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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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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斷治故。并修道中加行・解脱・勝進道攝。
苦智・集智但名爲厭縁厭境故。不名爲離
非斷治故」  有離非厭至能離染故者。第
二句。有離非厭。謂縁滅・道能令惑斷所
有忍智。縁欣境故非厭。能離染故有離。正
理釋云。應知此中未離欲染入見諦者滅・
道法忍。及諸所有滅道類忍。并修道中無間
道攝滅智・道智但名爲離。是斷治故。不名
爲厭縁欣境故」  有厭亦離至所有忍智
智。第三句。有厭亦離。謂縁苦・集能令惑
斷所有忍智。縁厭境故有厭。能離染故有
離。正理釋云。應知此中未離欲染入見
諦者苦・集法忍。及諸所有苦・集類忍。并修
道中無間道攝苦・集智」  有非厭離至所
有忍智者。第四句。有非厭離。謂縁滅・道不
令惑斷所有忍智。縁欣境故非厭。非離
染故非離正理釋云。應知此中先離欲染
見諦者滅・道法忍。及見道中滅智・道智。
并修道中加行・解脱・勝進道攝滅智・道智」
 應知此中至非斷治故者。重釋前文。應
此四句中。若先離欲染後入見諦者所
有法忍。若縁苦・集者有厭非離。縁厭境
故。惑已斷故。第一句攝。若縁滅・道非厭非
離。縁欣境故。惑已斷故。第四句攝。及諸智
中若見道位解脱道攝。若修道位加行・解脱・
勝進道攝。若縁苦・集有厭非離。縁厭境
故。非斷治故。第一句攝。若縁滅・道非厭
非離。縁欣境故。非斷治故。第四句攝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五
  長承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於田原里大道寺指點了
  病後暗眼爲之如何
 覺樹記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六
 沙門釋光述 
  分別智品第七之
分別智品者。決斷重知故名爲智。此品廣明
故名分別。所以次明智品者。前品明果。此
品明因。因望果親故次辨智
前品初説至智非見耶者。就此品中。大文有
二。一明諸智差別。二明智所成徳 就
明智差別中。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相
殊。三明十智行相。四諸門分別智 此即
第一明忍・智・見別。牒前問起。前賢聖品初
於見道位説諸八忍説諸八智。於彼品後
八聖道中復説正見。十無學中復説正智。爲
有忍非智耶。爲有智非見耶」  頌曰至
皆智六見性者。就頌答中。上兩句及餘二。
約無漏以明。有漏慧及後下一句。約有漏
以辨 忍通凡・聖。聖言簡凡。此忍雖慧。
而非是智。泛言諸忍略有四種。若忍辱名
爲忍。即無嗔名爲忍 若安受苦忍名爲
忍。即精進名爲忍 若忍許名爲忍。即信
名爲忍 若觀察法忍名爲忍。即慧名爲忍
 此中言忍。以慧爲性 泛言諸見。略有
二種。一推度名見。以慧爲性。二照囑名見。
以眼根及十智。性皆有照囑前境用
故。此中言見推度名見。故盡・無生言非見
也。餘如長行」  論曰至推度性故者。釋
初句。總而言之。慧有二種。一者有漏。二者
無漏。唯無漏慧立以聖名。以能如實正觀
四諦故名爲聖。有漏之慧雖亦觀諦。不分
明故不名爲聖。就聖慧中八忍非智性。決
斷名智。疑是猶預自性相違。八忍起時與自
所斷疑得正倶。爾時正斷敵對相違。未已
斷故而非決斷。非決斷故不名智。可見
性攝推度性故。雖先離欲四法忍位自疑
已斷。是疑得倶忍流類故。故亦非智。異生斷
惑諸無間道。雖疑得倶非眞對治。非極相
違後容退故。而得名智。故婆沙四十四
云。復次。忍與所斷疑得倶故非智所攝。設
不與倶而是彼類。有漏無間道非眞對治
故。雖疑得倶而亦是智已上
論文
 問疑障決
斷。忍與疑得倶忍即不名智。無明障推度。
忍與癡得倶忍應不名見 解云疑有相
應無明。助疑得有力能違忍。獨頭無明無
惑助。忍與彼得倶可説名見。若言亦有
相應無明。今言助者據別刹那 又解。重觀
名智。未已斷言顯未重知。故婆沙云。問諸
無漏忍何故非智。答於諸見境未重觀故。
謂無始來於四聖諦。未以無漏眞實慧見。
今雖創見而未重觀。故不名智。要同類慧
於境重觀方成智故。又婆沙一百九十六云。
顯示諸忍與自所斷疑得倶生未重審決
不得智名」  盡與無生至不推度故者。
釋第二句。於聖慧中盡與無生二種是智。
決斷性故。或重知故。非是見性。已息求心
不推度故」  所餘皆通至推度性故者。
釋第三句中餘二。除前八忍及盡・無生餘
無漏慧一一皆通智・見二性。已斷自疑。決
斷性故。或重知故名智。推度性故名見」
 諸有漏慧至世正見爲六者。釋有漏慧・及
下一句。諸有漏慧決斷性故。皆智性攝於中
明六亦是見性。推度性故。謂身見等五染汚
見。及意識相應世俗正見爲六 問忍與疑
得倶忍即不名智。與疑倶生慧應亦不名
智 解云與疑倶慧相順同縁。於境決斷
亦名爲智。故婆沙一百六云。問何故名智。
智是何義。答決斷義是智義。問若爾疑相應
慧應不名智。於所縁境不決定故。答彼
亦是智。一刹那頃於所縁境亦決定故。然
此聚中疑勢用勝。令心於境多刹那中猶豫
決説名疑聚。如三摩地一刹那中於境
恒住。有時若與掉擧相應。令多刹那於境
轉易説名爲亂 又解諸有漏慧以重知故
皆智性攝。見如前釋。故婆沙四十四云。無一
有情於一切境。無始時來非有漏慧數數觀
之。故有漏慧皆智所攝已上
論文
 問五識倶慧
念念別縁。既不重知。應不名智 解云五
識倶慧雖非重縁。約自種類説重縁故。有
漏意識於彼五境必定曾縁。五識倶慧今時
復縁得名重知。故亦名智 如是所説至
並慧性攝者。如是聖慧及有漏慧。皆能簡擇
所縁法故竝慧性攝
智有幾種至苦等諦爲境者。此下第二明諸
智相殊。就中。一明漸増至十。二明盡・無
生別。三明建立爲十。四明法類兼治 就
第一明漸増至十中。一明二智・三智。二明
三増至九。三明九増至十 此即第一明
二智・三智 智十答初問。餘答第二問 
或此頌中智十。總標名數。餘文別明二智・
三智」  論曰至四諦爲境者。此中論文
大分可知。又正理七十三云。前有漏智總
名世俗。瓶・衣等物性可毀壞。顯世俗情。
故名世俗。此智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
俗事轉故。從多建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
義順勝義事轉。然是愛境。無勝功能息内
衆惑。故非無漏。或覆出世引發世間得世
俗名。體即無智。智隨屬彼得彼智名。意顯
此名目有漏智 廣如彼説
即於如是至初唯苦集類者。此即第二明三
増至九」  論曰至滅道四智者。釋上二
句。於前三智。法・類境別。復分四種。正理七
十三云。何縁俗智亦縁苦等作苦等行相。
而非苦等智。由彼先以苦等行相觀苦等
已。後時復容觀苦等境爲樂等故。又得如
是世俗智已。後縁諦疑容現行故」
如是六智至爲境界故者。釋下兩句。如是
法・類・及與四諦。若無學攝非見性者
盡・無生。此盡・無生。若在後時通縁四諦作
行。然此二智最初生時唯苦・集類。以
縁苦・集六種行相。觀有頂蘊爲境界故 
問何縁初位唯縁有頂苦・集爲境 解云有
頂苦・集。從無始來不能得斷。今時創斷。
故先縁彼自生慶慰 問何故不作空・
我行相 解云以此二智渉於世俗。謂出
觀後作我生等解故。前觀内不作空・非我
行。此即因渉於果。彼前觀内作空・非我。
出觀心。亦不能作我生等解」  金剛喩
定境同此耶者。問」  縁苦集同縁滅道異
者。答。金剛喩定。若縁非想苦・集即同。若縁
九地滅・道即異。以縁三界滅・道皆能斷彼
惑故
於前所説至二三念一切者。此即第三明九
増至十」  論曰至餘則不然者。釋上兩
句。於前所説九智之中。有法・類・道・及世俗
智成他心智。若知他無漏心。以法・類・道他
心智知。若知他有漏心。以世俗他心智知。
餘五不然。無漏他心智。不知有漏心故非
苦・集智。滅是無爲故非滅智。他心智是見
性。盡・無生智非見性故非盡・無生智」
此智於境至謂地根位者。釋第三・第四句。此
即開章」  地謂下地智不知上地心者。別
釋。既下地智不知上心。義准能知自地・下
地。一切下地智不知上地心。若知自・下即
有差別。故婆沙九十九云。曾得有漏心・心所
法有十五種。是他心智所應取境。謂欲界
及四靜慮。各有下・中・上三品心・心所法。曾
得有漏他心智有十二。謂四靜慮各有下・
中・上三品他心智。此中初靜慮曾得有漏他
心智下品者。能知欲界三品。及初靜慮下品
曾得有漏心心所法。中品者能知欲界三品。
及初靜慮下・中二品。曾得有漏心・心所法。
上品者能知欲界。及初靜慮各三品曾得有
漏心・心所法。如是展轉乃至第四靜慮曾得
有漏上品他心智。能知欲界。及四靜慮各三
品曾得有漏心・心所法。如曾得有漏十二種
他心智。知十五種曾得有漏心・心所法。未曾
得有漏十二種他心智。知十五種未曾得有
漏心・心所法亦爾。無漏心・心所法有十二
種。是他心智所應取境。無漏他心智亦有
十二種。謂四靜慮各有三品。此中第二靜慮
無漏他心智下品者。能知初靜慮。及第二靜
慮各唯下品無漏心・心所法。中品者能知初
靜慮。及第二靜慮各下・中二品無漏心・心所
法。上品者能知初靜慮。及第二靜慮各三品
無漏心・心所法。如是展轉乃至第四靜慮上
品無漏他心智。能知四靜慮各三品無漏心・
心所法。問何故上地下・中品有漏他心智。倶
能知下地三品有漏心・心所法。上地下・中品
無漏他心智。不知下地中・上品無漏心・心
所法耶。答有漏・無漏心・心所法建立各異。
謂有漏心・心所法依相續建立。有一身相
續中成就三品有漏心・心所法。無漏心・心所
法依根品建立。無一身相續中成就二品
無漏心・心所法。況有成就三者。建立既別。
故知有異 又正理七十三云。如何説
補特伽羅成就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差別
非根有異。由因漸長後道轉増。如次能
令多品惑斷。或諸種姓各有九品。成一
九品必不成餘。故前後言無相違過。又婆
沙云。問初靜慮他心智。於欲界四靜慮通果
心・心所法能知幾種。有作是説。能知四種。
所以者何。一切皆是欲界攝故。復有説者。唯
能知初靜慮通果。不知餘三。所以者何。如
不知因。果亦爾故。又婆沙云。問靜慮中間
心・心所法。何地智能知耶。有作是説。初靜
慮上品智能知。復有説者。第二靜慮下品智
能知。評曰應作是説。初靜慮三品智皆能
知。所以者何。一地攝故解云且説初定。以
實二定等能知
婆沙云。如來曾得有漏心心所法。佛欲令他
知者即知。廣如彼説。根謂信解至勝位者
心者。既不能知上根・上位。義准能知自根・
下根。自位・下位」  此智不知至爲所縁
境者。於三世中唯知現在他心等用。去・來
無用故不能知」  又法類品至爲所縁故
者。釋第五句。由法智以欲界全分對治爲
所縁故。由類智以上界全分對治爲所縁
故。所以法・類不互相縁。雖欲滅・道法智亦
能治上修惑。而非全治。苦・集法智。見道法
智。不治上故」  此他心智至此智所縁
者。此下釋後三句。此他心智知他別相是
容預修道。見道中無。總觀諦理極速轉故。
雖無行・得二修。然皆容作此智所縁。或總
觀諦理故無行・修。極速轉故無得修」
 若諸有情至非知見道者。聲聞或由上加
行。或由中加行。至加行滿能知見道初二
念心。且據初説但言二念。後十三念。皆亦
容作他心智所縁 問知前初二念心已。
何故不即知第三念類分心等 解云法・類
不同。所縁境別。故不能知。若爲更知類分
心故。別修加行。經十三念至加行滿。彼已
度至第十六心。雖知此心。而非見道」
麟喩法分至第十五心者。獨覺能知見道
念心。知初二念已更以五心修加行知第
八心。以此但由下加行故。且據一相知此
三念。餘十二念皆亦容作他心所縁 問
知第八心已。何故不更以五心爲加行
知第十四心 解云欲知亦得。而不知者。
見道位心總有二分。一法分。二類分。知初
二念是法分。知第八分是類分。既具知二
其心委歇故不更知 又解欲知亦不得。
初修加行知初二念。第二復以五心爲
加行知第八心。至第三更修加行其力微
劣。以五・六心爲加行不能成也 又解前
心稍劣。五心加行即能得知。後心漸勝。以
五・六心爲其加行不能知也 又解知初
二念已。意欲知彼第三苦類忍心五心加
行。至加行滿乘知第八集類智心。以彼第
三第八所縁。苦・集一物因果義分。知時即易。
雖不能知第三。能知第八。知第八已。更
欲知彼第九滅法忍心。用五心爲加行。不
知第十四道法智心。以彼二心所縁各別。
一縁有爲。一縁無爲。非是一物。知時即難
故不能知。設用六心爲其加行。亦不能
知第十五心。有説獨覺知初二念。更十二
念爲加行知第十五心。又正理七十三。獨
覺有四説。初兩説同此論。後二説言有説
麟喩知四刹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
應理。所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唯
隔五念知第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經
五念頃加行應成。何不許知第十四念。
有餘亦説。知四刹那。謂初二念第十一・二
正理故違此
印取第三
又婆沙九十九。亦有四説同正
理。然無評家」  世尊欲知至一切能知
者。世尊欲知。不由加行具知見道十五念

盡無生智至名無生智者。此即第二明盡・無
生別。引本論文顯二智別。智謂決斷。或謂
重知。見謂推求。或謂現照。明謂照明。覺謂覺
悟。解謂達解。慧謂簡擇。光謂慧光。觀謂觀
察。智等八種竝慧異名。正理七十三云。何縁
論説無生智中復作是言。我已知苦等。理
但應説不復更知等。二行不應倶時轉
故。若次第轉。前與盡智無差別故。不應
重説。應知此説意爲遣疑。恐有生疑。如
時解脱先起盡智。後得無生。如是應許
不時解脱先起無*生後得盡智。爲顯一切
盡智先起。故復先説已知等言。或先但言我
已知等。顯時解脱唯有盡智。後復重言我
已知等。顯不時解脱盡後起無生。故雖重
言而無有失。無生智者。何謂無生。正理師
言。謂非擇滅。有無生故此智得生。智託無
生名無生智。滅雖常有而得非常。得彼
滅時此智方轉。要由得起方名有滅。於有
滅位此智方生。或無生言目彼滅得。如涅
槃得亦名涅槃。經説以涅槃置在心中故。
有彼得位此智方生。智託無生名無生智。
有餘於此作是難*言。若託無生名無生
智。則無生智縁非諦法。是則所説違害自
宗。無漏慧生唯縁四諦。彼不審察設此難
詞。我上已言於出觀後方起如是分別智
故。或此託聲是有第七。非境第七。如盡智
故。或許此智縁無生得。此苦諦攝。非非諦
已上
論文
 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者。問。
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我已知苦等
解」  迦濕彌羅至二智差別者。答。説一
切有部正義。從盡・無生二智觀出後得有
漏智中。作如是知我已知苦等。非無漏觀
作如是知。故無有失。由此後得二智果別
故。表前觀中二智因差別。由二因引是彼
士用果。此即以果別因。若無餘心隔。應盡
智無間即有我已知苦等解。無生智無間即
有不應更知等解。然爲無學正見等隔
故後方起」  有説無漏智亦作如是知者。
西方沙門經部等計。説有無漏智不作十
六行。亦作如是知。我已知苦等」  然説
見言至亦是見者。通本論文。以實而言。盡・
無生智息求非見。以本論中解其十智。一
一皆言智見等八。至盡・無生猶説見者。
乘言便故 又解盡・無生智。若據息求
即不名見。於諸諦理現照轉故亦名爲見。
由此本論亦作是言。且諸智亦是見」  如
是十智相攝云何者。問」  謂世俗智至六
少分者。答。謂世俗智攝自一全。他心智一
少分。法智・類智各攝自一全。苦・集・滅・道・
盡・無生・他心智七少分。苦・集・滅智各攝自
一全。法・類・盡・無生四少分。道智攝自一全。
法・類・盡・無生・他心五少分。他心智攝自一
全。法・類・道・俗四少分。盡・無生智各攝自一
全。苦・集・滅・道・法・類六少分
何縁二智建立爲十者。此下第三明建立十
智 問。何縁有漏・無漏二智建立爲十」
頌曰至爲因生故者。答。由七縁故立二爲
十。一自性故立世俗智。體是有漏。世俗
故。此世俗智非以無漏勝義智爲自性故。
若據前文亦從境立名。故前文言。前有漏
智總名世俗。多取瓶等世俗境故 二對治
故立法類智。法智全能對治欲界。類智全
能對治上界。滅・道法智雖亦能治上界修
惑。而非全故 三行相故立苦・集智。此二
智境體無別故。但由能縁行相不同。由無
常等四行相故立苦智。由因・集等四行相
故立集智 又解行相在境。此二智境體雖
無別。約行不同分成苦・集 又解行相通
在能縁及所縁境。由彼境上有無常等八種
行相。能縁之上似彼八行説名能縁。此二
智境體雖無別。約行分二 四行相・境故
立滅・道智。此二行相有差別故。一作滅等
四種行相。一作道等四種行相。行相三解准
前應知。此二境界有差別故。一縁無爲。一
縁有爲。由行不同・及境差別立滅・道智 
五加行故立他心智。從加行立名。以心是
主故初唯知心 六事辨故建立盡智。謂阿
羅漢事辨身中最初生故 七因圓故立無
生智。具以見・修・及與無學一切聖道。爲同
類因生故名因圓。初盡智生雖以見・修聖
道爲因。未以無學聖道爲因。不名因圓。
後相續位。雖亦無學聖道爲因應名因圓。
據初説故。或彼盡智非無生智爲因故生。
不名因圓
如上所言至治上欲耶者。此即第四明法・
類兼治。牒前問起。如上所言。法智全能對
治欲法。類智全能對治上法。爲有少分法
智治上界耶。爲有少分類智治欲界耶」
 頌曰至無能治欲者。答。修道所攝滅・道法
智。兼能*對治上界修斷。欲界滅・道勝於上
界苦・集法故。故縁下勝能治上劣。欲苦・集
麁。上苦・集細。縁麁不能治細。故苦・集法
智。不治上修惑。又復已除自界怨已。能兼
對治他界怨故。由此類智無能治欲。故正
理云。要於自界所作已圓。方可兼爲他界
所作。非諸類智已事成時。他事未成。有須
助義。故無類智治欲界法已上
論文
又婆沙一百
五十八云。問若以滅・道法智。離色・無色界
修所斷染時。彼色・無色界修所斷法無漏離
繋得。爲法智品攝。爲類智品攝耶。若法智
品攝。此不應理。彼法及斷。類智所知故。若
類智品攝。亦不應理。彼斷及得。法智所證
故。有作是説。彼離繋得類智品攝。問豈不彼
斷及得法智所證耶。答雖法智所證。而類
智所知故。有餘師説。彼無漏離繋得。法智品
攝。問豈不彼法及斷。類智所知耶。答雖類
智所知。而法智攝法智所證故。評曰。此中初
説爲善。以類智品是彼不共決定對治故 
於此十智中至謂離空非我者。此即第三明
十智行相。就中。一明十智行相。二明行攝
淨盡。三明實體能所 此即明十智行相。
論曰至四種行相者。釋初行頌 等謂等取
假想觀等。餘文可知」  他心智中至不縁
想等者。釋第二頌。無漏他心智雖作共相。
是欣行故。而能別觀。餘文可知 問知他無
漏心作道下四行相。知他有漏心何故不
作苦・集八行相 解云將答此問。略作三
門分別。一叙古解。二出過非。三述正義 
叙古解者。第一遠法師云。知他無漏心。道
智爲加行故作道四行。知他有漏心。不以
苦・集智爲加行。所以不作苦・集八行相 
第二魏念法師云。若知他無漏心。作道下四
行相。即知他心用盡。若知他有漏心。不作
苦等八行相。即知他心用不盡。知苦不知
集。知集不知苦。所以不作苦・集八行相
 第三彭城嵩法師云。能縁所縁理事須等。
所縁無漏心既是理觀。能縁他心智還須作
理觀知。故知他無漏心。作道下四行相。所
縁有漏心既是事觀。能縁他心智還須事觀
知。故知他有漏心。不作苦・集八行相 第
二出過非者。一破遠法師云。本論既言有
學八智展轉相望皆容作等無間縁。而言道
智他心加行。豈不相違 二破魏念法師
云。無漏心上亦有四行。知一非餘還不知
盡。應當不作道下行相 三破嵩法師云。
有漏煖等既作理觀。能縁他心智。應亦作理
觀。若言非眞理觀是似理觀。亦應他心智
作似理觀知。非事觀知 第三述正義者。
一解云無漏心勝。難可知故。有漏他心智不
能知彼。要起無漏方能知彼。所以知他
無漏心。作道下四行相。有漏心劣易可知
故。有漏他心智。是能知彼故。不起彼無漏
他心智知。所以者何。有漏他心智。從無始
來數數修習。起時即易。無漏他心智。從無
始來不多修習。起時即難。有漏起易故。知
他有漏心。還起有漏他心智。無漏起難故。
知他有漏心。不作苦・集八行觀。起易足
知。誰復捨易從難 問但應初定他心智。
知欲界心。起時易故。二定已上他心智。應
不能知欲界他心。起時難故。誰復捨易從
難 解云欲知欲界心。必不故起二定已
上他心智知。但爲餘事入二定等。因入彼
定便起彼他心智。知欲界心也 難云亦
可因爲餘事起無漏心。便起無漏他心智
知他有漏心 解云從無漏心起有漏他心
智易。起無漏他心智難。起易足知。故不
起難 問入二定等知欲界心時。何故
不還起初定他心智知欲界心。而起二定
等知欲心耶 解云當地起易故起當地。異
起難不起初定 第二解云。欣觀容可
別知。故知他無漏心。作道下四行相。厭觀
必欲總遣。故知他有漏心。不作苦・集八
行觀。故正理七十三云。他身無漏心・心所法
細故。勝故。非己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
何縁己身無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
心所。於有漏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縁異此
智故。謂無漏智縁有漏時。必是總縁厭背
行相。是故決定不能別縁他心・心所成他
心智。以諸聖智縁有漏時。必於所縁深生
厭背。樂總棄捨不樂別觀。縁無漏時生
欣樂故。既總觀已亦樂別觀。如有見聞非
所愛事。總縁便捨。不樂別縁。於所愛中則
不如是。總見聞已亦樂別縁。是故於他有
漏心等。必無聖智一一別觀。成縁有漏心
無漏他心智。以他心智決定。於他心・心所
法別別知故。豈不亦有三念住攝苦・集忍
智。雖有而非但縁一法。縁多體故已上
論文
 若爾何故至有貪心等者。難。若他心智心・
心所法一一別縁。何故佛説如實了知有貪
心等。准此經文。貪等與心倶時取也」
非倶時取至及垢者。答。如取衣不取垢。取
垢不取衣。取貪等心前後別取。非倶時
取也」  有貪心者至唯貪所繋者。因解
經中有貪心等。總明十一對心。此下第一釋
有貪心離貪心。泛明有貪心者。二義有貪。
一貪相應名有貪心。二貪所繋名有貪心。貪
相應心具由二義。餘有漏心唯貪所繋」
有説經言至應得離*貪名者。此下諸師解
他心智經有貪心等。説一切有部有一師説。
此經中言有貪心者。於前二種唯説第一
貪相應心。離貪心者。謂治貪心。即是有漏無
漏善心。但能對治貪者名離貪心。若異我
説有餘師言貪不相應名離貪心者。餘瞋
惑相應者。應得離貪名。然不可説名離
貪心。以染汚故」  若爾有心至離貪心等
者。論主難。若爾有心非貪對治不染汚性。
即是無覆無記一分善心。應許此心非名
有貪心貪不相應故。非名離貪心不治
貪故。然彼亦是有貪心。貪所繋故。等者等
取有嗔心等。若非攝者。即有十一對攝心
不盡」  是故應許至名有貪心者。論主難
訖復作是言。是故應許説一切有部餘師所
説。爲貪所繋名有貪心。對治貪心名離貪
心。其離貪心同第一師。故不別説。故婆沙
云。如是説者好。謂貪所繋故名有貪心。貪對
治故名離貪心 又解後師既説爲貪所
繋名有貪心。明知貪對治故名離貪心。唯
取無漏若作此解可攝心盡。論主此文
權難第一師立第二師。至後文中第二
亦破」  乃至有癡離癡亦爾者。此即類釋。
第二對有嗔・離嗔。第三對有癡・離癡。應知
亦爾」  毘婆沙師至相應知故者。第四對
聚・散心。散動即是散亂異名。體即是定。約
相續位數散動故立散動名。問散動定能
除。散動定爲體。智慧遣無明。無明慧爲體
 解云約相續位説定散動。若約刹那定
亦不散。無明不爾。相續刹那皆無智故。故
體非慧。餘文可知。婆沙説聚心爲略心。
名異義同」  西方諸師至説名爲散者。西
方諸師即是健駄羅國諸師也。婆沙云外國
師」  此不應理至道智者。毘婆沙師破。
此不應理。諸染汚心若與眠相應。應通聚・
散故。眠故名聚。染故名散。又應違害發智
本論所言。如實知聚心。具足有四智。謂法
智・類智・世俗智・道智。又婆沙一百九十云。
略心如實知略心。此四智謂法智・類智・世俗
智・道智。散心如實知散心。此一智謂世俗
智 此隨所應如前。婆沙前卷釋云。問何
故此中不説他心智。答他心智知他相續
心・心所法。此中如實智知自相續心・心所
法。是故不説。復次他心智知現在心・心所
法。此中如實智知過去心・心所法。廣如彼
釋 又云。問此中復何故不説苦・集智耶。
有説此中亦應説苦・集而不説者當知此
義有餘。有説。苦・集智是厭行相智。此中如實
智是欣行相智。是故不説。有説。苦・集智縁
所厭事。此中如實智縁所欣事。廣如彼
釋 又云。不説盡・無生智者。此是見蘊但
説諸見性智。非彼見性智是故不説 婆
沙論文不簡滅智。不知心故。此在絶言。若
説睡眠名爲聚心。准婆沙文。但應説一世
俗智知。如何乃言四智知也。婆沙評家同
此論破」  沈心者至相應起故者。第五對
沈心・策心。婆沙云下心・擧心。名異義同」
 少心者至得少大名者。第六對少心・大心。
少心者謂染心。少淨品人所好習故。大心
者謂善心。多淨品人所好習故。故染名
少。善名爲大。或由三根少・多。或由價數
少・多。或由眷屬少・多。或由隨轉少・多。或
由力用少・多。故名少・大。染心根少。若與
獨頭無明倶起。即一根相應。若與貪・嗔倶
起。即二根相應。以貪・嗔起必有相應無明
故。故言極二相應。理實現染亦不名修。現
在善法亦名爲修。且望未來以明眷屬。染
心隨轉少。唯受・想・行三蘊故。善心隨轉多。
散心雖復受・想・行三蘊隨轉。若在定心。通
色・受・想・行四蘊隨轉。餘文可知」  掉心
者至能治彼故者。第七對掉心・不掉心。能治
彼故即是定心。*故婆沙云。不掉心者。謂善
奢摩他相應故。或能治彼即是行捨。故
婆沙云。不掉心者。謂善心行捨相應故」
不靜靜心應知亦爾者。第八對不靜心・靜心。
准掉・不掉釋。又婆沙云。不靜心者。謂染汚
心。不寂靜相應故。一切煩惱皆不寂靜性。靜
心者謂善心。寂靜相應故。一切善法皆寂靜
性」  不定心者至能治彼故者。第九對不
定・定心。謂能治彼散動之心。即是定心。故
婆沙云。不定心者。謂染汚心。散亂相應故。定
心者。謂善心。等持相應故」  不修心者至
容有二修故者。第十對不修・修心。不修心者。
謂染心。得・習二修倶不攝故。修心者。謂善
心。容有得・習二種修故。從來未得今時
創得名得修。此通法倶及法前得。體現在前
即名習修。此通初・後皆名習修。於善法
中。或有得修非習修。如未來善今時創修。
或有習修非得修。如曾修善體現在前。或
有得修亦習修。如未來曾修善今創現前。或
有非得修非習修。除前三相。非皆具有
故置容言。故婆沙云。修心者。謂於得修・習
修。隨一或倶修心」  不解脱心至容解脱
故者。第十一對不解脱解脱心。不解脱心
者。謂染心。體是染故。自性不解脱。於有惑身
中起故。名相續不解脱。故婆沙云。不解脱
心者。謂於自性解脱・相續解脱不解脱。解
脱心者。謂善心。自性容解脱。相續容解脱。
一切善心略有二種。一有漏。二無漏。若無漏
者。名自性解脱。體離縛故。通學・無學。非諸
善心法皆名解脱故置容言。善心依身略
有二種。一有惑身。二無惑身。若依無惑身
名相續解脱。此據出障名解脱身。非諸依
身皆名解脱故置容言。謂善心中若自性解
脱名解脱心。若依相續解脱身亦名解脱
心。應作四句 或有善心自性解脱非相
續解脱。謂學無漏心 或有善心相續解脱
非自性解脱。謂無學有漏善心 或有善心
自性解脱亦相續解脱。謂無學無漏心 或
有善心非自性解脱亦非相續解脱。謂學
有漏及異生善心 於四句中前三名解脱
心。故婆沙云。解脱心者。謂於自性解脱相續
解脱。隨一或倶解脱心」  如是所釋至諸
句別義者。經部師問。如是所釋一即不順
契經。二不能辨諸句別義」  如何此釋
不順契經者。毘婆沙師問。如何我釋不順
契經」  經言此心至有觀無止者。經部師
答。經言此心云何内聚。謂心若與惛沈倶
行。睡眠倶行。或内相應有止無觀。謂無色
定。或言内者。謂内心中非要在定。經部定・
慧不倶起故。故言有止無觀。如是等類皆
名内聚。云何外散。謂心遊渉色等五境隨
散隨流。或内相應有觀無止。謂未至・中間。
或言内者。謂内心中非要在定。經部定・慧
不倶起故。故言有觀無止。如是等類皆
名外散」  豈不前説至通聚散過者。毘婆
沙師責。豈不前難西方諸師染心眠倶便有
一心通聚・散過」  雖説非理至是散心
故者。經部師釋。雖説非理。我宗不許與睡
眠倶諸染汚心是散心故。眠倶染心。唯聚心
故。故無一心通聚・散過」  豈不又説本
論相違者。毘婆沙師難。豈不又説本論相
違聚心具足四智知耶」  寧違論文勿違
經説者。經部師答」  如何不辨諸句別義
者。毘婆沙師問」  謂依此釋至八異相故
者。經部師答。十一對中初之三對貪等不竝。
分明別説理且可然。不能辨了散等・聚等
八對異相。謂一刹那染心。即是散等八。一
刹那善心即是聚等八」  依我所釋至別
立八名者。毘婆沙師救。依我所釋非不能
辨此契經中八句別義。謂雖散等同是染
心。而爲顯其過失差別。故依八義別立八
名。欲令有情生厭離故。及雖聚等同是善
心。而爲顯其功徳差別。故依八義別立八
名。欲令有情生欣樂故」  既不能通至
名非時修者。經部師破。既不能通所違經
説。所辨八義。不依經故理亦不成。又
沈相應心即掉相應心者。經不應説。若於
爾時心沈。恐沈修安・定・捨三覺支者名非
時修。修擇・進・喜名依時修。若於爾時心
掉。恐掉修擇・進・喜名非時修。修安・定・捨
名依時修。此經意説。心沈須策。心掉須
抑。沈心・掉心經既別説。明知沈・掉起不倶
時。如何可言沈心即掉心」  豈修覺支
有散別理者。毘婆沙師難。七覺在定支必具
有。豈修覺支。有散心中別修道理。如何
乃言時・非時別」  此據作意至故無有
失者。經部師釋。此據作意將入定時欲修
覺支名修。非現前修無漏覺支。故無有
失」  豈不我説至我説體一者。毘婆沙師
釋經。若據偏増。別説沈・掉。若據恒與沈・
掉相應。我説染心其體一也。隨自意語至
意不如是者。經部師非」  前説一切至
名有*貪心者。論主前難*權許第二師解。
今還徴破。前説一切貪所繋心皆名有貪心
貪繋是何義 牒計徴問 若貪得隨故名
貪所繋。有學無漏心應名有貪心。貪得隨
故 若貪所縁故名貪所繋。無學有漏心應
名有貪心。亦爲他人貪所縁故。若不許彼
無學有漏心爲貪所縁。云何彼心可成有
漏。汝若轉計。言謂無學有漏心。由爲見等
共相惑縁故名有漏心。不爲貪等自相惑
縁故。不名有貪心。不爲貪縁可非有貪。
既爲無明共相惑縁。應名有癡。癡所縁故。
復以理破。然他心智不縁貪得。亦不可説
縁彼縁心之貪。既不得縁。寧知他心是
有貪等。故非貪繋名有貪心。以彼釋經亦
不得意。故今論主復叙徴破」  若爾云何
者。前第二師問」  今詳經意至名離貪等
者。論主第三正解。今詳經意。貪相應故名
有貪心。貪不相應名離貪心。即諸善心及
諸無覆。等者等取有嗔心等。准釋可知」
 若爾何故至不還墮三有者。第二師難。若
言離貪嗔癡心亦通有漏。何故經言離貪・
嗔・癡心不還墮三有。既言不墮三有。明知
離貪心等唯是無漏」  依離得説故無有
過者。論主通經。依離三界煩惱得説故。言
不還墮三有受生。非唯無漏體不通彼
三有所攝。彼據離得不墮三有名離貪等。
我據貪不相應名離貪等。各據一義故無
有失」  豈不於前至不相應故者。第二師
同前破。豈不於前第一師已破此説。
若貪不相應名離貪心者。餘惑相應者應
得離貪名。彼亦與貪不相應故。如何乃立
所破義耶」  若依此意至有癡等故者。論
主救。我以理爲正。豈以前破即是非耶。若
依此意。餘惑相應亦名離許亦無違。
然不説爲離貪心者。以屬有嗔・有癡等
故。准此故知。有漏・無漏善心及無覆心皆
名離貪心。泛由二義心名有貪。一貪相應。
二貪所繋。泛由二義心名離貪。一貪不相
應。二是貪對治。上來總有三解。第一師依
貪相應故名有貪心。對治貪故名離貪心。
第二師依貪所繋故名有貪心。對治貪故
名離貪心。第三論主依貪相應故名有貪
心。貪不相應名離貪心 問准婆沙一百
九十。亦有此三説。破初・後兩説取此第二
爲正。如何論主取婆沙不正義 解云論主
以理爲正。非以婆沙評家爲量。初師釋
經攝心不盡。第二師説不得經意。故今論
主以此爲正」  旦止傍論至能縁行相不
者。止諍述宗。問。此所明他心智既知他
心。爲亦能取他心所縁色等境不。及亦取
他心家能縁行相不。如有餘人縁彼他心。
此餘人心名他心家能縁行相」  倶不能
取至能自縁失者。答。倶不能取。知彼心時
不觀彼心所縁。不觀彼心家能縁行相故。
謂他心智但知彼心有染等心。不知彼心家
所染色等。亦不知彼心家能縁行相。若知
他心所縁境者。即有他心智應亦縁色等
名他色智過。若知他心家能縁行相者。又
亦應有能自縁失。以他心智是彼他心能縁
行相故。此宗不許心自縁也 又解他心
智起爲他心縁邊是他心所縁。復縁他
心是他心能縁行相。若他心智知他心所縁・
能縁行相者。又亦應有能自縁失。非他心
智。此即雙破。故婆沙九十九云。他心智但縁
他心不縁他心所縁行相。若縁他心所縁
行相。應縁自心非他心智。自心是彼所縁
及能縁行相故。諸徳皆云。能縁行相者。即是
他心上能縁行相。但知他心體。不知他心
上能縁行相者。不然。婆沙論文極分明故」
  諸他心智至如應容有者。述己宗也 
又解此文亦答前問。顯他心智不知他心
所縁能縁。諸他心智有決定相。謂唯能取
欲・色界繋。及非所繋 欲界等言。簡異無
色。不知上故 他相續。簡自身。不知自故
  現在。簡過・未。以彼過・未無作用故 同
類。謂法分知法分 類分知類分 有漏
知有漏 無漏。知無漏等。此即簡異類。心
心所法簡色等。以不能知色等境故 一
簡二等。謂但知一非二等故 實簡於假。
以他心智不知假故 自相。簡共相。以不
知共相故。如識了別名自相等。無漏他
心智雖作共相。別觀一法不觀多法。故亦
名自相。以此等法爲所縁境作道四行
故。與無願三摩地相應。不作餘行相。空・無
相三摩地不相應。盡・無生所不攝。他心智
是見性。此是息求非見性故。苦・集・滅智如
前已簡。爲盡・無生亦通道諦故復重簡。不
在見道。以速疾故。非容預故。不在無間
道。以斷障故。非容預故。餘修道中加行・
解脱・勝進道中。如其所應容可有故」
盡無生智至不受後有者。釋後兩句。盡・無生
智初起唯縁有頂苦・集作六行相。若在後
時通縁四諦。十六行中除空・非我。各具
餘十四行相。所以不作空・非我者。由此
二智雖勝義攝。而渉於世俗我生已盡等。故
在觀内離空・非我。此即前因渉於後果。謂
由觀内盡・無生力。於出觀時後得智中
如是言。我生已盡等。故在觀内離空・非我。
以空・非我違於我故。故婆沙二十九云。我
生已盡者。是縁集四行相 梵行已立者。
是縁道四行相 所作已辨者。是縁滅四行
相 不受後有者。是縁苦二行相。謂苦・非
常。又婆沙一百二云。如契經説。諸阿羅漢。
如實自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辨・
不受後有。此中我生已盡者。然諸生名顯
多種義。謂或有生名顯入母胎。或有生名
顯出母胎。或有生名顯分位五蘊。或有生
名顯不相應行蘊少分。或有生名顯非想非
非想處四蘊前四種生如婆沙
彼釋不能具引
或有生名顯非想
非非想處四蘊者。如此中説我生已盡。問
此盡何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若盡過
去生。過去生已滅何須盡。若盡未來生。
未來*生未至何所盡。若盡現在生。現在生
不住。何須盡。答應作是説。盡三世生。所
以者何。此中生名既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
諸瑜伽師總觀非想非非想處三世四蘊離 
彼染故。令生因果皆不得成。廣如彼釋
梵行已立者。謂無漏行已立。問爲學梵行已
爲無學梵行已立耶。答學梵行已立。非
無學梵行。所以者何。無學梵行今始立故
 所作已辨者。一切煩惱皆已斷故。一切所
已究竟故。一切道路已遮塞故。廣如彼
釋 不受後有者。尊者妙音作如是説。諸
阿羅漢皆無後有故。通説爲不受後有。廣
如彼釋 又云。問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
有。一一當言是何智耶。有説此中我生已盡
是集智。梵行已立是道智。所作已辨是滅智。
不受後有是苦智。廣如彼釋
爲有無漏至餘説有論故者。此即第二明行
攝淨盡。上句述正宗。下句叙異説」  論
曰至越此十六者。釋上句。正理七十三云。豈
不有説盡無生智必自了知我生盡等。此
不相違前已説故。謂前已説無漏觀後。世
俗智中作此行相。非無漏智此行相轉。由
盡・無生引起俗智。推功於本言彼了知。故
許此智離空・非我 又云。若爾既有無漏
他心智。應越十六有無漏行相。謂他心智
皆以一實自相爲境。道等行相皆以聚集
共相爲境。彼・此既殊。知離十六決定別有
無漏行相。非定許故所難不然。謂我所宗。
非決定許共相行相但縁聚集。許有受・心
二念住故。如觀一受體是非常。此智生時
以共相行相。觀一實自相爲境極成。如是
寧不許無漏他心智。以共相行相縁一實
自相。謂知他心是眞道等。即縁一實是道
等相。若謂應如受・心念住總縁三世所有
受心。爲非常等共相行相。無漏他心智亦總
縁三世他無漏心等。爲道等行相。便違自
宗他心智起唯縁現在一實自相。此亦不然。
加行異故。此智加行爲欲知他現能縁心有
*貪等別。修非常等念住加行爲總厭背諸
有漏法。由前加行勢力有殊。至成滿時現
縁別。是故無有應相例過。若謂非常
非受自體故。應觀受爲非常時。非縁一
實自相爲境。寧可引此喩他心智。則彼應
許受非非常。不應於受起非常觀。如受
與心其體各別。必定無有觀受爲心。雖即
觀受以爲非常。而無一物有多體過。領納・
非常體無別故。如損・益等非離領納所餘
行相。餘法亦然已上
論文
」  外國師説至越於十
六者。此下釋下句外國師即是西方沙門。此
叙異説」  云何知然者。迦濕彌羅問」
  由本論故至故釋非理者。外國師答。由本
論故。即是識身足論。如本論説。頗有無漏
不繋心能了別欲界繋法耶。答曰能了別。謂
非常等八種行相。及有是處。處是稱合道
理相容受義。及有是事。事謂事用。此十皆
名如理所引了別。本論既離八行相。外別
説有是處・有是事是不繋心。故知離十六
行相。外別有無漏心。汝迦濕彌羅。若謂彼
文不爲顯示不繋心了別欲界繋法時。除
前所明八行相。外別有有是處。有是事行
相。但爲顯示不繋之心作八行相。縁欲界
繋法。斯有是處。斯有是事。前八別説。後二
總結。無別體性。此釋不然。本論餘文無此
説故。謂若本論依此意説。應於本論餘處
文中。亦説此言。有是處。有是事。總結前
文。然彼餘文但作是説。頗有見斷心能了
別欲界繋法耶。答能了別。謂我故。我所故。
是有身見。斷故。常故。是邊執見。無因故。無
作故。損減故。是邪見。或無因故集下邪見。無
作故道下邪見。損減故苦滅下邪見。或無因
故謗因邪見。無作故謗果邪見。損減故謗因
果邪見。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是見取。或
尊故苦下見取。勝故集下見取。上故滅下見
取。第一故道下見取。或尊故計勝預流。勝故
計勝一來。上故計勝不還。第一故計勝應
果。能清淨故。能解脱故・能出離故是戒禁取。
能清淨欲界。能解脱色界。能出離無色界。
或能清淨煩惱障。能解脱業障。能出離異
熟障。惑故・疑故・猶豫故・是疑 又解惑是欲
界。疑是色界。猶豫是無色界。又解惑佛。疑
法。猶預僧。及・貪・嗔慢。并癡隨眠不如理
所引了別。此等亦應説有是處有是事言。
見斷心後既無結言。故迦濕彌羅前解非

十六行相至所行諸有法者。此即第三明實
體能所。一問十六行相實事有幾。二問何
謂行相。三問能行。四問所行 頌中四句
如其次第答前四問」  論曰至名四實
一者。此下釋第一句。此叙異説是不正義。
有餘師説。十六行相。名雖十六實事唯七。
謂縁苦諦四種行相。治四倒故名・實倶四。
縁餘三諦四種行相。非治倒故名雖有四
實事唯一。故婆沙七十九云。問何故縁苦有
四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縁餘三諦而
不爾耶。答縁苦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
故。如四顛倒名・體各四。縁餘三諦所起行
相。非四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
一」  如是説者至永超故出者。此是正義。
如是説者。實亦十六。總有四番釋十六相。
此即初番。苦諦有四相。待衆縁生故非常。
遷流逼迫性故苦。違我所見故空。違我見
故非我。集諦有四相。猶如種子生芽道理
故因。能等現果理故集。令果相續理故生。
能成辨果理故縁。喩況可知。滅諦有四相。
諸有漏蘊斷盡故滅。貪・瞋・癡三火息故靜。體
無衆患故妙。解脱衆災横故離。道諦有四
相。通衆聖行義故道。契合正理故如。正
趣向涅槃故行。能永超生死故出」  又
非究竟故至有故出者。第二番釋。非是究竟
涅槃常故非常。有漏行法如人荷重檐故
苦。五蘊内離士夫我故空。體非自在故非
我。牽引果義故因能出現果義故集。滋産
果義故生。能與果爲依義故縁。滅性不相
續。令諸三有相續斷故滅。故婆沙云。性
相續盡諸相續故名爲滅。離生・異・滅三有
爲相故靜。涅槃善・常。四種善中勝義善故
妙。至此涅槃得極安穩故離。治外道・邪
道故道。治不如理故如。趣入涅槃宮故行。
棄捨一切三有故出 問四諦各有四行
相。何故各一行標名 解云婆沙七十九
云。復次苦相不共。唯有漏法是苦非餘故名
苦諦。非常等三是餘共相。謂非常相三諦皆
有。空・非我相遍一切法。故此不名非常等
諦。復次集相但於有漏法有。招集生死非
無漏故。因・生・縁相無漏亦有。聖道亦名
因・生・縁故。集不共故立以諦名。是故世尊
但名集諦。復次滅名不共故立諦名。滅名唯
顯究竟滅故。靜名濫定。妙・離濫道。故不
名爲靜妙離諦。復次道名唯顯趣涅槃路
故立諦名。如濫正理。行通有漏。出通
槃。故此不名如・行・出諦。廣如彼説」
如是古釋至非我者。論主言。如是古釋既非
一門故隨所樂。又作後兩解。此即第三番
釋。體生滅故非常。有漏之法違聖心故苦。
於此蘊中無我故空如舍中無人。即蘊自
體非我故非我。如言即舍非人」  因・集・
生縁至與論爲異者。論主述經部解。集諦四
行相。因・集・生・縁。如經所釋。諸五取蘊以貪
欲爲根。根能生長即因義也。以貪欲爲集。
集能集起果也。以貪欲爲類。類謂種類即
衆縁也。以貪欲爲生。生即能生果也。於
此四中唯説生聲。應知在縁後説。與論爲
異。以論説生爲第三故。因・集・生・縁皆貪
欲爲體」  此四體相差別云何者。問」
由隨位別至如華蘂於果者。經部答。由隨分
位差別不同。四貪欲異。一執現總我起總
自體欲。謂諸有情於最初位。執現五蘊總
計爲我。起總自體貪欲。二執當總我起總
後有欲。謂諸有情次於後位。執當來五蘊
總計爲我。起總後有貪欲。三執當別我起
別後有欲。謂諸有情次於後位。執當來五
蘊別計爲我。起別後有貪欲。或計四天王
天。或計三十三天等名當別我。四執續生
我起續生時欲。謂諸有情次於後位。執彼
當來中有五蘊。爲續生我起續生時貪欲 
又解執彼當來生有初位續生時我。起續生
時貪欲 又解中・生二種倶名續生我。於
當中・生起續生時貪欲。或執造業我起造
業時欲。謂諸有情執此現在造當業我。起
造業時貪欲以爲第四。次別配釋云 第一
執現總我起欲望於苦果是初因故。説名
爲因。猶如種子遠望於果。即是經中以欲
爲根 第二執當總我起欲。望於苦果漸
近等招集故。説名爲集。如芽・莖等於果漸
近。即是經中以欲爲集 第三執當別我
起欲。望於苦果爲別縁故。説名爲縁。猶
如田等於所生果。謂由田・水・糞等力故。
令所生果味有甘等。勢力差別。熟變不同
*徳用別生。除飢・渇等名爲徳也。即是經
中以欲爲類 第四執續生我起欲。或執
造業我起欲。望於苦果能近生故説名爲
生。猶如華・蘂近生於果。即是經中以欲爲
生 問何故現起貪欲總非別。當來即於
總・別起愛 解云現體已起。即於此體但
可總貪。當體未生。生不定故。或於總相起
貪。或於別生起貪 又解執造業我起造
業時欲。亦名於現別我起貪」  或如契
經至亦當反異有者。又解四欲。或如經説。
有二種五。二種四愛行。爲四種欲。執現總
我有五種異。一執總我現在決定有其自
性。二執總我現如是有。或是婆羅門。或是
刹帝利等。三執總我現變異有。謂嬰孩・童
子・少年・盛年・老年變異不同。四執總我於
三世中是現在世有。五執總我於現在世
必滅歸無 執當總我亦有五異。准現應
釋 執當別我即有四種異。一執別我於
三世中是當來世別有。二執別我當來決定
別有自性。三執別我當來如是別有。如婆
羅門等。四執別我當來變異別有。如嬰孩
等。於當總我五種之中但闕當無。餘四同
前。唯迴第四爲今第一。次第不同。別執堅
固故不言無。總執稍寛容計無也 不但
執當別我有四種異。執續生我等亦有四
種異。等者等取執造業我。釋此四種准前
應知。准此中文造業時我。亦望當來説四
種異 又解所言亦者。不但造業時我。於
現在世有四種異。續生時我。於當來世亦
有四種異 又解前一總亦。顯續生造業四
數同前執當別我。後四別亦復顯續生四數
同後造業時我。但當・現不同。餘皆相似」
 流轉斷故至永離有故出者。生死流轉法
斷故滅。至此涅槃衆苦息故靜。如契經説。
苾芻當知。諸有漏法皆悉是苦。唯有涅槃
最爲寂靜。涅槃最勝更無上故妙。一證永
證不退轉故離。猶如世間正道路故道。如實
諦理轉故如。定能趣向涅槃故行。如契經
説。此無漏道至清淨涅槃餘外道見必無
能至清淨理也。永離三有故出」  又爲
治常樂至行出行相者。此即第四番釋。爲
治常見故修非常行相。爲治樂見故修
苦行相。爲治我所見故修空行相。爲治我
見故修非我行相。爲治外道無因見故修
因行相。爲治梵王・自在天等一因見故修
集行相。多法聚集爲因生果。爲治數論轉
變常因等見故修生行相。彼宗體常前後轉
變能生諸法。如金轉變成環玔等。爲治以
知爲先能生因見故修縁行相。遇縁即起。
何須以知爲先 言知先因者。如自在天
將變境時。先起欲知彼境。起欲知已然
後方變。大自在天以知爲先。故名知先因
也。或數論自性名知先因。欲變境時。要我
先思欲知境界。起欲知已自性方變。此之
自性以知爲先。方能變境故名知先因
也 爲治解脱是無見。修滅行相。謂諸外
道起大邪見撥無解脱。爲對治彼修滅
行相。生縁滅故明知有滅 爲治解脱
是苦見故。修靜行相。謂諸外道作如是執。
我見世間。無一眼者尚以爲苦。況復
槃。諸根總滅。而不苦哉。爲治此見修靜
行相。以*涅槃中。苦皆寂靜 爲治外道
執四靜慮及四無色等至樂是妙見故。修妙
行相。此有漏定非眞妙法。唯有*涅槃是眞
妙法 爲治解脱是數退墮非永見故。
修離行相。謂諸外道執無想天等爲眞解
脱。後時觀見數退墮落便作是執。解脱
槃是數退墮。非永出離。爲治彼見修離行
相。以證*涅槃必不退故 爲治撥無聖
道邪見故。修道行相。以道行相縁實道故
 爲治外道執苦行等邪道見故。修如行
相。契正理故名之爲如 爲治計餘法
爲道是眞見故。修行行相。故正理云。爲
治世間離染是眞道故。修行行相 爲治
退道數見故。修出行相。故正理云。爲治
嘗遭不永離染道所誑惑。於眞聖道亦不
敬故。修出行相」  如是行相以慧爲體
者。釋第二句。此即標宗」  若爾慧應至
不相應故者。論主難。若此行相唯慧爲體。不
通餘心心所。是即慧應非有行相。若兩慧
倶起。可言彼此相有。以慧與慧不相應
故。不可説言慧有行相」  由此應言至
皆名行相者。論主難殺。自爲一解。由此應
言。諸心・心所取境之時。有影像相類各別
故皆名行相 或於境中實類差別。青非
黄等取境類別皆名行相。可得言有 問
如婆沙七十九一説行相通心・心所。一説行
相以一切法爲性。評家行相以慧爲性。論
主何故以不正義爲難 解云論主意樂即
立。非以婆沙評家爲量」  慧及諸餘至
皆是所行者。釋後兩句。心・心所法由有所
縁故皆是能行於境。一切有法皆是所行境
界」  由此三門至唯是所行者。對辨差別。
由此行相・能行・所行體有寛狹。慧是簡擇
名爲行相。能取境故名能行。爲他縁故是
所行。餘心・心所能取境故是能行。爲他縁
故是所行。非簡擇故不名行相。諸餘有法
爲他縁故名所行。不能取境故非能行。
不能簡擇故非行相。若據通名行相。諸
心・心所皆名行相。此據簡擇唯慧非餘 
又解論主前雖難今還約宗明義 
已辨十智至餘八通三界者。此下第四諸門
分別智。就中。一明性・地・依身。二明念住
攝智。三明十智相縁。四明十智縁境。五明
人成就智。六約位辨修智 此即第一明
性・地・依身。結前生起 已辨十智差別行相
差別 或已辨十智家行相差別 前解總
結。後解別結。初句明性。次三句明依地。後
一頌明依身」  論曰至唯是善者。釋初
句。可知」  依地別者至三無色者。釋次
三句。世俗智通依一切地。他心智唯依
根本靜慮不依餘地。故正理七十四云。他
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不依近分・靜
中間。此智所縁極微細故。謂依彼地道力微
劣。不能了達他相續中現在微細心心所
法。亦不依無色無此加行故。又通性故。餘
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 法智依此
四靜慮。及未至・中間六地。故正理云。法智通
以六地爲依。謂未至・中間・四根本靜慮。不
依餘近分。彼唯有漏故。亦不依無色。此縁
欲界故 餘七依此六地及下三無色。故正理
云。所餘七智九地爲依。謂下三無色。及前説
六地。總説如是。然有差別。謂此所説七種
智中。類智決定依九地起。苦・集・滅・道・盡。
無生智。若法智攝六地爲依。類智攝者通依
九地」  依身別者至通依三界身者。釋後
一頌。正理云。謂他心智依欲・色界倶可現
前。不依無色彼自無故。不起下地他心
智者。此智隨轉色彼無容起故 法智但
依欲界身起非依上界。以縁欲界四諦境
故。生上二果不起法智縁欲四諦。又婆沙
二十八云。謂生上二界必不起法智。以彼
厭下苦・集諦故。不欲重觀既不觀下苦・
集。亦不觀下滅・道。以滅・道智用苦・集智
爲上首故已上
論文
 問若不欲觀者。如何生
色天眼・耳等亦縁欲法 解云事觀起易得
縁欲界。理觀起難故不縁欲 問身生色
界得起無漏他心智縁欲心不 解云既
言法智不縁欲道。明知不縁。又正理云。
法智但依欲界身起非上二界。入出此智
諸有漏心唯欲有故。又法智隨轉色所依大
種。唯欲界繋故。又此能治起破戒惑。破戒
唯欲非上界故 除前他心及與法智。餘八
智現起通依三界身
已辨性地至皆通四者。此即第二明念住攝
智。思之可知
如是十智至爲所縁故者。此即第三明十智
相縁。婆沙一百七云。法智縁下。類智縁上。
故不相縁。如有二人同住一處。一人觀地
一人觀空。如是不相見面。餘文可知
十智所縁至及善無爲者。此下第四明十智
縁境。就中。一正明智縁境。二別明俗總縁
 此即第一正明智縁境。初三句答前問。後
五句答後問。心・心所法名相應。色・不相應
名不相應。餘文可知
頗有一念智縁一切法不者。此下第二明
俗總縁。此即問也」  不爾者。答」  豈不
非我至皆非我耶者。難」  此亦不能縁一
切法者。通」  不縁何法至此體是何者。
徴」  頌曰至唯聞思所成者。上三句答初
問。後句答第二問」  論曰至應頓離染
者。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爲非我時猶除
自品。自品即是自體等法。自體謂俗智自
體。相應謂俗智相應心・心所法。倶有謂俗
智同時謂四相。故雜心雜品云。亦不縁共
有。同一果故。或可。此論言倶有法亦攝
於得。以得亦是極相隣近故。雜心論説同
一果者。不相應中且據親説。或論意各別 
問何故婆沙非我觀中云。問何等名倶有諸
法。答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 准婆
沙亦通色。何故但言四相 解云此論俗
智散位聞思故不言色。婆沙俗智亦通修
慧故兼言色。論意不同無勞會釋。又婆沙
第九云。不知自性者。即止大衆部執。不
知相應諸法者。即止法密部執。不知倶有
諸法者。即止化地部執。言智能知。即止犢
子部執已上
論文
 境是所縁境。有境是能縁智。
以境・有境別故不縁自體。若縁自體應
無差別。同一所縁故不縁相應法。譬如衆
人同觀初月不相見面。極相隣近故不
縁倶有法。如眼不見近眼根色。故刹那
三法非此智所縁。此智唯是欲・色界攝。聞・
思所成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別縁故不
能總縁。若異此者。修能頓縁應頓離染。正
理七十四破云。此不應理。言修所成唯地
縁。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慮地攝修
所成慧。有能總縁隨所依身自上境故。厭
下欣上方能離染。此既總縁唯欣行相。故
於離染無有功能。故彼所言皆爲非理 
若作倶舍師救言。修所成慧有能總縁亦
非極成。我宗不許修總縁故。此乃宗別無
勞會釋。若依説一切有宗。非我觀亦通修
慧。故正理七十四云。此智唯是欲色界攝。
無色界中雖有此類。而縁法少。非此所
明。此通聞・思・修所成慧。皆能除自品縁
一切法故。又婆沙第十解無我觀中云。聞・
思・修所成者通三種。又云。地者此行相在
七地。謂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及根本四靜
慮。此則總説。若別説者。聞所成慧唯在五
地。謂欲界・四靜慮。思所成慧唯在欲界。修
所成慧唯在六地。謂前説七地中除欲界。又
准婆沙依地門。聞慧不通未至・中間 問
若依婆沙下文解三慧中。一云。聞慧唯在
五地。謂欲界・四靜慮。有説在六地。謂前五・
及靜慮中間。有説在七地。謂前六・及未至。
然無評家。何者爲正 解云婆沙前文既無
異説。依五地爲正 又解若據非我觀等。
殊勝聞慧唯在五地。若據常徒起者。亦通
未至・中間。若作此解。倶容爲正問身生
下地起上聞慧不 解云不起。如婆沙第
十云。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可言通三種。
此則總説。若別説者。欲界聞思所成非我行
相唯加行得。色界聞所成非我行相。可言
加行得。可言生得。云何可言加行得。謂若
此間於自・共相。善修習者生彼便得。若不
爾者生彼不得。云何可言生得。謂雖
間善修習已。若未生彼終不能得。生彼方
得。彼聞所成非我行相。必依此間所修加行。
生彼得故。色界修所成非我行相。是加行得・
及離染得。亦可言生得 婆沙既解色界
聞慧非我行相。若加行得者生彼便得。若生
得者亦言生方得。明知身在下地不得起
上聞慧。若先已得。如何論言生彼便得。古
徳皆言。身在欲界修習色界聞慧非我觀。
彼即得者。不然。若言先得。何須復言
生彼即得。又婆沙云。問云何起非我行相
耶。答若生欲界起欲・色界非我行相。倶能
縁一切法。若生初靜慮起初靜慮非我行
相。不定者亦能縁一切法。定者唯縁從初
靜慮乃至有頂。起上三靜慮非我行相。亦
唯能縁從初靜慮乃至有頂。若生第二靜
慮起第二靜慮非我行相。不定者能縁一切
法。定者唯縁*從第二靜慮乃至有頂。起第
三・第四靜慮非我行相。亦唯能縁*從第二
靜慮乃至有頂。若生第三・第四靜慮。如理
應説。婆沙既言。身生此地起此地非我
觀分定・不定。若起上地非我觀。唯約定
心縁自・上地不言不定。以此故知。身生
下地不起上地聞慧非我觀。聞慧非我既不
得起。所餘聞慧唯皆不起
已辨所縁至定成九成十者。此即第五約人
成智。總約四位以辨」  論曰至謂増無
生者。諸異生位及聖見道第一刹那定成俗
智。第二刹那定成三智。加法智及與苦智。
以重知故。第四刹那又増類智。第六刹那
又増集智。第十刹那又増滅智。第十四刹那
又増道智。於見道中諸未増位。成數多
少。如前位説。故至修位中由未増故亦定
成七智。如是異生及十六心位。若已離欲各
増他心。於離染*位唯除異生生無色者。
不成他心。餘皆成就。故正理云。然異生位。
及見道中。唯可成就俗・他心智道類智時
具成二種。爾時初得不還果故。兼得無漏
以成果體。餘修位中皆具成二。生無色者
便捨世俗已上
論文
 時解脱者定成九智者。又
加盡智。不時解脱定成十智。又増無生」
於何位中頓修幾智者。此下第六約位辨修
智。就中。一約見道辨修。二約修道辨修。
三約無學辨修。四約餘位辨修。五約依
地辨修。六通明四修義 此即總問。修總
有四。得・習・治・遣。此下且約得・習二修以
辨。又正理云。且應思擇。何謂爲修。謂習善
有爲令圓滿自在。非染・無記者。無勝愛
果故。非善無爲者不在相續故。又無爲
無果故」  且於見道至唯加行所得者。
就答中。此即第一約見道辨修。將辨諸
修。略依加行・無間・解脱・勝進四道明其十
智。得修・習修者。苦・集・滅・道・法・類・世俗皆
容四道得修・習修。以寛通故。若他心智
加行道中非斷障故容得修。非容預故無
習修。無間道中以斷障故非得習修。解
脱・勝進非斷障故容得・修。容預道故容習
修。若盡智四道之中。相繋屬故皆容得修。加
行・無間是見性故非習修。解脱・勝進容息
求故容習修。若無生智如盡智説。差別者。
解脱道中無習修無容起故。應知略依一
切四道隨其所應各有二修。作此判釋。其
中差別如下論文」  論曰至念住者。釋
初兩句。見道位中隨起八忍・七智。皆即彼
類於未來修。忍自修忍。智自修智。然能具
修自諦下四行相念住。得忍未得智。得智
忍已得互不相修。所修忍・智通四行相及四
念住故。各具修四」  何縁見道唯同類
修者。問」  先未曾得至倶決定故者。答。
先未曾得此種姓故。今時創得。勢力未廣
故修同類不能傍修。又諸忍・智對治決定・
所縁決定。唯修同類不能傍修。如苦忍・苦
智決定對治苦下煩惱。決定以苦諦爲所
縁境。如是乃至道忍・道智應知亦爾。故婆沙
一百七云。復次以見道所縁定・對治定故。
唯修同分。修道所縁不定・對治不定。故能
修同分・不同分」  唯苦集滅至未能兼修
者。釋第三・第四句。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
兼修未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
方能兼修此世俗智。故立現觀邊世俗智
號。由此名故。見道餘位不能兼修。以世俗
智從無始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現觀
邊亦復知苦。斷集。證滅。同爲一事。又此俗
智從無始來不斷非想。今斷非想。俗智欣
慶起得隨喜」  道類智時何不修此者。問。
道類智時亦現觀邊。何不修此世俗智耶」
 俗智曾於至種姓多故者。答。俗智數曾於
三諦中知・斷・證故。現觀邊修俗智。曾於道
無事現觀故不名修。道非爲一事故道類
智不修世俗。又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謂
於三界苦・集・滅三。可遍知苦。可遍斷集。
可遍證滅。故現觀邊能修俗智。必無於道
可能遍修。故現觀邊不修俗智。雖集諦邊
未斷一切集盡。而於當集位斷集已周。
雖滅諦邊未能證一切滅盡。而於當滅位
證滅已周。道則不然。種姓多故。異種姓道
不能修故。於自根姓雖容得・修。百千分中
起一故。苦現觀邊苦必遍知。故不別
釋」  有言此是至故不能修者。有言。此世
俗智是見道眷屬。彼道類智是修道攝故不
能修」  理非極成不應爲證者。論主難。
諸部大有説第十六心亦見道攝。言非見
道理非極成不應爲證」  此世俗智至
無容起故者。釋第五句中不生。故正理云。
此智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行身。容
有爲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生。
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
 問何時得非擇滅 解云三現觀邊得非
擇滅。故正理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縁
障故體不現前」  若爾何故説名爲修者。
經部問。起時自在可説名修。此既不生何
名爲修」  先未曾得今方得故者。説一切
有部答。今方得故説名爲修」  既不能起
得義何依者。經部難。彼世俗智既不能起。
得義何依。以經部宗得是假故」  但由得
故説名爲得者。説一切有部答。但由現在
*起得得故説名爲得。非要現起」  由
得故得至理不成立者。經部復徴。我問不起
得義何依。應以餘義來釋。不以餘釋。而
今乃言由得故名得。此乃以得釋得。
如是所釋曾所未聞。故所辨修理不成立」
  如古師説修義可成者。難訖述經部
義。如經部古師説。修義可成」  彼説云
何者。説一切有部問」  由聖道力至不樂
此義者。經部答。由此觀内聖道力故。
修俗智種子増勝。於出觀後有勝縁諦俗
智現前勝於往日。正在觀内由聖道力。得
此出觀俗智起依。依即種子故。名得此出觀
俗智。此即得因説名得果。如得金礦因
名爲得金果 或得此俗智起依身。故名
此世俗智果。應言種子。爲毘婆沙師
不信種子。故言依身。以彼種子不離身故
 或得此起俗智所依聖道因。故名得此
後俗智果。雖作是説。毘婆沙師不樂此
義」  隨依何地至七地俗智者。釋自・下
地。俗智別縁雖是有漏能修自・下。餘有漏
法無別縁故。多分修自。又婆沙第四云。
問何故六地見道上能修下。下不修上。
上地法勝。現在前時則能修下。下地法劣。現
在前時不能修上。如劣朝勝非勝朝劣。
此亦如是。廣如彼釋。又婆沙一百六十八
云。見道依下必不修上。以是初得道故。無
漏依上必修下地。以自在不繋故」  苦
集邊修至唯法念住者。釋第六句可知」
 隨於何諦至此諦爲境者。釋第七句。又正
理云。隨於何諦現觀邊修。即以此行相縁
此諦爲境。謂若苦諦現觀邊修。即以縁苦
四種行相若欲界繋縁欲界苦。色界繋者縁
上苦諦。若於集諦現觀邊修。即以縁集四
種行相。若欲界繋縁欲界集。色界繋者縁上
集諦。若於滅諦現觀邊修。即以縁滅四種
行相。若欲界繋縁欲界滅。色界繋者縁上滅
諦」  見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者。釋第八
句。見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非是生得・
離染得」  智増故至爲其自性者。出體。
於見道中以智増故立智名。若并眷屬。
以欲界四蘊・色界五蘊爲其自性。又正理
云。欲界攝者是思所成。色界攝者是修所成
非聞所成。彼微劣故」 
次於修道至如次修六八者。此即第二約修
道辨修」  論曰至有頂治故者。修道初
念道類智時現修二智。謂道及類。未離欲
者未來修六。謂法・及類・苦・集・滅・道。離欲
修七。謂加他心。正理云。先已離欲入聖
道者。何縁見道中不修他心智。以他
心智遊觀位攝。依容預道方有修義。見
道位中爲觀諦理。加行極速故不能修。無
間道中義亦同此。今第十六道類智時。容
預道收。故修此智已上
論文
 不修世俗。以道
類智有頂治。故。雖三諦邊是有頂治。修
俗智者別縁故修。此無別縁故不修也」
 斷欲修斷至苦集滅道者。釋第三・第四
句。斷欲修斷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世俗智・
四諦智・法智隨應現修。斷上七地諸無間
道。四諦智・類智・世俗智・滅道法智。隨應
現修。斷欲界加行道。有欲勝進道 有欲
言。顯斷惑未盡。即前八勝進道 俗智・四諦
智・法智・類智。隨應現修。解脱・加行・勝進。
是無間餘道。此上未來皆修七智。謂俗智・
法智・類智・苦・集・滅・道智。現修不同故前
別擧。未來修同所以合説」  斷有頂地
至加他心智者。釋第五・六句。現修可知。未
來亦七。於前未來修中然除世俗有頂治
故。加他心智容預道故」  斷有頂地至四
諦他心者。釋第七・第八句。斷欲修斷第九
勝進。所以他心不現修者。初離欲染猶
未容預故非現修。上地勝進是容預故。所
以現修。諸加行道非容預故。亦非現修他
心智也。非斷障故得・修他心。餘文可知。又
正理云。四・類不能斷欲界染。苦・集二法非
上對治。何縁起彼治。此智未來修。若許兼
修非對治者。離有頂染等。應兼修世俗。
此難非理。唯同對治。於未來修非所許故。
謂亦許有相屬故修。如見道中修世俗智。
或由因力相資故修。如斷欲時兼修四・類。
斷上染位修苦・集法。若斷欲染不修類
智。斷上不修苦集二法。則漸次得不還果
者。應無容起類智現前。阿羅漢應無起
苦・集法智。先所得者皆已捨故。先未得者非
所修故。由約種類。若先已得爲同類因力。
引等流智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於彼
智類復能爲因。故此智生因力。資彼雖非
同治亦未來
次辨離染至勝進道亦然者。此即第三約無
學辨修」  論曰至縁有頂故者。釋初句。
無學初念。謂斷有頂第九解脱苦類盡智。
或集類盡智。隨應現修縁有頂故」  勝
進九十隨應現修者。釋第四句。第二念後諸
勝進道。九智・十智隨應現修。現修與前解
脱道。得修數同故言亦然」  未來隨應
至無生智故者。釋第二。第三句。解脱勝
未來隨應修九修十
次辨餘位至皆如理應思者。此即第四約
餘位辨修。初頌約練根明修。第二頌約
雜・通明修。後頌約聖凡明修」  論曰
至不修他心者。釋初句及第二句中學六。學
位練根前五種姓諸無間道。四法智・四類智
隨應現修。以學練根斷障根無知。正是見
惑所引發故。如斷見惑。四法類智隨應現
修。故學練根如彼現起未來修六。四諦・法・
類。似見道中八忍無間道。不別標故。或
似見道斷非想地四無間道。彼地見惑非
俗斷故。或似見道斷非想地。道諦所斷一
無間故。以學練根如得初果一無間故 
雖三解異皆不修俗。以無間道能斷障故
不修他心。他心是通彼正斷障故不能
修」  諸解脱道至謂加他心者。此下釋第
三句。學位練根前五種種姓。諸解脱道四法
智四・類智隨應現修。釋所以如前解。未離
欲者未來修六。謂四諦智・法智・類智。已離欲
者未來修七。謂加他心。非斷障故修未來
他心。斷障解脱非容預故。他心非現修 
問如見道中三現觀邊三解脱道。亦修世
俗。練根解脱何故不修 解云見道解脱總
有七種。三雖修俗四不能修。從多分似故
不修俗。以非全似故。論不言似見 又
解見惑解脱總有八種。三修世俗智。五不
能修。從多分似故不修俗 又解解脱不
修世俗智者。如第十六解脱道故。以學
練根如得初果一解脱故。雖三解異皆不
修俗」  有餘師言至亦修世俗者。此師意
説。以見道中三現觀邊解脱道修世俗智
故。説練根解脱亦修世俗。此非正義。俗智
不能斷有頂見惑故」  諸加行道至謂
加他心者。學位練根。前五種姓諸加行道。俗
四法・類。隨應現修。俗智亦容爲加行故故
得現修。非容預故他心非現修。未離欲者
未來修七。已離欲八謂加他心。非斷障故
得修他心」  諸勝進道至未來亦八者。
學位練根前五種姓諸勝進道。如文可知。容
預道故。非斷障故。容可行修得修他心」
  無學練根至如治有頂故者。重釋第一
句及第二句中無學七。無學練根前五種姓
九無間道。四・類智・滅・道二法智。隨應現修。
彼無學練根所斷。障根無知。正是有頂
修惑所引發故。如斷有頂修惑四・類・二法
隨應現修。故今練根如彼現起。未來修七
四諦・法・類・盡。無間是見道非息求故盡智
非現修。種類相屬故未來修盡智。不修世
俗。如治有頂修道惑故不修世俗。練根亦
爾。能斷障故不修他心」五前八解脱至未
來修十者。此下釋第四句。無學練根前五種
姓中各前八解脱。四・類。二法隨應現修。未
來修八。四諦・法・類・他心・及盡。非通解脱
故。他心無現修非斷障故。他心有得修。前
八解脱未是息求。猶是見故。盡非現修。種
類相屬故得修盡智。此釋應八。就前五種
中。前四種姓各第九解脱。苦・集・類・盡隨
應現修。如斷有頂第九解脱。得應果時初
起盡智。未來修九除無生智。此釋應九。前
五種姓中第五種姓。第九最後解脱道。苦・集・
類・盡。隨應現修。未來修十加無生智。此釋
應一切」  諸加行道至未來修九者。重釋
應九。無學練根前五種姓諸加行道。現修如
學。俗・四・法・類隨應現修。加行道非容預
故。他心非現修。未息求故盡智非現修。未
來修九。謂除無生」  諸勝進道至未來
亦十者。重釋應一切。無學練根諸勝進道。
於無學位第二念已後竝是勝進隨其
所應盡・無生智可得現修。容預道故他心
亦得現修」  學位雜修至未來修七者。此
下釋第二頌釋雜修及通此釋雜修無間
學七。學位雜修諸無間道通有漏無漏。於二
無間道中初無間道。四・法。四・類隨應現修。
第二無間道。俗智隨應現修。未來修七。能
斷障故不修他心」  諸解脱道至未來
皆八者。釋第三句。學位雜修諸解脱道唯無
漏故。唯四法・類隨應現修。無漏故世俗智
非現修。非是他心解脱道故他心非現修。
若加行道於前六上増世俗智隨應現修。
以世俗智能爲加行故。加行非容預故他
心非現修。諸勝進道於前七上。又加他心
隨應現修。勝進容預他心現修。此上三道未
來皆修八智。皆非斷障得修他心」  無
學雜修至鈍八利九者。釋雜修無間應八九。
無學雜修諸無間道現修如學。四・法・類俗。
無間見性非息求故。盡・無生智非是現修。
未來所修鈍八・利九。各除他心以斷障故」
  諸解脱道至與練根同者。釋餘道應九
或一切。無學雜修諸解脱道。唯四・法・類隨
應現修。無漏故現不修俗。非他心通解脱
道故非現修他心。此解脱道是見非息求。
故盡・無生智非現修。若加行道於前六上
又増世俗隨應現修。俗作加行故得現修。
非容預故他心非現修。加行是見非息求
故。盡・無生智非是現修。此上二道未來所
修鈍九・利十。諸勝進道與練根同。鈍者九
智隨應現修。未來亦九。利者十智隨應現
修。未來亦十」  學位修通至未來修七者。
此下明修通。此釋修通無間學七。學位修
通五無間道。是事觀故現修俗智。他心解脱
雖通無漏及三念住。無間事觀唯是有漏。唯
心念住。未來修七能斷障故不修他心」
  宿住神境至皆修八智者。釋第三句。宿
住・神境二解脱道。是事觀故現修俗智。五加
行道皆是事觀現修俗智。爲五無間皆是俗
智。不可加行有勝無漏。爲劣加行。故加
行道唯俗現修 他心解脱通有漏無漏。若
無漏者。法・類・道・他心智隨應現修。若有漏
者。俗・他心智隨應現修 一切五通諸勝進
道。即前法・類・道・俗・他心。并苦・集・滅隨應
現修。五通勝進既容起他心。准知五通勝
進亦容起餘四通 此上三道未來皆修八
智。除盡・無生。以未得故」  無學修通至
利九者。釋修通無間應八九。無學修通五無
間道。現修如學唯世俗智。未來所修鈍八。利
九。能斷障故不修他心」  解脱加行至
餘練根同者。釋餘道應九或一切。解脱・加
行現修如學准前可知。未來所修鈍九。利
十。諸勝進道與練根同准前可知」  天
眼天耳至不名爲修者。簡二不修。於六通
中不言漏盡者。即是前説斷惑盡故」
聖起所餘至唯修俗故者。此下釋第三頌。此
即釋第一句及下兩句。此明聖者起餘
有漏功徳。不別除障。所以不約四道以明。
臨入滅定心名微微心。此心羸劣現・未唯
俗。不修無漏。故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若起
微微心時。若起聞・思・慧等時。於無漏根
非捨。非得。非滅。非起 准彼婆沙微微
心及聞・思慧等不修無漏。餘文可知」 
若起所餘至同前有漏者。明起餘無漏功徳。
此亦無別除障。所以不約四道以明 問
盡・無生智。此中何故不言現修 解云此
明遊觀無漏功徳。皆是見性。盡・無生智息
求非見故此不説 又解盡・無生智前已説
故。今者所明。明起餘徳。或四・法・類即攝
盡・無生智。前二解爲勝」  異生離染至唯
世俗者。此下釋第二句及後兩句。此後
兩句通上兩處。異生離染現修世俗 問何
故聖人離欲染勝進容起他心。異生勝進
不言現修」  解云聖於離欲*染勝進
位中。唯起無漏他心智。以作四行似斷道
故。又順斷道於道有力。異生他心唯是有
漏。與能斷道六行。不同。理・事別故。不相順
故。不得現修 或異生位離染勝進容起
他心。此文但言世俗智者。據加行・無間・解
脱。從多分説。或亦應説。而不説者略而不
論。若斷欲界第九解脱。及斷色界前三定
第九解脱。得上根本他心。前八未得。復不
修下。故不別標。及依根本四靜慮定*起
離染勝進離染加行道。此等未來皆修二智
謂於前俗。又加他心。除前所説所餘一切
加行無間・解脱・勝進。未來皆唯修世俗智」
  修五通時至現未唯俗者。明異生修五
通。修五通時。五加行道。宿住・神境二解脱
道現修俗智。他心一解脱道。現修俗・他心。
五勝進道。俗・他心二隨應現修。此上未來一
切皆修俗・他心二。五無間道。現在・未來唯
修俗智。天眼・天耳二解脱道。無記性故不
名爲修」  依本靜慮至現未來修者。明異
生修餘功徳。若依根本四靜慮地修餘功
徳。四無量等皆現修俗。未來修二謂加他
心。唯順決擇分必不修他心。以是見道近
眷屬故。除依本靜慮。若依餘地定修餘
功徳不淨觀等皆唯世俗智。現*在・未來修。
頌文窄故但説修未來。長行文寛兼説修
現世
諸未來修至曾所得非修者。此即第五約地
辨修。一問諸未來修爲修幾地。二問諸
所起得皆是修耶。前七句答初問。後一句答
第二問」  論曰至此地有漏者。釋初兩句。
此明修有漏也。諸有漏道及無漏道。修有
漏法。總有二類。一依此地現起之時。能修
未來此地有漏。二得此地時。能修未來此
地有漏。故顯宗三十六云。諸道依此地及
得此地時。能修未來此地有漏。謂依此地
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唯修此地有漏。以
有漏法繋地堅牢難修餘故。隨依何地離
下地染。第九解脱現在前時。亦修未來所得
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徳。離下地縛必得
上故正理七十四。
文同顯宗
 問修有漏中何故不言
爲離此地時。修此地有漏 解云用有漏
道及無漏道離染之時。修諸有漏不異依
此地及得此地時。修此地有漏。依下地道
漸離上染。復不能修上地有漏。不同修
無漏故不別説 問如無漏道依此下地
離下地染。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修上近分
有漏道不。若言修者。此文何故不説。又與
正理七十四相違。如彼論云。雖下聖道斷
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繋
地堅牢。未離下時未能修彼 若不修者
雖順此文。依此修此即與前説賢聖
相違。如彼頌云。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繋
得。長行解云。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
地修斷染時。能具引生*二離繋得。用無漏
道離彼亦然。由二種道同所作故 解云
無漏道離下染時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不
能修上近分有漏 問若作此解雖順
論文亦符正理。賢聖品文云何釋通 解
云若以無漏道離下八地染。亦能引生二
離繋得者此據第九解脱道離下染盡。方
修上地近分有漏。若別而言。前九無間・八解
脱道離下染時。未修上地近分有漏。爾時
唯有一無漏得。故不相違 又解云。以無
漏道離下染時。九無間道・八解脱道。亦修
上地近分有漏。同治修故 問若作此解雖
順賢聖品文。何故此文不説依此修上。
又正理論云何釋通 解云從多分説依此
修此。故偏説之。上地近分或修。不修。若
無漏道離下染即修。若餘無漏依下地起。
即不修上近分有漏。以不定故是故不説。
正理論説自是彼計。非所許故無勞會
釋。顯宗亦有兩説云。雖下聖道斷煩惱時。
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繋地堅牢。未
下時未能修彼。有説亦修彼。起彼斷
得故。前解同顯宗前説。後解同顯宗後師。
又顯宗三十二云。由此有學離八修斷。世出
世道隨一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此
總相説。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八品時。不
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離繋得。
離第九品方可具二。或應許得離繋道
而修。或應斷染時許依下修上。顯宗三解。
前解同顯宗前師。後解同顯宗後二説 問
舍爲同何説 解云或同前解。或同後
解。皆無妨矣 問依此地起無漏皆修
此地有漏法耶 解云亦有不修者如婆
沙百六十三。解初定淨・無漏四句中。有修
無漏初靜慮非淨中云。聖者依初靜
離初靜慮乃至無所有處染。九無間九解脱
道時。及離非非想處染。九無間道八解脱
道時。婆沙既言。依初定離初定染。不修初
定淨。明知有無漏依此地不修此地有漏。
又准此文。依初定起無漏解脱道等。不修
當地有漏他心智。前言修者。據無漏他心
智説」  聖爲離此地至通二四道者。釋第
第四句。此明修無漏也。修無漏中總
有三類。一爲離此地時。能修此地及下無
漏。望離染地言修此地。不望依地。若望
依地亦名修上。二得此地時。能修此地及
下無漏。三依此地中諸道現起。能修此
地及下無漏。故顯宗三十六云。聖爲離此
地及得此地時。并此地中諸道現起。皆能
修此及下無漏。謂隨何地有漏・無漏加行
等道。正現在前爲欲斷除此地煩惱。未來
修此及下無漏。下於上染同能治故。雖下
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
有漏繋地堅牢。未離下時未能修彼。有説
亦修彼。起彼斷得故。隨依何地離下地
第九解脱現在前時。亦修未來所得上
地。及諸下地無漏功徳。隨起此地世俗・聖
道現在前時。未來皆修此及下地無漏功徳
正理同顯宗
唯無有説
 問若言離此能修此及下無
漏法者。見道能離三界見惑。隨依何地但
修自・下。不修上地無漏見道 答婆沙云。
見道依下必不修上。以是初得道故。無漏
依上必修下地以自在不繋故 解云
見道初得不自在故勢力未強。隨依何地
但修自・下不能修上。已離見惑無漏見
道・雖上地中有同對治。下勢力劣不能修
上。修道無漏非是初得。勢力増強隨依何
地離上染時。能修上地同對治道修道無
漏 問若第三類云依此地能修此地及
下無漏不修上者。即與婆沙定蘊相違。如
彼説云。離上地染依下地轉根。亦能修上
已離染地 解云倶舍且依漸次得地言修
自・下。不修上者以未得故 或可。倶舍言
修自・下。據決定説。修上不定故不別説
 或可。倶舍言不修上據不自在。婆沙定
蘊言修上者據自在説。以實而言。若於上
地得自在者能修上地。若於上地不自
在者不能修上。故婆沙六十七云。應作是
説。若於上地已得自在。而依下地學轉根
等。亦得上地無漏果道。又婆沙九十解樂
根中云。問若已離第三靜慮染依第二靜
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見至。彼不起
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彼成
就何樂根。答彼於上地若得自在。當練根
時亦能修上無漏樂根。設於上地不得自
在。*彼得果已亦必起勝果道。修上無漏然
後命終。是故聖者生第四靜慮以上。決定
成就無漏樂根」  唯初盡智至第九解脱
道者。釋第五・第六・第七句。此顯別縁修
諸有漏。唯初盡智隨依何地現在前時。力能
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聞・思・修所成不
淨觀等無量功徳。所以者何。三界・九地能縛
衆惑斷無餘故。所縛善法通暢故。如能縛
繩斷所縛人氣通。又彼自心殺惑怨已今
登王位。一切善法起得來朝。譬如大王登
祚之日。西國風俗以水灑頂。是故經言灌
頂大王。一切境土皆來朝貢隨方所尚種種
珍奇。然此生上必不修下。如生初定得
阿羅漢不修欲界諸有漏善。乃至生有頂
得阿羅漢。不修下八地諸有漏善。以身生
上定不成下有漏善故。所以生上不能修
下。初盡智言。顯離有頂第九解脱道。及前
五種姓練根時位第九解脱道。皆捨前道創
得果故。竝能通修九地有漏 問三類智邊
亦是別縁。能修自・下有漏俗智。何故此中唯
言盡智 答如正理云。於見道位三類智
邊。雖亦能修自・下俗智。先已説故此不復
論」  諸所言修至勢力劣故者。釋第八句。
諸所言修。唯先未得現在今起此是能修。未
來今得此是所修。謂下別釋。一明是所修・
非所修。二明是能修・非能修 問若言未
得今得方是所修。曾得棄捨還得非修。何故
婆沙一百五十云。問若退上果住下果時。
所得下果名得修耶。答名得非修。問彼還
進得所退果時。所得上果名得修不。答若
過去者名得非修。若未來者名爲得修。問
何故過去者名得非修。未來者名得・修耶。
答若現在道與彼爲因者。可説彼爲得・修。
現在道與過去道無因義。故名得非修。
問諸退上果住下果時。所得未來下無漏果
既有現在無漏得因。何不名修。答若現在
因由勝進故得未來者*彼可名修。退住
下果時。現在無漏得雖是彼因。而非勝進
故不名修。不由現在得修彼未來故。但
由退故*彼得現前 准婆沙文。退上果得
下果。下果不名修。復從下果還得上果上
果名修。此既曾得。如何名修。豈不與此倶
舍相違 解云未曾得有二。一從來未曾
得。二得勝曾得名未曾得。如退上果後重
得時。雖有昔曾得。由勝進位得勝曾得
故。亦名未曾得。未曾得言含斯二義。故非
此文曾得所攝 又解曾得有三。一得劣曾
得。如退上果得下果時。二得等曾得。如
第二念已去得自類法。三得勝曾得。如退
上果後重得時。此論據前二曾得從多分
説。故言曾得非所修也。若據少分得勝
曾得亦是所修。婆沙據此第三説也。各
據一義並不相違 又解論意各別。無勞
會釋。餘文可知
爲唯約得説名爲修者。此下第六通明四修
義。此即問也」  不爾者。答。云何者。徴」
 修有四種至四除遣修者。釋」  如是四
修依何法立者。問」  頌曰至立治修遣修
者。就頌答中。上兩句明得・習二修。下兩句
明治・遣二修」  論曰至現具二修者。釋
上兩句。若現。若未創得彼法名爲得修。此
唯初念不通後也。但至現在體現在前名
爲習修。或名行修。此通初・後。故正理云。諸
未曾得功徳現前。及得未來所餘功徳。新修
得故皆名得修。曾得・未曾功徳現起。現修
習故皆名習修。已上
論文
雜心擇品云。習修者謂
曾得善法相續生已上
論文
彼説不然豈有未曾
法體初現前不名習修。應是譯家誤耳。
此二倶依有爲善立。有爲簡異無爲。善言
簡染・無記。故婆沙一百六云。如契經説。善
有爲法應修非餘。所以者何。若諸智者爲愛
果故。精勤修習令漸増長説名爲修。善有
爲法能得愛果。謂得世間可愛異熟増上
果故。亦得出世離繋果故。諸有智者精勤
修習。從下至中從中至上。令速能獲得
所求愛果。染・無記法及善無爲。無如是用
故不名修已上
論文
問色・不相應亦名修不 
解云皆名爲修。若生得善等*起者是生得善
攝。若加行善等起者是加行善攝。諸論既言
諸有爲善皆名爲修。是修何幾。故品類足論
十五千問品修・不修分別十二處云。幾應修
等者不應修。四應分別。謂色處或應修
或不應修。云何應修。謂善色處。云何不應修。
謂不善・無記色處。聲處・意處亦爾。法處或應
修或不應修。云何應修。謂善有爲法處。云何
不應修。謂不善・無記法處。及擇滅以此故知。色
等定是
約世分別。未來唯得。起得得故有得・修。體
未現前無習修。現具二修有法倶得故有
得修。體現前故有習修 問聞・思二慧能
修未來不 解云不能修。故婆沙一百八
十八云。問此三念住誰現前修幾。答聞所成
現在前時。唯修聞非思・修。思所成現在前
時。唯修思非聞・修。此中聞・思刹那現前時。
以習修故名修。非修未來以勢劣故。
以此故唯修自不修他。修所成現前時。能
修三種。聞・思自力雖不能修未來。而由
他力有未來修義已上
論文
 治遣二修依有
漏法者。釋下兩句。明對治修・除遣修。此
二修依有漏法立。此有漏法望對治道生
邊有能治故名對治修。對治即是四種對
治。故雜心擇品云。對治修者。謂修四種對
治名爲對治修。是有漏法敵對治已上
論文
望離縛義邊。除遣惑縛名除遣修。故正理
七十四云。於身等法得能治故。所治身等
名對治修。故於身等得對治時。即説
爲修於身等。餘有漏法・類亦應然。縁身等
境煩惱斷故。説身等法名除遣修。故縁
身等煩惱斷時。亦説名爲修於身等。餘有
漏法例亦應然。此二但依有漏法立。又婆沙
一百五十五云。問眼等根云何不修。復云何
修。答乃至眼等諸根。對治道未生名不修
根。此依對治修説。又乃至縁眼等所有煩
惱。未斷・未知名不修根此依除遣修説。若
眼等諸根對治道已生名爲修根。此依對治
修説。又縁眼等所有煩惱。已斷・已知名爲
修根。此依除遣修説」  故有漏善至前後
二修者。對辨寛狹。故有漏善具足四修。若
望善義邊有得・習二修。若望有漏義邊有
治・遣二修。故具四種。無漏有爲具前得・習
二種修也。餘有漏染及無記法。具後治・遣
二種修也。故婆沙一百五云。然四種修歴法
分別。應作四句。有法是前二修非後二修。
謂無漏有爲法 有法是後二修非前二修。
謂染汚及無覆無記有爲法 有法是前二修
亦是後二修。謂善有漏法有法非前二
修亦非後二修。謂無爲法」  外國諸師至
乃至廣説者。叙異説。此論名外國諸師。婆
沙云西方諸師。在迦濕彌羅國外故名外
國。在迦濕彌羅國西故名西方。説修有六。
於前四上加防・觀二修。防護諸根名防護
修。觀察身故名觀察修。婆沙名分別修。名
異義同。前經證防護修。後經證觀察修」
 迦濕彌羅國至即治遣修攝者。正義通
經。迦濕彌羅國諸論師云。所言防護・觀察
二修。應知即是前四修中。對治・除遣二修所
攝。於根及身。若望能防・能護・能觀察義
邊名對治修。若望所防所觀遣惑義邊名
除遣修 上來明四修皆據正修。若據當
修與前差別。故正理七十四云。有於此中
約當修義分別諸法具修多少。有法具四
名爲當修。有法具三。有法具二。有法具
一。有法全無。謂善有漏未永斷時。可得可
生具足四種。此未永斷故當具治・遣修。
以可得故當具得修。是可生故當具習修。
已得可生具三除得。可得不生具三除習。
已得不生及不可得已生具二。謂治・遣修。
及染・無記未斷亦爾。若善有漏已永斷時。
可得可生具得・習二。可得不生具一謂得。
已得可生具一謂習。有爲無漏應知亦爾。
除前所説皆是全無。謂無漏法中已得不生
等 若不生法不住身中。但由得故即名
修者。應許擇滅亦名爲修。無差別故 此
難非理。彼同類法住身中故。謂不生法雖
不住身。同類住身名修無失。又彼由得
爲果住故。謂未來世不生善法。由今得生
表爲果住。義言我等闕縁不生。非謂今時
不蒙招引。擇滅異此不可爲例。又未來世
不生善法。亦有因力攝益現身。擇滅不然
故無修義。又由擇滅唯是果故。謂修本爲
獲得勝果。滅非有果故不應修。又由擇
滅無増・減故。謂可修法依下至中。依中至
上。擇滅不爾。於修無用故
倶舍論記卷第二十六
  保延元年七月十九日於大道寺點了





倶舍論卷第二十七
 沙門釋光述 
  分別智品第七之
如是已辨至今當顯示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二明智所成徳。就中。一結前生起。二別明
 此即結前生起」  於中先辨至有十八
種者。此下第二別明。就中。一明不共法。二
明共功徳 就明不共法中。一擧數標
名。二依名別解 此下第一擧數標名。就
中。一生起。二問。三釋。此即生起」  何謂
十八者。此即問也」  頌曰至故名不共者。
此即釋也
且佛十力相別云何者。此下第二依名別解。
就中。一明佛十力。二明四無畏。三明三念
住。四明佛大悲。五明佛同・異 就明佛十
力中。一明佛心力。二明佛身力 此下第
一明佛心力。此即問也。頌曰至於境無礙故
者。就頌答中。初六句出體。次兩句依地。次一
句依處・依身。後一句釋力義」  論曰至
十智爲性者。釋初句。處謂是處。稱合道理
相容受義名爲是處。如説善因感愛果等。
定有是處。非合道理不相容受義名爲
非處。如説善因感非愛果等。必無是處。
此處・非處通一切法。以一切法皆有是處・
非處義故。智能知此處・非處故名處・非處
智力。具以如來十智爲性。以佛十智隨應
皆知處・非處故。故顯宗三十六云。知一切
法自性功能理定是有。名爲處智。知一切法
自性功能理定非有。名非處智。此智通縁
情・非情境。與一切智皆不相違。恐於略説
少功難悟。故復此中折出餘九」  二業
異熟至謂除滅道者。釋第二句。知是類業
感是異熟。名業異熟智力。頌但言業。影顯
異熟。此業異熟。若遠相望説業爲因。異熟
是果。若細分別。刹那前後自類相望。皆有因
果。竝通苦・集。故十智中八智爲性。除滅・道
智。不縁苦・集業異熟故。故顯宗云。謂善分
別如是類業感如是類諸異熟果。無罣礙智
名業異熟智力。或説名爲自業智力。謂善
分別如是類果。是自所造業力所招。非妻
子等所能與奪。如是類業必招自果。不可
貿易。無罣礙智名自業智力。婆沙三十名業
法集智力。業是因。法是果。集通因・果。業是
能集。法是所集。與此倶舍名異義同」
三靜慮至等至智力者。此下釋第三句 靜
慮。謂四靜慮 解脱。謂八解脱 等持。謂三
三摩地 等至。謂八等至 此等竝是定之
異名。智能如實知靜慮等。名靜慮等智力」
  四根上下智力者。知信根等上下差別。
名根上下智力。故顯宗云。若如實知諸有情
類能逮勝徳根品差別。無罣礙智名根上
下智力。雖有中根。而待勝劣是劣勝攝故
不別顯。此中根名爲目何法。謂目信等。
斷善根者總相續中亦有去來信等善法。或
目意等」  五種種勝解智力者。知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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