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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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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異蘊法。染淨蘊法。既不相依。則所計我。便
成不用。既不依蘊非蘊何依。我與非蘊。不相
關故。亦非異蘊。都無所住。如無爲法。過同前
故。又應本來。常解脱故。謂所執我。既無所
住。則與色身。苦樂等受。小大等想。善惡等
行。色聲等識。都不相關。則應本來遠離五
蘊。不由功用。自然解脱。是故所執實我作者。
能捨此續餘無。故不可得。非體實有。有不得
因。得因無故。而不可得。若爾外道。於何所
縁。而起我執。雖離諸蘊無別我性。爲執所縁。
然唯諸蘊。爲境起執。如契經説。諸有執我等
隨觀見。一切唯於五取蘊起。雖無如彼外道
所説眞實我性。而有聖教。隨順世間所説假
我。既無實我。依何假説。雖無實我。而於蘊
中。隨順世間。假説爲我。何縁知説我唯託蘊
非餘。以染及淨法唯依蘊成故。謂我實無以
諸雜染。但依諸蘊刹那相續。由煩惱業勢力
所引。中有相續。得入母胎。譬如燈焔刹那相
續轉至餘方。諸蘊亦爾。且於欲界。若未離貪。
内外處爲縁起。非理作意貪等煩惱。從此而
生。劣中勝思及識倶起。起已能牽當非愛果。
亦爲無間識等生縁。無間識等。觀同異類。前
倶生縁。而得起時。或善或染。或無記性。起已
復能引自當果。及爲無間識等生縁。如是爲
縁。後後次第。能牽二果。隨應當知。此蘊相
續。領納先世惑業所引壽量等法。彼異熟勢。
至窮盡時。死識與依。倶至滅位。能爲中有
識等生縁。中有諸蘊。由先惑業。如幻相續。往
所生處。至母腹内。中有滅時。復能爲縁。生生
有蘊。譬如燈焔。雖刹那滅。而能前後因果無
間展轉相續。得至餘方。故雖無我。蘊刹那滅。
而能往趣後世義成。即此諸蘊。如先惑業勢
力所引。次第漸増。於一期中。展轉相續。復由
惑業。往趣餘世。現見因異其果有殊。故諸引
業。果量非等。壽果長短。由業不同。隨業増
微。所引壽命。與身根等。展轉相依。於羯剌藍
頞部曇等。後後諸位。漸漸轉増。何等名爲羯
剌藍等。謂蘊相續。轉變不同。如是漸増。至根
熟位。觀内外處。作意等縁和合發生。貪等煩
惱造作増長。種種諸業。由此惑業。復有如前。
中有相續。轉趣餘世。應知如是。有輪無初。謂
惑爲因。能造諸業。業爲因故。力能引生。生復
爲因。起於惑業。從此惑業。更復有生。故知有
輪旋環無始。若執有始。始應無因。始既無因。
餘應自起。無異因故。現見相違。由此定無無
因起法。無一常法。少能爲因。破自在中。已廣
遮遣。是故生死決定無初。猶如穀等展轉相
續。然有後邊。由因盡故。如種等盡芽等不生。
生死既無。究竟清淨。故染及淨。唯依蘊成。執
有實我。便爲無用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五
已説内外羯剌藍等種等道理。因果相續。應
知此即説名縁起。如是縁起。非唯十二。云何
知然。如本論説。云何爲縁起。謂一切有爲。
然契經中。辯縁起處。或時具説十二有支。如
勝義空契經等説。或説十一。如智事等經。或
唯説十。如城喩等經。或復説九。如大縁起
經。或説有八。如契經言。諸有沙門。或婆羅
門。不如實知。諸法性等。諸如是等所説差別。
何縁論説與經有異。論隨法性。經順化宜。故
契經中。分別縁起。隨所化者機宜異説。或論
了義。經義不了。或論通説情及非情。契經但
依有情數説。依有情故。染淨得成。佛爲有情。
開顯此二。但爲此事。佛現世間。故契經中。依
有情説。爲欲成立大義利故。分別縁起。諸有
支中。具無量門義類差別。今且略辯三生分
位。無間相續。有十二支。頌曰
    如是諸縁起 十二支三際
    前後際各二 中八據圓滿
論曰。十二支者。一無明。二行。三識。四名色。
五六處。六觸。七受。八愛。九取。十有。十一生。
十二老死。言三際者。一前際。二後際。三中
際。即是過未及現三生。云何十二支。於三際
建立。謂前後際。各立二支。中際八支。故成十
二。無明行在前際。謂過去生。生老死在後際。
謂未來生。所餘八在中際。謂現在生。前際二
因。所招五果。後際二果。所待三因。非諸一生
皆具此八。據圓滿者。説有八支。圓滿者何。謂
支無缺。或由圓滿。惑業所招。謂先増上惑業
所引。此中意説。補特伽羅。歴一切位。名圓滿
者。非諸天中及色無色。羯剌藍等諸位闕
故。世尊但約欲界少分補特伽羅。説具十二。
如大縁起契經中説。佛告阿難。識若不入胎。
得増廣大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是故若有
補特伽羅。於次前生。造無明行。具招現在。識
等五支。復於現生。造愛取有。招次後世。生等
二支。應知此經依彼而説。若依一切補特伽
羅。立諸有支。便成雜亂。謂彼或有現在五支。
非次前生。無明行果。及次後世。生老死支。非
現在生愛取有果。彼皆非此。經意所明。勿見
果因相去隔絶。便疑因果。感起無能。應知
縁起支。略唯二分。前後際如次七支五支。以
果與因屬因果故。或因與果。五支七支。以因
攝因。以果攝果故。謂現愛取。即過無明。現
在有支。即過去行。現在世識。即未來生。餘現
四支。即當老死。是名因果二分差別。此縁起
言爲目何義。今見此中差別義者。謂鉢剌
底。是現前義。壹女界是有義。一字界中。有
多義故。由先鉢剌底。壹女界成縁。訖埵縁是
已義。此合所依變成獵比參。是和合義。嗢是
升義。鉢地界是有義。由以嗢爲先。鉢地
界成起。此總義者。縁現已合。有法*升起。是
縁起義。縁現前言。即*目和合。復言和合。有
何別用。爲成無法唯一縁生。或顯倶生前
生縁故。縁現前者。顯倶生縁。縁和合者。顯前
生縁。此則顯成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是
縁起義。又鉢剌底。顯應行義。壹女馱都。顯不
壞法。參顯正集。此意總顯世出現因。説名
縁起。謂壹女界。由鉢剌底爲先助故。轉變成
縁。正集及*升。爲先助故。令鉢地界轉變成
起。依如是義。立縁起名。經主此中。釋差別
義。鉢剌底是至義。醫底界是行義。由先助力。
界義轉變。故行由至。轉變成縁。*參是和合
義。嗢是上*升義。鉢地界是有義。有藉合*升。
轉變成起。由此有法。至於縁已。和合*升起。
是縁起義。如是所釋。越彼所宗。且彼有界。由
先助力。轉變成起。非異有故。再顯有義。竟
何所成。以彼所宗無有非起無起。非有一應
無義。經主自立此句義已。復自假興如是徴
難。如是句義。理不應然。所以者何。依一作
者。有二作用。於前作用。應有已言。如有一
人浴已方食。無少行法有在起前。先至於縁。
後時方起。非無作者可有作用。故説頌言
    至縁若起先 非有不應理
    若倶便壞已 彼應先説故
又自釋言。無如是過。且應反詰聲論諸師。
法何時起。爲在現在。爲在未來。設爾何失。起
若現在。起非已生。如何成現。現是已生。復如
何起。已生復起。便致無窮。起若未來。爾時未
有。何成作者。作者既無。何有作用。故於起
位。即亦至縁起位者何。謂未來世。諸行正起。
即於起位。亦説至縁。非如是言能釋前難。以
正起位許屬未來。彼宗未來。猶未有體。至縁
及起。依何得成。故前所難。無少行法有在起
前。先至於縁。後時方起。非無作者。可有用
言。仍未通釋。又言聲論。妄所安立。作者作
用。理實不成。有是作者。起是作用。非於此
中見有作者。異起作用。眞實可得。故此義言。
於俗無謬。此亦非理。所以者何。作者作用。義
非無別。若非依有得有起用。則畢竟無。應成
作者。又縱彼説。作者作用。若異若同。且彼未
來。以無體故。不成作者。故彼所説。不免前
過。大徳邏摩。作如是説。爲詮表義。故發音
聲。生滅等聲。皆於諸行相續分位差別安立。
於多義中。方得究竟。非一刹那細難知故。於
相續位。立相既成。於一刹那。亦可准立。如是
所説。但有虚言。既説音聲爲詮表義。彼宗生
等。其體實無。故生等聲。無義可表。無法不
可説爲義故。又生等相。非行相續分位安立。
前於思擇有爲相中。已遮遣故要刹那位。立
相得成。行相續中。方可准立。由相續假攬實
成故。又彼起言。依何而説。非無有用可説用
言。非畢竟無。可言有用。故彼於難。亦非善
釋。唯對法宗説已無過。起及起前。皆可有
故。謂對法者言法起時。如已生位。其體實有。
可隨俗説作者無謬。諸説起位。同畢竟無。而
説作者。如何無謬。若謂倶生因果論者。於已
言過。無由解脱。已言於我進退無違。作者及
時。倶非定故。雖依一作者説有已言。而見有
已言依別作者。如依我已汝得不行。雖有已
言依前時説。而亦見依後。如開口已眠。雖
有已言。依別時説。而亦見有依不別時。如世
有説言闇至已燈滅。是故倶生因果論者。於
縁起理。進退無失。縁起句義。唯此極成。何故
世尊。爲釋縁起。先作是説。依此有彼有。此生
故彼生。而不唯説無明縁等。釋縁起義。且上
座言。縁起有二。一有情數。二非有情。前兩句
文。通攝二種。言無別故。無明縁等。唯攝有情。
有情有故。然彼上座。親教門人。有自斥言。此
釋非理。與摽釋理。不相應故。前摽後釋。理必
相符。如何雙摽。後唯釋一。又外縁起。於此經
中。不應先摽。以無用故。此斥非理。上所釋
言。不違摽釋。非無用故。謂無明等。後所釋
言。不越摽中有情縁起。故摽釋理非不相應。
夫置先摽。擬生後釋。後既無釋。先何用摽。是
故但應摽有情數。摽非有情數與釋不相符。
且非別摽。不釋何咎。既無別釋。何用總摽。此
中總摽。有大義用。謂以現見非情縁起。顯不
現見内縁起故。種子生芽等世所現知。無明
縁行等非世現見。世尊顯示。如依種等有芽
等得有。及種等生故芽等得生。如是應知。依
無明等有。行等得有。無明等生故。行等得生。
是故總摽。有大義用。此總顯示一切有爲無
一不從衆縁起者。若爾何故。不釋非情如於
有情。先摽後釋。非情易了。但藉總摽。情數難
知。故須別釋。諸縁起教。多爲利根。是故不應
所摽皆釋。又有情勝。故應廣辯。外法亦以
内爲因故。若爾何故。餘契經中。亦有廣*辯
外縁起處。如種喩經等故。所釋不然如是師
徒。未爲賢善。自師勞思。所造論宗。爲逞己
能。輕爲彈斥。善説法者。理不應然。我於此
中。詳彼所釋。一切皆與自論相違。謂彼論説
經皆了義。而今釋此違彼論宗。釋不具申摽
中義故。彼便許此非了義經。故此定非彼宗
經義。大徳邏摩。於自師釋。心不忍許。復自釋
言。若十二支。許依三際即爲略攝。三際
起説。依此有彼有。及此生故彼生。若不許然。
即此二句。如次顯示親傳二因。此亦不然。且
應詳*辯。爲攝三際。説此二門。如是二門。義
爲同異。義若同者。但説一門。於義已周。餘便
無用。又違後釋。別顯二因。非此二言。前後
再説。可令義旨。或同或異。若如後釋。兩義異
者。爲攝三際。説此二言。即此二言。各應重
説。若異此者。非遍一切。則摽與釋。義不相
符。謂於摽中。所不攝義。釋中廣*辯。義豈相
應。故彼還成違摽釋理。由此親傳。皆無重言。
於諸有支。但隨摽一與後廣釋。不相應故。若
謂此二遍屬諸支。謂初無明爲縁生行。或親
或傳。行等亦然。此但悕望。而無實理。後無如
是分別説故。是則摽釋還不相符。又譬喩宗。
過未無體。如何可立親傳二因。且非業無間
能生異熟故。業望異熟。親因不成。亦非傳因。
傳義無故。非業滅已後有餘因。由先業力。招
異熟果。要先因滅已。餘因感果時。遠由先因
力。方名傳因故。諸有横計舊隨界等。思擇因
中。已廣遮破。設許有彼傳。亦不成遠近二因。
滅無異故。依何而説。彼遠此近。據曾有説。理
亦不成。隨一有時。隨一無故。無法無容説爲
傳故。由此亦破據當有説。現在雖有。未來無
故。非無所待。可説有傳。是故定知。譬喩論
者。但爲誑惑。迷眞理教。無覺慧人。輒有所
釋。上座徒黨。有釋爲破無因常因。有釋爲顯
因果住生。説斯二句。經主已破。故不重遣。
上座復言。依此有彼有者。依果有因有滅。此
生故彼生者。恐疑果無因生。是故復言。由因
生故。果方得起。非謂無因。經主難言。經義若
爾。應作是説。依此有彼成無。又應先言。因生
故果生已。後乃可説。依果有因成無。如是次
第。方名善説。若異此者。欲*辯縁起。依何次
第。先説因滅。故彼所釋。非此經義。如是上
座。凡有所言。親教門人。及同見者。尚不承
信。況隨聖教。順正理人。可能忍受。東方貴
此。實謂奇哉。經主何縁。但言彼釋非此經
義。我今説彼上座所言。全無義理。諸有唯説
前生爲因。及唯現世。有體論者。曾無果有因
方有滅。以果有時因已無故。於果起位因可
有滅。故因滅時果猶未有。若果有位。因方有
滅。許因猶有便壞刹那。又果有時因方許滅。
則成因果倶時有過。以果有時因未無故。果
於爾時亦有滅故。又若爾者。應不致疑果無
因生。倶現有故。謂果有位因方有滅。果現從
彼未無因生。如何有疑果無因起。則不應復
説。因生故果生。若彼救言。我意不説果有位
因方滅。我意但言。要果有位因方有滅。是於
果有時因方有無義。設許如是。亦不應疑。謂
果有時。因方非有。是則已顯因先非無。何容
復疑。果無因起。又餘處説。依種等有。芽等得
有。此有何義。若即有彼義便失自宗。若別有
餘義。何縁定執。未來名有許非即彼義。過去
名有許即彼義耶。又無體法。不應説有。思涅
槃中。已具遮遣。又果未有。應立有名。由因已
無。仍名有故。由此義故。依此有彼有言。義便
不定。然不許爾。是故應知。上座所言。全無義
理。然彼經主。差別遮言。非此經義。無異有説
此石女兒。非極勇健。又經主述自軌範師釋
二句義。顯己仁孝。彼雖有失。而不彰顯。師資
之道。理固應然。我於彼師。無所承禀。設爲彈
斥。無虧大望。故我於此如實顯非。謂彼諸師
釋此二句。爲顯因果不斷及生。謂依無明不
斷諸行不斷。即由無明生故。諸行得生。如是
展轉。皆應廣説。此釋不然。經義若爾。即亦應
説。行縁無明。亦依行不斷無明不斷。以行與
無明同對治故。非取斷位。而可説言。愛猶不
斷。同對治故。若謂此就現行斷説。則後生言
應成無用。曾無有一無明現行而不名生。何
須重説。故知經主所禀諸師。於諸法相。未爲
明達。對法諸師。釋此二句。諸有支起。必由二
因。倶生前生。有差別故。或有但以有體爲因。
或有爲因有之差別。先爲標此二種因故。説
依此有彼有及此生故彼生。後爲釋此二種
因故。説謂無明縁行。乃至生縁老死。或此二
句。義雖無別。而縁起支。略有二種。謂前後
際。因果不同。略標前際。故説依此有彼有。略
標後際。故説此生故彼生。由此前際定説已
有現有。謂依此有彼有。因果如次。在過現故。
若於後際。定説現生當生。謂此生故彼生。因
果如次。在現未故。前際中果有義已圓。故説
爲有。後際中果有義未滿。故説爲生。果正所
求故隨果説。或依二諦。釋此二言。二諦即是。
世俗勝義。依多立一。名世俗諦。安立界體。名
勝義諦。前諦隨順世間言説。後諦隨順賢聖
言説。世俗諦法。得有名生。失有名滅。勝義諦
法。用起名生。用息名滅。言得有者。謂假所
依。衆縁和集。合立一有。言用起者。謂諸實
物。衆縁合時。引果用起。唯現有論。亦定應
許。如是所説。二種有義。若不許此。應捨契
經。依此有彼有者。是假所依有假便得有義。
此意説假是有非生。即所依縁和合立故。何
縁證知。如契經説
    如即攬衆分 假相説爲車
    世俗説有情 應知攬諸蘊
貪等煩惱。多縁假生。方能爲因。生後有識。依
正理説。必應如是。此生故彼生者。是因實界
生實界得生義。此意説實。衆縁力故。令起作
用。是生非有。何縁證知。如契經説。二因二
縁。能生正見。此生故者。過去現在諸縁生故。
言彼生者。未來果生。雖於未來亦有縁義。約
分位故。但説已生。或依此有彼有者。是依前
生因。有現生果。有義言。此生故彼生者。是現
生果生故。後生因生義。此中意顯現生生故。
遮餘對治。生後有因。復依現生因有。後生果
得有。由後生果生故。後後因得生。如是有輪。
旋環無始。有餘師釋。如是二言。爲於縁起知
決定故。如餘處説。依無明有。諸行得有。非離
無明可有諸行。由如是理。唯有四句。若異此
者。應成多句。謂依此有彼有彼非有。及此生
故彼生彼不生。如是便成六句差別。如依燈
有燈光有闇非有。及燈生故燈光生闇不生。
此不應然。燈有闇滅。無有因果相應理故。法
有我無。定無因果相應理故。本無迷執。爲顯
因果相應理故。説此契經諸句差別。非有與
無有因果義。如是所標。應成無用。如後別釋。
前應總標。後釋既無。前標何用。是故應如前
釋爲善。此中唯*辯因果相故。執過四句。理
不應然。謂依燈有闇非有依燈非有。闇便有。
如是所説。非因果相。若必爾者。句應成八。齊
爾所方能圓顯生滅故。由前四句。圓顯於生。
由後四句。圓顯於滅。若爾句別。但應成四。謂
依此有彼有。及依此無彼無。爾所便能圓顯
義故。不爾唯此未説生故。已説有言。意唯詮
有。故説依此有彼有。未説此生故彼生。非諸
有法必有生故。本無今有。前已數遮。故如
所言。定爲無義。若謂説在勝義空經。因餘義
門。我當會釋。前説三際立十二支。謂無明行。
乃至廣説。此中何法名爲無明。乃至何法名
爲老死。頌曰
    宿惑位無明 宿諸業名行
    識正結生蘊 六處前名色
    從生眼等根 三和前六處
    於三受因異 未了知名觸
    在婬愛前受 貪資具婬愛
    爲得諸境界 遍馳求名取
    有謂正能造 牽當有果業
    結當有名生 至當受老死
論曰。於宿生中。諸煩惱位。至今果熟。總謂無
明。何故無明聲。總説煩惱。與牽後有行。爲定
因故。業由惑發。能牽後有。無惑有業。後有無
故。非牽後有。諸行生時。貪等於中皆有作用。
彼行起位。定頼無明。故無明聲。總説煩惱。若
爾何故唯前生惑。總謂無明。此生不爾。唯前
生惑。似無明故。貪等煩惱。未得果時。勢力
無虧。説爲明利。若得果已。取與用虧。不名明
利。無明勢力。設未虧損。亦非明利。彼現行
時。亦難知故。前生諸惑。至於今生。已得果
故。勢力虧損。其相不明。似無明品。故唯前
世惑。可説無明聲。非於行中。亦應同此説。假
立名想。唯於同類故。然經主説。彼與無明。倶
時行故。由無明力。彼現行故。如説王行。非無
導從。王倶勝故。總謂王行。未了此中倶時行
義。爲諸煩惱隨從無明。爲説無明隨從煩惱。
若取前義。理必不然。餘惑相應。無明劣故。勝
隨從劣。理必不成。若取後義。應無明體從彼
爲名。隨從彼故。非不隨從此。可從此爲名。若
謂此彼互相隨從。無差別故。非決定因。而
偏立名。豈令生喜。又由無明力。彼現行故
者。爲約能轉無明而説。爲約隨轉無明而説。
如是二途。並皆非理。無明亦隨貪等轉故。與
餘相應。非自在故。非不自在。可説力強。但應
説無明由貪等力起。於彼相應品。貪等力強
故。如不可説導從勝王。如何説貪等由無明
力起。是故二因。皆無證力。唯前所説。其理爲
勝。於宿生中。福等業位。至今果熟。總立行
名。初句位言。流至老死。福等諸業。隨經主
意。辯業品中。當廣思擇。此中應*辯。何縁宿
生如是類業。獨名爲行。名隨義故。其義云何。
謂依衆縁和合已起。或展轉力和合已生。又
能爲縁已令果和合。或此和合已能爲果縁。
是謂行名所隨實義。宿生中業果今熟者。行
相圓滿。獨立行名。由此已遮當生果業。以彼
業果仍未熟故。相未圓滿。不立行名。豈不一
切已與自果。異熟因體。皆具此相。則應一切
皆立行名。此體是何。謂諸非業及業前生。
已得果者。雖有此理。而就勝説。業爲異熟因。
牽果最勝故。生現在果。業麁顯易知故。因此
能信知生過去果業。是故唯此獨立行名。雖
一切因已與果者。總應名行。然此唯説能招
後有諸異熟因。故無行名不遍相失。是故成
就。唯宿生中。感此生業。獨名爲行。於母胎
等。正結生時。一刹那位五蘊名識。此刹那
中。識最勝故。此唯意識。於此位中。五識生
縁。猶未具故。識是何義。謂能了者前於思
擇。識蘊性中。已述餘師假説了者。今爲遮遣
上座所執。顯自所立。應復尋思。彼上座言。契
經中説。識是了者。此非勝義。是世俗説。若是
了者是識。亦應説爲非識。謂若能了説名爲
識。不能了時應成非識。不應非識可立識名。
上座此中説何位識。爲不能了。若説未生已
滅位識。便似空花。非彼所宗。此位有識。如何
可説若是了者是識。亦應説爲非識。亦不可
説。於現在時。具有能了不能了識。以現在識
必了境故。更無第四識位可得。如何可説不
能了時。應成非識。又彼所宗。非識説識。識説
非識。無法非識説爲識故。現在是了説不了
故。而上座言。不應非識立識名者。翻成自咎。
諸説去來實有識者。非不了位便成非識。定
是能了。識性類故。今此義中。不言了位方名
爲識。但作是説。衆縁合時。唯識能了。如是
應説。非要取像方名爲想。非要觀察方名爲
慧。餘例應知。如世工師。不作瓶等。亦名彼
匠。若遇彼縁。唯此能造瓶等物故。若謂作者
體實都無。則亦應無能了等用。若謂亦無能
了等用。應無識等功能差別。此若亦無。何有
識等。識等無者。便濫空花。無聖教説。識非了
者。然爲遮我是了者計。故世尊告頗勒具那。
我終不説有能了者。此不説言。表不顯義。意
爲遮有自在無縁不依他成我爲了者。故彼
經設。設有來問。識是何縁。乃至廣説。此問了
者與何爲縁。若此經中。問如是義。何不正説。
與彼爲縁。但言若得此問。我當作如是答。乃
至即當來後有生所起。爲遮有我是了者計。
故不正説。識是彼縁。若作是説。識是彼縁。便
謂世尊説我名識。故先顯示識體是生。後方
説生必縁於有。故次後問。有是何縁。復答言
乃至即當來生有。此經不説前爲現因。但説
現因能生當有。由但顯後准知前故。如不廣
顯後果差別。但顯前果。後可准知。何故世尊。
擧生顯識。顯識與生同一相故。由同一相説
有縁生。即已顯成行縁識義。故不別説識所
從縁。若爾如問識食何縁。答此問中。如何無
過。問何縁者。問所從縁。及問爲縁。雙答
無失。亦如有問觸復何縁。答此問言。六處縁
觸。觸復縁受。若此偏問不應雙答。若偏問雙
答。應問異答異。是故所問識食何縁與問觸
同。雙答無過。故先説識與餘爲縁。後説以餘
爲縁生識。此中亦説生縁老死。有爲縁生。顯
識與生行支與有倶無異體。故無有過。或復
此中。亦正説識能爲縁體。言乃至故。以乃至
聲。表分限義。此中意説。乃至即當來後有生
所起。此識爲縁。若爾還成生他疑失。不爾當
説從縁生故。如後當説。此縁於有。謂次後
問。有是何縁。復答言乃至即當來生有。有聲
即表識所縁行。何故此中唯行與識。但以乃
至分齊聲顯。此意顯示能引後有能結後有。
倶一刹那故。此經不遮識爲能了者。但爲遮
我爲了者計。如何知然。餘經中説。云何名
識。謂能了者。又佛世尊。遮別作者。故知作者
非一切無。如何世尊遮別作者。如世尊説。有
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
餘蘊。唯除法假。此既唯遮差別作者。故餘作
者。應許非無。爲顯因果相續諸行即是作者。
故復説言。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雖有難
言如一天授。能造環釧。未造造已。及正造時。
體唯是一。識亦應爾。倶作者故。此亦不然。天
授前後。體實非一。妄謂一故。無一天授其體
是常。雖實前後念念各異。然由諸行前後相
似。微細差別。其相難知。故諸愚夫。妄謂爲
一。如祠授行相同天授不知別者。謂天授行
故彼難中。無同法喩。故經説識。是了者言。但
依勝義。非約世俗。而上座言。此非勝義。是世
俗説。定爲非理。行名色二縁識何別。此三縁
識。何處説耶。行縁識者。如契經中。説行縁
識。名色縁識者。如大縁起經。佛告阿難陀。識
不依名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二縁識者。如
契經説。縁二生識。其二者何。謂眼與色。乃至
意法。無行名色縁識非二有二縁識。非行名
色。謂唯結生識。説行爲縁。此由行勢力。牽引
生故。此結生識。唯一刹那。即此亦名名色縁
識。由依名色得増長故。又亦説此名二縁識。
意法爲縁而得生故。六處等位。唯二縁識。
豈不名色及二縁識。亦行爲縁。一切前生業
異熟識。或所餘識。皆行爲縁而得生故。雖有
是理。然識生中。但説勝因。以爲縁故。如生眼
識。亦縁空等。而但説言縁二生識。謂續生位。
意識生時。行爲勝因。方得生起。由先業力。引
至此位。故但説此以行爲縁。若至餘位。則名
色等。亦得與識爲勝生縁。豈不續生最初位
識。亦以中有爲勝生縁。此難不然。見離中有
此續生識亦得生故。非餘位識離名色等亦
有得生。是故唯於初結生位説行縁識。有餘
師説。行縁識者。謂初取時。名色縁識者。謂取
已守護時。二縁識者。謂護已増長時。或有説
言。行縁識者。顯示宿業。名色縁識者。顯示次
第。二縁識者。顯示所依境。復有説者。言行
縁識。顯一門轉。名色縁識。顯二門轉。彼位
識亦依身根門轉故。言二縁識。顯六門轉。如
是等類。有多差別。又薄伽梵。説二種識爲名
色縁。謂結生時識。及本有時識。故世尊告阿
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成羯剌
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世尊復告阿難陀
言。識入母胎。復還捨離名色得生後名色不。
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中義者。若識不入母
胎中生。此識倶生所有名色。應不能與羯剌
藍位名色爲因。設已入在母胎中生。若遇礙
縁而斷絶者。羯剌藍位。所有名色。則不順生
羯剌藍後所有名色。是名色支不成就義。世
尊復告阿難陀言。識在嬰孩或童子位。便斷
壞者。名色必無増長廣大。不應生有刹那無
間名色位生可名嬰孩及童子位。故此言識。
在本有時。此等識言。既無差別。取何位識。爲
名色縁。爲釋此疑。故頌中説。識正結生蘊。以
行爲縁故。雖初位識。能與倶起及無間生
名色爲縁。而此不取能爲倶起名色縁義。由
於此中但約分位辯縁起故。結生刹那。識及
助伴。總名爲識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六
結生識後。六處生前。中間諸位。總稱名色。豈
不已生身意二處。應言此在四處生前。大徳
邏摩。率自意釋。度名色已。方立處名。意體雖
恒。有非意處。要是觸處。方得處名。滅盡定
中。意處不壞。由斯亦許有意識生。然闕餘縁。
故無有觸。是故非識。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
得名處。故説名色在六處前。名色爲縁。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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