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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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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不依下地眼故 故識非眼上也。由此
理故。色識非眼上 色於識一切者。色望
於識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識。了
欲界色。此即色望識等也 初禪眼識。了欲
界色。此即色望識下也 獲二禪天眼。借
初禪眼識。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識上也 
二於身亦然者。二者謂色識。此二望身通等
上下。如色於識。故言亦然。如身生欲界。
起欲界眼識。了欲色時。此即色識。望身同
地等也 身在欲界。發上天眼。起初禪識。
了初禪色。此即色識。望身上也。身生二禪。
借初禪識。了下地色。此即色識。望身下也。
上所引義。是略擧一隅。非遍盡擧。智者應
知 如眼耳亦然者。釋耳根也。翻前頌云
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
於身亦然。此言識者。耳識也 次三皆自地
者。次三者。謂鼻舌身三。眼耳次故。名爲次
三。謂鼻根鼻識香身四種。舌根舌識。味身
四種。身根身識。觸三種。此等相望。總皆自
地。謂此三種。取至境故。鼻舌兩識。唯欲界
故 唯身識一。望於身觸。通自下地。與前
少別故。頌曰身識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
禪也。謂欲界初禪。身識望於身觸。皆同地
故。名爲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禪識。
覺上地觸。此即身識。望於身觸。在下地也
 意不定應知者。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
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 有時上下。於
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而應。或同或異。如
後定品當廣分別。已上七段。總是傍論竟。次
辨正論
從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誰六識内。幾識所識
門。第二十一。幾常。幾無常門。第二十二。幾
根。幾非根門。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並内界十二
釋曰。五外二所識者。色等五境。名爲五外。
此外五境。二識所識。一爲五識所識。二爲
意識所識。除此五界。餘十三界。義准應知。
唯意識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 常法界無
爲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謂無爲法。義准無
常法餘餘界 言法餘者。除無爲外所餘
法界也。言餘界者。餘十七界全也 論云。
又經中説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
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
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
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已上依
經列數
阿毘達磨
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
方説意根。有所縁故 解云。經依六處次
第。於眼等五根後。即説意根也 論依無
所縁門。有所縁門次第。於命根後。方説意
根。謂命根等前八。無所縁門。意等十四。是有
所縁門也 法一分是根者。於法界中。一分
是根。謂命根。樂等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
根。是法界攝 後三無漏根一分。亦法界攝。
由三無漏以九根爲體。所謂意喜樂捨信
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攝。所
餘八根。是法界攝。故三無漏根中。取一分
名法界攝也。并内界十二者。眼等五界。及
七心界。名爲十二。非直法界一分爲根並
内界十二爲根體也。且眼等五界。攝眼等
五根也。七心界攝意根也。意界意識界此
二。攝後三無漏根中一分也。言一分者。三
無漏根。九根爲體。於九根中。唯攝意根。故
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身根。一分所攝。如
後當辨 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
體非根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分別根品二之一
分別根品者・勝用増上故名爲根。此品廣
明故。名分別。所以界品後次明根品者。
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
故次明根 釋此品頌文分三段。一明二
十二根。二明倶生諸法。三明六因四縁
 就第一明二十二根中。復分爲五。一釋根
義。二明根廢立。三明根體。四辨諸門。五
雜分別。初釋根義者。就中有二。一述薩婆
多宗。二述異部。且初述薩婆多宗者。論
云如是因界已列諸根。即於此中根是何
問根
最勝自在。光顯是故名根。由此總
成根増上義答根義也。根體勝故。名爲最勝。根
用勝故。名爲自在也。根體用雙勝名
爲光顯。由有最勝自在光顯。名
爲増上。將増上義以釋根也。
此増上義。誰望
於誰誰二十二根。
望誰増上
頌曰
    傳説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爲増上
釋曰。傳説五於四者。眼等五根。各於四事。
能爲増上。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
四不共事。且眼耳根。莊嚴身者。謂若盲聾
身醜陋故。導養身者。眼見耳聞避險難
故 生識等者。發眼耳二識及相應心所
考等取
心所也
 不共事者。謂眼能見色。耳能聞
聲。用各別故 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
耳説 導養身者。謂鼻臭香。舌甞味。身覺
觸。香味觸三。是段食性。能受用故 生識
等者。謂發三識及相應故 不共事者。謂
臭甞覺香味觸三用各別故 四根於二
種者。女男命意。此於二事。能爲増上。且女
男根。二増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
異者。由此二根。令諸有情。女男類別。分別
異者。由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男形
大。
女形小。男言雄。女言細。
男乳房小。女乳房大。
命根二者。一能續過
去衆同分。二能持現在衆同分 意根二者。
一能續後有。二自在隨行 言後有者。是
生有也。由中有位起愛恚心。便續生有。論
引經云。時健達縛。於二心中。隨一現行。謂
或愛倶。或恚倶等健達縛。此云尋香。中有名
也。男中有。於母起愛。於
父起恚。女中有。於父
起愛。於母起瞋也。
自在隨行者經云。心能
導世間自在
義也
心能遍攝受隨行
義也。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五八染淨中者。五謂樂等五受。
八謂信等五三無漏根。於染淨中。如次増
上。樂等五受。染増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増
故。謂喜樂受順貪也。憂苦受順瞋也。捨受
順癡也。信等八根。淨増上者。謂清淨法隨生
長故
從此第二叙異説者。頌曰
    了自境増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増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増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爲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増上
釋曰。了自境増上者。謂六識身。能了境故。
眼等六根。能發六識。於了自境有増上用。
故眼等六。總立爲根。從身立二根者。女
男二根。於女男性中。有増上故 女身形
類。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爲女性。作業者。
縫衣等也。志樂者樂脂粉也 男身形類。
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爲男性。作業者。書
寫等業也。志樂者樂弓馬也。二性差別。由
男女根故。説女男根於二性増上。於同住
雜染清淨増上故者。取下兩句。釋此二句。
應知命根。於衆同分住。有増上用 應知
五受。於雜染法。有増上用。故經云於樂
受貪隨増。於苦受瞋隨増。於捨受癡隨増
 應知信等。於清淨法。有増上用。由信等
五。分於煖頂位。伏諸煩惱。引聖道故 
言應知者。勸許一一。各能爲根 三無漏
根。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増上者。言亦
爾者。類顯一一。各能爲根 謂未知當知
根。於得已知根道。有増上用。未知根是見
道。已知根是修道。見道引修道故。於已知
根。増上也 已知根。於得具知根道。有増
上用。謂已知根。是修道。具知根。是無學道
 謂從修道。引無學道故。已知根。於具知
根。有増上用也。具知根。於得涅槃。有増
上用。由具知根。心得解脱。心若解脱。方證
涅槃。故於涅槃。有増上用。故論云。非心未
解脱。能得涅槃故 頌曰後後者。已知根
是未知根後。具知根是已知根後。故言後後。
等言復顯更有異説 有説未知當知根。
於見所斷煩惱滅中。有増上用 已知根。
於修所斷煩惱滅中。有増上用。具知根。於
現法樂住。有増上用。由此具知根。能領受
解脱身中。喜樂事業故
從此大文第二。明根廢立。於中有二。一
述自宗。二叙異説。且初述自宗者。將明問
起。論云。若増上故。立爲根者。無明等性。應
立爲根。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有増
上用故此約自宗爲難。十二因縁。互
相引發。有増上用。應立爲根
又語具等。
應立爲根。語具手足大小便處。於語執行
棄樂事中。如其次第。有増上故。解云。此約
外道數論宗爲難。彼宗立五根。語具是肉
舌。於語有増上用。手於執有増上用。足於
行歩。有増上用。大便處於棄穢有増上
用。小便*處起婬樂。有増上用。應立爲根
 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
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釋曰。心所依者。謂眼等六根。此内六處。是有
情本也。此別者。此六根相差別。由女男根
也。此住者。復由命根。此六根一期住也。此
雜染者。此六根成雜染。由五受根也。此資
糧者。此六根能與無漏淨法。作資糧由信
等五也。此淨者。此六根成無漏淨。由後三
根也 由此立根。事皆究竟。是故不應許
無明等。及語具等。亦立爲根。彼無此中増
上用故
從此已下。第二叙異説。是識見宗。論云。復
有餘師。別説根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釋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
二十二根。言流轉者。以識爲體。於生死
中。流轉故也。流轉有四。一流轉所依 謂眼
等六根。二流轉生。由女男根。從彼生故。三
流轉住。謂由命根。依彼住故。四流轉受用。
由五受根。能領納故。上來約四義。立前十
四根。思可知也 言還滅者。生死止息。名
爲還滅。取涅槃得。爲還滅體。還滅位中。同
前四義。立後八根。一還滅所依。謂信等五
根。一切善法。生之本故。二還滅生。由未知
當知根。正定聚中。此初生故。三還滅得住。
由已知根。令涅槃得。相續起故。四還滅得
受用。由具知根。受用現法樂住故 又論
結云。根量由此。無滅無増。即由此縁。經
立次第由此者。此流轉還滅也。
二十二根。更不可増減。
從此大文第三。明根體。於中眼等六根。女
男二根。此之八根。界品已説。命根及信等五
根。此六下文當辨 唯有樂等五受。三無漏
根。更無轉辨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悦名苦 即此悦名樂
    及三定心悦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悦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釋曰。身不悦名苦者。身謂身受。即五識相應
受也。身謂所依。受依身起。名爲身受。身之
受故。依主釋也。言不悦者。是損惱義。於
身受内能損惱者。名爲苦根 即此悦名樂
者。即前身受。名爲即此悦也 於身受中。
能攝益者。名爲樂根。及三定心悦者。心謂第
六意識 此第三定。心相應受。能攝益者。
亦名樂根。謂第三禪。五識無故。無身受樂。
唯心悦名樂也 餘處此名喜者。除第三禪。
於下三地。名爲餘處下三地者。欲
界初二禪也。
此者。此第
六識心也。謂此心悦。於下三地。名爲喜根。
第三靜慮。心悦安靜。離喜貪故。唯名樂
根。下三地中。心悦麁動。有喜貪故。唯名喜
根 心不悦名憂者。意識相應。能損惱受。是
心不悦。此名憂根 中捨二無別者。中謂非
悦非不悦。即是不苦不樂受。此處中受。名爲
捨根。二者謂身心二也。身即五識。心是意識。
捨在身心。同無分別。任運而生。故雖通二
立一捨根 又論云。在心苦樂。多分別生。
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
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解云。在心苦樂者。
意地受也。苦樂在心。分別起故。苦名爲憂。
樂名爲喜。樂受在第三禪。即無分別。爲簡
此故。故言多分別生也。苦樂二受。在五識
身。無分別故。名爲不然。謂五識身。隨境
力故。名無分別。阿羅漢等。擧聖同凡 故
此苦樂。在五識身。名苦名樂。在第六識。名
喜名憂也 見修無學道依九立三根者。九
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若在見道。依此九
根。立未知當知根。若在修道。依此九根。立
已知根。在無學道。亦依此九。立具知根 
論云。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謂在見道。有
未曾知。當知行轉。故説彼名未知當知
 解云。見道有十五心。謂八忍七智。此十五
心。於四諦境。有未曾知。當知行相轉。如苦
法忍。與疑得倶生。未知苦諦。名未曾知。
後至智位。必當知故。名爲當知。如苦忍既
爾。諸餘七忍。亦復如是。故忍總名未知當
知。中間七智。雖能正知。良由知諦未遍中
間起故。亦名未知當知。故説彼有見道行
者。名未知當知也。又論云。若在修道。無
未曾知。但爲斷除餘隨眠故。即於彼境。
復數了知。是故説彼。名爲已知。解云。從道
類智。已去乃至金剛喩定。總名修道。若在
修道。上下八諦。總已知竟。無未曾知。但爲
斷除迷事煩惱。貪瞋癡慢。四隨眠故。於四
諦境。數起智知。名爲已知。是故説彼有修
道行者。名爲已知。已知而知故 又論云。
在無學道。知己已知。故名爲知此釋知也。謂
盡智無生智。
作知己已知之解。
故名爲知也。
有此知者。名爲具知此釋
具義
也。有此者
成就義也。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爲具知
此第二約
習釋具也
謂得盡智無生智故。如實自知我遍
知苦。不復遍知。乃至廣説釋知體也。謂盡
無生。是具知體。
如實自知。我遍知苦。是盡智行相不復遍知。是無
生智行相。我已斷集是盡智。不復更斷。是無生智。
我已證滅是盡智。不復更證是無生智。我已修道是盡
智 不復更修。是無生智。含此義故。故言乃至廣説
廣彼所有根。名爲未知當知根等。解云。
此釋名也。彼者。彼未知當知。等行者。彼屬
人也。根屬法也。彼未知當知等。行者人身
中。有此根故。名未知當知等根。未知當知
之根。名未知當知根等。依主釋也。上來所
明。第三根體竟
從此大文第四。諸門分別。於中有六。一有
漏無漏門。二是異熟非異熟門。三有異熟無
異熟門。四三性門。五界繋門。六三斷門 
且初第一有漏無漏門者。論云。此二十二根
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釋曰。唯無漏後三者。謂未知當知。已知具知
根。此之三根。最居後故。名爲後三。體唯無
漏 有色命憂苦當知唯有漏者。言有色者。
謂七色根。眼等五根。及女根男根。此之七根。
是色蘊攝。名爲有色。七有色根。及命憂苦。
一向有漏 通二餘九根者。通有漏無漏二
門。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此九皆通有漏無

從此第二。是異熟非異熟門者。論云。如是
已説有漏無漏。二十二根中。幾是異熟。幾非
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釋曰。命唯是異熟者。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業
所招故。憂及後八非者。憂根及後信等八根。
是非異熟。憂通善惡。信等八根。唯是善性。
是有記故。故非異熟 色意餘四受。一一皆
通二者色謂七色。及意根餘四受
此十二
根。一一皆是。通是異熟非異熟門。謂七色
根。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長養者便非異
熟。意及四受。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善惡
性。又無記中。威儀工巧。及通果者。非是異
熟。故十二根。通二門也
從此第三。有異熟無異熟門。論云。如是已
説是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有異熟。幾無
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釋曰。憂定有異熟者。憂根當知。定有異熟。
依唯越義。頌説定聲。唯者謂顯憂根。唯有
異熟也。越者具二義故。越根次第。先説憂
根也。言二義者。一憂非無記。強思起故。二
非無漏。唯散地故。由此越次第。先説憂根
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者。前八謂眼等前
八根。後三者。三無漏根。此十一根。定無異熟
 謂眼等八。無記性故。最後三根。是無漏故。
不能招果。故無異熟 意餘受信等一一皆
通二者。意根所餘四受
信等五根。此之
十根。一一皆通有異熟無異熟二也。謂意
樂喜捨。若善惡性。及有漏者。即有異熟 若
無記性。及無漏者。便無異熟 苦根若善惡
性。即有異熟 若無記性。便無異熟 信等
五根。若有漏者。名有異熟 若無漏者。即無
異熟 故此十通二類也
從此第四。三性門。論云。如是已説有異熟
等。二十二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釋曰。唯善後八根者。謂信等八。名後八根。
唯是善性 憂通善不善者。憂非無記。強思
起故。通善惡性 意餘受三種者。意根餘四

 此五通三性 前八唯無記者。眼等
前八。唯無記性。眼等五根。及男女命。名八
根也
從此第五。界繋門。論云。如是已説善不善
等。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繋幾色界繋。幾無色
界繋。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並餘色喜樂
釋曰。初句標三界也。如次除後三者。如次
者。已下諸義。配上初句。故言如次也。除後
三者。明欲界繋。於欲界中。有十九根。除後
三無漏根。由彼三根是不繋故。兼女男憂苦
者。明色界繋。於色界中。如前所除。後三根
外兼除女男憂苦四根。餘十五根。是色界繋。
除女男者。離婬欲故 又女男根。身醜陋
故。經説色界。名爲男者。有男相故。非謂
有根 無苦根者。身淨妙故非苦
依也
 又彼無
有不善事故非苦
境也
 無憂根者。有奢摩多。
潤相續故相續者。是
身非憂依也
 又彼無有惱害事故
非憂
境也
 並餘色喜樂者。明無色繋。無色界中。
如色界中。除後三根及女男憂苦。外并更
除餘色及喜樂根。言餘色者。眼等五根。男
女根外名之爲餘。除此已外所餘八根。無
色界繋。謂信等五。及命意捨
從此第六。三斷門。論云。如是已説欲界繋
等。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
斷。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釋曰。意三受通三者。意及三受。通三種斷。
言三受者。謂喜樂捨。此上四根。若有漏者。
通見修斷。若無漏者。唯非所斷 憂見修所
斷者。憂根與迷理惑相應。是見所斷 諸餘
有漏。是修所斷 非無漏故。不通非所斷
 九唯修所斷者。九謂七色命苦。唯修所斷
 七色命根。是無記性。不染汚故 苦根
與五識相應。非第六識生。前言不染。非六
生色。定非見斷。故此九根非見所斷。非
無漏故。不通非所斷。五修非三非者。五謂。
信等五根。通修非二斷。若有漏者。是修所
斷。若無漏者。是非所斷。不染汚故不通見
斷 三無漏根。唯非所斷。非無漏法。是所
斷故。已上是第四。諸門分別竟
從此第五。明雜分別。於中有六。一受生得
異熟門。二約死位滅根多少門。三得果用
根多少門。四成就諸根定量門。五成根極
少門。六成根極多門。今初第一。受生得異
熟門者。論云。已説諸門義類差別。何界初
得幾異熟根。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釋曰。欲胎卵濕生初得二異熟者。欲謂欲界。
胎卵濕生。除化生也。此之三生。初受生位。
唯得身命二異熟根。由此三生根漸起故
 不得餘根。化生六七八者。化生初位。得六
七八根。言得六根者。眼耳鼻舌身命。謂劫
初時。無形化生故。有六根 得七根者。如
諸天等。六根如上。加男女一。得八根者。謂
惡趣中。容有二形化生者是也。六根如上。
加男女二根。色六上唯命者。色謂色界。初
得六根。如欲界中無形者説。上唯命者。上
謂無色。勝下二界名之爲上。一則定勝。無
色因也。二者生勝。無色果也。初得一根。謂
唯命也
從此已下。第二死位。滅根多少者。論云。説
異熟根。最初得已 何界死位。幾根後滅。頌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増五
釋曰。正死滅諸根者。此之一句。流入下三
句。皆並言之。無色三色八者。無色界中。將
命終位。滅根有三。謂命意捨。色八者。色界命
終。滅根有八。謂命意捨眼等五根。論云。一
切化生。必具諸根。而生死故釋前
義也
欲頓十九
八者。欲界頓死。十九八根。於最後滅。滅十
根者。謂二形人。頓命終時。眼等五根。女男
命意捨。於最後滅。滅九根者。謂一形者。頓
死於前十中。除女男一。滅八根者。謂無形
人。頓死於前十根。除女男二。以無形故 
漸四善増五者。漸謂漸死。欲界漸死。將命終
時。唯滅四根。謂身命意捨。善増五者。善謂
善心。於善心死。更増五根。謂信等五。前頓
漸死。滅三根等。依染汚無記心命終者説。
若善心死。於前諸位。更増信等。故前三根。
増至八根。前滅八根。増至十三。前滅九根。
加至十四。前滅十根。増至十五。漸死四根。
増至九根。謂三界善心死。皆有信等五也」
從此已下。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者。論云。
分別根中。一切根法。皆應思擇。二十二根
中。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説
釋曰。九得邊二果者。邊謂預流。阿羅漢果。
居初後故。名之爲邊。此邊二果。九根證得。
初預流果。九根得者。謂意及捨。信等五根。未
知當知。已知爲九。其預流果。依未至定。故
唯捨受。論云。未知當知根。在無間道。已知
根。在解脱道。此二相資。得最初果。如其次
第。於離繋得。能爲引因依因性故。解云未
知當知在無間道者。第十五心。道類忍是
也。已知根。在解脱道者。第十六心。道類智
是也。其無間道。爲同類因。引離繋得。名爲
引因。其解脱道。與離繋得。倶時而生。持離
繋得。名爲依因。離繋得者。無爲上得也 阿
羅漢果。九根得者。謂意根信等五根。已知根。
具知根。爲八。喜樂捨中隨取其一。故成九
也。以阿羅漢通九地證。其九地者。未至中
間。四本靜慮。及三無色。除有頂也。若依未
至中間第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者唯捨受也
 依初二禪。喜受證也 依第三禪。樂受證
也。故於三受。隨取其一。又論云。已知根在
無間道。具知根在解脱道。此二相資。得最
後果。如其次第。於離繋得。能爲引因依因
性故。解云。已知根在無間道者。金剛喩定
是也。具知根在解脱道者。盡智是也。斷有
頂惑。第九無間道。名金剛喩定。第九解脱
道。名爲盡智。其無間道。爲同類因。引離繋
得。名爲引因其解脱道。爲能作因。持離繋
得。名爲依因 七八九中二者。謂中間二
果。即一來不還果也。此中二果。或七根。或
八根。或九根。證得 且一來果七根得者。
謂世間道依次第證。由七根得。謂意及
捨。信等五根 唯依未至。證一來果。故唯取
捨。不通餘受 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七
根如前。加已知根爲八 若一來果。倍離
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九根證得 
先凡夫位。斷六品貪。名倍離欲。今入見道。
至道類智。超越預流。直證第二。名超越證。
上來明者。是一來果。七八九得。宜善知之
 其不還果七根得者。用世間道。依次第
證。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 八根得
者。有二種八。且初八者。依出世道。七根如
上。加已知爲八。第二八者。用世間道。依
次第證。謂意喜捨信等五根。故論云。又次第
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脱道中。入根本
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彼無間道。捨受相
應。解脱道中。復有喜受。此二相資。得第三
果。於離繋得。二因如前。解云若超越證者。
必無依未至定。從第九解脱道中。得入根
本。以超越者。先得根本。更不願求。故不入
也 次第證者。未曾得根本故。於未至定。
第九解脱。若願入者。得入根本也。無間道
中捨受者。未至地中捨也。解脱道中喜受者。
初禪根本喜也。由無間道。斷下地惑。欣
上地故。解脱道中。得入根本也 九根
得者。有二種九。且初九得者。謂超越證。*故
論云。全離欲貪。超越證者。由九根得。如前
超越。得一來果先凡夫位。斷九品惑。名全離欲。
今入見道。至道類智。超前二果。
直證第三。
名超越證
總説雖然。而有差別。謂此依地
有差別故。樂喜捨中。可隨取一。前果超越。
唯一捨根已上
論文
 解云。總説雖然者。謂總説
九。數同一來也。而有差別者。根中受名。即
有差別。不同一來也。謂此依地有差別故
者。釋上差別名也。謂此不還果。依六地證
故。地有差別。若依未至中間。第四禪證。唯
用捨受。依初二禪。用喜受證。依第三禪。
用樂受證。故於三受。可隨取一。即是根
名。有差別也 第二九者。依次第證不還
果者。用出世間道。若於第九。解脱道中。入
根本地。由九根得。謂意喜捨信等五根。已
知根也。彼。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脱道中。復
有喜受。故有二受。出世間道故。加已知根。
故論云。依出世道。由九根得。八根如前加
已知根。第九無間解脱。此倶有故八根如前
者。同
依世間道。中八根數。加已知爲九也。無間解脱此倶
有故者。此已知根。在無間解脱二道。倶有故須加之
 據上所明。頌言七八九者應知。有二
種七。謂一來不還各一七也。有三種八。謂一
來果中。有一種八。不還果中。有二種八也
 有三種九。一來中一九。不還中二九也 
十一阿羅漢者。引本論爲難也。故論。云。豈
不根本阿毘達磨。問由幾根。得阿羅漢。答
十一根。云何乃言由九根得十一根者。意
喜樂捨。信等
五根。已知
具知也。
依一容有説者。通前難也。依一身
中容有十一根。故本論説 理實有九。故
説九根。故論云。實得第四。但由九根。而
本論言十一根者。依一身中。容有故説。謂
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由
喜樂捨。隨一現前。後復證得阿羅漢果。由
斯本論説十一根。然無一時。三受倶起。是
故今説定由九根已上
論文
 解云。阿羅漢果。通
九地證故。有喜樂捨三受證也 又依薩
婆多宗。許阿羅漢。數數有退。故於一身。許
有三受證阿羅漢。然當證時。唯有一受。故
説九根。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論云。於不
還果中。何不如是説此難意者。謂第三果。許
數數退通六地證。容於一
身。有三受證。何
不本論説十一根。
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
於後時。得有退義。亦無退已由樂後得
答前
難也
解云。若樂根證。必定不退 若是退者。
必無後時由樂根證。故知樂受證者。必無
喜捨。喜捨證者。必無樂受故。故於一身。
必無容有三受證。得不還果義故。不可
説十一根也。又論云。非先離欲超越證第
三。而於後時得有退義。此離欲果。二道所
得。極堅牢故。解云。此文釋樂根證不退所
以也。由此樂根在第三禪。次第證者。唯得
初禪故 樂根證必是超越。謂凡夫位。斷
三禪惑。後時容依第二禪。起見道證不
還果。故知超越。得起樂根。此超越人。畢竟
不退。以二道所得故。一先凡夫位。斷欲惑
盡世道所得也。二今入見道。聖道所得也。次
第證人。唯一道得。故可退矣。此上義隱。論
有要處。故具録之
從此第四。成就諸根。定量門。論云。今應思
擇。成就何根。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釋曰。成就命意捨各定成就三者。此據三根
必定成就。謂成命時。必有意捨。若成意捨
必有命根。不可闕也 若成就樂身各定成
就四者。謂成就樂根時。必有命意捨也 
若成身根時。亦必有命意捨。故言各也。成
樂不成身者。謂聖者生無色界。無界界中。
成就下三禪無漏樂根也。成就身不成樂
者。謂異生生第四禪。彼無樂根。下三禪樂
根彼已斷也。既是凡夫。不可成就下無漏
樂故。不成樂根。而成身根也。成樂不成
喜者。謂異生生第三定也 成眼等及喜各
定成五根者。眼等等取耳鼻舌。若成眼根。
必成就五。謂身命意捨兼眼根。如眼既爾。
耳鼻舌三各成五根。准眼説之。喜根成五
根者。謂命意捨樂喜根。又論云。第二靜慮地
生。未得第三靜慮。捨下未得上當成何
樂根此文意者。難前喜根。必成就樂第二靜慮。
自地無樂。而有喜根。初禪有三識樂。今已捨
竟。第三禪意地樂。今復未修得
故。言捨下未得上。當成何樂根也
 當言成就第
三靜慮。染汚樂根。餘未得故答也。未斷第三禪
染汚。必成就也。
餘未得者。
餘樂未得也
 若成就苦根彼定成就七者。彼者
彼苦根定成就七根也。謂身命意喜樂捨苦
根。夫成苦根。必是欲界。故此七種。不可闕
也。於四受内。除憂根者。離欲捨故 若成
女男憂信等各成八者。謂成女根。必成就
八。七根如苦。更加女根。男根亦八。七根如
苦。更加男根。憂根亦八。七根如苦。更加憂
根。若成信等。各成八者。謂命意捨信等五
根。二無漏十一者。謂已知具知二無漏根。各
十一根也。已知根十一根者。謂命意喜樂捨
信等五根。及已知根。具知十一者。前十一根
中。除已知根。加具知根。初無漏十三者。謂
未知當知。初無漏根。必成就十三根。言十
三者。謂身命意喜樂捨苦信等五根。及未知
當知根。此加身苦者。若成未知當知根。必
在欲界。故定有身苦也
從此第五。成根極少門者。論云。諸極少者。
成就幾根。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釋曰。極少八無善者。謂闡提人。名爲無善。
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五受身命意也 愚
生無色界成善命意捨者。愚謂異生。未見諦
故。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信等五。命意捨

從此第六。成根極多門者。論云諸極多者。
成就幾根。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釋曰。極多成十九者。標也。二形除三淨者。釋
也。此明異生成根十九。謂二形人必非聖
者。故無三淨也。言三淨者。三無漏根也。
除此三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 聖者
離欲除二淨一形者。此明未離欲聖者極多。
亦成十九根也。謂初二果。及不還向。名未
離欲聖也。除二淨一形者。明所除根。若住
見道。除已知具知二淨。若住修道。除未知
具知二淨。除一形者。女男根中。隨除一種。
以諸聖者無二形故 故欲界聖除此三
淨。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三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二明倶生諸法。於中有二。
一正明倶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正明倶
起中。一明色法倶生。二明四品同起。且初
明色法倶生者。論問起云。今應思擇。一切
有爲・如相不同。生亦各異。爲有諸法決定
倶生此總
問也
 有定倶生
 謂一切法。略有
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不相應行。五無
爲法。無爲無生。此中不説此總標諸法。意取
倶生。簡無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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