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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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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壁作孔顯得虚空。既是現見事。非不所
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
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喩。
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無異喩。倶有不定
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
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
正異。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
變故。不以爲異。問。何以得知孔中虚空隱
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眞凝然常住。離繋涅槃
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誠文。遍
法界如喩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問。
從勤勇發皆所作耶。設是所作皆勤勇發耶。
答。從諸宗計可簡此義。若佛法宗。一法之
上得有二義。以瓶盆等通勤作故。生・顯二
宗。聲顯不許所作性故。不得對辨。且佛
法中 從勤勇無間起尋伺。尋伺無間起身
業。身業無間造作盆等。但是人功所作者皆
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電光等河山大地空中
風等。非人功所爲。並非勤勇無間所發

原本卷首表紙裏
莊嚴論讃述第一文
三平等比如前有三。一過去。如其見河溢
知外之雨。二未來。如言如見蟻聚知必
雨。三現在。如耳如聞嘶聲知必□耳
大般若云。色清淨故。受想行識清淨云云
  左點濟恩寺僧都永超訓也。信永已講之
云云叡與已講傳説也
私云。非以色清淨爲所以成受想行識
清淨之義。意云。非以色清淨之所以成
受等清淨爲言。重意云。不執之所以色淨
也。即以此所以受等淨也爲言
理門論云。若無所違害云云
  永超僧都訓云若
  濟恩寺訓之由。信永已講説トテ有人傳
説也
卷尾云
莊嚴論讃述文
今無著菩薩。依止日光智。無著無礙。即是登
地人。故堪造論。可信可行也
莊嚴論序云一行半アリ文字ヨメサル間不寫トアリ
  土佐小別當八月十三日死
父方祖父
  雲私ニ此二人名第二十四帖ノ首ノ表紙ノ裏ニア
リ想必藏俊贈僧正ノ祖父カ爰ニ記ス
  右京進八月二十四日死
母方祖父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四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十七日校正十一日至十六日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五(第二十
五帖
)
  問。四相違中初説法自相相違有何故

疏云。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相因。答。
正所諍故故從彼初説
前記云。疏從彼初説者。以宗因喩三過之
中。以宗初説比量相違。即宗中法自相
過。相違決定亦爾。今此初過亦是法自。相
過。與彼既同。所以初説法自相相違過也。
從彼初説者。彼前比量及決定相違皆説法
自相。今此從彼所以初首即説法自相相違
也。審
後記云。從彼初説者。意云。比量相違相違決
定皆先説法自相相違者。從彼四相違中初
相違説。故言從彼初説也。問。何因四相違
中先説法自相耶。答。正所諍也。餘比量・
決從彼四相違正所諍初説也
明燈抄云。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説彼
法自相者。賓云。問。據法自相相違決定。頗
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答。今以正義釋者。
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決定。況得是餘三
相違也。以法自相被違之後。失本自相
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定之中。違也仍疑。
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
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自不同。何勞相妨
也。若依此義。從彼初説。非其所由。今疏主
意。一切比量。凡擧宗時。必法自相以之即
爲所諍之宗。不違論後故。從彼初説能
成所由也
注釋上云。相違決定如前引文。今例正諍
非別所以。言正所諍者。謂立論者言爲
生因。以敵證者智爲了因。由此二因顯
未了義。有法自相非宗相及本所諍法。更
不論因。二種差別雖意所諍。生因既闕。故
亦無了。唯法自相言生・智了二因具足。故
名正諍。問。有法言陳豈非生因耶。答。既非
所諍。望何爲因。問。有法大有性豈非所諍
耶。答。本意雖爾。義不具足。尋言難故。
不如二差別。宗法闕故。不如法自相。故且
不名本所諍也。問。上卷釋因出此生了。如
何令宗具此二耶。答。彼依義便。且約因
辨。理實亦應通三支耳
  尋云。正所諍者極成能別歟。不相離性宗

守朝私記一云。此中意云。比量道理法自
相。正所諍故初説之。所以宗九過中比量相
違唯説法自相比量相違。亦不定中相違決
亦唯説法自相相違決。皆是正所諍故。今此
四相違中。初説法自相相違。亦復如是。故
云從彼初説言也周記云○云云今案。此記意
略有二義。謂以宗因喩等者初義也。彼前比
量等者後義也。此二義中。初義從盡言論專
無所詮。彼甚應道理也自以易
知之
問。前云。以宗
准因。故知亦有法之差別等云云明知宗法自
相等是依因可知。而何今此云從宗法自
相比量相違。初證説法自相相違因*耶。答。
前故知亦有等者。如因比量相違亦可有
四。非唯法自相相違也。今此意不爾。比量
違亦正諍所故。初説法自相。從此法自
相相違亦正所諍故。初説言也。問。何故法
自相云正所諍。有法自相不爾。答。有法必
是極成。立敵共許故。能別要是立敵兩所諍
故。是則證誠道理之例也。問。若爾何論云極
成有法・極成能別云云答。汎云常無常。彼此
共許。但聲之上常無常之義。是正所諍。故云
極成能別也。而非如聲應滅壞之能別
弟子之不許言也。問。法自相正所諍者。此
即爲所立宗。答。不爾。有法與法不相離正
爲所立宗。謂不相離宗爲所立宗。不相離宗
雖爲所立宗。法自相是正所諍言也。問。若
法自相唯言正所諍者。豈有有法自相相
違乎。答。寔雖諍有法自相。而尋能別言即
難。還知是發諍之由尚有於能別矣。有法
自相之所違量。有法若顯擧正所諍者。豈
成極成所別之義哉。然尋能別言時。還知
於有法立敵之互所乖返言也。先徳云。望
不可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時即名法自
相相違。至斷文可知云云問。不相離宗爲立
宗。法自相之正所諍不爲所立宗者。何故
疏卷云。若言所顯法自相。若非言顯。意所
許。但是兩宗所諍義法皆名所立。隨應有
此所立法處説名同品云云又下云。若唯言
所陳法之自相名爲所立。有此法處名同
品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比量相違・決定
相違皆應無四云云以此見。四相違宗皆可
云所立宗。答。故論具説四相違宗。加以纂
要云。或爭有法。或爭於法。或諍言顯。或諍
意許。或二倶爭。由此得有四相違因等云云
然今不相離爲正所立者。且就聲無常量
者。有法聲立敵共許。云無常亦共許。但聲
之上無常義正諍。故聲上無常不相離有爲
爭故。所以不相離宗爲正所立宗言也。此
問答是先徳也
  問。付法自相相。初作法能違如何
疏云。由初常宗空等爲同品應爲相違
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尋云。九句因中可言第六句
明燈抄云。問。陳那・天主。兔角等無皆入異
品。即第四句亦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與第
六句無有差別。唯應八句。何立九句耶。
答。夫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句。不依無
體。同喩異喩皆須有體不須無體。若依無
體。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句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取兔角等爲異品
者。亦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
  尋云。所作性者。咽喉所作。及杖輪所作。倶
爲因*耶。若倶爲因者。杖輪所作者不遍
聲上。可有兩倶不成。咽喉所作者不於
瓶轉。豈非同喩有能立不成耶。依之理
門論云。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或
又然唯一分且説爲因加之若所作言
含杖輪所作者。因之外説同喩有何詮
*耶。若依之不爲因者。明因同異二喩
名同法異法。既不言品。若別體者。如何
不言品*耶
理門論云。云何別法於別義轉。由彼相似
不説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若不説
異。云何此因説名宗法。此中但説定是宗
法。不欲説言唯是宗法。若爾同品應名宗。
不然。別處説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
量。故不相似
定賓疏三云。問意者。擧因初相問第二相
也。云何聲上因之初相所作性故。別門之法
不局在聲。乃於聲上別處而轉。云是第二
相也。且如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即指
瓶。明知第二相在諸中。合之於瓶處轉
也。所言轉者。如輪行地轉至餘處也。答
云由彼相似不説異名者。此聲所作・彼瓶所
作。其實各自附於所作。然相相似不説異
名。具如説言諸所作者。故知不説異名也。
故無有異者。世間許有相似之法同説一
名。及由所作能喩所喩二處相對令人生解
同名爲喩。故無失也○就後二中。軌法師
云。即是二喩。且如因第二相正取所作。兼
取無常。第三相正取所無之所作。兼取能
無之常者。良由此理門文云。若爾喩言應
非異分。顯因義故。論即答云事雖實爾。是
故法師作如是釋。今詳。法師錯解論文。論
文意者。因第二相於同品中定有所作。其
第三相於異品中遍無所作。及其兩喩之
中。所喩即是所作無常。能喩即是聲上所作。
合此三門以爲喩義。異喩既以常非所作
以爲能離。并聲所作是其所離。還以三門
以爲異喩。是故應知因後二相但是兩喩各
少分義。所以論云事雖實爾。少分體同。非
謂二相即兩喩之全分也
理門論云。若爾喩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
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
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
同異喩言等文
定賓疏四云。問意云。前文所説同中定有・異
中遍無。又説由於同有異無即顯因宗不
相離性。明知同有其有即是因第二相。若爾
同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同喩即用因中
一分爲其體性。又説異無所無即是因第三
相。若爾異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異喩即
用因中一分爲其體性。兩喩之中既各一分
即是因體。擧因足得顯兩喩分。即應喩言
非別異分。何勞別擧兩喩名也。問。同喩之
法總有三分。一者能喩之所作。二者所喩之
所作。三者所喩之無常。異喩之法亦有三
分。一者能離之常。二者能離之非作。三者所
離之所作。論其因也。因第二相但是能喩之
所作。因第三相但是所離之所作。雖兩喩中
各有一分即是因體。復各更有餘之兩分
與因體別。何得難言喩非異分也。答。此
中問意。一分若同理。即應攝餘之兩分。且
如論顯但號因明不號喩明。豈可不有
喩宗明也。擧因成明。既隱喩宗。何妨兩喩
一分是因亦即得隱餘之兩分也。論曰。事
雖實爾乃至同異喩言。述曰。此答也。答有縱
奪。且縱許云事雖實。謂兩喩中各有一分事
雖實爾。爾即是因體也。次即奪云然此因言
唯爲顯了是宗法性者。謂因三相體一義異。
是故不離初相之性。即説同中能喩所作。
亦説異中所離所作。既無別體。若不擧喩
直擧因者。但能顯了是宗法性初相之義也。
非謂顯了同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
者。意明。法門有可隱者。有不可隱者。如
喩宗不説明名。此即可隱。但稱因明也。
兩喩之中各除一分是因體訖。復各別有餘
之兩分。即不可隱。以要擧其餘之兩分同
中所喩異中能離。方得含取同有異無。且
如同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擧其瓶上所喩
分中所作無常。方得合取聲上所作。故説
諸言。又於異中見非所作。擧其虚空能離
分中常非作義。含取聲上所離所作故。今
論中義意説云。然此因云所作性故者。唯
爲顯了因之初相是宗法性。非是爲顯同
有異無故須別説同異喩言。諸所作者及見
非所作等。方能顯了因後二相。乃得含取
同有異無之義也云云
理門論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
説爲因
定賓疏四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者。初相是
因。其義不惑。其後二相即是喩義。喩義亦
是顯因也。於同喩中。云諸所作者。即第二
相。作伴而有也。於異喩中。若是其常且標
異品。又云。實非所作即第三相。由於異品
離其本因故。異品無也。兩喩既攝因後二
相。故無相違不定過也○文云由是道理雖
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者。初相初分爲
因可解。後二相者是二喩分。然爲順反釋
因義故。并二喩亦名爲因。即是三相名一
切分也。此中意者。若第二相無同喩釋。因
義未成。要由同釋方成因義。因第三相無
異反釋。因義未成。有異喩釋方成因義。是
故二喩即名爲因。故有三相皆能爲因。顯
了所立無常之宗也。然唯一分且説爲因者。
三相之中初相一分且説爲因也。問。何故不
説後之二相以爲因耶。答。後之二相若未
釋時。未有因義。及其釋了。因義已成。喩義
亦立。且如説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於諸
宗中有所釋因。并有瓶上所作無常以爲
能釋。既因義成。喩義復立。故且就喩立名
爲喩。而隱因名也。異喩反釋准此應知。亦
就喩名而隱因號也
  疏中卷委細釋之。如抄第
  問。付第二作法。如何作能違*耶
疏云。由第二宗空爲同品。以電瓶等而爲
異品九句因中第六句也○此勤勇因翻
九句中第八正因異品有非有故
略纂云。論是故相違。述曰○謂相違宗云。聲
應無常。因云。所作性故。或云。勤勇無間所
發故。喩云。譬如瓶等
理門論云。喩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
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
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
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虚空等
二十唯識疏下云。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
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述曰。此重顯成。
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
合。返顯成云。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
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
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
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喩能立不成。異喩。
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云。
如我所説。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
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
微縁性・不作實微縁性・有礙・無礙。名有法
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
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縁
性及無質礙。若説汝實微無方分。故隨他
一不成。若説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
遍宗法。我説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
亦無合故。爲微同品。能立不成。説諸聚色
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爲同異品。
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
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發因於
此無。故同喩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爲
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爲例難者。此
亦不然。今他以聚爲極微異法之喩。無方
分故。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
爲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
顯他量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過今助顯
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疏一末云。設若是心其喩。即有能立不成。
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
既以覺樂意等倶爲同喩。而無礙因於
覺等有。於意無故。一分能立不成過也
要義抄中云。眞惠法師問。聲論對勝論。立
聲常。無質礙故。如虚空時。爲第八句成
決定相違耶俊貞法師
山階講時
答。不成爾。何者。此
礙有不定過故也。謂以樂心所爲異品。而
作不定云。爲シハ如樂等。無質礙故。聲此無
常。爲シハ如空等。無質礙故。聲此常。不成相
違決定也。問。若爾因置簡別作云除樂等
此無質礙故時。可無此不定過耶。答。爾
也。問。若爾聲論師如是可作違決。何故不
作而成同法相似。若敵論者恣置簡別者
不許耶。答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聲論師如上所言
因置簡別作時。若成相違決定也。答。不成
爾也。問。既置簡別。此因不轉異品。何故
不成相違決定。答。此雖免不定過。而隨一
不成過不免。故不成違決。問。彼隨一不成
何。答。聲論獨許無質礙因在聲上。佛法不
許。故他隨一不成也文軌師疏中卷末云。勝論
計聲此無礙。佛法不許
之云。音聲此質礙云云又百法中。
以聲攝色法。體此有礙法故
問。今意約二・八
句。立者此勝論。勝論許聲此無質礙。有何
隨一不成。答。若二・八句立者此勝論者。勞無
質礙因不置簡別。直爾以所聞性故因應
作相違決定。若許爾者。二・八句因成似因。
明知之二・八句立者佛法非勝論。問。對聲
論中不許有聲性之論者。而立二・八句因。
故以所聞性因不作相違決定。何雖勝論
對聲論。而以所聞性因作相違決定耶。
答。聲論師中有不立聲性之聲論者。若
ヤト證文。問。纂要文此答。彼文不爾也
具如上卷
第十一條
問。因明道理。敵論者置簡別。若許
不許。答。相傳云。敵者恣置簡別不許。問。
若敵者恣置簡別所不許者。何故基疏中
卷末明相違決定處云。大乘破薩婆多云。
汝無表色定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
亦小乘對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非極
微等或疏本云非極成等。已上。二本無過。何者。法
處所攝極略極逈遍計所起。此三色大乘云假色
無體。小乘云有實體。
故以非極成言簡
是無對色故。如許定果
已上邑云○若言不許敵論置簡別者。何
小乘敵者約大乘立者作違決過時。因安
簡別耶。所以此量非眞決定相違者。大乘
立他比時。小乘即以自比對。然大乘立他
比。小乘亦立他比。是故名爲非眞決定相
違。非謂因置簡別故非眞決定相違也。明
知敵論但約四相違作能違量。四相違量因
不得置簡別耳。若作違決等量時。任不
置簡別云云
九句義私記裏書云。問。若一分能立不成非
過數者。作比量相違云。一分能立不成是
眞過。云一分隨一攝故。如一分所立不成
云云又返覆立量云。一分所立不成非眞過。
云一分隨一攝故。如一分能立不成云云
何可遮。答。二量倶有違宗過。意云。陳那・天
主論倶有一分能立不成。第八句爲因。又
疏一分能立不成非過數云云而言一分能
立不成眞過。有違宗過言也。後量違宗過。
准之可知。又有不定過。即爲初量作不
定云。爲シハ如一分所立不成。言一分隨一
攝故。一分能立不成是眞過。爲シハ如一分相
符。云一分隨一攝故。一分能立不成非是
眞過言也。爲後量作不定云。爲シハ如一
分能立不成。言一分隨一攝故。一分所立不
成是非眞過。爲シハ如一分能立不成。言一
分隨一攝故。一分所立不成是眞過言也云云
同私記下云。有云。宗同品寛立無常之宗
時。諸無常物皆成宗同品。齊無常之義故。
同喩云如電・瓶。若置諸皆言合時。無此
過。何者。諸勤勇無間所發物。皆見無常之
時。電非勤勇發之物。不關因故。置諸皆言
合時。無此過言也
九句義私記下云。問。爾餘一分過非過數
可云耶。答。其一分能立不成云非過數。餘
非謂不爲過數也。今意約九句内非爲
過言也。非約餘也。問。准此餘比量ムヲモ
可不爲過數。何故約九句内非爲過數
耶。答。其今九句就後二相同品非有異品
非有ナルヲ以不共不定云。同品有異品有ナルヲハ
共不定云。等以品分判。而今此句同品有
非有異品非有。同品有異品非有之義無不
定過故。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正因攝言也。
所以爲約九句内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
數言也。問。就後二相同品有異品非有
トイハバ者。第三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可云
正因耶。答。其句一分正因義有レドモ闕第三
相。有不定過。又因有兩倶不成過。所以不
同此句。今此句一分能立不成有レトモ異喩
無濫不闕初相。所以云正因言也云云
  問。疏云。因必仍舊。喩任改同爾者可
通四相違*耶
疏云。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因於
同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
  尋云
明詮噵。喩任改同云意者。初一必改喩。後
三相違任改不改也
前記云。問。初一不改必不成法自相相違。
後三改不成後三相違。何得言喩任改同
耶。答。言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過
可改可同。不論此四可改可同。此之四過
初一必改。後三不改。若即此四任改同即
非四過也。問。若不改同者有何過耶。答。
若不改同。即無一因違二違三違四等。即
十五因空勞施設
下文云
守朝記一云。周意云。此一似因乃至後之三
因因喩皆舊者。是説此小論所説四相違。所
以云初一改喩後三不改也。由是四因因必
仍舊喩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喩改不
改也○問。何故云一切四相違。又云論所
説四相乎。答。尤可爾。何者。論所説四相違。
是十五因中唯三因。謂所作性故・積聚性故・
有一實故。但此三因故爾云。一切四相違者。
是餘十二及論所説三因。都合十五因。云一
切四相違言也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問。乍四相違皆通改不改
耶。答。先徳傳云云不同。一云。初一改喩。後
三通改不改也。備大徳・仁大徳・詮大徳等
義也。此等先徳作此説者。答雋法師第二
難。疏云。又將法自相同無異有。就後三種
同有異無。與三合説。一往觀文。必無是理。
初以異爲同。後以同爲同故。今將後三以
就初一。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
之同喩故云云當知依此文作此解而已。
各各義出各各記矣。一云。乍四種通改不
改也。唐朝周記・清記等説也。日本珠抄等
説也。此等諸記意云。疏下云。此上同喩擧同
異爲首。亦得隨所立故云云當知以此文
爲誠證。於理者。既積聚性違法自相相違
者。既不改之作法總非一言也清記云。由彼
説故因仍舊定等者。由彼理門道理故。因
一向不改。喩可改之。今言初改後三依舊
者。此示法而已。影略言。擧初改後亦改之。
擧後三不改初亦得不改。非一切皆爾。若
依此定不改者即無三合等句。謂初因其喩
即改。後之量違喩不改。如何合成一義。故
知不定下有違二三等者。皆據改喩爲之
云云問。二傳中勝劣何。答。後傳是理盡説矣。
初説寔雖義道可爾。而理甚狹。仍不可依
據耳。如此之旨後後當知之云云
孝仁記云。文不爾者亦無法自相與餘隨一
合可成違二因者。四種之因之中。初一種必
喩改。後三種必喩不改。亦法自性與後三種
之中一一而合。二二合。違因可無言也。此
意。後三之喩以順於法自性。其法自性之喩
以不順於後三之喩所以者。初必改。後三
種之喩通於舊改言也。問。若爾者。何故釋
所由文。云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言也。
答。是言總意別。其於法自性喩不改。非言
有也云云
  問。疏云。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
心何
尋云同喩前三因第二相過。所立不成
四相違。異中前三即是因中第三相過能
立不遣及倶不遣者。即是相違及不定過
若爾隨應可有同喩異喩之失。何云
非喩過故耶
疏云。理門但言。若法能成欲令學者知因
決定非喩前過故
前記云。疏理門但言亦仍用舊者。此答前
伏難。理門論中既不説同喩亦仍用舊。亦
不説同喩必須改舊。明知同喩任改任同。
不可依論初一一向改。後三一向不改。
疏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者。此意。初
一改喩後三不改。改與不改皆成相違。明
非喩過是因過也
  問。聲論師爲第二正因作相違云。汝聲
無常應非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
云云彼師心付有法自相相違過歟。爲
當法自相歟
問。疏云。今者雙牒有法及法爲法有法。
故非此過云云心何
尋云。唯識比量勘有法差別相違云。眞故
極成色應非不離眼識之色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如眼識云云此乃牒本量有法及
法以爲能別。不離眼識者本量能別也。色
者本量有法也。既有以有法及法爲法
之量。何云無此過*耶
疏云。問。如聲論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
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此乃但是分別相
似過類
明燈抄云。第二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違者。
且擧作用難第二因。亦應難言。汝聲無
常應非聲無常。勤勇發故。如瓶盆等。第八
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違。既得難二因。答
中亦答二因。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者。十
四過類中第三過類也。内曰。聲無常。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等。外曰。聲常。不可
燒故。或不可見故。如虚空等。外人意云。汝
以聲同瓶勤發ナルヲ以即同瓶無常者。然瓶是
可燒可見。聲即不可燒不可見。可燒可見者
可無常。不可燒見者應是常。此於同法喩
中分別可燒不可燒可見不可見等與宗
異差別之義。故不同也。今此難爾。即於
宗中分別法與有法差別之義。是故分別
相似過類攝。問。若爾唯識比量中。小乘有
法差別相違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不離眼
識色等。此亦雙牒本量有法與法。應是分
別相似過類。答。彼此全別故不例也。且如
有性量中。有性是有法自相。離實之有・即實
之有。是有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
得説言非離實有。故借許言作有有縁性
等。小乘有法差別亦爾。即識之色離識之色
是有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得説
言非即識色。小乘宗中無即識色故。今欲
借取共相許言。方便而言非不離識之色。義
如前説
三量撮云長載問。掌珍比量無共異品。三藏
比量若有異品耶。答。此唯識量亦無異品。
大乘都無離識法故無異品也。既云大乘
無離法。故知小乘亦無即識法也。由此義
故。極成色者有法自相也 即識色・離識色有
法差別也。而有法差別相違中。不離眼識色
者。設方便言取相許詞。如有性量中。有
性者有法自相也。有性之下意許大有是有
法差別也。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者。設方
便言取相許詞。此亦如是。其義無二。問。若
爾不離者法自相也。不離眼識色者與法自
相有何差別。答。言同義異。如作有縁性中
有字。有法自相中有性之有。其言無二而義
別也
後記云。豈非有法自相相違者。意云。設他
出過。豈可無有法自相相違耶。不是有法
自相相違。但法自相過得不。答。不得。如疏
明燈抄四末云。問。有性應非有性。既成有
法自相相違。今言聲應非聲如何不成有
法自相相違。答。有性非有性者尋意難言。
關所諍故成有法自相過。聲應非聲者。不
關本諍。雖多差別皆不關諍故。不得成
有法自相相違過。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之聲等者。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
得翻法作。若翻法作。即有難一切因過。
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
違共許。破有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即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
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
非不離眼識色。亦翻法作。豈不違理。其不
離眼識是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
許差別。不可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
應非無常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
色。雙牒法有法爲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
耶。解云。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
識之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
即體不離・定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
即識色是。如識不離識。識體即色故名不
離。定屬不離者。生有滅是。如生不離滅。聲
體有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
即識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許
即識色故。今因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
識。故無能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
爾。若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
自能別不成過。故*因方便取相許義言非
不離識之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
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
犯自能別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
差別之義。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
問。今見此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
一切因之過。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
耶。答。小乘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
而極成色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
違差別。非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
假。佛弟子作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
勝時。眞他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
故違差別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
若取能別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
違中。作有有縁性亦取有法上有言。應非
有法差別。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
應設劬勞云云
  問。聲生論師立量云。汝聲無常應非是
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云云爾者有
何過
疏云。因犯兩倶不成。所作性因立敵不許
亦犯所依不成過故云云
  尋云。兩倶隨一等過。約共比量論之。此
比量者。宗置汝言。他比量也是一又疏中
卷。四不成不相並云云何付三失耶是二
又兩倶不成有有法歟。若爾何付所依不
成*耶。若所依不成無有法歟。爾者何
付兩倶不成*耶。兩倶不成與所依不成。
如何可辨差別*耶是三又此三過者。眞似
中何。若言眞者。疏上卷所作因依無常
法者。有似隨一不成云云若言似者。聲論
法自相豈非眞能破乎
前記云。疏犯兩倶不成者。聲・無常二法爲
有法。立敵倶不許所作性因依前一分無
常上有。即是立敵一分兩倶不成。疏設彼許
依亦犯隨一者。此是他隨一過也。敵者不許
所作依無常。立者自許。立者即自。敵者他
故。疏又無常至所依不成者。此意説者。凡是
其因皆依有法。今無常有法體既是無故。能
依因無所依也。無能依者此無非也。審
後記云。又無常無至犯所依等者。敵牒聲・無
常二爲有法。所作性因亦犯一分所依不
成也云云
孝仁記云。文又無常無能依所作性者。聲有
無常聲論不許故。是所作因無所依言也
明燈抄云。又無常無等者。所作性因是有義
法。無常是無義法。所依既無故犯所依不成
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言又無常無○過故者。意云。
無常體無。所作體有。是故所作因犯所依不
成也。故周記云○問。前兩倶不成與今所依
不成。義意無異。云何分爲二失乎。意云。前
云生滅異故兩倶不成也。今有無異故云所
依不成。雖前後差別。而倶依非成有法之
所依出來失。何勞分爲二失乎。答。略有二
義。一云。凡兩倶不成。有有法所依。但因法。
於立敵兩不遍有法故。云兩倶不成。是亦
復爾。無常寔雖是滅義。而非無有法所依。
但相望所作生義。不遍有法所依。云兩倶
不成也。所依不成不爾。闕無有法所依。無
因法所依故。云所依不成。是亦復如此。以
無常是無義。而非有有法之所依所以。無
所作有義所依。故云所依不成。故分爲二
失也。二云。寔雖不可爲二失。而生滅異
故。有無異故。分爲二失也。總有兩倶不成
之量亦有所依不成。故纂要云。明前所立
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不
必有法唯有以如此義。明知分爲二失言
云云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就兩倶隨一等過。故聲
論師所著法自相過。自他共三相違過之中
何相違。答。一云。見佛法立者。此自法自相
相違過。何者。聲論云。汝聲無常非聲無常。
所作性故。如瓶等。既此宗置汝言。以知爲
立者作自法自相相違過也。問。若爾兩倶・
隨一此共比量過。今爲自法自相相違因作
兩倶隨一過。豈是眞過*耶。若此似過者既
成眞能破。何名似破。答。可云此是自他共
等九比量中。即因比量中共比量。何者。宗
既置汝言。以知宗此自比量。因與喩立敵
共許。何故名共比量。聲論宗置汝言。爲立
論者所以作自比。立者聲論云。不許聲無
常之義。若宗置汝言。爲立者不作自比量
宗。而作共比量宗者。宗有一分自所別不
成。是故置汝言作他比量也望立者名自
比。望敵論名
他比
既此自比量中共比量故。有兩倶隨一
等過。約自比量中共比量者。兩倶隨一等此
眞失故。名眞能破也云云
又云。問。兩倶隨一過眞能破義可爾。前云。
聲無常非聲無常。所作性故云時。因兩倶不
成亦隨一所依。今疑者。有兩倶不成之量亦
有所依不成。答。依恩疏文可有。何者。疏
文雙牒有法及法爲法有法故。其因有兩
倶不成亦隨一不成所依不成故。問。爾違慈
恩疏文。其疏中卷云。疏正文云。問。諸兩倶○
四不成説已上兩倶不成與隨一不成不相
雙。一二異故。兩倶隨一與所依不成。亦不相
雙。所依有法有無異故已上既云三過不相
雙。何今有兩倶不成之量有隨一不成所依
不成。答。沼法師義纂云。若兩倶不成之亦自
他共所依不成。答云。有佛弟子對數論師。我
可實有。徳所依故立者。此兩倶以不許徳
句。兩倶不成。然佛弟子不許有我故。自所
依不成此兩倶不成有自
所依不成量也
大乘對薩婆多。他方
佛聲此可善。徳句依故立。此有兩倶不成
有他所依不成也此兩倶不成有他
所依不成比量
大乘亦對
薩婆多。我可實有。徳句所依故立。此有兩
倶不成亦有共所依不成也。以此纂爲言
兩倶不成與自他共三所依不成相雙也。
問。爾何慈恩云此三過不相雙。答。沼師略
纂云。能破中略有二。一者顯過破。二立量
破。初顯過破中有三。一者天主付三十三
過。二者陳那付二十九過。三足目付二十
七過。少犯一過。多犯隨應已上准此略纂爲
云若少犯時。四不成中但犯一過。約此義。
本疏二過不相雙。若約多犯隨應義。爲言
即四過中或時犯二。或時犯三。或時犯四。
依此義。纂兩倶不成隨一所依不成等相雙
云云
又云。問。若爾多犯隨應義。自他共三比量中。
約何比量如是耶。答。且就共比量云爾。
不約自他比量也。恩疏中卷六不定末。同
疏下卷四相違末。判過不過云。諸自比違
自共爲過。違他不過。若他比量違他共爲
過。違自不過已上既云。自比他比中違共
亦爲過云云若爾自比他比量中。亦可有兩
倶不成自他隨一不成。然今何約唯共比量。
答。恩疏中卷釋自教相違處云。自比中違
共雖爲過。唯取違自邊。不取違他邊
已上他比量違共爲過。准此可知。若爾自比
及他比中。違共雖爲過。自比唯取違自義
邊。他比唯取違他義邊。是故不相違也。問。
爾自比他比中。雖違共。而但自比取違自
邊。他比取違他邊者。今聲論師所著法自
相過。是自比也。何得言其因有兩倶不成・
隨一不成・所依不成。答。聲論師所著法自相
過。此自比中之共比量也。其同喩立敵共許
法故。既此自比中共比量。故有兩倶隨一等
過也。問。爾前後言相違。前云自比雖違共。
取違自邊。他比雖違共。但取違他邊。然
今何自比之共因故有兩倶隨一等過。答。約
自他比各有三比。若自比中之自比量。若他
比中之他比量。約此者。違共雖爲過。自
比唯取違自邊。他比唯取違他邊。前約此
自他比不具兩倶隨一。今約自比量中之共
比量。有兩倶隨一不成。所以不違也云云
又云。問。若爾今言兩倶不成與隨一不成所
依不成。但望一無常法。兩倶隨一異。可知。
立敵不許故名兩倶不成。設立者許。敵者以
不許故名隨一。故其兩倶過所依過未知
所由。若シハ此立敵倶有體有法上不許有所
作因故名兩倶不成。爲シハ立敵倶無體有
法上不許有所作因故名兩倶不成。答。
抑有何妨。問。二倶有失。若如前者。何故疏
云。立不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既不許
依無常故云云無常本滅無義。無體法豈此
有法上所作因之依*耶。若如後者。若爾此
豈所依不成不兩倶不成。與後所依不成過
有何失。答。疏文難所依不成之所以云。亦
無常以無能依所作。亦犯所依不成過故
云云意云。無常此無法。能依所作因有法。宗
有法既無體。因即所依無。是故所依不成意
也。又疏文出兩倶不成之所以云。立敵不
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已上意云。無常滅
義。所作生義。滅此滅無。即無體法。生即生
起。此有體法。有法無常既無體。故立敵所作
性因不許依無體法言也。問。爾者此是所
依不成過。然今何疏二過別耶。答。慈恩疏案。
上卷處處文云。所作因依無常法名兩倶不
成。亦名所依不成。略纂第二。亦所作因依
無常法凡有二過。一者所依不成。二者兩倶
不成已上准此等文。兩倶・所依二過各異也。
然唐諸記解疏文亦不同也。基疏上卷云。因
法兼宗法犯兩倶不成。俊清師云。此兩倶
所依不成。自他倶所作因不許兼無常故。
因無所依故。周師後記及智頴師云。所作生
義。無常滅義。二倶生不許依滅故名兩倶
不成。不所依不成也已上問。疏次下文釋所
作因依無常法凡有二釋。初釋云。若共許
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因他隨一所依不成
或疏本云隨
一所依不成
周師後釋云。設立者許敵者不許。
名隨一過。依實者。此兩倶不成。慈恩後釋
云。亦無常滅義。所作生義。若不遍有法聲
而遍無常者。一切正因皆可有兩倶不成。
俊清師釋云。此兩倶不成。邑法師云。兼有所
依不成。邑意。是兩倶不成。不有所依不成
言也。今私通云。所作因依無常法。有兩倶
不成義。亦有兩倶所依不成。何故。聲論師
雖聲上無常不許。約餘法亦許有無常別。
而既許有無常法。若爾無常立敵共許法也。
不如神我但數論許。而佛法不許。今所作
因是生起義。無常法是滅無義也。生義依滅
者。立敵不許。是故名兩倶不成。設聲論許
而佛法不許。故隨一不成。約此義基師云。
所作因依無常法者。兩倶不成過。亦隨一不
成過云云周後記・頴師・清師。但名兩倶不成。
而不名兩倶所依不成之意。亦約此義云云
亦無常之言立敵倶云。而檢其體者。無常是
無法。如毛・角也。所作是有法也。所作有義
因依無常之無體之法。尚如所作因依角毛
無體法也。有義因可依有體法。今既依無
體法。故因所依不成過。立敵共許因所作不
成故。兩倶所依不成。設聲論師而佛法不
許。故隨一所依不成。慈恩約此義。而所作
因依無常法名兩倶所依。亦名隨一所依
不成也。周法師・清法師。所作因依無常法。
亦名兩倶所依不成。亦約是義也。問。疏正
文云。又若共許之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
因者皆有似隨一所依不成過。不説有法而
爲所依。但以其法而爲所依。法非共許。縱
唯立許。寧無此過已上疏上卷云。若所作因
依無常法者。是故隨一所依不成云云周・頴・
邑等記。
並云似隨一*所
依不成條也
准此疏文者。今所作因依有
法無常法上。亦似兩倶不成・似隨一不成。今
慈恩何故言以聲無常爲有法。而所作因
依無常法時。兩倶不成。設聲論師許。而佛法
不許。故隨一不成而不言名似破耶。答。上
卷疏文不同。或本云似隨一所依不成周後記
亦同。
先記・頴記・邑記同釋云眞隨一過。約有法上
過者云。約依後陳而名似隨一過。已上
或本云
他隨一所依不成云云今後本爲正。是故所
作因依無常上。眞兩倶不成。眞隨一不成。而
非似過也。問。疏本不同。又唐界諸師既釋
名似之所以。今何以云或本他字爲正而如
是釋。答。具擧本疏上下文。而示或本他字
正所以也。疏上卷云。若共許因依不共許
者。凡所立因他隨一所依不成云云 或本云似
隨一等。
已上不依有法而依法。如何不共許故。設但
立許。而豈無此過哉已上疏文云不依有法
而依法故者。顯有所依不成之所以。謂所
作因不依聲有法。而依無常法故。何者。聲
是有體法。無常是無體法。所作因依無常無
體法故。所依不成言也。疏文言法不共許
故者。爲顯有他隨一之所以謂也。能別無
常是他不許之法者。法各不共許。既依不共
許法故。有他隨一不成言也。疏文設但立
許而自下。能別無常但顯立論許之義。以此
得知。或本云他隨一爲正也。其似隨一者
爲誤也。又若所作因依能別無常名似隨
一者。所作因依能能別無常。亦可名似兩
倶不成。何故次下疏文言若聲宗不過而無
常上過者。一切正因皆可有兩倶不成。而不
言故兩倶不成哉。若言次下文略故不言
似兩倶不成者。周・頴・邑等諸師。釋似隨一
之所以。眞隨一過約依有法。約依法而辨
隨一。不眞隨一。故安似之言已上若如汝
言者。兩倶不成隨一過非眞過。約依無常
法。并隨一故。約依無常法。所作之諸過。似
示非眞者。依無常法成有法聲。既應無
過。何故上下文以爲眞過*耶。又疏下卷文。
以聲無常爲有法。因言有兩倶不成隨一
不成所依不成。而以爲眞過。疏主應依法
依有法者不論。而因約依無常法而辨兩
倶隨一過。不得言約依有法所辨是眞過。
約依法所辨是似過。依此等得知。或本似
隨一者。他字誤耳。周師等依謬疏文致劬
勞耳也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載寶法師問。聲無常非聲無
常。所作性故。如瓶無常者。此有何過。俊貞
法師山階
講時
答。問。調度云。此有所依不成過
云云何故言爾。答。所作生義。無常滅義故。所
作性因不轉有法聲無常上。故言所依不成。
問。若爾所作性因不轉聲上空無我上。答。
轉也。問。所作性既不轉聲無常。何轉聲空
無我上。若此上轉者。亦可轉彼上。答自上他
問答。自
下自
問答
問。有人爲第二句正因作有法自相相違。
云汝聲無常非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
等者。此作眞有法自相相違。答。基云。彼非
過收○皆是似破已上准此結文者。此非有
法自相相違。問。何故非有法自相相違。答。
雙牒有法法以爲有法法故。非有法自相
過。又是分別相似過類故。又因有兩倶不成
過故。又因有所依不成過故。問。兩倶不成
過可爾。分別相似過類意。何約所依不成亦
爾。答。言分別相似過類者。瓶盆。此瓶盆無
常非聲無常。如瓶盆非聲無常。聲無常亦
非聲無常。故此過類。又無常體此滅無所作
此生義。生義不能以滅無爲所依。所作性
因此所依不成。問。且就所依不成。若聲上所
作不依無常宗。若依之有所依不成者。此
所作亦不依聲上空無我義耶。答。此亦不
依。若依之。亦有所依不成過。問。立聲無
常宗。其聲有法處有空無我法。若不依有
法上空無我者。二・八句應成不成因。闕於
初相故。答。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時。所作法
但依聲有法。不依聲上空無我。何者。聲此
總宗。聲上有在空無常無我所作等衆多別
義。今所依・勤發等此共許。別義苦空無常
無我等。此敵論不許法。故因法但遍在總聲
有法上。而不遍於有法上不共許別義上。若
遍此者。因有他隨一不成過。問。所作因不
轉空無我上者。何故陳那難古師立別異
爲異喩之處。云聲上空無我此異品因此上
轉故不定答。聲上空無我此所作因所成立
之法。今關取此空無我攝異喩時能立因
隨之故不定。非謂所作因遍於空無我上
也。何者。空無我及所作。倶此聲上別義。今所
作因此依聲有法。以成聲上別義之聲論不
許之空無我。非所作因依空無我還成於
空無我。是故今云所作因轉空無我上者。
此是聲上空無我故。所作因轉之。非如聲
有法上所作因轉也後更
思之
問。若爾所作無常
亦聲上別義故。亦應許所作性因依有法無
常。答。不例。何者。若所依無常時亦所依不
成者。如所作依聲有法。亦依無常有法時。
亦所依不成。今云依異品空無我者。所作
因依聲有法以成空無我。今取空無我爲
異品時。能立所作不離空無我故。云轉空
無我上。非如所作因轉聲有法上具如第
一條之
云云
  問。聲論師爲法自相能違付過云。汝聲
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
爾者如何難此義*耶
疏云。設有難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
許無常故。如瓶無常皆是似破。至下當
  尋云。以有法爲因者。即理門論所明兩倶
不成也。如立量云。烟能有火。以是烟
故。如餘烟云云此即以有法烟爲因之
故。無所依有法。是兩倶不成過也。若爾聲
論所付之失。既似彼過相。何云諸無似
立此過相故耶。又不可説爲法差別過者。
若聲是法上意許者。可云法差別相違
歟。依之可云。改本因故非相違因*耶」
又亦非相違決定所收者。九句之中無相
違決定。何云如此*耶
明燈抄云。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許無常
故。如瓶無常者。依理門論。或是所立一分義
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以爲因故。立敵不
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又彼論云。若以有
法立餘有法。或立其因。如以烟立火。或
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設難量云。烟能有火。
以是烟故。猶如餘烟。又立量云。火有熱
觸。以是火故。猶如餘火。彼論主云。若不爾
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
爲因。解云。若不如我成烟火相應物。爾者
即汝所説依烟立火依火立觸。皆成宗義
一分爲因失。問。此宗義一分爲因。因過失
中是何過攝。解云。有云。不共不定過攝。無
同喩故。有云。兩倶不成因攝。今觀此量。
皆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也。准理門旨
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故今云諸無
似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應思。設許
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者。准理門
旨。此言無義。既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皆
是兩倶不成。既許爲量。豈一切量無正因
者也
守朝略記一云。燈抄云○云云 先徳祕記無
通此難矣。問。若爾非唯違疏説。亦無正
比量。總以聲無常量爲眞立之根源故。答。
今案。此非是專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
而以宗中全分有法爲因喩矣。故不違理
門説也。寧設言一分有法者。前既不
是分別相似過類。明知不可分別所立有
法。所以不可言不共不定。又不可言兩倶
不成也。加之又抄云。設許上説○無正因
者也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因明道理。以宗一分有
法而爲因。名兩倶不成。亦名不共不定。今
汝聲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ルニ
此是以宗一分有法爲因也。此則兩倶不
成因。何似立中不見其過相。答。燈師通此
難云。依理門論者。此以宗一分有法爲因
之過。此即兩倶不成。亦不共不定也。何得
言似立中不見其過相。豈此深窮哉。是義
可思也。又云。上説皆許爲過者。無一切正
因者。准理門論者。此文無理。理門論既以
宗一分義爲因者。皆是兩倶不成已上豈一
切量無正因*耶已上一番
問答燈出
今云。燈師難不爾。
燈師美不尋疏意。而謬到詰難。疏意云
汝聲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
者。此是以有法之聲上別義爲因。以有法
不爲因也。何者。以聲上無常爲有法時。此
無常不通餘法。以瓶無常爲同喩時。乃此
無常上不通餘法。並名自相。許無常故
因。有法聲與同喩瓶貫在。名爲共相。既以
有法不爲因。故無兩倶不成及不共不定
過。是故疏云。似立中不見此過相云云疏中
云。所別不成亦有比量相違。謂數論師我可
不思。此許我故。如勝論我。倶不極成亦有
比量相違。謂勝論我可不和合因縁。此許
我故。如數論我。此二比量。初量宗以數論
我爲有法。後量以勝論我爲有法。得是諦
許我故云云是豈以宗一分有法爲因之過
*耶。此既不爾。何彼以一分宗有法爲因過
*耶。又諸理門師同云。彼處烟可有火。以此
烟故。如此處烟。以彼處烟爲有法。以此
處烟爲同喩。此烟故貫宗與喩故名
共相。諸理門師。此烟故以宗有法烟不
言爲因。今以聲無常爲有法。以瓶無常
爲同喩。而以此無常故爲因與上作法一
等。而何燈師是以宗一分無常爲因故兩倶
不成因トテ而斥疏釋。以是故。今可依本疏。
不可因燈釋
理門論云。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今
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爲宗。但爲成立
相應物。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
觸。應成宗義一分爲因云云
定賓疏三云。論曰若不爾者乃至共知有故。述
曰○陳那意云。若不如我所改之量。爾者
不但犯前有法成有法有法成法之過。并
犯餘兩過。一者宗義一分爲因過。二者相
符極成過。且初過者。如本量云。烟下有火。
以見烟故。見烟即是見其宗中有法之體。
於有法上無別義門。又本量云。火中有熱。
以是火故。見火還指宗中有法。於有法上
無別義門。宗有兩分。有法及法。今者還用
有法爲因故。云應成宗義一分爲因。並
是闕支之過。亦是兩倶不成因過。如立聲
無常。眼所見故。聲無此義故名兩倶不成。
然更別有宗中一分義者。謂是不共不定。
如立聲常。所聞性故。唯觸一分不共同類以
爲比量。今言一分者。是闕因及兩倶不成。
非是唯獨一分不共不定也
下文云○由此即知。儻有人言。無常是有法。
定是無常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無常故。
方乃得名。以法當體還成當體之法。墮於
似中也 此即以有法成
有法之量也
  今案明燈抄釋依此等文出來了
孝仁記云。文不可説爲法差別過者。唯名無
常時。設聲是無常之可差別。然聲無常言
故。是有法非法差別言也。文非根本諍故
者。於聲可有無常者。根本諍故。是可相違
決定過也。若聲無常等言時。非本所諍故。
非相違決定。是無常與聲許置如諍故言也
前記云。疏設有難言至諸無似立者。此敵論
者作前法自相過既不成已。更轉救言。
我爲前量不改本因。不成法自相相違過。
今改本因。豈非彼過耶。改因云。許無
常故。下非云。此亦非過。諸無似立此過
相故。諸出過中無以此過者。故言諸無
似立。法自相相違過必不改因。因既改前。
不成出過。復轉救云。我改前因。擬作法
差別過者。亦不得取聲及無常雙。故言
聲非本諍故。此是次下疏文意也
  諸無似立此過相故之事
前記云。諸無似立者。作此語倒。應云
似立無也。審
後記云。諸無似立此過相者。意云。諸似立中
不見有此似立之過也云云
注釋上云。今且消文云。此是預擧。下文設許
上説皆爲過者等。意言。無似立者。指正比
量。此過相故者。是即反難。謂諸正比量應
有此過故。或又諸者表諸餘量。謂諸量中
曾無似立此過相故。諸言所表。此例非一
止觀記云。但信法性不信
其餘。意云。不信其諸餘法
殊作異解義又未
  上引前記文也。明詮裏書亦引前記耳
濟恩寺僧都訓云。諸無似此過相アル
即同源信僧都之義也
守朝已講訓云。凡也無似立 此過相
アルハ
  第二正因有人相違決定之事
注釋云。問。廣百論第五破時品云。又去來體
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
實有法。又唯識第一破小乘不相應實有云。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
法宗彼疏云。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
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准
彼應作相違決定云。聲非無常莫立聲
常。有不

餘無常法所不攝故。如餘常法○答。此
過難遮。非唯此中有此過失。餘諸正因多
分皆爾。愚管難會。須聞明師。且准理門現
教力勝應作轉救。義如前釋。問。改宗應
云眞故聲常。因喩同前。若如是立。應無
世間相違等過○答。若宗加言。便是別立應
非第二正因能違。問。設許別立。有何過
耶。答。若爾應爲相違決定。眞故聲非常。自
餘常法所不攝故。如瓶盆等。問。若准此例
不相應行非實比量。亦應此過。立云。我不
相應行定非假有。許餘法所不攝故。如餘
實法。答。此義難決。學者思之
論一云。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疏二本云。論或餘實法乃至非實有體。述曰。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
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
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
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
不成云云
祕二云。有義。疏説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
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
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説除
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詳曰。依
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枉剩焉。故
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疏
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
疏説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
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
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
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
宗許。許言寛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云云
廣百論五云。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
猶如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
是世所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
是實有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
依勝義。我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喩。若
依世俗。用瓶盆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
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
實有所不攝故。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
不然。若依勝義。無同法喩。若依世俗。便立
已成。我宗亦許去來曾當是實有故。又如
共知世俗實法。餘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
來體現實有。如是等類有多相違。又去來體
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
實有法。如是等類比量無邊○由此去來共
所許法。非離現在別有實體。自宗所許世
所攝故。猶如現在云云
文義記云。又去來世非現非常等者。證曰。
約世破相。正理五十一云。又去來世實非無。
能縁彼覺有差別故。如現在色聲等法。諸
非有法無差別故。縁彼不能起差別覺。此
量宗因同異二喩如文具足。經部許現亦有
色等假實之法。恐喩隨一所立不成。宗云體
實非無。不言實體非無。此中實言理實之實。
非體實之
今對彼宗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性。非
現非常故。如空花等。此與彼量相違決定。
廣百第四亦同此量。故彼因云。現在無爲所
不攝故。又不可言世攝故應如現在體是
實有。現在非是唯實有故。同喩不成。或不
定相違故此遮相違決定有三過故。由此證
知。相違決定量上亦作相違決定失
第五卷釋此三過。云若依勝義。我宗現在亦
非實有。即無同喩。若依世俗。用瓶盆等是
世所攝而非實有。即所立量有不定過無喩
不定

又云去來體是實。餘非實有法所不攝故。
如其所知實有法者此作相違決
定。是外量
此亦不然。
若勝義無同喩。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
亦許去來曾當是有故此無喩・相
符二失
 又如共知
世俗實有法。餘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
體現實有前量去來體是實有義。曾當及現實有。彼宗
意。去來世體是現實有。論破亦許曾實有。
立已成失。若現實有。法差別相違失。違彼本意所許
故。觀簡無喩。宗言應非去來體現實有。此非法自相
相違。一即因遍二品。二即無
喩故。案云。彼宗非現實有
又云。去來體非現
實有。餘處實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
此顯比量相違故。復三過皆名相違。第四云。
或相違故。前無同喩相符之失。是故兼破非正
此量即同彼論第卷量云云
順正理論五十一云。又去來世體實非無。能
縁彼覺有差別故。如現在世色聲等法。諸
非有法無差別故。縁彼不能起差別覺等
云云
  此卷廣成三世實有義。可見之
  問。聲與無常
義心云。問。極成能別。爲シハ約聲上現有。爲
約當有。名極成耶。答。不約現有。若現有
者。立已成故。亦不約當有。若當有者。現既
不許。亦非極成。故據立敵宗中許有。即名
極成。將依有法敵者不許。違他順己故得
名宗。若敵許之。有相符過也云云
又云。問。大乘・經部。離所相外無實能相。
云總是無常。可不違自宗。其薩婆多宗。能
相條然實有。若云聲是無常。豈不違自宗。
不可色受等即是行蘊體各實有故。不同
大乘本無今有假説生等故。故薩婆多宗對
聲論如何成立。答。應云聲有無常。若爾論
文相違。又解。薩宗能相所相雖復異體。然有
所相屬於能相。故云聲是無常。互相差別。
亦無違宗。體相無失。問。宗言無常。通其四
相及生滅分。以總言常。不簡別故。因言所
作。唯是生相。作是起義。不通餘故。豈不以
少分無常證多分無常。又宗應有一分相
符。以聲生者許生相故。答有二解。一云。宗
言無常意取滅義。以敵論者不許滅故。因
言所作應取生義。以生證滅共所許故。
問。若爾生是現在。滅是過去。如何以現在
生證現聲是滅。答。以現在生證聲當滅。
不爾便違自教。以滅相是過去故。一云。聲
有二義。一從縁生義。立敵共許。二體無常
住義。敵不極成。今以共許所作證不共許
非常住義。故以非少證多。亦無一分相符
之失也云云
要義抄下云。實基法師問。極成能別意何。明
詮法師八宗
會時
答。約聲無常量者。約能別之依
共許故。云極成能別也。問。若爾聲上無常
不共許。答爾也。若此共許者有立已成過
尚再三同問
再三問答
問。何故調度云聲處無常若現
有者相符。當有者不極成云云此曰耶。答。聲
體云此有法。立置無常滅義。此有法聲上令
有者。是則無聲有法也。問。尚未所通。何
故云聲上無常若現有者相符。何者。敵論不
許聲上無常此現有故耶。答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
調度云聲上無常若此現有者相符。若此當
有者不極成意何。答。此纂主難淨眼師所
擧之西方二師釋中初師釋之調。非是纂主
正義也。何者。西方二師中初師云。聲上無常
是別無常。餘法無常是總無常。以總合別。
總極成別亦可成。故對聲論能別極成已上
淨眼

纂初破此師云。今謂不爾。以總合別。爲
當爲現。若別聲上敵許極成。何假因喩。立
已成過。若當極成現未極者。闕宗依過已上
周云。言以總合別故可極成者。除聲以外
餘色等上一切無常。名之爲總。由將此總
極成無常合於別聲不極之上。敵者方乃許
聲之上而有無常所以。言能別所別立敵極
此周師釋西
方初師計
首師云。今不爾者。總非。以總
合別者牒彼計也。爲當現者。徴詰也。若別
聲上等者。依徴而正破。謂若汝云聲上別
無常。即於現立敵二人皆極成者。何須更
立因喩。何者。彼聲上別無常。元來二人並
許。即成相符。若當極成者。等牒於當極成。
闕宗依過者正破。謂若汝云正立宗時未極
成。立因喩後方極成者。若爾闕宗之所依
過。何者。今立宗時。不相離性之所依能別無
常。今時非極成故已上首師釋
纂主破意
依此等文者。
西方初師釋。并纂主破意。顯然可悉之又眼
師擧西方第二師釋云。如立宗時。顯別雖
未極成。以立喩時必極成故。約當説現。
故云極成已上纂主破此師云。此釋同前
闕所依過已上文顯可悉之。問。此是所破
義。今陳正義如何耶。答。纂出正義云。今
云。能別所別但爲自他宗中有無。爲極不
極。彼此宗有即名極成。攬作宗依令不相
離。復順自宗。不爾雖有非有法法。立不相
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彼此宗不許有
者。以何爲依。故須共許。有法及方名極成
已上首師云。不爾雖有等者。若非上所説者。
雖有所能別而非能別非能別不得立。
故令不相離。皆起諸過。故是名似立宗
已上憲師云。意云。若不順自宗爾。雖彼此
宗許有。而非有法之上法。立不相離。即違
教等過已上云云
  此沙汰如抄第
聲無常量有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耶之

又云。問。此句正因無過者。既有所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所以然者。其所別差別他不極
成本作法云。四大種常云云即四大種者所別
自性。此中實句攝。四大種非實句攝。四大種
所別差別。而其實句攝。四大種見佛弟子
不成故。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時。既有此過。
准此今此第二句。勝論師對聲論立。其勝
論立。約宗聲有徳句攝。聲非徳句攝。聲之
中其徳句攝聲不許敵者故。有所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也。即聲者所別自相之中差別
而付過。能本作法相似而不誤。此過何遮
第二句正因可成耶。答。謂之云云不同也。
有云。無此過。所以然者。擧立敵極成聲故
也。問。若爾何故不云極成聲耶。答。其略故
不云也。亦聲無常量從本於聲爭常無常
故。不爭徳句攝非徳句攝。故無此過云云
常師
傳也
有云。准本作法不相謬故。此聲無常
量應有所別他不極成過。但具三相故云
正因。所以云二・八爲正因。而不云正比量
也。意非謂無宗過爲言也。有云。無此過。
所以然者。何人第二句宗可付此過。若陳
那弟子付。若外道弟子付。倶是違宗過。何者。
立九句對置二・八正因。陳那并足目仙人
所説。而第二句宗付過故。有違宗過爲言
也。問。此過聲論師所付。何可有違宗過耶。
答。足目所説故尚有此過也以上松
傳也
有云。釋
此過。何者。所別他不極成過非過數。何教
説此二過云云問。若爾何疏勞出此二過作
法耶。答。其出過相數耳。云爾故。非謂決
定過云云今亦可云。第二句第四句能違故
無此過。何者。第二句是第四句能違而作置
故。今勝論聲無常。牒故所立聲論聲而即
立無常故。敵者聲論於此更下別徳句攝・
非徳句攝。不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故
説有性量之中。彼前説。今亦總難云云 慥文
可尋之。
云云
又云。問。四相違因喩過非宗過者。宗所別
差別他不極成與因有法差別相違有何意
耶。答。二過稍異。意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
宗過。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問。若爾有有法差
別相違之量無所別他不極成過耶。答。有。
問。若爾四相違又可有宗過。答。彼亦應言
宗過。然而説因過之處。顯不云宗過。又
約言顯無宗過言也。問。先有法差別相違
量有所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方何。答。不待
因喩宗所別之所意許之離實大有。敵者他
不許。故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也。問。若爾
與有法差別相違有何異耶。答。有法差別
相違。有法體即爲能別擧也。所別差別他不
極成過。所別擧四大種也。三於傳云。直云
所別差別有法差別之時。意同也。云有法差
別相違。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之時。意稍異
也。問。若爾可言能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有
法差別相違異。答。能別差別他不極成作法。
即出法差別相違作法故。二過同也。問。若
爾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與有法差別相違過
同也。答。准法差別相違能別差別他不極成
作法者。理可然。今意。疏主既所別差別他
不極成作法。出四大種是常。不出有法差
別相違。以此當且可云異耳。問。能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即法差別相違者。云何云四相
違唯因喩過非宗過。答。准前可驗之。然明
燈抄云。然此中言所別差別等者。不同四
相違中有法差別等。彼猶因違意許差別。故
名相違。是立敵者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
不同云云問。凡所差別能差別他不極成過。若
似過歟。爲實過歟。答。云此云云不同。有人
云。眞過云云有人云。似過云云云眞過之意。
既疏文云。上來三過皆説因相。若云三差
別。又有不極成。出所別差別他不極成故
云眞過。三十三過中不出。入四相違中不
出也。云假過云意。三十三過中無此過故。
云假過耳邪正可辨之
  聲無常量有一分相符之事
黄私記下云。約有法聲。有能詮聲響音響
音立敵共許無常。而不簡有法總立聲無
常。故有一分相符失○答。一方響音攝有
法。故無一分相符。一方一分相符非過數
  疏一末云。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有一
分相符過故既以一分爲過數故。非
過數之義不可存之。但聲論量。有法立
常聲。能違牒彼非之。豈攝響音哉。依之
護法論主破聲論計云。餘聲亦應非常
聲體況響音者但顯聲縁也云云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爲本量作相違決定
云。眞故極成色應定離眼識。有質礙故。如
五・三。如何可遮耶。答。有一分能立不成也。
問。有一分能立不成過何耶。答。同喩五・三
中。香味等能成有質礙故因。識等不能成
有質礙故因。所以有一分能立不成過也。問
第八句雖有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今此
雖有一分能立不成。不可爲過耶。答。第
八句雖有一分能立不成。置諸皆言而合
時。無一分能立不成過。所以正因也。今此
不爾。所以不正因也云云
  今案。此違決不被合者。既云如五・三。若
合之時。取香等除識等者。同喩可云香
味識等。何云五・三耶。凡因明者。簡詞之
門。既詞有誤故可有此過。准此若以聚
色爲正同喩者。可有一分能立不成。依
之可云約一分能立不成。或有爲過類
之量或有不爲過之量也。此委曲尤可
學之
私。此ハ二十五帖ノ内。二十唯識疏云ノ文ノ裏ニア
リ。寫本ニ押紙ニアリ
横川僧都注釋云。問。既改本因。何名相違。
答。此聲論師難於法差別決定相違。其
未了。故通約宗顯非所諍。或是帶法差
別相違之相違決定。其相如前辨。或云。此中
結遮聲論前後二難。謂法差別者遮前所作
因中伏難。相違決定者遮後無常因中難也
  私。此前記云疏設有難言至諸無似立者ノ文ノ裏
ニアリ。寫本ニ押紙ニアリ
第二十五帖卷首表紙裏
注抄文
鵂鶹鳥名。亦名角鵄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五
  歳在甲寅正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書寫。二十三日
照本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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