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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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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命。有諸比丘。在正法内。具清淨戒。具清
淨定。具清淨慧。是人數數入觀。修滅想受
定。數數出觀。則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人於
現法。先若不得知已根。及於臨死時。由身破
滅故。過段食諸天。隨一意生諸天中。或於中
受生。此人於中生已。數數入無心定觀。不更
出此定。無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中意生天
者。世尊説是色界。是定與有頂相應。若人得
此定不退。云何得於色界受生。有餘部執。此
滅心定。以第四定爲地。於此部若離退墮。是
義亦成。是義不得成。謂無心定。以第四定
爲地。何以故。由經言故。經説有九種次第
定。若有如此決定超越定云何得成此定次
第決定。約初學人。若觀行人。已至定自在位
超越亦得。修如此二定。約地有差別。一以第
四定爲地。一以有頂爲地。復由加行有異。謂
解脱靜住想。爲思惟先所修習故。復由相續
有異。謂生在凡夫聖人相續中故。復由果有
異。謂無想有及有頂爲果故。復由受報有異。
謂定受報不定受報。及二受報故。復由初生
有異。謂於二界。及於人道初生故。云何此
二定。同滅離心及心法爲自性。説第一爲
無想定。説第二爲滅想受定。由違逆想違
逆想受故。此二修觀得成。譬如於他心通
中亦知他受等。但説名知他心通。今云何從
久久時滅心後更生心。毘婆沙師説。雖復過
去。以是有故。是故前滅成後次第縁。有餘師
説。云何於無色界生衆生。色久久時斷盡。後
時更生色。此色定從心生。不從色生。若爾
心亦從此有根身更生。不從心生。何以故。此
二更互爲種子。謂心及有根身。宿舊諸師皆
説如此。大徳婆須蜜多羅。於問中説。若人執
滅心定無心。此人則有如此失。我今執滅心
定有心。大徳瞿沙説。此執不然。若識有從三
和合有觸。佛世尊説。依觸生受想作意等。是
故於此定中想受等法不應滅。若汝言佛世
尊説縁受生愛。今有受於阿羅漢愛不生。如
此於無心定雖復有觸。受想等不生。是義不
然。有簡別故。縁無明觸所生受則貪愛生
起。於生受中不簡別觸。是故此義不平。是故
毘婆沙師説。滅想受三摩跋提。必定無心。若
無心云何成三摩跋提。由成立四大平等義。
復由三摩跋提心故至此定。此二定爲由實
物有。爲由假名有。彼説實有物。由能遮礙
心相續生故。是義不然。由三摩跋提心此心。
相續斷故。三摩跋提心與餘心相違生起。由
此心生起。於中間時唯餘心不生起爲相故。
無有別物。此定能引與餘識相違。相續爲依
止故。名三摩跋提。此定唯心心法不起爲相
若觀行人出定。此定先無後無故。此定假説
名有爲。復次此定唯能令依止如此平等故。
名三摩跋提。應知無想有亦如此。此定但心
於此位中與心生起相違。此心唯不起。假説
爲無想。有毘婆沙師不説如此。彼執實有物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四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三
説二定已。何法爲命。偈曰。壽即命。釋曰。云
何如此。阿毘達磨藏中説。何者爲命根。謂三
界壽。此非可知。此壽是何法。偈曰。能持身
暖及意識。釋曰。此偈是佛世尊所説。壽暖及
意識。此三捨身時。所捨身即眠。如枯木無意
是故此法能持暖及識。爲相續住因。説名爲
壽。若爾有何別法。能持此壽。此暖及識。還持
此壽。若爾此三法。互相持起故。於中何法先
謝。由此法謝餘法後謝。若執如此。應立三法
恒起無謝。是義不然。此壽以業爲持。如業所
引。相續隨生住故。若爾是暖及識。何故不許
以業爲持。勿執諸識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
爾此暖應以業爲持。此識應以暖爲持。如此
於無色界識應無持。以暖觸無故。此識於彼
以業爲持。君不可隨意作。或説暖爲識持。
或説業爲識持。汝前已許何所許。勿執諸識
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爾是故唯有壽於二
爲持。我亦説此不無但非別實物。若爾汝立
壽是何法是。三界業所引聚同分住時。何以
故。此聚同分。速疾隨宿業所作。謂應住如
量時。是聚同分。得如此時住。説名爲壽。譬
如稻等所引熟時。又如放箭所引住時。若有
人執。有別徳名速疾。生在箭上。由隨此徳
故。箭行乃至墮。時於此人是徳由唯一故。及
無礙故。於餘處急緩至時。差別不應成。若
汝説由風此徳有礙。是義不然。放時即應墮。
或無墮時。風不異故。毘婆沙師強説如此。此
壽有實別物。今爲但由壽盡死。爲別由餘法
死。於假名論中説。有死由壽盡死由福盡。此
義有四句。第一句者。感壽命報業盡故。第二
句者。感富樂報業盡故。第三句者。二業倶盡
故。第四句者。由不離不平等事故。若壽命已
盡福業盡。於死有何能。於福業盡死中。壽命
盡亦爾。是故於二盡死。是名倶盡死。又於發
慧論中説。爲應説壽隨相續起。爲一起便住。
彼答欲界衆生。不入無想定無心定觀。應説
壽隨相續起。若入二定觀。及色無色界衆生。
應説壽一起便住。此答顯何義。若由依止傷
害。壽亦被傷害。此壽隨相續起。此是第一句
義。若壽依止不可傷害。如起便住。此是第二
句義。第一句顯有障礙。第二句顯無障礙。罽
賓國師判義如此。是故有夭抂死。於經中
説。衆生所得身有四種。一有衆生。身於中自
害得行。他害不得行。此義有四句。唯自害
得行者。於欲界中如戲忘諸天恨汚諸天。此
二天由重喜恨。從此處退墮。不由餘縁。説諸
佛亦爾。由自死故。唯他害得行者。如在胎卵
中身。二倶害者。於欲界多。非二害者一切中
陰衆生。色界無色界欲界隨一。如地獄
鳩婁。在見諦道慈悲滅心定無想定觀。王仙
便佛所記。達寐羅欝多羅強耆羅長者。兒
耶舍倶摩羅時婆等人。一切。後生菩薩母。菩
薩在胎時。轉輪王。轉輪王母。王在胎時。於
此中倶非二害。復次於經中云何説此言。婆
檀多於何衆生。自害不行。他害亦不行。舍利
弗非想非非想受生衆生。諸師解。於餘定及
餘無色處。自害謂依自地聖道。他害謂依上
地近分定。於中無此二。若爾依餘地聖道。於
彼應成他害。若不爾其義云何。或由取後兼
顯前。或由取前兼顯後。取前兼顯後者。如經
言。如梵衆天是第一樂生天。取後兼顯前者。
如經言。如光曜天是第二樂生天。於彼經如
言顯譬喩義。是故於彼經此義可然。謂取前
兼後。取後兼前。何以故。是譬喩法。由顯一
類。所餘類例可知。此舍利弗問中。無有如言。
是故不可引彼經爲此經證。若汝執顯譬喩。
是如言義。則此經中。不應有如言。經言有諸
衆生。身有別異。想有別異。如人及隨一諸
天。是故應知。如言唯爲顯不爲譬。勿過多
言。説壽命已。偈曰。復有有爲相。生老住無
常。釋曰。有爲法唯此四相。若於法中有此四
相。應知此法是有爲。與前相翻則是無爲。此
中生者能生此法。住者能安立此法。老者能
變異此法。無常者能滅此法。爲不如此耶。如
經言。有三種有爲法有爲相。若具言。於經中
應説第四相。此經中不説。何相謂住。若爾此
經中説何法爲住異。此住異是老別名。譬如
起是生別名。滅是無常別名。住異亦爾。是老
別名。若諸法能起。唯爲有爲法行於世。此法
於經中説是有爲相。爲起他厭怖心。何以故
生者。從未來世。能引有爲法令入現在世。老
及無常能損其力。從現在世遣入過去世。譬
如有人在棘稠林中。有三怨家。一能於稠林
中牽令出外。二能損其力。三能斷其命。三相
於有爲亦爾。住者攝持有爲法。如欲不相離。
是故不立此住爲有爲相。復有無爲法。於自
相住故。住相相濫。有餘師執。此經中住與
老合爲一故説三相。何用如此。此住於有爲
是愛著依止故。佛顯此住。如吉祥王位與災
横相應。爲令他於中不生愛著。是故有爲定
有四相。復有生等四相有爲故。更有別生等
四相不。説有。偈曰。生生等彼相。釋曰。彼言
顯四本相。由諸法有本相故成有爲。本相亦
爾。由隨相故成有爲。故立本相更有四隨相。
謂生生住住老老無常無常。若爾隨一一相
應更有四相。則有無窮過失。此隨相更立別
相故。無有無窮過失。何以故。偈曰。諸八一法
事。釋曰。如此諸相於八法有事。何法名事。
功能人功。生生等諸相。唯於一法有事。云何
如此。一切有爲法。若生取自體爲第九。共本
相及隨相八。此中生者。離自體能生八法。生
生者唯生本生。譬如雌雞有生多子。有生一
子。二生亦爾。住者離自體能安立八法。住住
者唯安立本住。如此老及無常。如前義應合
之。是故無有無窮過失。經部師説。此執即是
破虚空事。何以故。生等諸法非實有物故。如
汝所分。云何得知。非實有物。無量證故。於
四相實有物中無隨一量。謂證量比量聖言
量。譬如於色等諸法。若爾經中云何説。有爲
法者。若生可知。及滅住異可知。天愛汝今能
誦伽蘭他。不解伽蘭他義。佛世尊説。義是量
非文句。何者爲義。無明所盲凡夫衆生有爲
法相續。執爲我及我所。於中生愛著。世尊爲
除彼愛著心。欲顯行法相續是有爲相及縁
生相。故説此經。經言有三種有爲法有爲相。
非爲顯一刹那有爲四相是實有物。若法不
可知。不堪立爲相。是故此經中説。有爲法若
生可知等。經説重有爲名。爲令他知此相顯
有爲性。勿如此爲顯有爲法類。是有故立四
相。譬如於水白鷺。及於好惡童女相。此中相
續。初起名生。終謝名滅。此相續流名住。前
後差別名住異。佛世尊顯示此義故。約難陀
説。難陀。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預善
知受謝滅盡。此中説偈
    生謂相續初 斷名滅續住
    住異此相續 是前後差別
復次偈曰
    非曾有名生 住相續無常
    相續斷住異 相續前後異
復次偈
    若法刹那滅 離住即便滅
    此常滅是故 分別住非理
是故定以相續爲住。若執如此義。是阿毘達
磨藏釋言。則與道理相應。阿毘達磨藏云何
者爲住。已生有爲法不滅。此義云何。何以
故。刹那滅法。已生無不滅。發慧論中説。於
一心中何法名生。謂初起。何法名滅。謂死。何
法名住異。謂老。此論文中。但是聚同分一
心。於此心中是如前。復有別釋。於刹那刹那
有爲法中。此義亦成。離分別有別物。云何
成。隨一一刹那。未有有名生。有已不有名
滅。前前後後刹那相應名住。此彼不相似名
住異。若爾有法生不異此義云何。雖復如此。
不無別異。云何得知。擲不擲強力擲弱力擲。
金剛等物。久速落時有差別故。是彼四大變
異差別則成。諸有爲法。不由大差別異。雖復
別異顯現相似。若爾是最後聲。及光明刹那。
於涅槃時。是最後六入。後刹那無故。無有住
異相。是故立此爲相不遍有爲。若不説住爲
有爲相。何者謂住異。若法有住。此法必有住
異。是故立無不遍。於此經中若略説。此經中
世尊所顯有爲法相。必如此。經云。有爲何
相。若先未有今有。有已更不有。此法相續名
住。此相續前後不同名住異。於中何用立生
等物。云何此法是所相即立爲能相。大人相
與大人不異。云何立爲相。壺尾領蹄角於牛
成相。與牛不異。復云何立爲相。譬如堅實等。
是地等大相與地不異。又如上昇爲烟相。由
此相故。遠處知烟。此相與烟不異。於有爲相
道理亦爾。色等有爲法。不由有故。有爲相可
相。若人已了別自性。乃至未解先無後有相
續差別相。是故由此相。不可相有爲性。復次
諸相。於有爲法非別有實物。若強執生等諸
相別有實物。更何非理義而應劇此。何以故。
是一法於一時正生正住正老正滅。云何爲
正。諸相共起故。是義不然。由功能差別故。
生者正在未來世。得作功能。云何知。由法已
生。不可生故。若法生所生已。住等正在現
世。得起功能。是時法生。非是時中住老無
常。此義應共思量。未來法爲有爲無。後能生
不能生。此義應成。若此法有於中生作功能。
此法云何成未來。應説此法未來相。功能已
謝體已生。云何成現在。亦應説現在相。住等
倶在功能中。於一刹那此法住老滅相倶成。
何以故。是時住正安立此法。是時老變異此
法。是時無常滅此法。於一時此法爲是住爲
是老爲是滅。有餘人説。住等諸相功能次第
不倶。於此人則失刹那滅義。若汝説我立刹
那。如此四相功能成名一刹那。若爾住與餘
二倶起。先暫安立法老不變異無常不滅。此
義云何成。由作力強故。云何住有強力。
無常滅。住并本法住已起功能不能更起。猶
如生生不更起功能。此義應理。何以故。應生
法生已引至現在。無更引義。是義可然。此
法住所安立。可永安立。若不能安立則非道
理。何法爲礙。老無常是礙。若此二有力。應
在前成。若住功能已謝。此二亦不住。本法
亦爾。云何作功能。何處作功能。此二更有何
別事可作。何以故。由住所攝故。法唯生則
不滅。若住所捨必定不住。即是此法滅。是故
此二無事可作。此義假設可然。是一法已生
未滅立名住。滅名無常老。於一法中一切種
不可成。何以故。老謂前後不同及變異。從此
法此法異類不應成。此中説偈
    若如前無老 若異非前法
    是故於一法 老相不得成
有餘部説。至滅因縁無常能滅本法。於彼部
此義應至。謂服下藥天來令利。何用分別無
常。從此滅因自足立滅。心及心法由信刹那
滅。此心及心法無常相。不觀滅因縁故。住及
無常非於別時倶作功能故。一法於一時中。
應立住滅倶成。是故約相續。世尊説有爲法
相。若依此義。彼經善立。復次若生在未來能
生應生法。云何一切未來法。不一時倶起由
此義偈曰。生能生應生。不離因及縁。釋曰。若
離因縁和合。生不能生故。未來法不倶起。若
爾我等見此是因縁功能。若有和合生有故。
若無不有故。則生不能生應生法。是故應許
*唯因縁能生。若一切有云何可知。謂此法
已生此智不應有若生實無。復次相應言。亦
不應成。謂色家生。若如汝所執。應説色家
色。乃至老死如理應次第説。若爾是故汝應
許無我義亦爾。數量各合離此彼有性。如此
等事外道所立言實有物。汝等亦應信受。何
以故。爲成一大小別聚散自他有物等智故。
又成就相應言故。如説色聚。此相應言云何
成是色自性。是故此生等唯假名立。爲顯未
有有義故。假説名生。此生先未有。今有爲
相。有多種類。爲簡別種類異故。約色説生
作相應言。謂色生爲令知此生但色非餘。如
旃檀香等。又如石子體。如前所論。生住
等如理應知亦爾。若法離生相得生。云何空
等無爲法不生。汝解不生者。未有有是名生。
無爲恒有。云何得生。若由法爾。汝許一切法
無生如此則一切不生。云何不執如此。如一
切有爲同有生。有餘因縁爲生。別法無有功
能。如此一切因縁爲生。無爲無有功能。由於
生不同。是故毘婆沙師説。生等四相。實有別
物。何以故。不可由有難者故棄背諸阿含。如
爲有鹿故而不種麥。又如爲多蠅附故而不
噉果。是故於過失中應起對治。如本悉檀。隨
順修行
説八相已。何者爲名聚等。偈曰。名句及字
聚。號言文總集。釋曰。此中名謂所立號。如
色聲等。句謂所立言。隨量能成就所欲説義。
如有爲皆無常。如是等。若由此言事得時相
應差別顯現。此言稱句。如偈言善友一時遇。
字謂無義文。如阿阿伊伊等。爲不如此耶。字
者書類分名。君不爲顯書類分故造立字。爲
顯字故造立書類分。若不聞説字。此字由書
方便云何應知。爲令知故立書類分。是故字
非書類分名。是名等三各總集稱聚。此中
名聚者。如色聲香味觸等。句聚者如一切有
爲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如是等。字聚
者如迦佉伽伽餓等。爲不如此耶。此名聚等。
言説爲體。即是音聲性屬色自性。云何説是
心不相應法。此法不以言説爲性。何以故。音
聲即是言説。不由唯音聲諸義可解。云何可
解。音聲起於名。名能顯示義。君不唯音聲
稱言。若由此音聲義可了知。此音聲則稱言。
由何音聲而義可解。若説者於義中已共立
定法。譬如瞿音聲。於九義已立定法。如尼六
多論偈説
    言方地光牛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人説瞿名
若人作如此執。謂名能顯義。此人亦應信受
此義。若名於義已定顯立。若以名顯義。由唯
音聲於義定立此用得成。何用立名實有別
法。此義不可知。云何音聲起於。名爲音聲生
名説。起爲顯名説。起若生者言語以音聲爲
自性故。應生一切名。唯音聲爲體。復次是音
聲差別。如汝所許。能生起名。唯應此能顯
義。若顯者言語以音聲爲自性故。應顯一切
名。唯音聲爲體。復次是音聲差別。如汝所
許。能顯了名。唯應此能顯義。何用執名有
別法。復次諸聲無有聚集。一法分分生。是義
不然。若執言語能生名。云何能生名。云何觀
過去教色刹那。最後教色刹那能生無教色。
若爾於最後聲名生故。若人但聞最後一聲。
是人便應能了知此義。若汝執如此音聲生
字以字生名。此中同前立難。字無聚集故。若
説音聲顯字。此中亦同前立難。是字異音聲。
聰慧人安靜心約異相亦不能分別。是故不
可執音聲能生及能顯字。復次若汝許。名與
義必倶相應。猶如生等。此中過去未來義現
世名不應有。云何父隨意立子名。云何名與
無爲法。倶起是故此執不成正術。佛世尊所

    依名伽他成 工製造伽他
此中於義所立定法。音聲稱名別莊飾諸名
稱伽他。此莊飾即依名莊飾。是製置差別無
有別物。譬如物行及心次第。復次唯於字
中分別有別物。是字等總集。説爲名聚句聚
字聚。此但假説無有正用。毘婆沙師説實有
不相應行爲性。謂名句字聚。何以故。非一切
法皆是覺觀思惟所能通達。名聚等不相應
行。於何界中相應。爲是衆生名。爲非衆生
名。爲果報生。爲増長生。爲等流生。爲善爲
惡爲無記。此問應答。偈曰。欲色衆生數。等
流無記爾。釋曰。名等有欲界相應。有色界
相應。亦有説於無色界相應。此不可言説。但
思惟依止。此名等即衆生名。若人能顯此。此
人與其相應。非所顯義。此名但等流果。是無
覆無記。爾言者。如名聚等衆生名等流果無
覆無記。如此同分亦爾。偈曰。同分亦果報。
三界有。釋曰。又此亦是果報果。不但等流
果。此通三界有。或欲界或色界或無色界有。
偈曰。至二。釋曰。至得有二種。或等流果。或
果報果。偈曰。諸相亦。釋曰。生等諸相亦有。
二種如。至得。偈曰。二定非至亦。等流。釋曰
謂無想定無心定及非。至得此三一向是等
流果。於中有所餘應説所餘。謂無想有及壽
命。於前已明故不重説。云何説至得爲衆生
名。由説是衆生相應故。云何説諸相。有是衆
生名。有非衆生名。與一切有爲法倶起故
説一切非相應法已。於前已説偈。謂生能生
應生。不離因及縁。此中何法名因。何法名
縁。偈曰。隨造及倶有。同類并相應。遍行與
果報。立因有六種。釋曰。因有六種。一隨造
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果報因。此中隨造因相云何。偈曰。除
自餘隨造。釋曰。所生有爲法。離自體以一
切法爲隨造因。對彼生住不爲障礙故。爲不
如此耶。若人不解諸惑當來應生。由已知故。
此惑不得生。此智於彼生中能作障礙。日光
於見星能作障礙。云何一切法。離自體於有
爲法立爲隨造因。此中應知。正欲起法。不能
礙生故。立爲隨造因。於他生中諸法有能爲
礙。而不礙故。立爲隨造因。此亦可然。譬如
土主有強力。不爲逼損土人。説言我等由此
主故得安樂。若土主無力爲礙。云何成隨造
因。又如涅槃及定無生法。於一切法生中及
地獄等陰。於無色界陰生中。皆無力爲礙。云
何成隨造因。何以故。若彼非有如有。不能爲
障礙事。若土主無力亦有如前説。此中是譬
此是通説。若勝隨造因。非但不遮。亦有能生
力。如眼根及色於眼識生中。飮食於身。田等
芽。若有人作如此難。一切法由不能礙
故。於他成因。云何一切法生不倶有。於殺生
中如殺者。云何一切不共得同罪。此不成難。
何以故。由立一切法不能遮餘法生故。名隨
造因。不由能作故立隨造因。有餘師説。一切
隨造因。於一切法有功力。譬如涅槃於眼識。
云何有功力。以涅槃爲境界。意識得生。或善
或惡。因此次第方生眼識。由因縁傳傳。涅槃
於眼識亦有因縁分。故有功力。於餘法亦應
如此知。此是其方。説隨造因已。倶有因相
云何。偈曰。倶有互爲果。釋曰。若法此彼互
爲果。此法遆爲倶有因。其譬類云何。偈曰。
如大心心法。隨心相所相。釋曰。譬如地等四
大。此彼更互爲因。心於隨心法。隨心法於
心。有爲相於有爲法。有爲法於有爲相。若立
如此義。一切有爲如理皆成倶有因。若離更
互爲果。謂法於隨相爲倶有因。隨相於法則
非應。攝如此義。何法名隨心。偈曰。心法及
二護。彼法心諸相。是名隨心法。釋曰。隨心
法者。一切與心相應法。定戒及無流戒。如是
等法生等相。此法心家法故。説隨心法。云
何此法隨心生。若略説偈曰。時果善等故。釋
曰。約時有四種。謂與心倶生倶住倶滅。及於
三世中隨同一世故。隨果者。謂同功力果果
報果等流果故。隨善等者。若心是善惡無記。
心法等隨心亦是善惡無記。如此由十種因。
説名隨心法。此中若心極少。於五十八法爲
倶有因。五十八者。十大地四十本相。自本相
隨相八。於此心五十四法爲倶有因。除四隨
相。餘師説。但有十四。十大地法自本四相。
毘婆沙師不立此義。若立如此。則違分別道
理論。論云。有法以身見爲因。不爲身見因。
除身見及身見相應法生老住滅。若有所餘
染汚苦諦。以身見爲因。亦作身見因。是所除
法。有餘師除此文句謂與身見相應法生等
相。罽賓國師説。彼師必應讀此文句。或由義
應憶此文句。若法由倶有因故。因此法必倶
有。若法倶有此法或非倶有因。謂於法中隨
相。此隨相於同類。隨心法隨相於心。此隨
相於同類。所造有礙色於同類所造色於四
大至得倶起於有至得。倶起於有至得。如是
等法雖復倶起非倶有因。何以故。非一果一
報一流故。此至得與有得法或不倶起。謂或
在前生。或在後生故。如此一切今且許之。雖
然種子等餘法於因果中悉明了。未曾見如
此道理。此義應説。云何倶起諸法共一時互
爲因果。不無此理。譬如燈與光互與影。此義
應共詳辯。爲燈是光因。爲先有聚集於燈共
光生中成因。此義未可然。何以故。由此道
理斯義自現。隨有無故。了別因果人。説此因
果相。若此法有無。彼法隨有無。此法定是
因。彼法定是果。倶有諸法中。隨一無所餘
皆無。隨一有所餘皆有故。因果義成。倶起
因果此義可然。互爲因果。此義云何由此義。
若爾所造有礙色定不相離。於同類更互義
亦然。與四大義此又應同。心隨相等於心等
亦爾。如三杖互有相持力故住。倶起諸法因
果義成亦爾。此執須更思量。此三杖爲由倶
起力故住。爲由先聚集力故住。此中亦有別
物。謂繩釘地能持。此等有餘因。謂同類因
等故。倶有因成。同類因相云何。偈曰。同類
因相似。釋曰。是同類法於同類法爲同類因。
如善五陰於善五陰爲同類因。有染汚於染
汚。有無記於無記亦爾。色是無記。於五陰中
四陰非色同類因。餘師説如此。柯羅邏於柯
羅邏等十位。是同類因。頞浮陀於頞浮陀等。
如此離前。一一於一聚同分中爲同類因。於
所餘同類中。是十位於十位亦爾。於外物類
亦爾。如麥於麥。舍利穀於舍利穀。如此等應
廣思量。若有人不許色爲色同類因。此文句
即違彼人所許意。謂前四大是後四大因。亦
是増上縁。一切相似法。於相似中悉爲同類
因不。説非何爲。偈曰。自部地。釋曰。自部有
五種。見苦所滅乃至修道所滅。地有九種。欲
界一四定四無色。此中見苦所滅法。於見苦
所滅法中。爲同類因。非於餘法。乃至修道所
滅法亦爾。若彼欲界法。於欲界法爲同類因。
初定地於初定地。乃至第四定地於第四定
地。於所餘地亦爾。此同類因非一切法。何
者。偈曰。前生。釋曰。若同類法前已生。於後
法已生及未生。是同類因。若未來定非同類
因。此義從何來。從阿毘達磨藏來。彼藏云何
者爲同類因。前已生善根於後生善根及與
彼相應。法於自部自界。由同類因成因。如此
若過去於過去現在。若過去現在於未來。應
説如此。此亦是阿毘達磨藏文句。彼藏云。若
法於此法成因。或時是法於此法不成因不。
彼答無時非因。約倶有因相應因果報因故
有此言。與前文句不相違。若人執如此。未來
諸法於正生位中定成同類因。是故約最後
位説此言。謂無時非因。於此人前執不成救
義。由此法於正生位前未作同類因後方成
因。此問中説。是法若於此法成次第縁。有時
是法於此法非次第縁。不由前分別可得説
如此。無時非縁。云何説如此。若此法不生。
爲顯二門故説此言。如於彼於此亦爾。如於
此於彼亦爾。若爾得何功徳。若爾此文顯法
主非聰慧人。是則此中於前救義。爲勝。復次
若爾云何説此文。除未來身見及身見相應
苦諦。所餘染汚苦諦。此以身見爲因。非身見
因。是所除此以身見爲因。亦是身見因。除未
來身見及身見相應苦諦。應作如此文句。若
不作由義應憶知如此文句。若爾此假名論
文句云何。將彼論云。一切法於四義中定四
義。謂因果依境。此中因謂相應因。果謂功力
果。及増上果。依謂眼等相。境謂色等塵若
爾同類因。先未成因。後方成因。此義自至約
位許如此非是約物。何以故。聚集者是位果
非物果。若同類因。於未來世成因。如果報因
何所有。於發慧阿毘達磨中。此因應顯現。此
執未可然。何以故。是同類因有功能能取
果與果。此因於阿毘達磨中顯現非餘。無如
此義。何以故。此同類因。由等流果説有
此果。若未來不相似無前後故。若已生於未
生不應成等流。如過去於現世。勿以果前因
後故。無未來同類因。若爾果報因。於未來
亦不成因。何以故。是果報果。若在因前。或
與因倶。非道理故。於未來中無前後故。是義
不然。何以故。同類因若無前後。此法相似。
於相似法成同類因。更互爲因故。更互等流。
此執應成更互等流義。此不應道理。果報因
不爾。若離前後。亦不可立爲更互因果。因果
相異故。是故同類因位所成。果報因相所成。
是故若於未來不可遮於前。已説同類。謂於
自地依何法有此決。但約有流作此決。若無
流云何。偈曰。更互有九地道。釋曰。同類因
義流於非至地。於中間定四色定三無色定。
於此九地道諦。更互爲同類因。何以故。此道
於九地爲客故。不屬彼界。彼地貪愛不能取
此爲自境。是故若法同類。雖不同地。得作同
類因。此同類因生何品果。偈曰。於等勝果。釋
曰。此爲等品上品果因非下品果因。如苦法
智忍爲未來苦法智忍同類因。或爲上品道
乃至無生智同類因。若無生智但爲無生智
因。無餘上品故。見修無學道。爲三二一同類
因。此中鈍根道。亦爲鈍根道利根道因。利根
道但爲利根道因。如信行信解脱時解脱道。
或爲六四二因。法行見至非時解脱道。或爲
三二一因。云何下地道於上地道。或等或勝。
一由根二由因増長。此中見道等下下品等。
於後後由因増長勝。若於一相續中。信行
法行道不得倶有。若已生於未生爲因。爲
唯道於等勝果作同類因。爲更有餘法世間
法亦爾。偈曰。學得於二爾。釋曰。不但無流
法爲等勝果同類因。學得有流法於二果亦
爾。或爲等果同類因。或爲勝果同類因。非下
類因。此學得是何法。偈曰。聞思等諸法。釋
曰。此法加行所得。謂聞徳思徳修徳。爲等品
勝品果因。非下品因。如欲界聞慧。爲欲界聞
思慧因。若思慧但爲思慧因。無修慧故。色界
聞慧。爲聞慧修慧因。無思慧故。若修慧但
爲修慧因。如此等有九品差別故。最下下
品。爲一切下中等八品因。道理如此。生得
善法。一切皆有九品。前爲後同類因。染汚法
亦爾。若無覆無記有四種。謂果報生。威儀相
應。工巧處。變化心。共有此四種。次第爲四
三二一同類因。於欲界變化心。是四定果。此
中是上地定果。非下地定果同類因。何以故。
功力所造同類因。無道理以下類爲果。譬如
舍利穀麥等。勿作功力無果。是故諸師説如
此言。若無流已生。可得非未生無流因。不有
如已生苦法智於未生苦法智忍。一切勝於
劣非同類因。先所得無流法。定在一相續中。
於後生無流。可非因不有。謂未來苦法智忍
於苦法智。何以故。果非前故。又未來無同
類因故。前已生無流法。於後已生無流法。可
非因不有。謂勝於下類。如已退上果現證下
果。復次苦法智至得於後後刹那入觀人所
得苦法智忍至得下類故。説同類因已。偈曰。
相應因何相心心法。釋曰。一切心及心法共
聚。名相應因。若爾有別相續生心心法。更互
應成相應因。是義不然。若一相一境得成相
應因。若爾則同前過失。若同一時成相應
因。若爾於別相續生心心法。應成相應因。如
衆人共見新月等。是故偈曰。同依。釋曰。若
彼互同依止。得名相應因。同者謂不異。如眼
根刹那能作眼識依。亦作眼識相應受等心
法依。乃至意根刹那於意識及意識相應法
依義亦爾。相應因即是倶有因。何義立爲倶
有因。何義立爲相應因。譬如同宗互相於有
力故得行路。倶有因亦爾。由五種平等。共同
所作故。立相應因。譬如同宗共同食飮資用
事是故得行。於中若離一則一切不相應。是
故此二因其勢有異
説相應因已。遍行因相云何。偈曰。遍行染
汚因。自地前遍行。釋曰。於自地先有諸法。
若遍處能行於後生染汚法。立爲遍行因。此
遍行法。後分別惑品中當説。由爲一切染汚
法通因故。離同類因。別立此因。能爲餘部染
汚因故。由彼威力。別部諸惑。亦得増長。聖
人染汚法。亦以遍行爲因不。罽賓國師説。一
切染汚法。見諦所滅惑爲因。何以故。於分別
道理論説。何法以見諦所滅惑爲因。諸染
汚法。及見諦所滅法果報。何法以無記爲
因。一切無記有爲法。及諸惡。有法以苦爲
因。以身見爲因。非身見因不。廣説如彼論。乃
至云除身見及諸餘法生老住滅所有別染汚
苦諦。若爾云何會釋假名論文。彼論云。有法
不善。唯不善爲因。不有若聖人退離欲欲界
染汚作意初起現前。約未滅因。説此言。何以
故。見諦或是此因已滅。是故不説。説遍行因
已。果報因相云何。偈曰。果報因非善。及以
有流善。釋曰。一切惡及有流善法。是果報
因。果報爲法故。是故無記不能造果報。由無
功力故。譬如陳朽種子。若爾云何無流不生
果報。非貪愛所潤故。譬如貞實種子無濕潤
故。此無流法不繋屬三界。云何能生屬三界
果報。所餘諸法有二種故。能生果報。譬如貞
實種子有潤濕。此名云何可知。爲是果報家
因。爲以果報爲因。若爾何有。若執果報家因
故説果報因。果報生眼此文不應成。若執果
報爲因是業果報。此文亦不成。此二悉得成。
已如前説。復次果報是何義。熟不似故名報。
何以故。於欲界有時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
得生等。有二陰一果。謂身口業生等。有四
陰一果。謂善惡心心法生等。於色界有一陰
果報因一果。謂至得及無想定生等。有二陰
一果。謂初定教色生等。有四陰一果。謂散
善心生等。有五陰一果。謂在定心生等。於無
色界有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得滅心定生
等。有四陰一果。謂善心心法生等。復次有業
此業唯一法入爲果報。謂壽命爲果報。若業
感意入果報。此業生二入爲果報。謂意入法
入。如此若業感觸入果報亦爾。若業感身入
果報。此業生三入爲果報。謂身觸及法入。如
此色香味亦爾。若業感眼根果報。此業生四
入爲果報。謂眼身觸法入。如此耳鼻舌亦爾。
有業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入果報。何以故。
業有二種。有多業一果報。有一業多果報故。
譬如外種子有多種果有一種果。多種果者。
譬如蓮石榴匿瞿陀等。一種果者。譬如穀麥
等。一世業三世果報熟有是處。三世業一世
果報熟無是處。勿果減因。如此一刹那業。
多刹那果報。此義不可倒。不得與業同時果
報熟。亦無無間次第熟。何以故。次第刹那。次
第縁所引故。果報因觀次第刹那相續終方
熟。復次此六因。定在何世。彼定世由義已
顯。未以文説。是故應更立言釋。偈曰。遍行
及同類。二世。釋曰。此二因若在過去現世
則成因。若未來不成因。能證此義道理。於前
已説。偈曰。三世三。釋曰。倶有因相應因果
報因。此三因各有三世。隨造因不説定世故。
是故應知通三世及無世。説六因已。何法爲
彼果。約此彼成因。偈曰。有爲擇滅果。釋曰。
何者爲果法。一切有爲法及擇滅。阿毘達磨
藏文如此。若爾無爲法由果故應有因。若法
以此爲果。此法成因故。則應感果。若法有爲
可立因果。偈曰。無爲非因果。釋曰。無爲法
不可立爲因果。何以故。非六因故。非五果
故。云何不許聖道爲擇滅隨造因。由不能遮
應起法生故。立此爲隨造因。無爲無生。是故
於無爲不成因。若爾是何法果。云何爲果。是
道果。由道力至得故。若爾但至得是道果。於
至得道有功能故。擇滅則非有別義。聖道於
至得有功能。有別義道於擇滅有功能。於至
得功能云何能令生。於擇滅功能云何能令
至。是故聖道於擇滅非一向因。擇滅於聖道
非一向果。可是増上果。云何無爲成隨造
因。不遮他生故。成隨造因。此法無果。解脱
法無取果與果時。由無功能故。何以故。佛世
尊不曾説無爲爲因。由別義亦説爲因。經部
師説如此。云何説是因是縁。能令色生皆是
無常。若色依無常因縁生。此色云何得常住。
乃至識亦爾。若爾無爲法不應成識所縁境。
由決能生皆是無常。此義自至。是因是縁能
令識生皆是無常。由此定説是識所縁亦是
無常。不説如此。是故識所縁。有常無常。此
義自至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五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四
爲不如此耶。是因於他生有分皆是無常。由
此言此無爲法唯不遮爲能故立爲因。此義
已撥。於餘經中説所縁境不説不能遮爲因。
於經中無爲法因義不成。以不説故。雖復不
説亦不正撥。無量餘經能顯此義。皆已磨滅。
云何決執此義。非經所説。若爾何法名離滅。
爲於前不已説耶。擇滅謂永離。各各對諸結。
於前問何法爲擇滅。答是離滅。今問何法爲
離滅。答是擇滅。此釋更互相依。終不能顯自
性。是故應引別義顯其體性。諸聖人能自證
此法體性。若欲説如此等相。亦可得説。謂常
住善有別物。若思量即是離滅擇滅。經部師
説。一切無爲法皆是無物。何以故。此法不
如色受等有別體物。云何無別物。唯無有觸。
説名虚空。何故如此。於闇中彼人不得礙。逆
説爲虚空。由簡擇力。現在隨眠惑及生離滅。
後餘集苦不更生。説名擇滅。離此簡擇。由縁
不具故。諸法不更生。説名非擇滅譬如聚同
分殘於中間死不更生。餘部師説。於隨眠惑
不更生中。般若有功能。唯此名擇滅。此中後
苦不更生。由隨眠惑滅壞生縁不具故。此法
得成。於中般若無功能。説此滅名非擇滅。此
法若離簡擇則不得成。是故此滅即是擇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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