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First] [Prev+100] [Prev]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自他故。蘊與諍倶。或諍蘊倶而得生起。故名
有諍。此意顯示諍之與蘊非隨闕一餘可得
生。及者顯餘有漏名想。謂或名苦。即五取蘊。
是諸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麁重不安隱故。或
名爲集。即彼種類能爲因故。能集成故。謂從
取蘊取蘊集成。或名世間可毀壞故。如世尊
説。性可毀壞故名世間。非諸聖道性可毀壞。
亦名世間。由此中無對治壞故。或名見處。薩
迦耶等五見住中隨増眠故。由彼諸見於有
漏法一切種時相無差別。堅執無動隨増眠
故。體用増盛。故復別説。貪等癡疑則不如是。
以彼貪等有一切種無一切時。癡一切時非
無差別。疑無差別。而不堅執。是故有漏。不説
彼處。或名三有。有因有依三有攝故。等言爲
攝名有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一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二
如上所言。色等五蘊名有爲法。色蘊者何。頌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論曰。此中色言顯色蘊義。五根謂眼耳鼻舌
身。五境謂色聲香味觸。眼等所攝所行名境。
及無表者。謂法處色。唯者唯此所顯十處。一
處少分名爲色蘊。如是諸色其相云何。頌曰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論曰。彼謂前説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
識。依者眼等五識所依。如是所依淨色爲體。
如是即顯眼等五識。所依淨色名眼等根。故
薄伽梵於契經中説眼等根淨色爲相。本論
亦説。云何眼根。眼識所依淨色爲性。如是廣
説諸聖教中。以根別識不以境界。故知彼言
顯根非境。有説。彼者是境非根。而無意識。縁
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依。名眼等過。由淨
色言所簡別故。已辯根相。當辯境相。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二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爲性
論曰。言色二者。是二種義。謂顯與形。此中顯
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故或二十。顯十二者。
謂青黄赤白煙雲塵霧影光明闇。於十二中
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其
義隱者。今當略釋。地水氣騰説之爲霧。障光
明起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爲闇。日焔名
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焔名明。形色八者。
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此中正者。謂形
等。形不平等名爲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
已説色處。當説聲處。能有呼召。故名爲聲。
或唯音響。説之爲聲。善逝聖教咸作是説。聲
是耳根所取境界。是四大種所造色性。此聲
二種。謂有執受。或無執受。大種爲因執受大
種。謂現有情長養等流異熟地等。與此相違
名無執受。由此所發爲二種聲。色等亦應作
如是説。然由聲處自性難知。故但就因説有
二種。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
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非二四大同得一果
爲倶有因成過失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撃。而
倶爲因各別發聲。據自依故不成三體。雖有
手鼓相撃爲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
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已説聲處。
當説味處。越次説者顯彼境識。生無定故味謂
所噉。是可嘗義。此有六種。甘酢醎辛苦淡別
故。已説味處當説香處。香謂所嗅。此有四種。
好香惡香等不等香有差別故。等不等者。増
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説。微弱増盛異故。本論
中説。香有三種好香惡香及平等香。若能長
養諸根大種。名爲好香。與此相違名爲惡香。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或勝福業増上所生。名
爲好香。若勝罪業増上所生。名爲惡香。若四
大種。増上所起。名平等香已説香處。當説觸
處。觸謂所觸十一爲性。即十一實以爲體義。
謂四大種及七造觸。滑性澁性重性輕性。及
冷饑渇有差別故。此中能觸所觸者誰。應知
都無能觸所觸。相觸則失。刹那性故。但於身
識所依所縁無間生時。立觸名想。依此根識
得彼境時。假説此根能觸彼境。觸非身識所
依止故。不説彼觸能觸身根。觸與身根極相
隣近。故説所觸能觸非餘。色等雖非所觸法
性。所依壞故而亦有損。已説境相。唯餘無表
此今當辯。頌曰
    作等餘心等 及無心有記
    無對所造性 是名無表色
論曰。言作等者。等取離作無對造色。略有二
種。一者依表。二者依心。依表起者復有二種。
謂與作倶轉。及作息隨轉。爲攝如是無表差
別體相無遺。故説作等。言餘心等者。等取同
類心。謂善心作近因等起或倶有因。彼所發
善無對造色不善無記名餘心。善心名同類。
不善心作近因等起。所發不善無對造色善
及無記名餘心。不善名同類。及無心者即心
滅位。謂定非生。生位無故。及言乘上及此非
餘。於三位中此容隨轉。謂定唯等不善兼餘
散善通於三位轉故。言有記者。謂善不善可
記爲愛非愛品故。言無對者。非極微故。所
造性者。不簡大種。以大種性非無對故。但
簡非色。顯是色性即五蘊中色蘊攝故。是
者是前所説諸相。具前諸相名無表色。如
是已辯無表色相。於中所説大種所造。大種
云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論曰。此諸大種何縁名界。一切色法出生本
故。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礦名金等界。或種種苦出生本故。説
名爲界。喩如前説。有説。能持大種自相及所
造色。故名爲界。如是諸界亦名大種。何故言
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
差別能起。是故言種。由四大種有差別故。造
色差別。有説。有情業増上故。無始時來未甞
非有。是故言種。由四大種總相種類無間絶
故。或法出現即名爲有。生長有性。是故言種。
即是生長諸法有性。或是生長有情身義。或
能顯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
情根本事中。如是四種有勝作用。依此建立
識之與空。乃得説爲有情根本。又於誑惑愚
夫事中。此四最勝。故名爲大。如橋賊中事
業勝者。別餘故名大*橋大賊。又此四種。普
爲一切餘色所依。廣故名大。有説。一切色等
聚中堅等具有。故名爲大。風増聚中闕於色
等火増聚中闕於昧等。色界諸聚香味倶無。
青等聚中闕於黄等。滑等聚中闕於澁等。聲
等不定。是故唯此四種名大。此四大種雖常
和合恒不相離。而非處同。云何得知恒不相
離。入胎大造經等説故。又理應然。何等爲理。
謂石等中現有能攝生火増墜三業可得。故
知於此有水火風恒不相離。於水聚中現有
持船煖性流動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火
風恒不相離。於火焔中現有任持攝聚撃動
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於
風聚中現有能持起冷煖觸三業可得。故知
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復云何知如是四
界。由此因縁恒相隨逐。由此能成持等業故。
謂地等界如次能成。持攝熟長四種事業。由
此因縁於諸色聚。若有持等四業可得。即知
此中有地等界互不相離。應知此中言能長
者。謂能安布。云何安布。謂令増盛或復流漫。
爲能持等四業即是界自相耶。不爾云何。如
是四界隨其次第堅濕煖動以爲自相。應知
此中説性顯體。爲明體性不相離故。動謂能
引大種造色。令其相續生至餘方。何故虚空
不名大種。彼大種相不成立故。能損益故。立
大種名。虚空不然。故非大種。或於諸法生滅
位中性無差別故。非大種現見大種。種等位
中其相轉變成芽等縁。方令芽等諸位得起。
虚空無爲則不如是性相常故。作用都無。既
不能生。故非大種。又諸大種非一非常。自相
衆多果別無量。虚空自性是一是常。相無差
別。全無有果。非無別因。生有別果。是故虚空
不名大種。若謂餘因有差別故能助虚空生
別果者。即此別因能生別果。何用執此虚空
爲因。爲地等界即地等耶。不爾云何。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論曰。地言唯表顯形色處。豈不總地四處合
成。何故但言顯形爲地。此中雖有香味觸三。
而隨世想故作是説。由諸世間相示地者以
顯形色而相示故。雖諸世間亦於香等起地
言説謂作是言。我今嗅地甞地觸地。而顯形
色。於地水火能通表示。是故偏説。世不多
言我嗅於水。亦不多説嗅甞於火。雖言觸地
等而即地等界。是故地中雖有香等。而形與
顯勝故偏説。又顯形色表示二界地等無異。
是故偏説。若爾顯形表示衣等勝香等故。亦
應偏説。世起名想無有決定。故隨世間差別
而説。此隨多分世想立名。生等非顯聲非相
續。故不説爲地等衣等。如地但用顯形爲體
水火亦然。隨世想故。由世現見水青長等。
故説顯形爲水自性。世亦現見火赤*長等。故
説顯形爲火自性。然即色觸轉變生時。名火
焔炭。是假非實。無一實物。身眼得故。如是地
等與界差別。風即界者。世間於動立風名故。
風界無別。豈不世間於顯形色亦生風想。世
間現以黒風團風而相示故。有通此難。故説
示是如地等與界別義。古昔諸師咸作是
説。地於中雜故見如此。爲顯其風即是風界。
故復言爾。爾者定義。此二説中前説爲勝。
遍處不淨無差別故。不淨唯縁色處境故。頌

    此中根與境 即説十處界
論曰。已説實物根境無表爲色蘊性。此中根
境亦即説爲十處十界。於處門中立爲十處。
謂眼處等。於界門中立爲十界。謂眼界等。已
説色蘊并立處界。當説受等三蘊處界。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爲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爲 名法處法界
論曰。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倶相違
觸名爲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云何此受
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爲
顯因義。能順受故如隨相言。相謂表彰。即能
顯示。因能顯果。故立相名。此隨相言。是順因
義。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
如世尊言。順樂受觸順苦受觸及順不苦不
樂受觸。即是順生樂受等義。領納隨觸名自
性受。領納所縁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
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所執受境時。
一切皆名領納自境。是故唯説領納隨觸。名
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縁名執取受。非此
所辯相不定故。二受差別如順正理及五事
論廣辯應知。此總説三。別説爲六。世及所依
有差別故。第三想蘊其體是何。此於所縁取
像爲體。謂於一切隨本安立青*長等色。琴貝
等聲。生蓮等香。苦辛等味。滑澁等觸。生滅等
法。所縁境中如相而取。故名爲想。此想就世
總説爲三。若就所依別説爲六。第四行蘊其
體是何。此用四餘諸行爲體謂除前説色受
想三。及除當説識爲第四。餘有爲法名爲行
蘊。此有相應及不相應思等得等如其次第。
契經唯説。六思身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思
是業性爲因感果。其力最強。故世尊説。若能
造作有漏有爲名行取蘊。不可唯説思爲行
蘊。立總名故如法處界。若異此者應但名思。
一法成故。如受想蘊。此中意顯。如外第六。
法處界聲。立總名故。總攝十一十七處界不
攝多法。如是行聲。立總名故。總攝四蘊不攝
多行。故知行蘊體不唯思。如是行蘊非盡有
依。故唯約世總説三種。如前分別色蘊體
已。便約處界二門建立如是。此中辯受想行
三蘊體已。亦應建立爲處及界。謂此三蘊及
無表色并三無爲。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
法處。於界門中立爲法界。第五識蘊自性處
界其相云何。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爲意
論曰。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
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
相。非能取彼境相差別。如世尊言。了者名識。
有餘師説。唯於法性。假説作者。爲遮離識有
了者計。何處復見唯於法性。假説作者。現見
説影。能行動故。此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
作而説作者。識亦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
雖無動作而説了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
何知然。現見餘處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
具那。我終不説有能了者。復有説言。刹那名
法性。相續名作者。自意所立思縁起中。當更
顯示。此識約世總説爲三。就所依根別分爲
六。應知即此所説識蘊。於處門中立爲意處。
於界門中立爲七界。及聲顯一析爲二門。顯
一一識體分處界。七界者何。六識及意。謂眼
識界至意識界。即此六識轉爲意界。此別建
立蘊處界門。應知遍攝諸法皆盡。此中應思。
若即識蘊名七心界。前説識蘊。就所依根別
分爲六。今離六識。説何等法復名意界。更無
異法即於此中。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爲意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
界。時分異故別立無失。猶如子果立爲父種。
若爾界體應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攝故。何
縁建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爲依。第六意
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縁識無起義離依亦爾。
識不得生。爲成此依故説意界。如是所依能
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滅名現
識依。是現識生隣近縁故。如雖有色而要依
眼眼識得生。如是雖有所縁境界。而後識生
要依前念無間滅意。是故前言無間滅者。爲
遮前念有間滅心。雖先開避而未生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爲現識依。説爲意界。或現在
識正成依用。過去已成等無間縁。亦於現在
能取果故。雖依彼生而非隨彼。故心依心不
名心所。心所品類必隨心故。已釋諸蘊取蘊
處界。當於此中思擇攝義。諸蘊總攝一切有
爲。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
五蘊無爲名一切法。別攝如是。應辯總攝。頌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論曰。一蘊謂色。一處謂意。一界謂法。此三總
攝五蘊無爲。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令知總三
勿謂各一。有餘部執。攝謂攝他。處處説言餘
攝餘故。此執非理。無定因故。若有定因非攝
他故。我部諸師説自性攝。如是所立攝自性
言。是究竟説。不待他故。攝不待因是眞實攝。
諸法恒時攝自性故。復云何知不攝他性。以
一切法離他性故。謂眼根性離耳等性。彼離
於此而言此攝。理必不然。故知諸法唯攝自
性。如是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
是彼性故。不攝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如
是餘法隨應當思眼耳鼻根各依二處。何縁
界體數不成多。合二爲一。故唯十八。何縁合
二爲一界耶。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論曰。眼耳鼻根雖各二處。類等同故合爲一
界。言類同者。同眼類故。言境同者。同色境
故。言識同者。眼識依故。耳鼻亦然。故立一
界。界體既一。處何縁二。頌曰
    然爲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論曰。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駝猫鵄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
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
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不二生。言爲端
嚴各生二者。此有別義。非爲嚴身。此端嚴聲
顯増上義。作用増上。故説端嚴。若眼等根
各闕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
了用生。是故三根各生二處。爲嚴勝用。非爲
嚴身。何故世尊於所知境以蘊處界三門説
耶。由此三門義各別故。此蘊處界別義者何。
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積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
是界義。何縁故知聚義是蘊。由契經説。諸所
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麁
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
聚。説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説亦然。由此故知
聚義是蘊。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應非實。聚
是假故。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
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聚義者
何。謂聚之義。聚之義者。謂聚所依。此釋顯經
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
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
我體。蘊相續中假説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
有。蘊若實有經顯何義。勿所化生知色等法
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
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爲策
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説爲一。又諸愚
夫於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
一合想故。説一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
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
等攝。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
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
亦説蘊故。蘊定非假。如説倶生。受名受蘊。想
名想蘊。餘説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
各別而聚義成。何縁故知門義是處。由訓
故。處謂生門。心心所法於中生長。故名爲處。
是能生長彼作用義。如契經説。梵志當知。以
眼爲門唯爲見色。此經唯證門義有六。然心
心所有十二門。故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
眼識。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乃至廣説何縁
故知族義是界。與世種族義相似故。如一山
中有諸雄黄雌黄赤土安膳那等衆多種族。
説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
法種族名十八界。如雄黄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
同。故名種族。由義相似得爲同喩若爾意界
望六識身無別體類。不應別立所依能依。體
類別故無斯過失。何故世尊説蘊處界三門
差別雖佛世尊意趣難解而審思忖。頌曰
    愚根等三故 説蘊處界三
論曰。所化有情愚根等三故佛隨宜爲説蘊
處界三。等言爲明樂位過病等。三言爲顯一
一各有三。所化有情愚有三種。有愚心所總
執爲我。有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
中鈍。樂謂勝解。此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
故位謂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
三位別故過謂有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
識依縁。三過別故。病謂所化恃命財族而生
憍逸。三病異故。由此等縁如其次第。世尊
爲説蘊處界三。何故世尊諸心所内別立受
想爲二蘊耶。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爲蘊
論曰。世間諍根略有二種謂貪著欲及貪著
見。初因受起。後由想生。味受力故貪著諸欲。
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爲
最勝因耽樂受故。執倒想故。愛見行者生死
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説次第因故。應知別
立受想爲蘊。其次第因次後當辯。及聲兼顯
諸心所中。唯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
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
定故。諸如是等多品類因。何故説無爲在處
界非蘊。頌曰
    蘊不説無爲 義不相應故
論曰。諸無爲法若説爲蘊。立在五中或爲第
六。皆不應理。義相違故。所以者何。彼且非色
乃至非識。故非在五。聚義是蘊。非無爲法。如
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
爲蘊。故非第六。又無爲法與顛倒依及斷方
便義相違故説有漏蘊顯顛倒依。説無漏蘊
顯斷方便。無爲於此兩義都無。義不相應。故
不立蘊。已辯諸蘊廢立因縁。當辯次第。頌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五蘊隨麁隨染器等及界別故次第而
立。隨麁立者。五中最麁。所謂色蘊有對礙故。
五識依故。六識境故。五中初説四中最麁。所
謂受蘊雖無形質。而行相用易了知故。四中
初説三中最麁。所謂想蘊取男女等行相作
用易了知故。三中初説二中麁者。所謂行蘊
貪等現起行相分明易了知故。二中初説識
蘊最細故最後説隨染立者。謂從無始生死
已來。男女於身更相染愛由顯形等。故初説
色。如是色愛由耽受味。故次説受此耽受味
由想顛倒。故次説想。此想顛倒由煩惱力。故
次説行。此煩惱力依能引發後有識生。故後
説識。隨器等者。謂色如器。受所依故。受類飮
食。増益損減有情身故想同助味。由取怨親
中平等相助生受故。行似厨人。由思貪等業
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識喩食者。有
情本中爲主勝故識爲上首。受等生故。即由
此理。於受想等隨福行中。但説識爲隨福行
者。又由此理説行縁識。由此復告阿難陀曰。
識若無者不入母胎。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
清淨故有情清淨。於受想等倶起法中。如是
等經但標主識。隨界別者。謂欲界中色最爲
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色界受勝。於生死中
諸勝妙受具可得故。三無色中想最爲勝。彼
地取相最分明故。第一有中行最爲勝。彼思
能感最大果故。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
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
無増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於心所中別
立受想。謂受與想於心所中相麁生染類食
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已隨本頌。且就轉
門説次第因。四種如是當就還門復説一種。
謂入佛法有二要門。一不淨觀。二持息念。不
淨觀門觀於造色。持息念門念於大種。要門
所縁。故先説色。由此觀力分析色相。刹那極
微展轉差別。如是觀時。身輕安故心便覺樂。
故次説受。受與身合定爲損益。損益於我理
必不成。由斯觀解我想即滅法想便生。故次
説想。由此想故達唯有法煩惱不行。故次説
行。煩惱既息心住調柔有所堪能。故次説識。
已説順次。逆次應説。恐厭繁文。故應且止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説諸蘊次第。於界處中應先辯説六
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眼等何縁如是
次第。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
説。意境不定三世無爲。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是故後説。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
以先説。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所以
後説。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
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説。身境不定大種造色
倶爲境故。所以後説。或時身根唯取大種。或
時身根唯取所造。或時身根倶取二種。是故
身識。有説。極多縁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隨
一。有説。極多縁十一起。餘謂前四。如其所應
用遠速明。是故先説。謂眼耳根取遠境故。在
二先説。二中眼用遠故先説。如遠叢林風等
所撃現觀搖動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
人。撞撃鍾鼓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倶非遠。
先説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飮食時。鼻
先嗅香舌後甞味。如是且約境定不定用遠
速明*辯根次第。或於身中隨所依處安布上
下説根次第。傳説身中眼處最上。又顯在面。
是故先説。耳鼻舌根依處漸下。身處多下意
無方處。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説。豈不
理實。鼻根極微。住鼻頞中。非居眼下。如説三
根横作行列處無高下。如冠花鬘。理實應爾。
然經主意。就根依處假説如此。經主或言。似
通餘釋。故今於此別作頌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遠
    三用初二明 或隨處次第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作用。意
後方生。是故先説。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
先受意識後知。爲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倶
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
所以先説。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
故先説。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
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
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不異前。如是已説處界次第。即
於此中應更思擇。何縁十處體皆是色。惟於
一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
處立法處名。頌曰
    爲差別最勝 攝多増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爲法處
論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爲差別一立總
名。言差別者。謂各別處。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是則處名應二或一。諸弟子等。由此總名唯
應總知。不了別相。爲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
差別。故立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
上立別義名。色處更無別義名故。總名即別。
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爲顯別義。此顯別義。故
即別名。法處亦爾。言最勝者。由二因縁。唯色
處中色相最勝。一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
別。二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又多種故。
三眼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諸大論師。非
於聲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於法處中攝受
想等衆多法故。應立通名。若離通名。云何能
攝多別相法同爲一處。又於此中攝多品類。
法名諸法。故立法名。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
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解法寶法歸。此等
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獨名
法。又増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名爲
法。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
皆在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
頌曰
    牟尼説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有説。佛教語爲自體。彼説法蘊皆色蘊
攝。語用音聲爲自性故。有説。佛教名爲自體。
彼説法蘊皆行蘊攝。名不相應行爲性故。語
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彼作
是釋。要由有名乃説爲教。是故佛教體即是
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
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爲體。擧名爲首
以攝句文。齊何應知諸法蘊量。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説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
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
論。或説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
萬。謂蘊處界縁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解脱
勝處遍處覺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
一教門名一法蘊。如實説者。所化有情有貪
瞋癡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爲對治
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説八萬法蘊。謂説不淨
慈悲縁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
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爲對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説。如彼所説八萬法蘊。皆此五
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
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説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説
中。如此論中所説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
且諸經中説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脱解脱
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是身語業。非意
思故。彼餘四蘊此行蘊攝。是心所法。非受
想故。又諸經説十遍處等。前八遍處及八勝
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
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後二遍處空無邊等四
無色處四蘊性故。亦此意處法處所攝。五解
脱處慧爲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聲
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
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
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無色性故。又多界經
説界差別有六十二。應隨其相當知攝在十
八界中。且彼經中所説六界。地水火風四界
已*辯。空識二界未*辯其相。如是二界其相
云何。頌曰
    空界謂竅隙 體即是光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内外竅隙名爲空界。竅隙是何。即是光
闇。謂窓指等光闇竅隙。顯色差別名爲空界。
應知此界體是實有。説内外故。如地界等此
離虚空其體別有。由契經故其理極成如契
經言。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
明虚空顯了。又説於色得離染時斷虚空界。
故知別有。已説空界。諸有漏識名爲識界。何
故不説無漏識耶。彼與此義不相應故。由
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
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
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持有
情生故名爲界。彼經六界此九界攝。餘隨所
應當觀攝義。故諸餘界十八界攝。如是已説
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當顯示。蘊
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具顯根境
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
*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説十八界
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善幾不
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説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轉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説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倶生故。由説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説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縁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所縁有對。謂心心所於自
所縁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界所縁復有何
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
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爲所縁。若
法所縁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心所法境界。
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境界有對。而
非所縁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法。無所縁故。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礙。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
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會轉故。有説。若
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有礙。障礙有對。
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障不生。如手石等更相
障礙。或於自處。障礙他生。唯極微色更相障
故。可説名爲障礙有對。此中唯*辯障礙有對。
故但言十。礙義勝故。何等爲十。謂極微成十
有色界唯有色故。法界貫通有色無色。彼色
一向非極微成。除此所餘十名有色。色蘊攝
故。説十有色名爲有對。義准説餘名爲無對。
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名色。有
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説。色者謂能示現在此
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説。諸色有自體
故名爲有色。稱説易故。唯於色體説有色言。
如是已説有對無對。於此所説十有對中。除
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不可記爲善不
善故。應讃毀法可記説在黒白品中。名爲有
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色聲法界。善
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慧攝受。謂若
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爲善。或復善
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草。翻此即釋
不善名義。色聲二界。善心等起即名爲善。惡
心等起名爲不善。餘是無記。其七心界。若無
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爲不善。餘名無
記。法界所攝品類衆多。無貪等性相應等記
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起。名爲不善。餘
名無記。已説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繋。幾色
界繋幾無色界繋。頌曰
    欲界繋十八 色界繋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繋後三
論曰。繋謂繋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繋具足十
八。色界所繋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
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
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
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
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
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欲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無色界繋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界。
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依
縁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繋。已説
界繋。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次前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
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爲。餘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諦所攝及三無爲。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
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爲所不攝故。如是
已説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
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五識唯在
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
心所法。除尋與伺。有一不與尋伺倶故。意法
意識名爲*後三。根境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
與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
間無尋唯伺。從此已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
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
尋伺故。非相應故。彼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
應故。尋一切時無尋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
故。此常與伺共相應故。伺在欲界初靜慮中。
三品不收應爲第四。然法少故頌中不説。餘
十色界尋伺倶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此中
乘便應更思量。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尋即分
別。如何許彼無分別耶。頌曰
    説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爲體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
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説
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爲無足。故雖有一而得
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
識。總類具三説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意
地散慧諸念爲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慧
名爲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
慧能於所縁。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中
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爲隨
念分別。明記所縁用均等故。五識雖與念慧
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行
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明記片似順尋。
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
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
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
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定意識
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散心。各
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身。各一
分別。如是已説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
縁。幾無所縁。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縁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縁。有所縁故。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
無所縁。義准成故。應知五識無分別故。縁實
極微和集爲境。不縁和合非和合名別目少
法可爲無分別識所取境成。於多法中起一
増語。言説轉故名爲和合。五識不縁増語爲
境。是故和合非五所縁。如是已説有所縁等。
十八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爲九。謂前所説七
有所縁并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
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
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説。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餘九通二。謂五色根色香味觸。云何通二。眼
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
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
受。過去未來及住現在非不離根名無執受。
是故九界各通二門。何等名爲有執受相。本
論中説。己身所攝名有執受。此復云何。謂心
心所執爲己有。即心心所共所執持。攝爲依
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若爾色等
即應一向名無執受。心心所法不依彼故。非
根性故。不*爾色等若不離根雖非所依。而
是心等之所親輔。故無此失。如是已説有執
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可積
集。幾非積集。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一者大種。二者所造。此二如
前十一觸釋。非唯大種總攝觸界。各別處經
説觸處中攝造色故。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
五色根色聲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復
云何。謂無表色。依大種生故名所造。然聲爲
顯定無一界。唯大種性。餘七心界法界一分。
除無表色。倶非二種。義准已成。離大種外別
有所造。各別處經即爲誠證。如是已説大種
所造。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積
集。以是極微體可聚故。名可積集。義准餘
八。非可積集。體非極微不可聚故。如是已
説可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
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如是六問今應總
答。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爲能斫所
斫。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
餘及言爲顯。能斫所斫倶通四界。即諸色聚
相逼續生。異縁分隔令各續起。名能所斫刹
那性故。理實都無能斫所斫。此所斫義身根
等無非諸色根異縁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續
起。支分離身。則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
淨妙相故。如珠寶光。此等義言唯言所顯。如
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
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淨妙相
故。亦非二事。如珠寶光。聲非色等相續倶轉。
有間斷故。六義皆無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
或有説。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
有説。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
説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
幾是等流。幾有實事。幾一刹那。如是五問。今
應總答。頌曰
    内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刹那唯後三
論曰。内五謂眼耳鼻舌身。有異熟生。及所
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説。雖眼等根亦等流
性。以有同類因則是等流果。由離異熟所長
養外無等流性。是故應遮如離長養有異熟
生。離異熟生有所長養。非離此二有別等流。
爲*辯異門廢總論別熟謂成熟。離因而熟。故
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或是異熟因所
生故。名異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説。譬如牛
車。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
果從彼生名異熟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
於果上假立因名。如説六觸處。即是所造業。
飮食資助眠睡等持勝縁所益。名所長養。飮
食等縁於異熟體。唯能攝護不能増益。別有
増益。名所長養。應知此中長養相續。常能護
持異熟相續。猶如外廓防援内城。既説聲界
無異熟生。義准非無等流長養。何縁聲界非
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
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
熟。八無礙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異熟生性。
若非異熟。同類遍行因所生者。名等流性。若
異熟因所生起者。名異熟生。餘謂餘四色香
味觸。皆通三種。謂異熟生等流長養。實唯法
者。實謂無爲。以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
獨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爲後三。於六三中最
後説故。唯此三界有一刹那。謂初無漏苦法
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正現行。亦非
等流者。餘有爲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
刹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爲法無如是
事。等無間縁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
等無間縁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
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爲此
廣修諸加行故。苦法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
界。餘倶起法名爲法界。如是已説異熟生等。
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
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倶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生
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得
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
及從彼歿生下地時。倶得者。謂或有二界先
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梵
世時。非者倶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説
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耶。應
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
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
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
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前。第四句者。謂
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及
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五種
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婆沙。
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如是已説得
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内幾外。頌曰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内。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雖無實我而内義成。已説内外。十八界中
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
先*辯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爲所縁。且如
法界與彼意識定爲所縁。是不共故。識於其
中已生生法。此所縁境説名同分。意能遍縁
一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
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
普縁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
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
彼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
爲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説爲
同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説有三種。謂於色
界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説有四種。謂此相違
及不生法。如眼耳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
説自用。意界同分説有三種。謂於所縁已正
當了。彼同分意唯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
分説有三種。謂眼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
説有四種。謂此相違及不生法。廣説乃至觸
界亦爾。各對自根應説自用。眼等六識依生
不生。立二分故。如意界説。眼若於一是同
分。於餘一切亦同分。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
餘一切亦彼同分。廣説乃至意界亦爾。色即
不然。於見者是同分。於不見者是彼同分。復
有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容多
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
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内界説。非共境故。
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
甞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分謂
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渉。謂根境
識更相交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分者。
是已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言。若作自業名
爲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渉
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有觸
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
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
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爲因故。互相
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四
已説同分及彼同分。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
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論曰。言十五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識界。於六三中最後説故。通三者。各通
三。八十八隨眠及彼相應法并彼諸得。若彼
生等諸倶有法。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
斷。一切無漏皆非所斷。爲定斯義復言不染。
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言不染者。謂有漏善無
覆無記。非六生者。六謂第六。即是意處。異此
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即五識
等。色謂有漏染不染色。如是三類定非見斷。
且不染法及諸色法。非見斷者。縁彼煩惱究
竟斷時。方名斷故。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
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内
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者。如契
經説。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貪欲者。是則名
爲眼得永斷。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
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得不
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不染汚有漏無
色若有漏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
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
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諸結及一
果等。皆名已斷。彼不染汚有漏無色及有
漏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爾時未
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