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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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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過同前説。又唯法無名爲滅性。所有過
失。如前已*辯。故知生等。別有實物。又經主
説。若離有爲色等自性。有生等物。一法一時。
應即生住衰異壞滅。許倶有故。執離有爲無
別生等。如斯過疾。不可救療。一法一時。功能
差別。理不成故。許離有爲有別生等。無斯過
失。如體不同。用有別故。現見内外。諸羯剌
藍。諸種子等。餘縁攝助。於生自果。有勝功
能。謂羯頼藍等。識所攝助爲勝因性。生頞
部曇等。雖頞部曇等非不待識。而非因識生
頞部曇等。此二相續。有差別故。然非此識
與頞部曇等不作勝縁。由此有彼有。此無彼
無故。又非此識與羯*頼藍等爲倶助縁生頞
部曇等。即令此識亦與種等爲倶助縁。生於
芽等。如是種等。地等攝助。爲勝因性。生於芽
等。雖彼芽等非不待地等。而非因地等生於
芽等。種等無間。生芽等故。然非地等與彼芽
等不作勝縁。芽等有無隨地等故。又非地等
與種子等爲倶助縁生於芽等。即令地等亦
得與彼羯*頼藍等爲倶助縁。而得生於頞部
曇等。如是餘法縁助。於因令生自果。如應當
説。又自稱爲釋迦弟子。必應亦許有倶生因。
由契經言。識與名色。更互爲縁。而得住故。然
羯*頼藍種等。與頞部曇芽等。爲前生因。識
及地等。爲倶生縁。此倶生縁。比前生因。其力
増勝。以雖有彼羯*頼藍等及與種等諸前生
因。若無有識地等倶縁。即頞部曇芽等諸果。
必不生故。由此准知。諸有爲法。雖有種種外
助因縁。而必有内生住異滅。爲近助因。方得
行世。然有爲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爲。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此
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謂有
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
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種。*辯三世
中。當廣思擇。應以差別縁起正理蘊在心中。
於其生等。功能差別。當生信解。謂或有法。於
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過未得正得已滅引果
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
功能。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
時。即由彼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
縁。攝助功能。是餘三相。於正生位。生爲内
縁。起所生法。至已生位。此所生法。名爲已
起。於正滅位。住爲内縁。安所住法。令引自
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名於自果已能引
發。即正滅位。滅爲内縁。壞所滅法。至已滅
位。此所滅法。名爲已壞。異相亦爾。如應當
知。有餘師説。因要待處世時位伴。方與果故。
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或有因。待處與果。如
雨要待雲處方生。要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
無上正等菩提。或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
因。順解脱分。要在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
因。待時與果。如輪王業。要劫増時。方能獲
得轉輪王位。或復有因。待位與果。如諸種
子。至變果位。方能生芽。初無漏心。及光明
等。雖體先有。而要未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
或復有因。待伴與果。如諸大種。心心所等。要
與伴倶。能有所作。由斯差別。縁起正理。四相
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
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別用。如是四
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時應即生住
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由餘住相爲
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即於爾時由餘
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異。即於爾時由餘滅
相爲勝因故。令其壞滅。故三一時無相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六
彼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爲名安住。
爲名衰異。爲名壞滅。今當爲決。已生位中。住
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所
疑。未爲應理。又次前説。設許未來生有作用。
如何成未來。應説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
謝。如何成現在。應説現在相。此無所違。無非
現在。有作用故。豈不生相未來生時能生諸
法。即是作用。何故乃言。此唯現在。天愛作用。
非汝所知。此是功能。非關作用。謂有爲法。若
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縁。攝助
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辯。一切現在。皆能爲
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爲縁攝助異類。
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
能爲縁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爲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
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爲作用。
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爲縁。攝
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豈不論言。苦法
智忍。光明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
用。天愛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
近縁功能。假説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縁中生
是近縁。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忍光
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唯引
果。方名作用。或有難言。於正生位。若無生
等如何此時生有作用。非住異滅。於此位中。
若有生等。如何住等無用唯生。此難不然。且
正生位。生等非無。住等爾時非現在故。功能
未有。設此位中。未有生等。如汝因果。理亦無
違。由汝宗中果將生位能生因性。或有或無。
許有隣近展轉因故。又彼經主。於四相中。許
三撥異。作如是説。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
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
徴。理不應有。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
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説頌言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是故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且已略成異有別體。刹那相續異並不成。今
復各應思擇此義。謂許法外有異相體。由此
能令所相一法異而不異。此我應思。不許法外
有異相體。而許刹那相續有異。如何外縁雖
無差別。然得有異。經主應思。我所應思。於後
思擇。三世義處。當兼顯了。今於此中。正當義
便。故略成立。用遣所疑。謂從本來諸法唯有
自體安住。差別用無。由遇前生倶生縁力。令
差別用本無而起。即此名爲現在作用。亦名
能引自果功能。依此世尊。作如是説。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此用與體。不可言異。如能益損
差別功能與能領受自體不異。又如所執。於
後心中。前心差別。所引習氣。此不可説異於
後心。或復如善有見有對。造色業性。雖不異
色。而彼品類。差別義成。故於此中。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
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
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
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
於斯正理。何不忍歟。我於此中。不能忍者。此
差別用。於現在時。與其自體。非異性故。此用
既異。體亦應然。如何乃言用異非體。若執過
去未來體無。於彼所宗。可有此失。非許三世
恒有體者。所以者何。若作用息。唯捨現在。法
體猶存。云何乃令體亦有異。故説頌言
    自體名有異 由勝用衰損
    如何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
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
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刹
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故。復能爲後
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續。刹那刹那。令
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爲
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刹那。定有差
別。非如幻惑。譬喩論師。所立刹那相續異理。
若爾相續漸増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
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摧伏
異故。有餘師説。諸法作用。無有能住過一刹
那。是故有爲説名有異。非捨自相方得異名
亦非有爲有常性過。由此法性自體恒然。非
作非轉不可改易。故火常用煖爲自體。離煖
更無火體可得。然火作用要藉衆縁。故宗立
火爲無常性。若自體異。即成別法。應非無常。
體無變故。謂若唯執現在世有去來體無。則
諸行法其性應常。無變異故。云何無異。謂有
與無性各安立無變異故。彼唯執有現在世
法刹那性故不可變異。未來過去其體並無。
無法如何當言變異。故不可説諸行無常。不
可説言無變爲有有變爲無名爲變異。有無
二性體不相成。以有與無體相違故。亦非果
異因無異故。非無異因。可有異果。果必隨因
方有異故。若謂有性是無常者。理亦不然。
有性不可成餘性故。以法有性未嘗非有。有
與非有各別立故。由此諸行變異定無。是則
有爲皆應常住。若許過未亦有亦無。從未生
無可生爲有。從已生有可滅爲無。此去來無
與現在有。倶非決定。可有改易。去來之有與
現在同。於一切時。恒無改易。由於體有用或
有無。可説有爲分位有異。是故唯説三時有
宗。於一法中。可言有異。法有異故。異相可
成。異相既成。無常義立。非如唯説現在有
宗。相續刹那。異皆非有。如前已説。故應且
止若生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
頓生。彼能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
所辯。謂或有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
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
發起内縁攝助功能。是名生相。即依此義。説
如是言。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縁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縁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縁合。諸法即生。無即不
生。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縁力生。此責不
然。唯許衆縁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
未來諸法因縁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
來 法因縁無別何不頓生。又因縁中。隨闕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
能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
應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
但應因前眼後眼得生。執大種能生。應成無
用。又如種子水土等縁隨闕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
生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
爲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
變。誰爲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縁
助。業種方能生。應但縁能生。何勞業種。以衆
縁助業果乃生。衆縁若無果不生故。既頼縁
助而業種非無。雖藉衆縁。寧撥無生相。又見
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爲因。起無漏得。得自相
有。前已極成。應説除生有何別法。能作此得。
前倶起因。若全無因。得不應起。則初無漏。應
不説成。生相生時。爲亦別有倶生因不。應言
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法。云何異滅爲生助
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同一果法。展轉爲因。
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有釋言。諸有爲法。
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四相。一一用時。以
此爲門。餘皆助力。證斯義者。謂念住中。觀身
等爲無常性故。然上座説。諸行無住。若行可
住。經極少時。何故不經。須臾日月時年劫住。
無異因故又阿笈摩亦説諸行無有住故。如
世尊言。苾芻諸行皆臨滅時。既無有住。亦無
有滅。且彼所説。若行可住。經極少時理不應
忍。極少時者謂一刹那。若一刹那。亦無有住。
是則諸行。應畢竟無。若謂有爲全無有住。得
體無間即滅故者。豈不有此得體時。故即名
諸行極少住時。雖有此時。而無有住。依何位
説此無住言。爲得體時。爲得體後。執無住位。
唯應二時。若得體時。亦無住者。則不能越前
所説過。若得體後。方言無住。非所許故。設難
唐捐。汝等所言。得體時者。即我説住。能引果
時。非我所宗引果時後。諸行有住。何縁汝等
對我遮破。諸行住時。如汝行中有時有者。必
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亦應有引果者。必待
餘法方成引用。此所待者。立以住名。是則我
宗。如汝所説。礭陳何等理教相違。豈不經
言諸行無住。若説有住。此教相違。汝執有違。
種種計度。非實義故。對法諸師。所説稱理。有
何違害。然契經説。無有住者。爲遮常住。故説
此言。次後復言。亦無滅故。此言遮遣諸行斷
滅。若離爲遮諸行斷者。此無滅言。更何所遣。
然諸行滅。但有二種。一生無間滅。二畢竟斷
滅。故爲遮遣常斷二邊。經言諸行無住無滅。
非爲遮遣對法諸師所立爲因。令引果住。諸
有智者。請爲諦觀。誰之所言。違正理教。爲説
諸行有暫住者。爲説諸行全無滅者。我本不
言諸行生已全無有滅。何縁經説。皆臨滅時。
亦無有滅。言無滅者。是無息義。此無意説。
諸行生已。無間必滅。無暫息時。説無住言此
義已顯。復言無滅。應成無用。我亦不言諸行
生已畢竟常住。若爾何縁。説有爲法生已有
住。言有住者。是暫停義。謂正滅時。諸行暫
住。非於已滅及正生時可説住言。無作用故。
如前已説。於正滅時。諸行方有引果作用。雖
作是説。而住必無。曾無契經説有住故。曾無
遮故。何定言無。又理所逼。故應信有。設無至
教。住於正理。無所乖違。言有何失。然有至
教證住爲有。如撫掌喩。契經中言。苾芻諸
行如幻如焔。暫時而住。速還謝滅。豈不由斯
已證對法所説諸行有暫住時由此亦成毘婆
沙釋。言無住者依刹那後密意而説。非謂全
無。然彼所言。此隨自意。分別計度。通善逝
經。經曾不言有住故者。今謂彼類未讀此經。
或率己情。撥爲非量。或朋黨執。濁亂其心。雖
數披文而不記了。諸求理者。請爲尋思。誰於
佛經隨自意執。爲言諸行有暫住者。爲撥此
經爲非量者。然薄伽梵先於經中。説臨滅時
諸行無住。慮當來世。譬喩部師。執彼經文。撥
刹那住。故復説此*撫掌喩經。顯諸行中有暫
時住。彼不忍受此大師言。復作是責。何縁但
許依刹那後密意而説。而不言依衆同分後。
刹那與此有何差別。此責非理。有差別故。刹
那頃住。有倶起因。衆同分住此因非有。是故
此責。非應正理。彼復責言。若由住力能令諸
行暫時住者。何不由此令諸有爲經千倶胝。
刹那量住。何縁諸行一念住因非即令住千
倶胝念。此亦非理。離能生因。彼亦不許諸行
生故。何縁諸行。一念生因。非即令生千倶胝
念。如是道理。進退應同。又契經言。應知樂受
生住皆樂。復有經言。應知色等有生有住。若
謂此經依相續説。不應正理。義不成故。謂若
不許刹那有住。如何相續住義得成。相續必
依刹那成故。如是住相。理教極成。然譬喩師。
固言非有。不知於住曾結何寃。其理顯然。
而不忍受。有餘難言。若無常相。離無常性。別
有體者。何不離苦。別有苦相。如斯例難。其理
不成。若説無常性由無常相有。可依此説而
設難言。苦性亦應由苦相有。然有爲法。性是
無常。但由滅相。爲縁故滅。如有爲法性是
無常。要待生縁爲縁故起。如是苦性。設復更
有苦相爲縁。此復何用。故所例難。其理不成。
由此已遮空無我難。又即無常相。亦是苦相。
體無常故。苦經所説故。又彼亦應遭如是難。
若所生法。別有生縁。方得生者。應許苦法
別待苦縁方得成苦。或所生法。應離生縁自
然而生。猶如苦等。又前已説前説者何。如汝
行中有時有者。必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我
宗。一切時有。故法有性。不待因縁。苦無我
等。應如有性滅應如生。要待餘法。故知別有
能滅内因。離所滅法。名無常相。若謂諸行無
別滅因。生亦應然。不待因有。此二與體倶異
法故。或應説二差別所因若言此二亦有差
別。謂諸行生必待因故。現見生時遲速差別。
若諸行滅。亦待因者。亦應滅時遲速有異。滅
若如生。時有遲速。便違諸行刹那滅宗。故知
無因自然而滅。無斯過失。滅因與行必倶有
故。時無差別。生因與行。或倶不倶。雖時隔
越。亦爲因故。諸行生時。可有遲速。若諸行
滅。不由因者。於正生時。應即滅壞。或應後
位滅壞亦無。汝許前後同無因故。若謂此位
諸行未生。何得難令即有滅者。是則應許生
爲滅因。要見有生方有滅故。既許諸行滅必
待生。如何可言無因而滅。又由至教。證滅有
因。如契經言。此法滅故。彼法亦滅。又説如
是一切有因。故知諸行由因故滅。又諸有爲
相皆展轉爲因。必由有生。方可滅故。必有滅
法。方可生故。必由有住。方有異故。必由有
異。住可遷故。復有責言。住因無故。法自然
滅。何用滅因。此責非理。唯説前生爲因論者。
因正有時。未有所起。彼執未來體是無故。後
果生位。前因已無。雖無住因。何妨有住。故
彼所説。非無滅因。又先已辯。住相爲因。諸行
生已刹那頃住。如何復説住無有因。若謂諸
行一刹那後必無有故自然滅者。若無滅相。
誰遣其無令生已滅。都由滅相。故離有爲。有
滅相體。又不應執滅相體無。如前所引。契經
中説。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知
故。非於無法應勸了知。諸可了知者是有異
名故。又如必有能生差別令所生法至已生
位。如是必有能滅差別。令所滅法至已滅位。
故滅如生別有義立。又彼上座。作如是言。如
雖無別有性一性長性短性合離性等爲其所
待而亦得成。有一長短合離等法。住等亦然。
無別所待。此説便成違自宗過。彼宗自許有
一長短合離等法待餘成故。彼執諸法託有
因縁本無今有故。諸法有待。餘有性非無所
待。汝宗諸行本無今有。有性如生待有方立。
對法者説。諸法有性一切時有。不待因縁。故
彼所言。自違宗義。遮餘同類此一方成。故亦
待餘一義成立。長短展轉相待而成。或待極
微安布而立。故非自有。必待他成。合之與離。
亦待別物。是故一切皆有所待。非無所待可
立名言。又法生因亦應由此例被遮遣。如有
等性無所待成。生亦應爾。然無是事。故諸有
爲。分位差別。一切皆待異因縁成。非自然有。
故有爲相。一一刹那。皆別實有義極成立。譬
喩部師所立。假有相續生等。諸有爲相。不合
正理。違背契經。唯我所宗。符經順理。故有智
者。應勤修學。已廣分別諸有爲相。名身等類。
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説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説
故。諸想總説。即是名身。諸章總説。即是句
身。諸字總説。即是文身。言總説者。是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説嗢遮界故。想謂於法分別
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即是眼耳瓶衣車
等。如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等。章謂章
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説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説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如是句等。字謂&T046110;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説。本論中言。
云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
等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
多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
等體實相中。何用推徴名等假合。又名等三
相差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已共立爲能
詮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
自體。猶如響像。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
境中。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説者。聲已
滅位。猶令繋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
是文。此中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
歸赴。如是如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
於彼。句者即能辯所説義謂能辯析差別義
門。文者謂能有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
此即是字。謂令繋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
所任持。令無疑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
有説言。如靜慮者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
了境。而爲梯隥。文於名句及義亦爾。有餘師
説。&T046110;壹等字。能彰名句。故説爲文。即此諸
字。或別或總。能詮自性。故説爲名。即此和
合。能究竟辯差別義門。説名爲句。如是三
種。體應成一。又應非實。故不可依。復有餘
師。一處顯三相。謂如説言。欲我知汝本。此
中諸字各説爲文。欲者是名。總説爲句。是
則總説名句文身。此亦不免前所説過。是故
最初所説名等三相爲善。可研尋故。豈不經
中受想行識四無色蘊總説爲名。本論亦言。
法處所攝。身業語業。是色所收。其餘法處。皆
名所攝。此中何故説名。但以心不相應行蘊
爲性。契經本論。皆爲總攝一切法門。略爲二
種。色爲體者。總説爲色。自餘非色。總説爲
名。非色聚中攝於名故。總從別目。故説爲
名。今此中名。唯約能顯所詮義説。是故但以
心不相應行蘊爲性。義爲可説不可説耶。如
實應言。義不可説。若爾何故。因爲等言。解
*爲等義。非顛倒解。又應違經吾當爲汝略
説法要。有義有文。無斯過失。假安立故。謂
劫初人。於種種義。共立種種差別想名。由此
相傳。於諸名想。解無顛倒。又如有説。語能發
名。名能顯義。然契經言。文義巧妙。曾無有
説有義有文。設許如斯亦無有失。世尊所説。
具文義故。謂世尊教。能正顯了無量義門。文
詞圓滿。無所缺漏。故作是説。又三世諸法
各有三世名謂過去法。過去諸佛。以過去名。
曾已顯示。未來諸佛。以未來名。當復顯示。現
在諸佛。以現在名。今正顯示。未來現在。如
應當知。又諸法中。無無名者。若有應成非所
知過。故薄伽梵説如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有餘師説。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説。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説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
尊。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
名火名蛇名蔓名渇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修
名廣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
言。豈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
如何乃説爲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
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
力。若文即語。別説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
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
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
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
巧妙。又言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
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
名句文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
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
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
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
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説。此
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
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
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
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
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
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
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
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
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
知此中聲是能説。文是所説。義倶非二。如是
則爲無亂建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
聲皆稱爲語。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
方稱語故。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爲能
詮定量。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
已*辯。何須横計別有實名。何等名爲能詮定
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説爲能詮定量。
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是諸字。定
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字故。因如
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量。諸能説
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由此自
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非唯
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能詮。
所欲説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思。發
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名如
何由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生。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
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
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等。謂
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若謂
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所推
徴。未爲過難。然能説者。以所樂名。先蘊在
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爲他
宣説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説。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内。設令發語無定表
詮。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唯應執
別有文體。即總集此爲名等身更執有餘。便
爲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倶時轉故。由斯
總集理不成故。非一一文中皆不顯義故。或
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縁斯別生於影。影由
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
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爲善説
理極成故。若爾則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爲
實有性。無如是過所以者何。於一字中。亦有
名故。無假有法攪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
似。既於一字。亦得有名。寧知此名。離字而
有。如是一字。如無義字。無有所詮。依此爲
縁。別有名起。方能表義。然極相近。別相難
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許即聲能顯於義。
無別名等。斯有何失。違害法相。豈非失耶。無
有音聲。唯意能得。字等不爾。故體不同。然有
音聲。雖由共立契約而發。有作意聽。而但了
聲。於義不了。彼後因此還得了知。非前了聲
於義不了。後唯因此便能了義。故知離聲別
有名等。前意未得不了所詮。後意得時。方能
了義。若謂不爾後意還因得聲差別能了義
故。此聲差別非異於聲。此亦不然。能詮契約。
即聲差別理不成故。若所共立。能詮契約。即
聲差別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
非青與黄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了知。雖
二色中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黄差別
之相。非異色故。眼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
知此彼差別。又理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
故不應言能詮契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
契約者。雖復得聲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
了別。此望餘聲有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
差別者。於有義聲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
未共立差別契。應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
別。於餘聲上。此差別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
得二聲時。雖不了義。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
能了達有契約聲無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
別有名句文身。縁聲而生。能顯了義。然彼上
座。於此復言。意業爲先。所生聲位。安布諸
字。決定差別。以成名等。此離於聲。別有自
性。理不可得。如是亦應由前理教顯彼上座
有言無實。非但由彼虚搆言詞能立即聲是
名等體。若但由彼虚*搆言詞。能立即聲是名
等者。亦應能立一切極成別有體法爲無別
體。謂即濕性。積集凝結。名爲堅性。即彼堅
性。離散消融。名爲濕性。即堅濕性。與冷乖
離名爲煖性。即上三性。於輕轉時。名爲動
性。眼識所識色界即是香處所攝。即諸大種
能有所縁。名心心所。如是一切皆應得成。又
因現搖香觸等相。亦能了義。故不應立名句
文身即聲爲體。是故於我所説離聲有名等
三。能顯義理。若能如實少分顯非我應收
採。非但由彼所*搆虚言。能傾實義。又彼雖
説如世尊言。因尋伺言説語。非不因尋伺言
説語者。由聲發聲。故名等三無別有體。此亦
無失。如施等故。謂如經言。捨施受樂。此亦應
然。語因名語。又如觸等因亦名爲觸等。又彼
雖説非世共知名句文身。是心不相應行。我
當於彼而發語言。既不共知。語憑何發。此亦
非理。世間雖無分別功力。而能縁故。如世間
説。被菜所燒爲泥所爛。彼雖不達而是能
縁。此亦應爾。又如以眼現見光明。而言我今
見不了色。又作兩手相撃聲因。而言作聲。
不言作*撃。又無智者。但作是言。因棄捨欲
棄捨便穢。然實義者。因棄捨欲生便穢路。能
發風心。心復發風。風方棄捨。如是非無了名
等覺能覺了義。但由名等覺相微細。故不能
知。雖不定心不能分別。此是聲覺。此名等覺。
此是義覺。而實非無。故於審諦觀察諸法差
別相時。世間麁心所起言説。未足爲證。且諸
世間。於自覺慧所行境界。亦不能知。故佛世
尊。如實開演。諸有執我等隨觀見。一切唯於
五取蘊起。如是世間。於麁淺事。若不聞説。尚
未能了。況於深細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句文
身。不因開示。而能解了。故彼所言。定爲非
理又經主説。諸刹那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
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又自釋言。云
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那。能生無表。
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
聲。應能 義。若作是執。語能生文。文復生名。
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説。以諸念文不
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文由語。若
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違害自所
禀宗。彼説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
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轉轉相資。
最後刹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
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
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
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
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
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
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
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
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説名句文
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字
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多
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
字生者。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門故。
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説。句亦多位。謂
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
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
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
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
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
長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
句。説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
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
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
字時。但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説。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
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字
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二字時。有名
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
多文身。説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
等三。説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等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
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
已略辯三。復應思擇。如是名等。何界所繋。爲
是有情數。爲非有情數。爲是異熟生。爲是所
長養。爲是等流性。爲善爲不善爲無記。此皆
應辯。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色界
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靜慮。
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者。説
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繋。
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彼復作初
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欲界繋。義如
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應
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思。
若説此三隨身繋者。説生欲界或四靜慮。名
等及身。各自地繋。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
前説又名等三。有情數攝。非情有爲不成就
故。能説者成。非所顯義。唯成現在不成去來。
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所長養。非異熟生。而
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増上果故。又名
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攝。故斷善者。説善法
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善法。離欲貪者。不成
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汚。成能詮名等。非所
詮法故。如上所説。餘不相應。所未説義。今當
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爲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
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
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
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得及諸相類並通三。謂具刹那等
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爲明非異
熟等所餘應説。而不説者命根無想。如前説
故。餘義准前已可知故。謂説得等唯成等故。
有情數攝。義可准知。説諸有爲有生等故。准
知諸相。通情非情。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
於此無勞重説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且因
六種何等爲六。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増不減。一能
作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先
説。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類
等。於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穩
便。次第而説。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經中現無。由
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説。對法諸師。由見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説言。此六因
義。説在増一増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
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
理必然。如四縁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
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既見餘
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見經中
處處散説。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經説。眼
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又如經説。二因二縁。能
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有能
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有三道
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説。三和合觸。倶起受想
思。諸如是等。即倶有因。諸行倶時。同作一
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説如是補特伽羅。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
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以未
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説苾
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趣入。
無明爲因起諸染著。明爲因故離諸染著。諸
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由牽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
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爲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因。
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
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如
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經
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若
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如
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見
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類
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言。諸
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等。即異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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