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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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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亦縁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爲
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
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爲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
一叙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經
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
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爲雜穢。父母不
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
爲因縁。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
互相依義。復引倶時因果爲例。如二蘆束
更互爲縁恒倶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
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爲識。
識倶心所説爲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
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
與名相應 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
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
識。説初念識爲名外識。説相依者。即束蘆
喩道理不成。不倶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
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倶義。即是彼
部絶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
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倶有依根曰
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爲六識
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
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
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爲縁。束蘆
喩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喩。故知此説且
隨小相。仍非同喩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
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
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
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
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
今不説 
論。眼等轉識至説誰爲識 述曰。第二申難
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
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倶故。説誰爲
識 
論。亦不可説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
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説誰
爲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
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
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
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
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衆部諸識並
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
生爲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爲縁
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説第六
意爲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倶起説互爲
縁。從多位説。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
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説亦互爲縁無
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爲縁。別有
末那爲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
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説。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
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
持名色。如何乃説恒與爲縁。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
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
色得増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爲縁識
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沙門基撰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
引四食經 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
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
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
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
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
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
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
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
爲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爲具陳。
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説。餘不能知。
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説。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
一刹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
其中識者即阿頼耶。是因縁本。佛悟諸法
密意説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
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説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
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爲相 述曰。陳宗有四。
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
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
觸三變壞爲相。於變壞時爲食相故。先言
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飮等不可
團故。但可説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爲性 
論。謂欲界繋至能爲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
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爲性香・味・
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
極廣明之。對法五説。十一界攝。即此三界。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於變壞時能爲食事。
非未變壞説爲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對法五説。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
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
説名爲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
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
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
倶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
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爲資益故非段食。
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
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
 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爲境。不與根
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
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叙
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爲食。爲對自根。亦對餘識 答
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爲資養已。
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説名爲食。
非要別對自識所取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
如別章説 
論。二者觸食至能爲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
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爲此食體。由有漏觸
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爲食事。謂能資養
生長喜・樂・捨受令増攝益於身故名爲食
八識倶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
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
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
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
故。是偏勝義。七・八倶觸境微細故。全不能
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爲損而非
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
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
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
卷・攝事分中 今此論中亦説觸數爲觸食
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
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爲定 問喜・樂・捨受
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資益
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爲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
有漏思數。與欲數倶方是食體。餘相應思
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
現在。然對法等欲縁未來現在無欲。即欲
無減不縁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
其合。何妨此欲通縁三世。若縁過去與念
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
應念亦縁未來。念類無失。縁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
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
食義偏勝。故瑜伽説。深勝希望及縁未來。
非餘倶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
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問欲何
故不爲食體。而取倶思 答思慮益根非
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爲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
勢分力故。此識得増長。識復長養諸根大
種能爲食事。六十六等説。由段食等資養
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
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説。令識増盛已識
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
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
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爲遠疎縁亦
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
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
由此段食三處爲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
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説三
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爲體。三蘊即色・行・識。
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
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
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
非報・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爲食 述曰。第三釋食
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
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
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
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
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増。如大論第六十六・
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説 
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自下第二
破執諸識爲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
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
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
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
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説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 熟眠者。無心眠 悶
絶亦爾 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
位。隨所依根・所縁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
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 於
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
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
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説是
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爲食
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
住。如何佛説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
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
識爲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 然
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
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
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
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
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
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
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
性。非現在故。如虚空等。以無爲非食故。
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
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説至有情爲食 述曰。上來破世。
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云。定前久
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
位有情爲食。亦名食住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
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
成故。説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
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説至即爲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
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
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
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
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爲食。後難以命
根等爲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
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 
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
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説至不可爲食 述曰。諸識不並。
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爲食。下界可
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
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
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
漏爲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爲
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
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
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
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説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
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
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爲食。此亦
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
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
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
能持故。若言衆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
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
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
故作是説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
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爲
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
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
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説爲有情至示現而説 述曰。示現爲有
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
情等。故集論等説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
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
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
諸經論。并倶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説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
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
上氣即絶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
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
地倶爲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説
受・想以爲心行 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
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説種子是壽。即
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爲壽。色・心
不斷於上假立 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
所計即彼法持 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
出經同法爲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滅定識不
離身。二例無想應爾 初中有四。第一總
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説無本識。出已正
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
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
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
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
無有多縁散亂故名爲動。既爾。起者必有
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
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 勞謂疲倦 慮
謂麁動 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
縁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
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
住滅定者 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
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 既厭
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云。
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
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
體遍三界無處不有 執持壽等。等取根
等 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説不離身 壽
即命根 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
非無也 攝論云非爲治此滅定生故。唯
爲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
破一切有。初叙宗。後申難。此初也 謂彼
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
隔日瘧雖非現有。説瘧不離身。故識應類
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
初難云。是則不應説心行滅。心行定中無。
出定方始有。即説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
無。出定方始有。何爲説不離。應説定中識
體非有。何乃説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
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
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説
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説定
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爲
難亦爾 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
説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
位無。佛説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
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
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
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
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
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
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
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
持識故。猶如死屍 又此位中。應無壽等。
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
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
還生。經中説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
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頼
耶。是眞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
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
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
生。許眞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
 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
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説彼非眞
異熟。雖是他許眞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
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
四難。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
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説
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難。去・
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
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
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
極成立。前已破故 
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
及去・來等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難。色
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
卷。破色不離識意説何等。此位有色明有
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
非色持種 
既雙破二宗。下倶結正義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
難也。所説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
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 具根壽煖言。
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
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
破訖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
破有心。二別徴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
中。文分爲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
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
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
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 而彼
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
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
識名無心。即是六識倶無之義。汝名無心
定。説何以爲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
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
名爲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
應立量云 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
皆説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 若不
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
絶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
助難。滅定無五識説名無心定。此位亦無
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爲心行滅。然有心
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
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
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
身 
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説
自位之識行相・所縁微細難知。故以爲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
攝。行相・所縁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縁倶可了知。
因隨一者。今破量云 汝滅定位。應非是
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縁可知識故。如
餘位等 更應返難 汝宗除此餘時。亦
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縁可知識在故。如
汝許滅定 
論。本爲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
爲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
有二。初總徴。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爲有爲無 述曰。此總徴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
無心所。二義倶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
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
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
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
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
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
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來難訖。
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
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
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爲心行。乃
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
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増勞慮故。
非餘思等説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
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
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
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
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
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
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
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
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
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
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
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
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
行。今難違宗就他爲論。故以爲例名非所
許 
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
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
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
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爲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
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
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
息於身有力。身虚疎故説息爲行。除此無
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
名爲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
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
經部説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説有
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 彼説
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
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
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
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
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別有法。
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爲定
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
文。准倶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
爲大地。即更有餘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
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
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
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
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説彼受・想
滅而心猶在 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難云
 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
分位名爲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
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
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
位倶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
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
以大地法齊如思説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來但總
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
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云。此位。
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
位以觸爲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
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縁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
亦應有受。觸縁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
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 既爾則應一切
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縁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
經部救言。如言受縁愛。非一切受皆能起
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縁受。應如於
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
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
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
唯是無明所増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爲
縁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
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爲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
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倶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
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説受・想有
故。與前少別
許有受・想亦復何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滅
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
倶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説。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爲種滅定無心。色爲種子心後依
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 次復轉計。滅定有
心。次有心所 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
轉計 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爲
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徴。初中
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 此諍大地非信・
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云。滅定之
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絶
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
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云。受・
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
定應滅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
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
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
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
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
如色等。應非相應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
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
應無所依・縁。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 所縁。謂
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縁。以非心故。無相
應法故。此心若有縁何等境。既無心所如
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
論 
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論。又契經説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經可
知。成業論説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
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
觸必縁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
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 成業又云十問
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爲縁。如何有三和。識
而無心所。如餘爲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
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
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
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
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
或生觸故。能倶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倶
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
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説不成生觸。既爾
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
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説滅受・想二
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
經部救言。厭時唯縁二法。二法既滅故心
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
無失者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
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
受等倶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
許。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
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
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
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
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云。若
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爲無心定也。此
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
爲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
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徴。於中
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
此設遮計 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
染心故。如餘位染心 設與相應亦應有
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
此定耶 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
成業徴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
善定中無此染汚・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爲
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
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爲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
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
縁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縁寂靜故。如滅
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
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
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 若彼
説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
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
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爲大過。
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
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爲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
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
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
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 彼計餘善心非
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
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
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
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
爲例既多。寧説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
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徴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
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
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
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
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爲第二
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爲止息此極
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
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説或有心。或説無
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
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絶。
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
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
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
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
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衆生淨。心垢
故衆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
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
中意説。以本識現・種爲染淨心令有情染
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
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
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
爲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爲無爲。染淨
之法皆以本識爲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
情淨 此言有爲等法總句。無爲法等別句。
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
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
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爲現
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謂有爲
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
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爲現行之熏。釋上依
住 持彼有爲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
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
合假者爲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
情染。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以心爲本總
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
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 依心住故。謂
清淨法。有爲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説依心
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
染淨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
是無漏法 又有別解。以心爲本總句 因
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
生。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
漏有爲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
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
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初
總擧。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
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
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 
此總擧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爲二。初
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
先言持種。爲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
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
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
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
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
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
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頼耶識。所餘煩惱。及
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
對治識自性解脱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
生。若離阿頼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
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
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爲因
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
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
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
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
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
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
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
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
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
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
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
無因。後難行縁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
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
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
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汚意識
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
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
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汚意識結生相續。此
非等引染汚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
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爲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
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
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
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
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
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
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爲種子色等持種。餘
爲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
爲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
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
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論。又行縁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
末云。又行縁識不相應故。應定縁義。若
以行熏識名縁。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
此正破經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雙破
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
縁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縁識生
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
名色位識。名行縁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
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
雖約分位以説縁生。但感名縁於理無
失。難云 
論。應説名色行爲縁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
辨縁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縁識理
定不成 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
生染識非所熏故 對薩婆多。唯感名縁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説縁生。初生之時
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爲性。
亦名識支分位説故。爲行所感故説名縁
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
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論。時分懸隔無縁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
謂隔絶。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
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
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
望時分懸隔無縁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
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縁識
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倶色
説行能感名縁於識 又若感於識位中
色名之爲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爲
隔。倶無縁義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
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
非隣近。如何説行能爲識縁。故但説熏名
行縁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説。
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縁義。隔故無縁義。無
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縁義。三文合也。此等
文意極爲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
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縁有亦不得成爲
難。兩家熏縁・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
非但後取縁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
中相縁故 
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
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
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
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爲名斷果。
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爲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
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
即初也 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
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
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T072159;貪未
得色&T072159;善心。即以欲&T072159;心爲離欲&T072159;
貪故勤修加行。此欲&T072159;心與色&T072159;心不
倶生故非彼所熏。爲彼種子不應道理。乃
至廣説 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
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
曾未有時倶生倶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
非彼所熏爲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説。
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
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
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論主難云。即
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
 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
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爲難。然
文略巧。初後顯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
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
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爲不正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爲因縁生。不假法
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
廣説訖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
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説有因生
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
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
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
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倶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
一切煩惱及彼種子倶非有故。道者無間道
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倶
故。染法現・種倶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
中無有漏識故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倶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
無漏識中 
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
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
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
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
惑在未來 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
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
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
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
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
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
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
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
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
果 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
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
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
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
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
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
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述曰。總結一章
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
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
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説有廣略。宜
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
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
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
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説
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
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
一叙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
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
二能變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
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
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擧第二能變
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縁。四出體釋
義。五釋行相。六顯染倶。七觸等相應。八三
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
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 問何故本
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 答本
識諸識之本・與他爲依義顯。他與爲依義
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
其依體 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説
之 答前頌已説。謂彼頌説恒轉如流。如流
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 問何故不説第
七與他爲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 答
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 或影略門。
謂初能變但釋所縁。故前頌言執受處是。
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
二能變依・縁倶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
隅返故 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説與他
爲依。出自識體・所縁。前之六識境麁不説。
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
所縁・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説。第七依・
縁倶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
但説所縁而無依等 何故本識不出界
繋 論主略故 或言異熟即是界繋。隨
何界異熟。即彼界繋故 此亦應然。言染
倶已即隨彼繋 此不爲例。謂前六識起
與本識非必同繋。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
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説之 又作法各
別不應爲難 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
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
或開爲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説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 初
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 異熟識先此識
爲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
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
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
故言是識 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
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
名 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
勝説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 攝
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
那名別目第七 又雖諸識皆名爲意。爲
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
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 何故諸識
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六十三
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爲性相續而轉。
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
如義 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
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
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 又云遠離
顛倒正思量故 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
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
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
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 問曰如言
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
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頼耶
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
識。即是第七名爲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
識。一則總別合名爲理難。二以論文爲例
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
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
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
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
盡。如阿頼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
此與彼同。故指爲喩。何爲此釋。識鉢即意
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
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
得名 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
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爲此釋識異意故。能
所依別。從依得名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
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
得名。但名爲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
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
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
爲簡心・識。雖皆可説名心・意・識。據増勝
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
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
與彼第六意識。爲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
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縁境時七
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
無漏。非七縁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
名意。爲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
彼容可爲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
八故有末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故彼第
八爲遠所依此爲近依 又有別釋。以相
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縁境轉易・間斷
故加識名 又欲顯此爲六識中不共所
依故但名意。無間縁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
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自下第二
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
略後廣 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
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
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
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頼耶故得
有末那故名聖説 
次解依字。有其二説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
難陀・勝子皆作是説。此師意説。第七現識唯
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
間。不假現識爲倶有依。約依種子故名
依彼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
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倶爲所依。此識隨
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
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爲倶有依方得
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
得生。頼相續識可得生故 問前師曰。
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
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應言由有本
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 問後
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
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
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説
爲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説依故 前師答
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
爲所依眼識種爲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
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
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
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
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説六依七。非第
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
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説依現如何説依。
不與七同縁。行相殊異故。但可説言縁彼
現識。不可言依 若爾如何説六依七。所
縁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爲眼識依所
取等故 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
臣等仍説相依。有爲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
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爲第
六依。非第八現爲第七依 問曰若爾如何
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説八
爲第七依 彼質答曰。如何爲境復説爲
依。依・縁何異 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縁七。
如何爲境。又復爲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
 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
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
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説非七依。即
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
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
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
六識。或應有識爲倶有依。六・七識中名轉
識故。如第六意識 問曰如設無第七非
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
有第八爲七依。八例七等亦爾 如下廣
解。然頼耶根本説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
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
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説七依八現・種。
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
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縁故 述曰。流是相續
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
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
縁故。第七行相取所縁境相續不斷而生
起義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諸心・
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
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
乘義 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
三。次別叙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
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
中文勢有三。初總擧有所依法顯所依之
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 皆有所依
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
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説心・心所法
名有所依等。説無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
約倶有依説。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倶極
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
不恒・定不定。合説爲所依。所依・及依皆名
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説故。如瑜伽論第一
卷云。眼識倶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
依謂阿頼耶識 此中三依約三縁作名。何
以爾者。彼論以理爲名。此論以縁爲目。體・
義無別 
論。一因縁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
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説諸
有爲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爲法
無無因縁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論。二増上縁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内六
處。即眼根等。八識倶有依皆不過内六處
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
内。意處説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縁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
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
得作如下諍論 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
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
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
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縁。
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
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
剌底是順義。此縁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
等無間縁也 三是等義 摩是無義 難
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
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縁依者。
令知寛遍故 若言倶有依。即種・果同時。
應名倶有依。以縁簡別顯増上縁故非種
子 若爾倶時心所應是此縁。彼非所依
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
當辨 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
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縁依
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縁故。不爾心
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
也 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 増上
縁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 開
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
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
即總結簡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
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縁無餘
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縁
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縁依。無倶有増上縁
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
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
爲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説。
初説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
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爲往昔時東天竺
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
説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叙彼宗。此
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
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
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
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
爲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
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
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
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喩過。我僧
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
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
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
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
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
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爲人。擬彼時衆
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爲師。
又爲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
學。毎共王等坐時。常擧一足恒下一足。下
足意在敬王。擧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
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
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
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爲
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
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
史官書王寛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
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爲
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
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
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寛惠。論師徳望
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
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
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
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
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
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爲犯聲。論師乃
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
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
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
白責曰。此舌何爲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
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爲救之。彼明因果
前後相生。亦有將爲經部之義。大乘雖復
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
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
忘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
三云 
論。無種已生集論説故 述曰。謂無學最
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
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
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
家取以爲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
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倶有故 述曰。此爲理證。麁
相因果爲此例故 言果倶有者。此前後
倶也 倶生倶滅者。二法倶有生有滅也。非
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
與他性爲因。及後自性爲因。非即此念。長
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説至後種説故 述曰。此説有四。
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
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説
故。謂此時縁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
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爲
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
前師説。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
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
義種・現爲例。或彼非因縁此是因縁。我不
説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
時倶有。後漸増長相生。展轉可爲異時。初
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倶故。
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説種滅芽生是因縁者。
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時互爲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
焰既許同時。爲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倶有 述曰。二立理有
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倶。若
生現行決定倶有
所以得知
論。故喩伽説至是因縁義 述曰。三引證也。
彼論第五説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
似。或能・不能縁。或礙・不礙等名爲異類。種
子自望名爲同類 
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
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爲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
義如上説 
論。攝大乘説至倶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説。
藏識染法互爲因縁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説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
六義中説。種子與果必倶時故定非前後。應
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叙。然異念生。
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説。同時無妨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説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
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爲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
通有漏無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倶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
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
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説。此不正
故。此説眼等以第六識爲倶有依。五現行
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
十六説。眼識倶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
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
同縁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
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縁意不明故。二於彼
作意。本欲縁此故須同縁。若彼不於此同
縁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
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縁。耳
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縁。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説。
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爲眼等根。根體即是識
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説彼爲十 述曰。下引教
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説此
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
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爲釋。頌雖二十長
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眞諦・菩提流支所翻唯
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
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
者。此師意説。見分・相分倶名自種。下准此
釋 自有三種。一因縁。自即見分種。二所縁
縁。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増上
縁。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爲
根故 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説此
二非也 
論。彼頌意説至即五識種 述曰。爲成十二
處。爲破外道有實我故。説五識種子名
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
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
離識故不別説有 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縁論至無始互爲因 述曰。觀所縁
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
縁縁。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
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
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説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縁
頌中意説。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
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説言。由現行識
變似色塵等。故説此識名爲色識。即此種
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
色功能言内色根。非體是色。故説現識名
爲色識 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爲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爲色識 或相分名
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説。有二境色。
一倶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爲後識
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
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
色識故。説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爲今
所縁。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
縁者。前相亦然。有體爲縁生今識相名爲
行相。故望今識亦爲所縁。故頌中言功能
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爲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
此説見分種名爲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
色名爲色識。與種互爲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
行法互爲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爲色識。又
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説
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説。據現在説
名爲色識。如長行説。故種與色識。常互爲
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爲因。若説前念即是
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説
 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爲因。境須
根用故。境爲縁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
爲縁而變似境。名互爲因。因者因由。非因
縁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爲能生
遞爲因故 此師意説。識種名根。識相名
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計。以意
識爲前五倶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説故。
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述曰。七・八二識
無此倶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倶有根。故
諸論説言由有阿頼耶故有未那者。此由
根本。非爲倶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
此倶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
託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託第八爲
依 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
何不依五識 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
方生故 
論。有義彼説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
初破前説。後申正義 初中有三。一總非。
二別非。三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別
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
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
諸師所説。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爲
難。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
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
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喩十八界種 又
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
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説 攝事分中言
十八界種子各別 對法第一説種隨現即
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
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説故 述曰。如前已説
自下第二二種倶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
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
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 相分種者
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
五根内處攝故 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爲
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
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内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
説 
自下第三四縁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増上縁攝 述曰。不應説爲
増上縁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縁性。
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増上縁故。如
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説
自下第四根・識繋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
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繋。四界
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繋中除前四界餘
一分色界繋。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繋。十一唯
欲・色二界繋。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
即根。根應唯欲界繋 或應二識通色界
繋。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
許。倶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爲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
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
地。相望爲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
界。幾唯欲繋・色界繋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
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
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
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五根無記者。
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
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
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
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爲自體
能生覺受名爲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
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
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説幾執
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
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論。又五色根至爲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
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
根爲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
根。五識既以種子爲根。意識應爾。何須
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爲同法例亦
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T055407;一難 
論。又瑜伽説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
一等説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縁依等。汝之五
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爲但有根故。與因縁
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
一等説。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
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
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
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
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爲比量。
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爲他救難。
於中有十。初叙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
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
等文爲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
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
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縁
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
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 妙符二頌。銷釋
可知 善須瑜伽。無前説過 
論。彼有虚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
十難第一。此説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
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内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
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三
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
唯内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繋故 述曰。第五鼻・舌
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
繋。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
難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
爲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
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
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
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爲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
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
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
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爲倶有依。如色・
聲等 
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爲此
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説 即今西
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
五色根勝。根從縁稱説彼爲業。實有別
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述曰。聖説本識
變似根等。汝撥爲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
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
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説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
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爲本識變。即迷本識
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爲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説至即識業種 述曰。二會前
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爲破經部等執識外
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
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
縁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
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
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
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
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
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
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論。又縁五境至五識倶故 述曰。二非六識
也。今汝以意爲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
識爲倶有依。必與五識同縁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
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爲例故。如瑜
伽論五十五説。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縁現
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
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爲依。五・六相望
勢力等故。五識頼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
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倶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
許不斷亦有倶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倶依故。如第
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
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
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
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 顯揚十七・八・
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轉 述曰。以何爲
量。謂瑜伽説。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
説。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説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
此説種依非現依者。應説有藏識故得
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
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
故以爲依。得展轉説者。不爾五根・五識爲
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説
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説。第三結云。由
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増上縁攝。
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
七十六・五十五云必倶故。七・八疎故。非
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轉識至爲倶有依 述曰。意識與
七同縁・不縁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縁。亦依
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
易。如六有倶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倶有依 述曰。以於因
中不轉易故。不假倶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倶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説爲理引
教如前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説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
説者。指次前 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
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説有所述可。有所闕
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
説更不別叙。所差別者今正叙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倶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
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
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 此即對
前。次前師故得爲因也 若對初師即第
七識爲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
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
恒倶轉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識。應
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
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喩過。第七不
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爲因。令依第
七。即第七前五爲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
無用 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
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
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
行識以種爲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
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爲因縁依者。即
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喩過。倶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縁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應爲依等 今助解云。雖許
種望於現。現望種。爲因縁依。然不名種子
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
故今此師令成倶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
是因縁。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
力非因縁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
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 又諸
識現行異熟心皆有倶有依。已如前解。
種望彼現非因縁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
不説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説彼第八識故。
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
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
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増故。
以能熏現行爲生長依。以異熟識爲住依。
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
識現行爲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増長。唯可説能熏。若言相
續住。唯可説異熟。何須雙説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
二皆是依。始末爲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
行爲依。以種子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
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
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説至恒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
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
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説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
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
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
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
説。以六識爲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
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
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
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異熟
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
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或前六識
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
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
爲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
第八。此爲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
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
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爲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
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
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喩 應云。
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爲不定。爲
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
色根身。爲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
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
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
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倶轉故。即第七識。
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有此二倶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
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
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
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説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
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於中有三。一總斥
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説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徴。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
指 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
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
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爲 何者依義 以
有爲法杖因託縁而得生・住。不問因縁・及
餘三縁。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爲
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
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
熏因者即現行法 縁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縁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 縁者即現行有漏法
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喩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爲依。依義通故。諸無爲法與
有爲法能爲縁故。亦是有爲諸法之依。可
託彼生故。諸有爲法非無爲依。不託此
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内六處 述曰。此解所
依・及所依義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
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
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
爲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
五爲依 及簡第八以五根爲依。設無五
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爲依。
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 即一切種子望能
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
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T055407;自在亦&T055407;
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 若爾四大
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爲所依。
命根・種子・及無爲等。應與諸法亦爲所依。
並決定故 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
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
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
無爲爲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
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
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
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
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
有境法故 不爾三爲主故。雖體決定・亦
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
簡遍行・及餘心所爲餘所依 四令心・心
所取自所縁。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爲所
依。種子不能取所縁故。此簡受・想蘊全・
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
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爲法全。即唯
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
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故。一一簡中皆須置
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
理。謂自身識爲依。非後爲前前爲後依。及
他爲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爲自不決定。前
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
身根爲所依。無所&T055407;故。此亦不然。略有
二解。如樞要説。其體是何。謂内六處。即是
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爲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
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
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爲主
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顯
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説故 何以知然依・
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衆所依差別轉故。雖有
爲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説依義。唯恒所
依爲此量故 此中唯一種類託衆所依者。
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
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
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爲此量故。
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爲
臣所依。非如臣等爲王所依。以非主故。此
喩但據少分爲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
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説。
不得更互爲因依故。此所説喩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縁故 述曰。即前有
境眼等爲果。無所縁境故非有所依。此
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
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
有境簡 
論。但説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説心所
心爲所依。依於心故心爲所主 不説心
所爲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
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
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
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
而時依同所縁事等。即以所依説爲依等。
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
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
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
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處爲所依。餘
但是依 
論。然有處説至皆隨宜假説 述曰。此解相
違。如次前引所依爲依。皆是隨宜假説。一
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説。所依爲依。依爲所
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
可説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
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倶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
多少 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爲依。如大
論・對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爲所
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
六等。説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
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
聞聲等。此亦同縁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
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
爲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
爲依 何故得知以七爲依 如無性攝
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説有染汚
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
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爲彼染識之
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汚意。是識之
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脱等 世親
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
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
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
説。故五識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
根・阿頼耶識爲倶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汚
意・阿頼耶識爲倶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
性五同法云阿頼耶識雖是意識倶生所依。
然不應立爲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縁性故。
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縁 瑜伽・顯揚亦説
由有阿頼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
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頼耶識。云
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
爲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
識爲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
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
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別。五根
與五識爲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
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爲分別依。
與依同縁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
別爲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説有分別心・無
分別心。當言同縁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
等。雖有不同縁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
及長時爲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
謂定心 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
縁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爲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
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
漏五識。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
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
善心亦爲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爲
根本依。如前説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
縁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説 
論。聖教唯説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
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
與五識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餘依遠故。
三也 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 所以不
説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
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頼耶識故有末
那。末那爲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
等是 
問五倶必有意五以意爲依。意了五不無。
五應爲意依。爲釋此難 
論。雖五識倶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倶
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
故此不説。不取爲所依。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
間滅意。是後世依。二倶有依。謂第七不言
第八 
論。聖教唯説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
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轉識攝。二也 近三
也 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汚執等由第
七識。故言相順倶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
所以第八有處不説 
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説第七爲意識。正與此同。八若
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説由有本識故有
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
依 
論。如伽他説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
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
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
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爲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頼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
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
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説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説恒與末那一倶轉故 又説藏
識恒依染汚。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説
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汚依。同世親
説。由此既言恒依染汚。故知第八以七爲
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爲八依 量云。是
識性故。有倶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
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倶有
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説第三及第四説第
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
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爲例。言恒相續。故無
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説唯獨不許第八
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
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説
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説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説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
覆性説。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
十一言四位無阿頼耶。非無第八之體。此
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爲
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説。謂滅盡定・無
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頼耶者。即五十
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
頼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
心位 問六七爲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
七爲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爲七依。依
轉七亦轉。八七爲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
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
依故。何故不説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
但可爲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
具三義。如前理説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縁自親現行所縁之境。前
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是所依義。種
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
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爲所依。
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
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
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説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説。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
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説其多
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説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
四説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
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
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
 沙門基撰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
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爲三。一辨五識。二辨
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
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説。如瑜
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刹那
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
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
刹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
一刹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
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
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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