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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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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五
今應思擇。滅盡定中。總滅一切心心所法。何
縁唯説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
與受。能爲見愛雜染所依。故偏厭逆如是二
法。多諸過患。如五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
逆入滅盡定。有餘師言。諸相應法。若生若滅。
若得若斷。如是等事。無不同時。然説法者。隨
宜方便。以種種門差別而説。阿毘達磨。唯依
正理。分別諸法性相義類。判決諸經意趣權
實。不令如説定執非餘。由此應知。諸經意趣。
如説此定識不離身。當知心所亦應不離。如
説此定諸意行滅。當知此中心亦應滅。如斯
影論。餘經亦有。如言諸佛正等菩提。皆不放
逸以爲根本。餘經復告阿難陀言。無上菩提。
由精進得。如説智慧能害煩惱。餘經復言。修
無常想。能斷欲貪。乃至廣説。譬喩論者。作如
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有無心
有情。滅定命終。有差別故。經説入滅定識不
離身故。又言壽煖識互不相離故。此説非理。
以一切心皆與受想倶生滅故。有何至教。證
此義成。如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
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爲
縁生於意識等。曾無處言有第七識。可執彼
識離受想生。又此定中。所依滅故。能依亦滅。
非無所依。諸心所法。可能獨生。是故此中。諸
心心所。一切皆滅。若謂此倶言顯無間起義。
如曼馱多惡心起故倶時墮落。如不淨倶修
念覺支。此亦應爾理必不然。有差別故。曼馱
多等。契經倶言。理實應顯無間起義。以非愛
業與非愛果。決定不應同時生故。又彼經説
第五轉故。如彼經説。曼馱多王惡心起故。倶
時墮落。此顯後時方墮落義。不淨覺支。有漏
無漏性差別故。起不同時。此經倶言。顯同時
起。聖教正理皆不相違。故此言倶非無間
起。又執倶言顯無間起。有不定過。如契經説。
樂倶喜倶四諦現觀。不可復執。此同曼馱多
等經。謂樂喜無間方生四諦現觀。又如經
説。有貪心等。與貪倶故。名有貪心。此不應執
從貪無間所起之心名有貪心。如是便有太
過之失。故此倶言。顯同時義。又受想等。依止
心故。名爲心所。離所依止。此受想等。應不得
生。若謂心作等無間縁名所依者。心亦依心
無間生故。應名心所。又從心所無間生心。心
所亦應成所依性。如是等義。至六因中。當更
辯。又契經説。入滅定時。諸意行滅。故知
滅定。非但滅此受想二法。又識相續。於此定
中。非暫滅者。決定應有所依所縁。與識和合
離所依縁。識不生故。既有三和。必應有觸。與
觸倶起。有受想思。則滅定中。受想二法。亦應
不滅。若謂如經説受縁愛。然阿羅漢。雖有諸
受。而非愛縁。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生受等。
此例不然。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無明觸所
生諸受。爲縁生愛。諸阿羅漢。無無明觸。故雖
有受。而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但有
觸。必生受等。有餘師説。於滅定中。雖有識
體。而無觸者。未知彼意執何爲觸。然一切識。
必託所依所縁而起。所依縁識。三法和合。佛
説爲觸。由觸爲縁。生受想等。許滅定中有三
和合。然説無觸但有虚言。又滅定中。唯有心
者。應無思慮。以滅定中説諸意行悉皆滅故。
心若無思。即無思慮。無思慮心。同所不許。心
有作業。皆由思故。思既非有。心亦定無。無心
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
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
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
依色心隨一。引契經説。識不離身。於定無心。
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
言不離。謂一相續。衆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
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引壽煖識不相離言。於定無心。亦無違害。
唯於少分説此言故。以無色中都無有煖。非
無壽識。故此定中。都無有識。非無壽煖。無
色界中。無一切色。後當廣*辯。是故滅定。必
無有心。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
間縁。所引攝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
故。滅盡定體爲假爲實。應言此定體實非假。
能遮礙心。令不生故。經主於此。引異釋言。由
前定心能爲遮礙。謂前定心。與所餘心。相違
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此能引
發違心所依。令相續故。唯不轉位。假立爲定。
無別實體。此唯不轉分位假定。入前出後。兩
位皆無。故假説此。是有爲攝。或即所依。由定
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爲定。若爾後心從何而
起。彼説此依有根身起。以有根身與心展轉
爲種子故。何有此理。應一切時一切境識倶
時起故。説依前心後心起者。以無第二等無
間縁。雖有同時所依境界。而無一切境識倶
起。若執不待自類因縁待有根身識便起者。
彼一切位。一切境識。何法爲礙。起不倶時。聞
有餘師。起如是見。執有多識一身倶起。今觀
仁者。似己禀承故説此言。欲符彼執。若言所
説不待前心待有根身後識起者。據無心位。
作如是説。有根身中。有心種故。但從彼起。非
待前心。有心位中不從彼起。此亦非理無異
果。又有心位。諸識起時。轉更應待有根
身種。所以者何。在無心位。有根身中。有違餘
心定心種子。由此損伏有根身中餘心種子。
應無勝力引起餘心。若言此位有根身中。有
不違心無量心種。由此勝力餘心生者。有心
位中。亦應同此。如何不待有根身生。又如有
執。不待自類種子爲因。穀麥等芽。但由地等
而得生起。何有智人。聞不嗤笑。又執滅定體
唯是假。未知何法爲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
假法。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爲
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
而言是有是有爲攝。但有虚言。都無有義。若
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
是起。假立爲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
法可説爲善。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
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
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
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
爲。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
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
遮礙用。意法爲縁。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
想定。及與無想。隨其所應。已*辯二定。命根
者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論曰。命體即壽。故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
壽。異名雖爾。自體未詳。應更指陳。何法名
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説名爲壽。故世尊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説名爲壽。若
爾此壽。何法能持。此壽能持我説是業。一向
是業異熟果故。一期生中。常隨轉故。煖非一
向業異熟果。識二倶非雖有一期常隨轉處。
而非一向是業異熟。故不可説識由業持。是
故説壽能持煖識。非非業感識流轉中業有
少分能持功用。一同分中。異熟生識。斷而更
續。壽力所持。復如何知。壽能持煖。要有壽
者。方有煖故。諸無煖者。亦見有壽。故知壽
體非煖所持。豈不無壽亦見有煖。雖亦見有
非此所論。此論壽識倶行煖故。由此故知。有
別實法。彼力能持有情數煖。及能持識。説之
爲壽。經主於此。復作是言。今亦不言。全無壽
體。但説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説名壽體。
謂三界業。隨應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由
業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
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説爲壽體。如穀種
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
住時勢分。壽體實有。根處已成。於此但應徴
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内五色處。於彼
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汚
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
異熟勢分。説何爲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
生刹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説是處有業
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説爲命根。此既無
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説
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爲説何法名業所引住
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
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説隨應住
時爾所時住説爲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
搆多言。都無所表。又所引喩於證無能。
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
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
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
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
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喩。於
證無能。是故壽體。實有別物。能持煖識。説爲
命根。如是命根。非唯依身轉。於無色界。有命
根故。非唯依心轉。處無心位。亦有命故。若爾
命根依何而轉。此依先世能引業轉及依現
世衆同分轉。其衆同分。亦准命根。今復應思。
諸有死者。爲壽盡故。爲有餘因。施設論言。有
壽盡故死。非福盡故死。廣作四句。第一句者。
感壽異熟業力盡故。第二句者。感富樂果業
力盡故。第三句者。能感二種業倶盡故。第四
句者。不能避脱枉横縁故。不應復言捨壽行
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壽盡位中福盡。於死
無復功能。故倶盡時有死。説爲倶盡故死。發
智論説。此壽當言隨相續轉。爲復當言一起
便住。欲纒有情。不入無想定。不入滅盡定。當
言此壽隨相續轉。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
及色無色𢋨一切有情。當言此壽一起便
住。彼言何義。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
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
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初顯有障。後
顯無障。由此決定有非時死。故契經説。有四
得自體。謂有得自體。唯可自害。非可他害。廣
作四句。唯可自害非他害者。謂生欲界戲忘
念天意憤恚天。彼由專習増上嬉戲。身體疲
勞。意念忘失。又由發起増上憤恚。以怨恨心。
更相顧視。是故於彼殞沒非餘。此復應説捨
壽行者。以不由他自捨命故。唯可他害非自
害者。謂處卵中。及處胎中。羯刺藍頞部曇
閉尸鍵南鉢羅奢佉位。由彼無能自損害故。
倶可害者。謂餘多分欲界有情。倶非害者。謂
在中有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及在欲界。一分有
情。如那落迦北倶盧洲正住見道慈定滅定及
無想定王仙佛使佛所記別達弭羅嗢怛羅殑
耆羅長者子耶舍鳩磨羅時彼最後身菩薩
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一切轉輪王及此輪
王母懷輪王胎時。若爾何故契經中言。大徳
何等有情所得自體。非可自害非可他害。舍
利子。謂在非想非非想處受生有情。彼輕擧
後以攝初故。如餘契經。擧初攝後。謂如經説。
初靜慮中。有離生樂。此擧最初攝後諸地。亦
有此樂。此經亦爾。擧後攝初。或除有頂其餘
無色。諸靜慮中受生有情。亦如欲界戲忘念天
意憤恚天。唯可自害。彼亦由起如是種類煩
惱力故。從彼處沒。或餘無色諸靜慮中。所得
自體。可爲自地聖道所害。亦上他地近分所
害。有頂自上二害倶無是故説爲倶非所害。
豈不有頂亦爲他地聖道所害。應名他害。若
依此説。理亦應通。然今言他意説上地。以於
殊勝事亦他聲轉故。或此於彼無自在力。方
説爲他上地於下皆得自在。不名他故。然於
此中。應作是責。若佛意説。自他地道。斷諸煩
惱。名自他害。則不應言因自他害便有致死。
非因斷惑不斷惑故有死不死。又與前釋理
不相應。謂那落迦等。非自他所害。然彼尊者。
於前所説。自他害義心已領解。爲顯餘義。復
作是言。大徳彼諸有情。爲從彼處有殞沒不。
舍利子。若彼有情。未斷煩惱。便有殞沒。已
斷煩惱。即於彼處。而般涅槃。何縁尊者但依
最後所得自體。復問世尊。由彼倶無自他害
故。有於彼起常増上慢。爲令棄捨。故復問言。
彼諸有情。乃至廣説。命行壽行。有何差別。
若生法壽。名爲命行。不生法壽。説爲壽行。
有作是言。非所棄捨。名爲命行。是所棄捨。
名爲壽行。復有説言。若神足果。名爲命行。
若先業果。名爲壽行。復有説者。若明増上
生。名爲命行。無明増上生。名爲壽行。或有
説者。唯離貪者相續所得。名爲命行。亦有貪
者相續所得。名爲壽行。是爲命行壽行差別。
已*辯命根。何謂諸相。頌曰
    相謂諸有爲 先住異滅性
論曰。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
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
時。此法能爲彼勝縁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
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
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
異謂別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
倶生行滅壞勝因。性是體義。豈不經説有三
有爲之有爲相。住爲善友。能安有爲。何故不
説。契經不説。必有所因。應爲開示。若有諸
相。唯表有爲。此經便説。非此住相唯表有爲。
諸無爲法。亦自住故。或復於此具顯有爲功
徳過失。故説四種。於契經中。唯爲顯示有
爲過失。故但説三。或如餘經。但言行是有生
滅法。非無有異。此經亦然。非無住體。觀少因
故。唯説有三故四與。三。無相違失。觀何因故。
唯説有三。住通有爲無爲品故。勿所化者生
如是疑。有爲無爲。展轉相似。故雖有住。而但
説三。或此經中。已密説住。以直言三。無唯
聲故。若異此者。應説唯有三種有爲之有爲
相。或此經中。住異合説。不爾住言應成無用。
合説意者。爲顯有爲住必兼異。諸無爲法。
有住無異。故別有爲。非此經中言住異者。顯
住即異。但顯有爲有起有盡有住有異。若謂
無爲住不成者。此不應理。必應成故。以當成
立有三無爲。由此即成無爲有住。故定唯有
四有爲相此生等相。既是有爲。應更別有生
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更有餘生等
相故。實許更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曰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論曰。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
餘。此謂前説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
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諸行有爲。由
四本相。本相有爲。由四隨相。世尊何處説隨
相耶。豈不此經亦説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
爲。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經既説。有三
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
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攝隨相。又於諸相。
皆有亦言。故此經中。亦説隨相。言有爲之起
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
住異亦可知言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
者。何用亦言。故契經中。於無爲法説尚無有
起等可知。此説意言。諸無爲法。尚無生等本
相可知。況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
説無起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
中。説諸有爲相復有相。故契經説。色有起盡。
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説。又契經説。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若爾本相。如所
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
窮。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一功能別
故。爲親縁用。名曰功能。謂四本相。一一皆於
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一法有用。其
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法倶起。自體
爲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其自性。能爲親
縁。生餘八法。諸法於自體。無生等用。故隨相
生生爲親縁用。於九法内。唯生本生。此生一
生多由功能別。故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
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又
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有少多。
本相中住。亦除自性。能爲親縁。住餘八法。隨
相住住。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住本住。謂爲
親縁令法暫住。能引自果。是住功能。本相中
異。除其自性。能爲親縁。異餘八法。隨相異
異。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異本異。本相中
滅。除其自性。能爲親縁。滅餘八法。隨相滅
滅。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滅本滅。是故生
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何縁如是
分別相耶。異此分別。不應理故。所以者何。非
捨如斯阿毘達磨立相正理。朋順餘宗。少有
能立有爲相故。諸有違背對法正理於諸相
等眞實義中。所生覺慧。皆爲迷謬。凡有所説。
莫不乖眞。我今於中次第廣*辯。且彼經主。
縁他故説。何縁如是分析虚空。非生等相有
實法體。如所分別。所以者何。無定量故。謂此
諸相。非如色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實有
者。豈生等相。有實法體。如餘分別不爾若爾
如是所言。非生等相有實法體。如所分別。
便爲無用。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定現比。
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
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計有理必無故。由遮
差別。准知定應非許生等。畢竟無故。且無現
量證彼生等體是假有。諍論事故。亦無至教
證彼生等體是假有。無處説故。若假有比量
實有亦應同。是則汝曹由執假有。豈非倒是
鑚攪虚空。證相體實理後當*辯。今應先引至
教爲證。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
意業。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
類。此經意説。生等諸行。隨彼轉故。彼一果
故。彼爲因故。名爲彼類。由此經中。説三業
義。故受等行。非此所須。又一境轉故。但應
隨説一。是故但應身語意業。倶行生等説爲
諸行。此行從彼邪見所生。是邪見果。故名彼
類。若謂如是所釋不然。汝於此經。更説何義。
然我所釋。於義無違。又三相經足爲至教。
謂彼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起。亦
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若異此者。經但
應言三有爲相。謂諸有爲起盡住異。是則再
説有爲之言。及亦可知。皆應無用。汝執生等
三有爲相。離所相法。無別有體。應求此文有
何義趣。若謂不説有爲之言。則不了知誰之
相者。説有爲相。足可了知。相屬有爲。無勞此
説。既離此説。義亦得成。然標釋中。皆置第
六。故知能相。離所相有。現見以餘表示餘故。
若謂亦見置第六聲然非異體。故因不定。豈
不能相離所相無。是則經文應如向説。離第
六轉。義亦成故。又彼所引。無異第六。釋此經
文。因亦不定。如何由此定判經文。所説三相。
是假非實。又彼所言。天愛汝等執文迷義。薄
伽梵説。義是所依。何謂此經所説實義。謂愚
夫類。無明所盲。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
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著故。顯行相
續體是有爲及縁生性。故作是説。有三有爲
之有爲相。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由
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
爲相。故此契經。復作是説。有爲之起。亦可了
知。盡及住異。亦可知者。今謂彼釋不應經義。
且不應許行相續中但有一起一盡一異。設
復許有。亦不應説。以執我者。雖不曾聞行相
續中有起盡等。而亦自然能了知故。彼雖了
知。而猶執我。故復爲説則爲唐捐。先已了知。
我執猶盛。今欲除遣。而復爲説。應審思議。世
尊設教。於所化者。何所益耶。然諸異生。於行
相續。迷細生滅。執我我所。世尊欲令遣所執
故。顯示諸行一相續中有多刹那生滅差別。
故作是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説。如
是説經。深成有用。若謂諸行刹那生等非彼
現見説無益者。汝等於此。亦不現見。豈不求
理。非不了知。若不了知刹那生等。必無能捨
我我所執。唯佛能設方便善巧。令彼求理而
得了知。先不了知。故生我見。今了知故。我見
便捨。故知此説三有爲相。唯約刹那。非據相
續然刹那生等。雖非現見而説有用。汝所釋
經義由無用故。必不應理。故我解經。非同汝
釋。又汝應説。無明所盲。行相續中。起我見
者。於行相續生等諸相。未聞説前爲現見不。
若言現見。便越所宗。或復爲説。應成無用。若
不現見。佛爲説後應亦不知。無異因故。若言
教力令其知者。刹那諸相。理亦應同。若相續
相麁易知者。離佛教力。彼亦應知。若諸行
中。相續諸相。雖非現見。而許教力令其了知。
能治我執。刹那諸相。亦應如是。如何乃言
刹那生等。非彼現見。説無所益。然諸行中相
續生等。誰不能了。而更須説。故彼所釋。違經
義理。又一刹那生等諸相。微細覺慧所能了
知。謂於刹那無間。展轉善觀察者。能了知故。
微細覺慧。由教力生。了行無常。能除我執。既
是微細覺慧所知。言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
知者。非如理説。又彼所説。非不可知應立相
者。不應定説。不可知故。爲非相因受等諸相。
麁覺慧者。不能了知。非非相故。言不可知。便
非相者。如是所説。非應理論。又此經言。有爲
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知者。依刹那
説。此經意説。刹那起等。審觀察時。可了知
故。世尊爲勸諸受化者。令審觀察。故説此言。
又經主言。然經重説有爲言者。令知此相表
是有爲。勿謂此相表有爲有。如居白鷺表水
非無。如是所言。違自宗義。許未生位有爲有
者。可説非生表有爲有。以未生時彼先有故。
既未生位。執有爲無。豈得非生表有爲有。白
鷺表水。正是彼宗。生表有爲有性同喩。若生
不表本無今有。有爲有者便似亦撥。唯許有
爲是有宗義。彼執有爲唯得自體。即説名生。
生體即是有爲有性。生與有爲。既無別體。有
爲與有。復無差別。如何此相。能表有爲不表
於有。又若爲此重説有爲。前所説言。便爲無
用。有爲之起。亦可知等。足能成立如斯義故。
是故此言。應表別義。彼上座言。若不重説有
爲言者。則不了知有爲之相。爲表何義此爲
能表。有色等性。爲復能表有味等性爲或能
表善惡等性。爲遣斯惑。重説有爲。彼亦非理。
已説有三有爲之相。何容此相表有色等。非
於別法無差別相應與彼法爲差別相。又經
當説。有爲之起亦可知等。於無爲中。當復遮
此起等三相。由斯足了此相分明表有爲性。
何須重説。又彼何容疑此諸相能表示餘有
色等性。由有色等是自相故。起等表此應成
自相。不應一體自相有三。如何契經説有三
相。故彼於此無容致疑。又當亦言兼表集義。
令知三相表一有爲。無容疑此別有所表。是
故彼執。亦定非善。又彼依何如何施設諸有
爲相。且彼經主。朋上座宗。作如是説。諸行相
續。初起名生。終盡位中。説名爲滅。中間相
續隨轉名住。此前後別。名爲住異。復謂世尊
依如是義。説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
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諸行相續名何
所詮。謂諸有爲無間流轉。此復何法爲其自
性。是假有法。寧求自性。然諸刹那。展轉相
似。因果相繼。諸行感赴。連環無斷。説名相
續。若爾相續説有一生。不應正理。非倶起故。
若謂無量諸行刹那無間缺生名爲相續。如
何可説相續有生。彼依已生未滅諸行。方可
建立有爲法生。非於未生及已滅故。又此相
續。既是假有。爲唯現在。是此所依。爲復通依
過去現在。若唯現在。是此所依。此則不應説
爲假有。一刹那法。獨爲相續假法所依。不應
理故。然依多法總立爲一。是假有相。如瓶如
行。若此通依過去現在。以相續假前生刹那
及現在法爲所依故。是則相續生義應無。不
可言生在過去故。又法現在。則非相續。若是
相續。非現在故。既唯現在可立有生。應唯刹
那不名相續。若無此義。應違契經。故契經言。
或有一類。其身安住。乃至百年。非一刹那可
百年住。誰言一念。身住百年。但説此身相似
相續中不間起異類刹那。謂身前前刹那無
間。後後相似刹那續生。假説一身百年安住。
此於經説有何相違。又不應言相續有住。以
於多念立相續名。多念必無倶時住故。豈不
共許刹那分位及衆同分三現在成。如何乃
言無相續住。若無相續。後二應無。此同前經。
應如理釋。謂後二種。假立現名。於此亦應假
立生等。許三世有。此義可然。若説過去未來
無體。唯有現在一刹那中。如何執有相續生
等。非前刹那諸行未滅。爾時即有後刹那生。
如何執此二共有一生相。又一刹那如何非
有生滅二相倶時建立。又諸刹那展轉相似。
時無間缺。諸行生時。容可執有相續生等。若
時善識刹那無間。不善識生。復於此識刹那
無間。無記識起。爾時前後識性不同。如何執
有相續生等。若言前後是一識類。亦得説名
相似相續。則此相續。應無有生。從無始時來。
一識相續故。乃至未入無餘涅槃。此相續住
應無有滅。又善識刹那已生已滅不善起。不
善識刹那已生已滅無記起。豈不爾時一刹
那頃生滅二相倶時建立。如遮諸行相續有
生。如是亦應類遮住滅。誰有身心無狂亂者。
能執已滅未生有住。或一刹那執有相續。又
若不許色等諸行一一刹那皆有生滅。則譬
喩者亦執有爲經多時住。便與外道勝論等
師執有何別。而言最後刹那滅故。一一刹那
皆有滅者。彼豈不名心蘊餘事口説餘事。以
破他宗。又唯法無名滅性故。彼宗滅性法無
爲體。是則諸法應非無常。非諸法無可名法
故。若即諸法説爲無常。不應滅性以無爲體。
以法皆用有爲性故。滅相之體。名爲滅性。非
無有體可立性名。如何彼宗可言滅性。又言。
諸行是有滅法。理不應成。滅無體故。無體不
應成法性故。又無常性。若無體者。不應説第
六謂色之無常。無無繋屬自及他故。又相續
異理亦不成。非一切時於一切處許有前後
差別性故。由此故説。若執身等非一一念皆
有異者。外縁無別。如何後時身等現有差別
可得。彼於外縁。無差別時。誰令相續前後差
別。不應言別自然而有。相同相續應無別故。
亦應執生自然有故。亦不應説自類爲因故
有差別。類無別故。若謂即用自類前生爲後
因縁相續有別。是則地等離火等合。應但由
前熟變相起而實不起。故理不然。又彼撥無
倶生異相。復無外縁前後差別。而定執有相
續異相遍一切時一切處者。此無所因。而興
固執。又不應執與外縁倶。前因刹那爲縁性
故。能生後念果性刹那。由茲相續前後有異。
或有諸行不待外縁。而有有爲異相體故。有
執所相長時相續。微細損減。即説名異。此亦
不然。一切相續。應非遍有異相體故。謂増益
時。應無異故。如有説言。是四大種。及所造
色。所合成身。有時見増。有時見減。又此相
續。復由何縁。而有損減。過同前説。如是已
破相續生等。所引契經。於義非證。彼善男子。
善知未來過去受故。謂現在智。知未來受。正
生名生。非已生位。知過去受。已滅名滅。非正
滅位。非知已生未滅位受。不應理故。善知受
住及衰異言。非本所誦。設有此誦。義亦無違。
過去未來。據曾當説。有生等故。又生等相一
切時有。故彼所引於證無能。是故應隨聖教
正理。信解諸行一一刹那實有生等非於相
續。又經主説。一一刹那諸有爲法。離執實有
四相亦成。云何得成。謂一一念。本無今有名
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爲
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於前後念相
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故離執有生等
實物。一刹那頃四相亦成。豈不汝宗先有所
怖故不。許有生等別物。今還失念自成立耶。
如何有爲一刹那頃。生住異滅四法爲性。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衰即壞過失。若謂
繋屬衆縁故者。衆縁同此應頓爲縁。謂彼衆
縁。一一皆以生住異滅爲自性故。此中何理。
縁體有四。初爲生縁。非即令滅。復有何理。諸
有爲法。但生體縁爲縁。初令諸法生。非滅體
縁爲縁令法本不起。又生與滅依一法成。若
異不異皆有過失。所以者何。此若異者。此即
異此。不應理故。若不異者。生時應滅。滅時應
生。又應無二。生滅二種。更相障故。又生法
體。即滅法體。而言生滅。無雜亂失。此必應
是毘瑟笯天所爲幻惑。又應審決過去未來
爲有爲無。然後可説本無今有有已還無相
續。或刹那皆成假四相。又依何義説住相言。
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嗣前起者。應即是生。既
再説生。應無四相。又何縁力前後刹那相續
有異。過同前説。又唯法無名爲滅性。所有過
失。如前已*辯。故知生等。別有實物。又經主
説。若離有爲色等自性。有生等物。一法一時。
應即生住衰異壞滅。許倶有故。執離有爲無
別生等。如斯過疾。不可救療。一法一時。功能
差別。理不成故。許離有爲有別生等。無斯過
失。如體不同。用有別故。現見内外。諸羯剌
藍。諸種子等。餘縁攝助。於生自果。有勝功
能。謂羯頼藍等。識所攝助爲勝因性。生頞
部曇等。雖頞部曇等非不待識。而非因識生
頞部曇等。此二相續。有差別故。然非此識
與頞部曇等不作勝縁。由此有彼有。此無彼
無故。又非此識與羯*頼藍等爲倶助縁生頞
部曇等。即令此識亦與種等爲倶助縁。生於
芽等。如是種等。地等攝助。爲勝因性。生於芽
等。雖彼芽等非不待地等。而非因地等生於
芽等。種等無間。生芽等故。然非地等與彼芽
等不作勝縁。芽等有無隨地等故。又非地等
與種子等爲倶助縁生於芽等。即令地等亦
得與彼羯*頼藍等爲倶助縁。而得生於頞部
曇等。如是餘法縁助。於因令生自果。如應當
説。又自稱爲釋迦弟子。必應亦許有倶生因。
由契經言。識與名色。更互爲縁。而得住故。然
羯*頼藍種等。與頞部曇芽等。爲前生因。識
及地等。爲倶生縁。此倶生縁。比前生因。其力
増勝。以雖有彼羯*頼藍等及與種等諸前生
因。若無有識地等倶縁。即頞部曇芽等諸果。
必不生故。由此准知。諸有爲法。雖有種種外
助因縁。而必有内生住異滅。爲近助因。方得
行世。然有爲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爲。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此
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謂有
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
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種。*辯三世
中。當廣思擇。應以差別縁起正理蘊在心中。
於其生等。功能差別。當生信解。謂或有法。於
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過未得正得已滅引果
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
功能。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
時。即由彼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
縁。攝助功能。是餘三相。於正生位。生爲内
縁。起所生法。至已生位。此所生法。名爲已
起。於正滅位。住爲内縁。安所住法。令引自
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名於自果已能引
發。即正滅位。滅爲内縁。壞所滅法。至已滅
位。此所滅法。名爲已壞。異相亦爾。如應當
知。有餘師説。因要待處世時位伴。方與果故。
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或有因。待處與果。如
雨要待雲處方生。要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
無上正等菩提。或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
因。順解脱分。要在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
因。待時與果。如輪王業。要劫増時。方能獲
得轉輪王位。或復有因。待位與果。如諸種
子。至變果位。方能生芽。初無漏心。及光明
等。雖體先有。而要未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
或復有因。待伴與果。如諸大種。心心所等。要
與伴倶。能有所作。由斯差別。縁起正理。四相
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
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別用。如是四
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時應即生住
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由餘住相爲
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即於爾時由餘
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異。即於爾時由餘滅
相爲勝因故。令其壞滅。故三一時無相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六
彼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爲名安住。
爲名衰異。爲名壞滅。今當爲決。已生位中。住
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所
疑。未爲應理。又次前説。設許未來生有作用。
如何成未來。應説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
謝。如何成現在。應説現在相。此無所違。無非
現在。有作用故。豈不生相未來生時能生諸
法。即是作用。何故乃言。此唯現在。天愛作用。
非汝所知。此是功能。非關作用。謂有爲法。若
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縁。攝助
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辯。一切現在。皆能爲
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爲縁攝助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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