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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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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爲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
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縁者。謂所縁。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
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爲行相。乃至
第八變色等爲行相等。廣説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
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
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眞異
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叙唯有
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
聖教亦説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
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説八識如大海
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
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爲因果故。法
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
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
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
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説至心言絶故 述曰。若爾前來
所説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
理世俗。説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眞諦
中第四眞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
心與言皆絶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
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
四眞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眞諦
爲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
眞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
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眞。心所與心
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眞・第四眞説。理實
俗・眞。第一俗俗非眞唯麁故。第二俗窮其
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
二重。展轉皆有至絶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説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
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
差別相故。可説有別。約勝義勝義眞故。相
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
説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
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
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爲能相・所相。謂
用爲能相。體爲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
體眞勝義理中。即離心言倶不可説。若以
初俗執有別。對四眞皆有無別理。第一眞
門如幻事故。第二眞門因果性故。第三眞門
並無我故。第四眞門心言絶故。倶無別相。
以四眞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爲能相。實體
等爲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
對三眞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
相無故。或以見分爲能相。相分爲所相。以
七識爲能相。第八爲所相等亦爾。一切應
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爲因果可
別。對二眞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眞亦
爾。推入眞門理皆無別。眞門但是遮別言
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
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
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爲
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
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
有別俗之相。唯説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沙門基撰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
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擧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
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頼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
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
自體分之用故。説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
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
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説我法有
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内識所變此能
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
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
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
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爲此問
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
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煩出 
論曰。至立轉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
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
後總結 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
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擧
首及末 安惠解云。何名轉變。謂是三識
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爲轉
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
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
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
識體變異爲見・相二分用起也 護法菩薩
解云。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爲
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
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
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
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云。前
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爲分別。是依他性。
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
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
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
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
我識自體能縁名爲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
用也。相・見倶依自證起故 安惠云。所變
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
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
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
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
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
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
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
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
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
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
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
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
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倶計所執。非有
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述曰。釋頌第四
句。有爲・無爲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
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
識。有爲識所變。無爲識之體。皆非識外有。
名不離識。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爲唯識」
論。唯言爲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
等識外實我法名爲唯識。非不離識心所・
及見・相分・色・眞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
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
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
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
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
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
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説餘非佛。護法皆通。
或並有漏。説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
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
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内見分識。能轉依
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内識。都
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
攝論等説唯二義。不説自證分師義。前師
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
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爲
我爲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縁。
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爲轉變。
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虚妄分別
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説能變識以虚妄分
別。爲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
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
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
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
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
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
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
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
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
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
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
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爲・無爲
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虚妄分別。
二十部等説體非無。有極成故 
既爾眞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
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爲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
不離識法。其眞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
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
離識眞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
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
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眞
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説
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
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
増益邊。有虚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
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説。離増益邊
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
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
智名契會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自下第二
有九問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
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徴。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説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
至第二卷。初以爲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
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説 
論。雖説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
問曰。前雖已略説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
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
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説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
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
 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
嚴所説。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
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爲
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
所。不相離故。如説若無心所心未曾轉。
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
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
識言無有横計所縁。不遣眞如所縁。依他
所縁。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縁。不爲
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
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説。非無無漏。及無
爲法 若爾欲・色二界可説唯心。是則言
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
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 此不然也。非但
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虚空等
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
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爲非
心等故説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
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擧能起執虚妄心
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 又説
所縁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説
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縁。我説即是内識上
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説云。謂識所縁唯識所
現無別境義。復擧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
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
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縁
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
不離。諸心・心所由縁起力其性法爾如是
而生。如質爲縁等。此中略擧 
論。又説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
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説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
舊維摩云。心淨故衆生淨。心垢故衆生垢。前
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
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説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
總擧。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
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
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説四智處名四智經。
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
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
顯四智。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
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
違即者。人・境倶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
生此識因説名爲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
唯是内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
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
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
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
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
唯有識 
論。二無所縁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
縁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
訖。故成無境 智者即菩薩智 無所縁識
者。無所縁之識。謂一切縁過・未識。此唯有
心。菩薩縁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爲智。舊
云縁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
言境非眞。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脱 述曰。若一
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
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脱。解脱不成故唯
有識。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
證知唯有識 
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
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
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爲
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
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
不取於此。前解爲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
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
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説。然一切異生能作
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
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所
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縁相應。法
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
一境之上無常等行衆相顯現。謂一極微觀
爲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
衆多義 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
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
心所變。故隨心觀衆相顯現。此意如是。境
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
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縁眞如觀。
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
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眞。境隨眞
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説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
經。心意識所縁。皆非離自性。即縁識之體。
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
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縁。皆自心爲
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説一切有爲・無爲
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
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爲
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
等識。不親縁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喩
云。如餘 此中意説。且如五識中取一眼
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
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
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
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縁離自
眼識之色。此親縁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
及第八等所變爲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縁縁
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
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
攝。不親縁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
等唯縁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
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爲言故。眼等識如餘。
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離自諸法 述曰。第二量
云。餘識。亦不親縁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
等識 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
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
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爲不定過。但總言餘。
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
亦不親縁離自諸法故以爲喩。即是縁不
離自識境爲境義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縁至如彼能縁 述曰。此意説言。
謂前已言親所縁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
爲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
六量。此總爲一。謂此六識親所縁縁。定非
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
縁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爲喩」
論。所縁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
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縁。決定不離我之能
縁心・及心所。以是所縁法故。如相應法。相
應法體所縁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説。謂
一切有・無爲但所縁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
言即識。以有・無爲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
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
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
所縁。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
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爲因 又
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
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
結上所明 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
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
計實我法非有。眞如理空・及能縁眞識非
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
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
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
論初卷所説彌勒本頌。虚妄分別有。即有三
界虚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
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 於此二都無者。
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
都無。舊云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
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
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
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
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 此中
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眞如。眞如是空
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
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
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
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
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
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
上加阿縛駄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
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
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
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爲勝 於彼亦有
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
別。即虚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
諦中有眞諦空。即眞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
眞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
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
爲異義意大同 下成前義。故説一切法者。
謂有爲・無爲。依此二無名之爲空。故此二
攝法盡。有爲即妄分別。無爲即空性。謂般若
經中説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
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
句同此 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
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
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
也 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
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眞
空故。於眞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
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
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
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
無故此中文略但言 一故字 是則契中道
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
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
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
説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
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
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説一切法非空
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
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虚妄生
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説清淨 
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
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爲難 
論。若唯内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
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内識無心外境。如何
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
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
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
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眞諦論云。處・時悉無
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
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
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
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
應成 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
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縁色等。何
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
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縁終南
山處。縁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
如正縁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説
比識者。非此處亦生 彼論第二難云。何
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
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縁終南山時。縁此
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縁終南山
時 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
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
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
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
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
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 彼論
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
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
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
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
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
故。如餘髮等 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
得飮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飮等用。餘飮等
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飮食等。應無實
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飮
等 又夢中飮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
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飮等 第三云。復
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
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
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 又尋香
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
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
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眞
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
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
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
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
依業虚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
中種種主爲彼所逼惱。新翻論云。處・時定
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
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喩釋前四難。彼論云。
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
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
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
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
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
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
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
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
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眞
如亦不實過。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
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
准前。此以一喩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
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
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
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
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云。同於一
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
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
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
爲喩。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
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
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
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上來一
頌以三種喩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
一種喩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
獄卒等。能爲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
云。謂地獄中雖無眞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増上力故。同處同時衆
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
至其所爲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
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
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爲
喩。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
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説。今擧一夢境。等餘
別二喩。及一種喩。應釋汝・疑 
論。何縁世尊説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
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縁
世尊於契經中説十二處。但應説有意・法
處故。舊唯識云有阿含。爲至教故引經爲
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
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説
有十二種處。非説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
等爲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説頌答
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成内外
處。佛説彼爲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縁合
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
説爲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
種子縁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
觸。如次説爲身處・觸處。依此密意説色
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
卷内。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
不説。説種爲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説。今
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
故 
論。爲入我空説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
*密意説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
説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
説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
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
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
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
説色等十。非説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
也 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説有
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説續有情 述曰。此顯説彼十
二處喩。二十唯識復説頌言。依彼所化生。
世尊密意趣。説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
自釋言。如佛説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
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説。不説實有
化生有情。説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説色
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
意趣説。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
説無我。外道謂佛説死已後斷滅無餘。便
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
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
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
滅説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
情。但隨所宜佛便爲説。故説諸處其義亦
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
此以爲同喩 
問衆生執有我。爲破實我説法處。衆生執
有法。爲破彼法應別説 
論。爲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
二十唯識復説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
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説唯識教受化
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
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
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説唯識
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
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爲除法執既説唯識。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
即相之性不問眞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
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
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爲・無爲名爲有。我・
及我所名爲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説爲法空 述曰。此廣非
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
即法我。理不可得説爲法空。非無離遍計
所執實有爲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
識性故説爲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
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説有依他名唯識
性。後得智所縁。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
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縁見分故。故今總
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
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
無眞諦。以眞・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
有眞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
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
是俗中眞諦。故俗中定眞・俗亦是相依。四重
眞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眞諦。即眞中眞・
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眞相望。皆眞皆俗亦
是相依。若無一俗。眞對何立。無眞亦爾。故
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説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
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説爲不可治者。沈淪
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
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
彌勒説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
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
亦有此難。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爲體等
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 似色相
者。有形礙故 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
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
多時住故。即此説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
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
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眞實有無
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
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論。與染淨法而依處故 述曰。此第二解」
如何爲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
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
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縁此境色而起
妄執名爲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
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
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
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
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
忘倒。以色識爲因起*忘心故。説色識
爲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
越。應許爲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
亂體。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
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
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
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爲無 述曰。此文第六
現量爲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
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爲無。
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
中現量爲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
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
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
爲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
無内外故。無計度故 順他宗解。五識縁
境現量得時不執爲外。五識等後意。妄生
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説彼爲無 述曰。現量照自
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
故。今説爲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
爲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説彼爲非有。此
明内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
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説彼非有。不
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
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
説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
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
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刹那。今破之言。
五識後意縁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
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爲外也。故
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縁時
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縁皆已滅故。如何
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
識不倶故。若大衆部等。及大乘。諸識雖倶。
然五識倶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
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爲外境。現
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
就他宗説現量時不執爲外。然實五倶亦
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縁色等。意與
五同縁。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
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
但堅深可説有異。非五識倶無有執也。諸
處但説五識倶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
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叙
諸師説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下依法體性非内外。
遮外横執妄言爲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
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
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
縁諸法。不可執爲是實。亦執爲心外之色。
若小乘等難不説意識現量執爲外色。但
説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
前解五識不執爲外意執外。今説五識所
縁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
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
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
自下爲難。初先擧喩。下方起難 如從夢
覺知彼唯心。即擧喩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
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
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
中。先擧極成爲喩。謂如夢未覺不能自
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
實方覺知夢 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
亦爾。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
非有。謂未眞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
眞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
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説爲夢耶。未得夢
覺恒處夢中。故佛説爲生死長夜。惛如夢
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 
上來依教設難訖。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縁 述曰。此外人 
問。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爲此
難。外色實無。可非内識境。他心實有。寧非
自所縁。此意令自心親縁他心著。此中若
縁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縁著。何故有而不
縁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
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
應不成 
論。誰説他心至是親所縁 述曰。此論主答。
誰説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爲我境。
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説他心是自心親所
縁。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
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縁於境。
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
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縁時。但
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
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
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
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
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
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
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論。如縁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縁他相分色。
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
用故。如是心生時縁起法不滅力故。即一
法體之上有二影生 相・見 更互相望不
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縁起力其性法爾如
是而生。如質爲縁還見本質。以心爲縁還
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 唯識二十頌云。
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
不知如佛境。廣説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
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
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
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説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
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説唯我一人之識更
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論。汝應諦聽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
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
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
別別法。無佛故誰爲我説。無衆生故佛爲
誰説。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
何所求 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
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眞如 述曰。此釋*深
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
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
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
眞如。以空理爲門顯眞如也。空性即是二
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眞如。論。識自相
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
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
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
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眞如者。即前四
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爲識。
非無心所等 
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
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
等。爲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擧色等取一
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説離識五法皆是有
也 
即答理難訖。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
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
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次
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
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説我法。有種種相轉。於
中有七頌。合爲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
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
若無心外之縁。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
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
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
縁。下一句顯分別。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
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縁生有漏分別。
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
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
中能生一切有爲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
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
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
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説種子功
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
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
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
同類故。於因縁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縁。
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縁種體皆生等流 
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倶有因得士用
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 答如前第
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
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
卷下但言如小乘倶有因得士用果。不言
即是倶有因。然顯揚十八。破倶有因是因縁
故。今但是因縁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
法體。彼擧譬喩。亦不相違。又互爲果名倶
有因。種・現即非。若與倶有法爲因亦通無
妨。如攝論説即義説二因。若別解者唯前
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増上果
中攝 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
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
通三性・漏無漏因縁種。此異熟果因。但是
善・惡有漏増上縁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
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
上別立。以倶有爲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
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
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
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
作名生士用果 増上果亦有二。若前解
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増上果。若後解等
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増上果。此果稍寛。不
能繁述。且依一法説者。如名言種望第八
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
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
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爲倶時依勢力引起。
望此現・種是親増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
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増上四
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
先説。後二果疎故後説。前二果中。初是因縁
稍親故先説。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
先説。増上寛故後説。以能生此一切有爲
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繋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爲
非種生故。彼無爲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
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 
若爾増上果亦爾。有疎遠非種力所得。亦
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爲法
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説。此説能生
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
以妄分別爲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爲不
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
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爲。一切
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
義故此中説也 又解此文爲釋伏難。非
成離繋。謂有難言。何故頌説種生分別。不
説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
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
現生種非此所説。此頌但説能生現行分
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 
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爲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
爲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
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
不一・異。若爲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
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
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内
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
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説諸識。種非識者僧佉
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
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倶
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説故 述曰。此中所顯
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爲識種第八識也。
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縁攝。非因縁故。
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
説。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
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
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種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
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縁
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
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
起因中爲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爲
轉變。以種子數衆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
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述曰。言種多
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
共・不共等有受盡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
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
種爲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爲縁生分別。
通三縁。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 釋展
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
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
及無爲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
助力故。謂由眞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
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
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
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爲
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爲性。以自體・相・
見等類衆多故言彼彼。彼彼者衆多義故 
論。此頌意説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
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
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
雖無心外之縁。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
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 轉變差別者。牒
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
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 彼彼分別而
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
得生。何假外縁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
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爲縁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
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
等現行・爲縁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
故染・淨法皆不離心 
略解頌文訖。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下
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今且隨文
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説種現至此縁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
前頌上二句説種子・第三句説現行爲縁。生
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
知此縁・生相 
此總問縁及縁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
句種・現縁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縁且有四 述曰。辨前縁法。廣上三句
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縁。後傍乘義明十
五依處等。縁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
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縁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縁爲四文。
因縁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縁宗廣展轉力句。
因縁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
中有總・別。此爲總也。非一切法有爲皆是。
今取親者 
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述曰。總
有爲因縁體者。不過此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
顯通三性 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
各別 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
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説名言種三界無別者。
不然。違此文故。界繋別故 
此出因縁體。望何爲因縁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縁性 述曰。謂能引次
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爲
異熟種之因縁。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
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縁。如現行因變異
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縁故。及起
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
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爲因縁。
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爲因縁 
論。現行者至是因縁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
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
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
現行但能爲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
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
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
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
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
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
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
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
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
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爲因縁。此中
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
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
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
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 答
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
熏故 
若爾八倶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
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 問心王簡心所尚
獨爲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
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
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
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
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
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
前已説。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
佛身善法無増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
漸漸増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
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説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
 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
此非因縁耶 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
有因縁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
縁。一切外麥等物亦爾 
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
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
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縁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
如此中説。展轉相望亦非因縁。既言異類。
不能親生倶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説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
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説。異體類・同體
類現行展轉爲因縁者。彼對法論因縁中。説
六因是因縁。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説。皆
假説爲因縁。實是増上縁等故。或隨轉門者。
隨順薩婆多説倶有等五因爲因縁故。顯
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縁故。可應叙之」
論。有唯説種至爲因縁故 述曰。又瑜伽第
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
皆唯説種子是因縁者。依顯勝説非盡理
言。云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
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
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説轉識與
阿頼耶互爲因縁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
識更與本識互爲因縁。故知現起六・七。與
種子本識爲因縁。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
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
現行二法爲因縁體 
論。二等無間縁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
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 八
現識及心所者。出縁體。唯見・自證是此縁體
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爲非此縁
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倶時轉故。三
十八説。等無間縁唯望一切心・心所説。以
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
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
必有縁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
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
者是假。二無縁用。若是縁慮開導之法。又非
假者方有此縁。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
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縁故。命根有等
無間義。無有縁義・開導義故 前聚於後
者。簡倶時及後爲前縁義。非開導故 自
類者。顯非他識爲縁 無間者。顯雖前無
間爲後縁。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
百年等斷。亦是此縁故。對法第五卷言。不
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縁。
故知准望自類識爲縁義。若不爾者。出定
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縁 等而開導
者。顯前滅一心。爲後心・心所縁。前一切心・
心所。爲後一心縁。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
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
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爲縁非望餘
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
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
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
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
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
火等喩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縁義 令彼
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
劫。前眼識望後亦爲縁。以後後果當定生
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
此縁。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
爲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
縁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爲縁 述曰。自下簡略。
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
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倶時轉故。如不
相應非此縁攝。正擧喩類兼顯非縁。無等
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倶轉非爲縁
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爲縁。多類並生故。若
唯一識自作縁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
許八識倶互爲縁。多類並生得爲縁者。種
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
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倶時轉
體用各殊。如何倶起望後並得互爲縁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縁 述曰。顯心所是。
心所與心雖恒倶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
同一所縁。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
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縁・依
各不同故非互爲縁。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
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縁 述曰。簡彼末
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
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
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縁攝。第
八十説。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
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
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
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
心非縁。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
心聚爲縁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説至無間縁故 述曰。且答近問。
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
文同 若此識等無間。謂爲縁者 彼識
等決定生。此説果有。既論説言決定生故。
果定當有方得爲縁。亦不定論時節久遠。
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縁 答
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爲縁。
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
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縁亦應爾 
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自下第三八識・三
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縁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
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 
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
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爲縁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
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
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
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
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
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擧二人。非無色界
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
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
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
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
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
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
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
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
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
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
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
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
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
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
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
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
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
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
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説爲生。據實受變易。
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
伽第四説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
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
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
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
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
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
於彼無初發心縁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
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
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
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
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
説變易有更生故。有説勝鬘經即許有多
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
説。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如餘樞要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
第一師説。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
者。既與教・理倶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
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
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
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
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
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
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
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
家。取者任意 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
者。以此論説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
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
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
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説佛處中陰二
十年。亦化無色界衆生者。大衆部經。非大
乘義。楞伽・般若皆説菩薩不生無色。瑜伽
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
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説彼五淨居發大
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爲言。唯五
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説。今第二
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
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
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
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讃歎時。此三千
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
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
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説。合掌而去。所有梵
衆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
來是處。乃至廣説。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
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
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説。合掌而去。爾時十方
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
乃至爾所梵衆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
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説。合掌而去。爾
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
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説。合掌而去。餘處皆
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説發心。故
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
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
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説發心者。據異生説。
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
者 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
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
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
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 問此第二師
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
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
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
變易者不 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
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
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
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
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
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
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
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
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
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
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
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
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
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
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
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
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
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
業故於理無違 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
實報土。第十地居。爲三界處爲不爾耶。佛
地論説。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爲第十地諸
菩薩等説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
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
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繋故 述曰。此即末那
隨第八繋如前已説。故同第八界地互縁。
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
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繋
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
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説
有人法執故爲此説。染者人執。不染者法
執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
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
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
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
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繋故。
對法第十三等皆説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
生故。此言染識爲縁及果。但在二界。所引
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
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
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
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
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
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爲縁。如
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
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
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
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
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
眞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
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
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
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爲縁。後二識但言自
類爲縁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
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
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
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
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
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
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縁必
同漏・無漏故 
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
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
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爲無漏識依
 必倶者。顯非等無間縁。等無間縁根前後
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簡第七爲六依。
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
識。不相應故 
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
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
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喩如在餘位極
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
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 若准前師。十
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
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
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
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
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繋。不可
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
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
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
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
等。於理無違 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
有妨。如下地三識繋雖有別仍別地依二
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
菩薩多分爲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
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
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
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
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
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爲無間縁。
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説
論。三所縁縁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
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
所縁縁體相 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
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縁假。次或唯縁實。
前師即眼識縁長等。後師即不縁。故此但總
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
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縁之識故非是
縁。縁者必是依他・無爲。可有力用發能縁
識名爲縁故。即簡經部眼識。縁和合色體
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縁義。而非是縁以
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縁 是帶已相者。
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
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縁之心有似所縁之
相名帶。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縁體攝。
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縁
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
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
智不似眞如相起。應非所縁縁。我之大師
戒曰大王爲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
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
相者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
眞如之體相起。與眞如不一。不異。非相。
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縁之己以爲境相者。
是所縁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
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
非所縁縁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眞如
亦名爲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
謂無相 前句是縁。此句是所縁 縁生於
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縁縁
果。非與色・不相應爲所縁故。三十八説
唯望心・心所爲所縁故 若爾古師・大師
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爲縁生能照法。能照
法體若帶己相。説此名彼所縁縁者。即鏡
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爲縁生鏡中影。鏡中
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縁
縁。爲解此疑故。次説言所慮・所託。所慮即
前所縁義。所託者即前縁義。設此爲彼所慮
非所託者。不名爲縁。如和合假等。設爲
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
縁。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
鏡等所縁縁。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
故。慮者縁慮義。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
能縁。此中意説。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
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縁縁故。一
切有爲・無爲皆此縁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
如何解所縁 
論。此體有二至疎所縁縁 述曰。自下第二
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
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縁別。唯是見分内
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爲。即識所變名
内所慮。二是無爲。眞如體不離識名所慮
託。即如自證縁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
是無爲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爲攝。若依本
體。即是眞如故無別説。此有爲者四分中相
分攝也。此説親已疎所縁縁與能縁心相離
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
爲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縁縁。
亦非疎所縁縁。不親取故。不杖爲質故。要
爲本質能起内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縁
縁。謂爲質起故名縁。見分亦變内相分似
本質法故名所縁。親所縁者。即謂見分是
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
相名所縁。故名能起内所慮・託。不言起
内心。以起是縁義。起相分是所縁義 
論。親所縁縁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縁
縁。但是能縁之心皆有。離内所慮・託之相
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縁無
法不生心也。疎所縁縁能縁之法或有或
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
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説。
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
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縁縁。疎所縁縁
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
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
亦定有疎所縁縁。亦親所縁也。此第八識
要杖他變爲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
杖他變。望自身雖爲本質。望他即爲影
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説至爲自質故 述曰。第三説。前
二師倶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
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
第二卷説。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
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爲己第八之質。由
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爲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
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爲此種。
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
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
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
救言等者相縁。不等者不縁。何故不許第
八可受用者縁。不可用者不縁。此中且以
種子爲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説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
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縁縁。若因若果
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
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
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
果位能縁無爲・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
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爲質。心王唯能變
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縁去・來等。亦託心王
所變爲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
文雖總説。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
有漏者。是倶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
以爲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
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縁眞如・虚空・去來。
無外質故。縁現在世・有爲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
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倶生。故一切種
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
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
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
餘如樞要 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
縁即不定有。或説亦縁眞如。有説不得。但
縁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
所縁。唯除見分非相所縁。因中五識諸
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縁縁故 
論。四増上縁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
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
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 有勝勢用
者。謂爲縁義。即有爲・無爲有勝勢用。此用
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於餘法者。
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縁縁故 或順或
違。顯與違・順能爲縁。與後生異法爲縁
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
亦是此縁故 
論。雖前三縁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縁最廣
前三亦是。然今此縁。除彼前三取三外之
餘法爲此縁體。雖無一法非所縁縁。所縁
縁外更無増上。然彼正縁時是所縁縁。餘不
縁者是此縁故。以此別體明四縁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
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
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爲法
得中通有・無爲。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
八説。自種爲先餘法色・無色爲建立。助伴・
所縁爲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
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
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爲
先。宗・因・譬喩爲建立。大衆・敵論者爲和
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爲能立。便以義爲所
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喩爲建立。宗爲所成
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爲先。劬勞爲建立。處
具爲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種
姓爲先。内分力爲建立。外分力爲和合。證
得涅槃。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
等也。彼且約無爲説。實亦通有爲。二十七
賢皆名得故。論説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
是有爲。第四唯是無爲。彼論又説何法作用
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
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爲無作用故。又彼無
住略不説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
説是順所生此縁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
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増上縁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
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
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
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
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
説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爲性 述曰。此出七體
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爲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
第一卷説。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
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
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 信等即
以信等・及善念等爲體者。信等等取精進。
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
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
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
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
五十七云。幾不繋。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
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
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 問何故見
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 見道
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
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
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縁前心。
其第十五心已縁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
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爲故。唯取十五
心爲此根也 問此相見道在眞見道後。眞
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脱道。解脱道中已得
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
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
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眞解
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
果得有初根。義唯菩薩從眞見後亦不出
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
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
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
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此中加行・
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
加行等故。但擧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
色界繋・及不繋。一切繋・不繋爲義。義者境
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
繋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
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
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
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
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
前。在順解脱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
本位故。五十七説。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
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
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脱分
位也。此不望涅槃爲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説 述曰。於前三位
九根爲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
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
以十根爲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
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
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説。然解
脱・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
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 然此無漏根通
三界地。五十七説。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
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
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
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
所以別説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
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
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
子得根名。説彼爲有。後亦許起。既非見
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眞現觀云。又
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
世智増上縁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
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刹那無有間斷。
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
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
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
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
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
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徳法故須修。
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
法爾有故。此中説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
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
俗智故。非眞見道不相順故 又解眞見
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説。此中説
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
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
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説。漸離欲説。非實道
理 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
修種増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
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爲。寧知彼地有其
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 或説
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脱分
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説。二乘人劫數近故。
不可説有彼解脱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
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爲證初
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
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爲菩薩
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説彼有此根
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
故。此中不説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
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説。菩薩三根於勝解
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
爲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説勝
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説。謂初地有三。
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
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説彼見
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爲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説 述曰。此第二
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
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
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
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
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説彼
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
明利故不説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
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
如五十七等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沙門基撰 
論。如是四縁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縁
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縁已。自
下傍乘辨縁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
一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縁依十五
處説爲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
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縁
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
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
三明四縁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
四明四縁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
宗。言四縁義別依十五處立爲十因。自下
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縁依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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