名。名顯義故。三世等法各
有三名。謂去來今三時説故。又一切法無無
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境。故薄伽梵説如
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有餘師説。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説。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説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尊。
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名火
名蛇名蔓名渇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脩名廣
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
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如何
乃説爲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理
教分明。證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
文即語別説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句又言
依義不依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
陀。謂造頌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
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
言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
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此等教
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其體如聲。實
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
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
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
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
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説。此不聞聲得
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
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
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
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
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
差別。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吒多波等。要由語
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
即能顯義。由斯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
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説。名等所説。義倶非二如是則爲無倒建
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聲皆稱爲語。
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謂
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爲能詮定量。若此
句義由名能顯。聲即能詮。何須名等。何等名
爲能詮定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説爲
能詮定量。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
是諸字。定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
字故。因如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
量。諸能説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
由此自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
非唯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
能詮所欲説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
思發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
名如何由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
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
等。謂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
若謂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
所推徴末爲過難。然能説者。以所樂名。先
蘊在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爲
他宣説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説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内。設全發語無定表詮。
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應唯執別
有文體。即總集此爲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爲
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倶時轉故。既不倶
轉如何總集。或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縁斯
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
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
非假。若爾即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爲實有
性。無如是失。於一字中亦有名故。無有假法
攬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似。既於一字亦得
有名。此名如何知離字有。如是一字如無義
字無有所詮。依此爲縁別有名起。方能表義。
然極相近。別相難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
許即聲。由先契約宣唱差別。能表於義説爲
名等。斯有何失。此亦不然。能詮契約即聲差
別。理不成故。若共所立能詮契約即聲差別
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非青與
黄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可知。雖二色中
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黄非異色故。眼
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知此彼差別。又理
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故不應言能詮契
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契約者。雖復得聲
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了別。此望餘聲有
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差別者。於有義聲
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未共立差別契應
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別。於餘聲上此差別
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得二聲時雖不了義。
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能了達有契約聲無
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別有名句文身。縁聲
而生能顯了義。又經主説。諸刹那聲不可聚
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又自釋言。云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
那能生無表。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
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執。語能生
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説。
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
文由語若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
違害自所禀宗。彼説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
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
傳傳相資最後刹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
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
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
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
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
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
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
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
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説。
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
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
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説一字時但可有名。
説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
謂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
謂名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
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門故餘
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説。句亦多位。謂處
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
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
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
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後
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
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句。
説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四
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字時
但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説。説
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
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字時有
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二字時有名有名
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
身。説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
説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
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名句
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復應思
惟。如是名等何界所繋。爲是有情數。爲非有
情數。爲是異熟生。爲是所長養。爲是等流性。
爲善爲不善。爲無記。此皆應辯。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色界
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靜
慮。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者。
説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
繋。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彼復作
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欲界繋。義
如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
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
思。若説此三隨身繋者。説生欲界或四靜慮。
名等及身各自地繋。語或自地。或他他繋。義
如前説。此二説中。或言上地亦有名等而不
可説。雖有二説然初説善。又名等三有情數
攝。非情有爲不成就故。能説者成。非所顯義。
唯成現在。不成去來。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
所長養。非異熟生。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
所生。増上果故。又名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
攝。故斷善者。説善法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
善法。離欲貪者不成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
汚。成能詮名等。非所詮法故。如上所説。餘不
相應所未説義今當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爲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學
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先業所引生。是
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得及諸
相類並通三。謂具刹那等流異熟。非得二定
唯是等流。唯言爲明非異熟等。所餘應説而
不説者。命根無想如前説故。餘義准前已可
知故。謂説得等唯成就故有情數攝義可准
知説諸有爲有生等故。准知諸相通情非情。
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於此無勞重説。如
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且因
六種。何等爲六。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増不減一能作
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説。
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
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
而説。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即親順益所生
果義。如是六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
名。定無大師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
經中現無由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
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説對法
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説
言。此六因義説在増一増六經中時經久遠其
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
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
經。其理必然。如四縁義。雖具列在此部經
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
既見餘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
見經中處處散説。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
經説。眼色爲縁生於眼識。又如經説。二因二
縁能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
有能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有
三道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説。三和合觸倶起
受想思。諸如是等即倶有因。諸行倶時同作
一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説。如是補特
伽羅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
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
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
説。苾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
趣入。無明爲因起諸染著。明爲因故離諸染
著。諸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
由牽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見爲根信證
智相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
了知乃爲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
因。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
此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
業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
如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
經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
若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
如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
見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
能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
類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
漏。是脩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
言。諸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
等即異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
故立此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
故不見。諸有智人應勤覺了。又薄伽梵處處
經中説有倶生前生因義。依此有彼。有此生
故彼生。如次應知。有二因義。又薄伽梵於
契經中分明顯説二種因義。謂契經言。諸有
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造福行。此經即
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説。眼色爲縁。廣説乃至。
意法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意者。
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此經則顯有
倶生因。一心中説有展轉爲因故。非謂此經
據相續説。理不成故。同因所起。執不倶生。甚
爲迷謬。此廣決擇如順正理及五事論。應如
實知。已略擧因。今當廣辯。且初能作因相云
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能作因。
由彼生時皆不爲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
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爲依止因。以所
縁色爲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爲不斷
因。以相應法爲攝受因。以倶有法爲助伴因。
以耳根等爲依住因。此等總説爲能作因。於
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
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爲障礙住故。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
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
即別名。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
爲因。可名非因。不生能故。又能作者。是餘親
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或此令他能有所作。
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何縁自體。非
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
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爲障礙。又一切法不
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若有應與現事
相違。一法生時餘相違法。亦無障住故能爲
因。非彼與此。有時爲因。有時非因。應合正
理。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諸法相望皆有障力。
而不爲障故能爲因。若處有一餘必無故。無
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
法内。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由二縁
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縁有。諸法生位。
必待勝力各別因縁。及待所餘無障而住。増
上縁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無諸法乃生故。
唯由無障礙説一切法名爲能作因。非有障
力而不爲障。與無障力不爲障者。於無障時
少有差別。倶有無障力同無勝用故。由斯理
趣諸法不頓生非如作者皆成殺等業*&T055626;
用縁因等起故。即由此理過去諸法與餘二
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果。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非
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果必由因取故。
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
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爲現
在果。有爲望有爲。展轉是因果。有爲望無爲。
此非因彼非果。無爲望無爲。展轉非因果。無
爲望有爲。此是因彼非果。由斯故説果少因
多。以能作因通一切法。其増上果唯有爲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八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五
已辯能作因相。倶有因相云何。頌曰
    倶有一果法 如大相所相
    心心隨轉等
論曰。若有爲法同得一果。可得説此爲倶有
因。由助彼力得一果故。其相云何。如四大種。
更互相望爲倶有因。雖有體増體不増者。而
皆三一更互爲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亦不
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四大種
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諸相與
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皆互爲因等言爲明
諸心隨轉及諸能相亦互爲因。是則倶有因。
由得一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然本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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