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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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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因。寧於所聞性因違決哉。故
 於勝論量正似二時。敵者有愚智二
 時故也。於聲論所聞因。但疑因全無成
 正比量之時。勝論前後同利根故爲言問若
 爾纂要何不答文哉。答誠可怪。但以
 問詞其意。仍不答文
  佛弟子傳別記
明本抄第二


明本抄第三〔内題云法差別〕
  法差別意許
古來有三傳勝劣勝々
二他用
今存勝劣傳。略有
五故。一者順立量本意故。二者順差別道
故。三者叶本疏上下故。四者叶斷纂本
故。五者諸徳多分説故
  順立量本意故
主恩云。數論立此量本意。不メナラ眞假
勝劣。爲佛弟子信神我也。而佛弟子顯
數論意許。他用之下有實我假我。神我
樂爲也。積聚不樂爲也。樂爲不樂爲
云云今案此意。數論所立。眼等必爲他用
量者。於二十五諦。成立第二十五神我諦
言陳避諸過。方便矯立意許量時。能別言
他用者。立敵共許自他他也。他言總含。自
眞假二他。本宗自許他有二種。言陳無
簡故。二他倶來。爲言下別義。立者樂爲。本
是雖神我不積聚他。爲言顯失。不
聚假我。是其二差別也。爰敵者探矯立。勘
過相之時。先任ママニ立者本宗。勘意許
我他用假我他用。欲&MT06279;能違。立眼等必
他用。可相符過。不只一往相符。不
樂爲神我。仍敵者進。彼眞他用上加
。假他用處置劣字。彼數論宗計。於眼等
能用。神我用勝。假我用劣之故也。而勝勝傳。
假我用劣。屬樂爲邊注釋等恐大乖立量
之本意。假我者學非學者皆同許之。非比量
所成定可不樂爲。故疏云。若數論外道。
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爲受者。受用眼等
比量實意。不此文。金七十論。以五因
成立神我諦。聚集爲他故トハ者。即今量積聚
性故因也。寄所用眼等。顯能用神我。言陳
設雖假我。假我豈爲所成立樂爲宗耶」
問。設勘勝劣意許者。立者自本可之。
何初只爲眞他用假假用。敵者後更加
劣言哉。意許者立者意中所案立也。豈敵
者進上耶 答。數論立量次第。如上已出
立者有何益意中故ラニ勝劣哉。是以疏上
下文。多只擧二用。無勝劣等言。是先任
者本旨。不委細也。是則守論文。論無
故也。而疏釋成違義之段。述勝劣不同
謂敵者所案立也。但意許可立者案
云事。大都雖然。對論之庭。立者只立
三支言。令敵聞之。於言陳意許。不
。敵者勘過之時。雖立家宗旨。而又
能違過有無。以便宜之言。安立意許及
能違等也。先徳傳之中有此趣
  順差別道理故中復
七段
  必立者邊勘二差別
  言陳共許由不樂爲
  正比量中多犯過相
  自相量皆可成差別
  自他所許法不相濫
  差別與相違其義異故
  意許差別亦名共相
主恩云。凡差別者。唯在立者之邊。不
者之義云云今推此意。意許者是言中所
之別義也。立者所立宗中。帶法有法之言之
二義也。而假我用勝。非立者所許義。何與
樂爲相并。帶他用言是一又諸矯立量。欲
言陳所樂宗之時。可過故。以共許言。方
便成樂爲宗。其共許言。自宗所指。雖樂爲
。令敵者見之當リハ。是共許不樂爲宗也。其
不樂爲宗。若非立者所許者。敵者知テカ其言
スト立家何義。言陳共許哉是二若言通故。以
他許法。爲不樂爲者。正比量中。多可
別過。如聲無常量非識變無常是三又可
自相量。有性非實量以他所許即實有
不樂爲差別是四又立者邊有二差
。於此可別此&MT01319;也非彼。是則自宗有
濫法故也。而數論立必爲他用之時。敵證
豈起敵之家假勝云濫哉。若不相濫
者。何及取捨差別是五又差別相違トハ
也。以二等意許差別。屬之所違。敵者宗
相違。是則能違也。可知二差別。必立者
邊勘之。敵者與此作相違云事差別與相違
異云事。可
燈第
三卷
下猶可問答是六又意許差別者。
自相上別義也。自共二相。二明廢立雖多重
共相不自相。不樂爲若非立者所許義
者。豈自相上共相哉。立者前唯眞勝。無
假勝者。如勝勝義者。既闕差別。何名
。無貫通義故也。若亙立敵故。名共相
者。既異汎爾自共相。一宗中無共相
之義故。若云共前陳共同喩者。應差別
。不別樂爲不樂爲故。又非能違所違
是七
 叶本疏上下故
疏云。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
受者用眼等即立量
本意
○若言眼等必爲
我用。能別不成。○若成眼等爲假他。相
符極成二等意許トシテ
言顯應立過
意立必爲法之
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樂爲意
許宗
其數論
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有法
臥具床座。即五
唯量。所集成同喩
不積聚他。謂實神我。
體常本有樂爲差
別也
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
我。無常轉變不樂
爲也
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
勝。親用於此五唯量樂爲名
爲用勝
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眼等不樂爲名
爲用劣
其臥具等。故於臥具。假我用勝。實我用劣
同喩假勝眞
。將能違
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
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亦非
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所立
法差別相違
  已上依勝劣傳私註之。二家料簡。互
  雖長短。一段文勢猶叶勝劣義。可
  
勝勝家料簡云。汎爾云積他不積他。皆是眞
假二勝差別也。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
用勝等者。出正眞他用勝樂爲也。故積聚我
用眼等劣者。以眞他用勝正樂爲。假劣
相順屬樂爲故。顯眞勝必帶假劣也。非
不樂爲片差別也。故於臥具假我用勝實
我用劣者。爲能違。成臥具假勝眞劣義
也。今者陳那等者。與眞勝假劣樂爲宗
能違爲言總意云。上先出眼等上眞假勝劣
。次明臥具上假勝眞劣義了。勝劣差別
而作相違者。與眼等上眞勝假劣樂爲差別
同喩力。成不樂爲假我用勝差別。而作相
爲言若不爾者。與所立法勝劣差別文。甚難
會。至下文。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
我用劣違自宗故者。不樂爲有假勝眞劣二
中。但立假勝能違。不成眞劣其故
也。若成眞劣者。違自宗爲言若以眞他
用勝假他用劣。爲二差別者。都無眞他用
劣可爲能違之義。何勞及會通
今云。一往見文非此意。深探本旨猶順
勝劣。先上文云。不積聚他謂實神我其積聚
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者。明二等意許哉否。
若云二等者。尤非也。定有法同喩樂爲
不樂爲體文故也。若明二差別者。下文云
不積聚他故積聚我上來故。明二差別
云事顯然也。況下文云。此自相上意之所許
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差別之見レハ
積他不積他者。定可差別。依之註釋
等立勝勝義之人。於勝劣義文義不順
之中。未此文。本爲違文之。知順
勝劣云事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文勝劣傳
 。少有難。
今會有多義
一云。於勝劣門差別而作相違爲言與者於
也。意者竊遮文軌玄應等本抄
二云。與所立能別
言陳
勝劣意許
二等
差別樂爲片
差別
而作相違訓云。所立法勝劣トセル差別。而
相違。勝劣者爲眞勝假劣之門也。差別者
正樂爲眞勝也。此義論疏倶有證文左府殿
下御義
疏釋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文了。成立所立
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他用
云法差別者。樂爲片差別也。疏云意許
差別者是也。以之見者。今文總雖差別
且偏指樂爲片差別私加
潤色
子島釋此文云。此因亦能。成立彼法自相
下意許差別不積聚他用相違セル積聚他用之
云云
三云。勝劣差別者。言總意別也。總雖
劣二等。意別與樂爲眞勝差別相違爲言
若不總云勝劣者。難何門ト云フ故。言總亦
由也往日
愚推
四云。與勝劣二差別。有相違。意云。相
違者。所違能違相違之義也。與所違違
能違成。立敵者能違量也。故與字令
二差別過。而常謂偏與所違
疑。而相違作法通能所。二差別則彼
所違能違宗故。此文無今案
五云。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意者
所立于與字。先表所違樂爲宗也」
尋云。勝劣差別者。擧二差別。所立法者。是
何法哉。能別言陳歟。將意許歟。若言陳
法者。理門・正理・本疏・斷・纂處處中。皆以
。名所立法。今量不言顯。何以言陳
所立法哉。若以意許。名所立法者。勝劣
差別者則可樂爲。不爾豈以二等差別。皆
所立哉 答。上左相府御義。宗能別言
也。對能立因喩。宗云所立也。何必樂爲宗
哉。自餘義大都同之。若依一義者。所立者。
樂爲神我用勝宗也。先立表意許樂爲宗也。
法者能別言陳也。勝劣者眞勝假劣也。差別
者勝劣二差別也。或限樂爲如上上所立體。
二差別之中。神我用勝樂爲也。令此所立相
。故名法差別相違爲言今者非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法自相。是法差別量也。非自餘差
。神我假我差別也。非汎爾二他用。爲
爲言 此義不文。
前義
子島云。次文云。今
者陳那○差別相違云云此明陳那菩薩。案
立彼數論意許勝劣差別。作相違失云云
 本義并往日愚推。順此記歟。可
但可難云。假我用勝等文勝超擬講以此文
勝劣義云云
會云
 叶斷纂本意
纂云。如成他用。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失言
顯。言無常者。無共許有非是識變無常。替處
亦失言顯。何名差別斷云。眞他他雖不成。
假他他自同許纂上文九句
云。如法差別。
言陳他用。他有眞假。二各有體。違眞成假。仍
不違他。但名差別又云。夫論差別。要有二
等。方名差別。如立他用。意許他中。有其眞
假。名法差別既云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云
假他他自同許。知以共許假用。爲片差別
也。又云二各有體。云要有二等。知立者邊。
必有二差別體
  諸徳多分義故
善殊・平備・明詮或人云。音石二他用傳云云。
然。可見彼私記
道詮・
空晴・仲算・守朝・眞興等諸徳。皆立勝劣義
既是義家多分之説也。尤可指南平最・
眞惠・清水未定
源信等。雖勝勝。猶不
勝劣家
  林懷僧都暫立勝勝義。主恩難
  歸勝劣本義云云
  楞嚴註釋付三難
一差別不成難 二文義不順難 三衆量
相違難
 法務權僧正付四失闕后二相勘文
背本疏失 言顯有失失 二等相順失
諸量相違失
 違背本疏失註釋文義
不順難
疏云。此自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不積聚
他用。是法差別
 註釋云。此二差別文。皆但云他用。文言
 既同。不中以勝劣字強分二處
又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
 註釋云。知假用勝爲彼差別。陳那以之即
 爲自宗。若不爾者。此文難消。或爲陳那
 立假用劣
 會云。註釋所擧。皆非違文。諸不勝劣
 言之文。皆取爲證。恐自由之甚也。但立
 者自意許之時。不勝劣言故。此難
 皆無用也如上
成畢
又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其積聚
他用勝。即是異品
 勘文云。既勘意許失之文。云因本
 意。成非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
 異品。不積聚他用劣異品。明知數論意
 許。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劣云事
 會云。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文。以臥具
 等異品。尚未能違宗。況本量不
 樂爲差別勝言有無。文全所言也。何
 爲
 問。不樂爲片差別。後必成能違宗。又本量
 同喩勘成異品。爲能違同喩。差別相違
 之習。此義必然。即是異品釋。豈非違文
 耶 答。理雖然。爲違文甚未定也。若
 會其難云者。文還同勝劣義。所謂假他
 用勝能違。成不樂假劣。非樂爲眞勝
 故。此諸難皆唐捐。本云。樂爲之異品。不
 必爲不樂爲之同品。彼唯識比量同喩眼
 識。望非定離眼識色樂爲宗。雖是異品
 不定離眼識色之同品。是其例也
  言顯有失失註釋差別不成
難中在
註釋云。又陳那立假他用勝。則爲兼破
二差別勘文云。夫差別相違量。唯違意許
言顯。○而必爲他用法自相下。意
神我他用勝假我他用劣者。敵者立眼等假
他用勝云宗之時。豈不言顯他用哉。立
假他用勝者。眞他用勝宗被非*了云假他
用勝。假他用劣之宗。亦被非*了。有何片差
替處哉。故有言顯之失云云
 會云假我受用義。立者前雖是用劣。望
 證又用勝也。勝劣詞雖定。假用體
 更無替。故無二差別倶被非之失。又能
 違宗不二等之外修學房
大僧都
 問。假用勝劣同故。不二差別者。能違
 設雖勝言。猶可相符。若勝劣異故。
 無相符者。遂成二等 答。不樂爲假
 劣。能違宗假勝。能用分齊是同。然而非
 樂爲眞勝時假我能用獨立得勝名
 故無相符過也。今云。作假用勝能違。非
 假劣差別哉否云事。深細難辨。但付
 見之者。實勝劣雖異。於義尋之者。彼此
 齊等。不只假他體是一。其受用分量。二家
 所指不殊。其故者。眼等和合名假我。見
 色聞聲總我用別根之受用。此義内
 外二宗所許。全無増減。不樂爲差別立敵
 共許者是也。而數論立神我諦。爲能受用
 法。二十三諦爲神我所用。自冥性
 也。本宗稱之爲最勝受用。假我受用降
 爲用劣。爰陳那菩薩。於彼二等差別。爲
 樂爲眞他。狹成不樂假他。於假他
 立勝言。顯所對神我。二勝不相竝
 也。不假他之勝。只降眞他之詞也。而
 勝勝家。雖一分理。多似大綱。勝劣
 傳雖拘。比勝勝失。輕重懸隔也
  已上重成上義
 一義云。作假我用勝能違之時。假劣劣言
 失也。然而勝劣非言陳。故無言顯
 失。不失言顯者。爲他用言顯不失云事也」
 左府御難云。假用劣之劣者。用劣之劣也。
 劣被非者。他用之用亦被非。豈言顯不
 亡哉是一假用猶有劣字被非者。眞用猶
 在勝非歟。然者眞我用不
 哉
 自會初難云。用*字雖用劣之用。用言
 通勝劣故。作假用能違之時。用*字不
 非也。又會後難云。敵者作眼等假用
 勝能違之時。眞我已成用劣。眞我用劣
 者。非立者樂爲故。眞我用總亡*了
  二等相順失差別不
成難
勘文云。謂本立者。成不成二等相返
之差別。彼所成。敵者破之。所
成。敵者立之。二等相返。差別相違作法也。
而眞他用勝假他用劣者。是相順義。全不
。倶是劫比羅宗。所樂爲也。於中豈存違
各別別哉註釋同
 重成此難意云。於二義別此也非彼。
 是云差別。所謂於立敵所許二義。愛
 憎他之趣也。若以自家所許之相順
 義。爲二差別者。何存與違各別哉爲言
 云。有縱奪二答。先汎爾差別者。義衆多故
 名差別。不體一故也。未必取捨義勢
 已上
奪答
設縱會之者。他用言下。有眞勝假劣
 之二義。立者欲眞捨假。彼宗本雖
 二義。立今量之本意。欲唯取眞勝。言所
 帶故。雖假劣自來。意中遮彼思彼。
 是取捨之義也。就中。若如勝勝者。嫌
 敵宗事。恐不詞。一切量皆成自違他。
 豈皆名差別哉。勝劣義言下本二義
 可相濫之中許置之。是取捨之本意
 也。以之返見可勝劣義證
  差別義二家意趣大異也。勝勝家以
  捨本。實相返差別爲二等。勘意許
  已相返。爲之二等爲言劣勝傳差別ヲハ
  立者邊安立之。作能違時方成相違
  也
已記
勝勝義云。不樂爲差別有多意
  歟。其中註家以同喩上假我用勝義
  下可
  諸量相違失衆量相
違難
四分建立量法差別縁慮自顯非
縁慮自顯
唯識比量有法差別定離眼識色
非定離眼識色
一因違三法差別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一因違四法差別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
不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性
大作法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作
非有縁性
註釋云。是等差別。皆互返違。立敵亦欲
一破一。准今意許。亦必乖返。會云衆量意
許。未必如水火相返。唯識比量定離眼識色
且本質色。或離識色ナリ。不其體餘傳
之略
作法有法差別。作非有縁性體。共許有性或
實等也且依此
二傳
此等皆是。一宗同許。一時相并。
何爲相反差別哉。今量眞假二他也。又非
相返義。眞假二他其體異。勝劣用相違

問。離識不離識。作有作非等。名體實相違。今
眞勝假劣。猶異衆量。眞假雖殊。勝劣相
順。假劣相順眞勝故也 答。眞假勝劣設
相順。立者取眞勝樂爲宗*了レハ。假他
即爲不樂爲。雖立者所許義。非今所立
如前
  福貴付七失破乘章引大疏
勝劣義多難
疏意。能違量爲積聚他用勝之宗。似
立者二意許。何者既言若不積聚他
用勝者宗有相符。明知。違於數論意許假
他用劣也。○
若佛法者。許眼等根假他用劣亦立相違
時。言假他用劣。可二共許有假他
處不言顯。既佛法不假他用劣義。又
既立假他用勝宗。何名共許。○未知法差
別是何。爲當立者意許眞他用勝假他用
差別乎。爲當以立者二意許與ヲ以
假他用勝差別乎。若言先者。即
因明道理。因明道理。敵者能違宗。必是有
法與法處。意許之法故。此法差別能違量宗
能別處二意許故。若云後者。若爾可
能別處有三意許也。若言
意許者。未知是何因明論作法耶。○今者敵
論。立相違宗云。眼等必爲假他用勝。則同
喩他所立成アリ。何者數論。約思量受用。計
實我用勝。故有此過也。○又立假他用勝
時。無共同喩。何者佛法。不臥具假我
用勝。謂勝必對劣。佛法不實我用劣。何
用勝。相違之宗亦有此類。何者勝劣必相
對法。若於自許及共許法。而謂勝劣義乎。
法者既不神我。於何物上勝劣義乎。
若言今所言勝劣。此相奪辭。謂奪數論假
我用劣。而以爲假我用勝者此亦不然。奪
必對縱。佛法縱眼等諸根實我用劣。假
我用勝可於數論所計假我用劣。而縱
許爲假我用勝。佛法不實我用劣。何得
縱許假我用勝。若奪假我用劣而縱假我
用勝。必亦奪實我用勝而應實我用劣
故。縱奪之法。必奪一法而縱一故。若言
數論意許假我用劣實我用勝二。而爲假我
用勝者。可唯爲假我勝字
唯奪劣。亦奪於勝。何許勝哉。若眞
假別者。若奪眞勝必可眞劣。又若立者
二意許倶奪者。敵論相違宗是何處法乎。不
能別處意許差別。除於立者二意許
之外。既無意許法故○
  此章勝劣意許總有七難
一者二差別倶被非過 二者不樂爲不共
許過 三者意許二三倶不成過
  已上三難同言顯有失失上會畢
四者所立不成過 此難不勝勝勝劣諍
設雖何義
 同喩臥具等上。若有實我用勝義者。可
 所立不成過。是故可云取假用勝共許
 義同喩。不實我用義不共許故也。
 故明燈抄云。喩須同許故。不所樂
 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受用臥具。一
 相同喩是同性相
五者無共同喩過 六者勝劣不相形過
 今云。假我用勝勝者。堪能義也。假我能
 用眼等義也。未必對實我劣。是只降眞
 用之勝也。和合假我。假有見聞等事業
 總爲別依。似眼等。是功能堪能相
 云用勝。非他實法用勝。若破神我
 用勝妄執*了。還尋佛法宗。先所呼勝言。
 唯是假施設方便也。非自許有勝義。譬
 如水*了レハ即捨船筏
七者縱奪不得過 今云。奪數論假我用劣
 而以爲假我用勝者。以同喩力。正押眞
 勝假劣。以成眞劣假勝。何必對縱哉
主恩云。他用之下。有實我假我。神我樂
爲也。積聚不樂爲也。樂爲勝不樂爲劣也。不
樂之劣。還以爲勝。樂爲之勝。還以爲劣。以
同喩力能違量云云
 尋云。神我敵者不之。何云樂爲勝還
 以爲劣耶 答。同喩力。正所推成。當眞
 劣假勝爲言然而正取假勝能違
 問。何能違以前有此詞乎 答。此事往日
 有二推。一云。依因喩力。作能違*了後。
 遂可劣勝。敵者先立知此之意
 也。正能違後。如此可改也。二云。能違以
 前可此詞。敵者先推尋比量過相。出
 詞徴責之也。臥具等是假勝眞劣物也。以
 之推者。眼等假勝眞劣歟可問也。此時立
 者。不詞。只相待能違若有過相
 哉許也。若意許者我過忽可顯。若
 如敵者責云者。可自宗故。閉口不
 答也。然間敵者得自在。喩力
 推&MT06279;。先如此定置歟。以此事云。還以爲
 等歟。此即爲敵者能違之意
 也
 問。若爾。立者既信伏歟。能違量可
 符。若未信者。不樂爲猶假劣。未成假勝
 責立有耶 答。立者雖詞。
 心未信故。能違不相符。然而爲
 違。敵者預シメ不樂爲。令成假勝
 敵者過相以前。出シテ之問
事。以審察可爲例
 敵者恣進止事 以意許加勝劣言。又以
 共許言。作定立意許等事。可知也。又爲
 成一宗成多量時。敵者於前量
 過。前量時敵者既起宗智*了シカハ後量
 相符。全不之。猶存本宗義
 故也。今事又此例也
主恩云。始立量之時。敵既不同時。豈以
者假我用勝之義。爲片差別
 今云。此事不審也。設雖同時敵者。數
 論安立此量之時。必擬宜敵者。可
 不神我之人。即後代佛弟子等也。不
 神我勝用之人。必可眼等假他用
 勝故也。若不爾者。數論所立量。豈非
 他門
  勝勝傳
勝超擬講云。貞松房先徳。難勝劣義云。意
許差別者。此&MT06279;ストニハ云事也。立必爲他用
是立此神我用勝。非假我用勝。何云假我用
五卷私記
第二文也
之可成二勝義。夫差別者。
此也非スト也。立必爲他用之時。意
是神我用勝非假我用劣故。成
也。以之案。諸不樂爲宗。非立者之所許
彼故。成片差別也。若爾數論師。雖
假用勝之義。差別眼等是神我用勝非
假我用勝故。二勝差別義。尤被成立者也」
問。若爾有性量。可是差別相違。勝論意。有
性者意許離實有性也。雖即實有性
片差別此離實有性也非即實有性
二差別故 答。此例不齊。師主宗無
即實有故。不即實有。數論宗有
我用勝物。故對望非彼云也
  能違宗必與不樂爲同事
論釋能違量。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
相違。積聚他用疏釋此積聚他用言。論雖
勝字。量義意必然云云知積聚他用者。即
是積聚他用勝也。而論既云法差別相違積
聚他用。以知積聚他用勝。是法差別云事。故
疏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積聚性
故因成立法差別積聚他用。此即能違
量所成立假他用勝
  假劣攝屬樂爲
註釋云。○問。若二用勝爲二意許。假用劣
義在何處耶 答。攝屬眞勝所樂宗中。是
故文中不別擧
 難云。二勝互帶二劣者。二差別各可
 眞假二。若爾一自相下。可四意許。豈
 要二等義哉。又立者宗。成樂爲時。可
 一分相符。有假我劣用故。敵者能違
 成不樂爲時。可違宗失。帶實我用劣
 故。若云眞假劣用不正意許者。四宗中
 何。若傍義準宗者。二勝差別。既非言顯
 何以彼所帶二劣用。爲義準宗。義準
 宗必言陳傍成故。況假他用劣。眞他用
 劣。既帶他用言。何云傍義準宗。義準
 不言故。又此義意。與所立法者。可
 樂爲所立。豈義準所立宗哉。若又
 不顧論宗者。可正所立。何云正意許
 哉。乍樂爲差別。非正意許云事尤不
 
勝超云。疏釋能違量。但可難言假他用勝
難言實我用劣云云今案此意。不樂爲
片差別。有假勝眞劣二義見タリ。不樂爲片
差別。有二物中。若立實我用劣者。可
違宗過故。但可假我用勝爲言以知以
眞他用劣。攝屬不樂爲假我用勝云事。又若
假用劣。爲片差別者。如何不不得難
言假我用劣。知假用劣。攝屬樂爲神我用勝
云事是私案也
  立者前無假我用勝片差別
註釋云。問。有如大乘對他立聲無常。意許
是識變無常。以之爲差別。纂破之云。今謂
爾。如成他用共許有假他。替處不
言顯。言無常者。無共許有非是識變無常
替處亦失言顯。何名差別已上若數論不
眼等假用勝。然即以彼爲差別者。即違
二共許有假他。替處不言顯。○答。大
乘全不非識變無常。故遮識變時。亦失
言顯相。數論雖眼等假用勝。然同喩
臥具。共許假用勝。由此替處不言顯
 今云。此義意者。雖有法之上義。以
 喩臥具之力。言陳之下。令假用勝義
 不是正取同喩。其體雖同喩。其義通
 下。能違宗眼等上假我用勝義。即是敵者
 宗也
主恩云。往年一見註釋所難及會釋等。○信
有法差別作非大有縁性。是弟子五頂之即
實有之義。還削法差別假我用劣之立論意
許。謬爲假我用勝敵論之差別云云
 現行註釋。以同喩上義。爲片差別。主恩
 何云敵論差別耶。可思
明本抄第三


明本抄第四〔内題云有法自相〕
  有法自相所立法
問。今量者以何爲所立法 答。離實有性。
是其所立法也。仙人本意。欲弟子知
有句體
問。離實有性者。法有法言陳意許中。正在
 答。古有二説。或在能別。或在有法。今
後説
問。若在有法者。望此何判同異二品
答。此則疏問也。自答云。今若但以有性與
同異。爲同品。可責。違前論文。既以
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
有故。即此過無論理大意可
問。此答恐未窮。設望離實有性。雖同品
返是望有法也。會兩論趣如何。豈以
實有性。顯法而非有法之義哉 答。此難
爾。諸徳記猶未分明。但離實有性。是有
性言陳下。意許別義也。意許別義。即是法也。
故以意許。能示法名義也。此事炳然故。
諸徳不勞釋
問。有法及法。三重對中。先陳後説對之旨也。
其法有法下各有言陳意許。先陳言許。皆得
有法名。後説言許倶亦是法也。豈以
法意許。得法名哉 答。言陳意許。如次自
性差別也。自性差別。即亦有法及法也。體能
義。以義生屈曲。故意許別義者。能有
屈曲。生物解故。得法名知。凡三重對自
共。皆如次有法及法也。始不
問。若爾唯以此一義。名所立法歟 答。又
一門。所謂彼離實有性ヲハ。非實能別處。諍
之成之。故寄後説能別。亦得法名。故義斷
云。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
即爲所立乃至有法。名同異品云云
問。意許既在有法。帶言陳故也。若爾有法
處諍之成之。何爲能別所哉。設展轉所
成。雖能別。猶非正諍。何寄後説。勞
法義 答。一切比量。必能別爲諍。文理
常。今比量者。即非實言處。顯實有
體之義。是以方便。爲義寄能別。重意云。
離實有性。正是體也。體而置有法處。離實有
體者義也。義而顯于能別。其有體義。與
異性均等也。彼大有體。異同異也。同喩力。
于義。不體。立者矯自義傳欲成
體。敵者探之。遂爲異品。彼體及義。共得
。疏及斷互顯
問。義斷意者。不體名法之義歟 答。亦
之。故下文問云。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
違因答文云。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
若加言已。則名爲有性言陳略。若顯
。加言立量者。可有性離實有性。爰知
意許之前。自具法義。故纂要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古義約意許量。後説能別。名所立法
云云。今義者不別量。只乍意許別
。有法義。若加言者。
即可彼後説
問。義斷顯本疏意。其義全可同。何初別義
之。後文似疏意狹斷意寛哉 答。今所
料簡。依貞松房傳。可彼記或人勘本疏義
斷由來深知
其趣
別記
問。義斷有義爲法者。其有者有體之有歟。
有性之有歟 答。子島御意。離實有體之有
義也。有法所擧。雖大有性。非實能別
ニハ。義成之故欲爲言
問。若爾疏既以離實有性文。又是述有體義
歟。設云爾者。既云離實有性。定可
答。誠依文相者。既以離實有性者。意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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