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No. 1545_ 五百大阿羅漢玄奘譯 ) in Vol. 27

[First] [Prev+100] [Prev]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色想耶。答謂有苾芻起如是勝解。今我此
身將死。已死將上輿。已上輿將往塚間。
已往塚間將置地。已置地將爲種種蟲
食。已爲種種蟲食。此種種蟲將散。已散。彼
於最後不見自身。亦不見蟲。是名除色
想。謂彼由先多勝解力不見身相。亦復不
見違害内身外諸蟲相。復有苾芻起如
是勝解。今我此身將死。已死將上輿。已上
輿將往塚間。已往塚間將置薪𧂐。已置
薪𧂐將爲火焚。已爲火焚此焚屍火將滅。
已滅。彼於最後不見自身。亦不見火。是
名除色想。謂彼由先多勝解力不見身相。
亦復不見違害内身外諸火相。復有苾芻
起如是勝解。今我此身甚爲虚僞。如雪或
雪摶。如沙糖或沙糖摶。如生熟*酥或生熟
*酥摶。將爲火炙。已爲火炙將融銷。已融
銷。此能銷火將滅。已滅。彼於最後不見自
身。亦不見火。是名除色想。謂彼由先多勝
解力不見身相。亦復不見違害内身外諸
火相。如雪摶等三種譬喩。隨方差別如前
應知
問彼瑜伽師何處曾見如是諸相。而今觀耶。
答由彼曾與同梵行者作瞻病人。曾見苾
芻大種乖適。斷諸飮食呻吟苦痛。雖加醫
藥轉復増劇。乃至漸困暴汗交流。喘息奔急
須臾命盡。爲縛床輿安置其屍。同學悲酸
送至葬所。若所至處薪難得者。便置坑中
悒然捨去。後日重往見彼屍骸。已爲狐狼鵄
梟鵰鷲烏鵲餓狗之所噉食。須臾遠觀骨肉
都盡。倐忽四散其處寂然。若處柴薪易可得
者。便積薪木安置其屍。以火焚之俄頃
皆盡。須臾火滅寂無所有。彼瑜伽師善取如
是種種相。已疾還所住洗足敷座。結跏趺
坐調直身心。令無熱惱遠離諸蓋。有所
堪能憶念先時。所取諸相以勝解力想見
己身。次第有前所見衆相。若不曾作瞻養
病人。彼於一時見雪摶等漸次爲火之所
銷融。乃至後時都無所見。取是相已。以勝
解力想見己身。次第有前所見衆相。由此
縁故諸瑜伽師。於其自身起斯勝解。問如
是觀察分位不同。於諸觀門何等所攝。答
是除色想及此加行。并此加行。加行所攝。謂
不見身不見蟲火此最後位除色想攝。若
不見身而見蟲火。是除色想加行所攝。若
猶見身亦見蟲火。是此加行。加行所攝。有
作是説。是除色想及第二初解脱所攝。謂
不見身不見蟲火。是除色想。若不見身
而見蟲火。是第二解脱。若猶見身亦見蟲
火。是初解脱。有餘師説。顯三善根。謂不見
身不見蟲火。此顯上品。若不見身而見
蟲火。此顯中品。若猶見身亦見蟲火。此顯
下品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三
十六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三十七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大種蘊第五中具見納息第三之四
問此除色想。自體云何。答慧爲自體。若爾
何故以想爲名。由此聚中想用増故。如持
息念身等念住。本性生念。宿住隨念。皆慧爲
體。以念爲名。念用増故。彼亦如是已説自
體。應釋其名。此以何故名除色想。由此
能遣諸積集色令不現前。名除色想。界者
色界。地者第四靜慮。所依者依欲界身。行相
者不明了行相。所縁者縁欲界。問此縁欲界
何法。答有説。即縁𧂐坑等處。有説。即縁
彼處空界。如是説者。即縁所除所有諸色。
於中有説。唯縁所除自身諸色念住者身
念住。智者世俗智。等持者非等持倶。根者捨
根相應世者通三世。過去縁過去。現在縁
現在。未來可生者。縁未來。不生者縁三世。
善不善無記者。是善縁三種。有説。*唯縁
無記。三界繋不繋者。是色界繋。縁欲界繋。
學無學非學非無學者。是非學非無學。縁非
學非無學。見所斷修所斷不斷者。是修所斷。
縁修所斷。縁自身他身非身者。有説。*唯
縁自身。有説。縁自他身。有説。通縁三種。
縁名縁義者。*唯縁義。加行得離染得者。是
加行得。非離染得。已離第四靜慮染者。若
不加行求此想時。終不能起令現前故
有説。佛離染得。離有頂染時得故。餘加行
得。有説。餘亦離染得。而加行現前。佛不加
行獨覺下加行。聲聞或中或上。起處者在欲
界。非色無色界。在人三洲非北洲。問此誰
所起。*答有説*唯聖者非異生。有説。異生亦
起異生有二種。一内法異生。二外法異生。
内法者能起非外法。以外法異生。長夜執
我怖畏無我。不樂遣除内所依色故。已説
此想自性等門復應顯示有雜無雜。
諸無除色想皆未離色染耶。答諸未離色
染皆無除色想。有無除色想非未離色染。
謂已離色染而未入彼定。*問諸有除色想
皆已離色染耶。答諸有除色想皆已離
色染。有已離色染非有除色想。謂已離
色染而未入彼定。所以者何。前説彼定
*唯加行得。非離染得故。雖已離第四靜
慮染。若不加行求此定時。終不能起令
現前故。有説。此定雖離染得。而獨覺等要
起加行方令現前。此依現前有無作論故
作是説
問除色想言有多處説。謂此處説雜蘊。亦
言入無色定除去色想。波羅衍拏亦作是説
    諸有除色想 能除一切身
    於内外法中 無有不見者
衆義品中亦作是説
    於想有想非即離 亦非無想非除想
    如是平等除色想 無有染著彼因縁
如是諸説義有何異。答此説能遣諸積集色
令不現前。名除色想。波羅衍拏衆義品説。
斷色界愛名除色想。雜蘊中説。不縁下地
流轉諸色名除色想。有説。此除色想在第
四靜慮。波羅衍拏衆義。品説。除色想者在七
地。謂未至中間四靜慮空無邊處近分。雜蘊
所説除色想者。亦在七地。謂四無色上三近
分。有説。此除色想是身念住。波羅衍拏衆義
品説。除色想者是法念住。雜蘊所説除色想
者。通四念住。有説此除色想是不共。餘三
是共。有説。雜蘊所説是共。餘三不共。是名
諸説異義
四識住七識住。爲四攝七。七攝四耶。乃至
廣説。問何故作此論。答爲欲分別契經義
故。謂契經説。四識住七識住九有情居。而不
廣分別。亦不明攝。今欲廣解。并顯相攝故。
作斯論。四識住者。如契經説。一色隨識住。
二受隨識住。三想隨識住。四行隨識住。色隨
識住者。謂色有漏隨順於取有情數攝。行隨
識住亦爾。受隨識住者。謂受有漏隨順於取
想。隨識住亦爾。有餘師説。色隨識住者。謂
色有漏隨順於取。有情數非有情數攝。行隨
識住亦爾。受想隨識住如前説。問有情數蘊。
説爲識住。此事可爾。非有情數蘊云何名
識住。答有多種識住。謂相應識住。倶有識住。
所依識住。所縁識住。所行識住。非有情數蘊。
是識所縁故名識住。已説自性。應説因縁。
何因縁故説名識住。答識於此中住。等住
近住故名識住。如馬等所住名馬等住。有
説。此中憙所潤識増長廣大故名識住。有
説。此中愛所潤識攝受不離故名識住。有
説此中諸有漏識隨順取識生起執著。安
住増長故名識住
問何故無漏法不立識住。答諸無漏法無識
住相故。復次若法能増益有。能攝受有。能
住持有。立爲識住。諸無漏法能損減有。能
違害有。能破壞有。故非識住。復次若法乃
至是身見事。乃至墮苦集諦立爲識住。諸
無漏法乃至非身見事。乃至不墮苦集諦。故
非識住。有説。若法憙所潤識於中増長廣
大立爲識住。諸無漏法與此相違故非識住。
有説。若法愛所潤識於中攝受不離立爲識
住。諸無漏法則不如是。故非識住。有説。若
法諸有漏識隨順取識於中生起執著。安
住増長立爲識住。諸無漏法與此相違故非
識住
問何故識非識住。答爲識故立識住。如爲
王故立王座。如王座王床王路亦爾。如王
非路路非王。是王所行故名王路。如是識
住住非識。是識所止故名識住。是故識
非識住。有説。若法識所乘御。如象馬船人
所乘御。彼法立識住非識。乘御於識故識
非識住。復次若法與識倶生倶住倶滅。於
識有用立爲識住。識於識不爾。有説。識
住法爾與識倶在現在。是識所住。非識與
識得有此事。問自識他識倶在現在。何不
展轉立識住耶。答自識於自識非識住故。
於他識亦非無異相故。復次於自識親尚
非識住。況於踈遠。有説。若法與識三和
合生。互有作用立爲識住。非識與識三和
合生互有作用。故非識住
由自分識於中住故。自分諸蘊得識住名。
謂欲界蘊。欲界識所住。色界蘊。色界識所住。
無色界蘊。無色界識所住。初靜慮蘊。初靜慮
識所住。乃至非想非非想處蘊。非想非非想
識所住。問生欲界起色無色界無漏心現在
前。現在二蘊是識住不。答應言是識住。問
無同分識於中止住。云何名識住。答得識
住相故。謂同分識餘縁故不生。非此不能
生故亦名識住。如泉池側。置象馬魚師子
等口以爲注道。水不行時非此爲障。水若
行者爲作所依。雖水不行亦名注道。彼亦
如是。七識住者。如契經説。有色有情身異想
異。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有色者。謂彼有
情有色可了。有色身。有色界處蘊。有色施
設。故名有色。有情者。謂諦義勝義。有情不
可得非實有體。然於界處蘊中。假想施設
説爲有情。㮈落。意生。儒童。養者。補特伽
羅。命者。生者。故名有情。身異者。謂彼有情
有種種身。種種顯形状貎差別故名身異。
想異者。謂彼有情。有樂想。苦想。不苦樂想。
故名想異。如人一分天者。人則一切人。一
分天。謂欲界天。是第一識住者。第一*則次
第中最初數。識住謂彼所繋色受想行識。釋
識住義已如前説。有色有情身異想一。如
梵衆天。謂彼初起是第二識住。有色等如前
説。想一者。謂彼有情染想無異。如梵衆天
者。此顯梵世諸天。謂彼初起者。謂彼初生
同起染想。後便想異。是第二識住者。第
二准前識住。如前説。有色有情身一想異。
如極光淨天。是第三識住。有色等如前説。
身一者。謂彼有情有一類身。一類顯形状貎
無別。想異者。謂彼有情有樂想不苦不樂
想。由彼諸天厭根本地喜根已。起近分
地捨根現前。厭近分地捨根已。起根本地
喜根現前。如富貴人。厭欲樂已欣住法樂
厭法樂已欣住欲樂。如極光淨天者。此顯
第二靜慮諸天。有色有情身一想一。如遍淨
天。是第四識住。有色等如前説。想一者。謂
彼有情有無覆無記無差別想。如遍淨天
者。此顯第三靜慮諸天。無色有情一切色想
皆超越故。諸有對想皆隱沒故。於別異想
不作意故。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如
隨空無邊處天。是第五識住。無色有情一切
空無邊處皆超越故。入無邊識。識無邊處
具足住。如隨識無邊處天。是第六識住。無
色有情一切識無邊處皆超越故。入無少所
有無所有處具足住。如隨無所有處天。是第
七識住。此中諸無色者。謂彼有情無色可了。
無有色身。無色界處蘊。無色施設故名無
色。有情等如前説。一切空無邊處皆超越等
如餘處説。識住者。謂彼所繋受想行識。問何
故初靜慮有異身非上地。答以初靜慮立
王臣衆有差別故。謂大梵王與諸梵輔及諸
梵衆數數集會。於中種種顯形状貎。衣服語
言各有差別。上地不爾。有説。初靜慮受上
中下無別異。業異熟故身有異。上地不爾。
有説。初靜慮受有尋伺。業異熟故身有異。
上地不爾。有説。初靜慮受表無表。業異熟
故身有異。上地不爾。有説。初靜慮受四識
身相應。業異熟故身有異。上地不爾。有説。
初靜慮受三受相應。業異熟故身有異。上地
不爾。由如是等種種因縁。初靜慮身異上
地身一。又初靜慮。由染汚想説爲想一。第
二靜慮。由善想説爲想異。第三靜慮。由無
覆無記異熟想説爲想一。問何故惡趣。第四
靜慮。非想非非想處。皆不立識住耶。*答有
作是説。彼亦應立在識住中。而不立者。
是有餘説。尊者世友作如是説。此是世尊
要略而説。然惡趣等攝在此中。謂諸惡趣當
知攝在初識住中。第四靜慮攝次三中。非
想非非想處攝後三中。所以者何。以界同
故。有説。若處有二種識多分可得。立爲識
住。一愛所攝受識。二見所攝受識。惡趣及非
想非非想處。愛所攝受識多分不可得。第四
靜慮。見所攝受識多分不可得。故非識住。
有説。若處有三種識多分可得。立爲識住。
一見所斷識。二修所斷識。三不斷識。惡趣。非
想非非想處。不斷識倶不可得。第四靜慮。
見所斷識多分不可得。故非識住。問豈不
第四靜慮異生。皆有見所斷識可得耶。答雖
有而於彼地非多分可得。五淨居天全無
有故。問人欲界天。不斷識亦不可得。應非
識住。答可得有二。一自性可得。二所依可
得。人欲界天。不斷識雖非自性可得。而所
依可得故立識住。問豈不非想非非想處。不
斷識亦所依可得耶。生彼有得阿羅漢故。
答雖有而非多分。以生彼中暫起聖道。取
無學果已。乃至涅槃不現前故。有説。若處
有六種識多分可得立爲識住。謂見苦所斷
識。乃至修所斷識。及不斷識。惡趣。非想非非
想處。不斷識倶不可得。第四靜慮。前四所
斷識。多分不可得故非識住。問答分別如
前應知。有説。若處識所樂住立爲識住。諸
惡趣中苦所逼故識不樂住。第四靜慮樂遷
動故識不安住。謂諸異生或樂入無色。或
樂入無想。或樂令識滅。若諸聖者或樂入
無色。或樂入淨居。或樂入無餘。非想非非
想處。極寂靜故心微劣故識不樂住。有説。
若處無壞識法。而可得者立爲識住。諸惡
趣中有極苦受。第四靜慮。有無想定。無想
異熟。非想非非想處。有滅盡定。能壞識法故
非識住。有説。若處由二事故。發起殊勝異
分諸識。令現在前立爲識住。一由定故。二
由生故。惡趣。非想非非想處。二事倶無。第
四靜慮。雖有定故而無生故。有言。惡趣二
事倶無第四靜慮雖有定故而無生故。非
想非非想處雖有生故而無定故。由如是
等種種因縁。惡趣等非識住
問何故四識住中識非識住。七識住中識是
識住。答由別因故立四識住。由別因故立
七識住。謂若有法識所乘御。與識倶行親
近和合。立四識住。識望於識無如是事故。
不立在四識住中。若法與識爲因爲果。展
轉相資立七識住。識望於識有如是事。是
故立在七識住中
九有情居者。如契經説。有色有情身異想異。
如人一分天。是第一有情居。有色有情身異
想一。如梵衆天。是第二有情居。有色有情身
一想異。如極光淨天。是第三有情居。有色有
情身一想一。如遍淨天。是第四有情居。有色
等如前説。有情居者。謂彼所繋色受想行識。
又是有情所居。所住。所止。生處。故名有情
居。有色有情。無想無別想。如無想有情天。
是第五有情居。有色等如前説。無想者。彼
處長時想等滅故。則由此義名無想有情
天。無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諸有對想
皆隱沒故。於別異想不作意故。入無邊空
空無邊處具足住。如隨空無邊處天。是第六
有情居。無色有情。一切空無邊處皆超越故。
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如隨識無邊處
天。是第七有情居。無色有情一切識無邊處
皆超越故。入無少所有。無所有處具足住。
如隨無所有處天。是第八有情居。無色有情
一切無所有處皆超越故。入非想非非想處
具足住。如隨非想非非想處天。是第九有情
居。無色等如前説。一切無所有處皆超越等
如餘處説
問何縁惡趣及無想所不攝。廣果天等非有
情居。*答有作是説。彼亦應立爲有情居。
而不立者。是有餘説。尊者世友作如是説。
此是世尊要略而説。然惡趣等攝在此中。謂
諸惡趣當知攝在初有情居。無想所不攝。
廣果天等當知攝在第五有情居。所以者何。
以地同故。有説。若處餘樂來居。已居其中。
不樂遷動。是處可立爲有情居。諸惡趣中
二倶不然。但由業力令往令住。若隨意欲
刹那不住故不建立。第四靜慮除無想天。
餘雖樂來而好遷動。如邊城邑人不樂居。
謂彼異生或樂無色。或樂無想。若諸聖者或
樂淨居。或趣涅槃。如國邊城恒爲盜賊隣
敵侵故。貴族生財樂轉餘處。雖留少分以
充鎭守。有諸商人來求資貨。鎭人謂曰。此
處多災無以相瞻。商旅咸曰。此非城邑。如
是無想所不攝天。惑業所驅恒樂遷動。故
不説彼爲有情居
已分別三種自性。今當説雜無雜相。
四識住七識住。爲四攝七。七攝四耶。答應
作四句。有四非七。謂地獄傍生鬼界。廣果
色受想行。及非想非非想處。受想行。有七非
四。謂人。欲界天。梵衆。極光淨。遍淨。空無邊
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心。有亦四亦七。謂人。
欲界天。梵衆。極光淨。遍淨色受想行。及空無
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受想行。有非四非
七。謂地獄傍生鬼界。廣果。非想非非想處心。
此中所以如前廣説。*問四識住九有情居。
爲四攝九。九攝四耶。答應作四句。有四
非九。謂地獄傍生鬼界。無想天所不攝廣果。
色受想行。有九非四。謂人。欲界天。梵衆。極
光淨。遍淨。無想天。四無色心。有亦四亦九。
謂人。欲界天。梵衆。極光淨。遍淨。無想天。色
受想行。及四無色。受想行。有非四非九。謂
地獄傍生鬼界。無想天所不攝廣果心。此中
所以亦如前説。*問七識住九有情居。爲七
攝九。九攝七耶。答九攝七。非七攝九。何
所不攝。答二處。謂無想天處。及非想非非
想處。此中所以亦如前説
問世尊何故。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説爲
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爲解脱。佛爲
遮彼説爲生處。有説。外道執此二處爲
最寂靜。佛説爲處。明是喧動而非寂靜。是
界趣生流轉處故。有説。外道執此二處。是
眞解脱永無退還。故佛説彼是退還處。非
眞解脱。謂從非想非非想處沒。多生下地。
無想天沒必生欲界。有説。彼二天壽量長
遠。外道多執爲眞涅槃。謂無想天於*唯異
生。生處壽量最遠。非想非非想天於一切
生處壽量最遠。故佛説彼是無常處。有作
是説。九有情居。世尊皆以二名宣説。於其
七種二名説。謂名識住及有情居。於
餘二種亦二名説。謂名爲處及有情居。有餘
師説。佛以識住與有情居展轉相攝。餘不
盡者*唯有二處。不應異釋。空無邊等亦名
處故。有説。生處精勤果中此居後邊故。説
名處。謂*唯異生生處精勤果。中無想天爲
後邊。一切生處精勤果中。有頂天爲後邊
  大種蘊第五中執受納息第四之一
有執受大種。與有執受大種。爲幾縁。如是
等章。及解章義既領會已。應廣分別。問何故
作此論。答彼作論者意欲爾故。隨彼意欲
而作論。但不違法相便不應責。復次欲
止説因縁法。及去來世非實有者。意顯
諸因縁去來實有故作斯論。此中有執受大
種者。謂現在刹那有情數攝。心心所法所執
受大種。無執受大種者。謂過去未來及現在
一分有情數攝。并三世一切非情數攝所有
大種。是謂此處略毘婆沙
有執受大種。與有執受大種爲幾縁。答因。
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増上者。謂不礙生。
及*唯無障。然有差別。謂一果者。異類相望
爲因。増上。非一果者。但一増上。有執受大
種。與無執受大種。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
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
謂有執受大種。與未來有情數大種。爲因。
増上。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増上。無執受大
種。與無執受大種。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
二因謂倶有。同類。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
別。謂過去有情數大種。與過去有情數大種。
爲因。増上。因者。二因。謂倶有。同類。増上者
如前説。與未來有情數大種。及現在有情數
無執受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
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
増上。過去非有情數大種。與過去非有情數
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二因。謂倶有。同類。増
上者如前説。與未來現在非有情數大種。爲
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
説。與過去未來有情數大種。及現在有情數
無執受大種。但一増上。未來有情數大種。
與未來有情數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
謂倶有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種。
但一増上。未來非有情數大種。與未來非有
情數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
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増
上。現在有情數無執受大種。與現在有情數
無執受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
因。増上者如前説。與未來有情數大種。爲
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
説。與餘無執受大種。但一増上。現在非有情
數大種。與現在非有情*數大種。爲因。増
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増上者如前説。與
未來非有情數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
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大
種。但一増上。無執受大種。與有執受大種。
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類因。増
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謂過去有情數大種。
與有執受大種。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
類因。増上者如前説。餘無執受大種。與有
執受大種。但一増上。已説大種當説所造。
所造亦二。謂有執受及無執受。現在刹那有
情數攝。心心所法所執受者。是有執受。過去
未來及現在一分有情數攝三世一切非情
數攝。是無執受。是謂此處略毘婆沙。有執受
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爲幾縁。答一増
上。増上義如前説。無因者。有對所造色展轉
相望非倶有因故。有執受所造色。與無執
受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二因。謂
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謂有
執受所造色。與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
増上。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無執受
所造色。與無執受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
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因。増上者
如前説。然有差別。謂過去有情數所造色。
與過去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三
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因。増上者如前説。與
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因。
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與現在有情
數無執受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同

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一増
上。過去非有情數所造色。與過去未來現在
非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一因。謂
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
但一増上。未來有情數所造色。與未來有情
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因。謂倶有。異
熟。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受所造色。但
一増上。未來非有情數所造色。與一切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現在有情數無執受所
造色。與現在有情數無執受所造色。爲因。
増上。因者一因。謂倶有因。増上者如前説。
與未來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二
因。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現在非有情數所造色。
與未來非有情數所造色。爲因。増上。因者
一因。謂同類因。増上者如前説。與餘無執
受所造色。但一増上。無執受所造色。與有執
受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二因。謂
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説。然有差別。謂過
去有情數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爲因。
増上。因者二因。謂同類。異熟。増上者如前
説。餘無執受所造色。與有執受所造色。但一
増上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三
十七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三十八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大種蘊第五中執受納息第四之二
因相應法。與因相應法。爲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因相應法等無間。因
相應法現在前。所縁者。謂因相應法。與因相
應法。爲所縁。増上者。謂不礙生。及唯無障。
因相應法。與因不相應法爲幾縁。答因等
無間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
熟。等無間者。謂因相應法等無間。因不相應
法現在前。即無想等至。滅盡等至。是心心所
等無間法故。増上者如前説。非所縁者。因不
相應法無所縁故。因不相應法。與因不相應
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
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説。因不相應法。
與因相應法。爲幾縁。答因。所縁。増上。因者。
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所縁者。謂因
不相應法。與因相應法。爲所縁。増上者如
前説。非等無間者。因不相應法非等無間縁

有所縁法。與有所縁法。爲幾縁。答因等無
間所縁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有所縁法等無間。有
所縁法現在前。所縁者。謂有所縁法。與有所
縁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説。有所縁法。與
無所縁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増上。因者四
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等無間者。謂有
所縁法等無間。無所縁法現在前。即無想等
至。滅盡等至。是心心所等無間法故。増上者
如前説。非所縁者。無所縁法無所縁故。無所
縁法。與無所縁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
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
説。無所縁法。與有所縁法。爲幾縁。答因所
縁増上。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
所縁者。謂無所縁。與有所縁法。爲所縁。増
上者如前説。非等無間者。無所縁法非等無
間縁故。有色法。與有色法。爲幾縁。答因増
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増上者如
前説。有色法。與無色法。爲幾縁。答因所縁
増上。因者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所縁者。
謂有色法。與無色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
説。非等無間者。以有色法非等無間縁故。
無色法。與無色法。爲幾縁。答因等無間所縁
増上。因者五因。謂相應等五。等無間者。謂無
色法等無間。無色法現在前。所縁者。謂無色
法。與無色法爲所縁。増上者如前説。無色
法。與有色法。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四因。
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増上者如前説。有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