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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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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及彼生等。
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不善色
及生等。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
不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欲界無有隨轉色
故。無有五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有餘師説。
欲界亦有五蘊爲因共感一果。謂同刹那表
無表色。及能起此心心所法。彼説不然。所起
身語。與諸能起。異熟別故。能起所起。非定一
時。故所感果。非定倶起。謂能所起。容於一
時能取果故。應一果者。理亦不然。雖能所起
容有一時而果異故。表與無表。雖同刹那。而
所取果。尚有差別。又諸表業有多極微。無表
亦有多遠離事。必同時起。果尚有殊。何況能
起心心所法。與非隨轉色。而同取一果。故彼
所説。理定不然。於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
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無想等至。及彼生
等。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初靜慮。
善有表業。及彼生等。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
諸表業。無能起故。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
一果。謂無隨轉色。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此有六心。如後當説。有時五蘊爲異熟因。共
感一果。謂有隨轉色。諸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無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
有記得滅盡等至。及彼生等。有時四蘊爲異
熟因。共感一果。謂一切善心心所法。如是總
有九異熟因。謂三界中。如數次第。三四二種
品類差別。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
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
觸處。應知亦二。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
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爲
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
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
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爲一。身色
觸法。有業能感六七八九十十一處。聲非異
熟。故此不論。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
或少或多。如蓮種等。有根芽莖花臺鬚葉種
種果異。蒲桃等種。則不如是。波沓*波種。
有多根莖枝條花葉種種果異。有諸水陸草
木種類。但有一莖。如針茅等。或但有葉無莖
等生。種子法然。不應疑問。有一念業多念異
熟。無多念業一念異熟。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一世異熟。招
感異熟勢力法爾。然異熟果無與業倶。非造
業時即受果故。又業現在。非即果熟。法受業
門。理決定故。亦非無間。由次刹那等無間縁
力所引故。刹那正起。力難制故。又異熟因感
異類果。必待相續方能辦故。已説六因。當説
世定。頌曰
    遍行與同類 三世三世三
論曰。遍行同類。唯居過現。未來世無。理如前
説。相應倶有異熟三因。於三世中。皆悉遍有。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應知通三世
非世。不可説彼定時分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九
已辯六因相別世定。必應對果建立因名。何
等名爲因所對果。頌曰
    果有爲離繋 無爲無因果
論曰。果有五種。後當廣説。今且略標有爲離
繋。如本論説。果法云何。謂諸有爲。及與擇
滅。豈不擇滅許是果故必應有因。非無有因
可説爲果。曾未見故。我亦許道爲證得因。經
説此爲沙門果故。此六因内。從何因得。我説
此果非從六因。前説六因生所頼故。若爾應
許。此證得因。離前六因。別爲第七。我宗所
許。如汝所言。豈不汝宗有如是誦。涅槃是
果。而無有因。雖有此誦。於義無失。謂諸世
間。於設功用所欣事辦。共立果名。死於士夫。
極爲衰惱。故於不死。士最所欣。如是所欣由
道功用。所證得故。説名爲果。言無因者。道於
所得擇滅無爲。非六因故。擇滅於道。非所生
果。是所證果。道於擇滅非能生因。是能證因。
故道與滅。更互相對。因果是非不可定説。若
道於滅。爲證得因。是則但應得爲道果。誰言
道果定非滅得。道於滅得爲同類因。或亦説
爲倶有因故。然此非聖正所求果。由諸聖者
以所得滅蘊在心中。修行聖道。故道勝果。唯
所得滅。非滅之得。以諸聖者非求有爲而修
聖道。故薄伽梵。於契經中。説沙門果唯斷非
道。非唯爲證。道修道。非無用得。初念道時。
應所作已辦。若許擇滅。是能作因。應許涅槃。
有増上果。非許擇滅。眼等生時。有能生用。可
如聲等。謂有爲法。正生位中。有爲無爲。皆不
爲障。故一切法。皆能作因。然有爲中。唯過現
法。有取與用。説爲有果。未來諸法。及諸無
爲。無如是用。故非有果。故契經説。諸因諸
縁。能生識者。皆是無常。雖無爲法。是因是
縁。而不能生。故佛不説。如前思擇能作因
中。説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故無爲法。無障成因。由不能生故非有
果。豈不經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何故無
爲是法所攝。而不能生。依多能生。密作是説。
何妨少分有不能生。或復無爲亦能生識。然
識非果。如前説故。非能生故。便是無常。彼説
能生後有識故。由如是理。如有爲法建立因
果。無爲不然。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
因。理極成立。此中多類誹謗涅槃。彼誹謗因。
紛競非一。我今正破經主謗因。兼破餘師。成
立擇滅因茲亦辯餘二無爲。此中經主。引經
部説一切無爲。皆非實有。如色受等別有實
物。此所無故。然經説者。唯無所觸。説名虚
空。謂於闇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説。此是虚
空。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説名擇滅。離*揀擇力。由闕縁故。餘不更
生。名非擇滅。如殘衆同分中夭者餘蘊。此
皆非理。無因證故。且彼所言。唯無所觸。説名
虚空。無觸名空我亦信受。空無觸故。言唯無
觸。説名虚空。非別有體。此何因證。已證闇
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説。此是虚空。豈不此因
能證非有。非唯用此所説爲因。能證虚空決
定非有。謂彼但説。此是虚空。非所觸對。如
何知彼唯於無觸。説名虚空。如世説言。此樂
非苦。豈唯無苦。説名爲樂。若謂不然。苦樂
二受。有損有益。所作別故。非此虚空少有所
作。可得如樂。故喩不同。是則前因。應成無
用。由今但以虚空都無。所作可得證非有故。
且定不可以無觸對。謂是虚空爲決定因。證
虚空體唯無所觸。是則經主此中無因能證
虚空決定非有。又契經説。虚空無爲。有所作
故。非不如樂。如世尊説。風依虚空無作有依
非有心執。又光明色是虚空相。故知虚空其
體實有。如契經説。然藉光明虚空顯了由此
定顯虚空之相。所謂光明。所以契經復説此
語。謂佛先説。風依虚空。後説虚空無所依止。
勿彼梵志生如是疑。如何證知虚空是有。而
世尊説。風依虚空。爲遣彼疑。復説此語。若空
非有。何藉光明。光明有色有見有對。若無虚
空。誰能容受。故世尊説然藉光明虚空顯者。
顯光明色能與虚空爲實有相。然彼上座。不
了此經所説義趣。妄作是詰。若藉光明虚空
顯了。虚空應是色法所收。如是詰言。何從而
至。又虚空體。應實非無。以契經中如心説故。
如契經言。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非
於我中或兎角等。可有如是差別言説。此中
彼釋。爲對所問。故説此言。如契經説。善調伏
我。我是所依。若爲對問説此言者。不應作是
説。但應言梵志虚空無體當何所依。又不應
説然藉光明虚空顯了。非於前際説言可了。
及於作者説言可得。而應説爲如實對問。若
於非有如有而説。此説便成無義利語。又
所引喩於證無能。調我我依於心説故。此於
内義已廣思擇。無色等言。若無實義。此所引
喩。何所辯成。又彼所言。若虚空體少有實物。
虚空常故。則有礙色應永不生。或應許此是
有爲攝。如筏蹉子。彼不審思。故作是説。由彼
所執。實不能容餘礙色故。非虚空體被餘礙
色所障礙故。餘色生時。虚空開避。成無常失。
然此虚空。容受性故。非色性故。無勞開避虚
空界體是障色故。餘色生時。理應開避。謂虚
空界。是輕妙色。雖不障餘。而被餘障。可是
無常有爲所攝。虚空相者。既不障餘。亦非餘
障。色法生位。寧是無常有爲所攝。虚空與色。
同住無違。故於諸位。無起無盡。然壁等中有
障礙者。由有礙色居彼障餘。非空無爲彼中
無故。虚空界色。微薄輕妙。不能礙餘。被餘麁
重色排障時。即便開避。諸有對色。法應如是。
若一所居。必無第二。虚空無對與空界殊。何
容類彼有無常失。又彼所言。若虚空體。是實
有物。應成有爲。此與空界。無差別故。彼有虚
言。而無實理。世尊自説有差別故。如契經言。
虚空無色無見無對。又言空界離色染時。與
四倶斷。若虚空界。不異虚空。虚空無色無見
無對。空界應然。應如識界説於無色離染時
斷。又經説空界成假士夫。及説藉光明虚空
顯了。若虚空界即是虚空。又即光明是虚空
界。豈契經説然藉光明光明顯了。故知有異。
又契經説。所有諸法。若諸有爲。若諸無爲。於
中離染。最爲第一。然此經中。説法有二。無爲
是法。不可言無。無體不應成法性故。諸無爲
者。顯彼體多。故有虚空及非擇滅。足以離染
方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爲故。由此空界非
即虚空。上坐不思。言二無別。有餘師説。無別
虚空。於礙色無生空覺故。彼説非理。即由此
因。能證虚空。別有體故。異礙色處。別有虚
空。能爲所縁。生空覺故。若無所縁。覺不生
故。由斯彼説。但有虚言。又亦可言。無別礙
色。於空無處。色覺生故。然非由此可證色無。
故彼不能證空非有。若謂諸色有體可知。空
亦應然。可比知故。謂如眼等。雖不現知。而
由有用。比知有體。如是虚空。亦有用故。比知
有體。用如前説。是故虚空。別有實體。又彼所
説。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名擇滅者。如是擇滅。理亦不成。縁闕不生。
無差別故。擇力縁闕二種不生。委細推徴。竟
有何別。又離聖道。亦有不生。豈不修道便成
無用。此非無用。以修道力。能滅未生未來隨
眠及生種子。由種滅故。令未來世惑苦不生。
若謂不爾。彼由何力而得不生。譬喩論師所
執種子。前於思擇得有無中。已拔其根片無
遺漏。此種今者從何復生。設種非無。此隨眠
等。若由縁闕。後不更生。或由擇力。滅彼種故。
令不更生。此二何別。又不生法。猶如過去。必
不更生。復何須斷。種雖未斷。而所生法。必不
更生。猶如已斷。勤修斷道。應成無用。豈不汝
宗亦於已得非擇滅法更勤方便修能斷道斷
彼得耶。我宗可然。由説通斷三世惑苦別證
涅槃諸不生法。猶如過去。得障涅槃。故復須
斷。汝宗不爾唯説隨眠及苦不生。爲涅槃故。
種雖未滅。有如已滅。畢竟不生。如是不生。即
涅槃體。與後何異委細推究。未見有殊。是故
我宗。説擇滅體。通斷三世惑苦故得。説非擇
滅。唯於未來。諸行闕縁不生故得。由斯二滅
相無雜亂。又彼所説。違背契經。經言五根若
修若習若多修習。能令過去未來現在衆苦永
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唯於未來。有不生
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雖有此文。而不違
義。此經意説。縁過現苦煩惱斷故。名衆苦斷。
如世尊言。汝等於色應斷貪欲。貪欲斷時。便
名色斷及色遍智。及至廣説。過現苦斷。義亦
應然。或此經中。別有意趣。過去煩惱。謂過去
生所起煩惱現在煩惱。謂現在生所起煩惱。
如是二世所起煩惱。爲生未來諸煩惱故。於現
相續。引起種子。此種斷故。彼亦名斷。如異熟
盡時亦説名業盡。未來衆苦。及諸煩惱。由無
種故。畢竟不生。説名爲斷。若異此者。過去現
在。何縁須斷。非於已滅及正滅時。須設劬勞
爲令其滅。如是一切。但有虚言。且破彼初所
釋經義。謂無漏道斷煩惱時。無有能縁過現
煩惱。可斷彼故。而經説言。修習五根。斷過現
苦。然彼煩惱。當於爾時。爲在未來。爲在現
在。定不可執在於過去。已滅無故。豈復須斷。
若在未來。彼執無故。與空花等。何有所縁。若
在現在。便有二心。倶行過故。亦不應理。若謂
有種。種已不成。設復許成。亦不應理。非心心
所體無所縁。如何可言縁過現苦。不應計彼
是無漏心。以無漏心非煩惱故。又非所斷。如
何可執由斷彼故。亦説能縁過現二世諸煩惱
斷。今恣汝説此位斷何能縁過去現在煩惱。
故汝所言。都無實義。又縁離世所起煩惱。修
習五根。應不能斷。所以者何。經不説故。汝執
經説斷過現言。説斷能縁過現煩惱。斷未來
言。亦應爾故。豈不經説。修習五根。斷未來
苦。苦言總故。亦攝能縁。離世煩惱。此豈如
彼空花者。經無所依憑。隨欲而釋。世尊總説。
修習五根能斷去來現在衆苦。何縁執此斷
過現言。説斷能縁過現煩惱。即執此説斷未
來言是斷未來衆苦體義。汝必應釋斷未來
言。唯斷能縁未來煩惱。則縁離世所起煩惱。
修習五根。應不能斷。若汝定釋斷未來言。是
斷未來衆苦體故。亦攝能縁離世煩惱。則應
未來苦言總故。亦攝能縁過現煩惱。若爾契
經不應別説。能斷過去現在衆苦。由如是理
證立此經。斷過現言。唯斷苦體。故知擇滅。通
斷三世衆苦而證。非唯未來隨眠及苦不生
爲體。又所引證。亦不相應。縁過現苦煩惱斷
故名衆苦斷。理不成故。言斷貪欲名色等斷。
理亦不成。過同前故。如何名斷。汝自應思。又
色等蘊。非唯貪欲斷故名斷。由色等蘊亦恚
慢等所縁境故。受想行識。亦與貪欲倶時斷
故。由此不應定説色等唯據能縁斷故名斷。
如是亦應釋斷過現言非但據能縁煩惱斷
説。故彼引證。符順此宗。於彼所宗。理非符
順。由斯亦破彼後釋經以種子言。都無實義。
依之説斷。義豈得成。所引喩言。亦非同法。業
望異熟。有別體故。非離煩惱有種義成。如何
可言斷彼種故名斷過去現在衆苦。故彼無
義。但搆虚言。又説不生爲涅槃體。極爲非理。
無常過故。阿毘達磨説。諸聖者斷煩惱已。有
可退生。其理堅牢。後當廣辯。故彼所説。非智
所欣。又未來無。彼宗所許。如何可執無而復
無先有後無世極成故。又彼論者。所執涅槃
唯是不生。如何名得。由得對治。證得當起煩
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名得涅槃。若爾
纔得初念聖道應得所治煩惱涅槃。當於爾
時。已得此道所治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
所依身故。如是安住。後學道時。應成無學。已
得此道所治相違所依身故。安住此等無間
道時。何所未證。求解脱道。已得涅槃。進修何
用。無斯過失。初念聖道與煩惱種。倶時滅故。
如汝所宗。諸煩惱得。非未永滅煩惱種時。名
得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又非
無間道未生時已能永滅諸煩惱種。故於安
住。後學道時。無有已成無學道失若爾無學。
應有煩惱。所以者何。初念聖道。既與煩惱種
不相違。後亦應然。無差別故。然得非喩。許體
別故。後時聖道差別生故。謂我許得別有實
體。不違於忍與智相違。所以者何。智與煩惱
得相違得倶時生故。汝宗唯説。煩惱所依相
續轉變。名煩惱種。及説煩惱畢竟不生。名爲
涅槃。有何法體。不違何法。與何相違。又初聖
道。將欲生時。是異生身。將欲滅位。初聖道
起。捨異生身。離彼有何別煩惱種。與初聖道。
説不相違。次後便違無差別道。故汝宗義非
爲善立。又若涅槃都無體者。如何經説。一切
有爲無爲法中。此最第一。如何無體。可立法
名。如何説無於無中勝。現見諸法有自相者。
展轉相望。説有勝劣。未見有説兎角空花展
轉相望安立勝劣。是故決定別有涅槃。能持
自相。故名爲法。此於餘法。其體殊勝。故涅槃
體。實有義成。又佛世尊。定説爲有。如契經
説。苾芻當知。定有無生。此若無者。生死衆
苦。應無盡期。由有無生。乃至廣説。我亦不説
全無涅槃。但應如我所説而有。如説此聲有
先非有有後非有。不可非有説爲有故。有義
得成。説有無爲。應知亦爾。有雖非有。而可稱
歎。故諸災横畢竟非有。名爲涅槃。此於一切
有非有中。最爲殊勝。爲令所化深生欣樂。故
應稱歎此爲第一。非如是説涅槃爲有有義得
成。所以者何。假實二有。不相應故。餘種類有
曾無説故。雖説此聲有先非有有後非有。而
應審決。爲於畢竟非有物上説此有言。爲此
有言即於有上遮餘而立。若別有物。居聲先
後可遮聲故。説非有言。謂彼物中。此聲非有。
諸互非有。定依有説。若於畢竟非有物中而
説有言。何不違理。非汝有物名爲涅槃。可於
其中遮苦有故。即説彼物。名爲非有。故所立
喩。於證無能。又不應引世俗言説。非撥勝義。
朋援己宗。經主此中。亦不隨喜。如是有義以
作是説不可非有有義得成。世俗有言尚不
隨喜。如何可説無爲有言。是故有言定應不
可。依於畢竟非有而説。然彼畢竟非有涅槃。
非假非實。更無餘有。而許爲有。彼譬喩師。立
有法性。何極深隱。又曾無處見非有中有勝
有劣。亦無智者。於非有中。有讃有毀。然作是
説。有雖非有。而可稱歎。此但有言如何復言。
故諸災横畢竟非有。名爲涅槃。有非有中。此
最爲勝。謂唯災横有體法中。見有勝劣。非於
無體故彼所言。唯依妄執。豈不有法有差別
故非有隨之亦有差別。如色聲等。非有各異。
此亦不然。非有與有。相同相別。倶不成故。謂
此非有有差別者。爲由與有其相同故。爲由
與有其相別故。若由相同。應即是有。若由相
別。應爲指陳色之非有。何相非色。豈不非有
即爲此相。若爾色聲非有相何別。而言色等
非有各異耶。如色與聲。雖同是有。而有種種
相状差別。非有不然。無異體故。由此所説。有
雖非有。而可稱歎。乃至廣説。但有虚言而無
實義。故唯於有勝劣可成。於非有中。定無勝
劣。世尊既説。離染涅槃。於諸法中。最爲殊
勝。應如色等實有義成。又若涅槃體非有者。
豈令所化生厭生欣。非有中無勝劣相故。又
應大聖惑所化生。於非有中如有説故。又若
起見撥無涅槃。應成正見無倒解故。若謂此
見不了涅槃。唯是行無故是邪者是則斷見。
應成正見。由彼唯縁諸行無故。若謂此見於
唯行無非方便解故非正者。非於行無非方
便見名爲斷見是餘見故。然諸斷見。唯縁行
無。故不能遮成正見失。又於滅境。起靜等見。
應非正見。非實解故。非非有中有靜不靜如
石女兒非勇非怯。現見病無別有調適。諸苦
惱無別有安樂。如是亦應有爲差別。非有之
位別有無爲。又若涅槃無實體者。如何可是
聖諦所收。無體豈應名諦名妄。且言聖諦。其
義云何。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聖見有無皆無
顛倒。謂聖於苦見唯是苦。於苦非有見唯非
有。此於聖諦義有何違。此有違者謂無境界。
慧必不生。而言聖慧見非有境。何倒過此。思
去來中當辯此義。如何畢竟絶名言無。而可
説言。此是苦滅。而不違理。現見此彼指當名
言。唯於有起。如何非有起此名言。又無如何
成第三諦。此中經主。輕掉答言。第二無間聖
見及説。故成第三。此答非理。今難者意。以若
無境慧必不生。如何見無爲第三諦。又若無
體。但有虚言。何義説爲第三聖諦。又若苦滅。
唯是苦無。是則但應説苦治道。説道便顯所
治苦無。若不令無何名能治本依治道爲令
苦無故彼苦無説治便顯。何離苦道別説苦
滅。故若涅槃離於苦道。無別有體。但有虚言。
何用説爲第三聖諦。又汝應説。於立涅槃爲
實有宗。見何過失。而不信受。然許涅槃實有
別物。於佛聖教所有義利。片無違失。雖彼所
言若許實有朋虚妄計是名爲失。然不應理。
計畢竟無。亦名爲有是虚妄故。又彼更有餘
虚妄計。謂未來法。無而復無。計爲涅槃。過如
前説。又彼計有煩惱種子於色等法非即非
離。雖如斤斧補特伽羅而有能生障道等用。
如是等類。非有執有。虚妄計度。汝常串習。爲
己所宗。何反彈斥。雖寄他言作如是説。許便
擁護毘婆沙宗。今詳經主似總厭背毘婆沙
宗。欲依空花撥一切法皆無自性。而今於此
且撥涅槃。擬爲同喩證餘非有。若實爲護毘
婆沙宗所説。不應朋壞法論。勿以彼論惡見
之垢塵穢己心。宜將此宗正法之水而自沐
浴。又言涅槃非體可得。如色受等非用可得
如眼耳等。此實應然。涅槃實非如色受等及
眼耳等體用可得。然有異彼體用可知。色等
有爲依自相續。體用麁顯。易可了知。然彼涅
槃。不依相續。體用微隱難可了知。要具精勤
勝觀行者。修所成慧正現前時。方證涅槃眞
實體用。從觀出已。唱如是言。奇哉涅槃。滅靜
妙離非諸盲者不了青黄謂明眼人亦不見色
或復縱汝知與不知。但許涅槃可名爲有。則
應定許體實非無。離有實物有不成故。又相
即體。涅槃既有滅靜等相。有體義成。又彼所
言。滅若別有如何可立彼事之滅。第六轉聲。
由滅與事非互相屬。此彼相望非因果故。唯
遮彼事。第六可成。彼事之無。名爲滅故。彼言
非理。相屬非唯在因果故。又亦非唯無別體
故。如何安立彼事之滅。應知二滅屬於二心。
二心能遮彼事得故且得擇滅。要由二道。初
無間道。與煩惱得倶時而滅。後解脱道。與擇
滅得倶時而生。非煩惱得未已滅時。其離繋
得至已生位。如是彼彼煩惱得滅。便有此此
擇滅得生。故説此此滅屬於彼彼事。於契經
中。此義已顯。經言具壽。言滅滅者。由誰滅
故。而得言滅。由五取蘊滅故言滅。若無別滅。
經但應言是誰之滅謂五取蘊。何義説言由五
取蘊滅故言滅。應知煩惱得若滅時。名煩惱
滅。我終不許即衆苦滅名爲涅槃許苦滅故。
離於苦道。別得擇滅。方名涅槃。滅若別無。有
前説過。謂阿羅漢。應有煩惱。或住學道。煩惱
已無。以於後時無差別故。此中經主。復作是
言。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豈非難盡矯設浮詞。
一相同品。離繋與得。設無定因。斯亦何咎。由
一道力。總滅諸結。總得離繋。何用定因。或能
所得。相屬法爾。或能斷道。爲此定因。由道引
生離繋得故。非餘斷道所斷惑滅由餘道得。
故汝應喜。同一斷道所得擇滅。其體非一有
何定因。言此屬貪此屬瞋等。設無定屬。復有
何過。謂一品中一切所滅。一道所斷所得離
繋。既同一得。何用定因。或如先説。先何所
説。謂由法爾相屬無亂。以從本來貪等與滅
法爾相屬。決定無亂。斷道起位能總證得。
故無定因。亦無有過。若謂不然。違聖教故
謂有聖教。能顯涅槃。唯以非有爲其自性。故
契經言。所有衆苦。皆無餘斷。各別捨棄盡離
染滅靜息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極寂
靜。此極美妙。謂捨諸依及一切愛。盡離染滅。
名爲涅槃。又許涅槃體唯非有便爲善釋。經
説喩言。如燈焔涅槃心解脱亦爾。彼謂此説
如燈涅槃。唯燈焔謝無別有物。如是世尊。心
得解脱。唯諸蘊滅。更無所有。對法諸師。已通
此説。謂言苦滅。義有二途。一離苦外無別實
體。二離苦外有別實體。佛觀所化意樂不同。
故説如斯二種滅義。謂或有處説無別體。如
向所引二種契經或復有處説有別體。如契
經説。定有無生。又契經言。有處有離。復有經
説我觀實有無爲句義。所謂涅槃。復有經言。
由五取蘊滅故言滅。此類寔繁。故我所宗。不
違聖教。又經所説燈焔涅槃。離燈別有無常
相故。此之所喩。於義何違或燈涅槃。雖無別
體。而非非有。諸行皆是無常性故。其體非無。
依此爲言。亦無有過。又非由此所引契經能
證涅槃體唯非有。此經唯就入無餘依般涅
槃時。而宣説故。謂於此位。一切餘依。皆無餘
斷。各別捨棄。乃至廣説。故不相違。有餘師
説。言不生者。依此無生。故言不生。此中經
主。作如是説。我等見此第七轉聲。於證滅有
都無功力。何意故説依此無生。若依此言。屬
已有義。應本不生涅槃常故。若依此言。屬已
得義。是則應計依道之得。故唯依道。或依道
得。令苦不生。汝應信受。我等見此第七轉聲。
於證滅有。甚有功力。道之與得。倶依滅故。以
有涅槃。方求道得。此若非有。求彼何爲。又苦
不生。非唯由道。或復由得増上忍時。已得殊
勝苦不生故。又縁闕故。苦亦不生。應是涅槃。
如前已説。若謂種子未滅故者。已如前破。前
如何破。種雖未滅。有如已滅。畢竟不生。與後
何異。又若由道。或復由得。苦不生者。初念道
時。已無惑苦。過如前説。則住學道。煩惱應
無。若煩惱種未滅故者。治道生時。種何不滅
正相違故。如闇與明。又於涅槃。得正生位。所
治惑苦。方名永滅故彼師説。依此無生。故言
不生。第七轉聲。於證滅有。甚有功力。若謂若
然。修無間道。應無用者。理亦不然。涅槃正
是此道果故若初刹那所治惑苦。已名永滅。
是何道果故解脱道。無離繋果。由與滅得倶
時生故。如是已破經主謗因。成立涅槃其體
實有。有餘師説。無實涅槃。非因果故。如兎角
等。諸實有者。因果爲證。涅槃既非因果性攝。
故定無有能證有因。是故涅槃定非實有。彼
言非理。前已成立。虚空無爲。其體實有。非因
果性。此亦應然。又但有言。彼宗許有是因果
性。非實有故。謂執涅槃非有論者。許未來是
果過去是因而非許去來是實有性。故因果
性非證有因。若許去來是實有者。許涅槃體
是果是因。由許涅槃是沙門果。故與正生法
爲無障因故。修正行者。爲辦涅槃果名所辦。
所辦是果。或應説辦非果者何。何有體常而
是因果。此不應責。且應自責。何有果因。而體
實有。如一念起離同類因。彼一切處。無同喩
理。有餘師言。涅槃雖有。而假非實。此亦不
然。假所依體。不可得故。若謂諸行即是涅槃
假所依者。亦不應理。應成所斷染汚有漏無
常性故。非離所依有假擇滅可執。雖以所斷
染汚有漏無常爲其所依。而非所斷。不染無
漏常住爲性。又相違故。應非用彼爲此所依。
如明與闇。曾無假法違自所依。又許涅槃是
諸行滅。如何可説諸行爲依未見有明闇爲
依故。又行有時滅未有故。未離欲者。有貪等
時。不應許彼有貪等滅。貪等無位。方證涅槃。
故彼所説。非順正理。有餘復言。智必有境。涅
槃無實。彼作是言。縁涅槃慧。以名爲境。理必
不然。邪正二見。應相成故。謂若正見覺了涅
槃。寂靜常住。應成見取。以一切名皆無常故。
若諸邪見。誹謗涅槃爲無常性。應成正見。以
稱實義。而生解故。諸説涅槃無體論者。終不
許説名即是無。諸説涅槃有體論者。終不許
説名即涅槃。故彼所言亦違正理。又上座説。
如世尊言。如是句義。甚爲難見。謂一切依。皆
永棄捨。寂靜美妙。乃至涅槃。如是涅槃。如何
難見。以其自性極難見故。如何非有可説自
性。自執涅槃非實有故。若謂擇滅。雖非實有。
而薩迦耶是實有故。離彼得滅名爲自性。故
契經言。如是滅界。縁薩迦耶。而得顯了。此違
正理。所執滅界。與薩迦耶。非即非離。如何可
言滅有自性。若有自性。如何復言滅非實有。
既許涅槃非實有故。即無自性。何用誑惑信
無智人。書此前後相違言論。又經唯説。如是
滅界。縁薩迦耶。而得顯了。如何定知滅非實
有。唯薩迦耶。是實有物。然説縁他而顯了者。
皆實有物。世所極成。如縁闇等明等顯了。縁
實有物非實顯了曾無有處。是所極成。故薩
迦耶是實有物。謂滅非實。但是虚言。縁薩迦
耶。滅顯了者説因彼滅建立此故。由五取蘊
滅故言滅。餘契經中。分明説故。又彼所説雖
諸經中有説。三界三涅槃界。有爲界無爲界。
有滅界有生有無生。有苦滅聖諦我現了知。
是安隱處。諸如是等。亦不相違。縁薩迦耶而
建立故。此亦率爾。作如是説。縱三界等。縁薩
迦耶。而得建立既無因證。如何定知體非實
有。又言縁彼此顯了故。是實有物。便爲極成
無體無容由他顯了。如明等顯縁闇等故。又
彼所言。契經中説。有滅界者。亦不相違。縁離
有身。而顯示故。有無生者。亦不相違。於實有
生。不轉立故。即是有生相續斷義。此亦非理
如上所言。縁他顯者。是實有故。生與無生。體
各異故。非有不應説爲有故。假實有外更無
別有。若執無生非假實有不應名有。如前已
説。生相續斷。義有二種。謂離有身無別有別。
准前苦滅二義應知。如何定言唯生不轉名
相續斷。非別有物。許有別物。有無生言。可成
有義。若無別物。不應名有。説過如前。又薄伽
梵。於契經中。但應説言。有生不轉。不應説此
有無生言。世尊不應於勝義諦作迷謬説。有
實無實。倶説有故。是迷謬言。爲生如無生説
爲有故。其體非實。爲無生如生説爲有故。其
體是實。令生如是迷謬心故。又相續斷道未
生無。道生已有道退復無。以諸聖人退生惑
故。則相續斷。應非無爲。又説。涅槃非實有
故。即無生者。理亦不然。唯有立宗。無證因
故。謂何因證非實有故。涅槃無生非此無生。
由常住故。而體實有。又許非實證無生故。則
諸假法。應無有生。又應假法亦即無生。若爾
汝宗刹那實法。不許生故。相續是假。亦無生
故。是則汝曹。生之與滅。都非實有。何期汝等
甞厭空花。而今乃成空花差別。又彼所説。
契經言。一切法者。謂十二處。又契經言。
此十二處。皆有戲論。皆是無常。契經復言。眼
色眼識。廣説乃至。意法意識皆是無常。若謂
涅槃實而常住。世尊於此應有簡別。如是所
説。非審思求。如言皆是有熱惱故。謂彼經言。
此十二處。皆有戲論皆是無常。皆有熱惱。
非諸聖道體非處攝。又彼定無貪等熱惱。何
不簡別。然彼契經。唯依有漏十二處體。密意
説言此十二處。皆有熱惱。即就此説。皆有戲
論。皆是無常。不應由斯謗涅槃體言非實有。
是故定應離苦集道有涅槃體。常實義成。今
應思擇非擇滅體。此中經主所辯相言。離簡
擇力。由闕縁故。餘不更生。名非擇滅。如殘衆
同分中夭者餘蘊。且應詰彼。何名闕縁。謂法
生縁。若不和合。非不和合。少有法體。何能爲
障。令法不生。豈不闕縁名縁不具。此有何法。
過亦同前。若謂闕縁即縁非有。亦不應理。非
有不能障有生故。由此決定。非唯闕縁名非
擇滅。然別有法。得由闕縁。此有勝能障可生
法。令永不起。名非擇滅。若無別法能爲障礙。
但由闕縁法不生者。後遇彼類縁和合時。前
不生法。今應還起。豈不如許有非擇滅得由
闕縁。非遇彼類縁和合時捨非擇滅。如是唯
許由闕縁故諸法不生。非遇彼類縁和合時
彼法還起。所例非等。有無異故。謂由闕縁得
非擇滅。障可生法。令永不生。乃至涅槃得定
相續。設遇彼類縁和合時。亦無有能捨先所
得。夫縁闕者。但是縁無。無法無能與有爲障。
後遇彼類縁和合時。何法能遮令不還起。然
法若住不生法中。此法必無還生之理。是故
定有能永障縁。非唯闕縁令永不起豈不縁
起道理法然。依此無彼無。此滅故彼滅。計非
擇滅。則爲唐捐。此所説言。有何意趣。表唯縁
闕故法不生。此中不見決定言説。如何得知。
唯縁闕故。既不説有餘不生因。故知不生。唯
由縁闕。此中不説餘不生因。以彼但由縁闕
得故。非擇滅得。爲即用此縁闕爲因。不爾非
有無有功能爲有因故。於縁闕位。隨所住心。
得非擇滅。如是滅得即因彼心。非因縁闕。又
准所説縁起道理。即定證知。有非擇滅。受滅
故愛滅。縁起經説故。此云何證非擇滅有。如
是滅言非餘滅故。且彼不可是無常滅。見受
滅時有愛生故。非愛未至已生位時。可爲無
常滅相所滅。又彼不可説爲擇滅。言由愛斷
受得斷故。如世尊言。汝等於受應斷貪欲。貪
欲斷故。此受便斷。此經中辯受愛擇滅。意顯
受愛斷必倶時。縁起經中。説次第滅非次第
滅。諸縁起支。可名擇滅同對治故。由此
知。離無常滅及擇滅外。有非擇滅。由愛生縁
闕故而得。依此密説言受滅故愛滅。又經説
有二阿羅漢。由此准知有非擇滅。如契經説。
諸阿羅漢。略有二種。所謂退法及不退法。諸
阿羅漢。一切煩惱皆斷無餘。而無生智有得
不得。由此准知。必有別法。若有得者。煩惱便
住不生法中。得無生智。此法即是非擇滅體。
若不得者。煩惱可生。便有退失無無生智。根
殊勝故。煩惱不生。何用計斯非擇滅體。依何
義説根殊勝名。若此但依無生智説。彼意即
説得無生智殊勝根故。煩惱不生。此復應思。
諸阿羅漢。皆煩惱斷。何縁於此殊勝智根有
得不得。若過退法。名殊勝根。亦不應理。得此
根者。亦有退生煩惱義故。謂退法性。轉得勝
根。乃至堪達。猶有遇縁退住學位。起諸煩惱
若得勝根煩惱不起。轉退法性。得思法根。應
不復生一切煩惱。然不如是。由此故知。有阿
羅漢。以諸煩惱生縁闕故。得非擇滅。由此勢
力。能遮煩惱。令永不生。得無生智。若有退
義。一切可然。而退不成。故皆不爾。退義必
有。後當思擇。又於施設。第一法中。諸言顯有
多無爲故。證無爲中有非擇滅。足前二種。方
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爲故。又滅與盡。名別
體同。經説預流盡三惡趣。故知有別非擇滅
體。此盡定非餘滅攝故。謂契經中。説預流者
已盡地獄已盡傍生已盡餓鬼。乃至廣説。非
彼已能斷諸惡趣。由彼未離欲界貪故。而諸
惡趣。要於究竟離欲貪時。方得名斷。有説。預
流縁諸惡趣煩惱可生。故未名斷。此因非
有斷所縁能縁煩惱猶可生故。亦非盡言顯無
常滅。以所盡者皆未生故。由此證知。定有別
法。名非擇滅。得此法故。令諸惡趣畢竟不生。
若執但由闕生縁故彼不生者。過如前説。然
上座説。非擇滅名。諸聖教中。曾無説處。但邪
分別。横計爲有非聖説故。不可信依。此亦不
然。聖所説故。且彼所執舊隨界等。如瘖瘂人
於夢所説。都無所用。但爲誘引信無智人令
生欣樂。誰有賢聖説如是言。何聖教中。有片
可得。是故上座。勿以己宗准度他宗亦非聖
説。豈不彼彼諸聖教中。離擇無常二種滅外。
處處説有滅盡等聲。上座於中。何容不忍。對
法者説。有用五字以於未來亦得擇滅。爲欲
簡彼令易了知。故本論中。加非擇字。論者意
説。世尊所言。非擇爲先。於未來世。由闕縁
故。得永不生。應知此即非擇滅體。何容謂此
非聖所言。復有餘師。謂非擇滅由餘故得。不
以闕縁。根境爲縁。諸識得起。一根與意。專一
境時。餘識生縁。根境雖具。而於彼彼識不得
生。此豈生縁根境有闕。然具根境。識不倶生。
故知但由得非擇滅。若謂由闕第二等無間
縁故。此第二等無間縁。由何故闕。豈不諸識
不並生故。闕於第二等無間縁。復以何縁。識
不並起。以有過故。必不可説諸識並生。若説
並生便有染淨倶生等過。要先並生斯過方
可有。豈先有過。爲不並生因。然識不並生。故
無斯過。得非擇滅故。識不並生。如是所言。皆
不應理。若得非擇滅。不由闕縁。得非擇滅已
應還可退。雖復諸識不可並生。而容後時次
第生故。若依五識。説如是言。由所縁境已滅
謝故。能滅諸識永不生者。是則同前。由闕縁
故。得非擇滅。令永不生。由此應知。前説爲
善。故非擇滅實有義成。然本論中。説無爲法
名無事者。是無因義。所以者何。事有五種。一
自性事。如有處言。若已得此事。彼成就此事。
二所縁事。如有處言。一切法智所知隨其事。
三所繋事。如有處言。若於此事愛結所繋。彼
於此事恚結繋耶。四所因事。如有處言。有事
法云何。謂諸有爲法。五所攝事。如有處言。田
事宅事妻子等事。故本論中。依第四説無爲
無事。不依最初自性事説無爲無事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
因離繋果。傍論已周。本所明今當説。於當所
辯異熟等流離繋士用及増上果。如是五果。
對前六因。當言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増上果
    同類遍等流 倶相應士用
論曰。於五果中。第三離繋。非生因得。故此不
論且辯六因。得餘四果。言後因者。謂異熟因。
於因頌中。最後説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異熟從異熟生。故此不應名無異熟。彼言
非理。同類異熟二因所生。義各別故。謂前異
熟。爲同類因生後異熟。爲等流果。即後異熟。
由先業成。能成諸業。名異熟因。所成異熟。即
異熟果。二因體異。二果義分。因果類殊。無相
雜過。然異熟體。如熟飮食。於生異熟。無勝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名有異
熟。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因頌中。最初説
故。後増上果。此因所得。増上之果。名増上
果。唯無障住。有何増上。豈不即由無障住
故説爲増上。何勞徴詰。又先已辯。能作因
中。説能作因亦有勝力。謂眼識等。於正生時。
耳等展轉。有増上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於
器世界諸物生時。諸有情業。有増上力。諸可
愛果。於不善業。不可愛果。於諸善業。亦有展
轉増上生用。此等増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
得等流果。果似因故。名爲等流。如是二因。果
相相似。故因雖二。其果唯一。倶有相應。得
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
用果。此士用名。爲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
功能。如是冥符後頌文説。若因彼力生。是果
名士用。然經主謂此士用名即目諸法所有
作用。是則彼應作如是説。同牽一果。故名士
用。若爾唯應無間隔越有士用果。倶生中無。
非倶生中可有一切皆共同得一士用果。自
體不因自力生故。亦不可説各別牽果。勿倶
有因非一果故。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勢
分。義皆無別。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爲士
用。如勇健人。似師子故。名爲師子。豈不同
類遍行二因無間所生亦士用果。然等流果。
二因無間所生諸法。或是或非。一切決定。名
士用果。何故但説倶有相應得士用果。非同
類遍行。唯此二因。具足能得倶生無間二士
用果。非前二因。是故不説。成等流果唯似自
因。同類遍行果唯相似。故彼二果。唯名等流。
餘非等流。非二因得。又士用果。倶者義強。倶
有相應。獨能獲得倶士用果。是故偏説。又同
類因。雖亦能得所生無間諸士用果。而非一
切皆能定得。以阿羅漢最後諸蘊無無間生
士用果故。倶有相應二因。決定得士用果。是
故偏説。有餘師言。能作因等。亦有能得士用
果義。非異熟因。倶生無間二士用果。此所無
故。有餘師説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
譬如農夫所收果實。已辯因果相對決定。今
當正辯果相差別。異熟等果。其相云何。頌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繋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爲法 有爲増上果
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若爾則
應非有情數亦是異熟。爲欲簡彼説有情言。
唯於有情。有異熟故。若爾於彼有情數中。長
養等流。應是異熟。又爲簡彼。説有記生。一切
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
時。異熟方起。非倶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爲
異熟果相。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爲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説從無
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説從有記生。非等流
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有雜
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説從有記生
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
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無雜亂故。非有
情數亦從業生。何故不説爲異熟果。此不應
難。唯不共業所得之果。名異熟故。何故非情。
非唯不共業所得果。以非情法餘可於中共
受用故。豈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
説彼名業異熟。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
處。一切大梵業増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
相續未壞。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如
何一物。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已説。餘可
於中共受用故。若非情果不共業招。應隨異
熟倶時起盡。又世現見國主崩時。所王國土。
猶相續住。若所王國唯主業招。非餘有情業
共感者。餘應不可於中受用。又若非情別業
所感。則應一一諸有情身所居室宅園林池
沼城郭山川悉皆各異而實不爾。故知一物
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業體有種種故應
不能招無種種果云何可説無量有情多業同
招非情一物。無如是失。譬如芽等。觀自類
因。而成一故。謂如芽等。雖因地水時分人功
糞等力起。而觀自類因故成一。非觀地等因
故成多。如是非情。觀自因故。體成一物。非由
觀彼無量業故其體成多。又見世間。非種種
業生種種果。如何不許種種業生非種種果。
業於所感非情果中。有何因用。業於彼果。爲
能作因。如前已辯。如是已辯異熟果相。等流
果相今次當辯。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
類遍行二因。如同類因。善染無記。彼等流果。
其相亦然。如遍行因。唯是染汚彼等流果。其
相亦爾。豈不倶起士用果性亦似自因。如何
可言似自因法名等流果。無等流果不似自
因。有士用果與自因異。故似自因名等流
果。定無濫彼士用果失。豈不亦有等流果因。
如遍行因。在於異部。用異部法。爲等流果。他
部等流。自部因性。染汚同故。非不相似。其士
果性亦有殊。是故與因非定相似。有餘師
釋。似自因言。謂果與因。具二相似。一者體
類。二者性類。言體類者。謂受想等。言性類
者。謂善染等。若於倶起士用果中。性類雖同。
體必有異。受非受等士用果故。若於後起士
用果中。體類性類。皆容有異。故不可説果
定似因。若等流果。性必似因。於中亦有體似
因者。唯等流果。定似自因。故似因言。無相濫
失。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即名同
類因。於自部果。實即同類因。若望餘部。唯遍
非同類。然非遍法。隨其性類。各望自部。唯同
類因。若諸遍法。望於他部。同染汚類。唯遍行
因。此望自部。具二因義。故遍行因。雖得等流
果。而不可許即名同類因。如是已辯等流果
相。離繋果相。今次當辯。由慧盡法。名離繋
果。滅故名盡。擇故名慧。即説擇滅。名離繋
果。由擇爲因。離諸繋縛。證此滅故。説名爲
果。如是已辯離繋果相。士用果相。今次當辯。
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説此法。名士用果。此
有四種。倶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説。言倶
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爲因力所生起。言無間
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
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爲
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
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
何可説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説
生名。如説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
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及士
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
滅。如是擇滅。非離繋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
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
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
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繋果。先離繋故。
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若
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於十
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
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離
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隨眠。全斷不斷。
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
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義如前釋。若全
未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苦類智忍。斷色無
色十八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
士用果。若分已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
苦類智忍。於色無色十八隨眠。有斷不斷。所
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
乃至道類智忍。若全未離。及分已離色無色
貪。於色無色十四隨眠。亦有全斷分斷不斷。
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亦有二果二
果一果。義如前釋。於修道中。諸無間道。各隨
其義。如例應思。如是已辯離繋果相。増上果
相。今次當辯。諸有爲法。除在前生。是餘有爲
之増上果。必無少果在因前生。果在因前。斯
有何咎。若未來法。其果已生。是則未來。所作
已辦。以無用故。應不更生。非本不生。而可有
滅。無生滅故。諸行應常。若謂此應如不生法。
雖無生滅。而體非常。此救不然。見彼種類。有
生滅故。例不生法。可是無常。若行本來都無
生滅。例何可説其體非常。故不成救。士用増
上二果差別。云何應知。對作受者。有差別故。
應知差別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増上果名。兼
對受者。如穀麥等對諸農夫名士用果。彼力
生故。亦増上果。彼受用故。對唯受者。唯増上
果。非彼力生。彼受用故。工匠所成。對諸工匠。
及對非匠。二果一果。准上應知。餘例皆爾。於
上所説六種因中。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論曰。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
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言取果者。是能引義。
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爲種子。於
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
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爲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非
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爲作用。於六因内簡去
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内。除能作
因。此能作因何縁被簡。有餘師説。此能作因。
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中。倶不分別。彼
説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
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言時無決定。然能作
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
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増上果。可取或與。故
此不説。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
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
説。過去諸法。爲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
想滅盡定心。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
永不現前。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
通過去。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
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
起。由此爲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
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果。無
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成。然毘
婆沙。有如是説。其能作因。取果與果。倶通過
現。理不應然。法居現在。亦如同類遍行二因。
總取未來爲自果故。倶有相應與果亦爾。唯
於現在。由此二因取果與果必倶時故。同類遍
行二因與果。通於過現能作因中諸有果者。
應同此説。然非一切皆容有果。故此不論同
類遍行二因與果。過去可然。現在如何與等
流果。有等流果無間生故。謂此二因。有等流
果無間生者。即現在時。於無間果。亦取亦與。
此果已生。因謝過去。名已取與。若此二因。滅
至過去。其等流果。方至生時。則此二因。於正
生果。先取今與。言與果者。謂此諸因。正與彼
力。令其生等。其能作因。正居現在。彼増上
果。有現已生。如眼根等。爲能作因。生眼識
等。諸増上果。有無間生。如世第一法等爲
能作因生苦法智忍等。諸増上果。有隔越生。
如順解脱分善根等爲能作因生三乘菩提盡
智等諸増上果。善同類因。有時取果而非與
果。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斷善根時。最後所
捨得。第二句者。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説爾時續者前得。今詳
彼説。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
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
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刹那
得。爲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説最後
一刹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爲善。第
三句者。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
謂除前相。又於不善同類因中。亦有四句。第
一句者。謂離欲貪時最後所捨得。第二句者。
謂退離欲時。最初所得得。經主於此亦作是
言。應説爾時退者前得。今詳彼説。理亦不然。
以有如前所説過故。第三句者。謂未離欲貪。
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謂除前相。有覆無記
同類因中。亦有四句。於阿羅漢得時退時。未
得及餘。如理應説。無覆無記同類因中。有順
後句。謂與果時。必亦取果。無覆無記。爲同類
因。乃至涅槃。恒相續故。或時取果。而非與
果。謂阿羅漢最後諸蘊。約有所縁刹那差別。
善同類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善心無間。
起染無記心。第二句者。謂與上相違。第三句
者。謂善心無間。還起善心。第四句者。謂除前
相。不善心等。如其所應。亦有四句。例准應
説。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因
倶。或無間故。西方諸師。説果有九。前五果
外。別立四果。一加行果。謂如無生智等。遠爲
不淨等果。二安立果。謂如水輪爲風輪果。乃
至草等爲大地果。如是一切所安立法。當知
皆爲能安立果。三和合果。謂如芽等爲時地
水種子等果。及眼識等。爲眼色明作意等果。
四修習果。謂如化心等。爲諸靜慮果。如是四
果。皆是士用増上果攝。由是故説。果唯有五。
説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應
知此中法略有四。謂染汚法。異熟生法。初無
漏法。三所餘法。餘法者何。謂除異熟。餘無記
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如是四法。頌曰
    染汚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論曰。諸染汚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
因所生諸法。非染汚故。異熟生法。除遍行因。
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汚故。
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
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汚故初無漏
法。及除同類。及言爲顯亦除異熟遍行二因
餘三因生。由初無漏無有前生同類法故。及
是善故。有餘師言。此中應説諸染汚法唯四
因生所以者何。遍行因體。離同類因。無別性
故。彼言非理。所以者何。若彼不説遍行因者。
便爲不説餘部染因。若彼不説同類因者。便
爲不説非遍行法及遍行得諸染法因。然實
貪等貪等爲因。得由得因而得生起。故染汚
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此説應理。如是四
法。爲説何等。應知唯是心心所法。若爾所餘
不相應行。及色四法。復幾因生。如心心所。所
除因外及除相應。應知餘法從四三二餘因
所生。謂染汚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異熟
因。及除相應。餘四因生。異熟生色不相應
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應。餘四因
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雙除異熟
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初無漏色。不
相應行。如心心所。除前三因。及除相應。餘二
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今應思擇。一切
法中。何法能爲幾因自性。謂或有法。具足能
爲六因自性。次第乃至有法能爲一因自性。
此中有法。具足能爲六因性者。謂諸過現不
善遍行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五因性者。謂諸
過現不善非遍心心所法。或無記遍心心所
法。或善有漏心心所法。或不善遍不相應行。
有法能爲四因性者。謂諸過現不善色法。或
善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不善非遍心不相
應行。或無記遍心不相應行。或無記非遍心
心所法。或諸無漏心心所法。或諸未來不善
善有漏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三因性者。謂諸
過現無記色法。或無記非遍心不相應行。或
無漏色心不相應行。或未來不善及善有漏
色心不相應行。或無記無漏心心所法。有法
能爲二因性者。謂諸未來無記無漏色心不相
應行。有法能爲一因性者。謂無爲法。無法非
因。有法非果。所謂虚空及非擇滅。復應思擇。
如是六因。自性相望。有純有雜。且能作因。對
倶有因。爲順後句。謂倶有因必雜能作。有純
能作非倶有因。謂無爲法。又能作因對同類
因。亦順後句。謂同類因必雜能作。有純能
作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及無爲法。又能作
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
行。及無爲法。又能作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
謂遍行因必雜能作。有純能作非遍行因。謂
未來法。過去現在非遍行法。及無爲法。又能
作因對異熟因。亦順後句。謂異熟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異熟因。謂無記法。及無漏法。
若倶有因對同類因。爲順後句。謂同類因。必
雜倶有。有純倶有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又倶
有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倶
有。有純倶有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行。
又倶有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謂遍行因必
雜倶有。有純倶有非遍行因。謂未來法。過去
現在非遍行法。又倶有因對異熟因。亦順後
句。謂異熟因必雜倶有。有純倶有非異熟因。
謂諸有爲中無記無漏法。若同類因對相應
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色不相
應行。第二句者。謂未來世心心所法。第三句
者。謂過現世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未來色
不相應行。及無爲法。又同類因對遍行因。爲
順後句。謂遍行因必雜同類。有純同類非遍
行因。謂過現世非遍行法。又同類因對異熟
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無記無
漏法。第二句者。謂未來不善及善有漏法。第
三句者。謂過現不善及善有漏法。第四句者。
謂未來世無記無漏。及無爲法。若相應因對
遍行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未來世心心
所法。過現非遍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過去
現在遍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遍
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諸色法。未來一切不
相應行。過現非遍不相應行。及無爲法。又相
應因對異熟因。亦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無記
無漏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不善善有漏色。
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不善善有漏心心所
法。第四句者。謂無記無漏色。不相應行。及無
爲法。若遍行因對異熟因。應作四句。第一句
者。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法。第二句者。謂未
來不善及善有漏法。過現善有漏不善非遍
行法。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不善遍行法。
第四句者。謂未來世無記無漏法。過現無漏
無記非遍*行法。及無爲法。又應思擇。如是
六因。色非色等。諸門差別。謂六因中相應遍
行二因非色。餘之四因。通色非色。有見無見。
有對無對。應知亦爾。又六因中。唯相應因。但
相應法。餘通相應不相應法。有所依無所依。
有發悟無發悟。有行相無行相。有所縁無所
縁。應知亦爾。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有
漏。餘之四因。通有漏無漏。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有爲無爲。餘之五因。一向是有爲。又
六因中。遍行一因唯是染。餘之五因。通染及
不染有罪無罪。黒白。有覆無覆。順退不順退。
應知亦爾。又六因中。異熟一因。唯有異熟。餘
之五因。通有異熟及無異熟。又六因中。能作
一因。通三世及非世。倶有相應異熟三因。
皆通三世。同類遍行二因。唯通過去現在。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不善無記。異熟一因。通
善不善。餘之四因。皆通三性。又六因中。遍行
異熟。通三界繋。餘之四因。通三界繋。及通不
繋。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是非學非無
學。餘之四因。皆通三種。又六因中。遍行一
因。唯見所斷。異熟一因。通見修所斷。餘之四
因。通見修所斷及非所斷。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四諦攝及非諦攝。遍行異熟二因。唯通
苦集諦攝。餘之三因。通苦集道三諦所攝。又
六因中。相應遍行。唯四蘊攝。倶有同類異熟
三因。通五蘊攝。能作一因。通五蘊攝及非蘊
攝。又六因中。相應遍行。意法處攝。異熟一
因。色聲意法四處所攝。餘之三因。十二處攝。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意法意識三界所攝。相
應一因。通七心界法界所攝。異熟一因。通色
聲界及七心界法界所攝。餘之三因。十八界
攝。此等因果諸差別相。非一切智。無能遍知。
已隨我等覺慧所行。因果義中。廣辯其相。爲
重明了。思擇諸縁。何謂諸縁。頌曰
    説有四種縁 因縁五因性
    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
    所縁一切法 増上即能作
論曰。於何處説。謂契經中。如契經中。説四縁
性。謂因縁性。等無間縁性。所縁縁性。増上縁
性。此中縁性。即是四縁。如四所居即所居
性。爲顯種類。故説性言。意辯諸縁。隨事差
別。有無量體。然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
謂一切縁。無過此性。於六因内。除能作因。所
餘五因。是因縁性。如本論説。何謂因縁。謂一
切有爲法。論既不説亦攝無爲。故立五因。爲
因縁性。無爲何故不立因縁。此如前釋。唯無
障住立能作因。非餘因攝。能作因體。攝法普
周。隨事不同。差別多種。譬如行蘊法界法處
法寶法歸法念住等。攝法多故。別立通名。爲
攝五因及三縁性所不攝義。立能作因及増
上縁。體倶廣故。又諸因相差別云何。因差別
相。略有二種。一者生因。二者了因。復有二種。
一者定因。二不定因。復有二種。一者共因。二
不共因。復有二種。一者近因。二者遠因。復
有二種。一前生因。二倶起因。復有二種。一自
他相續因。二非有情數因。雖諸法性本有非
無而功用成。必待因力。如諸造色體本非無。
而功用成必因大種。因中勝者其唯五因。如
造色因勝者無五。無有爲法成不由因。如羸
病人不能自起。由如此義。故説頌言
    無少成立不由因 一切由因佛所説
    諸法因多細難了 世迷便謂總無因
然上座言。因縁性者。謂舊隨界。即諸有情。相
續展轉。能爲因性。彼謂世尊契經中説。應知
如是補特伽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
行善根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
餘善根義。隨倶善根。即舊隨界。相續展轉。能
爲因性。如斯等。類説名因縁。此亦同前經主
所執種子義破。此舊隨界。即彼種子名差別
故。今乘義便。隨彼所執名義有殊。更廣遮遣。
觀彼隨界。但有虚言。推徴其體。都不可得。故
亦不可即説此爲相續展轉能爲因性。諸有
相續展轉爲因。有體可得如色受等。若舊隨
界。是有相續展轉爲因。應如色等有體可得。
此爲何相。是種種法。所薫成界。以爲其相。此
亦難知。體爲是色。爲乃至識。隨界名舊應是
有爲。一切有爲。皆五蘊攝。故若是有。應於色
等五蘊性中隨是一種。或彼應説。何有有爲。
非是色等五蘊所攝。然體是有。可爲極成。故
但有言。都無實體。又舊隨界。無體可知。猶如
合行和合有等。此舊隨界。體不可説。但可説
言。是業煩惱所薫六處。感餘生果。此界非唯
體不可説。但執爲有。與理相違。非體不可説
可爲極成有。以諸假有補特伽羅瓶等可説。
爲無別體。若諸實有色受等法。一一可説。爲
有別體。非舊隨界可説猶如補特伽羅瓶等假
有。亦非實有如色等法。是故不應執此爲有。
既爾何得執爲因縁。又隨界言。非聖教説。但
上座等。擅立此名。又彼許何諸業煩惱所薫
六處感餘生果。爲業煩惱倶生滅者。爲此後
時相續生者。爲是無間生異熟者。若業煩惱
倶生六處能感果者。則後六處無感果能。倶
亦應然。豈能感果。應唯業煩惱有感果能。何
須執六處感餘生果。又彼不應定執。眼等爲
業煩惱倶起助因。盲等唯託業煩惱縁。亦感
餘生眼耳等故。又因與果許隔越成。何用執
斯爲舊隨界。若此後時相續六處。能感果者。
與業煩惱。都不相應。如何薫彼可成隨界。非
有與無有相應義。豈不因果得有相應與彼
相同令成縁故彼相同語理不相應。以彼相
目彼之相。應言此相與彼相同。然於此
中。略此相語。此業煩惱。與彼後時相續六處。
性類各別。如何此相與彼相同。豈得相應令
成縁性。或彼意謂業煩惱倶六處將滅。與後
六處。其相是同。令成縁者。亦不應理。前六處
相。於將滅時。後體未有。體未有故。彼相亦
無。何有相同。令成縁性。故彼所説。但有虚
言。若彼相言。依當有説。如世間説煮飯磨麨。
以彼當來極成有故。此喩非理。與所立宗等
不成故。又喩與法。世俗容有不容有故。且應
先審。勝義煮磨爲有自性或差別類。爲畢竟
無猶若空花。故喩與宗。不成義等。若據世俗。
容有煮磨。依此可言煮飯磨麨。不容有法與
無相同。故此喩無證宗之力。然此飯麨。非當
有名。現有極成飯及麨故。觀此可説提婆達
多與此相同。煮飯磨麨所喩不爾。故不相應。
又所煮磨飯糗成已。所方飯麨相續猶在。彼
此相同倶現可得。後念六處。至已生時。爾時
已無前念六處。故不可説彼此相同。由後未
生及已生位。倶不可説此彼相同。故所立喩。
與法非等。設許飯麨是當有名。所喩相同。亦
不應理。以非前念六處所生與業煩惱倶行六
處。由業煩惱爲倶助縁。有異相起。非因果故。
如何有力令後成縁。故不可言。與業煩惱倶
行六處。勝前六處。與後相同令成縁性。是故
若言前六處滅還能生後自類六處。業煩惱滅
還生自類後業煩惱。如是可説依當有名。有
相同義。若業煩惱倶行六處。與前無異。而能
令後有異相生。成縁性者。則不應説。與後六
處其相是同。令成縁性。又此何故令後成縁。
彼所言。都無實義。若是無間能生異熟六
處爲因。能感果者。是則應無順後受業。唯無
間因生異熟故。無斯過失。隣近展轉。能牽果
故。如花種等。隣近展轉。能引果生。若爾更招
尤重過失。順生後受業應雜亂。汝宗自許。一
業所熏。六處相續。牽一果故。又種芽等。一
相續攝種芽等雖滅。而後果可生。業煩惱六
處相續各別業煩惱滅已。何容後時六處自
類展轉相續。至最後時。能生彼果。故彼法喩。
義不相應。又業煩惱倶生六處。彼不應許業
煩惱熏。勿許同時有因果故。如何從彼非業
煩惱所熏六處。更無別縁。而於後時欻復生
起諸業煩惱所熏六處。故汝所宗。理非善立。
若謂如神糞土資熏能生芽等。此亦非理。我
所許故。又不成故。謂我宗許有同時因。可立
此喩。汝宗不爾。云何如種糞土資熏。又於此
中。正立法喩。種應正喩業煩惱心。六處應言
猶如糞土。則業煩惱類應名隨界。如何説六
處爲隨界耶。非由糞土資熏種故。還令生起
糞土類芽。故種唯應喩於六處。由此六處業
煩惱熏。生當六處異熟果故。此救非理。非後
六處果即説用前六處爲因故。謂經説眼等
業煩惱爲因。如種爲因生於芽等。非芽等用
糞等爲因。故彼所救。非爲應理。又經説生業
爲因故。非當六處。六處爲種。非業煩惱爲因
感生。可執六處爲其種子。故眼等五。於感當
生。全無勝用。意處或有與業煩惱同一果義。
故所立喩。與法相違。或種相續。與彼糞土。相
續倶時。能生異果。諸業煩惱。相續久滅。而計
六處相續爲因。生業煩惱所牽異果。如斯法
喩。豈得言同。又種糞土。倶有分故。芽中可有
二果續生。如何可與無分有分同招一果爲
同法喩。若執芽中糞土與種果體無別。是則
能喩。與所立同。倶不成故。又彼爲證舊隨界
有。所引聖言。有隨倶行善根未斷。此經還證
彼所妄執舊隨界無。以諸善根無貪等性。彼
於此位。不現在前。得未捨故。名爲未斷。依將
斷善。故説此言。此中善根。唯生得善。諸加行
善。先已斷故。生得善根。於續善位。隨染心
得。故謂隨行九品頓得。故謂倶行。或此善根。
先得後起。故謂隨行。現起與得。不相違害。故
謂倶行。是謂此經此句實義。善根斷者。亦現
無此隨倶善根。故此經言。彼於後時。一切皆
斷。隨倶善根。既舊隨界此善根無。故彼隨界
亦無。隨界既無。後因何法善根續起。又初續
位善根現無。應無隨界。既無隨界。何縁名續
後善根起。復從何因。然契經説。從此善根。後
餘善根。定當還起。故此還證舊隨界無。又彼
自言。此舊隨界。體不可説。如何於此。説爲善
根。善根因性。又於一念一心體中。無有細分。
如何能牽愛及非愛倶相違果。定差別因。不
可得故。又善不善及無記心。於一切時。應倶
現起。然不應許。互相違故。謂於善心正現行
位。不善無記心界恒隨。彼與善心非有別體。
依何理説。彼不現行。餘二性心。正現行位。各
徴二性。亦應同此。又彼應説。若一心中。有
多品類心界隨逐。何縁從此多心隨界。後時
但起一品類心。然於一時。有一切識所依境
界等無間縁因縁。又具何不並起。彼所依等。
一一刹那。皆有能生一切識義。何法爲礙。於
一時間。非從一根並生多識然彼上座。於此
説言。有一念一根倶生二識。如共一身根命
命鳥等。不可一處二身根生。如是便違有對
法性。此言但順上座自心。無二有情同一根
義。相續異故。而命命等。二根雜住。如身舌
根。故從二根生於二識。非一根上二識並生。
亦無一根二有情共。理應如是。謂有一根是
多業果。理不成故。然一切根。皆非共有。如是
上座。何理能遮於一相續同時依止一根多
根發多識過。故舊隨界。非爲善説。又上座等。
唯執諸法從無間生。豈不大師説因縁性便
爲無用。以所有法生所藉因。等無間力足能
成辦。何勞此外更説因縁。雖彼釋言等無間
力與生因力其義有殊。於生法中。倶有功用。
而無實理。但有虚言。即隨界力無間住故。非
離心等等無間力。可言別有因縁功用。又彼
上座。執有法體雖經劫滅。而自相續。展轉相
仍。猶爲因性。今觀彼法但能爲縁。生慶自
心。妄計喜悦。非於生法實能爲因。所以者何。
若有法體雖經劫滅。猶能爲因。即彼爲因。足
能生法。何勞虚構。隨界爲因。又若彼法雖無
有體。而能爲因生所生法。是則應許諸石女
兒亦能爲因生餘子息。若謂因體本有今無。
諸石女兒本亦無者。則應彼法不成因縁。本
有因時果法未起。今果起位。因體已無。故説
因縁定應無用。若上座許唯自相續生起決
定得爲因縁。云何復許善不善法爲因縁生
無記異熟。非善不善隨界爲因可生無記。相
續異故。若善不善。無間能生無記異熟。此中
應説。何故云何善不善爲因生無記異熟。若
言無記熏善不善故善不善爲無記因。此亦
非理。前已數辯彼熏習言。無實義故。又彼云
何善不善法。無記熏故。成異熟因。若謂先時
異熟熏故。則應異熟爲異熟因。若異熟果。
善不善法爲因故生。而言此中無因縁用。唯
増上攝。甚爲非理。所以者何。善不善爲因能
牽起彼果。此於彼果。何故非因。又彼所言。違
越聖教。如契經説。此因此縁。令彼有情生地
獄等。又説眼等以業爲因。又説諸生業爲因
等。此中上座。作是釋言。諸増上縁。不越因
性。故我所説。其理善成。此亦非理。離因縁
外。經別説有増上縁故。又曾無處同彼説故。
謂曾無經作如是説。増上縁性。即是因縁。正
理論師。容作是釋。非譬喩者。可作是言。以能
作因。非彼許故。又彼上座。如何可執言。一
心具有種種界。熏習一心多界。理不成故。非
聖教中許勝義法有唯一體多體集成。若言
有心。其體雖一。而於其内。界有衆多。多界與
心。體無異故。界應成一。心與多界。體無異
故。心應成多。諸界相望。體無異故。一與一
切體應相雜。此執終非理應上廣思擇。然隨
界名。應言隨過。無量過失。所隨逐故。觀彼但
欲破聖教故。壞正理故。矯立此名。或彼但由
法性深細。不能久忍。聞思疲勞。是故於中未
能了達。然於諸佛弟子衆中。無方便求了達
稱譽。矯立如是隨界虚名。由此應隨阿毘達
磨所説正理以釋因縁。是故因縁五因爲性。
誠爲善説。不可傾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一
辯因縁已。等無間縁。何法爲性。非後已生心
心所法。謂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諸餘已生
心心所法。一切皆是等無間縁。爲簡未來無
爲法故。説已生言。爲簡諸色不相應故。説心
心所。何故等無間縁唯心心所。此與等無間
縁義相應故。此縁生法等而無間。依此義立
等無間名。謂一相續。必無同類二法倶生。故
説名等。此縁對果。無同類法中間爲隔。故名
無間。若説此果無間續生名無間者。出無想
等心等。望前應非無間。或無等法於中間起。
名等無間。是二中間。無容得有等法生義。或
前倶生心心所品等。與無間後品爲縁。非唯
類同名等無間。唯執同類相續者。言唯心心
所。一一自類。前能爲後。等無間縁如是便違
本論所説。如説云何心等無間法。謂心無間。
餘心心所法。乃至廣説。理亦有違。謂有尋伺
三摩地無間或無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
非等無間縁性。及無尋伺三摩地無間。或有
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無等無間縁起。
彼言心心所雖等無間生。然非刹那無間必
起。如從無想有情天沒時。五百劫前。久滅心
心所。與今心心所。爲等無間縁。及出二定
心心所法。以入心心所。爲等無間縁。是等無
間生。非刹那無間。此亦應爾。彼有久滅有尋
有伺無尋無伺三摩地法。爲今自類等無間
縁。故無如前所説過失。彼言非理。過去爲現
等無間縁。理不成故。若正滅位。已取後時心
心所法。爲等無間。豈不便成等無間法。亦有
時分間隔方生。誰作定因無間不起。要餘分
位間隔方生。然無想天二無心定。有隔時分。
當起定因。是則汝宗。餘有心位心心所法。應
非一切皆能爲後。等無間縁。若汝謂此如阿
羅漢後心心所。設不爲後等無間縁。有何過
者。亦不應理。彼後無間心心所法。永不生故。
此後無間心心所法。當有可生。於中亦無等
類爲間。何非縁體。又此心品無間所生。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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