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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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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纔生已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
初主因等故。既見後有盡。知前念念滅。若謂
不然。世現見故。謂世現見。薪等先有。由後與
火客因合時。便致滅無。不復見故。定無餘量。
過現量者。故非諸法滅皆不待客因。豈不應
如鈴聲燈焔。如彼聲焔。雖離手風刹那刹那
由主因滅而手風合餘不更生後聲焔無不復
可取。如是薪等。由主滅因。令念念滅。後與火
合。便於滅位。不爲餘因。以後不生。不復可
取。是故此義。由比量成。非現量得。何謂比
量。謂應如生無無因故。以有爲法不見不待
客主二因。而得生者。謂羯剌藍。牙牆識等。必
待精血水土根等外縁資助。然後得生。若待
客因薪等滅者。則有爲法。應並如生要待客
因然後得滅。而世現見。覺焔音聲。不待客因。
主因滅。故一切行滅。皆不待客因。是故
諸有爲。纔生已即滅。滅因常合。故刹那滅義
成。有執覺聲前因後滅。有執燈焔滅亦住無
爲因。有執焔滅時。由法非法力。彼皆非理。所
以者何。法未已生。無功能故。然不應説二不
倶故。以如是難。招他責言。雖二不並。而許前
法爲後生因。雖二不倶如何不許前因後滅。
唯現有論理應答言。前爲後生因。以現有體
故。未來體未有。寧爲前滅因。故彼立因。應如
此説。又最後滅。復由何因。住無爲因。亦不應
理。以無體法不成因故。法與非法。亦非滅因。
見空窟中。有焔轉故。又於一切有爲法中。皆
可計度。有此因故。應不更待火等滅因。是故
不應執此因義。又若薪等滅。火合爲因。於熟
變生中。有下中上。應生因體即成滅因。所以
者何。謂由火合。能令薪等有熟變生。中上熟
生。下中熟滅。即生因體。應成滅因。然理不應
因彼此有。即復因彼此法成無。若謂焔生不
停住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體類不殊。無決
定理。能爲生滅二種因故。且於火焔差別生
中。容計能生能滅因異。於灰雪酢日地水
合。能令薪等熟變生中。如何計度生滅因異。
若爾現見煎水減盡。火合於中爲何所作。由
客火合。主火界増。如如火界漸漸増長。如是
如是。能令水聚漸爲後位微劣水因。以火與
水性相違故。乃至最後位更不能生後。是名
火合於中所作。故諸法滅。不待客因。但由主
因。令諸法滅。由如是理。證刹那滅義成。是故
知身定無行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四之二
於正法内。有作是言。身及山等。久住不滅。
故契經説。或有一類。身住十年。乃至廣説。又
説七日羯剌藍住。又説持地住經一劫。由此
知身可得久住。故有行動。爲表理成。此義不
然。且彼亦許諸心心所有刹那滅。由此可證
彼所不許。身及山等刹那滅義。應作是言。身
刹那滅。見隨心等。有轉變故。謂見身相。於起
苦樂貪瞋等時。隨心等轉。既隨心等。念念滅
法。身有轉變。故刹那滅義成。又身與心等安
危故。謂身既是刹那滅心所執受故。必安危
等。以身有識續住多時。識若離身。即便爛
壞。既與刹那滅心等安危故。身應如心必刹
那滅。又身如識而宣説故。謂契經言。是心意
識。刹那臘縛牟呼栗多。別異而生。別異而
滅。又契經説。身於彼彼刹那等位。衰老枯
竭。又契經言。苾芻諸行。無有住止。速歸壞
滅。又言苾芻諸行如幻。或増或減。暫住即滅。
又契經説。摩納縛迦。從入胎夜。乃至衰老。恒
速逝往。無住無迴。由此等經證知。諸行皆刹
那滅。無久住理。而言住者。但約諸行相似相
續。假説無違。亦有契經説心有住。如言心
住不可移轉。又經説。心從初靜慮。移入第
二靜慮等中。又説心調便能住上。又於苦
等生已相續多時住中。假説故受。又彼雖許
月輪劫住而假説新非假説中即可決定執爲
實有。又相有別體異義成。非一體中相可有
別。現見異體相方別故。如牛有垂&T058269;。馬有旋
毛等。於一相續。相既有殊。由此證知。體必有
異。乳酪顯色。雖復相同。倶行別故。必有異
體。謂二顯色。甘酢味倶。故體必應前後各
別。身亦應爾。既前後位。相有不同。由此比
知。擧體界聚。前後各別。故刹那滅。其理極
成。既一切行。皆刹那滅。如何業果。感赴理
成。如何不成。不相及故。謂曾未見種體已
滅。猶能生芽。亦非所許。然非諸業如種生芽。
於正滅時。與異熟果。又非無法可能爲因。是
故應無業果感赴。是彼宗過。何謂彼宗。謂譬
喩宗。故彼宗説。如外種果感赴理成。如是應
知業果感赴。謂如外種。由遇別縁。爲親傳因。
感果已滅。由此後位遂起根芽莖枝葉等。諸
異相法。體雖不住。而相續轉。於最後位。復遇
別縁。方能爲因。生於自果。如是諸業。於相續
中。爲親傳因。感果已滅。由此於後自相續中。
有分位別異相法起。體雖不住而相續轉。於
最後位。復遇別縁。方能爲因。生於自果。雖
彼外種非親爲因令自果生。然由展轉如是
諸業。亦非親爲因令自果生。然由展轉力内
外因果相續理同。外謂種根芽等。不斷名爲
相續。内法相續。謂前後心。恒無間斷。故無外
道所難過失。今詳彼釋一切可然。謂若唯言
現在有者。可有相續展轉理成。然理不成。故
唯有語。彼不成理。餘處已説。設許相續展轉
理成。彼不應如種果道理。現見種等。展轉相
續。必無間絶。方能生果。心能生果。相續有
間。故種果喩。於彼所宗業果感赴無能證力
以入無想二無心定。心等不行。如前已辯。又
説意行此中滅故。非至果生一業相續恒無
間斷。彼宗唯許思是實業。此即意行増長功
能。隨界習氣種子論等。餘處已遮。故外難言。
無譬喩者所説業果。猶如種果感赴道理。是
爲正難。阿毘達磨。無心位中。説異熟因相
續無斷。得體實有。先已成立。即説此得。爲相
續體。若謂得體與業果別。不應説爲業相續
者。此難非理。一身果故。身與相續。是一義
故。又如業種。業得亦然。故業相續。無有間
斷。是故我宗業果感赴。同於種果。無理能遮。
雖諸業得有間斷者。如已滅種。作用雖滅。而
有少分與果功能。由此後時。能與自果。業
亦應爾。故對法宗。無同彼宗過所隨失。後
當成立已滅猶有。若謂雖爾仍有異作異受
果失。不許有一能作受者。體常住故。此難
不然。異有二故。觀理者説。異有二種。一者各
別相續名異。二一相續體別名異。若別相續
所造業因。果必不應餘相續受。若一相續所
造業因。其果何妨此相續受。豈如異相續無
造受能則一相續中亦無造受。若謂各別相
續名異。與一相續體別名異。異無別故。如彼
此無造受義者。亦不應理。因果相屬。不相屬
故。猶如稻種望稻麥芽。豈由稻種望稻麥芽。
二種體異無差別故。即令稻種望稻麥芽。同
是相屬。或不相屬。雖彼稻種望稻麥芽。體異
無別。而望稻芽。因果相屬。非望麥芽。如是
自他相續前後。有屬不屬。差別理成。故一相
續中。無異作受失。又種果異。種滅經久。而
見與果。於理無遮。業果亦然。雖異何咎。又一
相續。異時爲因。異時與果。許無過失。若異相
續。異時爲因。異時與果。便許有失。如是豈不
一異相續。因果有無。分明有異。又如燒村火
焔相續。謂如有一欲燎他村。持火燒他草室
少分火焔相續。乃至總燒擧村屋宇。並成灰
燼。村人擒獲捶撻令陪。彼自雪言。我持少火。
燒少舍已。我火即滅。故我但應陪一握草。彼
如是自雪。豈成無過人。智者應知。遍燒村火。
皆從初火相續而生。是故彼人。有遍燒過。如
是諸蘊相續轉變。所生諸果。應知皆是初蘊
爲因。展轉而起。是故諸業。與所依蘊。雖久謝
滅。而於後蘊。彼果得生。亦無有失。現見因
已滅。果法得生故。如何不見種芽等然。且
見世間枸櫞酢味。相續轉變至果熟時。酢因
雖無有酢果起。應知業果理亦應然。刹那滅
義成。有業果感赴。是故善説一切有爲有刹
那故。必無行動。若爾何故現見世間。有時
身形行動可得。欲等縁力。能使身形無間異
方展轉生起。不審察者。起増上慢。謂有實行。
現前可取。現見不取。月輪駃行。有時由雲。餘
方疾起便起増上慢。謂見月駃行。如是世間
身急迴轉。謂諸住物。皆急返旋。是故有爲皆
無行動。無行動故。所説身表。是形差別。其理
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不住等流大種果。別
類形色。不待餘顯色爲眼識生因。能蔽異熟
生所長養形色。如是形色。名爲身表。非由
如是善等性故。令異熟生所長養斷。如天眼
耳現在前時。餘眼耳根相續無斷。諸別計有
加行心生。於身聚中勢力差別。爲身無間異
方生因。即此生因。名爲身表。若爾身表。應非
眼見。勢力差別即是風故。然經主言。形非實
有。謂顯色聚。一方多生。即於其中。假立長
色。待此長色。於餘色聚一面少中。假立短
色。於四方面並多生中。假立方色。於一切處
遍滿生中。假立圓色。所餘形色。隨應當知。如
見火&T024801;於一方面無間速運。便謂爲長。見彼
周旋。謂爲圓色。故形無實別類色體。若謂實
有別類形色。則應一色二根所取。謂於色聚
長等差別。眼見身觸。倶能了知。由此應成二
根取過。理無色處二根所取。然如依觸取長
等相。如是依顯。能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
故。若一方面。唯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
別。既有長白二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
色。現見有觸同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
別。如堅與冷。或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
取。而了相異。故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
微。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
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
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
見空中光明等色。若即顯色説名爲形。無分
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
&T024801;喩。於證無能。餘處極成可假説故。謂
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多
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由是故
於火&T024801;等色。異時別處。無間轉中。計度立
爲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倶不極成。
而可假立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但爲意
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縁境界。如
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布。説
爲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取。如
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短等。不如
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於彼位。或次後
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要於一面多觸生中。
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能比度。知觸倶行。
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是相状差別形色。如
見火色及臭花香。能憶倶行火觸花色。現見
眼識隨其所應。有於一時形顯倶了。意識分
別。前後無定。以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縁境故。
意識分別。時差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
亦非觸。寧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
根取。經主於此。復作是言。諸有二法。定不相
離。故因取一可得念餘。無觸與形定不相離。
如何取觸能定憶形。此亦非理。現見世間。諸
觸聚中。有形定故。謂形於觸。雖無定者。而於
一面多觸生中。定有長色。於一切處。觸遍生
中。定有圓色。如是等類。隨應當知。故觸於
形。有決定者。非觸於顯有定如形。可了觸時。
能憶形色。以無有觸如是安布。於如是顯
決定如形。又眼喉中。亦得烟觸。或時以鼻嗅
彼烟香。因此了知烟中顯色。亦應顯色二根
所取。非實物有。又此與彼。義應同故。謂煖觸
於色及白色於香亦無有定。如形於觸不應
因彼火色花香。便能念知火觸花色故。非由
此能遮遣形異於顯色別有體義。復有因證
形非實有。以諸所有有對實色必應有實別
類極微。然無極微名爲長等。故即多物如是
安布。差別相中。假立長等。豈不已説。即形極
微。如是安布。眼識所得。積集差別。假立長
等。雖説有此是朋黨言。形色極微。非極成故。
謂若形色。有別極微。自相極成。可得積集。如
是安布以爲長等。然非形色有別極微。自相
極成。如諸顯色。云何得有積集安布。如何具
壽。許有極成顯色極微。非形細分。如諸顯
色。一一極微。無獨起理。設有獨起。以極細
故。非眼所得。於積集時。眼可得故。證知定
有顯色極微。形色極微。亦應如是。寧獨不許
自相極成。諸有對色。所積集處。皆決定有。極
微可得。既於聚色差別生中。有形覺生。不待
於顯。如不待餘。顯有餘顯覺生。是故定應別
有如種。能成長等。形色極微。諸顯極微。有質
礙故。即應積集假立長等。此亦非理。香等極
微。亦應積集爲長等故。以彼香等。所有極微。
亦有質礙。唯據處所。不相容納。名質礙故。若
謂香等所有極微非有見故。無同彼失。則諸
顯色。所有極微。亦非形故。豈成長等。如何知
顯微體非形。如前已説。了相異故。不待顯色。
形覺生故。或有顯聚。不見形故。非體是形有
多積集。無障有眼。可不見形。是故應知。異於
顯色。有色處攝。形色極微。由此集成長等假
色。故形細分。非不極成。云何是形而無細分。
極微無分。應體非形。若爾亦應疑於顯色。如
何顯色。體是有對。而可許有。無分極微。於諸
無分受等諸法。未曾見有。名顯等故。如顯極
微顯相非有。如是亦有形色極微。而無形相。
違何至理。夫顯相者。謂能顯示青白等性。非
顯極微。能有所顯。故無顯相。若異顯色。實有
形者。應如青黄了然知異。雖各實有。而法性
然。故不可知了然有異如雜餘色見影光等。
謂影光等。與地等合。雜生識故。別相難知。然
其實體。非無有異。夜於粉壁。有淨月明。明白
相資。二倶顯著。體既有異。何不智愚並能了
然知其相別。如彼理趣。形顯亦然。若顯與形。
相雜難了。應以正理勤求別相。雖與顯色相
雜而生。然於其邊。能爲壃界。攝持顯色。是謂
爲形故破青丸顯存形壞。謂圓形色但居其
邊。故破青丸。圓形即滅。然青顯色。遍在丸
中。故壞圓形。青顯猶在。或形色體。非顯體
故。不如青黄別相易了。又諸顯色。是顯體故。
與餘顯色。別相易知。如是形色。是形體故。與
餘形色。別相易了。故形異顯。自相極成。又顯
與形。雖同一聚。然其體相。決定有殊。有一壞
時。一不壞故。以相違因有差別故。非體無異。
可由相違。因有差別。有壞不壞。又於色處。有
善等別。不應顯色有善等性。如前已辯。故有
別形。若謂顯中自有差別。謂待心起或不
待心則已極成。身業實有。但於名想。少有
迷謬。然有色處。加行心生。於色聚邊。周遍
而起。能爲壃界。隔別顯色。此與顯色。非同
法故。諸對法者。立以形名。即此説爲身有表
業。縱説爲顯。或説名餘。且是極成。實有身
表。若謂業相不成就故。非實有者。理亦不然。
由此如思業相成故。又形與顯。如水地風。冷
等相殊了相異故。其體各別。何理能遮。又
形必應異於顯色。以如顯色生異類貪別。説
不淨門爲彼對治故。復有至教。證有別形。如
頌中説。有麁有細。有短有長。淨不淨等。又契
經説。顏貌端嚴。非短非長。非麁非細。非白非
黒。光潔細軟。非無別體。而可別説。又若遮遣
行動及形。汝等經部宗。立何爲身表。此中經
主。辯彼宗言。身表即形。然假非實。如是語
義。意趣難知。爲長等形是假非實。爲成長
等如種極微説名爲形。是假非實。若長等形。
是假非實。與對法者所説無違。若成長等。如
種極微。説名爲形。是假非實。則不應理。由彼
所宗以顯成形。顯非假故。顯若非實。是則經
部。同壞法論。不可與言。若意説形體不異
顯。故言非實。則異火界。無別有煖。亦應非
實。設許説言。形非異顯。如執異實顯無別有
形言形非實。如是亦應執異於假顯無別有
形以執即顯色立爲長等故。是則經部。應立
長等非實非假。如何言假。又經部宗。若執形
色有所依攬體實極微。對法諸師。亦作是説。
所起諍論。爲何所依。爲顯極微即是長等假
所攬實爲不爾耶。不爾。如前已成立故。或
於顯聚有不見有長短等形差別相故由是彼
説。成無用言。又彼立假形以爲身表。復立
何法爲身業耶。彼説業依身立爲身業。謂能
種種運動身思。依身門行。故名身業。語業
意業。隨其所應。立差別名。當知亦爾。若爾何
故契經中。説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業。
彼作是釋。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爲如
是如是所應作事。名爲思業既思惟已。起作
事思。隨前所思。作所作事。動身發語。名思已
業。此中爲攝一切業盡。爲攝少分差別業耶。
有言。此中攝一切業。有作是説。不攝無漏。此
釋非與經義相符。此中不應攝意業故。謂
爲動發身語二種。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
二種起作事思。此二倶依身語門轉。並應攝
在身語業中。既爾此中。何名意業若依身語
二門轉思。亦許一分名意業者。是則立業。有
雜亂過。縱許爲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是意
業性。亦非此中總攝諸業。以有不依身語門
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皆此經中所不攝故。
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以彼諸思非前
所説。思惟作事。二思攝故。若謂此經所説思
業。總攝一切意業皆盡。説思已業。總攝一切
依身及語二門轉思。且非此經所應説義。設
許皆是此經所説。爲欲動發身語二種。起思
惟思。何業所攝。若思業攝。理必不然。如思惟
思。依身語轉。許思業攝。餘亦應爾。則應但説
一思業言。如是亦成業雜亂失。意業亦依身
語轉故。若謂爲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此思
不依身語轉者。則爲餘境。起思惟思。彼思亦
應不依餘境。無異因故。是則意業。應不依境。
然非所許。故理不然。若謂此如依身語門。轉
名依身語非身語業者。此於意業。則應成過。
於中亦容此分別故。思已業攝。亦不應理。以
後但説思已言故。非所思事可名思惟。以義
與名不相應故。又汝經部説。諸仙人意憤殺
生。是何業攝。爲是身業。爲意業耶。然此中無
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以思惟思即
作事故。便不能離業雜亂失。又世尊言。修
苦行者。身語意業。各有別異。是故定應許此
中有。依身門轉。作事思業。由此倶時殺多生
故。又殺生業。身業攝故。是則世尊。應言身
業於諸業中。最爲大罪。是故經部。思立諸
業。復有理證。業不唯思謂纔起思。欲爲殺父
等則應已得無間罪等故。若謂得罪要須動
身。此未動身。故無失者。是則於思外有身業
理成。謂有動身。方有身業。成殺等罪。若不動
身。惡思雖起。罪未成故。豈不如執有別身業
宗。若離惡思不成無間等。如是雖許唯思是
業。若離動身不成此罪。此例非等。所以者
何。以對法宗身語二業成無間等。要由惡思。
若無惡思。此業不起故身罪業。待惡思成。唯
思業宗。説思業起。不待身語。即思生位。已成
身業。何假動身。又對法宗。由因等起。思有善
等差別性故。所起身語善等性成可言必。待
思差別故。身業方成無間罪等。非經部説。思
業起時。要待身語。方成善惡。彼許身語唯
無記故。如何可説要待動身思業方成。無間
罪等。故引此例。不遮彼失。若謂如執眼根見
宗。雖眼根生非待眼識。而見色用。待識方
成。如是唯言思是業者。不善思起。雖不待
身。而要待動身方便無間等。此亦非例。所
以者何。以識與根有倶時起。許根由識有勝
用生。故眼根生。雖不待識。而見色用。待識方
成。然彼惡思。要先生已。後時方有運動身義。
非思生位。由後動身。少令前思起差別用。又
此所救。理必不成。無法無能。令諸有法起勝
用故。復有至教。遮經部宗。安立業理。如契經
説。夜所尋思。至於晝時。由身語表。非此中説
能表謂思。餘契經中。説表即業。故餘經説。諸
愛者表體即是業。又佛教誡羅怙羅言。汝若
由身由語造業。於此所造身語業中。應當正
懃。數審觀察。非思即用身語爲體。如何可言
思所造業名由身語所造業耶。是故應知。契
經即説身語二表。爲身語業。不應如是取此
經義。此經所言。由身由語。此造業者。是由依
身及依語思所造業義。無如是義。所以者何。
曾不説故。又不遮故。謂若有經。曾作是説。依
身語思。所造諸業。名身語業。非即身語。又若
有經遮身語表。即是身語二業自性。容可於
此無差別言。准彼契經。作差別釋。然曾無處
有如是言。又我引經不違正理。故彼非理。頻
率己情。釋破諸經。令乖實義。理應名曰壞經
部師。非了義經爲定量故。又伽他説
    由内心麁惡 外動身發語
    因此能感苦 翻此便招樂
此中説思及身語表。能感愛果。非愛果義。餘
經又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一切
皆能感非愛果。感愛果者。與此相違。由此
證知。伽他中説。因身語二表。感愛非愛果。即
是經中。説身語業能感愛果非愛果。義亦不
應。謂依身語思名身語表。由彼自説形爲身
表。假非實故。然思不應是形非實。又契經説。
起迎合掌恭敬禮拜。是身表業。餘經又言。表
即是業。由此證知欲作意等。展轉所起。手等
別形。名爲身表。即是身業。故對法宗。立身語
業。符教順理。無雜亂過。由此所説四句理成。
然於此中。誦者差別。謂有誦者。作是誦言。或
有色聚。唯顯可了。謂青等影等大種造色聚。
以於其中顯色多故。餘非定取故。唯顯色可
了。空一顯者。謂見空中。蘇迷盧山。所現純
色。豈影等色。有種種顯。而但説此是一顯
耶不爾。云何。以影等色與地等顯和雜難辯。
不可別見。依不純義。説非一顯。此空界色。無
別所依。以純可見。故名一顯。或有色聚。唯形
可了。謂身表倶大造動聚。以動攝受相續法
性。假施設故。體非眞實。但身聚中心所等起
等流大造。實物聚中諸形差別。是謂身表。或
有色聚。二倶可了。謂所説餘諸形顯聚。以非
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此義中經主前難如
何。一事有二體者。此難不成。非所許故。復有
形顯。互相依屬。如説鷺非幡及幡非烏等。此
中形顯倶可了知。或有色聚。倶非可了。如香
味等。及無表聚。有餘誦者。作是誦言。或有色
聚。唯有顯等第一句者。謂明闇聚。即此差別。
説爲影光。第二句者。謂如前説。第三句者。謂
前所説二句不攝。倶色處聚。青等色聚。亦有
長等。形量差別。現可見故。第四句者。亦如前
説。豈不影等亦有形量分明可見。應名倶有。
彼言影等聚中無形。以虚散故。餘極礙物。來
入其中。彼不壞故。現見世間。和集極礙。有形
色聚。餘極礙物。來入其中。彼便損壞。影等聚
不爾。故於中無形。又諸和集極礙色聚。有形
極微。周匝安布。由如是聚形所攝持。便有分
限。孔隙可得。非於影等諸色聚邊。有形攝
持。如和集等。以不見有自動搖故。然有長等
形量分明現可得者。隨本質故。若爾應無鏡
等中像。所以然者。如影無形。隨本質故。而形
可得。如是諸像。應無顯色。隨本質故。顯色可
知。又像應非形色爲體。雖見有高下。而如畫
無故。如隨本質及隨所依。形色雖無。而現
似有。顯亦應爾似有實無。是則像非形亦非
顯爲體非像顯色如影形無諸像所隨。不決
定故。以像隨質及所依故。謂像形顯。或時隨
所依。或時隨本質。而顯現故。影顯曾無隨本
質理。形亦無有隨所依義。此所住處。名曰所
依。故像與影。無有同義。若謂像與影隨義同
故。像應無體者。理亦不然。隨義雖同。而見別
故。謂像影形。雖同隨質。而像隨質。亦有高
下。影唯隨質。有麁分量。於麁分量。隨義雖
同。而像隨質分量決定。影非決定與質量同。
或大或小。或時等故。由此像與影隨義雖同
而但影無形非像無顯。若顯亦無則無隨故。
謂於影色有顯自成。此影既用顯色爲體。説
形隨質可無有過。像體既非形。若亦非顯者。
則無像體。如何可説像隨本質。或隨所依
故。像定應唯顯爲體形色分齊。必依極礙。
顯色分齊。唯依顯相。是故影像畫等無形。由
此已遮像形同難。以彼形相隨義雖同然
高下形可取而非有。前已説形色亦比量取
故。形色於中非如所取。取不定故。可謂爲無
顯色於中取無不定。同餘顯取故。像唯顯爲
體。若爾應如影像形色隨義雖別而無義等。
如是像顯及與影形。隨義雖別應無義等。此
例不然。前已説故。謂像若無顯隨義亦應無。
又汝何縁不作是取。如影與像形隨雖同。而
於隨中非無差別。如是像顯及與影形。隨義
雖同。而有無別。豈不於此應設難言。如影等
中。雖無形色。而於顯色。現有分量。如是亦應
於諸和集極礙色聚唯顯無形。此難不然。若
諸和集極礙色聚。亦無有形影像應無分量
可取。於彩畫等。諸工巧人。以餘顯色。間雜
餘顯。摸倣本質。高下等形。實於其中。無高
下等。若諸和集。極礙色聚。亦無實形。唯有顯
者。應如畫等藉餘顯色間餘顯色。状似有形。
而實於中無高下等。然諸和集極礙色聚。不
待餘顯間餘顯色。自有高下等實形量可取。
由此證知。諸極礙聚。異諸顯色。別有實形。由
此能令影像畫等雖無形色而似有形。是故
彼言非爲正難。豈不如從非形爲體像爲其
質所生別像。雖現可取。而無實形。如是應從
非形爲體。諸極礙聚。有影像生。有顯無形。然
形可取。此亦非理。隨本質形。所起像顯。似
有形故。從此所生像亦似有。形量可得。理必
應然。從無形質所起像顯所生別像。唯顯無
形。故像無形。唯顯爲體。即由如是問答分別。
已遣執像影爲體論。以像與影非同法故。像
如本質。有種種相。影即不然。故非同法。又諸
影起。由障光明。光明有處。必無有影。像則不
爾。故非同法。又見諸像入水鏡中。見影不然。
故非同法。又非因影別有影生。像能爲因生
於別像。故像與影。定非同法。又影不隨質有
高下。像則不爾。故非同法。是故不應執像即
影。然初誦者。作如是言。影等聚中。非無形
色。以顯増故。唯顯可了然諸形色。略有二
種。一者謂在和集顯色極礙聚邊。周匝安布。
二者謂在和集顯色無礙聚邊。周匝安布。唯
在和集極礙聚邊。形之差別。是名身表。故於
此中。無所説過。已辯身表業語表業。云何謂
即言聲名語表業。何故語表體即語言。身表
意業非即身意。以離語言無別聲能。表離身
及意有色表思業故立。身業名從所依。語業
約自性。意業隨等起。由此於中無相違過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辨業品第四之三
如是已辨二表業相。無表業相。初品已*辨。
然經部言。此亦非實。由先誓限。唯不作故。彼
亦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
又諸無表無色相故。如是諸因。皆不應理。且
非唯不作即名無表業。以無表業待勝縁故。
謂唯不作。於立誓先與立誓後。無差別故。未
立誓位。不作已成。復立誓限。便爲無用。若謂
不作要待勝縁方可得成。律儀性者。是則應
許有別法生。現見世間。待勝縁合。必有有
體別法生故。若謂立誓故得阿世耶。應責阿
世耶名何所目。謂心心所法。如是差別轉。若
爾此息位。便失律儀。則應須數數重立誓受。
若謂如是不作阿世耶。於一切時恒無息故
者。彼言實爾。此體都無。無法無容有起息
故。又獨靜處立誓要期。如此阿世耶。何非
律儀性。既許此性必待勝縁。故知定應有勝
法起。謂必應有殊勝法性。待如是縁。和合方
起。非都無有殊勝法性。因廣大教。加行方得。
若異此者。是則應同諸婆羅門及離繋者。矯
設大方便。而空無所得。若謂如是立誓要期
要對衆前自顯心願。如證悔法方得成者。不
服法衣。不落鬚髮。不持應器。但對衆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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