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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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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申宗。本諍先競。返順他義。所立無果。
由此相符。亦爲過失。結此九過。名似立宗。
今云。初顯乖法者。初五相違。乖者違也。法
者現比教。詮俗理語言。名之爲法。五種似
宗。乖違五法。故云乖法。次顯非有者。次三
不成。所依非有。宗義不成。故云非有。後顯
虚功者。相符過也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乖法有二至皆是過攝者。説五相違。名
爲乖法。言有二者。有二對也。一者自教自
語。對餘三種。以爲一對。二者現比對自教
世間自語。以爲一對。是名有二。自教自語
唯違自而爲失者。自教相違者。凡所競理。必
有據憑。義既乖於自宗。所競何所憑據。違
他順己。方名眞宗。唯違他非過。違自
共。皆是過收。引自爲證。他未信從。能立之
法。必極成故。對敵申宗。必乖競故。違自憑
據。即便爲失。自語相違者。宗之所依。謂法
有法。有法是體。法是其義。義依彼體。不
相乖角。可相順立。既言我母。明知有子。
須言石女。明委無兒。我母之體。與石女
義。有法及法。不相依順。自言既已乖反。
對敵何所申立。故爲過也。違自及共。皆此
過攝。唯違於他。總非過攝。本害他故。故自
教自語。唯違自而爲失也。餘之三種違自共
而爲過者。現量相違者。耳爲現體。彼此極
成。聲爲現得。由來共許。今隨何宗所立。但
言聲非所聞。便違立敵證智。故名現量相
違。違他及倶不違。竝非過攝。立宗本欲違
害他故。違自及共。皆是過收。比量相違者。
宗因相順。他智順生。宗既違因。他智返起。
此義意云。彼此共悉。瓶所作性。決定無常。今
立爲常。宗既違因。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
智異生。由此宗過。名比量相違。違自及共。
可此過收。違他非過。若倶不違。或非此
過。世間相違者。若有立言。懷兔非月。以有
體故。如日星等。雖因喩正。宗違世間。故名
爲過。此亦違自及共。皆此過攝。准自教違。
其義可解。又現比違立敵之智等者。且現
量體者。立敵親證法自相智。以相成宗。本
符智境。立宗已乖正智。令智那得會眞。
比量准此。自教違所依憑者。如鵂鶹子
立聲爲常。違勝論教説聲無常。世間依勝
義而無違等者。如眞性有爲。眞故極成色
不離於眼識等。簡別立宗。故云眞也。自語
立論之法有體有義等者。如立一切言皆是
妄。如外道立。一切言是有法。皆是妄是法。
和合爲宗。皆妄之法。即汝口中言。汝言皆
妄。此言實不。若言實者。攝在有法一切中
不。若言攝者。有法一分。違反於法。法中汝
云皆是妄故。即汝法中。復違有法一分實
故。後不順前。義不符體。標宗既已乖角。
能立何所順成。故此五違。皆是過攝
文。論能別不至故亦過攝者 若爲二科等
者。初五違以爲一科。後四種過。以爲一科。
宗非兩許依必共成者。有法能別。但是宗依。
而非是宗。若不共成。闕宗支故。非爲圓
成。所依若無。能依何立。且如四支無闕等者。
四支者。一象。二馬。三車。四歩。百論疏云。外
國象車上有四人。下一人。馬軍上一人。下
二人。車軍亦四人。歩軍四人相已上
此間法稍有異者。蓋大國法乎。能喩唯三。
所喩四支。今不喩數。唯喩闕不。故無妨也。
此顯虚功等者。相符極成者。夫論之興。爲
摧邪義。擬破異宗。聲之所聞。玄賓咸許。
所見既等。豈藉言成。故此立宗。有相符

文。論中此現至現量相違者 現量體者
立敵親證法自相智等者。耳識及同縁意識。
相應惠數。名之爲智。聲爲現得由來共許
等者。聲體是所聞。耳根耳識是能聞。所聞之
聲爲能聞根識所證。是現量境界。而言非
所聞。乖乎現量。故言與現量相違也。所
言現者。謂所證之聲。及能證根識。皆在現
在。是故稱現。言量者三。一境是所量。二識
是能量。三此和合。正證識智生。謂能證識根。
於所證之境。稱量而知平等。平等無有増
減。故稱爲量。問。若聲非所聞。是違現量
者。聲是所聞。爲是現量耶。答。聲是所聞。通
現比。設若有人。以分別心觀於昔時聲
是所聞。比於今時聲是所聞。由此即立所
聞之名。而立量云。聲是所聞。此即仍是比量
所知。今言現量。不取此義。謂此但據耳識
及同縁意識。獨受現境。不待比餘。是故但
以無比度心。現量所知。故現量
文。此有全分至聲是無常者 初句中云。同
異大有非五根得等者。勝論宗中。十句論師
云。現量者。徳句中覺。故彼論云。覺有二種。
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倶分。皆現量得。論自
説。爲諸根得故。案云。有性者大有性也。倶
分者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其大有
性亦名同句義。諸實徳業。體性非無。能詮
能縁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
有。故名爲同。倶舍論云。總同句義也。有相
符者。大乘不立同異大有。亦可得言非
五根得。故有相符。第二句中。覺樂欲嗔非我
現境者。彼宗云。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
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爲現量。此
宗意云。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
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
之。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
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
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
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
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
如見電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
電。適悦名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嗔。徳句之中。聲唯現境。覺樂
欲嗔。是我現境。覺樂欲嗔。是有法也。化佛
法許有是心所故。非我現境。是法也。佛法
不許有神我故。能別不成。今取違他現。
第四句中。有倶不違聲是無常者。既是比境。
何不違現。如憶瓶所作而是無常。豈是現
量。論下文云。由彼爲因。於所比義有正智
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比境違現。何倶不
違。雖有餘過。今取當句。故無失也
文。一分四句至非現量故者 第一句中。風
大及三極微非眼根得三麁可得者。風大麁
細。非眼根得。地水火三。麁眼根得。細非根
得。是以疏意。唯識疏云。實句之中。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
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
根境。何因果爲。故知耳也。二文何違。今會
通云。此文別委。彼文總也。彼云子微以現
量得者。具而應云子微以上。除風餘三。是
現量得。若不爾者。違彼宗故。第四句中。如
佛弟子對數論師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者。
彼數論宗。自性本有。無爲常住。而相轉變。
非是滅壞。其神我諦。非是轉變。亦非滅壞。
其自性諦。轉變無常。他許非自。我體轉變。
自許非他。雖過彼教。非現量故
文。此二四句至皆應准解者 違他及倶不
違竝過不攝等者。若唯違他。非現量相違過
攝。以本立量摧伏他故。聰惠人説。愚癡
者所執不實。故是過也。如淨眼人説眩翳
者所見不實。故雖違他。不名宗過。論中指
法等者。今此文中。但擧違共全分現量。義
准知餘。故不具述。此初示法略顯方隅等
者。此初現量相違之中。且示作法。略顯全
分一分等過之一方隅。雖有餘過。今文且
約違現以論。自下諸過。准此應説。不得如
文執。過唯一ナリトスルコトヲ魚奇反説文議語也
牛奇反去聲論也
文。論比量相至比量相違者 敵證者智。
爲比量體。宗因相順他智順生者。擧後正
量。宗之與因。及了宗知也。宗既違因他智
返起者。擧前似量。宗之與因。及了宗智也。
此中意云。比謂比決。量謂量度。由因及喩。
比決量度所立宗義。故名比量。如世間瓶。
本無有體。藉因方起。起已還無。將前無
比後無。定知無常。夫有爲法。共相同爾。世
所同比。皆知本無今有。有已還無。決定無
常。而有立言。瓶等是常。違於比量。瓶等無
常。由正量力。説常反彼。故名相違。何謂正
量如有立言。瓶等無常。初後無故。猶如燈
焔。即前所立。瓶等常宗。違後正量。初無後
無因。宗既違因。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智
異生。由此宗過。名比量相違。問。若宗違因。
是宗過故。名比量相違者。如何理門。不許
宗因相違名宗過耶。答。理門云。諸有説言。
宗因相違。名宗違者。*以非宗過。此意不
是宗違於因過。是因喩過。如立量云。聲應
是常。一切無常故。約此量辨。古名宗違。
陳那破云。若約此量。是因喩過。非是宗過。
又復陳那不障宗違因過。立比量相違故。
但遮古立宗因相違。問。此立聲常。不名宗
過者。立瓶爲常。應非宗過。倶無常故。答。
不言立聲常。非比量相違。但對因別。理門
望無常因。因過非宗。以彼不許聲所作
故。入理約所作因。宗ニシテ非因過。對彼許
聲是所作故
文。亦有全分至瓶無常故者 第一句中。和
合句義。彼宗自許比知有者。勝論宗云。和合
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縁
因名和合謂一切諸法共聚之時。有一和合
性生。如兩半相觸。當觸對之時。即有一和
合性起。若無和合性。應無彼此相屬之義。
故知有也。非如色等現量所得。和合句義。
唯識説爲非現量得。第二句中。如眼等爲
六依故者。如唯識云。眼等五根非現量得。
以能發識。比知是有。以之例云。第七末那
非現量得。以發意識。比知是有
文。一分四句至下皆准知者 第一句中。彼
説前五現量所得等者。唯識疏云。總言業・有・
倶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説・
五。非現得。餘二通二。案云。前五句中。業句
大有。同異性三。唯現得。和合句義。非現量
得。實句徳句。通現及比。且實句中。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
得。餘空時方我意。此五實句。非現量得。徳
句之中。聲・覺・樂・苦・欲・嗔・勤勇・重。此八徳
句。唯現量得。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徳半。
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
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
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徳半。竝通二
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ニシテ。非全取行。故
是半也。今此疏云。前五現量所得。即違唯
識疏文。何會之也。今會通云。實徳二句。唯
取通現。不取通比。總對和合云前五現。
若言前五唯現量得。可有此違。既不言唯。
故不違也。雖有此通。義猶難解。第二句中。
彼説五根捨佛已外皆比得故者。色等五塵。
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
若依大乘。雖第八識縁及如來等縁。是現量
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
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
識。現量所得。問。對一切有者。所對敵者。是
小乘也。如來小乘。許亦現量得。如何今云
捨佛已外耶。答。雖如來小乘。亦許現量得。
而非世共許。故不爲證。然此句意。除佛所
縁依小乘宗。根唯比得。不通現量。大乘之
中。除佛餘位。五根竝通現比所得。望五爲
根是比量得。望第八識現量所得。故不違
自五根比得。第三句中。彼宗自説明論聲常
等者。此婆羅門執。四明論。表詮諸法。唯此
聲常。所詮定故。言水常水。言火常火。言常
恒常。言無常者。恒是無常。定不可改。不
變異故。除明論已。自外餘聲。可是無常。唯
明論聲。能爲定量。表詮諸法。是故唯常。且
四明論。舊名四韋陀論。新名吠陀。一者阿
由吠陀。醫方等事。二者夜珠吠陀。祭祀等事。
三者沙磨吠陀。國儀等事。四者阿他吠阿。
謂呪術等事。此四明論。劫初之時。梵天化身
來下人間。教人口誦。唯婆羅姓誦。不令
餘姓誦。准智度論第十二云。六歳受戒。名
婆羅門。此誦外道戒也。諸婆羅門。*即執
云。明論聲常故。由梵王咽喉脣舌之所顯
出。名爲誦者。非是造作者也。廣百論第七
卷云。古昔黠惠婆羅門。隱造明書。言自然
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讃婆羅門。最爲
尊貴。刹帝利等皆是卑賤。給施所須。獲無
量福。愚夫無智。不能測量。謂眞福田。信敬
供養已上軌師疏云。古昔*黠惠婆羅門造吠
陀論。此云明也。舊云韋陀。或云皮陀。皆訛
也。理之隱處。詐白國王云。我夢見。某處有
自然吠陀論。王使取之。果如其語。因此即
謂。明論自有。非人所造。梵王等但誦出而
已。非是造者。問。有違共一分比中。依大
乘宗。不立常聲。何是常違共一分耶。答。佛
法中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故聲亦常。相
續不斷。二常義故。共違比量同前現量者。
第三句云。有違共一分比句。轉爲他全自
一分句。由此*即取前現量中一分四句第
三倶句。爲比量中一分四句第三倶句故。前
現量一分四句第三句云。有倶違一分現。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色香味皆非眼見。
唯色眼見。彼此共知。餘皆非見。名違共一
分。即作比量相違云。色應眼見。共所見故。
如瓶等。前一分色非眼見宗。違後正量共
所見因。故云違共一分比。爲顯此意故。
違比量同前現量
文。違自及共至廣當顯示者 因違宗喩既
有四失者顯相違決定四宗失。宗違因喩理
亦有四者。顯比量違違四宗失。問。決定
同違セバ四宗。決比兩違有差別。答。
有二説。一疏主云。彼宗違因。此因違宗。彼
寛此狹。二類不同。但相違決。皆比量違。有
比量違非決違故。案云。彼宗違因者。比量
違也。彼比量違。前不正宗。違後正因。此因
違宗者。決定違也。此決定違。後敵量因違
前立宗。故差別也。寛狹可解。二軌師云。彼
宗違因。此因違因。寛狹同前。違比未必相
違決故。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
餘過故。非相違決定也。沼義斷云。相違決
定。是因過。比量相違。是宗過。又比量相違。
前邪後正。相違決定。前後倶邪。此比量違。後
必破前。相違決定。則不如是。爲正量違
故。名比量相違。是故二別。然太賢師。破基
師云。若相違決。因違宗者。且所作因。何違
無常。所聞性因。何違センヤトハ常宗者。非也。
其相違決。因違宗者。後敵量因。違前立宗。
故云因違宗。非前量中。所作性因。違無常
宗。未詳疏旨。輒破深義。豈是眞破。問。相違
決定。改前因喩。別陳因喩。四種相違。不改
前因。即須舊因。義既全別。何違四宗耶。答。
有二説。一云。若不改前因。違四種。是後
相違過。若改前因。即用前喩。違宗四種。即
爲四種相違宗決定。如勝論師立自比量
云。所説有性ルヘシ四大種。許四大外體
非無故。如色聲等。除大種有。竝爲同喩。
無自不定而有作他有法自相相違量。云
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
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即以此因。復作量云。
汝之有性。應不能作有有縁性。非四大故。
如色聲等。是名有法差別相違決。非四大
種即法自相。能有四大。是法差別。即作量
云。汝之有性。非能有大。許非無故。如色
聲等。是名法差別相違決定。問。本量因云
許四大外體非無故。此法差別因。云許非
無故。既是同因。如何前云改前因耶。答。本
因云非無者。離實非無ナリ。後量云非無
者。即實非無ナリ。既有差別。作法不同。亦
非無義。有差別故。云改前因。二云。相違
決定別陳因喩。非本能立。其羸微。故不
與彼法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
用彼因喩。有親力故。通違四宗。其比量違。
亦同此釋。今疏主意。存第一説。應法師云。
然相傳説。准相違因。比量相違亦有四種。
謂法自相比量相違。乃至。有法差別比量相
違。今此文略。但擧初一。此解不然。除法自
相餘宗。非是立言親成。如何望彼。説違比
量。故但如文。違法自相。名違比量。設述餘
三。非宗過也。此解亦非。既擧宗時。過即顯
已。故比量違。是宗過攝。沼略纂云。因恒不
改。唯違所立。名相違因。相違決定。因恒
不改。故名決定。同疏主説。憒公對反。説
文憒亂也
文。論自教相至何所憑據者 一若立所師
等者。若立論者。所師之宗。對他異學。自宗
承教。今云自教。即據此也。教謂言教。自師
誠言。名爲自教。即勝論師。六句義教。説音
聲是徳句所收。體既滅壞。性非常住。學勝
論者。立聲是常。違自師教。名違自教。問。
聲瓶無常。自教所明。立聲瓶常。違比及教。
若爾。比量相違。自教相違。有何差別。答。沼
義斷云。自教相違。宗違自教。如勝論教。説
聲無常。今立爲常。故違自教。不違於因。比
量相違。非但違教。亦違於因。故二差別。問。
若爾如勝論師。許聲所作。教説無常。即立
爲常。自違宗因。何名自教。答。勝論師立。
順所聞因。同喩證成。非全違自。偏違所
作。立瓶常宗。通違因故。故二過別。又違
自教。不必違因。有雖違因。必違自教如
聲生立内聲無常。此雖違宗。不違因義。
以許其聲是所作故。若通違因。即比量相

文。亦有全分至立聲爲常者 第一句中。有
違自教非他如論説云聲是常者。勝論宗立
六句義。聲是徳句所攝。而依空實。空自是
常。能依之聲。自是無常。今立聲常。*即違自
教非他也。問。尋因明旨立眞宗者。不顧
論宗。若本意立聲論師宗。云聲是常。乃是
眞宗。何名過失。答。由此義故。夫違自教者。
違自立論之時。所憑之教。非唯自獨違自
己宗。名違自教。即如鵂鶹子。本許衆人言。
自我依自己勝論宗中。成立自義。遂*即立
量。云聲是常。違自教也。*即知。儻有佛法
弟子。許衆人云。我依聲論師宗。成立聲論
宗義。即立量云。聲是無常。亦即名爲違自
教也。復應了知。雖是勝論。設許衆人。依
聲論宗立聲論義。即立量云。聲定是常。寧
可自當違比量義。聲是無常。勤勇發故。譬
如瓶等。不得名爲違自教也。問。立義違
自教。即是宗過收。證宗引自教。何故因隨
一。答。立義本欲順師教故。違自教名宗
過。引證要藉他共許。自教他無證不成。猶
如對他目毀己文。即是惡人。若引文證。
以顯自能他即不信。故不同也。軌師釋云。
教有三種。一自。二他。三共。違自及共。即是
宗過。若爾不顧論宗。樂立之時。既不決定。
斷其犯過。豈得定也。亦有説言。此亦違自
比量。自語。自教。世間。今且彰其違自教也。
賓師云。今詳。細カニセハ雖則如此。然論中
意。就其顯勝。立諸過名。若違教中。分明文
者。是違教攝。若即言中。有法及法。即自相
反。名違自語。若於理中。不待教文。纔聞
其宗。下至世間牧牛人等。即知此宗違於因
喩。名違比量。且如説言。瓶等是常。牧牛人
等。知瓶速破。先見宗中無常之事。尋此之
後。知其同餘速破壞。如水泡等。因喩所
違。名違比量。若如聲論立聲爲常。佛法
破云。聲定無常。敵論此時。卒即未知聲是
無常。更假因喩所作シトヲ方知。聲論
立聲爲常。是違比量者。而不與彼違比
。但彈聲論無礙因等。不定等過。以
不從宗尋過因等。是故不名違比量也。
若立論時。違此衆中一切證人咸知之事。名
違世間。即如有人。在於一切外道衆中。立
無我義。此衆一切。皆執有我。此立論人。言
不應時。乃違世間。況説懷兔非月等耶。故
違世間。是違一切證人之立義也。以此論
之宗中九過。各有異相也
文。一分四句至自成一分者 第一句中。
他地部宗云。去來世無。現在無爲有。無爲
有九。此宗意云。現有體用。可名實有。去來
體用。無故非實。曾有當有。名去來故。無爲
九者。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虚空。四不動。五
善法眞如。六不善法眞如。七無記法眞如。八
聖道支性。九縁起支性。此九之中。初三其體
各一。不動但是斷定障得。定障名動。是散
動故。三性之如。三體各一。但名一理。性皆
是善。道支縁起。義同大衆。今據勝者。但道
縁起ナリ。薩婆多者。此云説一切有。彼師云。
一切有二。一法有。二時有。謂心心所。色。不
相應。及三無爲。是法一切。去來今三。是時一
切。諸是有者。皆二所攝。一名二色。案云。一
名二色者。色相麁著。易知其體。名之爲色。
四蘊無爲。其體細隱。難知相貎。以名顯之。
故稱爲名。第二句中。違大乘師除眞如外無
實體故者。大乘唯許三性眞如有體。不許
餘六有體。今説餘六亦有實體故。違他一
分教。第三句中。或違他全自成一分者。違共
一分教者。非第三句。以何可爲第三句
者。前現量中。但違一分現。如勝論師對佛
弟子。立色香味皆非眼見。唯色眼見。彼此
共知。餘皆非見。名違共一分。雖此亦有一
分違自教。世間。相符。今者但取倶違一分。
故取彼句。爲此自教第三句也
文。上二四句至極成之失者 雖共違教亦
是過收等者。論文中云。如勝論師立聲爲常
者。若對聲論。即唯違自。若對佛法。即名違
共。亦違自共。名爲宗過。若唯違他。非宗
過也。然有立宗違共教者。但望一分違
自是過。故論但説自教相違。引自爲證他未
信從等者。問。立義違自教。即是宗過收。然
證宗引自教。何不得爲證。答。立義本欲
順聖言。故違自教名宗過。引證要藉他
共許。自教他無證。不成。此猶對他毀自
文。是即惡人。引*文顯自能。未可依信。故
云引自爲證他未信從也。引自教法。以
爲能立。他豈信用。能立之法。必極成故。毀
背所師。無宗禀故者。先經師學。後對他立。
既自相違。非但自被毀屈。師主亦被他輕。
故云毀背所師
文。論世間相至五百卷説者 可破壞義等
者。世有二義。一者世謂。隱覆可毀壞義。
隱覆眞理。當世情有。名之爲世。二者謂。
起盡有遷流義。性隨起盡。*隨縁遷流。名
之爲世。墮虚僞中。故名爲間。大般若云
者。第五百卷。都無此文。撿五十帙第四
百九十八卷。方有此文。然經大意。六波羅
蜜。各有二種。所謂世間及出世間。若著三
輪。而有所得。修行六度。名爲世間。三輪清
淨。而無所得。修行六度。名出世間。即大般
若十六分中。第三分善現品。第四百九十八
卷云。舍利子。如是六種波羅蜜多。何因縁
故。名爲世間。復何因縁。名爲出世。舍利子。
世間者。謂波六種波羅蜜多。是世間故。名
爲世間。造世間故。名爲世間。由世間故。
名爲世間。爲世間故。名爲世間。因世間
故。名爲世間。屬世間故。名爲世間。依世
間故。名爲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
種波羅蜜多。是出世間。故名出世。由世間
出。故名出世。爲世間出故名出世。從世間
出。故名出世。世間之出。故名出世。依世間
出。故名出世已上是世間トシテ。故名世間
等。以八囀聲釋世間等。義燈解云。五蘊
體即是世間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
如世説言。聖人出故。准八囀聲即是體聲。
造世間故者。業能造當果。名造世間。即業
聲也。由世間故者。煩惱爲具。業能造世間。
此即煩惱。名爲世間。即具聲也。爲世間故
者。以五蘊之體。墮在世間。故名世間。
即所爲聲。如一切所用物等。因世間故者。此
即種子。名爲世間。五蘊之果。從彼生故。即
從聲也。屬世間故者。此五蘊果繋屬世間。故
名世間。即屬聲也。依世間故者。此五蘊果刹
那刹那前滅後生。後依於前而得起故。名
依世間。即依聲也。出世間義。非此所用。故
不釋也
文。此有二種至便非世間者 一非學世間
等者。因學而知。名爲學者。知不由學。名
非學者。多人共許。故名世間。軌法師云。學
者世間。説有三種。一者自學者世間。如佛
弟子同習無我。數勝論等同習有我。二他
學者世間。如勝論師望佛弟子。所習我等。
三者共學者世間。如佛弟子與鵂鶹子。同
許麁色是無常等。若有立宗違自世間。如
佛弟子立有我等。名違自教。違世義微。不
得其名。若有立義違他世間。如立無我。
對於外道。此是眞宗立論之意。爲破他故。
若有立義違共世間。及非學世間。如立麁
色是常。懷兔非月等者。方是宗過。賓法師
云。今詳。軌公令失論意。且如一切外道。
凡夫。牧牛人等。皆悉執我。佛法若立諸蘊
無我。不可得故。如龜毛等。又立色即是空。
由是空智所達處故。譬如空花。空花望於
患眼時。亦是空智所達之處。此竝應違
非學世間。彼若救言勝義諦色其性即空。勝
義言簡。即無此失。如言眞故極成色決定皆
空。即是無過。以勝義諦非俗知故。若爾者。
佛法自許勝義眞諦。非俗知故。勝義簡之。
即無過者。外道亦言。我宗即以常住神我。
爲眞勝義。即立量云。勝義神我定是有體。
因云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如眼識等。勝義
言簡。我既有體。其因應非所依不成。若許
此義。一切邪宗無不立者。彼悉執言我宗
勝義非俗所知。如何遮遣。又即結鬘外道云。
勝義人頂骨淨。衆生分故等。竝應得成。故
此釋。不應理也。故今正釋。無問自學
他學共學非學。但觀立時證義之衆。擧衆
皆是。外道凡夫。串習共解。多人所知悉。於
此中作極成言。言其有我。作如是執。咸
契理。若於其中立佛法義。我體是空。
其敵若有大利根性。從茲自悟。即在絶言。
敵若不悟。以問證人。證人咸言。定有神我。
眞宗豈立。故理門言。爲極成言相違已上
此説非也。因學而知。名爲學者。知不由學。
名非學者。此有以也。未詳所以。破豈契
理如佛法立諸蘊無我。不可得故。如龜毛
者。唯違學者。不違非學。諸外道等。執有
神我。因學而知。非是非學世間所知。牧牛
人等。豈知實我體有無等。但懷兔是月。牧牛
人等。悉皆所知。若言非月。即違非學。如
是推徴。其義皆非。一言既非。餘義豈正。若
深妙法非世間者。勝義諦法名深妙法。非世
所知。故云世間。若深妙法非世間者。四
諦二空。既深妙法。云何説名世間勝義。答。
四諦二空。眞四重中。不名世間。四諦名爲
道理勝義。二空名爲證得勝義。然俗四中。得
名世俗。施設染淨因果差別。令其趣入。名
爲證得。有相可知。名爲世俗。其二空理。妙
出衆法。聖者所知。名爲勝義。假相安立。非
體離言。名爲世俗。四諦二空。雖有相可知。
非體離言。而非二種世間所知故。云若深
妙法便非世間
文。初非學世至宗因無喩者 月是懷兔等。
標非學世間之所知也。月名懷兔者。西域
記第七卷説。波羅痆斯國。列土池西。有三獸
卒都婆。是如來修菩薩行時。燒身之處。昔
劫初時。於此林野有狐兔猿。異類相悦。時
天帝釋。欲驗修菩薩行者。降靈應化。爲
一老夫。謂三獸曰。二三子等。善安隱平。無
驚懼耶。日渉豐草遊茂林。異類同歡。既安
且樂。老夫曰。聞二三子。情厚意蜜。忘其老
弊。故此遠尋。今正飢乏。何以饋渠愧反。進也食。
曰幸少留此。我躬馳訪。於是同心虚己。分
路營求。狐沿水濱銜一鮮鯉。猿於林樹
採異花果。倶來至止。同進老夫。唯兔空還。
遊躍左右。老夫謂曰。以吾觀之。爾曹未和。
猿狐同志。各能役心。唯兔空返。獨無相饋。
以此言之。誠可知也。兎聞譏議。謂狐猿
曰。多聚薪火。方有所作。猿狐競馳。銜草曳
木。既已蘊崇。猛焔將熾。兎白。仁者。我身卑
劣。所求難遂。敢以微體充此一飡。辭畢
入火。尋即致死。是時老夫復帝釋身。除燼
收骸。傷嘆良久。謂狐猿曰。一何至此。吾
感其心。不泯其迹。寄之月輪。傳乎後世。
故彼咸言。月中之兎。自斯而有。時人遂號。
月爲懷兎也。後人於此。建卒都波也。撿
正量部本生經。亦有此文。若准瑜伽第二。
云由大海中有魚鼈等。影現月輪。故於其
内有黒相現。蓋由帝釋欲表兎形。使魚鼈
等現影月中。以作兔形。始使采色作
形。亦不相違也。有法不簡擇但總説言懷兔
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者。若簡擇説。應言
勝義懷兎非月等。即無過也。然謂但有宗
因無喩。今此疏主。日星爲喩。曉法師云。如
説懷兎者。是有法。非月者是法。法與有法。
合以爲宗。言有故者。是因。彼説同瑜。言
猶如窓牖。是師意言。月是天孔中空之無。
懷兎是圖孔之處故言懷兎非月是有故。而
諸世間。皆謂懷兎是月。月體非空。故相違

文。理門論云至正與此同者 又若法中
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等者。釋此文中。諸師別
説。西明疏云。由不共故。無有比量者。不
共*即是。無同喩義。此中意説。又若於此
立比量中。無同喩故。比量不成。謂如有
人欲立月量。而無同喩。月量不成。是故便
立非月比量。雖復量成。而違世間極成月
義。故言爲極成言相違義遣。賓師云。又若於
中至非月有故者。總明四過。又若於中由
不共故者。所別不成也。無有比量者。能別不
成也。即合此二。爲倶不成也。爲極成言相
違遣已下。世間相違也。此四過中。除倶不
成。即但三過也。先徳皆云。此文唯是世間相
違之一過。今不依也。故今正釋。此論文中。
分明具所別能別二不成過。且如論文云。又
若於中由不共故者。所別不成。謂此有法。立
敵不共。故前解極成有法之中。全分四句。
唯自不共他。或唯他不共自。或倶不共等。
如上已釋。如此釋者。不但此論。文理分
明。亦與入理不相乖背。故定然也。故入理
云。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
我是思。能別之思。佛法雖非我上之用。然
有思數。是心所法。故此能別。立敵倶有。但
於此中。所別之我。數論自成。他不成也。故
云由不共故者。是所別不成過也。問。有師
云。宗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故理門
中。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不
成。此義云何。賓師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
成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所
別。并有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
過者。如入理云。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
空論。所依不成謂薩婆多及勝論師言空有
體。經部不許虚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既
無。故不得與勝論宗中。徳所依故。有義因
法。而作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宗。兩宗共
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成所別。而於
法中立之爲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己。立無
爲有。得成能別。但由因云徳所依故。此因
乃是。有義因法。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
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
宗中成能所別。但因中犯所依不成過也。
或有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過者。即如立
言。我體是思。因云生樂等故。此方雙犯宗
及因過也。問。佛法破外道云。我非常住。因
云樂等故。猶如心識。此因應有所依不成。
答。此能破門故。不須辨因無所依。彼若彈
云。因無所依。即變示汝本立宗其因無依。
故理門云。或即爲顯彼過失門。故知能破不
同能立門中。要有依也餘如彼疏
文此論又言至日不違故者 穿人髑髏爲
鬘飾者。髑髏三品。所謂全徹半徹不徹
トナリ。付法藏經云。於往昔時有婆羅門。持
人髑髏。其數甚多。詣華氏城。遍行衒賣。
歴多時。都無買者。時婆羅門。極大瞋恚。高
聲罵言。此城中人愚癡闇鈍。若不就我買
髑髏者。我當與作惡名聞也。爾時城中諸
優婆塞。聞畏毀謗。便將錢買。即以銅鉒。貫
穿其耳。若徹通者。便與多價。其半徹者。與
價漸少。都不通者。全不與直婆羅門言。我
此髑髏皆悉無異。何故與價差別不等。優
婆塞言。前徹過者。此人生時聽受妙法。智惠
高勝。貴其如此。相與多價。其半徹者。雖
聽經法。未善分別。故與少直。全不通者。
此人往昔都不聽法。故不與價。時優婆塞
持此髑髏。往至城外。起塔供養。命終之後。
悉得生天。以是因縁。當知。妙法有大功
徳。此優婆塞。以聽法人髑髏。記塔而供養
之。尚得生天。況能至信。聽受深法。供養恭
敬。持經人者。此之福實難窮盡。未來必當
成無上道。是故智者欲得無上安穩決樂。
應當至心勤聽經法已上能立因喩雖無有
過宗違世間等者。若違共學。其必違教。但
名違教。非違世間。故今此論同理門等。唯
顯非學世間相違。故云此二皆是非學世間
ナリト。懷兎是月。人頂骨穢。牧牛人等。皆共了
知。不因學習。後方知故。此既唯望違世
俗情。即無違自違他等別。但有全分一分不
同。故云但有違共無自他等。若違學者。
亦名違世。方可建立違自他等。問。人頂骨
淨。違俗情説。是宗中違世過。立色等空
乖衆意。亦應説名違世間。答。若就俗情
立非有。此乖衆意違世間。於勝義諦立
空宗。非世所知。無違失。問。若爾。結鬘外
道救云。我立骨淨。亦依勝義。如何偏責名
違世耶。答。彼作是救。即非宗過。然所立因
有不定失。膿血亦是衆生分故。因既有過。
義終不成。今此且依不以勝義簡別立宗。
故説名違世間過也。問。懷兎非月。即違世
間。立瓶是常。亦應違世。何故名爲比量相
違答瓶常即用速壞故因。如水泡喩。比量
破之。懷兎非月。以有故因。如日之喩。成
既不得。亦不待破。故不同也
文。問且如大至色離識故者 大師周遊西
域等者。准慈恩等。邁法師古今譯經圖記云。
沙門玄奘。河南雒陽人。俗姓陳氏。以志學之
歳。即焉詢道。至止未久。半滿洞徹。自時厥
後。閲筌蹄乎九丘。探幽旨于八藏。常慨教
缺傳匠理翳譯人。遂使如意之寶不全。雪
山之偈猶半。於是杖錫裹足。履險若夷。既
屆梵境。籌諮無倦。五明四含之典。三藏十
二之筌。七例八*囀之音。三聲六釋之句。皆
盡其微。畢究其妙。然彼印度小乘外道。各
構異論。誹毀大乘。法師遂造制惡見論。制
十八部小乘。破九十五外道。并造會中論。
融會瑜伽中論之微旨。以靜大乘之糺紛。
于時中印度國戒日大王。總統五印度
諸國。内外博綜。才藝俊越。觀于斯論。歎而
言曰。雖有顯大摧邪之殊益。然彰我大憂
之夢人。吾方九旬大施。可因此會定其
否。遂散馳象。傳告萬里。勅能論者。畢萃
大衆。僉集法師。以所造二論。六千餘頌。書
于大施場門云。其有能破一偈。當截舌而
謝之。其中成立唯識比量云。眞故極成色
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
眼識。立斯量已。日日捊鼓。命于論人。凡十
八日。莫敢當者。于時戒日王。大小乘師。内
外諸道。咸用駭忸女六反。心慙
也。又懺咨也
立量本縁。乃
在是也。王五印度者。西域記第二卷云。天竺
之稱。異議糺紛。舊云身毒。或曰賢豆。或
言天竺。皆訛也。今從正音。宜云印度。印度
之人。隨地稱國。殊方異俗。遙擧總名。語
其所美。謂之印度。印度者。唐言名月。名月
有千名。斯一稱也。言諸群生。輪迴不息。無
明長夜。莫有司晨。其猶白日既隱。宵燭斯
繼。雖有星光之照。豈如朗月之明。苟縁斯
致。因以譬月。良以。其土聖賢繼軌。導凡
御物。如月照臨。由是義故。謂之印度。五
印度境。周九萬餘里。三垂大海北背雪山。
北廣南狹。形如半月。畫野區分。七十餘國。
時持暑熱。地多泉濕。北乃山阜隱軫。丘陵潟
息亦反鹵。東則川野沃潤。疇壠膏腴。南方草木
榮茂。西方土地磽确。斯大概也。磽苦交反。确
胡角反。通俗文物堅硬謂之磽确。土地堅硬
不宜五穀也
文。答凡因明至故無諸過者 所能立中若
有簡別便無過等者賓云。先徳皆言。立宗若
以勝義言簡。即不違世。今當廣破。如此謬
執。即如慈恩法師唯識疏中。多以我許。立
自宗義。避違世間。今謂。以是近取三藏
立量之軌。遠取掌珍立量之法。掌珍必無
犯過之事。三藏或可更須推審。且執我許。
即避他破。一切外道邪義皆立。但言我許。
非俗知故。又如大小二因明論。能立之中。
宗等三支。皆爲悟他未了義故。若先自陳
我許之言。明知。所立一支。即能令他共許。
豈不違論也已上今還破云。一切外道邪義皆
立等者。此義非也。此未知自他共別。豈輒
得破金剛之義。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
於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
唯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
許。然無量之非。若爾自量應非能立。
非破他宗。不悟他故。解云。於自宗義雖
先已知。爲令無非。以量成立。故雖能立
非破他宗。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悟他。
亦名悟他。故自比量名能立也。既許自量
名爲能立。何妨自量邪義皆立。若依自量。
邪義不立。雖立自量。而應正義亦不得立。
故知非也。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成。
設自不容。量亦無過。所以爾者。他量唯
破他宗。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
亦無比量之非。若唯自量無他量者。應如
所破一切外道邪義皆立。依他量力摧破邪
義。其故外道邪義不立。若共比量。宗因喩
三。立敵共許。具量方成。若互所無即不成
立。所以爾者。由共比量。一立自宗。二破
他義。故三支内。竝須極成。若不極成。即名
似立。既知三量義有差別。以我許言立我
我有。依自比量。他雖無我。有法亦成。唯立
自宗。不破他故。若先自陳我許之言。明知
所立一支。即能令他共許者。此亦非也。因
明論云。宗等三支。皆爲悟他未了義故者。
依他共量不約自量。他共二量同悟他。
明知非自。是故不違大小論也。又賓師云。
今詳。三藏一時之用。將以對敵。未必即堪
久後流行。三藏所譯經論盛行。其會中論。今
何所在。故但一時之用也。此語非也。三藏入
室。未曾作此言。員外門徒。何識其旨矣。唐
朝高徳。蕃國諸賢。此比量中。皆動智海。各載
章疏。爭述立破。遠流來葉。明知此量萬代
之通軌也。非是但一時之用也。其會中論。
何所在者。翻譯諸徳至得梵本。有具不具。
況乎大唐所有經論。猶未探究公私祕藏。
輒言何所。豈容是理
文。有法言眞至世間之失者 有法言眞者。
於有法處。簡別言眞。此簡別中。總有二義。
一者二諦相對。簡別非學世間之過。依勝義
者。即眞前三。合名勝義。即三科事。四諦二
空。第一世間勝義者。事相麁顯。猶可破壞。
名曰世間。亦聖所知。過第一俗名爲勝義。
即蘊等三科也。第二道理勝義者。即四諦理。
因果差別。名爲道理。無漏智境。過前二俗
名爲勝義。第三證得勝義者。二空理也。聖智
依詮。空門顯理。名爲勝得。凡愚不測。過
前三俗。名爲勝義。此三勝義。非是非學世
間所知。故以簡之。此初二諦相對中。勝義者
依共小乘等。佛弟子勝義。簡非學過。故云
依勝義。不依世俗者。俗四重中第一俗也。如
所安所瓶軍林我有情等。是非學世間之所
知也。問。依何得知。眞前三中安立唯識。
答。第一勝義。蘊等三科。心所變事。第二四
諦。第三二空。心所變理。其第四眞。唯内智
證。非心變理。隨其所應。即是三性。故知。依
前三眞。通立唯識。此即二諦相對。簡別非
學世間過也。又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
乘等者。第二三乘相對。簡別學者世間之過。
三乘各有二諦之中。指菩薩乘二諦。眞四
重中。第二道理勝義諦。名爲大乘殊勝義。
非是二乘之境界。故名爲殊勝。攝論所説。
十殊勝義。亦與此同。如所安立三性三無
性。唯識妙理。名爲道理勝義。菩薩縁此爲
境。悟入唯識道理。言眞故者。即通二義。
有管見人。未解二義深妙之旨。云眞者。唯
指菩薩乘二諦中。第二道理勝義。名之爲
眞者非也。既失二諦相對之門。依何得簡
非學之過若依一眞簡二過者。能簡既一。
所簡豈二。由此應知。謬尤甚也。問。以勝
義諦簡別立宗九過之中。能離幾失。答。但
能簡初五種過失。後之四過。非言能簡。所
以爾者。由法有法立敵共許。宗有所依。義
方得成。隨一不容。或倶不許。設勝義言。終
不極成。相符極成。順現量等。但無果利。名
宗過收。故後四失非言所簡。問。勝義諦。理
非世知。可由言簡違世過。現量能證法
自相。比量眞理。揩定邪正。自教所詮。是所
尊主。若違自語。言義便乖。如何説由勝義
言簡。答。由現量等皆有二種。世俗勝義
有差別故。既就勝義簡別立宗違世量等。
皆非宗過。故掌珍論釋眞性言。此中世間同
許有者。我亦許爲世俗有故。世俗現量。生
起因縁。亦許有故。牧牛人等皆共了知眼等
有爲是實有故。勿違如是自宗所許。現量
共知。故以眞性簡別立宗
文。極成之言至爲唯識故者 後身菩薩染
汚色者。於今身死。生兜率天。數過多死還
生彼天。最後死而下生人中。方得成佛。其
成佛之身名爲後身。顯揚八云。一生所繋者。
此生無間。當證菩提。最後有者。即住此生。
能證菩提已上天身名一生。人生爲後身。
住此後身。未成佛時。現瞋色等。故云後
身。菩薩染色。佛身有漏色者。十八界中。十五
界唯有漏。其十五界。雖得成佛。猶唯有漏。
即佛五根五識五塵。是爲十五。除其五識
餘根塵色名有漏色。簡小乘中。後身惡色。
佛有漏色。於所別中。他成自不成故。亦簡
他方佛色。佛無漏色。於所別中。自成他不
成故。又有因中一分所依不成。故須簡除。
以此比量共比量故。太賢師云。此解不
然。且依傳説。汎因明法。共比量中引自他
法。皆作不定。雖除小乘不許之色。彼應將
此作不定故。今救之云。雖共量中引自他
法作不定。而因喩不相關。不得作之。故
除彼色亦無過也。其此二因皆有一分所依
不成者。大乘自許。無漏色等。小乘自許。染汚
色等。取爲有法者。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有一分所依不成過。所依有法既有二故。能
依之因。從彼爲二。立敵各一分故云二因。
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爲唯識故者。言共許色
者。爲者是本質。爲影像色。興師解云。竝取
質影爲共許色。本量云不離眼識者。本識
眼識合名眼識。立影不離眼識之時。便成
質亦不離本識。如顯揚云。阿頼耶識即六識
故。不爾本量有不定過。質亦自許初三所攝
眼所不攝。離眼識故此解非也。設第六識。
縁三種境。本識共縁。應如所説。若第六識。
縁心心所及無爲等。終不得言本質心等
不離本識。便有不定過。謂眞故極成餘法。
自許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爲如意識。不離
意識。爲如本質心心所等。離意識耶。又顯
揚第五卷。識蘊建立中云。依差別者。謂六識
身。問。阿頼耶識。於六識中何識所攝。
通六識所攝。藏彼種故。因相頼耶。通六
識種。既云藏彼種故。此明本識能藏於彼六
識種子。即此種子。從於現行攝六識中。非
謂現八攝於現六。故不成證。有管見人。未
解本質深隱之旨。云其本質色。既是頼耶所
變相分。何得從於異聚眼識而成唯識。今
取共許色界所攝。親所縁色。以爲有法者。謬
尤甚也。若取親所縁色爲有法者。親所縁
即是相分。若取影色爲有法者。小乘説
云。外境是所縁。相分名行相即見分攝。取
相分色立不離識。應立已成。若彼行相談。
大所變相分。非彼自許心起相分者。即
有法中有所別一分不成過。親所縁色爲有
法故。以何得知。親所縁者。是相分耶。唯識
論七云。此親所縁。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
彼能縁。即疏解云。第三量也。此量意云。謂前
已言親所縁者。即是相分。恐他謂非以識
爲體。故今成之。故知。親所縁色。是影像相
分。取爲有法。即犯相符。今正釋云。不取頼
耶本質。不取影像相分。若取此二爲有法
者。自成他不成。故有法不極成也。今取外
質爲本質色。此本質色。大小共許故云極
成色。唯識五云。彼與五根倶時而轉如牙
影故。解云。影依身發。身影同時。識藉根生。
明非先後。如世人見柱梁等色。牙影同時。
即柱爲牙。彼蔭爲影。此等諸色大小共許
故爲有法。其極成言。非但簡別他方佛色
後身惡色等。亦兼簡別頼耶本質及影相分。
是故以彼不得作過
文。因云初三至言初三攝者 簡因過中。
具有三義。一者初三攝。二者眼所不攝故。三
者自許。若准量文自許爲初。今隨疏釋。以
初三攝爲其第一。初三攝者。謂下句中。眼
所不攝之上。必須如此初三攝言。謂十八界
中。分爲六三。今言初三。即眼界。色界。眼識
界也。若不加此初三攝者。便有不定之過。
云極成色。爲如五三眼所不攝故。定離眼
識耶。爲如眼識眼所不攝故。定不離眼識
耶。置初三攝言。今因不於五三處轉。而
避不定過也
文。其眼所不至所不攝故者 第二義也。眼
所不攝者。謂於初三攝言之下。必須加眼
所不攝言也。先説初三攝者。猶自大寛。故
更細簡合眼不攝。若其不加。即有不定及法
自相決定相違。賓法師云。且大乘宗。自許眼
根。或不離眼識。以其或時佛果眼識變眼
根故。或復離眼識。因位眼識不變眼根故。
離與不離。時既有異。故置有時之言。出
不定過云。極成色。爲如眼根。初三攝故。有
時離眼識有時者
因位也
爲如眼識。初三故。不離
眼識耶。故加眼所不攝之言。令因但在眼
識處轉。不於眼根處轉。而避不定也。此
解非也。於有法上。極成言勢。於能別法
亦及轉也。未解此旨。虚設劬勞。本量可具
云。眞故極成色不離極成眼識等。於能別
上。極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汚眼
識。一切佛身。有漏諸眼識。若取爲能別。便
有一分自能別不成。十方佛眼識及佛無漏
眼識。他不許有。取爲能別。有他一分能別
不成。説極成言。亦爲簡此。曉法師判比量
中。簡小乘所作決定相違過云。若對五根
實互用宗。則應立言。眞故極成色離極成眼
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若
作是難。可離不定。以大乘宗。極成眼識。
必不縁眼故。此眼根爲共同品。識不攝因
於此定有。極成眼識。爲其異品。於彼遍無。
故非不定能作敵量已上若作是釋。不離
極成眼識。以有時言。出不定過。爲無用。
故不可依。又賓師云。亦避法自相相違難。
且如難言。極成色有時離眼識。初三攝故。
同喩云如因位眼根。故置眼不攝言。令因
不於眼根處轉。避此過也已上此中有時之
言。亦爲無用。不可依也。由大乘師説彼眼
根非定一向説離眼識等者。大乘宗意。眼根
望眼識。不即不離。根與識別。是故非即。根
因識果。因果道理。體不相離。是故非離。但取
根作不定者。且取一邊。色非色別。非定
不離義邊爲不定過。由此便有決定相違等
者。此有二説。一云法中決定相違。即是法自
相決定相違。非是六不定中決定相違。一云。
理具可有三種過失。一不定過。二法自相相
違過。三決定相違過。若爾何言爲簡此二
過。解云。法自相相違。及決定違。同違法自
相。所違既一。能違合爲一。故云二過。問。若
爾法自相相違。不改前因。決定相違必改前
因。行相既別。如何言由此便有決定相違耶。
解云。文中唯擧宗之與喩。不擧其因。故云
由此便有決定相違。即作決定云。眞故極
成色。非不離眼識。五三不攝故。攝如眼
根。問決定相違改前本因。其義可知。其本
喩者。ムルヤ耶。答。因必改本。喩改亦
同。且如勝論師本量。以瓶等爲喩。聲論師
違量。以聲性爲喩。故知改也。疏下文云。問。
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違法差別。有法
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前因違宗
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違宗四種。皆
相違決定。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説有
性非四大種。許四大外體非無故如色聲
等。他便作有法自相相違難云。汝有性非
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自相
相違決定已上今准此文。因必改前。喩即用
前。故此文云。由此便有決定相違者。由此
法自相相違量。宗之與喩。便有決定相違。
是故用前眼根之喩。得作決定。兩宗乖
返名相違。三分無非名決定。故言決定相

文。若爾何須至故言自許者 此第三義也。
此中自許。非簡他許。以小乘亦許此極成
色。初三所攝眼不攝故。若爾何須自許言
耶。釋自許義。先徳各別。賓法師云。且自許
者。爲避他人作有法自相相違難故。謂若
不置自許言者。他即難云。眞故極成色。非
不離眼識之色。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同喩如眼識。以眼識是不離眼識之識。而
非不離眼識之色故。借本喩返破有法
也。此解非也。不知有法差別之義。作自相
難。不足論也。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
因。不得翻法作。若翻法作者。即有難一
切因之過。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
翻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有法自相相
違因。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今賓所説。有
法自相。既翻法作故非理也。今疏主旨。爲遮
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成色初三
所攝眼所不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者。此説
非簡他許而言自許也。言フココロハ共因
義。轉於他方佛色上。即擧彼他方佛色。與
前有法差別相違作不定過。大乘自許他方
佛色。即是不離眼識之色。故將作喩。出彼
相違難中因。不定過也。賓師云。今詳此解甚
謬。若許以自他方佛色。將爲譬喩出他過
者直可量云。眞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
云眼識所縁故。同喩云如我大乘自許宗中
他方佛色。何假煩詞眼所不攝等廣問耶。若
言此喩不同許故不得立者。何以出他不
定過中即得成喩也。此解非也。不謬言謬。
其謬深也。夫共量者。三支倶共。方成正量。
其眼識所縁因。是共非自。他方佛色喩是自
非共。因喩既別。不相符順豈成正量。妄不
可作濫説之言。仰承疏旨。以容學習。問。
縱使不置自許之言。初三攝等因言。亦在
他方佛色。同品中轉。足得作不定過。何煩
自許言也。答。若無自許者。其初三等因。即
通大乘他方佛色。及在小乘後身惡色。二處
倶轉。大乘若作不定過已。他又隨後。出大
乘過云。眞故極成色。爲如我許後身惡色。
初三攝等。是離眼識之色耶。爲如大乘他
方佛色初三攝故。非離眼識之色耶。故置
自許言者。攬取大乘他方佛色。爲自同品
令因得轉。遮遣小乘後身惡色。他異品中
令因不轉也。太賢師抄。道證集云。諸釋自
許。皆失本意。三藏量中自許。若避他相違
者。箇設劬勞。謂若小乘難極成色令成非
色。還害自宗。不成相違。必不違自。理門
説故。若難彼色不離識義。是正所諍非意
許故。若彼差別得成難者。如立宗云。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於此亦應出
彼過。謂是無常之聲。非是無常之聲。是有法
差別。立論意許。是無常聲。外作有法差別
過言。聲應非是無常之聲。所作性故。猶如
瓶等雖持所諍無常之義。令成非聲。既不
成難。雖持所諍不離識義。令成非色。豈
獨成難。故上古釋皆不可依。此解非也。心
迷自相未解差別。故今開示令解其義。極
成色者。有法自相也。此自相下。即識之色。離
之色。是有法差別也。故曉法師判比量
中。述小乘師有法差別相違難云。極成之
色。應非即識之色。因喩同前。今疏主意。爲
避能別不成過故。云非是不離眼識色。
所以爾者。小乘不許即識之色。大乘不許
離識之色。若作有法差別難 云極成之色
應非即識之色者。即犯自能別不成過。小
乘不立即識色故。但離眼識。不離眼識。立
敵同許。今以方便取許詞云。非是不離
眼識色。猶如有性有法之下。即實之有。離
實之有。以之即爲有法差別。若即實有非
有性者。即犯違宗。若離實有非有性者。犯
所別不成過。爲遮此等。取相許詞。述
別云作有有縁性。作非有有縁性。此亦如
是取相許詞。述差別云。定離眼識色。非定
離眼識色。大唐賓師。新羅賢師。不詳此旨。
倶同謗云。三藏比量。既非無過。是一時之
優劣。非百代之常行者。迷謬之甚。癡夜無
曉。在茲也。比量之旨玄妙難解。三支之
過皆悉簡盡。雖欲求過如蓮葉上渧不
著。問。小乘有法差別相違。非是不離眼識
色中。不離眼識言。前量法自相也。其色言
者。前量有法自相也。有何別義。是成有法
差別耶。答。有深意致故成差別。本量有法。
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法差別
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不離。定屬
不離。二義別也。即體不離トハ者。即識色
也。如識不離識。色體即識故名不離。定
不離トハ者。生有滅也。如生不離滅。聲
體有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
應即識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之過。小乘
不許即識色故。今用方便取相許義言
不離識。故無能別之過失也。小乘有法差別
亦爾。若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
有自能別不極成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
言不離識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
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
犯能別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差
別之義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問。
見此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一
因之過耶。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
答。小乘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
極成色。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
差別不違自相。如數論師他用。通スルヲ以
其眞假。作法差別相違難時。眞他用義雖
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不違自
相。此亦如是。其義相似
文。與彼比量至故言自許者 若因不言自
許乃至此言便有隨一過故者。若本量因。無
自許者。其初三等因。即通大乘他方佛色。及
在小乘後身惡色。二處倶轉。大乘若作不定
過已。他小乘師又隨其後。出大乘過云。眞
故極成色。爲如我許後身惡色。初三攝等是
離眼識之色耶。爲如大乘他方佛色。初三
攝故非離眼識之色耶。今指此過名隨一
過。即他隨一不定過也。此根本量。因言之
中。有他隨一不定之過。故云此言便有隨
一過也。汝立比量等者。汝小乘師。成立有
法差別相違比量。既有此大乘自不定過。既
似非眞*有不定故。故云非眞不定也。言
非眞者小乘比量。以非眞故。言不定者。其
比量因。便有大乘自不定故。有古徳云。非
眞不定者。謂此眞字應共字也。非共不定。
但有隨一他不定。前解爲好。不可依。古多
本云眞。故知非也。賓法師云。今詳三藏
量。頭放掌珍。身像唯識。如掌珍云。眞性
有爲空。故今言眞故也。極成色等。宗因喩
言。像似唯識第七有四比量。成立唯識。第
一量云。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
縁離自色等別有五量餘識識故。如眼識等。
亦不親縁離自諸法此有三量第三量云。此
親所縁。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縁。今
云極成。像第一量頭也。簡他方佛色等也。
所言色者。像第三量。此親所縁也。不離於
眼識者。像定非離此也。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者。像二隨一故也。同喩云如眼識者。
像如彼能縁也。無共異品。大乘都無離識
法故無異喩也。今應推審。不應謬學。且
掌珍云。眞性者。清辨對於護法立宗。此彼
共許。有眞諦法。不同世間世俗故置此言。
除此已外。敵若不許豈得浪學也。且如立
言眞故懷兔。定非是月遍計所執。
月相無故
因云以其
有故。此因之中。雖無所執有幻相故喩云
如日。日亦如幻。無實名相。儻若立敵。及證
義人。同許眞諦。作此立者。何有世間相違
過也。今有過者。良由對於無眞諦宗。立
此量者即違世間。是故不可執文即定也。
抄曰。此解非也。若如此推立月量者。雖
無非學世間之過。猶有學者世間之過。大
乘殊勝。甚深義者。非是小乘學者所知。是
故亦有違世之過。小乘學者。未達大乘法
如幻故。又所立量雖放唯識。然自別犯相
違決定。量云。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
自許自識之所縁故。同喩云如聲。此自
許言。爲欲攬取菩薩惡聲。爲自同品令因
得轉簡除大乘佛果眼識。變聲而縁。爲他
異品。令因不轉也。攬已除已唯有共許因
位之聲離眼識也。猶如三藏置自許言攬
取他方佛色。爲自同品。令因得轉。簡除後
身惡色。爲他異品令因不轉。攬已除已。唯
有共許眼識。不離眼識也。既作如此相違
決定。儻若大乘作有法相違難云。眞故極成
色。非定離眼識之色。因云自許自識之所縁
故。同喩如聲。聲是離眼識之聲。非是離眼
識之色故。借爲喩作相違過者。今詳此過
若得成者。一切眞量悉應被破。如前應知。
三藏比量。既非無過故。未必須効像其則。
而不觀於敵是何人*輒言勝義。用簡違
世也已上抄曰。釋有法差別相違義。如前已
説。問。掌珍比量。無共異品。三藏比量。若有
異品耶。答。此唯識量。亦無異品。大乘都無
離識法故無異品也。既云大乘無離識
法。故知。小乘亦無即識法也。由此義故。
極成色者有法自相也。即識離識色者有法
差別也。而有法差別中。不離眼識色。離眼
識色者設方便言。取相許詞如有性量中。
有性者有法自相也。有性之下。意設方便言
許大有。是有法差別也。作有縁性。作非
有縁性者相許詞ナリ。此亦如是。其義無二。
問。若爾。不離眼識者法自相也。不離眼識色
者與法自相有何差別。答。言同義異。如作
有縁性中有字。有法自相中有性之有。其
言無二而義別也。問。唯識第七云。極成眼
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縁離自色等者。
六塵六識相對。作六比量。今三藏量。爲唯
一量。爲作六量耶。答。三藏本意具作六量。
今擧色量影顯餘五。所言六者。第一比量。
如前所擧。第二量云。眞故極成聲不離於
耳識。自許二三攝耳所不攝故。猶如耳識。第
三量云。眞故極成香。不離於鼻識。自許三
三攝鼻所不攝故。猶如鼻識。第四量云。眞故
極成味。不離於舌識。自許四三攝舌所不攝
故。猶如舌識。第五量云。眞故極成觸。不離
於身識。五三攝身所不攝故。猶如身識。第
六量云。眞故極成餘法。不離於意識。自許
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猶如意識有法餘法。
兼七八識
問。
第一量中。極成色者。於色處中。二十五種色
皆已攝盡。以不耶。答。西方二説。一云。眼識
通縁假實。長等假色。眼識所縁。若依此義。
二十五種不論假實。總爲有法。故瑜伽論
第一卷五識身地云。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
眼所行。眼識所縁。一云長短等色。唯意所縁。
實雖法處。而約青黄體説。故云是眼所行。
眼識所縁。若依此義。唯色處中顯色所攝。青
等實色以爲有法。形表所攝。餘假色等。皆第
六量有法中攝。如色處中既述二説。餘聲
等四。准之應知。問。第六量。有法中言餘法
者。是何法耶。答。六七八識所縁境中。説有
二説。一云。十八界中除五塵界。取餘法界
所攝諸法。總爲有法。故假餘字以簡除
之。其五塵界不離識義。前五比量。已成立故。
若更立者。立已成過。故瑜伽論意地所縁中
云。若不共者。即受想行蘊無爲無見無對。六
内處及一切種子也。准知。簡除共境五塵。
一云。總十界咸爲有法。意識通縁一切法
故。雖五塵界先已成立。而彼但取五識相
爲唯識。同時意識。相分五塵。及七八境。
猶未成立。若彼相分已攝五塵。非別立者。
即初五量。因犯不定過。謂極成色。自許初三
攝眼所不攝故。爲如眼識不離眼識。爲如
同時意識相分色。離眼識耶。既以餘法簡
別立故。無此過也。問。若取五倶意識所變。
及本識所變根境等。爲第六量之有法者。後
量之因。犯自隨一不成過。大乘自許十界攝
故。答。本識所變境。於界處攝即有二途。若
隨轉門以通從別。十色界攝。眞實理門以
境對根。法塵界攝如樞要説。今依後門無
隨一過。問。何以得知。總十八界皆法界攝。
答。瑜伽論云。意地所縁。謂一切法。明知。十
八界法。一切攝在。第六量中總而成立。不
離意識。此第六量。就總爲一。若別立者。合
有三量。一眞故極成餘法。定不離於第六
意識。自許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猶如意識。二
者眞故極成末那所縁。定不離於第七意識。
與心倶故。如相應心所。三者眞故極成頼耶
所縁。定不離於第八心識。與心倶故。如相
應心所。問。若爾云何。不犯他一分所別不
成過。第六所縁。立敵共成。七八所變。他不
成故。答。已引教理。先別成立。三能變識。并
所縁境。合已極成。然後立量。故彼有法。非
不極成。問。云何得知。七八二識。由已成
立。亦得極成有法中攝。答。唯識第七有四
比量。第二比量云。餘識識故如眼等識。亦
不親縁離自諸法。西明解云。言餘識者。第
六意識及大衆部。所有細意識。自宗所許。第
七八識皆是有法。五識之餘識。基師云。別
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若言七八。他
不成故。若言第六。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爲
不定過。但總言餘。論第七卷。論主重引教
理。更成立中。第一量者。成眼等五識已。第
二量云餘識。不攝七八二識者。釋本頌初
句。是諸識言。是三能變也。至後立理。何
闕八七耶。由此應知。極成餘識。取六七
八總爲有法。第三量云。極成三能變
所縁。定非離此三能變識。因云相見二
分中隨一攝故。喩云如彼能縁見分。見分不
離識。即是識體。故以爲喩。問。若前以教理
成立。得言極成者。前以教理成大乘故。
他方佛色等。不應簡除。何故初量極成言
以簡他方佛色等耶。答。雖前廣顯三能變
識。而未還成他方佛事。故今爲簡。假極成
言。又前所成。後猶不用者。便其初量。成
立五識親不取外境。至第二量。成立餘識
不縁離自諸法。以眼識等爲同喩者。應
犯所立不成過。准知。七八二能變識。已極
成故爲眞有法。所以彼三能變總爲二量
者。瑜伽本論。五識立一地。三識爲意地
故。總爲二量。今親所縁相。開爲六量者。意
効釋論。能縁五識。別爲五量。餘識總爲一
量。尅性總有八量。餘識之中含六七八。故
有八量
文。然有新羅至時稱獨歩者 聲振唐番者。
聲名也。番普丸反。獸足也。數也。非此所
用。蕃方元反。籬也。草茂也。屏也。此所用是
也。正爲藩。籬甫園反。王者封建諸候。以爲
藩籬。藩謂藩國。周禮曰。九洲外謂之藩國。
諸候於天子如藩屏。故云藩籬。今爲番字。
蕃同音。平聲也。借音也。業崇迦葉者。精進爲
業。崇高也。毎景行於杜多者。毛詩曰。高山
止。景行行之。毛萇云。景大也。箋云。景明
也。攅仰義。名景行也。有疏本云。禀行。不
如景行也。杜多者。舊言頭陀。亦&T043119;吼多。此
云沘汰。亦云修治。又言斗藪。或言搖振。亦
曰棄除。其義一也。方言斗擻擧也。依精進
力擧去惑塵。故名擧也。謂去其衣服。飮食。
住處。三種欲貪也。經中亦作十二誓行。&T043119;
徒斗反。汰音大。蘊藝西夏者。藝魚世反。
杖也。法制也。能也。六藝也。西夏者大唐也。
東夷者新羅也。名道日新者。名稱道徳。日日
聞顯也。緇素欽挹者。緇側飢反。黒色。出家爲
緇素蘇故反。白采也。在家爲素。欽去金反。
敬也。威儀備悉曰欽。挹於入反。斟也。賈
達曰。斟猶取也。雖彼龍象不歩者。龍象者。
廣百論第六云。又如世間調善龍象。於
其兩頬威汗交流。雖復無心損害物命。而
彼龍象威力大故。其見聞者驚怖奔逃已上
軌疏云。此象是龍種。故云龍象也。此象兩
頬有孔。流出威汗。百獸聞之自生驚怖。
此象無心害彼獸也。諸經中云醉象者。
非謂飮酒之醉。但其性暴惡。猶如狂醉。故
云醉象也。案云。此師智上。名稱道徳諸人
聞之自生驚怖。如象兩頬流出威汗。百獸
聞之自生驚怖。故以智徳喩彼龍象。海外
時稱徳獨歩者。海外者。五印度也。名稱道徳
遍聞五天。故云海外時稱獨歩
文。於此比量至猶如眼根者 決定相違者。
兩宗乖反名相違。三分無非名決定。今此決
定相違者。本是新羅元曉大徳之所製也。
後順憬師。得此比量。不能通釋。乾封年中。
遣於大唐。令決其疑所以得知。定賓律師
理門疏云。新羅順憬師。乾封年中。傳彼本國
元曉師作。相違決定。來至此國云。眞故極
成色。定離於眼識。因喩同此。三藏于時躊
躇未釋云云何以得知。本是曉製。彼師判比
量論云。今謂此因勞而無功。由須自許言。
更致敵量故。謂彼小乘立比量言。眞故極
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
猶如眼根。遮相違難避不定過。孱類於前。
謂若爲我作相違過。云極成之色。應非離
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我遮此難。作不定過。此極成色。爲如眼根。
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非離識之色耶。爲
如我宗釋迦菩薩。實不善色。自許初三攝眼
識不攝故。是離識之色耶。若不須自許。作
不定過者。他亦爲我作不定過。謂此極成
色。爲如眼根。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是離
眼識耶。爲如我宗他方佛色。初三所攝眼識
不攝故。非離眼識耶。若爲避此不定過
故。須言極成初三等者。則不得遮彼相
違難云云既言今謂。述其比量。故知。彼
師所製量也。乾封之歳寄請釋云等者。乾
封歳者。大唐高宗天皇年號也。准年代歴
云。唐始高祖神堯皇帝諱淵受隋恭帝禪馭
宇。改前義寧稱武徳元年。次經九年。文
帝世民。改前武徳爲貞觀元年。從此已
去經二十三年。改前貞觀爲永徽元年。從
此已後經於七年。改前永徽爲顯慶元年。
從此已去經於六年。改前顯慶爲龍朔元
年。從此已後經於三年。改前龍朔爲麟
徳元年。至麟徳四年正月朔日。祭昊天。
祭泰山。四日朝行宮。假五日改前麟徳
爲乾封元年。大赦天下。賜&MT00150;七日。三月駕
至東都。其月還京。丁卯乾封二年。改萬年
宮爲九成宮。戊辰三年四月十六日。改前
乾封爲總章元年云云乾封之事。如封禪書。
年代久遠。亡失難詳。然其號諡。略可道者。
七十有二君。管子曰。昔者封太山。禪梁父
者。有七十二家梁父者。太
山下小山也
昔無懷氏。封泰
山禪云云犧氏。顓諸縁反
專也
頊。唐玉反
正也
氏。帝
嚳。堯。舜。禹。及周成王等。封太山禪云云
封禪者。剋石記號。著己之功。天以高爲
尊。地以厚爲徳。故附梁甫之基以報地。
言禪者。廣雅禪傳也。堯授舜。舜授禹。以
天下相傳授。亦謂之禪。異於封禪也。聲
類祭天告太平也。五天竺中。登伽耶山。
多有封禪。西域記云。其伽耶山。谿谷杳冥。
峯巖危險。印度國俗稱曰靈山。自昔君王
馭宇承統。化給遠人。徳隆前代。莫不登
而成功已上封主之封。封魯之堺。公之
與侯。各各有限。聲類建國以土地曰封。
周禮建邦國而制其城諸公之地。封*魯
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等也。起土
爲界曰封。今封禪之封者。稍異於彼
文。時爲釋言至而爲比量者 若自比量等
者。今疏主意。自比三支。各置自許。他比三
支。皆置汝執。共比三支。置極成言。若立論
者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因此今應分別
自他共量差別。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於
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
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
然無比量之非。於自宗義雖先已知。爲令
無非以量成立。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
悟他。亦名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
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他量唯破他宗。
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比量
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共許。其量方
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由共比量立自破
他。故三支内。竝須極成。既知三量義有差
別。此唯識比量。爲自他共三比量中。是何
量耶。今疏主意。唯共比量非餘二量。太賢
師云。然彼三藏立唯識意。通對小乘外道
宗。避外不立十八界者。一分隨一不成過。
故因言自許初三攝也。因既自故。自比量
攝。故他不得以不極成佛有漏色。而作不
定。於自量無他不定故。此解非也。避外
不立十八界者。一分隨一不成過。故因言
自許者。先以表蘊等法。遮勝性等三十比
量。令許極成十八界已。豈因中有一分隨
一不成過耶。由此當知。是共比量。非自比
量。若共量者。何故因云自許耶。於共因上
置自許言。爲除小乘有法差別相違過故。
沼義纂云。又共比量。因置自許。亦得成因。
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
經攝故等。前云唯識依共比量。今依自立
等者。自下顯過。略有六過。一者三量疎謬
過。二者宗因不齊過。三者隨一不成過。四者
所立不成過。五者兩言不順過。六者三支乖
角過。此初三量疎謬過也。凡因明法。立法
自他共。敵對必須同。前唯識量依共比量。
今依自敵即無。若爾一切比量皆有此違。
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作因。瓶喩。
聲生論言。聲是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聲
性。若對共量立自比者。應是前量決定相
違。若許爾者。二八正因。應不成故
文。又宗依共至不相符順者 第二宗因不
齊過也。又此決違。宗依共量。已言極成。若
宗依共。因亦應共。宗共因自。豈相符順。問。
若爾前根本量。宗依共量。已言極成。因有
自許。豈相符順。若本量因云自許者。非
是簡他許而名自許。爲遮小乘有法差別
相違。於共假言自許故非宗共唯因是

文。又因便有至共色轉故者 第三隨一不
成過也。大乘自許極成之色。眼識所攝。唯汝
小乘。自許共色。眼識不攝。是故因中便有隨
一不成之過。若敵救云。敵言自許。豈成眼
識不攝故因。若彼還成眼識不攝而簡大乘
攝相歸識。還以宗法爲因之失。然其眼識
不攝故者。但取十八界中別攝。此亦非也。凡
因明法。其言相濫。方以爲過。宗言離識。因
言不攝。其義全同。還以宗法爲因之失。猶
未得免。極成之色離於眼識。與極成色眼
識不攝。其二無別離識之義。名不攝故。由
此大乘不許彼自許眼識不攝因。於極成
色轉。是故便有隨一不成。以之即爲第三
過失
文。又同喩亦至定相離義者 第四所立不
成過也極成之色離於眼識。是一向離。以之
爲宗。眼之與識不即不離。以之爲喩。不
即不離眼根。何成一向離宗。故喩中有所立
不成。此因位中。尚眼根喩。所立不成。況果位
中。成所作智。通眼根。疎所縁縁與能縁識。
豈定相離。自在位智。通縁本質。即爲相分。
如此眼根。是初三攝。此則大乘不許眼根
定離眼識。此之眼根。望自雖爲同品。望他
則是異品。以無共同品故。是同品無。以眼
識爲異品。於彼亦無此因。於同異品。既
遍非有。則六不定。不共不定收。非但喩有
所立不成。因中亦有不共不定。曉師判云。此
通未盡。若對五根實互用宗。則應立言。眞
故極成色離極成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
攝故。猶如眼根。若作是難亦離不定。以大
乘宗極成眼識必不縁眼。故此眼根爲共同
品。識不攝因。於此定有。極成眼識。爲其異
品。於彼遍無。故非不定能作敵量。若以自
許佛有漏色。於前前共量。他作不定。便改
因云。自許極成初三攝等。如無漏色。耳識
等縁雖離眼識。而非極成初三攝故。不成
不定。此判非也。雖改因云自許極成初三
攝等。而眼識不攝言。大乘不許。若唯識門
中。色即眼識攝。大乘不許極成之色。眼識
不攝。是故因有隨一不成
文。又立言自至豈相符順者 第五兩言不
順過也。前唯識量。因言自許。依共比量。簡
他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後離識量。因言
自許。顯依自比。眼識不攝。立敵因言。既各
乖角。豈符因明之軌轍。故以之爲第五過
失。若敵救言。敵言自許。唯遮有法差別相
違。令於佛有漏色轉。謂敵意許。是定離眼
識之色。大乘師作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
非定離眼識之色。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
由如眼根。爲引自許佛有漏色作不定過。
故言自許。遮相違難避不定過。孱類於前。
故敵自許。不成眼識不攝故因。但取十八
界中別攝。此救亦非也敵言自許。雖不成
眼識不攝故因。而因中既言眼識不攝。明知。
即違大乘所許。極成色者。是眼識攝。是故
其因即有隨一不成之過。若爾與前第三過
失。有何差別。解云。且依疏主。以之即爲兩
言不順過。若依曉師本量之意。其決定相違。
因中自許成眼識不攝故因。唯遮大乘有
法差別相違。因云自許。故此第五過。應是
隨一不成過。而與前第三過別者。前第三
過。非但隨一。亦兼所依不成之過。今此第
五。唯有隨一。故前後別
文。又彼比量至足爲理極者 第六三支乖
角過也。又彼決定相違量中。宗喩二支皆依
共比。唯因一支依自比立。大乘不許極成
之色眼識不攝。故因唯自。一比量中。三支乖
角。故以之爲第六過失。指南者。如前所因
門述。前文者。唯識比量玄妙之文。諸方學
子各動智海。爭陳立破。無能出過。故云
應亦足爲理極。然有人云。三藏比量。既非無
過。是一時之優劣。非百代之常行也。此猶
蟷螂牢臂當轍振輪。愚情同之。故以喩也。
問。有人云。立共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
因異品轉。非不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
其義如何。答。應師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
非不定者。亦可三支別望自他。互有不
成非不成也。若不成不約餘法。不定別約
異品。異品不極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
然。不成不約餘法。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
約異品。寧非自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
量中。因於他異品轉。非是不定過。其義如
何。答。如此等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尚許
不假自成。何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名失。
又他量於他有不定。非不定者。亦應自量
於自有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於他
ルト不定。他量於自有ルトハ不定。皆非不
定。問。若彼有宗。復以大乘本性相色爲不
定者。如何釋通。彼亦自許初三所攝眼不攝
故。此出大乘自不定也。答應師云。説因應
云共許初三攝等。即無不定。除極成色
非共許初三攝故。抄云。界處門中攝本
質色。准樞要説。即有二門。依隨轉門以通
從別。十色界攝。依眞實門以境從根。法塵
界攝既依後門。非初三攝。故無不定。七
八二識。是意界攝。其所縁境。即法界攝。問。
若依初門。十色界攝既初三攝。豈無不定。
答。初門即是隨轉理門。若依此門。不説七
八及本質色。以何得作不定過也云云
文。上因謗論至餘准定然者 宗中即標眞
故無違世間之失者。賓師破云。若勝義言。簡
即無過。以勝義諦非俗知故者。外道亦言。
我宗即以常住神我爲眞勝義。即立量云。
勝義神我。定是有體。因云於一切處生樂
等故。如眼識等。勝義言簡。我既有體。其因
應非所依不成等云云此解非也。若作此難。
本量應言眞故色不離於眼識。何標極成
言。更簡他方佛色等。勝義言簡色既有體。
其因應非一分所依不成。亦其宗中。應無
自他一分所別不成。何須極成言。更簡此等
過耶。故知。勝義言唯簡違世等過。非簡不
極成。有法體有無之義。若依勝義言。有法
極成者。一切外道邪義。皆立已也。若違淺
深二義等者。然此義中。略有二義。一者深妙
義。立者在於深學衆中立時違世。二者麁
淺義。牧牛人等。世間共許。立者在此牧牛人
等衆中立時。違此世間。其義不同。違自教
者。不待傍證。但出過人。執彼本宗分明教
文。彈彼所立。即違自教。故不同也。若唯違
淺義亦得名違世等者。淺義者。如色等是
有懷兔月等。深義者。如勝義理。依他事等。
亦有全分一分四句等者。世間有四。一違自
世間。二違他世間。三違共世間。四違非學
者世間。此中前三。學者世間。此有全文一
分四句。是過非過皆如自教相違中釋者。前
自教相違文云。上二句。唯違他句。非是過
攝。違自及共。皆是過收。難共違教。亦是過
收。但取一分違自爲失。故云是過非過。第
四非學者世間。但有違共。無自他等。文唯
説全分。故云全文倶句。即違共名倶句。理
亦應有一分違者。若有ルガシテカハ懷兔
非日月。唯月一分。違共世間。日不違故。文
中但標違非學者世間。略無違學者中三。
亦應有。故云餘准定然
文。凡若宗標至間等過失者 廣百論第六
卷云。諸有爲法。從縁生故。猶如幻事。非實
有體。諸無爲法亦非實有。以無生故。猶如
シト龜毛。二論比量爲同爲異。解云有二
説。一興云。掌珍云空。廣百論云非實有體。
義既有殊。故以爲異。如成唯論云。外道
毀謗染淨因果。亦非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空與非實。義有別故。此義意云。廣百不遣
依他法體。但排遍計。掌珍皆遣有無爲體。
故二論別。二曉云。廣百比量。不異掌珍。清
辨宗意。諸法皆空故説空宗。無異法喩云云
眞性有爲空等者。眞性之言。是簡別言。非是
有法。爲遮世間相違等過 簡別立宗。故非
有法。若以眞性爲有法者。縁生故因於彼
不遍。即有一分所依不成。故彼比量有爲
與空。不相離性。以之爲宗。非眞性
トノ不相離性以之爲宗。若不爾者。違因明
旨。若爾。眞性之言是簡別言ニシテ非是有法。
其有爲言。唯一有法ナリ。望何説有有法一
分不極成過。基法師唯識疏第四卷云。第五
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説依他圓成
有故。眞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
彼執此文爲正解故。彼依掌珍。眞性有爲
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
體。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眞性。有爲無爲。
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
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
故。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
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
極成又以我説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倶
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説空。即有
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已上釋此有法一分
過中。諸師紛糺。執見尤多。依一取決。其途
難入。今依本疏。謂約我宗至各隨攝故者。
説一分自所別不成過。即立論者名之爲
約我宗眞性者。我者護法也。我眞諦中。
亦非法無。但不可説爲因爲果。言語道斷
故。言有爲無爲非空不空者。四種世俗總
呼有爲。四種勝義總呼無爲。且有爲四世俗
中。初世間世俗諦。有名無實體。故非不
空。後三世俗。有名有體故名非空。初世間
世俗。唯俗非勝義。後三世俗。亦俗亦勝義。
此之後三世俗勝義。於清辨宗即不極成。
故言一分自所別不極成過。如唯識比量極
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惡色。一切佛身有漏
諸色。若立爲唯識。便有一分自所別不成。此
亦如是。既云後三世俗勝義。於清辨宗即
不極成故。云汝不許有我勝義故。若隨汝
自宗至亦非極成者。説一分他所別不極成
過。即敵論者名之爲他。若隨汝自宗勝義空
者。汝者清辨也。汝自宗云。一法一時。有義爲
俗。無義爲眞。有爲法中。有義爲俗。我亦許
之。無我爲眞。我即不許。故言有一分他
所別不極成過。如唯識量中十方佛色。及佛
無漏色。他不許有。立爲勝識。有他一分所
別不成。此亦如是。既言無義爲眞。我即不
許。故云我不許汝空勝義。故言亦非極成
者。即顯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過也。又次下
勸信文云。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
以生信也。此中可説三性有無。略述掌珍
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
我眞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説爲因爲
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
遍計所執無故已上諸人不詳初後文意。違
因明旨。眞性之言。入於有法。説一分過。如
闇夜中&T016254;手探物。遂不得取。細讀疏文
可説一分。又二諦章云。非遣依他而證圓
成實。非無俗諦可得有眞。眞俗相依而建
云云如理門論問答抄述。問。且如懷兔非
月。人頂骨淨。此二立宗。法及有法。雖不相
離。然違世*俗情。故是過也。以世間人皆
號月爲懷兔。説頂骨爲穢故。若爾此與現
量相違何異。答。應作四句。或違世間非
違現量。即此所立懷兔非月等。但反世俗
共所傳名。不以立言非月。便違眼見義故。
或違現量非違世間。如言眼等根非阿頼
耶境等。以是根故。如信等五根。以世俗人
不知別有阿頼耶故。或有倶違。如言聲
非所聞等。以違耳等聞義故。復違世間共
知聲可聞故。或倶不違。此非二過。問。若
違現量。即違世間。何須説二。答。自有別
違一者。開二也
文。論自語相至立石女名者 此過之中。略
有二種。一自語全相違。二自語分相違。自語
全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我母是有
法。是其石女謂法。然有法之言即違能別。既
言我母。明非石女。然法之言。亦違所別。既
云石女。定非母故。法及有法。更相反故名
曰相違。如世間言我今瘖瘂。若言曾當及
他瘂者。即法有法。不相違故。自語分相違
者。如外道云一切言論皆是妄語。一切言論
是有法。皆是妄語名法。然法有法之言。分互
乖反。自立宗言。意許非妄。亦是一切言論。
有法中攝。若云一切言論。意許一分非妄。
何得云皆是妄語。若云皆妄。何得云一切
言論。此即自語相違。此二句中。初全自語相
違攝。後分自語相違過收。文中但標自語全
相違。故云我母是石女也。依天竺正翻云
虚女。以無産子之功虚沾女稱。故名虚
女。沾中廉反。説
文沾益也
舊經論中。名爲石女。三藏順
舊。故名石女
文。理論門云至自語相違者 如立一切言
皆是妄等者。此立宗言。意許非妄。即攝在
此有法中收。一切之言無簡別故。何得法
云皆是妄語。宗法既云皆是妄語。何得有
法説一切言。意許一分言非妄故。掌珍亦
云。如梵志言。世尊。一切我皆不忍。廣如彼
説。理門掌珍。顯一分自語相違。此論文中。
標全分自語相違
文。若有依教至有諸句故者 若有依教名
爲自語等者。依所説自語相違即有
四句。若不依教。即無諸句。但有有法與法
相反。全分一分。得成兩句。更無餘句。有違
自語非他等者。今此句取璧師文。以抄録
之。所以得知。賓師理門疏云。璧法師三四
句云。一者違自語非他。如順世外道對空
論。立四大無實。若言四大必非無實。若言
無實必非四大。以其四大。順世自宗。體不
空故。非是無實。即是違自教之自語。賓
師破云。今詳不然。凡法有法。即自相反。
得更尋自他教宗。名爲自語相違。若要
待尋自他教宗。方有乖反。即應勝論立聲
爲常。非違自教。應出過云。若言聲者即
非是常。若言常者即非是聲。應是自語
相違中攝。故知。順世四大無實及勝論立聲
爲常。是自教相違。非語相違中攝。故自語
中。但有有法與法相反。全分一分。得成兩
句。更無餘句已上依破璧師。基亦被破。故
今救云。石女無子。世所共知。我母石女。自
語乖反。故名語違。自師聖言。名爲自教。
聲是無常。勝論所説。學勝論者。言聲是常。
違自聖言。名違自教。凡法有法。即自乖反。
名自語違。立聲常時。即自乖反。名自教
違。未必待尋自他教宗。方違其教。纔立宗
義。即違自教。豈異自語相違過失。由此當
知。依違於教。方有諸句也。以違自教自語
非他者。即是違自教之自語非他也
文。此一分句至當具顯示者 此一分句等
者。有違自一分語非他。如化地部對薩婆
多。立三世非有。違自所宗現世有故。有違
他一分語非自。如化地部對大乘師。立九
無爲皆有實體。違大乘師除眞如外。有實
體故。有違共一分語。如經部師對一切有。
立色處色皆非實有。麁微非實。可對成宗。
彼宗共許極微實有。違共一分。二四句中
等者。唯違他句。非是過攝。違自及共。皆是
過收。其違共中等者。雖共違教亦是過收。
但取一分違自爲失。故論但説自語相違。
若倶不違。雖非此過。兩宗同許。必有相符
極成之失。故亦過攝。此説決定自語相違者。
下因中有猶豫自語相違之過。今簡彼過。故
名決定自語相違
文。論能別不至明所依無者 若作二段等
者。列名有二。初隨古列。後隨今列。陳那唯
立現量等五。天主更加能別等四。是爲二
段。上明古似者。現量相違等五似宗。是爲古
似。下明今似者。能別不成等四似宗。是爲今
似。初三闕依者。能別。所別。倶不極成。後一
義順者。相符極成。若爲三科者。若依結文。
或列有有三。初顯乖法五相違也次顯非
能所別倶
不極成三
後顯虚功相符極成是爲三科。故
下結文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五違不容
成故能別等三立無果故相符故准結文。以作
三科
文。成劫之初至名數論師者 有外道出名
劫比羅等者。此外道中。本師門徒。其名差別。
劫比羅者本師名也。筏里沙者門徒名也。金
七十論上卷云。昔有仙人。名迦毘羅。從空
而生。自然四徳。一法。二慧。三離欲。四自在。
總四爲身等云云義燈第二云。言數論者。
本即應是劫比羅仙造。後諸門徒。分成十八
部。雨衆外道。即一部主。金七十論。或雨衆
中。別人所造。傳法六人。其第六人名自在
黒。造金七十論。故彼論云。迦毘羅仙。初出
四徳。一法。二智。三離欲。四自在。得此智已。
依大悲説。護持此智。爲欲度他。由慈悲
故。先爲阿修利略説此法。最初唯闇生。此
闇中有智田。智田即是人。有人未有智。故
稱爲田。次迴轉變異。此第一轉生。乃至解
脱。阿修利仙。爲般尸訶。略説亦如是。是般
尸訶。廣説此智。有六十千偈。次第乃至婆
羅門。姓拘式。名自在黒。抄集出七十偈。故
説偈曰。弟子次第來。傳受大師智。自在黒略
説。已知實義本。弟子次第來傳受大師智者。
者。從迦毘羅來至阿修利。阿修利
傳與般尸訶。尸訶傳與褐褐伽。伽傳與
優樓佉。優樓佉伽傳與跋婆利。跋婆利
與自在黒。如是次第。自在黒得此智。見大
論難可受持故。略抄七十偈。如前説。三苦
所逼故。欲知滅苦因等故説。自在黒略説。
已知實義本。問。若金七十論。是自在黒造
者。何故彼論首題。云此是外道迦毘羅仙人
所造。豈翻譯家構虚言耶。答。首題注者。
未詳誰注。爲譯家語。爲餘人語。是故不
足以爲誠證。測法師云。金七十論。本頌
數論師造。釋即世親。今基意。其後門徒自在
黒者。名數論師。故唯識疏云。其造數論及
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
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
撃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
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
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
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
之所造也。黄赤色者。今西方貴婆羅門種。皆
黄赤色。時世號爲黄赤色仙人。此名爲
雨際生故者。西域記第二卷云。如來聖教。歳
爲三時。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熱時
也。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雨時也。九月
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寒時也。今此外道雨
時生故。即以爲名。梵云僧佉奢薩怛羅此名
數論者。上顯能造本師及後門徒名。此顯所
造本論及能學者。言數論者。言數論者以
四徳中智徳爲名。劫比羅仙。智慧爲身。所
悟傳他。自別造論根本所造。是名數論。後
諸門徒受師所説。心中憶時。造論流世述
師所説二十五諦其深義宗。其門徒中。或
造數論。或學數論。此等皆號曰數論師
文。彼説二十五至有妙用故者 即自在黒
名數論師。指彼所造金七十論。故云彼説。
故唯識疏云。依金七十説立二十五諦。總
略爲三。次中爲四。廣爲二十五諦。自性者
古云冥性等者。自性三徳。未轉變時。如盲
冥故。名爲冥諦。然此冥諦。如盲有足。又神
我諦名爲知者。如世間人有眼無足。譬如
世人盲有足人。負彼有眼無足之人。至於
處處求得衣食。今此冥諦。運轉神我。至塵
境中。使得受用亦復如是。又復神我。但
是受者。如王受境也。所依冥性。但是作者。
如臣造作使王受用。是故冥性。爲我造作
二十三論。而二十三體不離冥。如鐶釧等
體不離金。是故在於轉變位中。其冥性體。
轉名最勝
文。中爲四者至非他成故者 能成他故名
本等者。能生大等。故名爲本。不從大等
生。故非變易。一云十六諦等者。十一根者。
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五知根者。謂
眼・耳・鼻・舌・皮。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
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且。謂語所
須口舌等是。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爲之。五
知根中。取總皮根。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
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心平等根者。
金七十論分別爲體。有説此是肉心爲體。
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
爲空。非空無爲。空界色等。二云十一種等
者。種者根也。即十一根也。唯從他生。名爲
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一云七諦等者。
一大。二我執。亦名我慢。三五唯量。大者増
長之義。自性相増。名之爲大。我執者。自性
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五唯
量者。謂聲・觸・色・味・香。二云十二種等者。十
二法也。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
易謂神我者。神我以思爲體
文。廣爲二十至二十五諦者 問。第九我知
者。爲作者耶。爲受者耶。答。是受者ナリ。三
イヽナルガ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爲。答。
爲領義故。義トハ之言。證スルナリ於境
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
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如是三徳。猶如
大臣。知我所須。變成大等。舊云。從冥生
覺。今云。從自性生大。變大之時。如似胞
脹。從大生我執。我執者。如厨家人知主
所須。即能變作。此亦如是。知我所須。有能
變作五唯量等。執取我意故名我執。從彼
我生五唯量。唯是決定。無増減義。量
是分限。唯有五境更無増減。故名唯量。從
五唯量能生五大。從彼五大生十一根。一
云。唯五唯量生十一根。而非五大。心平等
根。自有兩釋。一云。體即是心。故能縁慮。故
金七十云。能分別爲心。二體雖是色。以淨
妙故。亦能縁慮。問。我亦思量。與彼何別。答。
本末不同故有差別。然彼我思。行蘊所攝。
其我義體非蘊所收。故彼宗我亦是即
蘊。亦是離蘊。彼説眞我。能有思慮。受用三
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言執スト
ニシテ受用スト三徳所成大等
文。謂初自性至名樂苦捨者 初自性總名
自性別名三徳者。一自性諦。生三世間。故三
徳別。三世間者。一天。二人。三者獸道。如是
三徳。何道偏多。七十論云。天上薩埵多是故
諸天。恒受歡樂。人中羅闍多。故人多受苦。
獸道多摩多。故獸等恒癡闇。諸道之中。三徳
恒倶ナレドモ。以有偏多故三道別。三徳者。如
次古名染麁黒等者。黄赤黒者。色徳也。貪嗔
癡者。徳心也樂苦捨者。受用徳也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由此三徳至皆如上説者。由此三徳是生
死因等者。所以此三。名爲徳者。如佛法中
貪瞋癡三。能爲根本生生死法。此亦如是。
故名爲徳。是故西方相傳。佛弟子言。彼宗三
徳。即我宗中頼耶三相。彼宗復云。汝佛法
中竊我三徳。爲汝三相。所以得知。佛未
生時。我師先説薩埵等故。佛弟子云。汝師
於我過去佛。曾聞此法也。此我三徳。劫壞
之時。遂常眠睡。作用未起。劫欲成時。我起
思慮。欲受用境。然彼神主。無有言説。我
有所須時。彼三徳解我之意。變成大等。令
我受用。猶如帝釋欲遊戲時。亦無言説。香
象自至。於其背上化作香乎。我離境縛便
得解脱者。外道所計。在佛法外。未斷煩
惱。何得解脱。或有外道。修六行智。伏定
障等。得第四靜慮具足住。謂證現法涅槃
第一清淨。或有外道。生無想天。無心寂靜。
謂得涅槃。中間二十三諦雖是無常而是
轉變等者。其自性諦。展轉能成二十三諦。二
十三諦後壞之時。遂歸自性。但相轉變。
得稱無常。自性不改。故非滅壞。以自性諦
凝然常故。二十三諦即自性故。今佛弟子對
此論師。立宗義云。聲是滅壞。聲是所別。自
他共許。滅壞能別。他不極成。以數論宗
無滅壞故。總無別依者。總即不相離宗。別
依即法有法也
文。此有全分至無徳攝故者 有自能別不
成非他者。論所陳中。立者作敵。亦是過也。
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滅壞。聲是有法。
立敵共許。滅壞能別。劫比不成。有他能別
不成非自如論所陳者。謂佛弟子對數論師。
立聲滅壞。聲是有法。立敵共許。滅壞能別。
於敵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者。此句具云。有
自他能別令不極成非自他。謂大小乘互
對立聲。以爲和合因縁。聲是有法。自他共
許。和合因縁。自他不成。今此文中無倶非
句。具作之云。有非自他能別全不極成非
他自。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
文。一分四句至餘皆准悉者。有自一分能別
不成非他等者。沼略纂云。有自能別分不極
成非他。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五根云。是
其意識及頼耶境。能別之中。頼耶境者。於立
不成。故云一分。有他一分能別不成非自等
者。此句具云。有他能別分不極成非自。謂大
乘師對薩婆多。立五根云。是其頼耶及意
識境。二能別中。頼耶境者。於他不成。有倶
一分能別不成等者。此句具云。有自他能別
分不極成非自他。謂薩婆多及經部師。互立
五根。是其意識及頼耶境。二能別中。其頼耶
境自他不成。意識之境。立敵共成。故云一
分。今此文中無倶非句。具作之云。有非他
自能別分不極成非自他。謂佛弟子對聲論
師。立聲無常。若具八句。簡別是非。八句
之中。初三五是能別全不極成過。二四六是
能別分不極成過。第七與八非宗攝過。文
中但標他能別全不極成。・略無餘六能別不

文。論所別不至理如前説者 立神我諦體
爲受者等者。劫比宗云。自性是能作者。二
十三諦即是所作。説神我諦是能受者。二十
三諦即是所受。謂我如王。自性如臣。如王
自在。但受非作。如臣爲王能造作故。心
心所法。但是覺惠而非思慮。思慮乃是神我
之用。不離體故。説是思。除正量等餘皆無
故者。二十部中。除犢子部。法上部。賢冑部。
正量部。密林山部。合五部宗。餘十五部皆
不立我。故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然犢子
部立五法藏。三世爲三。第四無爲。第五不可
説藏。即常我也。正量等四部。亦與此同。五
部同云。補特伽羅非即蘊離蘊。如外道等所
許之我。悉皆是無非無不可説。不即離之
我。即不可説。亦不可言形量大小乃至成
佛。此我常在。大乘之中亦立五法藏。大般若
經第四百九十卷云。又住此六波羅蜜多三
乘聖衆。能度五種所知海岸。何等爲五。一
者過去。二者未來。三者現在。四者無爲。五者
不可説。是故菩薩定應圓滿布施等六波羅
蜜多已上與犢子部其義何別。解云。未建
立阿頼耶識教者。般若教以前是也。由此般
若教。多與小乘同。説六識及五法藏等。而
小乘不知五法藏中。第五不可説藏甚深義。
別計神我謂不可説。菩薩所知不可説藏。
即四徳中無我之大我也。言雖相似。而義
有殊。問。有法我。佛之弟子不立者。佛法
亦*許有假我故。云何所別不極成耶。答。具
應言神我。略故不擧。故應師云。對佛弟
子立宗義云。神我是思。神我爲所別。是思
爲能別。是思能別。自他共許。神我所別。他
不極成。以佛法宗無*神我故。問。所別不
成。非宗過攝。闕所依故。如所依不成。答。
所別不成定是宗過。以九攝故。猶如餘八。
或猶如餘五。文軌師疏作此説也。今詳。後
量因有隨一不成。前師不許所別不成九宗
過攝故。因中有隨一不成。是故今云。前量
喩有一分所立不成。所以爾者。我宗中云。
所依不成。有其二種。一宗中所依不成。即所
別不成。亦名所依不成。二因中所依不成。即
因四不成中。所依不成。若宗中所依不成。我
亦宗過攝。故喩中有一分所立不成。理如前
説者。此通伏難之文也。難云。如以勝義
簡宗。即無違世間過。今以自所許言簡我
所別。得極成不。答。前世間相違中云。凡因
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
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
若他比量。汝執言等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
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
其所應各有標簡。今指彼文。故云理如
前説。文軌師通此難云。能別所別極成。可
以勝義簡過。謂就勝義眼等體空。其所別
我。他不共許。設云自許。他終不成。故不例
也。此我許言。但簡共比量顯自比量。無不
成過
文。此有全分至我兩無故者 有自所別不
成非他等者。若具之言。有自所別全不極
成非他。謂佛弟子對劫比羅。立我是思。
我所別自不成故。若有法標汝執之言。
非是宗過。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是宗過。
有簡便無。此疏文中。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
神我。自所不成。宗中既云。我是無常。釋成
文云。有法神我。明知。論云説我是思。即略
神字。有他所別不成非自等者。具而言之。有
他所別全不極成非自。謂數論師對佛弟子。
立我是思。劫比羅宗。心及心法。但是覺惠而
非思慮。思慮唯是神我之用。故對佛法立
宗義云。神我是思。我是有法。思是能別。然
思名法。兩宗共許。我是所別。佛法不容。故
名他所別不極成。有倶不成等者。具而言
之。有他自所別全不極成非自他。謂大乘師
對薩婆多。互對立云。説我是思。是思可有。
我兩無故。今此文中無倶非句。具作之云。
有自他所別非全不極成非他自。謂佛弟子
對聲論師。立聲無常
文。一分四句至餘皆准悉者 有自一分所
別不成非他等者。具而言之。有自所別分不
極成非他。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此方共
許之色及他方佛色。定離眼識。今此文云。我
及色等皆性是空。意亦同之。宗無簡別爲
過如前者。即次前云。今此有法不標汝執。
故是宗過。有簡便無。今即指彼。故云如前。
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等者。具而言之。有
他所別分不極成非自。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衆共許聲。并他方佛聲。非定離耳識。他
方佛色。於他不成。有倶一分所別不成等者。
具而言之。有自他所別分不極成非他自。謂
薩婆多及大乘師。立共許色與石女兒色。定
離眼識。石女兒色。兩宗倶無。故一分也。作
倶非句云。有非他自所別分不極成非自
他。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二四句
中初之三句。是所別全不極成過。一分句中
初之三句。是所別分不極成過。全之與分。第
四非過。文中但標他所別全不極成。略無
餘六不極成也
文。問若説我至至因當知者 此問意云。能
別所別極成。可以勝義簡過。謂就勝義。
眼等體空。其所別我。他不共許。設言自許。
他終不成。如何可立我等爲有。此答意云。
自比量中宗我許言。但簡共比量。顯自比
量。無不成過。故能所別。若不極成。設言自
許。他終不成。依極成言。若有所簡。即便
無過。謂吾能詮必有所目。如詮色言。若
作此簡。便無有過。若不簡者。便成宗過。故
云不爾便成。謂我能詮者。我者吾也。非神
我也。上二過中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等者。能
所別過。名上二過。言初過者。若能別即過。
是能別不極成故。言後過者。若所別即過。
是所別不極成過。若所別之過。是能依不成
過。所別極成能別不極成故。如因雖共成。
所依無體能依因有所依不成能別所別。義
亦如是。能別爲能依。依所別故。所別爲所
依。能別依故。能別雖共成。若所別無體。能
別之中有所依不成。所別雖共成。若能別無
體。所別之中有能依不成。問。若爾因爲能
依。有法爲所依。有法雖極成。若因無體。應
有法中有能依不成。能依之因無有體故。
答。能依之因若不共成。隨其所應。四不成
接。是故不名能依不成。兩倶隨一全分一
分皆悉具有者。沼義纂云。問。宗中既有九
過。因皆立不。答。初之五違及能別不成。即兩
倶隨一。二不成收。如言聲常眼所見故。即
違現量自教及世間等トニ。有云。雖違於
此。而非因過。此亦不爾。若非因過。何故
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ナルヤ所依
不成
相符極成。因中不立。宗須互返。立擬果失。
若兩倶共成。虚功爲失。所以宗中遣過。因
必共許。證不極成。許即能成。不許爲失。故
無相符已上既云能別不成。即兩倶隨一。二
不成收。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故知。兩倶
隨一。皆悉具有。自他互無。即是隨一不成。
他自非有。即是兩倶不成。准因亦有猶預
不成。但不可立所依不成。別説能所別及
倶不成故。全分一分。如文可解。由是所立
不與能依之名者。所立即不相離性。所立宗
也。順己違他。方爲眞宗。是故不與能依不
成。所依不成之名也。義准亦有能別所別猶
預不成者。能所別中。偏生疑故。亦可有宗
猶預不成。下因過中。義至當知
文。論倶不極至故名勝論者 前已偏句一
有一無等者。前能所別不極成過。立有敵無。
敵有立無。故云偏句一有一無。成劫之末有
外道出名嗢露迦等者。今此外道。自有二名。
一嗢露迦。此云鵂鶹。亦名熏狐。山東名訓
侯。關中訓狐。亦名忧鳥。此是鵂鶹之異名
也。許斗反。下力周反。字書鵂鶹鉤鵒也。廣
雅鵂鶹鳩鴟也。四果論及入大乘論。名爲
憂樓迦。又百論云憂樓迦。此竝訛也。二吠世
史迦。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此師出世。名爲
吠世史迦。此翻云勝。奢薩坦羅。此翻爲論。
此勝論師立六句義。廣以因明。成立其論。
勝出餘論。故云勝論。漸至住劫。晝避色聲。
匿迹山廬。寂靜修道。夜絶視聽。方遊
中而行乞食。五妙欲境。發動其心。故行乞
食。唯取夜分。是以世人立鵂鶹名。後因夜
乞驚傷産婦遂收場碾米齋食之等者。由此
亦號爲蹇拏僕。此云食米齋仙人。其仙頭髮
蓬亂。形貎醜陋。時人見者驚懼失心。若懷
任女見即墮胎。由此世人不許晝日人間
乞食但於夜分。舂簸之處。求得米齋。食而
存命。從所求食。以立其名。故云食米齋
仙。西方外道多拾米屑。齋食活命。以爲苦
行。謂此外道爲修苦行。合手大指及第二
指。以物縛之。往至人處。舂穀簸米處。以
彼縛指。拾取米屑聚置掌中。隨得多少。去
以爲食。若全粒者。即不取之。恐多所取。
故縛兩指耳。亦名鶏鳩行外道。拾米如鶏
鳩行。蓋効劫初食米齋仙行。以苦行乎。
文。此説六句至屬之法故者 實有九種者。
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徳顯地也。若有
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
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
爲。亦非空界色。若是不倶
トノスル之因。及此レガ能縁之因名時。若
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縁因名方。若是覺
樂苦等九徳和合因縁。能起智相名我。若
是覺苦樂等九徳。不和合因縁。能起智相
名意。此中以徳顯其實體。徳有二十四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
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
縁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量有五
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
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
亦爾。唯最微ナルヲ。下短性亦爾。二大
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
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
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眞實極微上有。
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
周圓故。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
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鞁。
手有動作。所生之合ナリ。業ト云ツハ是動作也。
二倶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
如互等生。無有コト動作。與空等實合スル時。
所生之合アリ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
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
レルイヽ。由ルニ他縁。來離別スル&T069222;
。果*實便壞。與空等離スル。所生之離
名爲離生。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
待。名爲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
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
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覺有二種。
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
生。名爲現量。此宗意説。眼根舒光。至於色
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
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
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
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
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
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
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電時。比
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電。適悦名
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
名瞋。欲作事時。先生榮勵。此名勤勇。
發動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爲重性。地水火三。
流注之因名爲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有
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ラルヽ
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ナリ&T030607;擲等
ヨリラルヽ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ナリ
十句多説作因勢用。念因ヲバ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之因。二
能還。謂離染縁正智ナリ。即出世間之
因。正智正因也。能得スル生死不可愛身。苦
邪智因。名爲非法。耳所取一依名聲。業
有五者。若於上下虚空等處。極微等
セルガ。後スル之因取業。捨業
翻此。違處シテアルヲ。近處スル
。申業翻此。有質礙イヽ。先
セルヲスル之因名行業。有體是一等
者。有即大有性。亦名同句義。諸實徳業
性非無ナル。能詮能縁之因。此體
是レ舊大有性ナリ。諸法同有。故名爲同。倶舍
論云。總同句義也。同異體多等者。實徳業三。
各有總別之同異故。此同異性。十句論中
名倶分。即實徳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ニアルハ
總倶分性アリ。地等色ニアルハ。別倶分性ナリ
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説同異
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和合唯一等者。
和合體者。能令ムル實等ヲシテシテ相離而相
屬。此レガ能詮縁名和合
文。十八部中至意有八徳者 此上即
勝論師本六句義也。至於後代。彼諸門徒分
成十八部。上首名戰達羅。此云惠月。是彼
末計住雪山北。造十句論。大唐三藏譯出
一卷。名勝宗十句義論。是彼宗義言十句
者。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無能無説トナリ。異
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スル徳等心心所
ナリ。是表スル心心所ナリ
於實轉。異スル之物アリ。實イヽ有此。異
於徳等。故名爲異。有能體者。實徳業三。或
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ナリ須。
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徳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
ナリ。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
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無説體者。
初未生無。以實徳業因縁不會。而未ダ得生
之無。二已滅無。以實徳業。或因勢
盡。或違縁生。雖生ズトスル之無爲體。三
更互無。以實徳等彼此互無。爲其體性。四不
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徳等。隨於是處不和
不合。如彼處。不ルノ於此合無
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ルノ
爲體性。此五既無ナリ。體不可説。名無
説也。彼説地水竝有十四徳等者。彼十句
論説。如是九實。幾有徳。幾無徳。一切有徳
無無徳實。地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
何等十四。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
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
重性。十三液性。十四行。是爲十四。問。徳中
業句中行有何差別。答。二十四徳中第
二十一行者。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念因
者謂。我和合シテ。一實現比智トニ所生。
數習差別。是名念因。作因者。謂&T030607;擲等ヨリ
ズルレテ依附一實。有質礙
勢因。是名作因。行謂勢用。業句五
中第五行者。謂一切質礙實和合。依一實
セルヲスル名行。念作因合離。其
義別也。水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一
色。二味。三觸。四數。五量。六別性。七合。八離。
九彼性。十此性。十一重性。十二液性。十三
潤。十四行。火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一。
一色。二觸。三數。四量。五別性。六合。七離。八
彼性。九此性。十液性。十一行。風有九徳。一
數。二量。三別性。四合。五離。六彼性。七此性。
八觸。九行。空有六徳者。一數。二量。三別性。
四合。五離。六聲。意有八徳者。一數。二量。三
別性。四合。五離。六彼性。七此性。八行。諸徳
釋名。如前已釋。徳是能依。實爲所依。又徳
是能有。實即所有。九實一一隨其所應。各
有自分徳。故名有徳。竝有十四徳者。有即
能有也
文。和合因縁至自亦許有者 立我以爲和
合因縁者。我是第一實句所收。和合即是
第六和合。十句論云。我云何等者。此論意云。
諸法共聚不離散者。由和合句和合。能令
諸法共聚。由我實句故。以我爲和合因縁。
彼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云。我爲和合
因縁。我是所別。和合因縁是能別。佛法宗中。
既不許我。亦不立有和合用縁。故能所
別倶不成也。故云我之有法。此已不成。和
合因縁。此亦非有。問。此宗能別。爲取和合。
爲取因縁。設爾何失。若取因縁。此則極成。
佛法許故。若取和合。即非能別。體性異故。
答。此中不偏取和合。亦不偏取因縁。總
取和合之因縁。即以和合標取因縁。和合
因縁。佛法無故。故名不成。若不爾者。便倶
極成。自亦許有。准義應言神我爲和合句
因縁。以佛法宗許有假我及假和合。如文
總立。非不成故。前所別中。名同此説。此
即是他倶不極成非自
文。此中全分至別倶非有者 前第一疏
云。其兩倶不成全。有五種四句。有自能別
不成他所別。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乃至云。
兩倶不成諸句。如下兩倶不成中解。其兩倶
全分一分不極成。*即宗兩倶不成。其自他全
分一分不極。*即宗隨一不成。義准亦有宗
猶豫不成。兩倶隨一。全分一分等過。至似宗
中當廣分別者。*即指此下五種四句。有自
能別不成他所別者。具而言之。有自能別不
成他所別不成。其所不成。雖自他別。而能
所別互不成故。名倶不成。下皆准知。如數
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等者。
自性唯數論立。故云所別他非有。和合因
縁。唯勝論立。故云能別自不成。有他能別不
成自所別等者。和合因縁。數論不立。故云
所別自非有。自性勝論不立。故云能別他
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自所別等者。頼耶數論
不立。故云所別自不成。和合因縁。數論大
乘。倶皆不立。故云能別倶非有。有倶能別
不成他所別等者。藏識唯大乘立。故云所別
他不成。和合因縁。立敵倶無故。故云能別
倶非有
文。第二四句至皆是此過者 有自能別不
成倶所別等者。具而言之。有自能別不成倶
所別不成。如數論師對勝論。立藏識體是
和合因縁。數論不立和合因縁。故自能別不
成。藏識自他倶無。故倶所別不成。有他能別
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對數論。立藏識體
是和合因縁。翻前可知。有倶能別不成倶所
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縁。自
他倶不立我及和合因縁。故倶能別倶所別
不成。有倶能別不成倶非所別。唯此一句是
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倶非句是者。前能別
不成全四句中。第四句云。有倶能別不成。如
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收。彼此
世間無徳攝故。倶能別不成。自他倶許色
等五故。倶非所別不成。言前之七句皆是
此過者。上八句中除第八句前之七句。皆
是此倶不極成四句過也
文。如能別不至更無異故者 初四句中。有
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即前第二句*云者。即
前第二句云。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
師對勝論。立和合因縁體是自性。所別自
非有。能別他不成。有他所別不成自能別
*即前第一句者。有自能別不成他所別。如數
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非有。能別自不成。有倶所別不成自能別
*即前第五句者。前第二四句中。第一句云。有
自能別不成倶所別。如數論師對勝論。立藏
識體是和合因縁。數論不立和合因縁。故自
能別不成。數勝二師倶不立藏識。故倶所別
不成。有倶所別不成他能別*即第六句者。前
第六句云。有他能別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
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數論不立
和合因縁。故他能別不成。藏識自他倶天。
故倶所別不成。第二四句中。有自所別不成
倶能別即前第三句者。前第三句云。有倶
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師對大乘。立阿
頼耶識是和合因縁。所別自不成。能別倶
非有。有他所別不成倶能別*即前第四句
者。前第四句云。有倶能別不成他所別。如大
乘師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不成。能別倶非有。有倶所別不成倶能別
*即前第七句者。前第七句云。有倶能別不成
倶所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
縁。能別所別自他非有。故云能所別倶不成。
有倶所別不成倶非能別者非是前説倶不成
句中能別爲首但是偏句所別不成中全倶非
句是者。前偏句所別不成。全四句中。第三句
云。有倶不成。如薩婆多對大衆部。立神我
實有。實有可有。我兩無故。其前七句皆是此
過者。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四句。以之
爲八句。其八句中。除第八句前之七句。皆
是此倶不極成中四句過也。然*即是前七
句所攝更無異故者。能別不成爲首。有八
句中。除第八句前七句攝。體無異故
文。復有自兩至第四非過者 有自兩倶
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以爲和
合因縁者。自兩倶不成非他者沼略纂中作
此句云。此*即第三解倶不成。義開亦八。一
自全倶不極成非他。指作法事。竝與此同。
以佛弟子不立我及和合因縁。是故於自
能別所別。兩不成。勝論倶立。故云非
他 有他兩倶不成非自如勝論師對佛弟子
於此義者。以佛弟子不立我及和合因
縁是故於他能別所別。兩不成。立者
勝論。二義倶有。故云非自。有倶兩不成如薩
婆多對大乘者立於此義者。具而言之。有
自他全倶不極成非他自。作法同此。立者小
乘敵者大乘。不立我及和合因縁。故云倶
兩倶不成。有倶非自他兩倶不成如無過宗
者。具而言之。有非自他全倶不極成非他
自。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是爲無
過宗。*即二八正因也
文。上來合説至餘應准知者 一一離之復
爲一分成五別句者。准疏主意。作一分句。
有自一分兩倶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勝論
師。立宗義云。聲及神我。爲大有含。及是有
礙。合爲宗法。自佛弟子。不立神我及大有
含。故云自一分兩倶不成。他勝論師。二法
倶立。故云非他。有他一分兩倶不成非自。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云。聲及神我。
爲大有含。及是無礙。合爲宗法。他佛弟子
不立神我及大有含。故云他一分兩倶不成。
自勝論師。二法倶立。故*云非自。有倶一分
兩倶不成。如大乘者對小乘人。立宗義云。
聲及神我爲大有含。及非實有。合之爲宗。
大小不立神我大有。聲及非實有言。故
*云倶一分兩倶不成。有倶非自他一分兩倶
不成。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此
不成一分四句也。前能別不成爲首。有
二種一分四句。及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
一分四句。前後都合成五別句。前四種句
准前可知。故更不作。復將自能別一分不成
等句對餘全句者。且以能別不成一分四句
中初句。對能別不成全四句中初句。作四句
云。有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而
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有自全能
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而非自能別一分不
他所別一分不成。有自能別*一分不成
*他所別*一分不成。亦自全能別不成他全
所別不成。有非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
分不成。亦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
成。是爲初句。餘三准之。復將全能別不成
等句對餘一分句者。且以能別不成全四句
中初句。對能別不成一分四句中初句。作四
句云。有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非自
一分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有自一分
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全能別不
成他全所別不成。有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
別不成。亦自一分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
成。有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非自
一分一分能別不成他一一分所別不成。
是爲初句。餘三准之。如是諸句。全分一分。
更互相對。各自作句。准此可知。上十句中。
各初三句。皆是宗過。各第四句。非宗過收。
能所別中倶生疑故者。釋猶豫不成之所由
也。亦有兩倶隨一猶豫等者。此顯*一猶豫
不成之名。謂兩倶猶豫。隨一猶豫不成。全分
一分等過。非是三過。其兩倶隨一二過。名上
已標已。今但標顯一猶豫不成之名也
文。上來三過至故不具述者 今此文中。太
賢師云。基師上來三過皆説自相。亦有
許等不極成。如勝論云。四大種常。意許
ト云&T069222;。有法差別。他宗不許。名所別他不
極成過等者。今且難解。以何違スルヤ彼意
許差別。但言四大種。無因違意許。亦言
常住。不違實攝。實我許常ニシテ亦實句
故。若侍因方違。屬因過故。若此。立
聲無常。亦違意許徳句攝故。量不應成。無
常亦爾。且如大乘。任運自滅。薩婆多云。滅
相所滅。如是有法及法之中。意許差別。不同
無量。若隨所擧。不待因喩。便違各自意
許爲過。何處對誰。得眞比量。故應如論
唯取自相已上此解非也。今疏主意。若自相
若差別。不極成者。皆以極成而簡別之。若
自比量。以我許言。若他比量。以汝執言。若
共比量。以勝義及極成言。竝皆簡別。論初文
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者。皆通簡別能別
所別。自相差別。不極成過。法及有法。自相
差別中。立敵更互。不共許者。皆名不極成。
如立聲無常。即共比量。具簡可云極成聲
應是無常。然前後文。但言聲無常者。初文
既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先簡已故。略不言
耳。若不存此意。但言聲無常者。聲有法中。
識變聲。徳攝聲。差別不同。互不許故。有有
法差別他不極成等過。若言極成聲。即無此
過。今此文云。如勝論立。四大種常等三比
量者。竝共比量。而宗之中不簡別故。有差
別不極成過。且此作法。以示彼過。非是正
理。問。若爾何故極成色中。有有法差別過。
答。雖有此過。有不定故不得成過。然此
中云。所別差別等者。不同四相違因中有法
差別等。彼約因違意許差別。名差別相違。
此立敵宗。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不同也」
文 論相符極至論不標主者 若依三科此
顯虚功者。若依結文。有三科段。初顯乖
法。次顯非有。後顯虚功。今此文者。第三
科段。顯虚功也。對敵申宗本諍同異等者。
言相符者。夫論之興。爲摧邪宗擬破異
宗。聲之所聞。主賓咸許。所見既一。豈藉言
成。論不標主者。隨對何敵。聲皆所聞。故今
論中不標立敵。枉一往反。
屈也
芳未反。損
也。耗也。
沼法師
云。文開爲二。一全相符極成。二分相符極
成。全相符極成者。謂諸宗互對。立聲所聞。
分相符極成者。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一切
聲離識無體。且依軌師及應師意而依此
解。豈不違疏主旨乎
文。此有全分至符自一分者 此有全分一
分四句等者應法師云。此相符中。但有全分
相符極成及一分相符極成。如説色聲是所
聞等。其九過中。准前世間自語相違。及此
論相符極成。倶有全一分不同。無唯
違自違他等別。今疏主意。九過之中。各有
全分一分四句。及至相符。符自符他。全之
與分。四句不同。有符他非自。如數論師對
勝論者。立業滅壞者。勝論許業滅壞故。
符他。數論不許。故非符自。然此句中。亦
應有自倶不極成。數論不立業與滅壞
故。於立者所別能別。兩ツナカラ不成ナリ。有
符自非他。如勝論師對數論。立五業滅
壞。翻前可知。此句亦有他。倶不極成。有
倶不符。如數論師對佛法。立五業滅壞者。
佛法亦許業滅壞法。何故倶不符ナルヤ。於他
可符。豈不倶符。答。佛法之中。雖有思業
是滅壞法。不立業句。今云五業。即業句也。
此句亦有自倶不極成及他所別不成。一分
句中。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
我意實有等者。自他倶許有意。何故説意
爲實。言不兩符。有部不許實句攝意。故
不倶符。此句亦有自全所別不成。他分所
別不成。今取符義。以示其法。有符自一
分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及極微二倶實
有等者。此句亦有自分他全所別不成。自
不立我。他二倶無。故有兩過
文。有倶符一至餘令准悉者 有倶符一分
如薩婆多對勝論立自性及聲二倶無常等者。
自他倶立諸法自性。何故無常。兩不相符。
兩宗不立自性三徳。故兩不符。此句亦有
自一分所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或是眞
宗者。此意云。立量本意。欲違他順己。既
符自宗。是故非過。不符自者。即皆無過。
故有或言。若唯符自。而不簡別。即他所
別不成等過。是故或言。并倶不符或是所別
能別不成倶不極成違教等過者。倶不符者
或所別不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滅壞是
自性。佛法不立自性諦故。不得説言自性
滅壞。故倶不符。數論不立滅壞法故。是所
別不成也。倶不符是能別不成者。如數論師
對佛法。立自性滅壞。立敵不許自性滅壞。
故倶不符。數論不立滅壞法故。是能別不
成也。倶不符倶不成者。如數論師對薩婆
多。覺樂欲嗔。應徳句攝。立敵不立覺樂欲
嗔及徳句故。故倶不符。能別所別。自他
不許。故倶不成也。倶不符者違自教等過者。
如説聲非所聞。隨對何敵。聲非所聞。即
倶不符。亦違自教世間等過。問。天主既承
陳那作論。何故別立後四過耶。答。古有二
義。一云。前乘語勢故。陳那略説除後四
過。一云。二論開合不同。陳那不立能別不
成者。即似喩中所立不成故。不立所別不
成者。即是因中所依不成故。其倶不成。合
同此二。相符已成。本非宗故。然天主論
以理具陳。宗因喩中。重無妨故。兩倶不成
レトモナリ。相符非宗。亦宗過故。後
義意云。雖因喩中亦攝宗過。倶説宗時。過
相即現。不待後故。爲宗過也
文。問此九過至一行四句者 三十六一行
四句者。以現量對比等八。有八四句。以比
量對自語等七。有七四句。以自語對自教
等六。有六四句。以自教對世間等五。有五
四句。以世間對能別等四。有四四句。以能
別對所別等三。有三四句。以所別對倶不
相符。有二四句。以倶不對相符。有一四
句。合三十六四句。言一行者。現量爲主。故
名爲一。言行者。行列也。頗普他反。
少也
文。答此九過至有自教故者 違現非比
如聲非所聞者。聲非所聞。即有二義。一違
現量。二違比量。違現量者。謂據耳識及同
縁意。獨受現境。不待比餘。是故但以無
比度心。現量所知。故名現量。若聲非聞。
ストイハントゾ此現量。違比量者。且如有人。
以分別心觀於昔時聲是所聞。比於今時
聲是所聞。由此即立所聞之名。而立量云。
聲是所聞。此即仍是比量所知。若聲非聞。
違此比量。問。若爾何故。此云違現非比如
聲非聞。答。於二量中現量力勝。故立比量。
因喩縱トヒズルトモ。亦不能遣現量所得。反
被現量違此比量。故云現量相違賓師
説也
有違
比非現如説瓶常者。言違比者。今此論擧
違共比量。如此立宗。違共初無後無比量。
謂瓶等定是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此
句亦有違共教過。内外共説瓶無常故。有
違現亦比如小乘對大乘立觸處諸色非定
心得者。觸處諸色。四大種所造。身根所取
義謂滑

トノゴトキ。此所觸一分。顯數非一。故云諸
色。定心縁境。皆是現量。觸處諸色。定心皆
縁。今言非得。即違現量。違比量者。即立量
云。觸處諸色。定心可得。六塵境中隨一攝故。
如香等五。即違此比。有違現非自教如違
他現非違自教者。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
宗義云。地水火實。非眼所見。因云異青
等故。同喩云如香味等。以他勝論宗。許色
所依地水火實亦可見故。今非ト云眼見。即
違他現。佛法不立此等義故。不違自教。
有違現亦自教諸違自現必有自教故者。如
勝論者對佛法。立地水火實非現所見等。
勝論自宗許眼見故。亦違自教。故云諸違
自現必有自教
文。有違現非至自教自語者 有違現非
世間如違自現非非學世間者。如大乘師對
薩婆多立宗義。云眼等五根非阿頼耶境。
以是根故如信等五根。 大乘意許頼耶現
境。故違自現。以世俗人不知別有阿頼耶
故。不違非學世間。有違世間非現如説懷兔
非月者。但反世俗共所傳名。故名違世間。
不以立言非月。便違現見義故。亦不違
現量。有違現亦世間如説聲非所聞者以違
耳等所聞義故。即違現量。後違世間共知
耳聞故。即違世間。有違現非自語如違
他現者。如佛法者對勝論師。云地水火實
非眼所見等。以勝論自宗。許色所依地水
火實亦可見故。即違他現。非自語。有違自
語非現如説一切言皆是妄者。如外道立言
一切言論皆是妄語。此立宗之言。意許非
妄。有法中攝。若言一切言論。即意許一分
非妄。何得言皆是妄語。若云皆是妄語。何
得言一切言論。以一切之言攝此宗言意
許非妄故。彼若救言。除我言外。餘一切言。
皆悉是妄者。更有一人。聞汝所説。便言
非妄諦實ナリト。彼所發言
。若言ハヽ是妄。語&T069222;即虚。若言是實。即
違自語。若依轉救。此句亦違比量。彼復救
云。除我言我言實者トヲ。餘
ナリトイハヽ者。若爾此即與比量相違。謂餘一
切言。不ルベシ必是妄。是語悟故。如汝所言。
有違現亦自語如違自現必違自教自語者。
如勝論者對佛法立義云。地水火實。非眼
所見。以勝論自宗。許色所依地水火實亦可
見故。即違自現。亦違自教自語。違自現必
違自教自語故
文。有違現非至説我是思者 有違現亦能
別不成如唯違自現及倶能別不成者。有古
徳云。大乘對外道立云。五塵非阿頼耶識
境界。望自大乘。即違自現量。望彼外道。能
別不成。其倶能別不成者。此中倶字。應是他
字。即是他能別不成也。今謂不然。且勝論計。
瓶衣等物是實句中地大所攝。爲眼所見及
身所觸。是現量得。然佛法宗此瓶衣等。攬
四塵成。無別瓶體。如眼見瓶時。且見瓶
之一分。咽細腹麁之後分別意識。謂
眼見瓶之自相。理實。眼不見瓶體。但是意
識。假施設有。非理量境也。如勝論師對薩
婆多。云瓶衣等物。唯頼耶境。望自勝論。
即違眼識現量所得。故違自現。外道小乘。
兩倶不立阿頼耶識故。倶能別不成。由此
應知。如本倶字。不應他字。不廣遍覽。輒
勿改文。若違共現能別必成故者。如説聲
非所聞。聲是耳識現量所聞之境ナリ。言非所
聞。便違耳等取聲現量。今此文中。但擧違
共。立敵共許非所聞言故。能別必成也
文。有違現亦至倶必成故者 有違現亦
所別不成如違自現亦所別不成者。如大乘
師對薩婆多。云神我應能縁眞如。佛法
不立有神我故。是所別不成。亦佛法許眞
如即正智現量所得。故違自現。望他小乘。
亦有他能所別不成。而今唯取違スルト自現
量所別不成トヲ也。若違共現所別必成故者。
如勝論師或佛弟子。立義云色非眼見。以
勝論師及佛弟子。倶許色塵爲眼所見故。
有違現亦倶不成必違自現他倶不成者。如
大乘師對小乘。云眞如唯神我境。即違自
大乘。正智現量所得。故違自現。以他小乘
不立眞如及神我故。他倶不成也。若違共
現他倶必成故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色
非眼見。即違共現。他倶成故
文。有違現非至非相符故者 有違現亦相
符如違自現有符他義者。如勝論師對佛弟
子。覺樂等徳非我境界。勝論自許覺樂等徳
是我現境。故違自現。佛法不立覺樂等徳。
亦非我境。故符他義。若違共現必非相符
者。如聲非聞。不符自他。故云違共現。必
非相符。上來標現量一行八四句説。
文。如是乃至至三十六四句者 此第三十
六四句。以倶不成對相符過。有一四句也。
擧現量一行例餘諸句故云如是乃至。有
倶不成亦相符謂自兩倶不成符他故者。如
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爲和合因縁。若望
於自。能別所別竝不成故。自兩倶不成也。若
望於他。能別所別。倶極成故。即符他義
文。頗有現量至四種四句者 問。現量一行
中。始從三合終至九合。總計二百四十六
種四句。有七頗字。即爲七問。此初問也。此
初問中。總有七問。謂以現量合二。有二十
八四句。以之爲一。乃至所別合二。有一四
句。以之即爲第七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相違耶即應答。如
有人云聲非所聞。聲是耳根耳識。現量所聞
之境。言非所聞。便違耳等取聲現量。是故
即有現量相違。聲非聞宗。違後正量聞生
解故。即作量云。聲應所聞。聞生解故。
如絃管聲。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内外
説教。聲耳所聞。故違自教。故有三過。餘
六種過准此可知。如是三合總有八十四種
四句者。言三合者。主之與伴。合之爲三。
現量爲主。比量自教名之爲伴。二十八四
句。至一四句。總計八十四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六種四句者 第二問也。第
問中。總有六問。謂以現量合三。有二
十一四句。以之爲一。乃至能別合三。有一
四句。以之即爲第六問也。言初問者。
理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相違耶。即應
答云。如有人云聲非所聞。以違耳等現量
聞義。故違現量。非所聞宗。違後正量聞生
解故。即作量云。聲應所聞。聞生解故。
如絃管聲。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内外
教説。聲是所聞。故違自教。*後違世間共知
聲可聞。故有世間相違。如是四合總有五
十六種四句者。言四合者。現量爲主。餘三
爲伴。合之爲四。二十一四句。至一四。總
計五十六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五種四句者 第三問也。第
三問中。總有五問。謂以現量合四。有十五
四句。以之爲一。乃至自語合四。有一四句。
以之即爲第五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現
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耶。
應答云。如有人云色非所見。以違眼等
現量見義故。有現量相違。非所見宗。違後
正量。見生解故因。即作量云。色應所見。見
生解故。如青黄等。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
違。内外教説。色眼所見。故違自教。*後違世
間共知色所見。故有世間相違。違自教者。
必違自語。故有自語相違。如是五合總有三
十五種四句者。言五合者。現量爲主。餘四
爲伴。合之爲五。十五四句。至一四句。總計
三十五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二十種四句者 第四問也。
第四問中。總有四問。謂以現量合五。有十
種四句。以之爲一。乃至世間合五。有一四
句。以之即爲第四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
成極耶。即應答云。如小乘師對大乘。
云色等五塵應唯我境。兩宗共許五識現
境。言唯我境。即違五識現量得義。唯我境
宗。違後比量許諦攝故因。即作量云。色等
五塵。應非我境。許諦攝故。如自性諦。違
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大小教説。色等五
塵。五識現得。故違自教。由此即違兩宗學
者世間。故有世間相違。依違自教。即違自
語。兩宗不立神我。故有能別不成也。如是
六合總有二十種四句者。言六合者。現量
爲主。餘五爲伴。合之爲六。十種四句。
一四。總計二十種四句
文。頗有現量至十種四句者 第五問也。第
五問中。總有三問。謂以現量合六。有六四
句。以之爲一。乃至。自教合六。有一四句。
以之即爲第三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所別
能別不成耶。即應答云。如勝論師對大乘。
云覺樂欲瞋。唯圓鏡智境。彼宗自許覺樂等
徳。唯我現量得。即違自現。故有現量相違。
唯鏡智境宗。違後比量六句攝故因。即作量
云。覺樂欲瞋。非鏡智境。六句攝故。如地水
火風。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勝論教説。
唯我現境。故違自教。亦違自宗學者世間。
若違自教。必違自語。大乘不許覺樂等徳
故。所別不成。勝論不許大圓鏡智故。能別
不成也。如是七合總有十種四句者。言七合
者。現量爲主。餘六爲伴。合之爲七。六四
句。至一四句。總有十種四句
文。頗有現量至有四四句者 第六問也。
第六問中。合有二問。謂以現量合七。有
三四句。以之爲一。比量合七。有一四句。
以之爲二。言初問者。問頗有現量相違。亦
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所別倶不極成
耶。即應答云。如勝論師對薩婆多。覺樂欲
瞋。唯正體智境。勝論自許唯我現境。故違
現量。唯正智境宗。違後比量六句攝故因。即
作量云。覺樂欲瞋。非正體智境。六句攝故。
如地水等。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勝論
教説。唯我現境。故違自教。即違勝論學者
世間。若違自教。即違自語。勝論不立正體
智故。能別不成。薩婆多不許覺樂等徳及
正體智故。所別不成。并倶不成也
文。頗有現量至八種四句者 第七問也。
唯有一問。問頗有現量相違。亦餘八過耶。
即應答云。如大乘師對小乘云。眞如非正
智境。大乘自許正智現境。故違現量。非正
智境宗。違後比量無相故因。即作量云。眞
如應正智。是無相故。如性淨涅槃。違此
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大乘教説。眞如是正智
現量所證。故違自教。由此即違大乘學者
世間。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即違自語。故有
五相違。小乘不立眞如及正體智。故有所
別能別倶不極成。小乘中無眞如正體智。由
此非正體智境之義。小乘亦許。故有相符極
成過。由此當知。一比量中。總有九過。如
是九合有一四句者。言九合者。現量爲主。
餘八爲伴。合之爲九。前云且答現量一行
八種四句者。前答文云。此九過中。有自他共
不共全分一分。由是綺互。各有四句。有是
違現非比。如聲非所聞。乃至廣説。今指彼
文。故云前云也
文。此論所説至皆非失故者 此論所説者。
理門論説五種相違。以爲宗過。天主論説
九種過。以爲宗過。今約九過。説主伴合。故
云此論所説也。現量相違有四過合者。現量
爲主。餘三爲伴。主伴相合。故云有四過
合也。現量自教世間自語者。如論文云。現量
相違者。如説聲非所聞。此合四過。即違
耳等現量聞義。故違現量。諸教既説聲是所
聞。故違自教。復違世間知聲所聞。故違世
間。若違自教。必違自語。故有自語。故四過
合也。比量亦四比量自教世間自語者。如論
文云。比量相違者。如説瓶等是常。此合四
過。瓶等常宗。違後正量。初無後無故因。即
作量云。瓶等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
故違比量。諸教既説打破無常。故違自教。世
間共知瓶速破壞。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必
違自語。故自語相違。故四過合也。自教亦
四自教比量世間自語者。如論文云。自教相
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爲常。勝論宗云。二十
四徳中。覺樂苦等十四徳無常。聲在其中。故
違自教。聲常宗言。違後正量。所作性故因。
即作量云。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
違此比量。故有比量。世間共知聲有起滅。
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必違自語。故四過合
也。世間二違世間比量者。如論文云。世間相
違者。如説懷兔非月有故。此合二過。以世
間人皆號月爲懷兔。今言非月。故違世間。
其非月宗。違後比量。多人知故因。即作量
云。懷兔是月。多人所知故。如鏡中月。違此
比量。故有比量相違。或加自教者。外道教中。
自説月有兔。又佛法本生經中。説月懷兔
縁。違此等教。故違自教。或加自語者。若違
自教。即違自語。故合有四。問。世間違中。何
故不與現量相違合耶。答。理亦可有。文軌
師云。世間人皆號月爲懷兔。此與現量相
セリ。何異。答。應作四句。其四句中。或有倶
違。如言聲非所聞。以違耳等現量聞義故。
復違世間共知聲可聞故。既現量世間
セリ。何故不説。自語亦四自語比量自教世
間者。如論文云。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
其石女。此合四過。若言我母。即知非虚。既
言石女。明非我母。更相反故。故名相違。
其石女言。違後比量。女人攝故因。即作量
云。我母非石女。女人攝故。如某人母。故有
比量相違。諸教既説。石女無兒。故違自教。
世間共知石女無兒。故違世間。故四過合
也。能別不成唯一能別等者。如論文云。能別
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更無餘過。故唯一能別也。既違他教。豈無
他教相違。雖違他教。非過失故。何故無有
比量相違。數論師云。聲非滅壞。許諦攝
*故。如自性諦。豈無比量相違。解云。作他
比量非過失故。無比量相違
文。所別不成至謂自相符者 所別不成唯
一所別者。如論文云。所別不極成者。如數
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思。然思是能別。兩
宗共許。我是所別。佛法不容。故所別不極成
也。更無餘過。故云唯一所別也。或加比量
者。如佛弟子作比量相違云。彼我非思。許
是我故。如勝論我。倶不極成者唯違自一
者。如論文云。倶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
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縁。佛法宗中既
不許我。又無和合。故此二別倶不成也。或
加比量者。佛弟子作比量相違云。彼我非
和合因縁。許是我故。如數論我
文。如是總説至總爲四類者 此九過中。
以逆次第隨合多少。總爲四類。有二違一
能別相符者。有二者。能別相符。以之爲二。
違一者。唯違自一。更無餘含也。能別
不成。唯*一能別。雖違他教作他比量。皆
非失故。相符極成。唯有一過。謂自相符。故
以此二。爲第一類。有二違二所別及倶不
極成者。有二者。所別不成。倶不極成。名之
爲二。違二者。所別不成。唯*一所別。或加
量。彼我非思許是我故。如勝論我。所
別比量。名爲違二。倶不極成。唯違自一。或
加比量。彼我非和合因縁。許是我故。如數
論我。倶不比量。名爲違二。言違者。有過之
義。非是相違之義所別比量。倶不比量。各
有二過。以之即爲第二類也。有四違四現
量比量自教自語者。有四者。一現量。二比量。
三自教。四自語。是爲有四。言違四者。現量
相違。有四過合。謂現量。自教。世間。自語。義
如前説。比量相違。亦四過合。謂比量。自教。
世間。自語。義如前説。自教相違。亦四過合。
謂自教。比量。世間。自語。義如前説。自語相
違。亦四過合。謂自語。比量。自教。世間。義如
前説。以之即爲第三類也。*其世間相違不
定或二或三或四如前總爲四類者。世間二
ト云ハ。世間比量トナリ。故云或二。或加自教。
故云或三。或加自語。*故云或四。即以不
定爲第四類。故云總爲四類
文。如上所説至爲初四句者 如上所説九
種過中或少或多如各自處者。就上所説。宗
九過中。案論所擧作法文者。現量。比量。自
教。自語。各四過合。故云或多。能別相符。唯
自一過。無餘過合。所別及倶不極成。各二過
合。不及現等四。故云或少。世間相違。其
義不定。亦少亦多。故通少多。如論文中各
自處説。故云如各自處。有違自全現非違自
全比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云。地
水火三。非眼所見。勝論自許眼現量得。故
違自全現。有違自全比非違自全ト云ツハ
如少乘師對大乘。云現在諸法。獨有ツテ
用。取ルト等流果。如此立宗。違自比量。作自
量云。現在諸法。定無力用取等流果。有實
體故。如過未等。有違自全現亦違自全比
者。如佛弟子對勝論。云色非眼所見。佛法
自許眼現量得。故違自全現。非眼見宗。違
自比句攝因。作量云。色應眼見。許六
句攝故。如地水等。違此自比。故云違自
全比。有非違自全現亦非違自全比者。如無
過宗
文。其比量中至四種四句者 亦是二量
相違。相對爲句。計有六十四種四句者。二量
相違者。現比二量。各有八句。相對作句。計
八八六十四ナリ。即成六十四種四句也。合計
現量八句一行八類六十四種四句乘成五百
一十二種四句者。六八四十八。成四百八十
也。四八三十二。前百八十。加三十二。總
成五百十二種四句。以比量句對餘七種六
十四句合成四百四十八種四句者。具文而
言。以比量八句。對餘自教等七。七種
十四種四句。六七四十二。成四百二十也。
四七二十八。前四百二十加二十八。合成四
百四十八種四句也。自教對餘六種六十四
句合成三百八十四種四句者。具而言之。自
教八句。對餘世間等六。六種六十四種四句。
六六三十六。成三百六十也。四六二十四。
前三百六十加二十四。合成三百八十
種四句
文。世間對餘至所以略止者 世間對餘五
種六十四句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者。具而
言之。世間八句。對自語等五五種六十四
種四句。五六三十。成三百也。四五二十。前
三百加二十。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也。自
語對餘四種六十四句合成二百五十六種四
句者。具而言之。自語八句。對餘能別等
四種六十四種四句。四六二十四。成二百四
十也。四四十六。前二百四十加十六。合成
二百五十六種四句。能別對餘三種六十四
句合成一百九十二種四句者。具而言之。能
別八句。對餘所別等三三種六十四種四
句。三六十八。成一百八十也。三四十二。前
一百八十加十二。合成一百九十二種四句。
所別對餘二種六十四句合成一百二十八種
四句者。具而言之。所別八句。對餘倶不成
二種六十四種四句。二六十二。成一
百二十也。二四八。前一百二十加八。合成
一百二十八種四句。倶不極成對餘一種六
十四句者。具而言之。倶不極成八句。對餘
相符極成。一種六十四種四句。總計合有二
千三百四種四句。無過爲是。有過爲非。
前所作。現量一行八句。各如理思。太賢師
云。雖奇不要。略不叙之
文。論如是多至名爲遣門者 如是多言者。
貫下三故。牒前九過之言。名多言故。何故
違彼現量等五。是宗過者。以此五宗是遣
諸法自相門故。自相門者。此有二義。初義
意云。宗之有法。名爲自相。立敵證智。名之
爲門。通釋立五相違所由。若五相違。如次
別釋。聲諸法自相。其聲自相。爲耳等所聞。能
聞耳等。名之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遣
聲之自相。但欲遣能聞之門。故違現量。亦
成宗過。謂瓶等法。是諸法之自相。其瓶自相。
爲比量所知。其比量心。名之爲門。今云瓶
等是常者。不遣瓶之自相。但遣比量之門。
故違比量成宗過也。謂聲是諸法自相。其
聲自相。爲自教之所詮。能詮之教名之爲門。
勝論立聲爲常者。但遣能詮之門。不遣所
詮之自相。故違自教。亦成宗過。謂説懷兔。
是法自相。其懷兔相。世俗同知。能知之心。
名之爲門。今言懷兔非月者。不遣懷兔自
相。但遣自知之門。又解。但反世俗共所傳
名。懷兔非月。今言非月。但遣世俗言教之
門。故違自教。亦成宗過。如言我母。是法自
相。其母之體。爲兒如説。縁ジテスル
能説之教。名之爲門。今言石女。不遣母
之自相。但遣石女詮解之門。故前五過。是
遣諸法自相門故。擬牛矣反。況
也。將也
文。又即自相至自相之門者 此第二義。即
文軌師説也。此義意云。聲是諸法自相。其
聲自相。爲耳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
名之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失聲之
自相。但違所聞之門。故違現量成宗過
也。餘四種過。類此可知。玄應師云。聲非所
聞。是法自相。非是意許差別宗故。此法自
相。即名爲門。是生宗智所依門故。此自相
門。現量相違。爲彼所違現量遣此自相之
門。故違現量名宗過也。如是乃至。宗言
石女。是法自相。此自相門。我母相違。彼所違
我母。遣此石女自相。故違自語。亦成宗過。
問。豈無ランヤ有法自相差別。及法差別與現
量等諸義相違。何故但言遣法自相。答。理
應具説。但以能別法自相宗。違現量等顯
故偏説
文。不容成者至名似立宗者 故似宗内立
次三過者。何故。別二總一。不極成。成宗過
者。不容成故。言ツハ不容成。此有兩解。一
云。夫宗得立。要攬法有法成。所攬立敵
不容。宗義無所依據。故此三種。是其宗過。
二云。宗性之法。違他順己。所依尚自不成。
能依何容得立。故三不成。亦宗過也。立無
果者果謂果利等者。何故相符是宗過者。立
無果故。夫立宗者。爲除舊疑。茲起新解。
聲所聞義。有識皆知。對重申。此無果利。
故宗相符。亦成其過。理實前宗。皆無果利。
由不能生眞宗智故。今此義顯。別得總
名。或前有別非。隨別立稱。此無異過。故
得通名。猶如行蘊。色。法處等。又解。前宗
雖不能生眞智。隨立者言。邪智亦生。故
於前八。不言無果。今後所立。既同先解。
令無智起。説無果言。既此九宗。有三過失。
故今總結。名似立宗ト云フ
文。然雜集論至相符極成者 此簡五失等
者。此以所應成等四句中。總簡五失。略
以五義成立宗義。一應成。二自許。三宣示。
四對敵。五敵解。以是五義。即遮五失。一遮
已成。二遮他許。三遮無言。四遮獨語。五遮
敵未解。文中有二。初釋五義及以
トヲ。次若如ト云下。正指宗體。此五義中。釋
初二義及二遮也。若非今競所應成義等
者。此言意云。即曾對敵申。陳他人已知。今
時立是。自他無競。故不成宗。此二似簡相
符極成者。範法師云。此中初二。即遮天主。
宗九過中。立已成過。及自教相違。餘者不
ナリ。不可會釋。今疏主意。此初二義。唯簡
相符
文。若不言他至皆非眞宗者 此釋次
三義及三遮也。若不言他者獨唱此言應名
立宗者。釋對敵義及遮獨語。今天主旨
要有敵者。方爲九過。彼無著意。兼説無
敵。以爲過故。若不言宣示者以身表示此義
應名立宗者。次釋宣示義及遮無言。以言
立不待身故者。以言生因及宗詮言。方
得立宗。不待身故。若如提婆破外・道義動
身令解亦名破他者。案西域第四卷云。窣
祿勤那國大城東南。閻牟那河西。大伽藍アリ
東門外有窣堵波。無憂王之所建也。如來
在者。曾於此處。説法度人。其側又一窣堵婆
アリ。中有如來髮爪也。舍利子。沒特伽羅。諸
阿羅漢髮爪窣堵波。周其左右數十餘所。如
來寂滅之後。此國爲諸外道。詿誤焉。
信受邪法。損廢正見。今有五伽藍者。乃
國論師。與諸外道及婆羅門。論議シテ勝處ナリ
因此建焉。閻牟那河。東行八百餘里。至殑
加河。河源廣三四里。東南流。入海處。廣十
餘里。水色滄浪。波流浩汗。靈怪雖多。不爲
物害。其味甘美。細沙隨流。彼俗書記。謂之
福水。罪咎雖積。沐浴便除。輕命沈。生天
受福。死而投骸。不墮惡趣。揚波激流。亡
魂獲濟。時執師子國提婆菩薩。深達實相。
得諸法性。愍諸愚夫。來此導誘。當是時也。
士女咸會。少長萃。於河之濱揚波激流。
提婆菩薩和光汲引。俯首反激。状異衆人。
有外道曰。吾子何其異乎。提婆菩薩曰。吾父
母親宗在執師子國。恐苦飢渇。冀斯
ハム。諸外道曰。吾子謬矣。曾不再思。慮行
此事。家國懸邈。山川遼夐。激揚此水。給濟
彼飢。其猶却行以求前及。非所聞也。提婆
菩薩曰。幽途罪累。尚蒙此水。山川雖阻。如
何不濟。時諸外道。知難謝屈。捨邪見受正
法。改過自祈。願奉教誨已上既云。提婆菩
薩和光汲引。俯首反激。状異衆人者。即是
動身。令解彼諸外道。見初動身。方知難
屈。捨邪生解矣。蓋指此文乎。幸示誠文
以證斯也。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
義應名立宗者。此釋敵解スルト義。及遮スルトヲ
敵論未解也。未解之義。其過尤寛。即除相
符。攝餘八過。他未解者。皆非眞故
文。或此闕無至此中無故者 或此闕無等
者。對法無著立八能立。未解之宗即闕立
宗。能立亦非也。所競之宗。敵未解故。或猶
豫宗等者。未解之宗。即猶豫宗。能所別中。偏
生疑故。由此不得解宗義故。義准亦有
能別所別猶豫不成。偏生疑故。若如所安立
無一切過量故等者。此正指宗體也。如上所
説。無五過失。是其眞宗。故云若如所安立
無一切過量故。我法自性若有若無等者。若
有若無者。竝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伽十五
云。所立自性。謂有ヲバテヽ爲有。無ヲバテヽ
爲無。就差別中。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若一
切遍者。即迦比羅等執。我量同虚空。若非
一切遍者。即所執我。量有分齊。有隨身卷
舒。及極微等。此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等
者。説法差別。有常無常。色無色等。又釋。此
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常無常。色無色。
以等餘門。普通我法二種自性所有
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無我等。遍諸
法。餘不遍。其我中。亦有常無常色無
色等。問。如立比量聲是無常ト云カ。即聲是自
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相離。合成一宗。以
爲所立。何故此中前明自性。即云若有若
無。如言我必有。我必無常。非和合成宗。
而自性外。更云差別遍不遍等。答。有兩釋。
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同我
法。竝通有無。其義體性。外道謂有。内道
謂無。其法中通有無。道理易知。後差別
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體之法等。所有遍不
遍等。爲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所
立宗。二云。此中兩段。各別爲宗。前立自性。
以爲有無。後立差別。亦爲有無。前以自性
我法爲所依。其有無爲能依。後以差別遍
等爲所依。亦有無爲能依。文中略故。後門
不明若有若無。克實合ベシ有。由敵論者
約自性差別。互有不了。故立論者。或立自
性。或立差別。若准彼文多於此等者第三
無敵過。第四無言過。第五未解過。此中無
故。故云過多於此
文。論已説似至亦名相違者 能立之因不
能成宗等者。沼略纂云。何故名不成者。此
有兩解。一云。因體不成名不成因。如宗
過中倶不成等。自體不成名不成過。其因
於宗倶不許有。隨一不容。或復猶豫。無宗
可依。如此之因皆體不成。名不成因。不成
即因。名不成因也。若爾。眼所見性。應不名
爲眼所見性。以爲因體名不成故。眼見之
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立敵不容。故無過
軌師
説也
二云。因不證宗名不成因。不成之
因名不成也。若爾。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
乃不定過者。以所聞因。同異不轉。得不
定名。非是初相不能成宗。故所聞因。不定
所取。非四不成之所攝也。或成所立等者。
何故名不定者。此有兩解。一云。因體不定。
名不定因。不定即因。名不定因也。以不定
因。同異品有。同異品無。非定一品轉故。名
不定因。雖決定因。同有異無。然爲敵量乖
返。因喩各成。兩因猶豫ナレハ亦名不定。二云。
令宗不定。名不定因。此不定之因。名不定
因也。揩駭反。疋也。疋疏字也。記也。
今以書記之。疋爲疏字。
平均也。
以水平
物等
也。
能立之因違害宗義等者。何故名相違
者。此亦兩解。一云。宗兩形爲相。因反宗
故名相違。相違即因名相違因也。二云。常
與無常等。兩相返故。名爲相違。與相違
爲因名相違因。相違之因名相違因。即同
品無。異品有也。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
似因。何故似因。唯立三類。不増至四。減至
二耶。具三相因。方證宗義。形眞説故。似
唯三類違初相。不成收。違中後。入不定。
容違三。相違攝。今疏主旨。必具二義。方
名不成。非但不能成宗。名爲不成。亦兼
トシテト云ヲ。不ト云ヲモ。合名
不成。非如軌師。唯約因體不成一義。名爲
不成
文。雖因三相至與名不成者 此通伏難
返釋似因得名。難云。若能立因。
不能成宗。或本非因。名不成者。諸有過
因。應皆名爲不成。爲通此難。次有此文
也。若後二相倶有者。共不定也。倶無者。不共
不定也。異全同分者。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也。同全異分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也。倶
分者。倶品一分轉也。倶品遍轉者。同前倶
有。故不擧也。總顯意者。同有異有義。名共
不定。同無異無義。名不共不定。同無異有
義。名爲相違。唯闕初相。名爲不成。問。若同
無異有義。名相違者。頗有同有異無。亦名
相違耶。答。若所立因。同無異有。或雖同有
異無。仍違自意所許之宗。成非所樂。故名
相違
文。若因自不至宗名不成者 此破軌師唯
約一義名不成也。故彼疏云。若所立因。於
其宗上倶不許有。或隨一不許。或復猶豫。
或無宗可依。如此之因。名爲不成。如宗過
中倶不成等。此則因體名不成也。即自難
云。若言因體不能成宗名不成者。不然。
如所聞性因。不能成宗。然非四種不成所
攝。何得言不成宗故名不成耶。文軌師
意。但約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今破此
義。總有三難。此初離宗無因難也。此難意
云。若唯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非不
ルヲバ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誰因ナレバカ言自
不成。若離宗外。獨説有因。眼所見因。立敵
共許。因體自成。何得望宗兩倶不成。雖眼
見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ト云フ。立敵不容。是
故名爲兩倶不成。明知。因既是宗因。有過
不堪爲因。故不能成宗。兼名不成
文。又若因自至此中所説者 此次二難。
一因喩相例難。二文義相違難。初難意云。喩
不成宗。名所立不成。喩不成因。名能
立不成。何故喩ニハ。不ルヲ能成他名ルニ
不成。因ニハ自不成ルヤ不成。若因
自不成名不成。亦應喩自不成名不成。若
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者。不可説言
不能成宗。名所立不成。不能成因。名能
立不成。若爾能立不成等。便徒施設。非自不
成名不成故。後難意云。案大小因明文。四
不成者。皆闕初相。皆能立因。於有法宗皆
悉不遍。故知不成非自不成。若不能成宗。
名不成者。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故即名
不定過攝。故知。不成非自不成。必具二義。
應言不成
文。或理釋言至理亦無爽者 兩倶非因
等者。眼所見因。立敵共許。既是有體。豈
自不成。若望聲宗名不成者。非自不成。
由不成宗名不成故。隨一非因者。聲顯論
師不言所作。因體無故。可自不成。於因生
疑者。此亦無體。可自不成。因無所依者。有
法無故。因亦不成。可自不成。兩倶隨一。猶
豫所依。因非有故。體自不成。喩無能立等
者。准因可知。由此因喩。竝自不成。問。因
爲成宗。不成不定。及以相違。倶不能成宗。
何故初相有過。獨名不成。餘立別名。答。因
之初相。正爲成宗。故須言遍。今若不遍。
即不成宗。餘二雖成宗。助而非正。隨立
餘名。不名不成。理實相似
文。論不成有至猶豫不成者 此略釋四
不成名也。因後宗前等者。釋成之軌。以後
釋前。故云因後也。已極成者因也。未共許
者宗也。以因成宗。立敵倶謂。所見性因。於
聲上無。不能成宗。故名兩倶不成。立許
敵不許。因於有法。有非兩極成。即所作因
有許不許。是故名爲隨一不成。遠望烟等。
心生猶豫。烟霧未決。因既疑惑。不能成立
有火之宗。故名猶豫不成。有人解云。闕初
相名不成。闕第三名不定。闕第二名相
違。若其一性。如是判者。准理亦非。如第六
不定。三相具足。何名不定。如猶豫因。三相
倶闕。何獨不成。故准疏解
文。無因依有至立此四種者 無因依有法
有法通有無等者。准廣百論第一卷中。因有
三種。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
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宗中法。亦即
有三。一有義法。如説聲是無常。無常須表
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
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凡立有義宗法。必須
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必不得依無體
有法。二無義法。此有二種。一者依於無體
有法。二者依於有體有法。且依無體有法
者。如立神我是無。無即表體本來不有。若
有所依。何得立無。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二
者依於有體有法者。如言牛中無馬。蘊中
無我。無馬即表於牛處無。無我即表於蘊
中無。無所依牛。遣誰無馬。無所依蘊。遣誰
無我。故須有法有體極成。三通二法。如言
諸法皆是所知。所知宗法。既言通二。通知
有無。有無宗法。所依有法。或純有體。或通
有無。今言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若
非作等無因。依於有法。有法通無。亦通
於有。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立神我是無。無
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立無。
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也。依於有體有法者。
如言牛中無馬。蘊中無我。無馬即表於牛
處無。無我即表於蘊中無。無所依牛。遣誰
無馬。無所依蘊。遣誰無我。故須有法有體
極成。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者。如説聲是
無常。無常須表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
體者。遣誰生滅。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問。有
師云。宗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由此
理門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不
成。此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
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所別。并
有因過。且如論云。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
無空論所依不成。有部勝論。空體實有。經
部不許虚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既無。故
不得與勝論宗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
作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T069222;空共
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成所別。而於
法中立之爲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己。立
無爲有。得成能別。但由因云徳所依故。
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不得依無體有法。
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
即宗中成能所別但犯不成因過也
文。論如成立至爲倶不成者 聲無常宗眼
所見因等者。問。今言聲是眼所見。此則違
彼世間現量。比量。自語。自教。何故但云兩
倶不成。答。立&T069222;宗既違敵論。不可一切皆
違。故宗シテ違世アリ。立&T069222;
但爲ナリ令違スルヲシテ。因不共許者。
即墮ソヘニ過門。立&T069222;因不欲成其過順
世間等。宗設違世等。非因過也。賓師疏云。
問。聲眼所見。應違世等。何故不名違世不
成等。答。宗對於衆會之中。標擧スル&T069222;
。爲破外敵。令ソヘニ證作證。須論違彼
證人之世。證人非直彈スルノミニ其違世。亦
彈立者違教現比等。故立宗過。今辨因
義。對宗作因。故望宗邊。論不成等。何煩更
論違世等事。故隱不説也已上非但不能成
宗等者。必具二義。方名不成。謂自不成義。
不成宗義
文。此不成因至故宗云等者 一有體全分
兩倶不成者。眼見因言。兩宗倶有。故名有
體。自他不許聲有法有。故云兩倶不成。二
無體全分等者。實攝因言。兩宗倶無。故云無
體。三有體一分等者。勤勇因言。兩宗倶有。故
云有體。外聲所無。故云一分不成。四無體
一分等者。實句攝言。兩宗所無。故云無體。
應法師云。然有於此全分一分。名分有體無
體不同。此但有言。義全無異。猶豫所依トハ
可分有無。隨一兩倶トハ此皆無體ナリ。如何
説有有體不成。互ラバ體。即非不成。
互倶不成。體非有故。此解非也。未詳疏主
有體無體差別之旨。約因自體有無而破。然
疏主意。眼見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體。但
闕初相故名不成。豈是無體。何言隨一兩
倶無體
文。論所作性至非爲共因者 其聲顯論説
聲縁顯不許縁生等者。西方聲論諸師。總有
十四。并婆羅門。執四明論表詮諸法。言水
常水。言火常火。言常恒常。言無常者。恒是
無常。定不可改。不變異故。明論聲常。除
明論已。自外餘聲。可是無常。且四明論。舊
名四韋陀論。新名吠陀。一者阿由吠陀。醫
方等事。二者珠吠陀。祭祀等事。三者沙磨
吠陀。國儀等事。四者阿他吠陀。謂呪術事。此
四明論。劫初之時。梵天犯身。來下人間。
教人口誦。要是婆羅門種。准智度論第十
二云。六歳受戒。名婆羅門。此謂外道戒也。
諸婆羅門。即執云。明論聲常故。由梵王咽喉
脣舌之所顯出。名爲誦者。非是造者。就第
三吠陀。中有六支。一式叉論此云
學論
二毘伽羅
此云
記論
三劫波論。四樹提論。五闡提論。六
尼祿多論。聲論諸師。本學毘伽羅。遂生異
計。就中分爲三門。一者初有兩計。以之
爲本。一者聲生論。執聲本無。由縁所生。生
已即常。二者聲顯論。執聲本常。從縁顯出。
而非本無。非後滅。自此已後。生顯名有六
論末計。合十二計。所言六者。初有兩論。
接前門次。是第二門。一者内聲定詮。是故
名常。外聲無詮。故名無常。此即一分
常論也。二者内外皆常。此即全分聲常論也。
第三門者。於一分中復出兩計。一者體常。
如金等體。而相無常。故有大聲小聲等相。
如金成器。方圓等相。二者體相竝常。就全
分中。還有體相兩計。<#0343_7/>竝前第二門。故總六
論。生論既有如此六論。顯論還有如此六
論。故十二也。并前初門即十四也。今勝論
師。對聲顯論立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如瓶等。彼聲顯論雖計聲從縁顯。其若太
虚。無所作義。今勝論云所作性者。但是自
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許聲有所作。此
即自成他不成也
文。問亦有傳至必唯生義者 此述軌師
義也。即彼疏云。又釋。其所作因。有生有顯。
生即鵂鶹等計。顯即聲顯論計。今鵂鶹等計。
對聲顯論。言所作者。彼便破云。汝言所作
者。爲生爲顯。若生即自成他不成。若顯即
他成自不成。故言隨一。若唯他非自。若唯
自非他。亦是此中攝也。問。如云所作性故。
不可分別咽喉等所作。杖輪等所
ト云&T069222;。若咽喉等所作。即無同喩若杖輪等
所作。則兩倶不成。此既不可。但總相云所
作。即具三相是其正因。何故此中。向不總
言所作性故。通含生顯是正因耶。答。若自
他倶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
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
ヲバ自許他不許。顯所作ヲバ他許自不許。
別倶不許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也。問。
如前所作對聲論立。即正因收。何故此中
是似因攝。答。聲論自有二計。一云。聲體及
用倶常。二云。體常其用無常。用不離體。
有所作。此中但對體用倶常。是似因攝。前
體常用無常者是正因收。又釋。此中且據未
更成立。是故似因收。前據重成是眞因
攝。謂更成云。聲是所作。又聲是生所作
隨縁變故如燈焔等又釋。聲論更有一
計。云聲從縁生。生已即常。若對此立因即
正。是若對聲顯。即是似因
文。此隨一因至徳句攝故者 一有體他隨
一等者。亦云。有體隨他全隨一不成非自。謂
勝論師對聲顯論。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其鵂
鶹子。自許聲上有所作義。他顯論不許
聲上有所作義。以彼聲顯計聲縁顯。無所
作義。其若虚空。故是有體隨他全隨一不成
非自也。言有體者所作因言。兩宗倶有故
云有體。聲顯論師。不許聲所作。而餘
其義非無。故云有體。二有體自隨一等
者。有體如前。亦名有體隨自全隨一不成
非他。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作
性因。其聲顯論。不許聲有所作性因。佛弟
子許故。是自全隨一不成非他。三無體他隨
一等者。聲論不許有徳句故。望他名無
體。四無體自隨一等者。聲論不許有徳句
*故。望自名無體。立者名自。敵名他故。各
互所無即名無體
文。五有體他至説次前因者 五有體他一
分隨一等者。五根取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
體。而聲論師許耳根取。不許亦四根取
故。故云一分隨一不成。六有體自一分隨
一等者。五根取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體。
其不成義。如前可知。七無體他一分隨一等
者。望他名無體。聲論不許徳句因故。八無
體自一分隨一等者。望自名無體如前。聲
論不許徳句故
文。此中諸他至爲不定故者 諸他隨一全
句自比量中説自許言者。論所陳量。是他隨
一全句。無簡別故爲隨一過。若勝論師對
聲顯論。具而簡別。作自比量云。聲是無常。
自許所作性故。猶如瓶等。今勝論等云。所作
性者。但是自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許
聲有所作。此則自成他不成也。問。共比量
中。三支皆共。自比可爾。何故宗喩是共唯因
自許耶。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於宗。設
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立自
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然無
比量之非。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説他許言
一切無過者。且如佛法爲破外道。作他比
量云。汝執實我。應非常住。汝執生樂等
故。猶如心識。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
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今疏主旨存璧法
師義。而釋除疑濫之義。故賓法師引璧師
疏云。如璧法師云。准無性攝論第三卷云。
諸大乘教。眞是佛語。因云一切不違補特伽
羅無我性故。同喩云如刹那速滅等言。此
因若對小乘諸師有二種過。一隨一不成。不
許大乘不違無我。以其亦説眞我義故。二
有不定過。六足論等雖順無我非佛説故」
文。有大名居至軍論師也者。聲徳獨高者。
名稱道徳。獨出高勝也。道頴五天者讃内
徳也。頴以頂反
秀也
五天者。五天竺也。如前已解。
芳傳四主者讃外徳也。四主者。贍部洲地
有四主焉。南象主。則暑濕宜象。西寶主。乃
臨海盈寶。北馬主。寒勁宜馬。東人主。和暢
多人。是爲四主。又倶舍論第十六卷云。波
剌私國者。南有四小洲之中。寶主是也。彼國
寶多有。人能知治寶法。故名寶主。如舍衞
國能知治象法故名象主。胡國能知治馬
法故名馬主。晨旦能知治人法。故名人主。
時賢不敢斥其尊徳者。時賢者時君也。自非
君勢輒不得與尊徳之號也。不敢者敬畏
辭也。斥者指斥也。跛彠支反
履也
學藝超群者。學
即三學也。戒定慧學也。藝才藝也。*即六藝
也。時君重其藝業尤異。不斥其名。號爲食
邑。案西域記第九卷云。雞足山東北行百餘
里。至佛陀伐那山。空谷中東行三十餘里。
移結反瑟知林唐言
枝林
林竹循勁。被山滿
谷。其先有婆羅門。聞釋迦佛身長丈六。常
懷疑惑。未之信也。乃以丈六竹杖欲量佛
身。恒於杖端出過丈六。如是増高。莫能
窮實。遂投杖而去。因植根焉。中有大率堵
波。無憂王之所建也。如來在昔於此七日。
爲諸天人現大神通。説深妙法。杖林中。近
有鄔波索迦闍邪群那者唐言
勝軍
西印度刹帝
利種也。志尚夷簡。情悦山林。迹居幻境。心
遊眞際。内外典籍窮究幽微。辭論清高。儀
範閑雅諸沙門婆羅門。外道異學。國王大臣。
長者豪右。相趨通謁。伏膺請益受業。耽
讀不倦。餘藝捐廢。唯習佛經。榮勵身心
不舍晝夜。印度之法。香末爲埿作小窣堵
波。高五六寸。書寫經文以置其中。謂之法
舍利也。數漸盈精。建大窣堵婆。總聚於
内常修供養。故勝軍之爲業也。口則宣説
妙法導誘學人。手乃作窣堵*婆。式崇勝
福。夜又經行禮誦。宴坐思惟。寢食不遑。晝
夜無怠。年百歳矣。志業不衰。三十年間。凡
作七拘胝唐云億法舍利窣堵婆。毎滿一拘
胝。建大窣堵波而總置中。盛修供養。請諸
衆僧。法會稱慶。其時神光燭曜。靈異照章。
自茲厥後。時放光明已上
文。四十餘年至無敢徴詰者 西方勝軍論
師。承禀賢愛論師學因明論。又承難陀論
師。學唯識論。四十餘年。思擇一量。改攝論
中比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皆是佛説是法。
和合爲宗。因云。兩具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
故。此因意説。諸外道法及大小乘中諸師造
論。是兩倶極成非佛語攝。今大乘經故彼
不攝也。同喩云。如増一阿笈摩等。將此比
量。注在唯識論決釋義中。久已流行。無
敢破者
文。大師至彼至因犯隨一者 先明六足及
發智論之所因也。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
異門足論一萬二千頌。略本八千。大目乾連
造法蘊足論六千頌。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
論一萬八千頌。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
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此云
天寂
造識身足論
七千頌。至三百年初。筏蘇密多羅此云
世友
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衆事
分阿毘曇也
又世友造界身
足論廣大六千頌。略本七百頌。至三百年
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
頌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千
頌。此本即是和上所翻。前之六論。義門稍
異。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説六
爲足。發智爲身。此上七論。是説一切有部根
本論也。和上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
悉翻訖。問。足者何義。答。有二説。一舊説。足
者根本義。謂迦延尊者。以六足及笈摩爲
所依。造迦延論故。今説。足者枝義。若依此
説。六足是足枝。迦延是身。問。若爾。六足與
迦延何前何後。答。六足先造。至三百年末。
方造迦延。次五百年後。造婆沙論釋發智
論。問。若爾以前爲身。以後爲足。義可次
第。何故反此。以後爲身以前爲足。答。六
足是別。以各別故。迦延是總。總依六足。攝
取彼義故。是故前後雖異。別總義故以前
爲足。以後爲身。問。若爾。婆沙極寛。五
廣釋。以之爲身。答。雖婆沙五百人廣釋。而
五百人別述意故。亦是別故。是故不可爲
身也。三藏至彼難勝軍量。略有四過。初二
本量過。即不定及隨一過。後二轉救過。即違
自教。及一分兩倶不成過。勝軍量因無簡別
故。有此四過。今此文中。顯初二過。旦發智
論至許佛説耶。標有不定之所由也。又誰
許大乘至因犯隨一。標有隨一之所由也。
總顯文意。三藏至彼難破彼義意云。如發
智論。薩婆多宗。自許佛説故。大毘婆沙第
一卷云。由彼尊者受持演説。廣令流布。是
故此論。名稱歸彼。然是佛説。薩婆多自宗中
云。發智論是佛親説。而是迦多衍尼子誦出
佛語。非是自造。而婆沙師即共釋云。問曰佛
何處ニシテクヤ。彼即答曰。或天上説。承上流
行。人中無故。尊者於彼天上誦來。人中流
行。或有執言。佛人中説。年代久遠。文字泯
絶。尊者以宿命智。觀而誦出。由此應知。彼
自宗中。疑發智論是天上説。而經部宗絶
不許有佛説對法。又世親倶舍頌中。依經
部宗。不信對法是佛説故。故頌文云。由或
世間漂有海。因此傳佛説對法。故薩婆多
自許佛説。自餘小乘及大乘師。竝不許佛
説。故發智論即有兩義。一者薩婆多。執是佛
語者。不得極成。以大乘等不許故。故名
非極成佛語也。二者大乘。若云此發智論非
佛語者。亦不極成。以薩婆多不許故。故名
非極成非佛語也。由此即知。發智論者非
極成佛語ニモ非極成非佛語ニモ。既有兩
義。猶豫不定。即發智論。不定是佛説也。又
誰許大乘等者。又立大乘經因。云兩倶極
成非佛語中不攝者。此非佛語不攝因。唯是
大乘自許。他小乘等。乃許大乘非佛語中攝。
豈不此因墮在隨一不成過也
文。若以發智至竝佛語耶者 此顯依救
有後二過。彼若救言。以發智論亦入宗中。
即違自教。因犯一分兩倶不成。因不在彼
發智宗故。不以爲宗。有不定。其阿笈摩
等。定是佛語故。兩倶極成非佛語不攝也。發
智論不定是佛語故。亦是兩倶極成非佛語
不攝也。由此義故。他小乘師得作不定過。
云。汝大乘經。如發智論。兩倶極成非佛語
不攝故。不定是佛語耶。如増一等。兩倶
極成非佛語不攝故。定是佛語耶
文。若立宗爲至便無茲失者 若立宗爲如
發智等者。若具文言。若立宗。爲如發智。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薩
婆多等。便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由此大
師正彼因云等者。若本因中無簡別者。犯
不定過及犯隨一。故勝軍師所立比量。亦
不應理。三藏遂即正彼釋云。應言自許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勿置兩倶之言。即無
過失。此即發智論者。是我大乘自許極成非
佛語攝。故發智論不類我大乘經也。置自
許言。已簡別訖。無不定過。又無隨一不成
之過。故璧法師即執此例云。論中立聲無
常所作性故。對聲顯論是自比量。若言聲
是無常。因云自許所作性故。即無隨一之
過。若聲顯論對勝論師。立此量者。因云汝
許所作性故。是他比量亦無隨一之過。即有
簡別。不墮過中。以無簡別故。論文中云
是過也。問。勝軍量因。量自許言。爲是共
比量。爲是自比量。答。是共比量非自比量。
所以爾者。所以共比量因。置自許言者。
爲遮他不定故。自他二許。各差別故。不相
關豫。是故不得作不定過。如唯識量。因置
自許言。曉師判云。玄奘三藏。爲離不定。更
立因言。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如是能離
前不定過。今謂。此因還有決違。謂彼立言。
諸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經所不攝故。如
勝論等。又此新因。亦有不定。爲如増一等。
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至教量攝。
爲如色香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
經非至教量。是故今箋勝軍比量云。諸大
乘經契當正理。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
増一等。如是則離相違決定。又離前後諸
不定過也已上今謂不然。今新箋量。在法差
別相違過。契當正理。是法自相。佛説非佛説。
是意許差別。即作相違云。諸大乘經非佛
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發智論。
又有等難謂。大乘經不當正理。極成契理
教不攝故。如外論等。既有此過。豈是正耶。
箋者正也
文。唯識亦言至竝如前説者 沼義纂云。有
云。立我所許是實有。即所別不成。因
有自許言。亦應不極成。云此我許言。唯顯
自許。敵者不許。望敵因無所依。亦不成也。
此判不爾。若是共量ナラバ不成ナル。若
作自量置所許言故亦非過。不爾因雖
自許亦是隨一不成。又復共量。因置自許。
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
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等。問。共量因。置自許
言。無隨一過。宗置自許。亦應無過。解
云。宗置自許。因即隨一無依故過。因置
自許。有法不レバ非過。問。既言共量。
因喩須先共成。因言自許。他無如何自
因。是令共解。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
因置自許。故得無過。且如唯識。樂大乘
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是以大
乘經顯無我理等。以彼故違言不能顯。故
言自許。非不極理。置自亦得。又因明理。
不簡有過。置自許簡。共許無過。賓法師
云。今詳。此釋且違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
取彼此倶定許義。即爲善説。又應一切邪
宗皆立。以容置其自許他許言所簡故。且
如數論設立量云。自許冥性。定生差別果。
因云自許從此一因生故。同喩如阿梨樹
子。彼子生樹。樹枝墮地。即成七段。此量
應成。如是一切邪量皆立。又應徴責。置自
許言。無隨一過者。對小乘置自許言。
對大乘置自許言。若對小乘。縱
自許言者。他亦已知是其自許。設使置訖。
他知亦然。夫因明者。尋因見宗令生解。
生新解故於宗成明。置與不置他敵論者
終不見因。從何成明而生敵新解也。故
若釋云。此是三藏。唯識論置自許言。其意
爲明信大乘者。有先知者有後學者。後
學之人。不了大乘是佛説非佛説。其
先知者。爲教後學。即立量云。大乘佛説。自
許非佛語不攝故。如増一等。理即通以取上
代相傳共許賢聖證故。故唯識論第三卷中。
意據此義。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因云皆
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
讃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
如増一等。其量本爲樂大乘人聞思修慧。
以明自許。此解顯示無顛倒理。從聞思心。
比量自知。修入現量。得現比量已。比量彌
眞。上古賢聖皆依此義。約此道理而建立
之。攝大乘量。意亦在此。非即爲敵小乘
師説。設破小乘。自對大乘後學人破。令厭
小乘。彌順樂大。其意與此理門等論。引信
摧邪。義門不同。勿浪准據也。此是聖教之深
旨。甚須識意耳已上此解非也。共量因云自
許言者。爲遮餘過。非成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因。自他量因。云自許言。各欲簡他不
極成過。此等諸義。立敵共許。不可以疑。然
理門云。唯取彼此倶定許義者。自
。他。約此義
説非是更互不許之義。即約此義而爲善
説。故不相違。故依疏主以爲指南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於霧等至於霧等性者 此謂以烟
爲有火之因。理須決定。而乃立敵共於此
因。起疑未定。輒用作因。何能令其敵者
定解有火之宗也。於霧等性起疑惑時者。西
方濕熱。地多叢草。塵烟相亂。蚊霧交雜。草
澤霧合。心生疑惑。爲霧爲塵。爲烟爲蚊。心
疑未定也。由此論文於霧等性ト云フ
文。有二種至似有事火者 火有二種等
者。一性火者。於法相中。四大性。大乘宗中。
堅濕煗動。一聚之内有増減。縱言有火。但
是煗性。不必名燒。不必發烟。如此性火。
不得説烟以爲有火之因也。二事火者即
有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烟。二有熱。三騰焔。
騰者飛洋也。四有烟。五有照。六飛烟。飛烟者
令烟飛擧。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烟與騰焔。
烟與飛烟。此四但高下異也。大種和合火者。
發烟之火。燒薪之焔也。先於薪中。無妨已
具四大種子。火性已有。而未得縁。故無烟
發。未燒其薪。未得名爲和合火有。要待
有情有感之力。及鑚燧等以之爲縁。於薪
四大和合。合之火大勢増。忽有燒薪發烟之
火。方得説有也。如有他人等者。彼所見煙
等下者。理而言之。彼山澤中。決定有火。山
澤能有火義。是宗中法。非謂以火體爲宗
中法
文。而有説者至是故爲過者 此文意云。
如有多人。遠共望彼山澤等中。烟雲塵霧
既不定了。疑惑便生。其間或立有事火宗
云。彼處有火。以現烟故。如厨等處。既於
彼處。是烟非烟。立之與敵。竝不審知。或立
敵人互不決定。何能定證有火之宗。故是
猶豫不成因也。而因云以現烟故者。以其
山澤有現見之烟。非即烟體爲因體也。此
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成宗。亦令敵者於
所成宗。疑惑不定。是故爲過。問。既言似有
事火。於火亦疑。何故宗過無猶豫不成耶。
答。賓師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要因。顯
疑能成。是故説顯足知其隱。無勞雙辨也」
文。此有六句至全分比量者 一兩倶全分
猶豫如論所説者。立敵兩倶未定知烟。即
成立火。何能令定。雖於宗疑成宗不決。
故但因過。又宗疑相隱故從顯説。二兩倶一
分猶豫等者。此句之中。有作法云。如二法師。
齊有多人。歸湊禮謁。一有深智。二即薄學。
依此即有立敵二人。相共尋問。深智法師。
衆多門人。或有博學。藝業尤異。由此必知。
某師智深。而第二師。但見門人其數衆多。
立敵二人。竝不尋問有何藝業。故不定
知其師深淺。而立論人即立量云。彼二法師
齊有深智。因云多人湊故。如舍利子。其第
二人。門人雖多既不知其有何藝業。故不
定知其師深淺。由此故。名一分疑因。三隨
他一全分猶豫等者。如有立者。遠所見定。
敵者疑惑。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現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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