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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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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熟生全。威儀工巧少分。取非數習者。此
無記法。勢力劣故 唯法倶得。法若過去。得
亦過去。法若未來。得亦未來。法若現在。得
亦現在 除二通變化者。此二通變化。是通
果無記。有三種得。前言無記得唯倶起。故
須除也。二通者。天眼耳通相應慧也。能變化
心者。謂十四能變化心也。論云。天眼耳通慧。
及能變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辨
故。雖是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倶起
得有覆色亦倶者。此明有覆無記色。亦如
無覆無記。唯法倶得也。有覆色者。謂初禪有
覆。煩惱所發。身語二色是也。能發煩惱。通
三種得。所發身語。唯法倶得。謂此身語。雖
有上品。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劣故。
由此定無法前後得 欲色無前起者。謂欲
界繋。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倶得。及法後
得。以欲界色是不隨心勢微劣故。無法前
得。是有記故。通法後得
從此第二。明非得差別。論云。非得如得。亦
有如上品類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繋三 許聖道非得
    説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釋曰。非得淨無記者。三性門也。謂非得性。無
覆無記。淨謂無覆也。去來世各三者。三世
門也。謂過去未來。各有三世非得 若現在
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無現在非得。以法
現在是所得者必成就故。定無非得。舊云
現在法有非得者。此翻謬矣。且過去。法有
過去非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此據非
得與所不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也。若過去法。
現在非得者。唯法後非得。若過去法。未來非
得者。據世横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先後。
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非得也。准得説
之 未來法家。未來非得者。或法前。或法
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性類別。約容起
用。説前後也。未來法家。過去現在非得者。
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過去非得者。唯
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未來非得。據世横
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現
在法家法前非得也。 三界不繋三者界繋
門也。三界不繋者。是所不得法 三者能得
非得也。謂三界及不繋法。各有三界非得
也。且如彼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者。謂欲界
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欲界繋 色界有
情。不得欲界法。非得色界繋 無色界有情
不得欲界法。非得無色界繋 良由非得
隨所依判。故隨所依。通在三界。如欲界法
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法。有三界非得。准
欲界説之。若不繋法。三界非得者。欲界不
得不繋法。非得欲界繋。色界不得不繋法。
非得色界繋。無色不得不繋法。非得無色
*界繋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者。釋非得不
通無漏也。謂發智本論。許聖道非得説名
異生性故。論引本論云。云何異生性。謂不
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説異生性
是無漏應理。注曰。已上論文。不獲即是非
得異名已下者。是論主釋。上兩句。本論文也。
既知不獲聖道。名異生性。明知異生性。必
非無漏。此異生性。即是非得。故知非得。
不通無漏也。又婆沙四十五云。尊者世友。
作如是説。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
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得法易地
捨者。捨非得門。謂捨非得。不過二門。一得
法捨。二易地捨。得法捨者。如聖道非得説
名異生性。得聖道時。捨異生性。此即以得
替非得處也。易地捨者。謂從下地。生上
地時。若從上地。生下地時。以易地故。必
捨非得。如從欲界生上界時捨欲非得。
以欲非得隨所依身。所依捨故。非得亦捨
也。如欲界既然。餘界亦爾。故易地捨。但由
易地。捨於非得。未必有得替非得處。然
異生性。通前兩捨。謂易地捨中。雖不遍捨
異生性盡。亦有少分捨異生性。如從下地
生上地時。亦捨下地異生性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四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二。明衆同分者。論云。如是已
辯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釋曰。同分者標章 有情等者。正釋同。謂
身形等同。謂諸有情。身形業用。樂欲展轉。互
相似故。分者因義。謂由此分能令有情身形
等同。同之分故。名爲同分。依主釋也。言有
情者。同分所依。簡非情也。等者簡不等。正
顯能依同分也。論云。有別實物。名爲同分。
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説此。名衆同分。
解云。衆同分者。衆多同分也。此復二種。一無
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有情同
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同是有情故。名無
差別也。有情同分。謂簡非情。此宗非情。無
同分也。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
性男女。近士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
有情。各等有故。界謂三界。地謂九地。趣謂五
趣。生謂四生。種性謂刹帝利等。各別有故。
名差別也 復有法同分者。謂隨蘊處界。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自類相似。此三科法。
是法同分。所依也。由有實物名法同分。能
令諸法互相似故。頌文同文。攝二同分。言
有情者。謂簡非情。故有情言亦攝法同分
也。論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
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
施設。不應得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及
施設。如理應知覺者。能縁同分。智覺也。施設
者。施設同分名也。由實有同分。
方有縁同分。智覺。及施設同分名。各以此智名。證實
立有同分也。依經部宗同分假立故。此標宗意明實也
從此第三。明無想果。論云。已辨同分。無想
者何。頌曰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釋曰。無想無想中心心所法滅者。正釋無想
也。上言無想。無想異熟也。下言無想。無想
天也。謂無想天中。有無想異熟。故論云。若
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
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
暫不起。如堰江河解云。既能滅心。明有實
物。依經部宗。無想是假
故。此標宗
言實物也
 異熟居廣果者。二門分別也。異熟
者。五類分別門。謂修無想定。爲異熟因。
感五百大劫無想異熟。爲果也 居廣果者。
第二明所居處。無想有情。居在廣果。非
別有地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名無想天
 如初禪中。有高臺閣。大梵王居名中間
禪。問彼爲恒無想。爲亦有想耶。答生死位
中。多時有想。言無想者。由彼中間。五百大
劫。想不起故 生死有想者。無想天中。初
生有心。死時有心也。故契經言。彼諸有情。
由想起故。從彼處沒。然彼有情。如久睡
覺還起於想。論云。從彼處沒。必生欲界。
非餘處所。先修定行。勢力盡故。於彼不能
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便墮。若諸有情。
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應生彼
北倶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解云。此明
無想天。必退墮也。餘義可知。問生欲界何
趣耶。答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説生地獄。
有説生惡趣。如是説者。定生欲界。處所不
定。或生天趣。或生人趣。或生惡趣。問何故
生欲。五趣不定。解云。謂諸外道。修無想定。
於加行時。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或起見
取。計無想天。爲眞解脱。或起戒取。計無想
定。以爲眞道。如是等惑。爲惡趣因。既修
此定。次復離欲。或起生得或聞或思。如是
等善。爲善趣因。由善惡雜起故。生五趣不
定也
從此大文第四。明二定。於中有三。一明
無想定。二明滅盡定。三明所依身。且初明
無想定者。論云。已辨無想。二定者何
謂無
想定。及滅盡定
初無想定。其相云何
頌曰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脱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釋曰。如是無想定者。前明無想滅心心所。
有實體性。如是復有別物。心不相應。滅心
心所。名無想定。約滅心同。名爲如是。無想
者定。名無想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言無
想者。者是假者假者。修無想人也。修無想
人。成此定故。名無想定。無想之定。是依
主釋也。言或定無想者。無想即定。持業釋
也。後靜慮者。明所依地。修無想定。依第四
禪。於靜慮中。最居後故。求脱者。明作意也。
謂諸外道。計無想果。爲眞解脱。爲求
故。修無想定。善唯順生受者。善謂三性門
也。此無想定。唯是善性。此是善故。能招無
想天中。五蘊異熟 唯順生受者。明報時
也。謂無想定。於第二生。必受其果。唯言爲
簡無順現順後。及不定受。故論云。若起此
定。後雖退失。傳説。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
想有情天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
文意。明唯
順生受也
非聖得一世者。非聖者。明
修人也。謂唯外道。修無想定。必非聖者。論
云。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
入故。要執無想。爲眞解脱。起出離想。而
修此定。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爲眞解脱。
及眞出離。故於此定。必不修行解云。計無
想天。爲眞
解脱。無想定。爲眞出
離。無出離生死也。
得一世者。明成就也。
謂無想定。初念起時。唯得現世。名爲一世。
如初受得別解脱戒。此無想定。從第二念
已去。乃至未捨。是有記故。亦成過去。有法
後得也。故知初念。唯成一世。第二念等。若
未出觀。通成過現。以無心故。無未來修。
無法前得也。若出觀已。唯成過去。論云。
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地時。若爲如靜
慮。亦得去來無想定不。解云。此問意者。如
聖人初修得第四禪。過去已失靜慮。及未來
未起靜慮。以曾習故。今時總得。以有心靜
慮通三世成就也。此聖人爲如靜慮。亦得
曾習過去無想定。及未來未起。無想定不。
以無想定屬第四禪。聖人修得第四禪時。
既得過未有心靜慮。過未無想。應亦有得。
故爲此問也 餘亦不得答也。餘凡夫人。
得第四禪。亦不得
去來無想定。
何況聖人乎。
所以者何
彼雖曾習。以無
心故。要待加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
一世答前徴也。彼無想定。於過去生。雖能曾習。
以無心故。今時要須更修加行。方可得也。故
知。凡夫修得第四禪。而未
修無想定。不可得之也
從此第二。明滅盡定。論云。次滅盡定。其相
云何。頌曰
    滅盡定亦然 爲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故
釋曰。初句出體。次三句辨差別。第五第六
句。明佛得也。滅盡定亦然者。此滅盡定。有
實體性。滅心心所。同前無想。滅心心所。故
言亦然。爲靜住者。明作意也。前無想定。爲
求解脱。以出離想作意爲先 此滅盡定。
爲求靜住。以止息想作意爲先。有頂者。
明所依也。前無想定。依第四禪。此滅盡定。
唯依有頂。謂下諸地皆名有想。行想麁動。
難可止息。此有頂地。名爲非想。行相微細。
易可止息。故唯有頂。有滅盡定 善二受
不定者。善者三性門也。謂滅盡定。性唯是善。
非無記染。謂是善心。所等起故 二受不定
者。明報時分也。二受謂順生。順後二受也。
此滅盡定。通順生順後。及不定受。謂約異
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頌言不定。含二不
定。一報定時不定。二時報倶不定 故論云。
或有不定受。此報定時不定。或全不受。謂
若於下。得般涅槃。此時報倶不定。如阿羅
漢得滅盡定。入般涅槃。不受果耳 此滅
盡定。唯招有頂。四蘊異熟。聖由加行得者聖
者。明修人也。此滅盡定。唯聖者得。論云。非
異生能起。怖畏斷滅故。唯聖道力。所能起
故。現法涅槃。勝解入故 解云。謂滅盡定。依
有頂起。彼已無色。若更滅心。便成斷滅。故
怖畏也。聖入滅定。作勝解心。如入涅槃故。
異生不起也。加行得者。此滅盡定。唯加行
得。非離染得。以心無故。要大加行。方可得
也。又初得時。唯得現在世。從第二念。乃
至未捨。通成過現。若出觀已。唯成過去 
成佛得非前者。明佛得滅盡定也。成佛得
者。明成佛時。得滅盡定也。非前者。非前加
行得也。成佛得言。顯離染得。謂佛世尊。盡
智生時成佛位也。此時離染。得滅盡定。不
由加行。而修得也。故論云。佛無一徳由加
行得。暫起欲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徳。隨樂
而起。故佛衆徳皆離染得 解云。但離染時。
得諸功徳。故諸功徳名離染得。隨樂而起。
非加行也。又論云。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
盡智時。云何得成倶分解脱。解云。菩薩學
位。未起滅定。於成佛時。應有定障。云何
得成倶分解脱。倶分解脱者。謂離定慧障
也。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名倶
解脱。解云答也。此滅盡定。於成佛時。雖復
未起。得自在故。如已起者。名倶解脱。或
得滅定入出心故。名倶解脱。即由此理。名
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非得定體。
以滅盡定無法前得。故不得也 西方師。
説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菩提。云何此
中不許彼説。解云。是經部宗。此許菩薩
從見道出。便入滅盡定。從滅盡定出。方斷
有頂故。於盡智起。成倶解脱。論主問薩
婆多宗。云何此中。不許彼説也。若許彼説。
便順尊者鄔波毱多。理目足論。如彼論説。
當言如來先起滅定。後生盡智。解云。論主
朋西方師。故爲此釋。三十四念故者。遮西
方師説也。謂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説。非
前起滅定。後方生盡智。所以者何。傳説菩
薩三十四念。成菩提故。諦現觀中。有十六
念。離有頂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無間
道。九解脱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成三十
四。一切菩薩。決定先於無所有處。已得離
貪。方入見道。不復須斷下地煩惱。於此
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解云。菩薩先斷
無所有處貪。後依第四禪。起三十四念。此
三十四念唯無漏心。故不可説從見道出。
起滅盡定。以入滅盡定心。是有漏故。此有
心望三十四念。名不同類。故不可起
從此第三。明二定所依。論云。已説二定有
多同異。而於其中復有同異。頌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釋曰。二定依欲色者。釋依身也。二定者。謂
無想定滅盡定。此二倶依欲色身起。問先
無想定。不依無色。理在不疑。何故滅定
不依無色。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若
於欲色。起滅盡定。時雖復無心。命根依色
轉。生於無色。已無色身。若起滅盡定。便無
色心。命依何轉。是則斷滅。非謂入定。故無
色界不起滅定也。論云。若有人不許亦
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此文。謂本論言。或
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纒有情。或生
有想天。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
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
有此有非五行。解云。依婆娑有説。不許色
界起無想定。故引本論。顯彼非也 或有
是色有者。是色界有情也 此有非五行者。
雖色有情。不具五蘊也。過去迦葉佛説五
蘊爲五行。此有四類。一生有想天。住不同
類心。生有想天者。色界天中。除無想天。餘
天名有想也。於有想天。起無色界心。及無
漏心。與色界心。類不同故。名不同類也。此
唯有色行二蘊。無餘三蘊。非色繋故。二生
有想天已入無想定。三生有想天已。入滅
盡定。四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此後
三類。受想識滅。唯有色行二蘊。故此四類。
不具五行。此本論文。既言生有想天。或
入無想定。或入滅盡定。故知二定色界起也
 滅定初人中者。此明滅定初起人中也。謂
無想定。無始曾習起時即易。故於二界。皆
得初起。此滅盡定。未曾修習。起時即難。故
要人中。方起滅定。以人中有説力故。慧解
利故。論云。此在人中。初修起已。由退爲先。
方生色界。依有色界身。後復修起。解云。滅
定有退。故生色界。如不退者。直生有頂。
生色界已由先習力。得起滅定也。然此二
定。滅心心所 但言無想滅受想者。謂加
行中。偏厭此故。故別標也。且如外道計。有
苦樂以爲生死。欲修無想。先作是念。欲界
有苦。初二三禪。有喜樂受。不了第四。有
捨及餘心心所法。而作是言。第四禪中。雖
出苦樂。仍有想念。未得涅槃。我今須滅。
故加行中。偏厭想也 若諸聖者。以欲
界。有疲勞受。於第四靜慮。無色有麁動
想。爲求靜住。暫欲息心。故加行中。偏厭
受想。故此二定。依加行中。立名也。故論云。
此二定加行中。有厭逆此故。如亦知受等。
唯名他心智。解云。他心智。雖知心所。然修
加行。但欲知心。故從加行。名他心智也。
然此二定。以二十二物爲體。爲修定前有
二十一心所及心王一 心所二十一者。謂
大地十。大善地十。欣厭隨一。爲滅此故。有
二十二物。不相應行。替處名無想等。故隨
滅爾許心心所法。爲定體也
從此大文第五。明命根。論云。已辨二定。命
根者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釋曰。上句會名。下句用證。論云。命體即壽。
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解云。既將壽
釋命。故知命即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
有別法。能持煖與識。説名爲壽
從此第六。明四相。於中有二。一正明四
相。二釋難。就第一明四相中。一明本相。
二明隨相。且初明本相者。論云。已辨命根。
四相者何。頌曰
    相謂諸有爲 生住異滅性
釋曰。上句標章。下句出體。相者能相也。謂諸
有爲者。所相法也。諸有爲者。謂五蘊法因
縁造作。故名之爲。色心等法。從因縁生。有
彼爲故。名爲有爲。相是標相。謂相法體。令
是有爲。故論云。由此四種是有爲相。法若
有此。應是有爲。與此相違。是無爲法。解云。
正釋相義 生住異滅性者。出體也。此中
於法。能起名生。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
名滅。性者體義。謂薩婆多宗。四相有實故
也。論云。豈不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解
云。此引經爲難也。經説三相。論今説四。豈
不相違。有三者能相也。有爲者所相法也之
者顯依主釋。重言有爲者。令知此相。表
示法體。成有爲故。此三相者。有爲之相。於
此經中。應説有四。解云。於此經中。理應
説四也 不説者何
 所謂住相然經
説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爲盡。
如是應知。異名住異。解云。有三師釋經。
此一師釋也。經不説住説三相。一起。二住
異。三盡。然經説住異相。是此論説。異相別
名。謂依住辨異。故所以異。名住異也。如
起者。生之別名。如盡相滅之別名。故知異相
是住異之別名也。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
經説爲有爲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
彼諸行。生力所遷。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
及滅相。力所遷迫。令從現在。流入過去。
令其衰異。及壞滅故 住於彼行。攝受安
樂。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爲相
中。解云。是第一師釋經意也。三相遷行。故
經説之。住樂安立故經不説也。又無爲法。
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説也 注曰。
此第二師釋經也。無爲湛然是自相住也。有
謂此經説。住與異總合爲一。名住異相。注
曰。此第三師説也。經説住異。兩相合説。不
同初師。唯是異相。何用如是總合説爲。
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爲令厭捨。與異合説。
如示黒耳與吉祥倶。是故定有四有爲相。

吉祥黒耳。姊妹二人。恒相隨逐。姊名吉
祥。所至之處。爲吉祥事。妹名黒耳。由耳黒
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爲衰損。愚人貪
愛吉祥。智者爲令厭捨。先示黒耳。住喩吉
祥。異喩黒耳。欲令厭住。與異合説也
從此第二。明隨相。論云。此生等相。既是有
爲。應更別有生等四相
 若更別有應致
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也
 相是有爲。
別有四相。相上有相。成無窮失耳。應言
更有。然非無窮雙答
 所以者何。
 頌曰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釋曰。上句答問。下句答難。此者此前四本
相也。生生等者。四小相也 謂前四相。有生
生等四種隨相。故成有爲。論云。諸行有爲。
由四本相。本相有爲。由四隨相。解云。諸行
成有爲。由四本相相。本相成有爲。由四隨
相相。生生等者。等取住住異異滅滅此有
三名。一名生生等。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
大生。從小生生大生故。名生生小相中
住。住本相住。名爲住住。小相中異。異本相
異。名爲異異。小相中滅。滅本相滅。名爲滅
滅。如生生釋之。二名隨相。隨本相故。三
名小相。相一法故。本相亦有三名。一名本
相。相本法故。二名大相。相八法故。三名
生等。生八法故。不同小生唯生於生。故但
名生。住等亦爾 於八一有能者。通無窮
難也。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
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窮。爲通此難。故有
斯頌。四種本相。於八有能四種隨相。於一
有能功能別故。無無窮失。且如生相生色
法時。九法倶起。一是本法。謂色自體。此上
必有四本四隨。故成九法。於九法内。生不
能自生。生除自體。能生餘八。本相中住。
不能自住。住餘八法。本相中異不能自異。
異餘八法。本相中滅不能自滅。滅餘八法
 故四本相。於八法中。有功能也。於九法
中。生不自生。是生生生。住不自住。住住來
住。異不自異。由異異異。滅不自滅。由滅
滅滅。故四隨相。於一法中。有功能也。由此
道理。無無窮失。故論云。是故生等。相復有
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又經云。有三有爲
之有爲相。論云。然經重説有爲言者。令知
此相表是有爲。勿謂此相表有爲有。如居
白鷺表水非無。亦勿謂表有爲善惡。如
童女相表善非善。解云。遙見白鷺。表知有
水。如童女有好相。表生善子。有惡相表
生惡子。今此四相。唯表有爲。是有爲法。不
表有爲是有義故。不同白鷺表有義也。
又此四相。不表有爲善惡性故。不同童女
表善非善
從此第二。釋難。依經部宗。四相是假。不
許有宗未來有體。實有生相。故論云。若生
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
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縁合
釋曰。此兩句。答經部宗難也。因者六因。縁
*者謂四縁。論云。非離所餘因縁和合。唯生
相力。能生所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
從此大文第七。明名身等。論云。如是已辨
諸有爲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説
釋曰。名身等者。標章也。所謂下正釋也。等者
等取句身文身也 想章字總説者。釋上
也。以想釋名。以章釋句。以字釋文。以總
説釋身也 論云名謂作想。解云。想者取
像。或契約義。若取像名想。想是心所。如
説色名。能生色想。因名生想。名爲作想。
若契約義。想即是名。謂諸賢聖。共爲契約。
立色等名。名即是想。由此名想。能有詮表
故名作想。梵云那
磨。唐翻爲名。是隨
義。歸義。赴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
色等。名能詮義 論云。句者謂章。詮義究
竟。如説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辨了業用徳
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解云。且如一色。有
所見業。能發識用。青黄等徳。過未等時。與
四相合名爲相應。不相應者。名曰差別。謂
能辨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也。梵云鉢陀。
義翻爲句。正翻爲迹。謂如象身有四足迹。
且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
梵云縛迦。此翻爲章。章者。詮義究竟故。以
章釋句 文者。謂字。如説惡阿壹伊等字
 是不相應行中字。不同此方黒書之字。梵
云便膳那。唐云文是能彰顯義。近顯名句。
遠顯於義。西國風俗。呼扇鹽酢。亦名便膳
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酢能顯食中
味也。故舊譯爲味翻之謬矣 身者聚集
義。總説者。合集義 謂合集總説二三等名。
爲聚集故。故以總説釋身義也。論云。言
總説者。是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説嗢遮界
故。解云。西方聲明。造字有字界字縁。界是
本義。以字縁助成種種義。且嗢遮是字界。
本造字家。於合集義中。立嗢遮字界。後以
字縁。助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説。
既知總説之義。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
明知總説亦是合集。此文言於合集義。説
嗢遮界。以證總説。是合集義。既以總説釋
身。故知多名合集爲名身等也。然一名是
名非名身。二名名身。如説色聲。三名已去
名多名身。如説色聲香等者。有三名也。
一句是句。非句身。兩句是句。亦句身。三句
已去。名多句身也。如説諸行無常。一切法
無我。涅槃寂滅此皆有三句。名多句身也。
一字是文。非文身。二字亦文。亦文身。三字
已去。名多文身。如迦佉伽等。有三字。
名多文身也。論云。且如古者。於九義中。
共立一瞿聲。爲能詮定量故。有頌曰
    方獸地光言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者立瞿聲
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剛。七眼。八
天。九水。皆一瞿聲。目斯九義。指方言瞿。瞿則目
方。指獸言瞿。瞿即目
獸也。餘准可知耳。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二。一辨名等。
二明同分等。且初明名等者。論云。此名身
等。何界所繋。爲是有情數。爲是非有情數。
爲是異熟生。爲是所長養。爲是等流性。爲
善爲不善。爲無記此皆應辨。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釋曰。言欲色者界繋門也。謂此名身等。欲
色界繋 謂名句文身。依聲而有。無色無
聲故無名等。有情攝者。論云。又名身等有
情數攝。能説者成非所顯義。解云。能説者成
*者。顯唯有情也。非所顯義。明不通非情
也。等流者。五類門也。此名身等。同類因生。
於五類中。唯等流性 非業所感故。不
通異熟。非色法故。不通長養。無記者。三
性門*也。唯是無覆無記性攝 謂名身等。依
聲而起。非是心力親能發起。故唯無記。聲
是心力。親能發起。故通三性也
從此第二。明同分等。論云。如上所説餘不
相應。所未説義。今當略辨。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釋曰。同分亦如是者。爲顯同分如前名等。
通於欲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者。
謂顯同分非唯欲色。亦通無色。并異熟者。
謂明同分非唯等流。並通異熟性。由此同
分是界通三。類通二義。界三者。三界也。類
二者。等流異熟也。得相通三類者。得謂能得。
相謂四相。此得及相。唯通三類。一有刹那。
二等流性。三異熟性。苦法忍上。得及四相。是
有刹那餘。二可知 非得定等流者。非得者
非得也。定謂二定。無想滅盡也。非得及定。
於五類門。同類因生。唯等流性。非業所感
故。不通異熟。非色法故。不通長養。等流
性故。非有刹那。是有爲故。故不通有實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五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三。明因縁。於中有二。一明六
因。二明四縁。就正明六因中。復分爲三。
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明法從因生。
就初正明因體中。文分三段。一總標名。二
別顯體。三三世分別。且初總標名者。論云。
如是已説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法。
非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
此總。
問也
且因六種。
何等爲六。
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釋曰。上三句頌。標六因名。第四一句。結歸
本宗。一能作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
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此如後釋。經部等
宗。不許六因。無經説故。許有四縁。有經
説故。然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羅漢。
靜室思惟。言有六因經。是諸天傳來非餘
部許故論云。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

從此第二。別顯體者。六因不同。文即爲六。
且初第一能作因者。頌曰
    除自餘能作
釋曰。除自者。唯有爲法也。謂有爲法生。除
其自體。自體非因。故須除也。餘能作者。正
明因體。有爲法生時。除自體外餘一切法
皆不爲障。名能作因。故頌餘字通一切法。
謂有爲無爲皆能作因體也。故論云。一切有
爲。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能作因。由彼生
時。無障住。故解云。以不障義。釋能作因。故
知能作因。寛通一切法。増上果狹唯有爲法
也。因能作果。名能作因。能作即因。持業釋
也。問若據此義。餘五種因。亦名能作因。皆
能作果故。何故此因獨名能作。答論云。雖
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
處等。總即別名。解云。所餘五因。皆有別名。
唯能作因未有別名。謂餘五因所簡別故。
此能作因雖標總稱。即受別名也
從此第二。明倶有因。文分兩段。一正明倶
有因。二明心隨轉。且初正明倶有者。論云。
如是已説能作因相。第二倶有因相。云何。
頌曰
    倶有互爲果 如大相所相
    心於心隨轉
釋曰。倶有者。倶時而有也。互爲果者。釋倶
有因也。論云。若法更互。爲士用果。彼法更
互爲倶有因。解云。倶有作用。倶有即因名
倶有因。持業釋也。若果與因倶名爲倶有。
倶有之因。依主釋也 如大相所相心於心
隨轉者。指體也。此有三類。如大者。謂四大
種。第一類也。此四大種。造果之時。互相假
籍生所造色。故互相望爲倶有因 相與
所相者。第二類也。相者四法相也。此四法
相。與所相法。更互爲果。謂此能相相所相
故。復因所相能相轉故。故互爲果。名倶有
因 心於心隨轉者。第三類也。謂心王與心
隨轉法。亦更互爲果。論云。是則倶有因。由
互爲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解云。結上
三類也。如其所應者。謂有爲法中有五。一
四大互相望。二相所相相望。三四相自互相
望。四心與心隨轉相望。五隨轉自互相望 
皆倶有因故。言如其所應也。又論云。法與
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爲倶有因。
非隨相於法此中應辨。解云。此文是論主
出有宗以互爲果。釋倶有因有過也。法
者。所相法也。隨相者。小四相也。法不因小
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因法轉。小相是法
果故。言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
相爲倶有因者。以隨相因法轉故也。
與隨相爲倶有因。非隨相於法者。以隨相
不相所相法故。隨相望法非倶有因。既法
與隨相。非互爲果。而名倶有因。如何今以
互爲果義。釋倶有因。此中應辨者。勸釋通

從此第二。明隨轉。於中有二。一明隨轉
體。二明隨轉義。且初明隨轉體者。論云。何
等名爲心隨轉法。頌曰
    心所二律儀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釋曰。前兩句辨體。第三句結成。言心所者。
謂四十六心所是也。言二律儀者。謂靜慮無
漏。二種律儀 此二律儀。入定則有。出定
則無。名心隨轉。彼及心諸相者。彼謂彼前心
所。及二律儀。及心者謂心王也。取彼法上生
等四相。及心王上生等四相。名爲諸相。故
諸相字通彼及心王上相也。此等諸法名心
隨轉如上三類。一心所。二定道律儀。三諸
相 是隨轉法也
從此第二。釋隨轉義。論云。如何此法名心
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釋曰。由時者。時有四種。一生。二住。三滅。四
墮一世 生在未來。住滅現在。若未來法。
未至生相。及過去法。三相不攝故。生住滅
外別説墮一世。此四相不同。總是時攝 
謂前隨轉。與此心王。同一生。同一住。同一
滅。同墮一世。故名隨轉。由果等者。果謂一
果。等取一異熟及一等流。謂前隨轉與心同
得一果。同感一異熟。同得一等流。名心隨
轉。此一果言意取士用及離繋果。故異熟等
流外。別説一果也。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一
倶生士用。此復有二。一倶有相應因。展轉士
用果。二及餘同時。造作得者。二無間士用。此
復有二。一等無間縁。所引起者。二及餘隣
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此復有二。一
異熟果。二如農夫春種秋收。隔越士用果。四
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體不生也 此一果
言。於倶生士用中。唯取同時造作得者。於
無間中。除同性*法無間。以同性無間等流
攝故。取餘異熟性無間果也。於隔越
中。除異熟果。以三果中異熟攝故。取餘隔
越。遠士用果。及取第四不生士用。故一果
言。唯攝士用及離繋果。由善等者。等取不
善無記。謂此隨轉與心。同善不善。及無記
性。名心隨轉 論云應知此中前一後一。
顯倶顯共。其義不同。解云。前時言一。顯
倶一時也。後果言一。顯共一果也 由此
十因。名心隨轉。謂時四種。果等三種。善等
三種。是十因也。論云。此中心王極少。由與
五十八法。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
相。心八本相。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
除心四隨相。餘五十四。爲心倶有因。解云。
五十八者。謂受等十大地法。此十法上。各有
四大相。成四十。足前成五十。心王上四。本
相四。隨相爲八。足前成五十八也 心王
與此五十八法。爲倶有因。五十八法。爲士
用果。此五十八中。除心王上四小相。餘五
十四法。與心王爲倶有因。心王爲士用果。
謂心不由隨相相。然隨相依心而得轉故。
隨相望心但爲果不爲因也 有八對法
是倶有法非倶有因。故論云。諸由倶有因
故。成因彼必倶有。或有倶有非由倶有因
故成因此標
謂諸隨相。各於本法此第一對
謂小相。
不相本法。雖與本法。
倶有非倶有因也。
此諸隨相。各互相
云。
此第二對。謂隨相。唯相本相。非互相生。展轉
相望。不同一果等。故雖倶有。非倶有因也
隨心
轉法。隨相於心。解云。是第三對。隨心轉法上。
四小相望心王。非一果等。非倶
有因
此諸隨相。展轉相對是第四對。隨心轉法
上。隨相自互相望。
非互爲果。
理非因也。
一切倶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
解云。是第五對。如色聲等。是有對造色也。
雖然倶有。非同一果等。非倶有因耳也
少分倶
生。無對造色。展轉相對解云。是第六對無對
色者。謂別解脱戒無
表也。七支無表。雖倶時有。由展轉相望。非一果
等。非倶有因也。簡定 道二無對色。言少分也
一切倶生造色大種。展轉相對解云。是第七
對。造色者所
造也。大種者能造也。能造所造 展轉
相望。非一果等。非倶有因。
一切倶生。
得與所得。展轉相對解云。是第八對。然法倶
得。與所得法。雖倶時有。
此得或前。或後。或倶生。故
以不定故。非倶有因也
從此第三。明同類因。論云。如是已説倶有
因相。第三同類因相。云何。頌曰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爲果
    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釋曰。同類因相似者。謂善五蘊。與善五蘊。
展轉相望爲同類因言展轉者。如色蘊與色爲
因。與餘四蘊爲因。餘四
蘊等。望色等皆
得名爲因也
染汚與染汚。無記與無記。五
蘊相望應知亦爾。言亦爾者。同前善五蘊。
亦展轉爲因也。自部地前生者。言自部者。
於相似中。唯取自部。爲同類因。非一切相
似皆同類因也。部謂五部。即見苦所斷乃至
修所斷 此中見苦。唯與見苦所斷爲同類
因乃至修所斷。唯與修所斷爲同類因。言
自地者。簡自部中他地也。於自部中。唯取
自地。爲同類因非他地也。地謂九地。謂欲
界四禪四無色也。如欲界見苦。唯與欲界
爲同類因。乃至有頂。唯與有頂。爲同類因。
以有漏法部繋皆定。異地相望皆無因義
也。前生者。於自地中。唯取前生爲同類因。
過去望現未名前生。現在望未來名前生。
故前生字唯通過現。若過去世。與現未爲
同類因。若現在世。與未來爲同類因也。道
展轉九地者。前言自地。依有漏説 若無
漏道九地相望。皆互爲同類因。言九地者。
謂未至。中間。四靜慮。三無色也。依此九地。
起無漏道。一一皆與九地爲因。依未至地。
起無漏道。能與九地道諦爲因。乃至無所
有處。起無漏道。亦與九地。爲同類因。論云。
此於諸地。皆如客住。不墮界攝。非諸地愛
攝爲已有。是故九地道。雖不同而展轉爲
因。由同類故。解云。無漏非界繋。雖起於
諸地。如客人住也。有漏愛攝。故墮界攝。若
無漏法。非九地愛攝爲已有。故無漏道。不
墮界攝也 唯等勝爲果者。簡差別也。然
唯得與等勝爲因。非爲劣因。爲無漏道
謂加行生故。豈設勤勞。劣法爲果。故與
等勝爲同類因。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
未來苦法智忍。爲同類因。是爲等因 若
苦法忍。與苦法智乃至無生智。爲同類因。
是名爲勝 智勝忍故。廣説乃至諸無生智。
唯與等類爲同類因。更無有法勝無生智
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
第。與三二一。爲同類因。解云。見道與三爲
因。見修無學也。修道與二爲因。除見道
也。無學道與一爲因。除見修道也。又於此
中。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爲同類因。諸利根
道爲利道爲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
脱道。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爲同類因。解云。
見道二聖。一鈍。二利。鈍謂隨信行。利謂隨法
行 修道有二聖。一鈍。二利。鈍謂信勝解。
利謂見至。無學道有二聖。一鈍。二利。鈍
謂時解脱。利謂不時解脱。此約三道。總有
六聖。今隨信行與六爲因。信勝解。與四爲
因。除見道二聖也。時解脱道。與二爲因。
除見修四聖也。若隨法行。及見至不時解
脱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爲同類因。解云。
隨法行。與三爲因。謂隨法。見至。不時也。見
至。與二爲因。除隨法也。不時與一爲因。
除隨法及見至也。論云。諸上地道。爲下地
因。云何名爲或等或勝。解云。此難九地道
互爲因。上地勝。下地劣。與下爲因。是則
與劣爲因。非等勝也。論云。由因増長。及
由根故。謂見道等。下下品等。後後位中。因
轉増長。解云。答前難也。不由地有上下。
令道等有勝劣。雖依下地。望上地道。有二
種因。得名爲勝。一由因増長。第二及由根
故。由因増長者。謂見道等下。釋因増長也。
等取修道。及無學道。後後位中。因轉増勝。
謂修無學道。在見道後。無學道在修道後。
名爲後後。又見道等。各有下下品等九品
道也。此九品等位。後後位中。因亦轉勝。如
上地起見道。與下地修道等爲因。及上地
下下品等。道與下地上中品等道。爲因。以
後後位因増長也。第二由根者。上地鈍根
道。與下地利根道爲因。論文不釋根者。謂
易解故。又論云。雖一相續無容可得隨信
隨法二道現起。而已生者爲未來因。解云。此
文釋伏難。伏難意者。難前及由根故。如一
身中。已起鈍根隨信行道。不可更起利根
隨法行道如何可説上地鈍根道。與下地
利根道爲因。故言雖一相續身無容二道
起。而上地已起。隨信行道。與下地未來。隨
法行爲因。理無妨矣 加行生亦然者。此
明有漏加行生法。同前無漏。唯與等勝。爲
同類因。故言亦然 聞思所成等者。正明加
行善體也。謂聞思所成等者。等取修所成。
因聞思修。所成功徳。名彼所成。此之三慧。
加功用行。方得發生。名加行善。聞所成法。
與聞所成慧。爲同類因。是名爲等。聞所成
法。與思修慧。爲同類因。是名爲勝。思與思
修爲同類因。除聞所成以聞劣故。修唯與
修。爲同類因。除聞思二。以二劣故 欲界
無修。是散地故。上二界無思。擧心思時。便
入定故。無色無聞無耳根故。論文約三界
明因。讀可解也 此加行善束成九品。若
下下品。爲九品因。下中品。與八爲因。乃至
上上品。唯與上上品爲因。除前劣故。生得
善法。九品相望。展轉爲因。染汚亦然。謂生
得善。或從下品。生中上品。或從上品生中
下品。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故得九品展轉
爲因。染汚亦爾者。准生得説也。無覆無記。
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變化
心。倶隨其次第。與四三二一爲因。解云。後
勝前故
從此第四。明相應因。論云。如是已説同類
因相。第四相應因相云何。頌曰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釋曰。相應因者。心心所法。要須同依。方名
相應。故言決定。謂同依言。即顯必同所依。
同所縁。同行相。同時。同事。五義具足。名爲
相應。論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
用此刹那眼根爲依。相應受等。亦即用
此眼根爲依。乃至意識。及相應法。同依意
根。應知亦爾。解云。心與心所。所依不異。名
爲一也
從此第五。明遍行因。論云。如是已説相應
因相。第五遍行因相云何。頌曰
    遍行謂前遍 爲同地染因
釋曰。遍行者。謂十一遍使。及相應倶有法也。
十一遍使者。謂苦諦有七。五見。疑。無明也。
集諦有四。邪見。見取。疑。無明也。此等諸法
遍與五部染法爲因。名爲遍行。遍行即
因。持業釋也。謂前遍者。唯取前生。遍行諸
法爲因。此之前生。簡未來世。唯通過現。爲
同地者。不與異地染法爲因也。論云。此與
染法爲通因故。同類因外更別建立。
爲餘部此與染法。爲通因故。由此勢力。
餘部染法。及彼眷屬。亦生長故。解云。爲遍
行因。取五部果。名爲通因。若同類因。唯自
部果。非通因也。言眷屬者。謂與煩惱。相
應倶有法也
爲此第六。明異熟因者。論云。如是已説
遍行因相。第六異熟因相云何。頌曰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釋曰。唯諸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異熟法
故。問何縁無記。不招異熟 答由力劣故。
如朽敗種 問何縁無漏。不招異熟。答無
愛潤故。如貞實種無水潤沃。又非繋地。
如何能招繋地異熟。餘法具二。是故能招。
如貞實種。水所沃潤。言異熟者。依薩婆多
宗。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類而熟。名爲異
熟。倶有等四。因。唯同類熟 謂因與果。倶
性同故 能作一因。兼同異熟 謂有同性
果。有異性果。故 今異熟因。唯異類熟。故
唯此一名異熟因
從此大文。第三明世攝。頌曰
    遍行與同類 二世三世三
釋曰。二世者。遍行同類。唯通過現二世也。
三世三者。謂異熟相應倶有三因。通三世也。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道三世
非世。非世者無爲也
從此大文第二。明因得果。於中有四。一總
標果體。二對因配果。三別顯果相。四因取
與時 且初第一。總標果體者。論云。已説
六因相別世定。何等爲果。對彼成因。頌曰
    果有爲離繋 無爲無因果
釋曰。上句出體。下句釋妨 果有爲離繋
者。釋體也。果有二種。一者有爲。謂士用。増
上。等流。異熟。此爲六因。所引生故。名之
爲果。二者離繋。擇滅爲體。由道所證。擇滅
名果 道爲證因。非爲生因。故此證因非
六因攝 無爲無因果者。釋疑也。論云。若
爾無爲。許是果故。則應有因。要對彼因。
乃可得説此爲果故。又此無爲。許是因
故。則應有果。要對彼果。乃可得説此爲
因故。解云。無爲是離繋果。應名有因。無爲
是能作因。應名有果也。爲遣此疑。故有
斯頌。無爲無因者。無六因故。謂無爲法。體
雖是果。是所證果。非是六因所引生果。故
名無因。無爲無果者。無五果故。謂無爲法。
於生不障。立能作因。非能證故。無離繋
果。無取與用。無有爲果。是故擇滅。是因
無果。是果無因。餘二無爲。是因非果。故三
無爲。皆無因果。舊譯無爲非因果者。此翻
謬矣。無爲是能作因。不可言非因。無爲是
離繋果。不可言非果。非即非其自體。無即
乃是無他。故得言無。不可言非也。論云。
何縁不許諸無間道。與離繋果。爲能作因
難合
有因。
於生不障。立能作因。無爲無生。道何
所作答前
難也
若爾誰果。果義如何解云。此有兩
句問。一道既
非因。未知誰果。二無因
是果。果義如何*也
謂是道果。道力得故
言道果者。答誰果也。
道力得者。答果義也。
若爾道果。應唯是得。道
於得有能。非擇滅故。解云。得者。離繋得也。
由道引故。應有功能
不爾。於得於擇滅中。道之功能有差別

云何於得。道有功能
謂能生故
得是有爲。道能生故 云何於滅道有功能

謂能證故答由道證
擇滅也
由此理故。道雖非滅
因。而可得説擇滅。爲道果結成
從此第二。明對因配果。論云。總説已竟。
於諸果中。應説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増上果
    同類遍等流 倶相應士用
釋曰。後因者。謂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説
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 言前因者。謂能
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説故。後増上果。此因
所得。由能作因有増上力所引得果。名爲
増上。増上之果。依主釋也。謂能作因。於法
不障。得増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
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間。言十
處者。五根五境。親生五識也。又耳等根。對
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増上生力。聞已便生
欣見欲故。謂因耳聞。便欣見色。遂發眼識
是則耳根。有増上力。能生眼識也 同類遍
等流者。此二種因。得等流果 倶相應士用
者。倶有相應。得士用果 言士用果者。因
有作用。如世士夫。營農等用。因名士用。
果從因生。名士用果。士用之果。依主釋也。
如世間説鴉足藥艸。醉象將軍。藥艸似鴉
足。名鴉足也。將軍破賊。如醉象。名醉象
也。從譬爲名。士用亦爾。論云。爲唯此二。
有士用果爲餘亦有
 有説餘因亦有此
果。唯除異熟。由士用果。與因倶生。或無間
生。異熟不爾此師立倶生無間。二
士用果故除異熟*也
有餘師説。此
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所
收果實。此師更立隔越士用果。故通異熟。
春種秋收。隔越士用也
從此第三。明果相。論云。異熟等果。其相云
何。頌曰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等流似自因 離繋由慧盡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爲法 有爲増上果
釋曰。異熟無記法者。唯於無覆無記。有異
熟果。言有情者。謂異熟果。不通非情也。有
記生者。謂異熟果。善惡業感。名有記生。既
異熟果。唯有記生。明知不通等流長養。以
等流果及所長養通三性生。故不通也。此
上是異熟果相 等流似自因者。謂等流果。
皆似自因。謂似同類遍行因故 離繋由慧
盡者。盡者滅也。慧者擇也。謂此擇滅離繋
所顯。故將擇滅釋離繋果。若因彼力生是
果名士用者。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名士用
果。如因下地加行心力。上地有漏・無漏定
生。及因清淨靜慮心力。生變化無記心。此
等名士用果。擇滅名不生士用果。謂因道
力。證得亦得士用果名。除前有爲法有
爲増上果者。有爲法生。餘法不障。是増上
果。故増上果唯有爲法 除前者。謂前已生。
有爲諸法。非増上果。謂果望因。或倶或
後。必無果前因後。故言除前也。重言有爲
者。是除前外諸餘有爲。此餘有爲。或與因
倶。或在因後。名増上果。論云。言増上果
者。顯依主釋也。増上之果。問士用増上。二
果何殊。答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増上果稱。通
對此餘。如匠所成對能成匠。倶得士用増
上果名。對餘非匠。唯増上果。解云。謂匠造
屋。屋對匠人。是士用果。亦増上果。屋對非
匠。唯増上果。以非匠不造屋。屋望非匠
非士用果也
從此第四。明因取與果。論云。於上所説。
六種因中。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
    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釋曰。五取果唯現者。除能作因。五因取果。
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
彼無因故 二與果亦然者。謂相應倶有二
因。與果唯於現在。同前五因。故云亦然。由
此二因得倶生果。正取果時。亦與果故 過
現與二因者。謂同類遍行。二因與果。通過現
世 現在世與果者。謂此二因。有等流果無
間生故 過去與果者。謂有隔念等流果也
 一與唯過去者。一謂異熟因。此異熟因。唯
過去與果。謂異熟果。不與因倶。及無間生
故。此因與果。唯過去世問取果與果。其義如
何。答能爲彼種。故名取果。種者因義。現在
爲因。能取後果。故取果用。唯於現在。正與
彼力。故名與果。謂果將生。因與力用。令
入現在。故名與果。故取與用唯目因也。論
云。善同類因。有時取果。而非與果。應作四
句。第一句者。謂斷善根時。最後所捨得。解
云。最後善得住現在世。已成因義。故名取
果。無後善得果。至生相故。此現在因。不
名與果。*也 第二句者。謂續善根時。最初
所得得。解云。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者。謂
得過去最後。所捨善得。此過去善得。名爲
與果。謂善得所引果。今時至生相故也。不
名取果者。由已取故也。應言爾時。續者
前得。解云。論主恐人不解前文所得得言。
謂將通取過去諸得故。今解云。應説爾時
續者。前得前得。是前最後。所捨善得也 第
三句者。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解云。於
一身中有所餘諸善心位。能爲因故。名爲取
果。有果生故。得名與果*也 第四句者。
謂除前相。解云。除前三句相。所餘未來善
等。皆非取與也
從此第三。明法從因生。論云。説因果已。
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
法略有
四。謂染汚法。異熟生法。初無漏法。三所餘
法。總標諸
法也
餘法者何別問三所
餘法也
謂餘異熟。餘
無記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餘無記者。謂工
巧等。三無記也。
餘善法者。除苦法忍。外諸餘無漏。及一
切有漏善。此等是前三法外。名三所餘也
如是四法
云何。頌曰
    染汚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
    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
    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釋曰。染汚異熟生餘初聖者。標四法也 如
次者。言此四法除因門中。於下兩句。如次
除之。除異熟遍二者。此除一字四度言之。
除異熟者。初句染汚法。除異熟因。餘五因
生 第二除遍者。謂初句異熟生法。除遍行
因。餘五因生 第三除二者。謂前第二句。三
所餘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從餘四因生
 第四及同類餘生者。謂第二句。初無漏
聖。非但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同類因。從
餘三因生。故頌除字。及餘生兩字。四度言
也。此謂心心所者。此前所辨四法從因生
者。唯是心心所法也。餘及除相應者。此明色
及不相應四法也。餘謂色法。及不相應。是心
心所外故。名爲餘故。餘一字含此二法。謂
色不相應也。此二法中各有四法。謂餘染汚
等。且染汚色。惡律儀是也。異熟色者。眼等五
根是也。三所餘色者。除初聖外所餘無漏
戒。及定共戒等。一切善色。兼工巧威儀。通
果色也。初無漏色者。謂苦法忍上。道共戒也。
不相應中。染汚等四。思之可解。及除相應
者。謂色不相應四法。如心心所。所除因外
兼除相應。故言及也。且色及不相應染汚
法。除異熟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色
及不相應。異熟生法。除遍行因。及除相應
*因。餘四因生。若色及不相應。三所餘法。除
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若色及
不相應。初無漏法。除異熟遍行同類三因。及
除相應。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此頌甚巧。應善思之。已上不同。總是第一。
明因已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六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二。明四縁。於中分二。一明
四縁。二別解等無間。初就明四縁中。
復分三。一明四縁體。二明縁中作用。三明
法從縁生。且第一明縁體者。論云。廣説因
已。縁復云何。頌曰
    説有四種縁 因縁五因性
    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
    所縁一切法 増上即能作
釋曰。説有四種縁者。説謂契經中。説有四
縁性。謂因縁性。等無間縁性。所縁縁性。増上
縁性 言因縁者。因即是縁。持業釋也 等
無間者。前後心心所。體各一故。名之爲等。
如心心所中。受體是一。餘想等亦爾。故論
云。謂無少受無間生多。或復從多無間生
少。想等亦爾。於自類中。無非等義 又
解。前心心所齊等。與後心心所爲縁。非是
前受生後受。前想生後想。自類中等也 
又解後心心所。等用前心心所爲縁 故此
等字。通縁及果 言無間者。前心心所。生
後心心所。中間無有餘心間隔。名爲無間。
故此無間。通縁及果。或等無間即縁。是持業
釋也。或等無間之縁。是依主釋 所縁縁者。
謂所縁境爲縁。能牽生心心所法。所縁即
縁。持業釋也 増上縁者。増上即縁。是持業
釋也。因縁五因性者。出因縁體。於六因中。
除能作因。所餘五因。是因縁性。等無間非後
心心所已生者非後者。謂阿羅漢。臨入涅
槃。最後心心所。名之爲後。此後心心所。非
等無間縁。除後心外。諸餘已生。心心所法。
皆是等無間縁。論云。此縁生法。等而無間。
依是義立等無間縁解云。法者。此果法。
此果法。與縁等也
由此
色等。皆不可立等無間縁。不等生故。謂欲
界色。或無間生欲界色界。二無表色解云。謂
受戒者。
從第三羯磨。便入色界定。即欲界別解脱
無表。與色界定共無表色。倶時生耳。
或無間生
欲界無漏。二無表色解云。謂第三羯磨。便入
色界無漏定即欲界無表。
與道共無表。
倶時生耳。
由諸色法。雜亂現前。等無間縁。
生無雜亂。故色不立等無間縁。尊者世
友作如是説。於一身中。一長養色。相續
不斷。從此後復有第二長養色生。不相違
害。故不可立等無間縁。大徳復言。以諸色
法無間生起。或少或多故。謂或有時。從多
生少。如燒稻稗大聚爲灰。或時復有從
少生多。如細種生諾瞿陀樹。根莖枝葉。
漸次増榮。聳幹垂條。多所蔭映解云。大徳
謂法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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