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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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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生業成 除修皆三性
    人唯無生得 地獄初能知
論曰。神境智類總有五種。一修得。二生得。三
呪成。四藥成。五業成。曼馱多王及中有等。諸
神境智是業成攝。有餘師説。神境有四。即
前行三變化爲一。言變化者。如契經言。分一
爲多。乃至廣説。他心智類總有四種。前三如
上加占相成。餘三各三。謂修生業。除修所得
皆通善等。非定果故不得通名。人中都無生
所得者。餘皆容有。隨其所應本性生念業所
成攝。人由先業能憶過去。於地獄趣初受生
時。唯以生得他心宿住知他心等。及過去生
苦受逼已更無知義。彼憶過去以何證知。如
契經言。彼自憶念。我等過去曾聞他説諸欲
過失。而不厭離。故於今時。受斯劇苦。彼唯能
憶次前一生。餘趣隨應恒有知義。傍生知過
去。如&T045006;聲狗等鬼知過去。如有頌言
    我昔集衆財 以法或非法
    他今受富樂 我獨受貧苦
天知過去。如有頌言
    我施逝多林 蒙大法王住
    賢聖僧受用 故我心歡喜
又契經説。諸生天者初生必起三種念言。我
從何歿今生何處。乘何業故來生此間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定品第八之一
如是已辯諸智差別。次當分別智所依定。唯
諸靜慮能具爲依。故於此中先辯靜慮。或於
先辯共功徳中。已辯智所成無諍等功徳。餘
所成徳今次當辯。於中先辯所依止定。且諸
定内靜慮云何。頌曰
    靜慮四各二 於中生已説
    定謂善一境 并伴五蘊性
    初具伺喜樂 後漸離前支
論曰。一切功徳多依靜慮。故應先辯靜慮差
別。此總有四種。謂初二三四。豈諸靜慮無如
慈等不共名想。而今但説初等四數建立別
名。此中非無不共名想。然無唯遍攝一地名。
以諸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生有差別故。諸
生靜慮如先已説。謂第四八前三各三。無有
別名總詮一地。諸定靜慮總相無別。謂此四
體總而言之。皆善性攝。心一境性以善等持
爲自性故。若并助伴五蘊爲性。此二既同難
知差別。相雖無別而地有異。爲顯地異就數
標名。故説爲初乃至第四。此中經主自興問
答。何名一境性。謂專一所縁。彼答非理。眼意
二識若同一所縁應名一境性。故於此處應求
別理。謂若依止一所依根。專一所縁名一境
性。豈不一念無易所縁。應一切心中皆有一
境性。理實皆有。一一刹那。心心所法一境轉
故。然非一切皆得定名。以於此中説一境性。
但爲顯示由勝等持。令善心心所相續而轉
故。若爾即心依一根轉。引縁自境餘心續生。
此即名爲心一境性。應離心外無別等持。此
難不然。前已説故。謂先廣辯心所法中。已辯
等持離心別有。謂若心體即三摩地。令心作
等亦應無別。差別因縁不可得故。如是等難
具顯如前。故非即心名三摩地。依何義故
立靜慮名。由依此寂靜方能審慮故。審慮即
是實了知義。如説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
義中置地界故。此論宗審慮定以慧爲體。依
訓釋理此是凝寂。思度境處得靜慮名。定令
慧生。無濁亂故。有説此定持勝遍縁。如理思
惟故名靜慮。勝言簡欲界。遍縁簡無色。如理
思惟。簡異顛倒。能持此定。是妙等持。此妙等
持名爲靜慮。此言顯示止觀均行。無倒等持
方名靜慮。若爾染汚寧得此名。由彼亦能邪
審慮故。於相似處亦立此名。如世間言朽敗
種等。故無一切名靜慮失。若善性攝心一境
性。并伴立爲四靜慮者。依何相立初二三四。
具伺喜樂建立爲初。謂若位中善一境性。具
與尋伺喜樂相應。如是等持名初靜慮。頌中
但説與伺相應。已顯與尋亦相應義。以若有
伺與喜樂倶。必無與尋不相應故。爲顯第二
除伺建立。故頌但説具伺非尋。異此應言具
尋喜樂。擧尋有伺不説自成。漸離前支立二
三四。離伺有二離二有樂。具離三種如其次
第。故一境性分爲四種。已辯靜慮。無色云何。
頌曰
    無色亦如是 四蘊離下地
    并上三近分 總名除色想
    無色謂無色 後色起從心
    空無邊等三 名從加行立
    非想非非想 昧劣故立名
論曰。此與靜慮數自性同。謂四各二生如前
説。即世品説。由生有四。定無色體總而言之。
亦善性攝。心一境性依此故説亦如是言。然
助伴中此除色蘊。無色無有隨轉色故。雖一
境性并伴無差。離下地生故分四種。謂若已
離第四靜慮。生立空無邊處。乃至已離無所
有處生立非想非非想處。離名何義。謂由此
道解脱下地惑。是離下染義。即此四根本并
上三近分。總説名爲除去色想。空處近分未
得此名。縁下地色起色想故。非縁下色想可
立除色名。若爾何縁大種蘊説。除去色想是
第四定。彼縁欲界住自身中所有諸色。漸除
去故非無色界。可有此想是除色想。前加行
故立根本名。亦無有失。依何義故立無色名。
魯波言顯可變示義。依可變示説名爲色。阿
言即顯能制約義。爲欲顯示生死海中亦有
暫時制約色處。依制約義説名爲無。由彼界
中制約變示。依無色義名阿魯波。或此阿言
兼顯極義。雖於餘界亦有不可變示法。而
無色界是不可變示中極無。在此在彼所依
諸色故。或此阿言兼顯有義。爲遮此界唯是
色無故。説阿言顯有無色。謂世亦有唯是遮
言。亦見有能遮而兼表。如何顯此非但是遮。
故説阿言具顯遮表。若異此者應説&T046110;聲。或
此界中都無有色。理應建立&T046110;魯波名。然此
名爲阿魯波者。&T046110;魯波體名阿魯波。聲雖短
長而義無別。有言彼色微故亦名無。如物黄
微亦名無黄物。如是所説。但有虚言。色相於
彼不可説故。謂不可説彼有身語律儀。身語
體既無。律儀不成故。若許彼界有身有語。如
何乃許彼界色微。若彼界中身量小故。則傍
生趣應有無色。有蟲至微不可見故。若謂彼
界身極清妙故。則中有色界應名無色。若謂
彼身清妙中極。應唯有頂得無色名。如定生
身有勝劣故。又生靜慮所有色身。由定功能
漸漸殊勝。上地望下清妙轉増。非下地根所
能取故。與彼何異不名無色。若見有名不如
義故。及見有名通二義故。不可如名定執義
者。則無色界有色無色。應審尋求教理爲證。
有執彼界決定有色。經説壽煖識和合而轉
故。既許彼界壽識非無。理應有煖。煖即是
色。又説名色與識相依。如二蘆束相依住故。
既許彼界識體非無。是則亦應許有名色。又
世尊説。四識住故。既許彼界有能住識。必應
許有所住色等。如世尊言。若説離色乃至離
行識有去來。此但有言。乃至廣説。如是謂教
亦有正理。若彼界中都無有色。彼沒生下色
從何生。或阿羅漢蘊相續斷。應許後時蘊還
相續。由斯教理彼色非無。此證不然。不審思
故且初二教。如餘契經。約欲色界密意而説。
如説。名色縁生六處。及六觸處名爲士夫。豈
許彼經通説三界。但依容有作如是説。若謂
此經言無簡別不應異釋。理亦不然。無簡別
言有義異故。即如向者所引二經。又外物中
應有壽識。彼有煖觸及名色故。如此經言雖
無簡別而許外煖離壽識生。及外名色不依
識轉。如是經言。雖無簡別。應許無色壽識離
煖。唯名與識展轉相依。又識住經亦不成證。
此經意説。總離四種識有去來。無有是處。不
言隨離一識則無去來。故識住經言總意別。
如世尊説。五無間等經謂契經言。造五無間
者。次生必墮㮈落迦中。豈隨闕一無容墮彼。
又説地動由四種因。雖無簡別言應作差別
解。又説有情由四食住。豈色無色住亦由段
食耶。准彼諸經應通此教。若謂經説有一類
天超段食故。又説彼天喜爲食故。彼無段食。
契經亦説。無色有情。故不應言彼界有色。若
謂色少得無色名。如食少鹽名無鹽者。亦不
應理。以契經言一切色想皆超越故。由此彼
所引諸阿笈摩。不能證成無色界有色。彼所
立理亦不成證。以彼界中雖都無色後沒生
下色從心生。現見世間色非色法。亦有展轉
相依起故。謂心異故色差別生。色根有別識
生便異。故從無色將生下時。順色生心相續
而住。由彼勢力引下色生。然不可言唯從彼
起。亦以先世色倶行心相續爲縁。久已滅色
爲自種子。今色方起。許同類因通過現故。諸
阿羅漢般涅槃已。諸蘊相續。無餘斷故。現無
少分諸蘊生縁。不可例同從無色沒。故所立
理爲證不成。又無色界決定無色。契經説彼
出離色故。謂契經言。出離諸色名無色界。若
彼界中猶有色者。寧説出離。若謂餘經説有
不能出有。故知此經定有餘意。此亦非理。彼
契經中遮遍永出密意説故。有餘於此作是
釋言。出離色經意作是説。欲界繋法色界中
無。色界繋法無色界無。非無色中全無有色。
但遮色界説出離言。或此契經意作是説。由
色界繋智出離欲界繋惑。無色界繋智出離
色界繋惑。非無色中全無有色。但遮色惑説
出離言。又若經言出離諸色名無色界。即謂
彼界都無有色。如是無色出離色界非色法
故。彼界亦應無非色法。或如有非色。色法亦
應有。非無色中有色界繋色及非色。然經但
説出離色言。故知不依總出色界名爲無色。
唯依離色説無色言。又如色界出離諸欲。諸
欲種類色界都無。非色界中無色種類。如是
無色界出離諸色。諸色種類無色界都無。非
無色界中無無色種類。又如滅界出離有爲。
滅界都無諸有爲法。如是無色界既出離諸
色。亦應諸色彼界都無。又無色中決定無色。
契經説彼除色想故。謂無色界斷縁色貪。故
説名爲除去色想。若許彼界猶有諸色。於彼
界色既未離貪。不應説爲除去色想。雖有餘
部作如是言。非約色身言彼有色。以契經説
離色染時。心於五界已得離染。唯於識界未
得離染。故知無色定無色身。然有無漏隨心
轉色。此但有虚言。彼無大種故。非無大種可
有造色。無漏律儀隨身生處。所有大種爲能
生因。有漏造色則不如是。勿有界地相雜過
故。無漏不然。隨身大造。彼無身故。無無漏
色。又隨轉色彼界定無。以契經言彼有受類
乃至識類。不言有色。若有色者應作是説。彼
有色類如靜慮中。又無色界決定無色。以契
經言無色解脱。最爲寂靜超諸色故。非無色
界有不超色。爲簡異彼説超色言。但爲顯
成諸無色地。乃至細色亦決定無。是故説彼
超過諸色。若謂所説超諸色言。依超麁色密
意説者。此亦非理。説一切故。謂契經説。無色
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乃至廣説。若謂無
色實有色者。彼色自相定應可知。如何可言
超色想等。故無色界細色亦無。教理極成不
可傾動。如是已釋無色總名。何故別名空無
邊等。且前三種名從加行。修加行位思無邊
空。及無邊識無所有故。若由勝解思惟無邊。
空加行所成。名空無邊處。謂若有法雖與色
倶。而其自體不依屬色。諸有於色求出離者。
必應最初思惟彼法。謂虚空體雖與色倶。而
待色無方得顯了。外法所攝其相無邊。思惟
彼時易能離色。故加行位思惟虚空。成時隨
應亦縁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有餘師説。
初離色地創違色故假立空名。有餘復言。諸
觀行者由解脱色。即於此地受等蘊中。多住
空想。依此建立空無邊名。若由勝解思惟無
邊識加行所成。名識無邊處。謂於純淨六種
識身。能了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由假想
力思惟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爲先所成。
隨其所應亦縁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有
餘師言。由意樂故及等流故。建立此名。謂瑜
伽師將入此定。先起意樂縁無邊識。從此定
出起此等流識相。最爲可欣樂故。將入已出
倶縁識境。若由勝解捨一切所有加行所成。
名無所有處。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爲欲厭捨
起此加行。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此中不
復樂作無邊行相。心於所縁捨諸所有。寂然
住故。由想昧劣立第四名。謂此地中想不明
勝。如無想故得非想名。而想非全無故名非
非想。此地猶有昧劣想故。此言顯示有頂地
想。非如下七地故得非想名。非如三無心故
名非非想。豈不有頂加行位中。諸瑜伽師。亦
作是念。諸想如病如箭如癰。無想天中如癡
如闇。唯有非想非非想天。與上相違寂靜美
妙。寧此不就加行立名。理實應然。以觀行者
必先厭想。及無想故。然或有問行者何縁修
加行時作如是念。必應擧此爲酬問因。故
説立名由想昧劣。此四無色皆言處者。以是
諸有生長處故。謂此四處爲有無有。生長種
種業煩惱故。爲破妄計彼是涅槃。故佛説爲
生長有處。已辯無色。等至云何。頌曰
    此本等至八 前七各有三
    謂味淨無漏 後味淨二種
    味謂愛相應 淨謂世間善
    此即所味著 無漏謂出世
論曰。此上所辯靜慮無色。根本等至總有八
種。於中前七各具有三。有頂等至唯有二種。
此地昧劣無無漏故。初味等至謂愛相應。愛
能味著故名爲味。彼相應故此得味名。愛相
應言依自性説。此以等持爲自性故。若并助
伴應作是言。愛倶品法名味等至。此但取愛
一果品法。淨等至名目世善定。離惑垢故與
無貪等。諸白淨法共相應故。此是善故與味
有殊。是有漏故與無漏別。此即是前所味著
境。此無間滅彼味定生。縁過去淨深生味著。
爾時雖名出所味定。於能味定得名爲入。諸
從定出總有五種。一出地。二出刹那。三出行
相。四出所縁。五出種類。從初靜慮入第二等。
名爲出地。於同一地行相所縁。相續轉位前
念無間入於後念。名出刹那。從無常行相入
苦行相等。名出行相。從縁色蘊入縁受等。名
出所縁。從有漏入無漏。從不染汚入染汚等。
名出種類。依出種類此中説言。從所味出入
能味定。豈不二言更相違反。能味是愛非所
入定。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
定。無相違過。現見相應隨擧一名説倶品故。
勸長者作意記別。互相雜故倶得二名。由
愛相應等持名味。等持力故愛得定名。故無
二言更相違過。有説定愛相續現前。諸後刹
那縁前爲境。所味即是前滅刹那。後生刹那
説名能味。此能味愛現在前時。縁過去境不
縁現在。自性相應及倶有法。以必不觀自性
等故。不縁未來未曾領故。於所縁境專注不
移。方名爲定。愛相應定亦專一境。故得定名。
餘惑相應則不如是。謂餘煩惱於自所縁。不
能令心專注如愛。故三摩地若與愛倶。專注
一縁與善相似。無漏定者。謂出世定。愛不縁
故非所味著。如是所説八等至中。靜慮攝支
非諸無色。以諸無色極寂靜故。謂瑜伽師樂
修善品。若於廣大功徳聚中。別建立支精勤
修習。若諸無色寂靜増故。心心所法昧劣而
轉。是故於彼不建立支。或彼地中等持偏勝。
非一偏勝可立支名。要多法増方名支故。由
此靜慮獨得立支。定慧均行多法増故。由此
近分亦不立支。色近分中唯慧増故。有餘師
説。若諸地中有別心所。無餘斷滅方於此地
立支非餘。初靜慮中憂苦斷滅。第二靜慮尋
伺無餘。第三滅喜。第四斷樂。無色地中雖總
滅。而無隨地無餘斷滅。此釋未能遣他疑
問。何縁唯此方建立支。是故應如前釋爲善。
於四靜慮各有幾支。頌曰
    靜慮初五支 尋伺喜樂定
    第二有四支 内淨喜樂定
    第三具五支 捨念慧樂定
    第四有四支 捨念中受定
論曰。唯淨無漏四靜慮中。初具五支。一尋。
二伺。三喜。四樂。五心一境性。心一境性是定
異名。定與等持體同名異。故言定者即勝等
持。此中説爲心一境性。第二靜慮唯有四支。
一内等淨。二喜。三樂。四心一境性。第三靜慮
具有五支。一行捨。二正念。三正慧。四受樂。
五心一境性。第四靜慮唯有四支。一行捨清
淨。二念清淨。三非苦樂受。四心一境性。何縁
初三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唯各四支。各唯爾
所堪立支故。或由欲界多諸惡法及妙五欲
難斷難捨。第二靜慮有重地喜。其相動踊喜
中之極。引五部愛難捨難斷。爲對治彼故初
三各五支。初三不然故餘各四。或爲隨順超
等至法。謂最初起超等至時。入異類難入同
類易。然超等至初起位中。或從初入三。或從
二入四。故二第四各唯四支。初及第三各具
有五。後起則易故上無支。靜慮支名既有十
八。於中實事總有幾種。頌曰
    此實事十一 初二樂輕安
    内淨即信根 喜即是喜受
論曰。此支實事唯有十一。謂初五支即五實
事。第二靜慮三支如前。増内淨支足前爲六。
第三靜慮等持如前。増餘四支足前爲十。第
四靜慮三支如前。増非苦樂支足前爲十一。
何縁心等非靜慮支。此應准前菩提分辯。有
異彼者今略分別。受中立三非憂苦者。憂苦
唯是欲界攝故。三受隨地爲利益支。順定用
強故皆支攝。何縁精進非靜慮支。諸靜慮支
順自地勝。精進順上故不立支。或靜慮支適
分安樂。精進求勝策勵疲苦。尋伺二種能助
等持。制策於心令離麁細。對治欲惡故並立
支。何縁無表非靜慮支。諸靜慮支助定住境。
彼不縁境故不立支。故靜慮支隨地差別。雖
有十八。而於實事種類中求應唯九種。然受
相異故分十一。由此故説有是初支。非第二
支。應作四句。第一句謂尋伺。第二句謂内淨。
第三句謂喜樂等持。第四句謂除前餘法。餘
支相對如理應思。此中支名爲目何義。目顯
成義。何所顯成。謂顯成此是初靜慮。乃至此
是第四靜慮。或此支名目隨順義。如拘櫞等
名爲飮支。謂十八支各順自地。或資具義
説名爲支。如祠祀支即牛馬等。謂尋伺等展
轉相資。毘婆沙師顯靜慮地等持最勝。故作
是説。三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尋伺等是靜
慮支非靜慮。寧知靜慮地等持最勝耶。以契
經中作如是説。於四靜慮應知定根。然於相
成及相防護。義相似故作如是言。如四支
軍。亦無有失。如王與衆雖互相資。而於其中
王最爲勝。豈不三定樂體是同。則靜慮支應
無十一。第三定樂以受爲體。初二靜慮樂即
輕安。故靜慮支實有十一。輕安行捨遍四靜
慮。何縁初二唯立輕安。後二地中唯立行捨。
以此於彼偏隨順故。謂欲界中有諸惡法。初
靜慮地有尋伺想。能逼惱心猶如毒箭。初二
離彼故輕安増。第二靜慮喜極動涌。第三
靜慮樂受極増。二倶能爲愛勝生處。三四棄
彼故行捨増。或欲及初有色根識。所引麁重
甚於餘地。初二離彼故輕安増。三四地中離
麁重遠。寂靜轉勝故行捨増。謂輕安樂如初
捨擔。若更易地氣分微薄。故唯初二建立輕
安。三四地中任運而轉。寂靜轉勝故立行捨。
或初二定有輕安縁。喜與輕安爲勝縁故。如
契經説。喜故輕安。三四定中無喜縁故。輕
安微劣。不立爲支。行捨輕安互相覆蔽。若處
有一第二便無。輕安治沈其相飄擧。行捨治
掉其相寂止。故安與捨互相覆蔽。何理爲證
知三樂支。二是輕安第三是受。已説於彼偏
隨順故。謂第三定樂非輕安。安非彼支。次前
已説。初二定樂必非樂受。是身心受倶非理
故。謂初二樂必非身受。正在定中無五識故
亦非心受。應即喜故要離喜愛。餘地心悦方
可異前立爲樂受。喜即喜受。於一心中二受
倶行。不應理故。若謂喜樂更互現起。無斯過
者。理亦不然。説具五支及四支故。若謂五四
約容有説。不必倶行。亦不應理。應有有尋無
伺定故。然經但説有三等持。有尋有伺乃至
廣説。若靜慮支非必倶起。何縁不説有有尋
無伺定。又於欲界初靜慮中。亦應具有三三
摩地。是則違害契經所言。經主此中假引他
説。謂定無有心受樂根。三靜慮中説樂支者。
皆是身受所攝樂故。若爾便害契經所説。如
契經説。云何樂根。謂順樂觸力所引生身心
樂受。實無違害。有餘於此増益心言。餘部
經中唯説身故。何縁不謂餘部契經。有餘於
彼削除心字。以契經説第二定等。無餘識身
心一趣故。若固説彼有身受樂。與理相違。如
後當辯。雖第三定所立樂支。契經説爲身所
受樂。然不能證彼地樂根非心受攝。亦説離
生喜是身所證故。豈可由此便執喜根非心
受攝。又非色法亦見説身。謂六觸身六受身
等。若謂無色説名爲身。無有身前不標名者。
此非決定無色界中説身見故。又見於彼説
身壞故。又説彼身下劣生故。又見經説此非
汝身。亦非餘身。謂六觸處故。又色身前亦標
別名故。如契經説。所有色身。故身前名有
無不定。故知於此説意爲身。此説身名爲有
何徳。爲顯彼樂受自内所證故。謂彼地樂非
所依縁。所能顯了唯自内證。此則顯彼樂受
中極。亦見於自説以身聲如説。由身證甘露
界。則是自證甘露界義。或爲顯示如是樂受。
相似先時由身所證。非似下地心所證者。爲
欲簡別下心所證。故説彼爲身所受樂。或爲
顯示一切樂根。無不依止依色身識。由此已
顯輕安樂中亦有依止依非色識。則説彼樂
一切地有。由是理趣此契經中。不分明説爲
意身所受樂。又若説意言有非受過故。謂若
説爲意所受樂。便謂此樂是境界受。然此不
顯第三定樂。爲意所縁名境界受。但爲顯此
能領相應。自所隨觸名自性受。是故於此不
説意言。然爲遣疑不總相説。若但總説所受
樂者。便疑此樂受爲境爲現前。若標身言便
無此惑。由有此徳故應説身。又有樂根是心
受攝。以經言我説入第三靜慮。具足住修習
樂。又説修習此樂受時。於樂隨増貪隨眠斷。
不可説此是身受樂。故不可説三靜慮中所
有樂支皆身受攝。定應信有心受樂根。又如
何知初二定樂。是身受樂非心輕安。第四靜
慮輕安倍増。而不説彼有樂支故。此前已説。
前説者何。輕安於彼不隨順故。又此輕安能
生於樂。猶如樂境亦得樂名。故有樂地方得
名樂。彼地無樂不得樂名。若爾第三定輕安
應名樂。不爾。已説不隨順故。後二靜慮所有
輕安。體雖勝前而相昧劣。由前所説多種因
縁。是故輕安在彼非樂。若初二樂即是輕
安。便與契經有相違過。如契經説。若於爾時
諸聖弟子。於離生喜身作證具足住。彼於爾
時已斷五法。修習五法皆得圓滿。廣説乃至。
何等名爲所修五法。一欣。二喜。三輕安。四樂。
五三摩地。此經輕安與樂別説。若輕安即樂
如何説有五。無違經過。由此經中所説樂言
是樂根故。非此經内立靜慮支。總説能修初
定五法。又我宗不説輕安即樂根。但説輕安
是樂因故。於初二定立爲樂支。如此所言於
義何失。以於一切佛聖教中。非唯樂受説名
爲樂。見有餘法亦名樂故。謂契經言。樂有三
種。一者斷樂。二者離樂。三者滅樂。又契經
言。樂有五種。一出家樂。二遠離樂。三寂靜
樂。四菩提樂。五涅槃樂。有如是等衆多契經。
所説樂名目種種法。是故若説初二靜慮樂
根爲支。便違正理。若説初二所有樂支即是
輕安。無所違害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十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十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定品第八之二
我宗定説。初二靜慮樂根爲支。違何正理。汝
執身受方有樂根。非諸定中可起身識。豈不
與此正理相違。此亦無違。以我宗許正在定
位。由勝定力起順樂受。妙輕安風遍觸於身
發身識故。如是救義未離前失。但起身識非
在定故。謂我宗亦許正在定位。有離生喜樂
所引極微遍在身中。如團中膩力能對治諸
煩惱品。身之麁重攝益於身。亦説名爲無惱
害樂。然不許此在定位中。能觸動身發生身
識。此等持果如是生時。有力能令等持堅住。
故此妙觸起不唐捐。若此位中容起身識。外
散亂故應壞等持。若謂此風從勝定起。引内
身樂順起等持。故身*識生無壞定失。亦不應
理。雖順等持而身識生便非定故。正在定位
有與定相違。不定識生如何不壞定。縱順定
故非永退失。然散心生寧非出定。非起順定
加行散心。已得名爲正住定位。是故身識現
在前時。理應名爲已從定出。既爾寧説是靜
慮支。又此樂生應名定刺。由此樂受身識倶
生。間雜定心令不續故。又以欲界身根爲依。
理不應生色界觸識。故不可説身在欲界。身
識倶受領色界中靜慮所生妙輕安觸。若謂
此觸依内起故。容依欲身發生彼識。此但
有語無理教故。謂何理教證依欲身取色輕
安非所餘觸。故彼所執違越理教。唯對法宗
所説無失。上座於此作如是言。如何得知輕
安名樂。無少聖教於輕安體立以樂名。又見
於此餘説名樂。於義無益故。若輕安體應説
輕安名。非説輕安有無樂過。經説輕安是樂
因故。如契經説。心喜故身輕安。輕安故身受
樂。是故知樂非即輕安。破此同前經主所引。
然彼所説。若是輕安體應説輕安名。此説非
理。爲避靜慮支不易説過故。勿説初靜慮離
生喜輕安。又此義中輕安名樂。於義有益。下
苦所惱。爲令欣求上地生故。謂一切地皆有
輕安。如何令知上地皆樂。發勤精進離下地
染。故於輕安體假立以樂名。於此義中深成
有益。雖輕安樂遍一切地。而今於此靜慮支
中。唯樂果因方説名樂。第二靜慮雖無樂根。
而説彼輕安爲樂果因者。以樂根喜根倶説
名樂故。言輕安故身受樂者。彌證輕安得名
爲樂。以輕安起能治身中惛沈品麁重性。令
身輕妙安隱受樂。除此樂外必定無餘。是尸
羅等次第所得。故對法宗所説無過。今應思
擇。第三定中。意地悦受既得喜相。應名爲
喜。何故名樂。此名爲樂亦有所因。以諸喜根
不寂靜故。謂喜動涌擾亂定心。如水波濤涌
泛漂激。初二靜慮意地悦受。有如是相故得
喜名。第三定中此心悦受。其相沈靜轉得樂
名。故此定中捨用増上。棄捨喜故立行捨支。
第四定中復棄捨樂。故彼行捨得名清淨。何
縁念慧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靜慮。慧在
第三定方得立爲支。隨其所應偏隨順故。謂
喜與樂於三有中。是諸有情極所耽味。第三
靜慮所味中極。有生死中最勝樂故。理應立
慧觀察厭捨。若無慧者自地善根尚不能成。
況進求勝。爲治如是自地過失。第三靜慮立
慧爲支。餘地不然故不立慧。第二靜慮有最
勝喜。輕躁嬈亂如邏刹私。第三定中有最勝
樂。如天妙欲極爲難捨。第三四定由行捨支。
隨其所應。雖已棄捨而恐退起立念遮防。餘
地不然故不立念。然第三念勢用堅強。非唯
助捨亦能助慧。通能防備自他地失。第四不
爾。無自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或初二定
尋喜飄動。雖有念慧防照用微。第四定中二
捨所蔽。順無明故慧用不増。故慧唯三。念通
上二。或第三定樂過甚微。不立慧支。無能照
察。若不照察則無厭求自地過患上地功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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