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First] [Prev+100] [Prev]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同所餘別異業果。以何因故。諸受中有。必復
至生。若餘有情。在中有位。生有等業。亦已與
果。何不同彼中般有情未至生處中有便死。
此例不齊。以不還果是中般者。一切生結皆
已斷故。與生相違。勝對治道已現行故。順彼
受業。已與果故。不至生有便般涅槃。諸餘有
情。住在中有。生結未斷。又無違生勝治道故。
順彼受業。雖已與果。而必當受生有異熟。諸
業異熟。勢猛速故。然彼上座。覺慧衰微。於無
過中。妄興過難。言若中有非趣所攝。彼即應
説離五趣外。別有能感中有起業。勝智於中
不應收採。如是總釋諸趣體已。次應別解一
一趣名。那落名人。迦名爲惡。人多造惡。顛墜
其中。由是故名那落迦趣。或近人故。名那落
迦。造重罪人。速墮彼故。或復迦者是樂異名。
那者言無。落是與義。無樂相與。名那落迦。
或復落迦是救濟義。那名不可。不可救濟。名
那落迦。或復落迦是愛樂義。不可愛樂。名那
落迦。言傍生者。彼趣多分身横住故。或彼趣
中。容有少分傍行者故。又類多故。多愚癡故。
名曰傍生。言餓鬼者。謂餘生中憙盜他物。習
慳貪等。又復多是所祀祖宗。又多希求以自
存濟。又多怯劣。其形痩悴。身心輕躁。故名餓
鬼。人謂令天縁之起慢。我於此類善趣中尊
或彼自心多増上慢。或多思慮。故名爲人。天
謂光明。威徳熾盛。遊戲談論。勇悍相陵。或
復尊高。神用自在。衆所祈告。故名爲天。有
作是言。阿素洛者。與諸天衆。違諍交通。言本
是天。威徳殊勝。由斯等故。天趣所收。諦現觀
中。無堪能故。似非人故。多諂曲故。定非天
趣。是鬼趣攝。與諸天衆。相違諍等。皆非證
因。以不定故。且相違諍。非證天因。曾聞有
人。共羅刹鬪。又聞羅刹與獼猴鬪。曼駄多王。
破阿素洛。如斯等事。其類寔多。然諸天中。
蘇陀味勝。阿素洛女。容貌端嚴。由是相侵。
數興違諍。不由同趣。故彼非天。言互交通。亦
不成證。現見貴賤亦互交通。諸耽欲人。重
色非族。曾聞大樹緊那羅王。有女端嚴。名爲
奪意。善財菩薩。納以爲妻。言本是天。亦不成
證。是天帝釋。讃妻父言。諸讃美言。或實非
實。重設支故。矯讃其父。諂愛發言。豈足爲
證。又彼本住妙高山頂。爲天所逼。退就下居。
言本是天。亦無有失。又彼傲慢。自謂是天。
數與諸天興師相伐。釋天爲止。巧慰令欣。應
時處言。設虚無過。威徳殊勝。亦非證因。曾聞
曼馱多王。威徳勝於天故。難陀跋難陀等。雖
是傍生。然其威徳自在。勝諸天衆。故阿素洛。
唯鬼趣收。亦非第六。曾不説故。然不説爲惡
趣攝者。恐彼於佛。起毒惡心。因茲長夜受諸
劇苦。又由訓詞。遮彼天攝。素洛名天。是自在
義。阿是非義。顯彼非天。自在減天。名阿素洛
又素洛者。謂極可愛。天極可愛。得素洛名。雖
彼亦多受諸快樂。由多諂曲。非極可愛。有説。
諸趣或體相雜。異趣相因。而生子故。如魚身
者。鹿子仙人。自昔傳聞。其類無量。一身
趣。故有相雜。彼説不然。自業趣定。而彼生縁
有種種故。見非情内有有情生。豈彼一身。情
非情攝。如菴羅女。因樹而生。喬答摩宗。因日
光起。故相因有。非證雜因。傳説化生有因胎
藏。既因胎藏。何謂化生。俗論多虚。不應依
信。或異相託。理亦無違。鹿子仙人魚身者等。
由滿業異形相不同。其實是人。故趣無雜。自
餘感赴。因果不同。思擇業中。當廣分別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一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二
於前所説諸界趣中。如其次第。識住有七。其
七者何。頌曰
    身異及想異 身異同一想
    翻此身想一 并無色下三
    故識住有七 餘非有損壞
論曰。謂若略説。欲界人天并及下三靜慮無
色。此七生處。是識住體。若廣分別。應隨契
經。有色有情。身異相異。如人一分天。是第
一識住。一分天者。謂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
初起。言有色有情者。是成就色身義。言身異
者。謂彼色身。種種顯形。状貌異故。彼由身
異。或有異身。故彼有情説名身異。言想異者。
謂彼苦樂不苦不樂。想差別故。彼由想異。或
有異想。或習異想。以成其性。故彼有情説名
想異。今應思擇。豈不後有身異言故有色已
成。前有色言。應無義用。此責非理。於無色
中。現見亦有説身言故。若謂身後有想異言。
已證身言。唯詮色者。亦不應理。除想已外。餘
無色中。有疑濫故。或復謂後有如人言故前
身言無有濫者。此亦非理。由後説有一分天
言。容有濫故。若謂不以一分天言令彼身言
濫於無色。依次第故。又於次後。説梵衆等諸
天言故。理亦不然。非遍説故。非後遍説一切
天衆皆建立在。餘識住中。勿有生疑。一分天
者。兼攝有頂第四靜慮。故説有色及身異言。
非有頂天可言有色。第四靜慮。可言身異。一
分天言。已簡惡處。餘人天衆。各自名顯。故此
所説。一分天言。所攝如前。其義成立。由斯
有頂。第四靜慮。及諸惡處。非識住攝。故有色
言具大義用。或言有色爲顯異因。謂身異因
即是有色。要由有色。身方有異。由身有異。想
異得成。故有色言。顯異因性。由能損益。勝境
現前。損益身時。身便變異。即於如是身變異
時。令飮食等亦有變異。彼變異故。身異得成。
由是便生樂等異想。故言有色是顯異因。若
必有色言。顯身異因者。極光淨等。身應有異。
又極光淨。應無異想。由彼天中身無異故。又
諸梵衆。想應不一。由彼天中身有異故。由斯
所釋。理未必然。其理必然。異因定故。謂身有
異。定色爲因。非色爲因令身定異。故極光淨
等。無身成異失。如眼色爲縁生於眼識等。如
契經説。眼色爲縁。生於眼識。現有眼色。眼識
不生。餘亦應爾。又如經説。身有輕安。便生受
樂。此經意顯無染受樂。定經安爲因非身輕
安。定能生受樂。此亦應爾。故理必然。若謂眼
色定爲眼識縁。闕餘縁故。有眼識不起。如契
經説。能生作意。若不正起。識不生故。既許有
色爲身異因復闕何縁。令身不異。又受樂體。
異於輕安。雖復輕安遍於諸地。無受樂地。可
不生樂。有色身異。既無別體。諸有色者。皆應
身異。此亦不然。與彼同故。雖諸有色皆身異
因。有闕餘因。而身不異。謂於欲界初靜慮中。
有表無表尋伺多識。爲因生果。有種種異。故
彼有色。爲身異因。極光淨天等。無彼因故。雖
有色因。而身但一。不可以説彼爲身異因。
則不許言有色故身異。勿説作意能生眼識。
便不許説眼色爲縁。又彼不應以業生眼故。
便不許説眼等爲眼因。又彼不應以種生
故。便不許説水糞等爲因。是故不應作如是
難。以有色故。令身異者。極光淨等。身應有
異。言極光淨應無異想。由彼天中身無異者。
亦不應理。由心於定有厭欣故。如説樂因。又
想異言。爲遣疑故。謂説身一。想應非異。心隨
身故。爲遣此中想隨身疑。故説想異。此言意
顯極光淨天。心不隨身。與餘天別。言諸梵衆。
想應不一。由彼天中身有異者。理實應爾。但
爲顯示彼劫初時同於一因。起一執想。故言
想一。是故前釋。一分天言。亦攝梵衆天。唯除
劫初起。此言意顯彼想實異。但就少分縁義。
説爲想一。由斯有色定是異因。故有色言。深
有義用。有色有情。身異想一。如梵衆天。謂劫
初起。是第二識住。所以者何。以劫初起彼
梵衆天同生此想。我等皆是大梵化生。大梵
爾時亦生此想。是諸梵衆皆我化生。何縁梵
衆同生此想。由見梵王處所形色及神通等
皆殊勝故。又觀大梵。先時已有已。及餘天後
方生故。彼不能見從上地歿。依初靜慮發宿
住通。不能了知上地境故。何縁大梵亦生此
想。彼纔發心。衆便生故。謂己所化。非速歿
故。或愚業果感赴理故。或見己身。形状勢
力壽威徳等。過餘衆故。由是縁故。梵衆梵王。
身雖有殊。而生一想。豈不梵衆言。我從彼生。
而大梵王言。我能生彼。想即有異。如何言
一。此責非理。梵衆梵王。同執一因而生想故。
或縁所化想是一故。有説此中唯依梵衆。言
同一想。非大梵王。以彼經但言如梵衆天故。
非王一身可名衆故。雖彼後時得聰叡覺亦
生異想。而從初位。以立其名。故言想一。王從
衆説。得想一名。故可彼天總名想一。言身異
者。前説彼天。有表等因。感別果故。安立衆
生。有差別故。經説。梵衆作是念言。我等曾見
如是有情長壽久住。乃至起願。云何當令諸
餘有情生我同分。於彼正起此心願時。我等
便生彼同分内。梵衆何處。曾見梵王。有餘
師言。住極光淨。從彼天歿來生此故。既從彼
歿來生此間。云何未得第二靜慮。而能憶彼
諸宿住事。誰言未得第二靜慮。若得應離初
靜慮貪。如何彼尚生初定戒禁取。退已方生。
斯有何失。豈不色界無有退耶。有説。初生無
妨有退。有餘師説。住中有中。曾見梵王。此不
應理。經言見彼久住世故。彼天中有。於正所
受生。既不闕縁。無容久住故。應説梵衆即住
自天。曾見梵王。極光淨歿。初受生時。曾見
彼故。謂諸梵衆初下生時。見大梵王。威光赫
烈。雖懷敬慕欲往親承。威神所逼。未果前詣。
於茲荏苒遂致多時。後勵專誠。預近瞻仰。到
已皆共作是念言。我等曾見。乃至廣説。謂彼
近見大梵王時。便能憶知先所見事。復能了
達衆下生前。獨有梵王及心所願。或彼先在
極光淨天。曾見梵王。今見能憶。謂彼昔在極
光淨天。曾見梵王獨居下地。亦知心願與衆
同居。俯愍便興初靜慮化。令所化衆偶侍梵
王起化。須臾自便福盡命終。生下初靜慮中。
大梵身心及所化事。皆初靜慮通慧所縁。
見便發宿住隨念。故彼梵衆作是念言。我等
曾見。乃至廣説。有餘師説。二靜慮中所起。能
縁梵世眼識。是初靜慮地法所收。故今亦能
隨念彼識。有作是説。彼梵衆天。不受處胎斷
末摩苦。由斯得有念無忘失。故憶前生所見
等事。有色有情。身一想異。如極光淨天。是第
三識住。此中擧後。兼以攝初。應知具攝第二
靜慮。若不爾者。彼少光天。無量光天。何識住
攝。彼二既有第三識住相。無縁可説非識住
所收。故知此中依擧顯理。説諸識住。非但如
言。彼天中無有表業等爲因所感差別身形。
故言身一。即形顯等。同處諸天。相無別義。然
彼尊者阿奴律陀契經中言。光淨天等。身有
高下勝劣可得。此依別處。故作是言。非一天
中身有差別。又契經説。極光天中。有時諸天。
同共集會。其身有異。光明並同。此説諸天其
身各別。不言形顯状貌不同。故與此經無相
違失。有説。梵衆名極光天。有妙光明。勝下天
故。第二靜慮。喜捨二想。雜亂現前。故言想
異。傳説。彼天厭根本地喜根已起。近分地
捨根現前。厭近分地捨根已起。根本地喜根
現前。譬如有人於諸飮食若素若膩欣厭互
増。經主引經釋想異義。謂極光淨。新舊生天。
縁於劫火。有怖不怖。二想交雜。故名想異。非
喜與捨二想交雜。若爾不應第三靜慮由樂
想故説名想一。有何別理。第三靜慮。由一樂
想。名爲想一。第二靜慮。非由喜捨二想交雜
名爲想異。故彼所言。乍如可録及加詳察。
未足信依。上座此中作如是説。第三靜慮。
於一切時。由不怖想。故言想一。彼所引教。與
主同。今詳彼言。非符識住。此及前釋。理
並不然。謂識於中喜樂安住。立爲識住。如何
乃説依於怖想立識住名。即以此縁。説諸惡
處。第四靜慮。及有頂天。非識住攝。次後當
辯。理必應然。上座亦説。諸惡處等。非識住
因。謂識住名。顯識樂住。如説。有處令士夫
心樂住其中。是名識住。非惡處等。令士夫心
樂住其中。故非識住。既言若識不樂住中非
識住者。怖想令識不樂住中。豈名識住。若彼
怖想。雖能令識不樂住中。而立識住。是則彼
説。諸惡處等非識住因。有不定失。又不怖想
無容生故。應遍淨天非名想一。如何知彼此
想不生。彼有此想。曾無説故。謂曾無處説遍
淨天見下水災而不生怖。或容彼謂水不上
升。無慮漂疑故無怖者。既本無疑慮不怖想
何從。若謂於中少有疑慮。則應遍淨非名想
一。是故但依對法正理。釋想一異。名義善成。
非譬喩宗理可存立。故有智者。擇善而從。有
色有情。身一想一。如遍淨天。是第四識住。言
身一者。釋義如前。唯有樂想。故名想一。遍淨
天樂。寂靜微妙。常生欣樂。無起厭時。是故無
由近分交雜。故唯依此立想一名。豈不遍淨
亦有想異。如契經説。此遍淨天。受寂靜受樂。
非如餘遍淨。此非想異。顯樂受中自有差別。
無別受故。一切有爲展轉差別。一類亦有下
等品殊。不可依斯立想有異。是故但依唯一
樂想。立想有一義無傾動初靜慮中。由染汚
想。故言想一。以於非因起戒禁取執爲因故。
第二靜慮。由二善想。故言想異。由等至力。二
受交參而現前故。第三靜慮。由無記想。故言
想一。純一寂靜。異熟樂受而現前故。下三無
色。名別如經。即三識住。是名爲七。何等三無
色。謂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諸有
對想。皆隱沒故。於別異想。不作意故。入無邊
空。空無邊處具足住。如隨空無邊處天。是第
五識住。無色有情。一切空無邊處。皆超越故。
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如隨識無邊處
天。是第六識住。無色有情。一切識無邊處。皆
超越故。入無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如隨
無所有處天。是第七識住。今應思擇。初無色
言。豈非無義。説諸色想皆超越言。義已足
故。此責不然。有別義故。色界有情。雖無欲
染。而有欲想。成就現行。倶現可得。勿有因此
生如是疑。無色有情。雖無色染。應有色想成
就現行。是故須説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已
超越。欲界繋想。名欲想故。豈不一切色想皆
超越言無色及越色想二皆成就。此亦非理。
有作是言。無色界中。亦有色故。初言無色。意
爲顯成無色界中都無色故。次説色想皆超
越言。顯彼都無色界想故。由此二言。皆有義
用。生無色界。亦成色想。越色想言。豈非無
義。此難非理。已簡別故。謂前簡別。欲界繋
想。名欲想故。色想亦然。非生無色可有亦成
色界想者。故此非難。或彼色想。都不現行。設
就縁色釋。亦無乖越義。一切色想皆超越者。
貪染現行倶超越故。言色想者。謂色界想。或
唯第四靜慮地想。縁自他地色爲境界。故名
色想。諸有對想皆隱沒者。五識相應想皆沒
故。依有對根諸所生想。唯縁有對爲境界故。
名有對想。若於欲界。得離貪時。二識相應。諸
有對想皆當隱沒。生上無容重現行故。於初
靜慮。得離貪時。三識相應。諸有對想。雖當隱
沒。而非一切。生上有時。重現行故。第四靜
慮。得離貪時。所可現行。皆當隱沒。無色無
容重現行故。於別異想不作意者。不復作意
起異想故。取差別相。名別異想。此復云何。謂
若有想。於所縁色。自相行轉。此於離色貪。能
爲拘礙故。今不作意。令此現行。共相行想。順
離貪故。有餘師説。若想遍能縁色非色。名別
異想。今於此想。不作意行。唯作意行。縁無色
想。是故無色。及諸色想。皆超越等。倶成有
義。此中何法。名爲識住。謂彼所繋五蘊四蘊
識於其中。樂住著故。有餘師説。唯有情數。得
識住名。契經説故。爲顯諸識所住著事。故契
經説七識住名。由此餘處。非識住攝。以彼處
識有損壞故。識於其中不樂住著。餘處者何。
謂諸惡處。第四靜慮。及與有頂。云何於中識
有損壞。損壞識法。於彼有故。何等名爲損壞
識法。謂諸惡處有重苦受。能損於識。第四靜
慮。有無想定及無想事。有頂天中。有滅盡定。
能壞於識令相續斷。復説若處餘處有情。心
樂來止。若至於此。不更求出。説名識住。於諸
惡處。二義倶無。第四靜慮。心恒求出。謂諸異
生。求入無想。若諸聖者。樂淨居等。若淨居
天。樂證寂滅。有頂昧劣。故非識住。有説。若
識愛力執受。安住其中。説名識住。一切惡處。
淨居天等。業力執受。安住其中。無想有情。及
與有頂。見力執受。安住其中。由是皆非識住
所攝。有餘師説。衆生有三。所謂樂著諸境樂
想。樂著境者。人及欲天。樂著樂者。下三靜
慮。樂著想者。下三無色。唯於此處。立識住
名。餘無此三。故非識住。上代師資相承説者。
若處具有見修所斷及無斷識。立識住名。異
此便非識住所攝。豈不欲界人及六天無無
漏識。應非識住。若言能作無漏所依。則有頂
天。應名識住。此難非理。欲界無定可就所依
説有無漏。然有頂天是定地攝。應依自性説
彼有無。由自性無。故非識住。或非有頂補特
伽羅一所依中具三種識。欲界善處補特伽
羅。一所依中。容具三識。故不應以有頂爲例。
第四靜慮。雖具三識。而五處全。一處少分。不
具三識。故少從多。不立識住。是故識住。數
唯有七。如是解釋七識住已。因茲復辯九有
情居。其九者何。頌曰
    應知兼有頂 及無想有情
    是九有情居 餘非不樂住
論曰。前七識住。及第一有。無想有情。是名爲
九。諸有情類。唯於此九。欣樂住故。立有情居。
謂諸有情。自樂安住。所依色等實物非餘。以
諸有情是假有故。然諸實物。是假所居。故有
情居。唯有情法。以有情類於自依身愛住増
強。非於處所。又於處所。立有情居。則有情居
應成雜亂。居無雜亂。唯有内身。故有情居。唯
有情法。既言生已名有情居。知有情居不攝
中有又諸中有。非久所居。故諸有情不樂安
住。又必應爾。由本論説。爲顯生處。立有情
居。於生死中。爲顯諸識由愛住著。建立識住。
顯諸有情於自依止愛樂安住。立有情居。故
此二門。建立差別。然契經説。有色有情無想
無別想。如無想天者。想謂總取境。別想謂分
別。今此天中。並遮前二。故説無想無別想言。
或無想言。唯遮於想。無別想者。遮想倶行。或
無想言。是總遮故。勿謂此處諸想皆無。故復
説言無別想者。顯有成就。但無現行。以別想
名。詮現想故。或言無想。恐謂此中唯無染想。
由斯復説無別想言。即顯此中無有一切品類
別想。有頂無想。既非識住。如何可説爲有情
居。此責不然。義各異故。由此二處有壞識
法。識不樂居。故非識住。然彼二處。成有情
身。有情樂居。故九所攝。謂若有處。餘樂來
居。不樂遷動。有情居攝。餘處皆非。不樂住
故。言餘處者。謂諸惡處。第四靜慮。除無想
天。惡處皆非有情居者。謂非餘處有樂來居。
亦無住中不樂遷動。第四靜慮。除無想天。所
餘皆非有情居者。雖從餘處有樂來居。然非
住中不樂遷動。謂廣果等。若諸異生。樂入無
想或無色處。若諸聖者。樂入淨居或無色處。
淨居天處。樂入涅槃。故彼皆非有情居攝。然
佛餘處。曾以處聲。宣説涅槃有頂無想。有諸
外道。執有頂天及無想天。爲眞解脱。勿有聞
此同説處聲。便謂二天。同眞解脱。起涅槃覺。
轉助邪宗。由此世尊。與諸識住。一處合説。爲
有情居。顯眞涅槃非爲如是。但假施設有情
所居。何故世尊。有情居内。有頂無想。偏説
處聲。精勤果中。至究竟故。唯異生處。精勤果
中。無想有情。最爲究竟。一切生處。精勤果
中。唯有頂天。最爲究竟。故唯此二。偏説處
聲。或復處聲。顯來門義。謂此二處。異熟盡
時。多分命終。來生下故。因七識住。已辯有
情居。餘契經中。復説四識住。其四者何。頌

    四識住當知 四蘊唯自地
    説獨識非住 有漏四句攝
論曰。如世尊言。識隨色住。識隨受住。識隨想
住。識隨行住。是名四種。如是四種其體云何。
謂唯除識。有漏四蘊。又此唯在自地非餘。非
識樂隨餘地蘊住。雖依餘地蘊識亦現前。而
餘地蘊中識不樂住。喜愛潤識。令於蘊中増
長廣大。契經説故。非於餘地色等蘊中喜愛
能潤識令増長廣大。故餘地蘊。非識住攝。又
自地中。唯有情數。唯自相續。立爲識住。非
非情數他相續中識隨樂*住如自相續。有餘
師説。彼亦識住。以於其中憙愛潤識亦令増
長及廣大故。已依自宗建立識住。當説建立
識住因縁。此中云何識非識住。又此識住其
義云何。謂識於中由憙愛力。攝爲所住。及爲
所著。是識住義。識隨色住。住色著色。契經説
故若爾識蘊應成識住。世尊亦説。於識食中。
有憙有染。有憙染故。識住其中。識所乘御。此
中經主。作如是釋。亦不遮識。識所依著。總於
諸蘊生憙染故。然如色等一一蘊中。生諸憙染。
令識依著。獨識不然。故言非住。又佛意説。
此四識住。猶如良田。總説一切有取諸識。猶
如種子。不可種子立爲良田。仰測世尊教意
如是。又法與識可倶時生爲識良田。可立識
住。識蘊不爾。故非識住。如是所釋。但述己情。
諦思求。無深理趣。識與識住。如種如田。
理可如是。不違教故。然彼所説。若法與識。可
倶時生。爲識良田。立識住者。不應正理。所以
者何。彼先自説。識所依著。故名識住。非於倶
起受等蘊中有識所依。彼依識故。住若所依。
識不依彼。如何可説彼爲識住。又非所縁同一
境故。倶生受等。非所取故。又不可以相應依
著釋識住義。勿諸色法及不相應非識住故。
又相應理無差別故。則應無漏亦識住體。如
何可説倶生色等爲識良田立爲識住。又言。
佛意説四識住。猶如良田。總説一切有取諸
識。猶如種子。不可種子立爲田者。理亦不然。
異識相望。有所依著。豈非田義。又於識中。應
無有取。然契經説。有取諸識。故知亦有識住
識中。又彼所言。亦不遮識。識所依著。總於諸
蘊生憙染故。然如色等一一蘊中。生諸憙染。
令識依著。獨識不然。故言非者。亦不應理。彼
契經説。於識食中。有憙有染。有憙染故。識住
其中。識所乘御。如何乃説。但於諸蘊總生喜
染。獨識不然。若言食中不立田種二分差別
故無過者。應説因縁。何故不立。既於識食。別
生喜染。識住其中。不應總説有取諸識皆如
種子。識既於識。可爲良田。何理獨遮識爲識
住。故彼所説。但述己情。無深理趣。非爲善釋。
又彼上座作是釋言。即此不應還住於此。故
不可説識隨識住。若言過未及他相續識中住
者。其理不然。唯於識中。無有勢力令識増長
及廣大故。謂如色等。匡助於識。令其熾盛。識
即不然。唯了別中無此用故。彼如是釋。非悟
理言。且此不應還住此故。不可説識隨識住
者。於彼宗義。其理不然。非彼唯於現在諸法
立爲識住。如何得以一刹那識。非自住故。證
識非住。其義可成。縱加遠避。終應唯許過未
受等名爲識住。彼識刹那無受等故。如是所
説。即此不應還住此因。於義何益。若謂如色
於現在時可成識住。識不如是故所説因於
義有益。此亦非理。受等亦應非識住故。竟不
曾説識與受等差別因縁。故所説因。於義無
益。又未了彼。即此不應還住此言。意顯何義。
若言意顯自體不能於自體中守自性義。則
應同彼空花論宗。許一切法不守性故。如是
識住。亦不應成。若言意顯自體不能爲自所
依或所縁義。是則所立。唐捐其功。曾無有疑。
依縁自故。謂如色等。他性諸法。可有爲識所
依所縁。識自體中。曾無此感。而今立理。復
何所成。凡所立因。爲遮有濫。此中無濫。因
何所遮。是故彼因深成無用。又識自類展轉
相望。何劣受等而非識住。豈不前説。此證
因言。唯於識中。無有勢力令識増長及廣大
故。前雖已説。而非應理。識縁受等。増長廣
大。非識縁識。此有何因。豈不此因亦如前
辨。謂如受等。匡助於識。令其熾盛。識即不
然。唯了別中。無此用故。何用説此非極成
因。不能證成。非所許故。識縁唯領等増長
廣大。非縁唯了別。此有何因。又彼上座。自於
解釋識住中言。識隨色住。謂我我所。攀縁色
生。是色識住。乃至廣説。識亦於識。謂我我
所。攀縁識生。何非識住。謂我我所攀縁既同。
識何獨不令識増長廣大。又彼所説。識於所
縁唯了別故。非如受等匡助於識令熾盛者。
豈不於識所了事中。彼謂後時受等方起。是
則於境要先了別。然後領等隨次而生。能引
識流展轉熾盛。故唯了別。最是勝因。能匡助
識。應成識住。如生本苦生爲勝因。識熾盛因
識最爲勝。識及識住。皆識爲因。能令展轉増
長廣大。故識不能匡助於識令熾盛者。非爲
善因。若恐違經言識非住。上座立理豈不違
經。經説識能増長識故。應除自執更訪餘因。
然我師宗。作如是釋。爲令於識除我見心。故
於識中。不説識住。如説。莎底契經中言。我達
世尊所説法教。馳流生死。唯識非餘。識謂世
尊異名説我。爲欲除滅彼我見心。顯識依他
體非是我我所依性。非謂能依。故識*住門。
唯説有四。非實識住但四非識。今謂世尊
所説識住。唯色等四。不言識者。由但色等
於三時中與續有識爲助伴故。謂唯色等。與
識倶生。過未亦能爲識助伴。令續有識生
死馳流。識則不爾。故非識住。且眼等根。及
倶色等。與倶生識。爲所依依。已滅未生。
但爲識境。是故色蘊。於三時中。望續有
識。能爲助伴。現在受等。與識倶生。爲倶有
因。一分與識同縁一境。有助伴用。已滅未生。
但爲識境。是故受等。亦於三時。望續有識能
爲助伴。識雖過未。望續有識。少有助能。而倶
生中。全無助力。不倶起故。色等望識。具二助
能。識唯去來。故非識住。故非情數。及他身
中。色等四蘊。亦非識住。由彼望識但爲所
縁。不具二門助伴用故。住謂所住。是續有識。
引自果時。能爲依義。住或所著。是續有識。引
自果時。能爲境義。自身色等。可有與識同一
境義。設不同境。然能爲依。具二助能。故立識
住。非有情數。他身色等。則不如是。故非識
住。如何定知識住道理如是安立。契經説故。
如世尊言。有四依取所縁識住。識隨色住。住
色著色。是識與色。或倶時生。依於色住。或於
色境縁而生著。何縁生著。前説於中憙愛潤
故。如是乃至。識隨行住。皆應廣説。曾無有
説。識隨識住。隨謂親附。或謂隣近。去來定説
爲疎遠故。現在色等。附近於識。與識倶生。名
識隨住。定無有識與識倶生。故不應言識隨
識住。由此經故。唯餘四蘊。與續有識。爲伴義
成。有四依取。世尊説故。言依取者。謂色等
四。爲生死依。煩惱所取。或即爲依。攝取衆
苦。由是無漏非住理成。唯説依取。爲識住故。
無漏色等。滅依取故。即彼經説。苾芻當知。若
於色界。已得離貪。於所隨色。意生繋斷。此繋
斷故。即能縁識。無復住著増長廣大。廣説受
等三界亦然。即由此經。義准三世色等四蘊。
皆識住攝。爲顯色等與識異故。我所禀宗。作
如是説。若法與識。可倶時生。識所乘御。如人
船理。此法可説識住非餘。如是所言。意簡識
住與識類別。非爲欲遮去來色等言非識住。
雖許去來亦識住攝。而非情數。非識住收。
彼現在時。與續有識。尚爲疎遠。況在去來。由
彼恒時與續有識但爲疎遠。所縁境界。定非
彼識附近助伴。故識與彼倶非識住。自身色
等。雖在去來與識疎遠。而於現在。與續有識。
極相親近。由種類同。亦名識住。如現在世異
心無心兩位自身色行二蘊。謂如現起不同
分心及無心位色行二蘊。雖非現在同分識
依。而不失於二識住相。住彼相故。設於爾時。
起同分識。定能爲住。餘縁礙故。識暫不生。非
彼爾時無識住相。去來色等。理亦應然。具二
助能。相不失故。由此色等。自相續中。三世所
攝。皆名識住。七四識住。皆有漏攝。爲七攝
四四攝七耶。非遍相攝。可爲四句。有七非四。
乃至廣説。第一句者。謂七中識。第二句者。謂
諸惡處。第四靜慮。及有頂中。除識餘蘊。第三
句者。七中四蘊。第四句者。謂除前相。七中有
識四中無者。由此二門。建立異故。若法與識。
互爲因果。識樂隨轉。立七識住。若法與識。可
倶時生。能爲助伴。立四識住。故所承師。咸作
是説由所化者。禀性不同。故説七四識住差
別。云何所化禀性不同。謂彼或樂各別縁
境。或有於境不樂別縁。或樂遍知諸法自相。
或於自相不樂遍知。或耽著愛或耽著見。或
有自相煩惱力強。或有共相煩惱力強。或樂
境界。或樂生死。有如是等性別無量。已説
識住。於前所説諸界趣中。應知其生。略有四
種。何等爲四。何處有何。頌曰
    於中有四生 有情謂卵等
    人傍生具四 地獄及諸天
    中有唯化生 鬼通胎化二
論曰。前所説界。通情非情。趣唯有情。然非遍
攝。生唯遍攝。故説有情。無非有情名衆生故。
然有情類。卵生胎生濕生化生。是名爲四。
生謂生類。諸有情中。雖餘類雜。而生類等。言
生類者。是衆生義。若爾界趣。應亦名生。不爾
界通情非情故。趣雖有情。而非遍故。此唯情
遍獨立生名。上座謂生是生因義。則非情法。
應亦名生。以卵胎濕皆生因故。化生應非生。
無別生因故。彼言亦有倶起生因。此不應然。
彼自不許倶生因故。設有是何而竟不顯。但
有虚説。非離先業有別生因。亦非化生與業
倶起。故彼所説。理必不然。所承諸師。作如是
釋。縁業合起。故説爲生。謂諸有情。有卵胎
濕。三縁和合。別別而生。有無別縁。唯業力
合五蘊四蘊如應頓生。彼業力強不待縁故。
今釋一切皆業合生。佛説有情業所生故。有
業生果待卵等縁。方有差別。有業生果。不
待外縁。自有差別。若説一切皆業合生。如何
説爲卵胎生等。不可卵等從業合生名卵等
生。彼非情故。不説一切唯業合生。不説卵等
體生由業。但説一切皆業合生。業合生時。有
縁卵等。從縁標別。名卵等生若説業生。名應
無別。言卵生者。謂諸有情。生從卵&T021400;。如鵝雁
等。言胎生者。謂諸有情。生從胎藏。如象馬
等。言濕生者。謂諸有情。從皮肉骨。牛糞油滓
水等和合煖潤氣生如蟲飛蛾。蚊蚰蜒等言
化生者。謂諸有情。不待三縁。無而欻有。具根
無缺。支分頓生。如那落迦天中有等。化生體
兼五蘊四蘊。餘三但用五蘊爲體。有説。皆通
異熟長養。有説。一切體唯異熟。人及傍生。各
具四種。人卵生者。謂如世羅鄔波世羅。生從
鶴卵。鹿母所生三十二子。給孤獨女二十五
子。般遮羅王五百子等。人胎生者。如今世人。
人濕生者。如曼馱多遮盧鄔波遮盧鴿鬘菴
羅衞等。人化生者。唯劫初人。此四生人。皆
可得聖。得聖無受卵濕二生。以聖皆欣殊勝
智見卵濕生類。性多愚癡。或諸卵生。生皆再
度。故飛禽等。世號再生。聖怖多生。故無受
義。濕生多分衆聚同生。聖怖雜居。故亦不受。
傍生三種。現所共知。化生如龍妙翅鳥等。一
切地獄諸天中有。皆唯化生。有説。餓鬼唯化
生攝。有説。餓鬼亦有胎生。如餓鬼女白目連

    我夜生五子 隨生皆自食
    晝生五亦然 雖盡而無飽
於四生内。何者最多。有説濕生。現見多故。設
有肉等聚廣無邊。下越三輪。上過五淨。容遍
其量頓變爲蟲。是故濕生多餘三種。有餘師
説。化生最多。謂二趣全。三趣少分。及諸中
有。皆化生故。一切生中。何生最勝。應言最
勝唯是化生。支分諸根。圓具猛利。身形微妙。
故勝餘生。若爾何縁後身菩薩得生自在。不
受化生。見受胎生。有大利故。謂爲引道諸
大釋種。親屬相因。入正法故。又令所化生増
上心。彼既是人。能成大義。我曹亦爾。何爲不
能。因發正勤。修正法故。若化生者。恐疑是
天。佛轉法輪。便成無用。謂天所轉。還被天
機。唯天能知。非人所了。由斯自蔑。於正法
輪。不起正勤勇猛思擇。又令餘類生敬慕心。
捨俗出家。勤修正行。謂知菩薩生貴族中。能
捨尊位。出家修道。成等正覺。轉大法輪。我等
何爲不生欣仰。因茲捨俗修正行故。又爲摧
伏憍慢衆生。令知世尊是輪王種。屬斯隆貴。
憍慢山崩。聞説敬承無疑謗故。若化生者。種
族難知。恐疑幻化。爲天爲鬼。如外道論矯設
謗言。過百劫後。當有大幻出現於世。噉食世
間。又與化生時不同故。謂佛出世。人無化生。
人化生時。佛不出世。有作是説。爲饒益他。故
受胎生。擬留身界。令無量衆一供養因。千返
生天。及證解脱。化生纔殞。無復遺形。如滅燈
光。即無所屬。此中經主。作如是難。若人信
佛。有持願通。能久留身。此不成釋。今謂此
釋其理必成。通所留身。非佛功徳力無畏等
所依熏故。不能廣大饒益世間。所以然者。是
可留法。通願能留。一切化生如刹那法。必無
留義。謂諸有爲。刹那定滅。諸佛神力。亦不能
留。設欲久留。即須別化。此所別化。非佛功徳
力無畏等之所依熏。故於世間。無大饒益。
若不爾者。佛應化爲如本身形。受諸供養。令
無量衆生天解脱。故我所禀。毘婆沙師咸作
是言。後身菩薩爲利他故。不受化生。此義極
成。不可傾動。化生何故死無遺形。由彼頓生。
故應頓滅。如戲水者出沒亦然。毘婆沙師説。
化生者造色多故。死無遺形。大種多者。死非
頓滅。即由此義。可以證知。一四大種。生多造
色。若爾便與契經相違。經説。化生諸妙翅鳥。
爲充所食。取化生龍。由彼不了。取擬充食。不
説除飢。斯有何咎。是故但説爲食取龍不言
此龍有成食用。或龍未死。暫得充飢。死已還
飢。暫食何咎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二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三
已辯四生。前説地獄諸天中有。唯是化生。此
中何法説名中有。何縁中有非即名生。頌曰
    死生二有中 五蘊名中有
    未至應至處 故中有非生
論曰。於死有後。在生有前。即彼中間。有自體
起。爲至生處。故起此身。二有中間。故名中
有。如何此有。體有起歿。而不名生。又此有
身。爲從業得。爲自體有。從業得者。此應名生。
業爲生因。契經説故。自體有者。此應無因。則
同無因。外道論失。是故中有。應即名生。生謂
當來所應至處。依所至義。建立生名。此中有
身體雖起歿。而未至彼。故不名生。體謂此中
異熟五蘊。此但名起。不説爲生。死生有中暫
時起故。或復生者。是所起義。中有能*起。所
以非生。所*起者何。謂業所引。異熟五蘊。究
竟分明。以業爲生因。契經説故。此應名生者。
其理不然。不説業爲因皆名爲生。故契經説。
有補特伽羅。已斷起結。未斷生結。廣説四
句。由是准知。有順中有非生有業。此業所
得。不説爲生。故與彼經無相違過。此既與生
同一業引。如何中有名起非生。豈不前説。所
至所趣。乃説爲生。中有不爾。又一業果多故
無失。如一念業有多念果。一無色業。色無色
果。如是一業所引之果。有生有起。理何相違。
有餘部師。執無中有。有與理教並相違故。理
相違者。前蘊滅處。後異即生。倶有過故。謂若
異處前蘊滅已。異處後生則無中有。如何不
許死有無間即於異處生有蘊生。若於此處。
前蘊滅已。此處後生。亦無中有。是則應許。死
有無間。即於此處。生有蘊生。如是中有。異前
滅處。若生不生。皆無用故。死有無間。生有即
生。其理極成。故無中有。又曾不説中有業故。
謂有經説。順現受等三業不同。曾無契經説
有第四順中有業。不可説中有無業而生。勿
一切無因自然生故。又應諸有情皆具神通
故。謂離功用。一切有情。皆應性得神通自在。
然多用功。少有成辦。是故中有。理定應無。又
許有死生有應成。謂要有生方有死故。若許
有死不由生成。有太過失。謂於諸趣。雖無頓
生。應有頓死。無生有死。理極相違。又取有無
倶成失故。謂死無間取中有不若取應生。經
所説故。如契經説。若捨此身。更取餘身。我記
生故。如其不取應般涅槃。既般涅槃。何有中
有。又彼應有無窮過故。謂死生間。既有中有。
生中中死兩隙寧無。設有便成無窮過失。如
是略辯與理相違。與教相違。今次當説。謂世
尊説。預流有情。極於七有。若有中有。世尊
應言極十四有。又無間業。應成有間。謂契經
言。五無間業。作已無間生地獄中。若隔中有。
違無間義。又有中住。契經所遮。謂契經説
    再生汝今過盛位 至衰將近琰魔王
    欲往前路無資糧 求住中間無所止
若有中有。如何世尊言。彼中間無有所止。又
彼非爲宿住智縁。謂契經言。知宿住者。言我
彼歿來生此間。不言彼歿曾生中有。由與如
是理教相違。故知定無中有可得。前宗所執。
略述如是。今謂一切皆非證因。且彼初説。前
蘊滅處。後異即生。倶有過者。此難非理。許隣
死處中有生故。謂許中有於前死處。非隔非
即隣次而起。如是後後。乃至結生。恒隣次起。
故無前失。至辯自宗。當更顯示。又言不説中
有業者。理亦不然。有處説故。謂契經説。我由
如是雜滓穢身所造惡業。願令一切皆成現
受。勿隨勿生勿後當受。豈不隨言即顯中有。
謂現身後。方便異熟。順生順後。總説名隨。中
有名爲方便異熟。以有惡業順中有受。故發
遮願。説勿隨言。或業能招當所往趣。此即
能感中有異熟。中生二有。一業所牽。如前已
辯。故中有業。不可言無。然佛世尊。略説三種
分位定業。感中有業。攝在其中。故不別説。又
言諸有情應具神通者。亦不違理。此位有故。
若中有位。一切有情。具業成通。斯亦何咎。
非此位有。例餘皆然。勿一時間作野干等。或
異生類。則例恒然。或應汝曹謗中有者。許有
情類皆具神通。謂諸有情。於此處歿。能超無
量億踰繕那極遠處生。都無障礙。此外何有
餘大神通。又言許有死生有應成者。此難亦
不然。許生差別故。應理論者。於生差別。立中
有名。非即生有。如往人趣。於未到間。有生差
別。是生方便。未名人趣。已得名人。未到所應
生。一業所引故。由此故無諸趣頓死。許中有
是生方便故。由此亦答取有無因。於取差別。
名中有故。非此中身言意唯説色。亦見於非
色説身言故。謂三有中。生及差別。總名生故。
言捨此身更取餘身。記生何咎。若謂唯説色
法名身。有捨此身取無色者。豈薄伽梵不記
爲生。設許色身。亦無有失。捨此身已。更取餘
身。佛但記爲生。不言生有故。非唯生有可記
爲生。以立生名但遮死故。如言師雨豈即同
天。又此不應有無窮失。許隣次起。無此失故。
若死中有處隔而生。可如所言有無窮失。然
死中有隣次而生。既無中間。更立何用。故無
窮過。非預我宗。又以我宗立有中有。則令中
有更有中有。如是汝宗。唯立生有。亦應生有
更有生有。彼此過同。不應爲難。如是且破遮
中有理。次當辯釋遮中有教。經言預流極七
有者。此於中有。亦無所違。説一期生爲一有
故。謂中有等。總名一期生。由形等同一業所
引故。如是四有。總立一有名故。無預流極十
四有過。一期生有。由少所因。依分位別。分爲
四有。或七有言。且依人趣生有而説。故亦無
違。如汝宗中。亦許預流者受天七有。應成極
十四。或彼意謂。極七有言。非欲別顯人天各
七。但顯人天總唯七有。若爾應説預流有情
生死馳流人天七有。經不應説預流有情生死
馳流人天各七。故知經説極七有言。意顯人
天各別有七。不應執此違餘經故。經言具見
補特伽羅。無處無容受第八有。無違經失。乘
前經故。謂經前説。預流人天各受七有。定無
第八。次言具見補特伽羅。無處無容受第八
有。故彼所引極七有經。於中有宗。亦無違害。
又言無間業應成有間者。亦不應理。遮異趣
故。謂若有作無間業已。定無異趣隔。必生地
獄中。我見此經。義意如是。或復中有亦地獄
收。故無無間成有間失。必生地獄中有中故。
或執中間少有所隔非無間者。則無間業。畢
竟應無。定無有造無間業已不隔刹那隣次
即生地獄中故。若謂經説身壞無間生地獄
故無斯過者。此亦不然。刹那壞故。若言此壞
據一期終。我亦言生但生中有。經言身壞生地
獄中。不説即生地獄生有。故遮異趣。説無間
言。若不許然。應無無間。是故所引無間業經。
無有功能遮遣中有。經言身壞生地獄中。不
説即生地獄生有。如何中有。由此證無。有如
童豎戲設難言。若無間言。遮異趣者。則無中
有。其理極成。自執中有異於趣故許無間言
遮異趣故。彼言非善。許義別故。説者意言遮
異趣者。兩趣各別。故言異趣。如兩村異名爲
異村。非非趣攝名爲異趣。豈如是類童豎戲
言。能正推徴令證實義。故證中有決定爲無。
如是契經。非易可得。又此中有。定有義成。以
但説此爲無間故。若無中有。有惑有情。身壞
無間皆受生有。經唯説此。則爲唐捐。我釋此
經。言無間者。爲遮異趣中間爲隔。及遮中有
縁闕稽留。故此經言。深有義趣。除此餘業無
此定遮。故不説彼爲無間業。汝釋此經。爲遮
中有。則一切業。皆成無間。故汝應信中有義
成。或撥此經。言成無義。又於此業。見無間
言。即謂此言爲遮中有。餘許有間。中有應
成。又餘經中。説有中般。故此經意。應審思
求。若但執文。有太過失。謂契經説。一類有
情。於五無間業。作及増長已。無間必定生
那落迦。若但執文。應要具五方生地獄。非隨
闕一或餘業因。便成太過。又言無間生那落
迦。應作即生不待身壞。由此已釋遮中住經。
謂佛誨言。汝從此歿。定速顛墜。無異趣生。
於中有中。亦無暫止。若不爾者。一切有情。皆
死即生。何獨遮此。故由此證。中有轉成。又言
彼非爲宿住智縁者。此亦非理。略標趣故。非
宿住通不縁中有。然略標趣。故説此言。我從
彼歿。來生於此。若異此者。彼亦應言。我受此
生羯剌藍等。彼既不説。此亦應無。此既非無。
中有應爾。或從彼歿。來生此言。已攝中有。此
生攝故。如是餘部遮中有因。皆無勝力能遮
中有。應理論師。作如是説。定有中有。由理教
故。理教者何。頌曰
    如穀等相續 處無間續生
    像實有不成 不等故非譬
    一處無二並 非相續二生
    説有健達縛 及五七經故
論曰。且由正理。中有非無。中有若無。則定非
有從餘處歿餘處續生。未見世間相續轉法。
處雖有間而可續生。既許有情從餘處歿生
於餘處。則定應許中間連續中有非無。譬如
世間穀等相續。現見穀等餘處續生。必於中
間處無間斷。故有情類相續亦然。刹那續生。
處必無間。是故中有實有義成。豈不世間亦
見有色處雖間斷而得續生。如鏡等中從質
生像。死生二有。理亦應然。經主此中。作如是
釋。諸像實有理不成故。又非等故。爲喩不成。
謂別色生。説名爲像。其體實有。理所不成。設
成非等。故不成喩。何因像體實有不成。以一
處所無二並故。彼謂一處鏡色及像。並見現
前。二色不應同處並有。依異大故。又陜水上。
兩岸色形。同處一時。倶現二像。居兩岸者。互
見分明。曾無一處並見二色。不應謂此二色
倶生。又影與光。未甞同處。然曾見鏡懸置影
中。光像顯然現於鏡面。不應於此謂二並生。
或言一處無二並者。鏡面月像。謂之爲二。近
遠別見。如觀井水。若有並生。如何別見。故知
諸像於理實無。然諸因縁和合勢力。令如是
見。以諸法性功能差別難可思議。今謂彼因。
不能遣像。故不能解破中有難。且彼所説。以
一處所無二故者。其理不然。同處壁光。倶可
取故。雖壁光色異大爲依。而於一時同處可
取。不可亦撥在壁光無。由此例知鏡像倶有。
故彼所説非遣像因。若謂光依日輪大種。故
無過者。理亦不然。煖觸如光近可取故。又日
光色應無依因。許離所依能依轉故。如是鏡
像二色所依。大種雖殊。而可同處。故彼所説。
依異大故。因證二處不同。言成無用。又諸大
種其處應同。彼無所依大種異故。若有對故
無斯過者。則不應以依異大故證鏡像色二
色不同。能造所造。有對同故。理但應言。鏡像
二色倶有對故。同處不成。同處既無。何言一
處鏡色及像並見現前。若言處異不可取者。
理亦不然。前已説故。謂壁光色。亦同處可取。
然有對故。理實處不同。雖處不同。而可同取。
如光壁理。鏡像亦然。今且爲仁。解同取理。謂
彼像色。極清妙故。不能揜蔽所餘諸色。以
鏡與像最極相隣。起増上慢。謂同處取。如雲
母等。極清妙色所隔諸餘色。若極相隣。便起
増上慢。謂同處取。或如前説。光壁雖殊。而於
一時同處可取。如彼理趣。此亦應然。又於一
水。兩岸形色。現像同時。各別見者。縁和差
別。故如是見。謂一水上。非一像生。清妙性
同。不相*揜蔽。見縁合者則能見之。若闕見
縁則不能見。或有一處二見縁合。同觀色像。
非不共見。謂一鏡中。一所見像。餘即於此亦
得同見若鏡等中。無別像起同餘處者。有何
定因。唯鏡等中。倶見色像。或於一色。有二有
情。別住同觀。有見不見。如於淨板塗以骨灰
畫爲文。時經久遠。設復新畫地壁爲文。
向光背光。有見不見。非於一色二可同觀。即
以例餘。皆令共見。勿以一色不可同觀。便以
例餘。皆無共見。故彼所説。理非爲善。又言光
影同處相違。月像鏡面見處別者。次後遮遣
大徳邏摩所立理中。兼酬此責。彼作是説。鏡
等諸像。皆非實有。造色爲性。一分與遍。倶非
理故。謂藉月輪爲因。引發依水一分。或復遍
依生像造色。二皆非理。依水一分。理且不然。
無定因故。遍隨轉故。遍亦不然。分限見故。以
倶非理。故非造色。又影與光互相違故。謂懸
二鏡置影光中。光影二像。交現鏡面。現見光
影。更互相違。如其二像。是實造色。不應同處
二倶可取。既倶現可取故。非實造色。又分位
別有取多故。謂天授像。現水等中。分位別故。
取種種色。謂青黄赤白。取一則非餘。不應一
處異色同止。設許同止。何不倶取。故知此中
無別造色。又量無差見動作故。謂一天授。背
趣鏡時。像現量無差見往來用別。於一造色。
無容有此。然見有此。故非造色。又見像依處
各別故。謂依水等。現月像時。見像與依。方處
各別。若於水上。有像色生。是則不應見處遠
近。然見遠近。故非造色。若爾於彼所見是何。
本質爲縁生眼識故。如縁眼色眼識得生。如
是縁於眼及鏡等。對鏡等質。眼識得生。實見
本質。謂見別像。今謂彼諸因。亦不能遣像。且
彼所説。一分與遍。倶非理故。非造色者。理不
應然。餘亦同故。謂許縁於眼及鏡等。對鏡等
質眼識生者。如是二種。徴責亦同。一分與遍。
倶非理故。謂還見本質。藉鏡等爲縁。一分或
遍。二皆非理。且非鏡等一分爲縁。無定因故。
歴餘方所。皆能現前爲見縁故。亦非鏡等遍
能爲縁。所見分明有分限故。以倶非理。故成
謬執。然我不許月等爲因水等一分爲依生
像。但質與依。無隔相對。依中法爾有質像
生。何容像生但依一分。如何知像遍所依生。
現見多人列長渠側各見月像。對自面故。若
爾何故一不見多。如是見縁不和合故。雖一切
處有月像生。而但現前見縁和合。故於一分
可見非餘。傍闕明縁。闇所隔故。有餘師釋。像
色輕微。正近可觀。横遠難見。或復漸次一亦
見多。故於此中不應爲難。若彼多者。則無有
一而能見多。不可爲難。若青黄等可倶見者。
此亦應同多像極微。倶可見故。然見月像有
分限者。以彼本質有分限故。現像必隨所依
本質。或無分限。本質爲縁。於水上生無分限
像。猶如於水現空想青。是故本質有分限故。
雖一切處有月像生。而見分限。亦無有過。或
復如説鏡等爲縁還見現前本質相者。雖復
一分或遍爲縁。皆不應理。然見本質。決定應
許鏡等爲縁。生像亦然。何勞徴難。又彼所
説。以影與光互相違故。不應同處。由此故知
像非有者。亦不應理。非所許故。謂懸二鏡置
影光中所現二像。非實光影。如色彼觸不可
得故。若爾明了所見是何。謂隨壁等光影二
質。於二鏡面。有不相違。光影像起。非光影
色。如有情像體非有情。故光影像。體非光影。
雖同處現。而不相違。又彼所宗。影非實物。既
無實體。何所相違。非無體中。可言違害。故約
彼執違義亦無。則所説因。倶非所許。所言光
影。更互相違。若有不應同處取者。此言何義。
謂光影像。若是實有。應互相違。不應同處。同
處既無。應不可取。既倶可取。故像實無。我先
所言。其義如是。爲唯實無者定不可取耶。或
有實無而亦可取。或有實有而不可取。若爾
所説同處既無。應不可取。此言何用同處雖
無亦應可取。汝執無者亦可取故。亦不可説
非一切無皆悉可取。無異因故。謂一切無相無
差別。故不可説可不可取。又彼所言。由分位
別有取多故。像非實者。此言於像亦不相違。
唯於有中。由分位別。可取多色。非於無故。要
於實有所見境中。由根明遠近方所等差別。
得有邪正了色不同。如觀日光所照實有&T045696;
蛸網色孔雀尾輪。方所等殊。所見有異。亦如
觀見旋火輪等。是故定知實有像色。由分位
別有取衆多。故彼遮因。翻證像有。或如燈焔
衆色雜居。由所住方有礙別故。非住一切見
皆周盡。又如觀箭曲直不同。雖有取多。亦無
有過。雖無一處異色同止。而有取時。謂爲同
處。如斯理趣。前已具論。故彼推徴。於像無
害。又彼所説。其量無差。見動作故。像非實
者。理亦不然。前已説故。謂雖別有實像色生。
而像必隨所依本質。故量雖等。而隨所應。於
所依上。如其本質。有顯形動三種像生。像
隨所依及本質故。雖無動作。而似往來及餘
運動三用可得。如是動相。或由本質。餘方
運轉。無間生故。或由所依隨持者等有動搖
故。或由觀者自有動搖。謂像轉故。如是諸像。
不越所依分量處所。隨本質等。見有往來及
餘動相。此於造色。有何相違。言見有此故非
造色。不可異餘造色相故。便非造色。如青黄
等。雖互相異。而是造色。或應堅相異煖等故。
便非大種。餘例亦然。如諸大種與所造色。雖
互相異而色性同。故此無能遮造色性。又彼
所説。見像及依處各別故。非造色者。理亦不
然。空界月像。同依水等。而發生故。謂空界
色。與彼月輪。次第安布。近遠差別。是見依
像處差別因。空界是有。色處所攝。前已成立。
故與月輪於水等上。各能生像。由所生像與
質相同。故見與依處似差別。或由如是見縁
和合非遠近中。令見遠近。如觀采畫錦繍等
文。無高下中。見有高下。由月遠故。見像亦
然。如滿月輪。見像無缺。由如是理。破彼諸
因。故彼諸因。不能遣像。然彼隨自執。悦愚
夫情言。本質爲縁。生眼識等。如斯意趣。還爲
如前自所説因之所遮遣。謂藉鏡等一分爲
縁。或遍爲縁。倶非理故。又彼所説。唯率妄
情。於鏡等中。無本質故。對鏡等質鏡等中
無。豈餘處有法於餘處可取。喩亦非理。非同
法故。謂曾無色住在餘方。不對眼根縁生眼
識。可喩本質鏡等中無。而於其中縁生眼識。
若彼縁闕故眼識不生。則此中不應引彼爲
喩。爲如何等。彼有此無。而於此中。分明可
取。又彼所説。唯述妄情。以所立因非極成故。
唯縁本質眼及鏡等。眼識得生。非極成故。唯
對眼色。眼等爲縁。眼識得生。理極成立。既取
像色。分明現前。故知取像。非取本質。又理必
然。以所取像形量顯色異本質故。謂於鏡等。
山石池牆樹林等像量減本質。又竪刀等。
見面像長。横便見闊。異本質量。又於油等。觀
面像時。面像顯色。與本質異。若所見像。即是
本質。不應形顯與質不同。諸有顯形。異於彼
者。皆非即彼。世所極成。未知具壽。離形與
顯。有何本質。而執見像形顯雖殊而即本質。
若謂本質與顯及形非即非離而實可得。是
則便同阿素洛女。巧爲幻化誑惑愚夫。若謂
藉縁力所改轉。雖即是彼。而現有異。此亦
不然。互相違故。理不成故。非爲善釋。謂若即
彼。不應現異。即現有異。不應即彼。即彼現
異。更互相違。又現有異。而言即彼。理不成
立。太過失故。謂老等位亦應可執即是先時
羯剌藍等。由縁力轉故現有異等爾劬勞。何
不即信藉衆縁力有別像生。而計藉縁還見
本質。是故所説。本質爲縁。生眼識等。比度
道理。極爲微劣。於證無能。經主此中。所作是
説。故知諸像。於理實無。然諸因縁和合勢力。
令如是見。以諸法性功能差別難思議者。彼
何不謂質鏡等縁和合勢力別能生像故如是
見。以説法性功能差別難思議故。又和合名。
名實法。如何可執有勢力耶。又執多縁合
成一力。如何説諸法有差別功能。是故應如
功能差別。眼及色等爲縁。別引功能差別。眼
識令生。如是亦由功能差別。質及鏡等爲縁。
別引功能差別。像色令生。由此證成諸像實
有。或應總撥諸法皆無。嘗聞有人總撥無諸
法。今觀具壽。似與彼情通。審爾無勞共爲談
論。又若爾者。撥中有人。豈不亦能作如是説。
因縁和合勢力難思。死生中間。處雖隔遠。而
令續起。以諸業性功能差別難可思議。故
應諦思。於鏡等上。若無像起。如何現前。如餘
實色。分明可見。故對法者。咸作是言。於鏡等
中。別有像色。大造和合差別爲體。對別現生
如是像故。猶如此像本質所依。謂鏡等中。鏡
等現質。爲依縁故。有隨所依本質像起。分明
可見。像所縁質。實有極成。此像爲縁。於別鏡
等。亦有隨質所依像起。分明可見。故知前像
縁起像故。實有義成。由是應知。諸*像實有。
此若無者。餘像何縁。若言前像所縁本質爲
此縁者。理亦不然。前質不對後所依故。後像
不隨前質起故。謂後所依。唯對前像。不對前
質。如何可説前質爲縁。現於後像。曾未見有
背鏡等質。於鏡等中。爲縁現像。由斯後像不
隨前質。但隨前像。其理極成。是故所言。於別
鏡等。所現後像。但縁前質。不隨前像。唯述妄
情。復如何知像體實有。由像不越實有相故。
謂若不越眼等識境皆是實有。後當成立。像
既可見。故知實有。又像有時而可得故。此若
無者。應一切時定不可得。或常可得。若謂有
時可不可得。由所待縁合不合者。是則應知。
餘有爲法。於縁合位。實有義成。又無分別識
所縁故。謂五識身所縁境界。實有極成。然像
既通眼識所得。故知實有。又像能遮餘色生
故。謂*像能礙餘像色生。於自所居。障餘生
故。若法隨具如前相者。當知彼法。實有極成。
此像既然。故知實有。豈不前説。一陿水上。
同處一時。有二像起。如何説此礙餘像生。豈
不前言。如壁光等。處雖各別。而謂處同。由増
上慢。不應爲責。又於鏡中。別處取故。謂於一
鏡。一處所中。無有二像倶時可得。如縁差別。
取像亦異。若謂色性理不成者。此亦不然。理
極成故。又如何知。像體定有。與餘有法。生相
似故。如識芽等。諸縁生法。有體極成。此亦
如是。世共現見。從衆縁生。是故應知。像體定
有。如餘有法。定有極成。從別縁生。相有差
別。諸像亦爾。從別縁生。相有差別。故應定
有。由此所言與餘有法生相似故。其理極成。
生無自因。曾未見故。像非有者。理亦不然。我
許像生有自因故。謂我許像有同類因。如從
異縁生識*芽等。非我許像因鏡等生。以許像
生依自因故。鏡水明等。但作取縁。如取向遊
塵。要藉光穿影。非光及影爲彼塵因。亦非彼
塵無因而有。或不可説異縁生即無。同異色
生倶現見有故。且如何見從日月珠有火水
生。此亦應爾。若言火水從自種生。以二珠中
有二界故。則應火水倶二珠生。或應二珠能
生風地。有二界故。如生火水。若謂二珠二界
増故。偏爲火水自類生縁。理亦不然。二珠應
有熱濕二種。現可得故。若謂二珠要由日月
光明攝受。二界便増。方能爲縁生火水者。則
應二種並爲光明所攝受故倶生火水。若彼
二珠。界無増減。何因熱焔縁助日珠。能令生
火。非爲冷焔縁助日珠即令生水。亦應如是
徴責月珠。諸縁起理。實爲難覺。石灰水合。
唯生火故。謂世現見燒石爲灰。遇水便能生
火非水。此唯可説縁起難思。除此有何無過
之答。又虹霓等。諸色聚生。從因起理。極難知
故。又金剛等一色聚中。現有種種威神力故。
又療人獸樹等事中。現有衆多希奇用故。又
諸物類。遇熱日月呪術等縁。便有生變。雖不
共合。而現爲因。故縁起理。實爲難覺。若了如
斯縁起正理。則不應説生無自因。曾未見故。
像定非有。諸有説像乍可非無然非造色。此
言麁淺。無勞酬對。若非造色。應非眼境。但應
言像非唯造色。是故諸像實有理成。非像理
成。便能順立撥無中有者色間斷生喩。許質
與依中間有物連續無斷而生像故。謂月面
等大種。恒時法爾。能生清妙大種。無間遍至。
現對所依。在所皆生似本像色。依若清澈。像
顯易知。依若麁穢像隱難了。雖二中間亦有
像色。由清妙故。在依方顯如日光等。雖復遍
生。在壁等依。方現可見。如何知像連質而生。
中間有隔。像不生故。謂若月等。中無連續。於
水等中。能生像者。中間有隔。像亦應生如彼
所宗。執無中有。餘處蘊滅。餘處蘊生。又像形
容。屈伸俯仰。及往來等。隨本質故。由斯證像
連質而生。不可引爲遮中有喩。非像無故。爲
喩不成。但由非等壞隨質故。謂見諸像。壞隨
本質。生有亦隨死有滅者。有情相續。便有
斷過。又諸像生。似本質故。謂月等像。定似本
質。從牛等死有。應唯牛等生。既不許然。故
喩非等。又從一質。生多像故。謂隨質依。生諸
像位。可從一質隨對鏡等。衆多所依遍生多
像。非從一蘊相續死有。多蘊相續生有倶生。
故像於斯。非爲等喩。又質與像。非相續故。謂
質與像。非一相續。像與本質。倶時有故。諸相
續者。必不倶生。像質倶生。故非相續。有情相
續。前後無間。於此處死。餘處續生。但應引
穀。爲同法喩。像非等故。爲喩不成。又所現
像。由二生故。謂二縁故。諸像得生。一者本
質。二者鏡等。世間現見。生有不爾。所以者
何。生有如像。死有如質。更有何法。如像所
依。故所引喩。與法非等。若精血等。如像所
依。理亦不然。非有情故。又於空等。欻爾化
生。於中執何如像依處。若謂唯識相續流轉。
連續死生其義已立。執色相續。復何所成。此
不應理。諸有於色。未得離貪離色。唯心相續
流轉。理不成故。若心離色。可相續流。則應受
生。定不取色。故心相續。必與色倶。方能流轉。
往受生處。又契經説。唯縛而生。唯縛而死。
唯由被縛。從此世間。往於他世。聖説一切
未離色貪。無不皆被色縛所縛。故無唯識相
續流轉。亦不可計前本有色。即能相續往後
生處現見死處。身喪滅故。由此應知。別有色
往。是故中有。定有理成。若謂現見離色心轉。
謂住於此。速取月輪。住縛喝國都城。念波
吒釐子邑。世尊亦説。我不見有一法迴轉速
疾如心。又契經説。心遠行獨行無身寐於窟。
如是等類。非於中間別物可得。如是死生際
中有雖無。而從此世間至於他世。此亦非理。
前已説故。取非至境故。依等速轉故。謂前已
説。未離色貪離色唯心流轉非理。又眼意
識。取非至境。心住於此。遠取月輪。遙念他
邑。亦無有過。非心往至所取念境。曾不見識
離所依生。或亦曾無離依無過。由此已釋心
遠行等。又於所依境界行相。心疾迴轉。非離
所依唯往境界速疾迴轉。是故知心非離於
色。相續流轉往受生處。由斯中有實有理成。
如是已明像連質起。死生處隔。同喩不成。由
此亦遮響聲爲喩。以聲與彼谷等中間有物相
續傳生響故。謂本發聲。所依大種。傳生妙大
種。遍至谷等中所在撃生。似本聲響。中間雖
有聲響相續。或散微故。而不可聞。若於中間。
觸山谷等。即便聚積。亦可得聞。云何知然。異
時聞故。謂諸聽者。先聞本聲。於後方聞聲所
發響。若謂無間刹那聞者。二刹那前後難了
知故。應起増上慢。謂一時聞。而不謂然知
聲相續中間淹滯。覺異時聞。由如是聲相續
展轉。至於谷等方撃響生。彌更證成。定有中
有。豈不汝宗亦定不許諸聲相續轉入耳聞。
如何言聲相續展轉。遇縁發響。異時方聞。汝
責不然。我不遮故。謂聲相續轉。非我所遮。唯
轉入耳聞。非我所許。諸有大種。發聲縁處。展
轉相撃。皆有聲生。在可聞縁聲方可取。於中
先取本質處聲。於後乃聞異處生響。無同外
道至根聞過。非聲相續轉入耳聞。以有先聞
質處聲已。後時異質。及離耳根更於別處。聞
所發響。若唯能取逼耳生聲。應不遙聞異方
聲響。故非相續轉入耳聞。亦非諸聲無相續
轉。遙聞聲響。方所別故。聲響異時異處聞故。
由此中有定有義成。有餘師言。風等縁合有
差別故。聲展轉至。及不離質二。皆可聞是。
則耳根。應能通取至不至境成。違宗過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四
有餘復言。如無色界歿。中無連續欲色界色
生。如是亦應此死有滅中。無連續彼生有起。
所引穀喩。於證無能。又此喩中有非愛過。謂
同法喩。例法應同。然穀等種中。唯生穀
等。如是人歿。應但生人。牛等歿時。唯生牛
等。故喩於此有非愛過。又種滅處。即有芽生。
應眼根中識等滅已即於是處識等還生。則
唯一根。恒生識等。如是耳等便爲無用。又一
身中。識等滅已。即復於此識等還生。是則
恒存應無死義。如是死有於此處滅。即於此
處中有復生。後後念生即前前處。乃至中有
滅。即此生有生。是則應無往餘生義。中有勝
用。於此頓亡。巧立如斯害自宗喩。此皆非
理。所以者何。從無色歿。生有色者。色法生
時。有連續故。謂無色歿。生欲色時。即由是
處大種和合。從順後受業。有異熟色生。故彼
色生。非無連續。或總相續無間斷故。謂無色
界。異熟終時。四無色蘊。無間無斷。爲縁引發。
欲色界中。與色倶生。諸蘊令起。故彼色起。非
無連續。欲色界歿。欲色界生。死生中間。處所
懸隔。若無少物於中連持。無色死生下。豈得
爲同喩。又於此中。無非愛過。如一稻種。爲芽
麨飯灰散五因。如是有情一趣相續。爲五因
故。謂一稻種。能爲五因。若遇順縁。便生自果。
如是一趣有情相續。具爲五因。若遇如是順縁
和合。便生自果。故無人等滅唯生自類過。又
無如種芽同處生滅失。以種相續生芽等時。
雖無間斷。非無處異。准斯理趣。内法亦然。故
無果因唯同處失。謂諸種聚。於滅壞時。由水
等縁和合攝助。能爲麁大芽聚生因。於種滅
時。芽異處起。芽雖増長轉至遠方。而於中間。
隣次無斷。由此外法從種生芽處非隔即隣
次道理。如是内法。隨所依身。心相續轉。亦無
有失。謂於死時。大種等聚。由業風等縁所攝
持。能與當生隣死處起大種等聚。爲能生因。
獨業不能令彼色聚中無連續遠處欻生。隣
死所生。即是中有。從茲展轉。趣餘方生。於其
中間。非即非越。能至生有。如從種等芽等漸
生能至於果。故擧穀喩。非害自宗。或復何勞
強撥中有。世曾未見。有諸色聚。中無連續。於
異處生。唯見影光火焔等事中間連續至餘
方生。故非頓亡中有勝用。然眼識等。縁和合
力。不越依身。別別處起。無方所故。非住一
根於一身中識常生滅。恒無死難由斯已解。
或復死者同分蘊滅。異分蘊生。故無斯過。且
化生者。先世所作業果色根。并所依處。此處
頓滅。即於此處。容有其餘業果頓起。可疑死
位與前無別。餘三生者。先世所作業果。色根
相續雖滅。而見依處相似隨轉。非後色根無
所依處。別業果故。非即依前。由此證知。餘業
所感。根及依處。隣次前身根滅所依。異處而
起。有對礙法。自所住方。必能障餘。令不起
故。於此無有恒不死疑。有餘復言。猶如尺蠖
前安前足後足後移。如是死生方所雖隔。先
取後捨。得至餘方。是故於斯中有無用。毘婆
沙者。貶此釋言。此釋極同下俚言義。如
是便有非二有情二趣二心倶行過故。又尺
蠖喩。其理不成。以彼蟲身中無間絶。安前移
後。處隔可然。死生有身。中間隔絶。如何可得
取生有身。既未取生。如何捨死。非心心所處
無斷可成。離所依身處續義無故。若謂有色
爲無斷依。則爲中有義已成立。若謂死生雖
隔而到。則尺蠖喩。義不相應。有餘復言。死生
二有。雖隔而至。如意勢通。此亦不然。非所許
故。異此餘類。此歿彼生。中間隔絶。應成通
慧。若爾此應是行差別。實爾細故難可了知。
謂一刹那。不應爲難。故前穀喩。無過理成。以
要相連處無間斷。生有起故。定有中有。又有
別理。中有非無。現見刹那無間生者。決定方
所無間生故。謂世現見。從執受色。無間還
生執受色者。刹那處所。倶無間生若生有色。
許從死有刹那無間隣近而生。處所亦應無
間隣近。然無如是理故。中有義成。若謂如從
無色界歿生有色界。色初起時。昔色與今。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