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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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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思。
若説此三隨身繋者。説生欲界或四靜慮。名
等及身。各自地繋。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
前説又名等三。有情數攝。非情有爲不成就
故。能説者成。非所顯義。唯成現在不成去來。
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所長養。非異熟生。而
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増上果故。又名
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攝。故斷善者。説善法
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善法。離欲貪者。不成
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汚。成能詮名等。非所
詮法故。如上所説。餘不相應。所未説義。今當
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爲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
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
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
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得及諸相類並通三。謂具刹那等
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爲明非異
熟等所餘應説。而不説者命根無想。如前説
故。餘義准前已可知故。謂説得等唯成等故。
有情數攝。義可准知。説諸有爲有生等故。准
知諸相。通情非情。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
於此無勞重説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且因
六種何等爲六。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増不減。一能
作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先
説。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類
等。於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穩
便。次第而説。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經中現無。由
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説。對法諸師。由見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説言。此六因
義。説在増一増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
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
理必然。如四縁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
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既見餘
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見經中
處處散説。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經説。眼
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又如經説。二因二縁。能
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有能
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有三道
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説。三和合觸。倶起受想
思。諸如是等。即倶有因。諸行倶時。同作一
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説如是補特伽羅。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
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以未
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説苾
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趣入。
無明爲因起諸染著。明爲因故離諸染著。諸
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由牽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
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爲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因。
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
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如
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經
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若
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如
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見
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類
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言。諸
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等。即異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故不
見。又薄伽梵處處經中。説有倶生前生因義。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應知。前二因
義。又薄伽梵於契經中。分明顯説二種因義。
謂契經言。諸有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
造福行。此經即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説眼色
爲縁。廣説乃至。意法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
意。此中愚者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
此經即顯有倶生因。一心中説有展轉爲因
故。至義次第當復決擇。已略擧因。今當廣辯。
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
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能
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爲障。於中少分有能生
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爲依止因。
以所縁色。爲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爲
不斷因。以相應法。爲攝受因。以倶有法爲助
伴因。以耳根等爲依住因。此等總説爲能作
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
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爲障礙住故。雖
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
處等。總即別名。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
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
自體。恒爲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
成。損減等故。有餘師説。若有自體因自體
者。即應無明還縁無明。乃至老死還縁老死。
一刹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縁起法性。有
餘師説。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縁。猶如
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體。餘一切法。與此
一法爲能作因。則無間業。亦與聖道爲能作
因。如何應理。又唯生時。由無障住。可能爲
因。應非餘位。非彼與此有時爲因。有時非因。
可應正理。聖道生位。彼定爲因。故於餘時。非
無因義。若於此生彼能爲障。而不爲障。可立
爲因。然於此生。無障用者。設不爲障。何得爲
因。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爲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
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
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爲障。而不爲障。故皆可
立爲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
亦有障力。又諸法内。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
皆無障。謂二縁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
縁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因縁。及待所
餘無障而住。増上縁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
無諸法乃生。故唯由無障礙。説一切法。名
爲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爲障。與無障力不
爲障者。於無障時。少有差別。倶有無障力同
無勝用故。由斯已遣諸有難言。若一切法。無
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縁諸法。非皆頓起。一殺
生時。何縁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但由無
障。説彼爲因。無勝用故。灰刺等觸。爲樂受
因。如何應理。非灰等觸爲樂受因。是因因故。
謂同類故。苦受得與樂受爲因。因灰等觸生
於苦受。故爲因因。如是見等。展轉相望。有少
功能。皆應顯説。由前略指觸受方隅。餘例可
悉。無煩廣辯。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無
障。亦有生力。然闕親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
不可頓生。非如殺者皆成殺業。過去諸法。與
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
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爲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果
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
未來法。爲現在果。有爲有爲是因是果。有爲
無爲。非因非果。無爲無爲非因非果。無爲有
爲。是因非果。由此義故。説如是言。能作因多
非増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爲。是
増上果。如是已辯能作因相。第二倶有因相
云何。頌曰
    倶有互爲果 如大相所相
    心於心隨轉
論曰。若法更互爲士用果。彼法更互爲倶有
因。展轉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
種。更互相望。爲倶有因。雖有體増體不増
者。而皆三一。更互爲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
亦不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
四大種。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
有爲相與所相。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爲因。是
則倶有因。由互爲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
此中所説。因相太少。謂諸心隨轉。及諸能相。
各應説互爲倶有因。故又不應説唯互爲果
爲倶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爲因故。此
爲因相。彼應更辯。由此義故。應辯相言。有爲
法一果可爲倶有因。本論説故。此無過失。然
本論中。曾不見説心隨轉色與心爲因。應辯
此中造論者意。或有師言。是有餘説。彼顯論
過。非謂辯成。言義闕減。名論過故。復有師
言。此中論者。非爲具辯倶有因相。但爲遮遣
餘宗所執。謂爲遮遣執唯有心。故説離心有
諸心所。又爲遮遣執業唯思無無表業。是故
復説有心隨轉身業語業。復爲遮遣執生等
相非實有物。是故復説。有心隨轉不相應行。
豈不具辯倶有因相。轉更顯成。別有心所身
語無表及生等相。又於餘處。曾未具辯倶有
因相。今不具説。便成闕減。故彼應思。我於此
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倶起。遍一切
心。依心而轉。即説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
望。爲倶有因。諸心所法。非定倶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倶全無有故。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
依。生等皆以法爲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説
彼互爲因。又於此中。爲欲顯示但説異類爲
倶有因。同類互爲因。不説而成義。又爲顯
示有身語業唯依於心不依於表。故不説彼
與心爲因。又彼大徳意趣難了。諸有智者。
尚未善知。故於此中。有作是計。唯心能
與心隨轉色。爲倶有因。非色與心。從心生
故。依心起故。如王與臣。勝不因劣。此計非
理。如臣與王防衞任持互有力故。心隨轉法。
其體云何。頌曰
    心所二律義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論曰。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
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何因不説彼之隨相。不説所因。後自當辯。何
縁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論曰。略説由時果等善等。十種縁故名心隨
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
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等流。及一異熟。由
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
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
亦不相離。或爲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説言及
墮一世。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
定墮一世。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
一果外。説等流異熟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
但攝士用及離繋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
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
四種。倶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倶有
果。爲遮唯執與因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爲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
顯非彼倶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
擧等流異熟。應知此中時一果一。顯倶顯
共。其義有殊。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
五十四。爲心倶有因。何縁心隨相。非心倶有
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與彼互爲果故。
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説多因。隨相
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爲倶有
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
知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爲倶有因。謂如造色
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爲倶有因。此
亦應爾。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
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
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
爲失。又如前説。前説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
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
失。有餘師説。五十八中。能爲心因。唯十四
法。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諸心所生等
相力能爲心因。如心隨相。若爾便違品類足
論。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因。非與
有身見爲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
老住無常。諸餘染汚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
見爲因。亦與有身見爲因。即所除法。彼作是
言。我等不誦及彼相應法。應隨義理簡擇論
文方可誦持故。異此便壞倶有因相。或應許
隨相亦心倶有因。復有説言。一切同聚。皆互
相望。爲倶有因。於同聚中。隨闕一種。所餘諸
法。皆不生故。此諸説中初説爲善。又此倶起
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
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
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心不相應行
故。有二倶非。謂除前相。云何倶起諸法聚中。
有因果義。何故知無倶起諸法。於將生位。既
非已生。並應未有。如何可説能生所生。又説。
有因則有果故。若未來世諸法能生。應有諸
法恒時生過。又倶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
如牛兩角。又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
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説。云
何倶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今當且爲辯因
果相。即令知有倶生因果。謂前略擧諸因相
中。引薄伽梵處處經説。依此有彼有。此生故
彼生。與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爲因果總
相。此中初顯倶生因義。後文復顯前生因義。
若爾決定無倶生因。以薄伽梵説依此有彼
有未來無故。何得爲因。此責不然。無有多種
故。未來非無故。後當廣辯。又此契經。證未來
有。或復彼應説不違理經義。此中上座。釋經
義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説有因相續爲先。然
後有果相續而住。誰生爲先。誰生已住。爲答
此復説此生故彼生。此顯因生爲先故後果
生而相續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經。
以扶己義。如是解釋佛所説經。無有定因堪
爲證故。謂何定因爲證依此有彼有言。但據
因果相續而説。不據一一因果刹那。依有一
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順正理。非因相續後方
有果相續。違正理故。又彼所説。無別勝理。非
覺爲先而作是釋。不能開顯經之妙義。若謂
刹那因果難覺故據相續因果説者。此亦不
然。無容有故。謂無容有不隔果刹那因相續
而起。亦無容有不隔因刹那果相續起故。若
如彼釋。應顯世尊説非如理。或應不據相
續因果而説此經。彼如是釋。令縁起義難可
了知。是故彼應於此經義更作餘釋。又彼何
理定判。前經依相續説。後經不爾。後經亦應
得作是釋。此生故彼生者。此説有因相續爲
先然後有果相續而住。非彼宗有與生義別。
如非將生時與將起時異。又所疑問。誰生爲
先。誰住已住。亦不應理。前後二門。不相待
故。二門所待。義各異故。非前所説依此有彼。
有復待後説此生故彼生。謂前已説。依此有
彼有。不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并待後釋因生
故果生。前義方了。如後所説。此生故彼生。
要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復待別釋因生故果
生義即明了。如是前説。依此有彼有。亦待疑
問。依誰有彼有。復待別釋。依因有果有義即
明了。是故前後所待各別。故我所説。初經爲
顯倶生因義。後經復顯前生因義。其理極成。
彼復異門。釋此經義。前經爲顯諸行有因。後
經爲遮計常因執。此亦非理。但説後經。如是
二門。皆成就故。謂經但説此生故彼生。二事
倶辯。由説因果相繼而生。顯行有因遮無因
論。由生言故。顯無常因。亦即能遮説常因論。
諸常住法。必無生故。既由後説。二事倶成。則
説前經。便爲無用。非薄伽梵説無用經。故知
二經。非如彼釋。設許如是解釋前經。亦不乖
違倶生因義。謂即依此倶生因有。而能令彼
倶生果有。豈不由此顯行有因。亦即能遮執
無因論。如後所説。此生故彼生。由此能顯因
是無常。亦即能遮説常因論。而不違害説前
生因。如是前説依此有彼有。由此能顯諸行
有因。亦即能遮説無因論。而不違害説倶生
因。又前生因正居有位。未來無故。都無所生。
彼宗自説未來無故。既無所生。如何善逝。分
明顯説。此有彼有。如此有言。是差別説。所説
有義。現有極成。故彼有言。亦差別説。所説有
義。亦應現有。此彼異因。不可得故。如是同
喩。彼此極成。如言彼色居正滅位。又曾無處
於極成無作差別説。言彼是有。如何可於未
來無法作差別説言彼是有。於差別説。而説
爲無。如是所言。違害正理。又未來法。許有因
故。雖無作用。而體應有。若彼不許未來有因。
應許畢竟無同兎角。既許有因。亦必應許未
來體有異畢竟無。諸所言無。義有多種。未生
已滅畢竟互無。初二言無。但無作用。故未來
世。非體全無。得有能生及所生義。於正生位。
作用雖無。而有功能生所生法。又我不許諸
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眞作者。諸法無有眞作
用故。眞作用者。謂諸因縁。於所生果。常能造
作。此眞作用。非佛所許。然諸法生。互相繋
屬。隨有所闕。餘則不生。非此不生。彼有生
義。依如是量。説此爲因。此因功能。非恒時
有。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我不許唯倶生因
不假餘因能生諸法。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
唯説有前生因者。於如是過。豈獨言無。彼前
生因。恒時有故。應一切法一切時生。隨有許
因能生諸法。皆可施設如是過難。然妄執有
隨界論者。彼執恒現有無量法生因。豈不汝
宗獨爲諸法於一切時頓生過害。若汝雖執唯
前生因而待餘縁方能生果。何故不許此倶
生因亦待餘縁方能生法。如汝所執。唯前生
因能生諸法。然不恒生未來亦爾。不應爲難
言倶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如兩角等。皆
非應理。現見兩角。隨一壞時。餘不壞故。若隨
一壞。餘亦壞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又我不
許一切倶生皆有展轉爲因果義。許有者何。
謂共一果或展轉果。方有此義。或由此力。彼
法得生。如是倶生。有因果義。非牛兩角有上
所説。故不可引爲同法喩。又對法者。非許倶
生互爲果法。有決定量。謂此唯因。此唯是果。
但許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
不應責因果定因。又如唯説前生因者。許有
少分前生非因。非諸前生皆無因義。如是説
有倶生因者。亦許少分倶生非因。非諸倶生
皆無因義。又有別喩證倶生因。故彼立因。有
不定過。謂世現見。燈之與明。倶時而生。有因
果故。復何因證。燈是明因。謂明隨燈。或増
或減。或住或行。有差別故。又欣明者。便取燈
故。又厭明者。便害燈故。我亦許明因燈而起。
然不許彼因倶起燈。所以者何。燈明倶起。不
可待燈明方生故。非倶生法相待應理。如非
自體待自體生。但由前生燈爲縁故。無間後
念明乃得生是故不應引之爲喩。此亦非理。
燈初起時。有燈無明不可得故。謂曾未見有
時有燈而無有明。故爲非理。若謂時促不可
得者。此亦不然。非極成故。若有少分無明之
燈。世極成立。或有責彼不得之因。容可答言。
由時促故。此不可得。然無少分無明之燈。
世極成立。故不應説由時*促故。爲不得因。
若許燈明恒倶起者。彼不應説燈是明因。由
燈與明一因生故。謂油炷等。與燈爲因。即此
亦應爲明因故。如是二種。既一因生。如燈不
因明故得起。明亦應爾。非因燈生。復有喩故。
不相因起。如苣蕂中皮人與膩三事和合。一
因生故。非展轉因。世極成立。燈明亦爾。一因
生故。明必不應用倶起燈爲因。燈明不應同
一因起。如皮人膩在*苣蕂中。不見*苣蕂皮人
膩合同一因生得爲因果。燈明二種。現見
前相隨等因。證有因果。故不可説同一因生。
又一爲先倶生諸法因有差別。是極成故。謂
共現見。一種爲先所起牙中。倶生諸法。色香
味觸。因各別故。既一芽中。色香味觸。倶時
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燈明。倶時而起。亦應如
彼非一因生。若燈與明一因生者。或有以物
揜蔽燈時。明應如燈非不相續。燈如明故。
應亦不生。非*苣蕂中皮人膩合一因起位。見
有隨一縁礙不生餘尚得起。燈明不爾。故因
不同。若謂燈明體無別者。亦不違害我倶生
因。又焔與明。非同法故。其體各異。由前所
説。相隨等因。得爲因果。故燈明喩。其義極
成。又見厭背受想二法入滅定者。思等心所。
亦如受想。皆不得生。説此定中意行滅故。由
此准度驗思等生繋屬受想。故知諸法前生
因外。有倶生因。然上座言。思等心所。於滅定
中。不得生者。由與受想生因同故。非由展轉
爲因生故。何謂爲彼所同之因。若謂是觸此
位應有。彼許滅定中有心現行故。若是所依
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皆依識生故。同因既
有。彼何不生。又應退失前後生論。許觸與識
爲彼因故。由此不應説與受想生因同故思
等不生。又見因雖同而不倶生故。知必倶生
者。定展轉爲因。謂由眼色前生識故。無量眼
識。皆可得生。此生因雖同。而不倶起者。由
不展轉爲因生故。唯因前識後識得生。非因
後識前識生故。由此驗知。生因雖共。不相
因者。未必倶生。若必倶生。定相因起。倶生因
義。由此極成。又前已説。*芽中色等。倶時而
起。因各有殊。故知生因雖不同者。亦有展轉
倶時起義。是故倶起及不倶起。非定由因同
與不同。又説心心所同一因生。亦説倶生時
有因果故。謂説心所及與眼識。同用眼色爲
因而生。故契經説。眼色二爲縁。生諸心所。又
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如是二經。
説心心所同一因生。復説同時諸心所法。依
心而生。故契經説。若想若思。諸心所法。是心
種類。依止於心。繋屬於心。依心而轉。非諸心
所。心不倶生。有依屬心依心轉義。非無與有
可成能依所依性故。如是之義。後當更辯。是
故決定有倶生因。又倶生因。若定無者。應立
大種造色不成。謂若大種及眼等造色。唯依
前生大種而生者。大種眼等同用一具大種爲
因。何縁造色唯是眼等。非諸大種。又應違經
謂薄伽梵。對無衣者。作如是言。我終不説
受衆苦者。無因無縁。有苦生起。若執諸法唯
有前生因無倶生因者。彼即應説。有因縁時
無苦生起。苦生起位因縁已無。是則違前契
經所説。又應違害縁起正理。如契經説。眼色
爲縁。生於眼識。前生眼色。與後眼識。應非所
依及非所縁。有無有故。非畢竟無。可説此是
所依所縁。此亦應爾。彼眼識生時。眼色已滅
故。應無縁力。眼識自生。無法無容爲所依故。
眼識唯縁現在境故。若眼色識。不倶生者。則
應眼色非眼識縁。或耳聲等。亦眼識縁。同與
眼識。非相屬故。若薄伽梵。唯説前生眼色爲
縁生眼識者。則應説眼識唯用識爲縁。自類
縁強如種子故。前識爲後識等無間縁故。既
不説識爲眼識縁。故知此中唯説倶起眼根
色境。爲眼識縁。非一身中二識倶起。故不説
識爲眼識縁。若謂此中唯説眼識不共縁者。
前生眼色與耳聲等。不屬眼識。義無別故。何
唯眼色。爲不共縁。非耳聲等。又必應爾。由第
六識無別倶生所依縁故。但説前起意爲依
縁。意識得生。非如餘識又諸識縁非唯前起。
以契經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意識通以三
世無爲。爲境界故。由此決定有倶生縁。理極
成立。又此經言。三和合觸。分明證故。若眼識
生。眼色已滅。眼識爾時。與誰和合。若言五
觸如意觸者。此亦不然。意識力強。通與諸
法有和合故。意識依境。雖不倶生。而體非無。
有和合義。我宗三世及三無爲皆實有故。汝
宗唯有現在世法。合義不成。又諸憎背倶生
因者。初無漏法。從何因生。彼前生因。曾未
有故。若謂淨界本來有者。因既恒有。何縁障
故。無漏果法。曾未得生。若言更頼餘縁助者。
即此所頼。何不爲因。又應唐捐作如是責。謂
何不執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續轉變。理亦
不然。此與淨界。若異若一。皆有過故。謂若異
者。應同前難。即此轉變。何不爲因。如何復執
淨界爲種。或應唐捐作如是詰。如服瀉藥天
來令利。若言一者。前後既同。應畢竟無生無
漏用。然彼前後無差別因。不可無因自有差
別。若言如種待縁轉變。同類種子有地等縁。
和合攝助可有相續待時方成轉變差別。所
執淨界無漏法種。若是有漏。執此唐捐。有漏
法不應爲無漏種故。無漏法亦不應爲有漏
種故。若是無漏如何本來成就聖道。而墮惡
趣。豈成聖道而是異生。非聖位中不起聖道。
爾時可得名異生故。若言少故無斯過者。勿
彼能爲無始積集。堅固煩惱對治生因。又更
無勞難譬喩者。契經已遮彼所執故。如世尊
説。我實不見。提婆達多白法猶成如毛端量。
乃至廣説。世尊自説。天授身中。白法根種。無
餘已拔。故此經内。復作是言。有隨倶行善根
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
義。彼於後時。一切皆斷。今應説彼除此善根。
更復有何非無餘拔。而於佛教所説義中。無
顧忌心。不能信受。不可聞説。大木聚中。有淨
界故。即説有情身中亦有太過失故。如大木
聚隨他所欲。成淨成染。有情亦應許隨他欲。
或從淨界無漏法種。生聖法已。復隨他欲。還
成異生。又亦應執諸阿羅漢退法種性有煩
惱種。無學有退。後當成立。又上座説。諸行決
定無倶生因。諸行將生。應無因故。又應餘類
生餘類故。謂倶生法。於將起位。非此與彼能
作生因。猶未生故。又應求彼二種異因。由彼
二因。二倶得起。此説非理。無證因故。是所許
故。謂倶生法。將生位中。此非彼因。未説因
證。豈不已説。猶未生故。此亦同疑。謂何因
證。猶未生法。不能爲因。又彼如何。於無體
法。倒許爲因。非有體法。若謂未生體非有
者。體若非有。勿謂有因。非兎角等畢竟無法。
可説有因。此亦應爾。汝亦不許兎角非無。又
我所宗有有多種。體用假實有差別故。未來
雖有。而引果用。猶未有故。説爲未生。體既非
無。何無因義。不説因證。而執未生非法生縁。
不應正理。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是
則應許過去諸法定成因性。若爾執有隨界
唐捐。或應隨界無因而有。若謂過去是展轉
因。此有虚言。都無實義如何過去。全無有體。
而可成立爲展轉因。智者應觀此盲朋黨。於
無體法。倒執爲因。有體法中。撥無因義。若謂
因過去非過去是因。是則未來亦應同此。如
過去法體非有故。非展轉因。未來亦應體非
有故。非展轉果。又展轉者是相續言。不應此
法。即續於此。既無去來。唯有現在。故應決
定無展轉因。然彼所説。又應求彼二種異因。
由彼二因。二倶起者。此我已許。謂我許心心
所等法。皆由前生自類因起。及由倶起異類
因生。汝復於中何勞徴難。是故上座。都無有
因能證定無倶生因義。又彼所説。唯一刹那。
有所依性。及諸行法。有倶生因。皆難可了。此
非理説。雖難可了。而義非無。如所依性。謂所
依性。一刹那中。雖難可了。而心心所。非無所
依刹那眼等。又諸業果。一刹那頃。雖難可
了。感起非無。此倶生因。亦應如是。然後具
壽。諸所發言。皆非善説。違教理故。由此決定
有倶生因。故倶有因理極成立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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