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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 (No. 1558_ 世親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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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神境智類總有五種。一修得。二生得。
呪成。四藥成。五業成。曼馱多王及中
有等諸神境智是業成攝。他心智類總有四
種前三如上。加占相成。餘三各三。謂修生
業。除修所得皆通善等。非定果故不得
通名。人中都無生所得者。餘皆容有。隨其
所應本性生念業所成攝。於地獄趣初受
生時。唯以生得他心宿住知他心等及過去
生。苦受逼已更無知義。若生餘趣如應當

*説一切有部倶舍論*卷第二十七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二十八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定品第八之一
已説諸智所成功徳。餘性功徳今次當辯。於
中先辯所依止定。且諸定内靜慮云何。頌

    靜慮四各二 於中生已説
    定謂善一境 并伴五蘊性
    初具伺喜樂 後漸離前支
論曰。一切功徳多依靜慮。故應先辯靜慮
差別。此總有四種。謂初二三四。四各有二。
謂定及生。生靜慮體世品已説。謂第四八。前
三各三。定靜慮體總而言之是善性攝心一
境性。以善等持爲自性故。若并助伴五蘊
爲性。何名一境性。謂專一所縁。若爾即心
專一境位。依之建立三摩地名不應別
有餘心所法。別法令心於一境轉名三摩
地。非體即心。豈不諸心刹那滅故皆一境
轉。何用等持。若謂令心於第二念不散亂
故須有等持。則於相應等持無用。又由
此故三摩地成。寧不即由斯心於一境轉。
又三摩地是大地法。應一切心皆一境轉。不
爾。餘品等持劣故。有餘師説。即心一境相續
轉時名三摩地。契經説此爲増上心學故。
心清淨最勝即四靜慮故。依何義故立靜
慮名。由此寂靜能審慮故。審慮即是實了知
義。如説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義中置
地界故。此宗審慮以慧爲體。若爾諸等持
皆應名靜慮。不爾。唯勝方立此名。如世間
言發光名日非螢燭等亦得日名。靜慮如
何獨名爲勝。諸等持内唯此攝支。止觀均行
最能審慮。得現法樂住及樂通行名。故此等
持獨名靜慮若爾染汚寧得此名。由彼亦
能邪審慮故。是則應有太過之失。無太過
失。要相似中方立名故。如敗種等。世尊亦
説有惡靜慮。若一境性是靜慮體。依何相
立初二三四。具伺喜樂建立爲初。由此已
明亦具尋義。必倶行故。如煙與火。非伺
有喜樂而不與尋倶。漸離前支立二三
四。離伺有二。離二有樂。具離三種。如其
次第。故一境性分爲四種。已辯靜慮。無色
云何。頌曰
    無色亦如是 四蘊離下地
    并上三近分 總名除色想
    無色謂無色 後色起從心
    空無邊等三 名從加行立
    非想非非想 昧劣故立名
論曰。此與靜慮數自性同。謂四各二。生如
前説。即世品説由生有四。定無色體總而
言之。亦善性攝心一境性。依此故説亦如
是言。然助伴中此除色蘊。無色無有隨轉
色故。雖一境性體相無差。離下地生故分
四種。謂若已離第四靜慮。生立空無邊處。
乃至已離無所有處生。立非想非非想處。
離名何義。謂由此道解脱下地惑。是離下
染義。即此四根本并上三近分。總説名爲除
去色想。空處近分未得此名。縁下地色起
色想故。皆無色故立無色名。此因不成。許
有色故。若爾何故立無色名。由彼色微故
名無色。如微黄物亦名無黄。許彼界中色
有何相若彼唯有身語律儀。身語既無。律
儀寧有。又無大種何有造色。若謂如有無
漏律儀不爾。無漏依有漏大種故。又彼定
中亦遮有故。若許於彼有色根身如何可
言彼色微少。若謂於彼身量小故水細蟲
極微亦應名無色。亦身量小不可見故。若
謂彼身極清妙故中有色界應名無色。若
謂彼身清妙中極應唯有頂得無色名。如
定生身有勝劣故。又生靜慮所有色身非
下地根所能取故。與彼何異不名無色。若
謂欲色隨義立名無色不然。此有何理。若
謂經説壽煖合故。又説名色與識相依如
二蘆束相依住故。又説名色識爲縁故。又
遮離色乃至離行識有來有去故。由此無
色有色理成。此證不成。應審思故。謂所引
教應共審思且契經言壽煖合者。爲約一
切界。爲約欲界説。名色與識相依住者。爲
約一切界。爲約欲色説。所説名色識爲縁
者。爲説一切識皆爲名色縁。爲説名色生
無不縁於識。遮離色至行識有來去者。
爲遮隨離一。爲遮離一切。若謂契經言
無簡別不應於此更致審思。此説不然。
太過失故。謂應外煖亦與壽合。又應外名
色依識識爲縁。又説四食如四識住。色無
色界應有段食。若謂經説有一類天超段
食故。又説彼天喜爲食故。無斯過者。則無
色界不應有色。契經説彼出離色故。又契
經言。無色解脱最爲寂靜。超諸色故。又契
經説。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若無色
界實有色者。定應彼色自相可知。如何可
言超色想等。若謂觀下麁色故説。則於
段食亦應許然。又諸靜慮超下麁色。亦應
可説出離色言。是則亦應名無色界。又亦
應説出離受等。彼亦超下麁受等故。經
既不説。知無色中遍超色類非超受等。由
此定知。彼界無色。然契經中説有不出有
者。於自地有不能出故。非遍出故。非永
出故。又薄伽梵於靜慮中説有色類乃至
識類。於無色中説有受類乃至識類。不説
有色。若無色中實有色者。何不如靜慮
説有色類言。故所立因無不成過。在彼多
劫色相續斷。後歿生下色從何生。此從心
生非從色起。謂昔所起色異熟因熏習在
心功能今熟。是故今色從彼心生。彼無色
身心依何轉。離身何不轉。下曾不見故。色
界無段食身復依何轉。下亦不見身離段
食轉故。又先説彼心轉所依。已釋總名。空
無邊等從縁空等得別名*耶。不爾。云何。
下三無色如其次第修加行時思無邊空
及無邊識無所有故建立三名。立第四名
由想昧劣。謂無明勝想得非想名。有昧劣
想故名非非想。雖加行時亦作是念諸想
如病如箭如癰。若想全無便同癡闇。唯
有非想非非想中與上相違寂靜美妙。而不
就此加行立名。以若詰言何縁加行作如
是念。必應答言以於彼處想昧劣故。由
此昧劣故。是立名正因。已辯無色。云何
至。頌曰
    此本等至八 前七各有三
    謂味淨無漏 後味淨二種
    味謂愛相應 淨謂世間善
    此即所味著 無漏謂出世
論曰。此上所辨靜慮無色。根本等至總有
八種。於中前七各具有三。有頂等至唯有
二種。此地昧劣無無漏故。初味等至。謂愛
相應。愛能味著故名爲味。彼相應故此得味
名。淨等至名目世善定。與無貪等諸白淨
法相應起故。此得淨名。即味相應所味著境。
此無間滅彼味定生。縁過去淨深生味著。
爾時雖名出所味定。於能味定得名爲
入。無漏定者。謂出世定。愛不縁故非所味
著。如是所説八等至中靜慮攝支。非諸無
色。於四靜慮各有幾支。頌曰
    靜慮初五支 尋伺喜樂定
    第二有四支 内淨喜樂定
    第三具五支 捨念慧樂定
    第四有四支 捨念中受定
論曰。唯淨無漏四靜慮中初具五支。一尋二
伺三喜四樂五等持。此中等持頌説爲定。等
持與定名異體同。故契經説心定等定名正
等持。此亦名爲心一境性。義如前釋。傳説。
唯定是靜慮亦靜慮支。餘四支是靜慮支非
靜慮。如實義者如四支軍。餘靜慮支應知亦
爾。第二靜慮唯有四支。一内等淨二喜三樂
四等持。第三靜慮具有五支。一行捨二正念
三正慧四受樂五等持。第四靜慮唯有四
支。一行捨清淨二念清淨三非苦樂受四等
持。靜慮支名既有十八。於中實事總有幾
種。頌曰
    此實事十一 初二樂輕安
    内淨即信根 喜即是喜受
論曰。此支實事唯有十一。謂初五支即五實
事。第二靜慮三支如前。増内淨支足前爲
六。第三靜慮等持如前。増餘四支足前爲
十。第四靜慮三支如前。増非苦樂支足前
爲十一。由此故説。有是初支非第二支。應
作四句。第一句謂尋伺。第二句謂内淨。第
三句謂喜樂等持。第四句。謂除前餘法。餘支
相對如理應思。何故第三説増樂受。由初
二樂輕安攝故。何理爲證知是輕安。初二
定中無樂根故。非初二定有身受樂。正在
定中無五識故。亦無心受樂。以説有喜
故。喜即喜受。無一心中二受倶行故。無樂
受不可喜樂更互現前説具五支及四支
故。有説。無有心受樂根。三靜慮中説樂支
者。皆是身受所攝樂根。若爾何故有契經説
云何樂根謂順樂觸力所引生身心樂受。有
餘於此増益心言。諸部經中唯説身故。又
第三定所立樂支。契經自説爲身所受樂故。
若謂於此説意爲身此説身名爲有何
徳。又第四定輕安倍増而不説彼有樂支
故。若謂輕安要順樂受方名爲樂。第三靜
慮輕安順樂應是樂支。若謂彼輕安爲行
捨所損。不爾。行捨増輕安故。又彼輕安
勝前二故。又契經説。若於爾時諸聖弟子
於離生喜身作證具足住。彼於爾時已斷
五法修習五法皆得圓滿。廣説乃至。何等
名爲所修五法。一歡二喜三輕安四樂五三
摩地此經輕安與樂別説故初二樂非即
輕安。若言定中寧有身識有亦無失。許在
定中有輕安風勝定所起順生樂受遍觸
身故。若謂外散故應失壞定者。無如是
失。此輕安風從勝定生引内身樂還能順
起三摩地故。若謂起身識應名出定者。
此難不然。由前因故。若謂依止欲界身根
不應得生色界觸識縁輕安識許生無
過。若爾正在無漏定中觸及身識應成無
漏。勿所立支少分有漏少分無漏成違理
失。無違理失。所以者何。許説身輕安是覺
支攝故。若謂順彼故説覺支無漏亦應許
如是説。若謂許説便違契經。如契經言。諸
所有眼乃至廣説。此經中説十五界全皆有
漏故。無違經過。此約餘觸及餘身識密意
説故。如何無漏靜慮現前。少支有漏少支無
漏。起不倶時斯有何失。若謂喜樂不倶起
故應無五支及四支理。此亦無過。約容有
説有喜樂支。如有尋伺。若謂尋伺亦許倶
起於不倶起爲喩不成。此非不成。心之
麁細互相違故不應倶起。又於不倶起不
能説過故。由此可説。依初五支減二三
四立第二等。即由此理初説五支。擬漸
離前建立後故。無漸減故不説想等。或
應説何故初唯立五支。若謂此五資初定
勝故立爲支。此不應理。念慧能資勝尋伺
故。雖有一類作如是説。然非古昔諸軌範
師共施設故。應審思擇。應説何法名内等
淨。此定遠離尋伺鼓動相續清淨轉名爲内
等淨。若有尋伺鼓動相續不清淨轉如
有浪。若爾此應無有別體。如何許有十一
實事。是故應説。此即信根。謂若證得第二
靜慮則於定地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名内
等淨。信是淨相故立淨名。離外均流故
名内等。淨而内等故立内等淨名。有餘師
言。此内等淨等持尋伺皆無別體。若無別
體心所應不成。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雖
有此理非我所宗。如上所言。喜即喜受。
以何爲證知決定然。汝等豈言喜非喜受。
如餘部許。我亦許然。餘部云何許非喜受。
謂別有喜是心所法。三定中樂皆是喜受。故
喜喜受其體各異。非三定樂可名喜受。二
阿笈摩分明證故。如辯顛倒契經中説。
無餘滅憂等五根。第三定中無餘滅喜。於
第四定無餘滅樂。又餘經説第四靜慮斷
樂斷苦先喜憂沒。故第三定必無喜根由
此喜受是喜非樂。如是所説諸靜慮支。染
靜慮中爲皆有不。不爾。云何。頌曰
    染如次從初 無喜樂内淨
    正念慧捨念 餘説無安捨
論曰。如上所説諸靜慮支。染靜慮中非皆具
有。且有一類隨相説言。初染中無離生喜
樂。非離煩惱而得生故。第二染中無内等
淨。彼爲煩惱所擾濁故。第三染中無正念
慧。彼爲染樂所迷亂故。第四染中無捨念
淨。彼爲煩惱所染汚故。有餘師説。初二染
中但無輕安。後二染中但無行捨。大善攝故。
契經中説三定有動第四不動。依何義説。
頌曰
    第四名不動 離八災患故
    八者謂尋伺 四受入出息
論曰。下三靜慮名有動者。有災患故。第四
靜慮名不動者。無災患故。災患有八。其八
者何。尋伺四受入息出息。此八災患第四都
無。故佛世尊説爲不動。然契經説第四靜慮
不爲尋伺喜樂所動。有餘師説。第四靜慮
如密室燈照而無動。如定靜慮所有諸受
生亦爾不。不爾。云何。頌曰
    生靜慮從初 有喜樂捨受
    及喜捨樂捨 唯捨受如次
論曰。生靜慮中初有三受。一喜受。意識相
應。二樂受。三識相應。三捨受。四識相應。第
二有二。謂喜與捨。意識相應。無有樂受。
無餘識故。心悦麁故。第三有二。謂樂與捨。
意識相應。第四有一。謂唯捨受。意識相應。是
謂定生受有差別。上三靜慮無三識身及
無尋伺。如何生彼能見聞觸及起表業。非
生彼地無眼識等。但非彼繋。所以者何。頌

    生上三靜慮 起三識表心
    皆初靜慮攝 唯無覆無記
論曰。生上三地起三識身及發表心皆初
定繋。生上起下如起化心故能見聞觸及
發表。此四唯是無覆無記。不起下染已離
染故。不起下善以下劣故。如是別釋靜
慮事已。淨等等至初得云何。頌曰
    全不成而得 淨由離染生
    無漏由離染 染由生及退
論曰。八本等至隨其所應若全不成而獲得
者。淨由離染及由受生。謂在下地離下地
染。及從上地生自地時。下七皆然。有頂不
爾。唯由離染無由生故。遮何故説全不
成言。爲遮已成更得少分。如由加行得
順決擇分等及由退得順退分定。即依此
義作是問言。頗有淨定由離染得。由離
染捨。由退由生。爲問亦爾。曰有。謂順退
分。且初靜慮順退分攝。離欲染時得。離自
染時捨。退離自染得。退離欲染捨。從上
生自得。從自生下捨。餘地所攝應如理思。
無漏但由離染故得。謂聖離下染得上地
無漏。此亦但據全不成者。若先已成餘時亦
得。謂盡智位得無學道。於練根時得學無
學。餘加行及退皆如理應思。豈不由入正
性離生亦名初得無漏等至。此非決定。
以次第者爾時未得根本定故。此中但論
決定得者染由受生及退故得。謂上地沒
生下地時得下地染。及於此地離染退時
得此地染。何等至後生幾等至。頌曰
    無漏次生善 上下至第三
    淨次生亦然 兼生自地染
    染生自淨染 并下一地淨
    死淨生一切 染生自下染
論曰。無漏次生自上下善。善言具攝淨及無
漏。然於上下各至第三。遠故無能超生第
四。故於無漏七等至中從初靜慮無間生
六。謂自二三各淨無漏。無所有處無間生七。
謂自下六上地唯淨。第二靜慮無間生八。謂
自上六并下地二。識無邊處無間生九。謂自
下六并上地三。第三四空無間生十。謂上下
八并自地二。類智無間能生無色。法智不
然。依縁下故。從淨等至所生亦然。而各
兼生自地染汚故。有頂淨無間生六。謂自淨
染下淨無漏。從初靜慮無間生七。無所有
八。第二定九。識處生十。餘生十一。從染等
至生自淨染并生次下一地淨定。謂爲自
地煩惱所逼於下淨定亦生尊重故有從
染生次下淨。若於染淨能正了知可能從
染轉生下淨。非諸染汚能正了知。如何彼
能從染生淨。先願力故。謂先願言。寧得下
淨不須上染。先願勢力隨相續轉。故後從
染生下淨定。如先立願方趣睡眠至所期
時便能覺寤。無漏與染必不相生。淨倶相
生故三有別。如是所説淨染生染但約在
定淨及染説。若生淨染生染不然。謂命終
時從生得淨一一無間生一切染。若從生
染一一無間能生自地一切下染。不生上
者未離下故。所言從淨生無漏者。爲一
切種皆能生*耶。不爾。云何。頌曰
    淨定有四種 謂即順退分
    順住順勝進 順決擇分攝
    如次順煩惱 自上地無漏
    互相望如次 生二三三
論曰。諸淨等至總有四種。一順退分攝。二順
住分攝。三順勝進分攝。四順決擇分攝。地各
有四。有頂唯三。由彼更無上地可趣故。彼
地無有順勝進分攝。於此四中唯第四分
能生無漏。所以者何。由此四種有如是相。
順退分能順煩惱。順住分能順自地順勝進
分能順上地。順決擇分能順無漏。故諸無漏
唯從此生。此四相望互相生者。初能生二。
謂順退住。第二生三。除順決擇。第三生三。
除順退分。第四生一。謂自非餘。如上所
言淨及無漏皆能上下超至第三。行者如何
修超等至。頌曰
    二類定順逆 均間次及超
    至間超爲成 三洲利無學
論曰。本善等至分爲二類。一者有漏。二者無
漏。往上名順。還下名逆。同類名均異類
名間。相隣名次。越一名超。謂觀行者修超
定時。先於有漏八地等至順逆均次現前數
習。次於無漏七地等至順逆均次現前數習。
次於有漏無漏等至順逆間次現前數習。次
於有漏順逆均超現前數習。次於無漏順逆
均超現前數習。是名修習超加行滿。後於
有漏無漏等至順逆間超名超定成。此中
超者唯能超一。遠故無能超入第四。修超
等至唯人三洲。不時解脱諸阿羅漢。定自在
故。無煩惱故。時解脱者雖無煩惱定不自
在。諸見至者雖定自在有餘煩惱。故皆不
能修超等至。此諸等至依何身起。頌曰
    諸定依自下 非上無用故
    唯生有頂聖 起下盡餘惑
論曰。諸等至起依自下身。依上地身無容
起下。上地起下無所用故。自有勝定故。
下勢力劣故。已棄捨故。可厭毀故。總相雖
然若委細説。聖生有頂必起無漏無所有
處。爲盡自地所餘煩惱。自無聖道欣樂起
故。唯無所有最隣近故。起彼現前盡餘煩
惱。此諸等至縁何境生頌曰
    味定縁自繋 淨無漏遍縁
    根本善無色 不縁下有漏
論曰。味定但縁自地有漏。必無縁下。已離
染故。亦不縁上。愛地別故。不縁無漏。應
成善故。淨及無漏倶能遍縁自上下地有爲
無爲。皆爲境故。有差別者。無記無爲非無
漏境。根本地攝善無色定不縁下地諸有漏
法。自上地法無不能縁。雖亦能縁下地無
漏縁類智品道不縁法智品。亦不能縁
下地法滅。無色近分亦縁下地。彼無間道必
縁下故。味淨無漏三等至中。何等力能斷諸
煩惱。頌曰
    無漏能斷惑 及諸淨近分
論曰。諸無漏定皆能斷惑。本淨尚無能。況
諸染能斷。不能斷下。已離染故。不能斷
自自所縛故。不能斷上。以勝己故。若淨
近分亦能斷惑。以皆能斷次下地故。中間
攝淨亦不能斷。近分有幾。何受相應。於味
等三爲皆具不。頌曰
    近分八捨淨 初亦聖惑三
論曰。諸近分定亦有八種。與八根本爲入
門故。一切唯一捨受相應。作功用轉故。未
離下怖故。此八近分皆淨定攝。唯初近分亦
通無漏。皆無有味。離染道故。雖近分心有
結生染而遮定染故作是説。有説。未至定
亦有味相應。未起根本。亦貪此故。由此未
至具有三種。中間靜慮與諸近分。爲無別
義爲亦有殊。義亦有殊。謂諸近分爲離下
染是入初因。中定不然。復有別義頌曰
    中靜慮無尋 具三唯捨受
論曰。初本近分尋伺相應。上七定中皆無尋
伺。唯中靜慮有伺無尋。故彼勝初未及第
二。依此義故立中間名。由此上無中間靜
慮。一地升降無如此故。此定具有味等三
種。以有勝徳可愛味故。同諸近分唯捨相
應。非喜相應功用轉故。由此説是苦通行
攝。此定能招大梵處果。多修習者爲大梵
故。已説等至。云何等持。經説等持總有三
種。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其
相云何。頌曰
    初下有尋伺 中唯伺上無
論曰。有尋有伺三摩地者。謂與尋伺相應等
持。此初靜慮及未至攝。無尋唯伺三摩地者。
謂唯與伺相應等持。此即靜慮中間地攝。無
尋無伺三摩地者。謂非尋伺相應等持。此
從第二靜慮近分乃至非想非非想攝。契經
復説三種等持。一空二無願三無相。其相云
何。頌曰
    空謂空非我 無相謂滅四
    無願謂餘十 諦行相相應
    此通淨無漏 無漏三脱門
論曰。空三摩地。謂空非我二種行相相應等
持。無相三摩地。謂縁滅諦四種行相相應等
持。涅槃離十相。故名無相。縁彼三摩地得
無相名。十相者何。謂色等五男女二種三有
爲相。無願三摩地。謂縁餘諦十種行相相應
等持。非常苦因可厭患故道如船筏。必應
捨故。能縁彼定得無願名。皆爲超過現所
對故。空非我相非所厭捨。以與涅槃相
相似故。此三各二種。謂淨及無漏。世出世間
等持別故。世間攝者通十一地。出世攝者唯
通九地。於中無漏者名三解脱門。能與涅
槃爲入門故。契經復説三重等持。一空空。
二無願無願。三無相無相。其相云何。頌曰
    重二縁無學 取空非常相
    後縁無相定 非擇滅爲靜
    有漏人不時 離上七近分
論曰。此三等持縁前空等取空等相故立
空空等名。空空等持縁前無學空三摩地
取彼空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無願無願
縁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不取苦因
等非無漏相故不取道等爲厭捨故。無
相無相即縁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爲
境。以無漏法無擇滅故。但取靜相非滅
妙離。濫非常滅故。是無記性故。非離繋果
故。此三等持唯是有漏。厭聖道故。無漏不
然。唯三洲人不時解脱能起如是重三摩
地。依十一地。除七近分。謂欲未至八本中
間。契經復説四修等持。一爲住現法樂。二
爲得勝知見。三爲得分別慧。四爲諸漏永
盡修三摩地。其相云何。頌曰
    爲得現法樂 修諸善靜慮
    爲得勝知見 修淨天眼通
    爲得分別慧 修諸加行善
    爲得諸漏盡 修金剛喩定
論曰。如契經説。有修等持若習若修若多
所作得現樂住。乃至廣説。善言通攝淨及無
漏。修諸善靜慮得住現法樂。而經但説初
靜慮者。擧初顯後。理實通餘。不言爲住
後法樂者。以後法樂非定住故。謂或退墮
或上受生或般涅槃便不住故。若依諸定
修天眼通。便能獲得殊勝知見。若修三界
諸加行善及無漏善得分別慧。若修金剛喩
定便得諸漏永盡。理實修此通依諸地而
契經但説第四靜慮者。傳説。世尊依自説

*説一切有部倶舍論*卷第二十八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二十九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如是已説所依止定。當辯依定所起功徳。
諸功徳中先辯無量。頌曰
    無量有四種 對治瞋等故
    慈悲無瞋性 喜喜捨無貪
    此行相如次 與樂及拔苦
    欣慰有情等 縁欲界有情
    喜初二靜慮 餘六或五十
    不能斷諸惑 人起定成三
論曰。無量有四。一慈二悲三喜四捨。言無
量者。無量有情爲所縁故。引無量福故。
感無量果故。此何縁故唯有四種。對治四
種多行障故。何謂四障。謂諸瞋害不欣慰欲
貪瞋。治此如次建立慈等。不淨與捨倶治
欲貪。斯有何別。毘婆沙説。欲貪有二。一色二
婬。不淨與捨如次能治。理實不淨能治婬
貪。餘親友貪捨能對治。四中初二體是無瞋。
理實應言悲是不害。喜則喜受。捨即無貪。
若并眷屬五蘊爲體。若捨無貪性如何能
治瞋。此所治瞋貪所引故。理實應用二法
爲體。此四無量行相別者。云何當令諸有
情類得如是樂。如是思惟入慈等至。云何
當令諸有情類離如是苦。如是思愴入悲
等至。諸有情類得樂離苦豈不快哉。如是
思惟入喜等至。諸有情類平等平等無有親
怨。如是思惟入捨等至。此四無量不能令
他實得樂等。寧非顛倒。願欲令彼得樂
等故。或阿世耶無顛倒故。與勝解想相
應起故。設是顛倒復有何失。若應非善理
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應引惡理
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故。此縁欲界一
切有情。能治縁彼瞋等障故。然契經説修
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此經擧器以顯
器中。第三但依初二靜慮。喜受攝故。餘定
地無。所餘三種通依六地。謂四靜慮未至中
間。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
豫徳。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或有欲令此四無
量隨其所應通依十地。謂欲四本近分中
間。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
前雖説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
有漏根本靜慮攝故。勝解作意相應起故。遍
縁一切有情境故。此加行位制伏瞋等。或
此能令已斷更遠故。前説此能治四障。謂
欲未至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無量。由
此制伏瞋等障已引斷道生能斷諸惑。諸
惑斷已離染位中。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
後位雖遇強縁而非瞋等之所蔽伏。初習
業位云何修慈。謂先思惟自所受樂。或聞
説佛菩薩聲聞及獨覺等所受快樂。便作是
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若彼本來
煩惱増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
分爲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親復分三。
謂上中下。中品唯一。怨亦分三謂下中上。總
成七品。分品別已。先於上親發起眞誠與
樂勝解。此願成已。於中下親亦漸次修如
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已。次於中品下
中上怨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能
於上怨起與樂願與上親等。修此勝解
既得無退。次於所縁漸修令廣。謂漸運想
思惟一邑一國一方一切世界。與樂行相無
不遍滿。是爲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
樂求徳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非於有
情樂求失者。以斷善者有徳可録。麟喩獨
覺有失可取。先福罪果現可見故。修悲喜
法准此應知。謂觀有情沒衆苦海。便願令
彼皆得解脱。及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
慰實爲樂哉。修捨最初從處中起漸次乃
至能於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此四無
量人起非餘。隨得一時必成三種。生第三
定等唯不成喜故。已辯無量。次辯解脱。頌

    解脱有八種 前三無貪性
    二二一一定 四無色定善
    滅受想解脱 微微無間生
    由自地淨心 及下無漏出
    三境欲可見 四境類品道
    自上苦集滅 非擇滅虚空
論曰。解脱有八。一内有色想觀外色解
脱。二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三淨解脱身
作證具足住。四無色定爲次四解脱。滅受想
定爲第八解脱。八中前三無貪爲性。近治
貪故。然契經中説想觀者。想觀増故。三中初
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故。第三解脱
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故。三并助伴
皆五蘊性。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靜慮。能
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第三解脱依後
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餘地亦有相似
解脱而不建立。非増上故。次四解脱如其
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爲性。非無記染。非解
脱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散善者。如命
終心。有説。餘時亦有散善。近分解脱道。亦
得解脱名。無間不然。以縁下故。彼要背下
地方名解脱故。然於餘處多分唯説彼根
本地名解脱者。以近分中非全分故。第八
解脱即滅盡定。彼自性等如先已説。厭背受
想而起此故。或總厭背有所縁故。此滅盡
定得解脱名。有説。由此解脱定障。微微心
後此定現前。前對想心已名微細。此更微
細故曰微微。次如是心入滅盡定。從滅
定出或起有頂淨定心或即能起無所有處
無漏心。如是入心唯是有漏。通從有漏無漏
心出。八中前三唯以欲界色處爲境。有差
別者。二境可憎。一境可愛。次四解脱各以
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非擇
滅及與虚空爲所縁境。第三靜慮寧無解
脱。第三定中無色貪故。自地妙樂所動亂
故。行者何縁修淨解脱。爲欲令心暫欣悦
故。前不淨觀令心沈慼。今修淨觀策發令
欣。或爲審知自堪能故。謂前所修不淨解
脱爲成不成。若觀淨相煩惱不起。彼方成
故。由二縁故。諸瑜伽師修解脱等。一爲諸
惑已斷更遠。二爲於定得勝自在故能引
起無諍等徳及聖神通。由此便能轉變諸事
起留捨等種種作用。何故經中第三第八説
身作證非餘六邪。以於八中此二勝故。
於二界中各在邊故。已辯解脱。次辯勝處。
頌曰
    勝處有八種 二如初解脱
    次二如第二 後四如第三
論曰。勝處有八。一内有色想觀外色少。二
内有色想觀外色多。三内無色想觀外色
少。四内無色想觀外色多。内無色想觀
外青黄赤白爲四。足前成八。八中初二如
初解脱。次二如第二解脱。後四如第三解
脱。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脱。前修解脱唯
能棄背。後修勝處能制所縁。隨所樂觀惑
終不起。已辯勝處。次辯遍處。頌曰
    遍處有十種 八如淨解脱
    後二淨無色 縁自地四蘊
論曰。遍處有十。謂周遍觀地水火風青黄赤
白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
無有間隙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脱。
謂八自性皆是無貪。若并助伴五蘊爲性。
依第四靜慮縁欲可見色。有餘師説。唯風
遍處縁所觸中風界爲境。後二遍處如次
空識。二淨無色爲其自性。各縁自地四蘊
爲境。應知此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脱入
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處。以後後起勝
前前故。此解脱等三門功徳。爲由何得。依
何身起。頌曰
    滅定如先辯 餘皆通二得
    無色依三界 餘唯人趣起
論曰。第八解脱如先已辯。以即是前滅盡
定故。餘解脱等通由二得。謂由離染及加
行得。以有曾習未曾習故。四無色解脱二
無色遍處。一一通依三界身起。餘唯人起。
由教力故。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諸有生在
色無色界起靜慮無色。由何等別縁。頌曰
    二界由因業 能起無色定
    色界起靜慮 亦由法爾力
論曰。生上二界總由三縁。能進引生色無
色定。一由因力。謂於先時近及數修爲起
因故。二由業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
受業。彼業異熟將起現前。勢力能令進起
彼定。以若未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
地故。三法爾力。謂器世界將欲壞時。下地
有情法爾能起上地靜慮。以於此位所有善
法由法爾力皆増盛故。諸有生在上二界
中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無雲等
天不爲三災之所壞故。生在色界起靜
慮時。由上二縁及法爾力。若生欲界起上
定時。一一應知。皆由教力。前來分別種
種法門。皆爲弘持世尊正法。何謂正法。當
住幾時。頌曰
    佛正法有二 謂教證爲體
    有持説行者 此便住世間
論曰。世尊正法體有二種。一教二證。教謂契
經調伏對法。證謂*三乘菩提分法。有能受
持及正説者。佛正教法便住世間。有能依
教正修行者。佛正證法便住世間。故隨三
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住爾所時。聖教總
言唯住千載。有釋證法唯住千年。教法住
時復過於此。此論依攝阿毘達磨。爲依何
理釋對法*耶。頌曰
    迦濕彌羅議理成 我多依彼釋對法
    少有貶量爲我失 判法正理在牟尼
論曰。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議阿毘達磨理
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宗。少有貶量爲
我過失。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
弟子
    大師世眼久已閉 堪爲證者多散滅
    不見眞理無制人 由鄙尋思亂聖教
    自覺已歸勝寂靜 持彼教者多隨滅
    世無依怙喪衆徳 無鉤制惑隨意轉
    既知如來正法壽 漸次淪亡如至喉
    是諸煩惱力増時 應求解脱勿放逸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越此依餘豈無解脱。理必無有。所以者何。
虚妄我執所迷亂故。謂此法外諸所執我。非
即於蘊相續假立執有眞實離蘊我故。由
我執力諸煩惱生*三有輪迴無容解脱。以
何爲證。知諸我名唯召蘊相續非別
我體。於彼所計離蘊我中無有眞實現比
量故。謂若我體別有實物如餘有法。若無
障縁。應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
色根。言五色根比量得者。如世現見。雖有
衆縁由闕別縁果便非有不闕便有。如種
芽。如是亦見雖有現境作意等縁而
諸盲聾不盲聾等識不起。起定知別縁有
闕不闕。此別縁者即眼等根。如是名爲色根
比量。於離蘊我二量都無。由此證知無眞
我體。然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其體與蘊
不一不異。此應思擇爲實爲假。實有假
有相別云何。別有事物是實有相。如色聲
等。但有聚集是假有相。如乳酪等。許實
*許假各有何失。體若是實應與蘊異。有別
性故。如別別蘊。又有實體必應有因。或
應是無爲。便同外道見。又應無用。徒執實
有。體若是假便同我説。非我所立補特伽羅
如仁所徴實有假有。但可依内現在世攝
有執受諸蘊立補特伽羅。如是謬言於義
未顯。我猶不了如何名依。若攬諸蘊是此
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應
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等成。若因諸蘊是
此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
同此失。不如是立。所立云何。此如世間
依薪立火。如何立火可説依薪。謂非離
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若火異
薪薪應不熱。若火與薪一所燒即能燒。如
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
非異一。若與蘊異體應是常。若與蘊一體
應成斷。仁今於此且應定説。何者爲火。何
者爲薪。令我了知火依薪義。何所應説。
若説應言所燒是薪能燒是火。此復應説。
何者所燒。何者能燒。名薪名火。且世共了。
諸不炎熾所然之物名所燒薪。諸有光明
極熱炎熾能然之物名能燒火。此能燒然彼
物相續令其後後異前前故。此彼雖倶八
事爲體而縁薪故火方得生。如縁乳酒
生於酪酢。故世共説依薪有火。若依此理
火則異薪。後火前薪時各別故。若汝所計
補特伽羅如火依薪依諸蘊者則定應説
縁蘊而生體異諸蘊成無常住。若謂即於
炎熾木等煖觸名火餘事名薪。是則火薪倶
時而起應成異體。相有異故。應説依義。此
既倶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謂非此火用
薪爲因。各從自因倶時生故。亦非此火
名因薪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若謂所
説火依薪言爲顯倶生或依止義。是則應
許補特伽羅與蘊倶生或依止蘊。已分明許
體與蘊異。理則應許若許蘊無。補特伽羅
體亦非有。如薪非有火體亦無。而不許然
故釋非理。然彼於此自設難言。若火異薪
薪應不熱。彼應定説熱體謂何。若彼釋
言熱謂煖觸則薪非熱。體相異故。若復釋
言熱謂煖合則應異體亦得熱名。以實火
名唯目煖觸。餘與煖合皆得熱名。是則分
明許薪名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
此中擧以爲難。若謂木等遍炎熾時説名爲
薪亦名爲火是則應説。依義謂何。補特
伽羅與色等蘊定應是一。無理能遮。故彼
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蘊立補特伽
羅。進退推徴理不成立。又彼若*許補特伽
羅與蘊一異倶不可説。則彼所許三世無
爲及不可説五種爾焔亦應不可説。以補
特伽羅不可説第五及非第五故。又彼施
設補特伽羅應更礭陳。爲何所託。若言託
蘊假義已成。以施設補特伽羅不託補特
伽羅故。若言此施設託補特伽羅。如何上
言依諸蘊立理則但應説依補特伽羅。既
不許然。故唯託蘊。若謂有蘊此則可知故
我上言此依蘊立。是則諸色有眼等縁方
可了知。故應言依眼等。又且應説。補特伽
羅是六識中何識所識。六識所識。所以者何。
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
説此名爲眼識所識。而不可説與色一異。
乃至一時意識識法。因茲知有補特伽羅。
説此名爲意識所識。而不可説與法一異。
若爾所計補特伽羅應同乳等唯假施設。謂
如眼識識諸色時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
説乳等眼識所識。而不可説與色一異。
乃至身識説諸觸時。因此若能知有乳
等便説乳等身識所識。而不可説與觸一
異。勿乳等成四或非四所成。由此應成總
依諸蘊假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
依色等施設乳等是假非實。又彼所説。若
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此
言何義。爲説諸色是了補特伽羅因。爲
了色時補特伽羅亦可了。若説諸色是了
此因然不可言此異色者。是則諸色以眼
及明作意等縁爲了因故。應不可説色
異眼等。若了色時此亦可了爲色能了即
了此耶。爲於此中別有能了。若色能了即
能了此則應許此體即是色或唯於色假
立於此。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此。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
有色有補特伽羅。有情必由分別立故。
若於此中別有能了了時別故此應異色。
如黄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於法徴難亦然。
若彼救言如此與色不可定説是一是異。
二種能了相望亦然。能了不應是有爲攝。若
許爾者。便壞自宗。又若實有補特伽羅而
不可説色非色者。世尊何故作如是言。色
乃至識皆無有我。又彼既許補特伽羅眼識
所得。如是眼識於色此倶爲縁何起。若縁
色起則不應説眼識能了補特伽羅。此非
眼識縁。如聲處等故。謂若有識縁此境起。
即用此境爲所縁縁補特伽羅非眼識縁
者。如何可説爲眼識所縁。故此定非眼識
所了。若眼識起縁此或倶便違經説。以契
經中定判識起由二縁故。又契經説。苾芻
當知。眼因色縁能生眼識。諸所有眼識皆
縁眼色故。又若爾者。補特伽羅應是無常。
契經説故。謂契經説。諸因諸縁能生識者皆
無常性。若彼遂謂補特伽羅非識所縁。應
非所識。若非所識應非所知。若非所知
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又若許爲
六識所識。眼識識故應異聲等。猶如色。耳
識識故。應異色等。譬如聲。餘識所識爲難
准此。又立此爲六識所識。便違經説。如
契經言。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
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
受用異根行處及異境界。五根謂眼耳鼻舌
身。意兼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彼依意
故。或不應執補特伽羅是五根境。如是便
非五識所識。有違宗過。若爾意根境亦應
別。如六生喩契經中言。如是六根行處境
界各有差別。各別樂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
非此中説眼等六根。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但説眼等増上勢力所
引意識名眼等根。獨行意根増上勢力所
引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
此經義無違前失。又世尊説。苾芻當知。
吾今爲汝具足演説一切所達所知法門。其
體是何。謂諸眼色眼識眼觸。眼觸爲縁内所
生受。或樂或苦不苦不樂。廣説乃至。意觸爲
縁内所生受。或樂或苦不苦不樂。是名一切
所達所知。由此經文決判一切所達知法。
唯有爾所。此中無有補特伽羅。故補特伽
羅亦應非所識。以慧與識境必同故。諸謂
眼見補特伽羅。應知眼根見此所有於見
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故佛
經中自決此義。謂唯於諸蘊説補特伽羅。
如人契經作如是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
識。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於中後四是無色
蘊。初眼及色名爲色蘊。唯由此量説名爲
人。即於此中隨義差別假立名想。或謂
有情不悦意生儒童養者命者生者補特伽
羅。亦自稱言我眼見色。復隨世俗説。此
具壽有如是名如是種族如是姓類如是
飮食如是受樂如是受苦如是長壽如是久
住如是壽際。苾芻當知。此唯名想。此唯自
稱。但隨世俗假施設有。如是一切無常有
爲從衆縁生由思所造。世尊恒勅依了義
經。此經了義。不應異釋。又薄伽梵告梵志
言。我説一切有唯是十二處。若數取趣非是
處攝無體理成。若是處攝則不應言是不
可説。彼部所誦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
色。廣説乃至。苾芻當知。如來齊此施設一
切建立一切有自體法。此中無有補特伽
羅。如何可説此有實體。頻毘婆羅契經
亦説。諸有愚昧無聞異生隨逐假名計爲我
者。此中無有我我所性。唯有一切衆苦法
體將正已生。乃至廣説。有阿羅漢苾芻尼
名世羅。爲魔王説
    汝墮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
    妄執有有情 智者達非有
    如即攬衆分 假想立爲車
    世俗立有情 應知攬諸蘊
世尊於雜阿笈摩中爲婆羅門婆拕梨説
    婆拕梨諦聽 能解諸結法
    謂依心故染 亦依心故淨
    我實無我性 顛倒故執有
    無有情無我 唯有有因法
    謂十二有支 所攝蘊處界
    審思此一切 無補特伽羅
    既觀内是空 觀外空亦爾
    能修空觀者 亦都不可得
經説。執我有五種失。謂起我見及有情見
墮惡見趣。同諸外道。越路而行。於空性中
心不悟入不能淨信不能安住不得解
脱。聖法於彼不能清淨。此皆非量。所以者
何。於我部中曾不誦故。汝宗許是量爲部
爲佛言。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子。若
佛言者此皆佛言。如何非量。彼謂。此説皆
非眞佛言。所以者何。我部不誦故。此極非
理。非理者何。如是經文諸部皆誦。不違法
性及餘契經。而敢於中輒興誹撥我不誦
故非眞佛言。唯縱兇狂故極非理。又於彼
部豈無此經謂一切法皆非我性。若彼意
謂補特伽羅與所依法不一不異故説一
切法皆非我。既爾應非意識所識。二縁生
識經決判故。又於餘經如何會釋。謂契經
説。非我計我此中具有想心見倒。計我成
倒説於非我。不言於我何煩會釋。非我者
何。謂蘊處界。便違前説補特伽羅與色等
蘊不一不異。又餘經説。苾芻當知。一切沙
門婆羅門等諸有執我等隨觀見。一切唯
於五取蘊起。故無依我起於我見。但於非
我法妄分別爲我。又餘經言。諸有已憶正憶
當憶種種宿住。一切唯於五取蘊起。故定無
有補特伽羅。若爾何縁此經復説我於過
去世有如是色等。此經爲顯能憶宿生一
相續中有種種事。若見實有補特伽羅於
過去生能有色等如何非墮起身見失。或
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總假我言
有色等如聚如流。若爾世尊應非一切
智。無心心所能知一切法刹那刹那異生滅
故。若許有我可能遍知。補特伽羅則應常
住。許心滅時此不滅故。如是便越汝所許
宗。我等不言佛於一切能頓遍知故名一
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故。謂得佛名諸
蘊相續成就如是殊勝堪能纔作意時於
所欲知境無倒智起故名一切智。非於一
念能頓遍知。故於此中有如是頌
    由相續有能 如火食一切
    如是一切智 非由頓遍知
如何得知約相續説知一切法非我遍
知。説佛世尊有三世故。於何處説。如有
頌言
    若過去諸佛 若未來諸佛
    若現在諸佛 皆滅衆生憂
汝宗唯許蘊有三世。非數取趣。故定應爾
*説一切有部倶舍論*卷第二十九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三十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執我品第九之二
若唯五取蘊名補特伽羅。何故世尊作如是
説。吾今爲汝説諸重擔取捨重擔荷重擔
者。何縁於此佛不應説。不應重擔即名能
荷。所以者何。曾末見故。不可説事亦不應
説。所以者何。亦未見故。又取重擔應非蘊
攝重擔自取曾未見故。然經説愛名取擔
者。既即蘊。攝。荷者應然。即於諸蘊立數取
趣。然恐謂此補特伽羅是不可説常住實有。
故此經後佛自釋言。但隨世俗説此具壽
有如是名。乃至廣説。如上所引人經文句。
爲令了此補特伽羅可説無常非實有性。
即五取蘊自相逼害得重擔名。前前刹那引
後後故名爲荷者。故非實有補特伽羅。補
特伽羅定應實有。以契經説諸有撥無化
生有情邪見攝故。誰言無有化生有情如
佛所言我説有故。謂蘊相續能往後世不
由胎卵濕名化生有情。撥此爲無故邪見
攝。化生諸蘊理實有故。又許此邪見謗補特
伽羅。汝等應言。是何所斷。見修所斷。理並不
然。補特伽羅非諦攝故。邪見不應修所斷
故。若謂經説有一補特伽羅生在世間應
非蘊者。亦不應理。此於總中假説一故。
如世間説一麻一米一聚一言。或補特伽羅
應許有爲攝。以契經説生世間故。非此言
生如蘊新起。依何義説生在世間。依此
今時取別蘊義。如世間説能祠者生記論
者生取明論故。又如世説有苾芻生有
外道生。取儀式故。或如世説有老者生有
病者生。取別位故。佛已遮故此救不成。如
勝義空契經中説。有業有異熟。作者不可
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法假。
故佛已遮。頗勒具那契經亦説。我終不説
有能取者。故定無一補特伽羅能於世間
取捨諸蘊。又汝所引祠者等生。其體是何而
能喩此。若執是我彼不極成。若心心所彼
念念滅新新生故取捨不成。若許是身亦
如心等。又如明等與身有異。蘊亦應異
補特伽羅。老病二身各與前別。數論轉變如
前已遣。故彼所引爲喩不成。又許蘊生非
數取趣則定許此異蘊及常。又此唯一。蘊
體有五。寧不説此與蘊有異。大種有四造
色唯一。寧言造色不異大種。是彼宗過。何
謂彼宗。諸計造色即大種論。設如彼見應
作是質。如諸造色即四大種亦應即五蘊
立補特伽羅。若補特伽羅即諸蘊者。世尊何
不記命者即身。觀能問者阿世耶故。問者
執一内用士夫體實非虚名爲命者。依此
問佛與身一異。此都無故一異不成。如何
與身可記一異。如不可記龜毛&T057344;軟。
古昔諸師已解斯結。昔有大徳名曰龍軍。
三明六通具八解脱。于時有一畢隣陀王。
至大徳所作如是説。我今來意欲請所疑。
然諸沙門性好多語。尊能直答。我當請問。
大徳受請。王即問言。命者與身爲一爲異。
大徳答言。此不應記。王言。豈不先有要耶。
今何異言不答所問。大徳質曰。我欲問疑。
然諸國王性好多語。王能直答。我當發問。王
便受教。大徳問言。大王宮中諸菴羅樹所生
果味爲酢爲甘。王言。宮中本無此樹。大徳
復責。先無要耶。今何異言不答所問。王言。
宮内此樹既無。寧可答言果味甘*酢。大徳
誨曰。命者亦無。如何可言與身一異。佛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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