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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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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問異答異。是故所問識食何縁與問觸
同。雙答無過。故先説識與餘爲縁。後説以餘
爲縁生識。此中亦説生縁老死。有爲縁生。顯
識與生行支與有倶無異體。故無有過。或復
此中。亦正説識能爲縁體。言乃至故。以乃至
聲。表分限義。此中意説。乃至即當來後有生
所起。此識爲縁。若爾還成生他疑失。不爾當
説從縁生故。如後當説。此縁於有。謂次後
問。有是何縁。復答言乃至即當來生有。有聲
即表識所縁行。何故此中唯行與識。但以乃
至分齊聲顯。此意顯示能引後有能結後有。
倶一刹那故。此經不遮識爲能了者。但爲遮
我爲了者計。如何知然。餘經中説。云何名
識。謂能了者。又佛世尊。遮別作者。故知作者
非一切無。如何世尊遮別作者。如世尊説。有
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
餘蘊。唯除法假。此既唯遮差別作者。故餘作
者。應許非無。爲顯因果相續諸行即是作者。
故復説言。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雖有難
言如一天授。能造環釧。未造造已。及正造時。
體唯是一。識亦應爾。倶作者故。此亦不然。天
授前後。體實非一。妄謂一故。無一天授其體
是常。雖實前後念念各異。然由諸行前後相
似。微細差別。其相難知。故諸愚夫。妄謂爲
一。如祠授行相同天授不知別者。謂天授行
故彼難中。無同法喩。故經説識。是了者言。但
依勝義。非約世俗。而上座言。此非勝義。是世
俗説。定爲非理。行名色二縁識何別。此三縁
識。何處説耶。行縁識者。如契經中。説行縁
識。名色縁識者。如大縁起經。佛告阿難陀。識
不依名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二縁識者。如
契經説。縁二生識。其二者何。謂眼與色。乃至
意法。無行名色縁識非二有二縁識。非行名
色。謂唯結生識。説行爲縁。此由行勢力。牽引
生故。此結生識。唯一刹那。即此亦名名色縁
識。由依名色得増長故。又亦説此名二縁識。
意法爲縁而得生故。六處等位。唯二縁識。
豈不名色及二縁識。亦行爲縁。一切前生業
異熟識。或所餘識。皆行爲縁而得生故。雖有
是理。然識生中。但説勝因。以爲縁故。如生眼
識。亦縁空等。而但説言縁二生識。謂續生位。
意識生時。行爲勝因。方得生起。由先業力。引
至此位。故但説此以行爲縁。若至餘位。則名
色等。亦得與識爲勝生縁。豈不續生最初位
識。亦以中有爲勝生縁。此難不然。見離中有
此續生識亦得生故。非餘位識離名色等亦
有得生。是故唯於初結生位説行縁識。有餘
師説。行縁識者。謂初取時。名色縁識者。謂取
已守護時。二縁識者。謂護已増長時。或有説
言。行縁識者。顯示宿業。名色縁識者。顯示次
第。二縁識者。顯示所依境。復有説者。言行
縁識。顯一門轉。名色縁識。顯二門轉。彼位
識亦依身根門轉故。言二縁識。顯六門轉。如
是等類。有多差別。又薄伽梵。説二種識爲名
色縁。謂結生時識。及本有時識。故世尊告阿
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成羯剌
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世尊復告阿難陀
言。識入母胎。復還捨離名色得生後名色不。
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中義者。若識不入母
胎中生。此識倶生所有名色。應不能與羯剌
藍位名色爲因。設已入在母胎中生。若遇礙
縁而斷絶者。羯剌藍位。所有名色。則不順生
羯剌藍後所有名色。是名色支不成就義。世
尊復告阿難陀言。識在嬰孩或童子位。便斷
壞者。名色必無増長廣大。不應生有刹那無
間名色位生可名嬰孩及童子位。故此言識。
在本有時。此等識言。既無差別。取何位識。爲
名色縁。爲釋此疑。故頌中説。識正結生蘊。以
行爲縁故。雖初位識。能與倶起及無間生
名色爲縁。而此不取能爲倶起名色縁義。由
於此中但約分位辯縁起故。結生刹那。識及
助伴。總名爲識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六
結生識後。六處生前。中間諸位。總稱名色。豈
不已生身意二處。應言此在四處生前。大徳
邏摩。率自意釋。度名色已。方立處名。意體雖
恒。有非意處。要是觸處。方得處名。滅盡定
中。意處不壞。由斯亦許有意識生。然闕餘縁。
故無有觸。是故非識。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
得名處。故説名色在六處前。名色爲縁。生於
六處。此唯率意。妄設虚言。都無正理及正教
故。謂無理教。可以證成。意法爲縁。生於意
識。於中亦有不名三和。或有三和。而無有觸。
若謂此位有劣三和。觸亦應然。寧全非有。彼
宗許觸即三和故。又彼亦許有處無觸。由彼
自説滅盡定中意處不壞而無有觸。既爾於
識名色位中。何法壞心。令非意處。又彼執
離根境識三。有何別縁。親能生觸。而言闕故。
識有觸無。非佛世尊曾有此説。但如童竪自
室戲言。又説名色爲觸縁故。如告慶喜。若有
問言。觸有縁耶。應答言有。彼若復問。此觸何
縁。應正答言。所謂名色。既爾豈不六處生前
有名色故。必應有觸。是則無時意非意處。若
謂如是。生觸名色。非六處前名色支位。如世
尊告阿難陀言。識在嬰孩及童子位。便斷壞
者。名色必無増長廣大。如是名色。豈六處前。
故今觸縁即彼名色。此救亦非理。説識爲縁
故。謂能爲縁生觸名色。世尊即説。彼結生識
爲縁。如契經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
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次説名色
與觸爲縁。非此位中可得即説爲嬰孩等。故
不成救。今此位中。已有何色。爲縁生觸。而言
此位。名色爲縁。生於觸耶。有説此位唯名生
觸。約位總説名色爲縁。有言此約名色滿位。
身觸爲縁。能生身識。故説名色與觸爲縁。今
謂此中名色縁觸。就位總説。言具二縁。若別
説縁。或名或二。或即六處爲縁生觸。故説名
色與觸爲縁。然名色位。非無有觸。以許此中
有意識故。曾無處説。離根境等別有觸縁。而
説此中有識無觸。有言無理。又彼所説。意體
雖恒。有非意處。此何所表。若是處體。而不施
設。此何所以。竟不説因。又言觸處。方立處
名。許是處體。此言便壞。若非處體。便違契
經。一切法者。謂十二處。然佛世尊。處處顯
示。離十二處。無別有法。亦不可説。於諸法
中。有非處體而處所攝。雖一極微。不能生觸。
而無現在唯一極微。非五識身所依縁者。亦
是處體。得彼相故。是故所説。意體雖恒有非
意處。非應理説。若爾何故。不作是言。四處
生前。説爲名色。識名色位。用減劣故。謂二位
中。諸内處體。用猶減劣。不立處名。若此位
中。處用圓勝。即於此位。可立處名。或位不
同。體有異故。謂六處位。所得意身。用勝體
圓。非前所得。如是六處。名色爲縁。故説名
色縁生六處。或此位方得全分現行故。謂要
支開位。方得男女根。爾時諸識身。乃容皆現
起。故身意處。六處位中。體用現行。方得全
分。由斯故説六處生前是名色位。此説爲善。
餘廣分別。此名色支。於此後文。當更顯示。即
此名色爲縁所生。具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間
諸蘊。説名六處。謂名色後。六處已生。乃至根
境識未具和合位。下中上品。次第漸増。於此
位中。總名六處。豈於此位。諸識不生。而得説
三未具和合。且無一位意識不生。名色位中。
身識亦起。況六處位。言無三和。所餘識身。亦
容得起。然非恒勝。故未立三和名。於此位中。
唯六處勝。故約六處。以標位別。既許六處縁
名色生。一念名色。後即應立六處。如一念識
後即立名色支。此責不然。六處要待名色成
熟。方得生故。何法説爲名色成熟。無別有法。
然名色位。下中品時。未能爲縁引生六處。要
増上位。方能爲縁引生六處。即名成熟。要待
名色熟。六處方生。如因種轉變芽方得起。
或非離名色六處可得生。如要依雲方得降
雨。若爾六處。非名色生。如何可説言名色縁
六處。諸爲縁者。謂有助能。未必親生。方成縁
義。如果雖爲引業所牽。滿業若無。果終不起。
如是六處。雖業所招。無名色縁。必無起義。即
先行業所招六處。要由名色縁助乃生。同一
相續勢力引故。雖名色爲縁亦生色等。而即
初念識。滋潤所生。故不説彼縁名色起。又彼
色等。通情非情。今此唯明有情縁起。故唯
説名色爲縁生六處。或先已辯。識縁名色。即
已總説縁生色等。今名色後色等與前。更有
何殊義用可得。而須説彼。從名色生。故如本
文。所説無失。此中上座。欲令眼等唯有世俗
和合用故。作如是説。眼等五根。唯世俗有。乃
至廣説。如是所欲。於理匪宜。救療彼方。如初
品説。有少差別。今應更辯。謂上座言。五根所
發識。唯縁世俗。有無分別故。猶如明鏡照衆
色像。即由此理。識不任依。如佛世尊言。依智
不依識。意識通縁世俗勝義。故體兼有依及
非依。此亦不然。智應同故。若眼等識。縁世俗
故。無分別故。不任依者。智亦應然。豈唯依
性。謂彼説智是思差別。依五根門。亦有智起。
彼縁世俗。無分別故。亦應同識。不任爲依。若
謂智生有縁勝義。及有分別。識亦應然。謂有
意識。能縁勝義。有分別故。亦任爲依。若智唯
由意所引起。亦不應説唯智是依。以許意識
通縁二故。及許體兼依非依故。由此如意識。
智亦通非依。意識應如智亦有任依者。又無
漏智。亦應非依。以於多法一行轉故。無分別
故。上座意許。如是法智。不縁勝義。故即於此。
説如是言。多分有情。所起諸智。於多法上。一
相智生。謂於多法。取一合相。此智難成。縁勝
義起。若謂此智雖縁多法生。而不於諸法取
一合相。眼等諸識。應亦許然。謂彼雖縁多法
爲境起。無分別故。不取一合相。如是應許五
識唯依意識。貫通依非依性。有取一合相。有
縁勝義故。曾無處説意識是依。上座或時説
爲依性。是則上座。於經義中。進退躊躇。不能
定顯。設復定顯。便違理教。故上座意。不任爲
依。餘處別當辯此經義。恐文煩重。故應且止。
但應思擇。此正所明。上座此中。廣爲方便。立
無境識。此於第五隨眠品中。當廣遮遣。應知
如是辯六處中。亦可遍摧彼諸妄計。薄伽梵
説。根境識三具和合時。説名爲觸謂未能了
三受因異。但具三和。彼位名觸。觸差別義。後
當廣辯。已了三受因差別相。未起婬貪。此位
名受。謂已能了苦樂等縁。婬愛未行。説名受
位。受差別義。後當廣辯。貪妙資具。婬愛現行。
未廣追求。此位名愛。妙資具者。謂妙資財。貪
此及婬。總名爲愛。廣辯愛義。如隨眠品。上座
於此。復作是説。受望於愛。非作生因。若爾如
何説受縁愛。受爲境故。説爲愛縁。謂諸愛生。
縁受爲境。故契經説。若有於受。不如實知。是
集沒味過患出離。彼於受喜。即名爲取。云何
知此。契經中説。愛縁受生。豈不所言彼於受
憙。即是縁受生憙愛義。此非誠證。於因義中。
亦可得説第七聲故。謂因於受。憙愛得生。是
依受因。生憙愛義。由此故説受爲愛縁。若不
爾者。要愛生已。方有所縁。非愛未生可能縁
受未有體故。既餘縁力。愛體已生。如何復言
受縁生愛。若餘縁力。愛體已生。受爲所縁。亦
名縁者。如是便有太過之失。謂受有時。縁愛
爲境。亦應説受以愛爲縁。又愛有時。縁觸爲
境。亦應説觸爲縁生愛。又無漏智。亦縁愛爲
境。亦應説此愛爲縁故生。設許此經約縁受
境説於受憙。何縁知説受縁愛者。非謂生因。
上座所宗。亦許一切所説縁起。皆據生因。如
何此中。撥生因義。故彼論説。縁起爲繩。繋縛
有情。令住生死。若能遍知受。名爲斷繩。若縁
受生即名爲縛。説所縁受。爲令遍知。爲愛
即能遍知於受。而言説受。爲令遍知。不爾云
何。謂遍知智知受集等智所知受。即愛所縁。
無有定因。證能治境即是所治。愛等所縁。故
不應言。愛縁受起。説所縁受爲令遍知。設爲
令遍知説愛所縁受。許所縁受爲愛生因。於
理何違。因爲誹撥。誹許意識以意爲所縁。
便撥意根爲因生識義。又彼上座。於自論中。
數處有言。因受生愛。謂有無明受能爲愛縁。
無明觸生。受爲縁生愛。又説愛是果。必以受
爲因。由説果名。知有因故。又説無明助受。能
爲愛生因故。如是所説。存前違後。存後違前。
前後二言。互相違害。不觀理趣。率爾發言。故
彼所言。不可依信。尊者世親。作如是釋。彼於
愛憙。即名取者。愛攝在取。中故經不別説。上
座於此。妄撥言非因果二門。理應別故。謂愛
與取。因果性殊。以愛爲因生取果故。如彼尊
者説。愛爲因還能生愛。有何別失。理必不然。
説異相故。謂於縁起中。説異相因果。爲辯生
死相續次第。不可言愛攝在取中。若也愛生。
還因於愛。如是展轉。便致無窮。何所遍知。令
愛止息。即應生死無斷絶期。如是所言。皆不
應理。自宗許觸即是觸因。和合性故。非彼許
觸與觸所因。有別異相。或應許觸離因而有。
若彼意許觸與觸因。雖無異相。而有因果。愛
取亦然。何容非斥。若言假實相有異者。理亦
不然。非如受等類有別故。謂彼宗觸離觸所
因。非如受等。體類有別。如何可言其相有異。
非諸假法。離假所依。別有相體。依何辯異。或
如六處。與觸爲縁。非許爲縁唯望自類。望自
他類。皆許爲縁。然於此中。非無因果。如是説
愛與取爲縁。亦應許非唯望自類。望自他類。
皆得爲縁。而於此中。非無因果。又如六處。名
色爲縁。雖無相別。而有因果。亦如名色。用識
爲縁。識體即在名中所攝。前識後識。雖無相
異。而識名色。非無因果。從愛生取。類亦應
然。故縁起中。相雖無別。亦有因果。由此説取
即攝於愛。亦無有失。所言因果。其相定異。如
是言義。無理證成。爲辯生死相續次第。必
説因果。其相有殊。非相無別。有何因證。若謂
因果相若無別。則所化生難知故者。亦不成
證。所以者何。愛取義名有差別故。如識等名
義與名色等別。既不説愛即爲愛因。如何可
言。二愛因果別難知故。生死相續次第難
知。分明説愛能生取果。如是因果別豈難
知。如彼所宗説。名色因識。六處因名色。觸
因六處。非難了知。又佛世尊。親演説故。謂契
經説。若於受喜。即名爲取。取爲有縁。乃至廣
説。故取攝愛。其理極成。上座復言。此經非了
義。或誦者失。別説對治故。彼謂此經非了義
攝。世尊爲令速斷滅故。於取因上。假説取聲。
或應誦言。若於受憙。便能生取。所以者何。餘
處別説彼對治故。以契經言。若能滅此。於諸
受憙。以憙滅故。取亦隨滅。悲哉東土。聖教無
依。如是不知了不了義。仍隨自樂。決判衆經。
爲立己宗。縁受生愛。及破他立取攝愛言。眞
了義經。判爲不了。實可依者。執作非依非了
義經。可名不了。勿不了義名了義經。若爾總
無可依聖教。唯有無義。不可依言。是則便成
壞聖法者。若取因愛。攝在取中。如取蘊因。攝
在取蘊。如是取體。及與取因。二種皆以取
聲而説。於令速斷。彌是勝縁。何所乖違。判
非了義。又彼不可改本誦言。於教義中。無勝
用故。非本所誦。於聖教中。義有所闕。何煩輒
改。又彼所引證此契經。非了義言。亦非誠證。
謂因愛滅。果愛及餘。亦隨滅故。薄伽梵説。若
能滅此。於諸愛憙。以憙滅故。取亦隨滅。爲顯
一因有多果故。又何不信如是契經。由此經
説。憙即名取。故餘經言。以憙滅故。取亦隨
滅。世尊爲顯取所攝憙。即是取因。故作是説。
若作是説。彌令速斷。以於取中。攝多過故。又
若餘處分明顯説。愛之與取。條然異類。可
判此經。憙即名取。爲不了義然無是説。仍有
餘經。判愛即取。謂世尊説。我當爲汝説順取
法及諸取體。廣説乃至。云何爲取體。謂此中
欲貪。上座自言。若薄伽梵。自標自釋。是了
義經。不可判斯爲不了義。又薄伽梵。告諸苾
芻。取非即五蘊。亦非離五蘊。然取即是此中
欲貪。是故此經言憙即取。無容判是不了義
經。又取攝愛。理定應爾。以諸煩惱皆業因故。
如前際惑。皆謂無明。故契經言。取縁有者。是
因煩惱。發諸業義。愛於發業。是最勝因。攝在
取中。爲縁發有。於理何失。而不信依。如前際
縁起説無明縁行。一切煩惱。皆能發業。是
業因故。皆謂無明。故後際中。能發業惑。皆取
所攝。其理極成。又彼所言。愛還因愛。如是展
轉。便致無窮。理實無窮。於宗何失。謂許後愛
因前愛生。前愛復因前前愛起。因無始故。理
實無窮。此於我宗。是徳非失。又彼所説。何所
遍知。令愛息者。遍知自性故。及遍知因故。能
令愛息。如是愛因。略有二種。一異類謂受。二
同類謂愛。有何因證令愛止息。唯由遍知異
類因受。非由遍知同類因愛。縱許愛息。唯
由遍知。異類因*受。豈能違愛。攝在取中。故
説愛因亦取中攝。理無傾動。爲得種種可意
境界。周遍馳求。此位名取。取有四種。謂欲及
見戒禁我語取差別故。以能取故。説名爲取。
即諸煩惱。作相想業。謂欲界繋煩惱隨煩惱。
除見名欲取。如馬等車。三界四見。名爲見取。
彼戒禁取。名戒禁取。色無色界繋。煩惱隨煩
惱。唯除五見。名我語取。如是語取。隨眠品
中。當廣分別。唯與上座。決擇相應。此中略辯
不立無明。爲別取者。自力無明。不猛利故。非
解性故。相應無明。他煩惱力。令能取故。由斯
義故。不別立取。離餘見立戒禁取者。於能集
業力最勝故。由斯故説一戒禁取。於集業門
力齊四見。由此一見。令業熾然。乖違聖道。遠
離解脱。故戒禁取。別立取名。以諸取名表依
執義。雖煩惱類皆爲依執。而此二取。依執義
勝。故唯此二。倶得取名。以二於他最堅執故。
然於此二。戒禁取強。如所蔽執熾然行故。由
是離餘。別立爲取。四見皆以慧爲性故。對餘
煩惱。依執義強。攝四簡餘。立爲見取。諸餘煩
惱。定不定地。有差別故。不善無記。因差別
故。立餘二取。我語之取。名我語取。是於我
語。能執取義。此有我語。説爲我語。是於此
中。有我語義。此體是何。謂有情數。諸法聚
集。於此我語。有能執著。名我語取。若爾一
切煩惱。皆應名我語取。我宗許爾。爲難唐
捐。何故少分説我語取。爲欲成立一切煩惱
皆我語取。故説別名。謂以別名説餘三取。顯
我語取。是立總名。如色處界。及如行蘊法念
住等。於聖教中。多見此例。爲總攝餘所應説
義。故於少分。安立總名。如初力無畏及法處
界等。復有異門。釋我語取。謂依此故。能引我
言。此即我見。名爲我語。色無色纒。貪慢疑
等。能令我見増長堅多。朋我語故。名我語取。
是令我語能堅執義。或取能令我語盛義。非
欲貪等亦得此名。唯定地惑。能於我語。極増
盛中爲近因故。非散地惑朋助我見令其増
盛如定地惑。欲界有情。多遊外境。令心散動。
故此地惑。非令内縁我執増盛。是故不説爲
我語取。於此對法所立理中。寡學上座。謬興
彈斥。如是所説。理不相應。聖教曾無如是説
故。謂曾無有少聖教中以我語聲説上二界
惑。彼所繋我見煩惱。及以取聲説彼餘惑。
又前後説。自相違故。謂對法中。自作是説。
出家外道。於長夜中。執我有情。命者生者。
及養育者。補特伽羅。彼尚不能記別無我。況
能施設斷我語取。上座於此。畢竟無能顯對
法宗。違於法性。但如歌末無義餘聲。言聖教
曾無如是説故者。且問上座聖教是何。於三
藏中。曾未聞有佛以法印決定印言。齊爾所
來名爲聖教。若謂聖教。是佛所言。寧知此言
非佛所説。未見有一於佛所言。能決定知量
邊際故。謂曾未見。有於佛語能達其邊。如何
定言對法宗義。非聖教説。上座於此。乍可
斥言。此所釋理。違於法性。不應總撥。聖
教中無。世尊毎言。諸有所説。順法性理。
堪爲定量。如契經説。隨順契經。顯毘柰
耶。不違法性。如是所説。方可爲依。阿毘達
磨。既名總攝。不違一切聖教理言。故所釋理。
無違法性。然佛世尊。亦嘗稱讃。非契佛意符
正理言。如契經言。汝等所説。雖非我本意而
所説。皆善符正理故。皆可受持。若聖教中。現
無説處。言非量者。有太過失。謂聖教中。何處
顯了定説。樹等皆無有命。定説諸行皆刹那
滅。定説瓶等非別實有。定説過去非未來爲
因。定説有情非本無今有。又佛世尊。曾於何
處。定釋密説殺父等言。謂有漏業。名爲父等。
又自所執。舊隨界等。佛於何處。曾説此言。設
爲證成。引相似教。非正顯故。可作餘釋。由
是所言。無經説故。便非有者。非決定因。又阿
難陀。尚不應説如是釋理。全無説處。況彼上
座。於聖教中。少分受持。便應定判。故嗢怛羅
契經中説。天帝釋白嗢怛羅言。我今遍觀贍
部洲内。諸佛弟子。無能受持如是法門。唯除
大徳。是故大徳。應自正勤持此法門。無令忘
失。世尊自説此法門故。由是比知。今亦無有
於佛聖教能具受持。佛初涅槃。及正住世。阿
難陀等聞持海人。尚不遍知佛語邊際。況今
得有能遍知人。故上座説。謂曾無有少聖教
中以我語聲説上界等。此欲顯已知聖教邊。
自所知。増益之甚。然契經説。取爲有縁
一切煩惱。皆能發業。故取應攝一切煩惱。應
具攝理。已如前説。此與理教。無片相違。故知
經中定有説處。是故憎背他宗善説。苟欲成
立自所宗承。如是未爲順聖教理。毀他成已。
豈曰仁師。有智學徒。皆依對法。採正理食。以
増慧命。飮濯如是善説清流。諸所願求。無不
成辦。自無淨信。又闕多聞越路而行。誹毀正
法。顯已有濫外道異生。豈謂自障禀賢聖法。
豈不此釋違於聖教。如世尊告諸苾芻言。汝
等昔時。執我語取。爲常恒住不變易法。謂正
住耶。實爾世尊。乃至廣説。此中意説。於内法
中。執取爲我。名我語取。故對法釋。違此契經。
此亦不然。迷經義故。且應審察。爲依我見。問
諸苾芻。汝等昔時。執我語取。爲常恒等。爲依
所取我語事耶。我見且無。常恒等相。亦無有
執。謂常恒等。如何世尊問苾芻衆。汝等昔時。
執我語取。爲常恒等。謂正住耶。苾芻云何。答
言實爾。故應但約所執取事爲常等問。此意
假説所取我語。名我語取。或應誦言。汝等昔
時。由我語取。執常恒等。謂正住耶。或復應
言。汝等昔時。執我語體。爲常恒住。乃至廣
説。雖爲此釋。非意所存。理實但應所取名
取。若謂此釋理不應然。於能作用中。多置屡
吒故。如是所引。理不定然。於業差別中。亦有
屡吒故。如是經義。證對法宗。釋我語取。義更
明了。謂我語者。是説我言。世共於中説此
爲我。此有我語。得我語名。我語能爲取依著
處。故亦得説爲我語取。此體是何。謂五取蘊。
世於取蘊。起我有情命者等想。故契經説。諸
有沙門。或婆羅門。乃至廣説。此意則説。汝等
昔時。執五取蘊。爲常恒住。乃至廣説。故所引
經。所説取義。不能決定。證彼所執。亦不能
遮。諸對法者。如前所辯。我語取相。然彼具
壽。引此契經。但能顯已誦文迷義。言前後説
自相違者。此宗前後。都不相違。於對法文。不
了義意。隨已謬解。謂有相違。由彼出家諸外
道類。不了取義。唯聞取名。但隨取名。自稱我
等。説斷三取。唯除第四。所以者何。彼諸外
道。謂我語取。即所取我。然彼計我。是常恒
住不變易法。體不可斷。又於我斷彼生大怖。
故不施設斷我語取。此意説言。彼若眞實善
解取義。於我語取。亦應施設能斷少分。以
於取義不善了知。唯聞取名。妄推實義。故除
第四。言唯斷三。亦如今時一譬喩者。不應立
義而強立之。應立義中而倒不立。又彼依自
所執取門。施設斷三。非我語取。然彼所執。取
體不同。且欲取中。有言體是諸妙欲境。有謂
婬貪。他宗戒禁。名戒禁取。他宗諸見。名爲見
取。於我見中。執爲正智。故不建立我語取
名。故説斷三。非我語取。故諸外道。有作是
言。如彼大師。可敬可愛。我師亦爾。如彼大
師。於法究竟。我師亦爾。如彼法侶。互相敬
愛。我等亦爾。如彼於戒圓滿護持。我等亦爾。
如彼施設。能斷諸取。我等亦爾。彼與我等。有
何差別。故我宗義。前後無違。上座如何安立
諸取彼言欲取。於契經中。世尊分明親自開
示。如有請問。欲者謂何。世尊答言。謂五妙
欲。然非妙欲即是欲體。此中欲貪。説名爲欲。
又世尊勸依了義經。此了義經。不應異釋。我
今於此。見如是意。謂由愛力。五妙欲中。欲貪
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經與彼義。都不相
應。謂此經中。都不依彼所執欲取而興問
答又經所説。亦不乖違。我對法宗所説欲義。
我等亦説。五妙欲中。所有欲貪。是眞欲故。又
彼引此。竟何所成。世尊於此中。非辯欲取故。
又此所引。非了義經。復應觀察別意趣故。謂
經後句。世尊自遮。言非妙欲即是欲體。有何
密意。於前句中。正答問言。謂五妙欲。若更有
別意。而名了義經。更無別意者。應名不了義。
則了不了義。應無定建立。又何意説。五妙欲
中。欲貪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爲執欲
貪。爲執妙欲。名爲欲取。除此二種。更作餘
執。則無所依。且彼所宗。取不攝愛。不應欲取
體是欲貪。或彼前後自相違害。若執妙欲名
欲取者。豈非煩惱能爲業因。又取不應縁愛
而起。唯應許愛縁取而生。彼上座言。取非二
種。但於妙欲。欲貪生故。執而不捨。説名欲
取。巧爲如是響像言詞。惑亂東方愚信族
類。何名爲執。何名不捨。豈不於彼五妙欲中
有欲貪生。即名爲執。耽著不棄。即名不捨。故
先説彼不應立義。而強立之。應立義中而倒
不立言成無謬。或彼應辯執不捨相。非即前
二而名欲取。彼言見取。即是五見。謂愛力故。
執而不捨。故契經説。由有彼故。應知是諸沙
門梵志成不聰叡。墮無明趣。愛廣滋長。彼謂
諸見。由愛勢力。種種熾盛。名廣滋長。如是所
説。前後相違。不了經義。引之無益。如何彼説
前後相違。謂能執故。説名爲執。如是執體。即
是五見。彼即不棄。故名不捨。是謂後言違於
前説。謂彼前説。於内法中。執取爲我。名我語
取。或我語取。見取所收。無別性故。應唯三
取。理不應許。取體相雜。如何説彼不了經義。
謂經但言愛廣滋長。如何知説。是由愛力。種
種熾盛。名廣滋長。非由見力愛滋長耶。我於
此中。見如是義。謂由見力。愛廣滋長。由彼經
言。沙門梵志。依前際執。説常住論。言我世間
皆悉是常。於四事中。而興諍論。由有彼故。應
知是諸沙門梵志。成不聰叡。墮無明趣。愛廣
滋長。此中意説。愛由見力。而廣滋長。非見由
愛。此分明説愛廣滋長。如何翻謂見滋長耶。
如何此經。引之無益。謂縱如彼釋引之何所
成。非由此能成彼見取。豈由此故。便能證成。
離彼諸見。外有執而不捨。然執不捨。即是諸
見。故所引經。於彼無益。彼言此中戒禁取者。
非五見中戒禁取攝。然即戒禁其體是何。謂
有外道。由愛力故。受持牛鹿猪狗戒禁。願我
由斯持戒禁力。當受快樂。或當永斷。觀察爲
先。所起執見。是五見中。戒禁取攝。希欲爲
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取攝。故此與
彼。取體不同。如是立中。有二種失。取體支
體。倶雜亂故。且無有一。但希求果。受持戒
禁。非見爲先。要見爲先。方希求故。設許彼
説。希欲爲先。所受戒禁。非五見中戒禁取
攝。則定應許。觀察爲先。所受戒禁。是五見
中戒禁取攝。此戒禁取。於四取中。爲是見取。
爲戒禁取。隨許是一。取應雜亂。或違先許。彼
先許言。希欲爲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
取攝。非五見中戒禁取攝。無如是失。以能執
見是四取中見取所攝。所執戒禁。是四取中
戒禁取攝。此救非理。四見亦應如戒禁取而
建立故。謂餘四見。亦應能執。是四取中。見取
所攝。所執境界。別立餘取。又應欲貪立爲欲
取。所貪境界。別立餘取。此彼差別。無定因
故。是則諸取。數應不定。如對法宗。於五見
内。獨立一見。名戒禁取。我宗亦然。強者別
立。若爾應唯四見立一。如戒禁取。欲貪與境。
應立別取。何理能遮。故彼所宗。非善立取。又
諸有支。體應雜亂。謂取支中。有有支故。以契
經説。告阿難陀。能感當來後有諸業。應知即
是此中有支。又業爲生因。餘契經説故。所受
戒禁是有是業。後有即生。應如前際。則當生
有。應取爲縁。上座救言。此後所起。方名爲
有。用取爲縁。此救不然。有業非有。即此種
類。有業是有。此必應遭外道所魅。又應説愛。
與有爲縁。彼許有戒禁。從希望生故。由此
定知。越對法理。必無於取無過安立。今應思
擇。應諸煩惱皆是取縁。展轉相因。諸惑生故。
何故但説愛爲取縁。不可取縁説餘煩惱。夫
取縁者。謂能爲縁。令取體生。不捨所取。愛望
於取。具有二能。餘惑但能令取體起。故唯説
愛。能爲取縁。上座釋言。所以不説餘煩惱者。
理無有故。謂若離愛。現在前行我語等取。終
不行故。未了彼言。何意故説。若遮諸惑展轉
力生。是則應違聖教正理。故契經説。佛告苾
芻。愛由愛生。愛復生恚。恚由恚起。恚復生
愛。如是亦説。取爲愛縁。又契經説。愛用無
明。爲集爲因爲生爲類。前已成立。無明是取。
故亦應説。愛用取爲縁。但由前説因。是故不
説。理亦應爾。慢起無間遇恚生縁。然恚不生。
反生於愛。斯有何理。愛恚生縁。定有差別。由
是證知。愛亦縁餘惑生。故非取生但縁於愛。
而偏説者。由具二能。上座此中。妄釋經義。謂
非離愛恚得現行。未審此言。欲詮何義。豈不
愛恚不倶起故。必應離愛恚得現行。若謂恚
行必由前愛。是經義者。此但虚言。以契經言。
恚由恚起。恚復生愛。故但虚言。由是所言。理
無有故。愛必非頼餘煩惱生。取但因愛。理不
成立。是故對法所説取支。總攝諸惑。其理爲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七
如是所成。取爲縁故。馳求種種可意境時。必
定牽生。招當有業。謂由愛力。取増盛時。種種
馳求善不善境。爲得彼故。積集衆多能招後
有淨不淨業。此業生位。總名有支。應知此中
由此依此。能有當果。故立有名。上座釋言。有
謂有性。故世尊説。有謂當來後有生起。有性
即是當來世中果生起義。如是所釋。理教相
違。有應與生無差別故。當果生起。體即生支。
則縁起支。便應數減。若謂現業是有因故假
立有名。亦不應理。業體即是現有性故。業是
現有性。能爲當有因。故不可但言有因故名
有。自性是有。寧假立名。如業有爲因感異熟。
有此果有。豈假因有爲名。設許假立名。非失
有自體能有所有。倶有性故。爲證彼義。不應
引此經。由此經文有異誦者故。云何異誦。如
有誦言。有謂能令後有生起。設如彼誦。理亦
無違。此於因中。説果名故。由有體是當有起
因。假説當來後有生起。爲顯此義。故世尊説。
取縁有已。次爲顯有是生縁故説此契經。又
有於生爲因最近。故契經説。業爲生因。爲顯
業有是生近因。故於業有因上。假説果名。此
事必然。故後總結。言取縁有有縁生故。又餘
經説。佛告慶喜。招後有業。此中名有。是故上
座。所引契經。於自釋有不堪爲證。唯對法
者。所釋有名。符理順經。最爲殊勝。有有二
種。謂業異熟。今於此中。唯取業有。辯當生
果近因性故。如前異誦契經中言。有謂能令
後有生起。即如前際業説行支。今後際中。業
名爲有。此顯生死前後際同。惑業爲因。招異
熟果。上座妄執。此有支名。總攝一切有。經不
別説故。謂佛總説。有略有三。故知有支。攝一
切有。若不爾者。世尊但應説此爲行。或説爲
業。復有經證。如契經言。有謂當來後有生起。
又世尊告阿難陀言。有略有三。欲色無色。又
世尊告阿難陀言。業感當來後有名有。又契
經説。諸有若無。頗有有不。乃至廣説。故取能
作業有生因。業爲有助令生有起。是爲略述。
上座所宗。如是所言。皆非善説。雖不別説。然
應別解。如説。識等縁名色等。雖於此中總説
三界所有縁起。而許依容有説。識縁名色。名
色縁六處。如是此中。雖不別説。而應別解。謂
三界繋業。説三界有名。如是有何過。若異此
者。應攝非情。謂彼自言。若於此法。欲色無色
貪等隨増。此法如應。名三界有。非情諸法。亦
欲色界貪等隨増。以於此中不別説故。亦應
攝彼。而彼不許。故非總攝。若謂此中依無明
等有情説故。雖總説有。而不可謂亦攝非情。
豈不此中但依流轉還滅次第。及依惑業爲
因感生。次第説故。雖總説有。而隨所應。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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