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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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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中有支。又業爲生因。餘契經説故。所受
戒禁是有是業。後有即生。應如前際。則當生
有。應取爲縁。上座救言。此後所起。方名爲
有。用取爲縁。此救不然。有業非有。即此種
類。有業是有。此必應遭外道所魅。又應説愛。
與有爲縁。彼許有戒禁。從希望生故。由此
定知。越對法理。必無於取無過安立。今應思
擇。應諸煩惱皆是取縁。展轉相因。諸惑生故。
何故但説愛爲取縁。不可取縁説餘煩惱。夫
取縁者。謂能爲縁。令取體生。不捨所取。愛望
於取。具有二能。餘惑但能令取體起。故唯説
愛。能爲取縁。上座釋言。所以不説餘煩惱者。
理無有故。謂若離愛。現在前行我語等取。終
不行故。未了彼言。何意故説。若遮諸惑展轉
力生。是則應違聖教正理。故契經説。佛告苾
芻。愛由愛生。愛復生恚。恚由恚起。恚復生
愛。如是亦説。取爲愛縁。又契經説。愛用無
明。爲集爲因爲生爲類。前已成立。無明是取。
故亦應説。愛用取爲縁。但由前説因。是故不
説。理亦應爾。慢起無間遇恚生縁。然恚不生。
反生於愛。斯有何理。愛恚生縁。定有差別。由
是證知。愛亦縁餘惑生。故非取生但縁於愛。
而偏説者。由具二能。上座此中。妄釋經義。謂
非離愛恚得現行。未審此言。欲詮何義。豈不
愛恚不倶起故。必應離愛恚得現行。若謂恚
行必由前愛。是經義者。此但虚言。以契經言。
恚由恚起。恚復生愛。故但虚言。由是所言。理
無有故。愛必非頼餘煩惱生。取但因愛。理不
成立。是故對法所説取支。總攝諸惑。其理爲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七
如是所成。取爲縁故。馳求種種可意境時。必
定牽生。招當有業。謂由愛力。取増盛時。種種
馳求善不善境。爲得彼故。積集衆多能招後
有淨不淨業。此業生位。總名有支。應知此中
由此依此。能有當果。故立有名。上座釋言。有
謂有性。故世尊説。有謂當來後有生起。有性
即是當來世中果生起義。如是所釋。理教相
違。有應與生無差別故。當果生起。體即生支。
則縁起支。便應數減。若謂現業是有因故假
立有名。亦不應理。業體即是現有性故。業是
現有性。能爲當有因。故不可但言有因故名
有。自性是有。寧假立名。如業有爲因感異熟。
有此果有。豈假因有爲名。設許假立名。非失
有自體能有所有。倶有性故。爲證彼義。不應
引此經。由此經文有異誦者故。云何異誦。如
有誦言。有謂能令後有生起。設如彼誦。理亦
無違。此於因中。説果名故。由有體是當有起
因。假説當來後有生起。爲顯此義。故世尊説。
取縁有已。次爲顯有是生縁故説此契經。又
有於生爲因最近。故契經説。業爲生因。爲顯
業有是生近因。故於業有因上。假説果名。此
事必然。故後總結。言取縁有有縁生故。又餘
經説。佛告慶喜。招後有業。此中名有。是故上
座。所引契經。於自釋有不堪爲證。唯對法
者。所釋有名。符理順經。最爲殊勝。有有二
種。謂業異熟。今於此中。唯取業有。辯當生
果近因性故。如前異誦契經中言。有謂能令
後有生起。即如前際業説行支。今後際中。業
名爲有。此顯生死前後際同。惑業爲因。招異
熟果。上座妄執。此有支名。總攝一切有。經不
別説故。謂佛總説。有略有三。故知有支。攝一
切有。若不爾者。世尊但應説此爲行。或説爲
業。復有經證。如契經言。有謂當來後有生起。
又世尊告阿難陀言。有略有三。欲色無色。又
世尊告阿難陀言。業感當來後有名有。又契
經説。諸有若無。頗有有不。乃至廣説。故取能
作業有生因。業爲有助令生有起。是爲略述。
上座所宗。如是所言。皆非善説。雖不別説。然
應別解。如説。識等縁名色等。雖於此中總説
三界所有縁起。而許依容有説。識縁名色。名
色縁六處。如是此中。雖不別説。而應別解。謂
三界繋業。説三界有名。如是有何過。若異此
者。應攝非情。謂彼自言。若於此法。欲色無色
貪等隨増。此法如應。名三界有。非情諸法。亦
欲色界貪等隨増。以於此中不別説故。亦應
攝彼。而彼不許。故非總攝。若謂此中依無明
等有情説故。雖總説有。而不可謂亦攝非情。
豈不此中但依流轉還滅次第。及依惑業爲
因感生。次第説故。雖總説有。而隨所應。但依
不善善有漏業。説爲欲色無色三有。若此有
體如彼行支。何不如彼以行名説。前於思擇
行名義中。已辯餘無所隨義故。何不名業。爲
欲顯此感後有因。是業差別。非一切業皆後
有因。故立有名。不説爲業。又業名有。聖教極
成。如七有經説爲業有。故彼所説。不別説故。
知有支名。攝諸有者。違理教故。非爲善説。彼
所引經。應正詳辯。且初所引頗勒具那契經
中説。有謂當來後有生起。此前已釋。謂此經
文。有異誦故。及於因中。説果名故。又彼所
引。三有契經。亦不相違。總問答故。非我等説
一切取蘊不皆名有但有支内。業有勝故。唯業
得名。然彼阿難陀。總問諸有。不問有支故。佛
還總答。故彼所引。非證有支通以三界諸有
爲體。又彼所引二有契經。亦不相違。以總説
故。謂於業有異熟有中。總説有聲。倶有性故。
前三界有。總以有聲。説三界繋一切業果。今
此爲顯因果差別業與異熟。説爲別有。或三
界有。以一有聲。説無量門。諸有漏法。今此但
説感當來業。及後有果。總名爲有。或此經説。
業感當來。後有名有。此經正辯感後有業名
爲有支。如何引之。證通名有。故此文後。復作
是言。若欲界繋業有無者。頗得施設欲界有
耶。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顯要有業有方有
異熟有義。即正説有縁生謂當生位。已有身
根命根異熟説名後有。如是即以有聲説生。
非業倶行異熟名有。此於後有。無感用故。如
是聖教。順對法宗。如何引之證成彼義。又彼
所引大縁起經。諸有若無。頗有有等亦不
義。故復引來。此中世尊。爲辯行有取果與
果功能時別。言諸有若無頗有有不者。寄問
欲顯業取果時。謂若此時無現業有。必無能
引當生有義。於此文後。復作是言。諸有若無
頗有生不。此寄問顯業與果時。謂若過去業
有無者。必無生有令正起義。或此後文意顯
業有。雖取果已要未斷滅。方有與生令正起
義。若無過去業雖未斷。已滅無體。何能與生。
而今契經。作如是説。若謂猶有舊隨界故。此
但有言無作因理。故此一分經義有別。非證
要有現在業有方令現在果有亦有。現業倶
有非現業果。如何無業。彼有便無故。此經非
證有支通攝有。此中業有是能有。若異熟有
是所有。如是所有。即是當來業果生中之差
別義。此中正説。能有爲有已具成立。如前行
支。然彼復説。故取能作業有生因。業爲有助
令生有起。此非諦説。唯取諸業。爲此有支。已
於上文。數成立故。契經唯説取縁有故。唯許
業有取爲縁故。豈不上座於此義中已立有
支。唯是業有。不説取縁異熟有故。由此所説。
業爲有助。令生有起。但如童竪自室戲言。非
佛説故。業倶行有。於後果生。無感功能。前已
説故。若謂業有由異熟有助其力故爲生有
因。是則彼宗。生無色界。業有起位。都無異
熟。既無助力。應不招生。若謂爾時有異熟
界。前已破故。理亦不成。設許業有由異熟有
助其力故。爲生有因。是則有支。唯是業有。唯
此業有。用取爲縁。能作生縁其義成立。諸對
法者。亦許一切無明等位皆具五蘊。然就勝
者。以立支名。餘劣倶生。但爲助伴。故異熟
有。於有支中。非立名依。以非勝故。又彼上
座。忿嫉纒心。毀罵先賢。辯取縁有。唯顯業
有以爲有支。故自問言。契經所説。取縁有者。
何因故知。即自答言。以現見故。謂今現見。欲
取爲因。無量有情。造種種業因戒禁取。内外
道人。種種受持苦難行業。因見等取。毘婆
沙師。外道等人。起諍論業。此中彼自不説有
支。謂取爲縁。業異熟有。佛亦不説。離業有
支。故彼所言。總攝一切。有爲取縁有者。前後
相違。不順聖言。非佛弟子。如斯顯説違理教
言。著違教理。顛倒妄見。執爲眞正。異外道
宗。毘婆沙師言順教理。所有見解。符會理教。
撥爲邪妄。同諸外道。如是朋黨。讃己毀他。有
智者聞深可喘笑。是故先説。今於此中。唯取
業有。辯當生果。近因性故。理善成立。唯由業
有。從此命終。復結當生。非異熟故。正結生
有位。即立爲生支。如此生中。行爲縁故。初
結生位。名爲識支。如是來生。有爲縁故。初結
生位。名爲生支。此位此名。正所須故。謂於現
世。識用分明。未來世中。生用最顯。隨自用
顯。立以支名。或餘經中。説生苦故。爲造天
趣。後有業者。令生厭捨。故説爲生。或顯後
有業皆能招苦果。爲令不造故説爲生。由是
餘經。説生等苦畢竟寂滅名般涅槃。我不説
生名依不相應行。是故上座所設難詞。如在
空閑獨爲哀泣。又先思擇有爲相中。已遣彼
言。故不重述。此生支後至當受支。中間諸位。
總名老死。即如現在名色六處觸受四支。於
未來生如是四位。名爲老死。爲令厭捨欣當
有心。以老死名。顯當過患。若今世識。即未
來生。今識爲縁。但生名色。生應非遍爲
死縁。或老死名。非通四位。故至當受。名老死
言。應更思擇。此無有失。老死支名。定通四
位。隨容有故。説以生爲縁以一一支皆名老
死故。於老死位。説有四支顯未來生。亦如現
在。得有前後爲因果義。如何知佛以老死聲。
總説當來名色等四。佛於縁起後際果中。已
説一支。唯餘四故。如是正顯。於三生中具十
二支有輪無始。過此更説。則爲唐捐。説十二
支義圓滿故。若謂當果唯應説生於義已
説餘無用。此亦非理。若但説生。後際果中。未
遍説故。如過去世二支爲因。招現在果已圓
滿説。如是現世三支爲因。招未來果。亦應具
説。爲顯後際如前際故。若異此者。教成減失。
以不遍説後際果故。或愚者聞毘瑟笯等
天世界。若得往生。彼唯有生無老無死。聞已
造集種種邪因。如來説生皆有老死。爲遮遏
彼求生方便。故於當果。不但説生。彼上座言。
世尊非以老死聲説當來四支。以老死名無
差別故。又契經説乃至死故。彼言非理。前已
説故。謂前已説後際果中。已説一支唯餘四
故。四支雖別。老死義通。故以一名説四無失。
如是而説。顯前後際因果相應。不増不減。若
過四位。立老死支。所説便増。無所詮故。亦名
爲減。不遍説故。由是老死定攝四支。乃至死
言。亦無有失。前際業果。死爲後邊。非越四支
別有老死。後際業果。理亦應然。除初位生。
餘名老死。望終盡位。説乃至言。非謂先時不
名老死。又望定有。説乃至言。於生支後。死定
有故。由是彼説。不堪收採。何故但以有爲相
名。説後際果。不説前際。現不現見。有差別故
謂前際果。體及生等倶可現見。擧體便知。後
際二種。倶非現見。唯顯彼過。令厭息求。如
説。苾芻色生住起。應知即是苦生病住老死
起義。乃至廣説。生與老死。各説一支。顯彼功
能時分異故。或佛於此縁起義中。説世俗生
等非就勝義説。彼初起位。總説名生。終盡位
中。總説名死老。非定有然順死故。不別立支。
總名老死。或蘊増位。總説名生。蘊減位中。總
名老死。或諸愚夫所欣樂事。總名爲生。即彼
愚夫所厭離事。總名老死。故生與老死。各別
立一支。豈不亦有死縁生。何故唯説生縁死。
由決定故。作如是説。謂有死者。非定有生。諸
有生者。定有死故。若爾有生非定有老。由此
中老據世俗故。如何可説生縁老耶。以若無
生定無老故。如無雲處則定無雨。非此中生
定從死有無間而起。以有生支中有無間而
得生故。由此佛説有情縁起。具十二支。義善
成立。又諸縁起。差別説四。一者刹那。二者遠
續。三者連縛。四者分位。有餘復説。顯法功
能。此中刹那。謂因與果。倶時行世。如契經
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等。有餘師説。一刹
那中。具十二支。實有倶起。如貪倶起發業心
中。癡謂無明。思即是行。於諸境事。了別名
識。識倶三蘊。總稱名色。有色諸根。説爲六
處。識相應觸名爲觸。識相應受名爲受。貪即
是愛。與此相應。諸纒名取。所發身語二業名
有。如是諸法。起即名生。熟變名老。滅壞名
死。上座謂此非應理言。一刹那中。無因果故。
違聖教故。了義説故。謂倶生品。因果定無。倶
生法中。誰因誰果。又此所説。違於聖教。如世
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名色得
成羯剌藍不。行有三種。於諸受憙。説名爲取。
吾當爲汝説法増減。趣苦集行。趣苦滅行。非
此品類可有集沒。但由掉擧無量過失。魍魎
所魅。輕發此言。又此契經。是了義説。世尊決
定説此爲依。由佛此中自解釋故。此一類許
非正所宗。設是所宗。難亦非理。一念亦有縁
起義故。非專爲此而造論故。已成立故。種種
説故契經説故。非所許故。謂先已説。非唯
十二説名縁起。眼色爲縁生眼識等。是縁起
故。上座於斯。豈不忍許。又非爲立倶時因果
説一刹那。有縁起論。但爲顯示法相應有。謂
前已説。一刹那中。具十二支。實有倶起。如是
十二。爲展轉力生。爲前因力起。別應思擇。又
已成立有倶有因。後義相應當更分別。又佛
種種説縁起義。不可信一。而總撥餘。以契經
中或説十二或十一等。如前已説。一一支縁。
所説亦異。謂或有説。無明縁行。或復有處。説
觸縁行。如了達經。或復有處。説愛縁行。如羯
磨經。或復有處。説行縁識。或有處説名色縁
識。或復有處説有縁識或有處説六處縁觸。
或有處説名色縁觸。如大縁起契經中説。或
復有處説二縁觸如伽他説。眼色二等。或復
有説。三和縁觸。或復有處。説觸縁受。或復有
處。説二縁受。即上所引伽他中説。或復有處。
説受縁愛。或復有處説觸縁愛。如了達經。或
有處説無明縁愛。如羯磨經。即彼契經説業
縁眼。餘經復説名色縁眼。有餘經説。大種縁
眼。諸如是等無量契經。佛説縁起。種種差別。
是故上座。所引契經。亦不違斯刹那縁起。彼
此所説。理無違故。又佛自説。刹那縁起。謂刹
那頃。多物相藉。如契經説。眼色爲縁。生癡所
生染濁作意。此中所有癡即無明。癡者希求。
即名爲愛。愛者所發表即名業。若於此中。復
説識等爲餘支體。違何理教。既無所違。何不
忍許。又非我等許彼所引。説縁起經。是了義
説。非了義相。次後當辯。設許彼經是了義
説。亦不違害刹那縁起。上座於此。非理生嫌。
而作是説。無量過失。魍魎所魅。輕發此言。
今於此中。依對法理。略辯彼意。彼前所説。如
貪倶起發業心中。具十二支。依何而説。爲依
發業因等起心。爲依刹那等起心説。若依發
業因等起心。瞋癡相應。爲因等起。亦應具足
有十二支。有瞋癡爲轉愛爲隨轉故。不應但
説貪倶起心。若依刹那等起心説。有愛爲轉。
何故不論。有作是言。依因等起。以此於業是
決定故。非愛爲轉所發業中。決定還用愛爲
隨轉。瞋癡等心。亦容有故。今謂此據刹那等
起。即由此理。作如是言。無身語業見所斷起
非因等起。心所發身語業。離刹那等起。而有
未生故。若異此者。擧心起逆。爾時則應得無
間罪。又因等起。時有遠故非愛爲轉。業決定
生。故此於業亦非決定。由此定據刹那等起。
刹那縁起。如是應知遠續縁起謂前後際。有
順後受及不定受業煩惱故。無始輪轉。如説。
有愛等本際不可知。又應頌言
    我昔與汝等 渉生死長途
    由不能如實 見四聖諦故
連縛縁起。謂同異類。因果無間。相屬而起。如
契經説。無明爲因。生於貪染。明爲因故。無貪
染生。又契經説。從善無間。染無記生。或復翻
此。分位縁起。謂三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
續。顯法功能。謂如經説。業爲生因。愛爲起
因。如是等類。功能差別。於此五種縁起類中。
世尊説何。頌曰
    傳許約位説 從勝立支名
論曰。對法諸師。咸作是説。佛依分位。説諸縁
起。經主不信。説傳許言。若支支中。皆具五
蘊。何縁但立無明等名。以諸位中無明等勝
故。就勝立無明等名。謂若位中。無明最勝。此
位五蘊。總名無明。乃至位中。老死最勝。此位
五蘊。總名老死。故體雖總名別無失。如是前
位。五蘊爲縁。總能引生後位五蘊。隨所應説
一切一切。上座於此妄彈斥言。雖有無間
生。然無縁起理。初結生有。不應理故。謂結生
時。所有五蘊。於有情相續。非並能爲縁。契經
但言識入胎故。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故。謂
從六處觸受。次第起諸煩惱。煩惱發業。
復引生。皆不成故。又因差別應不成故。謂説
有情。前後諸蘊。皆總相望前爲後因。則失立
因差別道理。雖有前後無間而生。然非一切
因能生一切果。如色法起。雖藉外縁。然自種
力。無間引起。諸心心所。各別因生。若許分
位。因應無別。又於無學成過失故。謂阿羅漢。
若於愛位。或於取位。得阿羅漢。應無愛縁取
及取縁有位。又應愛等不數生故。謂受爲縁
數生於愛。惑愛爲縁。數生於取。若許分位。
此不應成。其位已過。無重起故。又縁起經是
了義故。謂此經義。佛自決了。前際無智等名
爲無明。福非福不動説名爲行。六識身等名
爲識等。世尊恒勸。依了義經。是故於中不應
異釋。今謂上座所立諸因。無一能遮分位縁
起。且初結生。不應理者。此非正因。就勝説
故。謂初結生位。識用最強故。入母胎時。偏
説其識。然非離受想等識可獨生。相應倶有
因中。已廣成立。故就勝説。識入母胎。此顯
所依無能依必非有。上座自説。佛以識聲。總
説一切心心所法。故識支通攝一切心心所。
如何廢忘。今乃引經。證結生時唯許有識。
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分位縁起。於此寧
失。謂如識位。就勝爲名。六處等位中。六處等
勝故。於六處等位。説六處等名。如是六處觸
受。次第起諸煩惱。煩惱發業。業復引生。此何
所失。若如經説而執義者。定失如是次第生
義。謂非六處獨能生觸。以説三和而有觸故。
觸既非有。受從何生。受因既無。惑業寧起。惑
業無者。生何所因。復有餘經。説觸生愛。應
不唯説觸爲受縁。則失有支次第生理。是故
憎背分位有支。言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彼
所説過。自害彼宗。又因差別應不成者。理亦
不然。依分位説因差別理。乃善成故。謂非我
等許從一切還生一切。是差別因。以諸位中
許有少色。於所餘色。爲勝生因。或有少色。於
心心所。心心所法。爲因亦然。非我所宗。説一
切位色心心所。皆爲勝因。彼彼位生種種別
故。有位色勝。有位心勝。有位心所隨一爲勝。
由遇彼彼差別因縁。如是如是差別生故。唯
許分位縁起理中。得有如斯因果差別分明
可見。何乃撥無。又於無學成過失者。此無有
失。是所許故。謂於愛位。或於取位。得阿羅
漢。我宗許彼無愛縁取及取縁有。上座若謂
得阿羅漢。猶有愛縁取。及取縁有者。是則因
有應復招生。既復招生。定有老死。如是應
供當自歸依。然非此中所説縁起。總依一切
補特伽羅。是故無容於此設難。豈阿羅漢有
愛有取。而可説言。謂阿羅漢。若愛取位。得
阿羅漢。非離轉根。有阿羅漢。得阿羅漢。是
故上座所出言詞。非慧所發。豈能如實宣
釋。甚深微細。難知縁起道理。又應愛等不數
生者。此亦無違。非所遮故。謂非説分位縁起
論者。言觸受愛取餘位不行。雖諸位中皆多
法起。然隨勝者。以立支名。上座於斯。非不忍
許。謂識支位。唯一刹那。亦許於中攝諸心
所。我宗亦爾。何所相違。又縁起經是了義者。
理最不可。上座於中種種差別。而辯釋故。謂
有難言。經説三種業因縁集即貪所蔽行身
惡行。乃至廣説。不應但説無明縁行。上座於
此。自解釋言。此中無明聲。總攝諸煩惱。然經
但見以無智聲分別無明。不言餘惑。又上座
許。觸受二支言。亦即兼攝非理作意故。謂契
經説。非理作意。爲無明因。上座釋言。非理作
意。觸或受攝。然經分別觸受支中。曾不説有
非理作意。又彼經言。如是種類心心所法。皆
即無明。然實無明心餘心所。其相各別。非總
無明乍可無明。是思差別。彼許思差別爲無
明等故。又彼自説。無明助受。能爲愛因。非唯
受力。然經分別受縁愛中。唯説受因能生於
愛。又彼自説。次後二支。必有無明。所以者
何。非離無明煩惱轉故。然經分別愛取二支。
唯説愛等次第分別生死支中。皆不盡理。又
彼自難。何故無明聲。攝餘煩惱。非餘煩惱聲。
即自釋言。非離彼故。謂非離無明餘煩惱轉。
有離餘煩惱無明獨行。又彼更爲究根源釋。
爲令速起斷對治故。以無明聲。説餘煩惱。明
慧正起。親治無明。無明斷時。諸惑皆斷。爲令
厭彼明慧速生。故以彼聲。説諸煩惱。自如是
等。以無量門。解釋彼經深隱理趣。而數決判
是了義經。詳彼但應欺東方者。或心傲逸。
輕發此言。且置前後。自相違害。了不了義。其
相云何。而蘊在心數數決判。此縁起教。是了
義經。彼上座言。諸有聖教。佛自標釋。名了義
經。所餘契經。名不了義。彼言非理。諸聖教
中。未見誠文。説如是相。唯是上座。妄爲圖
度。諸無聖教。雖理相應。上座毎言。此非定
量。況無聖教。復理相違。而執此爲了不了
相。如何知此所説相非。見闕標釋。而是了義。
有具標釋非了義故。謂契經説。佛告苾芻。若
有説言。我不依空。能起無相及無所有。
智若見。離増上慢。無有是處。此中豈有標釋
二文。而許此經是了義説。或應更釋。有何別
意。又有彼亦許定是了義經。謂契經言。若有
一類。於諸行法。非理思惟。能起世間第一
法者。無有是處。然此經中。無別標釋。如斯等
説。其類寔煩。有具標釋非了義者。謂契經言。
云何内地界。謂髮毛爪等。乃至廣説。地界但
以堅爲自性。髮等具以色等合成。此中如何
説假爲實。此經雖具標釋二文。而復於中。應
求意趣。又契經説。佛告苾芻。此彼中間言何
所表。如是標已。佛自釋言。此言表觸。彼謂觸
集中間。謂受非受。應在六處觸中間。又無餘
經曾決判此義。此經亦具標釋二文。然亦於
中。應求別意。又即於此縁起契經。雖佛於中
自標自釋。而彼上座。自以多門。解釋彼經。深
隱理趣。且佛意趣。結生有識。名爲識支。而
自釋言。識者即是眼等六識。然唯意識。能結
生有。此豈不應更詳意趣。誰有智者。執著如
斯。有別意經。名爲了義。又經處處。以種種
門。廣説縁起。多非了義。皆隨所應。當求意
旨。如是不達了不了義經差別相。而稱我用
經爲定量。甚爲非理。故招我等毘婆沙師。於
彼所宗。數爲嗤誚。經主於此。假作是言。經部
諸師。作如是白。此中所説。爲述己情。爲是經
義。若是經義。經義不然。所以者何。經異説
故。如契經説。云何爲無明。謂前際無智。乃
至廣説。此了義説。不可抑令成不了義。故前
所説。分位縁起。經義相違。此如上座宗應廣
遮遣。又但如標擧。而解釋故。謂雖有貪等亦
爲行縁。而但標無明。觀別因故。又雖十二處
皆爲觸縁。而由觀別因。但標六處。諸如是等。
其類寔多。如觀別因。但標少分。亦即由此。唯
釋所標。如何執斯。爲了義説。如標三種業因
縁集。但隨標釋。謂貪瞋癡。非此相應。慢等
惑。全無爲業因縁集義。然觀別因。但標
三種。即由此故。唯釋此三。又如經説。應修二
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豈以此中唯標釋二。
正思惟等。便非所修。如是此中。隨於何位。此
法最勝。用標支名。隨所標名。還如是釋。此於
經義。有何相違。又非諸經皆了義説。亦有隨
勝説。如象跡喩經。云何内地界。謂髮毛爪等。
雖於彼非無水等諸界。而唯説地界。此亦應
爾。彼謂所引不可爲證。非彼經中欲以地界
辯髮毛等。若彼經問言。云何髮毛等。答謂地
界者。可判彼爲非具足説。非髮毛等。唯地界
故。然彼經中。以髮毛等。分別地界。非有地界
越髮毛等。故彼契經。是具足説。此經所説。無
明等支。亦應如彼。是具足説。除所説外。無復
有餘。此救非理。迷證意故。此中證意。謂髮毛
等。雖多法成。然於其中。地界勝故。總名地
界。如彼聚中。地界勝故。廢餘劣者。就勝爲
名。如是此中。雖一一位皆具五蘊。而得於此
就勝者説。無明等支。如何乃言所引非證。經
主於此。復作是言。雖於諸位皆有五蘊。然隨
此有無彼定有無者。可立此法爲彼法支。諸
阿羅漢。雖有五蘊。而無有行。隨福非福不動
行識乃至愛等。是故經義。即如所説。如是所
識。無深理趣。倶有因義。前已成立。經主於
中。非不忍許。既一果故。成倶有因。則與無
明。同一果法。如無明於果隨有無定成。若阿
羅漢。雖有五蘊。無無明故。而行則無。唯執無
明。爲行縁者。諸阿羅漢。既雖有受而無有愛
應非唯受能爲愛縁。然此經中。説受縁愛。更
無差別。故非如説即是經義。然更於中。應求
別理若無明觸所生諸受。能爲愛縁。非一切
受。諸阿羅漢。無無明故。雖有諸受。而無愛
者。豈不經義非即如説。經無如是分別説故。
由此應信順阿笈摩。不違正理。是此經義。又
先已説。先説者何。謂非六處獨能生觸。故隨
勝説。是此經義。則説分位縁起理成。是故頌
應言。佛依分位説。無勞於此説傳許聲。詳彼
但求足言成句。分位縁起。是此所明。其理既
成。復應思擇。何縁於三際。建立縁起支。頌

    於前後中際 爲遣他愚惑
論曰。依有情數。立十二支。爲三際中。遣他愚
惑。彼於三際愚惑者何。如契經言。我於過去
世。爲曾有非有。何等我曾有。云何我曾有。我
於未來世。爲當有非有。何等我當有。云何我
當有。於現在世。何等是我。此我云何。我誰所
有。我當有誰。爲除如是三際愚惑。故經唯説
有情縁起。三際縁起。如前已説謂無明行。及
生老死。并識至受。故契經説。若有苾芻。於諸
縁起。縁已生法。能以如實正慧觀見。彼必不
於三際愚惑。謂我於過去世。爲曾有非有等。
有餘師説。愛取有三。亦爲除他後際愚惑。此
三皆是後際因故。彼亦應説。識乃至受。亦爲
除他前際愚惑。此五皆是前際果故。則無中
際。便違契經。或彼應申差別所以。然不能説。
故前爲勝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八
應知如是所説三際。唯有情數縁起義中。雖
有十二支。而三二爲性。三謂惑業事。二謂果
與因。其義云何。頌曰
    三煩惱二業 七事亦名果
    略果及略因 由中可比二
論曰。前際因無明。後際因愛取。如是三種。煩
惱爲性。前際因行。後際因有。如是二種以業
爲性。前際識等五。後際生老死。如是七名事。
惑業所依故。如是七事。即亦名果。義准餘五
即亦名因。以煩惱業爲自性故。何縁中際。廣
説因果。後際略果。前際略因。中際易知。應廣
説二。前後難了。各略説一。由中比二。具廣已
成。故不別説。説便無用。如何別立愛取二支。
毘婆沙師。許初念愛以愛聲説。即此相續。増
廣熾盛。立以取名。相續取境。轉堅猛故。若爾
應説三支刹那。何故唯言二刹那性。無斯過
失。一一境中。各一刹那。合成多故正結生位。
唯一刹那。於一身中。無容再結。故生與識。獨
説刹那。何縁現在諸煩惱位。偏説於愛非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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