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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抄 (No. 2254_ 英憲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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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除三際愚惑也。唯見縁起知。過去是無明
行。未來是生老死。現在八支即無疑。或及計
第四以略攝廣 光云。以二三略攝十二廣
所依事故 光云。依託事果而造因。故名
所依事。或依此事果而起惑業。是彼所依事
此擧略門○ 由爲妨釋此妨難擧
此略門爲言後際略果以下。釋略果略因之相
也。何縁中際者。擧妨也
已顯老死爲事惑因 上所引論文。世尊
由義已顯者。今所述道理也 麟云。言已顯
老死爲事惑因者。前難老死無果。今既老死
爲事惑因故。顯老死成有果矣。言已表無明
爲事惑果者。無明既爲他果故。知有因則無
因之過也 惠云。受既生愛。已顯老死爲
無明因也。未來老死即名色・六處・觸・受四
支爲體。現既受生愛。即以顯未來老死中受
生無月。即取第三句從事生惑釋無明因。餘
同文故來也
故經言 麟云。引此經證者。果名爲苦。因
名爲集。既二支總名苦集。明知皆具因果之
性。無明既得名果。明知有因。老死既得因。
明知有果也云云
故名爲純
解云一切者 惠云。問。過現法已生。可名
縁已生。未來法未生。如何名縁已生。答。是
過現已生類故名縁已生也
所望不同 光云。釋觀待不同○所望不同。
猶如一物望後名因。望前名果。父子亦然
永正九年壬申八月四日撰集之
            大法師英憲
同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重而古抄等書入

            擬講英憲
淨實私云。從惑生惑業等釋一段。□十二支
事・惑・業相配時。無明・愛・取三是惑也。煩惱
也。無明也
行・有二是業也識等五支・生・老七是事也。事
ト云ハ體
ト云事也。依惑
因所成事體也
一老死果事。謂名色・六處・觸・受四支名老
死。此老死中受支生愛。愛則無明故。無明老
死果也。又老死無明因也。故生死無始無終

心經幽賛下云。取謂煩惱。有即行至受六支
種子。由愛・取潤即能有後有 但小乘種
子沙汰無之


倶舍論頌疏抄卷第十
      (頌疏論本第十)
論云無明何義 寶云。就文中先問後答。
此則問也。論謂體非明。此則答也。答中有三。
前二不正答。後一擧頌正答。就不正中有二。
一以非明故曰名無明。二以明無故名曰無
 堯抄云。無明何義。此問無明體義也。
謂體非明答也。謂諸智分明了知諸法。無明
非此義故名無明爲言若爾無明已下。難也。謂
若言諸智分明非如了知諸法故名無明者。
眼等五根亦應名無明。非如諸智故。既爾此
義已下。得難轉救。謂非智明非名無明。明無
之處名無明云也。若爾無明也下。重而難殺
轉救也以上
眼等五根亦非智明云云 寶云。眼等六根。色
等六境。除無漏明。並體非明。應名無明
惠云。七十五法中唯惠是明 餘七十四法體
皆非智明。應皆是無明云云
爲顯有體義不亂餘 光云。前二有過論主
正解。爲顯無明有體無非有過。義不監餘眼
等無眼等失
此無明不了四諦 惠云。無明迷情言不
了不知。約用辨體也 本義抄。問。貪等煩
惱皆明所治故。以明所治義難顯無明別體
耶。答。泛論之者。貪等煩惱雖爲明所治。明無
明是敵對相翻法。以明所治無明爲本。故云
明所治無明之時。能顯無明別體也以上
非是離明之外皆是無明云云 麟云。謂有別
煩惱。不了諦寶等。是無明性。非是離智明之
外一切皆是無明也。亦非明無之處等者。亦
非但以明無之處即名無明也。以無明自有
體故云云
論云如諸親友所對○ 擧喩見成。寶云。
就中有三。一擧親非親喩。二擧實非實喩。
三擧等言等餘非法等喩。此即是初親非親
云云 麟云。非異親友等者。謂汎爾之家
雖非親友。然非怨敵。故不得名非親友也。
謂唯怨敵方名非親友故。非親友無者。謂若
但以親友無處便名非親友者。即此無處都
人。將何以爲非親友體。無明亦爾。若但
以明無之處即名無明。即此無處總無有物。
將何以爲無明之體。餘皆類此云云
諦語名實 堯抄云。眞實正語非妄語名實
語云也
虚誑言論事 第十六卷頌疏云。要具四縁
成誑業道。一於所誑境界異想發言。謂見言
不見等。二所誑者解所説義。相領會也。三起
染心。四者不誤
非異於實皆名非實 惠云。不可異實語外
皆名非實者。餘離間等三語。不妨不是實語
及非實語。又不可實無處名非實。即離語
九體云云不審可
正之
等取非法非義非事 惠云。又無記法義
事。不是善法所對。不妨不是法義事及非法
事也云云 尋云。不善法不善義不善事者。指
何法耶
非是異明之外總是無明也 正文云。應言
非是異明名無明。或非是明外名無明。何云
異明之外耶。異明之外。即是明也。故光記無
之外二字*以上
又契經説無明縁行 問。此略證之文可。
爲第二引證科内光・寶
記爾見
何今釋義下科之耶。
答。光・寶記釋長行偈頌。故引證下略證廣證
爲二。此疏唯釋頌。故唯以廣證爲第二引證
段。重心云。頌略證文無之。今疏釋頌。故不立
略證科。但略證之文長行要故。第一釋義下
引此要處注之歟 惠云。無明爲縁行得生。
行爲縁識得生等也
九結 一愛結。二恚結。三無明結。四慢結。
五疑結。六見結三見七取結二取八嫉結。九慳
結 結者。正理論云。於境於生有繋縛能故
於所縁境令有情愛著。云於境有繋縛能。
三界四生沈淪不出牢獄。云於生有繋縛能

三縛 一貪縛。二癡縛。三嗔縛以能繋縛有
情立縛名
十隨眠 貪・嗔・癡・慢・疑五見也 光云。隨
逐有情名隨。行相微細名眠。如人睡眠行相
難了
三漏 一欲漏。二有漏。三無明漏泄過無窮
煩惱名漏
四瀑流 一欲瀑流。二有瀑流。三見瀑流。四
無明瀑流漂流善
品故
豈無實體説爲結等 寶云。無明既是九結
中○故知非是異明眼等餘法。亦非全無體
如兔角。而可説爲結等事。故有別法説名無
彼云如惡妻子 惠云。惠有簡擇用。惡惠
既無此能。無惠不殊。應無明 古抄云。惠
簡擇義故是明義也。然者設雖惡惠稱惠者。
難云無明處會也。謂如惡妻子云無妻子。惡
明故云無明也爲言 麟云。如惡妻子者。謂無
妻子之徳名惡妻子。如是惡惠無有明徳。應
名無明云云
於中有見故非無明 光云。於惡惠中有
五染惠。是見性故。見性推求猛利決斷。故非
無明云云 寶云。惡惠之中有一分惠。是五
見故
謂餘師言 堯抄。問餘師轉。救心何。答。惡
惠中有五見。亦有非五見。餘以非五見惡惠
應名無明。謂貪等相應惠是非五見故也以上
問。能破心如何。答。貪等相應惠名無明不爾。
若惠是無明。無明與見應。見亦惠性也。豈
有二惠並起耶爲言
然無明體謂不了 已下顯正義也
持我類性 光云。此大徳意持我。謂持我
起慢名爲持我。即是我慢類性是無明。此無
明是我慢流類性故。約我慢以顯無明。理
亦是餘惑流類性。且寄我慢以顯 惠云。
我慢即七慢中我慢。持我陵人故。類性即是
無明。無明不了相亦相似持我陵物。即是我
慢流類也 堯抄云。持我者。指我慢。類性
者。指無明。謂持我起慢。我慢呼爲持我。光
明即是我慢流類性故。約我慢顯無明也」
色如先辨 光云。色如先辨。謂前界品色
蘊中辨。今唯辨名。前文雖亦辨餘四蘊。未説
爲名。故今分別
問云何隨名勢力 兩重問答在之。初問答
明名轉變詮表之義。次問答明四蘊稱名。問
詞云。此復何縁 光云。此四蘊復以何縁
標以名稱可准之。疏釋。如今時名至名爲
轉變。釋初問答。名既如此至名轉變縁也。
釋次問答也。可見之
如今時名 光云。謂劫初時隨種種法世
共立名。由勢力故後名方得於彼彼義轉變
詮表。如牛馬等名 堯抄云。劫初時人。隨
種種諸法諸共立名。或名牛。或名馬。如是
諸法各有名。此名傳世至今時。由此詮表牛
馬等諸法義也以上
四蘊亦然 問。受・想・識三蘊。幷行蘊中心
所。有轉變縁義。不相應無縁境義。何云轉變
縁耶 光云。餘不相應雖無轉變。同無色中
有轉變故名攝無失。如變礙名色。雖無表等
無變礙同於色中。有變礙故色攝無失云云
尋云。轉變義受等名其義同也。受等縁。名詮。
其義別也。何四蘊云名耶 惠云。名行蘊攝。
餘四蘊不能法。何名名。答。名詮多法。四蘊
隨六根亦縁多法上。轉似彼名詮多法。故四
蘊總名名也
第二釋云 光云。婆沙十五解四蘊名名所
以云。佛於有爲總分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
蘊。非色即是受 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
一切法名。故非色聚總説名 古尋。非色
類是多。何立名稱耶。顯答了諸法事名功能
勝。故殊更稱名歟以上
第三解云 惠云。色法有形質眼能見等。
四蘊無形段。一一要須名顯説。方知故四蘊
總立爲名云云 准此釋。色法有形礙。顯露云
麁著歟
第四釋云 光云。無色四蘊捨此身已。轉
趣未來餘生處。轉變如名故標名稱。無漏四
蘊雖不受生。是此類故名攝無失 惠云。
捨身者。身即是色身。四蘊捨前趣色身。取後
趣色身。如名詮多法。名四蘊名名也 堯
抄。尋云。捨此生已趣餘生時五蘊捨。若爾
何故。限四蘊立名。不云色蘊耶。答。實五蘊
俱雖有轉變義。四蘊與名義同者。約決定説。
三界生中皆有四蘊。故捨此趣彼義。四蘊必
有。色蘊無無色界。故於無色界易生。捨此
色蘊趣彼色蘊義無之也以上
三和生者 寶云。觸體難辨。寄因以説云云
 第四卷光云。根境識三和合而生。擧因以
辨。能有作用觸對前境。擧業以明。又解能令
心等觸對前境。雖心心所對境○觸對強故
偏得觸名。故入阿毘達磨云。觸謂根境識和
合生。令心觸境。以能艱治心心所。爲順樂受
等差別有之云云 准此釋。觸者。根境識三和
合位別生觸心所。此心所令心王等對觸境
也。心心所皆雖對境。觸心所觸對強故得觸
名。如受領納
論云且如五觸 生 麟云。謂眼等色根現在
恒有故。得與識同時可成和合。 若其意根定
依過去者。以無間滅方名意故。識居現在者。
以了別名識故云云
此有多釋 光云。非以同世名和合。根境
識三雖各居一世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意法
爲因。意識爲果。又根境識三同順生一觸果。
故名和合云云有二。一倶起名和合。二相順
生果名和合。於六中。前五具二和合。後一相
順生果名和合
意法爲因意識爲果 光云。問。因果相望。
因望果。或倶或在前。如過去意根。生現意
識。或生現觸果。其理可然。未來法境如何生
現識及現觸果。解云。果有三種。一取果・與
果爲果。此果望因。若倶。若後。即有爲四果。
二證故爲果。擇滅果。三相隨順故相由藉故
爲果。如現意識名果。於三果中。望過意因有
初後果。望未法因但有後果。如現觸果。於三
果中。望過意根現意識因有初後果。望未法
因但有後果。此果前因後名爲果者。據相隨
順故。相由藉故。假名爲果。非是五果中果
 第二釋云。又解。現在意識及現觸果。望
未來法境亦是増上果 本義抄。付此釋
明五果相。云除前有爲法有爲増上果。於増
上果。無果前因後之義 如何。答。第二釋
心存得果名。不可過五果。故以未來法境爲
因。以現在意識及現在觸爲果。可増上果攝
爲言倶除前有爲法文。就取果與果増上果云
爾也。光釋云。増上果有二。取果・與果・増上
果。此果必無在因前也。二非是取果與果増
上果。此果容在因前。我今據此説也文以上
依薩婆多 論云。有説。三和即名爲觸。彼
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
爲觸。有説。別法與法相應三和所生説名爲
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内
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
身。六愛身。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説六觸。
故觸別有
眼等五觸名有對觸 堯抄云。今論心諸法
有七十五法中。色境有見有對。眼等五根幷
聲香味觸四境無見有對。除此所餘諸法皆
悉無見無對。有對觸者。眼識相應觸與眼識
倶。以眼根爲所依。所依眼根是有對故。能依
觸雖無對從所依名爲有觸。餘耳鼻舌身
四識觸准之。可知之*以上
増語是名 光云。語是音聲而無詮表。名
有詮表。増縁於語故名増語。又解。此名以語
爲増上。方能詮表故名増語 堯抄云。語是
音聲而無詮表。名有詮表故。増勝語也*以上
 古抄云。名句文倶轉言音名語。雖然正詮
表物體名功能也。詮表能語勝以名云増語。
然縁法名事意識能也。故意識相應觸云
増語觸也以上 今疏。増語是名至故名増
語。明名稱増語。名是意觸至名増語觸。明意
相應觸名増語觸。次問答述名意識長境。次
増語是境下。釋得名。次引論證。次出有説。可
見之
名是○長境 堯抄云。如眼識但了青不了
青名。意識了青及青名。意識與眼識了青雖
同。意識更了青名。故以餘爲長。所長境即名。
故呼名爲長境也。意識相應觸與意識倶縁
長境。故意識相應觸名増語觸也*以上寶云。
所縁境中。異於五識不唯縁義。意兼縁名故
名爲増語。増語謂名。五不縁名。意増名故名
爲長境。從所縁長境爲名云云此心長者。増
長義歟
有説 光云。此説意識以差別語言爲増上。
故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此且從多分説。亦有
意識非望語故。而能縁境。是故意識觸名
増語。以語爲増上。有財釋也。與此相應名増
語觸。從相應立名。隣近釋也 語爲増上
者。爲増上縁云意歟 寶云。此師説。意識縁
境。因語爲増上。故方能縁境。此即意識名爲
増語。觸與増語相應故名増語 麟云。第二
意識因語得生。意識從因立名。名増語觸。與
此觸増語識相應名増語觸。増語之觸
古抄云。意識縁語起識也。謂如五識直對境
縁之。必不待言語指示。嬰兒等如縁物。意識
所縁非語言指示。不能縁。以語爲増上縁起
識云増語也以上
約三受○爲三觸 對觸順境生樂受。對
觸違境生苦受。對觸倶境生捨受。約所生三
受爲三觸也
一云此三能引樂等受 堯抄云。此三者。
順樂受觸等三觸也。樂等受者。苦樂捨三受
也。引者。能觸也。所引者。受也 尋。觸引受
者。前念觸引後念受歟。答。薩婆多宗意。許
同時觸受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也。所領觸。
能領受也。又能依受。所依觸也以上 麟云。
謂因於觸引生受也。觸能引受。名爲能引。受
爲所引云云 寶云。能引受故。因於觸境若
違順故
又論云如何觸爲受所領 光云。於前三解
中。初解可知。故不別問。後二稍隱。故今別
云云
行相極似觸 神云。行相極似觸。故名受
領觸。如觸作苦行相。其受亦爾。如觸作樂
捨行相。其受亦然。故言行相極似觸也
從此生六受者 此句約能生六觸爲六識
也。謂眼識相應觸爲縁所生受等也
五屬身餘心者 此句前眼觸所生受等六
中。前五名身受。後一名心受爲言
依色根故 第三卷頌疏云。身謂身受。即
五識相應受也。身謂所依。受依身起名爲身
受。身云受故。依主釋也可准之
意觸所生受 意識相應觸所生受爲言
依心故爲心受云云意識相應受名心受爲言
觸所生受者。此是約同時因果也。可思之」
彼宗不許同時因果 准論光。經部破薩婆
多云。觸受二法同時生。觸爲能生。受爲所生
義如何。於己生受法餘觸無能。譬如牛二角。
倶時生彼此相望。誰爲能所。薩婆多意觸受
同時生爲樂爲果。今此因能作因。果増上果
也。經部意。前念觸爲因。後念受爲果也。薩
婆多破云。第一念縁順境。第二念縁違境。順
順境受。與縁違境觸。前後違順性相別。何
爲因果爲言
釋觸此後成十八○ 此一段爲五。初定十
八數。二問答成十八。三於中十五下。明雜縁
不雜縁之別。四問此意近行下。釋得名。五身
受不名下簡亂。可思之
此前心受由意近行異 光云。身受相顯故
不更釋。心受義隱所以重明
謂色等五十五近行 喜色意近行。憂色意
行。捨色意近行等也。餘准之。三法近行者。
謂喜法意近行。憂法意近行。捨法意近行也
 麟云。言十五近行境各別者。謂色聲等境。
既不同。縁色聲心品有異。故名不雜。五境各
三。故成十五。言五境外所餘法者。謂第六
法境心所及不相應等四類法也。言通法所
謂五境者。五境若爲意識所縁亦名法境。以
通五識及意識縁故名通法。第六法境唯意
識縁。故名別法。或二合縁如縁色聲二境。或
色香等合。隨應可知
或二二合縁 二二三三事 後月云。下賢
聖品引法相松室記注之。可見之 問。云二
二云五五意如何。答。二合縁爲顯有多種云
二二歟。三三合縁等同之。下賢聖品此名自
在之。對明師可尋之。難云。二合縁等多種
可爾。於五境論之故。五合縁多種難有哉。
既五境合縁。何有多種耶。答。寶云。若兩合
縁乃至五六合縁。皆名雜縁法意近行
惠云。第六意識唯縁法名不雜縁。若兼前五
縁即名雜縁。六境一一別縁爲六句。二二合
縁爲五句。乃至六境合縁爲一句也 准此
等釋。於六境論合縁。既六合縁在之。若爾者。
五合縁可有多種也。約此旨今疏云五五合
縁歟 尚難云。寶幷惠於六境論合縁故爾
也。今疏云五境或二二合縁乃至五五合縁
唯約五境論合縁何有多種耶。答。今疏縁
別法時兼縁色等別法者。五境外所餘法
也。色等者。色等五境也。既云兼縁色等。此則
六合縁也。若爾者於五合縁可有多種歟
麟云。縁別法時兼縁色等者。謂將第六法境
與色等合縁也
以雜縁故此之五境○ 古抄云。不被雜縁
時名五境。不受法稱。作雜縁境時於五境受
法境稱也。若縁別法名不雜縁者。不雜五境
故云不雜縁也以上 尋。於五境雜縁時得法
稱理趣如何。答。各別縁時得色聲名。合縁時
如觀諸法無我。故得法稱歟
傳説喜等 本義抄。初説意云。喜等意爲
近縁。第二説意云。喜等與意爲近縁。此二師
倶許同時因果之義。故論主意不信此二説
置傳説言也。故此傳説言貫通二師也以上
麟云。釋此名者。喜等與意互能相依爲近縁。
故名之爲近。於境遊行故名行。婆沙二釋同
此。更有一解。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
又云。於境捷利樂數分別。故名爲行
身受不名意近行 光云。正理云。以意近
行唯依意識名爲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
境故名爲行。一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
亦不名行云云
謂欲界意識無樂 問。就初釋何必例欲界
耶。答。以初爲本故也。惠云。欲界無意樂第
三定亦不立也云云山問。就後釋若無所對故
不立近行者。捨受亦不可立近行。無所對故。
答。捨受以憂喜爲所對也。正理云。不爾。憂
喜即捨對故 問。若爾者。第三靜慮對近
分捨可立樂近行耶。答。根本地中無所對捨
故不立也。問。初二靜慮根本地中。無所對捨
何以初二禪喜受立近耶。答。初欲界中有所
對捨。故以初二禪喜受立近行。第三禪意識
相應樂唯限第三禪一地。故異初二禪喜受。
彼喜受欲界中有喜捨。是即爲所對。由此所
對。初二禪喜受亦成有所對。受近行稱也。設
上界中雖無同地所對義。於欲界中有同地
所對義法者。立近行。由此近分地捨根。雖
無同地所對法。欲界中捨根有同地所對法。
故彼近分地捨根立近行。理可准知之以上
欲縁欲十八者 欲者。欲界繋云也 欲界
繋縁共其數同十八也。界繋十八者。喜近行
有六種。謂縁色喜近行。乃至縁法喜近行也。
憂近行・捨近行各有六種准之可知之。欲界
喜・憂・捨意近行共縁六境。繋縁共十八種也
 惠云。自界見順境生六喜。見違境生六憂。
見倶境生六捨
色十二上三 縁色十二。縁上三爲言 惠
云。欲縁色界梵王等勝生四喜。縁無想果無
心生四憂。縁通果即生四捨。縁無色無處
等一憂受。縁命長等縁生一喜。縁無造作
等即一捨也云云
二縁欲十二者 二者二禪繋云也 寶云。
初二定體縁此地喜捨二受。故欲界具六
境。故欲界境具十二也。色界無香味故。縁色
唯八 光云。此明色界初二靜慮唯有十
二。倶縁欲界。八縁色界。除縁香味二喜二
捨。二縁無色 色界雖無香味境。色界近
行縁欲界香味故。能縁近行喜捨各縁六境
故。喜捨近行六種在之。故色界繋十二也以上
 麟云。初二禪爲一對。明三四禪爲一對明
者。以二禪同有喜故。三四禪同無喜故。名數
是同故爲兩對 惠云。八解脱中。初二解
脱前四勝處。依初二定縁欲界。不生貪生六
喜。縁欲通果即六捨
八自二無色者 惠云。初定縁二定勝即
生四喜。縁變化即四捨。色界縁無色。准欲界
縁無色説也
後二縁欲六者 寶云。述三四定。於此定
此地靜慮。唯捨受容縁欲界故唯六也。若縁
色界即唯有四第三第四靜慮繋捨六也。此
亦自地雖無香味。縁欲界香味。故能縁近行
捨六也 麟云。但有六捨者。上無喜故。又三
禪樂不立爲近行故。前已説境但云六捨
惠云。縁欲界變化事生六捨。四自者。縁自地
變化生四捨
初無色近分 惠云。無色者。欲四遠不縁
欲界。無色根本無通縁智。故不縁色界也
 麟云。空處近分能縁色者。謂離第四禪染
時。依空處近分觀第四禪。爲苦麁等行。故縁
色也。上三近分並不縁色。空處有二説。一許
別縁下色聲等四。二不許別縁。但總雜縁下。
今言有四者。約許別縁者説。若不別縁者。但
唯一雜法捨近行也 古抄云。無色微細定
無縁他地明利力用也以上
定品當辨 麟云。彼頌云。幷上三近分總
名除色想。謂彼諸地無遍縁智。及厭色故並
不縁色 問。意近行通三性耶 光云。准
下成就通三性 謂善心相應受名爲善意
近行。染汚心相應受名爲染意近行。無記心
相應受名無記意近行也
從此第二有漏無漏分別○釋曰 光云。就
長行中。一釋頌。二明成就。三叙異説。四會師
句經文 准此釋今疏一段科之 一釋曰至
不通無漏。釋頌文。二論云誰○下。明成就。三
此上所論○叙異説。四論云又○下。會師句
經。可見之
不通無漏 光云。正理二十九云。無有近
行通無漏者。所以者何。増長有故。無漏諸法
與此相違。有説。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然。故
非近行
  已下堯圓抄全寫之
欲縁欲十八色十二上三 此頌明欲界
繋意近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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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欲界繋近行記有十八種由此。欲界繋
喜・憂・捨意近行。皆悉縁欲界色等六境。故欲
界繋意近行縁欲界境有十八種。以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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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欲界繋喜近行明縁上界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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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欲界繋捨近行明縁上二界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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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欲界繋憂近行明縁上二界數也
二縁欲十二八自二無色 此頌明初禪第
二禪繋近行也。初禪繋喜近行有六種。捨
近行有六種。又第二禪繋喜近行有六種。捨
近行有六種。此各六種近行准欲界可知。謂
縁色近行乃至縁法近行。故各成六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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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初禪繋喜捨二近行明縁欲界數也
初禪憂近行無。其故者。喜捨斗有也 憂惱
之苦者。欲界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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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初禪繋喜捨二近行明縁自界數也
 初禪繋喜近行縁無色界有一種─縁法喜
               近行
 初禪繋捨近行縁無色界有一種─縁法捨
               近行
*以上初禪繋喜捨二近行明縁無色界數也
第二禪繋喜捨二近縁欲色無色數如初禪

後二縁欲六四自一上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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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三禪捨近行縁境分別了 第四
禪繋捨近行亦如是分別也
初無色近分縁色四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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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虚近分地繁捨近行縁自無色有─謂法
              捨立近行
四本及三邊唯一縁自境 四無色并上三
無色近分地所繋捨近行。縁自無色界有一。
謂法捨之近行也。尋。意近行通三性歟。答。
通三性也。謂善心相應受名爲善意近行。染
汚心相應受名爲染意近行。無記心相應受
名爲無記意近行也 意近行成就分別。先
未離欲者。未得未至定善心。成欲界善無記
諸近行。後成初禪染汚四捨近行色聲
觸法
四喜近
色聲
觸法
未離下地煩惱者。必成上界上地煩惱
故。未離欲者於初禪染汚喜捨成之。彼受與
煩惱相應故也。染汚心不縁下地。故除縁香
味近行成四。總上二界中於染汚近行無縁
香味。不可云縁自地香味。自地無香味故。亦
不應言縁下欲界香味。染汚心不縁下地故。
由此上二界染近行中無縁香味也。復成第二
禪染四喜近行・四捨近行・第三禪染四捨近
行・第四禪染汚・四捨近行・四無色各一染法
捨立近行・理。准初禪可知之。總言此人不成
近行者。欲界十八・初禪八・第二禪八・第三禪
四・第四禪四・無色各一也。其數有四十六。別
言之。成八十二近行。欲界善・惡・無記三性各
別故也。次未離欲者。獲得未至定善心。如前
所得。未至定善者。不成近行。成八十二近行。
此外成初禪六捨近行。幷論之。八十八近行
思可知也 *以上二類頌疏所引載論意也」
次已離欲貪未離初靜慮法者。未得第二禪
近分善心。彼成欲界善・無記喜・捨近行。除
憂近行。憂受是離欲捨法。故已離欲人不成
之也。復成初禪善六捨近行・六喜近行・幷染
汚四捨近行・四喜近行・及無記喜・捨近行。
於中無記近行者 謂通果無記心相應受離
欲界染。第九解脱道時得初禪通果心。故餘
無記心依身在下地。無得上地也。次第二禪
已上近行。如未離欲捨説。總論之者。有四
十四。謂欲界四十二除六
憂也
初禪十二。第二禪八。
第三四禪各四。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有
六十六。謂欲界十二開爲二十四。善無記別
故。初禪十二開爲二十二。善惡無記別故。以
之幷二禪已上論。諸地近行成六十數也。次
未離初靜慮染已得第二禪近分善者。約總
相數成四十六。謂欲界初禪各四。四無色各
一。委論之成七十二。謂次前所明已離欲者
所成就六十六外。更加第二禪善六捨近行也
 次已離初靜慮染未離第二靜慮染未得
第三禪近分善者。約總相數成四十八。謂欲・
初・二禪各十二。第三・四禪各四。無色各一。
委論之者成七十二近行。謂次前所明七十
二中除八。所更加八者。謂除初禪染四喜
近行・四捨近行。更加八者。謂加第二禪善六
喜近行・無記喜捨二法近行也。次未離第二
靜慮染已得第三禪近分善者。約總相數成
五十。謂欲界・初・二禪各十二。第三六。第四
禪四。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七十八。謂
次前所明七十二外。更第三禪六善捨近行
也 次已離第二靜慮染未離第三靜慮染未
得第四定善者。約總相數大與次前同。委
論之者成七十一。謂次前所得七十八中除
八亦更加一。除八者。謂第二禪染四喜近行・
四捨近行。加一者。謂加第三禪無記捨法近
行也。次未離第三靜慮染已得第四定善者。
約總相數成五十二。謂欲界・初・二禪各十二。
第三・四禪各六。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
五十七。謂次前所明七十一外更加第四禪
善六捨近行次已離第三靜慮染未離第四
靜慮染未得空處善心者。約總相數大與前
同。委論之者成七十四。謂次前所明七十七
中。除四亦更加一。除四者。除第三禪染四
捨近行。加一者。謂加第四禪無記捨近行也。
次未離第四靜慮已得空處善心者。約總相
數成五十五。謂欲界・初・二禪各十二。第三・四
禪各六。空無邊處四。上三無色各一。委論之
者成七十八。謂次前所明七十四外更加空
處善四近行也。次已離第四靜慮染未離空
無邊處染未得識處者。約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七十四。謂次前所明七十八近
行中。除第四禪染汚四捨近行次未離空無
邊處染已得色無邊處善者。 約總相數大與
前同。 委論之者成七十四。 謂次前所明七十
五中。 除空處染捨法近行也。 次未離識處染
已得無所有處善者。 約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
論之者成七十五。 謂前所明七十四外更加
無所有處善捨法近行也。 次已離識處染未
離無所有處染未得非想非非想處善者。 約
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七十四。 謂欲
界前所擧七十五中。 除識處染捨法近行也。
次未離無所有處染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善者。
約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七十五。 謂
次前所擧七十四外更加非想非非想染捨法
近行也。 次已離無所有處染未離非想非非
想染者。 約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七
十四。 謂次前所明七十五中。 除無所有處染
捨法近行也。 次已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者。 約
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七十二。 謂次
前所明七十四中。 除非想地染捨法近行也
已上明依身欲界有
情不成就近行了
先依身在初禪未離初靜慮染未得第二禪近
分定者。約總相數成三十三。謂欲界一。謂
捨法近行。初禪十二。第二禪八。第三四禪各
四。四無色各一。注云。今所云二禪以上近
行。皆悉約染汚論之。准依欲界人可知之
也。委論之者成五十七。謂初禪十二開爲三
十二。善六捨近行六喜近行。無記六捨近行
六喜近行。染汚四喜近行。以之幷餘地近行
成五十七也。次依身在初禪未離初靜慮染
已得第二禪近分定者。約總相數成三十五。
謂欲界一。初禪十二。第二禪十。第三四禪各
四。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六十三。謂次
前所明五十七外更加第二禪善六捨近行
也。次依身在初禪已離初靜慮染未得第三
禪近分定者。約總相數成三十七。謂欲界一。
初二禪各十二。第三四禪各四。四無色各一。
委論之者成六十三。謂次前所明六十三中
除八亦更加八。先除八者。謂除初禪染四捨
近行染四喜近行也。次加八者。謂加第二禪
善六喜近行并無記喜捨二法近行也。無記
近行者。謂通果無記心相應受也。次依身在
初禪已離初靜慮染未離第三靜慮染已得第
三禪近分定者。約總相數成三十九。謂欲界
一近行。初二禪各十二。第三禪六。第四禪四。
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六十九。謂次前所
明六十三外更加第三禪六捨近行也。次依
身在初禪已離第二靜慮染未離第三靜慮染
未得第四禪近分善者。約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六十二。謂次前所明六十九中。
除八亦更加一。先除八者。謂除第二禪染四
捨近行四喜近行也。次加一者。謂加第三禪
無記捨法近行。無記近行者。謂通果無記心
相應受也。次依身在初禪已離第三靜慮染未
離第四靜慮染已得空處善者。約總相數成四
十四。謂欲界一。初二禪各十二。第三四禪各
六。空無邊處四。上三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
六十九。謂次前所明六十五外更加靜慮染。
未離空無邊處染未得識處善者。約總相數
大與前同。委論之者成六十五。謂次前所明
六十九中。除第四禪染四捨近行也。次依身
在初禪已離第四靜慮染未離空無邊處染已
得識處善者。約總相數大與前同。委論之者
成六十六。謂次前所明六十五外更加識處
善捨法近行也。次依身在初禪已離空無邊
處染未離識無邊處染未得無所有處善者。
約總相數大與前同。委論之者成六十五。謂
次前所明六十六中。除空無邊處染捨法近
行也。次依身在初禪已離空無邊處染未離
識無邊處染已得無所有處善者。約總相數
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六十六。謂次前六十
五外更加無所有處善捨法近行也。次依身
在初禪已離識無邊處染未離無所有處染未
得非想非非想處善者。約總相數大與前同。
委論之者成六十五。謂次前所明六十六中。
除識處染捨法近行也。次依身在初禪已離
識無邊處染未離無所有處染未離非想非非
想處染者。約總相數與前同。委論之者成六
十五。謂前所明六十六中。除無所有處染捨
法近行次依身在初禪已離非想地染者。約
總相數與前同。委論之者成六十四。謂次前
所明六十五中。除非想地捨法近行也 已上依
身初禪
有情不成
就近行了
 先依身在第二禪未離第二靜慮染
未得第三禪近分定者。約總相數成二十六。
謂欲界初禪各一捨法近行。第二禪十二。第
三四禪各四。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四十
六。謂第二禪十二開爲三十二。善有十二。無
記有十二。染汚有八。以之幷餘地近行成四
十六也。次依身在第二禪未離第二靜慮染
已得第三禪近分定者。約總相數成二十八。
第三禪有六。餘地如前。故成二十八也。委
論之者成五十二。謂前六十六外更加第二
禪捨近行也。次依身在第二禪已離第二靜
慮染未離第三靜慮染未得第四定善者。約
總相數與前同。委論之者成四十四。謂次前
所明五十二中。除八亦更加一。先除八者。
謂第二禪染四捨近行四喜近行也。次加一
者。謂加第三禪無記一捨法近行。謂通果無
記心相應受也。次依身在第二禪已離第二
靜慮染未離第三靜慮染已得第四定善者。
約總相數成三十。謂第四禪有六。餘地如前。
故成三十也。委論之者成五十一。謂次前所
明四十五外更加第四禪善六捨近行也。次
依身在第二禪已離第三靜慮染未離第四靜
慮染未得空處意善者。約總相數與次前
同。委論之者成四十八。謂次前所明五十一
中。除四亦更加一。 先除四者。謂除第三禪
四捨近行也。次加一者。謂加第四禪無記一
捨法近行。謂通果無記心相應受也。次依身
在第二禪已離第三靜慮染未離第四靜慮
染已得空處善者。約總相數成三十三。謂欲
界初禪各一。第二禪十二。第三四禪各六。空
處四。上三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五十二。謂
次前所明四十八外更加空處善四捨近行
也。次依身在第二禪已離第四靜慮染未離
空無邊處染未得識處善者。約總相數與前
同。委論之者成四十八。謂次前所明五十二
中。除第四禪四捨近行也。次依身在第二禪
已離第四靜慮染未離空無邊處染已得識無
邊處善者。約總相數次與前同。委論之者成
四十九。謂次前所明四十八外更加識處善
捨近行也。次依身在第二禪已離空無邊處
染乃至已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者。准前依身
欲界初禪者。可分別之已上依身第二禪有
情不成就近行了
先依身在第三禪未離第三定染未得第四定
善者。約總相數成十七。謂欲界初二禪各一
捨法近行。即通果無記心相應受也。第三禪
六。第四禪四。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二十
七。謂第三禪六開爲十六。善有六。無記有六。
子汚有四。幷餘地近行成二十七也。次依身
第三禪未離第三禪染已得第四定善者。
約總相數或十九謂第四定六。餘如前。故成
十九也。委論之者成三十。謂前所明二十七
外更加第四禪善者。約總相數成十九。謂第
四定六。餘如前成十九也。委論之者成二
十三。謂前所明二十七外更加第四禪善六
捨近行也。次依身在第三禪已離第二定染
未離第四定染未得空處善者。約總相數與
前同。委論之者成三十。謂次前明二十二
中。除四亦更加一。先除四者。謂除善無記
一捨近行。謂通果無記心相應受也。次依身
在第三禪已離第三定染未離第四定染已得
空處染者。約總相數成二十二。謂空處四。
餘如前。委論之者成三十四。謂次前所明三
十外更加空處善四捨近行也。次依身在第
三禪已離第四定染未離空處染未得識處善
者。約總相數與次前同。委論之者成三十。謂
次前所明三十四中。除第四禪染四捨近行
也。次依身在第三禪已離第四定染未離空
處染已得識處善者。約總相數與前同。委論
之者成三十一。謂次前所明三十外更加識
處善捨近行也。次依身在第三禪已離空無
邊處染者。乃至已離非想非非想處染。准前
欲界初禪者。可分別之已上依身第三禪有
情不成就近行了
先依身在第四禪未離第四定染未得空處善
者。約總相數成十四。欲界初禪各一。謂皆
無記捨法近行。即是通果無記心相應受也。
第四禪六。四無色各一。委論之者成二十四。
謂第四禪六開爲十六。善有六。染汚有四。幷
餘地近行成二十四也。次依身在第四禪未
離第四定染得空處善者。約總相數成十七。
謂空處四。餘地如前。故成十七也。委論之
者成二十八。謂前所明二十四外更加空處
善四捨近行也。次依身在第四禪已離第四
空染未離空處染未得識處善者。約總相數
與前同。委論之者成二十四。謂次前所明二
十八中。除第四定染四捨近行也。次依身在
第四禪已離第四定染未離空處染已得識處
染者。約總相數與次前同。委論之者成二十
五。謂次前所明二十四外更加識處善捨法
近行也。次依身在第四禪已離空無邊處染
者。乃至已離非想處善者。准前依身欲界者。
可分別之已上明依身第四
禪有情不成就了
若生空無邊處未離空處染未得識處善者。
約總相數成七。謂空處四。上三無色各一。委
論之者成九。謂空處四開爲六。善有四。無
記有一。染汚有一。幷餘地成九也。無記近行
者。謂異熟無記心相應受也。若生空處未離
空處染已得識處善者。約總相數與前同。委
論之者。謂前所明九外加識處善捨法近行
也。若生空處已離空處染未離識處染未得
無處有處善者。總相數如前。委數成九。謂次
前十中。除空處染捨法近行也。若生空處已
離空處染離識處染已得無所有處善者。總
相數與前同。委數者成十。謂次前外更加
無所有處善捨近行也。若生空處已離識
處染未離無所有處染未得非想非非想處善
者。總相數與前同。委數者成九。謂次前十
中。除識處染近行也。若生空處已離識處染
未無所有處染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善者。總
相數與前同。委數者成十。謂次前九外更加
非想地善捨法近行也。若生空處已離無所
有處染未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者。總相數與
前同。委數成九。謂次前十中。除無所有處染
捨法近行也。若生空處已離非想非非想處
染者。總相數與前同。委數成八。謂次前九
中。除非想處染捨法近行也已上明生在空處有
情不成就近行了
若生在識無邊處有情無成空處已所有情
無成識處以下。諸地近行唯成自地近行。捨
染近行。幷得善近行。及得無記近行。准生在
處。有情隨其所應所分別之易。故別不注之
以上堯圓
於有漏中取雜染 光云。愛謂貪。憎謂嗔。
不擇捨謂癡。此癡於法不擇而捨 惠云。
不擇者。擇即是慧。不擇即癡。三毒門中立近
行也 堯云。意云。貪愛相應喜受名喜近
行。嗔恚相應憂受名爲憂近行。癡相應捨受
名捨近行也以上
耽嗜依出離依事 光云。耽嗜依者。謂諸染
受受與耽嗜煩惱爲依故。出離依者。謂諸善
受受與出離善法爲依又引婆沙云。耽嗜謂
愛耽嗜性故。若受與彼爲安足處名耽嗜依。
有説。耽嗜名一切煩惱。執著性故。若受與
彼爲安足處名耽嗜依。若受不與愛或一切
煩惱爲安足處名出離依云云 堯抄云。耽嗜
煩惱以受爲所依。故名耽嗜依。出離依者。諸
善喜憂捨。出離言屬諸善法。受爲善法爲所
依。故諸善受名出離依也以上私云。耽嗜之
依。即依主釋歟。出離依同之 無記喜憂捨
事 惠云。餘無記憂捨順染耽嗜依攝。順善
出離依攝。不順善染皆非近行
論云又即喜等 光云。證近行唯是雜染。
世尊説爲三十六師句。謂耽嗜依有十八 此
是近行。是所對治。出離依有十八 此非近
行。是能對治。二種不同成三十六。此句差別。
是佛大師所説法。故名爲師句 本義抄。
問。論引此經雖明耽嗜依・出離依差別。全無
述意近行唯雜染義。何釋證近行唯是雜染
耶。答。上述唯雜染者。與意相牽數行所縁是
意近行之師義畢 先引六恒住經説爲證。次
引三十六師句經説之志。彼經中辨耽嗜出
離差別。明能治所治不同。故爲證意近行唯
雜染義。引此經文見也以上
識等攝故無指陳 光云。生老死即識等
五。於此五中識與六處已指前文。名色觸受
如前別釋。故不別説。問。若爾愛取即是無明。
應不別指。解云。無明異説不同。或説惡惠。或
説非明。或説明無。由此愛取不指無明。別
指下説云云
煩惱如種者 麟云。煩惱總有五喩。一如
種。二如龍。三如草根。四樹莖。五糠米。業有
三喩。一如糠米。二草藥莖。三花。果有一喩。
謂如熟食。應知煩惱潤業如糠米裹業爲惑
潤。如米有糠。故二喩別言。異熟爲後邊者。諸
業等果是最後邊也。以果熟後更不生餘果。
故業亦然也 惠云。生煩惱等事者。從煩
惱生業。從業生識等果事。如種生芽業後生
果也。煩惱鎭業如無學。故業無煩惱鎭無果。
煩惱根者。有頂地見道煩惱名煩惱根。無漏
道能拔。如諸草藥果熟爲後邊者。如草親能
生果。即枯更不能生果。業感現在果了更不
能生未來世果也。食熟更不可轉成餘食。人
異熟不可轉天等中受云云
生煩惱業事 尋云。如惠釋如上
所引
從煩惱生
業事況以種子能生喩煩惱能生以芽莖所生
喩業事所生今疏釋生煩惱業事云云以煩惱爲
能生。又爲所生如何從種子生種子
無之故難思哉
答。惠釋爾
也。准此釋。以煩惱爲能生。展轉業事生爲言
而今疏生煩惱業事者。於所生業事立煩惱
名歟。以煩惱非謂爲所生。謂生煩惱之業事
爲言或案云。以煩惱業事三可爲所生。從煩
惱生煩惱者。如從愛生取。依此意取喩。從種
煩惱生芽煩惱從芽生莖葉從莖葉生花
事果如此可意得歟
趣滅滅還起 趣者。五趣。還起者。五趣生
死替。起無窮爲言
如樹莖者 樹莖煩惱
能生
生枝葉惑所生
事 爲言
中生本死如前已釋 麟云。即此前明死生
二有中。即中有義及言本有謂死前。即本有
義餘並如前
自地煩惱皆能潤生 論云。自地諸惑。謂
此地生。此地一切煩惱染汚。此地生有 光
云。自地顯非他地。諸惑顯是本惑。謂此地生
此地本惑皆容現起染汚生有。又解。不現起
者。有染能故亦名能染云云 麟云。自地煩
惱皆潤生者。謂欲界有三十六煩惱。色無色
界各三十一。皆能結生。不簡上縁無漏縁等
 此釋約四諦修道十七七八四起立歟。然
今疏約纒垢顯不起。若爾者。約大不善等心
所顯潤生歟
嫉慳忿覆悔睡也 嫉等四者。小煩惱十中
初四也。悔不定八内一也。嫉於他興盛事令
心不喜。慳違財法施令心慳著。忿除嗔及害。
於情非情令心憤發。覆隱前自罪。悔縁惡作
心追悔性。通善染。今取染汚邊也。睡正
文云。此中初五自力起也。眠非自力起。具
如下隨眠品。故光但擧前五不云眠。恐眠字
剩歟以上 光云。自力纒者。謂慳・嫉・忿・覆・
悔。自力垢者。謂六垢。問。纒中睡眠爲是自力
爲是隨從。解云。是隨從。理實此位亦無睡眠。
而不別簡者。若自力纒垢定非現起。此別簡。
其隨從纒即非決定。無慚・無愧・惛沈掉擧此
位相應。睡眠不相應。似結生位非睡眠故不
定。故文不別簡 睡眠非自力起。如第四
卷抄注之。可見之
垢謂六垢 惱謂堅執有罪事。不取如理
諫誨。害謂逼迫行打罵等。恨結怨不解。諂
謂心曲。誑心口相違惑他。憍染著自法也。無
慚不重賢善。無愧不怖罪生非愛果。或於所
造罪。自觀無耻名無慚。觀他無恥名無愧。昏
謂昧劣。沈謂沈重義也。是身心重性爲輕安
所治。掉擧令心不靜。是散亂義也
論云雖此位中身心昧劣 惠云。問。初受
生時身心昧劣不能起自力纒垢。既身心昧
劣。如何能起諸根本煩惱及隨從纒耶。雖此
位中身心昧劣下。是答云云 准此釋。雖此位
中者。通伏難心也
初受中有亦唯染汚 光云。應知中有初續
刹那亦必染汚與生有同。此即不便兼明云云
所餘三有皆通三性 麟云。謂善・惡・無記
皆容命終。即死有三性。中有・本有皆有善悪
無記。可知云云
釋近行有情由食住者標也 光云。初句總
示。次五句別釋。次兩句通經。後一次明勝用。
今疏初句標。次五句明食體。次兩句通經
云云後四句明食配立
經説者 寶云。此明四食。是佛説也 惠
云。四食者。世尊初成道了往鹿園度五人。過
恒河逢富樓那外道。見太子威儀端正。問曰。
瞿曇似得勝法。佛言。一切無非由食而住因
此。説四食。意自餓外道遠離邪學邪説。名
正學正説也云云
段有二種云云 光云。一以無穢爲細。有穢
爲麁。劫初食。謂劫初時人食地味地餅林藤。
無麥穢故食香稻。以去方有便穢。二小軟名
細。多鞕名麁。細汗虫即是蟣虱。其體細小。從
汗而生。或人身中有虫。食汗名細汗虫云云
准此釋。今疏或細汗虫已下。小軟爲細意歟。
又今疏雖不出麁食體云無便穢爲細。故有
便穢。香稻等食是麁食也 堯抄云。此中有
者。唯限欲界中有也。諸天者。六欲天也。此六
欲天幷人劫初食無便穢。故爲細也。嬰兒等
食小軟義顯。又細汗虫食。即汗故小軟義顯
者也以上
段欲體唯三者 惠云。段食者。段爲分段。
食資養爲義。入腹已資養諸根大種。二時有
益。一解除飢渇 二食了資益諸根大種。不
資益諸根大種。是段非食。説名食者。據當名
説也 疏體唯三塵者。三塵但是欲界攝。皆
爲段食體。正理論云 段食體有十三。開觸
塵爲十一云云 寶云。十三者。十一種觸。香
味二境也 問。求食爲除飢渇。如何飢渇
亦名食耶 光云。飢渇二觸爲食者。消宿食
故。希新食故。顯無病故名食 惠云。此二
爲食最勝。若無此二即不須食。由有此二能
食資益諸根。故得爲食體云云
以口鼻分分受之 光云。謂口能噉。鼻能
飮。如象等鼻分分受之。故名段食。又解。謂口
飮噉。舌根即分分受味。由鼻飮故。鼻根即分
分受香。口鼻中觸身根分分受觸云云
光影○ 論云。光影炎涼如何成食。傳説。
此語從多爲論。又雖非飮噉而能持身。亦細
食所攝。如塗洗等 光云。毘婆沙師傳説。
此飮噉言從多爲論。如藥塗身及洗浴等。雖
非飮噉而能持身。亦細食攝云云 神云。寒
時光炎煗觸資身。熱時影涼冷觸資身。故皆
食攝云云煗觸者。觸十一中火觸歟 准此釋。
光炎等觸十一中火觸冷觸也。此段食中細
食攝爲言
色不益自根者 光云。名食者。先資益自
所對根及所依大。後及餘根飮噉色時。於自
眼根及所依大不能益。況及餘根。由諸色根
境各別故。飮噉色時鼻舌身根不能取色益
根。未離欲者。見色生喜樂者。由縁色故觸
生喜樂。此是觸食非色是食云云 取意 惠
云。六根取六境。鼻取香即益。眼見色即損自
根況益諸根。故色非食體。不説聲爲食者。以
無形段不相續故。又見色時生喜樂者。即是
三和縁色生觸。觸即觸食段云云
聲等非食事 光云。聲非相續。意法無有分
段。眼等五根雖含二義。食中無故。體淨妙故。
非飮噉故。此之八種非食義顯。故不別簡。唯
色一種相續分段亂段食。是故別簡
一種離貪 一種者。色・香・味・觸一具離貪
爲言歟 正文云。一種之言未了。學者應思
以上
思謂意業 神云。非一切思皆是思食。要
屬希望順愛。現行意識相應乃名爲食。故飢
饉世愚癡小兒望懸沙嚢而得存濟。然契經
説。意思食者。顯此。唯與意識相應云云 本
義抄。一意業體可通六識相應思也。六識相
應思同有造作義。故意思食限意識相應思
也。謂有漏思心所分別籌度。要屬希望順愛
現行。故思食體限意識相應思也。今論思謂
意業之文。意業廣通六識相應思。中意識相
應思爲思食體。故云思謂意業也。非謂一切
意業爲體也以上 本義抄。問。識食可通五識
耶。答。可通五識也。付之思食既限意識相應
思。識食何可通五識耶。答。有漏心王了別
境界。能任持身。故名識食。而了別境義不限
意議。故識食體廣通五識也。思食如見懸砂
嚢而得存濟名思食。故唯限意識相應思也。
義門各別也。更不可相例矣 *以上
意成及求生○謂契經説*云云 堯抄。尋云。
此經文爲明何事引之耶。答。爲顯段・觸・思・
識四食皆有漏也*以上 光云。又引經顯食
唯有漏。部多・求生皆三有身。四食既能安住
資益。明知有漏。無漏不然。爲滅諸有。故非食
云云 尋云。今疏釋意成及求生頌云。此
通經説中有名也云云此釋不見顯四食有漏
哉。答。見論文起盡。光明四食。段引部多・求
生之經文。爲證四食有漏引之。次引中有五
種名當意成及
求生等頌
爲證前所引經求生者中有名
也。然今疏釋本頌。故於意成及求生○之下。
引加部多求生之文示由來也。故今疏通經
説中有名者。直釋本頌之卷也。重心云。部多
求生之文與中有五種名之文。雖各別經。本
頌頌中有五種名之文故。於此下引加部多
求生之文釋之也
論文起盡 毘婆沙師作如是釋者。述無漏
非食。次又契經之下。引部多求世之文。四
食顯有漏也。次後説求生之下。引説中有五
種名文。前所明求生名證中有名也。次如契
經説之下。引有壞自體文。證前五種名中起
是中有也。次又經説之下。引已斷起結文。轉
證説起名中有也。今疏結釋之上來引經
意。説中有名爲起也者。指説五種名文・有壞
自體之文・已斷起結之文・三箇文也。部多求
生之文屬説五種名文也
以五種名説中有 中有非如生有父母情
血等和合生。故云意成也 神云。中有五名
前四可解。五者名起。對向當來生有。中有暫
時起云云
有壞自體起 惠云。有釋云。死有壞中有
自體起。中有壞即生有世間生。中有言自體
起。破大衆部無中有。世間生破常因外道。五
蘊無常從因生也 光云。爲明中有實有
故。以自體標名。生有恐執爲常故。以世間顯
云云
已斷起結未斷生結 光云。斷有二種。一
得永對治斷得擇滅。不退名永。二得永不起
斷得非擇滅。不行名斷。於四句中隨所應説
此二斷。潤中有惑名起結。潤生有惑名生結。
第一句。諸無色上流者。離欲色二界貪。不
受中有。起結已斷。未斷無色貪。生結未斷。此
中言斷。約永對治斷説。第二句。此中言斷。據
不現行以無生結已得永治。而於起結未斷
之理。謂斷生結即離三界。而彼必無餘起結。
故知此但約永不行。第三句。謂阿羅漢斷三
界貪。不受中有。起結已斷。不受生有。故生結
已斷。此中言斷。據永治説。第四句。不斷起
結。不斷生結。謂除現中般。諸餘未永離色
界貪者。受中有故起結未斷。受生有故生結
未斷云云 堯抄云。永對治斷者。謂永斷煩
惱證擇滅無爲也。永不行者。令煩惱永不行。
斷名自得非擇滅也*以上
又部多者 光云。第二釋。云部多者。是無
生義。謂阿羅漢不受生。故部多言含多義。故
存梵音。餘凡夫有學諸有愛者。説名求生。更
受生故云云
就勝説四 光云。就四食中。雖四皆能益
現益當。二益現勝。二益當勝云云
有根身者 眼等五根也 觸食益心心所
者。見色生喜樂。此是三和縁色生觸。是觸食
也。上所引惠心也 尋云。縁違境時。心心所
觸食於彼有資益義耶
思食是業能引當有 光云。薫之言資。思
食引已從業所資識種子力。故後有得起。識
起取果功能名爲種子。又解。述經部釋。此解
似勝思食引已。從業所熏識種子力。後有得
起。或從業所熏識種子力。識得現行。後有
得起云云 本義抄。問。今文更無違有宗義。
何判述經部釋此解似勝哉。答。今論思食引
已從業所熏識種子力後有得起之文。雖強
不違有宗之義。薫之文字。種子之言。專順經
部義。故初釋痛之。會熏之言資釋識起取果
功能。名爲種子。不如又解意。直得論文故
判此解似勝也。泰法師解此文云。此就經部
云云 惠云。此是論主依烴部義。言識種子
等故以上
第四句者除前相*云云無漏思等歟古人二説。
一説同此。
一説是有部義。
種子即因義文
觸等三食皆有四句*云云 等言等取思識也
 堯云。觸食四句。第一句觸而非食。無漏觸
及有漏觸爲縁。損壞諸根大種也。第二句食
非觸。除觸餘思等三食也。第三句觸而食。有
漏觸爲縁。益諸根大種也。第四句非觸非食。
色境等也。思食四句。第一句思而非食。無
漏思及有縁思爲縁。損壞諸根大種也。第二
句食而非思。除思外餘觸等三食也。第三句
者思而食。有漏思爲縁。資益諸根大種也。第
四句非食非思。色蘊等也 識食四句。第一
句識而非食。無漏識及有漏識爲縁。損壞諸
根大種也。第二句食非識。除識餘觸等三食
也。第三句爲識而食。有漏識爲縁。資益諸根
大種也。第四句非識非食。色境等也*以上
論云五趣四生皆具四食 寶云。准此論
文。八地獄中無益身食 麟云。孤地獄飮
食如人者。如僧護經説撿知 云云
論云今應正辨何識 光云。問中有六。一
問。何識現前。二問。何受相應。三問。定心無
心得死生不。四問。住何性識得入涅槃。五問。
於命終時識何處滅。六問。斷未摩者其體是
何。問中等字攝餘四問
釋曰初兩句標六法也 光云。答中初三句
答初問。次一句答第二問次一句答第三問。
次一句答第四問。次三句答第五問。後一句
答第六問
於此六位 光云。於此六法。法爾唯許意
識。非餘五識。取功能故
死生唯於受 光云。生言不但攝生有初
心。應知亦攝中有初心。若言生有不通中有。
若但言生通中有初念 惠云。生言兼攝中
有。中有准前文名起不名生。正理論云。既無
色沒受欲色中有。初心即成欲色界煩惱。故
知亦得名生也 光云。正理云。非明利識
有死生義。以死生時必昧劣故。由此故説下
三意唯近分心有死生理。以根本地無捨受
云云
言非定者 惠云。一身在下界起上界定
者。設許身在上界起自界定亦無死生。心定
攝益故也。又受生要須染心。定心非染。起上
界染。定心以加行生亦不受生死 光云。
由此三因亦顯異地無淨記心無死生理云云
非無心者 光云。以無心位由定力持他不
能害○以初生時同地心生故。後死時同地
心死云云
二無起涅槃者 光云。雖死有有通三性心。
然入涅槃唯二無記。無煩惱故無染汚心。雖
有善心工巧通果心以強盛故不入涅槃
惠云。善加行故不入涅槃。正理論云。生得劣
善。何故不入涅槃。答。有異熟故不起善心
云云
據最後意識滅云云 惠云。識無相貎。但隨壽
煗一時滅故。如以小水置炎石上。漸微漸消。
歘然都盡也
此云死節 光云。頓命終者。無斷末摩。漸
命終有斷末摩。斷末摩是身中死穴。其量極
小。觸便致死。正理引頌云。身中有別處。觸便
令命終。如青蓮花鬢。微塵等所觸以上
論文
又解。
對法藏中説。衆生身中有百處。名末摩。觸便
致死。猶如有人被斷頭已無覺知。故得斷名
云云
内三災患*云云 光云。醫方中説。身有三分。
心已上淡分。心已下齊上熱分。齊已下風
云云
斷末摩唯人間 惠云。地獄無。以恒斷故。
唯人三州及傍生・鬼・通二乘聖有也。更無別
物。但身支節。正理論云。由發言譏前人隨
實不實傷切人心。由此當來招末摩苦也
光云。欲界諸天亦無斷末摩。彼非惱亂業果
故○諸佛無
有五衰相 惠云。正理論云。此五相現不
過五日即死。若有相現世尊亦不能轉。亦非
一切天子皆有。亦非一一天子皆具五相方
死。今言五者。總擧大數。更有小五相現。不
定當死云云
謂諸聖人名正性 得無漏聖道者。定得
涅槃。故名正定聚。造五無間業者。必墮地
獄。故名邪定聚。所餘有情不定聚也 惠云。
苦法忍後決定得涅槃故。問。順解脱分定得
涅槃。如何不得此名。答。此容劫作邪性故。
二未捨邪性故。三未定時。至苦忍初心即
七生定得涅槃。問。得上忍及世第一法位亦
得時定。縁何名邪性。答。一以時小故。二以未
捨邪性也云云
定盡煩惱故 容盡煩惱故爲言
或人依所望頌疏講談之次捨古抄等
永正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擬講英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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