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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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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那後。與過去無教亦得相應。乃至棄捨。此
句應知一切處如説。住波羅提木叉護人。偈
曰。住不護亦爾。釋曰。若人住於不護。乃至
未捨不護。於中恒與現世不護無教相應。從
初刹那後。亦與過去相應。偈曰。有定護相
應。與過去未來。釋曰。若得定生護。恒與過
去未來無教相應。乃至未棄捨。何以故。若過
去生中。所棄捨過去定生護。於初刹那中即
得。偈曰。聖初非與過。釋曰。若聖人與無流
護亦爾。此是聖人差別。謂若初得無流護。則
不與過去相應。於前世未曾得無流道故。偈
曰。住定及聖道。與現世相應。釋曰。若人與
定護無流護相應。若入定觀及聖道觀。是人
次第與現世無教相應。若出觀則不爾。若人
住於護不護。此事已説。若約中住人云何。偈
曰。中住若有二初中。釋曰。若人不住於護
不護。説此人名中住。此人不必定有無教。若
有惡戒及戒分所攝無教。於初與中相應。此
現世在過去未來中故名中。偈曰。後二時釋
曰。從初刹那後。則與過去相應。又與現世相
應。乃至棄捨。若人住於不護。爲有時與善無
教相應不。若人住於護。爲有時與惡無教相
應不。若相應復幾時。偈曰。住不護與善。住
護復與惡。與無教相應。乃至淨汚疾。釋曰。
若人住於不護。由善信心強疾作禮塔等事。
則生善無教。若人住於護。由煩惱心強疾作
打縛他等事。則生惡無教。此二乃至相續未
斷。無教於此時恒相續生。此人於初刹那。與
現世無教相應。於餘刹那與過去亦相應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一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中分別業品之二
分別説無教已。偈曰。復一切與教。正作與中
應。釋曰。一切人於護不護及中住。乃至造有
教業未竟。是時中與現世有教相應。偈曰。刹
那後與過。至捨。釋曰。從初刹那後乃至捨。與
過去有教相應。偈曰。非來應。釋曰。無人與
未來有教相應。偈曰。與有覆無覆。過去不相
應。釋曰。若有教或有覆或無覆。與過去不相
應。未來亦爾。若法勢力弱。至得亦弱。不得
相續。此勢力弱。何法所作。心所作。若爾心
所作有覆無記。勿勢力弱。是義不然。身口業
昧鈍故。依他成故。心則不爾。此無覆有教。
亦由弱力故意所起。是故其力最弱。於前已
説。有人住於不護。何法名不護。偈曰。不護
及惡行。惡戒或業道。釋曰。如此等是不護衆
名。此中不能禁制惡中身口。故名不護。聰慧
人所訶故。得非可愛果報故。故名惡行。善戒
對治故。故名惡戒。身口所造故名業。根本所
攝故。名業道。有人與有教相應。不與無教相
應。此義有四句。此中偈曰。但與教相應。中
住下心作。釋曰。若故意弱。或作善或作惡。
此人住於非護非不護。但與有教相應。不與
無教相應。何況作無記。除有攝福徳業處及
遠。偈曰。捨未生有教。餘無教聖人。釋曰。
但與無教相應。不與有教相應者。若聖人已
易生。若未作身口業。或已捨身口業。與二
相應者。若人住波羅提木叉護。起身口業。或
住非護非非護。由最上品故意。或作善或作
惡。與二不相應者。除前三句。説住護不護及
中人。安立至得有教無教義已。云何能得此
護。偈曰。定生由定地得。釋曰。是時若得有
流定地心。或根本定或近分定。是時即得定
生護。以一時倶起故。偈曰。由聖依此無流。
釋曰。若得此定地無流所依。即得無流護。此
中有六定地。或皆無流。謂四定非至中間。此
義後當説。偈曰。波木叉。由互令他等。釋曰。
波羅提木叉護者。由令他方得。若他令彼彼
亦令他。此或從大衆得。或從一人得。從大衆
得者。謂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護。從一人得
者。謂所餘諸護。有毘那耶。毘婆沙師説。受
大戒有十種。爲攝此故説等。何者爲十。一由
自然得大戒。如佛婆伽婆及獨覺。二由入正
定聚得大戒。如憍陳如等五比丘。得苦法智
忍時。三由呼善來比丘得大戒。如耶舍等。四
由信受大師得大戒。如摩訶迦葉。五由答問
難得大戒。如須陀夷。六由信受八尊法得大
戒。如大瞿耽彌。七由遣使得大戒。如達摩
陳那比丘尼。八由能持毘那耶爲第五。於邊
地國得大戒。九由十部於中國得大戒。十由
三説三歸得大戒。如六十賢部共集受戒。是
諸人波羅提木叉護。非定隨有教。此波羅提
木叉護。若欲受幾時應受。偈曰。隨有命善
受。正護或日夜。釋曰。七部所持波羅提木
叉護。隨有命應受。優波婆娑護。一日一夜受
時決定。如此護時邊有二。種謂壽命邊。日
夜邊。於日夜重説。故成半月護。何法名時。
此名顯有爲法義。於四洲是光位説名曰。闇
位説名夜。此義可然。謂從命終後。雖復有受
護不得生。依止非同分故。由此依止於中不
能起加行故。不能令憶本行故。若人一日
一夜後。或五日或十日。受優波婆娑護。於多
優波婆娑護生中。何法能遮。應有法能遮。由
如來於經中説。優波婆娑護。但一日一夜。此
義今應思。爲如來見一日一夜後優波婆娑
護不得生故。但説優波婆娑護一日一夜爲。
爲安立難調伏根衆生。正受優波婆娑護。止
於一日一夜中。如此事云何可思度。此時
護得生。與何道理相違。此事後不曾見如來
爲一人説故。毘婆沙師。非如來所説則不敢
説。不護決定時云何。偈曰。無日夜不護。釋
曰。由此人樂一期作惡業。是故不護生。不得
止一日一夜。不如優波婆娑護。何以故。如彼
執。偈曰。由不受如此。釋曰。無人受不護。
如受優波婆娑護。願我一日一夜中。受持不
護。由此業是聰慧人所訶。若爾亦無如此受
持。願我一期中受持不護。是故勿一期得不
護。雖不受持如此。由一向違善。故意作此惡
事。故得不護。不由暫時違善故意得。是故皆
得一生不護。優波婆娑護。雖心不一向。由求
受故意力。是故一日一夜。得隨所求故。若有
人求得不護。暫時受不護。必得不護。此義非
所曾見故。不可立如此。經部師説。如護無教
非有實物。不護亦爾。非有實物。此不護以
求惡事故意爲體。共隨續事。因此若人雖起
善心。猶説有不護。以不棄捨此故。復次此優
波婆娑護。若人欲一日一夜受。受法云何。偈
曰。晨朝從他受。下坐隨後説。布薩護具分。離
莊飾晝夜。釋曰。晨朝者。謂日初出時。此護
時最促。唯一日一夜故。若人先已作求受意。
謂我恒於第八日等時。必應受優波婆娑護。
若食已亦得受。亦應從他受。不得自受。由此
觀他故。若有犯因縁。爲不犯故。下坐者。或
蹲或跪下心合掌。除病時若人無恭敬心。諸
善護則不生。隨施戒人語。後説勿前勿倶。若
爾可説從他受。若不爾受施皆不成。若受必
須具分受。不可減。分離莊飾者。離非舊莊
飾。何以故。若常所用莊飾。不生極醉亂心如
新莊飾。若受必須盡一日夜。至明旦若不如
此法受。但生善行。不得優波婆娑護。此善行
能感可愛果報。若執如此行。獵行邪淫人。於
夜於日受優波婆娑護。必有果報不違道理。
優波婆娑者何義。由此護此人近阿羅漢邊
住。由隨學阿羅漢法故。又近隨有命護邊住
故。或説名布沙他。生長單薄善根衆生。復淨
善根故。名布沙他。如偈言
    由此能長養 自他淨善心
    故佛如來説 此名布沙他
云何受此護。必須具八分。由此義偈曰。戒分
無放逸。分修分次第。前四一後三。釋曰。前
四名戒分。從離殺生乃至離妄語。此四離性
罪故。次一名不放逸分。謂離飮酒。若人善受
具戒。由飮酒醉亂。能擾動諸學處海。由放逸
故。後三名修分。乃至離非時食。能隨助厭離
心爲功徳故。若不受無放逸分及修分。有何
過失。偈曰。由此失念醉。釋曰。若人飮酒。即
忘失是事非事念。若人受用高勝臥處及舞
歌音樂等。心醉亂即生。於此二中。隨用一處。
破戒不遠。若人依時食。由離先所習非時食。
憶持優波婆娑護。即起厭離心亦生。若無第
八。此二則不有。有餘人説。唯離非時食。於
此八中。説名優波婆娑。所餘八。爲此分開。
觀聽舞歌著香花等分爲二。若執如此。則爲
經所違。經云由離非時食。是第八分。我今隨
學隨行諸聖阿羅漢。若爾何別法。名優波婆
娑。以此八爲分。是聚處隨一一法説名分。譬
如車分及四分軍五分散。應知八分優波婆
娑亦爾。毘婆娑師説。離非時食。是優波婆
娑。亦是優波婆娑分。譬如正見是聖道亦是
聖道分。擇法覺分是覺亦是覺分。三摩提是
定亦是定分。宿舊諸師説。不可立正見等爲
彼分。若前生正見等。於後生成分。初刹那生
聖道不應成八分。爲唯優婆塞有優波婆娑
護。爲餘人亦有。亦有。偈曰。餘人有布薩。
若無三歸無。釋曰。若人非優婆塞。於一日夜
中。歸依佛法僧已。後受優波婆娑護。此人則
得此護。異此則不得。除不知。經中説。佛言
摩訶那摩。若人在家白衣丈夫。與男根相應。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亦説此言。願大徳憶
持。我今是優婆塞摩訶那摩。唯由此量。此人
成優婆塞。爲由受三歸即成優婆塞。爲不爾。
外國諸師説非。罽賓國師説。離五戒則不成
優婆塞。若爾經中説云何。此中無相違。由此
言五戒發故。是故偈曰。由稱優婆塞護。釋
曰。由信受自稱名。是優婆塞。此人則發優婆
塞護。是時信受已自稱言。大徳憶持。我是優
婆塞。從今時隨有命我離命。離奪命等事。由
除中間語故。但言離命。已得戒人。爲令識可
持非可持故。後爲説戒。偈曰。説如比丘護。
釋曰。已得具戒更令受學處。沙彌亦爾。爲令
識戒相。從此從彼汝今應護。優婆塞亦爾。離
五護無別優婆塞。偈曰。一切若有護。一處等
云何。釋曰。若一切優婆塞。皆住優婆塞護。
云何佛婆伽婆。説四種優婆塞。一持一處。二
少處。三持多處。四持具處。偈曰。能持故
説爾。釋曰。若人能持。隨所應持。於中説此人
爲能持故。説一切優婆塞本有護。今此執違
經起。云何違經。由信受稱言即得五護。謂
彼説離命。此言云何違經。經言不爾。經言云
何。如摩訶那摩經説。於中是明優婆塞相。於
餘處則無。是處説如此文。隨有命至於命。我
今專信願尊憶持。於此文中。見四諦人。顯示
見知種類。由壽命信受正法。若爲救壽命。我
亦無義更捨正法。此文不爲顯優婆塞相。如
汝所説文句。謂爲離命。於餘處非所曾見。何
人能從此不明了文。持一處等文。若依破戒
人。説此文句。於中問亦不相應。何況答。何
以故。何人已解優婆塞護。不解如此若人不
破此戒是人持此戒。若人不識優婆塞護量。
依能持如此護量人故問。此問則應理。問言
世尊幾量爲優婆塞持一處。乃至幾量。爲優
婆塞持具處。毘婆沙師説。若離護亦成優婆
塞。若不具受護。亦應成比丘及沙彌。猶如優
婆塞。優婆塞等護分量。決定云何。隨大師分
別所立。分別決判立優婆塞等異。汝亦應許。
由隨大師分別所立。何以故。若未有護。如世
尊安立優婆塞安立沙彌比丘。則不如此。罽
賓國師。不許此義。一切護偈曰。下中上如意。
釋曰。八部所持護。有下中上品。云何得成。
由求受故。意有差別。若作如此執。阿羅漢波
羅提木叉護。應最下劣。凡夫應最上品。若唯
受護。不受三歸。得成優婆塞不。不得。除無
知。若人歸依佛法僧。此人歸依何法。偈曰。
能成佛僧法。無學及二種。歸依及涅槃。歸依
佛法僧。釋曰。若人歸依佛。必歸依能成佛無
學諸法。何者能成法。由彼法勝故此身説爲
佛。或由得彼法。於一切覺中。有勝能故。説
此人爲佛。此法何相。盡智等共伴類。色身前
後無差別故。若歸依佛。爲歸依一佛。爲歸依
一切佛。若依道理。歸依一切佛。道相不異
故。若人歸依僧。此人即歸依能成僧。有學無
學諸法。由得彼法。八道果人成僧。不可破故。
若歸依僧。爲歸依一僧。爲歸依一切僧。若依
道理。歸依一切僧。道相不異故。經中説於未
來世中當有名僧。此人亦歸依此僧。此言爲
顯現在僧寶最勝功徳。若人歸依法。此人即
歸依涅槃。所謂擇滅自他相續中。惑及苦。寂
靜爲一相故。若定以無學法爲佛。云何於如
來邊。起惡心出佛身血。得無間業。由損害依
止故。彼法亦被損害。毘婆沙師説如此。阿毘
達磨藏不説如此。唯無學法是名佛説。云何
成佛諸法名佛。不遮依止爲佛故。是故此難
不成難。若不爾。佛在世心。則不成佛。僧亦
應爾。唯戒能成比丘。是故戒是比丘。如人供
養比丘。則供養能成比丘戒。如此若人歸依
佛。則唯歸依能成佛無學法。有餘師説。若人
歸依佛。此人即歸依十八不共法。歸依體性
云何。有教言語爲性。歸依者何義。救濟爲義。
由依止此三。永解脱一切苦故。如佛世尊所
説偈
    多人求歸依 諸山及密林
    園苑樹支提 怖畏所逼惱
    此歸依非勝 此歸依非上
    若至此歸依 不解脱衆苦
    若人歸依佛 歸依法及僧
    四種聖諦義 依慧恒觀察
    苦及苦生集 一向過離苦
    具八分聖道 趣向苦寂靜
    此歸依最勝 此歸依爲上
    若至此歸依 則解脱衆苦
是故信受歸依行。於一切受護爲入門。復有
何因。佛於餘護中。立遠離婬欲。爲學處。於
優婆塞護中。立遠離邪婬。爲學處。偈曰。邪
婬最可訶。易作得不作。釋曰。邪婬於世間最
可訶。爲侵壞他婦故。能引惡道業故。婬欲不
爾。若在家人。遠離邪婬。此事易作。遠離婬
欲。此事難作。由不能行難行事故不出家。諸
聖人於邪婬性得不作護。於餘生自性不犯
故。於婬欲不爾。是故於優婆塞護中。立離邪
婬爲學處。勿別轉生聖人犯優婆塞護分。何
以故。決定不作。名不作護。若人已成優婆塞。
娶妻妾。此人於彼爲得護不。説得。勿於
一處得護。云何於彼不破壞護。偈曰。如受意
得護。非於相續得。釋曰。如彼受護故意得
護亦爾。受護故意云何。謂我今永離邪婬。非
於彼相續。謂我今不應作婬欲。是故受五戒
人。以彼爲依止。於離邪婬分得護。不從於彼
離婬欲得。是故由成自婦行婬欲。不違破護。
云何唯離妄語。於優婆塞護。立爲學處。不立
離兩舌等。由前三證。謂妄語最可訶。易作得
不作。偈曰。通起妄語故。過一切學處。釋曰。
於一切違犯學處中。若被檢問妄語即起。謂
我不作。如此由妄語。通起墮犯無更起義。故
大師約此義。謂云何犯戒人。如實發露顯示
自失故。立離妄語爲護。復有何因。於假制罪
中護。不立爲優婆塞學處。彼説立。偈曰。假制
罪中唯。離酒釋曰。何因唯離酒爲戒不離餘。
偈曰。爲護餘。釋曰。何以故。若人飮酒。則不
能守餘護分。云何知飮酒是假制罪。無自性
罪相故。性罪相者。若起染汚心。方犯此罪。是
名性罪。有時唯作對治病。意飮酒如量不令
醉。若爾此心已成染汚。本知此能令醉而故
飮。非染汚。由知如量不令醉故飮。一切毘那
耶藏師説。飮酒是性罪。如律文言。世尊云何
應治病人。佛言。優波離。除性罪。何者性罪。
是我爲優婆塞所立學處。復次釋迦病時。世
尊不許飮酒。復次經言。比丘若人説我爲師。
由茅端酒亦不應飮故。知飮酒是性罪。復次
聖人已轉別性。本性不犯此故。如殺生等。
復次由説此是身惡行。阿毘達磨師説。不爾。
何以故。有時爲病人許開假制罪。而重遮飮
酒。此何所以爲離非所許應至故。能令醉量
不定故。是故由茅端飮亦不許。非聖人所犯
者。由諸聖人慚羞失念事。因此失念。是故一
滴亦不許飮。以量不定故。譬如惡毒。説身惡
行者。放逸依處故。是故於中立放逸依處名
於餘處不立。彼處自性罪故。若過量數習。世
尊説由此入惡道。是義云何。由愛習此數數
惡行相續生故。能引感惡道業故。得生惡道。
酒酒類令醉放逸依處。此句有何義。酒謂飮
酒。酒類謂餘物酒。此二有時未至及已度令
醉位。不名令醉。爲除此故。説令醉檳榔子。及
倶陀婆穀。亦能令醉。爲除此故。説酒及酒類。
雖是假制罪。爲顯因縁。令殷重急除。故説放
逸依處。一切惡行所依故。是三種戒。謂波羅
提木叉。定生。無流。從此因若得一戒。爲得餘
二戒不。説非。若爾云何。偈曰。欲從一切二。
現得木叉護。釋曰。欲界戒。謂波羅提木叉
護。從一切者。謂前分根本後分。從二者。謂衆
生名非衆生名。又性罪處假制罪處。從現者。
謂現世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從此得波羅提
木叉戒。何以故。縁衆生爲境起故。是故不從
過去未來。得去來二世非衆生數故。偈曰。從
根本恒時。得定無流護。釋曰。從根本業道。
得定生護及無流護。不從前分及後分生。何
況從制罪生。從一切時陰入界所得。謂過去
現世未來。因此故立四句。有陰入界從彼得
波羅提木叉戒。不得定生及無流戒。應如此
廣説。第一句者。從現世前分後分從制罪處。
第二句者。從過去未來根本業道。第三句者。
從現世根本業道。第四句者。從過去未來
前分後分。此護不護。爲皆從一切境一切分
一切因得爲有異。若約決定得。偈曰。於衆
生得護。由分因不定。釋曰。護從一切衆生
得。不從一分衆生得。從分不定。有人從一切
分得護。謂受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護。謂
受所餘諸戒。業道是一切護分。由因有義從
一切得。有義不從一切得。若立無貪無瞋無
癡爲護生因。即從一切得。彼不相離故。若
立下中上故意。爲護生因。則不從一切得。三
品不倶起故。今定立後因爲生因。應論此
義。有住護人。於一切衆生有護。不由一切
分。不由一切因。若人由下品或中上品故意。
受優婆塞及沙彌護。有人於一切衆生有護。
由一切分。不由一切因。若人由下品或中上
品故意。受比丘戒。有人於一切衆生一切分
一切因得護。若人由三品故意。受三種護。有
人於一切衆生。由一切因得護。不由一切分。
若人由三品故意。受五戒八戒十戒。若不從
一切衆生。如此護則無。何以故。由此人隨遍
一切衆生。於善故意中住方得護。異此不得
故。云何如此。惡意不絶故。若人不作五種
定分別。乃得波羅提木叉護。五定分別者。謂
衆生分處時縁。於某衆生我離殺等。是名衆
生定分別。於某分我持。是名分定分別。於某
處我持。是名處定分別。我持此護乃至一
月等。是名時定分別。除鬪戰事。是名縁定分
別。若人作如此受。唯得善行不得護。於非所
能境。云何得護。由不損害一切衆生命。善故
意受得故。若從是所能境得護。此護則有増
減。所能非所能互相轉故。若爾離得捨護因
縁得護捨護。此義自成。毘婆沙師説如此。有
餘師説。此義不應爾。何以故譬如草等未有
有時或時枯。滅護無増減義。於所能非所能
衆生。互相轉時。無増減義亦爾。是義不然。衆
生前後有故。草等不有。若衆生般涅槃永不
有。云何護増減義不成。是故此救義不可然。
前言義則爲善。若爾於前佛所一切已般涅槃
衆生。後出世諸佛。從彼不得波羅提木叉護
故。云何後佛戒減前佛戒。此義不成。從一切
衆生得故。若彼衆生設在。從彼亦應得説。能
令得護因義已。不護云何得。偈曰。不護
一切。一切分非因。釋曰。不護者。從一切衆生
得。從一切業道得。何以故。無不護人由不具
不護。成不護不由一切因。一時下品等不倶
起故。若人由下品心得不護。此人由上品心。
亦得斷衆生命。此人與下品不護相應。亦與
上品殺生等無教相應。由中上。品心亦爾。此
中是人名不護人。謂殺羊。殺雞。殺猪。捕鳥。
捕魚。獵鹿。偸盜行。刑戮人。獄卒。縛象人。煮
狗人。網捕人。主將軍。斷事人。如此等人。約
義皆是不護。住於不護故。名不護人。彼有不
護故。名不護人。此義可然。謂諸護從一切衆
生得。於一切衆生。由善利故意受持故。殺羊
等人。於母父妻子等中。無損害心。爲救自壽
命。亦不樂損。彼云何言從一切衆生得。至親
等若轉生成羊等。彼亦能殺。何以故。知彼未
成彼等。是故不殺。若至親等成聖人更爲畜
生。無有是處。從彼云何得不護。若由觀未來
世事從現世相續生不護。羊等於未來應成
兒等。從一向不殺。云何於現世相續得不護。
若人於衆生恒起損害意。從彼無不護。此執
有何義。此義於至親等同。此人於彼無損害
意。而從彼得不護。此義復云何。若有殺羊等
人。於一生中不與不取。於自妻知足。於妄語
瘖瘂。云何由一切分得不護。善故意壞故。若
義應由言語得顯。彼能以身顯示。若爾有人
受學處。或二或三。此義云何。一向無不具分
不護及一處不護。毘婆沙師説。如此隨求受
故意。不具分及一處。皆得不護。受護亦爾除
八分護。經部師説如此。由如此量。遮防
戒惡戒故。説從此得不護已。云何得不護。
此義未説。今當説。偈曰。得不護由二。自作及
求受。釋曰。不護由二因得。若生彼家。由自行
殺生等事。若生餘家。由求受此業。謂我等應
行此業。爲立資生。由此二因故。不護得生。偈
曰。得所餘無教。由田受重行。釋曰。有如此相
田。於中由唯施阿藍摩等生善無教。如有攝
福徳業處説。復次自誓受善行。若未禮佛。我
誓不食不眠。若齋日及半月一月中。我當恒
施他食。如此等。由此受善行無教恒流。有如
此故重心行善惡諸業。從此更生無教。説由
此能得護不護已。捨護不護今當説。此中偈
曰。捨護木叉調。由捨學處死。由二根轉生。
由根斷時盡。釋曰。木叉調者謂波羅提木叉
護。能調伏身口業故。有四因能捨波羅提木
叉護。除優波婆娑護。一由故意。於有解人邊
捨所學處。二由捨聚同分故捨。三由一時
二根倶起故捨。四由善根斷故捨。優波婆娑
護。由前四因故捨。復由夜盡故捨。合此爲五。
故説捨因有五。何因由此五故捨。由生有教
與求受故意相違故。依止不住故。依止變異
故。縁起斷故。引如此量故。偈曰。餘記感大
燒釋曰。有餘部説。有四種感大燒燃罪。由隨
犯一罪。即捨比丘及沙彌護。偈曰。或由正法
盡。釋曰。有餘師説。由正法滅盡時。一切學處
戒壇羯磨一切捨離。偈曰。罽賓師説犯。有二
如負財。釋曰。罽賓國毘婆沙師執説如此。若
人犯根本罪。不捨比丘戒。何以故。由動
一處捨一切護。此不應然。犯別學處。餘學處
斷。無如此義。雖然此人有二種。有戒有破戒。
譬如有人有財物而負他債。發露顯示此罪
已。還得具清淨戒。無復破戒。譬如有人還他
債已更具財。若爾云何。佛世尊説。此人非
比丘。非沙門。非釋子。從比丘護沙門義斷。
墮滅退故。説名波羅夷。約眞實比丘故説此
言。今不計命大過事起。何者不計命大過事。
是佛世尊立爲了義。汝翻此爲不了義。於破
戒與縁。於多煩惱人。爲作犯縁。云何知此言
是了義。此言於毘那耶中是決判説。毘那耶
云。比丘有四種。一名比丘。二自稱比丘。三乞
者比丘。四破煩惱比丘。於此義中白四羯磨
受戒。説爲名比丘。此人先是眞實比丘。後成
非比丘。無如此義。是汝所言。由犯一處。所餘
不失。此中大師已與決判。譬如多羅樹。於頭
被斫。更不生荑。不應成老。不應成長。不應成
大。世尊作如此譬。欲顯何義。如此由破一分
根本故。所餘護無更生起義。若人犯根本罪
最重。能破一切比丘行。與最重無慚羞相應
故。此人即斷一切護根本。是故捨一切護。此
義應然。何以故。於大衆食及住處。佛不許此
人噉一段食。踐一脚跟地。此人大師所擯出
一切大衆事用外。約此人佛復説言。汝等應
滅除甘蔗栽。拔棄空腹樹。簸却無實穀。汝今
應遮斷。非比丘自稱爲比丘。於此人比丘法
何相。如相是相。雖然不無比丘法。何以故。佛
世尊説。准陀沙門但四。無有第五。四者。一道
生。二説道。三道活。四汚壞道。有如此説。此
人唯相貌爲餘故。説爲沙門。譬如燒木枯池
鸚鵡嘴壞種子火輪死衆生等。若由破戒成
非比丘。不應成與學比丘。我等不説。一切犯
戒人。由犯戒事。即成波羅夷。若波羅夷人。必
定非比丘。有餘人由相續勝異。雖犯而非波
羅夷。由一心不敢覆藏故。法主安立律義如
此。若波羅夷非比丘。云何不更許出家。由相
續爲最重無慚羞所壞。於護不能感生故如
焦種子。不由觀有比丘法故。何以故。此人若
已捨戒。亦不許更出家故。於此毀損。功用何
益若人已成如此。猶名比丘。勿然此爲比丘
義。由正法滅盡毘那耶羯磨無故。不更得新
護。若已得不捨。復次定生護及無流護。棄捨
云何。偈曰。由度地及退。棄捨定得善。釋曰。
一切定得善法。由二因縁捨離。或由受上地
生度餘地。或由退上定墮下地。或由捨聚同
分。復次如色界定得善。由度餘地退及棄捨。
偈曰。無色亦爾。釋曰。於無色界定得善。約度
餘地及退亦爾。唯無定戒。偈曰。聖得果練根
退。釋曰。無流善由三因縁故棄捨。由得果棄
捨前道。由練根棄捨下劣根道。由退棄捨上
品道。或果或於果勝道。棄捨諸護法如此。偈
曰。捨不護得護。死二根生故。釋曰。有三因縁。
能斷除不護。一由得護。謂受持護。或得定
生護。由昔因縁力故得定。一切不護皆斷絶。
對治力大故。二由死棄捨不護。由依止破滅
故。三由二根倶起棄捨不護。依止變異故。若
人捨杖網等。由不欲作意故。雖捨離縁起。
若不受對治護。不護無斷義。譬如離病縁起。
不服良藥重病不差。前義亦爾。是不護人。若
受優波婆娑護。爲從護入不護。爲從護入非
護非不護。有餘師説。還入不護。以捨意不定
故。譬如赤鐵更還青色。毘婆沙師説。是義不
然。若人更行先事。還入不護。由此至得隨屬
有教故。復次異護不護無教云何棄捨。偈曰。
疾心受行物。命根斷捨中。釋曰。由善心強疾。
或由煩惱必強疾。能引無教生。此心若斷無
教即斷。譬如陶師轉輪及放箭等行。由受心
斷無教亦爾。若人捨受心。謂勿如此受由行
事斷此亦斷。如本所作事即若不更行。由具
物斷此亦斷。何者具物。謂支提園眠坐具延
多羅網等具類。由壽命斷。或由善根斷。此亦
即斷。若人作斷善根方便。由此六種因即棄
捨。此中無教偈曰。欲界無色善根斷上生捨。
釋曰。若欲界中一切非色性善。由二種因棄
捨。謂善根斷。及生色無色界。偈曰。由對治生
故。捨無色染汚。釋曰。一切非色性染汚。由對
治故棄捨。是惑種類應除。是對治種類能滅。
由此對治生即棄捨。染汚及伴類不由別方
便。復次何衆生中有不護有護。偈曰。人道不
護除。二黄門二根。鳩婁。釋曰。唯人道有不護。
於餘道無。於人道中除生成黄門横成黄門
二根。及北鳩婁。偈曰。護亦爾。天亦。釋曰。護
於人道有除。如前所除。於天道亦有護。故二
道有護。云何得知黄門等無護。由經及律。經
言摩訶那摩。若人在家白衣丈夫。與男根相
應。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亦説此言。願大徳
憶持。我今是優婆塞。摩訶那摩。唯由此量。此
人成優婆塞。於律亦有文。律言如此等相人。
汝等必應除。復由何因故。於彼無護。二依止
惑過量故。正思簡擇相續無能故。下品慚羞
亦無故。是故無護。若爾何故無不護。於惡中
依止不定實故。若是處有護。是處則有不護。
二相對治故。北鳩婁人。求受及定心不有故。
於惡無欲作故意故。是故無護亦無不護。於
惡道云何無護無不護。無極重慚羞故。由與
此二相應及壞故。方得護不護。復次彼依止。
有如此失。轉成瘠田。謂二黄門二根。惡道衆
生於此依止。護不生。不護亦不生。譬如於醎
澁瘠田苗嘉不生穢草亦不生。於經中云何
言。比丘有卵生龍。於半月八日。從龍宮出。受
八分相應優波婆娑。此行但是善行。於彼無
護故。是故唯於人天道有護。復於中偈曰。人
具三。釋曰。人道中一切三護皆具有。謂波羅
提木叉等三護。偈曰。生欲色界天。定護。釋
曰。若諸天生欲色界。有定生護。於上界則
無。偈曰。復無流。除中定無想。天及無色界。
釋曰。無流護生欲色界天有。除中間定無想
天及無色界。若生無色界諸天。由至得有定
護及無流護。不由現前有。從此向後。由依分
別説業故。如經中略説業。今當廣分別説業
有三種。謂善惡無記。此中偈曰。平不平異業。
善不善異二。釋曰。此是善等相。若業平安立
爲善。若果報可愛。若能令至涅槃。是名平
安。暫永二時能救濟苦故。若不平安。説名不
善。爲對治平安故。若業果報。非可愛及能障
解脱。異前二業。非平安非非平安故。是故
應知。非善非非善。此言何義。以無記爲義。復
次偈曰。福非福不動。苦受等復三。釋曰。復有
三業。謂福徳業。非福徳業。不動業。復有三
業。謂有樂受業。有苦受業。有不樂不苦受業。
此中偈曰。欲善業福徳。釋曰。於欲界善業。由
能清淨故。由能數引可愛報故。説名福徳。偈
曰。上界善不動。釋曰。色界無色界善業。説名
不動爲不爾耶。佛世尊説。三定有動。於中是
覺是觀。所餘諸行。諸聖説名動。廣説如經。約
彼定有過失。故説如此。是三定等。於不動經
中。約能成不動善縁道。或説名不動。復有何
因。此定實有動。有時説爲不動。偈曰。由業於
自地。約報不可動。釋曰。若欲界業。約果報有
動義。云何動報。於處無定故。是業已感別道。
於餘道亦得熟。復有業已感別天聚同分。於
餘天聚同分亦得熟。何以故。是業能感量力
色樂欲塵等。於天上應熟。此業有時。由隨別
縁。於人畜生鬼神道中熟。若色無色界業。於
餘地無因縁得熟。由果報於處定故。是故説
名不動。非福業者。於世間明了。謂非善若義
世間所成。於中何須作功用。分別説福徳等
業已。有樂受等業今當説。偈曰。樂善至三定。
釋曰。若業是善。説於樂受好。此業乃至三定。
何以故。樂受地但極於此。是故欲界及三定
是彼地。過此偈曰。向上善非二。釋曰。過第三
定向上。一切善業。於不苦不樂好。於中無苦
樂果報故。偈曰。於欲界惡業。立名有苦受。釋
曰。欲界言。爲顯唯於欲界有。餘處定無。此等
業不但受爲果報。受資糧亦是果報。偈曰。餘
説下有中。釋曰。有師説。是中業能感不苦不
樂受。從第四定以上有。於下地亦有。何因知
有。偈曰。中間定報故。釋曰。若不爾。中間定
業應無果報。或於中間定有別類業。於中無
苦無樂故。中間定業。於定樂根是其報。餘師
説如此。復有餘師説。此業決無定爲報。此執
與阿毘達磨藏相違。何以故。於彼藏有如此
文。文言。爲有如此不。由此業以心法爲體
受。爲此業熟果報不。有。謂無覺善業。偈曰。
無前後報熟。由佛説三業。釋曰。於經中由説
此文。有三業果報熟無前無後不。有。有樂受
業色熟爲果報。有苦受業心及心法熟爲果
報。有不苦不樂受業非心相應法熟爲果報。
是故於下地有不苦不樂業。若離欲界。於餘
處此三業無一時倶熟。此業爲善爲非善。是
善而體羸弱。若爾前説樂善至三定。復説若
果報可愛。若能令至涅槃。是名善。則與此
言相違。此説應知從多。此業不以受爲性。云
何説有樂受等。於樂受等好故。説有樂受等。
復次是此業樂必應受。此受受何法。是樂報
應受報。樂於此業中有故。復次由此業應受
樂報故。説此業有樂受。譬如欲散有苦受業。
有不苦不樂受業。應知亦爾。偈曰。自性及相
應。境界與果報。或由令現前。受義有五種。釋
曰。受若約義有五種。一自性受。謂苦樂等。二
相應受。謂觸。如經言。應受樂觸。三境界受。
謂六塵。如經言。由眼見色。是人受色不受色
欲。如此等。何以故。由受故縁此境界。故説受
此境。四果報受。謂業受。如經言。現法受業。
生受業。後受業。不定受業。五現前受。謂隨與
一相應。如經言。是時受樂受。是時中二受皆
滅離。何以故。是時樂受生。餘受不得生。由彼
應受此受。若現前可説能受此受。是故由應
受果報。説應受樂業。苦等亦爾。偈曰。此或定
不定。釋曰。此應受樂受等三業。應知各有定
不定。由此不必應受故。偈曰。復定受有三。
現等受報故。釋曰。定業有三。謂現法應受。生
應受。後應受。此三種定業。合不定受業。故成
四種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一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二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中分別業品之三
偈曰。復有五種業。釋曰。復有餘師説。業有五
種。不定受業分爲二。謂於報或定。於報或不
定。此中現法應受業者。於此生造業。即於此
生熟。生應受業者。於此生造業。於第二生熟。
後應受業者。於此生造業。從第二生後熟。有
餘師説。現法應受業果報。於餘生亦有。由隨
此功力立名故。勿最強力業果報劣薄。毘婆
沙師不許此義。何以故。彼説有業果報親近
果報非勝。有業翻此。譬如外種子。葵三月半
結實。麥等六月結實。偈曰。餘師説四句。釋
曰。譬喩部師。説有四句。有業於位定於報不
定。若業現報於報不定。有業於報定於位不
定。有業二處皆定。若現報等於報亦定。有業
於二處皆不定。若業不必應受。於報亦不定。
於彼人此業成八種。現報有二種。定不定乃
至定不。定亦爾。彼説現報等爲定。第四不定。
於一刹那中。得引四業。倶起不得。云何得。於
三教他自行邪婬。此四若一時究竟。是四業
中。偈曰。引聚同分三。釋曰。何以故。此現報
業。不能引聚同分。現有同分故。於何界何道
中。幾種業可引。偈曰。一切處四引。釋曰。
於三界及一切道中。四種業皆有引義。此
四或善或惡。此引如相應。此開今更立遮。偈
曰。地獄引善三。釋曰。於地獄中三種善業
有引。現報無引。於中無可愛報故。偈曰。凡
於離欲處。堅不引生報。釋曰。凡夫人若於
此地已得離欲。若堅住無退失於此下地中。
不得造生報業。能造餘三。偈曰。聖不造餘報。
釋曰。堅言流至此句。若聖人於此地已得離
欲。無復退墮。不能造二業。謂生報及後報。何
以故。此人不能更感下地生故。但能造現報
業及不定報業。於隨現生處。偈曰。欲頂退不
造。釋曰。若聖人有退墮。已離欲界及有頂。
於此二界不得造生報及後報業。何以故。此
人已退果。無捨壽義。此義後當廣説。於中陰
有引業義不。有。偈曰。二十二種業。於欲中陰
引。釋曰。若欲界中陰。能引二十二種業。此云
何。胎位有五。謂柯羅邏。頞浮陀。俾尸。伽
訶那。波羅捨佉。已生位有五。謂嬰兒童子
少壯中老。於此位中中陰衆生。有時引柯羅
邏受業。或不定或定。乃至老位應受。及中陰
中應受。偈曰。此業但現報。釋曰。此中陰所引
業。定有十一種。應知必是現報。何以故。偈
曰。彼是一果報。釋曰。此聚同分。唯有一一
業所引故。是中陰聚同分。及中陰後類十位。
是故不説別業感中陰。由此二同生報業所
引故。復有何相應。知此業是定。偈曰。重惑
及淨心。或是恒所行。於功徳田定。能損自父
母。釋曰。是業由重惑所造。或由重善心所
造。或恒時所行。或於有功徳田所起。應知此
業必定此中有功徳田。謂三寶或人差別。人
差別者。若人至果勝類。或定勝類。此中若無
重惑心。及重善心。此業或善或惡。必成定
業。若恒所行亦爾。復次若依自父母。以率爾
心造隨類違損業。此業亦必定受報。餘業則
不定。復次現法應受業。其相云何。偈曰。此業
成現報。由田意勝異。釋曰。現報業者。或由田
勝異成。如傳説。有一比丘。於大衆中行女人
言。故現身即轉根成女。此傳有文。由故意勝
異者。如傳説。有一黄門。由解脱牛黄門事故。
現身即轉根成男。復次偈曰。永離欲地故。釋
曰。若業或善或惡。依此地生。由永離欲。此
地此業。則成現報業。此業何相。偈曰。若業於
報定。釋曰。若業於果報定。於位不定。此業是
所説現報業。若業於餘位中定。此業定於餘
位中與報。有此業人無離欲故。若不定云何。
此業無報。由永離欲故。此田何相。於中所造
業。必定得現報。若總説。大比丘衆以佛爲現
前上首。若約人差別有五。偈曰。滅定無諍慈。
見羅漢果起。於彼損益業。果於現法受。釋曰。
若人出無。心定觀。即得最極心寂靜。由此定
似涅槃故。此人因此定。如往還於涅槃。若人
出無諍三摩提。觀無量衆生。無諍利益。善意
所隨逐最猛盛。無量福徳熏修所變。相續正
起。若人出無量慈觀。無量衆生安樂善意所
隨逐最猛盛。無量福徳薫修所變相續正起。
若人出四諦觀。見諦所破惑滅盡無餘。故新
得轉依。清淨相續即起。若人出阿羅漢果觀。
修道所破惑滅盡無餘。故新得轉依。清淨相
續即起。是故於此五人或作善利益事。或作
惡損惱事。此業果報。於現世必定應得。餘人
所修得道。未究竟故。若出未圓滿自性果觀。
新得轉依清淨不爾。是故彼不及前人福田。
若果報受爲勝。是故此義應思。有業但以
心受爲果報非身受不。有業但以身受爲果
報非心受不。説有。偈曰。若善業無覺。許受爲
果報。此受是心法。釋曰。無覺業者。從中間定
乃至有頂。此無覺善業。*唯以心受爲果報。
云何非身受。此身受必與覺觀倶起故。偈曰。
若惡*唯身受。釋曰。若惡業定以身受爲果
報。云何心受非彼報。此業以苦受爲報。若苦
受在心地則成憂根。此憂根非果報。於前已
説。若爾衆生有癲狂。此*癲狂於何心有。復
由何因生。偈曰。心癲於心心。釋曰。心心謂
意識。何以故。若人在於五識。則無*癲亂事。
五識無分別故。偈曰。此從業報生。釋曰。此心
*癲亂。從衆生業報生。若人以物呪及増加所
作。散壞他心。或不求欲衆生。令飮毒飮酒。或
恐怖衆生。於獵等時。或在礦野等處。縱火
焚燒。又以坑穽陷墜衆生。或由餘業令衆生
失念。因此業報。此衆生於未來世心則癲亂。
復有別因。偈曰。怖打不平憂。釋曰。怖者。諸
鬼神作可畏形相來逼。此人見即驚怖。打者
諸鬼神。因人惡行起憎恚心。於此人末摩作
打拍事。不平者。風熱淡互相違反。令身四大
皆不調適憂者。如婆師絺等。若意識*癲亂。
此心*癲亂。從業報生。云何言心受非果報。
我等不説此心是果報。何爲四大違損是果
報。從此心起故。説心從果報生。由業所生四
大不平等。故心狂亂。不自在失念。説此心名
*癲狂。若作如此四句得成。有心狂故亂。非
散故亂。廣説應知。狂亂非散亂者。心不自在
無染汚。散亂非狂亂者。心自在有染汚。狂亂
亦散亂者。心不自在有染汚。無狂亂亦無散
亂者。心自在無染汚。何衆生有狂亂心。偈曰。
欲界除鳩婁。釋曰。於欲界中有。*唯除北鳩
婁。何以故。於天中亦有狂天。何況於人畜生
鬼神道中。地獄衆生皆恒狂亂。是彼衆生萬
種損惱恚害。末摩量重難忍。苦受所逼。於
自身亦不了別。何況能識是非等事。何心
何啼天地獄傳此中應説。於聖人亦有心狂
亂。由四大不平等故。除佛世尊。若約先定業。
受報已畢。若約不定業則無果報。不由怖畏。
已度五怖畏故。不由損害。永無惡行能生鬼
神憎恚心故。不由憂惱。證見法如實性故。復
次於經中説有三曲。身曲口曲意曲。復有三
麁。身麁口麁意麁。復有三澁。身澁口澁意澁。
此中次第應知。偈曰。説曲麁澁業。諂曲瞋欲
生。釋曰。若身業從諂曲生。説名身曲業。邪
曲性類故。口意曲業亦爾。若身業從瞋恚生。
説名身麁業。忿怒性類故。口意麁業亦爾。若
身業從貪欲生説名身澁業。染汚性類故。口
意澁業亦爾。偈曰。黒白等差別。復説業四種。
釋曰。有黒業黒果報。有白業白果報。有黒
白業黒白果報。有不黒不白業不黒不白果
報。生能滅盡餘諸業故。偈曰。非善欲色有。
善次第應知。黒白有二業。能滅彼無流。釋曰。
非善業者。一向名黒。本性黒故。果報亦黒。果
報非可愛故。此業*唯欲界。有色界善業一向
白。非黒所雜故。果報亦白。果報可愛故。云何
不説無色界業。若是處有二種果報。謂中陰
生陰。有三種業。謂身口意。此中説黒白業。餘
處不説。有餘師云。此亦於餘經中説。欲界善
業名黒白業。非善所雜故。果報亦黒白。果報
相雜故。若分別此業。須約相續。不得約性。何
以故。無一業如此種類及果報。此業是黒即
是白。無如此義。互相違故。若爾惡業爲善
業所雜故。應成白黒業。惡爲善所雜。此義不
成。於欲界中惡力強故。*唯善可雜。由力弱
故。無流業者。若起能滅盡此三。何以故。此業
非黒。無染汚故。非白。無白果報故。此不白
言。是不了義説。有別意故。佛世尊於大空經
中。依無學法説。阿難如此法。一向白一向善
一向無訶。於阿毘達磨藏中説。何者爲白法
善法及無覆無記法。無果報者。不墮於界故。
與生死相違故。一切無流業爲悉能滅白等
三業不。不。此云何。偈曰。於法忍離欲。於八
次第道。十二種故意。此能滅黒業。釋曰於見
諦道中有四法忍。於離欲欲界中有八次第
道。於此中是故意有十二種。此業一向能滅
黒業。偈曰。於第九故意。能滅黒白業。釋曰。
於第九離欲。欲界次第道故意。能滅黒白業
及黒業。偈曰。白業離欲定。後次第道生。釋
曰。若人定定作離欲。是第九次第道。此中有
四種故意。一向能滅白業。云何但第九次第
道。能滅白業。不由餘。此善非自性滅。已滅可
更現前故。雖然縁彼爲境惑滅故。故説彼滅。
是故乃至餘一品惑。猶以彼爲境未滅。未可
説彼已滅。偈曰。餘説地獄報。及欲受報二。釋
曰。有餘師見。應受地獄報業。離地獄於欲界
餘道應受報業。次第應知。是黒業是黒白業。
何以故。*唯地獄定是惡業報故。説受地獄報
業名黒業。離地獄於欲界餘道中。有善惡業
報。是故受彼報業。名黒白業。偈曰。餘説見滅
黒。釋曰。有餘師説。見諦所滅業名黒業。與
善不相雜故。偈曰。餘欲業黒白。釋曰。欲界業
異見諦所滅業。名黒白業。此異云何。謂修道
所滅。何以故。此業有善有惡。於經中説。有三
牟那。謂身牟那口牟那意牟那。此中偈曰。無
學身口業。意應知次第。三牟那。釋曰。無學身
口二業。名身口牟那。無學心名意牟那。非意
業。何以故。心是眞實聖者。此由身口故定可
比量。復次此身口二業。離惡爲性。意業但思。
非有教故。不能比量爲離。故説牟那。是故
*唯心能離故。説名牟那。云何説無學不説餘。
阿羅漢是眞實聖者故。一切或言分別滅故。
偈曰。三淨。釋曰。於經中説。有三種清淨。謂
身清淨。口清淨。意清淨。此三種清淨。偈曰。
一切三善行。釋曰。一切身善行。名身清淨。一
切口意善行。名口意清淨。能除遮惡行及惑
汚故。或暫或永。此正説何爲。衆生信樂邪牟
那及邪清淨。爲令思量遠離故。經中復説有
三種惡行。偈曰。惡身口意業。説名三惡行。釋
曰。身口意業若不善。次第應知。名身口意惡
行。偈曰。非業貪瞋等。説意惡行三。釋曰。亦
有惡行非業性。謂三意惡行別類。非故意故。
譬喩部説。貪等名意業。於故心作。經中説。若
執如此惑業成一性。若爾何有若惑成業。無
如此義。於經中由故意因。此門起故。大師由
彼顯故意。毘婆沙師説如此。若不爾。惑業成
一體。十二縁生分。則不成就故。不許如此。由
此於果報非可愛。聰慧人所訶故。説身口意
行名惡行。偈曰。翻此名善行。釋曰。由翻惡行
應許爲善行。謂善身口意業。及無貪無瞋正
見。無利益損惱他事故。云何正見邪見得成。
善惡性爲損益根本故。是所説惡行及善行。
此中偈曰。由攝彼麁品。故説十業道。如理謂
善惡。釋曰。前所説惡行及善行中。由攝明了
易知善惡二業。是故經中説十業道。如理應
知。若善從善行出。若惡從惡行出。於中何惡
行及善行非所攝。於惡業道中。是身惡行一分
非所攝。謂前分後分。所餘染汚亦爾。此非麁
顯故。若身惡行。能令他失離壽命財物妻妾。
説名業道。欲令他分別離此故。於惡行別立
意惡行一分名故意。於善業道中。是身善行
一分非所攝。謂前後分。及離飮酒等。布施供
養等。口善行如愛語等。意善行如故。意如此
業道中。偈曰。六惡有無教。釋曰。唯六不善
業道。定以無教爲性。謂殺盜妾語兩舌惡口
無義語。若教他作。無根本有教故。偈曰。一二
種。釋曰。邪婬恒以有教無教爲性。何以故。此
自身所成就故。若令他作歡喜。不如自作故。
偈曰。身作。釋曰。是六種業道。若自作亦各二
種。謂有教無教。若正起有教時彼即死。則具
有教無教。若起有教後方死。但是無教。若善
業道。偈曰。七二種*唯善。釋曰。善有色七業
道。必定二種。謂有教無教。受所得戒依屬有
教故。偈曰。無教從定生。釋曰。定所生定無流
所攝諸護。説名定生。彼*唯無教。但依屬心
故。偈曰。近方便有教。釋曰。業道前方便。必
有教爲性。偈曰。無教或有無。釋曰。若最重上
惑所汚*惑。蜜味心清淨。作方便加行。則
有無教。若異此則無。偈曰。後分則翻此。前分
三根生。釋曰。翻前分方便義。應如是業道後
分。何以故。此後分必無教爲性。有教或有或
無。若人已作業道。後更起同類法。則有有教。
異此悉無。復次此業道前分。根本後分。從何
位可得安立。譬如有人欲殺禽獸。從床起捉
直行往彼所。揣觸其身即買牽還。將入屠所
欲就殺之。即便捉仗與一下手或再下手。乃
至未令命斷。名殺前分。是事能令命斷。此中
是有教無教身業。共一刹那起。是名根本業
道。何以故。由二種因縁。是人爲殺生罪所觸。
由作加行及果究竟故。從此刹那後無教刹
那。悉是業道後分。乃至治洗販賣。或煮自食
稱讃其美。如此等有教刹那。悉成後分。如此
於餘六業道中。前分根本後分義。如理應知。
不平貪等三無前後分。由現前起即成業道。
汝今應説此爲是衆生正在死有有教無教成
業道。爲已死成業道。若爾何有。若所殺衆生
正在死有。能殺及令殺人。若共一時死。應有
犯殺生罪。悉檀義不爾。若已死成業道。是悉
檀所説。謂若由此害事。能令彼離壽命。是有
教身業。及共一刹那起無教。是名業道。此言
不應説。復次於阿毘達磨藏中説。爲有如此
義不。是衆生已被殺。是人未離殺生事。有。
譬如已令此衆生離命根。能殺加行未捨未
息。此中後分由前分名説。此文句與毘婆沙
義相違。是根本此時中未滅故。是故如無失
道理。應許如此。云何無失。此中用前分名説
根本。此則無失。若爾如此相有教。云何成根
本業道。云何不成。無能故。若爾無教云何成
業道。是故加行果成就時。此二成業道。業道
者。有時是餘業道前分。或是餘業道後分。是
殺生事位。有時成業道。有時成前分。譬如
有人欲殺怨家。作惡方術殺禽獸祠鬼神。或
由偸他物。或於彼婦作邪婬。共彼人欲殺怨
家。或説妄語兩舌惡口軟語。破彼親友隨多
少能爲救護者。或於彼起不平貪。或於彼生
瞋。或爲殺彼増長邪見。如此於餘業道。如理
應思。貪等不應成前分。何以故。若由*唯發
起心。是人正行前分。無如此義。若離行事經
中説。比丘殺生有三種。一從貪欲生。二從
瞋恚生。三從無明生。乃至邪見亦爾。此經中
如此殺生相云何。殺從貪生者。若爲得彼身
分。爲得物。爲戲樂等事。令他失命。或爲救濟
自身及自眷屬。從瞋生者如爲報怨。從癡生
者。如大祠捨施人。由行善法意故。又如諸王。
隨法文句量故。行重罰怨家及惡人。諸王得
生大福徳。又波尸國人殺業亦從癡生。何以
故。彼説如此言。若二親老困。及有重疾。必應
爲捨命。有頻那柯外道説。蛇蜈蚣嚙毒等。
恒能傷害人。此必應殺鹿羊鳥牛等。爲供人
庖廚故受生。若殺無失。若殺生從邪見生。亦
是從癡生。盜從貪生者。隨其所求不與而取。
或爲得別利養愛重好名。爲救濟自身及自
眷屬。從瞋生者。如爲報怨。從癡生者。如諸王
由隨法文句量。爲罰惡人故奪其物。又如婆
羅門言。一切物梵王已捨與婆羅門。由婆羅
門力弱。諸蠻謾取受用。是故若婆羅門奪取
奪取自物。若食食自物。若衣衣自物。若施施
自物。於彼無非他財想。若盜從邪見生。亦是
從癡生。邪婬從貪生者。於他妻妾先起貪愛
方行邪婬。及爲得利養愛重。爲救濟自身及
自眷屬。從瞋生者。如爲報怨。從癡生者。如波
尸國人娶母等事。又如於瞿娑婆祠中。有餘
女吸水*嚙草。是人行著其親。或著姑姨姊
妹同姓等。又如頻那柯外道説。女人如臼花
菓熟食水渚道路等。妄語等從貪瞋生如前。
妄語從癡生者。如皮陀言
    戲笑及女人 娶婦并救命
    救財故妄語 梵王説無害
若妄語從邪見生。亦是從癡生。兩舌等若從
邪見生。亦是從癡生。一切從四皮陀所出邪
論言。皆是無義語。不平貪等。云何從貪等生。
偈曰。從彼次第生。貪等三根生。釋曰。從貪次
第生故。説彼從貪生。從瞋次第生故。説彼從
瞋生。從癡次第生故。説彼從癡生。説惡業道
已。善業道云何。偈曰。善業道前後。無貪瞋癡
生。釋曰。共前分後分。一切善業道。從無貪無
瞋無癡生。善故意所生故。此善故意。必定與
無貪等三善根相應故。前分等三其相云何。
此中若遠離惡業道前分。即是善業道前分。
若遠離根本即是根本。若遠離後分即是後
分。譬如沙彌欲受大戒。入不共住禮拜比丘。
請優波陀訶。乃至説一羯磨。及第二羯磨。此
名前分。第三羯磨竟時。是有教業共一刹那無
教。是根本業道從此後。乃至説四依。依此根
本所有有教業及無教業。乃至相續未斷。是
名後分。是所説言。非一切業道由貪等究竟。
此中何業道。由何惡根得究竟。偈曰。殺生瞋
惡口。成就皆由瞋。釋曰。殺生瞋恚惡口。必由
瞋得究竟。捨心澁心現前。此三得成故。偈曰。
邪婬貪欲盜。由貪故究竟。釋曰。由貪欲現前
故。邪婬貪欲偸盜得成就。偈曰。邪見由無明。
釋曰。若人起最重品癡。能成就邪見。偈曰。許
所餘由三。釋曰。何者爲餘。謂妄語兩舌無義
語。此三由三惡根。隨一成就。或由貪或由瞋
或由癡。是業道約四節所説。謂三三一三。如
此次第應知。偈曰。衆生受用依。名色及名聚。
釋曰。殺等依止衆生起。邪婬等依止受用物
起。邪見依止名色起。妄語等依止名聚起。若
人起定心。爲殺彼人。或與彼同時死。或在彼
前死。爲有根本業道不。偈曰。倶死及前死。無
根。釋曰。是故顯此問。若人行殺生事。果亦究
竟。不犯殺生罪。有如此義不有。若能殺人。或
在前死。或同時死。若爾何因所殺人猶活未
死。殺者與殺生罪不相應。若殺者同時死亦
不相應。云何不相應。偈曰。別依生。釋曰。由
此依止。於彼行殺事。此依止已斷滅。有別依
止生。異先聚同分。此依止不行殺事故。是故
無與業道相應義。復次若爲殺他故。集衆爲
軍。或掘坑或獵或偸破。多人聚集同爲此事。
於中一人若行殺生事。何人得殺生罪。偈曰。
軍等同事故。悉得如作者。釋曰。如作者犯罪。
如此一切人同犯一罪。共一事故。若由義此
彼更互相殺。若人由他勢力所逼引令入中。
是人亦與此罪相應。若人依此誓去。謂隨有
命爲救自命。我亦不殺。唯除此人。若人自
作殺生事。此行幾量成業道。乃至邪見。成業
道此相應説。偈曰。殺生有故意。他想不亂殺。
釋曰。若人有故意。我必應殺彼。於彼有彼想。
*唯殺彼不漫殺餘。由此三義殺生成業道。
若爾有人。心疑不決而殺生。謂此爲是衆生。
爲非衆生。爲是彼爲非彼。此人於殺已決方
殺。謂若是若非我必須殺。此人已作捨心。若
殺生得殺生罪。於刹那刹那滅五陰中。云何
斷波羅那。此名有何義。以風爲義。此風依身
依心起。若人斷此風。譬如風滅燈光手滅鈴
聲。斷此風亦爾。是名斷波羅那。或以命根爲
義。是一刹那命根。正欲生。若遮礙此。即犯殺
生罪。異此不犯。此命屬何人。由命斷彼死。説
此命屬彼人。何物爲彼。此義於破説我中當
共思量。佛世尊説
    命根暖及識 若三棄捨身
    彼捨即永眠 如枯木無覺
是故有命根身名活。無命根身名死。尼乾陀
子説。若不以知爲先殺生。殺者亦得罪。譬如
不以知爲先觸火亦被燒。於彼若遇見他婦及
觸。此義亦應然。拔尼乾陀子髮。教彼修苦行。
彼腹脹死。施主應得罪。母及胎互爲困苦因
故。犯罪人由與殺事相應故。如火燒自依。
若人教他殺。不應得罪。譬如教他觸火。由
教故自不被燒。無意土木等亦應得罪。如屋
倒殺生故。又於犯死罪理。不應但由立譬得
成。説殺生罪已。偈曰。偸盜於他物。力闇取屬
己。釋曰。不亂言流。若人由強力。或由闇竊取
他財物屬己。於他物中若有取意。由力由暗
除亂取。因此量成盜業道。若盜藪抖波物。
從佛得罪。何以故。一切供養物。於般涅槃時。
佛世尊悉已受。有餘師説。若人能護此物。從
此人得罪。若掘窖得無主物。從國主得罪。若
人偸迴轉物。若已作羯磨。從至不共住人得
罪。若未作羯磨。從一切佛弟子得罪。偈曰。行
非行邪婬。説此有四種。釋曰。四種行不應行
名邪婬。一行不應行。謂他所攝。若母女父母
親。二行不應行。謂非分。若自婦於下道及口。
三行不應行。謂非處。若露處。支提處。修梵行
處。四行不應行。謂非時。若自婦有胎時。飮兒
時。受護時。若由夫聽許故得護。此爲非時。餘
部説如此。不亂言流。若往他婦所。作自婦想。
不成業道。若作他婦想。往餘他婦所。餘師説。
由行於他婦及受用此類故成業道別。處欲
作。於別處行故。無業道罪。譬如殺生。餘師
説如此。若於比丘尼行此事。從何處得罪。
從國主得罪。何以故。此事非國主所忍許故。
若自婦有戒。尚不可行。何況比丘尼。若於童
女行此事。於父母所許人得罪。若未許人。於
守護人得罪。乃至於王得罪。偈曰。別想説此
言。於解義妄語。釋曰。是其所説義。於此義
中。起別異想説言。所依人若解此言義。此言
成妄語。若所依人不解此言義。此言云何。此
言則成無義語。所説言者。有時多文字成語。
於此語中何字成業道。最後字共無教成業
道。或隨處。彼人已解義。前文字但是前分加
行。説解義者。爲得聞已解義爲得聞能解義。
若爾何有。若已解義。語義是意識境界故。言
語與耳識倶滅故。應但以無教爲業道。若能
解義則無此失。云何成能解。解語人在於耳
識。此人爲能解。如執無失可許。如此於經中
説。言説有十六種。不見説見。乃至不知説
知。見説不見。乃至知説不知。此八非聖言説。
不見説不見。乃至不知説不知。已見説見。乃
至已知説知。此八是聖言説。此中見聞覺知
相云何。偈曰。眼耳及意識所證并餘三。此名
見聞知。次第或説覺。釋曰。若眼識所證爲見。
耳識所證爲聞。意識所證爲知。鼻舌身識所
證爲覺。何以故。香味觸本性無記故。譬如死
屍。是故縁彼識説爲覺。毘婆沙師説如此。此
中以何爲證。有二種證。謂阿含及道理。阿含
云。摩羅枳母。汝意云何。是色非汝眼昔所
曾見。非今正所見。非汝作心。我當應見。汝爲
因此色得起欲起愛起喜起著起結起貪不。
不爾。婆檀多。是聲非汝耳昔所曾聞。乃至是
法非汝意昔所曾知。廣説乃至。不爾婆檀多。
摩羅枳母。汝意云何。爲於此中於見*唯有見
生。於聞*唯有聞生。於覺*唯有覺生。於知
*唯有知生。於經中説如此。既於三塵説見聞
知。故知於餘三塵同立覺名。若不許如此。此
三在見等三外故。於香等應無言説。是名道
理。此經非證。有別義故。何以故。於此經中
非佛世尊欲判四言説相故。説此言説何爲。
佛言摩羅枳母。於六境界中。及於見等四種
言説中。爲但見等言説起。爲更増足愛不愛
等因。於此説中見經義如此。若爾何相爲見。
乃至何相爲知。有餘師説。五根所證爲見。從
他傳得爲聞。是時所籌量。自意所許爲覺。自
心所證爲知。是五塵隨一所見故。因此義立
見言説。若事非自所證。但從他傳得説此名
聞。若事約五塵。由自思量所立。自所許故。説
此名覺。第六塵異五故。但意識所證。説此名
知。是故於香等無無言説。是故汝所立道理。
不成道理。先舊諸師説如此。眼根所證説名
見。從他傳得説名聞。是自所思説名覺。對自
身所受所得説名知。勿廣論此。更釋此論。若
人由身顯義異。爲有妄語不。有。是故阿毘達
磨藏説。爲有不由身行殺生事犯殺生罪不。
有。若由言行。爲有不由言行妄語事犯妄語
罪不。有。若由身行。爲有不由身口行此事
犯殺生妄語罪不。有。如由仙人心忿責。此中
引布薩譬爲證。若由身口不行。無欲界無教
不以有教爲先故。云何此無教成業道。汝今
於中應作功用。説妄語已。偈曰。破語有染
心。所説壞他愛。釋曰。解義言無亂言流。若有
染汚心。爲壞他和合及相喜愛。是名破語。偈
曰。惡語非他愛。釋曰。有染汚心。解義不亂。
此三言流。此三何義。若人有染汚心。於解義
人。是所欲説處。是所欲説語。即説是名惡語。
偈曰。諸染非應語。釋曰。一切染汚言。與義不
相應故。名非應語。亦名散語。於義不相攝故。
偈曰。餘説異三染。釋曰。有餘師説。從妄語等
口業。若有染汚口業。異彼是名非應語。偈曰。
佞悲歌舞曲。邪論。釋曰。譬如邪命比丘。爲
得利養作諂佞言。復有人爲別離憂所逼作
悲思言。復有人由欲染心故歌。復有舞兒。於
舞時爲染汚他作諸詞曲。復有人執邪論。起
見弘説此論乃至俗話等言。異妄語等三。所
有染汚言。皆名非應語。轉輪王時有歌。云何
非非應語。是時彼人所歌。一切與出離義相
應。不與邪味相應。是時有求婦迎婦等語。雖
是非應語而非業道。餘師説如此。偈曰。貪欲
者。他財不平欲。釋曰。於他財物非道理非平
等求得。爲屬自己作是意願。如此等物皆悉
屬我。或由力或由闇。此貪欲名業道。有餘
師説。一切欲界愛欲。皆是貪欲業道。何以故。
於五蓋經。依愛欲有如此言。此人捨於世間
貪欲蓋。若一切愛皆是貪欲。非一切悉是業
道。由攝重品惡故。勿一切轉輪王及北鳩婁
人有貪欲業道。餘師説如此。偈曰。瞋恚捨衆
生。釋曰。縁衆生過失。起害捨心。於損傷他事
中。心強疾故成業道。偈曰。於善惡無見。邪
見。釋曰。於善惡二業撥云無業。是名邪見。如
經言。無施無供養無嗅多無善行無惡行。於
世間無沙門婆羅門是阿羅漢。此邪見具足。
謂撥業撥果撥聖人。於經中有多種文句。此
偈但顯重。是十業道體相。如此業道是何義。
偈曰。此後三。*唯道七業道。釋曰。貪欲等三
是業家道。故説業道。發起故意依彼起故。前
七亦業亦道。能顯本意故。是彼種類故。是故
名業。業道如前。無貪等及離殺生等。應知亦
如此。前後二分云何非業道。由彼生爲成此
及依止。此爲根本故。如麁攝爲業道故。此如
前説。復次由彼増減。於世間一切内外物。勝
劣顯現故。立彼爲業道。若爾譬喩部師執但
貪愛等是意業。此三於彼云何成業道。汝應
問彼師。此亦可答。彼是業亦是惡趣道故。彼
名業道。復次更互相乘故。皆名業道。是所説
十惡業道。此一切與善法行相違故。故説名
惡。偈曰。斷根由邪見。釋曰。於十惡中由何惡
斷善根。由最上上品圓滿邪見。若爾於阿毘
達磨藏中云何説言。何者最上上品惡根。是
彼能斷滅善根。若人正至離欲欲界位。最初
所除。由邪見爲惡根所引起故。於惡根中立
邪見事。譬如火能燒國土。劫能引火令起故。
説國土爲劫所燒。何者是所滅善根。偈曰。欲
界生得善。釋曰。*唯欲界中善根被斷。與色
無色界善根不相應故。若爾假名分別論云
何。將彼論云。*唯由此量。是人已斷三界善
根。上界善根至得。依最遠相離義故説此言。
由令相續非彼器故。*唯生得善根被斷滅。是
一切加行得善已退失故。此邪見能斷善根。
縁何境界。偈曰。謂撥無因果。釋曰。此邪見若
能撥因。謂無善惡行。若撥果謂無善惡行業
所有果報。此二邪見。似次第道及解脱道。餘
部師説。如此縁有流爲境。不縁無流。縁同分
界不縁非同分界。*唯由相應隨眠故。故彼力
弱。偈曰。一切次。釋曰。諸師分別説。如此一
切邪見。九品善根一時能斷。譬如見諦滅惑。
復有餘師説。次第斷。由九品邪見。九品善根
被斷。譬如修道滅惑。乃至最上上品邪見。斷
最下下品善根。若執如此。毘婆沙伽蘭他。則
被守護。伽蘭他言。何者善根最細恒隨。是斷
善根人。最後所斷。由彼斷滅。此人得斷善根
名。若爾此伽蘭他義云何。將伽蘭他言。何者
最上上品惡根。若是惡根能除滅善根。名最
上上品。約圓滿事故説此言。何以故。由此滅
無餘故。無一品類在不被斷。爲彼作生因。如
見諦道中間不出觀。斷善根亦爾。復有餘師
説。此事有二種。復有餘師説。先斷除護類善
根。後斷自性善根。復有餘師説。若護是心果。
由捨此心。護亦被捨。於何處善根可斷滅。偈
曰。人道。釋曰。於人道中。非惡道有。染無染
智不堅牢故。於天道證見業果報故。於三洲
非北鳩婁。彼本來無惡意故。餘師説。*唯剡
浮洲人。若執如此。與伽蘭他相違。伽蘭他云。
剡浮洲人。若與最少根相應。*唯與八根相
應。東毘提訶西瞿耶尼亦爾。此善根偈曰。能
斷*唯男女。釋曰。若斷善根。*唯男女能斷。餘
師説。智根精進根昧鈍故。女人不斷。若爾此
執與伽蘭他則相違。伽蘭他云。若人與女根
相應。此人必定與八根相應。於男女中貪愛
行。不能斷善根。意地動弱故。若爾何行人能
斷。偈曰。見行。釋曰。此人惡意甚深堅牢故。
是故黄門等不能斷。是貪愛行部類故。猶如
惡道。此斷善根體相云何。偈曰。此非得。釋
曰。是時善根至得斷不更生。非至得生。於非
至得生時。説善根已斷。此善根已斷。云何更
相續。偈曰。接善疑有見。釋曰。此人於因果中
若生疑心。或生有見。此名正見。是時正見至
得更起故。説接善根昔時九品已斷。今一時
相接。由次第現前。譬如得無病及力。是彼人
接善根。偈曰。今非作無間。釋曰。餘斷善根
人。於今生有接善根義。若作無間業人。今生
無接善根義。依此人故經中説。此人不應今
生得接善根。此人或從地獄。正退正生。是時
應接善根。正生謂住中陰。正退謂將死。此中
若由因力斷善根。是退時接善根。若由縁力
斷善根。是正生時接善根。由自力由他力亦
爾。復次若人由自意壞斷善根。此人於現世
得接善根。若人由自意壞。及他教壞斷善根。
此人於捨身後得接善根。若人由見壞。由見
戒壞亦爾。有斷善根不墮邪定聚。此義有四
句。第一句者。如富樓那等。第二句者。如未生
怨王等。第三句者。如提婆達多等。第四句者。
除前三句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二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十三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中分別業品之四
由分別安立業道。此中是義應説。幾種業道
故意。與彼相應倶起。偈曰。故意倶乃至。與八
惡業道。釋曰。有時故意。與一惡業道倶起。離
餘業道。若貪欲等起現前。若人無染汚心。由
先教他作有色業道。隨一成就時。與二倶起
者。若人起瞋恚心殺生時。或貪欲所染心行。
盜及邪婬時。或説非應語。與三倶起者。若人
起瞋恚心。於他衆生倶時殺盜。若爾是時偸
盜不由貪欲成就。若人心不異成就業道時。
應知前決義。若人貪欲等所染。由教他有色
二業道成就時。如此等與三與四倶起者。若
人有欲破他和合意。説妄語惡語。此中意業
道隨一。口業道有三。有時貪欲等所染。由教
他別三成就時。餘五六七應知。合如此義。與
八倶起者。於六教他。自行邪婬。若彼共一時
倶成。由惡業道義極於此偈曰。若善乃至十。
釋曰。若論故意與善業道相應不相應。乃至
得與十業道相應。已作如此通説。爲簡擇此
故。更作別説。偈曰。不共一八五。釋曰。故意
無與一八五業道相應義。此中與二相應者。
於善五識起時。入無色定時。盡智無生智起
時。與三相應者。與正見相應意識起時。與四
相應者。惡心無記心起時。正受優婆塞護及
沙彌護。與六相應者。善五識起時。受前二護。
與七相應者。善意識起時。受前二護。或惡心
或無記心起時。受比丘護。與九相應者。善五
識起時。受比丘護。若意識與盡智無生智相
應。是盡智無生智相應心。與定相應。與十相
應者。異此於餘處善意識起時。受比丘護。一
切定護無流護相應故意。離盡智無生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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