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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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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界品之二
於十八界中何法能斫何法所斫。何法能燒
何法所燒。何法能稱何法所稱。偈曰。能斫及
所斫。謂是外四界。釋曰。色香味觸名斧名
薪。即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聚流相應生。
斷隔其生起名斫。身根等非所斫。若斫則無
餘。不可令二故。何以故。諸根若分爲多。則
不成根。所斫諸分非根故。亦非能斫。如寶光
清淨故。如能斫所斫。唯外四界。偈曰。所燒
所稱爾。釋曰。唯外四界。是所燒是所稱。非
諸根。何以故。微細清淨故。猶如光明。聲亦
爾。自性斷故。偈曰。爭能燒所稱。釋曰。有諸
師説。外四界是能燒是所稱。有諸師説。於中
唯火大能燒。唯重觸是所稱。幾界從果報生。
幾界從増長生。幾界從等流生。幾界有實物。
幾界唯一刹那生。偈曰。果報増長生。五内。
釋曰。五内界。謂眼等五根。從果報及増長
生。不從等流生。離果報増長無別等流故。此
中從果報因生。名果報生。除中間因名故。譬
如牛車。復次是業至果報熟時。説名果報。正
能熟故。從此生故。説果報生果者名熟。復次
於因可立果名。如果中立因名。如經言。此六
種觸入。應知是宿業。飮食將養寢臥。三摩提
等勝縁所資益。名増長生。有餘師説。由梵行
故増長。此言不然。何以故。梵行但不爲損。
無有益義。於果報相續増長相續。能爲護持。
猶如外城防守内城。聲界或増長生。或等流
生。偈曰。聲非報。釋曰。云何不從果報生。隨
欲生故。若爾於假名論中。云何説由永離惡
口。善修不惡口戒故。得梵音大人相生。餘師
説。聲屬第三傳。從業生霜佉四大。從霜佉
四大生聲。復有餘師説。聲屬第五傳。從業生
果報四大。從果報四大。生増長四大。從増長
四大。生等流四大。從等流四大生聲。若爾身
受從業所生四大生。不應成果報。若受如聲。
則違道理。偈曰。八種無礙界。流生果報生。
釋曰。何者爲八。七識界及法界。是等流所
生。從同類因及遍行因所生故。果報生者。謂
從果報因生。此八界無増長生。無礙法無増
長故。偈曰。餘三。釋曰。餘四界謂色香味觸。
或果報生。或増長生。或等流生。偈曰。一有
物。釋曰。是無爲法有貞實故成物。此於法界
中有故。唯一法界有物。偈曰。後三一刹那。
釋曰。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文句次第故言後
三。此三於初無流。苦法忍一刹那中。非等流
生故。言一刹那。此中苦法忍相應心。謂意
界意識界。與彼共生相應法。應簡擇此義。若
人不與眼界相應。後至得相應。爲與眼識界
相應不。若人與眼識界相應。爲與眼界相應
不。偈曰。眼根與識界。獨倶得復有。釋曰。獨
得者。有與眼界相應。不與眼識相應。如人
於欲界中次第至得眼根。或從無色界墮。於
第二定等中生。有與眼識相應。不與眼界
相應。如人已生第二定已。引眼識現前。從
彼退於下界生。或倶得者。有與眼界眼識
界一時相應。如人從無色界墮生欲界。或
生初定。或倶不得者。除前三句。若人與眼
界相應。爲與眼識界相應不。有四句。第一句
者。若人於第二定等中。已受生不引眼識令
現前。第二句者。若人於欲界未得眼根。及已
失眼根。第三句者。若人於欲界。已得眼根
不失。或生初定二定等中正見色。第四句
者。除前三句。眼界與色界。眼識界與色界。
至得句義。應如此思量。爲引如此思量故。言
復有幾界爲我依。幾界爲我依外。偈曰。十二
界我依。釋曰。何者十二。偈曰。除色等。釋
曰。六識六根。此十二界名我依。色等六塵界
名外。我既是無。云何説我依及我依外。我慢
依止故。假説心爲我。如偈言
    我是我善依 異此何勝依
    若我好調伏 智人得解脱
有餘處佛世尊説。唯調伏心。如偈言
    調伏心最勝 心調引樂故
是心世間説爲我。眼等爲此依止。及親近故。
是故説眼等名我。依色等爲境界故稱外。若
爾六識界。應不成我依。何以故。六識未至
意界位。不得爲心依。是時若作意界。即六識
作非餘故。六識不離意界體。若不爾。意界唯
過去。非未來現在。彼部許十八界有三世故。
若未來現在識。無意界體相。於過去中。亦不
可立爲意界。何以故。相於三世。無不定義
故。幾界有等分。幾界非等分。若一向有等
分。偈曰。法界等分。釋曰。是塵於識定爲境。
若識於中已生及定生爲法。是塵説名等分。
無一法界此中無邊意識非已生非應生。何
以故。一切聖人心縁法界。必如此生。謂一
切法無我。此心離自性及共有法。餘一切法
悉爲境界。此刹那心。於第二刹那心。皆成境
界。於二刹那中。一切法皆成境界。是故法界
恒是等分。偈曰。非等分餘。釋曰。除法界所餘
界。非等分亦有等分。何法名非等分。偈曰。
不作自事。釋曰。義至已説。若作自事名有等
分。若眼界已見色正見色當見色。説名有等
分。乃至意界亦爾。由於塵自功能立名等分。
罽賓國師説非等分眼有四種。若眼根不見
色。已滅正滅當滅。無生爲法。西方諸師説。
有五種無生爲法。分爲二分。一與識相應。一
與識不相應。乃至身亦爾。意根但無生爲法。
名非等分。色者若已見正見當見。名有等分。
非等分有四種。若色非所見。已滅正滅當滅。
無生爲法。名非等分。乃至觸亦爾。由自根功
能應知。色等有等分非等分義。是一人等分
眼。於一切人非等分。乃至意亦爾。色則不
爾。隨能見者。於此人則成等分。若不能見。
於此人則非等分。何以故。有如此義。此色是
一人所見。亦可得爲多人所見。如觀看時中
見月舞相攅等色。無如此義。由一眼根二
人見色。是故諸根不共得故。就一相續分別
等分非等分。色由共得故。不就一相續立等
分非等分。如色聲香味觸界應知如此。聲界
可許如此。香等三界。隨一一人所得。餘人
不得。何以故。此三皆至到根故不共得。
立似眼等。應是道理。雖不共得。有如此道理
可立共得。何以故有如此義。是香等能生一
人鼻等識。亦可得生餘人鼻等識。眼等則不
爾。是故香等如色可得例説。眼等諸識等分
非等分義。由定生定不生故。猶如意界。等分
者有何義。根塵及識。更互相應。又共作一切
能。又同以一觸爲事故。非等分者。是等分同
類。雖似彼非彼。故名非等分。幾界見諦所
滅。幾界修道所滅。幾界非所滅。偈曰。十
界修道滅。五亦。釋曰。色等十界。并五識界。
一向修道所滅。偈曰。後三三。釋曰。意界法
界意識界。此三各有三種。八十八隨眠。
與彼共有法。是彼至得。共彼伴類。皆見諦滅。
所餘有流皆修道滅。無流非所滅。更有別法。
是見諦所滅爲。不爾。何者別法。凡夫性能感
惡道。身口二業與聖道相違故。此非見諦滅。
此中略説見諦滅相。偈曰。非汚非見滅。非色
非六生。釋曰。見諦所滅隨一法。無非染汚。
色亦非見諦滅。凡夫性。是無記無染汚。斷善
根凡夫。及離欲人。與此相應故。身口二業是
色故。是故非見諦滅。何以故。不能違四。諦
理故。若爾苦法忍生時。凡夫性應在。則成違
許難。六謂意入。若離此於餘處生。名非六生。
謂從五根生。此法亦非見諦滅。十八界中幾
界是見幾界非見。偈曰。眼法界一分名見。釋
曰。何者爲一分。偈曰。有八種。釋曰。身見等
五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此八
是法界一分名見。所餘法界非見。此中身見
等五見。分別惑品中。時至當廣説。世間正見
者。意識相應善有流慧。有學正見者。謂有學
無流慧。無學亦爾。此四如有雲無雲夜晝見
色。有染汚無染汚。世間有學無學見。觀諸法
亦爾。云何説世間正見。唯與意識相應。由此
義。偈曰。五識共生智。非見不度故。釋曰。見
度決爲體。能起簡擇是非故五識相應智
則不爾。無分別故。是故非見。若彼有染汚
無染汚。悉非見。若爾眼根亦無決度。何故名
見。由能觀視色故。云何知。偈曰。眼見色。
釋曰。若眼見色。與餘識相應。人應得見色。
若非一切眼見色。何者能見。偈曰。等分。釋
曰。是時此眼有識。是時能見。異此則不能
見。若爾應許依眼根識能見。偈曰。非能依眼
識。釋曰。不可立眼識能見。何以故。偈曰。由
色非可見。被障彼執爾。釋曰。是色壁等所
障則不可見。若識能見。識無礙故。於壁等
障則不爲妨。是故應見被障之色。於被障
色識既不生。云何能見。云何不生。若人執
唯眼見色。於此人由眼有礙。於所障色無
有功能。識不得生與依共一境起故。此義
應然。若爾云何眼不至境。猶如身根。由不見
被障色。以有礙故。若爾雲母瑠琉水精淨
水所障。色云何得見。是故不由有礙被障諸
色眼不能見。若爾何故不見。是處光明相通
無隔。於被障色眼識得生。若是處光明被隔
不通。於中眼識不生。由不生故。不能見被障
色。若爾云何經中説。由眼見色。此中明由
依止得見。是此經意。如説由意根識法。
不能識法。以過去故。何者能識唯是意識。
經説由眼見亦爾。復次於所依中説能依事。
譬如樓叫。復次如餘經説。眼所識諸色。可愛
可欲悦心。此色非眼所識。復次有餘經説。婆
羅門眼者唯門。爲見衆色。由此等證故。知藉
眼爲門以識見色。此義是證所顯。於能見眼
則成門。何以故。若眼成見爲見諸色。是義不
然。若識能見。何法。能識。此二何異。何以故。
是色識即是色見。譬如有解脱名見或名智。
如此有識。或名見或名識。復有餘師説。若眼
能見。眼則成作者。何法爲別見事。有如此過
失。此言非難。如汝許識能識。於中不立作者
及事差別。眼能見色亦爾。復有餘師説。眼識
名見。見依止故。説眼能見。譬如打依止故説
鍾作聲。若爾識依止故。義至應言眼能識
不應至。何以故。此眼識於世間。成立名見。
云何知。此識生時。説色是所見。不説是所
識。毘婆沙中自説如此。若眼所至眼識所受。
乃説所見。故説眼見不説眼識。但由識在。故
名能識。譬如説日作晝。經部説。何故共聚破
空。何以故。依眼縁色。眼識得生。此中何法
能見。何法所見。一切無事。但唯有法。謂因
及果。此中爲互相解。隨意假説。如説眼能見
識能識。於中不應執著。佛世尊説。汝等莫執
著方言。莫隨逐世間所立名字。罽賓國毘婆
沙師。悉檀判如此。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
舌能嘗。身能觸。意能識。爲用一眼見色。爲
用二眼見色。此中無定。偈曰。或由二眼見。
分明見色故。釋曰。亦由二眼根見色。阿毘達
磨師説如此。何以故。若開二眼見最明了。
若開一眼。半閉一眼。則見二月。由隨一變異
見則不明。不可由依止處別分識爲二。識無
住處故。不同於色若眼能見。耳能聞。乃至意
能識。彼塵爲至爲不至耶。偈曰。眼耳及意
根。不至塵。釋曰。云何如此眼能見遠色。若
以藥塗眼則不能見。耳能聞遠聲。若眼耳縁
至塵。修觀行人。天眼天耳。不得應成。猶如
鼻等。若爾云何不能見一切不至塵。及最遠
塵。并所障塵。若爾云何磁石不吸一切不至
之鐵。若能縁至塵。此難則齊。云何不能見一
切至塵。謂眼藥及籌等。如鼻等縁至塵。不縁
一切至。不能取香等共有故。如此眼塵不至。
非一切不至。皆是眼塵。意無色故。無有至
能。故不縁至塵。有餘師説。耳縁至不至塵。
由聞耳内聲故。所餘鼻舌身。偈曰。三異。釋
曰。以至到爲塵。云何知鼻縁至塵。若斷息
則不聞香。至是何法。生無間爲至。隣虚爲
互相觸。爲不相觸。罽賓國師説。不相觸。何
以故。若由一切體相觸。諸物則應相雜。若由
體一分相觸。隣虚則有方分。諸隣虚無方分
故。若爾云何發聲。由無間故。若言相觸。二
手相榼則應相著。石投石亦爾。若爾微聚
相*榼云何不散。風界所持故。何以故。有風
界能破散。如劫末時。有風界能合持。如劫成
時。云何今説三根塵由無間至縁於至塵。是
彼無間義。説名爲至。謂於中間無有別物。復
次微聚物有方分故。若相觸則無失。若作如
此執。毘婆沙中此文句得成。是觸爲以觸爲
因生。爲非觸爲因生。作如此問。約因爲答。
有時以觸爲因。非觸得生。若物分散。有時以
非觸爲因。觸得生。若物増長。有時以觸爲
因。觸得生。若聚與聚共合。有時以非觸爲
因。非觸得生。如隙中微塵。大徳婆須蜜多
羅説。若隣虚相觸。應得住至後刹那。大徳
説。隣虚不相觸。於無間中。世間假立觸名。
大徳意可受。若不如此。隣虚則有間。中間既
空。何法能斷其行。説其有礙。是聚不異隣
虚。若聚相觸。即是隣虚相觸。如可變壞。若
汝言隣虚有方分。若觸非觸。皆成有分過失。
若無方分。於汝不可許之。爲色若有觸。可立
此難。眼等諸根取塵。爲稱其自量。由事速疾
故。猶如旋火。乃至遍見大山等。色爲能取等
不等量塵。是前所説。縁至到塵。偈曰。三根
謂鼻等。許取如量塵。釋曰。如根量隣虚。塵
隣虚亦爾。共合生鼻等識。眼耳則無定。有時
取最小塵。若見毛端。有時取等量塵。若見
桃子。有時取最大塵。若見大山。即於聞
時耳亦如此。或聞蚊聲。或聞雷聲。意既無
體。不可説其形量。眼等諸根隣虚形相云何
可知。眼根隣虚。於眼童子中住。如時羅花
青色所覆。是故不散。有餘部説。如聚重累
住。互不相障。清徹如頗梨柯寶。耳根隣虚。
於耳中住。如浮休闍皮。鼻根隣虚。於鼻頞中
住。前三根横作行度。無有高下。舌根隣虚
如半月。彼説於舌中央。如髮端量。非舌根
隣虚所覆。身根隣虚如身相。女根隣虚如鼓
顙。男根隣虚如大指。此中眼根隣虚。或時一
切等分。或時一切非等分。或時有等分有非
等分。乃至舌根隣虚亦爾。身根隣虚。無一切
等分。若然焔地獄中。所執駐衆生。有無量
身隣虚。亦非一切等分。何以故。若一切皆發
身識。則身散壞。無唯一隣虚根一隣虚塵能
生識。五識以微聚爲根塵故。是故隣虚無顯。
不可見故。是六識界如前所説。謂眼識乃至
意識。於中五識塵唯現世。最後識塵三世。彼
依爲如此不。説不爾。云何不爾。偈曰。後界
依過去。釋曰。意識界無間滅識爲依。偈曰。
五界依亦共。釋曰。亦言顯過去。此中眼識
依。共有同一世故。乃至身識亦爾。彼過去依。
謂意根。如此五識聚。依二根生。故説如此。
若法能爲眼識依。爲能作彼次第縁不。此中
有四句。第一句。謂眼根。第二句。謂次第已
滅心法法界。第三句。謂次第已滅心。第四句。
除前三句。乃至身識自根。亦應如此説。於意
識但無初句。若法爲依。必爲次第縁故。若有
法爲次第縁非依。謂無間滅心法法界。識生
隨屬二縁。復有何因。但説眼等爲彼依。不説
色等。偈曰。隨根異識異。故眼等成依。釋曰。
由眼等根有差別故。諸識亦有差別。眼等根
若有増損。諸識隨之則有明昧。不由色等差
別諸識變異。於識二縁中眼等勝故。立爲識
依。不説色等。色等是識所識。復有何因。説爲
眼識乃至意識。不説爲色識乃至法識。由眼
等是彼依故。約根説識。復次偈曰。由彼不共
因。故約根説識。釋曰。云何不共因。此眼根
不得爲餘識依色可。得爲意識縁縁。及爲他
眼識境。乃至身亦爾。由識依止。及由不共因。
是故約根説識。不約色等。譬如鼓聲麥芽。
若人在此身中。由眼見色。是身眼色識。爲是
一地。爲是別地。一切皆異。若人生欲界。由
自地眼見自地色。此四種同在自地。若此人
由初定眼見自地色。身及色倶在自地。眼及
識屬初定。若見初定色。則三種屬初定。若由
二定眼見自地色。身及色在自地。眼屬二定。
識屬初定。若見初定色。色及識屬初定。身在
自地。眼屬二定。若見二定色。眼及色屬二
定。身在自地。識屬初定。如此由三定四定。
眼若見自地及下地色。應如理推合。若人生
在初定地。由自地眼見自地色。此四皆屬自
地。若見下地色。則三種在自地。若由二定眼
見自地色。則三種在自地。若見欲界色。身及
識在自地。色在下界。眼屬二定。若見二定
色。眼及色屬二定。餘二在自地。由三定等眼。
亦應如理*推合。若生二定等地。由自地眼
若見自他地色。亦應如理*推合。此中是決
判。偈曰。眼無下身義。釋曰。身眼色有五地。
謂欲界地乃至第四定地。眼識有二地。謂欲
界及初定。此中隨身地。眼根或等地或上地。
定無下地。隨眼根地。色或等地或下地。是眼
境界。偈曰。上色非下境。釋曰。未曾有上地
色下地眼能見。偈曰。識。釋曰。識。不得在眼
上。譬如色。偈曰。於此色遍於身二一切。釋
曰於此。謂於前所説眼識。一切色是其境界。
或上或下或等。二謂識及色。於身此二一切
有。如廣説眼根。應知如此。偈曰。耳亦爾。釋
曰耳無下身。義上聲非下境。識於此聲遍於
身二一切。如理廣説。應知如眼。偈曰。餘三。
一切屬自地。釋曰。鼻舌身界。身自塵及識。
皆屬自地。如此已通立無差別。後爲簡別。更
立別言。偈曰。身識下自地。釋曰。身在欲界。
觸亦爾。此三恒在自地。身識有處屬自地。如
人生欲界及初定。有處屬下地。如人生二定。
偈曰。意根地不定。釋曰。有時意根與身意
識法。同在一地。有時上下爲地。於五地身
意等屬一切地。謂入觀時。及受生時。如此道
理。於分別三摩跋提品中當廣説。爲離繁重
言故。不於此品中説。何以故。功多用少故。
前來往復。與隨所欲説相關竟。今應思量
此義。於十八界及六識界。何界所知。何識能
知。偈曰。五外二所知。釋曰。色聲香味觸界。
如其次第。眼耳鼻舌身識所識。復爲意識所
知。此外塵隨一二識所知。餘十三界非五識
境故。唯一意識界所知。此是義至所顯。十八
界中幾界常住幾界無常。無一界具足常住。
雖爾偈曰。常住法無爲。釋曰無爲是法界一
分。即是常住。餘界皆是無常。幾界是根幾
界非根。偈曰。法界半名根。及十二我依。釋
曰。於經中説。根有二十二。何者是耶。眼根
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
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
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知已根。阿毘達
磨師破。安立六内入次第。次命根後説意根。
能縁境故。此中法界半者。命等十一根。是三
根分法界一分故。十二我依者。眼等五根。如
自名所説。七心界名意根。女根男根。是身界
一分。後當説。所餘五界。并法界一分。成立
非根
  倶舍釋論中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説二十二根已。根義云何。最勝自在爲義。於
自事用中。増上自在故。復以光飾爲義。於
身中最明顯故。是故以最勝自在光飾爲義。
於中何根何處自在。偈曰。於四義五根。増
上。釋曰。眼耳二根隨一。於四義中増上。一
於光飾自身増上。若人盲聾。形相則醜陋故。
二於引護自身増上。若見若聞。能離不安吉
處故。三於生眼耳識。及共相應法中増上。由
識及相應法隨其増損有明昧故。四於見色
聞聲不共因増上。非意識他識因故。鼻舌身
根。光飾自身。如前二根。二於引護自身増
上。由此三能用段食故。三於生鼻等三識及
共相應法中増上。四於嗅香嘗味覺觸。不共
因増上。偈曰。於二二四根。釋曰。女根男根
命根意根。於二於二隨一増上。女根男根。於
衆生差別及相貌不同増上。差別謂分別。男
女相貌不同。謂乳等形状。音聲威儀各異。復
有餘師説。於染汚清淨増上。何以故爾。自性
黄門。故作黄門。及二根人。不護無間業斷
善根等不有。守護至果離欲亦不有。此二但
於男女有。命根於聚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増
上。意根於託後有相應。及隨從自在中増上。
此中後有相應者。如經言。是時乾闥婆。於
二意中隨一現前。或與欲相應。或與瞋相應。
隨從者如偈言
    意引將世間 意轉令變異
    是意根一法 一切法隨行
樂受等五根。及信等八根。増上云何。偈曰。
五及八。於染汚清淨。釋曰。次第應知彼増
上。樂受等五根。於染汚増上。欲等諸惑。於
彼隨眼故。信等八根。於清淨増上。何以故。
一切清淨。皆由彼成故。有餘師説。樂受等於
清淨亦有増上。由安樂故。心則得定。佛説信
以苦爲資糧。復次有六喜等受。是出離所依。
毘婆沙師作如此説。復有餘師説。不由眼耳
二根引護自身。由先已知得離不安吉處故。
此二但於識是増上。無有見色聞聲異於識。
是故眼耳二根。於不共因中不應更立増上。
是故眼等不應有如此増上。若爾彼増上云
何。偈曰。得自塵増上。得一切六根。釋曰。眼
等五根於得自塵中増上。意根於得一切塵
中増上。是故此六。一一皆立爲根。若爾諸塵
於此中有増上。云何不立爲根。無増上。何以
故。爲最勝主故名増上。眼於得色中。爲主最
勝。是得一切色通因故。由其増損。識隨明昧
故。色則不爾。反此二義故。如此乃至意根
及法。應知亦爾。偈曰。女男性増上。從身立
二根。釋曰。復從身根更立女男二根。此二與
身根不異。是身根中有一分。於下門處次第
得女男根名。於女男性爲増上故。女男性謂
女相聲行欲樂。是名女性。男相聲行欲樂。是
名男性。由此身分。二性得成就。及可了別。
於此二性是増上。故立爲根。偈曰。住同分染
汚。於清淨増上。壽命及五受。信等立爲根。
釋曰。住聚同分中。壽命爲増上。於染汚五
受爲増上。云何如此。於樂受欲隨眠。於苦受
瞋。於不樂不苦受無明。經中説如此。於清淨
信等五爲増上。云何如此諸惑是彼所伏。不
上起。聖道由彼引生。是故許立彼一一
爲根。偈曰。未知欲知知。知已立根爾。至得
後後道。涅槃等増上。釋曰。三中一一應立
爲根。爲顯此義故言爾。未知欲知。於至得知
中増上。故立爲根。知於至得知已中増上。知
已於至得涅槃増上。故立爲根。何以故。若人
心未解脱。無得涅槃義。等言爲顯別類義。何
者別義。於見諦應除惑滅中。未知欲知根爲
増上。於修道應除惑滅中。知根爲増上。於現
世安樂住中。知已爲増上。能證受解脱喜樂
故。若由増上義立根。無明等惑。亦應立爲根。
何以故。無明等諸分。於行等中亦有増上。是
故應立無明等爲根。能言等亦爾。謂舌手脚
穀道男女陰。皆應立爲根。於言説執捉離向
棄捨戲樂中増上。是故應立爲根。不可立爲
根。何以故。由根用如此。偈曰。心依此差
別。其住及染汚。資糧并清淨。如此量立根。
釋曰。此中心依。謂眼等六根。衆生類以六入
爲根本故。此六種依差別。由女男二根。此一
期住由命根。此染汚由五受根。清淨資糧由
信等五根。實清淨由三無流根。是故不許立
無明等爲根。偈曰。復有生依生。生住生受
用。立十四後八。約解脱立根。釋曰。復言爲
顯諸部別執。餘部説。生死依者。所謂六根。
此依生由何法。由女男二根。此住由命根。隨
命根相續故。受用由五受。爲顯此義故。立
十四根。依此四義。約解脱所餘亦立爲根。
信等五是解脱依。未知欲知是生。知是住。知
已是受用。是故根量如此不増不減是故次
第亦爾。不可顛倒。舌不可於言説中立爲根。
何以故。觀學勝能故。手脚不應於執捉及離
向中立爲根。無異故。此物由異相於餘處生。
説名執捉及離向離手離脚。蛇等亦能執捉
能離向故。手脚於此二不可立爲根。穀道不
可於棄捨立爲根。重物在空中一切處落。又
由風引故出。女男陰不可於戲樂中立爲根。
女男戲樂不由自陰成。互相發起故。喉齒眼
臉節解。於呑嚼開閉屈伸事中増上故。應立
爲根。一切因縁。於其自事増上。皆應立爲根。
若不許如此舌等根義。此亦不成。此中眼根
爲初。男根爲後。前已廣釋。命根是不相應
行。於不相應法中當廣釋。信等五根於心法
中當廣釋。樂受等未知欲知等。今當釋之。即
如次第釋。偈曰。苦根非所愛。身受。釋曰。非
所愛。謂能損惱由苦故。偈曰。樂根者。所愛。
釋曰。樂根謂所愛身受。能爲利益故。偈曰。
第三定。心受名樂根。釋曰。於第三定是可愛
受。依心地起名樂根。何以故。於第三定中
無有身受。以無五識故。偈曰。此樂於餘處。
喜根。釋曰。除第三定於餘處。謂欲界及初
定二定中。若在心地。立名喜根。於第三定
由離欲喜故。但成樂根。不成喜根。何以
故。喜麁濁故。但得喜根名。偈曰。心地苦。
憂根。釋曰。非所愛受。若在心地名憂根。偈
曰。捨根者。中。釋曰。非所愛非非所愛。謂
非樂非苦受。故名中立爲捨根。此爲是身
受爲是心受。偈曰。二。釋曰。或身受或心受。
何因爲合。此二受立爲一根。偈曰。無別故。
釋曰。心地苦樂多從分別生。身受則不爾。但
隨塵生。於阿羅漢生亦如此。是故此二爲根
有差別。捨受者。若人不分別。由自性生。或
在身或在心地。故合二爲一根。身樂利益有
異。心樂亦爾。苦亦如此。身苦損害有異。心
苦亦爾。此分別於捨受中無對捨。無此分別
故。是故不分爲二根。偈曰見修無學道。九三。
釋曰。意樂喜捨信等五。是九根於三道中説
名三根。於見道中名未知欲知根。於修道中
名知根。於無學道中名知已根。云何如此。於
見道中爲知所未曾知實境。是故修行。於修
道中無境先未曾知即方應知。是前所知今
重知之。爲除所餘煩惱故。於無學道中。已知
如此知。復次能護已知故。説已知護。何以
故。由已得盡智無生智故。苦我已離不應更
離。若人在此位所得根。或名已知知根。或
名已知護根。釋體性已。根類差別今當説。幾
根有流幾根無流。如是等。此中是根無間已
説。謂未知欲知等是根。偈曰。無垢三。釋曰。
無流是無垢義。垢者是流別名故。偈曰。有色
命二苦。有流。釋曰。有色七根命根苦根憂
根。一向有流。何以故。眼等有色七根。色陰
攝故。故是有流。偈曰。九二種。釋曰。意樂喜
捨根及信等五根。此九根或有流或無流。有
餘師説。信等一向無流。何以故。佛世尊説。
若人一切種。無有信等五根。我説此人在正
法外。住凡夫衆類中。此經不足爲證。依無流
説。此經云何知。佛世尊安立聖人已。方説此
經。若人一切種。無信等五根。廣説如經。凡夫
有二種。一在正法内不斷善根。二在正法外
斷善根。佛依此人故説此言。謂我説此人在
正法外住凡夫衆類中。於經中佛説。有諸衆
生。生於世間。長於世間。若利根中根軟根。
未轉無上法輪時。是故知有有流信等五根。
佛復於經中説。乃至我未如實知。信等五根。
集生及滅滋味過失及出離。我未能從此世
間有天有梵。廣説如經。若諸法無流。無如
此簡擇品類。幾根是果報。幾根非果報。一向
是果報者。偈曰命果報。釋曰。若爾阿羅漢
比丘引命行。令住此命行。亦是命根。是何法
果報。於阿毘達磨藏中説。云何引命行。令住
阿羅漢比丘。有聖如意成通慧。至得心自在
位。或於大衆。或於一人。捨施若鉢若袈裟。
或隨一沙門命資糧。因此發願。入第四定遠
際三摩提觀。從此定起。作如是心。説如是言。
凡是我業應熟感。富樂願此業熟生我壽命。
是時此阿羅漢業。應感富樂。轉生壽命。復有
餘師執。殘業果報轉熟。彼説宿生所作業。有
殘果報。由修習力。引取受用。云何棄捨命
行。如此捨施發願。入第四定遠際三摩提觀。
從此定起。作如是心。説如是言。凡是我業
應熟感壽命。願此業熟生我富樂。如彼欲樂。
如此轉熟。大徳瞿沙説。於自依止中。由定
力。引色界四大令現前。能隨順壽命。或相違
四大。由如此方便。引命行令住。及以棄捨。
應如此成。諸阿羅漢。有如此定自在力。由此
力宿業所生。諸根四大。引住時量。皆悉迴
轉。先未曾有三摩提引住時量。今則引接。是
故如此壽命非果報。異此名果報。從問更起
別問。阿羅漢人。何因發願引命行令住。或爲
利益他。或爲令正法久住。是諸阿羅漢。已見
自身壽命將盡。於此二中不見他有此能復
以何因棄捨壽命。於有命時。見利益他事少。
自身疾苦所逼如偈
    修梵行已竟 聖道已善修
    由捨命歡喜 如人病得差
若爾。此引壽行命住及棄捨。應知何處何
人。能爲此事。於人道中。於三洲。於男女。非
時解脱阿羅漢。倶解脱人。得遠際三摩提。何
以故。此人於諸定有自在。其相續非惑所熏。
經中説。世尊願留諸命行。捨諸壽行。命壽二
行差別云何。餘師説。無有差別。云何知。經
中説。何者爲命根。謂三界壽。復有餘師説。宿
業果報名壽行。現世業果名命行。復有師説。
若由此得住聚同分中名壽行。若由此得暫
時住名命行。諸言者。由願留多壽命行生起
故。何以故。於一刹那生起無願留能故。復有
餘師説。無有一物名壽命得暫時住。爲顯此
義故有諸言。復有餘師説。於多行中假立壽
命名。無別一物名壽命。若不爾。佛不應説
問云何世尊捨棄壽行願留命行。爲顯
於死有自在故棄捨。爲顯於壽命有自在故
願留。云何但三月不過。受化弟子利益事畢
竟故。復次世尊建立義言。若比丘修習數行
四如意足。若欲住可得一劫。或過一劫。爲顯
所建立義故。留捨命壽。毘婆沙師説。於五陰
及死。爲顯自勝能故。先於菩提樹下。已破煩
惱魔及天魔得勝能。隨應論且止。所依本義
今應説。偈曰。十二二種。釋曰。何者爲十二。
偈曰。除後八。及憂根。釋曰。又除命根。所餘
十二有二種。有是果報。有非果報。此中眼
等七根。若是増長果。非果報。所餘皆是果
報。意苦樂喜捨根。若善若染汚。非果報。若
威儀工巧變化相應。亦非果報。所餘是果
報。除命根及眼等十二根。所餘非果報。此
義至得成。若憂根非果報此經云何。將經言。
有業於喜受好。有業於憂受好。有業於捨受
好。依相應好。故説此言。若業與憂受相應。
名於憂受好。譬如觸與樂受相應。説觸於樂
受好。若爾業於喜受捨受好。亦應成如此。如
汝所欲。我亦許之。於相應無失。於果報亦
無失。若爾由無能故皆許如此。有何別道理。
能立憂非果報。憂受由分別差別所生。及分
別所息果報則不然。若爾於喜受亦應然。不
應立喜爲果報若憂是果報。作無間業人。因
無間業生憂受故。此業應熟。喜亦應爾。若喜
是果報。作福業人。因福業生喜受故。是福業
應熟。是義不然。復有別證。諸離欲人無憂
受故。果報則不爾。諸離欲人亦無無記喜根。
若爾果報有何相。隨其相若有宿業應位。雖
復如此。喜根可有殘果報。憂根則無。餘一切
種不行起故。故毘婆沙師説。憂非果報。以命
根爲第八。於善道中善業果報。於惡道中惡
業果報。意根於二道二業果報。樂喜捨三根。
是善業果報。苦根是惡業果報。於善道二根
人。由惡業得。如此位此論已説。所餘應説。
幾根有果報。幾根無果報。此中憂根。於前無
間已説。偈曰。一定有報。釋曰。此一憂根有
果報。定言爲決。憂根異於餘法。此根無無
記。亦無無流。在散動地故。是故憂根無無
果報。偈曰。十二種。釋曰。二種。謂有報無報。
何者爲十。偈曰。意餘受信等。釋曰餘受者。
應知異憂根。信精進念定慧根。此中意樂喜
捨。若是惡若善。有流則有果報。苦根若善
若惡有果報。若無記無果報。信等五根。若有
流有果報。無流無果報。所餘無果報義至自
成。幾根是善。幾根是惡。幾根無記。此中
若一向善。偈曰。八根善。釋曰。信等五。未知
欲知等三。偈曰。二種憂。釋曰。或善或惡。偈
曰。意及餘受。三種。釋曰。此五根有三種。善
惡無記。偈曰。餘一種。釋曰。何者爲餘。眼根
爲第一。命根爲第八。此八一向無記
何根何界相應。於二十二根中。偈曰。欲界有
除淨。釋曰。於欲界相應相。應知除一向無
流。未知欲知等三根。何以故。此三決定非三
界相應故。偈曰。色有除女男。二苦。釋曰。如
前除無流。二苦謂苦憂二根。於色界人離欲
婬欲法。故又令依止非可愛故。是故彼無女
男二根若爾云何説彼爲丈夫。何處説。如經
言。無處無理。女人作梵。有處有理。丈夫作
梵。於彼別有丈夫相。於欲界但是丈夫所得。
於彼無苦根。依止淨妙故。又無惡業故。亦
無憂根。奢摩他軟滑相續故。又無限類境
界故。偈曰。無色有。除二樂及色。釋曰。除女
男二根。除二苦根。及無流根。所餘幾根。意
命捨信等五根。如此多根。應知於無色界相
應。無餘根。幾根見諦滅。幾根修道滅。幾根
非所滅。偈曰。意三受三種。釋曰。何者三受。
樂喜捨根。偈曰。見修滅憂根。釋曰。憂根二道
滅。見道修道所滅故。偈曰。九修道滅。釋曰。
眼根爲第一。命根爲第八。及苦根由修道滅。
偈曰。五或非滅。釋曰。信等五根。或修道滅。
或非所滅。有有流無流故。偈曰。三非。釋曰。
未知欲知等三根。非見道修道所滅。以無流
故。無過失法。不可除故
説諸根品類差別已。諸根至得今當説。幾根
於何界果報先所得。偈曰。欲中初得二。果報。
釋曰。身根命根是果報故。正託胎時先得此
二。偈曰。非化生。釋曰。四生中由除化生。胎
卵濕三生。應知已許。云何不説意捨二根。正
受生時。此二根必是染汚故。若化生初得果
報有幾根。偈曰。彼得六。釋曰。若彼無女男
根。如劫初生。何者爲六。眼耳鼻舌身命根。
偈曰。七。釋曰。若彼生一根如於天等生。偈
曰。八。釋曰。若彼生二根。化生人可有二根
耶。若於惡道可有。於欲界初得如此。於色界
無色界云何。偈曰。色中六。釋曰。由欲勝故名
欲界。或但名欲。由色勝故名色界。或但名
色。經中説。是寂靜解脱過於色非色。於色
界中初所得果報有六根。彼根同欲界。無二
根化生所得。偈曰。餘一。釋曰。無色界異色
界故名餘。由三摩跋提異故。由生勝故。此中
初得果報。但有一命根。餘根則非。説至得已。
棄捨今當説。於何界正死。棄捨幾根。偈曰。正
死人棄捨。於無色命意。捨根。釋曰。若人在
無色界正死。於最後心棄捨命意捨三根。偈
曰。於色八。釋曰。若人在色界正死。於最後
心棄捨八根。三如前。又眼等五根。何以故。
一切化生衆生。具根受生。具根死墮故。偈
曰。欲界十九八。釋曰。若人在欲界正死。於
最後心若具二根人棄捨十根。八如前。又女
男根。若一根人則棄捨九根。若無根人但捨
八根。若一時死道理則然。偈曰。次第死捨
四。釋曰。若人次第死。於最後心一時棄捨
四根。謂身命意捨根。何以故。此四無相離
盡故。若染汚心。及無記心死。應知道理如
此。若人於善心死。是時偈曰。於善諸處五。
釋曰。若人於善心死。一切處如前説。若棄捨
根。復捨信等五根。何以故。此信等五根。於
善心必具足生。如此於無色界棄捨八根。於
色界棄捨十三根。如此依前次第。應更廣數。
於根伽蘭他中。簡擇一切根法。應如此知。
復次何沙門若果。由幾根能得。偈曰。九得邊
二果。釋曰。由九根至得前後際沙門。若果
何者爲邊。須陀洹果。及阿羅漢果。前後際所
得故。幾果在中際。斯陀含果。阿那含果。此
中須陀洹果信等。除知已根并意根捨根。由
此九根得前際果。未知欲知根在次第道。知
根在解脱道。由此二根得須陀洹果。次第能
引擇滅至得。及能作彼依止故。復有阿羅漢
果信等。除未知欲知根意根。樂喜捨根中隨
一。由此九根得後際果。偈曰。七八九中二。
釋曰。斯陀含果。阿那含果。觀前後故名中。
此二果一一至得。由七八九根。云何如此。斯
陀含果。若人。次第修方得。若依世間道。此
果由七根得。信等五根并捨意二根。若依出
世道。此果由八根得。七如前。知根爲第八。
若先多離欲人。方得此果。由九根得。如得須
陀洹果。阿那含果。若人次第修方得。若依世
間道。此果由七根得。如前所説。得斯陀含
果。若依出世道。此果由八根得。亦如前所
説。得斯陀含果。若先已離欲人。方得此果。
由九根得。亦如前所説。得斯陀含果。此果
與前果有異。謂樂喜捨隨一根相應。由依止
差別故。若次第修人。於第九解脱道。若
根本定。依世間道。是時由八根得阿那含果。
何以故。於第九解脱道中。喜根爲第八。於次
第道則用捨根定。由此二根得阿那含果。若
人依出世道。入第九解脱道。是人則由九根
得阿那含果。此中知根爲第九。若爾阿毘達
磨藏中。云何説如此。彼藏中説。由幾根能得
阿羅漢果。彼中答由十一根。云何此中説由
九根得。定由九根。偈曰。十一得羅漢。説依
一人成。釋曰。有如此道理。是一人已退。已
退由樂喜捨根。更得阿羅漢果。是故説由十
一根。無有是處。樂受等三根。於一時中倶
得生。云何於阿那含人。不論如此義。此阿那
含。不得如此。何以故。無先已退後時由樂根
更證本果故。復次若先離欲人無退墮義。此
人離欲二道所證故。此義應當思量。與何根
共相應。有幾根必定共相應。此中偈曰捨命
意相應。必與三相應。釋曰。若人與捨等根隨
一相應。此人必與三根相應。三根者。謂捨命
意。何以故。此三更互無離相應故。與餘根相
應則不定。或相應或不相應。此中生無色界
人。與眼耳鼻舌根不相應。於欲界亦爾。謂若
人未得及已失。生無色界人。與身根不相應。
生色無色界人。與女根不相應。於欲界亦爾。
謂若未得及已失。與男根亦爾。若凡夫人生
第四定第二定處及無色界。與樂根不相應。
若凡夫生第三定第四定及無色界。與喜根不
相應。若凡夫生色無色界。與苦根不相應。若
離欲人。與憂根不相應。若斷善根人。與信等
根不相應。凡夫及至得果人。與未知欲知根
不相應。凡夫及見道人無學道人。與知根不
相應。凡夫及有學人。與知已根不相應。於非
遮位中如前所説。應知與餘根相應。偈曰。與
四有樂身。釋曰。若人與樂根相應。此人必
與四根相應。謂捨等三根及樂根。若人與身
根相應。此人必與四根相應。三如前并身根。
偈曰。與五有眼等。釋曰。若人與眼根相應。
此人必與五根相應。謂捨命意身及眼根。與
耳鼻舌相應。應知亦爾。偈曰。有喜亦。釋曰。
若人與喜根相應。此人必與五根相應。謂捨
命意樂及喜根。若人生第二定。未得第三定。
與何樂根相應。與第三定染汚樂根相應。偈
曰。有苦。與七。釋曰。若人與苦根相應。此人
必與七根相應。謂身命意及餘四受相應。偈
曰。有女等。與八。釋曰。若人與女根相應。此
人必與八根相應。七如前。及女根。等言
者攝男根。憂根及信等根。若人得如此根。隨
一一皆與八根相應。七如前。男根爲第八。
若人與憂根相應。七如前。憂根爲第八。若人
與信等根相應。此人必與信等五根。及與捨
命意根相應。偈曰。與十一。有知知已根。釋
曰。若人與知根相應。此人必與十一根相應。
謂樂喜捨命意五根。又信等五根。知根爲第
十一。與知已根相應亦爾。十根如前。知已根
爲第十一。偈曰。未知欲知根。與十三相應。
釋曰。何者爲十三。謂意命身根女男根隨一。
及三受根。信等五根。未知欲知根爲第十三。
復次若人與極少根相應。與幾根相應。偈
曰。極少無善八。受意身命應。釋曰。若人斷
善根。説名無善。極少與八根相應。謂五受
根。及身意命根。如斷善根人。與極少根相
應。偈曰。凡夫無色爾。釋曰。若凡夫生無色
界。與八根相應。偈曰。捨命意信等。釋曰。捨
命意三根及信等五根。信等一向善故。除斷
善根人。一切處皆通。若爾未知欲知等根。於
彼亦應立。此難不然。由立八根故。依凡夫
故。若人極多。與幾根相應。偈曰。極多與十
九。離三無流根。二根。釋曰。除三無流根。
若人具女男根。及具餘根。則與十九根相應。
復有何別人。與極多根相應。偈曰。有欲聖。
釋曰。若未離欲有學聖人若與極多根相應。
亦與十九根相應。偈曰。一根除二淨。釋曰。
除一根及除二無流根。謂除知已根。前二隨
除一根。諸根由分別界差別義。所引來
廣分別義已説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三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二
復次。此義應當思量。是諸有爲法。如彼自
相。更互不同。爲如此彼生亦不同。爲有諸法
決定倶生。亦有。何以故。一切法有五品。一
色二心三心法四不相應五無爲。此中無爲
法無生。有色諸法今當決判。偈曰。於欲界八
物。無聲根隣虚。釋曰。極細色聚説名隣虚。
欲令知無餘物細於彼者。此隣虚若在欲界。
離聲亦非根。則八物倶生。隨一不減。八物謂
地等四大及四大所造色香味觸。若有根隣
虚無聲。則九物倶生。或十物倶生。此中偈
曰。有身根九物。釋曰。若身根隣虚。此中有
九物。八如前。身根爲第九。偈曰。十物有餘
根。釋曰。此隣虚中若有餘根則有十物。九如
前。眼等五根中隨一爲第十。此隣虚若有聲
倶生如次第九物十物十一物倶生。何以故。
有聲與根不相離。謂執依四大爲因聲。若四
大不相離。云何有聚。或見唯堅實。或見唯流
濕。或見唯暖熱。或見唯輕動。此聚中隨一
偏多。或功力最勝故。見一明了。譬如針鋒及
綿觸。又如麨鹽末味。若爾云何。於彼應知所
餘亦有。由事故可知。事謂持攝熟引。復次餘
師説。若得別縁。堅等成軟濕等故。於水中
由極冷故。或得熱觸。雖不相離。有冷勝別
徳。如聲及受有勝別徳。復有餘師説。於聚中
由種子彼有。不由自體相。如經言。於木聚中
有種種諸界。由此言故知。由種子故有。若爾
云何。於風知有顯色。此義但可信不可比。何
以故。由相雜能持香故。於風四塵不定故。
色界香味不有。此義於前已説。是故由此説。
於色界有別隣虚。復有由此説隣虚。有六物
七物八物。此義已顯。不須更説。此中爲約
物説物。爲約入説物。若爾何爲。若約物説
物。此説則少。謂八物九物十物。何以故。此
中必有形色。是隣虚滋長故。輕重觸隨一。
滑澁觸隨一。有處有冷觸。有處有飢渇觸。若
約入説物。此説則多。謂八物等。何以故。應
但説四物。四大亦是觸入。是義不然。此中有
處約物説物。謂所依止物。有處約入説物。謂
能依止物。雖復如此。四大物轉成多。能依止
物隨一依具四大故。此中復有執取物類爲
物。雖別類四大。不過自性故。何須作此功用
爲分別説。如此義語言如意生起。唯義應思
量。説色決定倶起已。所餘品生起今當説。此
中偈曰。心心法必倶。釋曰。何以故。此心及
心法。更互相離則不得生。偈曰。一切共行
相。釋曰。必言流。不但心及心法必定倶起。
一切有爲中。若有應生。或色心及心法等。是
名一切。若起必共有爲相倶起。偈曰。與得。
釋曰。若衆生名是法。必與至得倶起。餘法不
爾。是故別立是法所説名心法。何者是耶。偈
曰。心法五。大地等別故。釋曰。心法有五品。
一大地。二善大地。三惑大地。四惡大地。五
小分惑地。何法名地。是所行處。若法此法行
處。是法説爲此法地。此中諸法地大故名大
地。若法於一切心有。何法於一切心有。偈
曰。受作意想欲。觸慧念思惟。相了定十法。
遍於一切心。釋曰。彼説此十法。於一切心
刹那皆聚集生。此中受謂三種。隨領樂苦
非樂非苦。作意謂心故爲事。想謂心執境
差別相。欲謂求作。觸謂根塵識和合所生
異法。慧謂般若。即是擇法。念謂不忘所縁
境。思惟謂心迴向。相了謂於所縁相有法能
令心明了。定謂心一心。心法差別最細難可
分別。於相續尚難知。何況刹那中。有色藥
草。有多種味。於中有藥其味差別。可以根
證。亦難分別。何況此法無色。智慧所了。是
諸法善爲大地。説名善大地。若諸法恒於善
心中起。何者爲諸法。偈曰。信不放逸安。捨
羞及慚愧。二根非逼惱。精進恒於善。釋曰。如
是等法。恒於善心中起。此中信謂心澄淨。有
餘師説。於諦實業果中心決了故名信。不放
逸謂修習善法。有何修習。異於善法。恒在善
法。名不放逸。於餘部經中説。是心護名不
放逸。安謂心於事有能。此義可不如此。於餘
經説。身於事有能名安。非不説如身受。應知
此亦爾。若爾云何。於助覺立爲分。何以故。
於中是身於事有能。説名身安應知。若爾云
何説此爲覺分。由隨順覺分故。得覺分名。何
以故。此身安能引心安覺分令生故。於餘處
曾見有。如此説不曾有。猶如經言。喜及助喜
法。世尊説名喜覺分。復有別説。瞋及瞋因名
害蓋。復有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此三説名般
若分。此資糧由隨順。故得彼名。如此身安隨
順心安覺分。故得彼名。捨謂心平等。無所偏
對。今此言云何相應。何者前説。思惟於心迴
向爲體。今説捨於心無迴向爲體。此言云何
相應。爲前不説耶。謂心法義理難知。有難知
後方可知。此最難可知。謂於相違立不相違。
有餘處迴向。有餘處不迴向。此中有何相違。
若爾一切相應法。不應共縁一境。如此種類。
所餘諸法。此中應來。此法道理。汝等必應
須知。羞及慚愧後當釋。二根謂無貪無瞋二
種善根。無癡亦是善根。此善根以智慧爲體。
前已立爲大地故。於善大地中不復重説。非
逼惱謂不欲違損他。精進謂勇猛。説十善大
地已。是地大故名大地。惑是彼大地故。説
彼爲惑大地。是諸法恒於染汚心起。何者爲
諸法。偈曰。癡放逸懈怠。無信無安掉。恒在
染。釋曰。此中癡謂無明。無智無顯。放逸謂
不修習善法。此是修習善法對治懈怠謂心
無勝能。無信謂心無澄淨。此是信對治法。
無安謂身重心重。身心於事無能阿毘達磨
藏中説。無安有二種。謂身無安心無安。云何
心法。説名身法。如説受爲身受。掉謂心不
靜。如此六法。是名染汚大地。於阿毘達磨藏
中。不説十法爲惑大地耶。彼中亦不説無安。
何者爲十。無信。懈怠。忘念。心亂。無明。不
了別。不正思惟。邪相了。掉。放逸。天愛汝知
至不知術。此中何者爲術忘念。心亂。不了別。
不正思惟。邪相了。此法已屬大地。不可重
安立爲惑大地。如無癡於善大地。彼亦如此。
若念彼染汚。説爲忘念。定被染汚。説爲
心亂。所餘亦爾。是故作如此説。是大地
可即立爲惑大地不。此中有四句。第一句謂
受想作意欲觸第二句。謂無信懈怠無明掉
放逸。第三句。謂念等五法。第四句。謂除前
三句。所餘諸法。復有諸師。欲心亂異邪定。
於彼所説。四句異此。有餘師執。無安與一切
惑相應。於惑大地中不説。於誰有失。彼答應
説。由隨順定故。是故不説。何以故。若人無
安爲行。修觀速能得定。掉行人不爾。以無安
爲行。非掉爲行。此人何相。以掉爲行。非無
安爲行。此人何相。何以故。此二法隨便不
捨。共生事故。雖然此二法。於人隨重成此人
行。是故立六法爲惑大地。何以故。此六法
恒於染汚心起。餘處則不起。偈曰。若惡。及
無羞無慚。釋曰。於一切惡心。無羞及無慚。
恒生起故。立此二法爲惡大地。此二法相後
當説。偈曰。嫌恨諂嫉妬。佷覆及慳悋。誑醉
并逼惱。是十小惑地。釋曰。以小惑爲彼地
故。説彼爲小惑地。唯與修道所滅。依心地
所起。無明相應故。此十惑於小分煩惱中
釋。説五品心法已。有餘心法不定。謂覺
觀惡作睡等。於中應説。何處心幾心法。必定
倶起。於欲界中有五種心。善心有一。惡心有
二。謂獨行及與餘惑相應。無記心有二。謂有
覆無覆此中欲界心。必有覺有觀。是故於中。
偈曰。有覺有觀故。於欲界善心。二十二心
法。釋曰。必定倶起。何者二十二。十大地。十
善大地。并覺觀。偈曰。或處長惡作。釋曰。非
於一切善心皆有惡作。是處若有。於中爲長。
則心法成二十三。何法名惡作。於所作惡心
生後燋。此心法縁惡作起。故名惡作。此法即
是後燋。譬如縁空爲境解脱門説名空解脱
門。又如無貪觀縁不淨相起説名不淨觀。於
世間亦曾見此事。由處説有處。如言一切縣
郡來。一切土地來。此惡作是後燋處。或於果
假立因名。如説六種觸入名宿業。若爾此後
燋。若縁所未作事。云何名惡作。於未作假立
作名。如經言。若我不作非我好作。何者後燋
名善。由不作善及已作惡故後生燋。是善後
燋。翻此名惡後燋。此二各縁二境起。偈曰。於
獨行惡心。見相應二十。釋曰。於獨行欲界
惡心。有二十心法倶起。謂十大地。六惑大地。
二惡大地。并覺觀。獨行心者。此中唯一獨行
無明。無有欲等餘惑。不但獨行惡心。若與見
相應惡心中。亦有二十心法。如獨行惡心中
諸法。若爾由長見故。云何不立二十一。不然。
是大地所攝智慧差別説名見故。此中與見
相應惡心。於此心中若有邪見見取戒執取。
偈曰。與四惑嫌等。惡作二十一。釋曰。此惡
心與四惑相應。謂欲瞋慢疑。此心中有二十
一心法。此惑隨一。并獨行惡心中所説二
十。若與嫌等小分惑相應心中。亦有二十一
心法。小惑隨一并前二十。若與惡作相應心
中。亦有二十一心法。惡作爲一。并前二十。
若略説於獨行惡心及與見相應惡心。但有
二十。若與餘惑及小分惑相應。有二十一。偈
曰。有覆心十八。釋曰。於欲界與身見邊見
相應。名有覆無記。此中有十八心法。大地
十。惑大地六。并覺觀。此二見如前所釋故
無長。偈曰。餘無記十二。釋曰。與有覆無記
異。即是無覆無記。此中有十二心法。大地
十。并覺觀。罽賓國外諸師欲惡作無記。於此
諸師。若心與惡作相應。有十三心法。偈曰。
睡遍不違故。若有唯此長。釋曰。睡與如前所
説一切心法不相違。由是善惡無記性故。於
五品心中隨若有此應知爲長。若二十二。并
睡成二十三。若二十三。并睡成二十四。如此
等於欲界中。是所説心法定量。偈曰。惡作睡
諸惡。於初定皆無。釋曰。於如前所説中。惡
作及睡。初定一向無諸惡隨一。譬如瞋離諂
醉誑。謂嫌等及無慚無羞。悉無所餘一切皆
有此諸法。於初定不有。偈曰。於中定無覺。
釋曰。此法及覺。於中間定。亦如此無。所餘
亦如此有。偈曰。過此又無觀。釋曰。度中間
定以上。於第二定等乃至無色界。如所遮皆
無觀。及諂誑亦無。所餘皆有。何以故。此諂
曲。佛説乃至極大梵處與梵衆相應故。上去
則無。此梵王於自大集中。阿輸實比丘問。是
四大何處滅無餘。梵王不解。作詭言答。我
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起者。一切所有我爲
本因。説隨地如心法數量義已。如毘婆沙中
所立。心法及異相今當説。無羞與無慚異相
云何。偈曰。無羞不重徳。釋曰。於功徳及有
徳人不尊重於他無自在心。無敬畏心。無隨
屬他心。説名無羞。此心對治尊重。偈曰。非
讃不見怖。無慚。釋曰。非讃謂若事善人所
訶。是名非讃。於中不見怖。是名無慚。此中
怖謂非所愛果。能生怖畏故。云何得知。如此
爲不見怖名不見怖。爲見不怖名不見怖。若
爾何爲。若不見怖應成無明若見不怖應成
智慧。不見怖者。我不説不見。亦不説見。何
者爲是。有小惑爲此二因。説名無慚。有餘師
説。觀自身由過失不恥名無羞。觀他名無慚。
若爾二觀一時云何得成。不説如此一時觀
自觀他。何者有非恥類。若觀自身生起。説名
無羞。有非恥類。若觀他生起。説名無慚。翻
此名慚羞。由第一解。顯有尊重有自在有敬
畏有隨屬名有羞。於非讃見有怖名有慚。由
第二解。顯觀自他生起恥心説名慚羞。愛樂
及信此二異相云何。偈曰。樂名信。釋曰。愛
樂有二種。一有染汚。一無染汚。此中若有
染汚名愛樂。如於妻子等。若無染汚名信。如
於自師尊長及有徳人處有信非愛樂。是信
縁苦集起。有愛樂非信。謂有染汚愛樂。有
具二。謂縁滅道生信。有非二。謂除前三句。
有餘師説。信謂於徳決期。以此爲先後則生
愛。故信非愛。復有餘師説。偈曰。重羞。釋
曰。如前説。以重爲羞此何相。不即重名羞。
於他起自在心名重。以此爲先後則生恥。説
恥爲羞。是故尊重異羞。偈曰。欲色有。釋曰。
於無色界無愛樂及尊重。此義云何。信及羞
是善大地故。於彼既有前二。云何無羞。信有
二種。一信法。二信人。尊重亦爾。信及羞。若
縁人起。彼處則無。此二名愛及重。覺與觀異
相云何。偈曰。覺觀謂麁細。釋曰。麁細屬何
法。謂心麁細。心麁名覺。心細名觀。此二於
一心云何倶起。此中有餘師説。譬如酥浮水
上。於上爲日光所觸。非凝非釋。如此由覺
觀相應故。心不過細。亦不過麁。是故此二
於一心中倶有事用。若爾此覺觀。但是麁細
因。非自麁細。譬如水及日光。是*酥凝釋因。
非自凝釋。麁細由觀他成。由地品類差別故。
乃至有頂應有覺觀。復次同類生以麁細爲
差別。此義不應成。是故不可由麁細分別覺
觀性異。有餘師説。言語行名覺觀。如經言。
已覺已觀方有言説非未覺未觀。此中若麁
名覺。若細名觀。若於一心中。有別法名麁。
有別法名細。此有何妨無妨。若有種類差別
於一生類中。下上二品不得倶起。種類亦有
異。若爾汝今應説。此不可説。是故由上下品
種類異。則可顯示若爾則不可顯示。各各自
種類有上下故。有餘師説。覺觀於一心不並
起。若爾云何。初定説具五分。約地説五分。
不由刹那。慢與醉異相云何。偈曰。心高説爲
慢。醉愛著自法。心起變異亂。釋曰。由隨類
所分別勝徳。心高於他説名慢。醉者此人於
自法起愛著。其心亂味。如飮酒惛迷。心歡
喜差別。從貪欲生説名醉。餘師説如此。説心
法與心共別異已。如是等法。佛世尊假立衆
名。於正法中。由此説教故。云何釋異。偈曰。
心意識一義。釋曰。心以増長爲義。能解故名
意。能別故名識。善惡諸界所増長故名心。
*或能増長彼故名心。此心爲他作依止説名
意。若能依止説名識。如心意識三名一義如
此。偈曰。心及餘心法。有依境界相。相應。釋
曰。此四種名亦通一義。此心及心法。或説
有依由依根起故。或説有境。皆能取境故。或
説有相。是所縁境隨類差別能分別故。或説
相應。平等聚集故。云何平等聚集名相應。偈
曰。義有五。釋曰。有五種平等類爲相應義。
謂依止境界取相時物平等等。何法爲物平
等。如心一物。如此心法亦各各一物。説心及
心法廣義及差別義已。偈曰。不相應諸行。至
非至同分。無想處二定。壽命及諸相。名聚等。
釋曰。如此等有爲法。與心不相應。非是色
性。説名不相應行。偈曰。於中。至得及同
隨。釋曰。得有二種。謂未至得已失得。與正得
同隨。翻此名非至。義至自成。此至非至屬
何法。偈曰。至非至屬帶。自相續。釋曰。若法
墮他相續。無至非至。何以故。無衆生與他法
相應。及與非墮相續法相應。何以故。無有衆
生。與非衆生數法相應故。於有爲法如此決
定。若於無爲法至非至云何。偈曰。二滅。釋
曰。一切衆生皆與非擇滅得及同隨相應是。
故於阿毘達磨藏説如此言。何者與無流法
相應。答一切衆生。亦與擇滅相應。除具縛及
住初刹那人。所餘一切聖人。及所餘凡夫。皆
與擇滅相應。無衆生與虚空相應。於虚空何
故無非至。若法無至。非至亦無。所謂別法。有
別法名至非至。此執從何生。從經生。何以
故。於經中説。是十種無學法。由生由得由同
隨。是聖人與五分相離。若爾與非衆生數法
至得亦應成。何以故。由經言。比丘。轉輪王
與七寶相應。謂得同隨。此經中説自在名得
同隨。何以故。是王於寶有自在。謂如意作。於
轉輪王經。汝執自在名得同隨。於彼經汝執
別物名得同隨。此執何證得成。此中何執非
道理。是非道理。此至非至自性不可知譬如
色聲等又如欲瞋等。其事亦不可知。譬如眼
耳等。離實物法故。立此法爲有。則非道理。
若汝執此至是諸法生因。於無爲此法應無。
若法未至及已捨。由易地及離欲。此法云何
更生。若汝説共有至得爲生因今立生相。復
何所作及生生。若此即是生因。具縛衆生下
中上惑生差別。不應有至。無差別故。若由
此法餘法。有差別生可從其起。是故至非生
因。有何人説此言。謂至爲生因。汝説云何
成立差別因。何以故。此至若無。聖人及凡
夫。若同起世心。此人是聖。此人是凡。此差
別不可成立。已滅未滅*惑有差別故。聖凡差
別自成。是義不然。何以故。此差別云何成。此
人*惑已滅。此人*惑未滅。若信有至。如此
等事則成。由至非至永滅離故。此事由依止
差別故成。諸聖人依止。由見道修道勝力故。
如此迴轉。如不應更生二道所滅諸惑。譬如
火所燋種子。依止亦爾。不更爲惑種子故説
惑已滅。惑由世間道。損壞惑種子相續中。説
惑已滅。翻此名未滅。若法未滅。與此法至得
相應。若此法已滅。則無至得相應。此言唯是
假説善法有二種。有不由功力生起有由功
力生起。是法説名生得及修得。此中不由功
力所生起善。於依止中善種子不破壞故。説
與至得相應。由種子破壞故。説無至得相應。
如斷善根人。此人相續中。由邪見應知善種
子已破壞。於彼相續中。善法種子非永除
滅。若善法由功力所生起。由彼正生故。於彼
生中相續自在無礙故。説與彼相應。是故此
種子。未拔除非破壞。増長自在時。此種子
得至得名。無別物。何法名種子。是名色於生
果有能。或現時或當時。由相續轉異類勝故。
何法名轉異。是相續差別。謂前後不同。何法
名相續。生成因果。三世有爲法。何者爲勝
類與果無間有生果能。有處説如此。若人與
貪欲同隨。則無復能修習四念處。此經中安
受貪愛説名同隨。何以故。此人隨安受貪愛
時量。無有功能。修習四念處。如此至得同隨
一切種皆是假名法。非實有物翻此名非至
得同隨。毘婆沙師説此。至非至實是有物。何
以故。我等悉檀説如此。彼説此至。偈曰。於
三世三種。釋曰。過去諸法。有過去至。有未
來至。有現在至。如是未來現在諸法。各有三
至。偈曰。於善等善等。釋曰。若法善惡無記
性。至亦次第隨法同善惡無記性。偈曰。隨法
界同界。釋曰。若法隨與界相應。至得與法
同界。若法在欲色無色界。彼至得亦同。在欲
色無色界。偈曰。離三界四種釋曰。離三界
法。謂一切無流法。此無流法至得。若略攝有
四種。謂三界相應。及無流界相應此中非擇
滅至得有三界。擇滅至得。或在色無色界及
無流界。道諦至得。唯是無流故。此至得若略
攝。成有四種。有學法至得是有學。無學法至
得是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至得有差別。偈曰。
非學無學三。釋曰。非學非無學法。謂有流及
無爲。由有學等差別。此法至得成三種有流
至得。謂非學非無學法。及非聖人所得非擇
滅擇滅至得。是擇滅學無學道所得。此至得
亦是學無學。見修二道所應滅惑至得。次第
應爲見修二道所破。若非二道所滅法至得。
則有差別。今當説。偈曰。非所滅二種。釋曰。
非所滅法。謂無流法。此中非擇滅至得。唯修
道所斷。及非聖人所得擇滅至得。聖人所得
擇滅至得。唯是無流故非所滅。道諦至得亦
如此。前説於三世三種。此是總説。爲簡別此
總説故説此偈。偈曰。無記至倶起。釋曰。若
無覆無記法至得。但有現在。無過去未來。此
法力弱故。此法若過去。至得則過去。此法若
現在。至得則現在。一切無覆無記至得。皆如
此耶。偈曰。除二通變化。釋曰。二通慧是無
記。變化亦爾。除此三所餘悉同。此三勢力強
故。由加行勝類成就故。故此至得通三世。工
巧處無記。及別威儀無記。極所數習。有餘師
欲此至得同三世。唯無覆無記至得但現在
耶。偈曰。又覆無記色。釋曰。有覆無記有教
色至得但現在。何以故。若最上品不能起長
無教色故。是故力弱。如無記法至得有差別。
善惡法至得。爲有如此差別不。答有。偈曰。欲
界色無前。釋曰。於欲界色過去一向無至得。
現在及未來皆有至得。如至得非至得。亦有
如此差別不。答無。何者。偈曰。非至無汚記。
釋曰。一切非至。唯無覆無記。約世差別。云
何。偈曰。去來世三種。釋曰。現世法非至得
但現世。若過去未來法非至得。各有三世。偈
曰。欲等無垢有。釋曰。亦有三種非至。欲界
法非至得。或在欲界。或在色無色界。如此色
界無色界無流界。非至得亦爾。無有非至得
是無流。何故如此。偈曰。許聖道非至。凡夫
性。釋曰。如發慧阿毘達磨藏説。何法名凡夫
性。非至得聖法。非至得即是非至。若非至
聖法。是凡夫性。凡夫性不應成無流。不得何
聖法。一切聖法不別説故。非至得者。離實有
得。若不爾。佛世尊與聲聞獨覺性不相應故。
應不成聖。若爾應作決定説。定非至得聖法。
不應説定言。何以故。是直文句能爲決定。譬
如説人食水食風。有餘師説。不得苦法智忍
及倶起法。名凡夫性。亦不可説由捨此還成
凡夫。何以故。此苦法智忍。及倶起法。非至
得永滅除故。若爾苦法智忍。及倶起法。亦有
三性。非至得何法。一切。若爾如前難過失更
至亦如前救。若爾立文句之功此復何用。若
立如此則爲最勝。如經部師所説。經部執云
何。若未曾起聖法相續。名凡夫性。復次此非
至云何。滅是法是非至得。偈曰。由至度餘地
則捨。釋曰。如非至得聖道名凡夫性。由至得
聖道。即捨凡夫性。或由度餘地。所餘諸法非
至。應如此思。非至非至若生起。非至至若斷。
説捨非至。非至及至。爲更有至非至不。此二
各各有二。若爾於至非至。有無窮過失。無無
窮過失。更互相應。故法若生以自體爲第三
生。第一本法。第二本法至得。第三至得至
得。此中由至得生相續。與本法相應。及與至
得至得相應。由至得至得生相續。但與至得
相應。若作如此是本法以自體爲第三。若善
若染汚。於第二刹那有三至得生。復有三同
隨至得倶生。合成六。於第三刹那第一第二
刹那所生諸法。有九大至得。共同隨至得。成
十八物。如此後後増長生故。諸至得流。一切
過去未來。大惑小惑刹那。一切生得善刹那。
共相應及倶生法至得。無始無終輪轉生死
衆生中。隨一衆生。刹那刹那起成無邊物。隨
一一諸衆生身。相續刹那亦如此。今諸至得。
最大集會希有生起。唯有一徳。謂不相礙。故
得處所。若不爾。於一人虚空亦非其器。何況
第二。何法名同分。偈曰。同分衆生等。釋曰。
有物名同分。謂衆生等類。於阿毘達磨藏説
此。名謂聚同分。此有不異異。不異謂一切衆
生與衆生同分。隨一衆生同分。於一切衆生
悉有故。異謂是一切衆生同分。由界地道雜
生男女優婆塞比丘有學無學等差別。各不
相應故。亦有法同分。由陰入界等故。不異如
前。若無聚同分。非別有實物。於衆生由種種
別類更互不同。此亦衆生。彼亦衆生。如此同
智。及同言説。不應得成。陰等同智及同言説
亦爾。有退亦生。不捨聚同分。不得同分。不
立此成四句。第一句者。從此退於中更受生。
第二句者。入正定聚。何以故。此人捨凡夫
聚同分。得聖人聚同分。第三句者。由度餘道。
第四句者。除前三句。若有實物。名凡夫同
分。何用別立凡夫性。何以故。若離人同分。
無別人性可分別。復次世間亦不曾見有人
同分法。以無色故。智慧亦不能分別衆生生
類不異。但許如此衆生同分。若實有。於中何
所能作。復次云何不許非衆生有同分。如舍
利穀麥豆波那婆菴羅鐵金等。自性類等故。
如此等同分更互有異。云何可説不異同分。
若爾鞞世師外道。由此執得顯成。何以故。此
執即是鞞世師悉檀。彼立六句義中。此執是
同異句義。由此法於不同物中生起同智。説
名同異。毘婆沙師説。彼執有異。彼謂同異唯
是一物遍在多物。衆生同分則不爾。若顯成
若不顯成。實有同分。由經所證。佛世尊説。若
此人還成此類。謂於人聚同分實有如此説。
非説別有物。若爾此經所顯同分是何法。是
有爲法。如此生起。於中假説人天等。如説舍
利穀等同分。如此義非毘婆沙師所讃許。何
法名無想有。偈曰。無想於彼天。能滅心心法。
釋曰。於無想衆生天中受生。有法能遮滅彼
心及心法。此説名無想有。由此法心及心法。
於未來中暫時不起。於生無有功能。如堰遏
江水。此法一向。偈曰。果報。釋曰。此是何業
果報。無想定業於何處衆生有此無想天。偈
曰。諸廣果。釋曰。有諸天名廣果。於彼一處有
衆生名無想天。如初定中間。彼衆生爲一向
無想。爲或暫一時有想故名無想。有時有想。
謂受生時退墮時。於長時起想故。彼衆生從
此處方退墮。經言如此。於彼衆生如久時熟
眠覺起。即便退墮。必欲界受生。更無餘處。
由宿世定業功能盡故。不能生長未曾有業
故。譬如放箭速疾勢盡故即便墮地。若衆生
必應生彼天。此衆生定有欲界後報業。譬如
北鳩婁必有生天後報業。阿毘達磨藏説。何
者爲二三摩跋提無想定及滅想受定。何法
名無想定。如前所説。無想有能滅心心法偈
曰。如此無想定。釋曰。無想觀行人。定名無
想定。又此定無想。名無想定。此定能遮滅心
及心法。是如此言所引。此定在何處。偈曰。後
定。釋曰。最後定。謂第四定最上品。此定於
中相應。非於餘地何用修此定。偈曰。欲解
脱。釋曰。諸外觀行人。執此定爲決定出離。
是故由求解脱故。修習此定。無想有是果報
故。成無記法此定偈曰。善。釋曰。此無想定一
向是。善此定於無想天五陰爲果報。若善於
三報位中是何位。偈曰。必有生報。釋曰。此定
唯生報。非現報及後報。亦非不定報。若人已
生起此定。後更退失。彼説此人必還更得受
無想天生。是故若人得此定。必不得入正定
聚。此定但凡夫所得。偈曰。非聖。釋曰。聖人
不得修習此定。彼見此定如見深坑。何以故。
若人於此定起解脱心乃修此定。聖人於生
死不起解脱心。聖人若已得第四定。爲於過
去未來得此定。不猶如諸定非聖亦不得。何
以故。此定若已曾數數所習。大功用所成故。
又無心故。偈曰。一世得。釋曰。但一時得。謂
現在得。如波羅提木叉戒。得此定於第二刹
那有過去至得。乃至未捨此定。無心故於未
來無修。今滅心定其相云何。偈曰。滅定亦
如此。釋曰。如無想定。無心定亦如此。如此
言引何義。能滅心及心法。此二定異相云何。
此定偈曰。爲靜住。釋曰。寂靜住想爲思惟先
故。聖人修此定。彼定解脱想爲思惟先。彼與
第四定同地。此定偈曰。有頂。釋曰。此定以
非想非非想爲地。此定偈曰。善。釋曰。此定
必是善。無染汚故。非無記。雖復是善。偈曰
二報不定。釋曰。此定由二因有二報。或生報
或後報。有時於果報不定有時無果報。若得
人般涅槃。此定於有頂以四陰爲果報。此
一向。偈曰。唯聖。釋曰。但聖人能得此定
非凡夫。何以故。凡夫不能得修此定。怖畏斷
絶故。又由聖道力所生起故。云何如此。於中
生現世涅槃願樂故。此定雖是聖人所得。非
離欲所得云何得。偈曰。由修得。釋曰。此定
由修習力得。非過去得。未來不可修。由心力
強故成。若爾於佛世尊。亦由修習得耶不。
云何。偈曰。菩提得。釋曰。諸佛世尊。與盡智
同時得此定。何以故。諸佛無有一徳由功用
得。由一切圓徳現前。皆隨佛欲成故。是故
一切功徳。於佛悉是離欲所得。若爾先未
生滅心定。於盡智時。佛世尊云何成倶解
脱人。得成如於已生。此中得自在故。西國
諸師説。菩薩在有學位。先已生此定。後方得
菩提。云何不許如此。若爾與大徳優波掘多
所造道理足論。彼順成證。彼論説。先已起
滅想受定。後方得盡智。應説如來如此。偈曰。
非前。釋曰。罽賓國毘婆沙師説。先入無心定
後得盡智。是義不然。何以故偈曰。三十四念
得故。釋曰。彼説三十四心刹那中菩薩得無
上菩提。在四諦觀有十六心刹那。於離欲有
頂有十八心刹那。爲除有頂九分惑。由修九
品次第道九品解脱道故。合此心足三十四
刹那。菩薩先已離欲無所有處。後方入正定
聚。下地諸惑不復更除滅。是故於此中間不
同類心不生起故。無道理得入滅心定。此何
所爲。若於中間不同類心生起現前。有更起
心。諸菩薩無更起心。實如此無更起心。不由
無流道不更起。若爾立不更起。云何佛説。我
壞金剛座。乃至未得諸流盡。如此意無改
故。是故説無更起。於一坐時一切事究竟故。
此義如前。是外國諸師所説。若此二定。多種
別異相。偈曰。二依欲色。釋曰。此二定。謂無
想定無心定。依欲色二界修得。若人不許於
色界修得無色定。是伽蘭他。於此人相違。或
時色有不成有。此中有五種判。一色界衆生。
二有想諸天。住於不同分心。三入無想定。四
入無心定。五無想諸天。已得無想天生。各
是彼有。由此文句。是故此二定。決定依止
欲色二界。此中是二定差別。偈曰。滅定初人
道。釋曰。此滅心定。初於人道中修得已。昔
經退人後方於色界修得。於滅心定爲退不
説有。若不爾。則與大徳優陀夷經相違經言
淨命。有諸比丘。在正法内。具清淨戒。具清
淨定。具清淨慧。是人數數入觀。修滅想受
定。數數出觀。則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人於
現法。先若不得知已根。及於臨死時。由身破
滅故。過段食諸天。隨一意生諸天中。或於中
受生。此人於中生已。數數入無心定觀。不更
出此定。無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中意生天
者。世尊説是色界。是定與有頂相應。若人得
此定不退。云何得於色界受生。有餘部執。此
滅心定。以第四定爲地。於此部若離退墮。是
義亦成。是義不得成。謂無心定。以第四定
爲地。何以故。由經言故。經説有九種次第
定。若有如此決定超越定云何得成此定次
第決定。約初學人。若觀行人。已至定自在位
超越亦得。修如此二定。約地有差別。一以第
四定爲地。一以有頂爲地。復由加行有異。謂
解脱靜住想。爲思惟先所修習故。復由相續
有異。謂生在凡夫聖人相續中故。復由果有
異。謂無想有及有頂爲果故。復由受報有異。
謂定受報不定受報。及二受報故。復由初生
有異。謂於二界。及於人道初生故。云何此
二定。同滅離心及心法爲自性。説第一爲
無想定。説第二爲滅想受定。由違逆想違
逆想受故。此二修觀得成。譬如於他心通
中亦知他受等。但説名知他心通。今云何從
久久時滅心後更生心。毘婆沙師説。雖復過
去。以是有故。是故前滅成後次第縁。有餘師
説。云何於無色界生衆生。色久久時斷盡。後
時更生色。此色定從心生。不從色生。若爾
心亦從此有根身更生。不從心生。何以故。此
二更互爲種子。謂心及有根身。宿舊諸師皆
説如此。大徳婆須蜜多羅。於問中説。若人執
滅心定無心。此人則有如此失。我今執滅心
定有心。大徳瞿沙説。此執不然。若識有從三
和合有觸。佛世尊説。依觸生受想作意等。是
故於此定中想受等法不應滅。若汝言佛世
尊説縁受生愛。今有受於阿羅漢愛不生。如
此於無心定雖復有觸。受想等不生。是義不
然。有簡別故。縁無明觸所生受則貪愛生
起。於生受中不簡別觸。是故此義不平。是故
毘婆沙師説。滅想受三摩跋提。必定無心。若
無心云何成三摩跋提。由成立四大平等義。
復由三摩跋提心故至此定。此二定爲由實
物有。爲由假名有。彼説實有物。由能遮礙
心相續生故。是義不然。由三摩跋提心此心。
相續斷故。三摩跋提心與餘心相違生起。由
此心生起。於中間時唯餘心不生起爲相故。
無有別物。此定能引與餘識相違。相續爲依
止故。名三摩跋提。此定唯心心法不起爲相
若觀行人出定。此定先無後無故。此定假説
名有爲。復次此定唯能令依止如此平等故。
名三摩跋提。應知無想有亦如此。此定但心
於此位中與心生起相違。此心唯不起。假説
爲無想。有毘婆沙師不説如此。彼執實有物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四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三
説二定已。何法爲命。偈曰。壽即命。釋曰。云
何如此。阿毘達磨藏中説。何者爲命根。謂三
界壽。此非可知。此壽是何法。偈曰。能持身
暖及意識。釋曰。此偈是佛世尊所説。壽暖及
意識。此三捨身時。所捨身即眠。如枯木無意
是故此法能持暖及識。爲相續住因。説名爲
壽。若爾有何別法。能持此壽。此暖及識。還持
此壽。若爾此三法。互相持起故。於中何法先
謝。由此法謝餘法後謝。若執如此。應立三法
恒起無謝。是義不然。此壽以業爲持。如業所
引。相續隨生住故。若爾是暖及識。何故不許
以業爲持。勿執諸識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
爾此暖應以業爲持。此識應以暖爲持。如此
於無色界識應無持。以暖觸無故。此識於彼
以業爲持。君不可隨意作。或説暖爲識持。
或説業爲識持。汝前已許何所許。勿執諸識
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爾是故唯有壽於二
爲持。我亦説此不無但非別實物。若爾汝立
壽是何法是。三界業所引聚同分住時。何以
故。此聚同分。速疾隨宿業所作。謂應住如
量時。是聚同分。得如此時住。説名爲壽。譬
如稻等所引熟時。又如放箭所引住時。若有
人執。有別徳名速疾。生在箭上。由隨此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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