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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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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得勝根煩惱不起。轉退法性。得思法根。應
不復生一切煩惱。然不如是。由此故知。有阿
羅漢。以諸煩惱生縁闕故。得非擇滅。由此勢
力。能遮煩惱。令永不生。得無生智。若有退
義。一切可然。而退不成。故皆不爾。退義必
有。後當思擇。又於施設。第一法中。諸言顯有
多無爲故。證無爲中有非擇滅。足前二種。方
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爲故。又滅與盡。名別
體同。經説預流盡三惡趣。故知有別非擇滅
體。此盡定非餘滅攝故。謂契經中。説預流者
已盡地獄已盡傍生已盡餓鬼。乃至廣説。非
彼已能斷諸惡趣。由彼未離欲界貪故。而諸
惡趣。要於究竟離欲貪時。方得名斷。有説。預
流縁諸惡趣煩惱可生。故未名斷。此因非
有斷所縁能縁煩惱猶可生故。亦非盡言顯無
常滅。以所盡者皆未生故。由此證知。定有別
法。名非擇滅。得此法故。令諸惡趣畢竟不生。
若執但由闕生縁故彼不生者。過如前説。然
上座説。非擇滅名。諸聖教中。曾無説處。但邪
分別。横計爲有非聖説故。不可信依。此亦不
然。聖所説故。且彼所執舊隨界等。如瘖瘂人
於夢所説。都無所用。但爲誘引信無智人令
生欣樂。誰有賢聖説如是言。何聖教中。有片
可得。是故上座。勿以己宗准度他宗亦非聖
説。豈不彼彼諸聖教中。離擇無常二種滅外。
處處説有滅盡等聲。上座於中。何容不忍。對
法者説。有用五字以於未來亦得擇滅。爲欲
簡彼令易了知。故本論中。加非擇字。論者意
説。世尊所言。非擇爲先。於未來世。由闕縁
故。得永不生。應知此即非擇滅體。何容謂此
非聖所言。復有餘師。謂非擇滅由餘故得。不
以闕縁。根境爲縁。諸識得起。一根與意。專一
境時。餘識生縁。根境雖具。而於彼彼識不得
生。此豈生縁根境有闕。然具根境。識不倶生。
故知但由得非擇滅。若謂由闕第二等無間
縁故。此第二等無間縁。由何故闕。豈不諸識
不並生故。闕於第二等無間縁。復以何縁。識
不並起。以有過故。必不可説諸識並生。若説
並生便有染淨倶生等過。要先並生斯過方
可有。豈先有過。爲不並生因。然識不並生。故
無斯過。得非擇滅故。識不並生。如是所言。皆
不應理。若得非擇滅。不由闕縁。得非擇滅已
應還可退。雖復諸識不可並生。而容後時次
第生故。若依五識。説如是言。由所縁境已滅
謝故。能滅諸識永不生者。是則同前。由闕縁
故。得非擇滅。令永不生。由此應知。前説爲
善。故非擇滅實有義成。然本論中。説無爲法
名無事者。是無因義。所以者何。事有五種。一
自性事。如有處言。若已得此事。彼成就此事。
二所縁事。如有處言。一切法智所知隨其事。
三所繋事。如有處言。若於此事愛結所繋。彼
於此事恚結繋耶。四所因事。如有處言。有事
法云何。謂諸有爲法。五所攝事。如有處言。田
事宅事妻子等事。故本論中。依第四説無爲
無事。不依最初自性事説無爲無事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
因離繋果。傍論已周。本所明今當説。於當所
辯異熟等流離繋士用及増上果。如是五果。
對前六因。當言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増上果
    同類遍等流 倶相應士用
論曰。於五果中。第三離繋。非生因得。故此不
論且辯六因。得餘四果。言後因者。謂異熟因。
於因頌中。最後説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異熟從異熟生。故此不應名無異熟。彼言
非理。同類異熟二因所生。義各別故。謂前異
熟。爲同類因生後異熟。爲等流果。即後異熟。
由先業成。能成諸業。名異熟因。所成異熟。即
異熟果。二因體異。二果義分。因果類殊。無相
雜過。然異熟體。如熟飮食。於生異熟。無勝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名有異
熟。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因頌中。最初説
故。後増上果。此因所得。増上之果。名増上
果。唯無障住。有何増上。豈不即由無障住
故説爲増上。何勞徴詰。又先已辯。能作因
中。説能作因亦有勝力。謂眼識等。於正生時。
耳等展轉。有増上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於
器世界諸物生時。諸有情業。有増上力。諸可
愛果。於不善業。不可愛果。於諸善業。亦有展
轉増上生用。此等増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
得等流果。果似因故。名爲等流。如是二因。果
相相似。故因雖二。其果唯一。倶有相應。得
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
用果。此士用名。爲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
功能。如是冥符後頌文説。若因彼力生。是果
名士用。然經主謂此士用名即目諸法所有
作用。是則彼應作如是説。同牽一果。故名士
用。若爾唯應無間隔越有士用果。倶生中無。
非倶生中可有一切皆共同得一士用果。自
體不因自力生故。亦不可説各別牽果。勿倶
有因非一果故。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勢
分。義皆無別。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爲士
用。如勇健人。似師子故。名爲師子。豈不同
類遍行二因無間所生亦士用果。然等流果。
二因無間所生諸法。或是或非。一切決定。名
士用果。何故但説倶有相應得士用果。非同
類遍行。唯此二因。具足能得倶生無間二士
用果。非前二因。是故不説。成等流果唯似自
因。同類遍行果唯相似。故彼二果。唯名等流。
餘非等流。非二因得。又士用果。倶者義強。倶
有相應。獨能獲得倶士用果。是故偏説。又同
類因。雖亦能得所生無間諸士用果。而非一
切皆能定得。以阿羅漢最後諸蘊無無間生
士用果故。倶有相應二因。決定得士用果。是
故偏説。有餘師言。能作因等。亦有能得士用
果義。非異熟因。倶生無間二士用果。此所無
故。有餘師説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
譬如農夫所收果實。已辯因果相對決定。今
當正辯果相差別。異熟等果。其相云何。頌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繋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爲法 有爲増上果
論曰。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若爾則
應非有情數亦是異熟。爲欲簡彼説有情言。
唯於有情。有異熟故。若爾於彼有情數中。長
養等流。應是異熟。又爲簡彼。説有記生。一切
不善。及善有漏。能記異熟。故名有記。從彼後
時。異熟方起。非倶無間名有記生。如是名爲
異熟果相。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爲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説從無
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説從有記生。非等流
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有雜
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説從有記生
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
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無雜亂故。非有
情數亦從業生。何故不説爲異熟果。此不應
難。唯不共業所得之果。名異熟故。何故非情。
非唯不共業所得果。以非情法餘可於中共
受用故。豈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別業果。亦應
説彼名業異熟。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
處。一切大梵業増上生。有餘復言。大梵住處。
相續未壞。餘可於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如
何一物。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已説。餘可
於中共受用故。若非情果不共業招。應隨異
熟倶時起盡。又世現見國主崩時。所王國土。
猶相續住。若所王國唯主業招。非餘有情業
共感者。餘應不可於中受用。又若非情別業
所感。則應一一諸有情身所居室宅園林池
沼城郭山川悉皆各異而實不爾。故知一物
無量有情業所共感。豈不業體有種種故應
不能招無種種果云何可説無量有情多業同
招非情一物。無如是失。譬如芽等。觀自類
因。而成一故。謂如芽等。雖因地水時分人功
糞等力起。而觀自類因故成一。非觀地等因
故成多。如是非情。觀自因故。體成一物。非由
觀彼無量業故其體成多。又見世間。非種種
業生種種果。如何不許種種業生非種種果。
業於所感非情果中。有何因用。業於彼果。爲
能作因。如前已辯。如是已辯異熟果相。等流
果相今次當辯。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謂似同
類遍行二因。如同類因。善染無記。彼等流果。
其相亦然。如遍行因。唯是染汚彼等流果。其
相亦爾。豈不倶起士用果性亦似自因。如何
可言似自因法名等流果。無等流果不似自
因。有士用果與自因異。故似自因名等流
果。定無濫彼士用果失。豈不亦有等流果因。
如遍行因。在於異部。用異部法。爲等流果。他
部等流。自部因性。染汚同故。非不相似。其士
果性亦有殊。是故與因非定相似。有餘師
釋。似自因言。謂果與因。具二相似。一者體
類。二者性類。言體類者。謂受想等。言性類
者。謂善染等。若於倶起士用果中。性類雖同。
體必有異。受非受等士用果故。若於後起士
用果中。體類性類。皆容有異。故不可説果
定似因。若等流果。性必似因。於中亦有體似
因者。唯等流果。定似自因。故似因言。無相濫
失。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許此即名同
類因。於自部果。實即同類因。若望餘部。唯遍
非同類。然非遍法。隨其性類。各望自部。唯同
類因。若諸遍法。望於他部。同染汚類。唯遍行
因。此望自部。具二因義。故遍行因。雖得等流
果。而不可許即名同類因。如是已辯等流果
相。離繋果相。今次當辯。由慧盡法。名離繋
果。滅故名盡。擇故名慧。即説擇滅。名離繋
果。由擇爲因。離諸繋縛。證此滅故。説名爲
果。如是已辯離繋果相。士用果相。今次當辯。
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説此法。名士用果。此
有四種。倶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説。言倶
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爲因力所生起。言無間
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
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爲
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
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
何可説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説
生名。如説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
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及士
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
滅。如是擇滅。非離繋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
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
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
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繋果。先離繋故。
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若
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於十
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
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離
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隨眠。全斷不斷。
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
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義如前釋。若全
未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苦類智忍。斷色無
色十八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繋果
士用果。若分已離色無色貪。入見道時。
苦類智忍。於色無色十八隨眠。有斷不斷。所
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
乃至道類智忍。若全未離。及分已離色無色
貪。於色無色十四隨眠。亦有全斷分斷不斷。
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亦有二果二
果一果。義如前釋。於修道中。諸無間道。各隨
其義。如例應思。如是已辯離繋果相。増上果
相。今次當辯。諸有爲法。除在前生。是餘有爲
之増上果。必無少果在因前生。果在因前。斯
有何咎。若未來法。其果已生。是則未來。所作
已辦。以無用故。應不更生。非本不生。而可有
滅。無生滅故。諸行應常。若謂此應如不生法。
雖無生滅。而體非常。此救不然。見彼種類。有
生滅故。例不生法。可是無常。若行本來都無
生滅。例何可説其體非常。故不成救。士用増
上二果差別。云何應知。對作受者。有差別故。
應知差別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増上果名。兼
對受者。如穀麥等對諸農夫名士用果。彼力
生故。亦増上果。彼受用故。對唯受者。唯増上
果。非彼力生。彼受用故。工匠所成。對諸工匠。
及對非匠。二果一果。准上應知。餘例皆爾。於
上所説六種因中。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論曰。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
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言取果者。是能引義。
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爲種子。於
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
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爲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非
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爲作用。於六因内簡去
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内。除能作
因。此能作因何縁被簡。有餘師説。此能作因。
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中。倶不分別。彼
説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
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言時無決定。然能作
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
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増上果。可取或與。故
此不説。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
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
説。過去諸法。爲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
想滅盡定心。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
永不現前。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
通過去。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
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
起。由此爲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
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果。無
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成。然毘
婆沙。有如是説。其能作因。取果與果。倶通過
現。理不應然。法居現在。亦如同類遍行二因。
總取未來爲自果故。倶有相應與果亦爾。唯
於現在。由此二因取果與果必倶時故。同類遍
行二因與果。通於過現能作因中諸有果者。
應同此説。然非一切皆容有果。故此不論同
類遍行二因與果。過去可然。現在如何與等
流果。有等流果無間生故。謂此二因。有等流
果無間生者。即現在時。於無間果。亦取亦與。
此果已生。因謝過去。名已取與。若此二因。滅
至過去。其等流果。方至生時。則此二因。於正
生果。先取今與。言與果者。謂此諸因。正與彼
力。令其生等。其能作因。正居現在。彼増上
果。有現已生。如眼根等。爲能作因。生眼識
等。諸増上果。有無間生。如世第一法等爲
能作因生苦法智忍等。諸増上果。有隔越生。
如順解脱分善根等爲能作因生三乘菩提盡
智等諸増上果。善同類因。有時取果而非與
果。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斷善根時。最後所
捨得。第二句者。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説爾時續者前得。今詳
彼説。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
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
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刹那
得。爲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説最後
一刹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爲善。第
三句者。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
謂除前相。又於不善同類因中。亦有四句。第
一句者。謂離欲貪時最後所捨得。第二句者。
謂退離欲時。最初所得得。經主於此亦作是
言。應説爾時退者前得。今詳彼説。理亦不然。
以有如前所説過故。第三句者。謂未離欲貪。
於所餘諸位。第四句者。謂除前相。有覆無記
同類因中。亦有四句。於阿羅漢得時退時。未
得及餘。如理應説。無覆無記同類因中。有順
後句。謂與果時。必亦取果。無覆無記。爲同類
因。乃至涅槃。恒相續故。或時取果。而非與
果。謂阿羅漢最後諸蘊。約有所縁刹那差別。
善同類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善心無間。
起染無記心。第二句者。謂與上相違。第三句
者。謂善心無間。還起善心。第四句者。謂除前
相。不善心等。如其所應。亦有四句。例准應
説。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因
倶。或無間故。西方諸師。説果有九。前五果
外。別立四果。一加行果。謂如無生智等。遠爲
不淨等果。二安立果。謂如水輪爲風輪果。乃
至草等爲大地果。如是一切所安立法。當知
皆爲能安立果。三和合果。謂如芽等爲時地
水種子等果。及眼識等。爲眼色明作意等果。
四修習果。謂如化心等。爲諸靜慮果。如是四
果。皆是士用増上果攝。由是故説。果唯有五。
説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應
知此中法略有四。謂染汚法。異熟生法。初無
漏法。三所餘法。餘法者何。謂除異熟。餘無記
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如是四法。頌曰
    染汚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論曰。諸染汚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由異熟
因所生諸法。非染汚故。異熟生法。除遍行因。
餘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汚故。
三所餘法。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
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及非染汚故初無漏
法。及除同類。及言爲顯亦除異熟遍行二因
餘三因生。由初無漏無有前生同類法故。及
是善故。有餘師言。此中應説諸染汚法唯四
因生所以者何。遍行因體。離同類因。無別性
故。彼言非理。所以者何。若彼不説遍行因者。
便爲不説餘部染因。若彼不説同類因者。便
爲不説非遍行法及遍行得諸染法因。然實
貪等貪等爲因。得由得因而得生起。故染汚
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此説應理。如是四
法。爲説何等。應知唯是心心所法。若爾所餘
不相應行。及色四法。復幾因生。如心心所。所
除因外及除相應。應知餘法從四三二餘因
所生。謂染汚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除異熟
因。及除相應。餘四因生。異熟生色不相應
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應。餘四因
生。三所餘色。不相應行。如心心所。雙除異熟
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初無漏色。不
相應行。如心心所。除前三因。及除相應。餘二
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今應思擇。一切
法中。何法能爲幾因自性。謂或有法。具足能
爲六因自性。次第乃至有法能爲一因自性。
此中有法。具足能爲六因性者。謂諸過現不
善遍行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五因性者。謂諸
過現不善非遍心心所法。或無記遍心心所
法。或善有漏心心所法。或不善遍不相應行。
有法能爲四因性者。謂諸過現不善色法。或
善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不善非遍心不相
應行。或無記遍心不相應行。或無記非遍心
心所法。或諸無漏心心所法。或諸未來不善
善有漏心心所法。有法能爲三因性者。謂諸
過現無記色法。或無記非遍心不相應行。或
無漏色心不相應行。或未來不善及善有漏
色心不相應行。或無記無漏心心所法。有法
能爲二因性者。謂諸未來無記無漏色心不相
應行。有法能爲一因性者。謂無爲法。無法非
因。有法非果。所謂虚空及非擇滅。復應思擇。
如是六因。自性相望。有純有雜。且能作因。對
倶有因。爲順後句。謂倶有因必雜能作。有純
能作非倶有因。謂無爲法。又能作因對同類
因。亦順後句。謂同類因必雜能作。有純能
作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及無爲法。又能作
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
行。及無爲法。又能作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
謂遍行因必雜能作。有純能作非遍行因。謂
未來法。過去現在非遍行法。及無爲法。又能
作因對異熟因。亦順後句。謂異熟因必雜能
作。有純能作非異熟因。謂無記法。及無漏法。
若倶有因對同類因。爲順後句。謂同類因。必
雜倶有。有純倶有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又倶
有因對相應因。亦順後句。謂相應因必雜倶
有。有純倶有非相應因。謂諸色法。不相應行。
又倶有因對遍行因。亦順後句。謂遍行因必
雜倶有。有純倶有非遍行因。謂未來法。過去
現在非遍行法。又倶有因對異熟因。亦順後
句。謂異熟因必雜倶有。有純倶有非異熟因。
謂諸有爲中無記無漏法。若同類因對相應
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色不相
應行。第二句者。謂未來世心心所法。第三句
者。謂過現世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未來色
不相應行。及無爲法。又同類因對遍行因。爲
順後句。謂遍行因必雜同類。有純同類非遍
行因。謂過現世非遍行法。又同類因對異熟
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過去現在無記無
漏法。第二句者。謂未來不善及善有漏法。第
三句者。謂過現不善及善有漏法。第四句者。
謂未來世無記無漏。及無爲法。若相應因對
遍行因。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未來世心心
所法。過現非遍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過去
現在遍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遍
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謂諸色法。未來一切不
相應行。過現非遍不相應行。及無爲法。又相
應因對異熟因。亦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無記
無漏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謂不善善有漏色。
不相應行。第三句者。謂不善善有漏心心所
法。第四句者。謂無記無漏色。不相應行。及無
爲法。若遍行因對異熟因。應作四句。第一句
者。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法。第二句者。謂未
來不善及善有漏法。過現善有漏不善非遍
行法。第三句者。謂過去現在不善遍行法。
第四句者。謂未來世無記無漏法。過現無漏
無記非遍*行法。及無爲法。又應思擇。如是
六因。色非色等。諸門差別。謂六因中相應遍
行二因非色。餘之四因。通色非色。有見無見。
有對無對。應知亦爾。又六因中。唯相應因。但
相應法。餘通相應不相應法。有所依無所依。
有發悟無發悟。有行相無行相。有所縁無所
縁。應知亦爾。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有
漏。餘之四因。通有漏無漏。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有爲無爲。餘之五因。一向是有爲。又
六因中。遍行一因唯是染。餘之五因。通染及
不染有罪無罪。黒白。有覆無覆。順退不順退。
應知亦爾。又六因中。異熟一因。唯有異熟。餘
之五因。通有異熟及無異熟。又六因中。能作
一因。通三世及非世。倶有相應異熟三因。
皆通三世。同類遍行二因。唯通過去現在。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不善無記。異熟一因。通
善不善。餘之四因。皆通三性。又六因中。遍行
異熟。通三界繋。餘之四因。通三界繋。及通不
繋。又六因中。遍行異熟二因。唯是非學非無
學。餘之四因。皆通三種。又六因中。遍行一
因。唯見所斷。異熟一因。通見修所斷。餘之四
因。通見修所斷及非所斷。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四諦攝及非諦攝。遍行異熟二因。唯通
苦集諦攝。餘之三因。通苦集道三諦所攝。又
六因中。相應遍行。唯四蘊攝。倶有同類異熟
三因。通五蘊攝。能作一因。通五蘊攝及非蘊
攝。又六因中。相應遍行。意法處攝。異熟一
因。色聲意法四處所攝。餘之三因。十二處攝。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意法意識三界所攝。相
應一因。通七心界法界所攝。異熟一因。通色
聲界及七心界法界所攝。餘之三因。十八界
攝。此等因果諸差別相。非一切智。無能遍知。
已隨我等覺慧所行。因果義中。廣辯其相。爲
重明了。思擇諸縁。何謂諸縁。頌曰
    説有四種縁 因縁五因性
    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
    所縁一切法 増上即能作
論曰。於何處説。謂契經中。如契經中。説四縁
性。謂因縁性。等無間縁性。所縁縁性。増上縁
性。此中縁性。即是四縁。如四所居即所居
性。爲顯種類。故説性言。意辯諸縁。隨事差
別。有無量體。然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
謂一切縁。無過此性。於六因内。除能作因。所
餘五因。是因縁性。如本論説。何謂因縁。謂一
切有爲法。論既不説亦攝無爲。故立五因。爲
因縁性。無爲何故不立因縁。此如前釋。唯無
障住立能作因。非餘因攝。能作因體。攝法普
周。隨事不同。差別多種。譬如行蘊法界法處
法寶法歸法念住等。攝法多故。別立通名。爲
攝五因及三縁性所不攝義。立能作因及増
上縁。體倶廣故。又諸因相差別云何。因差別
相。略有二種。一者生因。二者了因。復有二種。
一者定因。二不定因。復有二種。一者共因。二
不共因。復有二種。一者近因。二者遠因。復
有二種。一前生因。二倶起因。復有二種。一自
他相續因。二非有情數因。雖諸法性本有非
無而功用成。必待因力。如諸造色體本非無。
而功用成必因大種。因中勝者其唯五因。如
造色因勝者無五。無有爲法成不由因。如羸
病人不能自起。由如此義。故説頌言
    無少成立不由因 一切由因佛所説
    諸法因多細難了 世迷便謂總無因
然上座言。因縁性者。謂舊隨界。即諸有情。相
續展轉。能爲因性。彼謂世尊契經中説。應知
如是補特伽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
行善根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
餘善根義。隨倶善根。即舊隨界。相續展轉。能
爲因性。如斯等。類説名因縁。此亦同前經主
所執種子義破。此舊隨界。即彼種子名差別
故。今乘義便。隨彼所執名義有殊。更廣遮遣。
觀彼隨界。但有虚言。推徴其體。都不可得。故
亦不可即説此爲相續展轉能爲因性。諸有
相續展轉爲因。有體可得如色受等。若舊隨
界。是有相續展轉爲因。應如色等有體可得。
此爲何相。是種種法。所薫成界。以爲其相。此
亦難知。體爲是色。爲乃至識。隨界名舊應是
有爲。一切有爲。皆五蘊攝。故若是有。應於色
等五蘊性中隨是一種。或彼應説。何有有爲。
非是色等五蘊所攝。然體是有。可爲極成。故
但有言。都無實體。又舊隨界。無體可知。猶如
合行和合有等。此舊隨界。體不可説。但可説
言。是業煩惱所薫六處。感餘生果。此界非唯
體不可説。但執爲有。與理相違。非體不可説
可爲極成有。以諸假有補特伽羅瓶等可説。
爲無別體。若諸實有色受等法。一一可説。爲
有別體。非舊隨界可説猶如補特伽羅瓶等假
有。亦非實有如色等法。是故不應執此爲有。
既爾何得執爲因縁。又隨界言。非聖教説。但
上座等。擅立此名。又彼許何諸業煩惱所薫
六處感餘生果。爲業煩惱倶生滅者。爲此後
時相續生者。爲是無間生異熟者。若業煩惱
倶生六處能感果者。則後六處無感果能。倶
亦應然。豈能感果。應唯業煩惱有感果能。何
須執六處感餘生果。又彼不應定執。眼等爲
業煩惱倶起助因。盲等唯託業煩惱縁。亦感
餘生眼耳等故。又因與果許隔越成。何用執
斯爲舊隨界。若此後時相續六處。能感果者。
與業煩惱。都不相應。如何薫彼可成隨界。非
有與無有相應義。豈不因果得有相應與彼
相同令成縁故彼相同語理不相應。以彼相
目彼之相。應言此相與彼相同。然於此
中。略此相語。此業煩惱。與彼後時相續六處。
性類各別。如何此相與彼相同。豈得相應令
成縁性。或彼意謂業煩惱倶六處將滅。與後
六處。其相是同。令成縁者。亦不應理。前六處
相。於將滅時。後體未有。體未有故。彼相亦
無。何有相同。令成縁性。故彼所説。但有虚
言。若彼相言。依當有説。如世間説煮飯磨麨。
以彼當來極成有故。此喩非理。與所立宗等
不成故。又喩與法。世俗容有不容有故。且應
先審。勝義煮磨爲有自性或差別類。爲畢竟
無猶若空花。故喩與宗。不成義等。若據世俗。
容有煮磨。依此可言煮飯磨麨。不容有法與
無相同。故此喩無證宗之力。然此飯麨。非當
有名。現有極成飯及麨故。觀此可説提婆達
多與此相同。煮飯磨麨所喩不爾。故不相應。
又所煮磨飯糗成已。所方飯麨相續猶在。彼
此相同倶現可得。後念六處。至已生時。爾時
已無前念六處。故不可説彼此相同。由後未
生及已生位。倶不可説此彼相同。故所立喩。
與法非等。設許飯麨是當有名。所喩相同。亦
不應理。以非前念六處所生與業煩惱倶行六
處。由業煩惱爲倶助縁。有異相起。非因果故。
如何有力令後成縁。故不可言。與業煩惱倶
行六處。勝前六處。與後相同令成縁性。是故
若言前六處滅還能生後自類六處。業煩惱滅
還生自類後業煩惱。如是可説依當有名。有
相同義。若業煩惱倶行六處。與前無異。而能
令後有異相生。成縁性者。則不應説。與後六
處其相是同。令成縁性。又此何故令後成縁。
彼所言。都無實義。若是無間能生異熟六
處爲因。能感果者。是則應無順後受業。唯無
間因生異熟故。無斯過失。隣近展轉。能牽果
故。如花種等。隣近展轉。能引果生。若爾更招
尤重過失。順生後受業應雜亂。汝宗自許。一
業所熏。六處相續。牽一果故。又種芽等。一
相續攝種芽等雖滅。而後果可生。業煩惱六
處相續各別業煩惱滅已。何容後時六處自
類展轉相續。至最後時。能生彼果。故彼法喩。
義不相應。又業煩惱倶生六處。彼不應許業
煩惱熏。勿許同時有因果故。如何從彼非業
煩惱所熏六處。更無別縁。而於後時欻復生
起諸業煩惱所熏六處。故汝所宗。理非善立。
若謂如神糞土資熏能生芽等。此亦非理。我
所許故。又不成故。謂我宗許有同時因。可立
此喩。汝宗不爾。云何如種糞土資熏。又於此
中。正立法喩。種應正喩業煩惱心。六處應言
猶如糞土。則業煩惱類應名隨界。如何説六
處爲隨界耶。非由糞土資熏種故。還令生起
糞土類芽。故種唯應喩於六處。由此六處業
煩惱熏。生當六處異熟果故。此救非理。非後
六處果即説用前六處爲因故。謂經説眼等
業煩惱爲因。如種爲因生於芽等。非芽等用
糞等爲因。故彼所救。非爲應理。又經説生業
爲因故。非當六處。六處爲種。非業煩惱爲因
感生。可執六處爲其種子。故眼等五。於感當
生。全無勝用。意處或有與業煩惱同一果義。
故所立喩。與法相違。或種相續。與彼糞土。相
續倶時。能生異果。諸業煩惱。相續久滅。而計
六處相續爲因。生業煩惱所牽異果。如斯法
喩。豈得言同。又種糞土。倶有分故。芽中可有
二果續生。如何可與無分有分同招一果爲
同法喩。若執芽中糞土與種果體無別。是則
能喩。與所立同。倶不成故。又彼爲證舊隨界
有。所引聖言。有隨倶行善根未斷。此經還證
彼所妄執舊隨界無。以諸善根無貪等性。彼
於此位。不現在前。得未捨故。名爲未斷。依將
斷善。故説此言。此中善根。唯生得善。諸加行
善。先已斷故。生得善根。於續善位。隨染心
得。故謂隨行九品頓得。故謂倶行。或此善根。
先得後起。故謂隨行。現起與得。不相違害。故
謂倶行。是謂此經此句實義。善根斷者。亦現
無此隨倶善根。故此經言。彼於後時。一切皆
斷。隨倶善根。既舊隨界此善根無。故彼隨界
亦無。隨界既無。後因何法善根續起。又初續
位善根現無。應無隨界。既無隨界。何縁名續
後善根起。復從何因。然契經説。從此善根。後
餘善根。定當還起。故此還證舊隨界無。又彼
自言。此舊隨界。體不可説。如何於此。説爲善
根。善根因性。又於一念一心體中。無有細分。
如何能牽愛及非愛倶相違果。定差別因。不
可得故。又善不善及無記心。於一切時。應倶
現起。然不應許。互相違故。謂於善心正現行
位。不善無記心界恒隨。彼與善心非有別體。
依何理説。彼不現行。餘二性心。正現行位。各
徴二性。亦應同此。又彼應説。若一心中。有
多品類心界隨逐。何縁從此多心隨界。後時
但起一品類心。然於一時。有一切識所依境
界等無間縁因縁。又具何不並起。彼所依等。
一一刹那。皆有能生一切識義。何法爲礙。於
一時間。非從一根並生多識然彼上座。於此
説言。有一念一根倶生二識。如共一身根命
命鳥等。不可一處二身根生。如是便違有對
法性。此言但順上座自心。無二有情同一根
義。相續異故。而命命等。二根雜住。如身舌
根。故從二根生於二識。非一根上二識並生。
亦無一根二有情共。理應如是。謂有一根是
多業果。理不成故。然一切根。皆非共有。如是
上座。何理能遮於一相續同時依止一根多
根發多識過。故舊隨界。非爲善説。又上座等。
唯執諸法從無間生。豈不大師説因縁性便
爲無用。以所有法生所藉因。等無間力足能
成辦。何勞此外更説因縁。雖彼釋言等無間
力與生因力其義有殊。於生法中。倶有功用。
而無實理。但有虚言。即隨界力無間住故。非
離心等等無間力。可言別有因縁功用。又彼
上座。執有法體雖經劫滅。而自相續。展轉相
仍。猶爲因性。今觀彼法但能爲縁。生慶自
心。妄計喜悦。非於生法實能爲因。所以者何。
若有法體雖經劫滅。猶能爲因。即彼爲因。足
能生法。何勞虚構。隨界爲因。又若彼法雖無
有體。而能爲因生所生法。是則應許諸石女
兒亦能爲因生餘子息。若謂因體本有今無。
諸石女兒本亦無者。則應彼法不成因縁。本
有因時果法未起。今果起位。因體已無。故説
因縁定應無用。若上座許唯自相續生起決
定得爲因縁。云何復許善不善法爲因縁生
無記異熟。非善不善隨界爲因可生無記。相
續異故。若善不善。無間能生無記異熟。此中
應説。何故云何善不善爲因生無記異熟。若
言無記熏善不善故善不善爲無記因。此亦
非理。前已數辯彼熏習言。無實義故。又彼云
何善不善法。無記熏故。成異熟因。若謂先時
異熟熏故。則應異熟爲異熟因。若異熟果。
善不善法爲因故生。而言此中無因縁用。唯
増上攝。甚爲非理。所以者何。善不善爲因能
牽起彼果。此於彼果。何故非因。又彼所言。違
越聖教。如契經説。此因此縁。令彼有情生地
獄等。又説眼等以業爲因。又説諸生業爲因
等。此中上座。作是釋言。諸増上縁。不越因
性。故我所説。其理善成。此亦非理。離因縁
外。經別説有増上縁故。又曾無處同彼説故。
謂曾無經作如是説。増上縁性。即是因縁。正
理論師。容作是釋。非譬喩者。可作是言。以能
作因。非彼許故。又彼上座。如何可執言。一
心具有種種界。熏習一心多界。理不成故。非
聖教中許勝義法有唯一體多體集成。若言
有心。其體雖一。而於其内。界有衆多。多界與
心。體無異故。界應成一。心與多界。體無異
故。心應成多。諸界相望。體無異故。一與一
切體應相雜。此執終非理應上廣思擇。然隨
界名。應言隨過。無量過失。所隨逐故。觀彼但
欲破聖教故。壞正理故。矯立此名。或彼但由
法性深細。不能久忍。聞思疲勞。是故於中未
能了達。然於諸佛弟子衆中。無方便求了達
稱譽。矯立如是隨界虚名。由此應隨阿毘達
磨所説正理以釋因縁。是故因縁五因爲性。
誠爲善説。不可傾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一
辯因縁已。等無間縁。何法爲性。非後已生心
心所法。謂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諸餘已生
心心所法。一切皆是等無間縁。爲簡未來無
爲法故。説已生言。爲簡諸色不相應故。説心
心所。何故等無間縁唯心心所。此與等無間
縁義相應故。此縁生法等而無間。依此義立
等無間名。謂一相續。必無同類二法倶生。故
説名等。此縁對果。無同類法中間爲隔。故名
無間。若説此果無間續生名無間者。出無想
等心等。望前應非無間。或無等法於中間起。
名等無間。是二中間。無容得有等法生義。或
前倶生心心所品等。與無間後品爲縁。非唯
類同名等無間。唯執同類相續者。言唯心心
所。一一自類。前能爲後。等無間縁如是便違
本論所説。如説云何心等無間法。謂心無間。
餘心心所法。乃至廣説。理亦有違。謂有尋伺
三摩地無間或無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
非等無間縁性。及無尋伺三摩地無間。或有
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無等無間縁起。
彼言心心所雖等無間生。然非刹那無間必
起。如從無想有情天沒時。五百劫前。久滅心
心所。與今心心所。爲等無間縁。及出二定
心心所法。以入心心所。爲等無間縁。是等無
間生。非刹那無間。此亦應爾。彼有久滅有尋
有伺無尋無伺三摩地法。爲今自類等無間
縁。故無如前所説過失。彼言非理。過去爲現
等無間縁。理不成故。若正滅位。已取後時心
心所法。爲等無間。豈不便成等無間法。亦有
時分間隔方生。誰作定因無間不起。要餘分
位間隔方生。然無想天二無心定。有隔時分。
當起定因。是則汝宗。餘有心位心心所法。應
非一切皆能爲後。等無間縁。若汝謂此如阿
羅漢後心心所。設不爲後等無間縁。有何過
者。亦不應理。彼後無間心心所法。永不生故。
此後無間心心所法。當有可生。於中亦無等
類爲間。何非縁體。又此心品無間所生。復以
何縁。非等無間。然有能容後餘心心所。令必
可起名等無間縁。彼阿羅漢後心心所無容
起後。故非此例。於有漏定。理且如前。無漏定
中。當更徴斥。謂若依止有尋伺定。而得證入
正性離生。不起期心復得上果。後入無漏無
尋伺定。前所依定。不復現前。彼前定應非等
無間縁性。或若依止第二靜慮。乃至依止第
四靜慮。而得證入正性離生。不起期心。得阿
羅漢。後入無漏初靜慮等。彼後定應無等無
間縁起。非執同類相續者宗。必有當生有尋
伺定故。及有已滅無尋伺定故。又此何勞更
深徴斥。且初無漏心等應不生。無等無間縁
爲能取故。既爾解脱畢竟應無。豈不如無同
類因取而有無漏初心等生。如是雖無等無
間縁取。何妨無漏初心等亦生。此例非等。縁
必具故。謂此雖無同類因取。有餘因故。定有
因縁。初無漏心及心所法。有所縁故。如餘一
切心心所法。定四縁生。執同類宗。二事皆闕。
此心心所。如何得生。非有極成心心所法。從
三縁起可爲同喩。是故解脱畢竟應無。若爾
唯應此心心所生由異類等無間縁。如無同
類因唯異類牽起。此亦非理。種子理故。立同
類因。有漏不應爲無漏種。故非許此有同類
因等無間縁。由開避理。同類異類。皆有此能。
與處牽生。力無別故。諸心心所。隨其所應。同
類異類。皆能引起。許皆能作等無間縁。於教
及理。並無違失。無想等喩。與法不同。謂不相
應。非心心所。故不能作等無間縁。沒及出
時。心心所法。可還用彼生及入時心心所法
爲此縁起。餘有心位。刹那刹那。等無間縁。曾
無暫闕。何勞以隔越爲等無間縁。夫等無間
縁。謂與處牽起。異類心等。與處牽起義同。而
非等無間縁。斯有何理。又應貪等等無間縁
無間唯生貪等煩惱。則善心等。無容得生。如
是信等等無間縁無間。唯應生於信等。則染
心等。無容得生。由是等難。便爲善伏。唯執同
類相續者論。何故一身心心所法。無有同類
二體倶生。等無間縁。無第二故。復何縁故。
無有第二等無間縁。一一有情。各唯一心。相
續轉故。復何縁故。知諸有情。各唯一心相續
而轉。心於餘境。正馳散時。於餘境中。不審知
故。又心在定。專一境時。餘境散心。必不生
故。又現有能調伏心故。謂若許有二心倶生。
誰復障多。令不倶起。是則應有多心並生。一
有一心。尚難調伏。況一有二。或一有多。既現
有能調伏心者。故知一身内一心相續生。又
若一身多心並起。爲境各別。爲共相應。若共
相應。一境一相。無差別故。倶起唐捐。若境各
別。則應染淨善惡倶生。便無解脱。既無此失。
故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轉。復有至教。證
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轉。謂契經説。受樂
受時。彼於爾時。二受倶滅。又契經説。心爲獨
行。復云何知。無有識等生而不藉等無間縁。
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經言。及
彼能生作意正起。由正理者。現見覺慧。定由
覺慧爲先生故。若異此者。何理能遮。本無有
情。今時欻起。諸阿羅漢。最後心心所。何縁
故説非等無間縁。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即是
不能牽後果義。此復何故。無牽果能。以於爾
時餘縁闕故。若爾但由餘縁闕故。後識不生。
許此有能牽後果用。斯有何咎。此不應許。
若許能牽。則應具能取果與果。餘有心位等
無間縁無非具此二功能故。豈不即以餘縁
闕故不具二能。是則應言。餘縁闕故。不能牽
果。由此故説。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因義極成。
或復能牽能與等無間心心所處。名等無間
縁。謂正滅時心心所法。能牽能與。在正生位。
等無間法處。名等無間縁。諸阿羅漢。最後心
等。於正滅時。無有正生等無間法。故不可説
等無間縁。若爾無想及二定前心心所法。於
正滅位正生位中。無等無間心心所法。望沒
出位。諸心心所。應不可説等無間縁。無斯過
失。沒出心等。定當生故生入心等於。正滅位。
即能爲彼等無間縁。由不相應中間爲隔。沒
出心等。不得即生。彼若生時。名等無間。故此
可説等無間縁。或此滅時。彼雖未起中間隔
越。而由爲此等無間縁力所取故。義已可説
等無間生。有餘釋言。無餘心等續此起故。諸
阿羅漢。最後心心所。非等無間縁。然非此心
更無後念識續生故。有非意失。以立意根依
所顯故。然最後心。有所依義。闕餘縁故。後識
不生等無間縁。作用所顯。若法此縁取爲果
已。彼法無間。必定當生。彼所説因。都不應
理。若闕餘縁故。後識不生。則唯具餘縁。後識
應起。既不如是。應説此心由闕餘縁。無此縁
用。此縁無故。後識不生。何乃説言無餘心等
續此生故。非此縁體。若謂最後心。亦能取果。
唯餘縁闕故。後識不生。如是所依。得名意界。
亦應説是等無間縁。等無間縁。作用所顯。此
既有作用。餘何不續生。由此彼應更説餘理。
故前二釋。爲無過因。何故未來心心所法。全
不許立等無間縁。等無間縁。前後所顯。未來
無故。不立此縁。謂前已生心心所法。能爲次
後在正生位心心所等等無間縁。非於未來
已有決定前後安立。設許有者。修正加行則
爲唐捐。若法先於此無間立。此法無間。彼定
生故。若作是執。善心無間。具有善染無記三
心。生必待於正加行等。如從種有灰芽等
生。待和合縁。而得生故。修正加行。功不唐
捐。此救隨情。未能遣難。生決定故。建立此
縁。若三心中。隨有一種。善心無間。決定生
者。修正加行。則爲唐捐。若三種心。善心無
間非定生者。則無此縁。非不定生名等無間。
是故未來世。無等無間縁。若執未來有定前
後。如世第一於苦忍等。彼據何縁。説定前後。
非未來法前後可成。謂非未來世第一法於
苦法忍可説前後。以彼本唯一世攝故。夫前
後義。歴世方成。世第一法至已生位。苦法智
忍。方名爲後。故前後義。於未來無等無間縁。
由此非有。又設未來有定前後。亦不可立等
無間縁。如芽等生屬種等故。雖有前後。而無
此縁。若此法生。繋屬彼法。要彼起已。此乃得
生。故等無間縁。唯生已方立。若爾未來世。應
無異熟因。由此因果定有前後。然非未來有
前後故。無斯過失。雖定前後。而不約之立
此因故。謂雖異熟因定有前後。而不約前後
立異熟因。若爾如何立此因果。謂如是業因
感如是異熟。此相可説亦在未來。故於未來。
亦可安立。然約法性。預説未來。此因前生。此
果後起。因已生位。果後義成。爾時方名眞實
前後。非未生位有實前後。諸因可説未來有
者。彼因不待歴世而立。如倶有因相應因等。
豈不倶有因待中世而立。此責非理。不了義
故。以倶時有故名倶有因。是更互相望爲因
果義。若未來世無等無間縁。如何世尊知未
來因果。如契經説。若能供養吾身。馱都八
分中一。當十三劫。不墮惡趣。人天往還。受諸
妙樂。如是等説。其數寔多。非如是儔一切
智境。非一切智可能測量知其眞實。如世尊
説。諸佛徳用。諸佛境界。不可思議。故不應
責。有餘師説。如過去世。佛於未來。現知見
轉。謂佛欲知有情因果。然現在世。時分短促。
故多觀察過去未來。非佛世尊欲知後際先
觀前際然後能知。如佛世尊更無所待。由過
去境智現前故。於過去世有情身中業果相
應。能善通達此法無間。此法已生。如是不待
先觀前際。由未來境智現前故。於未來世有
情身中業果相應。能定現見。此法無間。此法
當生。復有餘師。作如是説。有情身内現有未
來。因果先相。猶如影像。或色或心。不相應
行。佛唯觀此。便知未來。非要現遊靜慮通慧。
然非於彼占相故知。以於未來現證見故。非
占相知。能於所占。現前證見。分明記別。佛
於如是爾焔稠林。理有所因。方能現起。無礙
觀察。勝方便智。非佛自稱一切智者。便於色
等現境界中。非眼等識於先領受。唯用意識
常現了知。又眼等識於聲等境。理無方便。令
互作業。何縁一切。色非等無間縁。等無間義
不相應故。非無等法倶生爲隔。故此無有等
無間縁。謂一身中一長養色。相續不斷。復有
第二長養色生。不相違害。如一食等所長養
色。相續不斷。復有食等所長養色。相續而生。
又有一類異熟生色。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異
熟生色。相續而生。又一四大種所生造色同
類多極微倶時而起。故不可立等無間縁。或
法現前等而無間彼法可立等無間縁。謂現
行心。若此所繋。或非所繋。倶行受等。與此皆
同。故名爲等。無心受等同一類法二體倶生。
故名無間。色法不爾。謂一心時有欲界繋及
色界繋。二色並生。或欲界繋及不繋色。倶時
而起。故色無有等無間縁。上座此中妄作是
詰。若一類色。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相續而
生。由此故非等無間者。何縁於彼不共無明
相應品中。有貪等起。此應反詰。彼上座言。不
共無明相應心品。何縁得有貪等倶生。不共
無明。相續未斷。定無貪等倶時起義。然説貪
等不共無明倶時起者。但爲誘誑寡學門人。
顯己善通對法宗義。而於本論及諸聖言。曾
無此理。又彼所詰。意何所顯。爲如二種長養
眼根相無差別。例彼貪等不共無明。相亦無
異。爲如貪等不共無明其相有異。例彼二種
長養眼根。相亦差別。縱有此意。應陳所詰。
於此義中。得何勝利。豈由此故。便令受等貪
等信等無此縁義。故彼所詰。有言無理。有餘
復言色法生滅。少多無定。故非此縁。謂或有
時從多生少。如燒稻稈大聚爲灰。從充大身
轉生痩小。或時復有從少生多。如細種生諾
瞿陀樹根莖枝葉。漸次増榮。聳幹抽條。垂陰
遠覆。羯剌藍等。轉生大身。故色定無等無間
義。豈不心所無間生時亦有少多品類非等。
謂善不善無記心中。有尋有伺三摩地等。此
於異類。實有少多。然自類中。無非等義。謂無
少受無間生多。或復從多無間生少。想等亦
爾。無非等失。故心心所生滅體均。依之可立
等無間義。然彼上座。對自門人。於此義中。妄
有所詰。謂色亦與心心所同。自類一一各差
別故。雖於諸界和合聚中有無量色。而彼種
類展轉相望。各有差別。如是所詰。但有虚言。
既許現前有同類色。則同類色並起義成。非
各有殊名現同類。然許諸聚展轉相望種類
有別。則別聚内。有多色體。同類義成。又若多
微。同因一具大種所起。上座此中如何可執
種類各異。又見胡麻諸豆麥等。從一種體。有
多果生。多果相望。其類是一。如何可執此類
有殊。又彼自言。有同類色多體和合。何反爲
徴。謂彼上座。自遮諸色等無間縁。言有同類。
同聚多色。倶時而起。非心受等同類倶生。故
諸色定無等無間縁義。又彼所言。如色非色。
雖有差別。而等不遮同類因等。如是彼法。亦
應等作等無間縁。上座此徴。極爲雜亂。既爾
亦應計諸色有所縁。又如所許。倶等無間縁。
而於其中。有色有非色。如是應許倶同類因。
等而其中有此縁非此縁。今於此中。假許彼
執。顯義有別酬彼所徴。然實不可許諸色法
爲等無間縁相不相應故。若諸色法等無間縁
相相應者。法爾應立。何須引例。同類因等。此
縁彼因。義各異故。若諸色法等無間縁相不
相應。設復引彼同類因等。於義何益。於義無
益。而引彼因。例此縁者。但是上座。其年衰
朽。出虚之言。有餘復言。以諸色法一類相續。
此處生時。若餘色來奪其處者。可有移往餘
處生義。故非前色與處方生。又本色聚相續
不斷。其邊復有同類色生。不爾色聚應無増
長。等無間縁。終無此理。故色不立等無間縁。
譬喩論師。説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
縁。見乳醅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
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縁義。又無經説唯心心
所能爲此縁。故立此縁定非色者。是虚妄執。
無如是義。諸縁功能。無邊差別。略説四故。謂
諸法生。待多縁合。諸縁功用。差別無邊。然佛
世尊。略説爲四。諸從乳等羯喇藍等形依等
縁。生於酪等頞部曇等影識等果。當知攝在
因増上縁。何縁故知乳等無間生於酪等。前
法非後等無間縁。此先已説。先何所説。謂前
説言。等無間義不相應故。現見極成心心所
法。生必繋屬等無間縁。所有倶生。皆別種類。
諸同種類。必不倶生。故同類倶。互相違法。要
前念滅。後念方起。由與處方便立等無間縁。
一四大種所生同類乳等造色。有多極微。倶
時而起。不相妨礙。此相乖越等無間縁。故
酪等生。雖繋屬彼。而不可立等無間縁。大種
相生。亦同此釋。謂同異類。皆可倶生。更互同
時不相妨礙。雖相繼起。而非此縁。又言無經
説唯心等爲此縁者。於色亦同。謂無經言。諸
色亦有前能爲後等無間縁。故譬喩師。非理
横執。諸色亦有等無間縁。又譬喩師。爲許色
有所縁縁不。彼説言無。豈有契經明證此義。
雖無經説。理必應然。等無間縁。何不許爾。故
彼具壽。諸所發言。但率己情。無眞理教。不
相應行。何縁不立等無間縁。以亂起故。謂一
身中。善惡無記。及三界繋不繋倶生。毘婆沙
説。心及心所。所依所縁行相有礙。由斯故立
等無間縁。色不相應。無如是事。故彼不立爲
此縁體。上座此中顯己於學不勤方便。謬作
是言。此説都無證成理趣。唯顯心等與色等
別觀彼所言。未閑説意證成理趣蘊在此中。
謂一所依所縁行相。定無有二識等並生。故
必由前與處方起。若前爲礙。後不得生。由此
證知。唯心心所。前能爲後等無間縁。若爾命
根無二倶起。何不許託等無間縁。謂此命根。
如識等相。故亦應立等無間縁。此例不然。命
與生體倶先行力所引起故。謂此命根非無
間滅。命力所引。要是先位所作行業力所
引生。既爾命根應一念頃一切頓起一切同
依。一念行業力所引故。先業所引心心所法
起應不藉等無間縁。且諸命根。無頓起失。即
由業力生決定故。因果法爾。一刹那業。引多
刹那異熟令起。又無用故。命不頓生。謂爲任
持衆同分故。引命根起。一命相續。足能
持。多便無用。心心所法。雖先業引。而非不待
等無間縁。託諸根境。而得生故。既託根境。和
合故生。設多並生。亦非無用。然無第二等
無間縁。故同類中。無二倶起。又心心所。非
唯先業力所引生。異熟及餘雜亂起故。若不
更託等無間縁。應一刹那有多倶起。謂命根
體。唯是異熟。唯由先業力所引生。可言同類
定次而起。心心所法。無如是事。異熟滅已。有
等流生。等流無間。有刹那起。或起異熟。非定
同類。故心心所。雖有異熟生。而亦不可言與
命根等。是故唯等常無間生。名等無間。以此
與此爲縁故説等無間縁。豈不極微一類相
續前前滅已後後續生。自類相望。等而無間。
由前開避。後方得起。相不乖越。等無間縁。此
不倶生。由無用故。非等無間縁力故然。准前
命根。如理應釋。然此亦有同類倶生。故不應
言此縁所攝。又若唯開避建立此縁。可説極
微等亦此縁攝。然約開避。及據牽生。立此縁
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而非此縁。心等相
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現見一心
前後相續。雖前避後。其理皆同。而生不生。有
定不定。且生定者。謂世第一法心之無間。有
苦法智忍心決定生。如是乃至。金剛喩定心
之無間。有盡智品心決定生。有煩惱者。定心
無間。煩惱心生。如是一切不生定者。謂染汚
品心之無間。諸無漏品心定不生。諸無漏品
心之無間。諸染汚品心定不生。一切無學心
之無間。一切有學心定不生。下地煩惱心之
無間。上地煩惱心定不生。一切異熟心之無
間。諸刹那品心定不生。一切刹那心之無間。
諸異熟品心定不生。如是一切生不定者。謂
欲界染心之無間。自地四種心皆可生。上地
煩惱心之無間。下地善品心亦可生。如是一
切於後思擇相生義中更當顯示。由此所説。
生與不生。有定不定。故知非但約開避立等
無間縁。亦據牽生果法功用。非此功用。極微
等有故彼不立等無間縁。豈不於心一類相
續亦無如是牽生功用。非此功用或有或無。
若此時無。後應非有。諸心心所。自因力生。前
無間滅。有何所作。而計心等獨爲此縁。色不
相應非此縁體。前無間滅有所作者。謂諸根
境雖現和合。若前不滅。後必不生。謂一身中。
雖多縁合而無識等同類並生。故知前心無
間滅位。有力引後心等令生。色不相應。無如
是事。故彼不立等無間縁。如説。云何心等無
間法。謂心無間餘心心所法。已生正生。及無
想定。乃至廣説。此已生言。攝過現世。正生言
攝未來生時。若爾便應第二念等定及出定
心非心等無間入心無間。彼未生故。豈不
彼諸法後正生時名心等無間。故無此失。如
何無失。彼正生時。前入定心。久滅過去。今時
亦不可名心等無間。無斯過失。中間無餘等
無間縁爲間隔故。有餘師説。彼法雖遠。義
已可説爲正生時等無間縁。果被取已。必當
生故。若爾違害見蘊中文。如彼問言。若法與
彼法爲等無間。或時此法與彼非等無間耶。
彼即答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有何違害。等
無間定要至已生。此不相違。兩釋差別。倶攝
受故。若時此法未已生者。此法是何爲前爲
後。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爲世第一法未
至已生時。非與苦法智忍爲等無間。若至已
生位爲等無間耶爲苦法智忍未至已生時。
非與世第一法爲等無間。若至已生位爲等
無間耶。若執前者。有心位可爾。無心位如何。
謂無心定入心已生不可即與第二念等定及
出心爲等無間。若入定心至已生位。即與彼
諸法。爲等無間者。等無間縁果法被取。必無
有物能礙其生。則彼一切皆應頓起。若入心
後。出心即生。是則二定。永應不起。若執後
者。苦法智忍。未已生時。應不與彼世第一法
爲等無間。然必應許。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
名與彼世第一法爲等無間。此中一類許可
前執。然見蘊文。約有心位説等無間。故無前
失。或言設約無心位辯。此失亦無。謂入定
心。居現在位。頓取諸定及出心果。亦與最初
刹那定果滅入過去。隨後諸定及出定心。一
一生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豈不一切等無
間縁無有異時取果與果。此責非理。取果必
頓。與果有漸。故無有失。但應責言。同一心
果。何縁諸定及出定心。前後而生不倶時起。
正所求者。理必前生。謂入定心。順求於定故
心無間。定心前生。若爾何縁諸刹那定。前
後而起。諸刹那定。倶生無用。故不倶生。由前
加行勢力所引。故多念定長時續生。非多刹
那。定倶起用。一刹那定。所不能爲。故不頓
生。猶如識等。然諸念定。是等無間。不可説
是等無間縁。若法由前心等引起。同一種類。
必不倶生。生已復能引後令起。可名等無間
及等無間縁。諸定雖由前心等引。同一種類。
必不倶生。然其生已不能引後。可名等無間
非等無間縁。是故設約無心位辯亦無有失。
諸作是説。入二定心滅入過去。方能漸取第
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應非過去。
取果者。是牽果名。諸牽果能是行作用。依
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者。豈不
便壞世別所依。諸有釋言。過去眼等。於色等
境。無有見聞嗅嘗覺等各別作用。故非現在。
彼釋不然。應共審決。眼等作用。爲是於境見
等功能爲牽果用。若是於境見等功能。便於
闇中。現在眼等。未生已滅。眼等何殊而不説
爲未來過去。闇中眼等。雖無見聞嗅嘗等用。
而皆現有牽果功能。可名作用。約有此用皆
名現在。所餘取境與果等用。皆非作用。但是
功能。如是功能。三時容有。辯三世處。當更思
擇。又過去世諸心心所。於所依等。不能爲礙。
故不能作此縁取果。復有一類。許可後執。
豈不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與世第一法爲
等無間。理實應爾。然此中説等無間縁要至
已生此縁方立。故無有過。如是兩釋。未已生
言。於我義宗。並無違害。已廣決擇。阿毘達
磨。等無間縁。所有正理。然彼上座。復作是
言。等無間縁。謂前生法。令無間法獲得自
體。如世尊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謂意爲
因。法爲縁故。意識得生。然無一時二識並起。
此相非理。不明了故。色心無間。有色心生。倶
是前生。令無間法獲得自體。豈可即説色心
互作等無間縁。然不應許互爲縁義。謂色與
心。相續各別。如何互作等無間縁。又一心因。
起多色果。多色無間。無二識生。何得相望爲
等無間。故不應立等無間縁。心等獨生。可名
等無間。色等並起。如何得此名。故彼説色爲
等無間縁者。是不思審。謬作是言。又彼宗承。
隨界論者。因等無間。二縁應同。隨界所依。體
無別故。惡心無間。有善心生。應説誰因誰
等無間。體無別故。責餘亦然。故上座宗。但於
聖教。矯施常網。幻惑愚夫。等無間縁。其性已
辯。所縁縁性應説是何。謂所縁縁。即一切
法。離心心所所縁境外。決定更無餘法可
得。謂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所縁。
即此所縁。是心心所。發生縁故。名所縁縁。一
切法者。即十二處。謂眼耳鼻舌身意識。及相
應法。隨其次第以諸色聲香味觸法。爲所縁
境。六根唯是意識所縁。何縁故知。經言多法
生意識故。又眼等根。皆五識境。所不攝故。譬
喩者宗。理必應爾。如意觀法。五識亦然。謂所
縁縁。非所縁境。若所縁境。非所縁縁。所以者
何。彼説色等。若能爲縁。生眼等識。如是色
等。必前生故。若色有時眼識未有。識既未有。
誰復能縁。眼識有時色已非有。色既非有。誰
作所縁。眼識不應縁非有境。以説五識縁現
在故。彼宗現在。非非有故。現所縁色。非所
縁縁。與現眼識。倶時生故。乃至身識。徴難
亦然。五識應無所縁縁義。彼宗意識。縁現在
者。應同五識。進退推徴。若縁去來及無爲者。
決定無有所縁縁義。彼執去來及無爲法。皆
非有故。非非有體可立爲縁。太過失故。此中
上座。復作是言。縁過去等所有意識。非無所
縁。非唯縁有。何縁故爾。以五識身爲等無間。
所生意識。説能領受。前意所取諸境界故。如
是意識以意爲因。此所縁縁。即五識境。要彼
爲先。此得生故。隨彼有無。此有無故。然此意
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壞故。非無所
縁。由此意識隨彼有無此有無故。又隨憶念
久滅境時。以於彼境前識爲縁。生於今時。隨
憶念識墮一相續。傳相生故。雖有餘縁。起隨
念識。而要縁彼先境方生。如是所言。都無實
義。同諸瘂類夢有所説。唯愚親友。或妄信依。
諸有智人。誰能聽受。彼既非許五識所縁與
五識身倶時而起。是則五識尚所縁境滅已方
生。況五無間所生意識。能受彼境。第三刹那
意識生故。若五無間所生意識。能受過去五
識所縁。復許所縁非是無者。則分明許意識
所縁。雖名已滅而少分有。若執全無。則分明
説。所生意識。都無所縁。而復説言。然此意
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壞故。非無所
縁。由此意識隨彼有無此有無者。但是虚言。
具慚愧人。不應持此隱蔽此識。無所縁過。又
何故言。然此意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
壞故。已滅壞法。豈許亦有亦非有耶。若爾
便歸正理論者意所遊路。以正理論有義多
途。作用功能。體性別故。然過去法。非如現在
作用亦有。非如空花體性亦無。若不許爾。言
此意識非唯縁有。此言何用。應言此識決定
縁無。或復應言決定縁有。又何故説。非無
所縁。隨彼有無此有無故。若隨境有識有義
成。是則過去便成有體。若過境無而有現識。
則不應説隨彼有無非無所縁言。又無義以
境有故名有所縁。境體既無。所縁何有。又隨
憶念久滅境時。云何前生縁彼境識。能爲縁
故生今識耶。前識有時。今識未有。今識有位。
前識已無。如何可言。於久滅境。前爲縁故今
識得生。非無與無可有縁義。非一相續故得
爲縁。兎角何縁前不生後。無與無法許爲縁
故。若有隨界不同彼者。理亦不然。於前境中。
今隨界識。曾未生故。如何可言。縁彼境識。前
爲縁故。令今得生。不可説言隨界與識別時
縁境。勿於一時有二時故。又應一識各別所
縁。以隨界體即今識故。識非定縁前滅境故。
若謂隨界體非今識。應一相續二識並生。又
不應言。隨界生識。非前生故。如何可説。於久
滅境。前爲縁故。今念識生。隨前有無今有無
故。得爲縁者。理亦不然。前後有無。不相隨
故。然彼復言。由過去世展轉爲因。復由未來
展轉爲果。智等得生。是故智等。不可定説所
縁是有或復是無。奇哉東方善言窮匱。如斯
等論亦有書持。若執去來因果展轉。不觀現
在智等得生。又執去來一向非有。是則智等
應定縁無。若執去來因果展轉。亦觀現在智
等得生。是則一心應有二慮。以無與有相差
別故。又因果展轉名何所詮。非越現刹那有
前後際。如何過未立展轉名。非無與無可名
展轉。故彼所説。過去未來。因果展轉。智得生
等。但足論文。都無有義。如是已*辯所縁縁
性。増上縁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細
故。無邊際故。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
生。是能作因。増上縁義。對三縁義。此類最
多。所作寔繁。故名増上。豈不増上攝法普周。
寧復對三。言此増上。非對三體立増上名。何
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縁義用。互不相通。諸縁
體性。更互相雜。如増上縁義類無量。所作繁
廣。餘三不然。故此獨摽。増上縁稱。有餘師
説。此増上縁。體類最多。故名増上。豈不諸法
皆所縁縁。如何此縁獨名増上。倶有諸法。非
所縁縁。是増上縁。故不應難。此不應理。所以
者何。立所縁縁非不定故。謂若此法。爲彼所
縁。設不縁時。亦所縁體。以所境性安住
故。既一切法。皆所縁縁。不應此縁獨名増上。
此定應理。所以者何。如増上縁。彼不爾故。謂
若此法爲彼増上。無時望彼非増上縁。但彼
生時。遍爲増上。其所縁縁。則不如是。倶有
諸法。非所縁縁。所以者何。總論體雖等別望
有少多。故此一縁。獨名増上。此中意説。唯増
上縁。體類倶多。非唯據體。以所縁類皆増上
縁。非増上類皆所縁縁。類謂於果功能差別。
有餘師説。所生廣故。名増上縁。謂一切法。唯
除自體。遍能生起一切有爲。如一刹那眼識
生位。除其自性。用一切。法爲増上縁。餘生亦
爾。且如現在一念眼識。自相續中。過去諸識。
爲其種子。未來諸識。不爲障礙。令已得生。同
時眼根。爲所依止。未來過去所有眼識。不
障爲因。令其已起。他相續法。亦爲此因。謂見
他身。起自眼識。或欣他色。生自眼根。爲展轉
縁。生自眼識。故他餘法。亦轉爲縁。望自識
生。有増上力。諸餘色法。爲眼識因。謂爲所
縁及於所依。爲損爲益。由此展轉眼識已生
聲亦爲因。謂聞彼故。所依損益。因茲長養損
減眼根。令已發生明昧眼識。香味所觸耳鼻
舌身。亦於所依。爲損爲益。由斯展轉。爲眼識
因。於法界中。諸有爲法。有爲助伴。有攝
因。或爲能牽。或爲依等。如是展轉。皆眼識
因。擇滅無爲。亦爲因者。謂有情類。信謗涅槃
發業。能招愛非愛果。由斯展轉眼識得生。一
切有爲。有非擇滅。由不得彼。諸法得生。展轉
爲因。亦生眼識。虚空容受色等有爲。展轉爲
因。亦發眼識。故一切法。爲増上縁。眼識得
生。餘例應爾。由此諸法。一一望餘。一切有
爲。爲此縁性。如是一切。善與不善。皆應展轉
爲増上縁。謂善爲因。生王家等受富樂果。由
此爲依。多行放逸。造諸不善。不善爲因。多遭
苦逼。縁茲生厭。廣樹衆善。又内外法。亦
爲縁。謂因農夫。生稼穡等。因飮食等。滋長有
情。有情無情。有根無根。有心無心。及有執受
無執受等。應知皆*互爲増上縁。隨其所應。
例可安立。如是一趣。爲五趣縁。一一爲先生
一切故。或依一趣。起一切因。由此當來受彼
果故又怖惡趣。修諸善業生人天中。於人天
中。嗜欲造罪。生諸惡趣。諸如是等。品類無
邊。故増上縁。所生最廣。如是用體所生廣
故。應知略述此増上縁。然契經中。説世白法
三増上者。止惡行善所觀因。故立増上名。謂
境現前。煩惱將起。隨觀彼一惡止善行。於
止行中。得増上故。契經且説増上有三非
餘。於餘無増上義。雖諸増上義通近遠。而
就勝説。如立母名。如聖教中説愛爲母。以能
生長諸有情故。非餘煩惱無生長能。勝故多
故。繋縛心故。説愛爲母。非餘煩惱。又説二法
能護世間。非不有餘悲等能護。如斯等類。無
量無邊。就勝爲言。此亦應爾。然上座説。此増
上縁。但據諸根生心心所。此宗可爾。彼義不
成。所以者何。如前屡辯。謂彼不許有倶生因。
許前生因。義不成立。故彼所説。但有虚言。又
説此縁相不具足。且如眼識生増上縁。非但
眼根爲依故起。亦有大種。爲轉生因轉長養
因。謂諸飮食。業煩惱等。爲招引因。此明昧
因。謂眼増損。首足身分。爲任持因。作意明
空。引助令起。如斯等類。非彼所論。故辯此
縁相不具足。餘耳識等。隨其所應。有無量縁。
非彼所説。故彼所説。増上縁相。但得少分。義
不周圓。然彼所宗。亦許多法。於生識等。爲展
轉因。如何此縁。唯説眼等。彼復説言。若法於
彼。或生或養。可説爲因。非不相由可有因義。
故非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増上縁。不相由藉
故。彼言非理。諸法生時。所藉諸因。無分限
故。謂不可説此法生時但藉若干法爲因起。
如外内法要藉時方衆具種子。法與非法。若
合若離。餘生住壞。及大種等差別爲因。芽等
及身。方得生長。是故諸法於生長時。所藉衆
縁。無有限數。故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増上縁。
此説爲善。又彼不了能作因義。故於此中不
能信受。因即能作。名能作因。義不相違。即能
生義。或有所以。可名爲因。復有所以。可名非
因。能作二義。名能作因。不相違故。可名爲
因。不相由故。可名非因。故能作因。能含二
義。然不相違。復有二種。謂於所生法能礙不
能礙。不能礙者與能爲礙。而不礙法。不礙義
同。故此亦有少分因相。由相不明不共施設。
除倶有等五種勝因。所餘因義。若近若遠。一
切説爲能作因故。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與彼轉爲因義。如是因義。一切法
中。皆容得有。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能作因
中。已廣思擇。今因解釋増上縁門。故復略辯
此因名義。然上座言。爲遮來世説一切法爲
法因及縁者意。故契經説定有四縁。彼言
但彰已無明鑒。豈違對法所説因縁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二
如是因縁。有何差別。此就實體。差別都無。應
説因縁如何相攝。我前已説。因縁五因性。増
上即能作。何復生疑所餘二縁。未辯因攝。故
今於此猶可生疑。有作是言。同類遍行二因。
各少分名等無間縁。皆約已生。位無別故。無
如是理。果有異故。豈不一切因皆有士用果。
若法有力能生於彼。或得於彼。彼是此法士
用果故。不爾二因倶等流果。義所顯故。又善
不善。有漏無漏界地等別。同異皆是等無間
縁之士用果。二因之果。唯據類同。故與此縁。
非無差別。豈不二因之等流果亦兼有異。如
欲纒繋見。苦所斷二因所牽。自部等流有記
無記。此亦染汚。其類是同。有漏無漏。界地等
異二因必無。故非無別。若爾已生心心所法。
相應倶有二因攝故。應皆不立等無間縁。此
與二因之士用果。其相各別。此無間生。與彼
倶生。果有異故。豈不二因亦有無間生士用
果。無如是義。以心心所能生無間士用果力。
應知即是等無間縁。非是倶有相應因用。二
因唯有能得倶生士用果力。以心心所能引
倶生士用果義。即名倶有相應二因。引無間
生士用果義。應知即是等無間縁。如引倶生
果雖無別而依異義別立二因。體雖相雜。而
義有異。二因對彼等無間縁。義別體同。應知
亦爾。故等無間非即諸因。其所縁縁。爲即因
不。有作是説。即能作因。以體與果倶相似故。
豈不所縁縁士用果爲果。有作是説。此所縁
縁果唯増上。或復能作因。亦有士用果。故無
有失。若爾倶有相應二因。應如所縁能作因
攝。然非所縁縁展轉増上果。亦非士用果從
所縁縁生。故無體果倶相似義。是故有釋。因
縁差別。不遍是因。遍者是縁。攝不攝故。如指
指節。是故不見等無間縁及所縁縁有因攝
義。此與因別。理不待言。唯初後二縁。應辯與
因別。此既有別。餘之二縁。縁義等故。亦應
有別。故有總辯縁因異言。謂因能生。縁能長
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縁攝助。因方能生。
生已相續。縁力長養。故或有説。因唯有一。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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