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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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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心等等無間力。可言別有因縁功用。又彼
上座。執有法體雖經劫滅。而自相續。展轉相
仍。猶爲因性。今觀彼法但能爲縁。生慶自
心。妄計喜悦。非於生法實能爲因。所以者何。
若有法體雖經劫滅。猶能爲因。即彼爲因。足
能生法。何勞虚構。隨界爲因。又若彼法雖無
有體。而能爲因生所生法。是則應許諸石女
兒亦能爲因生餘子息。若謂因體本有今無。
諸石女兒本亦無者。則應彼法不成因縁。本
有因時果法未起。今果起位。因體已無。故説
因縁定應無用。若上座許唯自相續生起決
定得爲因縁。云何復許善不善法爲因縁生
無記異熟。非善不善隨界爲因可生無記。相
續異故。若善不善。無間能生無記異熟。此中
應説。何故云何善不善爲因生無記異熟。若
言無記熏善不善故善不善爲無記因。此亦
非理。前已數辯彼熏習言。無實義故。又彼云
何善不善法。無記熏故。成異熟因。若謂先時
異熟熏故。則應異熟爲異熟因。若異熟果。
善不善法爲因故生。而言此中無因縁用。唯
増上攝。甚爲非理。所以者何。善不善爲因能
牽起彼果。此於彼果。何故非因。又彼所言。違
越聖教。如契經説。此因此縁。令彼有情生地
獄等。又説眼等以業爲因。又説諸生業爲因
等。此中上座。作是釋言。諸増上縁。不越因
性。故我所説。其理善成。此亦非理。離因縁
外。經別説有増上縁故。又曾無處同彼説故。
謂曾無經作如是説。増上縁性。即是因縁。正
理論師。容作是釋。非譬喩者。可作是言。以能
作因。非彼許故。又彼上座。如何可執言。一
心具有種種界。熏習一心多界。理不成故。非
聖教中許勝義法有唯一體多體集成。若言
有心。其體雖一。而於其内。界有衆多。多界與
心。體無異故。界應成一。心與多界。體無異
故。心應成多。諸界相望。體無異故。一與一
切體應相雜。此執終非理應上廣思擇。然隨
界名。應言隨過。無量過失。所隨逐故。觀彼但
欲破聖教故。壞正理故。矯立此名。或彼但由
法性深細。不能久忍。聞思疲勞。是故於中未
能了達。然於諸佛弟子衆中。無方便求了達
稱譽。矯立如是隨界虚名。由此應隨阿毘達
磨所説正理以釋因縁。是故因縁五因爲性。
誠爲善説。不可傾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一
辯因縁已。等無間縁。何法爲性。非後已生心
心所法。謂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諸餘已生
心心所法。一切皆是等無間縁。爲簡未來無
爲法故。説已生言。爲簡諸色不相應故。説心
心所。何故等無間縁唯心心所。此與等無間
縁義相應故。此縁生法等而無間。依此義立
等無間名。謂一相續。必無同類二法倶生。故
説名等。此縁對果。無同類法中間爲隔。故名
無間。若説此果無間續生名無間者。出無想
等心等。望前應非無間。或無等法於中間起。
名等無間。是二中間。無容得有等法生義。或
前倶生心心所品等。與無間後品爲縁。非唯
類同名等無間。唯執同類相續者。言唯心心
所。一一自類。前能爲後。等無間縁如是便違
本論所説。如説云何心等無間法。謂心無間。
餘心心所法。乃至廣説。理亦有違。謂有尋伺
三摩地無間或無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
非等無間縁性。及無尋伺三摩地無間。或有
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無等無間縁起。
彼言心心所雖等無間生。然非刹那無間必
起。如從無想有情天沒時。五百劫前。久滅心
心所。與今心心所。爲等無間縁。及出二定
心心所法。以入心心所。爲等無間縁。是等無
間生。非刹那無間。此亦應爾。彼有久滅有尋
有伺無尋無伺三摩地法。爲今自類等無間
縁。故無如前所説過失。彼言非理。過去爲現
等無間縁。理不成故。若正滅位。已取後時心
心所法。爲等無間。豈不便成等無間法。亦有
時分間隔方生。誰作定因無間不起。要餘分
位間隔方生。然無想天二無心定。有隔時分。
當起定因。是則汝宗。餘有心位心心所法。應
非一切皆能爲後。等無間縁。若汝謂此如阿
羅漢後心心所。設不爲後等無間縁。有何過
者。亦不應理。彼後無間心心所法。永不生故。
此後無間心心所法。當有可生。於中亦無等
類爲間。何非縁體。又此心品無間所生。復以
何縁。非等無間。然有能容後餘心心所。令必
可起名等無間縁。彼阿羅漢後心心所無容
起後。故非此例。於有漏定。理且如前。無漏定
中。當更徴斥。謂若依止有尋伺定。而得證入
正性離生。不起期心復得上果。後入無漏無
尋伺定。前所依定。不復現前。彼前定應非等
無間縁性。或若依止第二靜慮。乃至依止第
四靜慮。而得證入正性離生。不起期心。得阿
羅漢。後入無漏初靜慮等。彼後定應無等無
間縁起。非執同類相續者宗。必有當生有尋
伺定故。及有已滅無尋伺定故。又此何勞更
深徴斥。且初無漏心等應不生。無等無間縁
爲能取故。既爾解脱畢竟應無。豈不如無同
類因取而有無漏初心等生。如是雖無等無
間縁取。何妨無漏初心等亦生。此例非等。縁
必具故。謂此雖無同類因取。有餘因故。定有
因縁。初無漏心及心所法。有所縁故。如餘一
切心心所法。定四縁生。執同類宗。二事皆闕。
此心心所。如何得生。非有極成心心所法。從
三縁起可爲同喩。是故解脱畢竟應無。若爾
唯應此心心所生由異類等無間縁。如無同
類因唯異類牽起。此亦非理。種子理故。立同
類因。有漏不應爲無漏種。故非許此有同類
因等無間縁。由開避理。同類異類。皆有此能。
與處牽生。力無別故。諸心心所。隨其所應。同
類異類。皆能引起。許皆能作等無間縁。於教
及理。並無違失。無想等喩。與法不同。謂不相
應。非心心所。故不能作等無間縁。沒及出
時。心心所法。可還用彼生及入時心心所法
爲此縁起。餘有心位。刹那刹那。等無間縁。曾
無暫闕。何勞以隔越爲等無間縁。夫等無間
縁。謂與處牽起。異類心等。與處牽起義同。而
非等無間縁。斯有何理。又應貪等等無間縁
無間唯生貪等煩惱。則善心等。無容得生。如
是信等等無間縁無間。唯應生於信等。則染
心等。無容得生。由是等難。便爲善伏。唯執同
類相續者論。何故一身心心所法。無有同類
二體倶生。等無間縁。無第二故。復何縁故。
無有第二等無間縁。一一有情。各唯一心。相
續轉故。復何縁故。知諸有情。各唯一心相續
而轉。心於餘境。正馳散時。於餘境中。不審知
故。又心在定。專一境時。餘境散心。必不生
故。又現有能調伏心故。謂若許有二心倶生。
誰復障多。令不倶起。是則應有多心並生。一
有一心。尚難調伏。況一有二。或一有多。既現
有能調伏心者。故知一身内一心相續生。又
若一身多心並起。爲境各別。爲共相應。若共
相應。一境一相。無差別故。倶起唐捐。若境各
別。則應染淨善惡倶生。便無解脱。既無此失。
故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轉。復有至教。證
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轉。謂契經説。受樂
受時。彼於爾時。二受倶滅。又契經説。心爲獨
行。復云何知。無有識等生而不藉等無間縁。
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經言。及
彼能生作意正起。由正理者。現見覺慧。定由
覺慧爲先生故。若異此者。何理能遮。本無有
情。今時欻起。諸阿羅漢。最後心心所。何縁
故説非等無間縁。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即是
不能牽後果義。此復何故。無牽果能。以於爾
時餘縁闕故。若爾但由餘縁闕故。後識不生。
許此有能牽後果用。斯有何咎。此不應許。
若許能牽。則應具能取果與果。餘有心位等
無間縁無非具此二功能故。豈不即以餘縁
闕故不具二能。是則應言。餘縁闕故。不能牽
果。由此故説。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因義極成。
或復能牽能與等無間心心所處。名等無間
縁。謂正滅時心心所法。能牽能與。在正生位。
等無間法處。名等無間縁。諸阿羅漢。最後心
等。於正滅時。無有正生等無間法。故不可説
等無間縁。若爾無想及二定前心心所法。於
正滅位正生位中。無等無間心心所法。望沒
出位。諸心心所。應不可説等無間縁。無斯過
失。沒出心等。定當生故生入心等於。正滅位。
即能爲彼等無間縁。由不相應中間爲隔。沒
出心等。不得即生。彼若生時。名等無間。故此
可説等無間縁。或此滅時。彼雖未起中間隔
越。而由爲此等無間縁力所取故。義已可説
等無間生。有餘釋言。無餘心等續此起故。諸
阿羅漢。最後心心所。非等無間縁。然非此心
更無後念識續生故。有非意失。以立意根依
所顯故。然最後心。有所依義。闕餘縁故。後識
不生等無間縁。作用所顯。若法此縁取爲果
已。彼法無間。必定當生。彼所説因。都不應
理。若闕餘縁故。後識不生。則唯具餘縁。後識
應起。既不如是。應説此心由闕餘縁。無此縁
用。此縁無故。後識不生。何乃説言無餘心等
續此生故。非此縁體。若謂最後心。亦能取果。
唯餘縁闕故。後識不生。如是所依。得名意界。
亦應説是等無間縁。等無間縁。作用所顯。此
既有作用。餘何不續生。由此彼應更説餘理。
故前二釋。爲無過因。何故未來心心所法。全
不許立等無間縁。等無間縁。前後所顯。未來
無故。不立此縁。謂前已生心心所法。能爲次
後在正生位心心所等等無間縁。非於未來
已有決定前後安立。設許有者。修正加行則
爲唐捐。若法先於此無間立。此法無間。彼定
生故。若作是執。善心無間。具有善染無記三
心。生必待於正加行等。如從種有灰芽等
生。待和合縁。而得生故。修正加行。功不唐
捐。此救隨情。未能遣難。生決定故。建立此
縁。若三心中。隨有一種。善心無間。決定生
者。修正加行。則爲唐捐。若三種心。善心無
間非定生者。則無此縁。非不定生名等無間。
是故未來世。無等無間縁。若執未來有定前
後。如世第一於苦忍等。彼據何縁。説定前後。
非未來法前後可成。謂非未來世第一法於
苦法忍可説前後。以彼本唯一世攝故。夫前
後義。歴世方成。世第一法至已生位。苦法智
忍。方名爲後。故前後義。於未來無等無間縁。
由此非有。又設未來有定前後。亦不可立等
無間縁。如芽等生屬種等故。雖有前後。而無
此縁。若此法生。繋屬彼法。要彼起已。此乃得
生。故等無間縁。唯生已方立。若爾未來世。應
無異熟因。由此因果定有前後。然非未來有
前後故。無斯過失。雖定前後。而不約之立
此因故。謂雖異熟因定有前後。而不約前後
立異熟因。若爾如何立此因果。謂如是業因
感如是異熟。此相可説亦在未來。故於未來。
亦可安立。然約法性。預説未來。此因前生。此
果後起。因已生位。果後義成。爾時方名眞實
前後。非未生位有實前後。諸因可説未來有
者。彼因不待歴世而立。如倶有因相應因等。
豈不倶有因待中世而立。此責非理。不了義
故。以倶時有故名倶有因。是更互相望爲因
果義。若未來世無等無間縁。如何世尊知未
來因果。如契經説。若能供養吾身。馱都八
分中一。當十三劫。不墮惡趣。人天往還。受諸
妙樂。如是等説。其數寔多。非如是儔一切
智境。非一切智可能測量知其眞實。如世尊
説。諸佛徳用。諸佛境界。不可思議。故不應
責。有餘師説。如過去世。佛於未來。現知見
轉。謂佛欲知有情因果。然現在世。時分短促。
故多觀察過去未來。非佛世尊欲知後際先
觀前際然後能知。如佛世尊更無所待。由過
去境智現前故。於過去世有情身中業果相
應。能善通達此法無間。此法已生。如是不待
先觀前際。由未來境智現前故。於未來世有
情身中業果相應。能定現見。此法無間。此法
當生。復有餘師。作如是説。有情身内現有未
來。因果先相。猶如影像。或色或心。不相應
行。佛唯觀此。便知未來。非要現遊靜慮通慧。
然非於彼占相故知。以於未來現證見故。非
占相知。能於所占。現前證見。分明記別。佛
於如是爾焔稠林。理有所因。方能現起。無礙
觀察。勝方便智。非佛自稱一切智者。便於色
等現境界中。非眼等識於先領受。唯用意識
常現了知。又眼等識於聲等境。理無方便。令
互作業。何縁一切。色非等無間縁。等無間義
不相應故。非無等法倶生爲隔。故此無有等
無間縁。謂一身中一長養色。相續不斷。復有
第二長養色生。不相違害。如一食等所長養
色。相續不斷。復有食等所長養色。相續而生。
又有一類異熟生色。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異
熟生色。相續而生。又一四大種所生造色同
類多極微倶時而起。故不可立等無間縁。或
法現前等而無間彼法可立等無間縁。謂現
行心。若此所繋。或非所繋。倶行受等。與此皆
同。故名爲等。無心受等同一類法二體倶生。
故名無間。色法不爾。謂一心時有欲界繋及
色界繋。二色並生。或欲界繋及不繋色。倶時
而起。故色無有等無間縁。上座此中妄作是
詰。若一類色。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相續而
生。由此故非等無間者。何縁於彼不共無明
相應品中。有貪等起。此應反詰。彼上座言。不
共無明相應心品。何縁得有貪等倶生。不共
無明。相續未斷。定無貪等倶時起義。然説貪
等不共無明倶時起者。但爲誘誑寡學門人。
顯己善通對法宗義。而於本論及諸聖言。曾
無此理。又彼所詰。意何所顯。爲如二種長養
眼根相無差別。例彼貪等不共無明。相亦無
異。爲如貪等不共無明其相有異。例彼二種
長養眼根。相亦差別。縱有此意。應陳所詰。
於此義中。得何勝利。豈由此故。便令受等貪
等信等無此縁義。故彼所詰。有言無理。有餘
復言色法生滅。少多無定。故非此縁。謂或有
時從多生少。如燒稻稈大聚爲灰。從充大身
轉生痩小。或時復有從少生多。如細種生諾
瞿陀樹根莖枝葉。漸次増榮。聳幹抽條。垂陰
遠覆。羯剌藍等。轉生大身。故色定無等無間
義。豈不心所無間生時亦有少多品類非等。
謂善不善無記心中。有尋有伺三摩地等。此
於異類。實有少多。然自類中。無非等義。謂無
少受無間生多。或復從多無間生少。想等亦
爾。無非等失。故心心所生滅體均。依之可立
等無間義。然彼上座。對自門人。於此義中。妄
有所詰。謂色亦與心心所同。自類一一各差
別故。雖於諸界和合聚中有無量色。而彼種
類展轉相望。各有差別。如是所詰。但有虚言。
既許現前有同類色。則同類色並起義成。非
各有殊名現同類。然許諸聚展轉相望種類
有別。則別聚内。有多色體。同類義成。又若多
微。同因一具大種所起。上座此中如何可執
種類各異。又見胡麻諸豆麥等。從一種體。有
多果生。多果相望。其類是一。如何可執此類
有殊。又彼自言。有同類色多體和合。何反爲
徴。謂彼上座。自遮諸色等無間縁。言有同類。
同聚多色。倶時而起。非心受等同類倶生。故
諸色定無等無間縁義。又彼所言。如色非色。
雖有差別。而等不遮同類因等。如是彼法。亦
應等作等無間縁。上座此徴。極爲雜亂。既爾
亦應計諸色有所縁。又如所許。倶等無間縁。
而於其中。有色有非色。如是應許倶同類因。
等而其中有此縁非此縁。今於此中。假許彼
執。顯義有別酬彼所徴。然實不可許諸色法
爲等無間縁相不相應故。若諸色法等無間縁
相相應者。法爾應立。何須引例。同類因等。此
縁彼因。義各異故。若諸色法等無間縁相不
相應。設復引彼同類因等。於義何益。於義無
益。而引彼因。例此縁者。但是上座。其年衰
朽。出虚之言。有餘復言。以諸色法一類相續。
此處生時。若餘色來奪其處者。可有移往餘
處生義。故非前色與處方生。又本色聚相續
不斷。其邊復有同類色生。不爾色聚應無増
長。等無間縁。終無此理。故色不立等無間縁。
譬喩論師。説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
縁。見乳醅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
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縁義。又無經説唯心心
所能爲此縁。故立此縁定非色者。是虚妄執。
無如是義。諸縁功能。無邊差別。略説四故。謂
諸法生。待多縁合。諸縁功用。差別無邊。然佛
世尊。略説爲四。諸從乳等羯喇藍等形依等
縁。生於酪等頞部曇等影識等果。當知攝在
因増上縁。何縁故知乳等無間生於酪等。前
法非後等無間縁。此先已説。先何所説。謂前
説言。等無間義不相應故。現見極成心心所
法。生必繋屬等無間縁。所有倶生。皆別種類。
諸同種類。必不倶生。故同類倶。互相違法。要
前念滅。後念方起。由與處方便立等無間縁。
一四大種所生同類乳等造色。有多極微。倶
時而起。不相妨礙。此相乖越等無間縁。故
酪等生。雖繋屬彼。而不可立等無間縁。大種
相生。亦同此釋。謂同異類。皆可倶生。更互同
時不相妨礙。雖相繼起。而非此縁。又言無經
説唯心等爲此縁者。於色亦同。謂無經言。諸
色亦有前能爲後等無間縁。故譬喩師。非理
横執。諸色亦有等無間縁。又譬喩師。爲許色
有所縁縁不。彼説言無。豈有契經明證此義。
雖無經説。理必應然。等無間縁。何不許爾。故
彼具壽。諸所發言。但率己情。無眞理教。不
相應行。何縁不立等無間縁。以亂起故。謂一
身中。善惡無記。及三界繋不繋倶生。毘婆沙
説。心及心所。所依所縁行相有礙。由斯故立
等無間縁。色不相應。無如是事。故彼不立爲
此縁體。上座此中顯己於學不勤方便。謬作
是言。此説都無證成理趣。唯顯心等與色等
別觀彼所言。未閑説意證成理趣蘊在此中。
謂一所依所縁行相。定無有二識等並生。故
必由前與處方起。若前爲礙。後不得生。由此
證知。唯心心所。前能爲後等無間縁。若爾命
根無二倶起。何不許託等無間縁。謂此命根。
如識等相。故亦應立等無間縁。此例不然。命
與生體倶先行力所引起故。謂此命根非無
間滅。命力所引。要是先位所作行業力所
引生。既爾命根應一念頃一切頓起一切同
依。一念行業力所引故。先業所引心心所法
起應不藉等無間縁。且諸命根。無頓起失。即
由業力生決定故。因果法爾。一刹那業。引多
刹那異熟令起。又無用故。命不頓生。謂爲任
持衆同分故。引命根起。一命相續。足能
持。多便無用。心心所法。雖先業引。而非不待
等無間縁。託諸根境。而得生故。既託根境。和
合故生。設多並生。亦非無用。然無第二等
無間縁。故同類中。無二倶起。又心心所。非
唯先業力所引生。異熟及餘雜亂起故。若不
更託等無間縁。應一刹那有多倶起。謂命根
體。唯是異熟。唯由先業力所引生。可言同類
定次而起。心心所法。無如是事。異熟滅已。有
等流生。等流無間。有刹那起。或起異熟。非定
同類。故心心所。雖有異熟生。而亦不可言與
命根等。是故唯等常無間生。名等無間。以此
與此爲縁故説等無間縁。豈不極微一類相
續前前滅已後後續生。自類相望。等而無間。
由前開避。後方得起。相不乖越。等無間縁。此
不倶生。由無用故。非等無間縁力故然。准前
命根。如理應釋。然此亦有同類倶生。故不應
言此縁所攝。又若唯開避建立此縁。可説極
微等亦此縁攝。然約開避。及據牽生。立此縁
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而非此縁。心等相
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現見一心
前後相續。雖前避後。其理皆同。而生不生。有
定不定。且生定者。謂世第一法心之無間。有
苦法智忍心決定生。如是乃至。金剛喩定心
之無間。有盡智品心決定生。有煩惱者。定心
無間。煩惱心生。如是一切不生定者。謂染汚
品心之無間。諸無漏品心定不生。諸無漏品
心之無間。諸染汚品心定不生。一切無學心
之無間。一切有學心定不生。下地煩惱心之
無間。上地煩惱心定不生。一切異熟心之無
間。諸刹那品心定不生。一切刹那心之無間。
諸異熟品心定不生。如是一切生不定者。謂
欲界染心之無間。自地四種心皆可生。上地
煩惱心之無間。下地善品心亦可生。如是一
切於後思擇相生義中更當顯示。由此所説。
生與不生。有定不定。故知非但約開避立等
無間縁。亦據牽生果法功用。非此功用。極微
等有故彼不立等無間縁。豈不於心一類相
續亦無如是牽生功用。非此功用或有或無。
若此時無。後應非有。諸心心所。自因力生。前
無間滅。有何所作。而計心等獨爲此縁。色不
相應非此縁體。前無間滅有所作者。謂諸根
境雖現和合。若前不滅。後必不生。謂一身中。
雖多縁合而無識等同類並生。故知前心無
間滅位。有力引後心等令生。色不相應。無如
是事。故彼不立等無間縁。如説。云何心等無
間法。謂心無間餘心心所法。已生正生。及無
想定。乃至廣説。此已生言。攝過現世。正生言
攝未來生時。若爾便應第二念等定及出定
心非心等無間入心無間。彼未生故。豈不
彼諸法後正生時名心等無間。故無此失。如
何無失。彼正生時。前入定心。久滅過去。今時
亦不可名心等無間。無斯過失。中間無餘等
無間縁爲間隔故。有餘師説。彼法雖遠。義
已可説爲正生時等無間縁。果被取已。必當
生故。若爾違害見蘊中文。如彼問言。若法與
彼法爲等無間。或時此法與彼非等無間耶。
彼即答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有何違害。等
無間定要至已生。此不相違。兩釋差別。倶攝
受故。若時此法未已生者。此法是何爲前爲
後。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爲世第一法未
至已生時。非與苦法智忍爲等無間。若至已
生位爲等無間耶爲苦法智忍未至已生時。
非與世第一法爲等無間。若至已生位爲等
無間耶。若執前者。有心位可爾。無心位如何。
謂無心定入心已生不可即與第二念等定及
出心爲等無間。若入定心至已生位。即與彼
諸法。爲等無間者。等無間縁果法被取。必無
有物能礙其生。則彼一切皆應頓起。若入心
後。出心即生。是則二定。永應不起。若執後
者。苦法智忍。未已生時。應不與彼世第一法
爲等無間。然必應許。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
名與彼世第一法爲等無間。此中一類許可
前執。然見蘊文。約有心位説等無間。故無前
失。或言設約無心位辯。此失亦無。謂入定
心。居現在位。頓取諸定及出心果。亦與最初
刹那定果滅入過去。隨後諸定及出定心。一
一生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豈不一切等無
間縁無有異時取果與果。此責非理。取果必
頓。與果有漸。故無有失。但應責言。同一心
果。何縁諸定及出定心。前後而生不倶時起。
正所求者。理必前生。謂入定心。順求於定故
心無間。定心前生。若爾何縁諸刹那定。前
後而起。諸刹那定。倶生無用。故不倶生。由前
加行勢力所引。故多念定長時續生。非多刹
那。定倶起用。一刹那定。所不能爲。故不頓
生。猶如識等。然諸念定。是等無間。不可説
是等無間縁。若法由前心等引起。同一種類。
必不倶生。生已復能引後令起。可名等無間
及等無間縁。諸定雖由前心等引。同一種類。
必不倶生。然其生已不能引後。可名等無間
非等無間縁。是故設約無心位辯亦無有失。
諸作是説。入二定心滅入過去。方能漸取第
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應非過去。
取果者。是牽果名。諸牽果能是行作用。依
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者。豈不
便壞世別所依。諸有釋言。過去眼等。於色等
境。無有見聞嗅嘗覺等各別作用。故非現在。
彼釋不然。應共審決。眼等作用。爲是於境見
等功能爲牽果用。若是於境見等功能。便於
闇中。現在眼等。未生已滅。眼等何殊而不説
爲未來過去。闇中眼等。雖無見聞嗅嘗等用。
而皆現有牽果功能。可名作用。約有此用皆
名現在。所餘取境與果等用。皆非作用。但是
功能。如是功能。三時容有。辯三世處。當更思
擇。又過去世諸心心所。於所依等。不能爲礙。
故不能作此縁取果。復有一類。許可後執。
豈不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與世第一法爲
等無間。理實應爾。然此中説等無間縁要至
已生此縁方立。故無有過。如是兩釋。未已生
言。於我義宗。並無違害。已廣決擇。阿毘達
磨。等無間縁。所有正理。然彼上座。復作是
言。等無間縁。謂前生法。令無間法獲得自
體。如世尊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謂意爲
因。法爲縁故。意識得生。然無一時二識並起。
此相非理。不明了故。色心無間。有色心生。倶
是前生。令無間法獲得自體。豈可即説色心
互作等無間縁。然不應許互爲縁義。謂色與
心。相續各別。如何互作等無間縁。又一心因。
起多色果。多色無間。無二識生。何得相望爲
等無間。故不應立等無間縁。心等獨生。可名
等無間。色等並起。如何得此名。故彼説色爲
等無間縁者。是不思審。謬作是言。又彼宗承。
隨界論者。因等無間。二縁應同。隨界所依。體
無別故。惡心無間。有善心生。應説誰因誰
等無間。體無別故。責餘亦然。故上座宗。但於
聖教。矯施常網。幻惑愚夫。等無間縁。其性已
辯。所縁縁性應説是何。謂所縁縁。即一切
法。離心心所所縁境外。決定更無餘法可
得。謂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所縁。
即此所縁。是心心所。發生縁故。名所縁縁。一
切法者。即十二處。謂眼耳鼻舌身意識。及相
應法。隨其次第以諸色聲香味觸法。爲所縁
境。六根唯是意識所縁。何縁故知。經言多法
生意識故。又眼等根。皆五識境。所不攝故。譬
喩者宗。理必應爾。如意觀法。五識亦然。謂所
縁縁。非所縁境。若所縁境。非所縁縁。所以者
何。彼説色等。若能爲縁。生眼等識。如是色
等。必前生故。若色有時眼識未有。識既未有。
誰復能縁。眼識有時色已非有。色既非有。誰
作所縁。眼識不應縁非有境。以説五識縁現
在故。彼宗現在。非非有故。現所縁色。非所
縁縁。與現眼識。倶時生故。乃至身識。徴難
亦然。五識應無所縁縁義。彼宗意識。縁現在
者。應同五識。進退推徴。若縁去來及無爲者。
決定無有所縁縁義。彼執去來及無爲法。皆
非有故。非非有體可立爲縁。太過失故。此中
上座。復作是言。縁過去等所有意識。非無所
縁。非唯縁有。何縁故爾。以五識身爲等無間。
所生意識。説能領受。前意所取諸境界故。如
是意識以意爲因。此所縁縁。即五識境。要彼
爲先。此得生故。隨彼有無。此有無故。然此意
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壞故。非無所
縁。由此意識隨彼有無此有無故。又隨憶念
久滅境時。以於彼境前識爲縁。生於今時。隨
憶念識墮一相續。傳相生故。雖有餘縁。起隨
念識。而要縁彼先境方生。如是所言。都無實
義。同諸瘂類夢有所説。唯愚親友。或妄信依。
諸有智人。誰能聽受。彼既非許五識所縁與
五識身倶時而起。是則五識尚所縁境滅已方
生。況五無間所生意識。能受彼境。第三刹那
意識生故。若五無間所生意識。能受過去五
識所縁。復許所縁非是無者。則分明許意識
所縁。雖名已滅而少分有。若執全無。則分明
説。所生意識。都無所縁。而復説言。然此意
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壞故。非無所
縁。由此意識隨彼有無此有無者。但是虚言。
具慚愧人。不應持此隱蔽此識。無所縁過。又
何故言。然此意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
壞故。已滅壞法。豈許亦有亦非有耶。若爾
便歸正理論者意所遊路。以正理論有義多
途。作用功能。體性別故。然過去法。非如現在
作用亦有。非如空花體性亦無。若不許爾。言
此意識非唯縁有。此言何用。應言此識決定
縁無。或復應言決定縁有。又何故説。非無
所縁。隨彼有無此有無故。若隨境有識有義
成。是則過去便成有體。若過境無而有現識。
則不應説隨彼有無非無所縁言。又無義以
境有故名有所縁。境體既無。所縁何有。又隨
憶念久滅境時。云何前生縁彼境識。能爲縁
故生今識耶。前識有時。今識未有。今識有位。
前識已無。如何可言。於久滅境。前爲縁故今
識得生。非無與無可有縁義。非一相續故得
爲縁。兎角何縁前不生後。無與無法許爲縁
故。若有隨界不同彼者。理亦不然。於前境中。
今隨界識。曾未生故。如何可言。縁彼境識。前
爲縁故。令今得生。不可説言隨界與識別時
縁境。勿於一時有二時故。又應一識各別所
縁。以隨界體即今識故。識非定縁前滅境故。
若謂隨界體非今識。應一相續二識並生。又
不應言。隨界生識。非前生故。如何可説。於久
滅境。前爲縁故。今念識生。隨前有無今有無
故。得爲縁者。理亦不然。前後有無。不相隨
故。然彼復言。由過去世展轉爲因。復由未來
展轉爲果。智等得生。是故智等。不可定説所
縁是有或復是無。奇哉東方善言窮匱。如斯
等論亦有書持。若執去來因果展轉。不觀現
在智等得生。又執去來一向非有。是則智等
應定縁無。若執去來因果展轉。亦觀現在智
等得生。是則一心應有二慮。以無與有相差
別故。又因果展轉名何所詮。非越現刹那有
前後際。如何過未立展轉名。非無與無可名
展轉。故彼所説。過去未來。因果展轉。智得生
等。但足論文。都無有義。如是已*辯所縁縁
性。増上縁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細
故。無邊際故。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
生。是能作因。増上縁義。對三縁義。此類最
多。所作寔繁。故名増上。豈不増上攝法普周。
寧復對三。言此増上。非對三體立増上名。何
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縁義用。互不相通。諸縁
體性。更互相雜。如増上縁義類無量。所作繁
廣。餘三不然。故此獨摽。増上縁稱。有餘師
説。此増上縁。體類最多。故名増上。豈不諸法
皆所縁縁。如何此縁獨名増上。倶有諸法。非
所縁縁。是増上縁。故不應難。此不應理。所以
者何。立所縁縁非不定故。謂若此法。爲彼所
縁。設不縁時。亦所縁體。以所境性安住
故。既一切法。皆所縁縁。不應此縁獨名増上。
此定應理。所以者何。如増上縁。彼不爾故。謂
若此法爲彼増上。無時望彼非増上縁。但彼
生時。遍爲増上。其所縁縁。則不如是。倶有
諸法。非所縁縁。所以者何。總論體雖等別望
有少多。故此一縁。獨名増上。此中意説。唯増
上縁。體類倶多。非唯據體。以所縁類皆増上
縁。非増上類皆所縁縁。類謂於果功能差別。
有餘師説。所生廣故。名増上縁。謂一切法。唯
除自體。遍能生起一切有爲。如一刹那眼識
生位。除其自性。用一切。法爲増上縁。餘生亦
爾。且如現在一念眼識。自相續中。過去諸識。
爲其種子。未來諸識。不爲障礙。令已得生。同
時眼根。爲所依止。未來過去所有眼識。不
障爲因。令其已起。他相續法。亦爲此因。謂見
他身。起自眼識。或欣他色。生自眼根。爲展轉
縁。生自眼識。故他餘法。亦轉爲縁。望自識
生。有増上力。諸餘色法。爲眼識因。謂爲所
縁及於所依。爲損爲益。由此展轉眼識已生
聲亦爲因。謂聞彼故。所依損益。因茲長養損
減眼根。令已發生明昧眼識。香味所觸耳鼻
舌身。亦於所依。爲損爲益。由斯展轉。爲眼識
因。於法界中。諸有爲法。有爲助伴。有攝
因。或爲能牽。或爲依等。如是展轉。皆眼識
因。擇滅無爲。亦爲因者。謂有情類。信謗涅槃
發業。能招愛非愛果。由斯展轉眼識得生。一
切有爲。有非擇滅。由不得彼。諸法得生。展轉
爲因。亦生眼識。虚空容受色等有爲。展轉爲
因。亦發眼識。故一切法。爲増上縁。眼識得
生。餘例應爾。由此諸法。一一望餘。一切有
爲。爲此縁性。如是一切。善與不善。皆應展轉
爲増上縁。謂善爲因。生王家等受富樂果。由
此爲依。多行放逸。造諸不善。不善爲因。多遭
苦逼。縁茲生厭。廣樹衆善。又内外法。亦
爲縁。謂因農夫。生稼穡等。因飮食等。滋長有
情。有情無情。有根無根。有心無心。及有執受
無執受等。應知皆*互爲増上縁。隨其所應。
例可安立。如是一趣。爲五趣縁。一一爲先生
一切故。或依一趣。起一切因。由此當來受彼
果故又怖惡趣。修諸善業生人天中。於人天
中。嗜欲造罪。生諸惡趣。諸如是等。品類無
邊。故増上縁。所生最廣。如是用體所生廣
故。應知略述此増上縁。然契經中。説世白法
三増上者。止惡行善所觀因。故立増上名。謂
境現前。煩惱將起。隨觀彼一惡止善行。於
止行中。得増上故。契經且説増上有三非
餘。於餘無増上義。雖諸増上義通近遠。而
就勝説。如立母名。如聖教中説愛爲母。以能
生長諸有情故。非餘煩惱無生長能。勝故多
故。繋縛心故。説愛爲母。非餘煩惱。又説二法
能護世間。非不有餘悲等能護。如斯等類。無
量無邊。就勝爲言。此亦應爾。然上座説。此増
上縁。但據諸根生心心所。此宗可爾。彼義不
成。所以者何。如前屡辯。謂彼不許有倶生因。
許前生因。義不成立。故彼所説。但有虚言。又
説此縁相不具足。且如眼識生増上縁。非但
眼根爲依故起。亦有大種。爲轉生因轉長養
因。謂諸飮食。業煩惱等。爲招引因。此明昧
因。謂眼増損。首足身分。爲任持因。作意明
空。引助令起。如斯等類。非彼所論。故辯此
縁相不具足。餘耳識等。隨其所應。有無量縁。
非彼所説。故彼所説。増上縁相。但得少分。義
不周圓。然彼所宗。亦許多法。於生識等。爲展
轉因。如何此縁。唯説眼等。彼復説言。若法於
彼。或生或養。可説爲因。非不相由可有因義。
故非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増上縁。不相由藉
故。彼言非理。諸法生時。所藉諸因。無分限
故。謂不可説此法生時但藉若干法爲因起。
如外内法要藉時方衆具種子。法與非法。若
合若離。餘生住壞。及大種等差別爲因。芽等
及身。方得生長。是故諸法於生長時。所藉衆
縁。無有限數。故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増上縁。
此説爲善。又彼不了能作因義。故於此中不
能信受。因即能作。名能作因。義不相違。即能
生義。或有所以。可名爲因。復有所以。可名非
因。能作二義。名能作因。不相違故。可名爲
因。不相由故。可名非因。故能作因。能含二
義。然不相違。復有二種。謂於所生法能礙不
能礙。不能礙者與能爲礙。而不礙法。不礙義
同。故此亦有少分因相。由相不明不共施設。
除倶有等五種勝因。所餘因義。若近若遠。一
切説爲能作因故。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與彼轉爲因義。如是因義。一切法
中。皆容得有。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能作因
中。已廣思擇。今因解釋増上縁門。故復略辯
此因名義。然上座言。爲遮來世説一切法爲
法因及縁者意。故契經説定有四縁。彼言
但彰已無明鑒。豈違對法所説因縁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二
如是因縁。有何差別。此就實體。差別都無。應
説因縁如何相攝。我前已説。因縁五因性。増
上即能作。何復生疑所餘二縁。未辯因攝。故
今於此猶可生疑。有作是言。同類遍行二因。
各少分名等無間縁。皆約已生。位無別故。無
如是理。果有異故。豈不一切因皆有士用果。
若法有力能生於彼。或得於彼。彼是此法士
用果故。不爾二因倶等流果。義所顯故。又善
不善。有漏無漏界地等別。同異皆是等無間
縁之士用果。二因之果。唯據類同。故與此縁。
非無差別。豈不二因之等流果亦兼有異。如
欲纒繋見。苦所斷二因所牽。自部等流有記
無記。此亦染汚。其類是同。有漏無漏。界地等
異二因必無。故非無別。若爾已生心心所法。
相應倶有二因攝故。應皆不立等無間縁。此
與二因之士用果。其相各別。此無間生。與彼
倶生。果有異故。豈不二因亦有無間生士用
果。無如是義。以心心所能生無間士用果力。
應知即是等無間縁。非是倶有相應因用。二
因唯有能得倶生士用果力。以心心所能引
倶生士用果義。即名倶有相應二因。引無間
生士用果義。應知即是等無間縁。如引倶生
果雖無別而依異義別立二因。體雖相雜。而
義有異。二因對彼等無間縁。義別體同。應知
亦爾。故等無間非即諸因。其所縁縁。爲即因
不。有作是説。即能作因。以體與果倶相似故。
豈不所縁縁士用果爲果。有作是説。此所縁
縁果唯増上。或復能作因。亦有士用果。故無
有失。若爾倶有相應二因。應如所縁能作因
攝。然非所縁縁展轉増上果。亦非士用果從
所縁縁生。故無體果倶相似義。是故有釋。因
縁差別。不遍是因。遍者是縁。攝不攝故。如指
指節。是故不見等無間縁及所縁縁有因攝
義。此與因別。理不待言。唯初後二縁。應辯與
因別。此既有別。餘之二縁。縁義等故。亦應
有別。故有總辯縁因異言。謂因能生。縁能長
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縁攝助。因方能生。
生已相續。縁力長養。故或有説。因唯有一。縁
乃有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因不共。共者
是縁。如眼如色。又作自事説名爲因。若作他
事説名爲縁。即如種子糞土等異。又能引起
説名爲因。能任持者説名爲縁。如花如蔕。又
因名近。遠者名縁。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縁者
能辦。猶如從酪出於生酥。鑚器人功力所能
辦。非鑚器等令水出酥。以於水中闕酥因故。
如斯等類。差別衆多。是故因縁。別立名想。
由其功力有差別故。又正有義故説爲因。能
助顯發故説爲縁。如字界縁於義有別。然契
經説。二因二縁。生正見者。言音作意近遠等
生無漏正見。約此義顯因縁二名。又契經説。
有因有縁。有由序者。此顯倶起無間遠因義
有差別。又契經説。眼因色縁生眼識者。意顯
眼識隨不共根及共境起。又契經説。此因此
縁此由序者。此中意顯作者作具及餘助縁。
如是等經。隨義應釋。已隨理教。廣辯諸縁。如
是諸縁顯法生滅以爲作用。應説何縁於何
位法。而興作用。頌曰
    二因於正滅 三因於正生
    餘二縁相違 而興於作用
論曰。前説五因。爲因縁性。二因作用。於正滅
時。正滅時言。顯法現在滅現前故。名正滅時。
倶有相應二因。於法滅現前位。而作功能。此
位二因作功能者。謂倶生品。隨闕一時。作用
皆無。不能取境。於現在位。如是二因。雖倶一
時取果與果。而今但約與果功能。所言三因。
於正生者。謂未來法。於正生位。生現前故。名
正生時。同類遍行異熟三種。法正生位。而作
功能。故有説言。等流異熟二果。因力牽引。令
生同類遍行。容有無間等流果起。可言彼果。
於正生時。因興作用。異熟因果。必隔遠時。其
因久滅。果方正起。如何作用。在果生時。非
過去時可有作用。此言作用。意顯功能。二
相別中。已曾思擇。以因雖滅經無量時而有
功能。令自果起。由不共故。自果生時。作用雖
無。而於自果。興功能上。立作用名。彼上座
言。一刹那頃。難説此是生時滅時。非法由因
先生後滅。如杖持羂内蛇穴中繋頸挽出方斷
其命。然體本無。由因故有。彼説但是掉擧戲
言。引非所宗。鄙俚言故。非對法者許法由因
先生後滅同繋蛇喩。但由縁起理趣法然。爲
曉學徒。説取與用。顯於果起因有功能。故彼
所言。唯増掉戲。又彼所言。一刹那頃。難説此
是生時滅時。彼恒尋思麁淺異論。尚年已過。
居衰耄時。豈能測量。幼恒思擇。一切智者。詮
至理言。修成妙慧所遊宗極。雖一刹那而本
末起。今時正起。名曰生時。生已無間。正臨謝
往。名曰滅時。此何難説。或雖難説非不可説。
勤加方便。而可説故。豈由汝等墮於劬勞己
不能説。令他亦捨無上菩提亦難可得。豈由
難得便捨至求。是故不應以己墮學不了其
相便撥言無。又體本無由因有者。何煩説此
違自宗言。謂若本無。如何言體。既得言體。何
謂本無。依對法宗。應作是説。以未來法亦有
亦無。謂作用無體本有故。由諸先起及倶生
因。體本所無。今時方有。説未來世無體論宗。
未生既無。如何言體。若彼無間必當有故。得
言體者。有太過失。現在無間必當無故。應言
無體。便一切無。又未來無。以當有故。言有體
者。現在有體。以曾無故。何不言無。過去亦應
得説體有。以曾有故。世便相雜。是故彼説不
耐推徴。唯對法宗。理無傾動。已説因縁二時
作用。二縁作用。與此相違。等無間縁。於法生
位。而興作用。以彼生時前心心所引開避故。
若所縁縁。能縁滅位。而興作用。以心心所
要現在時方取境故。其増上縁。法生滅位。皆
無障住。故彼作用隨無障位。一切無遮。今應
思擇。倶有相應。及所縁縁。若法生已。方興作
用。何須立此二因一縁。若執因縁要有作用。
方許立爲因縁性者。則未來世。應無因縁。然
宗所許。不應爲難。若爾云何説有作用。若離
如是二因一縁。正滅位中。所引諸法。應無作
用。取境功能。若作用無亦名縁者。諸阿羅漢
最後心等。亦應可立等無間縁。此責非理。前
已辯故。説所縁縁非要由有作用方立。何相
關渉。而將例彼等無間縁。彼縁要由開避牽
引。故唯現在正可安立。於未來世。定無彼縁。
於現在時。曾有作用。故雖過去。亦可安立。其
所縁縁。非唯現在。但有體性。皆可成縁。不
必要由作用而立。唯於少分。少分成縁。得作
用名。非於一切。云何知有體方得成縁。所縁
體若無。覺不生故。有餘師説。立因立縁。亦
有別義。非要能起。雖無生用。而亦成因。如自
相續。見定因果。於他相續。理亦非無。如契
經説。二因二縁。生於正見。此亦應爾。能生
不生倶成因性。倶有諸法。和合能牽異聚
果。名爲作用。以於如是和合聚中。隨闕一法。
餘皆無用。故倶有法。更互爲因。如倶有因。相
應亦爾。展轉有力。能取所縁。故非能生方成
因性。若爾何縁先作是説。法生所頼故説名
因。非可離因法有生義。故作是説。非謂一切
能生果者方得名因。因義尚然。縁亦應爾。故
法生已。作用非無。辯諸縁已。應言何法由幾
縁生。頌曰
    心心所由四 二定但由三
    餘由二縁生 非天次第故
論曰。此中由言爲顯故義。謂心心所。四縁故
生。其所縁縁。除生心等。無別有用。謂六識
身。及相應法。隨其所應。以色等五及一切
法。爲所縁縁。心等因縁。具五因性。前生自
類。開避引發。是謂心等等無間縁。此増上
縁。即一切法。各除自性。隨其所應。豈不一
縁二因作用。非於彼法生時。即有如是心等
四縁故生。如何因縁。具五因性。雖法滅位作
用方成。而法生時非無功力。離此彼法必不
生故。以心心所必仗所縁。及託二因。方得生
故。若法與彼法爲所縁。或因無暫時。非本論
説故。二無心定三縁故生。除所縁縁。非能縁
故。此因縁者。但有二因。一倶有因。謂二定
上生等諸相。二同類因。謂前已生自地善法。
等無間縁。謂入定心及相應法。増上縁者。謂
如前説。豈不無想亦三縁生。是心心所等無
間故。亦應説爲心等無間。但非心等加行引
生。故於此中。廢而不説。或此無想。但聲所
顯。非如二定相對立故。二定何縁是心等無
間。而不説是心等無間縁。由心等力。所引生
故。如心心所生必繋屬前心滅故。非如色法
可與餘心倶時轉故。非如得等可有雜亂。倶
現前故。非如生等。是餘伴故。然心方便加行
引生。故可説爲心等無間。與心等起定相違
害。故非心等等無間縁。又爲此縁理相違故。
謂修行者。厭惡現行心心所法。入無心定。若
無心定。復爲此縁。引心心所。則修行者。應於
此定無樂起心。爲離現行心心所法。入無心
定。此復引生心心所法。不應道理亦有至教。
證無心定由心心所加行引生。如説超過一
切非想非非想處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故
知二定是心心所。加行引生。由心差別現前
證故。無有至教。證無心定能爲此縁。引心心
所。故非心等等無間縁。二定刹那。前望於後。
何縁不立等無間縁。諸念皆由前心等引。不
能引後。如前已説。又最後念。應無果故。出心
爲果。斯有何失。豈不已説。此非心等等無間
縁。如何可言最後念定出心爲果。又出定心。
依前心等加行起故。不可説作最後刹那定
所引果。入定心等。望出定心。非無間滅。出心
望彼。如何可説等無間耶。無等無間縁於中
爲隔故。無間等無間。義各有差別。前心等力
引後法生。後法名爲前等無間。刹那無隔。立
無間名。是故二言。其義各別故作是説。若法
與心爲等無間。彼法亦是心無間耶。應作四
句。第一句者。謂無心定出心心所。及第二等
諸定刹那第二句者。謂初所起諸定刹那。及
有心位諸心心所生住異滅。第三句者。謂初
所起諸定刹那。及有心位心心所法。第四句
者。謂第二等諸定刹那。及無心定出心心所
生住異滅。若法與心爲等無間。與無心定爲
無間耶。應作四句。謂前第三第四句。爲今第
一第二句。即前第一第二句。爲今第三第四
句。餘不相應及諸色法。皆因増上二縁所生。
復云何知。世間諸法。唯如上説因縁所生。非
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由次第故。謂諸
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一切倶時而
生。非次第起。因現有故。何法爲障。令不倶
生。現見諸法。次第而起。故知非但一因所
生。若執世間隨自在欲。前後差別。故非頓起。
是則應許非一因生。亦許欲爲法生因故。此
欲前後生滅差別。理亦不成。因無異故。非因
無異果有差別。要待異因。果方別故。或差別
欲。應許頓生。所因前後無差別故。是則諸法
亦應頓生。誰能爲障。令不頓起。若自在欲。更
待餘因。前後次第差別生者。應所因法更待
餘因。則所待因。應無邊際。因無邊故。無始義
成。不越釋門因縁正理。徒異名説自在爲因。
又無用故。不應妄執世間諸法自在爲因。非
自在天作大功力生世間法。少有所用。故不
應謂自在爲因。若爲發生自歡喜者。但應發
喜。何用生餘。若喜離餘方便不發。是則彼喜
餘方便生。自在於斯。應非自在。於喜既爾。餘
亦應然。差別因縁不可得故。或餘方便。應餘
方便生。何用計從自在天所起。若餘方便。離
餘方便生喜。亦應非餘方便所起。或生苦具。
逼害有情。爲發自喜。咄哉何用事斯暴惡自
在天爲。又信世間唯從自在一因所起。則撥
世間現見善惡諸士用果。若言自在待餘因
縁助發功能方成因者。但是朋敬自在天言。
離所餘因縁。不見別用故。時地水等種種因
縁。於芽等生現有功力。芽等隨彼成有無故。
於芽等生除彼功力。不見別用。故不應計世
間法起自在爲因。自在既然。我勝性等。亦應
准此如應思擇。故無有法唯一因生。但從如
前所説種種因縁所起。其理極成。既言色法
因及増上。二縁所生。大種所造。總名爲色於
中云何。大種所造自他相望。互爲因縁。頌

    大爲大二因 爲所造五種
    造爲造三種 爲大唯一因
論曰。初言大爲大二因者。是諸大種。更互相
望。但爲倶有同類因義。倶起前生爲因別故。
謂隨闕一。餘不生故。更互相望。有倶有因。性
類雖別。而同一事。更相順故。有同類因。大於
所造。能爲五因。何等爲五。謂生依立持養別
故。雖同時生。而隨轉故。如芽起影燈焔發
明。大於所造。得成因義。如是五因。但是能
作。因之差別。大望所造。爲餘五因。理不成
故。且諸大種。望所造色。非倶有因。非一果
故。豈不大種與生等相非同得一所造色果。
非不相望爲倶有因。雖非同得一所造果。而
更有餘同一果義。大與所造必無一果。故例
生等。理定不齊。又諸大種。與生等相。設
相望。不同一果。而互爲果。故得成倶有因。大
與所造。無如是義。豈不心與心之隨相非互
爲果。而心與相。爲倶有因。大與所造。亦應
如是。何故非因。此例非等。心與隨相。雖復
相望非互爲果。而彼隨相互爲果法。定有
與心互爲果義。又心隨相與心一果。故心與
彼爲倶有因。大與所造。無如是事。故大於彼。
非倶有因。又所造色。有善不善。大種一向
無記性攝。非如是相成倶有因。若爾大種。望
無記造色。應成倶有因。不爾所造善不善無
記。同一種類故。同一類色。少分以大種爲
因少分非大種爲因。無如是理。如一類法少
分與心相應。少分非心相應。無如是義。又
許大種在過去世。所造之色通去來。今非倶
有因有如是理。又成就別。故無此因。謂有成
就。諸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就。能造大
種。非所造色。非倶有因有如是相。故大與
造。非倶有因。非相應因。不相應故。亦非遍
行及異熟因。大種無覆無記性故。非同類因。
倶時起故。設後起者。非同類故。雖有無記同。
而種類異故。如心受等。種類雖別。而互相望。
爲同類因。大與所造。亦應爾者。理亦不然。受
等與心。種類雖別。而同一果。故得爲因。由此
應知。説縁道理。又本論中。亦有文證。大望造
色。無五種因。如説有色處非無記爲因亦非
無記。謂善色處。若諸大種。望所造色。於五因
内。隨作一因。則此句義。應不成立。若爾應與
經論相違。如契經言。因四大種。施設色蘊。本
論亦言。大種所造。因増上等。倶不相違。據生
因等。説此言故。大與所造。爲生因者。從彼起
故。如母生子。爲依因者。隨彼轉故。如臣依
王。爲立因者。能任持故。如地持物。爲持因
者。由彼力持。令不斷故。如食持命。爲養因
者。能増長故。猶如樹根水所沃潤。如是則顯
大與所造。爲起變持住長因性。或生因者。一
切大種生所造色。非離諸大種有造色生故。
造色生已。同類相續。不斷位中。火爲依因。能
令乾燥。不爛壞故。水爲立因。能爲浸潤。令不
散故。地爲持因。能任持彼。令不墜故。風爲養
因。能引發彼。令増長故。如是大種。雖與所造
無倶有等五種因義。而有生等五種別因。故
與經論無相違失。此中上座。妄作是言。生等
五因。非聖教説。彼謂聖教。曾無此名。未審彼
宗。何名聖教。爲鳩摩羅設摩文頌。爲扇帙略
所造論門。且佛教中有此名想。如契經説。愛
生士夫愛生自體。又契經説。依戒住戒。名色
依識。識依名色。頌依文士。又契經説。四食建
立攝益求生已生有情。又契經説。水持地等。
又契經言。聽聞正法。能令如理作意圓滿。乃
至廣説。汝等由信。棄捨家法。趣於非家。信所
長養。制睡眠力。乃至廣説。唯汝所執。舊隨界
因。諸聖教中。都無説處。諸所造色。自互相
望。但有三因。所謂倶有同類異熟。據所造類。
容有三因。非一切有倶有因者。謂隨心轉身
語二業七支相望。展轉爲因。同類因者。一切
前生。於後同類。異熟因者。謂諸不善及善有
漏。身語二業。能招異熟眼根等果。所造於大
但爲一因。謂異熟因。身語二業。能招異熟大
果故。已辯諸法爾所縁生。當隨宗委辯等
無間縁義。前雖總説諸心心所已生。除最後
爲等無間縁。未決定説。何心無間有幾心生。
復從幾心有何心起。今當定説心有多種。如
何依彼可定説耶。且略説心有十二種。云何
十二。頌曰
    欲界有四心 善惡覆無覆
    色無色除惡 無漏有二心
論曰。且於欲界。有四種心。謂善不善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色無色界。各有三心。謂除不
善。餘如上説。如是十種説有漏心。若無漏
心。唯有二種。謂學無學。合成十二。此十二
心。互相生者。頌曰
    欲界善生九 此復從八生
    染從十生四 餘從五生七
    色善生十一 此復從九生
    有覆從八生 此復生於六
    無覆從三生 此復能生六
    無色善生九 此復從六生
    有覆生從七 無覆如色辯
    學從四生五 餘從五生四
論曰。欲界善心無間生九。謂自界四。色界二
心。於入定時及續生位。如其次第。生善染心。
生何善心。復何地攝。此於初位。生加行心。若
於後時。生離欲得。隨順住故。無容起彼生得
善心。生在此間。不能令彼起現前故。有説彼
心未至地攝。有言亦攝在初靜慮。有説亦在
靜慮中間。尊者妙音。作如是説。乃至亦在第
二靜慮。如超定時。隔地而起。有作是説。非
等引心無力能牽隔地心起。是故彼説。理定
不然。及無色一。於續生位。欲善無間。生彼染
心。并學無學。隨順住故。欲善無間。必定不生
色無色纒無覆無記。彼皆繋屬自界心故。亦
定不生無色界善。以彼於此四遠遠故。一所
依遠。二行相遠。三所縁遠。四對治遠。即此復
從八無間起。謂自界四。色界二心。於出定時。
從彼善起。被初靜慮。染定惱時。從彼染心。
生於欲善。求依下善爲防退故。及學無學。謂
出觀時。染謂不善有覆無記。二各從十無間
而生。謂自界四。色無色六。於續生位。上界六
心。皆可命終生欲二染。必無無漏生染汚心。
故此非從學無學起。即此無間。能生四心。謂
自界四。餘無生理。必無下地染心無間能生
上地。及無漏心。餘謂欲纒無覆無記。此心從
五無間而生。謂自界四。及色界善。欲界化心。
從彼生故。即此無間能生七心。謂自界四。及
色界二。善與染汚。於入定時。欲界化心。還生
彼善。於續生位。欲界無覆。生彼染心。并無色
一。於續生位。此無覆心。能生彼染。如是已
辯。欲界四心無間。從生能生決定。色界善心
無間生十一。謂除無色。無覆無記心。異熟生
心。屬自界故。即此復從九無間起。謂除欲界
二染汚心。及除無色無覆無記。有覆從八無
間而生。除欲二染。及學無學。即此無間能生
六心。謂自界三。欲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從
三無間而起。謂唯自界。餘無生理。即此無間
能生六心。謂自界三。欲無色染。已辯色界
三心相生。無色界善無間生九。謂除欲善欲
色無覆。即此從六無間而生。謂自界三。及色
界善。并學無學。有覆無間能生七心。謂自界
三。及色界善。欲色界染。即此亦從七無間起。
謂除欲色染。及學無學心。無覆如色説。從
三無間生。謂自界三。餘皆非理。即此無間
能生六心。謂自界三。及欲色染。已辯無色三
心相生。學心從四無間而起。謂即學心。及三
界善。即此無間能生五心。謂前四心。及無學
一。非三界染。互相違故。非諸無覆。不明利
故。餘謂無學從五無間生。謂三界善。及學無
二。即此無間能生四心。謂三界善。及無
學一。不生學心。彼非果故。非染無覆。如前説
故。説十二心互相生已。云何分此爲二十
心。頌曰
    十二爲二十 謂三界善心
    分加行生得 欲無覆分四
    異熟威儀路 工巧處通果
    色界除工巧 餘數如前説
論曰。三界善心。各分二種。謂加行得。生得別
故。欲界無覆。分爲四心。一異熟生。二威儀
路。三工巧處。四通果心。色無覆心。分爲三
種。除工巧處。上界都無造作種種工巧事故。
無色界無行等事故。無威儀路。無攝受支三
摩地故。亦無通果。有謂無色。不縁色等爲境
界故。彼界無有威儀路等二無記心。彼即應
許空無邊處近分定有威儀路等。若謂彼定
此無容有。故無過者。前即非因雖縁色等爲
境界者。彼亦許此無容有故。依如是理。欲界
有八。色界有六。無色有四。學無學心。合爲二
十。如是二十。互相生者。且説欲界八種心中
加行善心無間生十。謂自界七。除通果心。自
類淨定無間生故。及色界一。加行善心。并學
無學。即此復從八無間起。謂自界四。二善二
染。及色界二。加行有覆并學無學。生得善心
無間生九。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及色無色有
覆無記。即此復從十一心起。謂自界七。除通
果心。及色界二。加行有覆。并學無學。二染汚
心無間生七。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即此復從
十四心起。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及色界四。除
加行善與通果心。并無色三。除加行善。異熟
威儀無間生八。謂自界六除加行善與通果
心。及色無色有覆無記。即此復從七無間起。
謂自界七。除通果心。工巧處心無間生六。謂
自界六。除加行善與通果心。即此復從七無
間起。除通果心。從通果心。無間生二。謂自界
一。即通果心。及色界一。即加行善。即此亦
從二無間起。謂即前説自色二心。説欲界心
互相生已。次説色界。六種心中。從加行善心
無間生十二。謂自界六。及欲界三。加行生得
與通果心。并無色一。加行善心。學無學心。即
此復從十無間起。謂自界四。除威儀路與異
熟生。及欲界二。加行通果。并無色二。加行有
覆。學無學心。生得善心無間生八。謂自界五。
除通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覆。并色界一。
有覆無記。即此無記無間生九。謂自界五。
除通果心。及欲界四。二善二染。即此復從
十一心起。謂自界五。除通果心。及欲界三。
即生得善。威儀異熟。并無色三。除加行善。異
熟威儀無間生七。謂自界四。除加行善與通
果心。及欲界二。不善有覆。并無色一。有覆無
記。即此復從五無間起。謂自界五。除通果心。
從通果心無間生二。謂自界二。加行通果。即
此亦從二無間起。謂即前説自界二心。説色
界心互相生已。次説無色。四種心中。加行善
心無間生七。謂自界四。及色界一。加行善心。
并學無學。即此復從六無間起。謂自界三。唯
除異熟。及色界一。加行善心。并學無學。生得
善心無間生七。謂自界四。及色界一。有覆無
記。并欲界二。不善有覆。即此復從四無間
起。謂自界四。有覆無記無間生八。謂自界四。
及色界二。加行有覆。并欲界二。不善有覆。即
此復從十無間起。謂自界四。及色界三。生得
異熟與威儀路。并欲界三。名如色説。異熟生
心無間生六。謂自界三。除加行善。及色界一。
有覆無記。并欲界二。不善有覆。即此復從四
無間起。謂自界四。説無色心互相生已。次説
無漏。二種心中。從有學心無間生六。謂通三
界加行善心。及欲生得。并學無學。即此復從
四無間起。謂三加行。及有學心。從無學心無
間生五。謂前有學所生六中。除有學一。即此
復從五無間起。謂三加行。及學無學。復有何
縁。加行無間。能生異熟工巧威儀。非彼無間
生加行善。且異熟生。由先業力所引發故。勢
力羸劣。非作功用所引發故。不能引起加行
善心。故彼不能生加行善。出心不由功用轉
故。加行無間。生彼無違。工巧威儀。勢力羸
劣。樂作功用。引發工巧及威儀故。不能引
起加行善心。出心不由功用轉故。加行無間。
生彼無違。若爾染心。不應無間生加行善。染
著境界。違背善故。勢力劣故。無甚過失。厭
倦煩惱。數數現前。作是思惟。設何方便。令
無義聚止息不行。便如實知起過失境。能生
功徳。脱我當起煩惱現前。尋復覺知。起善防
護由斯願力。能起加行。無始時來。數習染故。
勢力不劣。故染無間。生加行善。欲界生得。行
相明利。非勝功用之所引發。以明利故。可有
從彼學無學心色界加行無間而起。非勝功用
所引發故。不能從此引生彼心。色無色界。生
得善心。不明利故。非勝功用所引發故。非學
無學。他界加行無間而起。亦非從此引生彼
心。又欲生得。以明利故。可從色染無間而生。
能爲防護。色界生得。不明利故。非無色染無
間而起。作意有三。謂自共相勝解作意。有差
別故。云何名爲自相作意。謂觀諸色變礙爲
相。乃至觀識了別爲相。如是等觀相應作意。
云何名爲共相作意。謂十六行相應作意。云
何名爲勝解作意。謂不淨觀。及四無量。有色
解脱。勝處。遍處如是等觀相應作意。如是三
種作意無間。聖道現前。聖道無間。亦能具起
三種作意。若作是説。便順此言。不淨觀倶行
修念等覺分。有餘師説。唯從共相作意無間。
聖道現前。聖道無間。方能具起三種作意。若
爾何故。契經中言。不淨觀倶行修念等覺分。
由不淨觀。調伏心已。方能引生共相作意。從
此無間。聖道現前。依此展轉密意而説。故無
有過。有餘復言。唯從共相作意無間。聖道現
前。聖道無間。亦唯能起共相作意。此言有
失。所以者何。依未至等三地。證入正性離
生。聖道無間。可生欲界共相作意。以欲界中
共相作意去彼聖道非極遠故。若依第二第
三第四靜慮。證入正性離生。聖道無間。起何
作意。非起欲界。共相作意以極遠故。又於彼
地。無容有故。以非彼地已有曾得共相作意。
異於曾得順決擇分。非諸聖者順決擇分可
復現前。非得果已可重發生加行道故。彼今
應説。此聖道後。起何共相作意現前。豈不繋
屬順決擇分。亦修彼類共相作意。如觀諸行
皆是無常。觀一切法皆是無我。涅槃寂靜。聖
道無間。引彼現前。此救非理。繋屬加行所修
作意。非得果後可引現前。是彼類故。前説聖
道無間。通三作意現前。於理爲善。若依未至
定。得阿羅漢果。後出觀心。或即彼地。或是欲
界。依無所有處。得阿羅漢果。後出觀心。或即
彼地。或是有頂。若依餘地。得阿羅漢果。後出
觀心。唯自非餘。地於欲界中有三作意。一聞
所成。二思所成。三生所得。色界亦有三種作
意。一聞所成。二修所成。三生所得。無思所
成。擧心思時。即入定故。無色唯有二種作意。
一修所成。二生所得。欲界聞思作意無間。聖
道現前。聖道無間。具起三種作意現前。以諸
聖道起必繋屬。加行道故。非生得善作意無
間聖道現前。色界聞修作意無間。聖道現前。
聖道無間。亦唯起彼二種作意。無色唯修作
意無間。聖道現起。聖道無間。亦唯起修。不
起生得。若生第二靜慮以上。起初靜慮三識
身時。諸有未離自地染者。彼從自地善染無
記作意無間。*二識現前三識無間。還生自地
三種作意。諸有已離自地染者。除染作意。唯
善無記作意無間。三識現前。三識無間。亦唯
起此二種作意。於前所説十二心中。何心現
前幾心可得。頌曰
    三界染心中 得六六二種
    色善三學四 餘皆自可得
論曰。欲色染心正現前位。十二心内。各得六
心。無色染心正現前位。十二心内。唯得二心。
爲一刹那。應言不爾。且起欲界染汚心時。或
界退還。或續善本。或退勝徳。於此三位。隨容
有數。總得六心。界退還時。除自無覆。定得自
界。善等三心。色界染心。亦容可得。續善本
位。得自善心。以疑心中續善根故。退勝徳位。
三界染心。及有學心。皆容可得。若起色界染
汚心時。或界退還。或退勝徳。隨容有數。亦得
六心。界退還時。得自三種。及得欲界無覆無
記。謂通果心。退勝徳位。色無色界二染汚心。
及有學心。皆容可得。若起無色染汚心時。頓
得二心。謂學自染。此中唯有退勝徳位。色界
善心。正現前位。十二心内。容得三心。謂自善
心。及欲色界無覆無記。由升進故。有説根
本靜慮起時。頓得三心。即如前説。若汎説得。
此義非無。然於爾時。唯得後二。以前一種
已得故。若不爾者。此位學心。亦容可得。
應言得四。若有學心。正現前位。十二心内。容
得四心。謂有學心。及欲色界無覆無記。并無
色善若初證入正性離生。爾時學心。即名爲
得。若以聖道。離欲界染。最後所起解脱道時。
得欲色界無覆無記。若以聖道。離色界染。
得無色善。此中離言。非究竟離。以於色染未
全離時。無色善心。已可得故。有説全離色界
染時。得無色界根本地善。若爾應説亦得學
心。離欲染時。亦得色善。是則應説。學心得
五。餘謂前説染等心餘。謂三界三無覆無記。
欲無色善。及無學心。不説彼心正現前位得
心差別。應知彼心。正現前位。唯自可得。
無覆心。正現前位。都無所得。前已得故。不應
説言皆自可得。豈不無學心正起時亦容得
四。謂三界善。初盡智時。未來修故。非先已
得。有未來修。如何可言此唯自得。又無色善
正現起時。亦得學心。寧唯自得。今言得者。非
先所成。如後頌説。故無此難。若不爾者。色善
得三。學心得四。亦不應説容得餘故。此義應
思。有餘但言。心有十一。以學無學同無漏
故。即約此義。總説頌曰
    慧者説染法 現起時得九
    善心中得六 無記唯無記
欲界染心。界退還位。除自無覆。得自界三。
色界染心。界退還位。得自善染。欲色無覆無
記染心。退無學位。得自界染及有學心。此
約界論。得心多少。非約地辯。故得九心。無色
善心。無容得故。有餘師説。染得十心。以無色
中退生下地。染心起位得自善心。雖言得心
約界而立。如亦可説得無漏心。得地善心何
縁不説。言善心中得六心者。謂以正見。續
善根時得欲界善。離欲染時。應知頓得欲色
無覆。初入定時。如應別得色無色善。初入離
生位。證阿羅漢時。得學無學。若爾何故。言得
六心。如經主難應言得七。然學無學。同無
漏故。總説一心。言六無失。有餘師釋。得盡智
時。頓得六心。謂三界善。欲色無覆。及無
心。雖約別時。亦容得六。而據頓得。故説此
時。汎説無違。非今頌意。爲攝前義。復説頌

    由託生入定 及離染退時
    續善位得心 非先所成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一
已依三界。辯得心等。今應思擇。三界是何。
各於其中。處別有幾。頌曰
    地獄傍生鬼 人及六欲天
    名欲界二十 由地獄洲異
    此上十七處 名色界於中
    三靜慮各三 第四靜慮八
    無色界無處 由生有四種
    依同分及命 令心等相續
論曰。那落迦等下四趣全。及天一分。眷屬中
有。并器世間。總名欲界。天一分者。謂六欲
天。一四大王衆天。二三十三天。三夜摩天。四
覩史多天。五樂變化天。六他化自在天。如是
欲界地獄趣等。并器世間。總有十處。地獄洲
異。分爲二十。八大地獄。名地獄異。一等活地
獄。二黒繩地獄。三衆合地獄。四號叫地獄。五
大叫地獄。六炎熱地獄。七大熱地獄。八無間
地獄。言洲異者。謂四大洲。一南贍部洲。二東
勝身洲。三西牛貨洲。四北倶盧洲。如是十二。
并六欲天。傍生餓鬼。處成二十。若有情界。從
自在天。至無間獄。若器世界。乃至風輪。皆
欲界攝。已説欲界并處不同。此欲界上。處有
十七。謂三靜慮處各有三。第四靜慮處獨有
八。器及有情。總名色界。第一靜慮處有三者。
一梵衆天。二梵輔天。三大梵天。第二靜慮處
有三者。一少光天。二無量光天。三極光淨天。
第三靜慮處有三者。一少淨天。二無量淨天。
三遍淨天。第四靜慮處有八者。一無雲天。二
福生天。三廣果天。并五淨居處合成八。五淨
居者。一無繁天。二無熱天。三善現天。四善見
天。五色究竟天。廣善所生故名爲梵。此梵即
大。故名大梵。由彼獲得中間定故。最初生故。
最後歿故。威徳等勝故。名爲大。大梵所有所
化所領。故名梵衆。於大梵前。行列侍衞。故名
梵輔。自地天内光明最小。故名少光。光明轉
勝量難測故。名無量光。淨光遍照自地處故。
名極光淨。意地受樂。説名爲淨。於自地中此
淨最劣。故名少淨。此淨轉増量難測故。名無
量淨。此淨周普。故名遍淨。意顯更無樂能過
此。以下空中天所居地。如雲密合。故説名雲。
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説無雲。更
有異生勝福方所可往生故。説名福生。居在
方所。異生果中此最殊勝。故名廣果。離欲
諸聖。以聖道水。濯煩惱垢。故名爲淨。淨身所
止。故名淨居。或住於此。窮生死邊。如還債
盡。故名爲淨。淨者所住。故名淨居。或此天
中。無異生雜。純聖所止。故名淨居。繁謂繁
雜。或謂繁廣。無繁雜中此最初故。繁廣天中
此最劣故。説名無繁。或名無求。不求趣入無
色界故。已善伏除雜脩靜慮上中品障。意樂
調柔。離諸熱惱。故名無熱。或令下生煩惱
名熱。此初離遠。得無熱名。或復熱者。熾盛爲
義。謂上品脩靜慮及果。此猶未證。故名無熱。
已得上品雜修靜慮。果徳易彰。故名善見。
雜修定障。餘品至微。見極清澈。故名善見。更
無有處於有色中能過於此。名色究竟。或此
已到衆苦所依身最後邊。名色究竟。有言色
者。是積集色。至彼後邊。名色究竟。此十七
處。諸器世間。并諸有情。總名色界。有餘別
説十七處名。初靜慮中。總立二處。第四靜慮。
別説無想。彼師應言。處有十八。以彼大梵。望
梵輔天。壽量身量。無尋受等。皆有別故。豈不
無想望廣果天。唯異生等有差別故。前亦應
言處有十八。此難非理。無想天生。即廣果天
繋業果故。若爾大梵所受生身。亦梵輔天繋
業果故。不應別説爲一天處。即梵輔天上品
繋業。招大梵果。此業望彼。少有差別。故招壽
等。亦少不同。若大梵天。望彼梵輔。壽量等
別。合爲一處。則少光等。壽等雖殊。應合一處
成大過失。此例不然。大梵一故。要依同分。
立天處名。非一梵王可名同分。雖壽量等
餘不同。然由一身不成同分。故與梵輔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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