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First] [Prev]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No.2281
明本抄第一
  相違因 局通對
陳後説 言陳意
  相違因得名
文軌等古師作二釋。疏主取依主釋。嫌
業義故疏云。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
四過。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
法。而爲因故。名相違因自存
依主
又云。非因違宗。
名爲相違。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文軌
師第一
也。雖兩重問答
猶未宗因相例
泗洲義燈。智周處處善
殊等師。皆用依主邑師云。兼二釋
方具者。未彼意
問。因名能立。宗其所成&MT01319;。因本宗末。若依
名。何依主 答。宗者所崇。名ルニ
背。爲。何不相從
問。宗因相望。有違義否。若許互違。因自是
&MT01319;。何捨自義。展轉&MT06279;名。若云違者。生
者必滅。生是所作。滅常住。定可相違。設
違。何返能成能違之宗。既無常之家
因也。可知於常宗。自本相反 答。若論
。非違義。然作能違之後。違相初
直以。違相難知。彼聲生論師。計
縁生。生已常住&MT01319;。謬ヘリ所作道理。不
。敵者尋闕具。知其順
。即取本因。還成無常之時。立者初悟
宗因不順。而兩宗相反。分明知。常與
。猶如水火。於一體。不相竝。釋名
之時。以相違之言。可。豈捨顯勝
抂隨
問。疏問云。有因返宗。不因義。因名
。宗亦返因。不宗義。立名相違云云
疏主偏嫌即因者。何發此問哉 若諸
徳於此。覺惠不同。智周善殊云。且順古師
即因義。假叙問詰。以其答彌顯之因
云云子島僧都二明成此義此義順
文。餘説
煩。但例所引。若雜離實等問。左右徴中之一分也。
況亦有若言。似義未定。今文直牒。豈無由來
私見上文。因得果名相違云云能成之
力太在因處。故推功歸本。因得果名爲言
義勢既即因。竊此文下起問歟。
但疏家存之因之旨。上既決定セリ。因得果名
者還顯其源也。不古師即因之釋ニハ。是故
一往雖例難。答文之中彌成之因
問。若爾不相違即因者有何過耶 答。
内明十因。相違因名用依主釋。處處多
同。然而章中。十因皆持業釋云云是則因得果
名之門也。因明相違因。非此門
問。若爾釋名之時。可二釋哉 答。不爾。
或云依主或云持業。別別釋也。一名之中
二釋。彼法師名雖人法。正釋
唯限人法師。一品之中。雖
法師。至釋名者。擧人之時。不法。
自餘皆爾
問。若爾如内明相違因。竝有二釋。今疏上
下若作二釋歟 答。此亦不爾。文段無
還結上文也。知云因得果名者。付之因釋
宗能違之力在因處故。得其果名
違因爲言
問。眼識等名是依主也。彼亦其力歸能依
哉 答。依主得名可二類。根識相望
等。唯以識從。所依能依勢力決定故。若
宗因相對スルカ如キハ等互爲主伴。或以因從宗。宗
是所尊。宗之因故。或以果從因。因即能
立。因家之果故。若例内明相違因。須
。然今隨顯付勝唯用一釋。其釋之中。還
太田義亦具足
問。宗因相比。互爲主伴道理難信 答。法
門道理非此例。所謂理事二法倶得
。互有主屬。若發シテ作用境了別スルコトハ。正
。故爲識自相。以理從識之實性
唯識。若論常恒軌持。是眞如識也。事
之爲ルハ識依理性也。理自是識也。不
事。攝相歸性推功歸本則此門也。章云攝
法歸有爲之主故。言諸法皆唯識。攝法歸無
爲之主故。言一切法皆如也云云者識如也。
自性清淨心是
二主互望皆實義也。又本識變種子。種子
本識。本末之義隨應可
問。依何證文定知之因 答。理門論云。若
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
等其證也。然猶可今以相違因之名言
決定證。注釋意云因與似因名體大異。
論既云似言。爰知能違宗
正因
問。於宗因喩。開其過相。既似因過也。專
似義。設望能違正因。是猶傍
義。不ニハ似因體義 答於三支過
論列其名。於宗喩及因中不成不定過者。
宗喩等言。唯至四相違。獨置因言。可
深旨。與敵者量能立力。誠是過中最重
過也。殊稱能違之正因。還示所違之似因
譬如將軍シテ于敵國還害本主。過失至
甚以何如
問。言辭廣略未必定量。所謂或於相違
去因字。如及與相違也。或餘過
因喩言。如不成因言不定因言也。若付
相違必言因。因言雖有何有所表。設又
只似因顯因過重。全不背 答。三十三
過輕重分類。所謂似&K99;宗&K99;似&K99;喩因可輕。
ニハ三相。能攝宗喩。所犯之失重於二
ヨリモ。於因過者雖三類。不成猶輕。未
他故。六種不定者。立順因正破乃相違。
若望不成重。轉異品本宗故。若望
相違猶輕。轉同品自宗故。至四種相
者。同無異有ニシテ成他害自。有此重失
獨安。故論云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
違因。乃至有法差別相違因等云云下別標
皆牒因言。自餘過相闕無三支之名言。故
一例。及與相違等文不正標。不
難。若亂譯家之文體。輒失論主
幽致者。恐如俗士呂才之改故言
 東大寺珍海。於之因家還立即因。依
 周記二門。一以因從宗。二約能立功
 因得果名。二義倶持業釋也云云專寺永縁
 判爲云云今義少雖相似。實亦大殊。
 彼二門倶依持業名。雖古師正是
 即因義也。今釋名偏依主也。雖即因
 還又顯之因之源也。又因得果名。十因
 皆持業釋之料簡。聊異本傳
  局通對
云何局通對耶 答。記云。諸法之體局
他名爲自性。體上之義通自及他名爲
差別云云
問。若爾此對意。自性唯體不義理。差別
唯義不法體歟 答。古來諸徳雖
。今且可自性者唯限法體。差別者唯
別義。體義決定得名不通也
問。以何得體義決定 答。任證文故。
二明同故。所成立故。體義對故
  任證文故
疏云。一者局通。對法等言。所成立自性者。謂
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差別者
謂我差別法差別。若一切遍若非一切遍。若
常若無常等
世間聖教。若我若法。名爲自性。以有無能
。若成若破。名之所成立自性。既諍有無
定可體性故。纂要釋不相離性云。雖但爭
自性。如先擧我即爲有法。立爲有無。即名
法。亦得和合而見我。謂佛法共
相。恐乖論旨。常無常等。取義易知。聲勝比
量也
  二明同故
義斷之中。内明因明各有四對。其第一對。倶
體義。内明所説色心等法。及常無常。如
次名自性差別。因明體義。即同内明。故
斷云。即前第一對*文會云。雖同名言
體實殊者。無別因。恐先於内明。諍宗義
已。入因明門。能立能破。所諍體義。還同

  所成立故
對法論云。論軌決擇有七種中。論依者。謂
依此立論略有二種。一所成立。二能成立
云云所成立是内明法門。立破本爲也。若隨
量貌今所施設自共相。與能成立立宗
自共何差異
  體義對故
體義名言所詮既顯。何能詮。體攝非體
義亘非義
問。先陳局自。是體門也。後説通他。即義門
也。若望内明。體義雖濫。今分二門。體義亦
定。何違名言 答。教説體義眞有假。
何廢眞實之道理。輒爲假説之義門。恐若
自性差別局通者。三重皆可局通。若
説形待體義者。四對何體義
別名局通。正稱體義。豈任胸臆
。三重四重之中。必可有指體義之門。其
第一則先。如實顯示之義也。名義
炳然不異求
問。若爾如内明説體義煩定者。於諸比量
若有法或時通義。能別或時通體耶 答。不
爾。有法體。能別定義也
問。以何得知。所別能別如次。必相當法爾
體義 答。依本疏故。依義斷故。理可

  依本疏
疏上卷云。體之與義。各有三名。體三名者。
一名自性。瑜伽等中。古師所説自性是也。二
有法。三名所別。義三名者。一名差別
瑜伽等中。古師所説差別是也。二名法。
三名能別已上
略抄
初所明自性差別者。瑜伽等
説。是可局通。以其自性。亦名所別。亦名
有法差別。三名相當亦爾。明知局通對則所
別能別也
問。若依此文。局通誠所別能別。體義
還可實體義。故下文難初名初者自性
差別也
自性義名差別者。何故下云數論
我是思。我爲自性思爲差別。彼文便
義爲自性。體爲差別。我無我等分別思
得名不定證。難體義自共也。疏答
云。此因明宗。不諸論。此中但以守自
名爲自性。不他故。義貫於他
花。即名差別。前所陳者。局在自體。後所
説者。義貫於他乃至後法前。不
後等云云文首尾。體義局通。前陳後説。
皆混一門。總是因明自共廢立。不諸論
内明體義爲言今約因明遍定體義。然又欲
前陳後説。全不疏意 答。體義恒定之
旨。如上屡明。不疑惑。今又以其法性體
。定相屬能所別等。誠如難勢。方知二門
皆不捨。以今疏文竝證二邊
  理可爾故
凡體義三名不只比量。直約法體亦有
。二明雖殊其相相似。是故若欲量成
宗者。法體須先陳。義理須後説。以後分
前體。引喩證成宗義。大疏義斷具述此旨
而於二門中。若取一捨一者。違失旁重
問。立量作法種種不同。何有法擧義之
量。能別成體之量。依前後對得名不定
是也。若許者乖上義哉 答。先陳後
説對。本來辨宗依故。僅擧其言。則與其名
局通對者。不相離性所成立故。依實分
類。不體義。是以設有法中。雖義成。若
遂歸體。猶可。設能別處雖其體
是所所上之義故。猶與義名。粗尋衆量。不
四類。所謂能別別處或成義或成體。有
法之下或諍體或諍義。則是如次四相違本
作法也。今爲四句以分體義。所謂義門之
義。義門之體。體門之體。體門之義也。但依
實言之。有法差別作大有縁性。大有體上
作有縁性故。且雖體門之義。實歸大有性
之體。有性之下其意許設雖能別意許
。遂成有法
故不
唯識比量樂爲之色。即留有法色體
故。又法差別眞他用。顯神我體。雖義門
之體。比量能別正所成立猶未正神我
體性故。可成義也
問。數論立神我諦。對無我宗。欲成其體。若
クハ。豈有眼等功能哉。若於眞他
過。敵者必可神我體性。何
成體哉。設云直成體故者。作大
有縁性亦可同。何云作大有縁性歸有性
。眞他用勝不我體哉 答。比量能別
必待有法成於有法之上。分別其義。所
于能別。所謂雖眞他體用眼等
眼等有法&T069222;能用等也。不有法
本居先故。無&MT06279;分別自留ニハ其處
問。若爾數論量諍歸于有法歟 答。不爾。
眼等體不今所諍故。重意云。有性非實能別
方便能成有法有性。眼等必爲他用量。共許
眼等實不諍。寄眼等能用故。諍雖
能別。能別之ニハ于爲他用。不眞他
。望有法太有資益。許兩重故。有成
所別之量能別處無留重故。不展轉資

問。若爾山處有火量。不成火體耶否。若不
成火體者。何纂要云成得火有有法哉。若
成體者違上義。又必爲他用量。可成
我體 答。於山處有火。成體或不成
二門。若依立量門。不正成體。如上廣
。故纂要云。取有火義爲法。不即取所有
*云云即此義也。若約眞實體義門者。
亦可成火體。故纂要云。如是資益成得
火有有法云云此門以内明體義本。不
比量先陳後説ヲハ。故纂下云。問。法及有法不
定。如何定説火爲有法。答。此文且約體義
一門。爲難及釋體義一門者。不比量
所能別之體義門也。不常局通對。故云
且約一門也。眼識所縁離識實色量。如
有法自相相違之類也比量門體義者。體義兼
。内明門體義者。唯體義

先後
纂又云。若望比量成立。即名爲法。瑜
伽談其法體。名自性差別二門可
問。縱雖法體義。若所成不火體者。可
義。設雖比量門體義。所諍遂歸
者。何不成有法。二義何失 答。立
量門先陳法體故。其上能別。其諍
無歸能別法自相限義。有法自
相遂至體。不此例
立量門
實所成。既令火體。令神我
。以之名體無乖爲言重意云。二門所成
増減。或不體名所別言上義
故。或得體名立元所成不火體我體故也
 尋云。法體在前陳義在後説者。前後對
 又成得名決定。若彼通邪正比量故。體
 義在前後不定&MT01319;者。局通何不爾。設雖
 比量&MT01319;。豈無所成立哉 答。前後對者辨
 宗依故。不成立不成立。擧爲宗支
 者。皆是前陳後説也。故得名不定也。局通
 對體義。論局與通故。其義決
 定セリ。此門一切比量所成立宗者。不
 體若故。但セテ比量宗依
 法擧體能別成義之量。通途軌則得名
 決定其義易知。有法直擧義能別正成
 體之量有無難定。設雖此作法又非
 眞比量。如然之量。偏約法體義。論
 通宗依前後。仍非得名不定也。
 纂有此意。如上已成
 古傳此對粗有。一云諸法體義如
 次爲局通。不比量先陳後説。設雖
 能別色心等自性。設雖有法
 擧常無常差別。局通自性差別
 内明體義也已上得名
決定義
 二云局通對自共。不内明體義ニハ。比量
 門體義。所別所擧不體義。局自故
 名自性。能別所説。貫通他同喩。故名
 共相也。所別能別如次爲自共者。雖
 前後對。初對他喩共。第二對
 以後分別前差別。法有法相對&MT06279;
 。不餘法。故子島釋二對差別云。
 局通對差別下。前後對差別
 云云能別別有法向上。貫
 喩流下云也已上得名
不定傳
初義違疏斷。疏上
 卷體義三名文。并義斷上下體義相配所
 別能別故。後義不比量實所諍。恐大
 過也。又違諸文。竝如前記
  前陳後説對證文
論有二段。上明散心彼説一切
是比量境
下明定心
一切定心
次下也
上文。初ニハ前陳自相不共他
故以前
ニハ後説共相若分別
心已下
問。論文不兩重。彼説一切法上實義等者。
定心所縁。若分別心已下始比量
也。此要散心等者。近比量所縁共相。一
切定心等者。還結定心也。上雖各附
己體其相。此文對分別散心。以
此分別之相。顯各附己體之義也。*況上段
自共二相倶比量ナラハ者。何説共相之文。
若分別心哉 答。上段若明定散境
自共二相者。先標定心。説其所縁自相。次
&MT06279;分別心。可彼境共相ナルコトヲ。若爾一切
定心文。可于彼説一切法上實義之上
又此要散心等者共相者。上
若分別心等。豈重言哉。爰知此要散心
分別假立是比量境者。上トモ自相
。云何心境トモ。故總シテ自共。顯是散
ナリト也。*況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
者。竊散心竝通二相也。但説後陳。始
若分別心者有。前陳者任マニ
リノ先擧之無委曲。以能別正詮&MT06279;宗義
屈曲。以之云立一種類能詮所詮等
也。然而依三相スル時。必知
自相能別故。前陳有法比量
ナルカ故。總結&MT06279;此要散心分別假立也」
問。疏下卷明二量所縁二相。專同佛地論
一切諸法各附己體乃至即名自相者彼説
一切法上實義六之意也。以分別心假立
一切法等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等意也。
而既以之爲二量之所縁二相何云彼説一
切法上實義等者。明比量心自相
答。此釋甚難。可
 今云疏文先引陳那二量二相。同今論
 了。次云一切諸法等者。正付因明門
 相。明共相二相
 問。疏云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
 其二相體今略明今略明之者。指
 將之義也。下文豈別事哉 答。今略
 明之。且&MT06279;陳那大論。指天主小論也。
 非置下所明事也。可知一切諸法以
 下。且付今論所説比量。竊佛地
 論。釋彼所縁自共
 問。佛地論指因明論者何文耶 答。
 有先徳異説本抄。子島云。指天主小
 論云云此意者小論明現比二量所縁
 共。中比量云。謂藉衆相。而觀於義。
 相有三種。如前已説。由彼爲因。於所比義。
 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佛地論
 師依此文。安立兩重自共。以現比所縁
 爲二相者。小論文分明也。比量中立
 共者。是依謂藉衆相而觀於義之文。佛地
 論師之所安立也。既依三相具足所作
 因。比知聲無常義。其知宗義
 依後説能別。能別能分別前有法。生
 曲故也。佛地論能詮所詮通在諸法
 者。顯此義也。能別言能詮顯無常
 詮義理。令通在有法爲言有法聲
 言雖亦詮。不屈曲。不
 詮所詮也。能別既別有法。詮顯聲無
 常。殊云能詮所詮也。佛地論師如
 探因明論意。述前陳後説。故不
 直引小論。引其義
 以上依相承義潤色
 又案因明所説二相其義多重也。所謂於
 宗因喩三支。有法及同喩。是法體故名爲
 自相。因通二支名爲共相是一重
 於宗喩二支有法成體也。局自名
 相。能別所成義也。通他同喩。故名
 相。是局通對二相也是二重又於二分
 先陳唯局自。無分別故名自相。後説
 通他。分別有法故名共相。是先陳後説
 自共也是三重彼隨一。言陳局自。意
 許通之。是言陳意許對二相也是四重
 因明論所説二相者。廣可此諸二相
 立者自悟時。先觀三相。由此於
 比宗義決定。次悟他門。施
 三支。引敵證了宗。彼皆比量分別
 心境也。此諸自共二相。皆不法體。可
 通他故。總名共相。定心離此分別
 故。若縁體若縁義。皆名自相也。佛地總
 説此二重。彼比量二相。立一種
 類者是因也。以一言宗喩二支
 故。能詮所詮者宗也。若以能別。詮
 有法此義。是先陳後説對也。若如
 此詮スレハ則不相假性也。其所顯得。或法
 體義。是局通對也。若其局通體義ヲハ。或諍
 言陳或諍意許。是言許對也。是以能詮
 所詮三重中。以前陳後説比量
 門。若無此者。餘二對又不成。先後
 依也。依宗依更顯宗體故也。疏主即依
 此文前後對。尤可然歟
 問。佛地論比量共相。兼説餘對及因
 義云事。背疏意。又子島等唯證第二對
  答。親光菩薩因經所説。欲因明
 曲。豈限先後對哉。文言既無簡。豈
 輒削哉。若以言支知宗義
 必有先後對。以何爲宗義。則局通對也。
 何處成之。定可言許對。而於第一對
 者。瑜伽對法是明ナル證也。彼正所成立
 相故。言陳意許對者。先後對上義也。仍
 引此文第二對證據。*況第三對ニハ
 別證文。即以一文。遂可兼證歟。或
 立一種類能詮所詮者。共明宗相也。能
 詮所詮義專相當宗。次能別
 有法者。能詮スル無常也。立一種
 類者一具事也。非也。但後説能別
 名一種類者。聲與瓶等同一種類無常
 義也。先分別有法。是正先後對意也。
 是宗依也。若詮顯先陳*了ヌレハ。成不相
 離性。此宗必通他同喩。今正
 前後對。以其下。兼説加局通對
 有何失。若偏別有法ノミナラハ者。一種
 類詞猶似消。以一無常先令
 聲。是不極成義也。令*了通同喩
 是共許義也。意通上下。譬如所作
 性因一言。令所別及同喩二有法。立
 敵共許之故。因ヲハ于宗。中間
 之也。分別有法之時。其能分別言。是後
 説宗依也。然而正欲共相。必及所詮
 義也。若至于義*了レハ。自有局通對
 其時必通同喩故。但不今正兼説ニハ局通
 對。彼於所成立物二類之處
 爲第一對。與今文意聊異也。若所成立
 自性所成法體之分。是立第一對之意
 也。其體在先陳。與同喩法體對望&MT06279;。以
 能別無常。貫通之。自共皆非第一
 對ニハ也。明先後對之日。局通本備ハレル
 事ナレハ者。自被知許也
  已上二義共異本義趣。可
今云佛地論所明。因明論所説自共二相。如
次現比二量境也。其自共二相者。又如次先
陳自相後説共相也。是以比量所別ニハ先擧
實義。是名自相。先未有法&MT06279;分別
各附。故名自相。其法體即現量心
所縁也。若依分別心能別。分別先
。有屈曲能生物解有法。是共
義也。今共相即比量境也。以三相
スルハ。正比量安立ナル故也。是以理門
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
量。爲了知彼。更立餘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
因明論所説自共二相者。專現比二量
也。故大疏下卷述彼意云。是故陳那。依
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體。今略明之。一切
諸法。各附己體。即名自相。不經中所説
自相。以分別心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如
花。此名共相。亦與經中共相體別
明自共二相義。悉同佛地論所説。而疏主
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
體。今略明先標下述。其旨誠分明
問。先陳後説既是比量宗依也。以此量智
先自悟門安立後悟他門施設定知所別
能別。倶可比量智ナル。何以先陳現量
耶。現量智無分別&MT06279;。越タリ假智言詮
言支スル豈現量ナラム耶。設聲等法體。現
量智能證故。指現量境者。無常等義
亦附&MT06279;他之邊。猶現量境也。定心
現量能觀無常等義等也。若爾本眞體義。
現量智境也。施設門體義。倶比量智所
縁也。何愛現量義定屬
比量邊哉 答。疑難尤可然。但善殊明詮守
朝源信等諸徳。多分以先陳後説。如次相
配現比二量。子島上綱御意亦似
。私記上下深示セリ其趣。是則大小因明論。
二相二量。因明二相者。專先陳後
説也。下卷文不異求。付之案之。比量所
。先法擧之。即當現量智所證。至
屈曲。始先陳。顯得別義其別義
是立敵證者比量智境也。據之。誠前
陳後説同比量境也。又若體若義倶現量
境也。今隨。文理皆有所依
詰難
問。此義猶不爾。現比二量自共二相
トハ比量門中先陳後説。自本大差也。二
量之二相者詮非詮對也。先後二相者詮門
總別也。何以別別強相配之
答。此理非存。今且比量門詮言中二相
現比二量二擬宜&MT06279;相配也。其配
義。又非道理。具如成。先陳所明
法體設雖無常等義
猶名法體
後説。分
別假立者但後説能別也。敵者了宗智
因喩。行解正所轉留法宗。故唯
後説比量。先陳所分別スル。亦非
分明。故異後説現量也。其法體
諸法本眞ニハ。附&T069222;他。豈非
哉。但依詮非詮對者。詮言ニハ。先
誠比量境也。法義離言ニハ。後説亦現
境也。然而此今所ニハ論。今只擬宜ナル
。一往之所相當スル也。重意云。正理論等
&T069222;現比二量者。源眞能立之所須&MT06279;
出來也。仍以彼二量二相。引&MT06279;因明
二相。巧次對當&MT06279;二門許也。
末學例常途者。返論主疏主

問。設雖擬宜。先陳猶通所立。諍亘四宗
。若爾何以先陳比量哉 答。
先陳後説對是所成非成對也。先陳全非
所立。設諍有法者。猶寄不加言量能
。法故所成也。又雖有法
。差別義是法故爲所成。見于加言
後説能別。故乍意許猶得
。此又不後説名所立之義。故
陳後説對。直以先陳所立比量智
ナル云疑不道理。設又就體義門
法體所成立者。局通對意也。仍無相違
  言陳意許對
問。言陳意許對。唯約局通對自性差別スル
歟。爲當可前後對自性差別。若言
者。疏云言中所陳。前局及通。倶名自性云云
此文局通對タリ。況前記云。以局通
作法定取。先後不定故不取也云云若不
通者。後三相違約局通對之時。前陳有
法局故名自性。後説能別通故名差別。於
此有法及法。皆有意許差別。豈非言許對
耶 答。子島記云。前局及通者。總含セリ前二
。第二前陳後説對。亦有局通云云
又會前記云。此不盡理故。同後記云。此
三對。言陳之中。隨其所應。前二門也。若約
義顯。但攝第二云云總攝云云故知此
記前後不同也已上
問。意所許宗可共他之義耶。若言有者。
意許離實有性。作大有有縁性。神我用勝
宗。可何物ニカ耶。若云無者。自性差別ヲハ
自共二相。既云共相。豈無他之義
耶。況疏上卷云。意所許義。名爲差別。以
他故
本云。言陳他用自用故名自相。意
許二差別眞假雖通。他用彼此意許互
通故名共相頴記
意也
一義云。言陳言陳他。意許
言陳。名自共二相也。重意云。以意許
差別者。前言陳別此也非ニハ也。
差別者差別言陳也。共相義亦爾也。共
言陳故名共相也。彼先陳後説對。以
スルヲ先陳差別。共先陳故名共相。此
准可
問。意許通故名共相者。言陳通意許
。又名共相哉 答。不爾。言陳
分別スル。以何名。意許スル
先言陳也。彼先陳後説對先後
互差別スト。從唯以後説差別。初陳
時。無法可。唯名自相此意也。分
スル言陳之時ニコソ意許ト云。只擧言陳
ノミニ&MT06279;通物。故唯名自相也。況
分別故名差別。言分別。何

問。付言陳意許對。可正比量帶意許
耶。若無其作法者。比量諍區分。或諍
別能別。或成言陳意許。何無意許
比量耶。依疏明正因。因法成宗。可
成四義。有法及法。此二各有。言陳自相。意許
差別。隨宗所諍。成一或多若由之爾者。矯
比量意許必無同品。何意許
後三相違隨一耶。依義斷明
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答。
成意許正比量有證無諍。彼三藏所立唯
識比量有法差別。立者自之。爲能違勘
共不定遮關自許他方佛色。四分建立量
法差別。又樞要自所擧也。此豈非正比量
意許耶。夫正因相者乃至因法成宗。可成
四義之釋。如問中被出。但矯立比量無
云事。疑難尤可然。凡一切意許量一往必
相違因過。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之釋此
意也。然而因能立之時。能違必犯過相。唯識
比量自許言。關自許他方佛色故。以
此因能違之時。能違即犯共不定等是
也。若爾相違因是立量破也。若能違犯過何
能斥他非。凡顯他過必自無過之文。成眞能
立必無自過之釋。是因明之軌徹者歟。重案
其義。成不共許法體量。擧之爲所別能別
言陳之時。可不極成過。故多意許矯
。望彼意許所立法必無同喩之等。故
必勘差別相違。故理門論云。或於一相。同
作事故。成不遍因定賓律師釋云。若一量
之中。立兩類宗。隨應亦墮三相違中
而相違因因過故。因能立時能違犯過。不
成眞能破也。彼有無二性隨一攝故之因。
許無性之因故。能違立無性應無性
時。不眞能破。餘因可之。由之一往必犯
過。故義斷釋無過。遂成正因故。疏文不違」
問。就言陳意許對。可差別相違量不帶
言陳之差別耶。若云有者。樂爲不樂爲差
別倶言陳下之別義也。何有自相
差別耶 設許爾者。意許有一之量難有。
有法自相豈不差別相違哉 若云
無者。疏云。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立。名爲
差別唯以樂爲差別。明知不樂爲差別
必帶言陳自相云事。況聲論師於聲無
常量。勘有法差別云。作聲有縁性非作聲有
縁性云云非作聲有縁性片差別。豈帶聲言
耶。又薩婆多對大乘師量云。如
説極微無ヘシ分無方分故如ト云カ心心所。敵者
大乘師勘有法差別云。作實微縁性不作實
微縁性云云又聲顯論師一分計立量云。
能詮&MT01319;勤勇發故如聲性。敵者勝論師勘
法差別。爲内常外無常差別。外無常片差別
何帶常言陳哉 答。夫差別相違者。法有法
言陳之下。彼此二法其體各存。敵者非彼樂
成不樂爲。名之差別相違。若無二法&MT06279;
言之義者。更差別。又非意許。立敵之
前有共許法之帶此言。借彼名義之擧
不極成法體。言陳遁過之源。只依不樂爲差
別帶言。是以疏云。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
申之別義故*況言許對共相意許通言故
共相名。不樂爲差別若不言陳者。更
何物共相稱耶。*況能違作表詮成
不樂爲之時。豈不言顯自相哉。但聲無
常量。作聲非作聲意許者。一往准本作法有
法差別之非眞過相歟。作實微縁性量
過。又可之。次能詮常量法差別作法。出
于清幹師注抄。彼作法旁難信用。本量云
能詮常無間所發故如聲性。能違云常非
無間所發故如外聲云云凡相違因必牒
本量有法能違有法。能別方非樂爲四宗
今量本量有法既云能詮能違何牒常爲
。若可能詮非ヘシト内常者不然。同喩
若是外常者能違可非内常。外聲既是非
外常。只可非常也。内外非所諍。常無常
正諍故。若爾既是法自相相違也。何煩爲
差別過哉。依之楞嚴源信云。清幹師十五因
作法取捨任取云云次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
立名爲差別等者。不樂爲不樂爲相對唯
樂爲意許差別。自相上一切別義不
皆是差別。立者樂所成立差別爲言
下文云。非法自相。除言所陳。餘一切義。皆
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應。因所成立。意之
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但二等皆雖
言陳之下。隨勝擧樂爲之一片何失耶」
問。此對意差別相違。可同喩
片差別之義耶。若言有者。法及有法
差別同喩一。若同
其體者。以何成何哉。如神我他
用勝假我他用劣。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等。皆離同喩別體也。若云無者。
四分建立法差別不縁慮自顯差別
則同喩燈日等也。故疏下文。聲論師與聲無
。勘縁息無常打破無常。作法差別云。
聲應非縁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敵者
此量兩倶不成。不同喩非
片差別故非スト法差別相違。故知同喩
差別也。覺惠非思法差別相違准而可

本云。差別相違之種ニハ。亦有同喩片差
之量。即四分建立量等也。定能自顯法自
。縁慮自顯マレ不縁慮自顯マレ。諸自顯之
皆來タリ差別。而取ツル同喩之時ニハ
能別之下片差別。如烟能有火以烟故
云量有法ヌレハ所依有法
也。以此而言。如是之量ニハ。或差別
片差別。未同喩ルハ同喩義不
ナルカ故。猶是差別相違之種也
  法差別并違三等下可
問。差別相違。可唯敵者所許法
不樂爲差別之作法耶。若有者。立敵相
&MT06279;二等差別此過者。一切比量
差別相違。若言無者。如大乘師對
數論量云。識能變ヘシト云色等之有法
。有阿頼耶識心平等根識差別。能變ストキ
色等之法自相。有生起轉變常住轉變
差別。其心平等根識及常住轉變唯在敵者

本云。道詮云破乘
凡有法及以法トノ。意許
差別不二種。謂一立一敵。今此二種爲
差別也。中卷作法示此義門。又立者雙
意許。下卷作法亦示此義云云
者。差別相違或有立敵相望爲二等差
之量。如難中
問。三松難云。若立敵相望求能差別所差
トヲ。而付差別相違者。一切比量
差別之比量云云答。此難不然。若
言陳顯樂爲。聲無常量等設法マレ
有法マレ全無意許。既非矯立立敵
差別相違哉。若樂爲宗不言陳。諍
意許之量應可差別相違也。於
中復二。一者二等意許倶帶言陳。如必爲
他用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劣差別等
也。二者不樂爲片差別不言陳。能詮常
内常外無常差別等也。前復三。或同
喩外有二差別。如必爲他用量等離臥具
勝劣差別也。或以同喩片差別
四分建立量等也。或以敵前不樂爲
識能變色心平等根識等也。雖有如
差別相違。皆約意許之量差別相違
自相ニハ此失。豈一切量皆有差別相違
之失
問。若爾有性非實立敵離實即
二差別。可差別相違耶 答。以
セリ離實有性。故自相&MT06279;

 斷云。前量云非實故。言有時即言顯實
 上之有。云非實大有レノ
 有
問。此對意。所別差別不極成等過眞似ニハ
。若言眞者。如聲無常之量。聲有法
徳句攝非徳句攝差別。徳句攝聲ヲハ聲論不
許。豈非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耶。又唯識
比量極成ハト云下。非定離眼識色ヲハ。小乘不
許。亦可此過。加之若此眞者。
三十三過所攝以否。若言三十三過攝
者。所別不成等是自相&MT01319;。何以意許
之耶。四相違過。豈以宗所別差別等
之耶。若言三十三過不攝者。天主意似宗
因喩過相。不三十三過ニハ。何此
耶。若言似過者。如何疏主煩此等 
耶。依之三松眞惠。富貴道詮等。以爲眞
。如何 修學房大僧都云。所別差別他不
極成等三過。眞似不定。謂此三過相違
帶出來故。若相違因過是眞過者。所
別能別差別不極成眞過。如法差別相
違不積聚他用差別等也。若相違因是似
者。所別差別等眞過。如非定離眼識
色差別等也。不眞。不
トモ。隨比量眞似不定也云云
 諸徳私記雖文喧喧此旨。先師獨
 立此義。誠因明仙哉以上本抄
今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等。於意許比
有無不定。設雖意許差別相違
之量ニハ此過。如唯識比量等。凡向
意許差別者。相違。自餘意
。多以之爲。被帶所出來也。是故
相違因若似過者。差別不成亦非眞過。若
相違比量不成立故。其意許
成也已上成
義意
設有相違ニモ。又此過有無
不定也。若以不共許意許ニハ
。不積聚他用差別等是也。若以共許スル
意許スル時無此過。有性非實量作有縁性
量是也。是以疏能別差別他不極成
ニハ。出必爲他。所別差別他不極成
作法ニハ。不有法差別本作法ヲハ。別出四大
ヲリト云量。知犯差別相違之量ニモ。不
此過歟。此深意。凡於意許過者。
于言顯應也。是以若以不共許
意許セル差別者。言陳立時。所別能別
不極成。設置意許之時。勘
也。若以共許意許之時ニハ。無成
過故。全不此過也。彼此言有者。有無
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縁性。故非大有也。若
作大有有縁性。能別不成。闕無*同喩者。見
意許マシ言陳之時。設置有法
之時ニモ。猶是共許有也爲言之可
  已上私所潤色
  付修學房御傳先年聊述其意。今書
  加之
福貴私記一云○有人云。約差別二種
謂所別差別與所立差別也。唯識比量宗有
法上差別。是所立之差別。但是因ニシテ而非
。如四大種上之意實攝差別。此是所
別之差別故。名爲宗過
問。何等名所別差別等耶 答。於宗有法
所有意許差別。正所トシテ諍而與因所成
所立差別。此是因過所攝。宗過不
攝也。如唯識比量宗有法上有。意許即識
色等是也。有法上意許差別宗。是雖正所
。而以立者因其差別宗。若闕初相
謂以有一實因。望作大有縁性意
許宗時。他隨一所依不成等是也
若闕後二相四種
相違
所違量
等是也
故與因不成立。但名所別差別。即是
過非是因過。如四大種上意許差別

問。此過不成。何者義纂既云。相違因者。望
其意許。亦有所別不成。所立之差別。豈唯因
過非宗過耶。唯識比量極成之色。何無
別差別他不極成過耶 答。小乘有法差別
是眞過者。可所別差別他不極成。彼
而非眞。是故宗亦無所別不成
  修學房御傳當此記意尤可
本云。諸意許差別。皆以共許而意許之
若不爾者。皆有意許不極成。如實句攝
四大種等。若以共許詞許之者。無意許
不極成。如非定離眼識色差別等
問。若爾不積聚他用意許宗。不此過
共許之詞故也 答。意許差別有二種。所別
差別所立差別也。不積聚他用等差別。是所
別差別也。不因所成故也。其所別差別
。爲不極成。詞雖共許體不
共許也。故爲不極成
 以共許詞ケハ意許者非スト差別不成
 者。東大寺長載大徳傳也。餘徳記中又有
 此義。所立差別所別差別者。福基記所
 之有人説也。破乘章亦用此義。合兩徳
 傳以爲一義歟。但道詮傳猶可之。
 若異三量撮之趣
 又不積聚他差別。共許云事不明。佛
 法宗ニハ都無不積聚他之物。由何名共許
 不唯識比量非定離眼識色ニハ。彼小乘
 許定屬不離故所縁色屬スト能縁。故
 得非實離眼識色也。不積聚他異彼。
 何云共許耶。依之疏釋數論矯立
 意。若不積他能別不成
 又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無
 *同喩。佛法都無不積他凡諸能所別
 不成於宗依不極成付之。若依體付
 者。仙人所立有性非實量。弟子豈許
 實性有哉。彼既依有性所別
 極成セリ。若不積聚他名共許セハ者。雖
 能別。何犯不極成哉。若在言陳
 極成者。設在意別ニモ不共許ナル。可
 
明本抄第一


明本抄第二〔内題云法自相〕
  法自相敵者
粗勘古徳略有三説。一云以勝論敵者
二云佛弟子。三兼取二家倶爲敵者
  勝論傳
今云。可勝論傳。唐和諸徳多分説故。就
中子島上綱存此義
問。此義有何所依 答。以疏文證。所謂
九句。四六句以聲論立者。二八句以
勝論爲立者了。引足目仙人頌。言是因者。
此之二因。皆是正因。於九句中。第二第八。兩
句所攝。翻此名相違者○即九句中。第四第
六。兩句所攝。皆相違因。是法自相相違因故
今疏云上已數論者。即指九句廣釋
子島
記意
疏主定可相承。所謂印度古來之説。
三藏之指誨故也光法師對面
三藏記
問。勝論比量犯相違決定。聲論以所聞因聲
能違故。若既是疑因也。難
前邪後正之法自相相違。是故
弟子法自相敵者。佛子聲性。所
聞性因不共不定&MT06279;成違決故。何捨
過之佛弟子。取違之勝論哉 答。勝論
能違誠雖相違決定。見聲論比量。以
常家所作因。謬成常宗。其因闕後二相。違
害自宗。勝論爲能違無常。能相返本
。所違能違相。既初相違。由此劫初立
論以來。外道諸師以之用于法自相相違
。陳那天主亦順古。不改易歟。於佛弟
子量者。都無過失。雖眞軌。作法既
勝論所立。設雖古用新。差異難顯。仍只
勝論
問。法自相敵者之爲難義。在相違決定之有
。而乍勝論傳。偏許違決。不
。豈諸徳指南哉。況違決所違定疑因也。何
能斥他非。大背相違因相。誰稱前邪後正
只能違之不後正。又所違非前邪者哉
答。義家解釋志趣隨事。若有人問勝論所
作因眞正都無過哉者。答可一往似
實是疑因也。而今標三支過相。各示其作
之時。何物是法自相相違因哉。爲
示其軌則也。爰聲論比量因。望法自
相宗。闕後二相之相貌。勝論能作能違
過之義勢。一一爲初相違之軌轍。論主擧
之以示後學。本志既足。但立者更以別因
。勘第六不定者。別門也別時也。云然不
先相違因義相。何況以所作性
無常宗。誠是能立正因也。何不後正。本
宗既破。豈非前邪哉。加之勝論謬立聲性
故。横蒙其過。可聲性過也。非所作因
。又宗計總過也。非比量別過。由之劫初
以後。自他諸師以爲正比量規摸。陳那天主
能悟法義。心無偏黨。何捨此更求他作法

問。此等會釋皆似劬勞。不佛弟子量
無疵。是以處處多以佛弟子二八句
立者。或爲法自相敵者。彼皆有所依
。何偏以九句疏文
答。勝宗釋家
倶許聲無常。聲論若對彼立其量者。犯
之相無替。須倶爲此作法。仍設有處而取
佛弟子。全不遮。不驚。今先就論所説
作法。正誰對誰立此量。誰誰付其違
事。就長途本緒量之。而尋濫觴
於劫初之立論。勘本説。當足目之偈頌
百本疏主之解釋。三藏大師之嚴訓。吉今傳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