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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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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説名輕安。心
平等性。説名爲捨。掉擧相違如理所引令心
不越。是爲捨義。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増上所
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説名爲慚愛樂修習
功徳爲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説名爲愧。有
説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説名爲愧。二根
者謂無貪無瞋。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
違無愛染性。名爲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
哀愍種子。説名無瞋。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
賢善。性説名不。害於諸已生功徳過失守護
棄捨。於諸未生功徳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
性。説名爲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
堅進不息。説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
諦觀察無量過患。法實性故。起順無貪心厭
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欣求過
患出離對治。此増上力起順證修心欣尚性。
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喜受。
與此相應名欣作意。諸契經中。喜欣別説從
欣生喜。契經説故。諸作是説。劣喜名欣。彼
輕安等應同此説。無異因故。何因唯喜説
有勝劣。非輕安等故理不然。欣厭行相更互
相違。於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於此不正顯
説。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倶轉。
定無有欣厭行倶轉。爲表此二定不倶行。説
二及言行相違故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五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二
如是已説大善地法。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
地。此中若法大煩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
謂法恒於染汚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惛掉恒唯染
論曰。云何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以恒唯
與諸染心倶。頌言染者。是染心義。又放逸等
及與無明。如其次第應知即是前不放逸勤
信輕安捨等所治。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
理解。無辯了相説名愚癡。即是無明無智無
顯。逸謂放逸。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爲放逸。
怠謂懈怠。於善事業&T055626;減勝能。於惡事業
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爲懈怠。由此説爲鄙
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不信者謂心不
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寶靜慮等至現前輕
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爲不信。
惛謂惛沈&MT90116;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説名惛
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
由是説爲輕安所治。心爲大種。能生因故。由
此爲先起身重性。假説惛沈。實非惛沈。彼是
身識所縁境故。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
説爲大煩惱地法。有言。彼論説無明名。唯
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
此地法不説而成。有説此名總目二義。掉謂
掉擧。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寂靜性。説名
掉擧。心與此合越路而行。非理作意。失念
心亂。不正知。邪勝解。前已説爲大地法故。於
此地法中雖有而不説。如於大善地法不説
無癡善根。唯諸染心恒有此六。如是已説大
煩惱地法。大不善法地名大不善地。此中若
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謂法恒於
不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論曰。唯二心所但與一切不善心倶。謂無慚
愧。故唯二種名此地法。此二法相如後當顯。
如是已説大不善地法。小煩惱法地名小煩
惱地。此中若法小煩惱地所有名小煩惱地
法。謂法少分染汚心倶。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爲 小煩惱地法
論曰。類言爲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小是少
義。顯非一切染汚心倶。又無相應。唯修所
斷。意識倶起無明相應。隨煩惱中當釋其相。
此諸心所皆實有性。非一品類所縁義中。種
種行相倶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縁義。差別
行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
續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
燈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如是已説大
地法等品類決定心所差別。復有此餘不定
心所。惡作睡眠尋伺等類。總説名爲不定地
法。今應決擇。一切心所諸心品中倶生數量。
何心品内有幾心所。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増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倶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遍不違 若有皆増一
論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
二。謂不共無明倶生及餘煩惱等倶生。無記
有二。謂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如是欲界一
切心品。決定恒與尋伺相應。故善心品有二
十二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
不定。二謂尋與伺。此中勤捨應不倶生。行相
違故。如進與止。造脩委棄。理不同時。契經亦
遮。此二倶起。説脩二法。時非時故。如契經
説。心若惛沈。爾時應脩擇法勤喜脩輕安定
捨則爲非時。心若掉擧。爾時應脩輕安定捨
脩擇法勤喜則爲非時。倶生無失不相違故。
住正理者起如理行不息名勤。即於爾時棄
非理行平等名捨。又於如理非理行中。捨如
持稱進止平等故。捨與勤更相隨順。起善止
惡行不相違。若於所縁一取一捨。更相違背。
可有此失。不定地法復有二種。一者惡作。二
者睡眠。非此二法貫通三界及六識身。有漏
無漏。非唯不染。亦非唯染。故善心品非一切
時。皆有惡作。但容可有。有時増數至二十三。
言惡作者。悔以惡作爲所縁故立惡作名。如
無相定。有説無相及身念住有處名身。若爾
有縁所未作事。心生追悔。應非惡作。不爾未
作亦名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
是我惡作。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
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
是事。然有追變。我須何爲。不消而食。我
何爲。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
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
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説惡作有如是相。謂
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惡作
有四。謂善不善。一一皆依一處起故。若於不
善不共心品。應知二十心所倶生。謂十大地
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不善地法。并二不定。
謂尋與伺。何等名爲不共心品。謂此心品唯
有無明。無有所餘貪隨眠等。如不共品邪見
見取及戒禁取倶生亦爾。大地法中即慧差
別。説名爲見。故數不増。頌言唯者。是簡別
義。謂唯見倶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
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倶非餘煩
惱。貪慢二種歡行轉故。瞋外門轉。行相麁
故。非惡作倶。疑不決定。惡作決定故不倶起。
有身見等。歡行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
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
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
倶。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倶容在不共。
忿等亦爾。於四不善貪瞋慢疑煩惱心品。有
二十一心所倶生。二十如不共加貪等隨一。
於前所説忿等相應隨煩惱品亦二十一心所
倶生。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隨一。不善惡作
相應心品亦二十一心所倶生。謂即惡作
二十一。若於無記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
所倶生。謂二十中除大不善。欲界無記有
覆心者。謂與薩迦耶見及邊執見相應。不増
見義如前應釋。於餘無記無覆心品。許唯十
二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并不定尋伺。有執
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此相
應品便有十三心所倶起。睡眠一切不相違
故。於諸心品皆可現行。於善不善無記心品。
隨何品有即説此増。隨其所應當各増數。工
巧處等諸無記心。似有勇悍。然非稱理。而起
加行。故無有勤。又非染汚故無懈怠。無信不
信類此應知。已説欲界心所倶生諸品定量
當説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
    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論曰。初靜慮中於前所説諸心所法。除唯不
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唯不善者謂瞋煩惱
及無慚愧。除諂誑憍所餘忿等。餘皆有者如
欲界説。中間靜慮除前所除。又更除尋餘皆
具有。第二靜慮已上乃至無色界中。除前所
除。又除伺等。等者顯除諂誑。餘皆如前。具有
以從欲界乃至梵天。皆有王臣衆主等別。故
有諂誑。上地皆無。如是已説三界所繋諸心
心所倶生定量有諸心所。性相似同難知差
別。今隨宗義辯彼別相無慚無愧。愛之與敬
別相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
    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論曰。無慚無愧差別相者。於諸功徳及有徳
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説名無
慚。諸功徳者謂尸羅等。有徳者謂親教等。
於此二境無敬無崇。是無慚相。即是崇敬能
障礙法。或縁諸徳説爲無敬。縁有徳者説爲
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總顯前二。或隨次
第。於所造罪不見怖畏。説名無愧。諸觀行
者所呵厭法。説名爲罪。於所呵厭諸罪業中。
不見能招此世他世。譏毀讁罰。非愛難忍。
異熟果等。諸怖畏事。是無愧相。即不忌憚罪
業果義。不見怖言。欲顯何義。爲不見彼怖。爲
見而不怖。前應顯無明。後應顯邪見。此言不
顯見與不見爲無愧體。但顯有法是隨煩惱。
能與現行無智邪智爲隣近因。説名無愧。此
略義者。謂能令心於徳有徳無所崇敬。名曰
無慚。於罪現行無所忌憚。名爲無愧。有餘師
説。於諸煩惱不能厭毀。名曰無慚。於諸惡行
不能厭毀。説爲無愧。有説獨處造罪無恥。名
曰無慚。若處衆中造罪無恥。説爲無愧。有説
現起不善心時於異熟因無所顧眄。名曰無
慚。於異熟果無所顧*眄。説爲無愧。諸不善
心現在前位。皆於因果無所顧*眄。故一心中
二法倶起。由此翻釋慚愧異相。若淨意樂。爲
習善人所樂勝業名有慚者。爲得善人所樂勝
果名有愧者。諸有愛樂勝業勝果。必亦怖於
惡因苦果。一切善心現在前位。定於因果皆
無迷惑。故慚與愧一心並生。故有餘師。以如
是義摽於心首。説如是言。於所造罪自觀無
恥。名曰無慚。觀他無恥。説爲無愧。謂異熟因
當時現起。故名爲自。其異熟果後時方有。故
説爲他。彼義意言。諸造罪者意樂不淨。於現
罪業及當苦果。皆無顧*眄。已説無慚無愧
別相。愛敬別者。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愛有
二。一有染汚。二無染汚。有染謂貪。無染謂
信。信復有二。一忍許相。二願樂相。若縁是處
現前忍許。或即於中亦生願樂。此中愛者是
第二信。或於因中亦立果稱。前信是愛。隣
近因故。名愛無失。敬謂敬重。體即是慚。謂
如前釋大善地法中。言心自在性説爲愧者。
應知即是此中敬體。然復有言。有所崇重故
名爲敬。由此爲先方生慚恥。故敬非慚。彼師
應許。無慚恥者。能起恭敬。以執先起敬時未
有慚恥故。應無慚恥者能起恭敬。若謂敬時
已有慚恥。則不應説由敬爲先方生慚恥。若
謂敬時非無慚恥。然敬非慚。此亦非理。言敬
非慚。無證因故。非敬爲先方生慚恥。勿無慚
者能起恭敬。又勿有敬而無慚恥。然復確執
敬體非慚。但有虚言都無實義。故應敬體是
慚差別。謂或有慚名有崇重。此慚差別説名
爲敬。補特伽羅爲境界故。即慚差別得崇重
名。夫崇重者是心自在。心自在性已説爲
慚。謂於心中有自在力。能自制伏有所崇重。
故説敬體是慚差別。於諸所尊有所崇重。故
名爲敬。是境第七。或因第七由於所尊發隨
屬意。即名爲慚。此慚即是有所崇重。故此敬
體是慚差別。義善成就。即由此證。補特伽羅
爲境信慚。説名愛敬。非謂以法爲境起者。故
愛與敬。雖是大善地法所攝。而於無色不立
爲有。有餘師言。信順親密而無耽染。説名爲
愛。瞻望所尊崇重隨屬。説名爲敬。有餘師説。
親近善士。因名爲愛。不越彼言。因名爲敬。
復有説者。於和合衆見等皆同。故名爲愛。於
可尊重深心恭事。故名爲敬。此愛與敬。欲色
界有。無色界無。無依處故。如是已説愛敬別
相。尋伺憍慢別相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擧
    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論曰。尋伺別者。謂心麁細。心之麁性。説名
爲尋。心之細性。説名爲伺。若爾尋伺體不異
心。經即就心説二性故。此言非理。由不了達
經義趣故。經言所有心麁細性名尋伺者。由
有此法心起便麁。此法名尋。由有此法心起
便細。此法名伺或作異釋。故體異心。謂我不
言。心之麁性名心麁性。心之細性名心細性。
者爾云何依心麁性名心麁性。依心細性名
心細性。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増時別故不
相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
増。麁心品中尋用増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
細心品中伺用増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
謂酢用一切時増故非喩者。此言非理。我
不定説。以酢喩尋水喩於伺。但有用増者。即
説如酢故。由是尋伺。雖一心中體具可得。用
時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並
現行。而得説心爲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用
増。此法爲門。總標心品。諸無色法就用説
増。如是已説尋伺別相。慢憍別者。慢謂對他
心自擧性。稱量自他徳類勝劣。若實不實。心
自擧恃陵蔑於他。故名爲慢。憍謂染著。自法
爲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位戒
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於諸善本
無所顧*眄。故名爲憍。於諸善本無所顧者。
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樂修習。是謂慢憍差
別之相。如是已説諸心心所品類不同倶生
決定差別之相。然心心所於契。經中隨義建
立種種名相。今當辯此名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
    有縁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論曰。心意識三體雖是一。而訓詞等義類有
異。謂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
頗勒具那契經意遣。能了別者非無了別。或
種種義故名爲心。即此爲他作所依止故名
爲意。作能依止故名爲識。或界處蘊施設差
別。或復増長相續業生種子差別。如是等類
義門有異。故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一。如
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一。諸心心所名有
所依。所縁行相相應亦爾。名義雖殊而體是
一。謂心心所。以六内處爲所依故。名有所依。
以色等境爲所縁故。名有所縁。即於所縁品
類差別。起行相故。名有行相。平等倶時與
他性合。行所縁境故名相應。云何平等。五義
等故。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説相應。所依所
縁行相時事皆平等故。事平等者。一相應中
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心所離心別
有自性。然譬喩者。説唯有心無別心所心想
倶時。行相差別不可得故。又經唯説識入胎
故。又説或心或意或識。長夜流轉生諸趣故。
又説士夫六界攝故。又説我今不見一法速
疾迴轉猶如心故。又説我今不見一法若不
修習則不調柔無所堪能猶如心故。又説心
遠行獨行故。又於心所多諍論故。謂或有説
心所唯三。或復有説心所唯四。或説有十。或
説十四。故唯有識隨位而流。説有多種心心
所別。如甘&T043491;汁如倡伎人。故無受等別體
可得。然心心所。時境性同。行相無別異相難
了。故契經言。心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
若思若識。如是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
別之相。然識與想其相各別。謂於境中。總了
名識別取名相。施設名想。以心強故。諸契經
中處處偏説如王來等。遮心並起。故説獨行。
心所難知故多諍論。豈多諍論便撥爲無。勿
彼此中間亦無便有失。然諸論者。皆信離心
別有心所。但於多少數増減中而興諍論。以
經不説數定量故。若執受等是心差別。如何
即心可名心所。據何定理説識爲心。復以何
縁即名心所。若謂諸識體即是心。受等諸法
是心體類。心相續中有此法故。名心所者。何
故不言所造諸色。即是大種體類差別。即於
地等相續位中。有此法故名爲所造。此既不
爾。彼云何然。離大種外別有所造。如順正理
已廣決擇。若責何故知心所法決。定離心
別有體者。由教理故。如契經言。眼及色爲縁
生於眼識。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如是諸法
是心種類。依止於心。繋屬於心。故名心所。此
倶生言不説無間。但顯心所同時而生。又不
容有心體倶生。故知但説心所倶起。無色法
中已辯心心所。今次當辯心不相應行。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類者顯
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
蘊得等性。如是諸法不與心相應故。説名爲
心不相應行。非如心所與心共一所依所縁
相應而起。説心言者。爲顯此中所説得等。是
心種類。諸心所法。所依所縁皆與心同。亦心
種類。爲簡彼故言不相應。諸無爲法亦心種
類。無所依縁故。亦是不相應。爲欲簡彼故復
言行。此已總標。復應別釋。於中且辯得非得
相。頌曰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論曰。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
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
説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應知非得與
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説名
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説異生性名不
獲聖法。於何法中有得非得。且有爲中於自
相續有得非得。非他相續及非相續。若蘊墮
在自相續中。可有成就不成就故。他相續蘊
及非情蘊。必無成就不成就故。然不違害輪
王契經。於寶自在名成就故。非成善等可同
此説。現於過未無自在故。謂現在者。唯於現
在有自在力。非於過未。如轉輪王於現七寶
有自在力。隨意受用増上果故。恒現前故。
隨樂而轉可名成就。善不善法則不決定。且
如善法現在前時。彼於去來諸不善法。若離
現得有何自在。而名成就不善現前。徴善
亦爾。況執過未全無體宗。依何如何説名成
就。若謂有力。當能生彼。名成就者。理亦不然
後有異生。應名聖者。後心無學應是異生。如
是等類有衆多失。故得非得定有別體。有爲
唯在。自蘊非餘。無爲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
得。一切有情無不成就。非擇滅者。故對法中
有如是説。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除初刹
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諸餘有情。
皆成擇滅。決定無有成就虚空。以於虚空無
有得故。亦無不成就。以無非得故。若法有
得亦有非得。若法無得亦無非得。其理決定。
依此得故説如是言。色蘊行蘊一得所得。餘
蘊行蘊説亦如是。有漏無漏一得所得。有
爲無爲一得所得。如是等類如理應思。是已
得法。不失因故。是此屬彼。智幖幟故。得有
此用。故別有體。若謂種子有此作用。理不應
然。種與餘法體別有無。倶有過故。若體別
有。體即是得。但立異名。若體別無。則善不善
雜染清淨。體應成一。便愛非愛業果雜亂。
既爾解脱體亦應無。又契經説。一切白法無
餘斷者。善法還生所執種子應成無用。如
世尊説。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法隱沒惡法
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以未斷故。從此
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彼於後時一切皆
斷。彼後決定還續善根。故所執種定爲無用。
非對法者所説諸得是法生因。現見離得已
得未得。法亦生故。由此諸師所執隨界。熏
習功能不失増長。皆已遮遣。義無別故。如是
已成得非得性。此差別義。今廣應思。且得
云何。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
    有繋自界得 無繋得通四
    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論曰。三世法得各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
得。有未來得。有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
各有三得。約容有義且作是説。其中差別後
當更辯。又善等法得唯善等。謂善不善及無
記法。如其次第有善不善無記三得。又有繋
法得唯自界。謂欲色界無色界法。如其次第
唯有欲色無色三得。若無繋法得通四種。謂
不繋法就總種類。具四種得。即三界繋及與
不繋。別分別者。非擇滅得通三界繋。若擇滅
得色無色繋及與不繋。其聖道得唯有不繋。
又有學法得唯有學。若無學法得唯無學故。
學無學法得各有一種。非學非無學法總類
得有三。別分別者。全五取蘊及三無爲。總
名非學非無學法。且五取蘊。及非擇滅。并非
聖道所證擇滅。唯有非學非無學得。若有學
道所證擇滅得唯有學。若無學道所證擇滅
得唯無學。又見脩所繋法。如其次第有見脩
所斷得。非所斷法得總有二。別分別者。諸無
漏法名非所斷。若非擇滅及非聖道所證擇
滅得唯一種。謂修所斷。若以聖道所證擇滅
及道聖諦得唯。一種謂非。所斷前言三世各
有。三得諸有爲法皆定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無記得倶起 除二通變化
    有覆色亦倶 欲色無前起
論曰。無覆無記得唯倶起。無前後生。勢力劣
故。一切無覆無記法得皆定爾耶。不爾云何。
除眼耳通及能變化。謂眼耳通慧及能變化。
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辦故。雖是無覆
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倶起得。又威儀路四
蘊之得。多分世斷及刹那斷。唯除諸佛馬勝
苾芻及餘善習威儀路者。若工巧處四蘊之
得。亦多世斷及刹那斷。除毘濕縛羯磨天神
及餘善習工巧處者。唯有無覆無記法得但
倶起耶。不爾云何。有覆無記色得亦爾。謂唯
色界初靜慮染。身語表業得亦如前但有倶
起。雖上品染。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微劣。
由此定無法前後得。欲界諸色亦定唯有倶
起得耶。不爾云何。謂欲界繋。善不善色。得無
前起。唯有倶生及後起得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六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
如是已辯得差別相。非得差別其相云何。頌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繋三 許聖道非得
    説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論曰。性差別者。一切非得。皆唯無覆無記
性攝。世差別者。過去未來各有三種。謂過
去法及未來法。一一各有三世非得。若現在
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決定無有現在非得。
以現在法與不成就不倶行故。有説現法無
現非得。性相違故。現可成法。必與得倶。定
無非得。不可成法非得亦無。故現在法無現
非得。界差別者。三界繋法及不繋法各三非
得。謂欲界繋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繋及
不繋亦爾。定無非得。是無漏者。所以者何。由
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故。如本論言。云何
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如
何無漏法可名異生性。不獲何聖法名異生
性耶。爲總不獲一切聖法。爲唯不獲苦法智
忍。有説不獲一切聖法。若爾豈不無非異生
無一。總成就一切聖法故。若有不獲不雜於
獲是異生性。若雜獲者非異生性。故無有失。
若爾本論應説純言。不爾離言見義有故。如
説此類食水食風。雖無純言而亦知彼純食
水風。不雜餘故。有説不獲苦法智忍。然非後
捨復成異生。前已永害彼非得故。何縁故知。
別有實法説名非得。以契經中説有成就不成
就故。如契經言。若成就六法不成就順忍。六
法如經。若謂未生聖法眼等。相續分位名異
生性。彼違契經。如世尊説。如是名爲隨信行
者。入正性離生超越異生地。此異生地即異
生性。何縁故知。如得捨故。如得異法故名爲
入。應捨異法故名爲超。非於爾時捨曾所得。
眼等諸法少分可知。如得未曾所得聖法。故
不可謂。未生聖法。眼等相續即異生性。故別
有法。唯異生有。遍諸異生。違聖道得名異生
性。其理必然。豈不如聖法即説是聖性。成就
此性故名聖者。如是異生法應即異生性。成
就此性故名異生。此例不然。以諸聖法唯聖
者有。可即聖法説爲聖性。諸異生法聖者亦
有。如何可立爲異生性。若異生法唯異生成。
遍異生位可異生性。惡趣無想北倶盧等。不
遍異生。餘命根等。雖遍異生而聖亦有。傍論
已了。今更應思如是非得。何時當捨此法非
得。得此法時。或轉易地捨此非得。如聖法非
得説名異生性。隨得聖法時捨三界非得。如
是住初無漏心者。於苦法智。展轉乃至住金
剛喩三摩地者。於阿羅漢所有非得。如其所
應隨得此法捨此非得。如是乃至阿羅漢果
時解脱者。於阿羅漢不時解脱所有非得。得
此法時捨此非得。餘法非得類此應思。又此
非得云何名捨。若非得得斷非得非得生。如
是名爲捨於非得。得與非得雖各有餘。得及
非得然非無窮。由得勢力成就本法。及與得
得。得得勢力。成就法得。豈成無窮。非得亦
應如理思擇。非得非得必不倶生。又從下地
生上地時。下地非得一切皆捨。從上生下類
此應知。由所依力非得轉故。如是已辯得非
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曰。有別實物名爲同分。謂諸有情展轉
類等。本論説此名衆同分。一趣等生。諸有情
類。所有身形。諸根作用。及飮食等。互相似
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如鮮淨
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
現見身形。是互相似業所引果。諸根作用及
飮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
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
所起。以衆同分有差別故。作用等別若身形
等唯業果者。隨其所樂作用等事。若捨若
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作用樂欲。展轉相似。
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
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説。非草
木等。故契經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
説。故衆同分實有義成。非唯説形色更互相
似故。就界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
分。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是衆同分依故。
非情無有。異生同分。入離生時捨。有情同分。
入涅槃時捨。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
應然。作用異故。由彼身形作用樂欲互相似
因。名爲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
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亦得。於
異生性捨而不得。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
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
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造業。又觀行者。
現證知故。何不許有非情同分。不應如是
責。有太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
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菉豆等生。又佛
世尊曾不説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
有情説有同分。非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
分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
無有展轉作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説別
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
説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
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
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眞形。雖有
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
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
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説由此法生。
又前説故。前説云何。謂見身形是互相似業
所引果。諸根作用及飮食等有差別故。是諸
同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
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
故即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
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
色性成。此應顯成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
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刹那
非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
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
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
正理人不應收採。已辯同分。無想者何。頌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
滅。名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
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
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
無想定所感異熟果。此定不能引衆同分及
命根故。以衆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
靜慮所感異熟。彼處餘蘊是共異熟。以生無
想有情天中多時有心。謂入無想前及出無
想後。然無心位時極長故名無想天。無想有
情居在何處。居在廣果。謂廣果天中有高勝
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彼以業生等無間
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命根等。
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
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
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食無。有心位中二種倶
有。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歿。歿已決定
生於欲界。非餘處所。先脩定行所感壽量勢
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
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
業。如應生彼北倶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
已辯無想。二定者何。謂無想定及滅盡定。初
無想定。其相云何。頌曰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脱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説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爲無
想。如是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説如是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由
正成辦或極成辦。故名爲定。有餘師説。如
理等行。故名爲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無想
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由厭壞想生此定
故。非諸異生能厭壞受。由耽著受而入定故。
此定在何地。謂在後靜慮。即在第四靜慮非
餘。此不應説。所以者何。此定能感無想異熟。
已説無想居廣果天。當説廣果在後靜慮。豈
於餘地而修彼因。此責不然。曾無説故。未曾
有處。説無想定。爲無想因。豈不前頌説無想
爲異熟。於彼釋中説爲無想定果。此亦不然。
曾未有頌作如是説。今説乃成。何故此定名
異生定。爲求解脱修此定故。彼執無想是眞
解脱。執無想定爲出離道爲證無想。而修此
定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爲眞解脱及眞出離。
故説此定名異生定。前説無想是異熟故無
記性攝。不説自成。今無想定一向是善。豈不
此是異熟因故善性所攝。不説自成。此於無
想有情天中爲因能招五蘊異熟。不爾頌中
猶未説故。又染無記誰復能遮。若爾此中應
言純善。不爾離言見義有故。此應准前異生
性釋。或唯言善。已顯非餘。此定既是異熟因
性。爲順何受。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
一類諸師作此定執。理順生受及不定受。所
以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入正性離生。入已
必無現起此定。由約現行説無想定名異生
定。非約成就。又許此定。通是此法。外法異
生。所得非聖。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
不樂入故。頌中已説。求解脱言即顯此定唯
屬異生。復言非聖便爲無用。此初得時爲得
幾世。此於諸位中如別解脱戒念念別得未
曾得故。第一念時非得過去。以無心故不
修未來。故初得時唯得一世。謂得現在第
二念等。乃至未出亦成過去。出已乃至未
捨已來唯成過去。如天眼耳無未來修。唯
加行得非離染得。次滅盡定。其相云何。頌

    滅盡定亦然 爲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
論曰。如前無想定。滅盡定亦然。謂如已離第
三靜慮貪者。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
定。如是已離無所有處貪*者。有法。能令
心心所滅。名滅盡定。如是二定差別相者。前
無想定爲求解脱厭壞於想。以出離想作意爲
先。而得證入。今滅盡定爲求靜住厭壞散動。
以止息想作意爲先。而得證入。前無想定在
色界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以在非想
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説
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説
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何縁下地無此
定耶。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
解脱故。謂由二縁立此解脱。一者厭背一切
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
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
亦不名爲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
名厭背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於三
性中前及此定。倶唯是善。非染無記。非諸聖
者厭怖散動取染無記爲寂靜住。前無想定
能順生受及不定受。今滅盡定通順生後及
不定受。謂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及不
定受。或全不受。謂若下地起此定已。不生上
地便般涅槃。此滅盡定能招有頂四蘊異熟。
前無想定唯異生得。此滅盡定唯聖者得。非
諸異生能起滅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
斷故。未超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
無能。非諸異生能超有頂見所斷惑。故唯聖
者得滅盡定。一切聖者得有頂時。皆得如斯
滅盡定不。應言不得。由此定非離染得故。
由何而得。由加行得。要由加行方證得故。如
無想定初證得時。唯得現在。不得過去。不
修未來。要由心力方能修故。第二念等乃至
未捨亦成過去。世尊亦以加行得耶。不爾云
何成佛時得。彼謂世尊盡智時得。豈不盡智
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
金剛喩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
得故。於成佛時應説盡智。不由加行而現在
前。暫起欲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徳隨樂起故。
非佛身中所有功徳成佛時得。如何可説佛
盡智時得滅盡定。由菩薩時永離一切煩惱
染故。令佛身中功徳得起。故説如來所有功
徳皆離染得。故彼所言亦有過失。隨宜爲彼
而釋通者。謂於近事而説遠聲。或金剛喩三
摩地時。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間刹那定成
佛故。且置斯事。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盡智
時。如何得成倶分解脱。永離定障故。捨不成
就故。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成倶解
脱。西方師説。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菩提。
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説。非前起滅定後方
生盡智。何因此國毘婆沙師。知盡智前未起
滅定。何爲不責西方起因。且我迦濕彌羅國
説三十四念得菩提故。謂諸菩薩決定先於
無所有處已得離貪方入見道。不復須斷
地煩惱。三十四念得大菩提。諦現觀中有十
六念。離有頂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品煩
惱。有九無間九解脱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
成三十四。於此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故
於前位決定無容起滅盡定。若於前位起滅
盡定。便越期心。然諸菩薩決定不越要期心
故。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爲非前因。
雖已説二定有多同異相。而於其中復有同
異。頌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論曰。言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二倶
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然於此中有説唯在
下三靜慮入無想定。非在第四。勿因與果
極相隣逼。有説亦在第四靜慮入無想定。除
無想天。以生彼天受彼果故。有餘師説。唯在
欲界入無想定。非在色界。彼違論文。謂本論
言。或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𢋨有情。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若入無想定。若
入滅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
色有。此有非五行。由此證知。如是二定倶依
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言異相者。謂無想
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
中。謂滅盡定唯在人中。得初修起唯人中有。
説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有在人中
初修得已。由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
後復修起。非在無色能入滅定。無所依故。
命根必依色心而轉。若在無色入滅定者。色
心倶無。命根應斷。諸蘊展轉相依而住故。
無有情唯具一蘊。又心心所不相離。故亦無
有情唯具三蘊。何因故知。滅定有退。准鄔陀
夷契經義故。經言。具壽有諸苾芻。先於此處。
具淨尸羅。具三摩地。具般羅若。能數入出滅
受想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彼於現法或臨
終位。不能勤修令解滿足。從此身壞超段食
天。隨受一處意成天身。於彼生已復數入出
滅受想定。亦有是處。應如實知。此意成天
身。佛説是色界滅受想定。唯在有頂。若得
此定必無退者。不應得往色界受生。如是廣
釋二定異相總有六門。謂地加行相續異熟
順受初起有差別。故今應思擇。滅盡定中。總
滅一切心心所法。何縁唯説滅受想定。厭
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爲見愛雜染
所依故偏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
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此滅定位
決定無心。以一切心皆與受想倶生滅故。如
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三和合觸倶
起受想思。乃至廣説。曾無處言。有第七識。可
執彼識離受想生。此經倶言。顯同時起。蘆束
相依爲譬喩故。説心心所生縁等故。非此定
中唯想受滅。此中亦説。意行滅故。若此定中
心不滅者。想受二種亦應不滅。能生彼觸應
亦有故。由此滅定必無有心。然定後心復得
生者。定前心作等無間縁所引攝故。又加行
中要期勢力所引發故。滅盡定體應知實有。
能遮礙心令不生故。若謂定前心遮礙餘心
者。則應餘心畢竟不起。若謂有根身能起餘
心者。應一切時諸識頓起。説依前心後心起
者。以無第二等無間縁。雖有同時所依境界。
而無一切境識頓生。若執不待自類因縁待
有根身識便起者。彼一切位一切境識。何法
爲礙起不同時。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
心。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
別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
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爲。
實而非假。脩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
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
遮礙用。意法爲縁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
想定及與無想。隨其所應已辯二定。命根者
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論曰。命體即壽。故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
界壽。異名雖爾自體未詳。應更指陳。何法名
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説名爲壽。故世尊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此壽能持。我説是業。一
向是業異熟果故。一期生中常隨轉故。煖非
一向業異熟果。識二倶非。雖有一期常隨轉
處。而非一向是業異熟。故不可説識由業持。
是故説壽能持煖識。非非業感。識流轉中業
有少分能持功用。一同分中異熟生識斷而更
續。唯壽力持復如何知壽能持煖。要有壽者
方有煖故。諸無煖者亦見有壽。故知壽體非
煖所持。由此故知。別有實法彼力能持有情
煖識。説名爲壽。此即命根。如是命根非唯依
身。無色亦有故。非唯依心。無心亦有故。若爾
依何。依先世業及現同分。其衆同分亦准命
根。命行壽行有何差別。若生法壽名爲命行。
不生法壽説爲壽行。有作是言。非所棄捨名
爲命行。是所棄捨名爲壽行。復有説言。若
神足果名爲命行。若先業果名爲壽行。復有
説者。若明増上生名爲命行。無明増上生名
爲壽行。或有説者。唯離貪者相續所得。名爲
命行。亦有貪者相續所得。名爲壽行。是爲命
行。壽行差別。已辯命根。何謂諸相。此有四。
四者何。頌曰
    相謂諸有爲 生住異滅性
論曰。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依此説有諸行種類。此中生者。謂有別
法。是行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
故。能引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爲彼勝縁
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
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諸行。必藉前生倶生
同類異類縁力故。起思因果。中當廣顯。示前
生同類異類縁。中同類縁強隨彼起故。倶生
縁内無同類縁。異類縁中有偏勝者。如縁眼
色眼識生中。説眼爲因。色爲縁性。雖隨&T055626;
一眼識不生而眼識生。隨眼非色。是近縁性
故説爲因。眼識倶生一果諸法。爲縁助識
力勝非眼。又於倶起一果法中。自有相生力
偏勝者。如風望火風助火力。令其熾然世極
成故。現見異聚風偏順火。故可比度同聚必
然。是故倶生諸行縁内生力勝者。偏立生名。
此生功能。於生初念無漏諸得其相最顯。
既於此處見有勝能。可比度餘。應知亦有。住
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
如諸行生必待別法。爲勝因助引果勝用。亦
應必待別法爲因。非對法者所許諸行。待衆
因縁體暫有位。對法諸師説爲現在。亦説
有住。諸行爾時引自果故。又即於此立爲作
用。世尊亦言。諸行暫住。又説諸色有生住時。
此不可言據相續説。一刹那頃亦苦性故。相
續必覽刹那成故。諸有爲相但依相續。前
後建立。理必不成。故有別法能爲諸行引果
作用無障近因。對法諸師説此爲住。異謂別
法。是一切行自類相續。後異前因不可無
因。自然有異。同一識相前後相續。轉變無因。
理不成故。生無色界受等相續念念變易。此
用最顯見無色界。有異勝能可比度餘。應知
亦有。滅謂別法是倶生行。念念滅壞。無障
勝因。不可執無爲滅相體。無從縁起理不成
故。亦不應説有生滅故。又契經言。應知生
滅縁無境智。理必非有。故不可説無爲滅
相。又如生法。由別生生。滅法亦應由別滅
滅。總言性者。是實體義。若有爲相有四體別。
何故契經但説三種。契經爲顯有爲無爲
失差別。故不説住。或若有相唯表有爲。契
經偏説非住相體。唯表有爲。常亦有故。非
此不説是無住因。餘經説行有生滅法。非無
異法。此亦應爾。雖有四相隨所化宜。隱住説
三。而無有失。或此經中已密説住。無唯聲
故。或此經中住異合説。若不爾者。但應言
異爲顯有爲住必兼異。不同無爲有住無異。
非此經中言住異者。顯住即異。但顯有爲有
起有盡有住有異。無爲有住無所餘三。故諸
有爲與無爲別。由斯對法説諸有爲定有四
相。理無傾動。此生等相既是有爲。應更別有
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更有餘生
等相故。實許更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論曰。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
非餘。此謂前説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
隨相。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諸行有
爲。由四本相。本相有爲由四隨相。世尊何處
説隨相耶。有契經言。老死起故。此經亦説。定
有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爲故。生生等相亦
起等性故。契經既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
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故知
此中亦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
中亦説隨相。言有爲之起。亦可了知者。起
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
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故
契經中。於無爲法説尚無有起等可知。此意
説言。諸無爲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生生
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説無起等可知
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説諸有爲相
復有相故。契經説色有起盡。此復應知。亦
有起盡乃至廣説。由此故知。相復有相。若
爾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
各四。展轉無窮。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
一。功能別故。爲親縁用。名曰功能。謂四本
相。一一皆於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
一法有用。其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
法倶起。自體爲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
其自性能爲親縁生餘八法。諸法於自體無
生等用故。隨相生生爲親縁用。於九法内唯
生本生。此生一生。多由功能別故生性。既
無異功能何有別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
功能損益差別。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
識意識境有少。多謂爲親縁令引自果作用
得起。是生功能。本相中住。亦除自性。能爲親
縁。住餘八法。隨相住住。能爲親縁。於九法中
唯住本住。謂爲親縁。令法暫住。能引自果。是
住功能本相中異。除其自性。能爲親縁。異餘
八法。隨相異異。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異本
異。謂爲親縁令引自果作用衰損。是異功能。
本相中滅。除其自性。能爲親縁。滅餘八法。隨
相滅滅。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滅本滅。謂爲
親縁令引自果。作用滅壞是滅功能。是故生
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七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四
雖離所相別有生等。與所相法倶時而起。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如體
不同用有別故。執所相外無別生等。一一刹
那有四相者。如斯過失不可救療。一法一時
功能差別。理不成故。許所相外有別生等。無
斯過失。相體不同助縁差別。時分功能理有
異故。然有爲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爲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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