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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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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心。如經主難應言得七。然學無學。同無
漏故。總説一心。言六無失。有餘師釋。得盡智
時。頓得六心。謂三界善。欲色無覆。及無
心。雖約別時。亦容得六。而據頓得。故説此
時。汎説無違。非今頌意。爲攝前義。復説頌

    由託生入定 及離染退時
    續善位得心 非先所成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一
已依三界。辯得心等。今應思擇。三界是何。
各於其中。處別有幾。頌曰
    地獄傍生鬼 人及六欲天
    名欲界二十 由地獄洲異
    此上十七處 名色界於中
    三靜慮各三 第四靜慮八
    無色界無處 由生有四種
    依同分及命 令心等相續
論曰。那落迦等下四趣全。及天一分。眷屬中
有。并器世間。總名欲界。天一分者。謂六欲
天。一四大王衆天。二三十三天。三夜摩天。四
覩史多天。五樂變化天。六他化自在天。如是
欲界地獄趣等。并器世間。總有十處。地獄洲
異。分爲二十。八大地獄。名地獄異。一等活地
獄。二黒繩地獄。三衆合地獄。四號叫地獄。五
大叫地獄。六炎熱地獄。七大熱地獄。八無間
地獄。言洲異者。謂四大洲。一南贍部洲。二東
勝身洲。三西牛貨洲。四北倶盧洲。如是十二。
并六欲天。傍生餓鬼。處成二十。若有情界。從
自在天。至無間獄。若器世界。乃至風輪。皆
欲界攝。已説欲界并處不同。此欲界上。處有
十七。謂三靜慮處各有三。第四靜慮處獨有
八。器及有情。總名色界。第一靜慮處有三者。
一梵衆天。二梵輔天。三大梵天。第二靜慮處
有三者。一少光天。二無量光天。三極光淨天。
第三靜慮處有三者。一少淨天。二無量淨天。
三遍淨天。第四靜慮處有八者。一無雲天。二
福生天。三廣果天。并五淨居處合成八。五淨
居者。一無繁天。二無熱天。三善現天。四善見
天。五色究竟天。廣善所生故名爲梵。此梵即
大。故名大梵。由彼獲得中間定故。最初生故。
最後歿故。威徳等勝故。名爲大。大梵所有所
化所領。故名梵衆。於大梵前。行列侍衞。故名
梵輔。自地天内光明最小。故名少光。光明轉
勝量難測故。名無量光。淨光遍照自地處故。
名極光淨。意地受樂。説名爲淨。於自地中此
淨最劣。故名少淨。此淨轉増量難測故。名無
量淨。此淨周普。故名遍淨。意顯更無樂能過
此。以下空中天所居地。如雲密合。故説名雲。
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説無雲。更
有異生勝福方所可往生故。説名福生。居在
方所。異生果中此最殊勝。故名廣果。離欲
諸聖。以聖道水。濯煩惱垢。故名爲淨。淨身所
止。故名淨居。或住於此。窮生死邊。如還債
盡。故名爲淨。淨者所住。故名淨居。或此天
中。無異生雜。純聖所止。故名淨居。繁謂繁
雜。或謂繁廣。無繁雜中此最初故。繁廣天中
此最劣故。説名無繁。或名無求。不求趣入無
色界故。已善伏除雜脩靜慮上中品障。意樂
調柔。離諸熱惱。故名無熱。或令下生煩惱
名熱。此初離遠。得無熱名。或復熱者。熾盛爲
義。謂上品脩靜慮及果。此猶未證。故名無熱。
已得上品雜修靜慮。果徳易彰。故名善見。
雜修定障。餘品至微。見極清澈。故名善見。更
無有處於有色中能過於此。名色究竟。或此
已到衆苦所依身最後邊。名色究竟。有言色
者。是積集色。至彼後邊。名色究竟。此十七
處。諸器世間。并諸有情。總名色界。有餘別
説十七處名。初靜慮中。總立二處。第四靜慮。
別説無想。彼師應言。處有十八。以彼大梵。望
梵輔天。壽量身量。無尋受等。皆有別故。豈不
無想望廣果天。唯異生等有差別故。前亦應
言處有十八。此難非理。無想天生。即廣果天
繋業果故。若爾大梵所受生身。亦梵輔天繋
業果故。不應別説爲一天處。即梵輔天上品
繋業。招大梵果。此業望彼。少有差別。故招壽
等。亦少不同。若大梵天。望彼梵輔。壽量等
別。合爲一處。則少光等。壽等雖殊。應合一處
成大過失。此例不然。大梵一故。要依同分。
立天處名。非一梵王可名同分。雖壽量等
餘不同。然由一身不成同分。故與梵輔合立
一天。高下雖殊。然地無別。少光天等。與此相
違。故彼不應引之爲例。上座色界立十八
天。故作是言。修諸靜慮。各有三品。謂上中
下。隨三品因。生三天處。第一靜慮。大梵天
王。自類相望。得有同分。與梵輔處。勝劣有
殊。如聚落邊阿練若處。雖相隣近。而處不同。
無想有情。於第四定。爲第四處。與廣果天。有
差別故。處成十八。此亦不然。初靜慮地。處應
四故。無想有情。應離廣果不別立故。若謂隨
修三品靜慮。諸靜慮地。處各三者。則大梵王。
壽等勝故。應異初定上中下因別用中間勝
定業感。故應大梵異初定三。別業所招。成第
四處。或應大梵無別有因。無想有情。與彼
廣果。壽身量等。無差別故。應無異因。處非第
四。故立十八。理必不成。又若必然。應色究竟
壽量身量三十二十。或六十四。然倶不許。
是故不可約修靜慮三品不同立處有別。因
雖有四。處但立三。因但有三。處立四故。又初
靜慮。處若有三。應大梵王望梵輔處。高廣逈
隔。如上下天。亦應倍増壽量身量。是則一切
建立不成。然梵衆天。壽量半劫。身量亦有半
踰繕那。至大梵天。量皆一半。若立大梵處爲
第三。應壽與身量増至二。是則以上。皆應倍
増。諸所建立。皆不成就。是故迦濕彌羅國。諸
大論師。咸説大梵王所居。即梵輔處。由茲色
界。處唯十六。如是所説。善順契經。七識住
中。唯擧邊故。如極光淨及遍淨天。若謂不然。
契經應説。如大梵處非梵衆天。無想有情望
廣果處。壽等無異。如何別立。彼復説言。第一
靜慮。非無壽等建立差別。以彼三天半半増
故。若爾大梵。應亦倍増。是則上天建立皆壞。
無斯過失。許少光天望大梵天亦半増故。此
唯妄執。未見色天。別處極成。有半増故。又壞
正理。所以者何。既許依修三品靜慮。得三品
果。建立三天。何理中天倍増於下。然其上處
半勝於中。故彼所言。唯憑妄執。是故建立色
界諸天。唯我國師。所説無亂。已説色界并處
不同。無色界中。都無有處。以無色法無有方
所。過去未來。無表無色。不住方所。理決然
故。但異熟生。勝劣差別。説有四種。一空無邊
處。二識無邊處。三無所有處。四非想非非想
處。如是四種。名無色界。此四非由處有上下。
但由生故。勝劣有殊。復云何知。彼無方處。謂
於是處。得彼定者。命終即於是處生故。復從
彼歿。生欲色時。即於是處。中有起故。雖由生
故四種不同。而無上下方處差別。四種何縁
次第如是。由漸離欲漸得定故。或即由生次
第如是。隨生因力。果少多故。如有色界。一切
有情。要依色身。心等相續。於無色界。受生有
情。以何爲依。心等相續。何縁於此欻復生疑。
以諸法中都無有我。心心所法。在欲色中。依
託色身。可相續轉。於無色界。既無色身。心等
應無相續轉義。故今於此可復生疑。當知彼
依同分及命。心等相續。非我爲依。及聲攝餘
不相應行。謂得非得。及與生等。非於此中顯
同分等實有自體。前已成故。但顯彼用。謂能
爲縁。縁謂爲依令心等續。眼等四識。一一皆
用無間滅意及自色根。爲其所依。及爲依性。
以自色根所依大種。身根及大。同分命根。得
等生等。但爲依性。身識即用意及身根爲其
所依。及爲依性。但以身根所依大種。同分命
根。得等生等。爲其依性。非爲所依。意識但
以無間滅意。爲其所依。及爲依性。身根及大。
同分命根。得等生等。但爲依性。如是欲色有
情心等。依色同分命等相續。無色有情。以無
色故。但依同分及命根等。心等相續。非無有
依。依與所依。二相何別。今詳宗趣。二相別
者。要由彼有此方得生。無則不生。是爲依
相。定有彼相及隨變者。是謂爲依及所依相。
豈不雖有色同分等。而或有時心等不續。如
何説彼爲心等依。此責不然。以有別法。能違
心等。令不續故。心等續位必有彼依。故彼得
爲心等依相。現見心等。於死身内。畢竟不生。
於生身中。心心所法。決定當起。故彼色等。依
相極成。由此故知。色聲香等。於心心所。不能
爲依。以外事中有色聲等。然心心所。曾不轉
故。前所依相。應非遍有。非諸心等皆隨所依
而轉變故。心等不隨無間滅意定有轉變。如
何可説彼爲所依。心等定隨意根轉變。夫隨
變者。謂令改易。無間滅意。於正滅時。令後心
等入正生位。意根已滅。心等已生。如是即成
後隨前變。非同分等爲心等依。如眼等根無
間滅意。故所依相與依相別。遍諸所依無相
濫過。如是欲色諸有情心。四蘊倶生。咸爲依
性。唯一色蘊。得爲所依。意識所依。亦應兼色。
隨色變故。現見大種。酒等惱時。心便改易。無
容意識色爲所依。夫成所依。定能生變。意識
非定隨大變生。設大種無。此亦有故。由是大
種。望於意識。唯可成依。非所依性。是故六
識欲色界中。用四蘊爲倶生依性。無色意識。
無復色依。彼倶生依。但通三蘊。若爾何故。但
言無色心等依於同分及命。此説定同無亂
依故。謂心心所。雖互爲依。而非定同。不自依
故。亦非無亂。在此地生。亂起自他心心所故。
同分及命。心等同依。又此地生。唯此地故。依
此設起不同地心。由此還令自地心起。唯依
此二。名此地生。牽引業生。無間斷故。由斯説
是同不亂依。心等不然。故略不説。若無此二。
餘地四蘊。現在前時。爾時有情。應名餘地。非
此地攝。自地先業。所牽引果。不相續故。然不
應許。是故當知。如欲色界。身同分命。爲心等
依。雖或有時異地心起。而依身等。於此生中。
後定當牽自地心起。如是無色。雖無有身。心
等定依同分及命。故頌偏説。同分命根。此是
牽引業異熟故。是餘異熟相續住因。譬如樹
根莖等依住。現見諸樹葉枝莖等。雖同種生。
而依根住。是故不應謂眼根等唯依業住無
別有依。由斯已釋。生無色界業生心等。須別
依因。故本論中。不作是説。心轉即用相應爲
依。即由此因得非得等。及聲總顯不説別名。
謂彼非唯業所生故。設業生者。非恒續故。如
何彼法。爲心等依。謂彼若無。自地心等。必不
生故。猶如身等。或由彼是無亂因故。非生上
地成就下善。又無成異地異生性等故。彼
爲依性。其理極成。有餘師言。如坑塹等。雖無
風等。燈焔不生。彼法若無。心等不起。故知心
等用彼爲依。或有門人。作是徴詰。不相應
行。應如色身。亦能爲依。生意識等。故但爲説
不相應行爲心等依。非無色界倶生四蘊無
相依義。然於此中。心與受等。爲所依性。非
彼*受等爲心所依。非所隨故。要心總了境界
相時。受等方能取差別相。故彼隨心。非心隨
彼。然心心所。名互相依。互隨轉者。同一果
故。何縁不説。欲色界中。此二爲依。心等相
續。而但説彼依於色身。欲色界中。身同分等。
雖恒相續。皆能爲依。而身麁顯。是故偏説。或
爲成立同分命根離身別有。故作是説。非於
無色。或餘地中。業生心等。恒現前故。或顯同
分及命根等亦依身轉。故作是説。雖彼與身
互相依止。而身勝故。偏説爲依。豈不命根爲
身依性。亦是殊勝。命根若無。身根等法。皆不
轉故。雖無命根彼皆不轉。而身多遇災横等
縁。命等隨身亦有損益。故身與彼爲依義勝。
即由此義。對法諸師説。無色中以無身故。同
分命等。更互相依。經主此中。假爲賓主。謬
増正義。作是難言。若爾有色有情心等。何不
但依此二相續。謂對法者。作是釋言。有色界
生。此二劣故。無色此二。因何故強。彼界二從
勝定生故。由彼等至。能伏色想。若爾於彼。
心等相續。但依勝定。何用別依。又今應説。如
有色界受生有情。同分命根。依色而轉。無色
此二。以何爲依。此二更互相依而轉。有色此
二。何不相依。有色界生。此二劣故。無色此
二。因何故強。彼界二從勝定生故。前説彼定
能伏色想。是則還同心相續難。或心心所。唯
互相依。經主定於阿毘達磨。無所承禀。謬述
此言。或由自心憎厭對法。矯作是説。惑亂正
宗。誰有妙通諸法相者。當作如是酬前所問。
彼立自宗言。無色界心等相續。無別有依。謂
若有因。未離色愛。引起心等。所引心等。與色
倶生。依色而轉。若因於色。已得離愛。厭背色
故。所引心等。非色倶生。不依色轉。此亦非
理。若引因力。令彼心等相續轉者。善與染心。
現在前位。心等相續。應無所依。又如有情在
欲色界。引因力故。心等相續。與色倶生。依色
而轉。如是有情。在無色界。引因力故。心等相
續。與衆同分命根倶生。不依於色。唯依同分
命根而轉。既許欲色有情心等。不依色身定
無轉義。何因無色有情心等。都無所依。而有
轉義。又彼現許欲色界中心等相續。雖一業
果。而必依餘心等方轉。於無色界何不許然。
又不應説唯有於色未離愛因所引心等依色
而轉。現有於色已離愛因。所引心等。與色倶
生。依色而轉。生欲色界。色愛已除。無色界
心。現在前故。彼雖無色心現在前。而彼有情。
不名無色。未離色愛。因果爲依。此無色心。相
續轉故。下界現起無色界心。既別有依。上亦
應爾。又生無色。起餘地心。或起無漏。若無自
地少法爲依心相續者。當言此是何地有情。
如是推徴。前已數辯。是故經主。所見非妙。上
座此中。言無色界心與心所更互相依。如二
蘆束相依而住。或如下界名色相依。應詰彼
言。如欲色界。雖名四蘊。更互相依。而許彼名
別依色轉。如是無色心所與心雖相依止。然
復應許別有所依。得相續住。是故違背對法
正理。必無有能證義眞實。如本論説。云何欲
界。謂有諸法。欲貪隨増。色無色界。亦復如
是。爲顯諸法三界現行。非皆彼繋。故作是説。
豈不諸法非異界地煩惱隨増。應擧一切自
界煩惱隨増顯別。理實應然。但説多分隨眠
顯別。以諸有情多分現起貪隨眠故。言欲貪
者。謂欲界貪。色無色貪。亦復如是。略説段
食。婬所引貪。可立欲名。如經頌説
    世諸妙境非眞欲 眞欲謂人分別貪
    妙境如本住世間 智者於中已除欲
爲顯貪欲名異體同。故説此頌。欲所屬界。説
名欲界。色所屬界。説名色界。略去中言。故作
是説。如胡椒飮。如金剛環。於彼界中。色非有
故。名爲無色。所言色者。是變礙義。或示現
義。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爲
體。無色所屬界。説名無色界。略去中言。喩如
前説。又欲之界。名爲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
故。色無色界。應知亦然。若界有色而無定者。
是名欲界。若界有色亦有定者。是名色界。若
界無色而有定者。是無色界。或界有色有欲
境者。是名欲界。若界有色無欲境者。是名色
界。若界倶無。是無色界。或界雖有五蘊異熟。
而無五蘊爲異熟因同得一果。是名欲界。若
界倶有。是名色界。若界倶無。是無色界。或界
多分具一切色。是名欲界。若界一切於色闕
減。是名色界。若界一切色法皆無。是無色
界。或界有色。亦有多趣。是名欲界。若界有
色。而無多趣。是名色界。若界無色。亦無多
趣。是無色界。如是等別。有無量種。三界爲
一。爲復有多。三界無邊。如虚空量。故雖無有
始起有情。無量無邊佛出於世。一一化度無
數有情。令證無餘般涅槃界。而不窮盡。猶若
虚空。世界當言云何安住。當言傍生。故契經
言。譬如天雨滴如車軸。無間無斷。從空下澍。
如是東方。無間無斷。無量世界。或壞或成。如
於東方。南西北方亦復如是。不説上下。有説。
亦有上下二方。餘部經中。説十方故。色究竟
上。復有欲界。於欲界下。有色究竟。如是展
轉。世界無邊。若有離一三界貪時。諸三界
貪。無不滅離。依初靜慮。起通慧時。所發神
通。但能往至自所生界梵世非餘。所餘通慧。
應知亦爾。勿有於境太過失故。已説三界。趣
復云何。何處幾種。頌曰
    於中地獄等 自名説五趣
    唯無覆無記 有情非中有
論曰。於三界中。隨其所應。説有五趣。如自名
顯。謂前所説。地獄傍生鬼及人天。是名五
趣。唯於欲界。有四趣全。三界各有天趣一分。
爲顯有界非趣所攝。故三界中説有五趣。善
染無記。有情無情。及中有等。皆是界性。趣體
唯攝無覆無記及與有情。而非中有。言趣體
唯攝無覆無記者。唯異熟生。爲趣體故。由此
已釋。趣唯有情。無情中無異熟生故。中有非
趣。後當廣辯。趣體唯攝無覆無記。有何聖教。
能定證知。謂七有經。且可爲證。經説七有。謂
地獄有。傍生有。餓鬼有。天有。人有。業有。中
有。此中業有。是五趣因。簡趣異因。是故別
説。此經爲顯趣體唯攝無覆無記。故簡異因。
然經主言非別説故。定非彼攝。如五濁中。煩
惱與見別説爲濁。非別説故。彼見定非煩惱
所攝。如是業有。雖亦是趣。爲顯趣因所以別
説。故有説趣體兼善染。彼言非理。無處説故。
有處説見亦是煩惱。雖有所因。別説爲濁。而
准餘説。知即煩惱。曾無有處説諸趣因業即
趣體可爲誠證。雖有所因。別説爲有。而准彼
説。知業是趣。如何定知業是趣體。有所因故。
有中別説。而非業有。體非是趣。爲顯趣因説
爲業有。故所引喩。於證無能。又彼所言。有太
過失。應執中有亦趣攝故。然彼釋言。由與趣
義不相應故。二趣中間。故名中有。此若趣
攝。應非中有。如是所釋。後更研尋。且五濁
經。於證無力曾無處説業是趣故。既許中有。
由與趣義不相應故。非是趣體。業亦應然。亦
與趣義不相應故。定非趣體。業若趣體。趣應
相雜。於一趣身中。有多趣業故。若趣因業即
是趣者。人有地獄業或現前。彼應是人亦是
地獄。亦不應説地獄趣體。雖現在前。而非地
獄。如是則有太過失故。謂異熟果正現在前。
應非地獄。無差別故。然契經説。異熟起已。名
那落迦。故業非趣。又業是趣。與理相違。猶如
中有。是趣因故。趣謂所往。中有不應是所往
處。由此能往正所生處。故非趣攝。如是業有。
既許趣因。非所趣處。亦非趣攝。是故應知。趣
體唯攝無覆無記。其理極成。唯異熟生。是諸
趣體。何縁證知。契經説故。經説舍利子作是
言。具壽。若有地獄諸漏現前故。造作増長順
地獄受業。彼身語意曲穢濁故。於那落迦中。
受五蘊異熟。異熟起已。名那落迦。除五蘊法。
彼那落迦。都不可得。此中既説。除異熟生色
等五蘊。無別地獄。異熟起已。名那落迦。故知
趣體唯是異熟。雖彼釋言爲遮實有能往諸
趣補特伽羅。故作是説。除五蘊法。彼那落迦。
都不可得。非遮餘蘊。故作是言。然是自心虚
妄計度。經説異熟五蘊起已方得名爲那落
迦故。又言除此異熟蘊法。彼那落迦不可得
故。非蘊法言是總相説。乘前異熟五蘊起故。
此言亦能兼遮實有。能往諸趣補特伽羅。許
異熟蘊。總遮餘故。又彼所言。異熟起已名地
獄者。説異熟起方名地獄。非説地獄唯是異
熟。此亦隨情妄作斯解。其次即有簡別説故。
謂除次前異熟蘊法。彼那落迦。都不可得。若
諸趣體非唯異熟。何故要言。異熟起已方名
地獄。非於前位異熟諸蘊。先未起時已有地
獄。能招業有。非於爾時已名地獄。故知地獄
唯異熟生。非彼地獄能招業有。於異熟起未
起位中。現行成就。少有差別。是故趣體唯異
熟生。非善染等。理極成立。有餘師説。亦通長
養。彼違契經。不可依信。言地獄諸漏現在前
故者。應言地獄煩惱是何。而今説爲地獄諸
漏。非地獄等諸趣煩惱。如初定等繋地各別。
然諸趣業定有別故。能起煩惱。如業而説。非
趣體唯無覆無記。便與品類足論相違。彼説
五趣一切隨眠。所隨増者。彼依五部能結生
心。故作是説。趣及人心。總説爲趣。無相違
過。譬如村落及村落邊總名村落。中有非趣。
何縁故知。由經論理爲定量故。且由經者。謂
七有經。別説五趣。因方便故。言由論者。施設
論説。四生攝五趣。非五攝四生。不攝者何。所
謂中有。法蘊論説。眼界云何。謂四大種所造
淨色。是眼眼根眼處眼界。地獄傍生鬼人天
趣。修成中有。言由理者。趣謂所往。中有不
然。如前已説。又彼即於死處生故。非所往處。
故非趣體。然有難言。若爾無色亦應非趣。即
於死處受生故者。彼難非理。以諸無色死處
即生。不往餘處。故是趣體。中有雖是死處
即生。然往餘處。故非趣體。經主復言。既爾中
有名中有故。不應名趣。二趣中故名中有者。
此不應理。因不成故。若許中有非趣極成。可
作是言。二趣中故名爲中有。中有非趣。既不
極成。如何可言。二趣中故名爲中有。名中
有故。因義不成。設許中有是趣體者。順彼受
業。若未離貪。定在死生二有中起。故名中有。
非説彼在二趣中故名爲中有。然無本有名
中有過。在中有地生死中間。容有不起本有
者故。謂或容有生有無間死有現前。非起本
有。必無容有在中有地死有無間生有現前。
故中有名。不濫餘有。雖亦有説欲色界中非
定一切有中有者。此後思擇中有義中。當立
定有破彼所説。或容彼在異類二生中間起
故。名爲中有。非在二趣中間有故。其本有等。
無如是事。又經主言。此若趣攝。非中間故。
是則不應名中有者。亦不應理。所以者何。設
是趣攝。如前所釋。成中有故。中有非趣。前説
理成。經主後言不堪爲證。此中上座作如是
言。若許中有非趣所攝。彼即應説。離五趣外。
別有能感中有起業。此無有失。是所許故。謂
我宗中。許五趣體唯是無記。中有起業。唯是
不善善有漏故。由是當知。離五趣外。別有能
感中有起業。然此中有。即趣業果。謂業能招
諸趣果者。此即能感往趣方便。往趣方便。即
名中有。如同所許。化非化生。是一業果。如是
應許趣非趣攝。一業所招。中般涅槃。由此成
立。順定受業。已與果故。若別業果。生有等
業。未與果故。應不能起永斷餘結聖道現前。
豈不生結彼已斷故。能起如是聖道現前。如
契經説。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已斷生結。未斷
起結。故不成證。如何二結同一地繋。而前後
斷。與理無違。故應思求彼經意趣。我今於此。
審諦思求見彼契經。有如是意。謂依二斷説
如是言。二斷者何。一得永對治斷。二得永不
行斷。此中初斷。謂起結全生結少分。於色界
貪。得永離故。於無色貪。未永離故。若第二
斷。唯是生結。於欲色界。未離貪者。二時容有
起結現行。謂住本有。發滿業時。及住中有。續
中有時。異生位中。造牽引業。已能感此應所
受生。彼對治力伏相續故。覺了生有深過患
故。住本有中。不能現起能發生有圓滿業
結。由此畢竟彼業不生。住中有中。彼無現起
聖道障故。未至生處。便斷餘結而般涅槃。由
彼無容結生有故。第二生結永不現行。先已
得彼非擇滅故。由此諸趣。與彼中有。是一業
果。其理極成。又必應然。除在中有般涅槃者。
無住中有不至生有而命終故。若別業果。應
同所餘別異業果。以何因故。諸受中有。必復
至生。若餘有情。在中有位。生有等業。亦已與
果。何不同彼中般有情未至生處中有便死。
此例不齊。以不還果是中般者。一切生結皆
已斷故。與生相違。勝對治道已現行故。順彼
受業。已與果故。不至生有便般涅槃。諸餘有
情。住在中有。生結未斷。又無違生勝治道故。
順彼受業。雖已與果。而必當受生有異熟。諸
業異熟。勢猛速故。然彼上座。覺慧衰微。於無
過中。妄興過難。言若中有非趣所攝。彼即應
説離五趣外。別有能感中有起業。勝智於中
不應收採。如是總釋諸趣體已。次應別解一
一趣名。那落名人。迦名爲惡。人多造惡。顛墜
其中。由是故名那落迦趣。或近人故。名那落
迦。造重罪人。速墮彼故。或復迦者是樂異名。
那者言無。落是與義。無樂相與。名那落迦。
或復落迦是救濟義。那名不可。不可救濟。名
那落迦。或復落迦是愛樂義。不可愛樂。名那
落迦。言傍生者。彼趣多分身横住故。或彼趣
中。容有少分傍行者故。又類多故。多愚癡故。
名曰傍生。言餓鬼者。謂餘生中憙盜他物。習
慳貪等。又復多是所祀祖宗。又多希求以自
存濟。又多怯劣。其形痩悴。身心輕躁。故名餓
鬼。人謂令天縁之起慢。我於此類善趣中尊
或彼自心多増上慢。或多思慮。故名爲人。天
謂光明。威徳熾盛。遊戲談論。勇悍相陵。或
復尊高。神用自在。衆所祈告。故名爲天。有
作是言。阿素洛者。與諸天衆。違諍交通。言本
是天。威徳殊勝。由斯等故。天趣所收。諦現觀
中。無堪能故。似非人故。多諂曲故。定非天
趣。是鬼趣攝。與諸天衆。相違諍等。皆非證
因。以不定故。且相違諍。非證天因。曾聞有
人。共羅刹鬪。又聞羅刹與獼猴鬪。曼駄多王。
破阿素洛。如斯等事。其類寔多。然諸天中。
蘇陀味勝。阿素洛女。容貌端嚴。由是相侵。
數興違諍。不由同趣。故彼非天。言互交通。亦
不成證。現見貴賤亦互交通。諸耽欲人。重
色非族。曾聞大樹緊那羅王。有女端嚴。名爲
奪意。善財菩薩。納以爲妻。言本是天。亦不成
證。是天帝釋。讃妻父言。諸讃美言。或實非
實。重設支故。矯讃其父。諂愛發言。豈足爲
證。又彼本住妙高山頂。爲天所逼。退就下居。
言本是天。亦無有失。又彼傲慢。自謂是天。
數與諸天興師相伐。釋天爲止。巧慰令欣。應
時處言。設虚無過。威徳殊勝。亦非證因。曾聞
曼馱多王。威徳勝於天故。難陀跋難陀等。雖
是傍生。然其威徳自在。勝諸天衆。故阿素洛。
唯鬼趣收。亦非第六。曾不説故。然不説爲惡
趣攝者。恐彼於佛。起毒惡心。因茲長夜受諸
劇苦。又由訓詞。遮彼天攝。素洛名天。是自在
義。阿是非義。顯彼非天。自在減天。名阿素洛
又素洛者。謂極可愛。天極可愛。得素洛名。雖
彼亦多受諸快樂。由多諂曲。非極可愛。有説。
諸趣或體相雜。異趣相因。而生子故。如魚身
者。鹿子仙人。自昔傳聞。其類無量。一身
趣。故有相雜。彼説不然。自業趣定。而彼生縁
有種種故。見非情内有有情生。豈彼一身。情
非情攝。如菴羅女。因樹而生。喬答摩宗。因日
光起。故相因有。非證雜因。傳説化生有因胎
藏。既因胎藏。何謂化生。俗論多虚。不應依
信。或異相託。理亦無違。鹿子仙人魚身者等。
由滿業異形相不同。其實是人。故趣無雜。自
餘感赴。因果不同。思擇業中。當廣分別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一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二
於前所説諸界趣中。如其次第。識住有七。其
七者何。頌曰
    身異及想異 身異同一想
    翻此身想一 并無色下三
    故識住有七 餘非有損壞
論曰。謂若略説。欲界人天并及下三靜慮無
色。此七生處。是識住體。若廣分別。應隨契
經。有色有情。身異相異。如人一分天。是第
一識住。一分天者。謂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
初起。言有色有情者。是成就色身義。言身異
者。謂彼色身。種種顯形。状貌異故。彼由身
異。或有異身。故彼有情説名身異。言想異者。
謂彼苦樂不苦不樂。想差別故。彼由想異。或
有異想。或習異想。以成其性。故彼有情説名
想異。今應思擇。豈不後有身異言故有色已
成。前有色言。應無義用。此責非理。於無色
中。現見亦有説身言故。若謂身後有想異言。
已證身言。唯詮色者。亦不應理。除想已外。餘
無色中。有疑濫故。或復謂後有如人言故前
身言無有濫者。此亦非理。由後説有一分天
言。容有濫故。若謂不以一分天言令彼身言
濫於無色。依次第故。又於次後。説梵衆等諸
天言故。理亦不然。非遍説故。非後遍説一切
天衆皆建立在。餘識住中。勿有生疑。一分天
者。兼攝有頂第四靜慮。故説有色及身異言。
非有頂天可言有色。第四靜慮。可言身異。一
分天言。已簡惡處。餘人天衆。各自名顯。故此
所説。一分天言。所攝如前。其義成立。由斯
有頂。第四靜慮。及諸惡處。非識住攝。故有色
言具大義用。或言有色爲顯異因。謂身異因
即是有色。要由有色。身方有異。由身有異。想
異得成。故有色言。顯異因性。由能損益。勝境
現前。損益身時。身便變異。即於如是身變異
時。令飮食等亦有變異。彼變異故。身異得成。
由是便生樂等異想。故言有色是顯異因。若
必有色言。顯身異因者。極光淨等。身應有異。
又極光淨。應無異想。由彼天中身無異故。又
諸梵衆。想應不一。由彼天中身有異故。由斯
所釋。理未必然。其理必然。異因定故。謂身有
異。定色爲因。非色爲因令身定異。故極光淨
等。無身成異失。如眼色爲縁生於眼識等。如
契經説。眼色爲縁。生於眼識。現有眼色。眼識
不生。餘亦應爾。又如經説。身有輕安。便生受
樂。此經意顯無染受樂。定經安爲因非身輕
安。定能生受樂。此亦應爾。故理必然。若謂眼
色定爲眼識縁。闕餘縁故。有眼識不起。如契
經説。能生作意。若不正起。識不生故。既許有
色爲身異因復闕何縁。令身不異。又受樂體。
異於輕安。雖復輕安遍於諸地。無受樂地。可
不生樂。有色身異。既無別體。諸有色者。皆應
身異。此亦不然。與彼同故。雖諸有色皆身異
因。有闕餘因。而身不異。謂於欲界初靜慮中。
有表無表尋伺多識。爲因生果。有種種異。故
彼有色。爲身異因。極光淨天等。無彼因故。雖
有色因。而身但一。不可以説彼爲身異因。
則不許言有色故身異。勿説作意能生眼識。
便不許説眼色爲縁。又彼不應以業生眼故。
便不許説眼等爲眼因。又彼不應以種生
故。便不許説水糞等爲因。是故不應作如是
難。以有色故。令身異者。極光淨等。身應有
異。言極光淨應無異想。由彼天中身無異者。
亦不應理。由心於定有厭欣故。如説樂因。又
想異言。爲遣疑故。謂説身一。想應非異。心隨
身故。爲遣此中想隨身疑。故説想異。此言意
顯極光淨天。心不隨身。與餘天別。言諸梵衆。
想應不一。由彼天中身有異者。理實應爾。但
爲顯示彼劫初時同於一因。起一執想。故言
想一。是故前釋。一分天言。亦攝梵衆天。唯除
劫初起。此言意顯彼想實異。但就少分縁義。
説爲想一。由斯有色定是異因。故有色言。深
有義用。有色有情。身異想一。如梵衆天。謂劫
初起。是第二識住。所以者何。以劫初起彼
梵衆天同生此想。我等皆是大梵化生。大梵
爾時亦生此想。是諸梵衆皆我化生。何縁梵
衆同生此想。由見梵王處所形色及神通等
皆殊勝故。又觀大梵。先時已有已。及餘天後
方生故。彼不能見從上地歿。依初靜慮發宿
住通。不能了知上地境故。何縁大梵亦生此
想。彼纔發心。衆便生故。謂己所化。非速歿
故。或愚業果感赴理故。或見己身。形状勢
力壽威徳等。過餘衆故。由是縁故。梵衆梵王。
身雖有殊。而生一想。豈不梵衆言。我從彼生。
而大梵王言。我能生彼。想即有異。如何言
一。此責非理。梵衆梵王。同執一因而生想故。
或縁所化想是一故。有説此中唯依梵衆。言
同一想。非大梵王。以彼經但言如梵衆天故。
非王一身可名衆故。雖彼後時得聰叡覺亦
生異想。而從初位。以立其名。故言想一。王從
衆説。得想一名。故可彼天總名想一。言身異
者。前説彼天。有表等因。感別果故。安立衆
生。有差別故。經説。梵衆作是念言。我等曾見
如是有情長壽久住。乃至起願。云何當令諸
餘有情生我同分。於彼正起此心願時。我等
便生彼同分内。梵衆何處。曾見梵王。有餘
師言。住極光淨。從彼天歿來生此故。既從彼
歿來生此間。云何未得第二靜慮。而能憶彼
諸宿住事。誰言未得第二靜慮。若得應離初
靜慮貪。如何彼尚生初定戒禁取。退已方生。
斯有何失。豈不色界無有退耶。有説。初生無
妨有退。有餘師説。住中有中。曾見梵王。此不
應理。經言見彼久住世故。彼天中有。於正所
受生。既不闕縁。無容久住故。應説梵衆即住
自天。曾見梵王。極光淨歿。初受生時。曾見
彼故。謂諸梵衆初下生時。見大梵王。威光赫
烈。雖懷敬慕欲往親承。威神所逼。未果前詣。
於茲荏苒遂致多時。後勵專誠。預近瞻仰。到
已皆共作是念言。我等曾見。乃至廣説。謂彼
近見大梵王時。便能憶知先所見事。復能了
達衆下生前。獨有梵王及心所願。或彼先在
極光淨天。曾見梵王。今見能憶。謂彼昔在極
光淨天。曾見梵王獨居下地。亦知心願與衆
同居。俯愍便興初靜慮化。令所化衆偶侍梵
王起化。須臾自便福盡命終。生下初靜慮中。
大梵身心及所化事。皆初靜慮通慧所縁。
見便發宿住隨念。故彼梵衆作是念言。我等
曾見。乃至廣説。有餘師説。二靜慮中所起。能
縁梵世眼識。是初靜慮地法所收。故今亦能
隨念彼識。有作是説。彼梵衆天。不受處胎斷
末摩苦。由斯得有念無忘失。故憶前生所見
等事。有色有情。身一想異。如極光淨天。是第
三識住。此中擧後。兼以攝初。應知具攝第二
靜慮。若不爾者。彼少光天。無量光天。何識住
攝。彼二既有第三識住相。無縁可説非識住
所收。故知此中依擧顯理。説諸識住。非但如
言。彼天中無有表業等爲因所感差別身形。
故言身一。即形顯等。同處諸天。相無別義。然
彼尊者阿奴律陀契經中言。光淨天等。身有
高下勝劣可得。此依別處。故作是言。非一天
中身有差別。又契經説。極光天中。有時諸天。
同共集會。其身有異。光明並同。此説諸天其
身各別。不言形顯状貌不同。故與此經無相
違失。有説。梵衆名極光天。有妙光明。勝下天
故。第二靜慮。喜捨二想。雜亂現前。故言想
異。傳説。彼天厭根本地喜根已起。近分地
捨根現前。厭近分地捨根已起。根本地喜根
現前。譬如有人於諸飮食若素若膩欣厭互
増。經主引經釋想異義。謂極光淨。新舊生天。
縁於劫火。有怖不怖。二想交雜。故名想異。非
喜與捨二想交雜。若爾不應第三靜慮由樂
想故説名想一。有何別理。第三靜慮。由一樂
想。名爲想一。第二靜慮。非由喜捨二想交雜
名爲想異。故彼所言。乍如可録及加詳察。
未足信依。上座此中作如是説。第三靜慮。
於一切時。由不怖想。故言想一。彼所引教。與
主同。今詳彼言。非符識住。此及前釋。理
並不然。謂識於中喜樂安住。立爲識住。如何
乃説依於怖想立識住名。即以此縁。説諸惡
處。第四靜慮。及有頂天。非識住攝。次後當
辯。理必應然。上座亦説。諸惡處等。非識住
因。謂識住名。顯識樂住。如説。有處令士夫
心樂住其中。是名識住。非惡處等。令士夫心
樂住其中。故非識住。既言若識不樂住中非
識住者。怖想令識不樂住中。豈名識住。若彼
怖想。雖能令識不樂住中。而立識住。是則彼
説。諸惡處等非識住因。有不定失。又不怖想
無容生故。應遍淨天非名想一。如何知彼此
想不生。彼有此想。曾無説故。謂曾無處説遍
淨天見下水災而不生怖。或容彼謂水不上
升。無慮漂疑故無怖者。既本無疑慮不怖想
何從。若謂於中少有疑慮。則應遍淨非名想
一。是故但依對法正理。釋想一異。名義善成。
非譬喩宗理可存立。故有智者。擇善而從。有
色有情。身一想一。如遍淨天。是第四識住。言
身一者。釋義如前。唯有樂想。故名想一。遍淨
天樂。寂靜微妙。常生欣樂。無起厭時。是故無
由近分交雜。故唯依此立想一名。豈不遍淨
亦有想異。如契經説。此遍淨天。受寂靜受樂。
非如餘遍淨。此非想異。顯樂受中自有差別。
無別受故。一切有爲展轉差別。一類亦有下
等品殊。不可依斯立想有異。是故但依唯一
樂想。立想有一義無傾動初靜慮中。由染汚
想。故言想一。以於非因起戒禁取執爲因故。
第二靜慮。由二善想。故言想異。由等至力。二
受交參而現前故。第三靜慮。由無記想。故言
想一。純一寂靜。異熟樂受而現前故。下三無
色。名別如經。即三識住。是名爲七。何等三無
色。謂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諸有
對想。皆隱沒故。於別異想。不作意故。入無邊
空。空無邊處具足住。如隨空無邊處天。是第
五識住。無色有情。一切空無邊處。皆超越故。
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如隨識無邊處
天。是第六識住。無色有情。一切識無邊處。皆
超越故。入無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如隨
無所有處天。是第七識住。今應思擇。初無色
言。豈非無義。説諸色想皆超越言。義已足
故。此責不然。有別義故。色界有情。雖無欲
染。而有欲想。成就現行。倶現可得。勿有因此
生如是疑。無色有情。雖無色染。應有色想成
就現行。是故須説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已
超越。欲界繋想。名欲想故。豈不一切色想皆
超越言無色及越色想二皆成就。此亦非理。
有作是言。無色界中。亦有色故。初言無色。意
爲顯成無色界中都無色故。次説色想皆超
越言。顯彼都無色界想故。由此二言。皆有義
用。生無色界。亦成色想。越色想言。豈非無
義。此難非理。已簡別故。謂前簡別。欲界繋
想。名欲想故。色想亦然。非生無色可有亦成
色界想者。故此非難。或彼色想。都不現行。設
就縁色釋。亦無乖越義。一切色想皆超越者。
貪染現行倶超越故。言色想者。謂色界想。或
唯第四靜慮地想。縁自他地色爲境界。故名
色想。諸有對想皆隱沒者。五識相應想皆沒
故。依有對根諸所生想。唯縁有對爲境界故。
名有對想。若於欲界。得離貪時。二識相應。諸
有對想皆當隱沒。生上無容重現行故。於初
靜慮。得離貪時。三識相應。諸有對想。雖當隱
沒。而非一切。生上有時。重現行故。第四靜
慮。得離貪時。所可現行。皆當隱沒。無色無
容重現行故。於別異想不作意者。不復作意
起異想故。取差別相。名別異想。此復云何。謂
若有想。於所縁色。自相行轉。此於離色貪。能
爲拘礙故。今不作意。令此現行。共相行想。順
離貪故。有餘師説。若想遍能縁色非色。名別
異想。今於此想。不作意行。唯作意行。縁無色
想。是故無色。及諸色想。皆超越等。倶成有
義。此中何法。名爲識住。謂彼所繋五蘊四蘊
識於其中。樂住著故。有餘師説。唯有情數。得
識住名。契經説故。爲顯諸識所住著事。故契
經説七識住名。由此餘處。非識住攝。以彼處
識有損壞故。識於其中不樂住著。餘處者何。
謂諸惡處。第四靜慮。及與有頂。云何於中識
有損壞。損壞識法。於彼有故。何等名爲損壞
識法。謂諸惡處有重苦受。能損於識。第四靜
慮。有無想定及無想事。有頂天中。有滅盡定。
能壞於識令相續斷。復説若處餘處有情。心
樂來止。若至於此。不更求出。説名識住。於諸
惡處。二義倶無。第四靜慮。心恒求出。謂諸異
生。求入無想。若諸聖者。樂淨居等。若淨居
天。樂證寂滅。有頂昧劣。故非識住。有説。若
識愛力執受。安住其中。説名識住。一切惡處。
淨居天等。業力執受。安住其中。無想有情。及
與有頂。見力執受。安住其中。由是皆非識住
所攝。有餘師説。衆生有三。所謂樂著諸境樂
想。樂著境者。人及欲天。樂著樂者。下三靜
慮。樂著想者。下三無色。唯於此處。立識住
名。餘無此三。故非識住。上代師資相承説者。
若處具有見修所斷及無斷識。立識住名。異
此便非識住所攝。豈不欲界人及六天無無
漏識。應非識住。若言能作無漏所依。則有頂
天。應名識住。此難非理。欲界無定可就所依
説有無漏。然有頂天是定地攝。應依自性説
彼有無。由自性無。故非識住。或非有頂補特
伽羅一所依中具三種識。欲界善處補特伽
羅。一所依中。容具三識。故不應以有頂爲例。
第四靜慮。雖具三識。而五處全。一處少分。不
具三識。故少從多。不立識住。是故識住。數
唯有七。如是解釋七識住已。因茲復辯九有
情居。其九者何。頌曰
    應知兼有頂 及無想有情
    是九有情居 餘非不樂住
論曰。前七識住。及第一有。無想有情。是名爲
九。諸有情類。唯於此九。欣樂住故。立有情居。
謂諸有情。自樂安住。所依色等實物非餘。以
諸有情是假有故。然諸實物。是假所居。故有
情居。唯有情法。以有情類於自依身愛住増
強。非於處所。又於處所。立有情居。則有情居
應成雜亂。居無雜亂。唯有内身。故有情居。唯
有情法。既言生已名有情居。知有情居不攝
中有又諸中有。非久所居。故諸有情不樂安
住。又必應爾。由本論説。爲顯生處。立有情
居。於生死中。爲顯諸識由愛住著。建立識住。
顯諸有情於自依止愛樂安住。立有情居。故
此二門。建立差別。然契經説。有色有情無想
無別想。如無想天者。想謂總取境。別想謂分
別。今此天中。並遮前二。故説無想無別想言。
或無想言。唯遮於想。無別想者。遮想倶行。或
無想言。是總遮故。勿謂此處諸想皆無。故復
説言無別想者。顯有成就。但無現行。以別想
名。詮現想故。或言無想。恐謂此中唯無染想。
由斯復説無別想言。即顯此中無有一切品類
別想。有頂無想。既非識住。如何可説爲有情
居。此責不然。義各異故。由此二處有壞識
法。識不樂居。故非識住。然彼二處。成有情
身。有情樂居。故九所攝。謂若有處。餘樂來
居。不樂遷動。有情居攝。餘處皆非。不樂住
故。言餘處者。謂諸惡處。第四靜慮。除無想
天。惡處皆非有情居者。謂非餘處有樂來居。
亦無住中不樂遷動。第四靜慮。除無想天。所
餘皆非有情居者。雖從餘處有樂來居。然非
住中不樂遷動。謂廣果等。若諸異生。樂入無
想或無色處。若諸聖者。樂入淨居或無色處。
淨居天處。樂入涅槃。故彼皆非有情居攝。然
佛餘處。曾以處聲。宣説涅槃有頂無想。有諸
外道。執有頂天及無想天。爲眞解脱。勿有聞
此同説處聲。便謂二天。同眞解脱。起涅槃覺。
轉助邪宗。由此世尊。與諸識住。一處合説。爲
有情居。顯眞涅槃非爲如是。但假施設有情
所居。何故世尊。有情居内。有頂無想。偏説
處聲。精勤果中。至究竟故。唯異生處。精勤果
中。無想有情。最爲究竟。一切生處。精勤果
中。唯有頂天。最爲究竟。故唯此二。偏説處
聲。或復處聲。顯來門義。謂此二處。異熟盡
時。多分命終。來生下故。因七識住。已辯有
情居。餘契經中。復説四識住。其四者何。頌

    四識住當知 四蘊唯自地
    説獨識非住 有漏四句攝
論曰。如世尊言。識隨色住。識隨受住。識隨想
住。識隨行住。是名四種。如是四種其體云何。
謂唯除識。有漏四蘊。又此唯在自地非餘。非
識樂隨餘地蘊住。雖依餘地蘊識亦現前。而
餘地蘊中識不樂住。喜愛潤識。令於蘊中増
長廣大。契經説故。非於餘地色等蘊中喜愛
能潤識令増長廣大。故餘地蘊。非識住攝。又
自地中。唯有情數。唯自相續。立爲識住。非
非情數他相續中識隨樂*住如自相續。有餘
師説。彼亦識住。以於其中憙愛潤識亦令増
長及廣大故。已依自宗建立識住。當説建立
識住因縁。此中云何識非識住。又此識住其
義云何。謂識於中由憙愛力。攝爲所住。及爲
所著。是識住義。識隨色住。住色著色。契經説
故若爾識蘊應成識住。世尊亦説。於識食中。
有憙有染。有憙染故。識住其中。識所乘御。此
中經主。作如是釋。亦不遮識。識所依著。總於
諸蘊生憙染故。然如色等一一蘊中。生諸憙染。
令識依著。獨識不然。故言非住。又佛意説。
此四識住。猶如良田。總説一切有取諸識。猶
如種子。不可種子立爲良田。仰測世尊教意
如是。又法與識可倶時生爲識良田。可立識
住。識蘊不爾。故非識住。如是所釋。但述己情。
諦思求。無深理趣。識與識住。如種如田。
理可如是。不違教故。然彼所説。若法與識。可
倶時生。爲識良田。立識住者。不應正理。所以
者何。彼先自説。識所依著。故名識住。非於倶
起受等蘊中有識所依。彼依識故。住若所依。
識不依彼。如何可説彼爲識住。又非所縁同一
境故。倶生受等。非所取故。又不可以相應依
著釋識住義。勿諸色法及不相應非識住故。
又相應理無差別故。則應無漏亦識住體。如
何可説倶生色等爲識良田立爲識住。又言。
佛意説四識住。猶如良田。總説一切有取諸
識。猶如種子。不可種子立爲田者。理亦不然。
異識相望。有所依著。豈非田義。又於識中。應
無有取。然契經説。有取諸識。故知亦有識住
識中。又彼所言。亦不遮識。識所依著。總於諸
蘊生憙染故。然如色等一一蘊中。生諸憙染。
令識依著。獨識不然。故言非者。亦不應理。彼
契經説。於識食中。有憙有染。有憙染故。識住
其中。識所乘御。如何乃説。但於諸蘊總生喜
染。獨識不然。若言食中不立田種二分差別
故無過者。應説因縁。何故不立。既於識食。別
生喜染。識住其中。不應總説有取諸識皆如
種子。識既於識。可爲良田。何理獨遮識爲識
住。故彼所説。但述己情。無深理趣。非爲善釋。
又彼上座作是釋言。即此不應還住於此。故
不可説識隨識住。若言過未及他相續識中住
者。其理不然。唯於識中。無有勢力令識増長
及廣大故。謂如色等。匡助於識。令其熾盛。識
即不然。唯了別中無此用故。彼如是釋。非悟
理言。且此不應還住此故。不可説識隨識住
者。於彼宗義。其理不然。非彼唯於現在諸法
立爲識住。如何得以一刹那識。非自住故。證
識非住。其義可成。縱加遠避。終應唯許過未
受等名爲識住。彼識刹那無受等故。如是所
説。即此不應還住此因。於義何益。若謂如色
於現在時可成識住。識不如是故所説因於
義有益。此亦非理。受等亦應非識住故。竟不
曾説識與受等差別因縁。故所説因。於義無
益。又未了彼。即此不應還住此言。意顯何義。
若言意顯自體不能於自體中守自性義。則
應同彼空花論宗。許一切法不守性故。如是
識住。亦不應成。若言意顯自體不能爲自所
依或所縁義。是則所立。唐捐其功。曾無有疑。
依縁自故。謂如色等。他性諸法。可有爲識所
依所縁。識自體中。曾無此感。而今立理。復
何所成。凡所立因。爲遮有濫。此中無濫。因
何所遮。是故彼因深成無用。又識自類展轉
相望。何劣受等而非識住。豈不前説。此證
因言。唯於識中。無有勢力令識増長及廣大
故。前雖已説。而非應理。識縁受等。増長廣
大。非識縁識。此有何因。豈不此因亦如前
辨。謂如受等。匡助於識。令其熾盛。識即不
然。唯了別中。無此用故。何用説此非極成
因。不能證成。非所許故。識縁唯領等増長
廣大。非縁唯了別。此有何因。又彼上座。自於
解釋識住中言。識隨色住。謂我我所。攀縁色
生。是色識住。乃至廣説。識亦於識。謂我我
所。攀縁識生。何非識住。謂我我所攀縁既同。
識何獨不令識増長廣大。又彼所説。識於所
縁唯了別故。非如受等匡助於識令熾盛者。
豈不於識所了事中。彼謂後時受等方起。是
則於境要先了別。然後領等隨次而生。能引
識流展轉熾盛。故唯了別。最是勝因。能匡助
識。應成識住。如生本苦生爲勝因。識熾盛因
識最爲勝。識及識住。皆識爲因。能令展轉増
長廣大。故識不能匡助於識令熾盛者。非爲
善因。若恐違經言識非住。上座立理豈不違
經。經説識能増長識故。應除自執更訪餘因。
然我師宗。作如是釋。爲令於識除我見心。故
於識中。不説識住。如説。莎底契經中言。我達
世尊所説法教。馳流生死。唯識非餘。識謂世
尊異名説我。爲欲除滅彼我見心。顯識依他
體非是我我所依性。非謂能依。故識*住門。
唯説有四。非實識住但四非識。今謂世尊
所説識住。唯色等四。不言識者。由但色等
於三時中與續有識爲助伴故。謂唯色等。與
識倶生。過未亦能爲識助伴。令續有識生
死馳流。識則不爾。故非識住。且眼等根。及
倶色等。與倶生識。爲所依依。已滅未生。
但爲識境。是故色蘊。於三時中。望續有
識。能爲助伴。現在受等。與識倶生。爲倶有
因。一分與識同縁一境。有助伴用。已滅未生。
但爲識境。是故受等。亦於三時。望續有識能
爲助伴。識雖過未。望續有識。少有助能。而倶
生中。全無助力。不倶起故。色等望識。具二助
能。識唯去來。故非識住。故非情數。及他身
中。色等四蘊。亦非識住。由彼望識但爲所
縁。不具二門助伴用故。住謂所住。是續有識。
引自果時。能爲依義。住或所著。是續有識。引
自果時。能爲境義。自身色等。可有與識同一
境義。設不同境。然能爲依。具二助能。故立識
住。非有情數。他身色等。則不如是。故非識
住。如何定知識住道理如是安立。契經説故。
如世尊言。有四依取所縁識住。識隨色住。住
色著色。是識與色。或倶時生。依於色住。或於
色境縁而生著。何縁生著。前説於中憙愛潤
故。如是乃至。識隨行住。皆應廣説。曾無有
説。識隨識住。隨謂親附。或謂隣近。去來定説
爲疎遠故。現在色等。附近於識。與識倶生。名
識隨住。定無有識與識倶生。故不應言識隨
識住。由此經故。唯餘四蘊。與續有識。爲伴義
成。有四依取。世尊説故。言依取者。謂色等
四。爲生死依。煩惱所取。或即爲依。攝取衆
苦。由是無漏非住理成。唯説依取。爲識住故。
無漏色等。滅依取故。即彼經説。苾芻當知。若
於色界。已得離貪。於所隨色。意生繋斷。此繋
斷故。即能縁識。無復住著増長廣大。廣説受
等三界亦然。即由此經。義准三世色等四蘊。
皆識住攝。爲顯色等與識異故。我所禀宗。作
如是説。若法與識。可倶時生。識所乘御。如人
船理。此法可説識住非餘。如是所言。意簡識
住與識類別。非爲欲遮去來色等言非識住。
雖許去來亦識住攝。而非情數。非識住收。
彼現在時。與續有識。尚爲疎遠。況在去來。由
彼恒時與續有識但爲疎遠。所縁境界。定非
彼識附近助伴。故識與彼倶非識住。自身色
等。雖在去來與識疎遠。而於現在。與續有識。
極相親近。由種類同。亦名識住。如現在世異
心無心兩位自身色行二蘊。謂如現起不同
分心及無心位色行二蘊。雖非現在同分識
依。而不失於二識住相。住彼相故。設於爾時。
起同分識。定能爲住。餘縁礙故。識暫不生。非
彼爾時無識住相。去來色等。理亦應然。具二
助能。相不失故。由此色等。自相續中。三世所
攝。皆名識住。七四識住。皆有漏攝。爲七攝
四四攝七耶。非遍相攝。可爲四句。有七非四。
乃至廣説。第一句者。謂七中識。第二句者。謂
諸惡處。第四靜慮。及有頂中。除識餘蘊。第三
句者。七中四蘊。第四句者。謂除前相。七中有
識四中無者。由此二門。建立異故。若法與識。
互爲因果。識樂隨轉。立七識住。若法與識。可
倶時生。能爲助伴。立四識住。故所承師。咸作
是説由所化者。禀性不同。故説七四識住差
別。云何所化禀性不同。謂彼或樂各別縁
境。或有於境不樂別縁。或樂遍知諸法自相。
或於自相不樂遍知。或耽著愛或耽著見。或
有自相煩惱力強。或有共相煩惱力強。或樂
境界。或樂生死。有如是等性別無量。已説
識住。於前所説諸界趣中。應知其生。略有四
種。何等爲四。何處有何。頌曰
    於中有四生 有情謂卵等
    人傍生具四 地獄及諸天
    中有唯化生 鬼通胎化二
論曰。前所説界。通情非情。趣唯有情。然非遍
攝。生唯遍攝。故説有情。無非有情名衆生故。
然有情類。卵生胎生濕生化生。是名爲四。
生謂生類。諸有情中。雖餘類雜。而生類等。言
生類者。是衆生義。若爾界趣。應亦名生。不爾
界通情非情故。趣雖有情。而非遍故。此唯情
遍獨立生名。上座謂生是生因義。則非情法。
應亦名生。以卵胎濕皆生因故。化生應非生。
無別生因故。彼言亦有倶起生因。此不應然。
彼自不許倶生因故。設有是何而竟不顯。但
有虚説。非離先業有別生因。亦非化生與業
倶起。故彼所説。理必不然。所承諸師。作如是
釋。縁業合起。故説爲生。謂諸有情。有卵胎
濕。三縁和合。別別而生。有無別縁。唯業力
合五蘊四蘊如應頓生。彼業力強不待縁故。
今釋一切皆業合生。佛説有情業所生故。有
業生果待卵等縁。方有差別。有業生果。不
待外縁。自有差別。若説一切皆業合生。如何
説爲卵胎生等。不可卵等從業合生名卵等
生。彼非情故。不説一切唯業合生。不説卵等
體生由業。但説一切皆業合生。業合生時。有
縁卵等。從縁標別。名卵等生若説業生。名應
無別。言卵生者。謂諸有情。生從卵&T021400;。如鵝雁
等。言胎生者。謂諸有情。生從胎藏。如象馬
等。言濕生者。謂諸有情。從皮肉骨。牛糞油滓
水等和合煖潤氣生如蟲飛蛾。蚊蚰蜒等言
化生者。謂諸有情。不待三縁。無而欻有。具根
無缺。支分頓生。如那落迦天中有等。化生體
兼五蘊四蘊。餘三但用五蘊爲體。有説。皆通
異熟長養。有説。一切體唯異熟。人及傍生。各
具四種。人卵生者。謂如世羅鄔波世羅。生從
鶴卵。鹿母所生三十二子。給孤獨女二十五
子。般遮羅王五百子等。人胎生者。如今世人。
人濕生者。如曼馱多遮盧鄔波遮盧鴿鬘菴
羅衞等。人化生者。唯劫初人。此四生人。皆
可得聖。得聖無受卵濕二生。以聖皆欣殊勝
智見卵濕生類。性多愚癡。或諸卵生。生皆再
度。故飛禽等。世號再生。聖怖多生。故無受
義。濕生多分衆聚同生。聖怖雜居。故亦不受。
傍生三種。現所共知。化生如龍妙翅鳥等。一
切地獄諸天中有。皆唯化生。有説。餓鬼唯化
生攝。有説。餓鬼亦有胎生。如餓鬼女白目連

    我夜生五子 隨生皆自食
    晝生五亦然 雖盡而無飽
於四生内。何者最多。有説濕生。現見多故。設
有肉等聚廣無邊。下越三輪。上過五淨。容遍
其量頓變爲蟲。是故濕生多餘三種。有餘師
説。化生最多。謂二趣全。三趣少分。及諸中
有。皆化生故。一切生中。何生最勝。應言最
勝唯是化生。支分諸根。圓具猛利。身形微妙。
故勝餘生。若爾何縁後身菩薩得生自在。不
受化生。見受胎生。有大利故。謂爲引道諸
大釋種。親屬相因。入正法故。又令所化生増
上心。彼既是人。能成大義。我曹亦爾。何爲不
能。因發正勤。修正法故。若化生者。恐疑是
天。佛轉法輪。便成無用。謂天所轉。還被天
機。唯天能知。非人所了。由斯自蔑。於正法
輪。不起正勤勇猛思擇。又令餘類生敬慕心。
捨俗出家。勤修正行。謂知菩薩生貴族中。能
捨尊位。出家修道。成等正覺。轉大法輪。我等
何爲不生欣仰。因茲捨俗修正行故。又爲摧
伏憍慢衆生。令知世尊是輪王種。屬斯隆貴。
憍慢山崩。聞説敬承無疑謗故。若化生者。種
族難知。恐疑幻化。爲天爲鬼。如外道論矯設
謗言。過百劫後。當有大幻出現於世。噉食世
間。又與化生時不同故。謂佛出世。人無化生。
人化生時。佛不出世。有作是説。爲饒益他。故
受胎生。擬留身界。令無量衆一供養因。千返
生天。及證解脱。化生纔殞。無復遺形。如滅燈
光。即無所屬。此中經主。作如是難。若人信
佛。有持願通。能久留身。此不成釋。今謂此
釋其理必成。通所留身。非佛功徳力無畏等
所依熏故。不能廣大饒益世間。所以然者。是
可留法。通願能留。一切化生如刹那法。必無
留義。謂諸有爲。刹那定滅。諸佛神力。亦不能
留。設欲久留。即須別化。此所別化。非佛功徳
力無畏等之所依熏。故於世間。無大饒益。
若不爾者。佛應化爲如本身形。受諸供養。令
無量衆生天解脱。故我所禀。毘婆沙師咸作
是言。後身菩薩爲利他故。不受化生。此義極
成。不可傾動。化生何故死無遺形。由彼頓生。
故應頓滅。如戲水者出沒亦然。毘婆沙師説。
化生者造色多故。死無遺形。大種多者。死非
頓滅。即由此義。可以證知。一四大種。生多造
色。若爾便與契經相違。經説。化生諸妙翅鳥。
爲充所食。取化生龍。由彼不了。取擬充食。不
説除飢。斯有何咎。是故但説爲食取龍不言
此龍有成食用。或龍未死。暫得充飢。死已還
飢。暫食何咎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二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三
已辯四生。前説地獄諸天中有。唯是化生。此
中何法説名中有。何縁中有非即名生。頌曰
    死生二有中 五蘊名中有
    未至應至處 故中有非生
論曰。於死有後。在生有前。即彼中間。有自體
起。爲至生處。故起此身。二有中間。故名中
有。如何此有。體有起歿。而不名生。又此有
身。爲從業得。爲自體有。從業得者。此應名生。
業爲生因。契經説故。自體有者。此應無因。則
同無因。外道論失。是故中有。應即名生。生謂
當來所應至處。依所至義。建立生名。此中有
身體雖起歿。而未至彼。故不名生。體謂此中
異熟五蘊。此但名起。不説爲生。死生有中暫
時起故。或復生者。是所起義。中有能*起。所
以非生。所*起者何。謂業所引。異熟五蘊。究
竟分明。以業爲生因。契經説故。此應名生者。
其理不然。不説業爲因皆名爲生。故契經説。
有補特伽羅。已斷起結。未斷生結。廣説四
句。由是准知。有順中有非生有業。此業所
得。不説爲生。故與彼經無相違過。此既與生
同一業引。如何中有名起非生。豈不前説。所
至所趣。乃説爲生。中有不爾。又一業果多故
無失。如一念業有多念果。一無色業。色無色
果。如是一業所引之果。有生有起。理何相違。
有餘部師。執無中有。有與理教並相違故。理
相違者。前蘊滅處。後異即生。倶有過故。謂若
異處前蘊滅已。異處後生則無中有。如何不
許死有無間即於異處生有蘊生。若於此處。
前蘊滅已。此處後生。亦無中有。是則應許。死
有無間。即於此處。生有蘊生。如是中有。異前
滅處。若生不生。皆無用故。死有無間。生有即
生。其理極成。故無中有。又曾不説中有業故。
謂有經説。順現受等三業不同。曾無契經説
有第四順中有業。不可説中有無業而生。勿
一切無因自然生故。又應諸有情皆具神通
故。謂離功用。一切有情。皆應性得神通自在。
然多用功。少有成辦。是故中有。理定應無。又
許有死生有應成。謂要有生方有死故。若許
有死不由生成。有太過失。謂於諸趣。雖無頓
生。應有頓死。無生有死。理極相違。又取有無
倶成失故。謂死無間取中有不若取應生。經
所説故。如契經説。若捨此身。更取餘身。我記
生故。如其不取應般涅槃。既般涅槃。何有中
有。又彼應有無窮過故。謂死生間。既有中有。
生中中死兩隙寧無。設有便成無窮過失。如
是略辯與理相違。與教相違。今次當説。謂世
尊説。預流有情。極於七有。若有中有。世尊
應言極十四有。又無間業。應成有間。謂契經
言。五無間業。作已無間生地獄中。若隔中有。
違無間義。又有中住。契經所遮。謂契經説
    再生汝今過盛位 至衰將近琰魔王
    欲往前路無資糧 求住中間無所止
若有中有。如何世尊言。彼中間無有所止。又
彼非爲宿住智縁。謂契經言。知宿住者。言我
彼歿來生此間。不言彼歿曾生中有。由與如
是理教相違。故知定無中有可得。前宗所執。
略述如是。今謂一切皆非證因。且彼初説。前
蘊滅處。後異即生。倶有過者。此難非理。許隣
死處中有生故。謂許中有於前死處。非隔非
即隣次而起。如是後後。乃至結生。恒隣次起。
故無前失。至辯自宗。當更顯示。又言不説中
有業者。理亦不然。有處説故。謂契經説。我由
如是雜滓穢身所造惡業。願令一切皆成現
受。勿隨勿生勿後當受。豈不隨言即顯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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