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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丘三千威儀 (No. 1470_ 安世高譯 ) in Vol.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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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470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
 後漢安息國三藏安世高譯 
佛弟子者。有二種。一者在家。二者出家。在家
者。初受五戒爲本。遮三惡趣求人天福。以未
永捨家眷屬縁累故。更加三戒助前五戒
一日一夜。種未來世永出因縁。出家者。行有
始終上中下業下出家者。先以十戒爲本。盡
形受持。雖捨家眷屬因縁執作於俗人等。是
出家。於具戒者。故是在家。是名下出家。其中
出家者。次應捨執作縁務。具受八萬四千向
道因縁。雖捨作業縁務。身口行意業。未能具
足清淨。心結猶存未得出要。上及不足下比
有餘。是名中出家。上出家者。根心猛利。次應
捨結使纒縛。捨結使纒縛者。要得禪定慧力。
得禪定慧力。心得解脱。得解脱者。名淨身
口意業。出於縁務煩惱之家。永處閑靜清涼
之室。是名上出家。中出家者。始受具戒。沙門
儀法未能周悉。要須依止長宿有徳行者。是
優波離問佛。成就幾法盡令不依止耶。
佛答。凡成就二十五法。不依止廣而言之。二
十五法取要言之。但能知二部戒爲本。今但
成就十法。一者不知廣利二部戒共議。共議
者。當一篇中。或同或異。或僧戒中輕。尼戒
中重。或尼戒中輕。僧戒中重。或前*篇中有。
或後*篇中無。或戒本中有。*或餘戒中無。
或餘戒中無。或餘戒中有*或戒本中無。如
是等戒不知分部。是名不知戒。二者。不知是
罪非罪。或是佛法罪非世界罪。或世界罪非
佛法罪。或亦佛法罪亦世界罪。或非佛法罪
非世界罪。佛法罪非世界罪者。制戒後長財
離衣等是。世界罪非佛法罪。未制戒前殺盜
等是。亦佛法罪亦世界罪者。制戒前制戒後
犯婬欺戒等是。或非佛法罪非世界*罪。制戒
前殺草木等是。若比丘觸食夜食。比丘失食
宿。觀能作此三事。若食此食。是罪。若可信
人共食宿食。是非罪。如是等事不知。是名不
知是罪非罪。三者。不知輕不知重。不知輕
者。如與戒。沙彌一犯婬戒極慚愧。死不更犯。
終身易位不受人請。衆中慨惻。願聽我爲比
丘。終身勸化作福。如是人等。現世雖不得
道種。將來世受罪輕微是名不知輕。不知
重者。如掐樹葉比丘。迦葉佛時墮龍中。至
今受報未盡。不知犯輕戒而罪重。是名不知
重。四者。不知有殘無殘罪。如盜一人五錢
後還主。如殺旃陀羅等。是不知無殘罪中有
殘。是名不知有殘。不知無殘者。如三十事中。
親厚意中索好衣。衣主還索。若不還五錢以
上。犯波羅夷。不知如是比丘中有殘無殘。
是名不知無殘。五者。不知一制者。有戒始終
不開。或有一因縁一開。是名不知一制。六者。
不知二制。或有戒二三因縁合爲一戒。或有
因縁二開乃至六開。是名不知二制。七者。不
知偏制。是名淨國不受食。如事外國不
大小行便。如寒雪國聽著複衣。如是比不
犯。餘國便犯。是爲不知偏制。八者不知一切
制。如殺等無國不遮。是名不知一切制。九者。
不知布薩羯磨。布薩者。秦言淨住義言長
養比丘和合。若作百一羯磨。而不知和合。是
名不知布薩。十者。不知請歳羯磨。請歳者。求
人出己之過。若見聞疑語我。若五人以上。作
百一羯磨。廣自恣要差二人。所以二人者。
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餘人自恣。餘
人僧不差故。二三四人三語自恣。一人心念
口言。若不知是者。名不知請歳若成就十法
不知上事者。雖滿五歳若過。盡令依止宿長
有徳者。若不依止。日日犯突吉羅。若知上
下十法者。若滿五歳得離依止師。離依止
師已。當學作師法。滿十歳當得度人。若不知
五法。盡令不得度人
五法者。一者廣利二部戒。二者能決弟子疑
罪。三者弟子遠方力能使弟子來。四者能破
弟子惡邪見。及教勿使作惡。五者若弟
子病能好看視如父養子。若有五法成就滿
十歳。得與人作和上。若不知事者。終身
不得度人。度人者得突吉羅罪。既離依止已
得度人。度人者當與徒衆者。應知聚衆法。
衆中無知法者。百人千人不得一處住。是以
優波離問師。云何比丘寓一處住如唖羊。
佛言。若比丘不知四法。一者不知戒。不
知戒事者。未知廣利共議決定順經。二者
不知説戒事。十四日十五日宜廣宜略。四人
以上行籌廣説。二人三人三説戒。一人心念
口言。若説戒時有事難起。始説戒序第二第
三篇竟。應作一白羯磨。今有事起。已説戒序
竟。餘者僧常聞。若僧問不知上事者。是名
不知説戒事。三者不知羯磨。應白一更白







二。應白二*更白四。非法別衆。非法者。先
羯磨後白。有事人不現前。設現前不語有
此事便唱。別衆者。應囑授不囑授。有事人
界外羯磨。界内衆僧亦爾。結内界竟方結外
界。是非法別衆。或非法衆聚一處。或衆和合
布薩非法。如是比。是名不知會羯磨。四者
不知會坐。説戒自恣時。有客比丘來。應更説
不應更説。應次第聽不使次第聽。先比丘應
出界。而出客比丘或時客來少。雖不應更
説。設客有重徳。若剛強能作鬪亂事。應更説
而不説。如是比是名不知會坐。若衆中不知
上四法。不得一處住。應當請知法人來。若請
不能得。應擧衆依他知法衆住。若不請不依
知法衆住者。擧衆得突吉羅罪。已得離
依止。復得度人。徒衆使得次。應淨身口淨
衣食。淨身者。*洗大小便剪十指爪。淨口者。
嚼楊枝漱口刮舌。若不*洗大小便。得突吉羅
罪。亦不得僧淨坐。具上坐及禮三寶。設禮無
福徳。若不嚼楊枝。若食若服藥若飮。得三
突吉羅罪。若不淨衣向聚落。得突吉羅罪。
淨食者。非大僧觸。非是不可信人共食宿。非
是不淨器者。非不澡豆*洗鉢器。不用木器及
以内食。亦不自種作及販賣得。如是等是淨
衣。所以淨衣者踞坐。食者。佛始成道食糜
家女糜竟。自念若有出家弟子者。云何坐。
云何食。觀諸佛法。皆著淨衣。偏踞坐食一坐
食。我弟子法亦如是。所以著淨衣者。欲作
限礙能防衆戒故。所以踞坐。爲淨衣故。亦
反俗法。亦爲草坐食易故。因踞坐不如法。
得九突吉羅罪。一者脚前却。二者闊脚。三者
搖動。四者竪立。五者交。六者垂三衣覆足。
七翹。八累脚。九累髀。盡皆犯突吉羅。因不
踞坐。得三突吉羅罪。所以坐受香者。達波國
有比丘住處。婦女行香觸比丘手。因起欲心
即時罷道。師問所以。即説因縁。因是白佛。佛
即制戒。若立受香者。得突吉羅罪。所以不
得數數食一食者。若作若乞及以盪器。即
妨半日之功。亦長婬怒癡結。復不異於俗人。
是以一食上。雖知沙門儀法種種別異。未論
出家人所作業務。業務者。一者坐禪。二者誦
經法。三者勸化衆事。若具足作三業者。是應
出家人法。若不行者徒生徒死。或有受苦之

若比丘成就是十法。得度人授人具足戒。成
就威儀畏愼小罪。多聞能持*師所説法。善誦
二部律分別其義。能教弟子増戒學増心學
増慧學。能除弟子疑亦能使人除其疑。能治
弟子病亦能使人治其病。若弟子生惡邪見
能教令捨亦能教人使令捨。若弟子國土覺
起能迴其意亦能使人迴之。若滿十歳。若過
十歳有成就十法。應授人具足戒。知重罪知
輕罪。知麁罪。知有餘罪。知無餘罪。知有羯磨
罪。知無羯磨罪。因縁。滿十歳。若過十歳有
成就五法。應授人具足戒。能教弟子増戒學
増心學増慧學。所行審諦繋念在前有成就
五法。三法如上。聰明辯才。有成就五法。戒
成就。定成就。慧成就。解脱成就。解脱知見成
就。有成就五法。自住戒教人住戒。自住定
教他住定。自住慧教他住慧。自住解脱教他
住解脱。自住解脱知見教他住解脱知見。又
成就五法。成就無學戒衆。無學定衆。無學慧
衆。無學解脱衆。無學解脱知見衆。又成就五
法。能教弟子増上戒。増上梵行。知犯不犯。
知悔過未悔過。滿十歳若過十歳。應授人具
足戒。度沙彌爲作依止亦如是。上下比丘僧
皆明聽。今日歳節四方皆會。佛難得見。法難
得聞。賢者會難。歳節易竟。今諸賢者。自見若
干生若干死。已得生法中。已得受戒。已得
聞法。已得好行。從前歳中至今所犯。若貪婬
若瞋恚若愚癡。今日皆當説所犯罪過相。忍
愚癡不得匿藏。所犯罪人於衆人中。因欺便
爲妄言。墮不中止罪。便輕戒自毀。犯婬比丘
字迦留多。犯殺比丘字迦留。犯盜比丘字
迦留桓。犯妄語比丘字迦桓。皆在舍衞國
起室比丘字迦留。在舍衞國中弄陰出
精比丘字迦留多。在羅閲祇國中。有比丘字
迦留多將五百弟子在尼衍國中。十三事中。
有三事不應懺。何等三抱持匿地不應懺。不
眞相助不應懺。婬戲檀越婦女及青衣不
應懺。是爲三不應懺。其餘十事皆應懺。若犯
過一日即悔。應作三日懺。若過三日不悔。應
作七日懺。過七日不悔。應作十五日懺。若過
十五日不悔。應作三十日懺。若過三十日不
悔。當更受戒。不者非沙門。若欲懺者。當得二
十人。不滿二十人。不應懺言過三十日更受戒
者律無此文竟不知
出何
三十事皆應懺。當滿七人比丘少一人
不應懺。若犯一日即悔。應作三日懺。若過三
日不悔。應作七日懺。若過七日不悔。應作
十五日懺。若過十五日不悔。應作三十日懺。
若過三十日不*悔者。當作九十日懺
九十事皆應懺。若犯過一日即悔。應作三日
懺。過三日不悔。應作七日懺。過七日不悔。應
作十五日懺。過十五日不悔。應作三十日懺。
過三十日不悔。應作九十日懺。若懺當滿四

有十事應作羯磨羯磨徳。一者久正戒。二
者名聞。三者智慧。四者方便。五者能起功徳。
六者有徳。七者當可比丘僧。八者可檀越。九
者能致檀越。十者當滿十歳
復有四事應行。一者舍屋敗。二者無檀越。
三者饒蚊虻毒虫。四者國君嫉妬道
復有四事應行。一者塔使。二者比丘僧使。三
者三師使。四者學盡三師所知。應從師求盡
至明者
所有四事到他國不著袈裟無罪。一者無塔
寺。二者無比丘僧。三者有盜賊。四者國君不
樂道
有七事不應止。一者鬧門間。二者屠殺處。三
者祠祀處。四者橋下。五者橋頭。六者四
道。七者空閑處。此七處惡鬼所止處
臥起欲出戸有五事。一者起下床。不得使床
有聲。二者著履先當抖擻。三者正住著法
衣。四者欲開戸先三彈指。不得使戸有聲。五
者戸中有佛像不得背出。當還向戸而出。
出不得住與人言
嗽有五事。一者不得蹲。二者不得向佛塔
亦莫背。三者不得向和*上阿闍梨諸師亦
莫背。四者不得於涜上若淨地。五者不得中
與人共語。亦莫受人禮
用楊枝有五事。一者斷當如度。二者破當如
法。三者嚼頭不得過三分。四者踈齒當中三
噛。五者當汁澡自用
刮舌有五事。一者不得過三返。二者舌上血
出當止。三者不得大振手汚僧伽*梨若足。四
者棄楊枝莫當人道。五者常當著屏處
取袈裟著時有五事。一者手掻身不得便著
當更澡手。二者手未澡不得便持袈裟。三者
袈裟不得從上牽下。當以右手逆排左手從
下受。四者以下持袈裟。當先抖擻之乃申著。
五者不得從前掉著臂上
復有五事。一者當先到等。不得令下著地。
二者當下兩頭。不得令著足。三者著袈裟不
得正向佛塔亦莫背。四者不得向上坐若三
師亦莫背。五者襞袈裟。不得以口銜。亦不得
以兩手奮
繞塔有五事。一者低頭視地二者不得蹈虫。
三者不得左右顧視。四者不得唾塔前地上。
五者不得中住與人語
當念有五事。一者當念佛功徳。二者當念佛
經戒。三者當念佛智慧。四者當念佛恩大難
報。五者當念佛精進乃至泥洹
復有五事。一者當念比丘僧。二者當念師恩。
三者當念父母恩。四者當念同學恩。五者當
念一切人皆使解脱離一切苦
復有五事。一者當自念學慧。二者當念除三
毒。三者當念求要道。四者視塔上草生。念
以手去之不得捉拔。五者見有不淨即分除」
復有五事。一者天雨當脱履塔下乃上禮佛。
二者已當從次第坐依大小坐當問訊。三者
僧有衆事。若使行即當行。四者欲出行。當有
所報師令知。五者聞槌聲即當出會」
暮入戸有五事。一者欲入當住。三彈指入不
得使戸有聲。二者履汚泥當於外脱去。三者
當如法解袈裟著常處。四者當取履拭持著
屏處。五者已當澡*洗却住隨意所願
欲上床有五事。一者當徐却踞床。二者不得
匍匐上。三者不得使床有聲。四者不得大拂
拭床席使有聲。五者*洗足未燥當拭之
在床上有五事。一者不得大欠。二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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喈。三者不得歎息思念世間事。
四者不得倚壁臥。五者欲起坐當以時。若意
走不定。當自責本即起
經行有五事。一者當於閑處。二者當於戸
前。三者當於講堂前。四者當於塔下。五者當
閣下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於閣上坐。二者不得持
杖寺中行。三者不得臥誦經。四者不得著屐。
五者不得大擧足蹈地使有聲
臥有五事。一者當頭首向佛。二者不得臥視
佛。三者不得雙申兩足。四者不得向壁臥。
亦不得伏臥。五者不得竪兩膝更上下足。要
枕手撿兩足累兩膝
夜起讀經有五事。一者不得念我經戒利。餘
人不如我。二者設不利。不得言我經戒不利。
正爲某比丘事故亂我意。三者不得坐念人
惡。四者設明日欲問所疑。不得説餘。直當説
不解者所知而已。五者不得念言。當持是經
中語以行問人使窮。但有是念非賢者法
在寺中有五事。一者不得持舍後履上塔上。
二者不得逆塔行。三者不得背佛出門戸。四
者不得唾塔上。五者不得行塔欄木坐上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取非物著非處。二者舍
後還不得過用摩摩徳水澡手。三者不得妄
用衆家手巾。四者不得於衆家井上澡足。五
者不得妄取衆家一切人物。有所取當報主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與白衣共調譺相罵。二
者與人共語不得頷頭。三者不得於上座床
上坐。四者不得於上座前踞。五者不得與和
*上阿闍*梨並坐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上樹。二者不得持梨擲
與人。三者不得持水灑人。四者水中有虫不
得飮若*洗。五者人罵比丘。比丘不得報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瞋恚撾罵畜生。二者不
得惡口罵人作畜生。三者不得坐臥令使有
畫床上。四者不得花香脂粉自著身上。五者
不得歌詠作唱伎。若有音樂不得觀聽
飯時有五事。一者比丘以飯不得言。我知何
時當死。但復自飽飯來。二者比丘飯已。
飽人復持飯來與。比丘不得受。三者比丘飯
有餘。不得持擲人。亦不得以擲草上。四者飯
有餘當持瀉淨地。五者人有少所餘請比
丘去飯不應住行應請飯。復有十事。一者
*住當彈指直入。二者當視席坐。三者席下有
錢刀菓蓏不應坐。四者若兵器衣物在坐下。
若承塵土不得坐上。五者若金銀好漆器在
前。不得把持形相。六者不得數顧視檀越家
婦女。七者當如法坐。八者未食不得爲人説
法。九者不得飯上有所求索。十者飯未飽不
得語
不應作禮有五事。一者至舍後還。不得中道
人作禮。亦莫受人禮。二者上座臥不得
爲作禮。亦莫受人禮。三者上座澡嗽口。不
得爲作禮。自嗽口亦莫受人禮。四者上座收
槃未竟。不得爲作禮。自前槃未收亦莫受
人禮。五者上座飯。不得爲作禮。自飯亦莫
受人禮
不應作禮。有五事。一者若讀經若持經。不
應爲上座作禮。二者上座在下處。自在高處。
不應作禮。三者上座在前若已去。不應從
後作禮。四者不得座上爲上座作禮。五者不
得著帽爲佛作禮。若三師比丘僧上座。其罪
重比丘著泥洹僧有五事。一者不得到持下
著上。二者當使四邊等。三者襞頭當近左面。
四者結帶當於右面。五者帶當三繞。不得垂
兩頭
露著泥洹僧。有十事。一者上無僧迦支不得
著袈裟。二者不得持上塔佛像前。三者不得
持入講堂中。四者不得持三師前住。五者不
得上座共説經。六者不得持與上座共並坐。
七者不得持至摩波利床上坐。八者不得持
入上座室中。九者不得持入食堂中若僧前。
十者上無僧*迦支。不應出門下樓三尺
著三法衣有五事。一者著泥洹僧上無中尼
衞。不得著安陀會。二者著中尼衞上無安陀
會。不得著欝多羅僧。三者著安陀會上。無欝
多羅僧。不得著僧伽梨。四者三衣當令中外
等。五者不得過三色。如法行歩。是爲道法
持鉢有五事。一者當令帶堅。二者當著左腋
下。三者行時當使外向。四者不得使下扈相
近。五者飯已持鉢當還使自向
澡鉢有五事。一者當用澡豆若皂莢。二者不
於淨地。三者不得向塔比丘僧若三師。四
者不得跳擲棄水。五者不得以汚巾拭中外。
各當有常巾。手摩燥爲善。急欲出會時。當
著日中使燥向火
持戸鑰有五事。一者欲出時常當先所
貫臂著指。二者欲閉戸不得并持*鑰。牽大
戸當諦視。三者欲開戸。不得并持*鑰大排
戸。當徐脱之。四者著常處取持自近。五者至
七日當拭去鉎持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與女人連席坐。二者若
賢明醫師不得從問諸藥諸事。三者不得
與世人諍語。四者母人與比丘對坐。不得妄
説不急事。五者設見因縁不可意。即當起去」
行至人家讀經有五事。一者當四人倶。二者
往當隨次如法坐。三者當視因縁。可讀經不。
不可*讀經不。四者若坐席人不欲聞經。當




退止。五者若座中有醉者。惡言形相經者不
應復讀
比丘至郡國縣長吏。有三事應往。一者爲三
師事故。二者爲病死亡。來呼比丘讀經故。三
者請比丘飯故
有七事不應往。一者不得妄往候事。二者不
得事事往到。三者不得強往從請事。四者設
往不得爲説諸藥事。五者若呼比丘。問世間
事。若難異經。六者呼比丘教相星宿視歳善
惡。七者比國起兵。欲呼比丘宜軍事。如賢
者不應往
上高座讀經有五事。一者當先禮佛。二者當
禮經法上座。三者當先一足躡阿僧提上正
坐。四者當還向上座。五者先手安座乃
却坐已
坐有五事。一者當正法衣安坐。二者
聲絶當先讃偈唄。三者當隨因縁讀。四者若
有不可意人。不得於座上瞋恚。五者若有持
物施者。當排下著前
不應説經有五事。一者人不敬三師。二者人
犯戒。三者誹謗佛道。四者比丘問經不如法。
五者不應爲白衣説比丘戒經。得罪
復有五事。一者相牽連臂。二者同小床。三
者人知少所經。欲來難比丘。四者説經人不
聽。五者人病酒。皆不應爲説法
欲坐禪復有五事。一者當隨時。二者當得安
床。三者當得端坐。四者當得閑處。五者當
得善知識
復有五事。一者當得好善檀越。二者當有善
意。三者當有善藥。四者當能服藥。五者當
助爾乃得猗。隨時者。謂四時。安床者。謂
繩床。軟座者。謂毛坐。閑處者。謂山中樹下。
亦謂私寺中不與人共。善知識者。謂同居。
善檀越者。謂令人無所求。善意者。謂能觀
善。善藥者。謂能伏意。能服藥者。謂不念萬
物。善助者。謂禪帶
禪帶有五事。一者當廣一尺。二者當長八尺。
三者當頭有鉤。四者當三重。五者不得用生
草。亦不得用金鉤
有五事不應用坐。一者衆坐時。二者入城時。
三者九十日竟時。四者與三師同處爲恭敬。
五者至白衣家若客舍皆不應獨自一室中
安隱時得用作私匿
有五事。一者當用熟韋。二者當如法作。三
者不過再重。四者不得絲綴之。五者著當如
法。不得使濕著
有五事。一者不得著禮佛。二者不得著入衆
坐。三者不得著上佛塔上。四者不得著經
行。五者天雨不得著自得分衞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著入三師室。二者不得
持問經。三者不得著持爲和*上阿闍*梨作
禮。四者不得著爲衆僧作禮。五者日暮不
得用*洗
有五事應相入室。一者問訊。二者病痩往瞻
視。三者問經。四者有所借。五者衆人使往呼
住有五事。一者當於外彈指。二者入當脱
帽。三者當作禮。四者當正住人教坐乃坐。五
者不得忘持入經
問經有五事。一者當如法下床問。二者不得
共坐問。三者有不解直當問。四者不得持意
念外因縁。五者設解頭面著地作禮反向。出
戸復有五事。一者不得教買某來我欲飯之。
二者不得持菓蓏與沙彌。汝持授我我欲食
之。三者不得調譺臥人床上。四者不得唾人
淨地。五者人如法呵之。不得怒去。是爲恭

和*上當有十五徳。一者當知戒。二者當持
戒。三者當不犯戒。四者當知經。五者當自守。
六者當教經。七者當教誡。八者當教習意。
九者當教稍稍受。十者當教法則。十一者當
隱徳。十二者能致檀越。十者不
得有獨匿心。十四者人持物來。當言皆爲
衆人物。十五者占視病痩。當令
復有十五事。一者有弟子當能衣食。二者當
經紀。三者當能解經令知義。四者有深經
好語。皆悉當教弟子。五者有所問當能報語。
六者當能分別。爲説三惡道罪。七者當能教
黠慧如我勝我。八者當教持戒分別知所行。
九者當教曉戒隨説。十者當審弟子意節度
與。阿闍*梨當有五徳。一者當有四阿含。二
者當有戒具徳。三者當有慧徳。四者當有大
徳。五者當自守
復有五事。一者作師當自持戒。二者設弟子
衣被破敗當能給與。三者弟子病痩。當能瞻
視。四者當致布施。分別爲説罪福。五者十歳
應作和上。所知當具悉
復有五事。一者當教學慧。二者當教多誦經。
三者當教能解經。四者當教深經。五者當教
莫與人諍經
復有五事。一者當教*誡。二者當教稍稍受。
三者當教知戒。四者當教持戒。五者當教。
隨和上。十歳盡所知事。事師有五事。一者當
畏敬師。二者。當隨師教誡。三者當隨順師
意。四者當識師語。五者不得違師教
復有五事。一者朝暮往問訊安否。二者往當
著袈裟脱帽。三者往至戸前當三彈指。不得
縱横入。四者當頭面著地作禮。前長跪問消
息。五者若師言賢者某人來。説卿所作不如
法。汝自知犯過不。設有即當悔過。言某實愚
癡。若無有不得還語。師教去即起作禮。還
向出戸
復有五事。一者當爲師取賓揵澡槃。出淨*洗
著水持還。二者當拂拭床席次襞被杭。三者
當爲師襞袈裟著常處。四者自却住。師教坐
不得便坐。師三言坐。乃應坐。若問卿經利不。
若不教誦不應便誦。五者若自問經戒。視時
可問不應
復有五事。當報。一者沐浴剃頭。二者澡*洗。
三者出行。若近讀。四者若作衆事。五者病
痩服藥。有弟子事師二十事。若比丘作法衣
服。有五事。一者當頭面著地作禮。二者當如
事説。某到。某今持作。某白如是。三者師默
然不報。當起作禮去。四者若聽使作。當如
法受教。五者師若言是未可作。某使廣若干
長若干。當隨師教不得違
復有五事。一者三衣不具。急當具足。二者
已具不復多作。三者法衣破敗應當作。四者
衣未極敗不應作。五者作法衣當如度。得作
三色青黄木蘭。是爲衣服
染法衣有五事。一者當用淨器。二者當屏處。
三者當令竿堅。四者不得離去。五者當數持

著法衣有五事。一者至檀越家。不得開胸前
入門。二者不得以法衣掛肘入。三者不得摸
法衣入門。四者不得擔法衣入門。五者不得
左右顧視
到時著法衣。有五事。一者道中見三師。
當出右肩。二者覆兩肩。當從喉下出右手。三
者覆兩肩。得從下出右手。四者行泥中。得持
一手斂衣。五者還入戸恐汚衣。得兩手斂

不應著僧伽梨。有三事。一者作塔事。二者作
招提僧事。三者作比丘僧事
復有十事。一者補未訖。二者浣未燥。三者沙
彌持*鑰出未入。四者大風。五者雨墮。六者
大水。七者大火。八者縣官。九者盜賊。十者
與女人事
復有五事。一者泥濕。二者霜露。三者大陰。四
者入出。五者遠行
曝法衣有五事。一者風起不得*曝。二者六
日當還一*曝。三者不得當人徑。四者不得
太久。五者不得即襞。且當盡起
浣法衣有五事。一者不得持足蹋。二者不得
兩手著擩。三者不得兩手捉提。四者不得持
披戲人。五者不得襞著席下居
復有五事。一者著淨巾上。二者欲襞持入。當
從人受。三者持入當著常處。四者不得持餘
衣著上。五者不得襞法衣臥上
復有五事。一者不得無三法衣入衆僧坐。二
者法衣不具。不得入寺中止。三者至舍後未
淨手不得著衣。四者至舍後未用水不得上
塔。五者至舍後。當脱袈裟僧*迦支
沐浴鬀頭報有五事。一者從十五日至十五
日報。具沐浴剃頭應報。二者澡*洗當報。三
者除手足爪應報。四者自知常。若小小不應
報。五者自知不應時。皆不應報。欲出行報有
五事。一者當頭面作禮。二者當正住如事説。
三者已可當禮。四者若師可止不得違。五者。
欲還入室讀經
入浴室有二十五事。一者當低頭入。不得上
向。二者當隨次踞。勿當日前。三者不得讀
狂語。四者日達嚫。不得以水*洗。五者不
得取日水用。六者不得持水澆火。七者不得
呵火多少。八者不得多用人水。九者不得於
中浣手巾衣。十者浴已即出去十一者和*上
阿闍*梨在中不得入。十二者三師浴。當入迴
之。十三者三師浴。當持衣住外待。十四者已
出易衣。當取浴布浣之。十五者自入浴當報。
十六者入當著麻油。十七者當用土。十八者
用澡豆。十九者當用灰。二十者當用湯已乃
用水。二十一者當多少誦經二十二者當持
水澡浴處。二十三者不得住上座前二十四
者設無日當達嚫禮越主二十五者出。不得
當風住急入
入温室有二十五事。一者當隨次坐。二者各
自讀經。三者當思惟念道。四者不得妄起至
上座前。五者不得與下座共説世事。六者聞
槌聲當先禮佛。七者當禮比丘僧。八者不
得至上座處坐。九者不得左右顧視語。十者
不得唾汚淨地。十一者不得呵叱下座。十二
者不得呵人火。十三者不得數起出入。十四
者行不得使足有聲。十五者出當牽戸反閉
之。十六者設戸已閉當彈指。十七者不得大
排戸使有聲。十八者已彈指安心讀經。十九
者。自讀經不得中語。二十者人讀經不得妄
語。二十一者讀經未竟。不得數起使床有聲
亂人意。二十二者讀經未竟。不得先去臥。二
十三者達嚫未已。不得便開戸去。二十四者
當禮佛。二十五者當禮上座
入堂室有五事。一者當禮上坐。二者不得解
袈裟著上座前捨起。三者不得大聲。四者
不得聚語笑。五者上座説經。當一意聽
復有五事。一者人説經時有是非不得中斷
人語。二者已竟徐起問疑。三者不得諍經以
惡意相向。四者不得瞋恚臥人坐上。五者當
思惟自責
對問經。有三事應問。三事不應問。一者人身
安隱應問。二者人歡喜時應問。三者人自説
經隨時因縁應問。人身不安隱不應問。若不
歡喜不應問。人説他事不應問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
 後漢安息*國三藏安世高*譯 
十二頭陀者。一者不受人請。日行乞食。亦不
受比丘僧一飯食分錢財。二者止宿山上。不
宿人舍郡縣聚落。三者不得從人乞衣被。人
與衣被亦不受。但取丘塚間死人所棄衣。補
治衣之。四者止宿野田中樹下。五者一日一
食一名僧迦僧泥。六者晝夜不臥。但坐睡來
起經行。一名僧泥沙者傴。七者有三領衣。
無有餘衣。亦不臥被中。八者在塚間。不在佛
寺中。亦不在人間。目視死人骸骨。坐禪求道。
九者但欲獨處不欲見人。亦不欲與人共臥。
十者先食菓蓏。却食飯食已。不得復食菓。十
一者但欲露臥。不在樹下屋宿。十二者不食
肉亦不食醍醐。麻油不塗身
持錫杖有二十五事。一者爲地虫故。二者爲
年老故。三者爲分衞故。四者出入見佛像。不
得使頭有聲。五者不得持杖入衆。六者日中
後不得復持杖出。七者不得擔著肩上。八者
不得横著肩上以手懸兩頭。九者不得手掉
前却。十者不得持杖至舍後。十一者三師已
持杖出。不得復持杖隨出。十二者若四人共
行。一人以持杖出。不得復持杖隨後。十三者
至檀越家。應杖不得離身。十四者至人門時
當三欬瘶不出。應當便去至餘處。十五者設
人出。應當杖著左肘挾之。十六者杖在室中。
不得使著地。十七者當持自近臥床。十八
者當取拭之。十九者不得使頭有生。二十
者欲持杖出。當從沙彌受若白衣受。二十一
者至病痩家宿。應得暮杖二十二者遠送過
去。當得暮杖。二十三者遠請行宿。應得暮杖。
二十四者行阿其云。應得暮杖。二十五者常
當以自近。不得指人若畫地作字
至優婆塞家。有五事應往。一者爲僧使。二者
分衞。三者阿其云。四者請飯。五者疾病死亡。
其餘一切皆不應往
比丘爲優婆夷説經。有五事。一者優婆夷抱
小兒來問經。不應持婬意向説。二者設婬意
起。不得前取小兒摩弄。三者不得牽坐著邊。
四者優婆夷使比丘説麻油術經。當令男子
持楊枝與比丘。當持男子手中楊枝者善不
應説。五者若優婆塞。與優婆夷倶來問經。若
優婆塞先去比丘亦應出。不者非法
新至比丘有十徳。一者禮佛已。當却住問摩
摩徳姓字。比丘僧幾人日持爲姓字。二者上
座當禮下座問訊。三者不得問所止處。四者
人與比丘床席臥具。不得呵好醜。五者當求
依止阿闍梨。六者當亦供養。七者不得呵
經。八者不得自在出入。九者欲掃塔上當報
摩波梨。十者欲出去。有臥具當寄主人
復有五事一者當憂衆事。二者不得妄用。寺
中淨水。三者不得妄至人戸。四者不得逆
行。五者不得踰越寺中杖木上
當以十事待新至比丘。一者當避與房。二者
當給所須。三者當朝暮往問訊。四者當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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