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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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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此論中。佛世尊阿毘達磨。是我所説。
爲如經部中所顯。爲如毘婆沙中所顯。偈曰。
罽賓毘婆沙理成。我多隨彼説此論。正法偏
執是我失。判法正理佛爲量。釋曰。罽賓國毘
婆沙師二證所成就。此阿毘達磨。我今多隨
彼義説。於中若有偏執。是我過失。離證能正
判正法。唯佛世尊爲最勝量。何以故。由證見
一切法故。若佛聖弟子。離阿含及道理。判正
法亦非中量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十一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十二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説我品第九
    大師世間眼已閉 又證教人稍滅散
    不見實義無制人 由不如思動亂法
    自覺已入最妙靜 荷負教人隨入滅
    世間無主能壞徳 無鉤制惑隨意行
    若知佛法壽 將盡已至喉
    是惑力盛時 求脱勿放逸
離此法於餘法爲無得解脱耶。無。云何如此。
非如我見誑於心故。何以故。彼人不於五陰
相續中假立我言故。何爲由彼分別有別實
物名我一切。或以我執爲生本故。於餘法無解
脱義。云何得知。如此但於五陰相續中。假起
我言。非於餘義。由我非證比二量所知故。餘
法若實有若無障礙。必定由證量得知。譬如
六塵及心。或由比量得知。譬如五根。此中如
此比知。若有因縁。餘因縁不有故。不見事生。
若有則見事生。色塵等縁若具有。能障礙法
若悉不有。盲聾等人及非盲聾等人。於色等
塵眼等識不生生故。可得比量別因不有有
義。別因即是眼等根。如此證量及比量。於我
不有故。是故説決定無我。是跋私弗多羅部
所説。必定有我。與五陰不一不異。此言宜應
簡擇。爲彼執由實物故有。由假名故有。實有
相云何。假有相云何。若如色等別有。名實有
物。若如乳等但聚集有。名假名有。若由實物
有與陰別性故。應説與陰有異。譬如別
陰。必定須説此我因。若無因即是無爲。則同
外論師説。亦無別用。若汝執由假名有故有。
此説最勝。我等亦説如此。我等立我有。不由
實有説有。亦不由假名有説有。此何爲。約内
所取現世諸陰執説爲我。今此別言。於義復
不開顯。非我等所解。此約言顯何義。若義如
此。謂縁諸陰。於諸陰中假名説我。此義應成。
譬如縁色。等物假名説乳。復次若義如此。謂
因諸陰故。我言成諸陰。是説我言因故。此執
亦同前失。我等説我不如此。若不爾云何。如
約薪執説火。約陰執説人亦爾。云何約薪執
説火。若離薪火不可執説。不可立火與薪有
異與薪無異。若火異薪。薪應不熱。若火不異
薪。所燒應即是能燒。如此離諸陰。不可執説
人。亦不可説人異諸陰。由有常過失故。亦不
可説人與諸陰不異。由有斷過失故。善友願
汝爲我説。何物爲薪。何物爲火。後我當得知
約薪執説火義。此中何所應説。所燒是薪。能
燒是火。若有應説必如此説。此中汝須更決
説。何物是所燒。何物是能燒。於世間中可然
物説名薪。亦名所燒。若然能燒光最熱説名
火。何以故。此物能然彼能燒彼。由能變異彼
相續後不如本故。此二各有八物所成。縁薪火
得生。譬如縁乳酪生。縁摩偸酢生。是故言約
薪*熱説火。若爾則知火與薪異。由不同時故。
若人如火必定縁陰生異於陰則成無常。復
次若於然薪中。是*熱觸説名火。所餘三
與此共生。許此名薪。此二互有差別。明了易
知。由相有異故。約薪有火義。汝今應説。云何
約薪*熱説火。何以故。此薪非是火因。亦非
*熱説火因。何以故。但火是*熱説火因。若汝
説約言。是依止義。或共有義若爾諸陰於人
應成依止。應成共生。彼互差別亦明了易知。
復次若陰滅人應即滅。譬如薪滅火即滅。是
汝所説。若火異薪。薪應不熱。此中何物名熱。
若汝説熱性名熱。薪應不熱。別火性故。復次
若汝説。若有熱性名熱。此物雖與熱性火
異。此復成熱。與熱性相應故。是故於別異無
過失。復次若汝言。正然物説名薪。亦説名火。
是故約義。汝今應説若是陰即是人。此不異
義。即至不可遮。是故此譬不成。如前云約薪
執説火。約陰執説人亦爾復次若不可説人
與陰異所知。有五種。謂過去未來現在無爲
不可言。此應不可説。何以故。此所知於過去
等。不可説爲第五及非第五故是時汝等執
説人爲觀諸陰執説人。爲觀人執説人。若觀
諸陰執説人名。但約陰中執説人名。由人不
可得故。若觀人執説人。云何言約陰執説
人。何以故。此執説但人是所縁境故。若汝言
諸陰若有人則可知是故言約陰執説有人。
若爾眼根思惟光明等。若有是時此色方可
知。亦應約眼根等執説色。是有此義。汝應
説。人於六識中。是何識所知。彼説由六識所
知。此義云何。若縁眼所知色分別觀人。應説
此人是眼所知。不可説即色非即色。乃至若
縁意所知法分別觀人。應説此人是意所知。
不可説即法非即法。若爾此人應成與乳等
同。若縁眼所知色分別觀乳。或觀水等。應説
乳水是眼所知。不可説即色非即色。如此應
説。鼻舌身所知亦爾。乃至不可説即觸非即
觸。勿乳水等非四物所成。此非所許義。是故
如色等具物假説名乳及水等。如此亦應具
諸陰假説名人。此義應成。是汝所説。縁眼所
知色分別觀人。此言有何義。爲色是觀察人
智因。爲正證知色即證知人。若色是人智因。
亦不可説人異於彼。若爾色與光明眼根
覺觀等。亦應不可説異。彼是色智因故。若正
證知色。即證知人。爲即由色證智證知人。爲
由別智。若即由色證智證知人。人與色不應
成異性。或於色但假説人。若不爾。若由一智
所證知。此人非色此色非人。此二云何可分
別。若不能如此分別。云何強立此言。謂色是
有。人亦是有。何以故。由隨證知可説彼有如
色。乃至於法亦應説如此。若由別智分別此
二。別時所得故。人應成異色。譬如黄色異青
等。又如前後刹那。乃至於法亦應説如此。若
汝言。如色及人一異不可説能證知。此二智
一異亦不可説。是故此智亦不可説是有爲。
破自悉檀。若説人是有。但不可説即色非
即色云何佛世尊説。色無我乃至識亦無我。
是汝所説。眼識能證見人。此識爲縁色生。爲
縁人生。爲縁二生。若爾何有。若縁色生。則不
能縁人生。譬如聲等。何以故。若縁此塵此識
得生。唯此塵是此識縁縁。若縁人及二。此執
與經不相應故。則爲佛經所違何以故。經中
已決判此義。唯依縁二法諸識得生。復有別
經。亦違此執。經云比丘眼是因色是縁。能生
眼識。何以故。一切所有眼識。唯因眼縁色生。
若如汝所執。此人應成無常。何以故。是因
是縁能生眼識。彼皆無常。由此經言故。若汝
執。人非眼識境人則非眼識所知。復次若汝
立義。人是六識所知。此人由耳識所知故。
應成異色。譬如聲由眼識所知故。應成異聲。
譬如色。於餘塵應知亦如此。復次此經文句。
違汝所執。經云婆羅門。是五根各別行處。各
別境界。是因自行處境界。彼各各受用。非別
根能受用別根行處境界。謂眼根耳根鼻根
舌根身根。心能受用五根行處境界。是故心
是彼所依止。人非境界。若非境界。不應是六
識所知。若爾意根應成別不通經云有六種
根。各別行處各別境界。樂欲自自行處境界。
此言於六衆生我譬中説。是義不然。於此經
中不定説六根爲根。是五根樂欲見等事不
有故。彼識亦爾。彼増上處所引意識。立此爲
根。故説名根。是獨類心増上縁所引意識。此
識非能樂欲受用餘根行處境界。是故無失。
復次佛世尊説。比丘我今爲汝等説一切所
應知一切所應識法門。眼根是所應知。是所
應識。色眼識眼觸。由眼觸因縁。於内生受。謂
苦樂不苦不樂等。乃至由意觸因縁。於内生
受。謂苦樂不苦不樂等。是名一切所應知一
切所應識法門。由此經。若有所應知及所
應識決。唯此量不出於此。於中不説人。是故
人決定非所應知。智及識境界同故。執我諸
人説云。我等由眼見人。於非我所。見有我故。
彼則墮我見處深坑。於經中佛世尊自了義
説云。但於五陰説假名人。於人經中説。依眼
縁色生眼識。由三和合生觸。共生受想作意
等。是四種無色陰。及眼根并色。唯如此量説
名人。於此中立諸名。謂薩埵那羅摩㝹闍摩
那婆弗伽羅時婆布灑善斗。於中立言。我由
眼見色。於中有世傳云。此命者如此名。如此
姓。如此種類。如此食。如此受苦樂。如此長壽。
如此久住。如此壽際。比丘如此事。唯名爲量。
唯言爲量。唯傳爲量如此等一切法無常有
爲。故意所造。由因縁生。如此了義經。於此執
中。佛世尊説爲依爲量。此經不可更別思量。
復次有別經説。婆羅門若説一切有。唯是十
二入。若人非人所攝。此人必定不有。此義
則成。若入入攝。非不可言。於彼部中有如
此經。經言比丘。若所有眼。若所有色。廣説
如經。由唯此量。比丘諸佛如來。説一切有窮
顯一切説。又頻琵娑羅經中説。比丘嬰兒
無聞凡夫隨逐假名我言。此中無我無我所。
唯苦欲生得生。廣説如經。有阿羅漢比丘尼。
名世羅。對魔王説此偈言
    如從和合分 於中説車名
    如此依諸陰 假名説衆生
於少分阿含中。爲波遮利婆羅門。説此偈言
    波遮利汝聽 能解諸結法
    由此心有染 復由此心淨
    我者無我體 顛倒故分別
    無我無衆生 唯法謂因果
    有分唯十二 唯有陰入界
    熟思尋此法 人實不可得
    如觀内是空 觀外亦如是
    此二不可得 能修及空義
復有經説。我執中有五種過失。謂起我見衆
生見。墮於見處。與外道不異。僻行邪道心。不
入空義。不生淨信心。於中不住。於此人聖法
不得清淨。彼不以此文爲依量。何以故。此文
於我部中。非所誦説。爲以部爲依量。爲以
佛言爲依量。若取部爲依量。佛世尊於彼則
非正教師。彼便非釋迦種子。若取佛言爲依
量。如此等文句。云何不取爲依量。彼云如此
等文句。非是佛言。云何非佛言。於我部中
非昔所誦故。於今非理事起。此中有何非理。
此文句是一切餘部所讀誦。此文句不違佛
經及法爾。由我等不讀誦故。此非佛言。此言
一向非正思量。但由強作。於彼爲無此經耶。
謂一切法無我。若汝言。不説人是法。不説人
異法。若爾此人應成非意識所知。縁二識得
生。由經文決故。於此文中汝云何分別救難。
言於無我我執。是想倒心倒見倒。於無我
我執是顛倒非於我。何者非我。諸陰入界。汝
於前云。不可説我是色非色。此言最不可忍。
何以故。於餘經説。比丘若有沙門婆羅門。觀
執有我。彼一切但依五取陰。起此觀執。是
故一切不於我起我執。復有經説。若有諸人。
能憶種種宿住。已憶正憶當憶。彼一切唯依
五陰。若爾此經云何説此言。我如此色等。於
宿世已生。此言爲顯能憶宿住人能憶多種
宿住。若見人有色。應墮身見過失。若不説
我。一切色等則無屬處故説。此言不爲顯我。
是故人是假名有。譬如聚流等。若爾佛世尊。
不應成一切智人。何以故。無有心及心法能
知一切法刹那刹那生滅故。是故人能知。若
爾心滅時。由執人不滅故。汝則已信許人是
常住。我等不説於一切境由智一時現前佛
世尊是一切智。若不爾此云何。是相續稱
爲佛。有如此勝能。於隨所欲知境中。唯
迴心生智無倒故。稱一切智。此中説偈
    由相續有能 稱火食一切
    説遍知亦然 不由倶悉解
此義云何可知。由説過去等世故。如偈
    是過去諸佛 是未來諸佛
    是現在世佛 能除衆生憂
汝等但許五陰有三世非許人。若唯五陰名
人。云何説此經。經云我今爲汝。説重擔取重
擔捨重擔荷負重擔。云何此言不可説。重擔
不能自荷負重擔故。云何不能此事。非所曾
見故不可言。亦不可言此事非所曾見故。復
次應立取重擔非陰所攝。爲成此義故。佛世
尊分別荷負重擔人。是命者如此名。如此姓。
乃至如此久住。及壽際。應知是名荷負重擔。
勿作別物意知。或執爲常住。或執爲不可言。
諸陰自能滅諸陰。謂前陰於後陰。爲顯荷
重擔義。故説此文。必定有人。何以故。由此
經言。無自然生衆生。此執是邪見。何人説無
自然生衆生。如佛世尊分別衆生。我説亦爾。
是故若人撥無於餘生中自然生。五陰相續
一間立名自然生衆生。説此人起邪見。
謂無自然生衆生。由有諸陰自然生故。是汝
所説撥人邪見。見何諦所滅。此邪見不應由
見諦滅。亦不應由修道滅。何以故。人不屬四
諦攝故。若汝言有別經爲證。顯人非陰。經言
一人於世間向生。生爲利益安樂多人。廣説
如經。由此經言故人非陰。是義不然。由於聚
中假説一故。譬如説一麻一米。或於一聚説
一言。如説一山一屋。應説人即是有爲。由
汝許有生故。如陰先未有後有。人生不爾不
爾云何。生由取別陰故。譬如延若師生毘伽
羅論師生。由取明處故説名生。又如比丘生
道人生。由取相故説名。生又如老者已生病
者已生。由取別位故説名生。是義不然。由
被撥故。於經中佛世尊已撥此義。何經於眞
實空經。經云。比丘如此有業有果報。作者不
可得。實無有故。是能棄捨此陰。往取彼陰。唯
除於法世流布語所立人。又於頗求那經中
説。我亦不説衆生能取陰。唯諸法相續起。由
此經。是故知。無有一人能取諸陰能捨諸陰。
汝今信執何延若師生。乃至病者生。立爲人
譬。若執我此不成就。非有故。若執心及心法。
彼刹那刹那。未曾有有故。不可爲譬。若執身
亦如心。如身明相。陰及人應成差別。老病此
二是別身。是僧佉所立變異義。於前已破。
是故延若師等不成譬。若汝執。諸陰有未有
有義。人則不爾。若爾人應異陰。亦是常住。此
義分明所顯。汝説陰五人一。云何不説人與
陰異。汝云何説四大色一。色不異四大。如
此是立義過失。何者立義。立唯有大義。雖然
如唯四大是色如此唯五陰是人。此義已許。
若唯陰名人。云何佛世尊。不記命者即是身。
命者異於身。由觀問人意。是故不記。此問人
執。有一別實物名命者。於内是作者。彼人依
此爲問。此物必定實無。云何可記是一是異。
譬如龜毛強澁軟滑。此結宿舊諸師先已解
釋。有大徳那伽斯那阿羅漢。旻隣陀王。至大
徳所説云。我今欲問大徳。沙門多漫言。如我
所問。若大徳直答。我當問大徳。大徳言。王但
問。王即問。命者爲即是身。爲命者異身異。大
徳言。此義非所記。王言。大徳。我先爲不令
大徳立誓耶。謂不應説別語。我有別語。此義
非可語。大徳言。我今欲問大王。諸王多漫言。
如我所問。王若直答。我當問王。王言。大徳但
問。大徳即間。於王内中菴羅樹。此子爲酸爲
甜。王言。我内中無菴羅樹。大徳言。大王。我
先爲不令王立誓耶。謂不應説別語。王言。我
説何別語。我内中無菴羅樹。樹既無云何得
記子味酸甜。大王。如此命者既無。我云何能
記異身不異身。云何佛世尊。不直記無我。由
佛觀問人意。故不直*記。何以故。是諸陰相
續。立名命者。勿問人由執此不有墮於邪見。
是故不説。由彼未通達十二縁生理故。是故
彼非受此正説器。復次由此道理應決此義。
爲是由世尊説。此言阿難。跋娑同姓外道問
我。我爲有爲不有。我不答。若説此言。爲非相
應耶。謂一切法無我。阿難。若我答跋娑同姓
外道問。説一切法無我。此外道於先已在癡
闇。爲不更過前量入癡闇耶。昔時我有我。
今時永無我。若執有我則墮常見。若執無我
則墮斷見。廣説如經。此中説偈
    觀見牙傷身 及棄捨善業
    諸佛説正法 如雌虎銜子
    若信説有我 見牙傷徹身
    若棄假名我 善子即墮落
復説偈言
    由人實無故 佛不*記一異
    亦不得説無 勿執無假我
    是陰相續中 有善惡果理
    説命者撥無 由説無命者
    彼人未堪受 正説眞空理
    問有我無我 故不答我無
    若由觀問意 於有何不記
    同前無涅槃 墮難故不記
世間常住等問。佛亦不記。由觀問人意故。若
彼執我爲世間。此無故四答不應理。若彼執
一切生死名世間答此亦不應理。何以故。若
世間常住。無一人得般涅槃。若非常住。則一
切皆斷滅。自然般涅槃。若具二必定。一分不
得涅槃。一分自得。若非二。應成非得涅槃非
非得涅槃。由涅槃至得隨屬道故。是故不可
定爲四答。譬如不記尼乾弟子握中之雀。由
此義世間有邊等四問。佛亦不記。此四問同
前四義故。何以知然。有外道名郁胝柯。以
此四問佛。復問。爲一切世間由此道得出離。
爲世間一分。大徳阿難言。郁胝柯。是義汝於
初已問世尊。今何故。復以方便更問此義。如
來有異死等四問。由觀問人意故。佛亦不記。
何以故。彼人執已解脱我名如來。故爲此問。
於執有我人。應作如此問云何世尊記生存
人有。不記於異死人有。爲離墮常過失故。此
事云何記。佛言。彌底知履
履也。今汝於未來
當成如來阿羅訶三藐三佛陀。復云何聲聞
過世已死於後生。記彼言。某甲某處受生。如
此亦應墮常過失。若世尊先時見衆生存在。
般涅槃已則不復見。故不記者。此應由無明
故不記。則撥大師一切智徳。汝或應信受此
義。謂由我不有故佛不記。若佛見人不記。雖
不記此人是有。亦是常住。此義自成。若汝説
此義亦不可言。謂佛見及不見。若爾汝應漸
漸成此義。令皆不可言佛世尊是一切智。不
可言非一切智。亦不可言我必定有。由此言
依實依住。撥我無我説名見處。説有亦是見
處。是故此言不可以爲證。阿毘達磨師説。此
二皆是邊見。斷常二邊見所攝故。此言是理。
如跋婆經中言。阿難若説有我。此人則墮常
見。若説無我。此人則墮斷見。若汝言。人無何
物往還生死。何以故。生死自往還。此義不可
言。佛世尊説。諸衆生以無明爲蓋。貪愛爲縛。
往還此彼。或於地獄。或於畜生餓鬼人天道
中。如此長夜受於衆苦。増益貪愛。常聚血滴。
若爾此人云何往還生死。由捨此陰。受彼別
陰。汝今所立義。於前已破。若爾離人生死云
何自往還。譬如火刹那刹那滅。由相續故説
行。如此陰聚。説名衆生。以貪愛爲取。約相續
説名往還。若世間唯是陰聚。云何佛世尊説。
今我於昔時曾作世師。名曰善目。云何不應
説如此。由諸陰異故。若爾何者有人。若昔人
即是今人。人則常住。是故今我是昔世師。此
言顯一相續。譬如有言。是於彼火燒然至
此。若我實有。唯諸佛如來能明了見。見已世
尊即立我執。令成堅實。我既是有我所亦成。
由佛説經爲顯此義。衆生於五陰中。生我所
執。則成堅實。是彼於五陰則成。身見我所見
有已彼我所愛復成堅實。彼以我所愛。爲堅
實繋縛。則於解脱轉成極遠。若汝言。於我不
生我愛。此言應何道理。謂於無我由信有我
起我愛。於實我不起我愛。是故於如來正法
中。無因縁起見瘡疱。謂有諸人撥無我。起有
我執。復有諸人。撥有執一切無。是諸外道計。
執我實有別物。正法内人起有我執。及執一
切無。如此等人同不得解脱。由無差別故。若
由一切種我實不有。心既刹那刹那生滅。
久遠時所曾更事。今云何憶。云何更知。從憶
念境界相類差別。心念及更知生。從此想類
差別心。無間念得生。其相云何。由與於彼迴
向覺觀同有相應及想等。無依止差別。憂悲
散亂等損其勢力。何以故。此想類差別心。若
同境非同類。不能生此念。若同類非同境。亦
不能生此念。若二同但一刹那。亦不能生此
念。若異此三。則能生此念。若念生必由此生。
不見餘物。於念有功能故。今云何別心所見
餘心得憶。何以故。天與心所見。祠與心不應
得憶是義不然。不相應故。天與心祠與心。此
二不相應。非因果故。如一相續心有相應。彼
則不爾。我等不説。別心所見。別心能憶。此云
何。從見心有別憶念心生。由相續變異故。如
前所説。若爾有何失。從憶念心。更知心生。若
無我孰能憶。能憶是何義。由念能取境。此取
境爲異念。不異此念。能作取故。是我前所説。
因縁能生此念。謂想類差別心。復次是汝所
説。及多憶念從此相續稱名及多見憶念生。
説名憶念。若無我此念是誰念。又第六別言
是何義主爲義。譬如人問。此以何爲主。譬如
婆羅門牛。云何婆羅門爲此牛主。由乘將使
等事屬婆羅門故。若爾此念。於何處可使。由
此以我爲彼主。於應憶境中。於中何用。使
彼爲憶境故。希有樂自在人。作此言説謂使
此爲生此。云何此可使爲生彼名使爲遣彼
名使。由念無行故。因生説使。若爾主應成財
因。財應成主果。何以故。由因於果果有増上。
由果因有所得。是因能生念。此念屬此因。是
故主以因爲義。諸行聚相續攝在一處。立名
天與。立名牛主。此假名人。於餘處牛變異生
中。思量爲因縁故。説名牛主。於中無一人名
天與。無一物名牛。是故於中若離因義。不可
立爲主。何物能識。此識是誰識。應如念釋。此
識因縁。謂根塵覺觀思惟。如理應知。是此差
別。若有人説我有。由有觀有者故。一切有等
事必定觀有者等。譬如天與行。此中有事名
行。必定觀行者天與識事亦爾。是物能識。此
識必應依彼生。應問此人。汝所説天與是何
物。若説我爲天與。此我於前已破。不可成立。
若汝説。世流布所顯。此人不成一物。諸行聚
得如此名。此中如説天與行。説天與識亦爾
云何説天與行。諸行刹那刹那生滅相應無
別異説名天與。諸凡夫執彼。許爲一衆生。彼
於別處作自相續因。世間於彼説天與行。於
餘處生説名行。譬如光聲相續於別處生説
名行。是彼正作識因。説名天與識。聖人由世
流布所立。亦説彼事。爲與言説相應故。於經
中説識識境。此中識何所作。悉無所作。
果隨似因。悉無所作。但由得相似體故説
如此。説識識境亦爾。悉無所作。但由得相似
體。識相似有何義。體生似彼。是故此識。雖從
根生。但説識塵。不説識根。復次此中識相續。
由於後識是因故。説識識境。此言無失。由於
因中立作者名故。譬如説鈴正鳴。復次譬如
燈行。識識境亦爾。云何燈行。於光相續。假名
説燈。此相續正生於餘處。説燈行餘處。如此
於心相續。假名説識。此心相續於餘塵中生
識。此識彼塵。復次譬如世間説。色有色生色
住。此中能有等不異有等。亦有二言。於識二
言亦爾。若從識識生。不從我生。云何生不恒
似本。又不由決定次第生。譬如芽節葉等。由
住異諸行相故。一切有爲法性。皆如此必定。
相續不同。若不爾。入如意得定。觀人身心。相
似生故。一切相續。與初刹那不異故。後時不
應自然出定。亦有決定次第心生。若心應從
此心生。從此彼必定生故。亦有別心。同相有
功能生同相心。由性差別故。譬如從女人心
次第若穢汚身心生。或此夫及子等心生。復
於後時。由相續變異故。更生女人心。此心於
穢汚身心生中。或於此夫及子等心生中有
功能。由同性故。若異此則無功能。復次從此
女人心。由別因縁。生無量別心。於此衆心中。
若心多生。明了生最近生。從此心次第先生。
是彼修習力最強故。除現時身外因縁差別。
此心修習力強。云何不恒受果。由此心有
異相故。此住異相。於別修習果生中。隨順功
徳故。此法相於一切心種類中。是方無間因
智中。諸佛世尊有自在。此中説偈
    於孔雀一尾 具一切相因
    餘人不能知 此智是佛力
何況無色諸心差別。我等能知。有餘外道執。
從我心生。此二難。於彼外道最明了成。云何
心不恒生同一相。云何不決定次第生。譬如
芽節葉等。若汝執。由觀心和合差別故異。是
義不然。由別和合不成就故。由二和合物有
定量故。彼説和合相者。非至爲先後至説名
和合。由彼所執和合相。則應立我有定量。遍
義則不成。是故由心有行。亦應説我有行及
滅。若汝執。由於一分和合。是義不然。此一物
無分故。我亦許汝有和合。雖然若心恒不異。
云何和合有差別。若汝説。由觀智有差別。是
故心有差別。是義不然。智與心同難故。我既
無差別。智云何有差別。若汝執。觀功用差別。
從我和合智差別生。是義不然。云何不執。但
從功用差別。相應心智差別生。何以故。此中
無有我功能。隨一可知得故。譬如藥事成時
有誑惑醫説部莎訶言。若汝説由我有此二
得成。此執但有語言。若汝言。此我是彼依止。
若爾於中何者是所依。何者是能依。何以故。
此二非所持。譬如畫色及婆陀羅子。亦非能
持。譬如壁及瓶由有相礙。倶有二過失故。
若我爲彼依止不如此。若不爾。云何如地大。
是香等依止。我今大喜此譬。乃證我義。謂我
無如離香等別地大不可得。於香等假名説
地大。如此於功用及心。無有別我。但於此二
假名説我。何人能決了有地異於香等。汝今
應知。譬如無自在人有第二頭。異色等五塵
若離香等無別地。云何説於地有四徳。爲各
分別彼令他得知香等得地等名。無別地等。
譬如説木像身形雖然若由觀功用差別故。
智有差別。云何不一時生一切智。若功用最
強。是功用遮餘功用。若爾是最強功用。云何
不恒生果。是彼道理。是彼道理即是彼修分
別。我則無復用。必定應信受。有我念等。由求
那性故。此求那必定依止物故。是故念依我。
是我徳若執彼依止餘物。則不相應。離我餘
物無覺故。是義不然。彼求那性不成就故。是
汝所立。念等是求那性。於我不成就。我等執
一切所有皆名陀蝋脾。毘邪
由經言。沙門果
者唯有六物。是故彼依止陀蝋脾爲性不成。
何以故。是依止義。前已簡擇。不成就故。
故此言。但是漫説。若我實無。造業何用。我
當受樂。我當受苦。爲此故造業。我是何物。我
計執境界。我計執何法爲境界。諸聚爲境
界。汝云何知。由於彼生愛故。與白黒等智。
同依止故。如説我白我黒我肥我痩我老我
少等。見此計執我與白黒等智悉同依止。汝
許於我有如此等差別。是故此我計執。但
約陰起於我有恩故。於身假名説我。譬如世
言。彼臣即是我。此於我有恩。假立我言。我計
執則不爾。若但縁身爲境界。云何不縁他身
爲境界。是義不然。不相應故。此我計執。隨所
有法共相應。或身或心。於中起我計執。非
於餘處。於無始生死所數習故。何者爲相
應。謂因果道理。若無我此我計執。是誰計執。
又第六別言是何義。此問已去。今復更來。答
亦如此。乃至若法是此計執。因此計執屬此
法。若爾何法爲計執。因昔我計執所熏習。縁
自相續爲境界。有垢穢心。若無我誰受苦誰
受樂。是依止中或苦生或樂生。譬如樹有花
林有菓。此苦樂以何法爲依止。内六入隨一。
如前所説。應知如此。若執我無。誰造作業。誰
受用果。造作及受用。此言有何義。先未有能
令有名作。正得先業果名受用。此言説別
名。非顯別義。解判法相師説。於事有自在名
作者。見世間有人。於餘事中有自在能。譬如
天與。於住食行等事中。汝今説何法爲天與。
若汝説我爲名天與。我前已破。此不成有。若
説五陰是作者。則無自在。業有三種。謂身口
意。此中於身業者。是身爲作事。必繋屬心。是
心事於身亦繋屬。自因縁心於自事亦爾。是
故隨一無自在。一切有法。皆繋屬因縁故。生
起悉無自在。汝法中是所執我。若不觀餘因
縁。不許爲作者故。是故此自在不成。由無此
相。是故隨立一爲作者。皆不得成。於事中若
因由功能勝。假名説爲作者。於餘事不見我
有一功能故。不可立我爲作者。何以故。意欲
從憶念。生覺觀從意欲生。功用從覺觀生。風
從功用生。從風起業。於中我作何功能。受用
果何相。若我正用此事。説我爲受者。是受用
果相。此言何義。若汝説覺知爲受。是義不然。
我於覺知無功能。由已破於識我功能故。若
我無。云何不以非衆生爲依止所有善惡業
生長。非受等依止故。以何爲依止。六入爲依
止。非我此義前已説。我既無。從已謝滅業。於
未來果云何生。若我有。從已謝滅業。於未來
果云何生。從能依法非法生。如汝所言。有何
能依及所依。此語前已破。是故法非法。無所
依止。復次我等不説。從已謝滅業。於未來中
果報得生。若爾云何從業相續轉異。勝類果
生。譬如種子果。如世間説從種子果生。此果
不從已謝滅種子生。非無間生。云何生。從種
子相續轉異勝類生。謂芽節葉等次第所生
花。及花後此果既從花生。云何説爲種子
果。由轉轉於花中生果功能。是種子所作
故。是最後花功能。若不以種子功能爲先。此
花無功能。得生如此等流果。如此從此業説
果報生。不異此義。果報不從已謝滅業生。
亦非無間生。若爾云何從業相續轉異。勝類
果生。此中相續是何法。轉異是何法。勝類是
何法。以業爲先後後心生。説名相續。此相續
後異前。説名轉異。於此轉異中。若有轉
異無間最能生果。説名勝類。此於餘轉異最
勝故。譬如有取死心於後有生有功能。雖以
種種業爲先。若業重最近數習。是三所生功
能。此中明了顯現非餘業。如偈言
    若重近數習 及昔作諸業
    先先先後熟 於輪轉有續
此中果報因所立。於果報果中功能。生果報
已。即便謝滅。同類因所立。於等流果中功能。
若有染汚法。對治生時。即便謝滅若無染汚
法。由心相續永謝滅故。此功能即滅。謂般涅
槃時。復次云何從果報。別果報不更生。譬如
從種子果更生。種子果。此中一切所立義。與
譬義不必悉同。此中不從果更生別果。若爾
云何生。從濕脹轉異勝類所生。此中四大種
類。能生*芽等。是果種子非餘。復次是前相
續。由當有名説爲種子。以相似故。此中亦爾。
從此果報。聽聞正邪二法等。因縁差別所
生。或有流善。或不善心。轉異若生。從此更
生別果報。不由別理故。此譬與立義同。復次
由此譬。更應知此義。譬如從勒荷汁所點摩
東籠伽花。相續轉異所生。於果内赤色瓤得
生。從餘不生如此從業所生果報。別果報不
得生。若由如前所説道理。此則得生。隨麁如
我智慧所知。此理已顯。由種種勝能有差
別。諸業所熏習。相續至如此位。能生如此。如
此果報。此義唯諸佛世尊境界。此中説偈
    業熏習勝類 果報位及淨
    由一切種理 離佛餘不知
    佛經理互應 解眞義勝量
    依二説無傷 何用難墮身
    如此善立理清淨 已見諸佛教法爾
    盲闇種種邪見行 願捨外執得明行
    此涅槃土一廣道 諸佛日言光所照
    衆聖行熟無我理 雖開昧眼人不見
    佛世尊告富婁那 汝等正勤持此法
    若人依此修觀行 必定皆得五五徳
    如此已顯正義方 爲開智人智毒門
    願彼捨離外邪執 爲自及他得實義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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