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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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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有三。所化有情愚有三種。有愚心所總
執爲我。有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
中鈍。樂謂勝解。此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
故位謂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
三位別故過謂有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
識依縁。三過別故。病謂所化恃命財族而生
憍逸。三病異故。由此等縁如其次第。世尊
爲説蘊處界三。何故世尊諸心所内別立受
想爲二蘊耶。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爲蘊
論曰。世間諍根略有二種謂貪著欲及貪著
見。初因受起。後由想生。味受力故貪著諸欲。
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爲
最勝因耽樂受故。執倒想故。愛見行者生死
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説次第因故。應知別
立受想爲蘊。其次第因次後當辯。及聲兼顯
諸心所中。唯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
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
定故。諸如是等多品類因。何故説無爲在處
界非蘊。頌曰
    蘊不説無爲 義不相應故
論曰。諸無爲法若説爲蘊。立在五中或爲第
六。皆不應理。義相違故。所以者何。彼且非色
乃至非識。故非在五。聚義是蘊。非無爲法。如
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
爲蘊。故非第六。又無爲法與顛倒依及斷方
便義相違故説有漏蘊顯顛倒依。説無漏蘊
顯斷方便。無爲於此兩義都無。義不相應。故
不立蘊。已辯諸蘊廢立因縁。當辯次第。頌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五蘊隨麁隨染器等及界別故次第而
立。隨麁立者。五中最麁。所謂色蘊有對礙故。
五識依故。六識境故。五中初説四中最麁。所
謂受蘊雖無形質。而行相用易了知故。四中
初説三中最麁。所謂想蘊取男女等行相作
用易了知故。三中初説二中麁者。所謂行蘊
貪等現起行相分明易了知故。二中初説識
蘊最細故最後説隨染立者。謂從無始生死
已來。男女於身更相染愛由顯形等。故初説
色。如是色愛由耽受味。故次説受此耽受味
由想顛倒。故次説想。此想顛倒由煩惱力。故
次説行。此煩惱力依能引發後有識生。故後
説識。隨器等者。謂色如器。受所依故。受類飮
食。増益損減有情身故想同助味。由取怨親
中平等相助生受故。行似厨人。由思貪等業
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識喩食者。有
情本中爲主勝故識爲上首。受等生故。即由
此理。於受想等隨福行中。但説識爲隨福行
者。又由此理説行縁識。由此復告阿難陀曰。
識若無者不入母胎。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
清淨故有情清淨。於受想等倶起法中。如是
等經但標主識。隨界別者。謂欲界中色最爲
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色界受勝。於生死中
諸勝妙受具可得故。三無色中想最爲勝。彼
地取相最分明故。第一有中行最爲勝。彼思
能感最大果故。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
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
無増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於心所中別
立受想。謂受與想於心所中相麁生染類食
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已隨本頌。且就轉
門説次第因。四種如是當就還門復説一種。
謂入佛法有二要門。一不淨觀。二持息念。不
淨觀門觀於造色。持息念門念於大種。要門
所縁。故先説色。由此觀力分析色相。刹那極
微展轉差別。如是觀時。身輕安故心便覺樂。
故次説受。受與身合定爲損益。損益於我理
必不成。由斯觀解我想即滅法想便生。故次
説想。由此想故達唯有法煩惱不行。故次説
行。煩惱既息心住調柔有所堪能。故次説識。
已説順次。逆次應説。恐厭繁文。故應且止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説諸蘊次第。於界處中應先辯説六
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眼等何縁如是
次第。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
説。意境不定三世無爲。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是故後説。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
以先説。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所以
後説。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
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説。身境不定大種造色
倶爲境故。所以後説。或時身根唯取大種。或
時身根唯取所造。或時身根倶取二種。是故
身識。有説。極多縁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隨
一。有説。極多縁十一起。餘謂前四。如其所應
用遠速明。是故先説。謂眼耳根取遠境故。在
二先説。二中眼用遠故先説。如遠叢林風等
所撃現觀搖動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
人。撞撃鍾鼓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倶非遠。
先説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飮食時。鼻
先嗅香舌後甞味。如是且約境定不定用遠
速明*辯根次第。或於身中隨所依處安布上
下説根次第。傳説身中眼處最上。又顯在面。
是故先説。耳鼻舌根依處漸下。身處多下意
無方處。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説。豈不
理實。鼻根極微。住鼻頞中。非居眼下。如説三
根横作行列處無高下。如冠花鬘。理實應爾。
然經主意。就根依處假説如此。經主或言。似
通餘釋。故今於此別作頌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遠
    三用初二明 或隨處次第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作用。意
後方生。是故先説。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
先受意識後知。爲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倶
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
所以先説。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
故先説。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
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
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不異前。如是已説處界次第。即
於此中應更思擇。何縁十處體皆是色。惟於
一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
處立法處名。頌曰
    爲差別最勝 攝多増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爲法處
論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爲差別一立總
名。言差別者。謂各別處。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是則處名應二或一。諸弟子等。由此總名唯
應總知。不了別相。爲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
差別。故立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
上立別義名。色處更無別義名故。總名即別。
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爲顯別義。此顯別義。故
即別名。法處亦爾。言最勝者。由二因縁。唯色
處中色相最勝。一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
別。二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又多種故。
三眼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諸大論師。非
於聲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於法處中攝受
想等衆多法故。應立通名。若離通名。云何能
攝多別相法同爲一處。又於此中攝多品類。
法名諸法。故立法名。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
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解法寶法歸。此等
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獨名
法。又増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名爲
法。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
皆在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
頌曰
    牟尼説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有説。佛教語爲自體。彼説法蘊皆色蘊
攝。語用音聲爲自性故。有説。佛教名爲自體。
彼説法蘊皆行蘊攝。名不相應行爲性故。語
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彼作
是釋。要由有名乃説爲教。是故佛教體即是
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
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爲體。擧名爲首
以攝句文。齊何應知諸法蘊量。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説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
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
論。或説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
萬。謂蘊處界縁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解脱
勝處遍處覺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
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説者。所化有情有貪
瞋癡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爲對治
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説八萬法蘊。謂説不淨
慈悲縁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
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爲對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説。如彼所説八萬法蘊。皆此五
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
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説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説
中。如此論中所説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
且諸經中説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脱解脱
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是身語業。非意
思故。彼餘四蘊此行蘊攝。是心所法。非受
想故。又諸經説十遍處等。前八遍處及八勝
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
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後二遍處空無邊等四
無色處四蘊性故。亦此意處法處所攝。五解
脱處慧爲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聲
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
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
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無色性故。又多界經
説界差別有六十二。應隨其相當知攝在十
八界中。且彼經中所説六界。地水火風四界
已*辯。空識二界未*辯其相。如是二界其相
云何。頌曰
    空界謂竅隙 體即是光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内外竅隙名爲空界。竅隙是何。即是光
闇。謂窓指等光闇竅隙。顯色差別名爲空界。
應知此界體是實有。説内外故。如地界等此
離虚空其體別有。由契經故其理極成如契
經言。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
明虚空顯了。又説於色得離染時斷虚空界。
故知別有。已説空界。諸有漏識名爲識界。何
故不説無漏識耶。彼與此義不相應故。由
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
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
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持有
情生故名爲界。彼經六界此九界攝。餘隨所
應當觀攝義。故諸餘界十八界攝。如是已説
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當顯示。蘊
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具顯根境
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
*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説十八界
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善幾不
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説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轉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説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倶生故。由説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説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縁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所縁有對。謂心心所於自
所縁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界所縁復有何
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
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爲所縁。若
法所縁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心所法境界。
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境界有對。而
非所縁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法。無所縁故。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礙。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
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會轉故。有説。若
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有礙。障礙有對。
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障不生。如手石等更相
障礙。或於自處。障礙他生。唯極微色更相障
故。可説名爲障礙有對。此中唯*辯障礙有對。
故但言十。礙義勝故。何等爲十。謂極微成十
有色界唯有色故。法界貫通有色無色。彼色
一向非極微成。除此所餘十名有色。色蘊攝
故。説十有色名爲有對。義准説餘名爲無對。
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
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説。色者謂能示現在此
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説。諸色有自體
故名爲有色。稱説易故。唯於色體説有色言。
如是已説有對無對。於此所説十有對中。除
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不可記爲善不
善故。應讃毀法可記説在黒白品中。名爲有
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色聲法界。善
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慧攝受。謂若
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爲善。或復善
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草。翻此即釋
不善名義。色聲二界。善心等起即名爲善。惡
心等起名爲不善。餘是無記。其七心界。若無
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爲不善。餘名無
記。法界所攝品類衆多。無貪等性相應等記
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起。名爲不善。餘
名無記。已説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繋。幾色
界繋幾無色界繋。頌曰
    欲界繋十八 色界繋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繋後三
論曰。繋謂繋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繋具足十
八。色界所繋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
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
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
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
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
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欲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無色界繋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界。
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依
縁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繋。已説
界繋。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次前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
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爲。餘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諦所攝及三無爲。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
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爲所不攝故。如是
已説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
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五識唯在
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
心所法。除尋與伺。有一不與尋伺倶故。意法
意識名爲*後三。根境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
與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
間無尋唯伺。從此已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
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
尋伺故。非相應故。彼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
應故。尋一切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
故。此常與伺共相應故。伺在欲界初靜慮中。
三品不收應爲第四。然法少故頌中不説。餘
十色界尋伺倶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此中
乘便應更思量。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尋即分
別。如何許彼無分別耶。頌曰
    説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爲體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
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説
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爲無足。故雖有一而得
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
識。總類具三説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意
地散慧諸念爲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慧
名爲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
慧能於所縁。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中
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爲隨
念分別。明記所縁用均等故。五識雖與念慧
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行
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明記片似順尋。
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
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
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
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定意識
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散心。各
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身。各一
分別。如是已説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
縁。幾無所縁。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縁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縁。有所縁故。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
無所縁。義准成故。應知五識無分別故。縁實
極微和集爲境。不縁和合非和合名別目少
法可爲無分別識所取境成。於多法中起一
増語。言説轉故名爲和合。五識不縁増語爲
境。是故和合非五所縁。如是已説有所縁等。
十八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爲九。謂前所説七
有所縁并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
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
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説。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餘九通二。謂五色根色香味觸。云何通二。眼
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
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
受。過去未來及住現在非不離根名無執受。
是故九界各通二門。何等名爲有執受相。本
論中説。己身所攝名有執受。此復云何。謂心
心所執爲己有。即心心所共所執持。攝爲依
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若爾色等
即應一向名無執受。心心所法不依彼故。非
根性故。不*爾色等若不離根雖非所依。而
是心等之所親輔。故無此失。如是已説有執
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可積
集。幾非積集。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一者大種。二者所造。此二如
前十一觸釋。非唯大種總攝觸界。各別處經
説觸處中攝造色故。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
五色根色聲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復
云何。謂無表色。依大種生故名所造。然聲爲
顯定無一界。唯大種性。餘七心界法界一分。
除無表色。倶非二種。義准已成。離大種外別
有所造。各別處經即爲誠證。如是已説大種
所造。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積
集。以是極微體可聚故。名可積集。義准餘
八。非可積集。體非極微不可聚故。如是已
説可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
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如是六問今應總
答。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爲能斫所
斫。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
餘及言爲顯。能斫所斫倶通四界。即諸色聚
相逼續生。異縁分隔令各續起。名能所斫刹
那性故。理實都無能斫所斫。此所斫義身根
等無非諸色根異縁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續
起。支分離身。則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
淨妙相故。如珠寶光。此等義言唯言所顯。如
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
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淨妙相
故。亦非二事。如珠寶光。聲非色等相續倶轉。
有間斷故。六義皆無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
或有説。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
有説。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
説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
幾是等流。幾有實事。幾一刹那。如是五問。今
應總答。頌曰
    内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刹那唯後三
論曰。内五謂眼耳鼻舌身。有異熟生。及所
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説。雖眼等根亦等流
性。以有同類因則是等流果。由離異熟所長
養外無等流性。是故應遮如離長養有異熟
生。離異熟生有所長養。非離此二有別等流。
爲*辯異門廢總論別熟謂成熟。離因而熟。故
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或是異熟因所
生故。名異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説。譬如牛
車。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
果從彼生名異熟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
於果上假立因名。如説六觸處。即是所造業。
飮食資助眠睡等持勝縁所益。名所長養。飮
食等縁於異熟體。唯能攝護不能増益。別有
増益。名所長養。應知此中長養相續。常能護
持異熟相續。猶如外廓防援内城。既説聲界
無異熟生。義准非無等流長養。何縁聲界非
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
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
熟。八無礙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異熟生性。
若非異熟。同類遍行因所生者。名等流性。若
異熟因所生起者。名異熟生。餘謂餘四色香
味觸。皆通三種。謂異熟生等流長養。實唯法
者。實謂無爲。以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
獨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爲後三。於六三中最
後説故。唯此三界有一刹那。謂初無漏苦法
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正現行。亦非
等流者。餘有爲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
刹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爲法無如是
事。等無間縁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
等無間縁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
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爲此
廣修諸加行故。苦法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
界。餘倶起法名爲法界。如是已説異熟生等。
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
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倶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生
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得
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
及從彼歿生下地時。倶得者。謂或有二界先
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梵
世時。非者倶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説
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耶。應
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
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
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
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前。第四句者。謂
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及
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五種
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婆沙。
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如是已説得
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内幾外。頌曰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内。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雖無實我而内義成。已説内外。十八界中
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
先*辯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爲所縁。且如
法界與彼意識定爲所縁。是不共故。識於其
中已生生法。此所縁境説名同分。意能遍縁
一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
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
普縁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
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
彼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
爲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説爲
同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説有三種。謂於色
界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説有四種。謂此相違
及不生法。如眼耳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
説自用。意界同分説有三種。謂於所縁已正
當了。彼同分意唯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
分説有三種。謂眼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
説有四種。謂此相違及不生法。廣説乃至觸
界亦爾。各對自根應説自用。眼等六識依生
不生。立二分故。如意界説。眼若於一是同
分。於餘一切亦同分。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
餘一切亦彼同分。廣説乃至意界亦爾。色即
不然。於見者是同分。於不見者是彼同分。復
有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容多
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
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内界説。非共境故。
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
甞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分謂
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渉。謂根境
識更相交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分者。
是已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言。若作自業名
爲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渉
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有觸
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
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
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爲因故。互相
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四
已説同分及彼同分。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
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論曰。言十五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識界。於六三中最後説故。通三者。各通
三。八十八隨眠及彼相應法并彼諸得。若彼
生等諸倶有法。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
斷。一切無漏皆非所斷。爲定斯義復言不染。
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言不染者。謂有漏善無
覆無記。非六生者。六謂第六。即是意處。異此
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即五識
等。色謂有漏染不染色。如是三類定非見斷。
且不染法及諸色法。非見斷者。縁彼煩惱究
竟斷時。方名斷故。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
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内
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者。如契
經説。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貪欲者。是則名
爲眼得永斷。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
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得不
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不染汚有漏無
色若有漏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
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
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諸結及一
果等。皆名已斷。彼不染汚有漏無色及有
漏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爾時未
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
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漸次離欲。云
何能斷不染等法非六生法。非見斷者。縁色
等境外門轉故。如是已説見所斷等。十八界
中幾是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説名見
    五識倶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識見因故
    識類無別故 不觀障色故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
見。何等爲八。謂身見等五染汚見。世間正見。
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是見。所
餘法界及餘十六。一切非見。一切法中唯有
二法。是見自體。有色法中唯眼是見。無色法
中行相明利。推度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
此中眼根如前已説。世共了故。觀照性故。
闇相違故。用明利故。説眼名見。五染汚見隨
眠品中當辯其相。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
有漏勝慧。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一切無漏
慧。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決度無漏慧。一正
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爲顯異生學無學
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如是諸見
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汚類。三善有漏類。
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耳
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汚
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汚慧悉皆非見。謂貪瞋
慢不共。無明疑倶生慧。餘染汚法亦皆非見。
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中盡
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善有
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見。有
餘師説。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見。謂五
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又於此
善有漏類中。五識倶生慧亦非見。何縁如是
所遮諸慧皆非見耶。不決度故。唯有如前所
説慧相。是見自體。謂無色中行相明利推度
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唯此相慧有決度
能。於所縁境審慮轉故。非所遮慧能於所縁
審慮決度。是故非見。言決度者。謂於境界
審慮爲先決擇究竟。非五識身相應諸慧。於
已了境能審了知。以能推尋應非應理差別
而轉。故名決度。意識中慧。能於境界審慮爲
先決擇究竟。可名爲見。其五識身無分別故。
彼相應慧無此功能。故不名見。若爾眼根既
無此相。應不名見。豈不先説。世共了故。觀照
性故。闇相違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見。契經亦
言。眼見諸色。故説眼根能見諸色。若眼見者。
何不同時得一切境。無斯過失。許少分眼。能
見色故。少分者何。謂同分眼同分眼根。如
前已説。識所住持乃成同分。非一切根同時
自識。各所*住持。故無斯咎。若爾即應彼能
依識是見非眼。要眼識生方能見故。不爾眼
識力所*住持。勝用生故。如依薪力勝用火
生。若見色用是識生法。此見色用。離眼應
生。由識長益倶生大種。令起勝根能見衆色。
故不應説能依識見。誰有智者當作是言。諸
有因縁能生了別。如是了別即彼因縁。識是
見因。故非見體。又眼識體與耳等識無差別
故。定非見體。眼識與彼耳等諸識有何差別
而獨名見。故執識見定爲非理。復有餘師。
以別道理成立眼識定非是見。謂不能觀被
障色故。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觀。若識
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是故
眼等取境義成。謂能見聞嗅甞覺了。如是見
用總相已成。今更應思見用別相。於所見色。
爲一眼見。爲二眼見。非二眼中隨閉一眼。或
一眼壞即令餘眼無見功能。故知一眼亦能
見色。若彼二眼不壞倶開。則二眼根同時見
色。一眼見色義顯易成。倶見難成。故應辯釋。
頌曰
    或二眼倶時 見色分明故
論曰。或時二眼倶能見色。何縁定知。見分明
故。以閉一眼。於色*根續見不分明。開二眼
時。即於此色見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後見者。
雖開二眼而但一見。如一眼閉見色不明。開
二眼時亦應如是。如開二眼見色分明。一
眼閉時亦應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時二眼
倶見。依性一故。眼設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
二。如是所説眼等諸根正取境時。爲至不至。
何縁於此而復生疑。現見經中有二説故。
如世尊説。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所拘礙。非
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説。彼以天眼觀諸
有情。廣説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境可立遠
近。由此二説故復生疑。根境相至其義不定。
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取至境。若
就體相無間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論曰。眼耳意根取非至境。眼於遠近倶時取
故。又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頗胝迦等
所障色故。又於所見有猶豫故。又眼無容至
遠境故。取非至境。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
維遠近聲可了故。又取遠近聲有了不了故。
又取遠近聲猶豫決定故。意根亦唯取非至
境。不取倶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非能有至。
是故意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豈不極微非互相觸。若諸
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
分成有分失。如何鼻等取至境耶。今觀至義。
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説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
能見。非眼瞼等要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
等隣近根生。即名爲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
故説眼根取非至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
不能取極遠境界。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
能取極近境界。但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説三
根取至無過。非鼻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
所觸故。又是障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
爲顯此義復應研究。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
不相觸。如何撫撃得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
子等要由合徳方乃生聲。而爲此難。然物合
時理不成故。不應許有合徳生聲。若爾云何
得有聲發。於此眞實聖教理中。離合繋名
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四大種離合生時。得
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生因。唯此倶生聲是
耳境。此有何失。彼不忍受。我不忍受。亦有
因縁。謂諸極微既不相觸。彼此大種合義
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爲合。豈待相觸方得合
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
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
唯有觸界名爲所觸。唯有身根名爲能觸。此
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
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若謂此
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縁所依別故。豈不由此
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縁不作身
識所縁。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縁不作身
識所依。是故所言此彼大種定不相觸。其理
極成。若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
成。根境極微隣近生故。豈不一切鼻舌身根。
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
觸亦應兼於香味。此難非理。隣近雖同而於
其中有品別故。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
名對彼身根説名能觸。故無有過。餘廣決擇
如順正理。今應觀察眼等諸根。爲於自境唯
取等量速疾轉故。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爲於
自境通取等量不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論曰。前説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
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
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説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説唯
能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
少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
起作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
毛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
等。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
聲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
頌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今乘義便復應觀
察。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別不可見故。
雖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
應説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
自境傍布而住。如香菱華清澈膜覆令無分
散。有説。重累如丸而住。體清澈故。如秋泉池
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内旋環而住。如
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雙
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無有高下。如冠華
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當舌形中。
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身根極微
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如鼓&MT03515;
男根極微形如指&T057912;。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
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分是
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身
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㮏
落迦中。猛焔纒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
同分。故如是説。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爲所依縁。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縁性故。云何建
立六識所依。爲如五識唯縁現在意識通縁
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
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倶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爲意。此與意
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識
所依或倶。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是
倶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依
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爲顯頌中依義差
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
等無間縁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縁者。復是眼
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倶生眼根。
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
去意根。第四句。謂除前所説。乃至身識亦爾。
各各應説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
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縁。有是
識等無間縁。非與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
滅心所法界。又五識界如所依根定有過現。
彼所縁境。爲亦如是。爲有別耶。定有差別。已
滅未生。非五識境。所以者何。由與所依一境
轉故。於非現境依不轉故。契經既説。眼色爲
縁生於眼識。乃至廣説。何因識起倶託二縁
得所依名。在根非境。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
故。諸識轉異隨根増損。有明昧故。非色等
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
眼等非餘。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
惱身時。意識則亂身安靜位。意識明了。何縁
彼意識。不以身爲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
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
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倶謝滅時。能爲意
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明了。是故意識
隨自所依。隨自依言。顯隨増損明昧差別。非
顯有記無記等類。何縁所識是境非根。而立
識名。隨根非境。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説識
論曰。彼謂前説眼等名依。故立識名。隨根非
境。依是勝故。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
色亦通爲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
至身觸應知亦然。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
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
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
説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説色等識。如名
鼓聲及麥芽等。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
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
生眼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類
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説乃至身亦如
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非全不發。
但不倶時無一生意。一時並發二生意識。可
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
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
境。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
應言此四或異或同。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
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
地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餘地。有四事
同。所言異者。謂生欲界。若以初靜慮眼。見欲
界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
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
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
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屬欲界
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
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知。如是若
生四靜慮地四事有異。如理應思。餘界亦應
如是分別。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
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
地眼根串見麁色。於上細色無見功能。又
下眼根無有勝用。上地自有殊勝眼根。於下
地中自有眼識。故下地眼非上識依。色望於
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謂通自地
或上或下。識望於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
靜慮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
生二三四靜慮地。色望於身。自下地者自上
眼見。若上地者唯上眼見。又以自地眼。唯見
自下色。若以上地眼。見自上下色。廣説耳
界應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
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釋。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
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於中別者。謂
身與觸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識望觸身或自
或下。自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之
爲下。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界有時與身
識法同在一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
切。唯生五地。自意自識縁自地法。名意與
三同在一地。意界有時在上地者。謂遊定時
若生欲界。即此從初靜慮無間起欲界識。了
欲界法。意屬上地三屬下地。或二三四靜慮
等無間。起初二三靜慮等地識。了初二三靜
慮等地法。意屬上地三屬下地。如是若生初
靜慮等。從上起下如理應知。於受生時無上
地意。依下地身必無下地。身根不滅。受上
生故。又定無有住異地心。而命終故。如是
應知。無下地意依上地身。依上地意受下地
身。則不違理。謂從上地意界無間。於欲色界
初結生時。意屬上地身識下地。彼所了法。
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繋。如是應知。依下地意
受上地身。亦不違理。於遊定時。有下地意
依上地身。亦不違理。謂生上地先起下地識
身化心。如是識法。亦應廣説。復應思擇。若欲
界眼見欲界色。或色界眼見二界色。爾時彼
色可爲幾種。眼識所識。於此復起幾種分別。
爲令於宗不迷亂故。先總料簡。後當別釋。應
知此中且辯計度及與不定。隨念分別遍諸
地故。約此二種。一切眼識皆無分別。又善
分別能縁一切自上下地。染汚分別縁自上
地。無記分別縁自下地。隨所生地未離彼貪。
具有此地三種分別。若離彼貪。唯有此地二
種分別。謂除染汚非生餘地。有初靜慮善眼
識現在前。由此必定繋屬生故。生初靜慮亦
不得依餘地眼根起善眼識。非生餘地能起
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此亦必定繋屬
生故。非此中意唯説一生所起分別。若説一
生則生上地。應定無有下地分別。即此生中
彼三分別。無容得有現在前故。又上地分別
應唯善非無記。前已説因故。通説餘生皆得
具有。已總料簡。次當別釋。斷善根者。眼見
色時。此色染汚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
起三種分別。謂善染汚無覆無記。不斷善根
未離貪者。眼見色時。此色三種眼識所識。於
此復起三種分別。若諸異生生在欲界。已離
欲界貪。未離初定貪。以欲界眼見諸色時。
此色是善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
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唯有
二種。謂除染汚。以初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
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
分別。如前應知。於此復起初靜慮地二種分
別。謂除染汚。以初靜慮眼見彼地色時。此
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
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覆。不退法
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初靜慮地三種分別。
已離初定貪。未離二定貪。以二靜慮眼見欲
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
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
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汚。於此復起初定分別。
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染汚。不退法者則
唯有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
染汚。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時。此色唯是無
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
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覆。不退法者則唯是
善。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
不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起三靜慮地二
種分別。謂除染汚。以二靜慮眼見二定色時。
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
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覆。不退
法者則唯有善。初靜慮地所起分別。應知亦
爾。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三種分別。隨此所説
別釋理趣。已離二定貪。未離三定貪。已離三
定貪。未離四定貪。已離四定貪。皆應如理一
一思擇。如説異生生在欲界。如是生在四靜
慮中。及諸聖者生在五地。隨其所應亦當廣
説。然有差別。謂諸聖者若退不退。皆無縁
上染汚分別。異地遍行皆已斷故。見道功徳
必無退故。由此方隅例應推究。耳聞聲等識
及分別傍論已周。應辯正論。今當思擇。十八
界中誰六識内幾識所識。幾常幾無常。幾根
幾非根。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
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十八
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爲是
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十八界中法界一分
并内十二。是根非餘。謂五受根。信等五根
及命根全三無漏根。各一分是法界所攝。眼
等五根如自名攝。女根男根即是身界一分
所攝。如後當辯。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
一分意意識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
分。皆體非根。二十二根如契經説。所謂眼
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
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
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契經建立六
處次第。故身根後即説意根。對法諸師依義
次第。於命根後方説意根。無縁有縁次第説
故。諸門分別易顯了故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一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世
尊何故別説根名。在内界全及法一分。以増
上義別説爲根。彼彼事中得増上故。雖増上
義諸法皆有。而極増上方立根名。誰望於誰
爲極増上。頌曰
    五根於四事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爲増
論曰。非一切根總於一事爲極増上。眼等五
根各於四事有増上用。一莊嚴身。二導養身。
三生識等。四不共事。莊嚴身者。謂五根中
隨闕一根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因見聞避
險難故。及於段食能受用故。香味觸三皆成
段食。如有頌
    譬如明眼人 能避現險難
    世有聰明者 能離當苦惡
    多聞能知法 多聞能離罪
    多聞捨無義 多聞得涅槃
    身由食住 命託食存 食已令心
    適悦安泰
生識等者。謂發五識及相應法。隨所依根有
明昧故。不共事者。謂取自境見聞嗅嘗。覺別
境故。有説。眼耳於能守護生身法身。如其次
第有増上用。前二伽他即爲此證。有説。眼耳
倶能守護生法二身。親近善士聽聞正法。眼
耳各爲一増上故。女男命意各於二事有増
上用。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有情異。二分
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
已便有女男形類差別。分別異者。進止言音
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勇怯有差別故。名
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有
説。此於染淨二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受不
律儀。起無間業斷善根故。名於染品有増上
力。能受律儀入道得果及離欲故。名於淨品
有増上力。半擇迦等無如是事。命根於二有
増上者。謂由命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
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衆同分能續及能
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
彼起自地善染汚心。或起餘心。非命終故。意
根於二有増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
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
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羅藍不。不也世尊。乃
至廣説。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受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有説。意根於染淨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有増上
力。謂樂等五於染増上貪等隨眠所依事故。
有説。此於染淨二品倶有増上。説爲耽嗜。
出離依故。樂故心定。苦爲信依。六依出離喜
及憂捨。契經説故。信等八根於淨増上。如
契經説。我聖弟子。具信牆塹。具勤勢力。具念
防衞。心定解脱。慧爲刀劍。乃至廣説。此中
即攝後三根故。彼於淨品定有増上。若増上
故立爲根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
有増上用。想應如受亦立爲根。又諸煩惱於
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増上用。應成根體。又最
勝故。建立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縁不
立涅槃爲根。又迦比羅語具手足及大便處
亦立爲根。於語執行及能棄捨。有増上故。
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内六處是有情
本。此相差別由男女根。復由命根此一期
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竟。不
應更立想等爲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故
立受與彼爲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説。愛與六
處爲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
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
可斷壞。故説此想與彼爲因。受爲愛因。倶通
二種。受爲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爲
根。有餘師言。想爲餘法。所映奪故不立爲根。
謂諸善想正慧映奪。諸染汚想顛倒映奪。非
増上故不立爲根。又諸煩惱亦非増上。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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