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倶舍論指要鈔 (No. 2250_ 湛慧撰 ) in Vol. 63

[First] [Prev+100] [Prev]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皆云達磨。漢聽不
了總謂云曇也
此云無比法。阿與阿毘
曇梵音相近。故致斯誤字彙云。笈音笏。是
釋典讀
然契經説喜樂所動光二解中第二爲
優。以依順正理故。寶師別立義理亦無
妨害。寶云。若通欲界兼息風説即有八。若
對色界定内心所。即離尋伺喜樂
論曰生上三地以下劣故此中光師擧
泰解破之。寶師亦破光師以耳識爲似威
儀路心。實爲的當。又云。借識是自性無記。
其理應然。寶解爲優
及從上地生自地時麟云。此以望所得定
地故言自地。若望從上地來應言生下
地。問。何故受生要從上下。答。下得上。二定
纔離染時即得。是前義攝。非待受生。受之
時先已得故。要以上下受生。方是受生初得」
得順決擇分等光云。等謂等取順勝進分
已上
光記
此中所言順決擇分者。此非必謂煖頂
忍等。具如次下論説
紙左
諸淨等至四順決擇分攝四種等至具
出婆沙十一十紙右百六十五四紙右又四定中
所立順決擇分非煗等四善根。如婆沙説
順退分能順煩惱光云。問。若順退分能順
煩惱。如已離此地染退起此地染。退分既
捨從何生惑。解云。從住分生故。正理七十
十三
紙左
云。若順煩惱名順退分。諸阿羅漢寧
有退理。非彼猶有順退分定可令現行。離
染捨故。雖有此難而實無違。謂順住中有
順退者。亦得建立順退分名。從彼有退。如
先已説已上
光記
然寶法師評此文云。今詳此釋
未盡難。於住分中立退非理。於三分
中例亦應然。此即四分有雜亂失。今作一
釋。此唯説退分。順煩惱者據中下縁令起
煩惱。若勝縁力起煩惱者。亦從下住分生
煩惱也。如異生離惑。若全離地染以難退
故。即容命終。分離地染有退分故。要還郤
退不得命終。以易退故。聖分離染無漏
得離欲者。容有不退不進而命終者。退與
不退更有異縁。非皆退分。若起惑縁強。住
分亦退。若起惑縁劣。有退分不退
諸近分定亦有八種麟云。謂根本各有
方便。以故亦有八。言近分者。即是根本
之勢已上
麟文
然諸定近分亦名未至。是婆沙
一説泰疏第四亦擧此説。又唯初近分名未
至者。至通方説。正理曲説由致。正理七十
十八
紙右
曰。唯初近分名未至者。爲欲簡別
餘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
此已起愛味。依如是義立未至名。非上
定邊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勢力引生。及住
彼時已起味故。毘婆沙者作如是説。未至
本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徳未現前義已上
論文
中婆沙師説者。婆沙百二十九五紙右云。大種
造色依四定滅者。謂依四靜慮。依未至
滅者。謂依初靜慮近分及靜慮中間空無邊
處近分。此中靜慮無色近分靜慮中間皆名
未至。並未能入勝根本地而能現前斷煩
惱故
中間靜慮中靜不然光寶分科不同。寶
屬上文。光入下章。正理・顯宗全同此論。光
科爲優。順文勢故
故契經復説離上七近分光云。此即第
三明重空等三。依經起問及與頌答。重謂
二也已上
光記
此釋意者。頌重者。釋等持總名。
如空空等重疊*二字。故名爲重。頌疏亦
依此解云。重二者標名也。縁無學下正辨
釋也。空空等故名爲重二。麟記亦同。今謂。
此等解釋皆非也。頌*重者。重之一字是標
總名。次言二者。此指三中初二非釋總名。
下之後字即指第三。以對初二故。此二種
中初縁無學空三摩地以取空相。次縁無
學無願三摩地取非常相。故云重二等。舊
論頌曰。二定縁無學由空無常相
契經復説四修等持四修之修。頌疏作
種非也。正理・顯宗・光寶二記並爲修字。舊
論云。復有經説。有四三摩提修


阿毘達磨倶舍論指要鈔第二
十九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曰感無量果故光云引無量福故。
從等流果爲名。感無量果故。從異熟果
爲名。寶云引無量福因無量也。感無量果
者。以縁無量有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
量果。以此四行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
八十一更有三釋。一云。對治無量戲論煩
惱・放逸煩惱故。二云。對治無量放逸煩惱。
三云。如是四種。是諸異生廣遊戲處故。名
無量已上
寶疏
今詳。兩師解釋各別。光師後二唯
約果解。寶師如次就因果釋。寶解爲勝」
對治四種多行障故麟云。多行謂性増多
也。慈治嗔。悲治害。喜治不欣慰。捨治欲貪

喜即喜受喜體諸論不同。何者爲正。光
有二解。初以正理爲正。次以倶舍爲正。
雖無正斷。光意次解爲勝。以次解中具會
正理故。寶疏雖引正理不加會釋。寶師
或用正理
此加行位能治四障光記云。會釋前
文開二章門云云章門之法出于婆沙六十卷
  五紙右同四十六卷三紙
論曰解脱有八婆沙八十四十三
紙右
正理八
五紙左明八解脱。稍有不同。光師依婆沙
論。寶師用正理論。對文可知
一内有色想觀外色解脱瑜伽倫記四下
八紙左曰。一標數釋名。二辨其行相。標數釋
名者。一有色觀諸色解脱乃至滅盡解脱身
作證具足住。依倶舍二十九云。初名内有
色想觀外色解脱想。觀増故立想觀名。内未
伏除見者。色想名内有色。但觀外境名
外觀色。大乘不然。未離色界欲。或雖已離
見者。色想安立現前名有色。通觀内外名
觀諸色。問。顯揚論等名内有色想諸色解脱。
何故此中不説内字。但言有色。三藏云。梵
本經論小若大無内字。譯加内字。義亦無
妨。備云。初但解脱境體未解脱境類。體謂
欲界死尸等類。色謂色界色。第二解脱中體
類倶脱故名爲外。基云。古言内有色想觀
外色。此名不當。其有色非唯内故。諸所觀
非唯外故。今准顯揚。有色想者。依有色定
意解思惟故。諸色者。觀内外諸色故。言無
色想者。依無色定意解思惟故 外者除眼
等根意解思惟餘色故。據實初二通觀内
外而有兼正。欲顯第二解脱已離色欲
故。別標内無色想。其初解脱未離色欲内
外倶有色故。但言有色號内有色。於理何
傷。内無色想觀外諸色者。彼小乘説。内已伏
除色想名内無色想。唯觀外境名觀外色。
今此論已依無色定離色界染名内無色
想。即此諸色已出染故名之爲外。觀此爲
境名觀外色。上二言觀者。於諸色中爲變
化自在故。意解思惟顯示彼想故。解脱者。
能解脱變化障故。依對法説。内謂内
身已依無色定。伏除見者色想名内無色。
與此不同。此中備云。未離欲時自身名内
色。他見非情名爲外。然已得離欲界欲貪
在色界定内。都觀於色界欲界之色故。自
他色合名爲外色。泰云。於二界色之上色
界未離名内有色。若於此内身已得離
欲時。即説内身名曰外色。無色欲故不
唯觀身外色名外。淨解脱・身作證具足住
者。淨者。第四靜慮中離八種障捨念圓滿
清白名淨。此觀通觀淨不淨境。顯揚説。淨
者一向意解思惟淨色者。基云。隨轉理門。
或依彼觀相待相入故後成一味淨色爲
論。對法論説。於内淨不淨色展轉相待等
故。解脱者。謂能解脱淨不淨變化生起煩惱
障。此即變化時加行功用名爲煩惱。障礙
心故。前二解脱隨於一事變化之障。此所
解脱淨不淨中所有變化加行功用極自在
障。身者意身。作證者。由於智斷得作證
故。諸根得境。唯身根親合身與證名。前二
解脱意解思惟尚疎遠。故與其觀名。此第三
解脱除障最勝名身作證。故對法説此八種
名聖住。諸聖所住故。然諸聖者多住第三第
八。此二勝故。於二界中各在邊故。世尊經
中説。身作證於色無色障斷無餘證得轉
依。勝餘六故。具足住者。是第四靜慮根本
圓滿。第八亦爾。有頂圓滿。餘名可解。今此
文中但釋通名。前七解脱於己解脱生解脱
者。七所觀法要離彼地煩惱障染方始修作。
名已解脱。今觀彼境爲除定障。起神通
功徳而生勝解。故名解脱。第八解脱棄背
想受者。前遠無間道雖滅想受障。今方得
名解脱。正起解脱時但暫棄背想受立解
脱名。非時方始解脱定障。先已離故
三淨解脱具足住頌疏云。此淨解脱身
中證得名身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
具足住
八中前三皆五蘊性光云。問。何故婆沙
八十四卷
八紙左
云。欲界者。以四蘊爲自性。色界者
以五蘊爲自性。解云。此論據勝。婆沙兼據
似説已上
記文
今檢婆沙論八十四卷
八紙左
彼約相應隨
轉故言欲界四蘊。此論約助伴故通言五
蘊。光師云據勝似。恐應不二論意。寶疏不

第三定中無色貪故字誤應作二字。
麟云。有章本云。三禪無眼識引貪非。准論
二禪故。又論曰。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
二靜慮能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既不
言治二禪。故知是二禪無眼識引貪。若
爾第三禪既無眼識引貪。何故第四禪立解
脱解云。第四禪立解脱者。由先離欲方
於彼地觀淨解脱。不由治眼識所引貪
立也。又論曰。由二縁故。諸瑜伽師修解脱
等。一爲諸惑已斷更遠。二爲於定得勝自
在故。能引起無淨等徳及聖神通。由此便
轉I變諸事起留捨等種種作用准此爲現通
等修解脱亦
同大
乘也
二由業力生上地故光師准論唯言
順受業。寶師云通生後。麟云。准此及論
唯順後受業。以順生是因力攝故。若寶法師
通取生後二業。彼意者謂先得定。由此定
力感上界順生後。由退失由先定・業力
故。復能起定也
世尊正法住爾所時婆沙百八十三八紙
曰。此中有二種正法。一世俗正法。二勝義
正法。世俗正法。謂名句文身。即素怛纜・毘奈
耶・阿毘達磨。勝義正法。謂聖道。即無漏根・
力・覺支通文。行法者亦有二種。一持教法。
二持證法。持教法者。謂讀誦解説素怛纜
等。持證者。謂能修證無漏聖道。若持教者
相續不滅能令世俗正法久住。若持證者相
續不滅能令勝義正法久住。彼若滅時正法
則滅。故契經説。我之正法不依牆壁柱
住。但依行法有情相續而住。問。何故世尊
不決定説法住時分耶。答。欲顯正法隨行
法者住久近故。謂行法者若行正法但如
佛在世時及如滅度未久時者。則佛正法
常住於世無有滅歿。若無如是行正法者。
則彼正法速疾滅沒。如佛告阿難言。於我
善説法毘奈耶中若當不度女人出家者。
我之正法應往千歳。或復過此。由度女人
出家故。令我正法滅五百歳。問。正法住猶
滿千年。何故世尊作如是説。答。此依解脱
堅固密意而説。謂若不度女人出家。應經
千歳解脱堅固。而今後五百歳惟有戒聞等
持堅固非解脱者。皆是度女人出家之過失
耳。有餘師説。此依若不行八尊重法密意
而説。謂若度女人出家不令行八尊重法
者。則佛正法應減五百歳住。由佛令彼行
八尊重法故。正法住世還滿千歳。問。如來
正法云何滅耶。答。如來正法將欲滅時。此
贍部洲當有二王出世。一王有法。二王無
法。其有法者生在東方。威徳慈仁伏五印
度。其無法者生在達絮蔑戻車中。性皆頑嚚
憎賤佛法。相與合蹤從西侵食漸入印度
轉至東方。志與佛法爲大哀損。隨所到
處破窣堵波壞僧伽藍殺苾芻衆。多聞持
戒無得免者。燒滅經典無有遺餘。時東方
王聞彼達絮蔑戻車王侵食印度漸至東
方。乃率兵士與之交戰。彼王軍衆即時退
走擒獲二王皆斷其命。尋時遣使遍諸方
維召命一切沙門釋子。請都集會住我國
中。我當盡形供給奉施衣服・飮食・臥具・湯
藥及餘所須令無乏短。於是一切贍部洲
中所有苾芻皆來集會憍餉彌國。時王曰日
設五年會種種供養。然諸苾芻由多得利
養故。及由多有先爲活命而出家故。不
能精勤讀誦經典。不樂獨處靜慮思惟。晝
則群聚談説世事擾動喧雜。夜則疲怠耽著
睡眠無所覺察。由此於佛所有教誡皆悉
慢緩而不遵行。是時贍部中惟有二行法
者。一是阿羅漢名蘇剌多。一是三藏名室史
迦亦名般株。而爲衆首。即於是日正法將
滅日初分時。憍餉彌城中王爲上首五百淨
信長者同時造立五百僧伽藍。以彼先聞法
將滅故。擧手議言。佛涅槃時。以法付囑二
部弟子。一者在家。二者出家勿謂今由在家
弟子不能給施諸出家人令乏短故。正法
滅沒。年由仁等出家弟子無正行故。令正
法滅。有説。如待客法初及後時皆設豐膳。
如是正法初出現時及後將滅。皆致豐厚資
縁供養。有説。彼作此念乃至佛法未滅。世
間猶有無量福田。佛法若滅。世間但有有量
福田。我等幸因佛法未滅當共及時作所應
作。有説。釋迦爲菩薩時。見過去佛。或由資
縁闕故。或由遭疾疫故。令正法滅。即時發
願。願我成佛勿由此事令法滅盡故。法雖
滅而資縁豐厚住處増廣。是夜僧伽藍内爲
布灑他故無量苾芻皆共聚集。時悦衆者請
衆首三藏室史迦爲衆説般羅底木叉。三藏
許之而欲略説時。阿羅漢蘇剌多從座而
起。偏袒一肩頂禮三藏合掌白言。惟願上
座爲衆廣説。三藏答言。於此衆中誰能具
行般羅底木叉而請我廣説。阿羅漢曰。如
佛在世諸苾芻等於諸學處所行邊際我皆
能行。若此名爲能具行者。願爲廣説。作此
語時。三藏弟子生大瞋恚即叱之言。是何
苾芻。故於衆前違反我師不受教誨。尋共
害彼阿羅漢命。勝義正法從斯滅歿。時有
敬重彼阿羅漢天龍夜叉。興大瞋忿殺
彼三藏。有説。即彼阿羅漢弟子爲執仇故。
害三藏命。有説。王聞彼阿羅漢無事被殺。
追戀懊惱而殺三藏。世俗正法從斯滅歿。爾
時世間勝義・世俗二種正法皆滅歿。已經七
晝夜天地冥闇。而其世間猶故未知正法已
滅。所以者何。由佛往昔爲菩薩時好掩他
惡亦不擧他所隱覆事。由此業故。法滅
七日無有知者。過七日已。大地震動殞星
雨火燒諸方維。空中大鼓發聲振吼甚可
怖畏。天魔眷屬生大歡喜。於虚空中張大
白蓋。空中復有大聲。唱言。釋迦大仙所有正
法從今永滅。更無能入正性離生。妙甘露
門於斯永閉。大苦黒闇遍滿世間。更無救
獲將導之者。有作此説。爾時一切律儀羯磨
結界皆捨。如是説者。從此已後更無結界
羯磨受戒。然先所有今時不捨。或有諸佛
未般涅槃正法便滅。或有諸佛般涅槃後
輕於七日正法便滅。然我世尊釋迦牟尼般
涅槃後乃至千歳正法方滅。彼未般涅槃
及般涅槃已經於七日正法滅者。依更無有
入正性離生。説名爲滅。釋迦如來正法滅
者。依甘露界斷説名爲滅。雖天中猶有甘
露界在。然依人中滅故名滅。問。何故過去
諸佛有未般涅槃正法即滅。有於般涅槃
後七日即滅。今釋迦佛千歳方滅耶。答。過去
諸佛壽量長遠於彼正教所應作者。佛在世
時多已究竟故。法速滅。今世尊釋迦牟尼出
百年時壽量短促。正教所作雖佛涅槃多
未究竟。乃至千歳於中有種善根者。有成
熟者。有解脱者。是故經於多時正法方滅。
有説。過去諸佛所有弟子愛重奢摩他非昆
鉢舍那。由重奢摩他故恒住寂止。不樂
傳説契經等十二分教故。法速滅。今世尊
弟子愛重昆鉢舍非奢摩他。由重昆鉢
舍那故多住觀察。皆樂傳授契經等十二
分教。是故正法多時乃滅。問。正法滅已無得
聖者耶。答。亦有從預流果得一來果從
一來果得不還果從不還果得阿羅漢果。
而無從順決擇分入正性離生者。惟由此
故名正法滅
聖教總言復過於此寶師分爲兩説。
評取後説爲正。麟云。聖教總言唯住千歳
者。此意教證法並唯千年也。有説。教法復過
於此者述異説。此意過千年後不得入聖
故。聖法唯千年。千年已後雖無得聖亦有
受持及説者。故兩説不同。新云。取後説。今
時有教法故。今詳。若遍論。一期佛法總名
正法。此證可然。若別論正像之正證則非
已上
記文
光師云叙異説不判是非。今謂。
論文不可謂必有兩説別。以初後同故。初
不加細簡總言千年。後別分教證以爲過
局。總別雖異義則不殊。婆沙總言我之正
法應住千歳或復過。此不謂別有二家。然
正像末三時脩短。經論所説區別非一。此
論唯約正法不言像末。寶師引幾經論廣
明正法滅時。其中道五百歳及千年者多
矣。大悲經・雜阿含經・悲花經・善見律等並
説千年。又摩那經・賢劫經・涅槃經・正法念
經・大乘三聚懺悔經・佛昇忉利爲母説法經・
加葉經・智度論等・皆言五百*歳。或言一千
五百年或言二千或言三千或言八千年
五千年等。此就別處別人以説法滅。故不
一準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破執我品光寶兩師解此品題稍有不
同。寶師分我爲二。一五蘊假我。一別執實
我。今破別執之我不破聚集之假。故云破
執我品。此依下論破犢子部意。又光師意。
不分二我廣破横執。故云破執我品。寶意。
破執之我。光之意。破我之執。兩師各指爲
所破處者別也。又所以次明此品者。光寶
亦有差別。光師約三法印以明前後。寶師
就自他辨。以寶爲優。 此論初唯製頌。後
應迦濕彌羅國請。更製長行及破我品。若
約初唯有頌。光解不通。具如懸譚中辨。又
正理・顯宗二論並無此品。又此品多依經
部。如光寶兩師至下點示
越此依餘豈無解脱光師判此二句以
爲序分。寶師破之實爲允當。光記云。依
前一解判釋三分。就破我品中此初兩句
名爲序分。寶疏云。準諸經例問非序分。不
可分三 已上
疏文
然解此文寶疏不允。疏云。
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
脱耶。光解爲優。以符順舊論故。記云。越
此佛依餘法中。豈無解脱。何故前言應
求解脱此即乘前起問。舊倶舍云。離此
法於餘法爲無得解脱耶
於彼所計如五色根唯識第二四紙左破有
部等實有無爲云。諸無爲法離色心等。決定
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
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
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已上
論文
此論文破離蘊我亦同。彼論但無第二現受
用法。又離蘊我者。唯識第一五紙右云。又所執
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
蘊非即非離。慈恩釋云。第一世間異生皆
爲此計。第二前説三計數論・勝論
及獸主等
皆是此攝。
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爲不盡。
第三犢子部計偏破犢子。如倶舍論第二十
九幷三十説。然薩婆多等叙外道計無離蘊
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
沙第八卷。問爲有離蘊計爲我耶。彼答言。
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縁五取蘊故。縁蘊外
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説有離蘊計爲我
者。如瑜伽等説
然犢子部不一不異宗輪論云。後即於
此第三百年中。從説一有切部流出一部
名犢子部。述記釋曰。犢子者律主姓也。上古
有仙居山。靜處貪欲起起不知所立。近有
母牛。因染生子。自後仙種皆言犢子。則婆
羅門姓也。佛在之日。有犢子外道歸佛出
家。如涅槃經説。此後門徒相傳不絶。至此
分部。從遠襲爲名言犢子部。文殊問經云。
犢子部注云。律主姓是也。眞諦法師云。可住
子弟子部。謂羅睺羅舍利子弟子。皤雌子是
羅睺羅弟子。弘舍利子所説因以部分名
爲可住。可住仍言。上古有仙名可住。今此
律主母是彼種。從母爲姓名可住子。此理
難解。幸願詳之。唯識述記一本八十
六左
曰。筏蹉
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
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是即一也。玄
應音義二十六十二
紙右
云。婆雌子云犢子。舊云
跋私弗多羅。同二十四二十七
紙右
云。梵言跋私弗
多羅。此云可住子部。舊云犢子者。猶不了
梵音長短故也。長音呼跋私則是可住。若
短音呼則言犢。從上座部中一切有部
已上
音義
此品第二三紙左曰。有姓筏蹉出家外
道。玄應音義云。筏蹉舊言婆蹉則婆羅門姓
也。舊倶舍曰。有跋沙同姓外道。言補特伽
羅者。又音義二十四二十六
紙右
云。此云數取
趣往來諸趣也已上言其體與蘊不一不
異者。宗輪論云。其犢子部本宗同義。謂補特
伽羅非即蘊離蘊。依蘊處界假施設名。述
記云。其犢子部。謂補特伽羅非即離蘊。謂
實有我非有爲無爲。然與蘊不即不離。佛
説無我。但無即蘊離蘊。如外道等所計之
我。悉皆是無非無不可説。非即蘊離蘊。我
既不可説。亦不可言形量大小等。乃至成
佛此我常在。依蘊處界假施設名者。謂我
非即離。蘊處界亦爾。然世説言。色是我。乃
至法亦是我。但依蘊等假施設此我名我。
實非蘊等已上
記文
又唯識述記一本八十七
紙右
云。正
量部等亦作此計。又云。經部本計我亦非離
蘊。又宗輪論説。經部計云。執有勝義補特
伽羅。述記釋云。執有勝義補特伽羅。但是
微細難可施設。即實我也。不同正量等非
卽蘊離蘊蘊外調然有別體故也已上
記文
然犢
子部等所計我者。准淄洲釋。實是法執。唯
識義燈二餘八紙左云。今據情解妄謂爲我。
故叙破之。實是法執已上
燈文
寶師亦言。犢子部
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體不同外道染
汚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攝已上
疏文
嘉祥云。入
眞觀故即見我空。出於俗諦別有人體。僧
侃云。犢子但計假名。異於外道。不妨是羅

又彼若計非第五故此約五法藏破。
寶云。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種法海。謂三世
無爲柔不可説。不可説者是勝義諦已上
疏文
謂。般若所説五種法海。與犢子部所計名
雖全同體即天別。以彼部所言是妄計實
物故。如唯識一五紙左廣破
又彼既計由二縁故光有二解。寶師大
同第一。其中稍有異途。寶解不允
頻毘娑羅契經亦説光云。頻毘此云
圓。娑羅此云眞實已上
記文
玄應天別音義云。
毘婆羅或言頻婆沙羅亦言萍沙王一
也。或云顏色端正或云色像殊妙
有阿羅漢名世羅光云。世羅此云小

爲婆羅門婆柁梨説光云。婆柁梨是西方
小棘名。父母憐子以此標名。玄應音義云。
此西方一類小棗名也。是苾芻從此爲名

經説執我不能清淨光有二解。於中
二爲優。以舊論中無不得解脱一句故。
寶解不同


阿毘達磨倶舍論指要鈔第三十

  破執我品九之一
記論者生取明論故光云。毘伽羅論名
爲記論。即是聲明記已上
記文
玄應音義亦同
頗勒具那羅契經亦説玄應音義云。頗勒
具那此十二月星名也。是人從此爲名
昔有大徳有一畢隣陀王舊倶舍云。那
伽斯那阿羅漢。又云。旻隣陀王梵網勝莊。述
記云。那伽摩那此云龍軍
依如是義便壞善業子光云。經部中鳩
摩邏多有是頌已上
記文
光師此釋應定有明據。
寶師不言誰造。牝虎之牝。光記作壯者非
也。玄應音義云。牝説文。畜母也。雌曰牝。詩
曰。雉鳴求其牝。非但畜也。舊論云雌虎」
以有外道名嗢底迦舊論云胝柯。玄
應音義云。鳥沒切。下借音。丁履切。人名也。
光記云。嗢底迦此云能説。寶疏亦同
則應漸言光記漸字作微。不是。以舊論
云漸漸故
若執有我去解脱遠舊論云。彼以我所
爲堅實繋縛。則於解脱轉成極遠
復有一類體皆非有光記云空見水外
道。今謂。水外道恐是内道二字寫誤。寶疏云。
述佛法中有犢子部及撥一切法體皆非有
外道執有別眞我性。舊論云。是故於如
來正法中無因縁起見瘡疱。謂有諸人撥
無我起有我執。復有諸人撥有執一切無
是諸外道計執我實有別物。正法内人起有
我執及執一切無。如是等人同不得解脱。
由無差別故
若一切類何能憶知此問。難意亦在唯
識第一八紙右彼云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
識誦習恩縁等事。慈恩疏云。犢子部我亦能
記憶。與外合問
如是憶知心差別生光有三釋。寶同第

從有縁彼心差別起寶釋麁光釋細。然
多不穩。言縁彼者。光云縁彼過去境界。寶
云縁彼相似法。今謂。寶解爲勝。以上文
言於久相似境憶知等故。言相似者。光
有三釋。一約過現境。二約今昔境。三約前
後念。寶疏不釋。今謂。光師三釋不允。今言
相似。此即顯想等相。非言境念。境已相似。
取像亦同。故云相似。言相屬者。光有二釋。
一屬自身義。二因果相屬義。此用下文意
爲釋。下文云。謂彼二心互不相屬。非如一
相續有因果性故。言不爲依止差別者。光
云。所依止身不爲差別。寶云。是身異也。兩
釋意同。如天授祠授等。是身異也。舊論文
易。然與此文意不同。彼曰。由與於彼迴
向覺觀同有相應及想等無依止差別愛
悲散亂等損其勢力
然世間所言立制怛羅者光云。制怛羅
是星名。正月出現。正月從此星爲名。於此
月生故以此星爲名。寶釋亦同。玄應音義
云。西國立名多此也。餘同光寶
爲依何義説第六聲自下論文寶光
爲問答。互相齟齬。於中光解符順論文。今
此二句光師以爲論主反問 寶師猶屬犢子
難中。寶解不符論文。何者若以此二句爲
犢子難。則與下文相參商矣。次下十二
紙左
論主
答勝論云。此前已釋。寧復重來。謂我於前
已作此説爲依何義説第六聲。乃至辨因
爲果所屬已上
論文
准此論文。今此二句論主反
問。非犢子言。以此類例後分問答。一一皆
以光解爲正寶釋不允。初歩既迷。後履何

女心無問光起非餘光有三解。寶同第

由如是心外縁差別光二解中第二爲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