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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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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四法義
 豐山沙門快道記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三
初右頌曰斷六一來 光云。上三句明向。下
一句明果。就明向中上兩句明家家第三
句正明向。頌疏云。上兩句明家家。下兩句
明向果。此各有理。光約相似。頌疏約實
論。凡於四向四果。義門非一。若約具經四
果人有二門。一向果別立門。謂見道十五
心爲預流向。道類智爲預流果。從斷欲一
品至五爲一來向。斷第六爲一來果。斷
七八品爲不還向。斷第九品。爲不還果。從
初定一品至非想第八品斷爲羅漢向。斷
第九品爲羅漢果。故契經云八輩聖人。一
攝向合果門。後後向道攝前前果道。但預流
向無所攝前果道。是一向四果。約此從道
類智至斷欲第四品。爲預流果。餘準之可
知。若據不具經四果般涅槃人。攝在不定。
謂如家家者。斷三四品。則如次第人斷三
四品。是一來向。故今論標結一來向果。於
中説家家。又唯斷三四品不至一來果。而
入寂滅無向一來之義。則爲預流果攝。故
婆沙五十三十二左曰。此中家家是預流差別。
一間是一來差別。法勝毘曇四卷二十六右云。
極七有及家家當言住須陀洹。六卷三十八
云。彼七往來。及家家。説住須陀洹果。雜
心五十六右亦爾。應知約相似。家家得一來
向名。據實通論非向。全無趣向一來果之
義故。是故今論別明家家。次云。從一至五。
次第相續。斷爲一來向。而標結言一來向
果者。約次第人。令滿足順次向果。就中
亦辨家家一間等也。古今不辨之。莫走行

論曰轉名家家 此有二種。一超越。二次
第修。法勝毘曇六卷三十八右曰。若住果。若
凡夫人。欲界修道斷中。三種盡。上上。上中。
上下。彼説家家。正理云。或於先異生位斷。
或今預流進修位斷。今論且約次第。云預
流進。問。有漏斷人非闕成根。答。至道類智。
必起後勝果道。其時得先所斷離繋得。故
成無漏根。故具三縁。婆沙五十三十三丁
十左引具者。簡不具。婆沙五十三四左云。於此
三縁。隨一不具。不名家家正理
亦爾。
轉者通
捨得。一名。捨預流名。得家家名。二捨預流
道。得家家道。何縁名家家。謂家家者。是所
生處。其處彼家。此家異故。是家家義。此人
以家家爲生處。名家家。有財釋。法勝毘曇
六卷三
八右
云。從家至家。往來而入涅槃。故
名家家。雜心五十五右亦同。問。爲同家爲異
家。答。法勝論等縱容。淨影義章十一云。厭
舊生死。異家受生。故云家家。瑜伽倫記六
下云。聖人厭於生死故。於一家處單不重
生。從一至一家コトニ受二生三生。但易父
母。不肯重生。不廢同姓。張處東西。二張
家別亦得重生。此爲盡理。如張即之
王□之等
故今論
初左
七行
云生二三家。不云一家。法勝六卷三
十八右四卷二十六右竝但云生二家生三家。是
顯一父母不重生。然婆沙光四
左引
更云一人
家。據雖異父母。而其家是一。竝不相違」
初右
十行
一由斷惑三四品故 簡一二五
記初
左具
言三四。以斷一二命終。及斷第五命
終無故
一左三由受生三二生故 顯不取今生。
故云更生。舊論云。三由生。二三生爲餘故。
簡色無色云欲有。唯局欲故。爲顯斷三
品人受三生。斷四品人受二生。逆言三

一左
三─
然復應説或過此故 正理作伏難
曰。若爾應不説三二生言。説斷三四品義
已成故。謂已進斷三四品惑。決定餘有三生
二生。故説家家相。不圓滿。則應於頌更
説等聲。方具收家家三相。或應不説三二
生言。通全同之。
應知總有或二或三 第二示種類差別
有二。初標類。後隨釋。初釋天家家。此中初
一句擧名。謂欲下從所生處判差別。大有
二別。約人家。約洲處。總家家所依處。從寛
至狹有四別。謂。界。趣。處。家。別故。界謂唯
欲界。此通人天家家。趣者若約天家家。唯
欲天趣。非餘天趣及餘四趣。故云欲天趣。
處者欲天有六。若一天處中。受三二生。若
二天處。若三天處。家者於彼一二三天處中。
或一家。或二家。人家家例之可知。今顯同
父母不重生。故不云一人家一天家。婆沙
顯異父母亦重生。故云一人家等。光四左
擧二論異不辨者。未曉也。問。二生三生家。
往人來天往來。爲局人局天。答。天家家
唯於天趣往來。人家家準之。是大小乘經
論一同。然至滅後九百年。正理論師創立人
天往來義。先標破彼義。後當辨正義。初標
破彼義者。先標彼。正理六十四十一右標正
理論
説種類差別文。全同此論。而後十一左云。若
斷第六成一來果。故往天上。一來人間。而
般涅槃名一來果。過此以後更無生故。即
由此義證。家家中。若天家家。受三生者。人
間受二。天上受三。受二生者。人一天二。如
應例釋人中家家。若謂不然彼一來果。有
何異彼二生家家已上。顯宗三十一七右全同
彼意。雖契經及本論等中無文説。由一往
來名一來果。證知家家亦人天往來。然非
如極七反人天等七生。其生數不等。從其
多立名。以或名天家家。或名人家家。若謂
不天三人二等其數不等然。人天合三生
等。則三生家設可爾。於二生家招與一來
不別失。同人天一往來故。由有此文普光
寶法等云云。普光四左述釋和會。遥劣於寶
三右
已下
解釋。寶法辨等生不等生。釋立名
意爲勝矣。而未滿生攝家家非也。後破正
理者。大有二罪。一人天往來罪。二生數不
等失。人天往來罪者。此亦有多失如論第
十(十六左)
破毘婆沙等。無契經
及本論説。唯自分別。
一無文臆度失謂契經及
本論等無説家家聖人人天往來故。二違
諸先舊師説。謂婆沙五十三十三右曰。天家家
謂於天上。或受二生。或受三生。或二天處。
或三天處。受二三生。或一天家。或二天家。
或三天家。受二三生。人家家者。謂於人中。
或受二生。或受三生。已下
取意
或一二三洲處。
及一人二人三人家。受二三生。既標於天
上。於是依聲依處。局天上必矣。釋相中。亦
唯約天。全無來人之相。人家家文亦爾。舊
婆沙四十二十四左名天中家家人中家家。而
説相同新論。雜心五十五右曰。天家家者。謂
欲界天。或受二生三生云云人家家者。謂人
間身。或一天下等猶言
一洲云云
此論亦云欲
天趣。云於人趣。與婆沙同約趣別。法勝毘
曇兩譯。竝合作文。其義縱容也。若於大乘。
雜集十三八左曰。家家者即預流。或於天上。
或於人中。從家至家。得盡苦際。此兩或
言。豈是人天往來。瑜伽二十六四左曰。有
二種家家。一天家家者。謂於天上從家至
家。若往若來證苦邊際。二人家家者。謂於
人間從家至家。若往若來證苦邊際已上
如是大小乘諸論。天家家唯於天其義一轍
焉。三背立名旨。謂既唯於一趣。從家至家。
不渉餘趣。故簡別名天家家。名人家家。若
人天二趣往來セハ何特可得此名。四違前後
例。謂七人天往來名七反有。一往來名一來
果。今亦人天往來セハ應名極三反有。極二
反有。不名人家家天家家。已顯人天往來
罪。當辨生數不等罪。謂其罪亦有多失。一
何故不等而不等。若言樂欲故。何故不樂
等生。若言七反一來等生別故。若爾七反中。
何故有不等生。若言惑品令然者不然。前
惑有等不等。後惑亦有等不等大小。中間
豈唯爲不等。頌疏麟二十四(初右)云。是等皆増減
家家。若准婆沙。亦有天二人二等家
家云云。今云。唯等生
論明説也。不等無之也。
二違前後例。謂七生一
來竝等生。今亦唯言三生二生。何不生是
等。三闕縁之失。若不等者。應非具生縁。於
生中有闕減故。若言雖一生半生異。倶是
一生内故不闕縁。是亦不然光二十三(四十
二左)寶二十三(三
十五左已
下)引
婆沙四十六十七右説七反有中。七反
生者。等受七生者。然有預流人天生別。謂
天七人六等。既以不等不入七生數。今亦
何不等可得名三生二生。四違諸聖教。謂
尊者瞿沙甘露味論上二十
八右
曰。若先盡三品。
是名家家。三死三生。既死生各三。必是等
生理法然。譬如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説預流極遲
經七死七生。必是等生。法勝毘曇六卷三
八右云。人中二三家。天中二三家往來。成實
論一三十
三右
曰。是人或二。或三。往來名家家。又
瑜伽雜集等竝云往來如是大小乘一同約
等生。云二三生往來。全無不等説。是爲生
數不等罪。
餘師
已破正理論。當彈依從輩。
依從輩者。於西天者。未知其愚癡徒從有
幾許。且難陀論師是也。瑜伽倫記六下十九右
曰。泰云。詳夫人天家家西方有兩説。難陀論
師云。人天二趣。若往。若來。戒賢論師云。二
生家家唯於天上。二生往來。三生準之。本
是略纂八十二右出矣。難陀應除遣。聖法藏師
可謂有眼目。所依經論明説故。如是大乘
宗同小乘諸論。豈爲不然。然於正法藏下。
受法稟承。奘三藏未審。爲同師宗。將異耶。
應是背師同難陀謬執。以何知之。三藏門
人基泰光寶等。竝皆迷正理臆説。而傳襲彌
布。悉廢莫依矣。基略章云。於中有四。一
從人至人。二從天至天。三從人至天。四
從天至人。廣章擧二種。謂人天往來。普光
記二十四四左下法寶二十四二左
已下
竝唯約人天
往來。云云等不等。不一言吐同趣往來。
如是等義解人不得倶言之。何況從之而
下。問。準預流天七人六等不等生。豈無斷
三四品不等生。答。誰言無之。彼不具三縁。
唯是預流果攝。問。斷三四品。爲人天往來
不。答。雖無文説。理應説有。若爾攝何。答。
預流果攝非一來向。以不向彼故。然光記
五左未滿二三生入寂。攝向者未詳。寶三左
例七生。以攝家家。甚非也。彼正理未滿七
生。亦攝七生者。應言攝預流。何極七反
中。可攝未滿者。設攝彼於此莫攝。彼既
云極。顯有未滿者。今唯言家家。不言極
約三縁。何得攝。故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云。極遲經
七死七生。若求方便勇猛意者。家家一種便
成道跡。問。斷三四品中。如所言者。大有
四類。一唯天中往來受二生三生。人中亦爾。
二唯天中不滿二三生。唯人亦爾。三人天往
來受三二生。四未滿。此四中縁何。唯約三
縁據初門。立家家名廢餘三。答。唯於天
唯於人受三二生。異餘例故特立之。唯天
唯人未滿準之可知。又人天往來準前後
可知。故不立之。問。準斷三四品有唯天
唯人及人天往來。於極七反。應唯天中七
反耶。答。應IMAGE
無。諸經説人[IMAGE]
天往來故。又[IMAGE]
解。應有機類[IMAGE]
非一故。經約[IMAGE]
趣別。且言人[IMAGE]
天往來。依此[IMAGE]
義。家家亦有[IMAGE]
人天往來。互[IMAGE]
影發故。問。欲[IMAGE]
界九品惑増[IMAGE]
損生其相何。[IMAGE]
答。古今有兩[IMAGE]
義。一九品別[IMAGE]
潤義。二九品[IMAGE]
共潤義。寶疏[IMAGE]
別潤爲假立。[IMAGE]
共潤爲實義。[IMAGE]
是寔爾也。爾[IMAGE]
爲遮闇法相[IMAGE]
愚。亦別潤假[IMAGE]
立門。不可強[IMAGE]
廢之。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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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別潤有[IMAGE]
三義。於共潤[IMAGE]
唯一義。今爲[IMAGE]
初歩。示圖曰。[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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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義林五本五丁伽倫六下十九丁約別潤義。
寶疏四左義燈二末十九右據共潤義。然基對
法疏第十七十右上擧別潤義畢而云。今大乘
或可不爾。一切全界煩惱。皆潤生故。互皆
相資。但由道漸上時。惑漸斷盡。生自然少。
非品定損益。故有斷一品二品五品家家。
於理無爽。瑜伽但言有天人家家。不同小
乘説斷惑品三縁立故已上今云。共潤義已
在。小乘何革云今大乘
初左即預流者一來果向 既言一品乃至
五品。明知從一至五。次第斷者名向。非斷
三四未滿三二生。而入寂名爲向。無向
一來果義故。若不爾何但不言斷第五」
若斷第六更無生故 雜含三十五二十
九右
曰。
斯陀含生兜率天。一來生此。究竟苦邊。此
約遲者。若速者此位有現般。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曰。或有一人。三結使盡。婬怒癡薄。成斯陀
含。來至此世。盡於苦際。若小遲者。來至此
世。盡於苦際。若勇猛者即於此間。盡於苦
已上
二右初此或名曰品貪瞋癡 中含一十三左
曰。三結已盡。婬怒癡薄。得一往來。天上人
間一往來已便得苦際。十八二十
四右
三十六
右十
九丁
雜含四十七九右四十一六右及前所引經
亦是也
二右頌曰不還果 初句或言顯二類別。謂
斷前七品。唯受一生。斷八品惑。亦唯一生。
有餘惑別。無受生異如前數論。第三句此
字指斷七八。非謂一間。以一間人非其
向。是故長行更云斷修惑七八品
二右論曰轉名一間 是亦有次第超越。今
約決定。且説次第
二右三由受生餘一生故 問。唯斷七。餘
惑二品。何故一生。婆沙五十三十三右云。問。
彼或猶有二品第八
第九
結在。何故説彼。爲一
間耶。答。不以一品煩惱在故名爲一間。但
以彼有一有種子。名一間故
二右
十─
前説三時業極爲障 論十八業品六右
曰。言三時者。將得忍不還無學業爲障
二左間謂間隔説名一間 初釋間義。有二
義。一異熟果。二煩惱因。後叙一間名人。間
體唯是一故。名一間帶數得名。是即能障
法。而行人所有物。故以彼呼人。是全分有
財也。不可謂有數字故。是帶數。自他倶
三種別即是唯他帶數釋。具如六合釋精義
中辨。此論二義。竝約間隔義。正理光十
左引
間隙義約異熟。以間隔約煩惱。竝有理
致伽倫十九下十九左云。唯爲一生所間不
得涅槃。故名一間。間是間隙隔乎舊云一
種子。謂不正也。依梵本云翳迦鼻親迦。可
云一種子。然此中説翳迦鼻指迦。此云一
間。故不可云一種子已上舊論眞諦云一間。
舊婆沙北涼浮
陀拔摩
四十二十五左法勝二譯雜心等。
竝名一種子。然不可強簡之。何者法勝六
卷三十八左云。一種子者。一生種子義。新婆
沙云。有一有種子名一間。應知此一間如
家家。亦有人天二種。婆沙五十三十四左云。
一間有二。謂天一間及人一間。天一間者。謂
於天上。唯受一生。六欲天中。隨應受一生。
人一間者。謂於人中。唯受一生。三洲隨應。
除北倶盧。顯揚論三十一左亦説二種。今準
家家可知略之
先斷三四無漏根故 未修言顯修後時
必名。故正理云。要至後位。起勝果道。方得
名曰家家一間。治彼無漏根。爾時方得故」
二左
七─
此或名曰五下分結斷 雜含三十四
十三右曰。五下分結盡得阿那含。増一二十
十五左等。如前引列
二左
十─
雖必先斷總集斷故 通妨先有二先。
超越人於凡位。唯斷貪瞋二。以見惑不許
有漏斷故。次第人於見道斷身戒疑三。竝
是從斷第九品先時。故曰必先。二人斷時。
別故曰或或。於此位中五數畢故。言總集
斷。正理十七右云。此或名爲五下結斷。如契
經説。若有永斷。五下分結名爲不還。此據
集斷。密作是説。必無五結倶時斷理。或二
或三。先已斷故。理實應説於此位中。斷二
或三得不還果
二左頌曰住此般涅槃 此頌七不還。初一
行半明五不還。第七句明無色不還。第八
句明現般不還。初中初二句明四不還。次一
行明上流。初此言指不還體。最後句此指
欲界。顯現般。簡色無色
三右
七─
論曰名爲上流 光記。釋上流。以不
定故。不云般涅槃者。唯是坐解不見本
經之失。豈云非是定爲涅槃。若不爾次下
左經四
右初行
文何消。論第八十五左引五不還經。及
集異門十四八右列名亦唯云上流。故普光
致此誤。爾本經中含第八十七右具云上流阿
伽尼陀般涅槃。舊論六十六引彼經。云上流
滅。四含諸經列名悉云上流般涅槃。又婆娑
五十三十六右雜心五十六左等竝爾。今論於下
爲辨種類。於前云般涅槃。於上流略之。
頌文已如是。故長行列名釋名亦順彼。而論
主欲遮如普光謬解。判體相。云四右
初行
生上
方般涅槃
此中所説謂有餘依 於第二下設此簡
釋。準顯上下。謂不云上二。唯云此中。準知
前是通二。復於第三以下無簡釋。準知如
第二。寶判決爲允
三右
九─
以具勤修速進道故 不久時中得涅
槃。厭有最切。故有勤修。不久至此名速進
道。約此二道有無。辨三種次第
三右
十行
此不應理無自在故 捨壽行唯依第
四定。如論三八右已説。於下三定。定無自在
捨壽行力故
然契經中與理相應 已上有部所立次
第。自下論主依經部。先無行爲盡理。此中
有三。此初擧經印可。雜含二十九十九左曰。
斷五下分結。能得中般涅槃。彼地未等覺
者。得生般涅槃。彼地未等覺者。得無行般
槃。彼地未等覺者。得有行般涅槃。彼地
未等覺者。得上流般涅槃。又二十
一左
全同。二十
二十
一左
曰。五下分結盡得中般。若不得中般
得生般。若不得生般得無行般。若不得
無行般得有行般。若不得有行般得上流
般涅槃。長含八十七右衆集經唯列名亦爾。論
主依之。又雜含三十一二左三左長含十二
清淨經十丁右中含二二右善人往來經。婆沙
五十三十六右所引。増一經等。竝皆有行無行
爲次。有部宗皆依此次第。故婆沙五十三
十六右百七十初右雜心五十六左集異門十四
甘露味論上二十
八左
等。悉如是。今論主解朋
經部。光寶所解可爾。成實論第一三十
三右
如是
故。淨影大乘義章十一爲毘曇成實異。即是
也。雜集十三九左無行有行次第。雖婆沙等
中無此諍。論主改有部次第。故正理師
七左
會二經異。云時既無異。隨説無違。此釋
不爾。契經既説五種淺深次第。故論主意
不爾。有行爲先不當理。彼經誦者誤也
三左
七─
有速進道功用得故 二示與理相應
所由。前有部二道有無解釋不當理。故今
異彼立其理。此即成實論一三十
三右
同。曰生滅
者。生時深厭離有。即入涅槃。是名生滅。以
利根故。或有生已諸無漏道。自然在前不加
勤行。而入涅槃。是不行滅。以根中故。或有
生已深畏受身。勤修行道。及入涅槃。是名
行滅。以根鈍故。初二句標速進有無後以
二因釋。初約所成。後約得涅槃有用無用。
謂由無行有速進道義而成立。由有行無。
速進道義而成立。不由功用得涅槃。故是
速進道。由功用得涅槃。故是無速進道普
十四右
十─
成辨兩釋竝非也。寶疏無妨。舊論
曰。運載非運載由熟修不熟修所成故。是
故滅不由功用得。由功用得
三左生般涅槃便般涅槃 三以生般。例證
先無行。最言顯極利根。謂彼不久得涅槃。
由最速進道故。由得最上品道故。由煩惱
最劣故。此中能斷智爲上品。隨眠劣是微細
故。如以上上智斷下下惑。舊論云。能運載
道。及最上品道。今亦無行得涅槃。例彼此
亦勝有行。由有速進道。光記爲因便釋誤
也。寶爲是
四右
九─
言半超者生色究竟 此有十三類。以
越善現一處。或超善現善見二處。乃至超
十三處。有差別故。竝是非全名半
四左
初─
聖必不生一道師故 有部立色界十
六天。於婆沙無此簡別。論主依十七天義。
故有此簡別。如論第八三右聖人不生無想
天者。上論五之
三左
已簡別。故此不論
五右
二─
見不違理 見字正理顯宗作亦。又舊論
曰。我見此義不違理。應依舊論
五右
六─
由生般涅槃有差別故 涅槃二字。舊論。
正理。顯宗。光記。頌疏。竝作等爲正。謂等取
有行無行上流。此中上流亦有全半遍三。謂
四無色中。超中二全超。超一半超。四皆受
生遍沒。準前可知。唯總言生無色不細。婆
沙百七十四八右具説對法十三(十右)不立全
半遍三種。唯次第一一生也。
對倶舍十(九左)
引廣章辨
五右
七─
復有不行現般涅槃 斷欲第九品。此
生得涅槃。故云現槃。而止觀弘決六一二十
引此倶舍頌。而倶舍不立現般。但爲六
者誤也。然光記十八右曰。縱於欲界曾經七
生。家家。一間等人。至此位中亦名現槃。此
何謂。又於雜心五十六左成實一三十
三右
立八
種。於此七加不定八種
不還
五右
十─
頌曰行色界有九 此九差別婆沙等無。
故婆沙百七十四十三左説一。二。五。二十。三
十。乃至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等差別。無如是
九種。雖雜心五十六左有五。七。八。十五。二十
等別。而無此九。今是同成實論一三十
三右
所説」
五左
十─
且總成三業差別故 舊論十七十八右
曰。此三人有後報トノ差別業故。
此中起者。中有名。生者生有名。如論第十
十四右已説。後者後報。是上流。此起生後是所
感報而所順。業是能感而能順。起之順故名
順起。順即業故名順起業。餘二準之。造者
造作。是先在欲界造作古業。聖人必不作
新業。正理所引契經誠説。非但造。令増長
故。云造増長業
六右
後三亦由分成三種 中有唯有起業。
生有雖有起生之二業。不共唯生業。而三
皆其業同故。不由彼言。上流雖有起。生。及
順次。順後業。前三竝無異。同受中有生有。
同由順次業。生梵衆故。唯色界第二生後
有三種別。故唯就順後業論之。然光記十九
右終
初兩釋。次問答三解。竝不得論旨云云縵談
何可及問答。寶疏生般具起生二業非也。
雖有理背論差別旨。故論以起生後不共。
成三別故
六右
佛唯説有七善士趣 中含第二初右善人
往來經標七善人所往至所。而廣説中三生
三及上流七善人。舊論云七種賢聖人行
六左
初─
趣是行義無差別故 光記屬問最爲
正。上此與餘相對。今亦云所餘。與此不還
無別義。文勢明。寶疏屬下爲答。頌疏似依
彼。此有三不可。一加雖言失。義無所出
故。二云與凡無別失。所對凡夫無所從來
故。三餘即不然一句唐捐失。然有人云寶解
順文勢者。所謂非中非也
六左
三─
又唯七種立善士趣 是第二由。寶疏
爲第二釋。判是非以第二解爲勝。以無
學難前釋。有人云。光不辨正不。寶疏判談。
其理極成矣初行義
疎趣文
今云。寶疏十二右爲二解
甚非也。是唯二由。頌文後二句。何爲正不。
故下答中有二故。又擧二由已云故獨結
通二故。謂七善士趣名中。前就善士言云
唯行善不行惡。後依趣言云行往有人難
可然。
無學難不爾。彼梵行已立無當行。今非已
行故。七善士經云比丘行當如是。乃至廣
説。何以彼難。光釋實穩暢。按此論脱一由。
舊論十七十八右云。惟此人於餘地有行。餘
一來
預流
則不有。此人但行善業。不行不善
業。若人行此行。惟行不來。如所説三義於
餘聖人皆無。是故偈曰。善惡行不行 由往
不更還。釋曰。故於上流。立七賢聖行。於餘
不立。正理六十五七左亦説三義曰。往上
名趣。謂趣上果。及趣上生。故唯説七。或唯
此七皆能行善。不行不善。餘則不然。又唯
此七往上界。生不復還來。餘則不爾
六左
八─
諸在聖位不爾云何 自下第四明無
三事。光寶竝云明非生上界未也缺餘二
事故。缺生上無練退故。婆沙五十三十八右
曰。評曰。若在欲界經生聖者。定不復生色
無色界。所以者何。若在欲界經生聖者必
無三事。一者不退。二者不轉根。三者不生
色無色界。聖道久住相續中極堅牢故。恐上
二界有長時苦同欲界故。今但加從欲上
生爲異耳
七右
三─
若於色界極有頂故 樂惠人不生無
色。故云容有。下如指事
七右
三─
然天帝釋佛亦不遮 中含三十三釋
問經十八左曰。天王釋説此偈曰
    捨離於天身 來下生人間
    不愚癡入胎 隨我意所樂
    得身具足已 速質直正道
    行具足梵行 常樂於乞食
學智。學智已若得知者。便得究竟智。得究
竟邊學智。學智已。若得智不得究竟智者。
當作最上妙天。諸天聞名色究竟天。往生
彼中。大仙人願當得阿那含。大仙人我今定
得須陀洹。婆沙五十三十七左云。帝釋不解
阿毘達磨。不知欲界依生聖者不得上生。
故作是説。問。彼對佛前作違理語。世尊何
故不訶制之。答。佛知彼言雖復違理。而
不障道。故不訶制。後入法性。自當解了」
七右
九─
經生習根所依止故 經多數生。熏練
習修。根漸極成熟。故已得預流一來聖果。依
身極殊勝。婆沙云。彼相續中極堅牢故。光
二十
三右
初釋爲正。爲上界身。及第二釋別配非
也。故舊論云。根漸成熟スルト得勝類依止。由
此二義。無練根及退事
七左
二─
毘婆沙師作如是釋 一百七十四十左
十二因致復次。依今文者。取彼四因。彼
初因云。答欲界是不定界。非修地。非離染
地。多諸過失災横留難。住本有位。尚難得
果。況住中有微劣身耶。此爲今初因。故正
寶六
右引
六十五四左云。住本有位。於欲界法。尚
難越度。況中有中。能越欲界。又按。諸欲界
法極難越故二句應入毘婆沙上。何者婆沙
既有十二因。若擧彼初因。則次第可擧四
因。何大爲二。於後中得。開三因。何況於
婆沙下。有標釋結。又初論主釋安彼言示
四因。次云彼尚。若此句別師義者。何無彼
言耶。故雜心五十八左唯後三因。曰非欲界
中陰般涅槃。若欲令般涅槃者。彼應斷不
善無記二種結。得若二若三沙門果。越度三
界。而欲界中陰於此無能。舊論十七十九左
曰。由道未成熟故。由思不即現前故。隨
眠惑非劣品故。欲界難出離故。毘婆沙師
説如此。此人所應作事甚多。一應滅惡無記
性煩惱。二應至得第二第三沙門果。三應
出離三界。若在中陰。不能成就如此事。
既標此人。云一二三。唯局三因文勢明。今
論是亂寫定爾矣。如正理者。不叙兩義。隨
思無違。若二若三者。光記兩釋。有人云。後
解非也。不論言第故。違正理寶六
右引
云得二
三沙門果文勢故。今云。前解却歸鑿。後
釋穩暢。故舊論第二第三果。論初右説家家。
云斷三四品。説一間云斷七八品。豈諍第
字。置同本舊論明明文。如縱容正理何。況
彼無若言乎
八右
初─
如是雜修或是不還 婆沙百七十五
十左云。信勝解見至時解脱不時解脱皆能雜
修。今何異彼。答。彼約因云信解見至。彼至
第十六心。論二十三
(十五右)
爲不還等故。然今問起
已約上流那含。故羅漢爲先。不還爲限也」
八右
二─
彼必先入後後漸減者 釋第二句中
有六。一前文是明能修人。二此文明遠加
行。三乃至最後下明近加行成滿。四次後唯
從下。明根本成就正釋第二句。此有二。初
正釋。後配二道。五如是雜修下。明第四後
修下三定。六先於下明起處先後。此小乘
宗前無漏中。有漏後無漏雜修。若大乘者。瑜
伽十二四左中間無漏前後有漏。寂師廣章存
兩種雜修。旋還明本及婆沙頌疏如今。正理。
顯宗作旋環
八右
七─
如是有漏根本圓成 正理顯宗亦如
今。而文語似倒。婆沙百七十五十右云。如是
中間刹那有漏。前後刹那無漏雜故。名雜修
靜慮。頌疏亦云。中間有漏。前後無漏。舊論
云。如此有漏刹那由二有漏
無漏
無流刹那雜
故。此雜修得成
八左
十─
此中初品第五品十五 根劣者。修念
短促。其利者經多時。故下品唯三心感無
煩天。漸次倍三心。光二釋。初釋爲勝。自亦
取初。眞諦及寶師同初釋。實會論意。後釋
者非也。論已云便得成滿。下不云加行是一
正理亦云六心成滿。却應違文是二若加加
行下品豈唯三。有加行必然故是三加行起
一刹那心有何論文是四然近人誤言。後釋
却符論旨者可笑
九右
三─
應知此中令感淨居 聖者不造雜業。
如次上
四左
辨。光記二左今亦成立新造淨居
新業。正理師引經不許之是盡理。已憎背
有。豈可造新業。今論熏修有漏。令感淨
居者。約増益故業。能感之縁也。光次證婆
沙。未檢明文。而彼亦約古業無妨。光記從
來誤於此事。前記三十八右
已下
以定爲引業。寶
師三二十一
右已下
具破之。實爲允當。今亦謂雜修
定爲新業。誤之甚矣。問。婆沙百七十六三右
評家依品類足説雜修靜慮。及由業故生
淨居。曰亦由業力。亦由雜修靜慮。謂雖有
思業現前。若不雜修靜慮。則不得生彼。雖
有雜修靜慮。若無思業現前。亦不得生
彼。是故要有思業牽引雜修靜慮。令其決
定方得生彼已上豈不造牽引業。答。既不
云造。唯云現前。明知是古業。又正理師已
不許新業。而依彼品類足寶十五
右終行
云由二
力。非新業決定。唯識八十九丁亦唯依古業

九右
四─
有餘師言感五淨居 婆沙百七十五
五左有六説無評。今依第三説結頌文。欲
當理故。此有餘者。彼第四説。亦欲不違
理。故兼擧之
九右
五─
經説不還有名身證 中含五十一十八左
阿濕具經曰。若有比丘。非倶解脱。非惠解
脱。而有身證。云何比丘而有身證。若有比
丘。八解脱身觸成就遊。不以惠見證漏已
盡已知。是比丘而有身證已上此不還名身
證。又増一十九十九左曰。於是有人。身自作
證。亦不信他人。亦不信如來語。諸尊所證
言教。亦復不信。但任已性而遊。是謂名爲
身證人。異今用也。又長含十五二右種徳經
曰。如來至眞等正覺十號具足。於諸天世人
魔。若魔天沙門婆羅門中。自身作證。爲他
人説上中下言。皆悉眞正義味。此佛名身
證也
九右
八─
即不還者依身生故 自下釋頌七字。
顯身證義有兩義。初毘婆沙師義。有總釋
別釋問答三科。婆沙五十四三左曰。身證謂
信勝解。或見至以身具證八解脱。未以惠
盡諸漏。雜心五二十
三右
亦同。成實甘露等同此。
但云得八解脱。及云得滅定。故此身屬能
寶疏引婆沙略以身
言。未曉二義別故也。
依身以身證。身即
證故名身證
九右
十─
理實應言身寂靜故 後論主正前義
示好解。是非必謂經部義。言理實應言故。
寶疏爲是。光記非也論主於此正説。故二十五
(八右)亦任本宗。身爲能

正理云經主。以正前義故。依大例言
矣。此中爲三。初叙所思所得。二便作下示
能思相。三如是下釋名。此釋名中。初正釋。
後所由。此義身屬所證。證是能證。屬身之
證。第六轉依主。故得下皆置身言。又前説
定中得名。此出定而立名。是爲二別。得及
智者。身寂靜之能得爲得。智者思所成智即
思惠。光第二釋爲勝。順及言故。初釋非也。
文中於滅定。不施得言故。亦復云從起。何
由滅定得可立名。寶十六右思惠及身證得
身寂靜者。全未曉第二義身不屬能證。正
理六十五十二右標經主擧此文。而云。今謂
彼從滅定。住雖得先未得有識身寂靜。而
非唯彼位方得身證名。先後二時倶得名
故。由此設無縁滅定智。得勢力故立身證
名。是故前説於理爲勝。擧後邊故。唯作是
言。得滅定不還轉名爲身證。理實身證於
八解脱無不具足。由身證住。以滅盡定用
餘解脱爲門而入故。今反破云。身是唯所
依。何可爲能證。亦復前後二時倶得名者
不爾。能所異故。舊論無是一段。梵本寫脱
乎。若譯後闕文乎
九左
三─
契經説有十八有學 中含三十四右大品
福田經説二十七賢聖。於中加身證。除第
四果向。有部毘那耶二載彼經。與正理六十
五(十
二左)寶(十
六右)引
所擧同。不入身證。成實一(三十
三右)甘露上(二
十九右)竝加身證
爲二十七賢聖。
蓋現流福田經錯誤。以次列
不順。彼列名。隨信。隨法。信解。見到。身證。
家家。一種。前三向及果。中等五不還。九無

八左何謂依因立有學故 初問後答。答中
初示體。後釋名義。有無者。鮮本。光記。頌疏。
作無漏。舊論作無流。爲正也。舊論云三
種無流學。及無流學果。此四法與聖人亦
爲依。亦爲因。故云依因
九左
五─
不還差別九百六十婆沙百七十四十三
雜心五十八左具説
十左金剛喩定通依九地 此三説婆沙二
十八三右之
十一右
各廣説對見金剛寶中寶不可壞義
戰具最勝義。智論四十
七首尾廣説。又以白羊角打破。大論二十一(二十一
丁)止弘六ノ三(二十一右)涅槃經第九龜甲及白羊角。
般若論𦏰羊
角壞之
雜心十二十
九右
初二説同之。第三妙
音義未至定。總説唯十三。若忍智行種縁分
別未至所攝有一千四百九十二。今第三無
之。起此定所依地即九地。故云通依九地。
謂未至中間根本下三無色無漏九地。能
治道依地故。欲界非定地故。有頂非無漏
故。如婆沙二十八十一右説非想非非想處
無自地無漏。此多種金剛定悉皆隨一起得
阿羅漢。非一人起多。如婆沙二十八説」
十一右
初─
謂苦集類智相應有八 簡法智云
類智。唯縁有頂。爲斷彼惑故。不縁餘地
者。苦集竝厭行相。不可厭下斷上惑故。
問。何故不取二法智。答。法智縁欲智。唯斷
麁惑力。無斷細惑之殊勝力故
十一右
二─
滅道法智相應有八 法智唯縁欲
界決定。故不言所縁。婆沙具説以滅道法
智思惟欲界滅道。作四行相隨一行相得
阿羅漢果。問。法智苦集不取。何故特取之。
答。滅道是斷證行相。縁欲界勝縁上二界
滅道。故特縁之。斷有頂惑。故論二十六五右
曰。修道所攝滅道法智。兼能治上界修斷。欲
滅道勝上界故
十一右
二三─
滅類智縁合三十二 是依未至定
起滅類智。縁四禪四無色八地滅。此必別
縁故。唯三十二。異第三師合縁。論十九十四
云。縁滅諦者。各以自地滅爲所縁。滅互
相望非因果故。雖惑智異。別縁義同證無

十一右
三─
道類智縁必總縁故 此必總縁故。
異第二師。正理六十五十五左云。滅唯別縁。
道則不爾。於隨眠品已具成立。論十九
四右云。縁道諦者。一一通能縁九地類智品
道。以類同故。何故縁滅。自地非餘。縁道
便通同類。以諸地道互相因故
十一右
八─
有説此定二十四 此第二説道類智
同滅類智。爲別縁故増數
十一左復有欲令處二十四 此第三説舊論
闕無。滅類智約二合三合等。異初師也。
問。此三説是非云何。答。光記第三爲正。
以婆沙二十八如是説者義。正理七十三(十
五左)云。故許滅
道法智品増乃至得成金剛喩定。
寶疏二十六(九左)擧彼全文。
寶疏初説爲正。
以正理竝破後二師故。婆沙爲論意各別。
有人云。光寶但以餘論決。於此論前
論十九
(十四右)
具辨道別縁・滅總縁故初説爲正寶
師談當理矣。近人云。雖正理破後兩説。而第
三説爲正。評家義故。此論無簡別故。次第
亦同彼故。光記實得論旨。何以正理。可決
論主意。其相違非一條故。今云。論主意初
説爲正。何以故。文勢分明故。謂初説不標
有説故是一。正理顯宗亦爾。若言舊論初義
曰餘師説者。則彼第二説言有餘師執。以
執言顯不正義。是其一論大例焉。舊論却爲
證也是二。豈云無簡別。又於初説。具示總
縁所由。影顯滅類別縁所以。於後二説全
無其所以。如是顯示勝劣是非。聖教大例
是三。又於婆沙唯述其相。未説所由。今
更説之。豈爲不顯正義是四。又滅是別縁。
道即總縁。於前十九之
十四右
隨眠品具決擇。故今
述所以令同彼。欲令知初説是正是五。
別縁。道總縁義。已極成。雖婆沙評家而違
理。故正理論師得此論意。初説中云滅唯
別縁。道則總縁。於隨眠品已具成立。又破
後二師云。彼倶非理。道必總縁。滅唯別縁。
前已辨故是六。若論主欲取第三。應言應作
是説。或應終言是義應理。既不爾是七。
如普光未曉論旨。唯封著婆沙如是説者
言。可呵可去。近人亦愛著普光。妄諍是彼
非。至所不能救。而言雖謬亦復其謬非
無理。豈非背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文
金言乎。寶法唯擧正理判決。未辨此論起
盡。唯偏信正理之舊蔽。未得此論旨。誰爲
不然乎。更難第二師。道互爲因果必總縁。
滅自地各別無互因果。何混同同爲別縁。
難第三師。謂滅類智各別無因義。何可合
縁。若彼合縁道尚應合縁。同類相因故。又唯
別縁能斷其惑。有何不足用合縁爲
  金剛喩定依九地多數三師異説圖 論
二十四十一右

十一左
七─
此定既能盡智令起 爲取倶行盡
智。擧盡得故下云最初倶生。舊論曰。與第
九品惑滅離至得。倶起智名盡智。光初釋爲
善。寶亦如是。第二釋盡得與倶行盡智。約
相違釋。違新舊論也
十一左
九─
由此解脱故名盡智 盡是諸漏盡
得云盡。從同時倶生盡。爲簡餘智名盡
智。是一分隣近釋。問。前云云此惑盡得即第
九品。今云諸漏盡約一切。豈非一多相違。
是故正理六十五(十六左)
光三(十二左)引
顯宗三十二
三右
上文云諸
惑盡得倶行盡智令起。答。約正盡。唯第九
品。若依功能通一切。次上十左
七行。
上正明能
引。故云此惑。今盡智釋名故約寛。竝不相
違。正理上下約寛。婆沙百二十左釋盡智名
有兩説。一煩惱盡
絶義
身中最初起。故名
盡智。屬煩惱盡處
智第六依主
一縁盡
故名盡智。四
諦中。滅諦是最勝。涅槃性故。故雖縁四諦
約勝。此能縁智名盡智。境第
七依主
今論
得義
同彼二説。故正理光三十
二左引
初擧今論義。次標
有餘。擧婆沙初義也
十二右
二行
即此唯應阿羅漢名 此中即者。繼
上無學義。故置唯言簡自益。無於自利己
應更學故。故正理云。諸自利行。修學已成。
唯應作他利益事故。次應供義約所供養。
若依婆沙九十四十三右約能受供曰。應受
世間勝供養故。甘露味論上二十
九右
亦爾。曰
一切人天中應受供養。雖能所異相依故。
無有相違
十二右
八─
如契經中名有學者 雜含三十五
曰。有外道出家。名曰尸婆。白佛言。云何
爲學。所謂學者云何學。佛告尸婆。學其所
學。故名爲學。尸婆白佛。何所學。佛告尸
婆。隨時學増上戒。學増上意。學増上慧。舊
論十七二十
四右
尸婆柯彼學三學。學三學故。説
名有學。尸婆小本雜含曰尸匐。今云憺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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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音二十五十九左引説文子虚賦等。具釋字
義是何謂。光記云學所應學無漏正法。稽
古上二十
四右
破云。普光釋經。爲學所應學無漏
正法義。殊不知所學乃所云三學。而正所學
亦是物也。是亦坐不讀本經耳。今云。所云
三學云無漏正法。光次文云學正所學無漏
戒等。漏無漏爲邪正。實是本意。還汝未了
經意。求志於彈斥。亡於光次文。設雖無次
文。聖人所學戒定慧云無漏正法。有何妨。
又雜含二十八七右曰。何等爲學。謂學正見
成就學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
正定。成就是名學。何等爲無學。無學正見成
就無學正志乃至正定成就。是名無學
十二右
十─
聖者住本性如何名有學 舊論有若
爾言易曉。謂若爲學後増上三學。名有學
預流等住本性。不進修應不有學。婆沙百
七十六三左曰。有二因縁名住本性。一守賢
善性。而無退轉。二守身分徳。而不進修。今
但説不進修名住本性。謂預流者不進修
一來果。廣説餘亦爾。寶疏二十
一右
文私爲住
本有漏性非也。無教故疎文故。有漏先已
除遣。以邪正相對故
十二左
五─
總成八聖補特伽羅 長含八十九左云。
復有八法。謂八人列四向四果。雜含三十
十七右列向果云。四雙八輩賢聖。長含二
亦爾
十二左
六─
謂爲證得阿羅漢果 舊論曰。一爲
證得須陀洹果行於道。二證得須陀洹果。
乃至七爲證得阿羅漢果行於道。八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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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漢果
十二左
八─
若倍離欲 舊論若上云復次。寶分節
未詳。倍離者九品總三類上中下。初三品一類一分
斷。六品倍初一類三品名倍。九皆斷三類盡
故云
十二左
九─
非前果攝 光二釋。初釋稍文錯誤。應
雖名一事二。意言雖其一來不還向名與
前攝果之名同一。而其事體與彼二物。釋
此句初釋與寶同。約非攝相如初釋。尋
所由如後釋。竝存可也
十三右
三─
論曰不治自地 釋初句爲三。初總
釋。二徴三釋。此釋中有二因。初約有頂上
無近分。易了不具。後約自不治自。此相
難曉具釋。初標立。二自地煩惱下所由。三
故自下結。其所由中初總釋。後若彼下別釋。
初順釋・後若此下反顯。光云。復正理云。若彼
云云。今云。若彼下釋此論詞。必非正理
文。蓋脱正理文。濫寫隣行。正理六十六初左
云。非彼隨眠所隨増事。應有勢用治彼
煩惱。以順生長彼煩惱故。此二十四字脱
應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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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右
九─
頌曰聖二離八修 聖言簡凡。聖二言
簡聖一道。八言顯下八地。簡有頂。修言簡
見道。此所簡者。即下準釋。舊論十七二十
五右
餘義。及能破更結頌。爲一行曰。餘説由出
世。捨惑不應故。有頂半解脱如上生不應。
初二句有餘師義。
後二句論主破
長行具釋。蓋梵本異
十四右
七─
頌有漏離次下 有漏言簡無漏。下言
簡自及上。次言顯隣次。簡隔越下。例如第
三定近分離第二定不。能離初定染
十四左
十─
論曰諸道謂欲八定 此中大分二。
初總標能所治。二初三下正釋頌。此中初正
明。後下三下辨所以。初總標能所治中。初
總擧能治所依。後總擧所離。是爲明近分
離下差別。先標擧非正釋頌。故舊論十八
初左
云。
一切衆生依地有九種。謂欲界。四色定。四無
色定。此中從欲界離欲。乃至第二定離欲。名
三地勝。於此三地中。最後解脱道。或從近
分定起。或從根本定起。既云標一切衆生。
簡別云此中。總別之異。由漸正釋差別炳然。
今亦云諸道。有漏無漏諸道依地。故云諸。
竝皆總擧。故論二十八十六右云。此八近分皆
淨定攝。唯初定亦通無漏。此理爾故。正理。顯
宗。竝全同此論。今此正所明唯有漏。而唯離
下。故前問。及頌。長行。悉云離下。然普光不
設分節。亂解致二釋。竝皆違論旨。初釋應
言離八謂除有頂者。未曉總擧所離。而
正論文。非中之非也。後釋雖非無理。而全
謬今正所明。謂唯有漏加無漏。唯離下加
離上。剩通釋頌文。云約多分。令初人迷其
罪大矣
十六右
四─
頌曰淨道及滅 無漏名淨。非謂無
記。此者唯指果。目近故。故問云果位。今亦
唯云解脱道及滅
十六右論曰沙門性 無間脱非一。故云諸。
唯有爲故云道。簡無爲簡異生有漏。云無
漏。此示體
十六右
六七─
懷此道者故名沙門 釋名義。有正
釋引證。沙門義數多。今且約行與斷惑二
義。契經者。中含四十八四右曰。云何沙門。謂
息止諸惡不善之法。諸漏穢汚爲當來有本
煩熱苦報生老病死因。是謂沙門。問。此經唯
息惡義。無勤苦修行。答。息煩熱。必有勤行。
故云勤勞。非相違。舊論云。如經言。此人能
寂靜多種惡法。不應慧法。染汚法。隨順生
死。能感後有。乃至老死。故名沙門已上。豈
非契當。増一四十六七右曰。沙門名息心。諸
惡永已盡。又云。復以何故名爲沙門。諸結
永息故。名爲沙門。雜含二十九一左。云。何等
爲沙門義。謂貪欲永斷。瞋恚癡永斷。一切煩
惱永斷
十六右
八─
異生不能非眞沙門 簡相似沙門。
光記四十
一右
分無異究竟解釋有一理。而依
舊論及正理。還似鑿説。舊論十八三左云。凡
夫非決定能寂靜衆惡。故非眞實沙門那。
正理六十七初左云。即以無漏聖道爲體。非
世俗道。涅槃無漏道。以能無餘究竟靜息
諸過失故。由此異生雖能已斷無所有處
染。而非眞沙門。以諸過失尚有餘故。暫時
靜息。非究竟故。寶疏唯擧正理。實得論意。
然有人此論與正理稍異。寶疏直用正理
未者。却泥文也
十六右
九十─
契經説此差別有四 雜含二十九初右
云。何等爲沙門果。謂須陀洹果。斯陀含果。
阿那含果。阿羅漢果。中含二十六師子吼經
初右云。此中有第一沙門第二第三第四沙
門。此外更無沙門梵志。異道一切空。無沙
門梵志。長含八十四左云。復有四法。謂四法
沙門果列四果二右増一經云四證法列
四果
十六右
十─
理實就位八十九種 此中大有三。
初標數性。二謂爲下釋。後如是下結數。釋
中爲二。初釋八十九相。二諸無下辨寛狹。
是即四句意。初第一單句。次第三雙亦句。後
第二單句。就亦是言。寶疏二釋。初釋亦無
爲性者謬之甚。以解脱道非無爲故。違互
簡寛狹故。五因婆沙六十一(十
九丁)六十五(十二丁)
十六左
九─
論曰若斷道位 爲惑斷無間解脱二
道。總云斷道位。而光若斷位。若道位者非
也。無離斷別道位故
十七右
十─
由此契經斷五下結 是證見修雜
也。雜含二十九初右曰。何等爲須洹果。謂三
結斷。何等爲斯陀含果。謂三結斷。貪恚癡
薄。何等爲阿那含果。謂五下分結盡。何等
爲阿羅漢果。謂貪恚癡永盡。一切煩惱永盡。
又如前薄貪瞋癡一來處指諸文。二右
十七左頌曰輻等 初句標前説正名。餘句
顯異名。於中有二。初婆羅門名。後示輪號。
此中亦有二。初總通見修。示梵輪名。二後
一頌。別就見道。示法輪名。於中者。正理
釋梵輪中。光記爲得。寶疏總爲沙門性中
義疎遠。然光記初一頌異名。後一頌明法
輪。豈可不後一頌是異名。云於中云説名

十七左
八─
經亦説爲婆羅門性 増一第九九右云。
世尊告曰。欲言沙門者。即我身是。所以
然者。我即是沙門諸有奉持沙門戒律。我皆
已得。如今欲論婆羅門者。亦我身是。所以
然者。我即是婆羅門也。諸過去婆羅門所持
法行吾已悉知。雜含十七二十
一左
云。如實知受
集受滅受道等者。彼是沙門之沙門。婆羅門
之婆羅門。同沙門。同婆羅門。沙門義婆羅
門義。増一四十六七右云。梵志名清淨。除去
諸亂想。又云。何故名婆羅門。盡除愚惑之
法。名爲梵志。更説異名。亦名爲刹利。以
斷其婬怒癡故。亦名爲沐浴。以其洗二十
一結故。亦名爲覺。以其覺了愚法慧法故。
亦名爲彼岸。以其從此岸至彼岸故。中含
四十八馬邑經四右云。云何梵志。謂遠離諸
惡不善法。諸漏穢汚爲當來有本煩熱苦報
生老病死因。是謂梵志。更有聖與淨浴名」
十七左
九─
即此亦説獨應名梵 雜含二十六十八
云。能轉梵輪。於大衆中師子吼而吼。梵是
清淨義名佛。輪是輪轉義。名所説法。梵之
輪故名梵輪。依主釋。簡世間初定之假梵
王。故云眞。問。今沙門性異名。豈佛獨名梵。
何成異名。答。約所懷持。是佛徳。約能懷持
即沙門性。故無妨。梁僧傳五五左魏晋沙門
依師命師。如帛法祖竺道生等。晋道安受
業佛圖澄。澄姓帛氏。安以師莫過釋文。乃
以釋稱。人有議者。後増一阿含譯出。始服
其懸解云。當時已有法海經。西晋法炬譯。
其經具言之。不待増一。古今鮮能讀三藏
者矣。嗚呼是何謂哉。増一前秦曇
摩難提之譯
十八右
初─
由契經説亦名清涼 證佛名梵。中
含三十四十二左世間經曰。如來是梵有。如來
至涼有。無煩亦無熱。有諦不虚有。稽古云。
按四有字。考之餘經者字誤。亦字又者草
誤。今云。不必然。約能有云。佛具諸梵徳
云梵有。有何妨。亦字分熱煩爲二義。故
特云亦。非草誤也。有云。此所引經三名。
後二名同文故來。今云。初總名。後二梵所
有義。故特證之。非同文故來。故舊論云。
如經中説。世尊是夫嵐摩。如此寂靜。如此
清涼。琳音五十九初左梵此云清淨。或云清
潔。正云寂靜。應音二十四左三十
九右
十五
玄二三十
九左
玄賛二十三
天台淨名疏二二十
一丁
補註
五十
八丁
十八右
初─
即於此中等 第三釋後一頌。明法輪
名爲二。初正釋。二問答唯見道。初中亦二。
初標立。即釋次二句。二如世下明與輪名
所以。亦二。初約五種相似。後約輻等
相似。此二義竝爲法喩。如輪之法。故名法
輪。依主釋也。探玄三二十
六左
有持業依主云。
法即輪故持業釋。又輪是喩況如聖王輪寶
即法之輪故依主釋。此意佛法能斷疑。是輪
徳故持業也。依主中能所相反應言輪之法
也。又輪釋四義。一圓滿義。以離缺減故。二
具徳義。具轂輻輞等故。三有用義。摧輾惑
障故。四轉動義。從此至彼。即從佛至衆
生。亦從彼向此。從衆生至佛果故。玄賛
五十
七左
亦四義稍別。如今論五義。唯持業一
釋也。若加轉。彼云。轉者。動也。顯也。運也。起
也。動宣言教。顯揚妙理。運聖道。於聲前
起眞智。於言後圓摧煩惱。名轉法輪。義
林一本二丁五教章上二五十
三左
文句七之二九左
五之一四十
五左
玄論八七丁玄賛七四十
八右
諸師明小
乘。唯約見道。爲法輪
十八右
二─
世尊有處説名法輪 雜含十五十二右
曰。世尊於波羅奈國仙人住處鹿野苑中轉
法輪。中本起經上二右云。佛告梵志。吾欲詣
波羅奈。撃甘露法鼓轉無上輪
十八右
三─
由速行等似世間輪 此五相。婆沙
百八十二三右多説中集取四説。彼第三説
中。有伏未伏鎭已伏二相故。彼第四説
有迴轉義。今五相中。總不離迴轉。故不別
立。論主意。若約一相義。偏不圓。故合集正
理顯宗亦如今。此中有捨取故者。婆沙云。
捨苦現觀。趣集現觀。乃至捨滅現觀。趣道
現觀
十八右
五─
尊者妙音故名法輪 婆沙百八十二
三左約輻轂輞三。總有六説。更別有妙音義。
而彼不約輻等曰。尊者妙音説曰。學八聖
道。展轉和合。一時至他相續中。轉故名法輪。
此八支道。見道位勝。是故見道。獨名法輪」
彼唯以移轉義釋輪也。彼六説示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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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論。正理。顯宗竝同此論。今配當全同彼
第六説有人此配當不同
婆沙中所説者麁見
檢妙音甘露味論。
無有此文。蓋尊者別時談此義。問。約八正
道何知見道。答。雜含二十九初右曰。何等爲
沙門法。謂八正道。正見。乃至正定。有部八正
道在見道。七覺支在修道。有餘師。經部。大
乘反之。具如論二十五十四右又妙音甘露
味論下十五右曰。見諦道中。是名八直道。思
惟道中。是名七覺
十八右
八─
憍陳那等正法輪故 自下第二爲
二。初問答唯見道。後爲決法輪在位。論三
轉十二行。此初。五比丘玄賛四(五十四左)
新註一上(十三左)出七説
含十五十一右曰。諸比丘我於此四聖諦三轉
十二行。不生眼智明覺者。我終不得於諸
天摩梵沙門婆羅門聞法衆中爲解脱爲出
爲離。亦不自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我
已於四聖諦三轉十二行。生眼智明覺故。
於諸天摩梵沙門婆羅門聞法衆中。得出得
脱。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憍陳
如。拘隣知法已。地神擧聲唱言。諸仁者世尊
於婆羅那三轉十二行法輪。聞虚空神。謂
六欲天。展轉聞梵天。乘聲唱言。諸仁者世
尊於波羅那三轉十二行法輪。又五十一丁
果經三二十
九丁
中本起經初右轉法輪品。度五比
丘。因縁具也
十八右云何三轉十二行相等 自下一段。古
今英賢皆悉不得論旨。莫一取定。今先辨
正義。後規諸師誤。辨正義者。自下爲決法
輪在位。論三轉十二行。此問也
十八右此苦聖諦所説如是 答此有二。初
毘婆沙師義。後論主難有部義。示自正解。
此初也。此中麁分爲五。一叙三轉。二示十
二行。三通數妨。四配三道。五結宗。初中此
苦聖諦。初轉約見道。此應遍知第二轉。約
修道。此已遍知約無學道。故下三轉如次
爲三道
規諸師誤者。光寶竝因便明者。全不得論
意。何者下論主示正解中。兩釋倶法輪名爲
本故。又釋三轉。光約三道爲是。寶疏約示
勸證。唯就見道。釋背論意。及違文勢也
十八左
四─
若爾三轉立法輪名 第二論主難前
義。示自正解。此初難。是即自言相違過。唯
言爲眼肝。謂渉三道。非唯見。唯見非三道
故。依之正理救釋。必不成立。如下具辨
是故唯應今解義故 後論主叙正解。除
去自言相違過有兩義。初三轉法輪倶約見
道。後倶約三道。故竝不且吾也。此初義也。
此中爲三。初正示三轉教名法輪。二明三
轉十二行相。三叙轉義。初中是故者。承上
難起下正義。即示有過故改義。唯者簡修
無學二道屬三轉。即此言唯前唯見道爲法
輪之義。見道三轉十二行教門名法輪也。
文句七二(十三左)云。夫轉者。轉此法度入
他人。令彼得悟。破六十二見。故名轉法輪
次明
三轉十二行中。若唯見道三轉非三道。如何
云三轉。答曰。一見道三周轉故。三轉義成。
若爾應三轉三行。何具十二。答。雖見一道。
有苦集滅道四。三四十二行成立。別釋約示
勸證可知。明轉義中。若教門名轉。轉義
何。謂自悟法説往他身。令彼教義證悟。故
轉義成。問。此義以何知轉法輪倶唯見道。
答。異第二釋三道法輪故。云三周故。一法
再二故云周。三道別何可云周。如減縁減
行。云四聖諦故。不通已轉契經故。問。若
爾於後二道。無三轉十二行乎。答。世尊所
説且唯約見道。云已轉故。若後二道準之。
亦作之無有妨。或諸下第二約三道爲法
輪。舊論云復次。是亦異有部爲唯見道。三
轉同彼。爲三道不別釋。而於通已轉言。
自成立故。此中爲三。初三道爲法輪。二
釋轉義。三通釋已轉言。後辨先英是非。
舍利弗毘曇十四(十五右)所引契經分明但約
見道。云四聖諦三分十二行。亦名十二智性
光記
初義爲經部非也。不順是故唯應言故。復
光約三道者誤。若同前三道ナラハ何別可問
答。何得云三周。又終引正理。四十七
右二行
彼然
唯下救釋毘婆沙義。普光若許者。論主破不
當如何。是故引彼須設反破。若正師約通
中初。何得云唯。既云唯。其救不成。寶疏
三十左云。斷取餘師義者未詳。正理論以論
主第二釋會。爲婆沙本意故。以論主初義。
標爲有説而加能破。彼上下其類非一也。
又擧正理此但等能破。不破者非也。次但
約示勸證。不言見修等。似無失。而初
三十左
初行
云論主破婆沙通三道。故彼亦非也。
若準第二釋下云第一釋取餘師義。此釋通
取三道。若爾初釋爲見道乎。次引正理
六十七
(十二右)
一段全文。顯宗三十二十六右全同。寶
疏擧而未辨非也。今須彈斥。若一切聖道
名法輪。是婆沙本意ナラハ何得言唯見道。言
唯故所設難詰。故種種通釋。竝皆歸虚妄。
汝曲婆沙師意致救。豈可爲順本宗。又
疏三十一
左五─引
以論主初義標有説。而致難云
此但方便非眞法輪等者。理不應然。教法
法輪方便。即是眞法輪。諸法談義。豈可言
無勝能。法華玄賛第四五十
五右
擧此論諸説沙
門性等頌文已下一章已而標天親論主依
經部宗。破薩婆多言。又擧今難詰已下兩
説。依宗輪論(四十三左)大衆部一説部等本宗同
義。彼如來語皆爲法輪。今教法輪稍同彼。何爲
經部乎。正理云有
説。似同彼故乎
次又云。此有釋言。初説見
道。名爲法輪。非薩婆多正義。雜心亦叙不
正義云。牟尼説。見道速疾名法輪。倶舍復
言。或諸道皆是法輪等。此是薩婆多師本意。
故顯宗云。毘婆沙本意。總説一切聖道。皆
名法輪。以説三輪三道攝故。於他相續見
道生時已至轉初。故名已轉。非唯見道以
八支聖道獨名法輪。妙音所説非正義故。
基師不破也。今云。依經部宗者未詳。後有
釋甚非也。若非有部正義。何頌云唯見道。
而長行難。彼出自言相違失。雜心五初右
同此論。速疾等及八支聖道兩説。何云不正
義。倶舍第二釋。是論主改正義。全非有部
義。何可爲有部本義。證顯宗練磨不足矣。
彼蒙論主難。衆賢致如是轉救。而毘婆沙
師云唯見道。故終不成救。然豈爲證。可
決諸文義。又探玄記第三二十
五左
轉法輪十門
分別中二十
六左
四諦。各有眼智明覺成十六
行。三轉十六成四十八行法輪。文句七十
二(十二左)
亦異
此釋未審。阿含法華化城
喩品
等諸經。倶舍。婆
沙等諸論。竝云三轉十二行。此各有眼智明
覺。即十二轉四十八行。而云三轉十六行。四
諦各有四相。成十六等。無有經論明文
不信也
依三界身 問。無色無有色。何云身。答。心
心所聚義爲身。或約多分也
十九左
三─
此通達言上界定無 舊論十八七右
曰。造作者。初發修見道。是涅槃正方便故。
究竟者至得阿羅漢果。由此經故知。於上
界無見道。今云通達。深密經三十九丁成唯
識九四丁見道爲通達位可準思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四法義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二十五
法義
 豐山上陽沙門釋林常快道記 
  賢聖品六之四
初右如前所説起無生智 此牒前言。其理
不順。何不唱前盡得。倶盡智成無學應果
之文二十四
丁左
意前唯總説應果。有如餘差別
耶。故正理六十七十四左曰。已説學位預流等
有多差別。爲阿羅漢亦有多種差別相耶。
顯宗三十三
(初右)亦同
答。從昔未聞有此問。今善致問。
若無響必不可應。須善思善聽此所説。
夫文之承應非一準。作論者意樂亦是殊異。
不可偏準正理。但不可唱前總説文。今
於唱此文有味。未嘗之者。同不讀此論。
其味者。謂前總説阿羅漢二十
丁左
後明智前後
中。言不動羅漢云餘羅漢。已似有差別。而
未顯説。故唱彼不動性。以爲基本
初右頌曰從前見至生 初句標名數。次句
列名。後一行辨差別。於中有二。前二句約
前五。此中上句示能所生。下句辨異名。後
二句約最後一。於中上句辨異名。下句示
所從。寶疏二左
九─
前時解脱先所從。後異名。後
不時解脱反之作頌文便。問。時不時從生異
受前却何害。答。總名時解脱句。不可前
説。未蒙前五言失所目體故。是故依結頌
法從生爲先。後不時解脱依義次。故從生
在終
一右於契經中六不動法 雜含三十三左
曰。羅漢有六種。列名明説未考。中阿含三
十大福田經(四左)全有
十四行
説二十七賢聖中云。
居士云何九無學人。思法。昇進法。不動法。退
法。不退法。護法。護則不退。不護則退。安住
法惠解脱。倶解脱。是謂九無學人已上正理
六十七十五右擧六羅漢經與今全同。而擧
九羅漢經辨相攝。次列異中含。有部毘陀
那第二載福田經。全同正理。又經中護則等
二句八字。蓋後人道註亂入。有部毘陀那無
之。故唯此二。不可釋故。稽古下二十
六左
擧餘
經。相攝文曰。蓋合經所説九種爲六者。實
對法説耳者。何爲如是迷亂。正理初擧六羅
漢經。故對以云餘經。六種亦經説在文照
然。況今論云契經説。若不經説。何不如六
因言傳。故雜含三十三左頌曰。羅漢有六種。
然正理云阿毘達磨唯説有六種。依六種
經相攝九種。唯説六不説九。意六爲了
義。九爲不了義。亦在文義顯彰。故婆沙一
百一十四左法勝六之三二十左雜心五二十
三右
唯約六種也。然妙音甘露味論上二十
九右
明九
種曰。無學九種。退。不退。思。守。住。能進。不
動。惠。倶。正理云唯者未也。成實一三十
四右
不退
爲最後。餘如甘露。而從劣至勝具述釋。又
智論三十二九右義章十七竝明九種。天台釋
籤第五引中含福田經釋九種。又雜集第十
列名(二右)
述尺(十左)
瑜伽九十立六種。由此大小
兩教。竝有六九説。問。相攝如正理盡理耶。
答。依小教可爾。六種皆不入滅定爲惠
解脱。但惠力解脱煩惱故。得入名倶解脱。
惠力。滅定力。二倶解脱煩惱故。如論次下
十右雜心五三十
四左
又婆沙百一十四
惠解脱名
通六種也
於此六中等 自下釋後一頌爲二。初釋
前二句。此有二。初明所從來。即此下釋名。
於此有正名亦名二。亦名中爲四。一標名。
二所由。三辨略待。四重釋待時相
第二不動下釋後兩句。有五。一釋後字。二
釋正名。三示亦名。此有三。初標名。次所由。
後重釋不待時四或依下更示別義。五此從
下示所從來
即此總名乃解脱故 彼依時愛。時之愛
故名時愛。解即脱。心即解脱。竝持業。若解
脱。是勝解爲體。則心王相應スル心所。心之
解脱依士釋。亦時愛亦心解。持業得名。文中
及言欲顯示一體兩用。是義相違非體相
違。如慈恩傳言詮作具及作者。如六合釋
有尋及有伺。次立名準可知。光記釋心解
脱有兩釋。初二右終約心解脱煩惱。後二左終
依婆沙。大地中勝解爲解脱。寶意亦爾。
初右終約斷煩
惱廣亦引婆沙
皡按。非彼各別。但義門爲異。
謂約斷惡用釋名義。遠離煩惱義。是解脱
義。若尋其自性。是無漏勝解心所。必非別
義。故婆沙約自性爲勝解。又十四左云。一名
心解脱。離貪愛故。二名惠解脱。離無明
故。雜心五三十
四左
云。解脱煩惱際。故名惠解。又
釋倶解脱。者。離煩惱故。心得解脱。正理
七左云。離繋縛故。名爲解脱。大乘解名義
異此。瑜伽九十卷廣説
一左如言酥瓶 舊論云酥甕。正理如今。顯
宗作蘇。蓋音通酥爲正。如唯識二十論權
衡鈔辨。光寶盛酥瓶略盛。若依二十唯識基
疏。上二十
七左
曰。西域中賣蘇人。説賣蘇瓶。則
略賣。唯呼言酥瓶。猶如此方賣瓜者。唯呼
言瓜
一左謂待資具方入定故 光寶會合婆沙
六時。義應然。雜心五云。衣。食。床。臥具。處
所。所説。及人隨順故。舊論曰。命縁。無病住
處時等。麟記意異光寶。此論不同婆沙。有
人依從未可
一左或依暫時退墮時故 更示別義。婆沙
百一十六左六復次中。第三復次曰。復次依羸
劣道而得解脱。名時解脱。羸劣道者。謂於
解脱善品加行。不恒常殷重修故。若於日
初分修。於中後分。則不能修。夜亦如今。
雖暫能修。而不殷重。依強勝道。而得解脱。
故名不時解脱。強勝道者。與上相違。論主
欲於多義中此因亦通。故擧示之。光記云
更釋爲得。然寶疏述異釋者非也。舊論云
復次。今不云有説故。凡諸教中云復次。云
有説。遥異。正理六十七十七左顯示自不樂。
而云有餘釋。意各別。莫以彼同此
二右論曰退法隨應當説 大爲二。初釋
頌。後言退法下辨餘義。此餘義中有三。初
釋六種名義。二此六下辨六種勝劣差別。三
退法下辨得名約容有。示三界具足。此爲
二。初正明。後叙異執計光等分科非
也。故改之
此初釋
頌。思法下亦顯不定。謂有先學位思法至
無學是思法。亦有先退法性至無學轉根。
成思。或成護。或成不動。如是有先護法後
即不轉護法。亦有先護法轉成餘三。餘一切
如理應思
二右言退法者彼必無退 自下第二。辨餘
義有三。初釋六種名義。光記云釋六種差
別非也。故正理等已下一章在前段列名

二左退法種性唯有二故 第三辨立名意。
明界具不具有兩義。初正義。約容有。三界
具足。前二十四六左曰。此及往上生。無練根
及退已上今約容有。立名則有不退者。故
通三界。後若執下叙異執有二。初所立。後
示界具不具。初明欲具。後明上界不具。
光師叙異説。破者非
也。無破文言故
婆沙六十二四右有此兩説。
容有義即如是説者義。雜心五二十
三右
次第反今。
而倶但標有説無評。正理六十七十七右
定義爲初。後云理實不定。意同此論。今
欲顯示後是不正。故説言執
二右論曰不動從果退義 此長行大爲二。
初釋頌。二何縁定無下明諸部四果退不退
諍。三左
二目
初中爲二。初簡除定無退不動。後
前之下正釋頌。亦爲二。初釋上八字。此
中初總釋。是言鮮本記疏。作有。顯容有不
定義。顯宗。正理云。容有退義。後於中下別
釋。初釋初句。後五種下釋第二句上三字。
此中種性唯就一果羅漢中。五種分別明。果
者隨應所得學無學果名果
三右雖倶有退然竝非先 下第二釋非先二
字。故舊論於此標偈曰非先。有下諸文。此
中有三。初總釋。二別釋。三總辨五人種類
差別。此即初也。倶者謂性與果。非先者。下
所示先位。然普光未曉此旨。見下明不退。
謂上來總釋二句頌。謂諸下別釋二句頌。
以此文屬上者非也。又唯約思等四。除退
法非也。後釋亦約多分。及約退法有果退。
竝全不得論意也。寶疏屬下得論意
三右謂諸無學容有退理 下二別釋非先。
初約性。後約果。此即初也。此中初明不退。
後若住下乘明退相。初中亦爲二。初無學。
次因明有學。初若言對無學。後若言對無
退
二先位中退預流果 二別明果退。釋非
先爲三。初明無退。二後所得下乘明退。三
是故下結預流定無退。顯成宗義。初中有
二。初約五性明。後又亦下約四果明。初中
亦二。初正明思等不退。後唯先下簡別退法
性。二先者。寶疏五右有學無學爲二。先爲二
之先位此義爲正。光五右學位凡位爲二先。
二即先。此義非也。不順上文故。此所得果
一句寶屬下。其上文屬前段非也
後所得果容有退義者。此有兩勢。一對前先
位住思等。則住此性。後修練根是也。二對
又亦已下。四果中後三果。隨應爲後得。若
異之於此段無練根修文。爲何故。猶唯識
論一二左云。依此二分。施設我法等文。含
護法安惠二義。識疏一本六一左云。文同義別。
文約義繋故合譯云云光寶未得論意。故文
外加釋練根非也
三左若異此之是進非退 正理六十八三右
破云。此非證因。若無二義。可有是進非退
過故。然得勝性雖可名進。而起惑故。亦
名爲退。由此彼難於理無失。又彼退起障
涅槃法聖欣涅槃過。於聖道設得勝性。
退涅槃。故但應名退。不應名進已上今反
破云。雖起惑而其種性。是昇進。何得名退。
譬如退富家而貧貴族是名進
三左何縁定無退先果者 自下大文第二。明
諸部四果退不退。大爲二。初約先果。後
四左
三左
約羅漢果。初中有二。此問。是則大衆部
問。宗輪論五七左次下光十二左引全文。化地
部亦全同宗輪論八十
四右
論。然先果者。非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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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故有此諍。答。北本涅槃三十四三右
滅後有四果退不退
諸煩惱中而有差別 下四辨見修差別。
初難。後答。此有總別。此總釋
二左以修斷惑依有事惑 下別釋有四種
差別。一約境事別不別。二約執相非實實。三
約境相有無。四約事理迷別。此即初二也。
謂於下爲第二。謂言又誤也。上下其義別故。
結文各別説之故。而言者誤。是擧我三名
故。又而言無所詮故。由此舊論曰。若爾何
惑不爾。有差別故。何以故。我見於色等類。
由作者受者自在者分別故。増益スレトモ非實
第得預流。亦存超越一來不還。故言先果。
不云預流。不言初果。然寶疏云初果非

以見所斷不如實縁 自下有部答。大約
二道理。一有事無事。二四右
九行
或修下審慮非
審慮。顯此界畔。設或言。初中有四。一正判。
二若爾下難。三非此下答。四諸煩惱下辨見
修差別。成立無事義。此初三也。事者體義。
四果退不退。諸部異説。今示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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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性。以身見爲依止。所餘邊見等惑生
起。是故説無類。修道所滅惑。欲。瞋。慢。無明。
於色等類中愛。増上起。不了。爲自性生
起。是故説有類。何以故。彼有微淨等境。由
縁此故。彼得起我等。皆無髣髴。復次修道
所滅。有境類各各相對。謂可愛不可愛等。一
切見諦所滅惑。通以我等相爲境。是故無
各相對境類。邊執見下通妨。妨者。我見可
然。邊見等豈可然。故通之。此中第一爲境
事別通。修惑可意等各別故。見惑通執我等
故。故舊論云各別通。第二爲執相非實實。
増作者等。而非實性。修惑起染著等。實有
染著相故光寶
未也
四右又見斷惑依有事惑 第三就境相無
有辨事有無。問。第一門已云有無。與此何
別。答。彼別不別爲本。今有無爲本。故前云
各有別事。今但明有無
又見斷惑有失念退 第四約事理迷別
爲二。初總辨有事無事。二諦下別辨事理
示退不退相。光記分科無失。寶疏諦理已上
爲大文第一釋。巳下爲大文第二釋。謬之甚

四右或修斷惑定無退義 大文第二約審
慮非審慮。辨退不退爲二。初總釋。後聖不
下別釋。此有二。初明修惑有退。後非由下
明見惑無退。有人故聖已下二句
爲一段總結非也
四左經部諸師如何由教 自下第二明第
四果退不退。有薩經二計。初經部無退義。大
爲二。初成立無退義。後六右終通有部難。初
中有八。一擧經部所立。二論主印可。三問
應理由。四答。五問教。六答教。七問理。
六右
七行
八答理。此即初五也
四左
四─
經言苾芻名爲實斷 六答教。大有五
段。第一教聖慧實談之證。中含二十三十二右
青白蓮華喩經曰。但以惠見滅増伺。不從
身口滅。又雜含十九卷
又契經言非阿羅漢 第二教有學勸誡之
證有二。初正引教。二擧餘經通。中含五十
一阿濕具經十八左曰。倶解脱慧解脱此二比
丘我説不行無放逸。爲身證見到信解法
行。我説行無放逸。阿羅漢行無放逸訖。故
不爲説應行。經曰。此賢者本已行無放逸。
若此賢者本有放逸者。終無是處。雜含八
六左曰。若比丘得阿羅漢。我不爲説不放逸
行。若比丘在學地者。未得心意増上安隱
向涅槃住。如是像類比丘。我爲其説不放
逸行
四左雖有經言障阿羅漢 二擧餘經通。初
擧餘經。中含四十九大空經二十
二左
曰。阿難若
有比丘。欲譁説。樂於譁説。合會譁説。欲衆
樂衆。合會於衆。不欲離衆。不樂獨住遠
離處者。得時愛樂心解脱。及不時不移動心
解脱者。終無是處。阿難若有比丘。不欲譁
説。不樂譁説。不合會譁説。不欲於衆。不
樂於衆不合會衆。欲離於衆。常樂獨住
遠離處者。得時愛樂心解脱及不時不移動
心解脱者。必有是處。舊論曰。若汝言於阿
羅漢。亦有無放逸事。如經言云云
而不説退現法樂住 但説退失現法樂
住。取經意言之。前經二十
九右
曰。若彼指羅
漢也
得四増上心現法樂居四靜慮定心
所也論(七左)
本爲精
勤無放逸遊行。故此是得隨一餘三未現。
約未得退故云去
可有去。以弟子多集會故
四左經言不動從此退故 第三教分明説
無退。證爲二。初正證。二牒有部救釋破。此
初也。前經二十
九右
云。曰阿難若彼不移動心解脱

脱乎
作證スレハ我不説彼有障礙也。雜含八
十七右説羅漢曰。但逮得第一三昧正受。終
不退減
若謂有退時愛解脱 後擧有部救釋破。
此擧救。前引文中。云時愛樂解脱
我亦許然爲靜慮等 後論主釋破。初一句
總許。後但應下。別分別所退有二。此初開
兩關
然彼根本是所愛味 下別述兩關。此初
約後關靜慮。成自有學義。初解時解脱名。
後釋愛名有兩義。初師約希求。後師約愛
味。經部宗意。時愛心解脱爲有漏定。不名
無學無漏果也
五右諸阿羅漢必是不動 後約前關應果
性爲五。初約名義不順成自義。二若應果
下。引經反難有部。三由此下。結成羅漢局
不動。四然由下約現法樂。辨九種名義。五
然喬下通釋經。此即初三也。此中世尊者。次
前但説退失經也。經部時愛心解脱爲有漏
定。唯無漏果不動心解脱爲不動。故云必是
不動
五右然由利等三種差別 四約現法樂。辨
九種別。初正辨九種。二不退下別辨三種
別。初中亦有二。初明退不退。後例勸思等。
初中先配利鈍。故於下結退不退。例勸中意
雖九種性非要。總云思等。何以知九。下
明三別。不退不動對故。恐失所得現法樂
住。恒思自害故名思法。於彼喜自守護名
護法。於己所得。不退不進。故名安住。好
達不動所得現法樂住名堪達。是準於現
法樂退與不退名言退不退法。理應如是。
故勸云如理應思。然普光兩釋。竝似蛇畫
足。又不退即爲不動非也。不順下三別文
故。故成實論一三十
四右
約現法樂住。説九種性
曰。是諸阿羅漢以得信等根故有差別。最
鈍根者是名退相。
退法
退失三昧退三昧
故。無漏智慧不能現前。守相
護法
者。根小
勝故。若護三昧。則不退失。不護則退前退
相雖護亦退。死相此思法舊論
云自害法
者。根又少
勝。深厭諸有。是人不能得三昧。以無漏智
慧難得現前。設得喜失。故求死也。住相
此安
住法
者。若得三昧不進不退。是名住相。
前三種在退分三昧。住相在住分三昧。可進
相者此堪
達法
若得三昧。轉深増益。是人住在
増分三昧。不壞相者。此不
動法
得三昧已。種種
因縁不能敗壞。是人住在達分三昧。惠最
利故。善取三昧。入住起相。故不可壞。因滅
盡定。故有二人已下三人六
種中無名也
不得此定。名
惠解脱得此定者名倶解脱。不退相者。所
作功徳盡無退失。如經中説。佛語比丘。若
我弟子以床舁我與居切
共擧也
我先所得盡無
退失。如是九種名無學人已上
五左然喬底迦阿羅漢果 五通喬底迦經
有三。初示彼學位退。二由於下示入涅槃。
三故喬下結非退應果。初中爲五。初二句
示退時位。二次一句叙所退定。三次二句
叙退所因。有二因。四次一句正述退。五後
二句述自殺。雜含三十九十左曰 尊者瞿低
迦作是念。我獨一靜處思惟。不放逸行精勤
修習。以自饒益。時受校諸經
論愛誤也
意解脱身作
證。而數數退轉乃至六反。猶復退轉。我今以
刀自殺。莫令第七退轉。次佛頌曰。不顧於
性命。見三有可畏。斷除彼愛欲。瞿低般涅
槃。問。何故通此耶。答。有部以此證成羅漢
退。故婆沙六十十五左曰。若無退者。便違契
經。又契經説。有阿羅漢。名瞿底迦。是時解
脱。六反退已於第七時。恐復退失。以刀自
害。而般涅槃。又六十二六右引彼經云。六反
退阿羅漢果。古婆沙四十八二左亦時解脱羅
漢六反退。問。婆沙所證經云羅漢。又出曜經
無放逸品。亦云退羅漢果。何云昔在有學。
答。婆沙阿羅漢言是以自義標其事。正經文
是時解脱。出曜亂寫。故正理六十八十六右
擇喬底迦經中。但論餘義。而不言經説退
羅漢果。又解諸部所誦當異也。大乘北本涅
槃三十四十右智論第三十卷廣説退縁
五左又増十經動心解脱 第四教時解脱
非應果。證爲四。一擧經文。二責有部。三擧
救破。四通有部難。此即初也。長含九初左
上經曰。云何一生法。謂有漏心解脱乃至云何
一證法。謂無礙心解脱。十報經後漢安世高譯。
全二十七紙與
十上同本
文(初左)
曰。一法可成。令意止。一法當證。
令意莫疑。以十十相増名十上經。謂一一
増至十。更重累十十増至十。總五百五十法。
十十報酬亦稱十報。今論曰増十。舊論曰
十増。顯揚四(十二左)言増十經曰。一切佛語言事
攝者。謂由三種經。一由増十經。二由廣義經。
三由集
異門經
然普光十左云。從一法増至十種。
名増十經者。是妄擬増一經而言之。若言
爾。於長含有十上經第九卷増一經第十卷
爲何別。又増一。増十。其名義遥別。具不
檢本經之謬也。問。十報經初右曰。便説從
一増起至十法。皆聚成無爲。普光何爲必
謬。答。彼經一法有十。二等亦各有十。於中
今約其小段。故曰皆聚。普光直解立名。故
爲誤也
若應果性説名應證 二責有部。初再説
煩重責。後無説文責
又説鈍根非應果性 三牒救破。舊論十
十二左曰。若汝言欲顯於生果有能故。
以此文爲證。若爾於餘果。亦可以此爲
證。若汝言此果應生故。故説應生。餘果最
應生。今文現前者。顯現義。謂爲顯彼義。此
經文句顯現故。故無重煩失
若爾何故不時解脱 第四通有部難。問。
前云時解脱非應果性。今亦立之。豈非相
違。答。前約無學位所得。今約種性。雖有學
位。其性應果故無妨
六右阿毘達磨非理作意故 第五教。特引
有部論證不退。品類足論三十右曰。欲貪隨
眠由三處起。一者欲貪隨眠未斷未遍知故。
二者順欲貪纒法現在前故。三者於彼處
有非理作意故乃至疑隨眠亦由三處起
準之可
羅漢諸漏已盡。故不退。後破有部救。
有部救意。彼約三因具起惑。羅漢退起惑。
不具三因起。有部意婆沙六十十五左説羅
漢退起煩惱。破意云。何惑法不具三因得
起。論文分明説故。故羅漢不起惑。定無退。
光二釋。初釋爲正。以具通餘難。何爲餘法。
舊論曰。何惑由不具因得生
六右若爾應釋是阿羅漢 大文第二通有
部難。此初難。雖本經未立名。彼火坑喩五
妙欲。是即炭喩。舊論云火聚經。經曰。五欲
猶如火坑。此中初擧經。後此經下。經失念
爲羅漢有三。初標。次釋。後結。釋中有二。
初由遠離言。後由諸漏永吐文。初中亦二。
初擧當經。後引餘教。成應果義。初經文雜
含四十三十四右曰。是名多聞聖弟子所行處
所住處逆防逆知乃至不令世間貪憂不善法
以漏其心。或時多聞聖弟子失於正念生惡
不善覺。長養欲。長養恚。長養癡。是鈍根多
聞聖弟子雖起集集尋
誤也
滅。以欲覆心。譬
如鐵丸燒令極熱。以少水灑尋即乾消。如
是多聞聖弟子鈍根生念尋滅。由此經者。前
十五右曰。佛告諸比丘。善哉善哉。彼多聞
聖弟子。其心長夜臨順誤趣。流注浚輸向於
遠離。向於離欲。而於般涅槃寂靜捨離樂。
於涅槃。於有漏處。寂滅清涼。準雜含二十一
十五右順趣流注浚輸言非一。今言臨趣。蓋順
趣草誤也。餘契經者。雜含二十六二十
三右
曰。佛
告舍利弗。漏盡比丘有八力八力
可思
何等爲
八。謂漏盡比丘心順趣於離。流注於離。浚
輸於離。順趣於出。流注於出。浚輸於出。順
趣於涅槃。流注於涅槃。浚輸於涅槃。若見
五欲猶見火坑。如是見已。於欲。欲念。欲
受。欲著。心不永住。修四念處。四正斷。四如
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八力者。
九力草誤。今論云順遠離等爲力故。又此經
者。前炭喩所言於有漏處。寂靜清涼文是也。
光記十二右未曉經名。云清涼炭非也。雜集
論八十四左云。何故名永吐。永吐隨眠故。此
依斷煩惱説。謂除根本。永不生故。又十六
云。何故此滅復名清涼。諸利益事所依處
故。一切清涼善法所依故名清涼
六左
五行
實後所説故説無失 後通經。初辨初
後文別。後謂有下約一人前後述意。隨順
遠離已下爲後文。故無別會釋。光寶但指
永吐文。違理不順文勢。又違舊論意也。上
來初果不退已下舊論大別。彼十八十右更四
段牒釋四句頌。彼頌文曰。見惑無類故 説
無放逸事時解脱瞿提 由火聚譬退 此
論唯長行。又終炭喩段大別。曰若爾火聚譬
經汝宜須救。此經言。多聞聖弟子如此行。
如此住。有時有處由念忘失故。更生惡不
應惠覺觀。是義不然。何以故。此文中不定
顯現阿羅漢。云何知。由此經言阿羅漢心
長時歸向空寂。乃乖墮涅槃。由此言故知。
前非證。復有餘經中説。阿羅漢有如此力。
於一切流處諸法。阿羅漢恒時清涼。恒時寂
靜。由此言故。前非證。有如此言。乃至未
棄捨行。若爾有學人在行中。亦有此義。於
惑生中。火聚譬經由依有學位説。故於阿
羅漢。無如此失
七右如契經説縁從此退 中含四十九二十
九右
文如前引。此問意。經後文説不退。應理不
動故。前文何故説有退。此中増上心所者。舊
論曰四種依心現法樂住。心所必依王。故云
依心。與心所義同。光兩説。初説爲善。順婆
沙云三摩地故。寶亦爾。舊婆沙六十二六左
曰。佛經説四種勝心數法定。明定心所
七右論曰應知無相違失 大爲二。初約有
部。正釋頌。後依經部。通經文。此三約重
輕次。未得退。正理七十二左曰。謂未能得
應得功能。是翻増進故得退名。受用退謂
於諸所得徳。隨一現。餘不現。顯現如進。未
現如退。故亦名退。文中二亦兼前前也
七左約受用退相違過 麟云。問。既言利根
羅漢有中後二退。何故唯約受用一退。通
此難耶。答。汎明不動羅漢。通望一切。有未
得退。今既言已得四種心所。故無未得退
經文
經自簡言生愛 雜含二二十
三左
曰。彼行何因。
何縁。何集。何生。何轉。無明觸生愛。縁愛彼
行。彼愛何因。何集。何生。何轉。彼愛受トシ
トシトシトス。彼受何因。何集。
何生。何轉。彼受觸因。觸集。觸生。觸轉
九右不動分二後先別故 婆沙六十二五左
家意。一名練根不動。一名本性不動。同時解
脱練根至不動法。成就中上品根本種性。不
動法成就上下品根。光記十八右云。不動有二。
後練根得。先來本得。然頌疏云。不動分二。
一名不退。先利根故。二名不動。後修得故。
麟云。本是利根故。不因練根得。名爲不退。
若先鈍根。後練得者。但名不動。不名不退。
上論五左云。非練根得名不退。練根所得名
不動。此竝非唯不得論旨。亦混經部宗」
十右性故成五 除不動性。以隨法得故
八忍七智 除道類智。成信解故
十右若根性道二十五種 此即從後向前
相乘。謂以依身九。乘離染七十三。七九成
六百三十。更三九成二十七。總六百五十七。
以此乘道十五。成九千八百五十五。復以
此乘種性五。成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五。以
此乘根三。則成十四萬七千八百二十五
隨法行等如理應思 且隨法行性故唯一。
謂不動法。餘同前所餘倣之
如尊説不名滿學 雜含二十九十八左
曰。斷此五下分結。受生般涅槃阿那含。不
還比世。是名増上意學。何等爲増上惠學。
是比丘重於戒戒増上。重於定定増上。重
於惠惠増上。彼如是知如是見。有漏心解
脱。有有漏心解。無明有漏心解脱。解脱知見。
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
後有。是名増上惠學。經説不還此世。今云。
不可牽引。復云重令増上成無學。今云不
名滿學
十左論曰謂根果定 於前三果學位中根
有利鈍。利爲滿。無等位中更有上故。三果
中不還爲果滿。最上故。所得定中。得滅盡
定爲定滿。是則三種滿。若具三稱具滿。若
隨一則單滿光記云具滿分滿未詳。
分非滿如滿分清淨者
正理論
破還不應理七十(十五右)光二十右正理
四十三(十二丁)亦破世親
何者
其滿體各別。非如一法分全。故隨一竝是
滿。故大乘亦同之。瑜伽五十七及顯揚二十
於無學加果滿。謂阿羅漢
十一右無學位中亦立滿名 凡滿名稱。必
對不滿。而此位中。無果不滿。故不特立
十一左道義云何涅槃果故 初義約遊履
義。故云涅槃路。婆沙百四十一十右云。所履
通達故名道。識疏一本三十
二右
云。末伽言道。
遊履義故。後説所依義。義章八(三左)又分別功
徳論下(二十一右)般咃者
道也。千萬雜
名亦爾也
與道類同無餘依故 光爲四説。最得論
旨。類同轉上。其義遥別故。故舊論十八十九右
曰。由是前道種類故。由最上品故。由能令
至後有故。説前爲後道。由是入無餘涅
槃方便故。故此四皆是道已上彼既但以故
分四別。今亦初二。故言通兩處爲二別。義
理全別故。後二置或言示別義。前不置顯
只是四因非四説。然寶疏但爲三説。大迷
文相。有人亦從寶
迷中之迷矣
十一左論曰經説樂速通行 増一二十三
曰。世尊告諸比丘。有四事行跡。一樂行跡
所行愚惑。謂貪瞋痴熾盛。所行甚苦。不行本
相應。彼人信等五根愚暗。亦不速疾。以愚
意求三昧。盡有漏者。是名爲樂行跡鈍根
行道者也。二樂根行跡速疾。謂無欲無婬。
於貪欲恒自偏少。不慇懃爲。瞋痴極減少。
信等五根捷疾。無有放逸。成三昧。盡有漏。
成無漏。是名爲利根行於道跡。三苦行跡
所行愚惑。謂貪瞋痴熾盛。彼以此法自娯
樂。盡有漏。成無漏。是名爲苦行跡鈍根者。
四苦行跡所行速疾。謂少欲少婬。無瞋不起
想行此三昧。爾時信等五根無有缺漏。彼
以此法。得三昧。盡有漏。成無漏。是謂苦
行跡利根者。中含五十九第一得經二十
八右
云。有
斷樂遲。有斷樂速。有斷苦遲。有斷苦速。斷是
定義也。中定唯捨受論二十八(十六左)又無三識
故無樂受正理七十八(十八右)光二十八
(四十四
右)引
長含十二自歡喜經十六左竝略説此
四。此中苦樂。正理七十一二右曰。雖道非苦。
苦受相應。準前是樂受。而苦受唯欲界。上界
定無。樂受亦唯第三定。非第四禪云何。答。
難行爲苦。易行爲樂。非實苦樂受。故正理
次有餘師説。道難成辨。故立苦名。易起故
樂。光記二十
二左
得此意。云非是苦樂受
十二右以攝受支 頌疏云十八禪支。如論二
十八六右定品具説四禪攝支非無色
即此樂苦速此相違 釋第四句。明樂苦
各有遲速成四。爲三義。初約根鈍利正釋
頌。二二行下約智明遲速。通達者。是能縁
智行相。舊論曰。復次於此行中。智遲故説
名遲智。速智亦爾。寶疏云。遲速名在道。非
人者非也。三或下約人明遲速。舊論曰。復
次此行是遲人行。故説名遲智。速智亦爾」
十二右經説覺分八聖道支 増一十八初左
曰。諸善三十七道品之法。無放逸之法。最爲
第一。雜含二十六十六左曰。佛告比丘。爲汝
説。如來應等正覺者。先未聞法。能自覺知。現
法自智。得三菩提。於未來世。能説正法。覺
諸聲聞。所謂四念處。四正斷。四如意足。五
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是名如來應等
正覺。所未得法能得。二十四十九左曰。佛告
阿難。若法我自知。成等正覺所説。謂四念處。
四正斷。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
支涅槃耶。其具説散在衆經。四念住在中含
二十四四念處經雜含十九等。四正斷見雜
含三十一。増一十八等。五根五力七覺分見
雜含二十六等。八聖道支見中含四十九聖
道經。雜含二十八等。舊論曰。覺助法。又名
助道品。又名覺支。名菩提分法
十二左盡無生智名菩提分法 此解名。初
釋菩提。中爲三。先示體。隨覺下叙種別。無
明下示覺義。後三十下釋分法名。法軌持
義。分是因義。分即故名分法。持業釋。屬
覺之分法。第六聲依主釋也。此帶三十七
數。是帶數釋也
十二左此實事唯十 唯言簡第二師十一。第
三師十二爲體。又中含五十八三右法樂尼經
八聖道攝三聚。謂正語。正命。正業。聖戒聚
攝。正念。正定。聖定聚攝。正見。正志。正方便。
聖惠聚攝。若依大乘。九法爲體除尋。謂伽
二十九。正思惟爲惠蘊攝故。倫記七上
二十
五左
辨之
十三左毘婆沙師已廣成立 婆沙百四十一
初左曰。問。此體是惠。何故世尊説爲念住。答。
惠由念力。得住所縁。故名念住。或此惠力
令念住境。故名念住三四二五單七雙八。此
名目止觀七一(二十三
右)探玄十二(四
十右)出而廣釋
今論主破初説。依後説。故云
理實婆沙雖有二義。處處文皆用前説。故
有此正。初一分隣近後全分。具如前辨
十三左於正修習此最勝故 婆沙九十六
有此兩名。而正勝爲先。彼六右列名。已云
四正勝。故百四十一一左唯云正斷
諸靈妙徳足謂欲等 此初説者。婆沙九十
八左曰。能爲神妙徳所依。故名神足。此意
諸徳名神。以定爲足。足所依義。定諸徳依
故。神之足依主。故舊論十八二十
一左
曰。一切
勝徳以彼爲依止故。此神足體有四數。是
帶數釋有人爲自他倶
用帶數者非也
有餘者。婆沙百四十一
曰。有作是説三摩地名神。欲等四名足。
由四法所攝受。令三摩地轉故。復有説者
三摩地。是神亦足。欲等四唯足非神。如擇
法是覺亦支。餘六唯支非覺又已下辨
爲正也
初義
神足名定而爲果。欲等名足即爲因。以神
足定由欲等四因。今正呼定名神足。從因
爲名。由四而生故名四神足。四之神足依
主釋。故婆沙百四十一五左云。光二十
七左引
一三摩
地由四因生。故從所因立四名稱已上
作是説意。足令神轉。足之神故名神足依
主釋。四字唯名足。此足有四。名四足帶數
釋。四足之神故名四神足也。有説意。神即
足持業。神之足依主。渉兩釋。總相名爲神
足。若據神即足持業加四。四之神足依主
也。依依主欲等四名足。此有四帶數釋也。
彼無評。論主依九十六義。竝破二義。倶成
體十三故。同違經故
十三左又違經説等持名足 若言體十三
是何過。然神即爲定違經。經説種種神變
用爲神。是定之果。何爲即定。足爲欲等所
生果。是正定。欲等因。足所生故。問。四言所
詮名欲等。非定體帶四數。豈非自他倶用
帶數。答。四之神足第五聲依主也。欲等四所
生神足故
正理七十一
(六左)
救有餘師云。無如是失。彼許等
持體即是神。亦是神足。彼所言足謂欲等者。
爲顯等持有四種故。擧因顯果。説欲等
已上今反彈云。今正破初説。何可云等
持體神亦足。亦彼異足是定義。而言欲等。
豈得云擧因顯果。若又足是定。言是欲等。
違釋名法。故不成救。然正理師意。不欲信
彼。故正理擧妙徳所依義。顯宗三十四
(二右)
亦唯
彼一義矣
十四右由此五法可屈伏故 婆沙百四十一
九左云。問。何縁此五名根名力。善生善法。
故名根。能破惡法。故名力。有説不可傾
動名根。能摧伏他名力。有説勢用増上義。
是根不可屈伏。義是力。若以位別。下位名
根。上位名力。若以實義。一一位中。皆具二

十四右能證異品殊勝功徳 此位異於生死
法。現出世無漏前相。故言異品故顯宗三十
四(三左)全
正理七十一九右寶二十
四右引
此位中見生死
過涅槃功徳。遂能勇猛發勤精進。不墮生
死。速趣涅槃。雜心八下六右云。暖法説正方
便。生聖智火暖故。證者是顯現義。非無漏
證得義。如雜心七八右子註云證者顯現義
也。謂不失所作。則所作顯也
瑜伽五十五十五右亦顯現義。麟記得此意
云。此決擇望前順解脱分。名爲異品。有云。
孝道此對同品。言異品。謂同品者。諸決擇
所攝善根。彼非如正斷之殊勝。故簡云異
品。論十五八左云。少分殊勝善根。光釋云簡
餘決擇分。準論二十八十三左明淨定四分。
第四分順決擇攝。此順決擇最廣。今簡其同
分。取異彼少分。故云異品已上今云。此説
穿也。又違正理。顯宗。雜心故
十四左然契經中非修次第 婆沙九十六
有四義中。第三説及雜心八下六左即是此
義也
八中正見支而非覺 因辨覺支道支寛
狹。婆沙百四十一十右
毘婆沙師所説如是 九十六十右百四十一
九右又百八十二二右甘露味論下十五右梵輪
釋中八道爲見道
有餘於此立念住等 婆沙九十六十右
具述所立。而無引經。彼許取前説。今論主
意存餘師。故上結云毘婆沙師。而下引經。
成餘師義
十四左故契經言耽嗜依念 中含五十二
十右調御地經曰。此四念處謂在賢聖弟子心
中。繋縛眞心制樂家意。除家欲念。止家疲
勞。令樂正法修習聖戒
十五右於見道位四聖諦故 此師如實覺知
爲覺。覺即支也。前師助盡無生覺之支爲
覺支。由此此師七覺爲見道又増一三十四
(十三右)念。法。
精進。喜。猗。定。護。七覺如次治貪。瞋。見。欲
世間。慢。疑。痴。七使。已斷見疑。通二道明也
十五右如契經説亦修圓滿 雜含十三三左
六分別六入處經曰。八聖道修習滿足已四
念處修習滿足。四正斷。四如意足。五根。五
力。七覺分。修習滿足。是八道修滿時。亦滿
餘七覺等。故八道亦通修位
又契經説八聖道支 雜含四十三十九左曰。
譬如有邊國土王誤善治城壁。門下堅固。
郊道平正。於四城門置四守護。悉皆聰
惠知其來去。當其城中。有四郊道。安置床
榻。城主坐上。若東方使來。問守門者。城主
何在。彼即答言。主在城中四郊道頭床上而
坐。彼使問已往詣城主受其教。令復道而
還。南西北方遠使來。復如是受其教。令各
還本處。所謂城者。以譬人身麁色如篋毒
蛇譬經説。同卷(十
一右)出
善治城壁者。謂之
正見。
郊道平天
誤也
者。謂内六入處。四門者。謂
四識住。四守門者。謂四念處。城主者。謂
識受陰。使者謂正觀。如實言者。謂四眞諦。
復道還者以謂音
誤也
八聖道已上稽古下三十
云。所言篋毒蛇經又出此經。晋光三十右
引羅刹國縁。原出中含三十四。商人求財經
是也。又見増一四十一二右馬王品。而無所
引文。其事縁亦別矣。彼乍覩婆沙西域記
十一
(三左)
恩傳
四八左
所載。以妄意附會耳。法寶而
下數十家。皆不知其臆説。遂沿襲而不還
陋哉。皆眼不經三藏。而乃任意説經義。多
見其妄爾
十六右覺分轉時 麟云。轉是起也。根力等生
時。必獲四證淨。或從根力。轉入證淨故。今
云。前釋爲正。顯宗三十四十二左曰。修覺分
時。必獲證淨。正理七十二初右全同
十六右經説證淨聖戒證淨 雜含三十十五
法鏡經曰。何等名法鏡經。謂聖弟子於
佛。不壞淨於法僧。不壞淨聖戒成就。是名
法鏡經。十九七右三十三二十
二左
又同。四中前
依第七鏡聲施於言。第四依證故戒淨。故
本經已不云於也。舊論十八二十
五右
云四正解
淨信。集異門六(十七右)法蘊足二(初右)伽九十八
(二十八)顯揚三(十八)文句七之二(二十一右)
大乘義章十一本二十八文句等云四不壞信。
瓔珞經亦爾也。光三十
一左
約境依。辨於有無。而
證婆沙爲是。然有人引顯揚第三十八曰四
聖所愛戒證淨。謂已見諦者。於已得決定。
不作律儀。聖所愛戒所。善住出世信及後
所得。善住世間信。以疑之。今云。彼通世間
信。亦爲境今唯約無漏。而云與現觀倶。及
於三寶云信。於戒不言。況本經亦爾。舊
論文一段悉同今。三寶皆云於。戒無之
又顯揚論約所
依聲云於也
婆沙誠説誰有疑。未見義差
別。妄情不足爲論也。又今三體。戒體各別。
彼總約信。何可例同。又婆沙百三十三右
三約所縁。戒約自體建立
十六左且見道位無不亦得 釋次四句。明
位有三。初釋第三句。見道下釋第四句。然
所下釋第五六句。亦有二。初正釋法通四。
後便明戒通四。此中亦字有三。初亦於法
戒二。次亦於前三諦。後亦於法證淨
聖所受戒者 婆沙百三十四左云。是諸功徳
所依處故。謂諸聖者愛樂功徳。故愛此戒。
如人愛寶亦愛寶器。如是聖者愛樂清淨
菩提分法功徳寶故。亦愛如是所依戒器。
更有四復次
十六左如實覺知立證淨名 初離釋。後由證
下合釋。初中先釋證。正信下釋淨。及言顯
正信三寶與妙尸羅別。非謂正信言通妙
尸羅。故所由云不信破戒。由證之淨第三轉
依士釋。婆沙百三十三左初説名證淨。脇尊者
名不壞淨。世友尊者名不斷淨。大徳名不
動淨。妙音名見淨或惠淨。今依初説
十七右謂出觀時所乘乘 婆沙百三十四右
明次第有六義。今同彼二説。而有少異。彼
戒爲良藥。後喩亦彼戒喩資糧。今喩所乘。
又婆沙三十四十四左三歸處全同今醫藥看
喩。義準無病當戒也
十七右經言學位具成就十 中含四十九
六右聖道經曰。學者成就八支。謂正見至正
定。漏盡阿羅漢成就十支謂無學正見至無
學正智。四十七十二右五支物主經亦同説
十七左即餘經言心惠解脱 雜含八九右曰。爾
時世尊觀察羅睺羅。心解脱。智熟。堪任受
増上法。又三六右曰。云何漏盡無漏心解脱惠
解脱
十八右契經中説修欲勤等 雜含二十一十右
論十八(二十六左)云。
毘耶伽何者爲解脱
説戒心見解脱四清淨中
曰。云何爲解脱清淨斷。謂聖弟子貪心無欲
解脱。恚痴心無欲解脱。如是解脱。未滿者爲
滿。已滿者隨順攝受欲精進乃至常攝受。是
名解脱淨斷苦種。經文初説戒清淨曰。已
滿者隨順執持。欲精進。方便超出。精勤勇猛。
堪能諸身心法常能攝受。是名戒淨斷苦種。
是則方便超出等語云乃至。今論云等。光記
等取信安等者。全非經意。而證正理第二。
彼是別經文也。正理七十二四左引同經心清
淨文救釋。今云。彼救不成。何者文勢異故。
謂今云心從貪瞋痴離染。是豈非心離垢
名解脱。彼云離欲惡不善法乃至安住第四
定故。寶疏二十
九右
引不辨者非也。如本論説
發智十五(二
十右)取意應
檢全文
十八左亦即從彼遮心生障 光三六右縱容。寶
三十右兩釋。初無學心生。後有漏心生。有人
云。後釋順論意。何者上已雙擧無學心及世
俗心。今唯簡取世俗心。以爲問難故。今云。
不爾。初釋爲善。何則上云爾時。是無學心
生。今云亦云即從。明所從是無學心生。能
從即世俗心
十八左正生言顯未來世故 此以正生釋成
正滅。然光記兼顯正生者非也。不順故言

十八左經説三界謂斷離滅 雜含十七八左
含八十一右衆集經出。此中界者。約名相別。
是差別義。若約體常住無爲是體義
十九右論曰所隨増事 正理具假實。寶疏
破之。今云。寶釋未盡。正理意約無爲體是
常一。謂唯一擇滅。又約離繋得無量。爲三
別體無有妨
厭縁苦集惠 準此論主不欣厭別立也。
問。正理頌宗亦同此。然彼於心所中立欣
厭。何以此文。得證不別立。答。彼未盡理。
忍智名厭。何更有體。此文爲盡理
倶舍論卷第二十五法義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
十六
 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記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 舊論十九初右云釋分別惠品。論
主依請而作長行。釋頌本。故須在釋言。
雖惠與智寛狹有異。然依通門。以名無過。
當品大分爲二。初明諸智差別。二明智所
成徳。初中有三。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
相別。三諸門分別。光寶分文未。應知至文。
發智七(四右)婆沙九十五(初右)正理七十三(初右)
顯宗三十五(初右)舊論十九(初右)品類足一(七右)雜
心六(初右)法勝六卷四(初右)同
四卷三(初右)對倶舍十一(初右)
初右頌曰皆智六見性 須知忍智見惠寛
狹不同。九十五四左云。有見非智。謂眼根及
無漏忍。有智非見。五右謂謂五識身相應惠。
盡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
有漏惠。有見亦智。八右謂五見。世俗正見。除
無漏忍及盡無生智。餘有漏惠。即學八智及
無學正見。有非見非智。謂除前相。又九右
與慧自性互有寛狹。應作四句。有見非
惠。謂眼根。有惠非見。謂五識身相應慧。盡
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有
漏慧。擇法性故。非推度故。有見亦慧。謂除
盡無生智。餘無漏惠及五見世俗正見。即無
漏忍學八智。及無學正見等。能推度故。擇法
性故。有非見非慧。謂除前相。諸智九右是慧
耶。答諸皆是慧。能審決者皆擇法故。有慧
非智。謂無漏忍。創觀諦境。未審決故。見攝
智智攝見耶。乃至廣説。此中有二種四句。
一種二句。準前問定。應知其相已上
取要
此聖慧中未已斷故 九十五四左云。問。何
故無漏忍非智耶。答。以無漏忍於所觀諦。
雖忍而未決。雖觀而未審。雖尋求而未
究竟。雖伺察而未了知。雖現觀。而未重
審。惟作功用。加行不息。故不名智。復次決
定義。是智義。忍與所斷疑得。倶生於所見
境。未極決定。故不名智。世友説。忍於聖
諦。雖正堪忍。而未審知。故不名智。大徳説
曰。見事究竟。乃立智名。非初忍時見事究
竟。故無漏忍雖不名智。而實是智。霧尊者
曰。重觀名智。從無始來。於四聖諦。未有
一念トシテモ聖慧曾觀。忍起創觀故未名智。五
識倶慧雖於所縁不能重觀。而色等境從
無始來。已起無量有漏慧觀レハ依種類説。
既名重觀。故亦名智。餘有漏知不重縁者。
準此應知。不應爲難。今論正依第二復
次。又百六三右一説決定義光四
右引
次有作是説。
於所縁境。重決擇義。是智義。諸有漏惠於
所縁境。無始時來。數數決擇。故皆名智。諸
無漏惠重決擇者。皆名爲智。惟無漏忍於四
聖諦。未重決擇。故不名智。復有説由二義。
故説名爲智。一證知義。謂證知苦乃至道。故
二了知義。謂了知自他相續故。又四十四
有重觀及究竟所斷疑三義。今詳於智用
致多説。然深求所以必歸未已斷。由是今
論與諸説未必違也。光通無明例難。兩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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