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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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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界品之二
於十八界中何法能斫何法所斫。何法能燒
何法所燒。何法能稱何法所稱。偈曰。能斫及
所斫。謂是外四界。釋曰。色香味觸名斧名
薪。即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聚流相應生。
斷隔其生起名斫。身根等非所斫。若斫則無
餘。不可令二故。何以故。諸根若分爲多。則
不成根。所斫諸分非根故。亦非能斫。如寶光
清淨故。如能斫所斫。唯外四界。偈曰。所燒
所稱爾。釋曰。唯外四界。是所燒是所稱。非
諸根。何以故。微細清淨故。猶如光明。聲亦
爾。自性斷故。偈曰。爭能燒所稱。釋曰。有諸
師説。外四界是能燒是所稱。有諸師説。於中
唯火大能燒。唯重觸是所稱。幾界從果報生。
幾界從増長生。幾界從等流生。幾界有實物。
幾界唯一刹那生。偈曰。果報増長生。五内。
釋曰。五内界。謂眼等五根。從果報及増長
生。不從等流生。離果報増長無別等流故。此
中從果報因生。名果報生。除中間因名故。譬
如牛車。復次是業至果報熟時。説名果報。正
能熟故。從此生故。説果報生果者名熟。復次
於因可立果名。如果中立因名。如經言。此六
種觸入。應知是宿業。飮食將養寢臥。三摩提
等勝縁所資益。名増長生。有餘師説。由梵行
故増長。此言不然。何以故。梵行但不爲損。
無有益義。於果報相續増長相續。能爲護持。
猶如外城防守内城。聲界或増長生。或等流
生。偈曰。聲非報。釋曰。云何不從果報生。隨
欲生故。若爾於假名論中。云何説由永離惡
口。善修不惡口戒故。得梵音大人相生。餘師
説。聲屬第三傳。從業生霜佉四大。從霜佉
四大生聲。復有餘師説。聲屬第五傳。從業生
果報四大。從果報四大。生増長四大。從増長
四大。生等流四大。從等流四大生聲。若爾身
受從業所生四大生。不應成果報。若受如聲。
則違道理。偈曰。八種無礙界。流生果報生。
釋曰。何者爲八。七識界及法界。是等流所
生。從同類因及遍行因所生故。果報生者。謂
從果報因生。此八界無増長生。無礙法無増
長故。偈曰。餘三。釋曰。餘四界謂色香味觸。
或果報生。或増長生。或等流生。偈曰。一有
物。釋曰。是無爲法有貞實故成物。此於法界
中有故。唯一法界有物。偈曰。後三一刹那。
釋曰。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文句次第故言後
三。此三於初無流。苦法忍一刹那中。非等流
生故。言一刹那。此中苦法忍相應心。謂意
界意識界。與彼共生相應法。應簡擇此義。若
人不與眼界相應。後至得相應。爲與眼識界
相應不。若人與眼識界相應。爲與眼界相應
不。偈曰。眼根與識界。獨倶得復有。釋曰。獨
得者。有與眼界相應。不與眼識相應。如人
於欲界中次第至得眼根。或從無色界墮。於
第二定等中生。有與眼識相應。不與眼界
相應。如人已生第二定已。引眼識現前。從
彼退於下界生。或倶得者。有與眼界眼識
界一時相應。如人從無色界墮生欲界。或
生初定。或倶不得者。除前三句。若人與眼
界相應。爲與眼識界相應不。有四句。第一句
者。若人於第二定等中。已受生不引眼識令
現前。第二句者。若人於欲界未得眼根。及已
失眼根。第三句者。若人於欲界。已得眼根
不失。或生初定二定等中正見色。第四句
者。除前三句。眼界與色界。眼識界與色界。
至得句義。應如此思量。爲引如此思量故。言
復有幾界爲我依。幾界爲我依外。偈曰。十二
界我依。釋曰。何者十二。偈曰。除色等。釋
曰。六識六根。此十二界名我依。色等六塵界
名外。我既是無。云何説我依及我依外。我慢
依止故。假説心爲我。如偈言
    我是我善依 異此何勝依
    若我好調伏 智人得解脱
有餘處佛世尊説。唯調伏心。如偈言
    調伏心最勝 心調引樂故
是心世間説爲我。眼等爲此依止。及親近故。
是故説眼等名我。依色等爲境界故稱外。若
爾六識界。應不成我依。何以故。六識未至
意界位。不得爲心依。是時若作意界。即六識
作非餘故。六識不離意界體。若不爾。意界唯
過去。非未來現在。彼部許十八界有三世故。
若未來現在識。無意界體相。於過去中。亦不
可立爲意界。何以故。相於三世。無不定義
故。幾界有等分。幾界非等分。若一向有等
分。偈曰。法界等分。釋曰。是塵於識定爲境。
若識於中已生及定生爲法。是塵説名等分。
無一法界此中無邊意識非已生非應生。何
以故。一切聖人心縁法界。必如此生。謂一
切法無我。此心離自性及共有法。餘一切法
悉爲境界。此刹那心。於第二刹那心。皆成境
界。於二刹那中。一切法皆成境界。是故法界
恒是等分。偈曰。非等分餘。釋曰。除法界所餘
界。非等分亦有等分。何法名非等分。偈曰。
不作自事。釋曰。義至已説。若作自事名有等
分。若眼界已見色正見色當見色。説名有等
分。乃至意界亦爾。由於塵自功能立名等分。
罽賓國師説非等分眼有四種。若眼根不見
色。已滅正滅當滅。無生爲法。西方諸師説。
有五種無生爲法。分爲二分。一與識相應。一
與識不相應。乃至身亦爾。意根但無生爲法。
名非等分。色者若已見正見當見。名有等分。
非等分有四種。若色非所見。已滅正滅當滅。
無生爲法。名非等分。乃至觸亦爾。由自根功
能應知。色等有等分非等分義。是一人等分
眼。於一切人非等分。乃至意亦爾。色則不
爾。隨能見者。於此人則成等分。若不能見。
於此人則非等分。何以故。有如此義。此色是
一人所見。亦可得爲多人所見。如觀看時中
見月舞相攅等色。無如此義。由一眼根二
人見色。是故諸根不共得故。就一相續分別
等分非等分。色由共得故。不就一相續立等
分非等分。如色聲香味觸界應知如此。聲界
可許如此。香等三界。隨一一人所得。餘人
不得。何以故。此三皆至到根故不共得。
立似眼等。應是道理。雖不共得。有如此道理
可立共得。何以故有如此義。是香等能生一
人鼻等識。亦可得生餘人鼻等識。眼等則不
爾。是故香等如色可得例説。眼等諸識等分
非等分義。由定生定不生故。猶如意界。等分
者有何義。根塵及識。更互相應。又共作一切
能。又同以一觸爲事故。非等分者。是等分同
類。雖似彼非彼。故名非等分。幾界見諦所
滅。幾界修道所滅。幾界非所滅。偈曰。十
界修道滅。五亦。釋曰。色等十界。并五識界。
一向修道所滅。偈曰。後三三。釋曰。意界法
界意識界。此三各有三種。八十八隨眠。
與彼共有法。是彼至得。共彼伴類。皆見諦滅。
所餘有流皆修道滅。無流非所滅。更有別法。
是見諦所滅爲。不爾。何者別法。凡夫性能感
惡道。身口二業與聖道相違故。此非見諦滅。
此中略説見諦滅相。偈曰。非汚非見滅。非色
非六生。釋曰。見諦所滅隨一法。無非染汚。
色亦非見諦滅。凡夫性。是無記無染汚。斷善
根凡夫。及離欲人。與此相應故。身口二業是
色故。是故非見諦滅。何以故。不能違四。諦
理故。若爾苦法忍生時。凡夫性應在。則成違
許難。六謂意入。若離此於餘處生。名非六生。
謂從五根生。此法亦非見諦滅。十八界中幾
界是見幾界非見。偈曰。眼法界一分名見。釋
曰。何者爲一分。偈曰。有八種。釋曰。身見等
五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此八
是法界一分名見。所餘法界非見。此中身見
等五見。分別惑品中。時至當廣説。世間正見
者。意識相應善有流慧。有學正見者。謂有學
無流慧。無學亦爾。此四如有雲無雲夜晝見
色。有染汚無染汚。世間有學無學見。觀諸法
亦爾。云何説世間正見。唯與意識相應。由此
義。偈曰。五識共生智。非見不度故。釋曰。見
度決爲體。能起簡擇是非故五識相應智
則不爾。無分別故。是故非見。若彼有染汚
無染汚。悉非見。若爾眼根亦無決度。何故名
見。由能觀視色故。云何知。偈曰。眼見色。
釋曰。若眼見色。與餘識相應。人應得見色。
若非一切眼見色。何者能見。偈曰。等分。釋
曰。是時此眼有識。是時能見。異此則不能
見。若爾應許依眼根識能見。偈曰。非能依眼
識。釋曰。不可立眼識能見。何以故。偈曰。由
色非可見。被障彼執爾。釋曰。是色壁等所
障則不可見。若識能見。識無礙故。於壁等
障則不爲妨。是故應見被障之色。於被障
色識既不生。云何能見。云何不生。若人執
唯眼見色。於此人由眼有礙。於所障色無
有功能。識不得生與依共一境起故。此義
應然。若爾云何眼不至境。猶如身根。由不見
被障色。以有礙故。若爾雲母瑠琉水精淨
水所障。色云何得見。是故不由有礙被障諸
色眼不能見。若爾何故不見。是處光明相通
無隔。於被障色眼識得生。若是處光明被隔
不通。於中眼識不生。由不生故。不能見被障
色。若爾云何經中説。由眼見色。此中明由
依止得見。是此經意。如説由意根識法。
不能識法。以過去故。何者能識唯是意識。
經説由眼見亦爾。復次於所依中説能依事。
譬如樓叫。復次如餘經説。眼所識諸色。可愛
可欲悦心。此色非眼所識。復次有餘經説。婆
羅門眼者唯門。爲見衆色。由此等證故。知藉
眼爲門以識見色。此義是證所顯。於能見眼
則成門。何以故。若眼成見爲見諸色。是義不
然。若識能見。何法。能識。此二何異。何以故。
是色識即是色見。譬如有解脱名見或名智。
如此有識。或名見或名識。復有餘師説。若眼
能見。眼則成作者。何法爲別見事。有如此過
失。此言非難。如汝許識能識。於中不立作者
及事差別。眼能見色亦爾。復有餘師説。眼識
名見。見依止故。説眼能見。譬如打依止故説
鍾作聲。若爾識依止故。義至應言眼能識
不應至。何以故。此眼識於世間。成立名見。
云何知。此識生時。説色是所見。不説是所
識。毘婆沙中自説如此。若眼所至眼識所受。
乃説所見。故説眼見不説眼識。但由識在。故
名能識。譬如説日作晝。經部説。何故共聚破
空。何以故。依眼縁色。眼識得生。此中何法
能見。何法所見。一切無事。但唯有法。謂因
及果。此中爲互相解。隨意假説。如説眼能見
識能識。於中不應執著。佛世尊説。汝等莫執
著方言。莫隨逐世間所立名字。罽賓國毘婆
沙師。悉檀判如此。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
舌能嘗。身能觸。意能識。爲用一眼見色。爲
用二眼見色。此中無定。偈曰。或由二眼見。
分明見色故。釋曰。亦由二眼根見色。阿毘達
磨師説如此。何以故。若開二眼見最明了。
若開一眼。半閉一眼。則見二月。由隨一變異
見則不明。不可由依止處別分識爲二。識無
住處故。不同於色若眼能見。耳能聞。乃至意
能識。彼塵爲至爲不至耶。偈曰。眼耳及意
根。不至塵。釋曰。云何如此眼能見遠色。若
以藥塗眼則不能見。耳能聞遠聲。若眼耳縁
至塵。修觀行人。天眼天耳。不得應成。猶如
鼻等。若爾云何不能見一切不至塵。及最遠
塵。并所障塵。若爾云何磁石不吸一切不至
之鐵。若能縁至塵。此難則齊。云何不能見一
切至塵。謂眼藥及籌等。如鼻等縁至塵。不縁
一切至。不能取香等共有故。如此眼塵不至。
非一切不至。皆是眼塵。意無色故。無有至
能。故不縁至塵。有餘師説。耳縁至不至塵。
由聞耳内聲故。所餘鼻舌身。偈曰。三異。釋
曰。以至到爲塵。云何知鼻縁至塵。若斷息
則不聞香。至是何法。生無間爲至。隣虚爲
互相觸。爲不相觸。罽賓國師説。不相觸。何
以故。若由一切體相觸。諸物則應相雜。若由
體一分相觸。隣虚則有方分。諸隣虚無方分
故。若爾云何發聲。由無間故。若言相觸。二
手相榼則應相著。石投石亦爾。若爾微聚
相*榼云何不散。風界所持故。何以故。有風
界能破散。如劫末時。有風界能合持。如劫成
時。云何今説三根塵由無間至縁於至塵。是
彼無間義。説名爲至。謂於中間無有別物。復
次微聚物有方分故。若相觸則無失。若作如
此執。毘婆沙中此文句得成。是觸爲以觸爲
因生。爲非觸爲因生。作如此問。約因爲答。
有時以觸爲因。非觸得生。若物分散。有時以
非觸爲因。觸得生。若物増長。有時以觸爲
因。觸得生。若聚與聚共合。有時以非觸爲
因。非觸得生。如隙中微塵。大徳婆須蜜多
羅説。若隣虚相觸。應得住至後刹那。大徳
説。隣虚不相觸。於無間中。世間假立觸名。
大徳意可受。若不如此。隣虚則有間。中間既
空。何法能斷其行。説其有礙。是聚不異隣
虚。若聚相觸。即是隣虚相觸。如可變壞。若
汝言隣虚有方分。若觸非觸。皆成有分過失。
若無方分。於汝不可許之。爲色若有觸。可立
此難。眼等諸根取塵。爲稱其自量。由事速疾
故。猶如旋火。乃至遍見大山等。色爲能取等
不等量塵。是前所説。縁至到塵。偈曰。三根
謂鼻等。許取如量塵。釋曰。如根量隣虚。塵
隣虚亦爾。共合生鼻等識。眼耳則無定。有時
取最小塵。若見毛端。有時取等量塵。若見
桃子。有時取最大塵。若見大山。即於聞
時耳亦如此。或聞蚊聲。或聞雷聲。意既無
體。不可説其形量。眼等諸根隣虚形相云何
可知。眼根隣虚。於眼童子中住。如時羅花
青色所覆。是故不散。有餘部説。如聚重累
住。互不相障。清徹如頗梨柯寶。耳根隣虚。
於耳中住。如浮休闍皮。鼻根隣虚。於鼻頞中
住。前三根横作行度。無有高下。舌根隣虚
如半月。彼説於舌中央。如髮端量。非舌根
隣虚所覆。身根隣虚如身相。女根隣虚如鼓
顙。男根隣虚如大指。此中眼根隣虚。或時一
切等分。或時一切非等分。或時有等分有非
等分。乃至舌根隣虚亦爾。身根隣虚。無一切
等分。若然焔地獄中。所執駐衆生。有無量
身隣虚。亦非一切等分。何以故。若一切皆發
身識。則身散壞。無唯一隣虚根一隣虚塵能
生識。五識以微聚爲根塵故。是故隣虚無顯。
不可見故。是六識界如前所説。謂眼識乃至
意識。於中五識塵唯現世。最後識塵三世。彼
依爲如此不。説不爾。云何不爾。偈曰。後界
依過去。釋曰。意識界無間滅識爲依。偈曰。
五界依亦共。釋曰。亦言顯過去。此中眼識
依。共有同一世故。乃至身識亦爾。彼過去依。
謂意根。如此五識聚。依二根生。故説如此。
若法能爲眼識依。爲能作彼次第縁不。此中
有四句。第一句。謂眼根。第二句。謂次第已
滅心法法界。第三句。謂次第已滅心。第四句。
除前三句。乃至身識自根。亦應如此説。於意
識但無初句。若法爲依。必爲次第縁故。若有
法爲次第縁非依。謂無間滅心法法界。識生
隨屬二縁。復有何因。但説眼等爲彼依。不説
色等。偈曰。隨根異識異。故眼等成依。釋曰。
由眼等根有差別故。諸識亦有差別。眼等根
若有増損。諸識隨之則有明昧。不由色等差
別諸識變異。於識二縁中眼等勝故。立爲識
依。不説色等。色等是識所識。復有何因。説爲
眼識乃至意識。不説爲色識乃至法識。由眼
等是彼依故。約根説識。復次偈曰。由彼不共
因。故約根説識。釋曰。云何不共因。此眼根
不得爲餘識依色可。得爲意識縁縁。及爲他
眼識境。乃至身亦爾。由識依止。及由不共因。
是故約根説識。不約色等。譬如鼓聲麥芽。
若人在此身中。由眼見色。是身眼色識。爲是
一地。爲是別地。一切皆異。若人生欲界。由
自地眼見自地色。此四種同在自地。若此人
由初定眼見自地色。身及色倶在自地。眼及
識屬初定。若見初定色。則三種屬初定。若由
二定眼見自地色。身及色在自地。眼屬二定。
識屬初定。若見初定色。色及識屬初定。身在
自地。眼屬二定。若見二定色。眼及色屬二
定。身在自地。識屬初定。如此由三定四定。
眼若見自地及下地色。應如理推合。若人生
在初定地。由自地眼見自地色。此四皆屬自
地。若見下地色。則三種在自地。若由二定眼
見自地色。則三種在自地。若見欲界色。身及
識在自地。色在下界。眼屬二定。若見二定
色。眼及色屬二定。餘二在自地。由三定等眼。
亦應如理*推合。若生二定等地。由自地眼
若見自他地色。亦應如理*推合。此中是決
判。偈曰。眼無下身義。釋曰。身眼色有五地。
謂欲界地乃至第四定地。眼識有二地。謂欲
界及初定。此中隨身地。眼根或等地或上地。
定無下地。隨眼根地。色或等地或下地。是眼
境界。偈曰。上色非下境。釋曰。未曾有上地
色下地眼能見。偈曰。識。釋曰。識。不得在眼
上。譬如色。偈曰。於此色遍於身二一切。釋
曰於此。謂於前所説眼識。一切色是其境界。
或上或下或等。二謂識及色。於身此二一切
有。如廣説眼根。應知如此。偈曰。耳亦爾。釋
曰耳無下身。義上聲非下境。識於此聲遍於
身二一切。如理廣説。應知如眼。偈曰。餘三。
一切屬自地。釋曰。鼻舌身界。身自塵及識。
皆屬自地。如此已通立無差別。後爲簡別。更
立別言。偈曰。身識下自地。釋曰。身在欲界。
觸亦爾。此三恒在自地。身識有處屬自地。如
人生欲界及初定。有處屬下地。如人生二定。
偈曰。意根地不定。釋曰。有時意根與身意
識法。同在一地。有時上下爲地。於五地身
意等屬一切地。謂入觀時。及受生時。如此道
理。於分別三摩跋提品中當廣説。爲離繁重
言故。不於此品中説。何以故。功多用少故。
前來往復。與隨所欲説相關竟。今應思量
此義。於十八界及六識界。何界所知。何識能
知。偈曰。五外二所知。釋曰。色聲香味觸界。
如其次第。眼耳鼻舌身識所識。復爲意識所
知。此外塵隨一二識所知。餘十三界非五識
境故。唯一意識界所知。此是義至所顯。十八
界中幾界常住幾界無常。無一界具足常住。
雖爾偈曰。常住法無爲。釋曰無爲是法界一
分。即是常住。餘界皆是無常。幾界是根幾
界非根。偈曰。法界半名根。及十二我依。釋
曰。於經中説。根有二十二。何者是耶。眼根
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
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
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知已根。阿毘達
磨師破。安立六内入次第。次命根後説意根。
能縁境故。此中法界半者。命等十一根。是三
根分法界一分故。十二我依者。眼等五根。如
自名所説。七心界名意根。女根男根。是身界
一分。後當説。所餘五界。并法界一分。成立
非根
  倶舍釋論中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説二十二根已。根義云何。最勝自在爲義。於
自事用中。増上自在故。復以光飾爲義。於
身中最明顯故。是故以最勝自在光飾爲義。
於中何根何處自在。偈曰。於四義五根。増
上。釋曰。眼耳二根隨一。於四義中増上。一
於光飾自身増上。若人盲聾。形相則醜陋故。
二於引護自身増上。若見若聞。能離不安吉
處故。三於生眼耳識。及共相應法中増上。由
識及相應法隨其増損有明昧故。四於見色
聞聲不共因増上。非意識他識因故。鼻舌身
根。光飾自身。如前二根。二於引護自身増
上。由此三能用段食故。三於生鼻等三識及
共相應法中増上。四於嗅香嘗味覺觸。不共
因増上。偈曰。於二二四根。釋曰。女根男根
命根意根。於二於二隨一増上。女根男根。於
衆生差別及相貌不同増上。差別謂分別。男
女相貌不同。謂乳等形状。音聲威儀各異。復
有餘師説。於染汚清淨増上。何以故爾。自性
黄門。故作黄門。及二根人。不護無間業斷
善根等不有。守護至果離欲亦不有。此二但
於男女有。命根於聚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増
上。意根於託後有相應。及隨從自在中増上。
此中後有相應者。如經言。是時乾闥婆。於
二意中隨一現前。或與欲相應。或與瞋相應。
隨從者如偈言
    意引將世間 意轉令變異
    是意根一法 一切法隨行
樂受等五根。及信等八根。増上云何。偈曰。
五及八。於染汚清淨。釋曰。次第應知彼増
上。樂受等五根。於染汚増上。欲等諸惑。於
彼隨眼故。信等八根。於清淨増上。何以故。
一切清淨。皆由彼成故。有餘師説。樂受等於
清淨亦有増上。由安樂故。心則得定。佛説信
以苦爲資糧。復次有六喜等受。是出離所依。
毘婆沙師作如此説。復有餘師説。不由眼耳
二根引護自身。由先已知得離不安吉處故。
此二但於識是増上。無有見色聞聲異於識。
是故眼耳二根。於不共因中不應更立増上。
是故眼等不應有如此増上。若爾彼増上云
何。偈曰。得自塵増上。得一切六根。釋曰。眼
等五根於得自塵中増上。意根於得一切塵
中増上。是故此六。一一皆立爲根。若爾諸塵
於此中有増上。云何不立爲根。無増上。何以
故。爲最勝主故名増上。眼於得色中。爲主最
勝。是得一切色通因故。由其増損。識隨明昧
故。色則不爾。反此二義故。如此乃至意根
及法。應知亦爾。偈曰。女男性増上。從身立
二根。釋曰。復從身根更立女男二根。此二與
身根不異。是身根中有一分。於下門處次第
得女男根名。於女男性爲増上故。女男性謂
女相聲行欲樂。是名女性。男相聲行欲樂。是
名男性。由此身分。二性得成就。及可了別。
於此二性是増上。故立爲根。偈曰。住同分染
汚。於清淨増上。壽命及五受。信等立爲根。
釋曰。住聚同分中。壽命爲増上。於染汚五
受爲増上。云何如此。於樂受欲隨眠。於苦受
瞋。於不樂不苦受無明。經中説如此。於清淨
信等五爲増上。云何如此諸惑是彼所伏。不
上起。聖道由彼引生。是故許立彼一一
爲根。偈曰。未知欲知知。知已立根爾。至得
後後道。涅槃等増上。釋曰。三中一一應立
爲根。爲顯此義故言爾。未知欲知。於至得知
中増上。故立爲根。知於至得知已中増上。知
已於至得涅槃増上。故立爲根。何以故。若人
心未解脱。無得涅槃義。等言爲顯別類義。何
者別義。於見諦應除惑滅中。未知欲知根爲
増上。於修道應除惑滅中。知根爲増上。於現
世安樂住中。知已爲増上。能證受解脱喜樂
故。若由増上義立根。無明等惑。亦應立爲根。
何以故。無明等諸分。於行等中亦有増上。是
故應立無明等爲根。能言等亦爾。謂舌手脚
穀道男女陰。皆應立爲根。於言説執捉離向
棄捨戲樂中増上。是故應立爲根。不可立爲
根。何以故。由根用如此。偈曰。心依此差
別。其住及染汚。資糧并清淨。如此量立根。
釋曰。此中心依。謂眼等六根。衆生類以六入
爲根本故。此六種依差別。由女男二根。此一
期住由命根。此染汚由五受根。清淨資糧由
信等五根。實清淨由三無流根。是故不許立
無明等爲根。偈曰。復有生依生。生住生受
用。立十四後八。約解脱立根。釋曰。復言爲
顯諸部別執。餘部説。生死依者。所謂六根。
此依生由何法。由女男二根。此住由命根。隨
命根相續故。受用由五受。爲顯此義故。立
十四根。依此四義。約解脱所餘亦立爲根。
信等五是解脱依。未知欲知是生。知是住。知
已是受用。是故根量如此不増不減是故次
第亦爾。不可顛倒。舌不可於言説中立爲根。
何以故。觀學勝能故。手脚不應於執捉及離
向中立爲根。無異故。此物由異相於餘處生。
説名執捉及離向離手離脚。蛇等亦能執捉
能離向故。手脚於此二不可立爲根。穀道不
可於棄捨立爲根。重物在空中一切處落。又
由風引故出。女男陰不可於戲樂中立爲根。
女男戲樂不由自陰成。互相發起故。喉齒眼
臉節解。於呑嚼開閉屈伸事中増上故。應立
爲根。一切因縁。於其自事増上。皆應立爲根。
若不許如此舌等根義。此亦不成。此中眼根
爲初。男根爲後。前已廣釋。命根是不相應
行。於不相應法中當廣釋。信等五根於心法
中當廣釋。樂受等未知欲知等。今當釋之。即
如次第釋。偈曰。苦根非所愛。身受。釋曰。非
所愛。謂能損惱由苦故。偈曰。樂根者。所愛。
釋曰。樂根謂所愛身受。能爲利益故。偈曰。
第三定。心受名樂根。釋曰。於第三定是可愛
受。依心地起名樂根。何以故。於第三定中
無有身受。以無五識故。偈曰。此樂於餘處。
喜根。釋曰。除第三定於餘處。謂欲界及初
定二定中。若在心地。立名喜根。於第三定
由離欲喜故。但成樂根。不成喜根。何以
故。喜麁濁故。但得喜根名。偈曰。心地苦。
憂根。釋曰。非所愛受。若在心地名憂根。偈
曰。捨根者。中。釋曰。非所愛非非所愛。謂
非樂非苦受。故名中立爲捨根。此爲是身
受爲是心受。偈曰。二。釋曰。或身受或心受。
何因爲合。此二受立爲一根。偈曰。無別故。
釋曰。心地苦樂多從分別生。身受則不爾。但
隨塵生。於阿羅漢生亦如此。是故此二爲根
有差別。捨受者。若人不分別。由自性生。或
在身或在心地。故合二爲一根。身樂利益有
異。心樂亦爾。苦亦如此。身苦損害有異。心
苦亦爾。此分別於捨受中無對捨。無此分別
故。是故不分爲二根。偈曰見修無學道。九三。
釋曰。意樂喜捨信等五。是九根於三道中説
名三根。於見道中名未知欲知根。於修道中
名知根。於無學道中名知已根。云何如此。於
見道中爲知所未曾知實境。是故修行。於修
道中無境先未曾知即方應知。是前所知今
重知之。爲除所餘煩惱故。於無學道中。已知
如此知。復次能護已知故。説已知護。何以
故。由已得盡智無生智故。苦我已離不應更
離。若人在此位所得根。或名已知知根。或
名已知護根。釋體性已。根類差別今當説。幾
根有流幾根無流。如是等。此中是根無間已
説。謂未知欲知等是根。偈曰。無垢三。釋曰。
無流是無垢義。垢者是流別名故。偈曰。有色
命二苦。有流。釋曰。有色七根命根苦根憂
根。一向有流。何以故。眼等有色七根。色陰
攝故。故是有流。偈曰。九二種。釋曰。意樂喜
捨根及信等五根。此九根或有流或無流。有
餘師説。信等一向無流。何以故。佛世尊説。
若人一切種。無有信等五根。我説此人在正
法外。住凡夫衆類中。此經不足爲證。依無流
説。此經云何知。佛世尊安立聖人已。方説此
經。若人一切種。無信等五根。廣説如經。凡夫
有二種。一在正法内不斷善根。二在正法外
斷善根。佛依此人故説此言。謂我説此人在
正法外住凡夫衆類中。於經中佛説。有諸衆
生。生於世間。長於世間。若利根中根軟根。
未轉無上法輪時。是故知有有流信等五根。
佛復於經中説。乃至我未如實知。信等五根。
集生及滅滋味過失及出離。我未能從此世
間有天有梵。廣説如經。若諸法無流。無如
此簡擇品類。幾根是果報。幾根非果報。一向
是果報者。偈曰命果報。釋曰。若爾阿羅漢
比丘引命行。令住此命行。亦是命根。是何法
果報。於阿毘達磨藏中説。云何引命行。令住
阿羅漢比丘。有聖如意成通慧。至得心自在
位。或於大衆。或於一人。捨施若鉢若袈裟。
或隨一沙門命資糧。因此發願。入第四定遠
際三摩提觀。從此定起。作如是心。説如是言。
凡是我業應熟感。富樂願此業熟生我壽命。
是時此阿羅漢業。應感富樂。轉生壽命。復有
餘師執。殘業果報轉熟。彼説宿生所作業。有
殘果報。由修習力。引取受用。云何棄捨命
行。如此捨施發願。入第四定遠際三摩提觀。
從此定起。作如是心。説如是言。凡是我業
應熟感壽命。願此業熟生我富樂。如彼欲樂。
如此轉熟。大徳瞿沙説。於自依止中。由定
力。引色界四大令現前。能隨順壽命。或相違
四大。由如此方便。引命行令住。及以棄捨。
應如此成。諸阿羅漢。有如此定自在力。由此
力宿業所生。諸根四大。引住時量。皆悉迴
轉。先未曾有三摩提引住時量。今則引接。是
故如此壽命非果報。異此名果報。從問更起
別問。阿羅漢人。何因發願引命行令住。或爲
利益他。或爲令正法久住。是諸阿羅漢。已見
自身壽命將盡。於此二中不見他有此能復
以何因棄捨壽命。於有命時。見利益他事少。
自身疾苦所逼如偈
    修梵行已竟 聖道已善修
    由捨命歡喜 如人病得差
若爾。此引壽行命住及棄捨。應知何處何
人。能爲此事。於人道中。於三洲。於男女。非
時解脱阿羅漢。倶解脱人。得遠際三摩提。何
以故。此人於諸定有自在。其相續非惑所熏。
經中説。世尊願留諸命行。捨諸壽行。命壽二
行差別云何。餘師説。無有差別。云何知。經
中説。何者爲命根。謂三界壽。復有餘師説。宿
業果報名壽行。現世業果名命行。復有師説。
若由此得住聚同分中名壽行。若由此得暫
時住名命行。諸言者。由願留多壽命行生起
故。何以故。於一刹那生起無願留能故。復有
餘師説。無有一物名壽命得暫時住。爲顯此
義故有諸言。復有餘師説。於多行中假立壽
命名。無別一物名壽命。若不爾。佛不應説
問云何世尊捨棄壽行願留命行。爲顯
於死有自在故棄捨。爲顯於壽命有自在故
願留。云何但三月不過。受化弟子利益事畢
竟故。復次世尊建立義言。若比丘修習數行
四如意足。若欲住可得一劫。或過一劫。爲顯
所建立義故。留捨命壽。毘婆沙師説。於五陰
及死。爲顯自勝能故。先於菩提樹下。已破煩
惱魔及天魔得勝能。隨應論且止。所依本義
今應説。偈曰。十二二種。釋曰。何者爲十二。
偈曰。除後八。及憂根。釋曰。又除命根。所餘
十二有二種。有是果報。有非果報。此中眼
等七根。若是増長果。非果報。所餘皆是果
報。意苦樂喜捨根。若善若染汚。非果報。若
威儀工巧變化相應。亦非果報。所餘是果
報。除命根及眼等十二根。所餘非果報。此
義至得成。若憂根非果報此經云何。將經言。
有業於喜受好。有業於憂受好。有業於捨受
好。依相應好。故説此言。若業與憂受相應。
名於憂受好。譬如觸與樂受相應。説觸於樂
受好。若爾業於喜受捨受好。亦應成如此。如
汝所欲。我亦許之。於相應無失。於果報亦
無失。若爾由無能故皆許如此。有何別道理。
能立憂非果報。憂受由分別差別所生。及分
別所息果報則不然。若爾於喜受亦應然。不
應立喜爲果報若憂是果報。作無間業人。因
無間業生憂受故。此業應熟。喜亦應爾。若喜
是果報。作福業人。因福業生喜受故。是福業
應熟。是義不然。復有別證。諸離欲人無憂
受故。果報則不爾。諸離欲人亦無無記喜根。
若爾果報有何相。隨其相若有宿業應位。雖
復如此。喜根可有殘果報。憂根則無。餘一切
種不行起故。故毘婆沙師説。憂非果報。以命
根爲第八。於善道中善業果報。於惡道中惡
業果報。意根於二道二業果報。樂喜捨三根。
是善業果報。苦根是惡業果報。於善道二根
人。由惡業得。如此位此論已説。所餘應説。
幾根有果報。幾根無果報。此中憂根。於前無
間已説。偈曰。一定有報。釋曰。此一憂根有
果報。定言爲決。憂根異於餘法。此根無無
記。亦無無流。在散動地故。是故憂根無無
果報。偈曰。十二種。釋曰。二種。謂有報無報。
何者爲十。偈曰。意餘受信等。釋曰餘受者。
應知異憂根。信精進念定慧根。此中意樂喜
捨。若是惡若善。有流則有果報。苦根若善
若惡有果報。若無記無果報。信等五根。若有
流有果報。無流無果報。所餘無果報義至自
成。幾根是善。幾根是惡。幾根無記。此中
若一向善。偈曰。八根善。釋曰。信等五。未知
欲知等三。偈曰。二種憂。釋曰。或善或惡。偈
曰。意及餘受。三種。釋曰。此五根有三種。善
惡無記。偈曰。餘一種。釋曰。何者爲餘。眼根
爲第一。命根爲第八。此八一向無記
何根何界相應。於二十二根中。偈曰。欲界有
除淨。釋曰。於欲界相應相。應知除一向無
流。未知欲知等三根。何以故。此三決定非三
界相應故。偈曰。色有除女男。二苦。釋曰。如
前除無流。二苦謂苦憂二根。於色界人離欲
婬欲法。故又令依止非可愛故。是故彼無女
男二根若爾云何説彼爲丈夫。何處説。如經
言。無處無理。女人作梵。有處有理。丈夫作
梵。於彼別有丈夫相。於欲界但是丈夫所得。
於彼無苦根。依止淨妙故。又無惡業故。亦
無憂根。奢摩他軟滑相續故。又無限類境
界故。偈曰。無色有。除二樂及色。釋曰。除女
男二根。除二苦根。及無流根。所餘幾根。意
命捨信等五根。如此多根。應知於無色界相
應。無餘根。幾根見諦滅。幾根修道滅。幾根
非所滅。偈曰。意三受三種。釋曰。何者三受。
樂喜捨根。偈曰。見修滅憂根。釋曰。憂根二道
滅。見道修道所滅故。偈曰。九修道滅。釋曰。
眼根爲第一。命根爲第八。及苦根由修道滅。
偈曰。五或非滅。釋曰。信等五根。或修道滅。
或非所滅。有有流無流故。偈曰。三非。釋曰。
未知欲知等三根。非見道修道所滅。以無流
故。無過失法。不可除故
説諸根品類差別已。諸根至得今當説。幾根
於何界果報先所得。偈曰。欲中初得二。果報。
釋曰。身根命根是果報故。正託胎時先得此
二。偈曰。非化生。釋曰。四生中由除化生。胎
卵濕三生。應知已許。云何不説意捨二根。正
受生時。此二根必是染汚故。若化生初得果
報有幾根。偈曰。彼得六。釋曰。若彼無女男
根。如劫初生。何者爲六。眼耳鼻舌身命根。
偈曰。七。釋曰。若彼生一根如於天等生。偈
曰。八。釋曰。若彼生二根。化生人可有二根
耶。若於惡道可有。於欲界初得如此。於色界
無色界云何。偈曰。色中六。釋曰。由欲勝故名
欲界。或但名欲。由色勝故名色界。或但名
色。經中説。是寂靜解脱過於色非色。於色
界中初所得果報有六根。彼根同欲界。無二
根化生所得。偈曰。餘一。釋曰。無色界異色
界故名餘。由三摩跋提異故。由生勝故。此中
初得果報。但有一命根。餘根則非。説至得已。
棄捨今當説。於何界正死。棄捨幾根。偈曰。正
死人棄捨。於無色命意。捨根。釋曰。若人在
無色界正死。於最後心棄捨命意捨三根。偈
曰。於色八。釋曰。若人在色界正死。於最後
心棄捨八根。三如前。又眼等五根。何以故。
一切化生衆生。具根受生。具根死墮故。偈
曰。欲界十九八。釋曰。若人在欲界正死。於
最後心若具二根人棄捨十根。八如前。又女
男根。若一根人則棄捨九根。若無根人但捨
八根。若一時死道理則然。偈曰。次第死捨
四。釋曰。若人次第死。於最後心一時棄捨
四根。謂身命意捨根。何以故。此四無相離
盡故。若染汚心。及無記心死。應知道理如
此。若人於善心死。是時偈曰。於善諸處五。
釋曰。若人於善心死。一切處如前説。若棄捨
根。復捨信等五根。何以故。此信等五根。於
善心必具足生。如此於無色界棄捨八根。於
色界棄捨十三根。如此依前次第。應更廣數。
於根伽蘭他中。簡擇一切根法。應如此知。
復次何沙門若果。由幾根能得。偈曰。九得邊
二果。釋曰。由九根至得前後際沙門。若果
何者爲邊。須陀洹果。及阿羅漢果。前後際所
得故。幾果在中際。斯陀含果。阿那含果。此
中須陀洹果信等。除知已根并意根捨根。由
此九根得前際果。未知欲知根在次第道。知
根在解脱道。由此二根得須陀洹果。次第能
引擇滅至得。及能作彼依止故。復有阿羅漢
果信等。除未知欲知根意根。樂喜捨根中隨
一。由此九根得後際果。偈曰。七八九中二。
釋曰。斯陀含果。阿那含果。觀前後故名中。
此二果一一至得。由七八九根。云何如此。斯
陀含果。若人。次第修方得。若依世間道。此
果由七根得。信等五根并捨意二根。若依出
世道。此果由八根得。七如前。知根爲第八。
若先多離欲人。方得此果。由九根得。如得須
陀洹果。阿那含果。若人次第修方得。若依世
間道。此果由七根得。如前所説。得斯陀含
果。若依出世道。此果由八根得。亦如前所
説。得斯陀含果。若先已離欲人。方得此果。
由九根得。亦如前所説。得斯陀含果。此果
與前果有異。謂樂喜捨隨一根相應。由依止
差別故。若次第修人。於第九解脱道。若
根本定。依世間道。是時由八根得阿那含果。
何以故。於第九解脱道中。喜根爲第八。於次
第道則用捨根定。由此二根得阿那含果。若
人依出世道。入第九解脱道。是人則由九根
得阿那含果。此中知根爲第九。若爾阿毘達
磨藏中。云何説如此。彼藏中説。由幾根能得
阿羅漢果。彼中答由十一根。云何此中説由
九根得。定由九根。偈曰。十一得羅漢。説依
一人成。釋曰。有如此道理。是一人已退。已
退由樂喜捨根。更得阿羅漢果。是故説由十
一根。無有是處。樂受等三根。於一時中倶
得生。云何於阿那含人。不論如此義。此阿那
含。不得如此。何以故。無先已退後時由樂根
更證本果故。復次若先離欲人無退墮義。此
人離欲二道所證故。此義應當思量。與何根
共相應。有幾根必定共相應。此中偈曰捨命
意相應。必與三相應。釋曰。若人與捨等根隨
一相應。此人必與三根相應。三根者。謂捨命
意。何以故。此三更互無離相應故。與餘根相
應則不定。或相應或不相應。此中生無色界
人。與眼耳鼻舌根不相應。於欲界亦爾。謂若
人未得及已失。生無色界人。與身根不相應。
生色無色界人。與女根不相應。於欲界亦爾。
謂若未得及已失。與男根亦爾。若凡夫人生
第四定第二定處及無色界。與樂根不相應。
若凡夫生第三定第四定及無色界。與喜根不
相應。若凡夫生色無色界。與苦根不相應。若
離欲人。與憂根不相應。若斷善根人。與信等
根不相應。凡夫及至得果人。與未知欲知根
不相應。凡夫及見道人無學道人。與知根不
相應。凡夫及有學人。與知已根不相應。於非
遮位中如前所説。應知與餘根相應。偈曰。與
四有樂身。釋曰。若人與樂根相應。此人必
與四根相應。謂捨等三根及樂根。若人與身
根相應。此人必與四根相應。三如前并身根。
偈曰。與五有眼等。釋曰。若人與眼根相應。
此人必與五根相應。謂捨命意身及眼根。與
耳鼻舌相應。應知亦爾。偈曰。有喜亦。釋曰。
若人與喜根相應。此人必與五根相應。謂捨
命意樂及喜根。若人生第二定。未得第三定。
與何樂根相應。與第三定染汚樂根相應。偈
曰。有苦。與七。釋曰。若人與苦根相應。此人
必與七根相應。謂身命意及餘四受相應。偈
曰。有女等。與八。釋曰。若人與女根相應。此
人必與八根相應。七如前。及女根。等言
者攝男根。憂根及信等根。若人得如此根。隨
一一皆與八根相應。七如前。男根爲第八。
若人與憂根相應。七如前。憂根爲第八。若人
與信等根相應。此人必與信等五根。及與捨
命意根相應。偈曰。與十一。有知知已根。釋
曰。若人與知根相應。此人必與十一根相應。
謂樂喜捨命意五根。又信等五根。知根爲第
十一。與知已根相應亦爾。十根如前。知已根
爲第十一。偈曰。未知欲知根。與十三相應。
釋曰。何者爲十三。謂意命身根女男根隨一。
及三受根。信等五根。未知欲知根爲第十三。
復次若人與極少根相應。與幾根相應。偈
曰。極少無善八。受意身命應。釋曰。若人斷
善根。説名無善。極少與八根相應。謂五受
根。及身意命根。如斷善根人。與極少根相
應。偈曰。凡夫無色爾。釋曰。若凡夫生無色
界。與八根相應。偈曰。捨命意信等。釋曰。捨
命意三根及信等五根。信等一向善故。除斷
善根人。一切處皆通。若爾未知欲知等根。於
彼亦應立。此難不然。由立八根故。依凡夫
故。若人極多。與幾根相應。偈曰。極多與十
九。離三無流根。二根。釋曰。除三無流根。
若人具女男根。及具餘根。則與十九根相應。
復有何別人。與極多根相應。偈曰。有欲聖。
釋曰。若未離欲有學聖人若與極多根相應。
亦與十九根相應。偈曰。一根除二淨。釋曰。
除一根及除二無流根。謂除知已根。前二隨
除一根。諸根由分別界差別義。所引來
廣分別義已説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三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二
復次。此義應當思量。是諸有爲法。如彼自
相。更互不同。爲如此彼生亦不同。爲有諸法
決定倶生。亦有。何以故。一切法有五品。一
色二心三心法四不相應五無爲。此中無爲
法無生。有色諸法今當決判。偈曰。於欲界八
物。無聲根隣虚。釋曰。極細色聚説名隣虚。
欲令知無餘物細於彼者。此隣虚若在欲界。
離聲亦非根。則八物倶生。隨一不減。八物謂
地等四大及四大所造色香味觸。若有根隣
虚無聲。則九物倶生。或十物倶生。此中偈
曰。有身根九物。釋曰。若身根隣虚。此中有
九物。八如前。身根爲第九。偈曰。十物有餘
根。釋曰。此隣虚中若有餘根則有十物。九如
前。眼等五根中隨一爲第十。此隣虚若有聲
倶生如次第九物十物十一物倶生。何以故。
有聲與根不相離。謂執依四大爲因聲。若四
大不相離。云何有聚。或見唯堅實。或見唯流
濕。或見唯暖熱。或見唯輕動。此聚中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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