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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 (No. 1558_ 世親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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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前無因常因故。然或有執有我爲依行
等得有。由無明等因分生故行等得生。是
故世尊爲除彼執決判果有即由生因。若
此生故彼生。即依此有彼有。非謂果有別
依餘因。謂無明縁行。乃至如是純大苦蘊
軌範諸師釋。此二句爲顯因果不斷及
生。謂依無明不斷諸行不斷。即由無明生
故諸行得生。如是展轉皆應廣説。有釋。爲
顯因果住生。謂乃至因相續有果相續亦有。
及即由因分生故諸果分亦生。此欲辯生。
何縁説住。又佛何故破次第説。先説住已
而後説生。復有釋言。依此有彼有者。依果
有因有滅。此生故彼生者。恐疑果無因
生。是故復言由因生故果方得起。非謂無
因。經義若然應作是説。依此有彼滅無。
又應先言因生故果生已後乃可説依果
有因*滅無。如是次第方名善説。若異此
者。欲辯縁起。依何次第。先説因滅。故彼
所釋非此經義
復次云何無明縁行。廣説乃至生縁老死
我今略顯符順經義。謂諸愚夫於縁生法不
知唯行。妄起我見及我慢執。爲自受樂非
苦樂故。造作身等各三種業。謂爲自身受
當樂故造諸福業。受當來樂非苦樂故造
不動業。受現樂故造非福業。如是名爲無
明縁行。由引業力識相續流如火焔行。往
彼彼趣憑附中有馳赴所生結生有身。名
行縁識。若作此釋善順契經分別識支通
於六識。識爲先故。於此趣中有名色生。具
足五蘊展轉相續。遍一期生。於大因縁辯
縁起等諸經皆有如是説故。如是名色漸
成熟時具眼等根説爲六處。次與境合便
有識生。三和故有順樂等觸。依此便生樂
等三受。從此三受引生三愛。謂由苦逼有
於樂受發生欲愛。或有於樂非苦樂受發
生色愛。或有唯於非苦樂受生無色愛。從
欣受愛起欲等取。此中欲者謂五妙欲。見
謂六十二見。如梵網經廣説。戒謂遠離惡
戒。禁謂狗牛等禁。如諸離繋及婆羅門
播輸鉢多般利伐羅勺迦等異類外道受
持種種露形拔髮烏鹿皮持髻塗灰
執三杖剪鬚髮等無義苦行。我語謂内身
依之説我故。有餘師説。我見我慢名爲我
語。云何此二獨名我語。由此二種説有我
故。我非有故説名我語。如契經説。*苾芻當
知。愚昧無聞諸異生類隨假言説起於我
執。於中實無我及我所。於前四種。取謂欲
貪。故薄伽梵諸經中釋。云何爲取。所謂欲
貪。由取爲縁積集種種招後有業説名
爲有。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招後有業説名
爲有。有爲縁故。識相續流趣未來生。如前
道理具足五蘊説名爲生。以生爲縁便有
老死。其相差別廣説如經。如是純言顯唯
有行無我我所。大苦蘊言顯苦積集無初
無後。集言爲顯諸苦蘊生。毘婆沙宗如前
已説
*説一切有部倶舍論*卷第九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十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無明何義。謂體非明。若爾無明應是眼等。
既爾。此義應謂明無。若爾無明體應非有。
爲顯有體義不濫餘。頌曰
    明所治無明 如非親實等
論曰。如諸親友所對怨敵親友相違名非親
友。非異親友。非親友無。諦語名實。此所對
治虚誑言論名爲非實。非異於實。亦非實
無。等言爲顯非法非義非事等性非異非
無。如是無明別有實體。是明所治非異非
無。云何知然。説行縁故。復有誠證。頌曰
    説爲結等故 非惡慧見故
    與見相應故 説能染慧故
論曰。經説無明以爲結縛隨眠及漏軛瀑
流等。非餘眼等及體全無可得説爲結縛
等事。故有別法説名無明。如惡妻子名無
妻子。如是惡慧應名無明。彼非無明有是
見故。諸染汚慧名爲惡慧。於中有見故非
無明。若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不爾。無明
見相應故。無明若是慧應見不相應。無二
慧體共相應故。又説無明能染慧故。如契經
言。貪欲染心令不解脱。無明染慧令不清
淨。非慧還能染於慧體。如貪異類能染於
心。無明亦應異慧能染。如何不許諸染汚
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説爲能染。如貪染
心令不解脱。豈必現起與心相應方説能
染。然由貪力損縛於心令不解脱。後轉
滅彼貪熏習時心便解脱。如是無明染汚於
慧令不清淨。非慧相應。但由無明損濁
於慧。如是分別何理相違。誰復能遮自所
分別。然異慧類別有無明。如貪異心此説
爲善。有執煩惱皆是無明。此亦應同前理
遮遣。若諸煩惱皆是無明。於結等中不應
別説。亦不應與見等相應。見等不應自相
應故。或亦應説無明染心。若謂此中就差
別説。應於染慧不説總名。既許無明別
法爲體應説此體。其相云何。謂不了知諦
實業果。未測何相名不了知。爲異了知。爲
此非有。二倶有過。如無明説。此謂了知所
治別法。此復難測。其相是何。此類法爾應
如是説。如餘處言。云何爲眼。謂清淨色眼
識所依。無明亦然。唯可辯用。大徳法救説。
此無明是諸有情恃我類性。異於我慢類體
是何。經言。我今如是知已如是見已。諸所
有愛。諸所有見。諸所有類性。諸我我所執。我
慢執。隨眠。斷遍知故無影寂滅。故知類性
異於我慢。寧知類性即是無明。不可説爲
餘煩惱故。豈不可説爲餘慢等。若更於此
巨細研尋。言論繁雜故應且止。名色何義。
色如先辯。今唯辯名。頌曰
    名無色四蘊
論曰無色四蘊何故稱名。隨所立名根境勢
力於義轉變故説爲名。云何隨名勢力轉
變。謂隨種種世共立名。於彼彼義轉變詮
表。即如牛馬色味等名。此復何縁標以名
稱。於彼彼境轉變而縁。又類似名。隨名顯
故。有餘師説。四無色蘊捨此身已轉趣餘
生。轉變如名。故*標名稱。觸何爲義。頌曰
    觸六三和生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
是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
生。且五觸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倶時起
故。意根過去。法或未來。意識現在。如何和
合。此即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或同一果故
名和合。謂根境識三同順生觸故。諸師於
此覺慧不同。有説。三和即名爲觸。彼引經
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
觸。有説。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説名爲
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内
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
身。六六愛身。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説六觸。
故觸別有。説即三和名爲觸者。釋後所引
六六經言。非由別説便有別體。勿受及愛
非法處攝無如是失。離愛受觸別有所餘
法處體故。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
差別而説。雖有根境不發於識。而無有識
不託根境。故已説三更別説觸便成無用。
有餘救言。非諸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
皆諸眼色果。非因果者別説爲三。因果所
收總立爲觸。説離三和有別觸者。釋前
所引如是三法聚集和合名觸。經言我部所
誦經文異此。或於因上假説果名。如説
諸佛出現樂等。如是展轉更相難釋。言論
煩多故應且止。然對法者説有別觸。即前
六觸復合爲二。頌曰
    五相應有對 第六倶増語
論曰。眼等五觸説名有對。以有對根爲所
依故。第六意觸説名増語。所以然者。
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縁長境故偏就此名増
語觸。如説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故名爲長。故有對觸名從
所依。増語觸名就所縁立。有説。意識語爲
増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
増語。與此相應名増語觸。故有對觸名從
所依。増語觸名就相應立。即前六觸隨別
相應復成八種。頌曰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汚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
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
無漏染汚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汚餘。即
有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
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一
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
順不苦不樂受觸。此三能引樂等受故。或是
樂等受所領故。或能爲受行相依故名爲順
受。如何觸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
依觸而生故。如是合成十六種觸。受何爲
義。頌曰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
至意觸所生受。六中前五説爲身受。依色
根故。意觸所生説爲心受。但依心故。受生
與觸爲後爲倶。毘婆沙師説。倶時起觸受
展轉倶有因故。云何二法倶時而生能生所
生義可成立。如何不立。無功能故。於已生
法餘法無能。此與立宗義意無別。如言
法倶時而生能生所生義不成立。於已生法
餘法無能。義意同前。重説何用。若爾便有
互相生失。許故非失。我宗許二爲倶有因
亦互爲果。仁雖許爾。而契經中不許此二
互爲因果。契經但説眼觸爲縁生眼觸所生
受。曾無經説眼受爲縁生眼受所生觸。又
此義非理。越能生法故。若法極成能生彼
法。此法與彼時別極成。如先種後芽先乳後
酪先撃後聲先意後識等。先因後果非不極
成。亦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識等眼色等倶。
四大種倶有所造色。此中亦許前根境縁能
發後識。前大造聚生後造色。何理能遮。如
影與身。豈非倶有。有説。觸後方有受生。
根境爲先次有識起。此三合故即名爲觸。
第三刹那縁觸生受。若爾應識非皆有受。
諸識亦應非皆是觸。無如是失。因前位觸
故。後觸位受生故。諸觸時皆悉有受。所有識
體無非是觸。此不應理。何理相違。謂或有
時二觸境別。因前受位觸生後觸位受。如
何異境受從異境觸生。或應許受此心相
應非與此心同縁一境。既爾。若許有成
觸識是觸無受。於此位前有識有受而體
非觸。縁差故然。斯有何過。若爾便壞十
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恒倶。彼定恒倶依何
教立。依本論立。我等但以契經爲量。本
論非量。壞之何咎。故世尊言。當依經量。或
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若爾何名大地法
義。謂有三地。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唯伺
地。三無尋無伺地。復有三地。一善地。二不
善地。三無記地。復有三地。一學地。二無學
地。三非學非無學地。若法於前諸地皆有。
名大地法。若法唯於諸善地中有。名大善
地法。若法唯於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
法。如是等法各隨所應更代而生。非皆並
起。餘説如是大不善地法。因誦引來。是今
所増益非本所誦。若於觸後方有受生。經
云何釋。如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
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但言倶起不説觸
倶。此於我宗何違須釋。又於無間亦有
倶聲。如契經説。與慈倶行修念覺支。故彼
非證。若爾何故。契經中言。是受是想是思是
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故無有識離於受
等。今應審思。相雜何義。此經復説。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此爲約所縁。爲約刹那作如是説。於
壽與煖倶時起中亦有如斯相雜言。故例
知。此説定約刹那。又契經言三和合觸。如
何有識而非三和。或是三和而不名觸。
故應定許一切識倶悉皆有觸諸所有觸
無不皆與受等倶生。傍論已終。應辯本
義。頌曰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論曰。於前略説一心受中。由意近行異復
分成十八。應知此復聲顯乘前起後。此意
近行十八云何。謂喜憂捨各六近行。此復何
縁立爲十八。若由自性應但有三。喜憂捨
三自性異故。若由相應應唯有一。一切皆
與意相應故。若由所縁應但有六。色等六
境爲所縁故。此成十八。具足由三。於中十
五色等近行名不雜縁。境各別故。三法近行
皆通二種。意近行名爲目何義。傳説。喜等
意爲近縁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有説。喜等
能爲近縁令意於境數遊行故。如何身受
非意近行。非唯依意故不名近。由無分
別故亦非行。第三靜慮意地樂根。意近行中
何故不攝。傳説。初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
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唯意地何
故經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廣
説如經。依五識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
作是説。如依眼識引不淨觀。此不淨觀唯
意地攝。又彼經言眼見色已乃至廣説。故
不應難。若雖非見乃至觸已。而起喜憂捨
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在欲界中應無縁
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應無縁欲香
味觸境諸意近行。見色等言隨明了説見
色等已於聲等中起喜憂捨亦意近行。隨
無雜亂故作是説。於中建立根境定故。
爲有色等於喜等三唯能順生一近行不。
有就相續非約所縁。諸意近行中。幾欲界
繋。欲界意近行幾何所縁。色無色界爲問亦
爾。頌曰
    欲縁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縁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縁欲六 四自一上縁
    初無色近分 縁色四自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縁自境
論曰。欲界所繋具有十八。縁欲界境其數
亦然。縁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無
境故。縁無色境唯得有三。彼無色等五所
縁故説欲界繋已。當説色界繋。初二靜慮
唯有十二。謂除六憂縁欲界境亦有十二。
除香味四餘八自縁。二縁無色。謂法近行。
三四靜慮唯六。謂捨縁欲界境亦得有六。
除香味二餘四自縁。一縁無色謂法近行。
説色界繋已。當説無色繋。空處近分唯有
四種。謂捨但縁色聲觸法。縁第四靜慮亦
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縁者説。若執彼
地唯總縁下。但有雜縁法意近行。縁無色
界唯一。謂法四根本地及上三邊唯一。謂法
但縁自境。無色根本不縁下故。彼上三邊
不縁色故。不縁下義如後當辯。此意近
行通無漏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論曰。無意近行通無漏者。故言十八唯是
有漏。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
獲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
四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縁。唯染汚
故。若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
一切初靜慮十。餘説如前。初靜慮中唯成
四喜。染不縁下香味境故。捨具成六。未至
定中善心得縁香味境故。餘隨此理如應
當知。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
通果心倶。有説。如是諸意近行。毘婆沙師隨
義而立。然我所見經義有殊。所以者何。非
於此地已得離染。可縁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憂捨三皆近行攝。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云何與意相
牽數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爲對治彼説
六恒住。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
念正智。廣説乃至知法亦爾。非阿羅漢無
有世間縁善法喜。但爲遮止雜染近行故
作是説。又即喜等爲三十六師句。謂爲
耽嗜出離依別。*此句差別。大師説故。耽嗜
依者。謂諸染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如是
所説受。有支中應知。義門無量差別。何縁不
説所餘有支。頌曰
    餘已説當説
論曰。所餘有支。或有已説。或有當説。故此
不論。此中識支如先已説識謂各了別此
即名意處等。其六處支如先已説彼識依
淨色名眼等五根等。行有二支業品當説。
愛取二支隨眠品當説。此諸縁起略立爲三。
謂煩惱業異熟果事。應寄外喩顯別功能。
頌曰
    此中説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花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飮食
論曰。如何此三種等相似。如從種子芽葉
等生。從煩惱生煩惱業事。如龍鎭池水恒
不竭。煩惱鎭業生續無窮。如草根未拔苗
剪剪還生。未拔煩惱根趣滅滅還起。如從
樹莖頻生枝花果。從諸煩惱數起惑業事
如糠裹米能生芽等。非獨能生。或得裹業
能感餘生。非獨能感。惑如種等應如是
知。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能招異
熟。如諸草藥果熟爲後邊。業果熟已更不
招異熟。如花於果爲生近因。業爲近因
能生異熟。業如米等。應如是知。如熟飮食
但應受用。不可復轉成餘飮食。異熟果事
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異熟。若諸異熟
復感餘生。餘復感餘應無解脱。事如飮
食應如是知。如是縁起煩惱業事。生生相
續不過四有。中生本死。如前已釋。染不染
義三界有無。今當略辯。頌曰
    於四種有中 生有唯染汚
    由自地煩惱 餘三無色三
論曰。於四有中生有唯染。由何煩惱自地
諸惑。謂此地生此地一切煩惱染汚此地生
有。故對法者咸作是言。諸煩惱中無一煩惱
於結生位無潤功能。然諸結生唯煩惱力。
非由自力現起纒垢。雖此位中心身昧劣。
而由數起或近現行引發力故。煩惱現起。應
知中有初續刹那亦必染汚。猶如生有。然餘
三有一一通三。謂本死中三。各善染無記。
於無色界除中有三。非彼界中有處隔別。
爲往餘處可立中有。頌中不説欲色二
界。故知於中許具四有。有情縁起已廣分
別。是諸有情由何而住。頌曰
    有情由食住 段欲體唯三
    非色不能益 自根解脱故
    觸思識三食 有漏通三界
    意成及求生 食香中有起
    前二益此世 所依及能依
    後二於當有 引及起如次
論曰。經説。世尊自悟一法正覺正説。謂諸
有情一切無非由食而住。何等爲食。食有
四種。一段二觸三思四識。段有二種。謂細及
麁。細謂中有食。香爲食故。及天劫初食。無
變穢故。如油沃砂。散入支故。或細汚虫嬰
兒等食説名爲細。翻此爲麁。如是段食唯
在欲界。離段食貪生上界故。唯欲界繋。香
味觸三。一切皆爲段食自體。可成段別而
飮噉。故謂以口鼻分分受之。光影炎涼如
何成食。傳説。此語從多爲論。又雖非飮噉
而能持身。亦細食所攝。如塗洗等。色亦可
成段別飮噉。何縁非食。此不能益自所對
根解脱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
種。後乃及餘。飮噉色時於自根大尚不爲
益。況能及餘。由彼諸根境各別故。有時見
色生喜樂者。縁色觸生。是食非色。又不還
者及阿羅漢解脱食貪。雖見種種上妙飮
食而無益故。觸謂三和所生諸觸。思謂意
業。識謂識蘊。此三唯有漏通三界皆有。如
何食體不通無漏。毘婆沙師作如是釋。能
資諸有是其食義。無漏修生爲滅諸有。又
契經説。食有四種。能令部多有情安住。及
能資益諸求生者。無漏不然。故非食體。言
部多者。顯已生義。諸趣生已皆謂已生。復
説求生爲何所目。此目中有。由佛世尊
以五種名説中有故。何等爲五。一者意成。
從意生故。非精血等所有外縁合所成故。
二者求生。常喜尋察當生處故。三者食香。
身資香食往生處故。四者中有。二趣中間
所有蘊故。五者名起。對向當生暫時起故。
如契經説。有壞自體起。有壞世間生。起謂中
有。又經説。有補特伽羅。已斷起結未斷生
結。於此經中廣説四句。離二界貪諸上流
者爲第一句。中般涅槃爲第二句。諸阿羅漢
爲第三句。除前諸相爲第四句。又部多者。
謂阿羅漢。餘有愛者説名求生。幾食能令部
多安住。幾食資益求生有情。毘婆沙師説。皆
具四。諸有愛者。亦由段食爲縁資益令招
從有。以世尊説四食皆爲病癰箭根老死
縁故。亦見思食安住現身。世傳有言。昔有
一父。時遭飢饉欲造他方。自既飢羸。二
子嬰稚。意欲攜去力所不任。以嚢盛灰
挂於壁上。慰喩二子云是麨嚢。二子希望
多時延命。後有人至取嚢爲開。子見是灰
望絶便死。又於大海有諸商人。遭難敗船
飮食倶失。遙瞻積沫疑爲海岸。意望速至
命得延時。至觸知非望絶便死。集異門足
説。大海中有大衆生。登岸生卵埋於砂内
還入海中。母若常思卵便不壞。如其失念
卵即敗亡。此不應然。違食義故。豈他思食
能持自身。理實應言卵常思母得不爛壞。
忘則命終。起念母思在於觸位。諸有漏法
皆滋長有。如何世尊説食唯四。雖爾就勝
説四無失。謂初二食能益此身所依能依。
後之二食能引當有能起當有。言所依者。
謂有根身。段食於彼能爲資益。言能依者。
謂心心所。觸食於彼能爲資益。如是二食
於已生有資益功能最爲殊勝。言當有者。
謂未來生。於彼當生思食能引。思食引已。
從業所熏識種子力後有得起。如是二食
於未生有引起功能最爲殊勝。故雖有漏
皆滋長有而就勝能唯説四食。前二如養
母養已生故。後二如生母生未生故。諸所
有段皆是食耶。有段非食應作四句。第一
句者。謂所飮噉爲縁損壞諸根大種。第二
句者。謂餘三食。第三句者。謂所飮噉爲縁
資益諸根大種。第四句者。除前諸相。如是
觸等隨其所應一一當知。皆有四句。頗有
觸等爲縁資益諸根大種而非食耶。有謂
異地無漏觸等。諸有食已捐食者身亦名
爲食。初資益故。毘婆沙説。食於二時能爲
食事。倶得名食。一初食時能除飢渇。二消
化已資根及大。何趣何生各具幾食。五趣四
生皆具四食。如何地獄有段食耶。鐵丸
銅豈非段食。若能爲害亦是食者。則與前
説四句相違。又品類足言。云何爲段食。謂
能資益諸根大種。廣説乃至識食亦爾。彼説
且依能資益者説名爲食故不相違。然地
獄中熱鐵丸等雖於食已能爲損害而能
暫時解除飢渇。得食相故亦名爲食。又孤
地獄段食如人。故五趣中皆有四食。世尊所
説。有人能施一百外道離欲仙食。若能施
一贍部林中異生者食。其果勝彼。何謂贍部
林中異生。有作是釋。所有一切住贍部洲
諸有腹者。彼釋非理。説一言故。又於此
中有施無量異生者食。理勝以食施少外
道離欲仙人。何足爲奇挍量歎勝。有言。彼
是近佛菩薩。理亦不然。施彼獲福勝施倶
胝阿羅漢故。毘婆沙者説。此異生是已獲得
順決擇分。此名與義亦不相應。曾無契經
或本論説得順決擇分居贍部林中。當知
彼唯自所分別。後身菩薩居贍部林名彼
異生。此説應理。爾時菩薩同離欲仙故。對
彼仙挍量歎勝。雖施菩薩福勝無邊。乘前
挍量且言勝百。理必應爾。由後世尊除
彼異生還將外道對預流向挍量勝劣。若
不爾者世尊則應將彼異生對預流向。已
説有情縁起及住。如先所説壽盡死等。今
應正辦。何識現前何受相應有死生等。頌

    斷善根與續 離染退死生
    許唯意識中 死生唯捨受
    非定無心二 二無記涅槃
    漸死足齊心 最後意識滅
    下人天不生 斷末摩水等
論曰。斷善續善離界地染從離染退命終
受生。於此六位法爾唯許意識非餘。所説
生言應知。亦攝初結中有。死生唯許捨受
相應。捨相應心不明利故。餘受明利不順
死生。又此二時唯散非定。要有心位必非無
心。非在定心有死生義。界地別故。加行生
故。能攝益故。亦非無心有死生義。以無心
位命必無損。若所依身將欲變壞。必定還
起屬所依心。然後命終。更無餘理。又無心
者不能受生。以無因故。離起煩惱無受
生故。雖説死有通三性心。然入涅槃唯二
無記。若説欲界有捨異熟。彼説欲界入涅
槃心亦具威儀異熟無記。若説欲界無捨異
熟。彼説欲界入涅槃心但有威儀而無異
熟。何故唯無記得入涅槃。無記勢力微順
心斷故。於命終位何身分中識最後滅。頓
命終者意識身根欻然總滅。若漸死者往下
人天。於足齊心如次識滅。謂墮惡趣説名
往下。彼識最後於足處滅。若往人趣識滅
於臍若往生天識滅心處。諸阿羅漢説名
生。彼最後心亦心處滅。有餘師説。彼滅
在頂。正命終時於足等處身根滅故。意識
隨滅。臨命終時身根漸滅。至足等處欻然
都滅。如以少水置炎石上。漸減漸消一處
都盡。又漸命終者。臨命終時多爲斷末摩
苦受所逼。無有別物名爲末摩。然於身
中有異支節觸便致死。是謂末摩。若水
火風隨一増盛。如利刀刃觸彼末摩。因此
便生増上苦受。從斯不久遂致命終。非如
斬薪説名爲斷。如斷無覺故得斷名。地界
何縁無斯斷用。以無第四内災患故。内三
災患。謂風熱淡水火風増隨所應起。有説。
此似外器三災。此斷末摩天中非有。然諸天
子將命終時。先有五種小衰相現。一者衣
服嚴具出非愛聲。二者自身光明忽然昧劣。
三者於沐浴位水渧著身。四者本性囂馳
今滯一境。五者眼本凝寂今數瞬動。此五
相現非定當死。復有五種大衰相現。一者
衣染埃塵。二者花鬘萎悴。三者兩腋汗出。四
者臭氣入身。五者不樂本座。此五相現必
定當死。世尊於此有情世間生住沒中建
立三聚。何謂三聚。頌曰
    正邪不定聚 聖造無間餘
論曰。一正性定聚。二邪性定聚。三不定性聚。
何名正性。謂契經言。貪無餘斷。瞋無餘斷。
癡無餘斷。一切煩惱皆無餘斷。是名正性。定
者謂聖。聖謂已有無漏道生遠諸惡法故
名爲聖。獲得畢竟離繋得故。定盡煩惱故
名正定。諸已獲得順解脱分者。亦定得涅
槃。何非正定。彼後或墮邪定聚故。又得涅
槃時未定故。非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又
彼未能捨邪性故。不名正定。何名邪性。
謂諸地獄傍生餓鬼。是名邪性。定謂無間。
造無間者必墮地獄故名邪定。正邪定餘
名不定性。彼待二縁可成二故
*説一切有部倶舍論*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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