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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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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約處界二門建立。如是此中辯受想行三
蘊體已。亦應建立爲處及界。謂此三蘊。及無
表色。三種無爲。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法
處。於界門中立爲法界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三
已説四蘊自性處界。第五識蘊自性處界。今
當顯示。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爲意
論曰。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
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
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唯取青等。
非謂青等。亦非可意不可意等。非男女等。非
人杌等。非得失等。如彼眼識。於其自境。唯總
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知。有餘師説。誰於法
性假説作者。爲遮離識有了者計。何處復見
唯於法性假説作者。現見説影爲動者故。此
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作而説動者。識亦
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雖無動作而説了
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何知然。現見餘處。
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具那。我終不説有
能了者。復有説言。刹那名法性。相續名作者。
自意所立。思縁起中。當更顯示。此識約世
總説爲三。就所依根別分爲六。應知即此所
説識蘊。於處門中立爲意處。於界門中立爲
七界。及聲顯一析爲二門。辯一一識體分處
界。七界者何。六識及意。謂眼識界至意識界。
即此六識轉爲意界。此別建立蘊處界門。應
知遍攝諸法皆盡。此中應思。若即識蘊名七
心界。前説識蘊。就所依根別分爲六。今離六
識。説何等法。復名意界。更無異法即於此中。
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爲意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
界。時分異故別立無失。猶如子果立爲父種。
若爾界體。應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攝故。何
縁建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爲依。第六意
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縁識無起義。離依亦爾。
識不得生。爲成此依故説意界。如是所依能
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滅名現
識依。是現識生隣近縁故。如雖有色而要依
眼眼識得生。如是雖有所縁境界。而後識生。
要依前念無間滅意。是故前言無間滅者。爲
遮前念有間滅心。雖先聞避而未生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爲現識依。説爲意界。或現在
識正成依用。過去已成等無間縁。亦於現在
能取果故。雖依彼生。而非隨彼。故心依心。不
名心所。心所品類。必隨心故。已釋諸蘊取蘊
處界。當於此中思擇攝義。諸蘊總攝一切有
爲。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
五蘊無爲名一切法。別攝如是。應辯總攝。頌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論曰。一蘊謂色。一處謂意。一界謂法。此三總
攝五蘊無爲。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令知總
三。勿謂各一。有餘部執。攝謂攝他。處處説
言。餘攝餘故。且如説三蘊攝八支聖道。若攝
自性。慧蘊唯應攝於正見。非正思惟及正精
進。定蘊唯應攝於正定。不攝正念。既契經中
不如是説。故知諸法唯攝他性。此執不然。無
定因故。若攝他性。何因決。定慧蘊唯能攝正
思惟及正精進。不攝正念及與正定。或所餘
法。若言此攝。亦有定因。謂正思惟及正精進。
其性猛鋭相渉般若念定等法。慧相相違。念
渉定相。非思惟等。若爾便成唯攝自性。由不
許攝異相法故。諸法相望。無非異相。若片相
似許相攝者。應許一切攝一切法。豈不如與
他性相應。而非一切一切相應。如是應許他
性相攝。而非一切一切相攝。此不應例。夫相
應者。唯有縁法。異體相望。共一縁轉時依行
相品類等同。此説相應。故非一切。其相攝者。
通一切法。有何定因。此唯攝彼不攝餘法。故
應一切攝一切法。以諸色法及不相應。展轉
相望。無一縁等互相似義。可不相應。相攝不
爾。若攝他性。何故眼等不攝耳等。得等展轉
相望亦然。若爾何縁經説如是。此中相順假
説爲攝。謂正思惟及正精進。倶是慧品。順正
見故。念是定品。順正定故。假説名攝若爾彼
彼契經中言。信等五根慧根所攝。我以四攝
攝諸徒衆。臺觀中心攝衆材等。世間亦説。雙
栝攝扉。輪輞攝輻。縷攝衣等。其義云何。如
是一切。假意趣説。謂依方便招引不散任持
意趣。假説爲攝。諸所引證攝他性言。是暫時
説。待他成故。攝待因成義同不攝。又若許法
定攝他性。一法生位應一切生。一法滅時應
一切滅。是則非愛過失便増。一部斷時五部
應斷。修勝對治。便爲無用。見如是等衆過失
故。我部諸師。説自性攝。如是所立攝自性言。
是究竟説。不待他故攝不待因。是眞實攝。諸
法恒時。攝自性故。復云何知。不攝他性。以一
切法離他性故。謂眼根性離耳等性。彼離於
此而言此攝。理必不然。故知諸法唯攝自性。
如是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是
彼性故。不攝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如是
餘法隨應當思。因自性攝。此義應思。男女二
根。何界所攝。何縁於此。率爾生疑。異部中
言。非身根故。身界不攝。故可生疑。應捨此
疑。定身界攝與身用別。界云何同類境識同。
故一界攝。言類同者。男女二根同身類故。由
境同故。知彼類同。男女與身。同觸爲境。眼鼻
喉中觸咽便覺。餘處不爾。豈異身根。此三
境同。由識同顯。一切皆是身識依故。増上
義異。故立別根。謂男女與身類境識同故。雖
同處界。而増上義。有差別故。別立二根。如十
一根。雖同處界。増上義異。各別立根。眼耳鼻
根各依二處。何縁界體數不成多。合二爲一
故唯十八。何縁合二爲一界耶。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論曰。眼耳鼻根。雖各二處。類等同故。合爲一
界。言類同者。同眼性故。言境同者。同色境
故。言識同者。眼識依故。耳鼻亦然。故立一
界。界體既一。處何縁二。頌曰
    然爲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論曰。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駝猫鵄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
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
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
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
不應疑難。亦待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
別異生。故是蛇等。身支有&T055626;。又見彼類。舌
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縁起。非爲
嚴身。若爾何故。説眼等根爲令端嚴各生二
處。此有別義。非爲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
増上圓滿。亦説端嚴。若眼等根各*&T055626;一處。
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
故此言爲端嚴者。正是爲令用増上義。已釋
諸蘊及處界攝。當釋其義。於所知境。蘊攝有
爲。處界亦攝諸無爲法。何故如是。所知境中
或説名蘊。或名處界。由蘊處界三義別故。別
義者何。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積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
是界義。何等故知聚義是蘊。由經説故。如
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
内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
一切略爲一聚。説名色蘊。此經中顯聚義是
蘊。何縁故知門義是處。由訓詞故。處謂生門。
心心所法於中生長。故名爲處。是能生長彼
作用義。如契經説。梵志當知。以眼爲門。唯爲
見色。此經唯證門義有六。然心心所有十二
門。故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三和合
觸倶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爲縁生於
意識。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有餘師説。由此
依此心等生長。故名爲處。何縁故知族義是
界。與世種族義相似故。如一山中有諸雄黄
雌黄赤土安膳那等衆多種族。説名多界。如
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
八界。如彼山中有雄黄等生本諸礦。名爲種
族。如是此中有心心所生本諸法。説爲種族。
若爾處界義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由
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黄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
類。應非別界。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
有説。安立時分異故。復有説者。六是意先。意
非六先。故甚有異。雖諸界體並通三世。然就
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未來意
六。時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後。若以聚義
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此難不然。於
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
差別。聚非實故。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
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
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
説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蘊若實有。經顯
何義。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
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
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爲策勵彼。蘊雖無邊。而
相同故。總説爲一。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一
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一合想故。説一
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
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
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
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説蘊故。蘊定
非假。如説。倶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説如
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有餘師説。可分段義是蘊義。諸有爲法。皆有
過去未來現在三分段故。經主決判此釋越
經。今謂不然。不違理故。處界二義。豈不越
經。而於其中攝取爲正。復有何理。唯蘊義中
固求經證。於處界義唯依理釋。絶不求經。觀
此義言。似專朋黨。故應如彼據理無違。何故
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説。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説蘊處界三
論曰。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
此。謂諸弟子。愚根及樂。各有三故。善逝隨
彼。説蘊處界三種法門。樂謂勝解。三謂各三。
所化衆生愚有三種。有愚心所。總執爲我。有
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中鈍。樂亦
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隨所化生如是品
別。如其次第。善逝爲説蘊處界三。經主此中
所説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
修事業。三位別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
依縁。三過別故。恃命財族而生憍逸。三病異
故。由此等縁。如其次第。世尊爲説蘊處界三。
彼上座言。説蘊爲明所執一合差別相故。説
處爲明境及有境差別相故。説界爲明境及
有境并所生識差別相故。且説處門。如何遍
立境有境相。此中不説眼等五根及與意根
爲境性故。然一切法。皆意根境。此於意境。非
爲遍説以立處門。但説七法。爲意境故。如契
經説。苾芻當知。法謂外處。是十一處所不攝
法。又處處説法爲意境。故説處中。似非遍立
境有境相。諸有於此復作是言。如契經説。意
及法爲縁生於意識者。説一切法皆爲意境。
彼但有言。理教無故。若必爾者。何名決定立
處相別。且不遍立境及有境。過則同前。又上
座説。諸法無非意所行故。皆法處攝。若爾唯
應立一法處。以一切法皆意境故。此但有言。
無定量證。又彼所言。雖實一處。而於一中據
差別相。立餘十一。謂初眼處亦名法處。乃至
意處亦名法處。最後法處唯名法處。若爾便
越順別處經。如彼經説。苾芻當知。法謂外處。
是十一處所不攝法。又處處説。法爲意境。都
無處言。眼等十一名爲法處。故不可謂雖皆
法處。而彼經中據別法處。説十一處所不攝
法名爲法處。是故彼言唯自計度。又彼雖立
境及有境。而極雜亂。五取自境。意縁一切。有
何雜亂。有境爲境。境爲有境。豈非雜亂。不了
此中何者有境何者爲境。故甚迷亂。我於此
經見如是趣。説處欲顯不雜所依境有境異。
此何所爲。爲捨我執。執我論者。妄作是言。我
是見者乃至知者。此我即是樂等所依。此經
示有多法作用。顯無一法名能見者。乃至所
依。由此理故。雖一切法皆是意境。而不共境。
唯是境者。立爲意境。唯對此立意爲有境。勿
彼謂此異想説我。有諸法處。體唯是境。亦有
有境。然非所依。或此與意。立一有境。是能依
故。亦無有失。眼等及意。雖有意根不共境義。
而非唯境。色等五處雖但是境。而無意根不
共境義。眼等五根更無餘境。即色等境名爲
不共。即對此境説有境名。此中處聲。説眼等
六爲所依處。説色等六爲所縁處。顯此爲縁
生長異法。故説爲處。即依此理。以釋處名。謂
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爲處。是故説處。爲立
不雜境及有境無亂有用。我於此經。見是意
趣。審擇法者應更尋思。何故一切心所法中。
別立二法爲受想蘊。脇尊者言。世尊於法了
達而立。不應詰問。或説有因。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爲蘊
論曰。世鬪諍根。略有二種。謂貪著欲耽嗜拘
礙。及貪著見耽嗜拘礙。初因受起。後由想生。
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
生死法。以受及想爲最勝因。耽樂受故。執倒
想故。愛見行者。生死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
説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爲蘊。其次第因。
隣次當辯。又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
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
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何故無爲説在處
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説無爲 義不相應故
論曰。諸無爲法。若説爲蘊。立在五中。或爲第
六。皆不應理。義相違故。所以者何。彼且非
色。乃至非識。故非在五。聚義是蘊。非無爲
法。如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
名無爲蘊。故非第六。又無爲法。與顛倒依
及斷方便。義相違故。説有漏蘊顯顛倒依。説
無漏蘊顯斷方便。無爲於此兩義都無。義不
相應。故不立蘊。有説。無爲是蘊息故。不可名
蘊。如世瓶破非復稱瓶。經主難言。彼於處界
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便違所宗。全
於蘊門衆生計我。入無餘位諸蘊頓息。處界
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起假説爲生。若諸蘊
息亦立爲蘊。般涅槃已。餘蘊應存。衆生畏蘊
有多過患。應於涅槃無安隱想。非處界中全
有多過。故無餘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
法。又此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
斷故。此言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爲蘊
息。三無爲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門族義
於彼亦無故不應例。此釋與頌義善相符。世
尊起教。覺惠爲先。依何説蘊如是次第。頌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五蘊隨麁隨染器等及界別故。次第而
立。隨麁立者。五中最麁。所謂色蘊。有對礙
故。五識依故。六識境故。五中初説。四中最
麁。所謂受蘊。雖無形質。而行相用易了知故。
四中初説。三中最麁。所謂想蘊。取男女等。行
相作用。易了知故。三中初説。二中麁者。所謂
行蘊。貪等現起。行相分明。易了知故。二中初
説。識蘊最細。故最後説。隨染立者。謂從無始
生死已來。男女於身更相染愛。由顯形等。故
初説色。如是色貪。由耽受味。故次説受。此耽
受味。由想顛倒。故次説想。此想顛倒。由煩惱
力。故次説行。此煩惱力。依能引發後有識生。
故後説識。隨器等者。謂色如器受所依故。受
類飮食。増益損減有情身故。想同助味。由取
怨親中平等相。助生受故。行似厨人。由思貪
等業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識喩食者。
有情本中爲主勝故。識爲上首受等生故。即
由此理。於受想等。隨福行中。但説識爲隨福
行者。又由此理。説行縁識。復由此告阿難陀
曰。識若無者。不入母胎。心雜染故有情雜染。
心清淨故有情清淨。於受想等倶起法中。如
是等經。但標主識。隨界別者。謂欲界中色最
爲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色界受勝。於生死
中諸勝妙受。具可得故。三無色中。想最爲勝。
彼地取相。最分明故。第一有中。行最爲勝。彼
思能感最大果故。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
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
蘊無増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於心所中
別立受想。謂受與想。於心所中。相麁生染。類
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已隨本頌。且就
轉門。説次第因。四種如是。當就還門。復説一
種。謂入佛法有二要門。一不淨觀。二持息念。
不淨觀門。觀於造色。持息念門。念於大種。要
門所縁。故先説色。由此觀力。分析色相。刹那
極微。展轉差別。如是觀時。身輕安故。心便覺
樂。故次説受。受與身合。定爲損益。損益於我
理必不成。由斯觀解。我想即滅。法想便生。故
次説想。由此想故。達唯有法。煩惱不行。故次
説行。煩惱既息。心住調柔。有所堪能。故次説
識。已説順次。逆次應説。恐厭繁文故應且止。
如是已説諸蘊次第。於界處中應先辯説六
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眼等何縁如是
次第。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
説。意境不定。三世無爲。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是故後説。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
以先説。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所
以後説。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
前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説。身境不定。大種造
色倶爲境故。所以後説。或時身根唯取大種。
或時身根唯取造色。或時身根倶取二種。是
故身識。有説。極多縁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
隨一。有説。極多縁十一起。餘謂前四。如其所
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説。謂眼耳根取遠境故。
在二先説。二中眼用遠故先説。如遠叢林風
等所撃。現觀搖動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
遠見人撞撃鍾鼓。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倶
非遠。先説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飮食
時。鼻先嗅香。舌後甞味。如是且約境定不
定用遠速明。辯根次第。或於身中隨所依
處。安布上下説根次第。傳説。身中眼處最
上。又顯在面。是故先説。耳鼻舌根依處漸
下。身處多下。意無方處。有即依止五根生
者。故最後説。豈不理實。鼻根極微。住鼻頞
中。非居眼下。如説三根横作行列。處無高下。
如冠花鬘。理實應爾。然經主意。就根依處。假
説如此。經主或言。似通異釋。故今於此別作
頌文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遠
    三用初二明 或隨處次第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意
後方生。是故先説。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
先受。意識後知。爲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倶
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
所以先説。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
故先説。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
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
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不異前。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
識後知。云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説。夢中
憶念先所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
中亦應取色。有説。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
境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
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於
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徳過於覺位。由此憶
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是故夢中
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有時亦能憶
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取境相故。若爾
生盲何縁夢位不能取色。誰言生盲於其夢
位不能取色。若謂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
非先未受。應信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
見色故。又於夢中非唯夢見曾所更事。如餘
處説。是故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
境五識先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説。非必定然。
如是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
非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爲等無間縁本論
説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
説。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言。
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説言。此色定是眼
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此定
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所障
礙。如空界色。如是已説處界次第。即於此中
應更思擇。何縁十處體皆是色。唯於一種立
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
處名。頌曰
    爲差別最勝 攝多増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爲法處
論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爲差別。一立總
名。言差別者。謂各別處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是則處名應二或一。諸弟子等。由此總名。唯
應總知不了別相。爲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
差別。故立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
上。立異義名。色處更無異義名故。總名即別。
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爲顯別義。此顯別義。故
即別名。法處亦爾。言最勝者。由二因縁。唯色
處中色相最勝。一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
別。二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又多種故。
三眼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諸大論師。非
於聲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於法處中。攝受
想等衆多法故。應立通名。若離通名。云何能
攝多別相法同爲一處。又於此中攝名品類
法名諸法。故立法名。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
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解法寶法歸。此等
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獨名
法。又増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名爲
法。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
皆在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頌

    牟尼説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有説。佛教語爲自體。彼説法蘊皆色蘊
攝。語用音聲爲自性故。有説。佛教名爲自體。
彼説法蘊皆行蘊攝。名不相應行爲性故。語
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彼作
是釋。要由有名乃説爲教。是故佛教體即是
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
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爲體。擧名爲首。
以攝句文。齊何應知諸法蘊量。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説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
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説。
或説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謂
蘊處界縁起諦食靜慮無色無量解脱勝處遍
處覺分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一教門。
名一法蘊。如實説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
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爲對治彼八萬行
故。世尊宣説八萬法蘊。謂説不淨慈悲縁起
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順顯隨
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爲對治有情病行唐捐
而説。如彼所説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
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説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説
中。如此論中所説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
且諸經中説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脱解脱
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是身語業。非意
思故。彼餘四蘊。此行蘊攝。是心所法。非受想
故。又諸經説。十遍處等。前八遍處。及八勝
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
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後二遍處。空無邊等。
四無色處。四蘊性故。亦此意處法處所攝。五
解脱處。慧爲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
聲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
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
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無色性故。又多界
經説界差別。有六十二。應隨其相當知攝在
十八界中。且彼經中所説六界。地水火風四
界已辯。空識二界未辯其相。如是二界其相
云何。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説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内外竅隙。名爲空界。如是竅隙。云何應
知。傳説。竅隙即是*明闇。謂窓指等*明闇竅
隙顯色差別。名爲空界。本論中辯此空界相。
亦説名爲隣阿伽色。言阿伽者。謂極礙色。大
造積集。堪引往來。能有任持。極爲礙故。隣
是近義。此空界色與彼相隣。雖是彼類而非
即彼。色謂色界色處色蘊。爲其自性。此隣極
礙。復是色性。是故説名隣阿伽色。有説。阿伽
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伽。即無礙色。餘
礙相隣。是故説名隣阿伽色。所言傳説。表不
信承。彼説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餘一
切譬喩部師。咸作是説。虚空界者。不離虚空。
然彼虚空體非實有。故虚空界體亦非實。此
有虚言而無實義。虚空實有。後當廣明。今因
空界。且略成立。離虚空界實有虚空。故世尊
言。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
虚空顯了。此經意説。虚空無爲。雖無所依。而
有所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
體相。虚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
取。是色差別。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
實有虚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説。契經文句。顯
二分明。各別實有。又於色界得離染時。亦説
斷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説。離色染時心於五
界解脱離染。唯餘識界不應説斷。虚空無爲。
諸漏於中曾未轉故。又契經説。此虚空界有
有外。非即虚空。如契經言。内虚空界。所
謂眼竅。乃至廣説。外虚空界。所謂空中及門
窓等諸有竅隙。非無爲法可言内外。豈不空
界與空無爲無障相同。體應無異。此言無理。
所以者何。虚空無爲無障相者。謂非能障。亦
非所障。虚空界者。雖非能障。而是所障。被餘
障故。由此不應定説空界無障爲相同彼虚
空。若爾諸説。造色不離大種處者。彼説大種
不障造色。大種亦非造色所障。是則大種無
障爲相。應同虚空。彼説非理。倶有對故。大種
造色。互相障礙。應各別處。豈相容受。既不相
容。如何大種無障爲相同於虚空。又彼許色
少分無障。故與虚空其相有別。彼説大造雖
不相障而障餘色。故異虚空。雖諸大種不障
自果。亦復不爲自果所障。而與餘色互相障
礙。是故虚空無障爲相。異虚空界。理得成立。
由此空界非即虚空。又體實有。經説有故。猶
如地等。如契經説。實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
有爲假士依故。猶如地等。又是明闇顯色性
故。又是有漏。説此爲縁入母胎故。離色染時
説。斷彼故。即由此因證體是色。又如頌言
    譬如盛滿月 行無垢空輪
空即空界。顯空是色。有垢無垢。在色體故。有
誦言
    如淨滿月輪 遊歴虚空界
此亦空界無障垢故。月輪無垢義不異前。或
復如何説有色法行於無色。與理相應。又説
汝等當觀我手擧在虚空。乃至廣説。彼諸長
老。不善諦觀如是理教。隨情所説。於古聖賢
展轉傳授。順理言教而不敬從。已説空界。識
界云何。謂有漏識。何縁不説無漏諸識爲識
界耶。與識界義不相應故。由無漏法。於有情
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
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
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
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
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無漏法。如契經説。六
界爲縁入母胎故。由此界名隨義而立。謂能
持生。故名爲界。入母胎縁。貫通六界。唯一
識界。獨能續生。彼經六界此九界攝。餘隨所
應。當觀攝義。故諸餘界。十八界攝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四
如是已説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
當顯示。蘊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
約十八界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説
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
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説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説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倶生故。由説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説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縁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
於水有礙非陸。乃至廣説。彼論意言。有眼水
中與境和會。而被拘礙。非於陸境。所縁有對。
謂心心所。於自所縁。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
界所縁。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
彼爲此法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説彼
爲我之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
名爲所縁。若法所縁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
心所法。境界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
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
法。無所縁故。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
説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
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會
轉故。有説。若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
有礙。障礙有對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礙不
生。如手石等。更相障礙。今於如是三有對中。
唯辯障礙。故但言十。更相障礙。對義勝故。若
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
心界相應法界。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
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
是第四句。説十有色名爲有對。義准説餘名
爲無對。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
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説。色者。謂能示
現在此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説。諸色
有自體故。名爲有色。稱説易故。唯於色體説
有色言。如是已説有對無對。於此所説十有
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謂不可
記説爲善不善故。應讃毀法。可記説在黒白
品中。名爲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
明。名無記法。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
色聲法界。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
慧攝受。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
爲善。或復善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
草。翻此即釋不善義名。色聲二界。善心等起。
即名爲善。惡心等起。名爲不善。餘是無記。其
七心界。若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爲
不善。餘名無記。法界所攝品類衆多。無貪
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
起。名爲不善。餘名無記。其五識身皆無分別。
又唯一念墮在境中。云何立爲善不善性。若
謂五識無分別故。非善不善。有太過失。或等
引中所有意識。皆無分別。應非善性。又五識
身非無分別。許與尋伺恒相應故。又雖一念
墮在境中。誰遮相應。有信貪等。由有意識。雖
復一念墮在境中。而成善惡。故不應用此所
説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化地部説。前四識
身。但異熟生。唯無記性。身識亦有時轉變生。
故與意識倶通。有記。此説非理。與契經中立
六愛身。義相違故。彼作是釋。眼觸無間所生
貪愛。名眼觸生。此釋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經
中説眼觸生受想思等。非不許彼與眼觸等
倶時而生。是故不應作如是釋。豈不如經説
十八意近行。雖復説有三六不同。而唯在意。
此亦應爾。如是立喩與法不同。立六六門。據
所依異。立意近行。就所縁別。是故不應以彼
喩此。又彼所説。但述己情。防護六根。契經説
故。如契經説。應於眼根乃至意根防護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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