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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No. 1545_ 五百大阿羅漢玄奘譯 ) in Vol.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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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因。増上者
如前説。然有差別。謂過去有情數所造色。
與過去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三
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因。増上者如前説。與
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因。
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與現在有情
數無執受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

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一増
上。過去非有情數所造色。與過去未來現在
非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
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
但一増上。未來有情數所造色。與未來有情
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因。謂倶有。異
熟。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
一増上。未來非有情數所造色。與一切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現在有情數無執受所
造色。與現在有情數無執受所造色。爲因。
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増上者如前説。
與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
因。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現在非有情數所造色。
與未來非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
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無執受所造色。與有執
受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二因。謂
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謂過
去有情數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爲因。
増上。因者二因。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
説。餘無執受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但一
増上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三
十七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三十八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大種蘊第五中執受納息第四之二
因相應法。與因相應法。爲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因相應法等無間。因
相應法現在前。所縁者。謂因相應法。與因相
應法。爲所縁。増上者。謂不礙生。及唯無障。
因相應法。與因不相應法爲幾縁。答因等
無間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
熟。等無間者。謂因相應法等無間。因不相應
法現在前。即無想等至。滅盡等至。是心心所
等無間法故。増上者如前説。非所縁者。因不
相應法無所縁故。因不相應法。與因不相應
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
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説。因不相應法。
與因相應法。爲幾縁。答因。所縁。増上。因者。
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所縁者。謂因
不相應法。與因相應法。爲所縁。増上者如
前説。非等無間者。因不相應法非等無間縁

有所縁法。與有所縁法。爲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有所縁法等無間。有
所縁法現在前。所縁者。謂有所縁法。與有所
縁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説。有所縁法。與
無所縁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増上。因者四
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有
所縁法等無間。無所縁法現在前。即無想等
至。滅盡等至。是心心所等無間法故。増上者
如前説。非所縁者。無所縁法無所縁故。無所
縁法。與無所縁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
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
説。無所縁法。與有所縁法。爲幾縁。答因所
縁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
所縁者。謂無所縁。與有所縁法。爲所縁。増
上者如前説。非等無間者。無所縁法非等無
間縁故。有色法。與有色法。爲幾縁。答因増
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増上者如
前説。有色法。與無色法。爲幾縁。答因所縁
増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所縁者。
謂有色法。與無色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
説。非等無間者。以有色法非等無間縁故。
無色法。與無色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所縁
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等五。等無間者。謂無
色法等無間。無色法現在前。所縁者。謂無色
法。與無色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説。無色
法。與有色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四因。
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説。有
見無見有對無對説亦如是。差別者。有見法。
與有見法。爲二因。謂同類。異熟。餘皆如前
説。有漏法。與有漏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
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等五。等無間者。
謂有漏法等無間。有漏法現在前。所縁者。謂
有漏法。與有漏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説。
有漏法與無漏法。爲幾縁。答等無間所縁増
上。等無間者。謂有漏法等無間。無漏法現在
前。所縁者。謂有漏法。與無漏法爲所縁。即
苦集忍智品心心所法。増上者如前説。非因
者。以因如種子。非有漏法。與無漏法爲種
子故。無漏法。與無漏法爲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等無間者。謂無漏法等無間。無漏法現在前。
所縁者。謂無漏法。與無漏法。爲所縁。即滅
道忍智品心心所法。増上者如前説。無漏法。
與有漏法。爲幾縁。答等無間。所縁。増上。等
無間者。謂無漏法等無間。有漏法現在前。所
縁者。謂無漏法。與有漏法。爲所縁。増上者
如前説。非因者。以因如種子。非無漏法。與
有漏法爲種子故。有爲法。與有爲法。爲
幾縁。答因等無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
應等五。等無間者。謂有爲法等無間。有爲法
現在前。所縁者。謂有爲法。與有爲法。爲所
縁。増上者如前説。有爲法。與無爲法。爲
幾縁。答無。無爲法。與無爲法。爲幾縁。答
無。無爲法。與有爲法。爲幾縁。答所縁。増
上。所縁者。謂無爲法。與有爲法。爲所縁。
増上者如前説。問何故有爲法。有因有縁。
無爲法。無因無縁耶。答諸有爲法性羸劣
故。藉諸因縁。無爲法強盛不藉因縁。如劣
者依他。強者不依。此亦如是。有説。諸有爲
法有作用故假諸因縁。無爲法無作用故
不假因縁。如刈者須鎌。掘者須鍤。無所
作者則無所須。此亦如是。有説諸有爲法
行世取果作用。了境故須因縁。無爲法無如
是事故不須因縁。如遠行者則須資糧。不
行不須。此亦如是。有説。有爲如王亦如
眷屬故有因縁無爲如王不如眷屬故無
因縁。如王王眷屬。富貴者富貴者眷屬。帝釋
帝釋眷屬。當知亦爾
問諸有爲法有時不生誰作留難。爲有爲法。
無爲法耶。答諸有爲法爲作留難。非無爲
法。以無爲法恒與有爲作能作因。及増上
縁。於生不生倶無障故。如泉池側師子口
等。水不流時自有餘縁非此爲障。問諸無
爲法。與有爲法作増上縁及所縁縁。於能
縁不能縁作増上縁。有勝劣不。答増上縁
義等無差別。若縁不縁皆無障故。所縁縁義
則有差別。於能縁者作所縁縁。於不能縁。
則便不作諸纒所纒續地獄有。乃至廣説。所
説有聲義有多種。如結蘊廣説。此中説續
衆同分。有情數五蘊名有。然相續有五。一
中有相續。二生有相續。三分位相續。四法相
續。五刹那相續。中有相續者。謂死有蘊滅。中
有蘊起。中有續死有名中有相續。生有相
續者。謂中有蘊滅生有蘊起。生有續中有名
生有相續。分位相續者。謂羯邏藍位蘊滅頞
部曇位蘊起。乃至中年位蘊滅老年位蘊起。
皆以後位續前位名分位相續。法相續者。
謂善法等無間。染或無記法現在前。染法等
無間。善或無記法現在前。無記法等無間。善
或染法現在前。皆以後法續前法名法相
續。刹那相續者。初刹那蘊等無間。第二刹那
蘊現在前。後刹那續前刹那名刹那相續。
此五皆入二相續中。謂法相續。刹那相續。皆
不離法及刹那故。界分別者。欲界具五。色
界有四除分位。無色界有三又除中有。趣
分別者。地獄有四除分位。餘趣具五。生分
別者。一切具五。於此五相續中。依二相續
而作論。謂中有生有
諸纒所纒續地獄有。最初所得諸根大種。彼
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爲幾縁。答一増
上。即彼心心所法。與彼諸根大種爲幾縁
答一増上。諸纒所纒續傍生有鬼有人有天
有。最初所得諸根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心
心所法爲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法。
與彼諸根大種爲幾縁。答一増上。問若彼
心心所法。不縁彼諸根大種而結生者。可
説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但一増上。
若彼心心所法。縁彼諸根大種。而縁生者。
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便爲二縁。謂
所縁増上。何故定答但一増上。答亦應説
二而不説者當知此義有餘。有説此中説
決定者。謂増上縁則定。所縁縁不定。是以不
説。有説此中説互有者。謂根大種與心心
所展轉爲増上縁。是以則説非心心所與
根大種爲所縁縁。是故不説。有説此中説
相資者。謂彼根大與心心所更互相資増
上義勝。所縁不爾。隨縁何法皆得起故。是
以不説
生欲界入有漏初靜慮。乃至非想非非想
處。長養諸根増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
心心所法爲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
法與彼諸根大種爲幾縁。答一増上。問彼
心心所法。若縁餘法而入定者可如所説。
若即縁彼諸根大種而入定者則有二縁。何
故乃説但一増上。答應説而不説者當知
此義有餘。有説。此中説決定者。所縁不定
是故不説。有説。此中説互有者。所縁不爾
是故不説。有説。此中説相資者。謂心心*所
與彼根大更互相資増上義勝。所縁不爾隨
縁何法。皆得生起是故不説。問入諸靜慮
長益根大與入無色差別云何。答靜慮長
益多而非妙。如縛喝國食無色長益妙而
非多。如中印度食
生欲界入無漏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長
養諸根増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
法爲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法與彼
諸根大種爲幾縁。答一増上。此中不説所
縁縁義。及靜慮無色長益差別。如前應知。
問入有漏靜慮。無色長益根大。與入無漏
差別云何。答有漏長益多而非妙。無漏長益
妙而非多二喩如前
生色界入有漏初靜慮。乃至非想非非想
處。長養諸根。増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
心心所法爲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
法與彼諸根大種爲幾縁。答一増上。生色
界入無漏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長養諸
根。増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
爲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法與彼諸
根大種爲幾縁。答一増上。此中不説所縁。
及靜慮無色。有漏無漏長益差別皆如前説」
有執受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墮自體法。無
執受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非墮自體法。然
多處説有執受言。謂此中説有執受是何義。
謂墮自體法契經復説
    有執受苦蘊 便引生衆苦
    謂生苦老苦 病苦及死苦
有經復説。無聞異生長夜修治有執受我餘
經復説。況於此身暫停住中有執受。品類
足説。九處少分名有執受。識身論説。有執受
蘊是慈所縁。問如是諸説義有何異。答此中
説内身所攝五蘊名有執受。初契經説續衆
同分。有情數五蘊名有執受。次契經説無始
時來身見事五蘊。名有執受。後契經説。内身
所攝色蘊。名有執受。品類足説一刹那。九處
少分名有執受。識身論説一刹那。五蘊少分
名有執受。有説品類足。識身論説一刹那
有情數。九處少分名有執受。有説。二論説
一刹那有根所攝。九處少分名有執受。有説。
二論説一刹那異熟所攝。九處少分名有執
受。是名差別。問慈何故但縁色。答初修時
縁色。成時縁五蘊。西方師説。有執受有四
種。一身有執受。二相續有執受。三衆同分有
執受。四世俗施設有執受。身有執受者。謂初
經所説有執受。苦蘊相續有執受者。如説我
有根身相續執受。衆同分有執受者。如説我
有根身衆同分執受。世俗施設有執受者。如
説我執受如是重擔。如是事業。此中説内
身五蘊名有執受。此所不攝法是無執受
問如前所説。有執受無執受其相云何。
有説。若與血肉筋骨相雜住者名有執受。
與此相違名無執受。有説。於彼斫刺破裂
時。生苦痛捨擔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無
執受。尊者妙音作如是説。若法已生未滅有
情數。是有對非所聞名有執受。已生者簡未
來。未滅者遮過去。有情數者遮非有情數。
是有對者遮意處法處。非所聞者遮聲處。
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尊者左取作如是言。
若法有方分。有情數繋屬身。是有對可牽可
斥名有執受。有方分者遮過去未來。有情
數者。遮非有情數。繋屬身者。遮身所出。謂
髮毛等。是有對者。遮意處法處。可牽可斥
者。遮聲處。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問十二處中。幾有執受。幾無執受。答若生欲
界九處少分。是有執受。三處全。九處少分。是
無執受。三處謂聲處意處法處。若生色界七
處少分。是有執受。三處全。七處少分。是無執
受。三處如前説
問於此身中。三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執受。
幾無執受。答髮毛爪齒根有執受。餘無執受。
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肉筋脈心
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皆有執
受。膏膿淡飮洟唾涙汗屎尿塵垢皆無執
受。順取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有漏法非順
取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無漏法。問何故有
漏法名順取。答有説。此法從取生。能生取
故名順取。有説。此法從取轉。能轉取故名
順取。有説。此法取所引能引取故名順取。
有説。此法取所長養。能長養取故名順取。
有説。此法取所増廣。増廣於取故名順取。
此増廣言顯滋蔓義。有説。此法繋屬於取。
故名順取。如屬王者名爲順王。由内無
我。若有問言。汝屬於誰。答言屬取。有説。諸
取於此法中。將生已生。將執已執。將住已
住。故名順取。有説。諸取於此法中。將長養
已長養故名順取。有説。諸取於此法中。將
増廣已増廣。故名順取。有説。諸取於此堅
著。如濕膩物塵垢隨著。故名順取。有説。諸
取於此樂住。如魚蝦蟇樂處水中。故名順
取有説。此法爲取舍宅安立足處。故名順
取。謂依此法。一切愛慢見疑瞋癡。諸纒垢等
皆生長故。諸有漏法由同分取。得順取名
非異分取。謂欲界法由欲界取。色界法由
色界取。無色界法由無色界取。初靜慮地法。
由初靜慮地取。乃至非想非非想地法。由非
想非非想地取。以有漏法界地無雜故。若
依相續則有雜義。謂由自身取他身法得
順取名。由他身取自身法得順取名。若不
爾外法應非順取。外無取故
順結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有漏法非順結
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無漏法。廣釋順結非
順結義如前順取。非順取説
見處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有漏法非見處。
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無漏法。然見處聲説
有多處謂此中説。見處是何謂有漏法倶。迦
捺陀契經復説。諸所有見諸所有見處。諸所
有見纒諸所有見等起。諸所有見損害。世尊
一切悉知悉見。此中見者謂五見。見處者謂
見所縁。見纒者謂見現行。見等起者謂見因。
見損害者謂見滅。世尊一切悉知悉見者謂
見對治。有作是説。見見處見纒謂苦諦。見
等起謂集諦。見損害謂滅諦。世尊一切悉知
悉見謂道諦。阿羅掲陀喩經。復説有六見處。
謂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廣説。乃
至苾芻。應以正慧觀彼一切非我我所。勿
起我慢。諸所有受。乃至廣説。諸所有想。乃
至廣説。諸有見聞覺知若得若求。意隨尋伺。
乃至廣説。諸有此見。有我有有情有世間。
常恒凝住無變易法正如是住。乃至廣説。諸
有此見。我應不有。我應非有。我當不有。我
當非有。苾芻應以正慧觀彼一切非我我
所。勿起我慢。苾芻應於如是見處取處等。
隨觀察無我我所。若能如是則於世間無
所執受。乃至廣説。此中諸所有色受想者。
即色受想蘊。諸有此見有我有情。乃至廣
説。諸有此見我應不有。乃至廣説者。謂行
蘊諸有見聞覺知等。謂識蘊。問見聞覺知其
義已具。若得若求意隨尋伺。更何所顯。答
前廣今略。前別今總。前開今合。前漸今頓。是
謂所顯防諸漏經復作是説。於六見處不
正思惟。則於内身隨起一執。諦故住故我
有我諦故。住故我無我。我見我。我見無我
無我見我。或此有我。有有情。有命者。有
生者。有養者。有補特伽羅。有意生。有摩納
婆。或無曾當現。於彼彼處已作未作諸善
惡業受異熟果。問如是四處説見處聲有
何差別。答有説。此中所説見處顯一切有漏
法。初經所説見處。總顯五見。第二經所説見
處。顯見及離見法。第三經所説見處。顯有
身見邊執見。有説。此及初二經所説見處。總
顯五取蘊。第三經所説見處。但顯行蘊少
分。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相應不相應法。
第三經。唯顯相應法。如相應不相應。有所
依無所依。有行相無行相。有所縁無所縁。有
警覺無警覺亦爾。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有
色無色法。第三經。唯顯無色法。如有色無
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亦爾。有説。此及初二
經通顯染不染法。第三經。唯顯染法。如染
不染。有罪無罪。有覆無覆。黒白。纒非纒。亦
爾。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見修所斷法。第
三經。唯顯見所斷法。如見所斷。修所斷。無
事有事。忍對治。智對治亦爾。有説。此及初二
經。通顯善不善無記法。第三經。唯顯無記
法。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有異熟無異熟
法。第三經。唯顯無異熟法
問諸有漏法。由何見故説名見處。答有説。
由有身見邊執見故説爲見處。此二但縁
自地境故。有説。由四見故謂除邪見。由此
四種有漏縁故。如是説者。由五見故得見
處名。問若爾滅道應名見處邪見境故。答
見處有二。一所縁處。二隨眠處。具此二義
乃名見處。滅道雖是邪見所縁處。非隨眠
處故不名見處。有説。見處有二。一所縁處。
二相應處。具此二義。立見處名。滅道雖是
見所縁處。非相應處。由此不得名爲見處」
若法是内彼法内處攝耶。乃至廣説。問何故
作此論。答彼作論者意欲爾故。隨彼意欲
而作論。但不違法相便不應責。有作是
説。爲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有異宗説内
外法皆非實有。今遮彼意。明内外法皆是
實有故作斯論。然内外法差別有三。一相
續内外。謂在自身名爲内。在他身及非有
情數名爲外。二處内外。謂心心所所依名
内。所縁名外。三情非情内外。謂有情數法
名内。非有情數法名外。此中但依相續。爲

若法是内。彼法内處攝耶。答應作四句。有
法是内。非内處攝。如説於内受内法住。
法觀。彼法是内者在自身故。非内處攝者。
非心心所所依故。應知此中亦攝自身色
等五境。有法内處攝非是内。如説於外身
外心住。*修心觀。彼法内處攝者。是心心所
所依故。非内者非在自身故。應知此中亦
攝他身眼耳鼻舌。有法是内。亦内處攝。如
説於内身内心住。*修心觀彼法是内者。在
自身故。亦内處攝者。心心所所依故。應知此
中亦攝自身眼耳鼻舌。有法非是内非内
處攝。如説於外受外法住。*修法觀彼法非
内者。非在自身故。非内處攝者。非心心
所所依故。應知此中亦攝他身等色等五境」
若法是外彼法外處攝耶。答應作四句。有
法是外非外處攝。如説於外身外心住。*修
心觀彼法是外者。在他身故。非外處攝者。
非唯心心所所縁故。應知此中亦攝他身
眼耳鼻舌。有法外處攝非外。如説於内受
内法住。*修法觀。彼法外處攝者。唯心心所
所縁故。非外者。非在他身。及非有情數故。
應知此中亦攝他身色等五境。有法是外
亦外處攝。如説於外受外法住。*修法觀。彼
法是外者。在他身及非有情數故。亦外處
攝者。唯心心所所縁故。應知此中亦攝他身
等色等五境。有法非外非外處攝。如説於
内身内心住。*修心觀。彼法非外者。非在
他身。及非有情數故。非外處攝者。非唯心
心所所縁故。應知此中亦攝自身眼耳鼻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三
十八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三十九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大種蘊第五中執受納息第四之三
有二受。謂身受心受。乃至廣説。問何故作
此論。答欲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或有説。
受即是心分位差別。復有説言。唯有苦受
無別樂捨。爲遮彼意。顯受非心有三差別
故作斯論。問此中何故不問一受。答彼作
論者意欲爾故。乃至廣説。有説。此中顯受差
別展轉相攝。非顯受體故不問一。有二受
謂身受心受。有三受。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
受。爲二攝三三攝二耶。答互相攝隨其事。
謂身受攝三少分即此攝身受。心受亦爾是
故説隨其事。二受如前説。有四受謂三界
繋受。及不繋受爲二攝四四攝二耶。答互
相攝隨其事。謂身受攝二少分即此攝身
受。二少分者。欲界繋受。色界繋受。心受攝
二全二少分即此攝心受。二全者。無色界繋
受不繋受。二少分者。欲界繋受。色界繋受。是
故説隨其事。二受如前説。有五受。謂樂根
苦根喜根憂根捨根。爲二攝五五攝二耶。答
互相攝隨其事。謂身受攝一全二少分即此
攝身受。一全者苦根。二少分者樂根捨根。心
受攝二全二少分。即此攝心受。二全者喜根
憂根。二少分者。樂根捨根是故説隨其事。二
受如前説。有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耳鼻舌
身意觸所生受。爲二攝六六攝二耶。答互
相攝隨其事。謂身受攝五全即此攝身受。
五全者。眼觸所生受。乃至身觸所生受。心受
攝一全即此攝心受。一全者。謂意觸所生
受是故説隨其事。二受如前説。有十八受。
謂六喜意近行。六憂意近行。六捨意近行。爲
二攝十八十八攝二耶。答二攝十八非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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