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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No. 1545_ 五百大阿羅漢玄奘譯 ) in Vol.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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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想耶。答謂有苾芻是勝解。今我此
身將死。已死將輿。已上輿將塚間
已往塚間地。已置地將種種蟲
。已爲種種蟲食。此種種蟲將散。已散。彼
最後自身。亦不蟲。是名除色
。謂彼由先多勝解力身相。亦復不
害内身外諸蟲相。復有苾芻
是勝解。今我此身將死。已死將輿。已上
輿將塚間。已往塚間薪𧂐。已置
薪𧂐火焚。已爲火焚此焚屍火將滅。
已滅。彼於最後自身。亦不火。是
除色想。謂彼由先多勝解力身相
亦復不害内身外諸火相。復有苾芻
是勝解。今我此身甚爲虚僞。如雪或
雪摶。如沙糖或沙糖摶。如生熟*酥或生熟
*酥摶。將火炙。已爲火炙融銷。已融
銷。此能銷火將滅。已滅。彼於最後
。亦不火。是名除色想。謂彼由先多勝
解力身相。亦復不害内身外諸
火相。如雪摶等三種譬喩。隨方差別如

問彼瑜伽師何處曾見是諸相。而今觀耶。
答由彼曾與同梵行者瞻病人。曾見
芻大種乖適。斷飮食呻吟苦痛。雖
轉復増劇。乃至漸困暴汗交流。喘息奔急
須臾命盡。爲縛床輿置其屍。同學悲酸
送至葬所。若所至處薪難得者。便置坑中
悒然捨去。後日重往見彼屍骸。已爲狐狼鵄
梟鵰鷲烏鵲餓狗之所噉食。須臾遠觀骨肉
都盡。倐忽四散其處寂然。若處柴薪易
者。便薪木置其屍。以火焚之俄頃
皆盡。須臾火滅寂無所有。彼瑜伽師善取
是種種相。已疾還所住足敷座。結跏趺
坐調直身心。令熱惱離諸蓋。有
堪能念先時。所取諸相勝解力
己身。次第有前所見衆相。若不曾作瞻養
病人。彼於一時雪摶等漸次爲火之所
銷融。乃至後時都無所見。取是相已。以
解力見己身。次第有前所見衆相。由
故諸瑜伽師。於其自身斯勝解。問如
是觀察分位不同。於諸觀門何等所攝。答
是除色想及此加行。并此加行。加行所攝。謂
身不蟲火此最後位除色想攝。若
身而見蟲火。是除色想加行所攝。若
猶見身亦見蟲火。是此加行。加行所攝。有
是説。是除色想及第二初解脱所攝。謂
身不蟲火。是除色想。若不
而見蟲火。是第二解脱。若猶見身亦見
。是初解脱。有餘師説。顯三善根。謂不
身不蟲火。此顯上品。若不身而見
蟲火。此顯中品。若猶見身亦見蟲火。此顯
下品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三
十六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三十七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大種蘊第五中具見納息第三之四
問此除色想。自體云何。答慧爲自體。若爾
何故以想爲名。由此聚中想用増故。如
息念身等念住。本性生念。宿住隨念。皆慧爲
體。以念爲名。念用増故。彼亦如是已説
。應其名。此以何故名除色想。由
能遣諸積集色現前。名除色想。界者
色界。地者第四靜慮。所依者依欲界身。行相
者不明了行相。所縁者縁欲界。問此縁欲界
何法答有説。即縁𧂐坑等處。有説。即縁
彼處空界。如是説者。即縁所除所有諸色
中有説。唯縁所除自身諸色念住者身
念住。智者世俗智。等持者非等持倶。根者捨
根相應世者通三世。過去縁過去。現在縁
現在。未來可生者。縁未來。不生者縁三世
善不善無記者。是善縁三種。有説。*唯縁
無記。三界繋不繋者。是色界繋。縁欲界繋
學無學非學非無學者。是非學非無學。縁
學非無學。見所斷修所斷不斷者。是修所斷。
修所斷。縁自身他身非身者。有説。*唯
自身。有説。縁自他身。有説。通縁三種
縁名縁義者。*唯縁義。加行得離染得者。是
加行得。非離染得。已離第四靜慮染者。若
加行此想時。終不起令現前
有説。佛離染得。離有頂染時得故。餘加行
得。有説。餘亦離染得。而加行現前。佛不加
行獨覺下加行。聲聞或中或上。起處者在
。非色無色界。在人三洲北洲。問此誰
所起。*答有説*唯聖者非異生。有説。異生亦
起異生有二種。一内法異生。二外法異生。
内法者能起非外法。以外法異生。長夜執
我怖畏無我。不除内所依色故。已説
此想自性等復應示有雜無雜
諸無除色想皆未色染耶。答諸未
皆無除色想。有無除色想未離色染
謂已離色染而未彼定。*問諸有除色想
皆已離色染耶。答諸有除色想皆已離
色染。有已離色染除色想。謂已離
色染而未彼定。所以者何。前説彼定
*唯加行得。非離染得故。雖已離第四靜
慮染。若不加行此定時。終不起令
現前故。有説。此定雖離染得。而獨覺等要
加行方令現前。此依現前有無論故
是説
問除色想言有多處説。謂此處説雜蘊。亦
入無色定除去色想。波羅衍拏亦作是説
    諸有除色想 能除一切身
    於内外法中 無見者
衆義品中亦作是説
    於想有想即離 亦非無想除想
    如是平等除色想 無染著彼因縁
是諸説義有何異。答此説能遣諸積集色
現前。名除色想。波羅衍拏衆義品説。
色界愛除色想。雜蘊中説。不下地
流轉諸色除色想。有説。此除色想在
四靜慮。波羅衍拏衆義。品説。除色想者在
。謂未至中間四靜慮空無邊處近分。雜蘊
所説除色想者。亦在七地。謂四無色上三近
分。有説。此除色想是身念住。波羅衍拏衆義
品説。除色想者是法念住。雜蘊所説除色想
者。通四念住。有説此除色想是不共。餘三
是共。有説。雜蘊所説是共。餘三不共。是名
諸説異義
四識住七識住。爲四攝七。七攝四耶。乃至
廣説。問何故作此論。答爲別契經義
故。謂契經説。四識住七識住九有情居。而不
廣分別。亦不攝。今欲廣解。并顯相攝故。
斯論。四識住者。如契經説。一色隨識住。
二受隨識住。三想隨識住。四行隨識住。色隨
識住者。謂色有漏隨順於取有情數攝。行隨
識住亦爾。受隨識住者。謂受有漏隨順於取
。隨識住亦爾。有餘師説。色隨識住者。謂
色有漏隨順於取。有情數非有情數攝。行隨
識住亦爾。受想隨識住如前説。問有情數蘊。
説爲識住。此事可爾。非有情數蘊云何名
識住。答有多種識住。謂相應識住。倶有識住。
所依識住。所縁識住。所行識住。非有情數蘊。
是識所縁故名識住。已説自性。應因縁
何因縁故説名識住。答識於此中住。等住
近住故名識住。如馬等所住名馬等住。有
説。此中憙所潤識増長廣大故名識住。有
説。此中愛所潤識攝受不離故名識住。有
説此中諸有漏識隨順取識起執著。安
住増長故名識住
問何故無漏法不識住。答諸無漏法無
住相故。復次若法能増益有。能攝受有。能
持有。立爲識住。諸無漏法能損減有。能
害有。能破壞有。故非識住。復次若法乃
至是身見事。乃至墮苦集諦立爲識住。諸
無漏法乃至非身見事。乃至不苦集諦。故
識住。有説。若法憙所潤識於中増長廣
大立爲識住。諸無漏法與此相違故非識住
有説。若法愛所潤識於中攝受不離立爲
。諸無漏法則不是。故非識住。有説。若
法諸有漏識隨順取識於中生起執著。安
住増長立爲識住。諸無漏法與此相違故非
識住
問何故識非識住。答爲識故立識住。如
王故立王座。如王座王床王路亦爾。如
路路非王。是王所行故名王路。如是識
住住非識。是識所止故名識住。是故識
識住。有説。若法識所乘御。如象馬船人
乘御。彼法立識住識。乘御於識故識
識住。復次若法與識倶生倶住倶滅。於
識有用立爲識住。識於識不爾。有説。識
住法爾與識倶在現在。是識所住。非識與
識得此事。問自識他識倶在現在。何不
展轉立識住耶。答自識於自識識住故。
他識亦非異相故。復次於自識親
識住況於踈遠。有説。若法與識三和
合生。互有作用立爲識住。非識與識三和
合生互有作用。故非識住
自分識於中住故。自分諸蘊得識住名
謂欲界蘊。欲界識所住。色界蘊。色界識所住。
無色界蘊。無色界識所住。初靜慮蘊。初靜慮
識所住。乃至非想非非想處蘊。非想非非想
識所住。問生欲界色無色界無漏心現在
。現在二蘊是識住不。答應是識住。問
同分識於中止住。云何名識住。答得
住相故。謂同分識餘縁故不生。非此不
生故亦名識住。如泉池側。置象馬魚師子
等口以爲注道。水不行時非此爲障。水若
行者爲作所依。雖水不行亦名注道。彼亦
是。七識住者。如契經説。有色有情身異想
異。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有色者。謂彼有
情有色可了。有色身。有色界處蘊。有色施
。故名有色。有情者。謂諦義勝義。有情不
可得非實有體。然於界處蘊中。假想施設
説爲有情㮈落。意生。儒童。養者。補特伽
羅。命者。生者。故名有情。身異者。謂彼有情
種種身。種種顯形状貎差別故名身異
想異者。謂彼有情。有樂想。苦想。不苦樂想
故名想異。如人一分天者。人則一切人。一
分天。謂欲界天。是第一識住者。第一*則次
第中最初數。識住謂彼所繋色受想行識。釋
識住義已如前説。有色有情身異想一。如
梵衆天。謂彼初起是第二識住。有色等如
。想一者。謂彼有情染想無異。如梵衆天
者。此顯梵世諸天。謂彼初起者。謂彼初生
同起染想。後便想異。是第二識住者。第
二准前識住。如前説。有色有情身一想異。
極光淨天。是第三識住。有色等如前説
身一者。謂彼有情有一類身。一類顯形状貎
別。想異者。謂彼有情有樂想不苦不樂
。由彼諸天厭根本地喜根已。起近分
地捨根現前。厭近分地捨根已。起根本地
喜根現前。如富貴人。厭欲樂已欣住法樂
法樂已欣住欲樂。如極光淨天者。此顯
第二靜慮諸天。有色有情身一想一。如遍淨
。是第四識住。有色等如前説。想一者。謂
彼有情有無覆無記差別想。如遍淨天
者。此顯第三靜慮諸天。無色有情一切色想
皆超越故。諸有對想皆隱沒故。於別異想
作意故。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如
隨空無邊處天。是第五識住。無色有情一切
空無邊處皆超越故。入無邊識。識無邊處
具足住。如隨識無邊處天。是第六識住。無
色有情一切識無邊處皆超越故。入無少所
有無所有處具足住。如隨無所有處天。是第
七識住。此中諸無色者。謂彼有情無色可了。
色身。無色界處蘊。無色施設故名
。有情等如前説。一切空無邊處皆超越等
餘處説。識住者。謂彼所繋受想行識。問何
故初靜慮有異身上地。答以初靜慮立
王臣衆有差別故。謂大梵王與諸梵輔及諸
梵衆數數集會。於中種種顯形状貎。衣服語
言各有差別。上地不爾。有説。初靜慮受上
中下無別異。業異熟故身有異。上地不爾。
有説。初靜慮受有尋伺。業異熟故身有異。
上地不爾。有説。初靜慮受表無表。業異熟
故身有異。上地不爾。有説。初靜慮受四識
身相應。業異熟故身有異。上地不爾。有説。
初靜慮受三受相應。業異熟故身有異。上地
爾。由是等種種因縁。初靜慮身異上
地身一。又初靜慮。由染汚想説爲想一。第
二靜慮。由善想説爲想異。第三靜慮。由
覆無記異熟想説爲想一。問何故惡趣。第四
靜慮。非想非非想處。皆不識住耶。*答有
是説。彼亦應識住中。而不立者。
是有餘説。尊者世友作是説。此是世尊
要略而説。然惡趣等攝在此中。謂諸惡趣當
知攝在初識住中。第四靜慮攝次三中。非
想非非想處攝後三中。所以者何。以界同
故。有説。若處有二種識多分可得。立爲
。一愛所攝受識。二見所攝受識。惡趣及非
想非非想處。愛所攝受識多分不得。第四
靜慮。見所攝受識多分不得。故非識住
有説。若處有三種識多分可得。立爲識住
一見所斷識。二修所斷識。三不斷識。惡趣。非
想非非想處。不斷識倶不得。第四靜慮。
見所斷識多分不得。故非識住。問豈不
第四靜慮異生。皆有見所斷識可得耶。答雖
有而於彼地多分可得。五淨居天全無
有故。問人欲界天。不斷識亦不得。應
識住。答可得有二。一自性可得。二所依可
得。人欲界天。不斷識雖自性可得。而所
依可得故立識住。問豈不非想非非想處。不
斷識亦所依可得耶。生彼有阿羅漢故。
答雖有而非多分。以彼中暫起聖道。取
無學果已。乃至涅槃不現前故。有説。若處
六種識多分可得立爲識住。謂見苦所斷
識。乃至修所斷識。及不斷識。惡趣。非想非非
想處。不斷識倶不得。第四靜慮。前四所
斷識。多分不得故非識住。問答分別如
前應知。有説。若處識所樂住立爲識住。諸
惡趣中苦所逼故識不樂住。第四靜慮樂
故識不安住。謂諸異生或樂入無色。或
入無想或樂識滅。若諸聖者或樂
無色。或樂入淨居。或樂無餘。非想非非
想處。極寂靜故心微劣故識不樂住。有説。
若處無壞識法。而可得者立爲識住。諸惡
趣中有極苦受。第四靜慮。有無想定。無想
異熟。非想非非想處。有滅盡定。能壞識法故
識住。有説。若處由二事故。發起殊勝異
分諸識。令現在前立爲識住。一由定故。二
生故。惡趣。非想非非想處。二事倶無。第
四靜慮。雖定故而無生故。有言。惡趣二
事倶無第四靜慮雖定故而無生故。非
想非非想處雖生故而無定故。由
等種種因縁。惡趣等非識住
問何故四識住中識非識住。七識住中識是
識住。答由別因故立四識住。由別因故立
七識住。謂若有法識所乘御。與識倶行親
近和合。立四識住。識望於識是事故。
四識住中。若法與識爲因爲果。展
轉相資立七識住。識望於識是事。是
故立七識住中
九有情居者。如契經説。有色有情身異想異。
人一分天。是第一有情居。有色有情身異
想一。如梵衆天。是第二有情居。有色有情身
一想異。如極光淨天。是第三有情居。有色有
情身一想一。如遍淨天。是第四有情居。有色
等如前説。有情居者。謂彼所繋色受想行識。
又是有情所居。所住。所止。生處。故名有情
。有色有情。無想無別想。如無想有情天
是第五有情居。有色等如前説。無想者。彼
處長時想等滅故。則由此義無想有情
。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諸有對想
皆隱沒故。於別異想作意故。入無邊空
空無邊處具足住。如隨空無邊處天。是第六
有情居。無色有情。一切空無邊處皆超越故。
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如隨識無邊處
。是第七有情居。無色有情一切識無邊處
皆超越故。入無少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
隨無所有處天。是第八有情居。無色有情
一切無所有處皆超越故。入非想非非想處
具足住。如隨非想非非想處天。是第九有情
居。無色等如前説。一切無所有處皆超越等
餘處説
問何縁惡趣及無想所攝。廣果天等非
情居。*答有作是説。彼亦應立爲有情居
而不立者。是有餘説。尊者世友作是説
此是世尊要略而説。然惡趣等攝在此中。謂
諸惡趣當知攝在初有情居。無想所攝。
廣果天等當知攝在第五有情居。所以者何。
地同故。有説。若處餘樂來居。已居其中
遷動。是處可立爲有情居。諸惡趣中
二倶不然。但由業力往令住。若隨意欲
刹那不住故不建立。第四靜慮除無想天
餘雖樂來而好遷動。如邊城邑人不樂居
謂彼異生或樂無色。或樂無想。若諸聖者或
淨居或趣涅槃。如國邊城恒爲盜賊隣
敵侵故。貴族生財樂轉餘處。雖少分
鎭守。有諸商人來求資貨。鎭人謂曰。此
處多災無以相。商旅咸曰。此非城邑。如
是無想所不攝天。惑業所驅恒樂遷動。故
彼爲有情居
已分別三種自性。今雜無雜相
四識住七識住。爲四攝七。七攝四耶。答應
四句。有四非七。謂地獄傍生鬼界。廣果
色受想行。及非想非非想處。受想行。有七非
四。謂人。欲界天。梵衆。極光淨。遍淨。空無邊
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心。有亦四亦七。謂人。
欲界天。梵衆。極光淨。遍淨色受想行。及空無
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受想行。有非四非
七。謂地獄傍生鬼界。廣果。非想非非想處心。
此中所以如前廣説。*問四識住九有情居。
四攝九。九攝四耶。答應四句。有
九。謂地獄傍生鬼界。無想天所不攝廣果。
色受想行。有九非四。謂人。欲界天。梵衆。極
光淨。遍淨。無想天。四無色心。有亦四亦九
謂人。欲界天。梵衆。極光淨。遍淨。無想天。色
受想行。及四無色。受想行。有非四非九。謂
地獄傍生鬼界。無想天所不攝廣果心。此中
所以亦如前説。*問七識住九有情居。爲
九。九攝七耶。答九攝七。非七攝九。何
攝。答二處。謂無想天處。及非想非非
想處。此中所以亦如前説
問世尊何故。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説爲
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爲解脱。佛爲
彼説生處。有説。外道執此二處
最寂靜。佛説爲處。明是喧動而非寂靜。是
界趣生流轉處故。有説。外道執此二處。是
眞解脱永無退還。故佛説彼是退還處。非
眞解脱。謂從非想非非想處沒。多生下地
無想天沒必生欲界。有説。彼二天壽量長
遠。外道多執爲眞涅槃。謂無想天於*唯異
生。生處壽量最遠。非想非非想天於一切
生處壽量最遠。故佛説彼是無常處。有作
是説。九有情居。世尊皆以二名宣説。於
七種二名説。謂名識住及有情居。於
餘二種亦二名説。謂名爲處及有情居。有餘
師説。佛以識住與有情居展轉相攝。餘不
盡者*唯有二處。不異釋。空無邊等亦名
處故。有説。生處精勤果中此居後邊故。説
處。謂*唯異生生處精勤果。中無想天爲
後邊。一切生處精勤果中。有頂天爲後邊
  大種蘊第五中執受納息第四之一
有執受大種。與有執受大種。爲幾縁。如
等章。及解章義既領會已。應廣分別。問何故
此論。答彼作論者意欲爾故。隨彼意欲
而作論。但不法相便不責。復次欲
因縁法。及去來世非實有。意顯
諸因縁去來實有故作斯論。此中有執受大
種者。謂現在刹那有情數攝。心心所法所執
受大種。無執受大種者。謂過去未來及現在
一分有情數攝。并三世一切非情數攝所有
大種。是謂此處略毘婆沙
有執受大種。與有執受大種幾縁。答因。
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増上者。謂不礙生。
及*唯無障。然有差別。謂一果者。異類相望
因。増上。非一果者。但一増上。有執受大
種。與無執受大種。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
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
謂有執受大種。與未來有情數大種。爲因。
増上。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増上。無執受大
種。與無執受大種。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
二因謂倶有。同類。増上者如前説。然有
。謂過去有情數大種。與過去有情數大種
因。増上。因者。二因。謂倶有。同類。増上者
前説。與未來有情數大種。及現在有情數
無執受大種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
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
増上。過去非有情數大種。與過去非有情數
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二因。謂倶有。同類。増
上者如前説。與未來現在非有情數大種。爲
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
。與過去未來有情數大種。及現在有情數
無執受大種但一増上。未來有情數大種。
未來有情數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
謂倶有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種
但一増上。未來非有情數大種。與未來非有
情數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
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増
上。現在有情數無執受大種。與現在有情數
無執受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
因。増上者如前説。與未來有情數大種。爲
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
。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増上。現在非有情
數大種。與現在非有情*數大種。爲因。増
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増上者如前説。與
未來非有情數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
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
。但一増上。無執受大種。與有執受大種
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因。増
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謂過去有情數大種。
有執受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
類因。増上者如前説。餘無執受大種。與
執受大種。但一増上。已説大種所造
所造亦二。謂有執受及無執受。現在刹那有
情數攝。心心所法所執受者。是有執受。過去
未來及現在一分有情數攝三世一切非情
數攝。是無執受。是謂此處略毘婆沙。有執受
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爲幾縁。答一増
上。増上義如前説。無因者。有對所造色展轉
相望非倶有因故。有執受所造色。與無執
受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二因。謂
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謂有
執受所造色。與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
増上。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無執受
所造色。與無執受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
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因。増上者
前説。然有差別。謂過去有情數所造色。
過去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三
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因。増上者如前説。與
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因。
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與現在有情
數無執受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

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一増
上。過去非有情數所造色。與過去未來現在
非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
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
但一増上。未來有情數所造色。與未來有情
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因。謂倶有。異
熟。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
一増上。未來非有情數所造色。與一切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現在有情數無執受所
造色。與現在有情數無執受所造色。爲因。
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増上者如前説
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
因。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現在非有情數所造色。
未來非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
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無執受所造色。與有執
受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二因。謂
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謂過
去有情數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爲因。
増上。因者二因。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
。餘無執受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但一
増上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三
十七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三十八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大種蘊第五中執受納息第四之二
因相應法。與因相應法。爲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因相應法等無間。因
相應法現在前。所縁者。謂因相應法。與因相
應法。爲所縁。増上者。謂不礙生。及唯無障。
因相應法。與因不相應法幾縁。答因等
無間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
熟。等無間者。謂因相應法等無間。因不相應
法現在前。即無想等至。滅盡等至。是心心所
等無間法故。増上者如前説。非所縁者。因不
相應法無所縁故。因不相應法。與因不相應
。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
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説。因不相應法。
因相應法。爲幾縁。答因。所縁。増上。因者。
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所縁者。謂因
不相應法。與因相應法。爲所縁。増上者如
前説。非等無間者。因不相應法非等無間縁

有所縁法。與有所縁法。爲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有所縁法等無間。有
所縁法現在前。所縁者。謂有所縁法。與有所
縁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説。有所縁法。與
無所縁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増上。因者四
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有
所縁法等無間。無所縁法現在前。即無想等
至。滅盡等至。是心心所等無間法故。増上者
前説。非所縁者。無所縁法無所縁故。無所
縁法。與無所縁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
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
。無所縁法。與有所縁法。爲幾縁。答因所
縁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
所縁者。謂無所縁。與有所縁法。爲所縁。増
上者如前説。非等無間者。無所縁法非等無
間縁故。有色法。與有色法。爲幾縁。答因増
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増上者如
前説。有色法。與無色法。爲幾縁。答因所縁
増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所縁者。
謂有色法。與無色法。爲所縁。増上者如
。非等無間者。以有色法非等無間縁故。
無色法。與無色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所縁
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等五。等無間者。謂無
色法等無間。無色法現在前。所縁者。謂無色
法。與無色法所縁。増上者如前説。無色
法。與有色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四因。
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説。有
見無見有對無對説亦如是。差別者。有見法。
有見法。爲二因。謂同類。異熟。餘皆如
。有漏法。與有漏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
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等五。等無間者。
謂有漏法等無間。有漏法現在前。所縁者。謂
有漏法。與有漏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説
有漏法與無漏法。爲幾縁。答等無間所縁増
上。等無間者。謂有漏法等無間。無漏法現在
前。所縁者。謂有漏法。與無漏法所縁。即
苦集忍智品心心所法。増上者如前説。非因
者。以因如種子。非有漏法。與無漏法
故。無漏法。與無漏法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等無間者。謂無漏法等無間。無漏法現在前。
所縁者。謂無漏法。與無漏法。爲所縁。即滅
道忍智品心心所法。増上者如前説。無漏法。
有漏法。爲幾縁。答等無間。所縁。増上。等
無間者。謂無漏法等無間。有漏法現在前。所
縁者。謂無漏法。與有漏法。爲所縁。増上者
前説。非因者。以因如種子。非無漏法。與
有漏法種子故。有爲法。與有爲法。爲
幾縁。答因等無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
應等五。等無間者。謂有爲法等無間。有爲法
現在前。所縁者。謂有爲法。與有爲法。爲
。増上者如前説。有爲法。與無爲法。爲
幾縁。答無。無爲法。與無爲法。爲幾縁。答
無。無爲法。與有爲法。爲幾縁。答所縁。増
上。所縁者。謂無爲法。與有爲法。爲所縁
増上者如前説。問何故有爲法。有因有縁。
無爲法。無因無縁耶。答諸有爲法性羸劣
故。藉諸因縁。無爲法強盛不因縁。如
者依他。強者不依。此亦如是。有説。諸有爲
法有作用故假諸因縁。無爲法無作用
因縁。如刈者須鎌。掘者須鍤。無
者則無所須。此亦如是。有説諸有爲法
行世取果作用。了境故須因縁。無爲法無
是事故不因縁。如遠行者則須資糧。不
行不須。此亦如是。有説。有爲如王亦如
眷屬故有因縁無爲如王不眷屬故無
因縁。如王王眷屬。富貴者富貴者眷屬。帝釋
帝釋眷屬。當知亦爾
問諸有爲法有時不生誰作留難。爲有爲法
無爲法耶。答諸有爲法爲作留難。非無爲
。以無爲法恒與有爲能作因。及増上
。於生不生倶無障故。如泉池側師子口
等。水不流時自有餘縁此爲障。問諸無
爲法。與有爲法増上縁及所縁縁。於
縁不能縁増上縁。有勝劣不。答増上縁
義等無差別。若縁不縁皆無障故。所縁縁義
則有差別。於能縁者所縁縁。於不能縁
則便不作諸纒所纒續地獄有。乃至廣説。所
説有聲義有多種。如結蘊廣説。此中説
衆同分。有情數五蘊有。然相續有五。一
中有相續。二生有相續。三分位相續。四法相
續。五刹那相續。中有相續者。謂死有蘊滅。中
有蘊起。中有續死有中有相續。生有相
續者。謂中有蘊滅生有蘊起。生有續中有
生有相續。分位相續者。謂羯邏藍位蘊滅頞
部曇位蘊起。乃至中年位蘊滅老年位蘊起。
皆以後位前位分位相續。法相續者。
謂善法等無間。染或無記法現在前。染法等
無間。善或無記法現在前。無記法等無間。善
或染法現在前。皆以後法前法法相
。刹那相續者。初刹那蘊等無間。第二刹那
蘊現在前。後刹那續前刹那刹那相續
此五皆入二相續中。謂法相續。刹那相續。皆
法及刹那故。界分別者。欲界具五。色
界有四除分位。無色界有三又除中有。趣
分別者。地獄有四除分位。餘趣具五。生分
別者。一切具五。於此五相續中。依二相續
而作論。謂中有生有
諸纒所纒續地獄有。最初所得諸根大種。彼
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幾縁。答一増
上。即彼心心所法。與彼諸根大種幾縁
答一増上。諸纒所纒續傍生有鬼有人有天
。最初所得諸根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心
心所法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法。
彼諸根大種幾縁。答一増上。問若彼
心心所法。不彼諸根大種而結生者。可
説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但一増上。
若彼心心所法。縁彼諸根大種。而縁生者。
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便爲二縁。謂
所縁増上。何故定答但一増上。答亦應
二而不説者當知此義有餘。有説此中説
決定者。謂増上縁則定。所縁縁不定。是以不
説。有説此中説互有者。謂根大種與心心
展轉爲増上縁。是以則説非心心所與
根大種所縁縁。是故不説。有説此中説
相資者。謂彼根大與心心更互相資増
上義勝。所縁不爾。隨縁何法皆得起故。是
以不
欲界有漏初靜慮。乃至非想非非想
處。長養諸根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
心心所法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
法與彼諸根大種幾縁。答一増上。問彼
心心所法。若縁餘法而入定者可所説
若即縁彼諸根大種而入定者則有二縁。何
故乃説但一増上。答應説而不説者當
此義有餘。有説。此中説決定者。所縁不定
是故不説。有説。此中説互有者。所縁不
是故不説。有説。此中説相資者。謂心心*所
彼根大更互相資増上義勝。所縁不爾隨
何法。皆得生起是故不説。問入諸靜慮
益根大無色差別云何。答靜慮長
益多而非妙。如喝國食無色長益妙而
多。如中印度食
欲界無漏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長
養諸根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
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法與
諸根大種幾縁。答一増上。此中不
縁縁義。及靜慮無色長益差別。如前應知。
問入有漏靜慮。無色長益根大。與無漏
差別云何。答有漏長益多而非妙。無漏長益
妙而非多二喩如
色界有漏初靜慮。乃至非想非非想
處。長養諸根。増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
心心所法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
法與彼諸根大種幾縁。答一増上。生
無漏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長養諸
。増益大種。彼諸根大種與彼心心所法
幾縁。答一増上。*即彼心心所法與彼諸
根大種幾縁。答一増上。此中不所縁
及靜慮無色。有漏無漏長益差別皆如前説
有執受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墮自體法。無
執受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非墮自體法。然
多處説有執受言。謂此中説有執受是何義。
謂墮自體法契經復説
    有執受苦蘊 便引生衆苦
    謂生苦老苦 病苦及死苦
經復説。無聞異生長夜修治有執受我餘
經復説。況於此身暫停住中有執受。品類
足説。九處少分名有執受。識身論説。有執受
蘊是慈所縁。問如是諸説義有何異。答此中
内身所攝五蘊有執受。初契經説續
同分。有情數五蘊名有執受。次契經説無始
時來身見事五蘊。名有執受。後契經説。内身
所攝色蘊。名有執受。品類足説一刹那。九處
少分名有執受。識身論説一刹那。五蘊少分
有執受。有説品類足。識身論説一刹那
有情數。九處少分名有執受。有説。二論説
一刹那有根所攝。九處少分名有執受。有説。
二論説一刹那異熟所攝。九處少分名有執
。是名差別。問慈何故但縁色。答初修時
色。成時縁五蘊。西方師説。有執受有
。一身有執受。二相續有執受。三衆同分有
執受。四世俗施設有執受。身有執受者。謂初
經所説有執受。苦蘊相續有執受者。如説我
根身相續執受。衆同分有執受者。如説我
根身衆同分執受。世俗施設有執受者。如
説我執受如是重擔。如是事業。此中説内
身五蘊名有執受。此所攝法是無執受
問如前所説。有執受無執受其相云何。
有説。若與血肉筋骨相雜住者名有執受
此相違名無執受。有説。於彼斫刺破裂
時。生苦痛擔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
執受。尊者妙音作是説。若法已生未滅有
情數。是有對非所聞名有執受。已生者簡
。未滅者遮過去。有情數者遮非有情數
是有對者遮意處法處。非所聞者遮聲處
此相違名無執受。尊者左取作是言
若法有方分。有情數繋屬身。是有對可牽可
斥名有執受。有方分者遮過去未來。有情
數者。遮非有情數。繋屬身者。遮身所出。謂
髮毛等。是有對者。遮意處法處。可牽可斥
者。遮聲處。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問十二處中。幾有執受。幾無執受。答若生
界九處少分。是有執受。三處全。九處少分。是
無執受。三處謂聲處意處法處。若生色界七
處少分。是有執受。三處全。七處少分。是無執
受。三處如前説
問於此身中。三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執受。
幾無執受。答髮毛爪齒根有執受。餘無執受。
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骨肉筋脈心
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皆有執
受。膏膿淡飮洟唾涙汗屎尿塵垢皆無執
受。順取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有漏法非順
取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無漏法。問何故有
漏法名順取。答有説。此法從取生。能生
故名順取。有説。此法從取轉。能轉取故名
順取。有説。此法取所引能引取故名順取
有説。此法取所長養。能長養取故名順取
有説。此法取所増廣。増廣於取故名順取
此増廣言顯滋蔓義。有説。此法繋屬於取
故名順取。如王者名爲順王。由内無
。若有問言。汝屬於誰。答言屬取。有説。諸
取於此法中。將生已生。將執已執。將住已
住。故名順取。有説。諸取於此法中。將長養
已長養故名順取。有説。諸取於此法中。將
増廣已増廣。故名順取。有説。諸取於此堅
著。如濕膩物塵垢隨著。故名順取。有説。諸
取於此樂住。如魚蝦蟇樂處水中。故名
有説。此法爲取舍宅安立足處。故名
。謂依此法。一切愛慢見疑瞋癡。諸纒垢等
皆生長故。諸有漏法由同分取。得順取名
異分取。謂欲界法由欲界取。色界法由
色界取。無色界法由無色界取。初靜慮地法。
初靜慮地取。乃至非想非非想地法。由
想非非想地取。以有漏法界地無雜故。若
相續則有雜義。謂由自身取他身法
順取名。由他身取自身法順取名。若不
爾外法應順取。外無取故
順結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有漏法非順結
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無漏法。廣釋順結
順結義前順取。非順取説
見處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有漏法非見處。
是何義。答此増語所顯無漏法。然見處聲説
多處謂此中説。見處是何謂有漏法倶。迦
捺陀契經復説。諸所有見諸所有見處。諸所
有見纒諸所有見等起。諸所有見損害。世尊
一切悉知悉見。此中見者謂五見。見處者謂
見所縁。見纒者謂見現行。見等起者謂見因。
見損害者謂見滅。世尊一切悉知悉見者謂
見對治。有作是説。見見處見纒謂苦諦。見
等起謂集諦。見損害謂滅諦。世尊一切悉知
悉見謂道諦。阿羅掲陀喩經。復説有六見處
謂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廣説。乃
至苾芻。應正慧彼一切非我我所。勿
我慢。諸所有受。乃至廣説。諸所有想。乃
至廣説。諸有見聞覺知若得若求。意隨尋伺
乃至廣説。諸有此見。有我有有情世間
常恒凝住無變易法正如是住。乃至廣説。諸
有此見。我應不有。我應非有。我當不有。我
非有。苾芻應正慧彼一切非我我
。勿我慢。苾芻應是見處取處等
隨觀察無我我所。若能如是則於世間
執受。乃至廣説。此中諸所有色受想者。
即色受想蘊。諸有此見有有情。乃至廣
説。諸有此見我應有。乃至廣説者。謂行
蘊諸有見聞覺知等。謂識蘊。問見聞覺知其
義已具。若得若求意隨尋伺。更何所顯。答
前廣今略。前別今總。前開今合。前漸今頓。是
所顯防諸漏經復作是説。於六見處
正思惟。則於内身隨起一執。諦故住故我
我諦故。住故我無我。我見我。我見無我
無我見我。或此有我。有有情。有命者。有
生者。有養者。有補特伽羅。有意生。有摩納
。或無曾當現。於彼彼處作未作諸善
惡業異熟果。問如是四處説見處聲有
何差別。答有説。此中所説見處顯一切有漏
。初經所説見處。總顯五見。第二經所説見
處。顯見及離見法。第三經所説見處。顯
身見邊執見。有説。此及初二經所説見處。總
五取蘊。第三經所説見處。但顯行蘊少
。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相應不相應法
第三經。唯顯相應法。如相應不相應。有所
依無所依。有行相無行相。有所縁無所縁。有
警覺無警覺亦爾。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
色無色法。第三經。唯顯無色法。如有色無
。有見無見。有對無對亦爾。有説。此及初二
經通顯染不染法。第三經。唯顯染法。如
不染。有罪無罪。有覆無覆。黒白。纒非纒。亦
爾。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見修所斷法。第
三經。唯顯見所斷法。如見所斷。修所斷。無
事有事。忍對治。智對治亦爾。有説。此及初二
經。通顯善不善無記法。第三經。唯顯無記
。有説。此及初二經。通顯有異熟無異熟
。第三經。唯顯無異熟法
問諸有漏法。由何見故説名見處。答有説。
有身見邊執見故説爲見處。此二但縁
自地境故。有説。由四見故謂除邪見。由
四種有漏縁故。如是説者。由五見故得
處名。問若爾滅道應見處邪見境故。答
見處有二。一所縁處。二隨眠處。具此二義
乃名見處。滅道雖是邪見所縁處。非隨眠
故不見處。有説。見處有二。一所縁處。
二相應處。具此二義。立見處名。滅道雖
見所縁處。非相應處。由此不名爲見處
若法是内彼法内處攝耶。乃至廣説。問何故
此論。答彼作論者意欲爾故。隨彼意欲
而作論。但不法相便不責。有作
。爲他宗己義故。謂有異宗
外法皆非實有。今遮彼意。明内外法皆是
實有故作斯論。然内外法差別有三。一相
續内外。謂在自身名爲内。在他身及非有
情數名爲外。二處内外。謂心心所所依名
内。所縁名外。三情非情内外。謂有情數法
内。非有情數法名外。此中但依相續。爲

若法是内。彼法内處攝耶。答應四句。有
法是内。非内處攝。如説於内受内法住
法觀。彼法是内者在自身故。非内處攝者。
心心所所依故。應知此中亦攝自身色
等五境。有法内處攝是内。如説於外身
外心住。*修心觀。彼法内處攝者。是心心所
所依故。非内者非自身故。應知此中亦
他身眼耳鼻舌。有法是内。亦内處攝。如
説於内身内心住。*修心觀彼法是内者。在
自身故。亦内處攝者。心心所所依故。應知此
中亦攝自身眼耳鼻舌。有法非是内
處攝。如説於外受外法住。*修法觀彼法非
内者。非自身故。非内處攝者。非心心
所所依故。應知此中亦攝他身等色等五境
若法是外彼法外處攝耶。答應四句。有
法是外非外處攝。如説於外身外心住。*修
心觀彼法是外者。在他身故。非外處攝者。
唯心心所所縁故。應知此中亦攝他身
眼耳鼻舌。有法外處攝非外。如説於内受
内法住。*修法觀。彼法外處攝者。唯心心所
所縁故。非外者。非他身。及非有情數故。
知此中亦攝他身色等五境。有法是外
亦外處攝。如説於外受外法住。*修法觀。彼
法是外者。在他身及非有情數故。亦外處
攝者。唯心心所所縁故。應知此中亦攝他身
等色等五境。有法非外非外處攝。如説於
内身内心住。*修心觀。彼法非外者。非
他身。及非有情數故。非外處攝者。非唯心
心所所縁故。應此中亦攝自身眼耳鼻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三
十八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三十九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大種蘊第五中執受納息第四之三
二受。謂身受心受。乃至廣説。問何故作
此論。答欲他宗己義故。謂或有説。
受即是心分位差別。復有説言。唯有苦受
別樂捨。爲彼意。顯受非心有三差別
故作斯論。問此中何故不一受。答彼作
論者意欲爾故。乃至廣説。有説。此中顯受差
別展轉相攝。非受體故不一。有二受
謂身受心受。有三受。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
受。爲二攝三三攝二耶。答互相攝隨其事
謂身受攝三少分即此攝身受。心受亦爾是
故説隨其事。二受如前説。有四受謂三界
繋受。及不繋受爲二攝四四攝二耶。答互
相攝隨其事。謂身受攝二少分即此攝
。二少分者。欲界繋受。色界繋受。心受攝
二全二少分即此攝心受。二全者。無色界繋
受不繋受。二少分者。欲界繋受。色界繋受。是
故説隨其事。二受如前説。有五受。謂樂根
苦根喜根憂根捨根。爲二攝五五攝二耶。答
互相攝隨其事。謂身受攝一全二少分即此
身受。一全者苦根。二少分者樂根捨根。心
受攝二全二少分。即此攝心受。二全者喜根
憂根。二少分者。樂根捨根是故説隨其事。二
受如前説。有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耳鼻舌
身意觸所生受。爲二攝六六攝二耶。答互
相攝隨其事。謂身受攝五全即此攝身受
五全者。眼觸所生受。乃至身觸所生受。心受
一全即此攝心受。一全者。謂意觸所生
受是故説隨其事。二受如前説。有十八受
謂六喜意近行。六憂意近行。六捨意近行。爲
二攝十八十八攝二耶。答二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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