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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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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疏下文云。不可説爲法差別過明知聲
論謂法差別作此能違也。依之明詮道詮
等先徳。皆法差別云云答子島釋云。其重遮之
言也。意云非唯不可爲法自相失。亦不可
爲法差別及相違決定爲言春穩智證意同

 明詮。道詮。觀理。空睛。仲算。并子島。同學
 記等。法差別義也。明詮會智周記。可見
 之
明本抄第八


明本抄第九
 法差別下
  若言眼等      闕無同喩
  能別不極成必帶不共不定歟
            積聚性因
  意許宗四宗相攝   若以所思
  法差別能違遮表   西域師豈於眼等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事
今云。數論宗執有神我。二十五諦中爲其
一數。常住眞實。能受用二十三諦。佛法破
之。諸法之中無實我故。僧佉對之成立比
量。所樂宗偏在神我。是以若作法比量。立
眼等必爲我用者。能別宗依可不極成。佛
法之中不許神我故。本疏徴詰其意易知」
問。彼宗意我有二種實我假我也。實我即第
二十五諦也。假我者眼等積聚有情總體也。
眼等必爲他用量樂爲不樂爲二差別者。即
如次神我假我二種也。若爾我言極成宗依
也。立者宗廣亙眞假。立敵前又同許此言。
敵者佛法亦許彼假我故也。而何以我言
偏屬實我付不極成過哉 答。外道諸師
雖分二種我。神我實是我體性也。假我或時
名我。或時不爲我。隨應不定。而今雨衆
安立諸諦。對佛法無我宗。成立神我諦之
時。呼爲我其體定限神我。初自内明對論。
終至立量言支。擧之成之定當神我。佛法
忌我豈許其名哉
問。大乘師於外道成我之量。多許其言陳。
勘二等差別。彼皆内明之時諍神我體義。
内明門立比量。所諍偏雖實我。外宗
本許二我。言陳總含故。不付宗依不成。爲
意許差別。立敵二家假我名體共許故也。佛
法雖忌神我。詞未云神我之時。其言極成
宗依無過。其作法者。所謂我所執我量實我
假我差別。我常量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隨
身造業受苦樂我意許等也。然者數論設雖
欲成神我。言陳不加神字。其詞自亙假
我者。如上所出諸量。可遁不極成過
答。一宗所立義旁分。諸法配立通塞隨宜。數
論等宗或時唯以神我爲我。或時又我通
假實。其假我我非我二門不定難定。然而探
實義論多分。我唯一法思我&MT06279;非餘。量同虚
空衆徳非一。愚夫迷之未證眞我。雖有
我執其所計著忘源沈流。是其數論等所
安立也。是以隨順世間似許假我。剋體論
之積聚依身遂皆非我。二門假實大都如
此。而敵者佛弟子欲勘過之時。或就實奪
其言屬神我。或依假與其名及假我。寛狹
通屈立者難拒。勘過本敵者之進止也。若
有其理隨應示犯。其中或先生徴詰種種
付過。遂歸一兩眞過。或雖付根本過恐
趣異路遮塞其門。或又違二違三等皆眞
過也。如此之勢望言可知。慈恩淄洲解釋
之中。或因明家本疏斷纂等。或唯識述記要
燈述旨且千。誰能得窮。今示其梗概也
子島私記云。以神我爲能別者。敵者佛弟
子不立神我故。有能別不成云云此記意。
付能別不成事者。無委曲見タリ。擧神我其
趣如上成歟。至例難者不擧之不會之。
雖暗難量。言陳共許之類衆量非一。上綱
爭一向不許之哉
有云。若沈言我必通假實。如我所執我量
二差別也。然今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
不成者。其言略也。實可云神我。有法能別
直擧神我時犯不成故也。本作法我是思
量。我言略也。具可云神我。明燈抄云。具應
言神我略故不擧云云周記意同之
 尋云。本作法今作法倶唯云我不言神
 我。何恣加其言哉。但周記明燈抄者。一
 往見之誠似云爾。然而天主眞論文義
 悉窮。誰非譯主輒加輒刊。彼呂才改文
 言疏主深慘之。爰知智周善珠御意雖
 無神字體定當神我爲言非文外加之。
 是以撲揚釋云。雖佛法中雖有假我。彼
 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其意可
 知。若論詞略實可加者。何云彼不分別。
 不分別者。顯言總。若遂加神字者。既
 以神言簡假我。豈非分別哉。以演祕
 思前記。略者其詞不盡義也。非總故無
 失也
有云。我言必有所目我體。以能詮言即所
詮義。是神我故佛法不許。雖許假我但是
名言ノミニ&MT06279;而無其體故。トヲ令有過也。
我所執我量假實我差別。且設許名言通假
之義也此義依
平備記
 尋云。此義意如何。先數論宗許假我哉以
 否。若不許者。法差別不樂爲其體是假我
 也。況世流布我大小内外宗莫不共許。是
 即假我也。若彼宗立假我者。我名言下收
 之。實我假我共我言之所目體也。何彼宗
 有名無體哉。佛法假我又此類也。不許
 實我故雖稱無我。許假我門非無假
 體。五蘊和合施爲動作。是則主宰義也。雖
 假具主宰義故假立我名。言下若義若
 體許而不諍。何於佛法無我言所目哉。
 不相應等雖假法。色心分位以義立名。
 二十四種各不相濫。非只分位假。聚集假
 又異畢竟無。豈只有名都無所目。哉
 就上義有人會云。數論所成之我是神我
 也。呼之云我。知其我言詮神我。若爾今
 我名言所目唯限神我彼宗雖許假我
 非今我言之所目佛法假我亦爾也。故以
 假我爲難。不關此義云云
 問。數論及佛法前皆有假我。我言本寛
 通未必神我。餘量勘過之例通假我既
 多。自元依此類設其會釋。若爾何知今
 量能別定神我哉。設雖不寄能詮所詮。
 限神我義決定者。會釋甚易。爰知古人
 無所目體者。假我遂非我故。非我言所
 目云事。今會釋不叶本義歟。又有人云。
 我言本是神我之名也。具常一主宰義故。
 彼宗以其我言假雖目積聚我。實非其
 體故。又佛法假我。自元都非實我所目。
 仍爲不極成過爲言此趣似長有得業義
 勢。仍至下可尋之
有云長有數論立二種我。一神我二假我。其
神我者二十五諦中我知者也。假我者動作
施爲似神我故假得我名。似我之我還目
神我之我。假與我相違釋受稱。佛法不許
神我故。假即我持業爲名。是故數論對佛
弟子立量云必爲我用之時。敵者佛法不
許數論假我之我。亦不許神我之我。故有
能別不成也。立我所執我之時。是自比量
故。他能別不成不爲過數。且就彼宗有假
我實我之差別故勘有法差別。非是佛弟子
許彼假我故有此過
  長承三年。維摩會硏學竪義。始立此義」
 尋云。先相違釋者。擧各別二法爲一題
 目。互無假其功能。非體義。非主伴。非
 隣近。而若假我似實我故得名者。假是
 可能似。我是可所似。實我之假也。何非
 依主。若又能似之分名我者。假即我也。全
 不似相違釋。況設呼假我之時。我言留
 眞我。横取其實我。豈呼非今體之物
 哉。重意云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相違釋
 也。五識意識皆所目體也。而我與假別體
 者。竝云假我時。其我眞我豈非今所目體
 哉爲言次以假我爲共許義者。世間共許
 云我云他之我也。大小内外皆以許之。
 如眼所行色名極成色。彼宗設似神我
 故雖名我。指假分立是我名之後。其
 名可屬假我體。若強尋其源論差別者。
 勝論師弟如何共許有言哉離實即實有
 性爲能有體。彼能有之所有之功能也。根
 本既異即離。自彼起有言互雖共許。而
 有此有彼之有無有ヲハ。世間許之師弟從
 之。全不屬其能有源。此亦爾也。況外人
 對佛法立自比量之時。簡別言用我言
 哉以否。若用之者。既無兩宗共許之我
 言。外人云我所立法之時。簡別先不ナンヌ
 成。若自比量故簡別又自者。設雖自比皆
 立敵對論之時所立也。而今依自宗立
 之敵者莫レト云愆。是其簡別本意也。令
 者知其意趣。若敵者前不許我言者。以
 何力定置此旨哉。若全不用此簡別
 者天愛也。如此推徴。此義恐似過タルニ
有云。立論習。賓主相對。先内明門審定宗
義已。然後入因明門立量立破。是故數論
佛弟子先諍我實非實。審定宗已入因明
門。立眼等必爲我用之時。雖不言神我。
先已定神我之我了故付能別不成過也。
明燈鈔釋分明也。我所執我量。内外兩宗不
諍我假實。專論我一異已云我所執我。我
言亙假實故。兼有意許過。此乃隨審定時
其義不定
 尋云。此義大都誠可爾。但一向以審察
 定言陳者。衆量勘過恐多有所背歟。即
 會我所執我量。本論一異故。我言亙假
 實者。若爾彼量何勘假我實我差別。以
 實我爲樂爲。於異不異門不分樂爲不
 樂爲耶
有云。我所執我量自比故。我言含假實。外宗
自許假實我故。今立共比。諍我實非實故。
對佛法無我宗所擧我。定神我也。故有能
別不成。假我佛法亦許之故。若立之即有
相符長與已講義。湛
秀等存此義
 尋云。設雖共比量我言共許其下帶意
 許。能成セハ神我專順自可違他。即必爲
 他用量等其本也。何共比爲故會難哉。設
 雖共比可立假我云事。自元不可得也。
 次自比量不顧宗依故。直擧不共許法
 是定習也。即云我所執我。云簡別云法
 體偏限自許神我。豈自比爲故言陳令
 共許哉。凡共比須共。自比須限自。今所
 成併似顛倒
  我他相例事
尋云。於數論宗假他眼等積聚有情之體
也。即是假我也。若假我&MT06279;無別體者。假他
又無別體。二名倶能依聚集上立之。離所
依實法無別體故。何假我假他有差別耶。
是以彼宗他言。實唯目眞他。譬如我言目
實我。若他言不限眞他。又令假者。我言又
爾。若於彼宗者。云我云他雖齊等。佛法前
許他言嫌我言者。佛法又有假我。其名既
非無。故我言可共許。若夫彼宗名我之物。
實是神我故。我名遂不極成者。彼宗云他
之物。實唯眞他也。眞他之外無他。我他相
例。遂未遁其難 答。若積聚有情身名他
者。誠如假我眞他之外雖無其體。自他言
法與法相望亦立之。不同我言限人。他言
本亙人法故。設雖人上他名。自元貫通故。
不同正云我。由之佛法又盛用他言。不
同我名
問。一往可爾。實遂同也。其故於法名自名
他。猶有似我言。所謂自者己也。己者我也。
對自云他。非己非我義也。然者他者彼此
各有其體用之中。對一體呼餘體之詞
也。其得他名之物又可稱自。己體故。其義
相不異我言。是以於士用分二。士夫士用
法士用也。以法擬人名士用。士即人義也。
所以於我有人我有法我。佛法又非不許
假法我。輕重雖殊隱顯雖異。人法遂同。由
此可知。數論宗云我云他。眞假皆目神我。
其故暫時假立。遂還歸實體之故也。若爾
佛弟子向數論量之時。實我假我眞他假他
隨意與奪遂無差別。何今捨我就他哉
答。疑難責理誠終難遁。曾叡山廣學竪者
得此題。慈惠僧正往復難詰竪者云云
方知此事詳難辨決。爰福基上綱會而有言。
我言佛弟子忌之。至外道執故。他言不忌。
未必*至病故云云誠乎此言能窮玄源矣
 輪迴之源專在我執。一切煩惱由我而起。
 而僧佉吠世等大外道。建立神我。能證其
 我以爲涅槃。迷倒之甚莫太於此。如來
 出世轉正法輪。大小權實教皆顯無我理。
 方可知佛法破我爲本。外人迷謬。人法
 執倶雖重。我執殊増。五見之中第一薩迦
 耶見。我我所見也。似計我及我所爲其
 名言。自餘所執未爲法數名言。設計眞
 他何比我執哉
  闕無同喩
記意云。能別不成。何有同喩。明知闕無同
喩。是能別不成上義也云云
問。古徳爲所立不成義。有喩依無ヲハ喩體。
只云所立不成。喩依喩體倶無云ヲハ。云闕無
同喩所立不成。此義有何過 答。子島云。
所立不成有兩倶隨一猶預所依四種之中。
喩依喩體倶無。是所依不成所立不成也。以
之云闕無同喩者。尤謬也云云
問。於有喩依有能別宗喩體闕。是偏喩中
所立不成也。所成宗無故喩不成彼。異汎
爾所立不成。何不云闕無同喩。設雖立所
立不成名。爲顯別義猶可云闕無。彼能別
不成上義。別量云闕無同喩。何以
爲所立不成不云喩闕無哉 答。能別無
故喩上不成所立者。過正在能別處。何讓
喩上哉
問。有法不共許故宗犯所別不成。此時因
必有所依不成。此過源望所別。何別爲因
所依不成耶。彼既過亙二處。今義尤可相
例 答。因具三相。三支皆在因中。宗有法
是因初相也。所以所別不成。其過必令被
因處。因宗本一物故。喩引他法欲令生敵
。宗過是不喩過
問。喩自闕義。宗喩二支中。過方當何。若爲
能別過者。何云闕無同喩耶 答。依宗不
成令喩闕無。是宗過之甚也。所以尋過根
本屬宗處也
問。喩自闕タルハ不所立不成義。於喩猶可爲
別過。能別設雖有此過。二支共可立之
答。喩闕無是因中闕減過性也。所謂於因有
義三相有言三支。義三相中有闕者名有
體闕。所謂雖陳同異二喩。因不轉同喩或
轉異喩。因體上闕相故名之少相闕。若或
不説二喩或雖説不共許名義少闕。如
次無體闕及有體闕也
  疏有體闕中開少相義少二種。實
無體闕義少闕也。至下可知之
重意云。以宗喩言名因義。一因二喩是言
三支者此門也。不出言支其義在ヲハ因上。名
相不云義。因一喩二即因三相者此門也。
今依能別不共許喩又闕タルヲハ名能別過。喩
自闕邊ヲハ可攝因闕減過性。重意云。尋過根
源或在宗或留因也
問。所別不成時何不立闕無因過哉 答。
闕無因過未聞其名。但闕過中可有此句

  能別不成過必帶因不共不定哉
尋云。若必帶者。眼等必爲我用之量。雖有
能別不成不云有不共不定處處不擧之。
若不帶者。陳那不立能別不成者。因中不
共不定故也。若有能別不成無不共不定。
何攝不共不定不立能別不成耶。加之。疏
上卷云。若許能別。非兩極成乃至因中必有。
是因同品。非定有過
徳清法師五箇唐決隨一也。徳清於彼國。親
對法清居士居士者崇俊
入室弟子也
擧此問。居士答云。
於立論者雖有同異品。然於敵論兩品倶
無。所以者何。能別已無。於何可説此同此
異。同異既無。是故不共云云
歸朝之後。明壹善操慚安等。疑此義云。因
有三相。闕初相有四不成。闕第二相不共
不定。闕第三相共等不定。闕後二相即相違
因。因明法齊此爲軌。不得過耶。今尋答
旨懷疑彌深。若無同異。既是二品。雖非宗
同猶因同異。若不爾者。有立第三雙非失。
語出理門。自顯疑惑未已。請示明言云云
 今云。同品定有者。於宗同品因定有爲言
 能別既無。故非同品。若非同品者。因
 於誰有哉。故闕第二相。居士所示猶足
 爲軌
  馬道已講等。不必帶不共不定。今量
  是也云云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
子島傳云。問其積聚性因。有法自相夫方
何 答。眼等者。有法自相。必爲我用者。法自
相也。積聚性故因不成神我受用。爲與彼
相違假我受用宗爲因。臥具是非神我用
物故。即爲異喩。因轉彼同無異有闕後
相。故作能違云。眼等不ヘシ爲神我受用セラレ
積聚性故。如臥具等也 問。佛弟子不云
神我。何云不爲神我受用 答。爲破於
他就他宗立故不成失也 問。法自相相
違者。有法自相依因令相違所有失。此既
望敵者無法自相。何云法自相相違 答。
分別自他共之時無過。意云。此望立者自
法自相相違。故能違就他宗作之多有古
傳。今不

 尋云。法自相相違。對本量能別用正相
 違之詞。其外無加言。而本量法宗但云我
 用。對此須云非我用。何加神字哉。設雖
 非神我用。臥具同喩可有所立不成。彼
 宗臥具通眞假二用故。若爾今作法難思
  答。本量若云眼等必爲我用者。其我定
 可神我。故本付能別不成。然者能違云
 非レト神我用者。直非本能別我也。全非
 加言。設只作非我用違義可足。次於臥
 具神我用不用義。疏上下總有二意。下
 文許通神我用。今文限假用見タリ。正付
 所立不成故。上綱釋此文云。其臥具是
 非神我受用物。故不成所立宗。故有所
 立不成也云云述旨全不及劬勞。可知神
 我不用臥具云事。勘法自相即此意也。
 然者今一段文。無諍以臥具非神我用勘
 二箇失也。下文意者。神我又許用臥具。
 雖用劣非無用義。重案此二門意。下用
 劣義如常。諸徳任疏文廣談之。上不用
 義頗非常途。其旨難知。但臥具本爲假
 我安處所須所集成也。而彼宗神我量同
 虚空。其相深妙也。既無形色無方處。爭
 安處床座上哉。依此門者可云不受用
 臥具。設名受用者。神我不離假我故タリ
 爲假我之本體。相從假我。假云受用也。
 其假説用義。即能尋殆不用也。依此門
 上疏。付所立不成爲法自相同喩也。重
 案例云。受用眼等神我用勝假我用劣。
 此二種倶論思量受用。而於假我者。思
 量義或有。以實我從假我故。能依假
 我假名思量眼等。若直尋假我非能思
 量法。彼宗心心所雖似有思慮實不思
 慮。彼宗思慮唯在思我故。方知假我思量
 受用。云有云無二門不定也。若如此不
 論者。恐宗計難探解釋難會
 問今疏文爲不用義云事聊簡可爾。但註
 釋作法云。眼等必非爲我用勝云云此義
 意者臥具等雖實我用其用劣故。對用勝
 宗付所立不成及相違因也。若爾疏上下
 不相違似通途 答。註釋意誠非無其
 故。今徴破皆方便也。遂立者矯立適者付
 法差別。其樂爲神我用勝。即已前安立必
 爲我用能別也。雖無勝字其義必然也。
 故對之以臥具用劣勘過歟。此義又子
 島上綱一處釋歟。就此還知。上綱二義。
 於上所成二門各就一邊也。所謂若
 依テハ不用義不シナ加言直勘。若依用劣義
 准大作法加勝字也
 問。就二卷傳。法差別作能違假我用勝
 云云不直非實我。又勞加勝言。明知破彼
 樂爲不容易云事。今何直非樂爲。又無
 勝言哉 答。旁有其謂。先法差別。立者
 前眼等有法上眞他用假他用相竝而存。
 欲非其樂爲。共比故難擧神我仍捨遮
 詮就表詮。表詮又雖成假用眞用不被
 非。自本相竝義故。是故假用上加勝言。
 能非神我用勝。委曲非一。而所違直擧
 實我之時。能違須直非之。直非全不加
 勝言。設欲作表詮。假我用與本量實我
 能別各別物直不相違。況所非樂爲宗元
 無勝字。故對之能違假我用加勝字無
 用也。仍二箇作法大異也。勞加勝言之
 義同喩臥具見通實我用恐所立不成
 之故也。而二卷傳自元爲不用。故不及
 劬勞此傳者。法自相能違就立者自宗作之。非共
比故無不極成。不同法差別能違共比故恐
 不極成
  此能違作法。本鈔出多説。其中平備明
  詮一傳同二卷記。註釋同子島一義。明
  詮一義云假我用勝。細恩寺同喩加自
  許言。自餘兩三義難必依用
子島疏噵云。不成神我用故因違法自相
失又云。臥具假用故。望神我用之法宗成
宗異品。此因&MT06279;闕後二相。故作能違云。
眼等可爲假我用。同喩仍舊也。今謂此法
自相相違難思。數論臥具許神我受用。何
爲能違量同喩耶 故若可用勝劣言歟。
准法差別故云云
 尋云。如此噵者。能違作假我用勝歟。然
 上聊簡。作非實我用勝爲此噵意。如何
 相違
 答。噵初文誠如疑難。但述此義畢。標今
 謂別擧疑。其趣就非ト云神我用勝之能
 違似恐所立不成。若假我用者。臥具能
 同喩也。何傷所立不成哉。爰知上假我用
 義。引他人説歟。自推徴之須作非神
 我用。就之生疑始云可用勝劣言。是則
 神我用上加勝言云也
  法差別等樂爲意許遍所許等四宗中何」
本云。不顧論宗也。今云此義意。以立者本
意爲先之趣也。文理相對以理爲本故。文
中又於疏上下大釋置四宗之文。以無常
宗傍無我等爲傍義准宗。以隨自樂爲義
爲不顧論宗故也。所以雖有多違文必可
會之也會釋如
別紙
今倩案之。猶可存傍義准宗傳也。付本傳
見會釋趣。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則四相違。
所違差別。文者。非四宗中傍義准宗云云
知。會釋不通故遣爲別門也。此文既爾。餘
文准可推。若爾於釋文者傍義旨炳然也。
末學智惠殆不及聞惠分齊。寧捨文立義
哉。可恐可痛。爰信文屡探其理。尤可謂
傍義准宗。一切比量以能別言陳爲正諍。
意許三宗皆非此量正所成。處處文理不可
稱計。其中正釋四宗相違中。指法自相相
違正所諍故云云以之思之。意許之宗比
量傍所成也。且成言陳爲他用爲正所立。
同喩只成汎爾爲他用故。若成此義畢。即
准成與此相類神我用勝爲他用ヲモ也。餘二
宗准之可知
問。數論師立量本意。不成眼等上他用不
用。偏欲立神我諦也。此量若以汎爾爲他
用爲正所立者。全非立論本意。又可犯相
符過。此豈樂爲宗哉 答。此難爾也。若尋立
論源思比量志。必以神我可爲正所諍。而
立者豫以了因智。觀見三相闕具之時。神
我實體闕無同喩。設自眼等能用雖欲傳
成。猶無神我用勝同喩。此故本意既萎竭。更
儲一方便。先成不樂爲之汎爾他用立一
比量。敵者若信此義畢者。與此義類相隣
不共許法體。准例自可被成立。如此安立
畢矯立此量也。仍付此量定其所立時。
不以意許爲正宗也。比量相自本決定
故。立者不樂爲所立。敵者降不攝宗義
也。然而探矯立本意有勘相違因之門。或
諍有法等者此義也。雖傍所諍猶既此量
便欲成。隨又是立者深樂也。不勘顯其過
者。自可成所立不破。所以敵者故違彼。
以因喩力成能相違宗也
問。言陳能別宗。與意許*之宗相對。何宗所
諍義勝。又何可得樂爲名。而意許勝言顯
宗云事既不待言。何寄立量顯面捨立者
深意哉。所以於所諍於樂爲各有二門。今
所成義者是其一門也。四相違門必探第二
類宗之門也。豈空忌之哉。陳那天主開意
許過。專在立論本意。捨勝取劣閣源就流。
豈是義學之大綱哉 答。於立者本意以意
許可爲本。今所難是也。非不知非不許。
但比量習不可始破。所成非成義決定可
存。所以可謂神我用勝宗等於此量傍所
成也。於他量可爲正諍。彼他量者。所謂今
量言陳下竊所置量也。見于此量雖名意
許量。正爲ラムコトハ量可別時作法。纂要理門望
爲量成立必須加言者是也。以之推此量時
可爲正所諍者。實忘因明軌則也。重意云。
比量宗者因喩之所成也。神我用勝宗豈積
聚性故因臥具等喩之所成立哉。立者本悟
此理故。不持成此量所立也
問。意許量者。言顯可立之量。既先含此量
意中畢故。此量時猶可得比量名。豈非此
量所成哉。何況名不名所立之二義中。不
名義勝云事。以何可生決定信哉 答。若
此量時。正名所立宗者。何宗過中不開意
許過相哉
問。能所別差別不極成過。寧非以意許爲
宗過哉 答。爾也。此非理門正理所説。疏
主始所開也。若爲宗過者。本論何不立哉。
但疏主開立之。是依因後二差別相違所
立也。可知此過從因起。非正宗過也
問。以何知必自因起云事 答。若正爲宗
過者。不勘因相違因之時直可勘之哉。
若云爾者。不知相違因先勘意許過者。一
切正比量難有意許。所立不成等亦可准

問。意許差別其義不極成。寧非宗過而開
因處哉。因者欲成宗之能立也。何以宗不
成爲正因過哉 答。此難不爾。説因宗所
隨者。因明大綱也。深可知之。其因若具衆
相。以其力自成宗也
問。誰人信之耶 答。疏云。然於因明未見
其過者。是指意許宗過也。差別不成直爲
宗過者。何云未見其過哉。既於因過。説法
差別。相違之因。則傍准宗。可成宗過者。准
因相違始開宗意許過。知不直宗過云事」
問。此義不爾。疏意論未開宗過故云未見。
是未見證文爲言則傍准宗。是准論疏主立
之意也 答。正可爲宗過者。論何不開哉。
其理如上。何況若爲正宗者。論釋宗云謂
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者。通意許宗
哉否。若通者。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所互差別
者。決定是能別宗也。若於意許量有此義
者。猶是他量言陳時差別不相離性也。豈預
此量哉。指之云隨自樂爲。寧通意許哉。深
可思之
  年來此義未決。誠得一門之實意歟。
  建久七年四月十八日記之
 此義往年所記也。此度複審之處無殊難。
 仍可用此義。但子島御意。一切比量皆
 諍能別。正所諍故之義有異普通。有法
 自相所立法。并正所諍故題中具記之。若
 依彼意者。雖意許宗未必離能別言陳。
 今義爲二重稍似異。但上綱御傳又諍
 後三宗。意許實在彼三處。四相違皆雖
 得正所諍名。又非無傍所諍義。仍不違
 此義。聊可加潤色。次名意許量。是又古
 義之趣也。上綱御意。別不名意許量。但
 若加言者。可爲別量能別。是故在意許
 之時猶帶法義。如此事稍可思准更有
別推
  同喩臥具上有實我用勝義哉
問。若有者。望假我用勝能違分宗異品。望
神我用勝樂爲宗能同品也。若爾所違不闕
後二相。能違有所立不成。若無此義者。疏
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用劣
本云。此有多義。一云。若以所思等者。初釋
也。然以假我等者後釋也。今就後釋。以臥
具等爲假我用勝宗同品也。二云。若以所
思等者明思量作用。非受用之用故非能
違宗異品也。三云。若依思量受用言神我
用勝者。唯立者許非佛法者之所許。故不
爲共同喩也。四云。若以所思等者。若臥具
等。神我所思量アラマシカハ者。實我用勝假我用
ナリナマシ。然是安處所須受用故。假我安處受用
勝神我用劣也。謂神我思量五唯量實法。不
思臥具等假法。其神我思量受用。望臥具
等疎遠故。實我用劣也。重意云。若以所思等
者。縱設許之。非其實義。然以假我等者。述
數論本計。出實義也
 子島記云。次文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劣
 云云○意云。神我思量床座等極微所集
 成之義。殊勝。眼等積聚所成之假我思
 量床座集成之義最劣。然色等五唯量集
 成臥具等。正是爲セムト假我之安息處止也。
 故正受用床座等。假我是勝實我是劣也
 爲言
 此記意者。臥具等上有思量安處二受用
 義。其中正以安處爲本。臥具本爲安
 處止所集成故。取之爲同喩。故能違能
 成
 問。神我用臥具。有安處受用義耶。若有
 者。神我量等虚空無方所無形相。豈爲
 安處用床座哉。若無者。疏安處受用之
 日。假我勝神我劣也云云知雖其用劣猶
 有安處受用義云事 答。安處受用時。假
 我用勝其義易知。神我是假我之性故。與
 假我合亦有受用義也。彼宗思量唯在
 神我。假我與彼合亦説爲思量。安處可
 准之
  法差別能違遮表事法差別有法差別相例
一云。彼此作法倶可通遮表
 此義以爲破於他就他宗立等文。會能
 別不成等過。能立量必離諸過。能破量雖
 有少少過。而不顧彼也
二云。法差別能違避失作。有有法差別不
避過
三云。法差別立者邊有二等故表作。有法
差別立者邊無二等故遮詮作也
四云。法差別能違共比作之疏云共比量中
無同喩故
法差別能違他比也疏云若他比
量一切無遮
故二量遮表
異也
 有性量能違實是共比也。爲破他就他
 宗立タルノ之當可爲他比量也
 意云。凡云他比量物。以自不許他許法
 門立。今有性量能違牒他許自不許離實
 有性。就他宗立之當リヲセル他比量也。此
 他中共也已上取意
  已上。松室私記載之。彼記以第四義
  爲好也
五云。法差別能違。立非神我用勝者。神我
用劣留宗。而佛法前ニハ。用劣&MT06279;而無神我用
之物。故遮詮不作也。非作大有縁性之時。
有共同喩。即同異性也。故遮ルニ不闕同
喩也
六云。作大有縁性者。離實大有性也。今立
非作大有縁性者。直遮大有體。返彼所立
作大有縁性之詞也。更無所表。若立非眞
他用勝者。似遮用勝表用劣。故不例也」
七云。有法差別能違以共許詞。作非作有
性有縁性。故無能別不成也。准違三違四
有法差別能違可知之
 今云。眞假二他共是有法上義也。故作假
 我用勝能違。非神我用勝宗也。餘量不樂
 爲差別多非有法上義。故作遮詮非樂
 爲也。法差別二等異他。尤可學之
  西域師
明燈抄五云。西域師意。彼數論宗即有二
義。一云眼等不爲假他受用セラレ。但爲眞他
之所受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等應爲
積聚他用ラル。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者。數論
宗中有一義。云眼等亦許爲假他用。由此
義故有相符過。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
此義意云。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ラル。不爲
假他用ラレ。臥具通二用セラルト云。今以臥具例令ヲ以
眼等亦爲積他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
等亦許ト云爲假他用セラルト若依此義亦有相
符。前後兩師皆有相符。由此義故。數論難
云陳那弟子非善我宗等。今我本意不論
眼等眞假二他用不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
他。其能用他即神我是。陳那弟子不知我本
意。唯諍ヲ以眞假兩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
於我宗善達者耶
 今付明燈鈔尋云。數論既有二師。一師
 云眼等唯爲眞他所用。付此義作能違
 一往可爾。而更有異師述不預我宗之
 旨畢。此上重難云。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
 他用者。難何義哉。若難初義者不越
 前難。若對後師者後師既通二他用。豈
 向自述我宗之人云汝實限眞他用之
 義ナリト耶。左右推之有二師云事頗無用
 也。又數論重難西域師之詞。頗似會相
 違。其意如何。西域不知數論一師之自
 義。横定唯爲不積聚他用者。只勿論而可
 止。何不爾哉。又以何知有二師云事。今
 愚案云。數論有二師云事未見誠證。但
 秋篠僧正者。本朝因明之大祖也。中古以
 來諸徳擧依憑其義。殆同慈恩泗洲。所
 述設雖無誠證。道理若極者仰可信之。
 試成其意者。數論本師劫比羅仙。立量
 成立神我之時。寄眼等所用顯神我能
 用。其意雖許眞假二他受用。其詞似唯
 以眞他爲眼等之能用。爰數論末學可
 有二類。一者淺執文之師。依本師之比
 量唯以眞他爲眼等能用。二者深探理
 之師。通許眞假二他用眼等之義。爰西
 域不善數論宗計因明深理之人。淺守
 必爲他用文。兼存末計一義。作假他用能
 違之時。有彼深智一師勘相符過。爰西
 域師重難云。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用
 意引數論本宗説爲證。朋彼不正一
 師。定數論宗旨畢。依之避相符過也。
 此上第二正義會本師立量之本意。重破
 西域師僻難也。所以似會文者深有其
 由歟。會意云。我宗意用眼等之物。雖有
 眞假二他。神我眞他別名能受用。假我不
 與此名。所以者何。二十五諦中。以自性
 與神我二法爲根本。神我若欲受用眼
 等之時。從自性始生二十三諦也。此義
 獨神我之能也。假我五知根等和合之名。
 是神我之所受用法也。總體上有別受用
 事。故雖以神我假名受用眼等。以
 更不名能受用法也。爰我本師。欲令無
 我宗知有能受用神我。立此量故。比量
 正樂爲雖限神我眞他。我宗非總不許
 假他用眼等之義。汝佛弟子迷量本意。
 謂我宗不許假他受用眼等。重設此難
 避相符者。不善我宗也爲言爰慈恩法師
 親禀承三藏大師。付數論家正義。雖知
 量本意。釋能遁相符作能違之旨也。
 引唯識論者。是疏主以大乘文。助定數
論宗計。欲顯西域師邪義也
  雖非二師只前後開意。重難數論又
  無違。子島即存此意。得疏本志。強不
  違明燈鈔。重難數論之詞。以本量爲
  證故。明燈抄意年來未探深旨。建久
  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曉更粗得此愚案
  疏難破之起。如子島雖一師無過。
  而燈鈔者西域師難起似無由來。依之
  任一師之淺義。得本師量意作此能
  違畢。預正義難後猶不改本執。引
  證助不正義。遁我相符過也。子島意
  實不相違燈抄也。依燈鈔意讀文云。
  豈於眼等無カランヤト云ントソ能受用
春穩私記云。明燈鈔云○意云。尋數論正本
計者。眼等必爲他用法自相下。雖意許眞
我他用勝假我用劣。而以眼等眞他用勝之
意許爲正樂爲之宗。而西域諸師迷數論之
本計。偏案數論師眼等必爲他用法自相下。
雖有眞假他意許差別。欲立眞他用。作眼
等爲假我他用之能違故。數論還誰説眼
等假他不用。故有相符過。西域師爲避此
相符過。轉救又釋。先雖案數論之本計。而
略床座通二他用之計。唯案眼等眞他用
之計。立眼等爲假他用計。故付相符過。今
細案數論之本計。同喩臥具通二他用ルヲ
シテ。作眼等亦爲假我他用能違故。無相
符過。西域師案數論本計作能違之志本意
如此。但數論師本計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
劣故。西域師轉救雖作能違。而迷數論本
計故。相符失猶難避矣。文
 今云。明燈鈔意人多疑惑。而春穩大徳聊
 簡深得其旨。西域初釋只直作能違犯
 相符畢。後釋重開先我安立之意欲遁
 過。所謂數論宗今付相符。雖云許眼等
 假他用義。此詞難信。汝本師量欲成眞
 他用。知眼等唯眞他用云人也。而床座
 許通眞假二用。以彼例眼等又可令有
 假用。今以同喩通假用能例眼等之旨。
 先未細述故蒙相符。今以臥具等例眼
 等責之。數論爭得遁。是其西域轉救意
 趣也。重意云。先麁相之難未具同喩義。
 今委細難能解同喩義例責宗義爲言
 問。若如此聊簡者。西域委細釋甚似淺
 近。設同喩雖通二用。數論本計眼等又
 通二用宗喩彌等シクハ成假我用之能違宗
 招相符只同前重。數論本付相符爲遁
 其相符。乍設轉救本失敢不避。有何所
 詮哉 答。此難誠爾也。但明燈抄釋後師
 意。述臥具通二用義之外。全無別委曲。
 知西域師自元愚鈍不善因明旨。若我細
 釋開同喩例難立者者。諸過不可來安
 立スル也。實不遁相符。返付如元。子島
 私記同之。即明燈鈔意歟。但燈鈔於數論
 及西域師似云有二師。子島不云別師。
 其外不相違歟
 問。子島記云。西域師案數論本計云。必
 爲他用之法自相上。有眞他用假他用之
 意許差別云云如此記者。後釋意數論自
 元許眼等假我他用云歟。若不爾者何
 許二差別哉 答。西域師不善因明師也。
 僅雖知二差別名。何必爲眼等有法上
 二義哉。無失歟
  已上依春穩得明燈鈔意。此義直叶
  鈔旨。又別有先年愚案。如上載
  豈於眼等無能受用事
子島私記云。明燈鈔云○重意云。眼等積聚
云假我。故假我用眼等之義。顯然共知。但
不積聚神我。亦能用眼等。此義隱故難知。
依之今爲令了知。神我必受用眼等。眼等
有能用之他。立此量也。其能用他者即神
我也。何以知者。神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三
諦。其二十三諦中有五知根。豈於眼等無
能用之他乎。今以成立此義爲論。不論
眼等眞他用假他不用等之義。而汝不得我
意。謂成立眼等二他用不用義。惡作能違。
故有相符。豈達我宗耶爲言此義幽微不
可異求之
 問。若爾慈恩用勝劣言爲無用 答。不
 爾。意云依眼等立假我。此假我雖
 眼等劣。顯然共知。神我受五唯量故。雖
 用眼等勝。隱故難知。今佛弟子唯知劣
 不知勝。彼師立量此甚深旨。故非無用
 也
  春穩私記同之。廣載諸徳傳。出自義
  畢。難而不用之。終文云。明燈抄所釋
  深契疏意云云仍且可存此傳也。又上
  愚案中粗成此趣
明本抄第九

明本抄第十
有法自相下
 共許有性   同異性能有義
 兩常極微合  有色有漏
 如空有聲   有一實因破文
 有一實因所有攝子孫微歟
        和合句有無實
 因亦不遍   有法有性寛狹
 不相關豫因意許有無
 有一實等三因互成三宗哉
        能違自他共
  三種有性
子島上綱受貞松房成三有各別旨畢。此
義幽微後學必信之可祕可祕云云先徳祕
決誰不依學。此義意云。實等當體之上有不
無義。彼不無依彼能有之性。師主意此性必
與所有別體也。弟子雖許其性還屬所有
法體爲言
問。實等及不無有中。以何爲有性之所有
 答。以實徳業爲所有體。體既所有。是故
具不無義爲言
問。子島御意。以不無有爲大有之所有爲
功能。今何以三句體爲所有耶 答。實等
有二性。同異性是別性也。實等之爲タルハ實等
依同異性也。大有是總性也。實等不無依
大有性也。若爲&MT06279;實徳業等各別性。具各別
名義之邊。爲實等體之日。不無義自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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