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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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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281
明本抄第一
  相違因 局通對
陳後説 言陳意
  相違因得名
文軌等古師作二釋。疏主取依主釋。嫌持
業義。故疏云。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
四過。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
法。而爲因故。名相違因自存
依主
又云。非因違宗。
名爲相違。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嫌文軌
師第一
釋也。雖有兩重問答。
猶未脱宗因相例故
泗洲義燈。智周處處善
殊等師。皆用依主邑師云。兼二釋義
方具者。未得彼意
問。因名能立。宗其所成&MT01319;。因本宗末。若依末
名。何稱依主 答。宗者所崇。名ルニ
無背。爲宗用因。何不相從
問。宗因相望。有違義否。若許互違。因自是
&MT01319;。何捨自義。展轉&MT06279;得名。若云不違者。生
者必滅。生是所作。滅乖常住。定可相違。設
云不違。何返能成能違之宗。既無常之家
因也。可知於常宗。自本相反 答。若論其
。非無違義。然作能違之後。違相初
直以因違宗。違相難知。彼聲生論師。計
從縁生。生已常住&MT01319;。謬ヘリ所作道理。不
背常。敵者尋見闕具。知其順
。即取本因。還成無常之時。立者初悟
宗因不順。而兩宗相反。分明易知。常與無
常。猶如水火。於一體。不得相竝。釋名
之時。以相違之言。可屬宗處。豈捨顯勝。
抂隨隱
問。疏問云。有因返宗。不順因義。因名相
違。宗亦返因。不順宗義。立名相違云云
疏主偏嫌即因者。何發此問哉 若諸
徳於此。覺惠不同。智周善殊云。且順古師。
以即因義。假叙問詰。以其答彌顯之因
云云子島僧都二明引例扶成此義此義順
文。餘説
似煩。但例所引。若雜離實等問。左右徴中之一分也。
況亦有若言。似義未定。今文直牒。豈無由來哉
私見上文。因得果名名相違也云云能成之
力太在因處。故推功歸本。因得果名爲言
義勢既似即因。竊指此文至下起問歟。
但疏家存之因之旨。上既決定セリ。因得果名
者還顯其源也。不同古師即因之釋ニハ。是故
一往雖設例難。答文之中彌成之因
問。若爾不許相違即因者有何過耶 答。
於内明十因。相違因名用依主釋。處處多
同。然而章中。十因皆持業釋云云是則因得果
名之門也。因明相違因。非無此門
問。若爾釋名之時。可兼二釋哉 答。不爾。
或云依主或云持業。別別釋也。一名之中
兼二釋。彼法師名雖通人法。正釋品
名唯限人法師。一品之中。雖現説二
法師。至釋名者。擧人之時。不能兼法。
自餘皆爾
問。若爾如内明相違因。竝有二釋。今疏上
下若作二釋歟 答。此亦不爾。文段無殊
還結上文也。知云因得果名者。付之因釋。
令宗能違之力在因處故。得其果名稱相
違因爲言
問。眼識等名是依主也。彼亦其力歸能依
哉 答。依主得名可有二類。根識相望
等。唯以識從根。所依能依勢力決定故。若
宗因相對スルカ如キハ等互爲主伴。或以因從宗。宗
是所尊。宗之因故。或以果從因。因即能
立。因家之果故。若例内明相違因。須及二
釋。然今隨顯付勝唯用一釋。其釋之中。還
示太田義亦具足
問。宗因相比。互爲主伴道理難信 答。法
門道理非無此例。所謂理事二法倶得識
名。互有主屬。若發シテ作用縁境了別スルコトハ。正
在事。故爲識自相。以理從事識之實性
名唯識。若論常恒軌持。是眞如識也。事
之爲ルハ識依彼理性也。理自是識也。不待
隨事。攝相歸性推功歸本則此門也。章云攝
法歸有爲之主故。言諸法皆唯識。攝法歸無
爲之主故。言一切法皆如也云云者識如也。
自性清淨心是
二主互望皆實義也。又本識變種子。種子
生本識。本末之義隨應可知
問。依何證文定知之因 答。理門論云。若
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
等其證也。然猶可會今以相違因之名言。
爲決定證。注釋意云因與似因名體大異。
論既云因不加似言。爰知望能違宗以
爲正因
問。於似宗因喩。開其過相。既似因過也。專
可表似義。設望能違雖爲正因。是猶傍
義。不如正ニハ似因體義 答於三支過
論列其名。於宗喩及因中不成不定過者。
無宗喩等言。唯至四相違。獨置因言。可有
深旨。與敵者量有能立力。誠是過中最重
過也。殊稱能違之正因。還示所違之似因。
譬如將軍シテ于敵國還害本主。過失至
甚以何如之
問。言辭廣略未必定量。所謂或於相違略
去因字。如云及與相違也。或於餘過有
因喩言。如云不成因言不定因言也。若付
相違不必言因。因言雖有何有所表。設又
只似因顯因過重。全不可背 答。三十三
過輕重分類。所謂似宗似喩對因可輕。
ニハ有三相。能攝宗喩。所犯之失重於二
ヨリモ。於因過者雖有三類。不成猶輕。未及
助他故。六種不定者。立順因正破乃相違。
若望不成爲重。轉異品違本宗故。若望
相違猶輕。轉同品順自宗故。至四種相
違者。同無異有ニシテ成他害自。有此重失故
獨安因。故論云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
違因。乃至有法差別相違因等云云下別標名
皆牒因言。自餘過相闕無三支之名言。故
不可一例。及與相違等文不正標。不
足爲難。若亂譯家之文體。輒失論主
幽致者。恐如俗士呂才之改故言歟
 東大寺珍海。於之因家還立即因。依智
 周記分二門。一以因從宗。二約能立功
 因得果名。二義倶持業釋也云云專寺永縁
 判爲得題云云今義少雖相似。實亦大殊。
 彼二門倶依持業立名。雖異古師正是
 即因義也。今釋名偏依主也。雖許即因
 還又顯之因之源也。又因得果名。十因
 皆持業釋之料簡。聊異本傳可知之
  局通對
云何局通對耶 答。記云。諸法之體局自
非他名爲自性。體上之義通自及他名爲
差別云云
問。若爾此對意。自性唯體不通義理。差別
唯義不通法體歟 答。古來諸徳雖有異
説。今且可云自性者唯限法體。差別者唯
限別義。體義決定得名不通也
問。以何得知體義決定 答。任證文故。
二明同故。所成立故。體義對故
  任證文故
疏云。一者局通。對法等言。所成立自性者。謂
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所成立故。差別者
謂我差別法差別。若一切遍若非一切遍。若
常若無常等
世間聖教。若我若法。名爲自性。以有無能
別。若成若破。名之所成立自性。既諍有無。
定可體性故。纂要釋不相離性云。雖但爭
自性。如先擧我即爲有法。立爲有無。即名
爲法。亦得説和合而見擧我。謂佛法共
相。恐乖論旨。常無常等。取義易知。聲勝比
量也
  二明同故
義斷之中。内明因明各有四對。其第一對。倶
名體義。内明所説色心等法。及常無常。如
次名自性差別。因明體義。即同内明。故
斷云。即前第一對*文會云。雖同名言其
體實殊者。無有別因。恐先於内明。諍宗義
已。入因明門。能立能破。所諍體義。還同内

  所成立故
對法論云。論軌決擇有七種中。論依者。謂
依此立論略有二種。一所成立。二能成立
云云所成立是内明法門。立破本爲也。若隨
量貌今所施設名自共相。與能成立立宗
自共有何差異哉
  體義對故
體義名言所詮既顯。何乖能詮。體攝非體。
義亘非義
問。先陳局自。是體門也。後説通他。即義門
也。若望内明。體義雖濫。今分二門。體義亦
定。何違名言 答。教説體義有眞有假。
何廢眞實之道理。輒爲假説之義門。恐若
以自性差別爲局通者。三重皆可局通。若
以假説形待爲體義者。四對何非體義
別名局通。正稱體義。豈任胸臆空
。三重四重之中。必可有指體義之門。其
第一則先任法。如實顯示之義也。名義
炳然不可異求
問。若爾如内明説體義煩定者。於諸比量。
若有法或時通義。能別或時通體耶 答。不
爾。有法體。能別定義也
問。以何得知。所別能別如次。必相當法爾
體義 答。依本疏故。依義斷故。理可爾

  依本疏故
疏上卷云。體之與義。各有三名。體三名者。
一名自性。瑜伽等中。古師所説自性是也。二
名有法。三名所別。義三名者。一名差別。
瑜伽等中。古師所説差別是也。二名爲法。
三名能別已上
略抄
初所明自性差別者。瑜伽等
説。是可局通。以其自性。亦名所別。亦名
有法差別。三名相當亦爾。明知局通對則所
別能別也
問。若依此文。局通誠雖當所別能別。體義
還可不實體義。故下文難初名初者自性
差別也
名自性義名差別者。何故下云如數論
師立我是思。我爲自性思爲差別。彼文便
以義爲自性。體爲差別。我無我等分別思
以得名不定證。難體義自共也。疏答
云。此因明宗。不同諸論。此中但以局守自
體名爲自性。不通他故。義貫於他如縷
貫花。即名差別。前所陳者。局在自體。後所
説者。義貫於他乃至以後法解前。不以前
解後等云云見文首尾。體義局通。前陳後説。
皆混一門。總是因明自共廢立。不同諸論
内明體義爲言今約因明遍定體義。然又欲
配前陳後説。全不疏意 答。體義恒定之
旨。如上屡明。不可疑惑。今又以其法性體
義。定相屬能所別等。誠如難勢。方知二門
皆不可捨。以今疏文竝證二邊
  理可爾故
凡體義三名不只比量。直約法體亦有三
名。二明雖殊其相相似。是故若欲立量成
宗者。法體須先陳。義理須後説。以後分別
前體。引喩證成宗義。大疏義斷具述此旨。
而於二門中。若取一捨一者。違失旁重
問。立量作法種種不同。何無有法擧義之
量。能別成體之量。依前後對得名不定者
是也。若許有之者乖上義哉 答。先陳後
説對。本來辨宗依故。僅擧其言。則與其名。
至局通對者。不相離性所成立故。依實分
類。不亂體義。是以設有法中。雖寄義成。若
遂歸體。猶可名體。設能別處雖爭其體。
是所所上之義故。猶與義名。粗尋衆量。不
超四類。所謂能別別處或成義或成體。有
法之下或諍體或諍義。則是如次四相違本
作法也。今爲四句以分體義。所謂義門之
義。義門之體。體門之體。體門之義也。但依
實言之。有法差別作大有縁性。大有體上
作有縁性故。且雖名體門之義。實歸大有性
之體。有性之下帶其意許故設雖能別意許
傳。遂成有法
故不違
唯識比量樂爲之色。即留有法色體
故。又法差別眞他用。顯神我體。雖名義門
之體。比量能別正所成立猶未及正神我
體性故。可云成義也
問。數論立神我諦。對無我宗。欲成其體。若
クハ體。豈有用眼等功能哉。若於眞他
用不能付過。敵者必可信神我體性。何
云不成體哉。設云不直成體故者。作大
有縁性亦可同。何云作大有縁性歸有性
體。眞他用勝不及我體哉 答。比量能別
必待有法成於有法之上。分別其義。所諍
不留于能別。所謂雖眞他體用眼等猶
顯眼等有法&T069222;能用等也。不同有法
本居先故。無&MT06279;所分別自留ニハ其處
問。若爾數論量諍歸于有法歟 答。不爾。
眼等體不今所諍故。重意云。有性非實能別
方便能成有法有性。眼等必爲他用量。共許
眼等實不諍。寄眼等顯能用故。諍雖留
能別。能別之ニハ留于爲他用義。不及眞他
體。望有法太有資益義。許兩重故。有成
所別之量能別處無留重故。不能展轉資
益也
問。若爾山處有火量。不成火體耶否。若不
成火體者。何纂要云成得火有有法哉。若
許成體者違上義。又必爲他用量。可成神
我體 答。於山處有火量。成體或不成體
有二門。若依立量門。不正成體。如上廣
述。故纂要云。取有火義爲法。不即取所有
火也*云云即此義也。若約眞實體義門者。
亦可云成火體。故纂要云。如是資益成得
火有有法云云此門以内明體義爲本。不顧
比量先陳後説ヲハ。故纂下云。問。法及有法不
定。如何定説火爲有法。答。此文且約體義
一門。爲難及釋體義一門者。不帶比量
所能別之體義門也。不似常局通對。故云
且約一門也。眼識所縁離識實色量。如名
有法自相相違之類也比量門體義者。體義兼前
後。内明門體義者。唯體義
不顧
先後
纂又云。若望比量成立。即名爲法。瑜
伽談其法體。名自性差別二門可知
問。縱雖法體義。若所成不及火體者。可
云諍義。設雖比量門體義。所諍遂歸火
體者。何不云成有法。二義何失 答。立
量門有先陳法體故。其上能別。其諍
無歸能別法自相限義。有法自
相遂至體。不此例
於立量門
見實所成。既令知有火體。令知有神我
體。以之名成體無乖爲言重意云。二門所成
雖無増減。或不得體名有所別。言上義
故。或得體名。立元所成不火體我體故也
 尋云。法體在前陳義在後説者。前後對
 又成得名決定。若彼通邪正比量故。體
 義在前後不定&MT01319;者。局通何不爾。設雖邪
 比量&MT01319;。豈無所成立哉 答。前後對者辨
 宗依故。不顧成立不成立。擧爲宗支
 者。皆是前陳後説也。故得名不定也。局通
 對依法體義。論局與通故。其義決
 定セリ。此門遍一切比量所成立宗者。不
 過若體若義故。但セテ比量宗依
 法擧體能別成義之量。通途軌則得名
 決定其義易知。有法直擧義能別正成
 體之量有無難定。設雖有此作法又非
 眞比量。如然之量。偏約法體義。論局
 通不寄宗依前後。仍非得名不定也。
 纂有此意。如上已成
 古傳此對粗有二趣。一云諸法體義如
 次爲局通。不依比量先陳後説。設雖
 能別擧色心等名自性。設雖有法
 擧常無常名差別。局通自性差別
 内明體義也已上得名
決定義
 二云局通對自共。不同内明體義ニハ。比量
 門體義。所別所擧不簡體義。局自故
 名自性。能別所説。貫通他同喩。故名
 共相也。所別能別如次爲自共者。雖
 同前後對。初對通他喩爲共。第二對
 以後分別前爲差別。法有法相對&MT06279;
 之。不望餘法。故子島釋二對差別云。
 局通對差別流下。前後對差別向上
 云云以能別分別有法云向上。貫後
 喩流下云也已上得名
不定傳
初義違疏斷。疏上
 卷體義三名文。并義斷上下體義相配所
 別能別故。後義不顧比量實所諍。恐大
 過也。又違諸文。竝如前記
  前陳後説對證文
論有二段。上明散心自彼説一切。
至是比量境
下明定心
一切定心
次下也
就上文。初ニハ明前陳自相不共他
故以前
ニハ明後説共相若分別
心已下
問。論文不兩重。彼説一切法上實義等者。
説定心所縁。若分別心已下始説比量
也。此要散心等者。近比量所縁共相。一
切定心等者。還結上定心也。上雖云各附
己體未詳其相。此文對分別散心。以離
此分別之相。顯各附己體之義也。*況上段
自共二相倶比量ナラハ者。何説共相之文。
云若分別心哉 答。上段若明定散境
自共二相者。先標定心。説其所縁自相。次
&MT06279;分別心。可明彼境共相ナルコトヲ。若爾一切
定心文。可在于彼説一切法上實義之上
又此要散心等者結共相者。上
若分別心等。豈不重言哉。爰知此要散心
分別假立是比量境者。上トモ自相不分
明。云何心境トモ。故總シテ結上自共。顯是散
ナリト也。*況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
者。竊嫌散心竝通二相也。但説後陳。始
云若分別心者有深由。前陳者任マニ
リノ先擧之無別委曲。以能別正詮&MT06279;宗義
生屈曲。以之云立一種類能詮所詮等
也。然而依三相比知スル時。必知於所
自相能別法故。前陳有法比量
ナルカ故。總結&MT06279;云此要散心分別假立也」
問。疏下卷明二量所縁二相。專同佛地論。
一切諸法各附己體乃至即名自相者彼説
一切法上實義等六之意也。以分別心假立
一切法等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等意也。
而既以之爲二量之所縁二相何云彼説一
切法上實義等者。明比量心自相
答。此釋甚難。可思之
 今云疏文先引陳那二量二相。同今論
 了。次云一切諸法等者。正付因明門
 相。明共相二相
 問。疏云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
 其二相體今略明之今略明之者。指今
 將之義也。下文豈別事哉 答。今略
 明之。且&MT06279;陳那大論。指天主小論也。
 非指置下所明事也。可知一切諸法以
 下。且付今論所説比量。竊依佛地
 論。釋彼所縁自共
 問。佛地論所指因明論者何文耶 答。
 有先徳異説如本抄。子島云。指天主小
 論云云此意者小論明現比二量所縁
 共。中説比量云。謂藉衆相。而觀於義。
 相有三種。如前已説。由彼爲因。於所比義。
 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佛地論
 師依此文。安立兩重自共。以現比所縁
 爲二相者。小論文分明也。比量中立自
 共者。是依謂藉衆相而觀於義之文。佛地
 論師之所安立也。既依三相具足所作
 因。比知聲有無常義。其知宗義必
 依後説能別。能別能分別前有法。生屈
 曲故也。佛地論能詮所詮通在諸法
 者。顯此義也。能別言能詮顯無常
 詮義理。令通在有法爲言有法聲
 言雖亦詮聲義。不生屈曲故。不云能
 詮所詮也。能別既分別有法。詮顯聲無
 常故。殊云能詮所詮也。佛地論師如此
 探因明論意。述前陳後説義。故不
 直引小論。引佛地傳證其義也
 以上依相承義加潤色
 又案因明所説二相其義多重也。所謂於
 宗因喩三支。有法及同喩。是法體故名爲
 自相。因通二支名爲共相是一重
 於宗喩二支有法所成體也。局自名自
 相。能別所成義也。通他同喩。故名共
 相。是局通對二相也是二重又於宗二分
 先陳唯局自。無所分別故名自相。後説
 通他。分別有法故名共相。是先陳後説
 自共也是三重於彼隨一。言陳局自。意
 許通之。是言陳意許對二相也是四重
 因明論所説二相者。廣可通此諸二相。
 立者自悟時。先觀因三相。由此於所
 比宗義生決定。次依悟他門。施設
 三支言。引敵證了宗智。彼皆比量分別
 心境也。此諸自共二相。皆不即法體。可
 貫通他故。總名共相。定心離此分別
 故。若縁體若縁義。皆名自相也。佛地總
 説此二重。彼比量二相。立一種
 類者是因也。以一言令貫宗喩二支
 故。能詮所詮者宗也。若以能別言。詮顯
 有法有此義。是先陳後説對也。若如
 此詮スレハ則不相假性也。其所顯得。或法
 體義。是局通對也。若其局通體義ヲハ。或諍
 言陳或諍意許。是言許對也。是以能詮
 所詮三重中。以前陳後説爲比量
 門。若無此者。餘二對又不可成。先後
 依也。依宗依更顯宗體故也。疏主即依
 此文證前後對。尤可然歟
 問。佛地論比量共相。兼説餘對及因
 義云事。背疏意。又子島等唯證第二對
  答。親光菩薩因經所説。欲顯因明
 曲。豈限先後對哉。文言既無所簡。豈
 輒削餘義哉。若以依言支比知宗義。
 必有先後對。以何爲宗義。則局通對也。
 何處成之。定可有言許對。而於第一對
 者。瑜伽對法是明ナル證也。彼正證所成立
 相故。言陳意許對者。先後對上義也。仍
 引此文爲第二對證據。*況第三對ニハ
 引別證文。即以一文。遂可兼證歟。或
 立一種類能詮所詮者。共明宗相也。能
 詮所詮義專相當宗。次以能別分別
 有法者。能詮スル有無常也。立一種
 類者一具事也。非説因也。但後説能別
 名一種類者。聲與瓶等同一種類無常
 義也。先分別有法。是正先後對意也。
 是宗依也。若詮顯先陳*了ヌレハ。成不相
 離性。此宗必通他同喩。今正
 明前後對。以其下。兼説加局通對
 有何失。若偏分別有法ノミナラハ者。一種
 類詞猶似難消。以一無常先令有
 聲。是不極成義也。令有*了通同喩。
 是共許義也。意貫通上下。譬如以所作
 性因一言。令通所別及同喩二有法。立
 敵共許之故。因ヲハ置于宗。中間
 之也。分別有法之時。其能分別言。是後
 説宗依也。然而正欲云共相。必及所詮
 義也。若至于義*了レハ。自有局通對分。
 其時必通同喩故。但不今正兼説ニハ局通
 對。彼於所成立物有二類之處令知
 爲第一對。與今文意聊異也。若所成立
 自性所成法體之分。是立第一對之意
 也。其體在先陳。與同喩法體對望&MT06279;。以
 能別無常。貫通之方。自共皆非第一
 對ニハ也。明先後對之日。局通本備ハレル
 事ナレハ者。自被知許也
  已上二義共異本義趣。可知之
今云佛地論所明。因明論所説自共二相。如
次現比二量境也。其自共二相者。又如次先
陳自相後説共相也。是以比量所別ニハ先擧
實義。是名自相。先未有法&MT06279;所分別。
各附己。故名自相。其法體即現量心
所縁也。若依分別心説能別。分別先
。有屈曲能生物解貫通有法。是共
義也。今共相即比量境也。以因三相
比知スルハ。正比量安立ナル故也。是以理門
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
量。爲了知彼。更立餘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
因明論所説自共二相者。專現比二量
也。故大疏下卷述彼意云。是故陳那。依此
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體。今略明之。一切
諸法。各附己體。即名自相。不同經中所説
自相。以分別心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如縷
貫花。此名共相。亦與經中共相體別
明自共二相義。悉同佛地論所説。而疏主
依陳那説。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
體。今略明之先標下述。其旨誠分明
問。先陳後説既是比量宗依也。以此量智
先自悟門安立後悟他門施設定知所別
能別。倶可比量智ナル。何以先陳爲現量
耶。現量智無分別&MT06279;。越タリ假智言詮
言支所陳スル豈現量ナラム耶。設聲等法體。現
量智能證故。指體名現量境者。無常等義
亦附&MT06279;不通他之邊。猶現量境也。定心
現量能觀無常等義等也。若爾本眞體義。
現量智境也。施設門體義。倶比量智所
縁也。何愛體爲現量義定屬
比量邊哉 答。疑難尤可然。但善殊明詮守
朝源信等諸徳。多分以先陳後説。如次相
配現比二量。子島上綱御意亦似在此
。私記上下深示セリ其趣。是則大小因明論。
依二相立二量。因明二相者。專先陳後
説也。下卷文不可異求。付之案之。比量所
。先法擧之。即當現量智所證。至
屈曲。始先陳。顯得別義其別義
是立敵證者比量智境也。據實論之。誠前
陳後説同比量境也。又若體若義倶現量
境也。今隨時相配之。文理皆有所依
不可詰難
問。此義猶不可爾。現比二量自共二相
トハ比量門中先陳後説。自本大差也。二
量之二相者詮非詮對也。先後二相者詮門
總別也。何以別別強相配之
答。此理非不存。今且比量門詮言中二相
寄現比二量二相擬宜&MT06279;相配也。其配
義。又非無道理。具如上成。先陳所明
法體表之設雖無常等義
猶名法體
不同後説。分
別假立者但後説能別也。敵者了宗智
從因喩起。行解正所轉留法宗。故唯
以後説名比量境。先陳無所分別スル。亦非
分明境。故異後説屬現量也。其法體
不越諸法本眞ニハ。附自無通&T069222;他。豈非現
境哉。但依詮非詮對者。詮言ニハ。先
誠比量境也。法義離言ニハ。後説亦現
境也。然而此非今所ニハ論。今只擬宜ナル
。一往之所相當スル也。重意云。正理論等
&T069222;現比二量者。源眞能立之所須&MT06279;
出來也。仍以彼二量二相。引入&MT06279;因明
二相。巧次對當&MT06279;令知二門許也。
末學例常途疑之者。返非論主疏主

問。設雖擬宜。先陳猶通所立。諍亘四宗
。若爾何以先陳不爲比量哉 答。
先陳後説對是所成非成對也。先陳全非比
所立。設諍有法者。猶寄不加言量能
立法。法故所成也。又雖在有法
。差別義是法故爲所成。見于加言
可爲後説能別。故乍在意許猶得法
。此又不失後説名所立之義。故就先
陳後説對。直以先陳爲所立可比量智
ナル云疑不當道理。設又就體義門有以
法體爲所成立者。局通對意也。仍無相違
  言陳意許對
問。言陳意許對。唯約局通對自性差別スル
歟。爲當可通前後對自性差別。若言通
者。疏云言中所陳。前局及通。倶名自性云云
准此文限局通對見タリ。況前記云。以局通
作法定故取。先後不定故不取也云云若不
通者。後三相違約局通對論之時。前陳有
法局故名自性。後説能別通故名差別。於
此有法及法。皆有意許差別。豈非言許對
耶 答。子島記云。前局及通者。總含セリ前二
。第二前陳後説對。亦有局通義故云云
又會前記云。此不盡理故。同後記云。此
三對。言陳之中。隨其所應。前二門也。若約
義顯。但攝第二云云不如總攝云云故知此
記前後不同也已上
問。意所許宗可有共他之義耶。若言有者。
意許離實有性。作大有有縁性。神我用勝
宗。可共何物ニカ耶。若云無者。自性差別ヲハ
名自共二相。既云共相。豈無共他之義
耶。況疏上卷云。意所許義。名爲差別。以通
他故
本云。言陳他用不通自用故名自相。意
許二差別眞假雖不通。他用彼此意許互
通故名共相頴記
意也
一義云。言陳限言陳不通他。意許
言陳。名自共二相也。重意云。以意許
名差別者。前言陳差別此也非ニハ也。
差別者差別言陳也。共相義亦爾也。共
言陳故名共相也。彼先陳後説對。以差
スルヲ先陳名差別。共先陳故名共相。此
准可知
問。意許通言故名共相者。言陳通意許
。又名共相哉 答。不爾。言陳
陳無所分別スル。以何名。意許分別スル
先言陳名通也。彼先陳後説對雖先後
互差別スト。從勝唯以後説名差別。初陳有
法時。無法可分別。唯名自相此意也。分
スル言陳之時ニコソ有意許ト云物。只擧言陳言
ノミニ&MT06279;無可通物。故唯名自相也。況
分別義故名差別。言無分別義。何得其

問。付言陳意許對。可有正比量帶意許
耶。若無其作法者。比量諍區分。或諍所
別能別。或成言陳意許。何無帶意許
比量耶。依之疏明正因。因法成宗。可
成四義。有法及法。此二各有。言陳自相。意許
差別。隨宗所諍。成一或多若由之爾者。矯
比量望意許宗必無同品。何意許
犯後三相違隨一耶。依之義斷明
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答。
成意許正比量有證無諍。彼三藏所立唯
識比量有法差別。立者自許之。爲能違勘
共不定。遮關自許他方佛色。四分建立量
法差別。又樞要自所擧也。此豈非正比量
帶意許耶。夫正因相者乃至因法成宗。可成
四義之釋。如問中被出。但矯立比量無同
喩云事。疑難尤可然。凡一切意許量一往必
犯相違因過。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之釋此
意也。然而因能立之時。能違必犯過相。唯識
比量置自許言。關自許他方佛色故。以
此因作能違之時。能違即犯共不定等是
也。若爾相違因是立量破也。若能違犯過何
能斥他非。凡顯他過必自無過之文。成眞能
立必無自過之釋。是因明之軌徹者歟。重案
其義。成不共許法體量。擧之爲所別能別
言陳之時。可有不極成過。故多意許矯立
之。望彼意許所立法必無同喩之等之。故
必勘差別相違。故理門論云。或於一相。同
作事故。成不遍因定賓律師釋云。若一量
之中。立兩類宗。隨應亦墮三相違中
而相違因因過故。因能立時能違犯過。不
成眞能破也。彼有無二性隨一攝故之因。
許無性之因故。能違立無性應非無性之
時。不眞能破。餘因可准之。由之一往必犯
過。故義斷釋無過。遂成正因故。疏文不違」
問。就言陳意許對。可有差別相違量不帶
言陳之差別耶。若云有者。樂爲不樂爲差
別倶言陳下之別義也。何有不帶自相之
差別耶 設許爾者。意許有一之量難有。
如有法自相豈不云差別相違哉 若云
無者。疏云。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立。名爲
差別唯以樂爲名差別。明知不樂爲差別
非必帶言陳自相云事。況聲論師於聲無
常量。勘有法差別云。作聲有縁性非作聲有
縁性云云非作聲有縁性片差別。豈帶聲言
陳耶。又薩婆多對大乘師立量云。如我
説極微無ヘシ分無方分故如ト云カ心心所。敵者
大乘師勘有法差別云。作實微縁性不作實
微縁性云云又聲顯論師一分計立量云。
能詮&MT01319;勤勇發故如聲性。敵者勝論師勘
法差別。爲内常外無常差別。外無常片差別
何帶常言陳哉 答。夫差別相違者。法有法
言陳之下。彼此二法其體各存。敵者非彼樂
爲成不樂爲。名之差別相違。若無二法&MT06279;
帶言之義者。更非差別。又非意許。立敵之
前有共許法之帶此言。借彼名義寄之擧
不極成法體。言陳遁過之源。只依不樂爲差
別帶言。是以疏云。意中所許名差別。言中所
申之別義故*況言許對共相意許通言故
立共相名。不樂爲差別若不帶言陳者。更
通何物得共相稱耶。*況能違作表詮成
不樂爲之時。豈不失言顯自相哉。但聲無
常量。作聲非作聲意許者。一往准本作法有
法差別勘之非眞過相歟。作實微縁性量
過。又可准之。次能詮常量法差別作法。出
于清幹師注抄。彼作法旁難信用。本量云
能詮常無間所發故如聲性。能違云常非内
常無間所發故如外聲云云凡相違因必牒
本量有法爲能違有法。能別方非樂爲四宗。
今量本量有法既云能詮能違何牒常爲有
法。若可云能詮非ヘシト内常者不可然。同喩
若是外常者能違可作非内常。外聲既是非
外常。只可作非常也。内外非所諍。常無常
正諍故。若爾既是法自相相違也。何煩爲法
差別過哉。依之楞嚴源信云。清幹師十五因
作法取捨任取云云次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
立名爲差別等者。不云樂爲不樂爲相對唯
以樂爲名意許差別。自相上一切別義不
皆是差別。立者樂所欲成立名差別爲言
下文云。非法自相。除言所陳。餘一切義。皆
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應。因所成立。意之
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但二等皆雖在
言陳之下。隨勝擧樂爲之一片有何失耶」
問。此對意差別相違。可有以同喩爲
片差別之義耶。若言有者。法及有法
差別以同喩一。若同
無其體者。以何成何哉。如神我他
用勝假我他用劣。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等。皆離同喩有別體也。若云無者。
如四分建立法差別不縁慮自顯差別。
則同喩燈日等也。故疏下文。聲論師與聲無
量。勘縁息無常打破無常。作法差別云。
聲應非縁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敵者
於此量雖付兩倶不成過。不言同喩非
片差別故非スト法差別相違。故知同喩爲片
差別也。覺惠非思法差別相違准而可

本云。差別相違之種ニハ。亦有以同喩爲片差
別之量。即四分建立量等也。定能自顯法自
。縁慮自顯マレ不縁慮自顯マレ。諸自顯之
皆來タリ差別。而取ツル同喩之時ニハ
能別之下無片差別。如烟能有火以烟故
云量取下有法爲因ヌレハ無所依有法
也。以此而言。如是之量ニハ。或有二差別或
無片差別。未立同喩ルハ同喩義不
ナルカ故。猶是差別相違之種也
  法差別并違三等下可記之
問。差別相違。可有以唯敵者所許法
爲不樂爲差別之作法耶。若有者。立敵相
&MT06279;勘二等差別付此過者。一切比量
可有差別相違過。若言無者。如大乘師對
數論立量云。識能變ヘシト云色等之有法
。有阿頼耶識心平等根識差別。能變ストキ
色等之法自相。有生起轉變常住轉變
差別。其心平等根識及常住轉變唯在敵者
邊哉
本云。道詮云破乘
凡有法及以法トノ。意許
差別不出二種。謂一立一敵。今此二種爲
差別也。中卷作法示此義門。又立者雙置
意許。下卷作法亦示此義云云依此
意者。差別相違或有立敵相望爲二等差
別之量。如難中
問。三松難云。若立敵相望求能差別所差
トヲ。而付差別相違者。一切比量
差別過之比量云云答。此難不然。若
言陳顯樂爲。聲無常量等設法マレ
有法マレ全無意許。既非矯立雖望立敵豈
勘差別相違哉。若樂爲宗不顯言陳。諍
留意許之量隨應可有差別相違也。於
中復二。一者二等意許倶帶言陳。如必爲
他用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劣差別等
也。二者不樂爲片差別不帶言陳。能詮常
内常外無常差別等也。前復三。或同
喩外有二差別。如必爲他用量等離臥具
等有勝劣差別也。或以同喩爲片差別。
四分建立量等也。或以敵前法爲不樂爲
識能變色心平等根識等也。雖有如是
差別相違。皆約有意許之量勘差別相違。
自相ニハ無此失。豈一切量皆有差別相違
之失耶
問。若爾有性非實望立敵邊勘離實即
二差別。可爲差別相違耶 答。以非
言立顯セリ離實有性。故自相&MT06279;非差

 斷云。前量云非實故。言有時即言顯實
 上之有。云非實除大有外レノ
 有
問。此對意。所別差別不極成等過眞似ニハ
。若言眞者。如聲無常之量。聲有法
有徳句攝非徳句攝差別。徳句攝聲ヲハ聲論不
許。豈非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耶。又唯識
比量極成ハト云下。非定離眼識色ヲハ。小乘不
許。亦可有此過。加之若此爲眞過者。
三十三過所攝以否。若言三十三過攝
者。所別不成等是自相&MT01319;。何以意許
之耶。四相違過。豈以宗所別差別等
之耶。若言三十三過不攝者。天主意似宗
因喩過相。不超三十三過ニハ。何此立別
過耶。若言似過者。如何疏主煩立此等 
過耶。依之三松眞惠。富貴道詮等。以爲眞
過。如何 修學房大僧都云。所別差別他不
極成等三過。眞似不定。謂此三過與相違
因被帶出來故。若相違因過是眞過者。所
別能別差別不極成爲眞過。如法差別相
違不積聚他用差別等也。若相違因是似
者。所別差別等不爲眞過。如非定離眼識
色差別等也。不可偏爲眞。不可偏
トモ。隨比量眞似不定也云云
 諸徳私記雖文喧喧未傳此旨。先師獨
 立此義。誠因明仙哉以上本抄
今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等。於意許比
有無不定。設雖有意許無差別相違
之量ニハ不犯此過。如唯識比量等。凡向比
勘意許差別者。相違爲本。自餘意
。多以之爲本。被帶所出來也。是故
相違因若似過者。差別不成亦非眞過。若
犯相違量比量不成立故。其意許
不成也已上成
義意
設有相違量ニモ。又此過有無
不定也。若以不共許置意許時ニハ犯此
過。不積聚他用差別等是也。若以共許スル
意許スル時無此過。有性非實量作有縁性
量是也。是以疏能別差別他不極成
ニハ。出必爲他。所別差別他不極成
作法ニハ。不出有法差別本作法ヲハ。別出四大
ヲリト云量。知犯差別相違之量ニモ。不必
有此過歟。此有深意。凡於意許勘過者。
于言顯應也。是以若以不共許
意許セル差別者。言陳顯之立時。所別能別
可有不極成過故。設置意許之時。勘
付過也。若以共許意許之時ニハ。無可成
過故。全不付此過也。彼此言有者。有無
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縁性。故非大有也。若
作大有有縁性。能別不成。闕無*同喩者。見
意許マシ言陳之時。設置有法
之時ニモ。猶是共許有也爲言准之可知
  已上私所潤色也
  付修學房御傳先年聊述其意。今書
  加之
福貴私記一云○有人云。約差別有二種。
謂所別差別與所立差別也。唯識比量宗有
法上差別。是所立之差別。但是因ニシテ而非
。如四大種上之意實攝差別。此是所
別之差別故。名爲宗過也
問。何等名所別差別等耶 答。於宗有法
上所有意許差別。正所トシテ諍而與因所成
立名所立差別。此是因過所攝。宗過不所
攝也。如唯識比量宗有法上有。意許即識
色等是也。有法上意許差別宗。是雖正所
許。而以立者因望其差別宗。若闕初相
謂以有一實因。望作大有縁性意
許宗時。他隨一所依不成等是也
若闕後二相四種
相違
所違量
等是也
故與因不成立。但名所別差別。即是
過非是因過。如四大種上意許差別是

問。此過不成。何者義纂既云。相違因者。望
其意許。亦有所別不成。所立之差別。豈唯因
過非宗過耶。唯識比量極成之色。何無所
別差別他不極成過耶 答。小乘有法差別
是眞過者。可謂有所別差別他不極成。彼
而非眞。是故宗亦無所別不成○
  修學房御傳當此記意尤可翫之
本云。諸意許差別。皆以共許而意許之。
若不爾者。皆有意許不極成過。如實句攝
四大種等。若以共許詞意許之者。無意許
不極成過。如非定離眼識色差別等也
問。若爾不積聚他用意許宗。不可有此過。
共許之詞故也 答。意許差別有二種。所別
差別所立差別也。不積聚他用等差別。是所
別差別也。不與因所成故也。其所別差別
。爲不極成。詞雖共許尋體不
共許也。故爲宗不極成
 以共許詞置ケハ意許者非スト差別不成
 者。東大寺長載大徳傳也。餘徳記中又有
 此義。所立差別所別差別者。福基記所載
 之有人説也。破乘章亦用此義。合兩徳
 傳以爲一義歟。但道詮傳猶可案之。
 若異三量撮之趣歟如上
抄之
 又不積聚他差別。共許云事不明。佛
 法宗ニハ都無不積聚他之物。由何名共許
 不同唯識比量非定離眼識色ニハ。彼小乘
 許定屬不離故所縁色屬スト能縁。故
 得非實離眼識色也。不積聚他異彼。
 何云共許詞耶。依之疏釋數論矯立
 意。若不積他能別不成
 又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宗。無
 *同喩。佛法都無不積他故凡諸能所別
 不成於宗依不極成付之。若依體付過
 者。仙人所立有性非實量。弟子豈許離
 實性有哉。彼既依許有性所別
 極成セリ。若不積聚他名共許セハ者。雖擧之
 能別。何犯不極成過哉。若在言陳不
 極成者。設在意別ニモ可不共許ナル。可
 思之
明本抄第一


明本抄第二〔内題云法自相〕
  法自相敵者
粗勘古徳略有三説。一云以勝論爲敵者。
二云佛弟子。三兼取二家倶爲敵者
  勝論傳
今云。可存勝論傳。唐和諸徳多分説故。就
中子島上綱存此義故
問。此義有何所依 答。以疏文爲證。所謂
明九句。四六句以聲論爲立者。二八句以
勝論爲立者了。引足目仙人頌。言是因者。
此之二因。皆是正因。於九句中。第二第八。兩
句所攝。翻此名相違者○即九句中。第四第
六。兩句所攝。皆相違因。是法自相相違因故
今疏云上已數論者。即指九句廣釋也
子島
記意
疏主定可有相承。所謂印度古來之説。
受三藏之指誨故也准光法師對面
三藏記
問。勝論比量犯相違決定。聲論以所聞因聲
喩作能違故。若既是疑因也。難爲
前邪後正之法自相相違。是故可云以佛
弟子爲法自相敵者。佛子不許聲性。所
聞性因不共不定&MT06279;不成違決故。何捨無
過之佛弟子。取有違之勝論哉 答。勝論
能違誠雖有相違決定。見聲論比量。以無
常家所作因。謬成常宗。其因闕後二相。違
害自宗。勝論爲能違無常宗。能相返本
宗。所違能違相。既當初相違。由此劫初立
論以來。外道諸師以之用于法自相相違
法。陳那天主亦順古。不能改易歟。於佛弟
子量者。都無過失。雖眞軌轍。作法既
勝論所立。設雖棄古用新。差異難顯。仍只
擧勝論
問。法自相敵者之爲難義。在相違決定之有
無。而乍存勝論傳。偏許犯違決。不及會
釋。豈諸徳指南哉。況違決所違定疑因也。何
能斥他非。大背相違因相。誰稱前邪後正。
非只能違之不後正。又所違非前邪者哉
答。義家解釋志趣隨事。若有人問勝論所
作因眞正都無過哉者。答可云一往似正
實是疑因也。而今標三支過相。各示其作
法之時。何物是法自相相違因哉。爲遣此
疑顯示其軌則也。爰聲論比量因。望法自
相宗。闕後二相之相貌。勝論能作能違示
過之義勢。一一爲初相違之軌轍。論主擧
之以示後學。本志既足。但立者更以別因
喩。勘第六不定者。別門也別時也。云然不
能失先相違因義相。何況以所作性建立
無常宗。誠是能立正因也。何不云後正。本
宗既破。豈非前邪哉。加之勝論謬立聲性
故。横蒙其過。可云聲性過也。非所作因
過。又宗計總過也。非比量別過。由之劫初
以後。自他諸師以爲正比量規摸。陳那天主
能悟法義。心無偏黨。何捨此更求他作法

問。此等會釋皆似劬勞。不如取佛弟子量
無疵。是以處處多以佛弟子爲二八句
立者。或爲法自相敵者。彼皆有所依有所
以。何偏以九句疏文爲定
量哉
答。勝宗釋家
倶許聲無常。聲論若對彼立其量者。犯過
之相無替。須倶爲此作法。仍設有處而取
佛弟子。全不可遮。不可驚。今先就論所説
作法。正誰對誰立此量。誰破誰付其違云
事。就長途就本緒須定量之。而尋濫觴。
起於劫初之立論。勘本説。當足目之偈頌。
百本疏主之解釋。三藏大師之嚴訓。吉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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