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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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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倶
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
輕安餘得五受倶。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
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
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倶故。然菩薩後
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
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
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
言輕安倶。輕安倶時怡悦五識。苦受逼迫
五識不倶。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
安倶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
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
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説。不定
四者彼中自説。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
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
界十倶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説。此
據別境五倶起時。可得爲語。然彼有時一
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
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
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
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
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
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繋
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
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
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
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
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爲
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説十四法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
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
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説
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爲前六。其信
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爲後六二非
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擧唯善後六爲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
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
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
法斷縁縛名爲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
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爲證。善
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
如下縁生中説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
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
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
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
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
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
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
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
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
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縁生中不
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縁縛斷。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
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
何地縁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沙門基撰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
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
後。如文可知 
次擧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説癡
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
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
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
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
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
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
隨煩惱。雜集第七説。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
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
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
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爲貪至生苦爲業 述曰。自下第二
門也。釋六爲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
逐難辨 云何等者。雙問體・業 於有有
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於有
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
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無
漏法。論下文説與見等倶縁無漏起。縁生
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縁無漏。貪是善
法欲。今大乘説。愛佛貪滅皆染汚收。與見
倶生縁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
有具。五十八等不説此貪縁無漏者。下文
自會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發業。若
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
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増長亦取
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
蘊・對法皆廣説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云何爲瞋至所依爲業 述曰。於苦苦具
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増唯苦受。樂受乖
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
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問有
漏順苦法。可名爲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
名苦具 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縁生
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
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
道故。亦説無漏爲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
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
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
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
上但縁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
説但縁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業
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爲轉。
五識爲隨轉。如大論第一説 不安者。不
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
與惡行・不安爲所依也 
論。云何爲癡至所依爲業 述曰。於理事者。
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此釋前業。
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
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
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
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
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
者無明増故。説邪定爲先後方有疑。然生
次第此文爲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
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
略不説。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説慢。此中
但以不善根同次説無明。瑜伽第五十八。
及第八。皆見爲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
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縁起經等説 
論。云何爲慢至生苦爲業 述曰。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如善中説 
論。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於勝徳法。
及有徳者。心不謙下故受衆苦。顯令厭捨
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擧。
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
本説 
論。此慢差別至我徳處生 述曰。有七・九
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
并勝徳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説 謂
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
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
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
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
我慢。自恃高擧。於未證勝徳。起増上慢。雖
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
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
無徳。謂己有徳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
有。其増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
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徳起二。
於五處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見
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説三慢類。我勝。我
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倶舍
第十九説有九慢。前三爲三。有勝・有等・有
劣爲三。無勝・無等・無劣爲三。過慢・慢・卑慢
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
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説大
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
相應無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
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
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
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倶生或分別。故知
九慢修起無失 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説 
論。云何爲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説
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
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
如理應思。即縁理・事倶是疑也。然疑杌
爲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義此疑至説爲疑故 述曰。疑以慧爲
體。何以故。大論五十八説猶豫簡擇説爲
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爲體。覺即是慧。決斷
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説爲疑故。此
以文證 
又訓釋中
論。毘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所謂末
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
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
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
底・般若倶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
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體。
然説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
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説至別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説
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
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
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説世俗
有。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説
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爲識 述曰。訓釋辭中。
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説慧體爲疑。亦
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説智爲識。毘是種
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爲識。體非即智。何
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
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
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爲體 述曰。又且末底
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縁。縁助界
力義便轉變。何爲縁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
疑非即慧。此師説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云何惡見至招苦爲業 述曰。文中有二。
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
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爲惡者。毀訾
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
縁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
於欲界。唯除倶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
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
此乃總釋。然別説者 
論。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擧 
論。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爲業 述曰。下別釋
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
部師云。薩是僞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
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縁聚身起見。名
僞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爲有身見
者故。説薩僞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
説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僞 薩婆多
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
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
當來經部師等説爲僞身見者故。説薩有
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僞。今者應言阿悉提
底薩義故。薩言表有 大乘應言僧吃爛
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説。
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虚僞身見。今大乘
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
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縁縁故。
既非實有。亦非虚僞。唯是依他移轉之法。
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虚僞。依所變相
可言爲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僞。故名移
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縁蘊。或別縁
蘊。分別・倶生或許總・別縁。如顯揚第一説。
然倶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爲我。故雖不
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縁蘊。亦任運別縁故。
然以此我見爲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
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
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
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
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
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
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
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縁蘊。不分別
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縁蘊。行謂行
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
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説
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
色蘊所説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
何蘊爲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
從起。何但説言不分別所 答我爲根本。
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
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
同也 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 六十五
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
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
謂如以色爲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
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爲一我。
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
見也。此皆分別行縁蘊。亦分別所起處。又
此是分別所起。非是倶生。倶生之我不別
計故。以何爲證。五十八説。二十句薩迦耶
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倶生。六十五
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
意分別行。縁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縁蘊爲
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説。此依一切異
生爲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二邊執見至出離爲業 述曰。謂由於前
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爲斷・常。謂縁
前所縁爲境。障非斷・常説有因果。處中
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説。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
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倶非
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
縁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
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彼是邪見 如來死後四中亦
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
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縁他界爲斷等。
是他界縁中廣説 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
五十八説故。彼文又説。縁梵王常是邪見。
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
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縁蘊餘非他界縁。設
從我見後生。如何縁梵王常等是邊見。邊
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縁我見。亦縁他
界生。如下他界縁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
度 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
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
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
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
謂趣況 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
名爲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爲後際。若
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
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
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
劫。彼便執我・世間倶常。由隱顯故。二由能
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倶常。三由
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爲常。四由天眼見
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
倶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
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
見道常見亦他界縁。縁三界法並是常故。然
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繋。雖三界合縁。仍隨
所應界地所繋。以獨影故唯從見説 四
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
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
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
常。心無常。或翻此説。同彼忍者或住梵世。
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爲
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
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
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 四
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
前已説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
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
界之我縁自地爲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
王爲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
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縁他地諸法爲其
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 設
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見縁
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汚。非五見攝。
但是染惠 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
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説斷故。前解
爲勝。不説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
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
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
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
有想。以執色爲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
説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
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故立第
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爲我等。其
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
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
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爲我。乃至廣
説。在欲界全乃至廣説 第四我非有色
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
爲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
乃至廣説。非色爲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縁
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
色等如前説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
執色爲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爲有
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
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爲無邊。
非遠知也。餘如前説 三執我亦有邊。亦
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
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
義准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
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異。
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
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
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
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
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
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爲我等。想爲
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爲小想。在欲・色界
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説。無量想者。執無
量色爲我等。想爲我所等如前説。乃至廣
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説。純
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
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
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
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爲我得
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
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爲我得無想定
等。乃至廣説。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
無想。執色・命根爲我。於此二中起一我
想。乃至廣説。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
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
有起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
想。執色爲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
至廣説。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
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説。三執我亦有邊亦
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爲我。或卷或舒。乃至
廣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
遮第三説。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倶非有
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
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爲我見諸有情
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
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説。二執我無色死
後如前。執無色蘊爲我等。入非想非非想
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説。非等
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
如前。執色・無色爲我。見諸有情想不明
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説。四執我
非有色非無色爲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
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
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爲
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
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爲所縁執我有
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爲所
縁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
一一蘊或總爲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説
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
四大種所造爲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
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
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
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
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
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
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
四執彼彼地爲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
死後故名後際 問何故不説色界別地。
乃説欲界爲二。無色爲四耶 答據實而
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
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
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
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
爲斷滅。但約總界説爲斷滅。其實地地皆
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
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
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説 
論。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
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
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
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
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
無世間眞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
即對法説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説。
此有二種。一増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
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
即有邊等是増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
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
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寛如増上縁。餘所
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寛不正名邪。一切不
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
攝 
論。此見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無因
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
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
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
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
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説。如
是二見由無想天。虚忘尋伺二事而起 問
此中何故但説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
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
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
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説其一。又約一生
却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
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見故。不計無
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
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
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
邊 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
執無邊 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
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
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
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
成壞劫故。得説前際 四不死矯亂者。不
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爲常住不死。由
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
言名爲矯亂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
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
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説等
 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
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
如前語 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
劣爲他所知。由是因縁不得解脱。以此
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説
 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
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
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
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縁先所聞教。皆前際
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
怖。四爲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述曰。一見現在
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
現住初定以爲涅槃。引在身中名爲得
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
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爲涅槃。四厭
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爲涅槃。五
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爲般
涅 待過去故名爲後際。又此執我現既
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爲先執後
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
以樂怡悦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
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爲
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
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
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
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爲世間主 釋謂帝釋
 梵謂梵王 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
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爲我。但計彼爲常。
故皆是邪見。不縁我有斷・常故 問無不
得彼定別計彼爲我。世間不計他地爲
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縁
彼爲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爲
我。若縁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縁他
地起 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縁現身爲
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縁故得縁
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爲我。即無他地縁。下
論説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
是計苦諦下邪見 
論。或計自在等至諸邪解脱 述曰。即一切
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爲勝。設計爲勝。然
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
計諸邪解脱。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
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
戒取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見攝 述曰。計非道
爲。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
屬非戒取。又不計爲勝故非戒取。至下當
知 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
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
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縁苦諦爲我増
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説。二無因
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
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
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
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
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
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爲依。
發六十二見等故 
論。四見取至所依爲業 述曰。此於諸見即
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爲最勝。能
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爲
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
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爲勝。得涅槃。或但
執爲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
四諦合與此同説。如小乘倶舍等。應言見
等取。但執非勝爲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
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
故。以所縁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
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爲業 述曰。謂依諸
見所受戒。説此戒爲勝。順諸見戒。及戒
所依五蘊眷屬執。爲勝及能得涅槃淨名
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
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
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爲因得清淨。戒雖
不執勝。但言能爲因。並非戒取攝。亦大
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説故 
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
蘊等。皆云見取執爲最勝。不言能得淨。戒
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
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爲最勝能淨。戒執戒
眷屬爲勝能得淨 
論。然有處説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有二解。
一影略説。謂見取中説執爲勝。明戒取中
亦執爲勝。於戒取中執爲能淨。明見取中
亦執爲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説
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説執見及所依蘊。爲
能得清淨解脱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
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説。故知影説 又彼
多文非爲盡理。隨小乘相説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 述曰。若非影説
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
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
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
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説。既是
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
爲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爲勝。故非
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
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
取。非樂計樂是戒取 今釋之言。彼亦計
諸見・眷屬・不淨。爲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
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
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
戒所受拔髮等苦。爲樂・勝・能得淨是戒取。
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爲樂
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爲淨。及非戒・眷屬。
非樂爲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
道計道等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
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倶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
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
若別但有十種。一倶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
四。利二。通分別・倶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
是倶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
第八。皆云此六通倶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見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
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
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縁生故。總聚而
望更無異説 
論。邊執見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釋。
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擧事。此初
也。倶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麁故。何謂相
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 
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
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説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
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説。唯
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爲斷知身後無。准
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
釋成前義 
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 述曰。下文有三。
一會前標擧。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
道倶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麁相説故。何
謂麁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
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
所在耶。即初我者倶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
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
初出觀時。縁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
説無常見 
此如何等 
論。謂禽獸等至長時資生 述曰。引事也。
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
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飮食資具。如恐我斷
定有倶生。此以事證 
以教成者
論。故顯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顯
揚第一。大論第八説故。於五蘊計常・斷。通
倶生・分別。不簡倶生無常見故。釋現觀
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説
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 若爾前師如何
釋後所引文 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
倶生。通倶生常見有何相状。如禽獸造・集。
但爲有我非爲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
故。然此二説。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
全。倶生常見有相状故。倶取無失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
類相應。此問起已 
論。貪與瞋疑定不倶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
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爲首。此初也。
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説文同
問何以貪・瞋不得倶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倶。
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 若爾貪倶
憂・苦相返。瞋倶樂・喜爲例亦爾。何得相應。
愛・迫二境得倶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
如下當知 
論。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述曰。此釋愛・疑
不得倶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
倶 
上説不倶。下説倶者 
論。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述曰。見即五見。如
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
不得與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説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
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
同行相亦別。故不倶起。然縁己身起愛名
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
説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
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 述曰。愛・見二種
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
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説者有二義。一約此
論。自道理可得説與彼相應義。二解説者
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説與倶起。又此言
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倶起故。
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
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論。瞋與慢疑至説得倶起 述曰。第二瞋爲
首。瞋・慢・疑有時或得倶起。如何不得。謂若
内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
第六・五十八。説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
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
説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
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時至説得相應 述曰。釋與疑
倶。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
五・五十八倶説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
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説得瞋・疑相應。
此初後位別解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述曰。又順・違事解。
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
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説得相應。謂
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
倶。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
來無。便瞋不倶。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
各有倶・不倶。故言隨應亦爾 
論。瞋與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倶。
見取執爲勝。戒取執爲道。倶能得淨。順己
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
之。故無二取不倶起失 
論。此與三見至説得倶起 述曰。瞋與三見
或得倶起。且身・邊見。謂縁樂倶行蘊爲我
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
取及此。故説瞋非見倶。若於苦處縁苦倶
行蘊。爲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
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説
得倶起。此通倶生・分別。如下無妨 
論。斷見翻此説瞋有無 述曰。斷見返此我
見常見。説瞋有無。謂於樂倶蘊執爲斷。得
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倶蘊起
斷。便瞋不倶。喜苦無故 
論。邪見誹撥至或無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
邪見撥者。如次説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
無。便不與瞋倶。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
與瞋倶。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
全。説不與瞋倶。瑜伽約三見少分。説瞋相
應。見爲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無相應義 述曰。下第三慢
爲首。與貪・瞋説已。與疑定不倶。三論皆
説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
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
也 
論。慢與五見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
與見皆容倶起。行相倶高縁順境起。不相
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説見故 
論。然與斷見至無陵恃故 述曰。斷見及慢
必不倶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
故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述曰。准下憂倶初
師所説。若約麁相。慢多縁樂蘊生。與縁
苦倶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
分。不與慢倶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説。慢・
身・邪見皆與憂倶。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
多分而解。若縁樂倶蘊爲我。及撥無滅・
道。可與慢倶。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倶起 述曰。下第四疑。
雖與慧倶與五見不倶起。見審決。疑猶
豫。行相相返故定不倶。簡擇・猶豫可説慧
倶。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
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
並起然前説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倶者。
約義別門説有名倶。非二體並起名倶也」
論。癡與九種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無
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倶起。一切惑
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
中皆會訖 
論。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述曰。此爲問起。第
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
如前已説。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
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
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
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
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説稱量等門。即
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諸受相
應門。此問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
初實義。後麁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
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
之三根倶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倶起。對
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
*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説諸
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
同。彼云貪等通六識。倶生者與一切受相
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
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 
下逐難解之。與憂・苦倶。謂別小乘故 
論。貪會違縁至喜樂倶故 述曰。逐難釋也。
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倶故。謂失財等。
瞋翻此説。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
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説。即五識中亦有
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
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
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
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説。不爾如分別慢
等。彼不言苦倶故 
論。有義倶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
有二説。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爲論。容四
受倶。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
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
憂倶。前約相麁説慢不與身・邪見一分
倶。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
同貪等苦得定説 
論。有義倶生至前已説故 述曰。倶生之慢
亦苦倶起。即五受倶。由五十九文。意地倶生
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説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與
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
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
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
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發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
五十九説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
總報多分爲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
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
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
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
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論。疑後三見至亦喜受倶故 述曰。第三明
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
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
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
諦等。亦喜受倶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
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倶故。此等皆
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縁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若縁憂
倶見・戒。及所依蘊。爲勝能淨。與憂相應故。
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説。
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擧 
論。有義倶生至唯無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
邊二見有二説。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
捨倶。意無苦受。非五識倶故無苦受。此倶
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
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倶生
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説 
論。分別二見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
見得四受倶。在極苦處執苦倶蘊。爲我・我
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
故。斷見執樂倶蘊斷。亦與憂倶故。恐失樂
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
故。無苦倶義 
論。有義二見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
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
身・邊分別見故。倶生二見亦苦受倶。在極
苦處縁苦蘊故 
論。説倶生至餘如前説 述曰。引論爲證。
廣説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倶
故。不與憂倶。唯二性故 餘如前説。謂分
別二見等同第一師 此中同五十九實義。
二師倶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
説故。倶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
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倶故 
論。此依實義至四倶除苦 述曰。下明麁相
有二。初直明倶。後明倶地。此等初也。前據
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
苦倶。瞋唯慼行唯苦・憂・捨倶。邪見・及疑行
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倶。
五十五説。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
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倶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倶地。
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
倶。或初定三識與樂倶也。彼廣引證。捨受
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
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
與樂倶。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
上。除瞋餘七倶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
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倶故。下逐難釋。
疑雖許四受倶。無明雖許五受倶。疑在欲
界唯憂・捨倶。不與喜倶者。對法第七云。
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
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
隨轉故。彼喜樂倶。獨行無明如疑理説。故
唯憂・捨倶。麁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
故 
論。餘受倶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與喜・
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
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倶等。
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第
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貪等四法
得五數倶。逐難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
有定故 
論。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
各容四倶。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
倶。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倶轉。此
中不問倶生・分別説皆同也 又問上來雖
有容得或五・或四倶。定得五・四一時倶
不 如理應思。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
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爲
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
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此問起也。第
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
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
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
定唯無記。不問倶生・分別皆爾 
論。若欲界繋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
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
第四初同此説故。倶生者有二。發惡業亦
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即唯除瞋。
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
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倶者。
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説。數現行故。并此四
因 
論。當知倶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顯二見
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
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無。唯第九品
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爲勝。若如後
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
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
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
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
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 若爾有不入
根本而命終者若爲 必無此者。必得根
本定。或退。方命終故 又解當於此時。欲界
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
至定無有染汚。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
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
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
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
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
説。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
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 此中説
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
等 
論。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顯伏
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
次者。故顯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
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
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縁内見等
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
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 有義此身見等
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
欲界繋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
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
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
生上。有種子故 今解亦斷。不可説以先
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
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
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 於中復有
二説。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
脱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
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
一無間道與分別倶斷。此爲正義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下分別惑
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
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
命終心得起上者。縁未來生故。非計他
地法爲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
以相違故。恐相雜故 若爾見惑得彼定
已。下地繋者爲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
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
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
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
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説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倶起 述曰。此總立
宗 
論。生第四定至倶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
得第四定増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
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
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
及倶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
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
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
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
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爲縁。欲界
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
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
故。無文説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 若
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倶行思即
是。又可爲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
上亦然 如下縁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
愛生下亦是。即是倶生無記煩惱也。此中
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
見・慢不定。未必倶故所以不説。又例起故。
此擧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轉門 述曰。謂餘三見。
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
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説
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倶生之惑亦得起
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
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
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
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
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
總説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説
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
餘四不可起。分別・倶生隨其所應。下之起
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
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
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
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
執上地法爲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
計梵王爲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
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
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
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説色界。若無色界
互起上下。如樞要説。此中幾是分別・倶生。
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
上下縁別。貪縁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
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説五種愛縁上。此
但擧一。但得縁故。顯揚等同 
論。既説瞋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此唯見斷。
瞋恚縁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爲例。瞋親迷
滅・道。亦應縁上地。以瞋縁事例於理故。
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總縁諸行至得縁上故 述曰。總縁諸行
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縁者。八十八説。
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
倶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爲我・
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
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與
我見倶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
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爲本略不説餘。此
論中説總縁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
論文貪上縁故。和雜計爲我。即上界種子
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縁
上。乃以三界合縁爲我。除此不得縁別
生故 
論。餘五縁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癡・疑・邪
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
見・及慢唯擧總縁。瞋唯別縁。貪・癡通總・別
 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
通別縁。而縁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
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縁上。又縁
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
住智縁。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
所繋。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縁 述曰。對法第六。
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縁上。此言
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麁相説。麁相説即小
乘也 或麁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
所説 或依別縁自身爲我我見等不縁
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縁上中。唯除我見
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
縁。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
縁大梵等爲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
邪見縁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
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
説。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
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
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爲勝 
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一解云。無
有見道別縁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爲我。以
別縁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
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繋我後而生。
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
執爲彼常。故如所説。依尋・伺者未得上
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説。今
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繋自身之我。不
許別縁計他地法爲自内我。計他之我理
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
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擧修道總縁我見
爲他界縁。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縁我見。
計他地法爲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爲自我
故 又解別縁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縁。及六
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
我見。別縁他地爲我者故。其此總縁。六十
二見時。理不應遮。縁者所以。依別所以説
彼不縁 又解依小乘別縁者。不執他地
法爲我等。大乘無遮 
論。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
得縁下地。分別・倶生理倶無失。五十九
説於下有情恃己勝徳。而陵下地亦起慢
故 
論。總縁諸行至得縁下地 述曰。如前已
説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縁起我・邊見・愛
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説。許起見
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
以不説。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
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縁下。疑於欲界佛
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
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
思。昔所起者爲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
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而説上惑至或依別縁 述曰。五十八等
云上不縁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
生故。依別行相縁計爲我。邊見。及愛。不縁
下故。總縁者得 
論。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
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
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
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此問第九三
斷門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總答。諸
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斷。非所斷法
非是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分別皆見
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説。
倶生唯修斷。如前已説。分別・倶生之數各
有品類。然見所斷。爲同小乘見四諦斷。
爲九品斷耶 
論。見所斷十至總縁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
於中有二。初分別。後倶生 分別中初總。
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倶頓斷。以眞見道
總縁諦故。總縁四諦之眞如。眞如雖自相
觀望諦而説。並皆縁之。名總縁諦。至下
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説與壞縁諦作意
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
倶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
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
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爲類修道
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下別解分
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
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
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
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
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
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
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説此總行相。即
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
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
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
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
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
等縁見・疑生故 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
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
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
壞縁念住 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
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 何以
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
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縁。
増長此十。又爲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
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
性不隨順増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
縁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
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
二縁。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説具二縁。其別
行相不説有也。據實倶有。以行相迷有總・
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
處等。是行相總 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
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
三諦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 應
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爲二見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
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
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爲二見故
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増故。非是能
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縁
迷三諦。亦有二見縁三諦下所起諸惑爲
我等故。然以別縁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
唯屬苦諦故。不説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
空・非我通四諦。爲總縁諦行方斷惑故。十
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
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
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
見眷屬・戒等爲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
一一別説。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
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
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
中有行相總者。縁迷多諦。至迷三・四名
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
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縁者説。
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説。便無一百二十八
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説。此總行相隨別
者説。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諦。爲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
爲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以上總解迷
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別。且擧苦諦。謂
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 親迷苦理。
此四行相深取所縁。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論。二取執彼至爲勝能淨 述曰。見・戒二取
執前三見。及倶時蘊爲勝能淨是見取。執
彼倶戒・及蘊。爲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
起貪欲・癡・慢爲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
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
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於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於自見起
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
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論。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
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
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
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
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
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
此但迷事不迷於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
皆迷諦 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
等。如次下説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
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見至准苦應知 述曰。於集・滅・
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
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
諦。以説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
説。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
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縁故。迷理生故。無瞋・
苦・集理故此不説。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
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縁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
不縁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
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
不爾。何處煩惱親縁理生不名迷理。五十
八説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
前解爲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述曰。未盡理故。
五十八説亦麁相也 
論。委細説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見・無
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説。且
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縁見生者。疎
遠如前説。若此貪・慢與三法倶。瞋與
等四倶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
與我見倶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
無漏。瞋與疑倶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
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説 若餘
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倶
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縁惑。
若滅・道下無漏別縁貪。如何説成無漏縁
惑。由此不説貪無漏縁。迷則可爾。是故言
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論。倶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見。
及此倶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
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
別。彼麁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
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
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
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
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
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縁
有事無事門 
論。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煩惱心等
上説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縁者。今不取之。
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縁有事・無事煩惱。
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
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縁無
事。餘不與此倶者名縁有事。以不執我
故。此據人執爲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
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倶法。亦
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
我見不倶故。便爲大失 此中煩惱。何者
與我見倶。何者不共。如前自倶有門説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縁空亦有空名爲
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爲本
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縁無事煩惱 答
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
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
無之者。如空華・兎角等。故今言名縁無
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縁
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縁煩惱。
今勘無漏縁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
事・有事論文。應爲門義勒之。瑜伽論云。
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縁事非
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
見道惑以見爲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
縁惑等相從而説名縁無事。修道雖有見
境無事。多縁事故。從多名縁有事煩惱。下
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
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
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説。即彼
卷下文云。有事縁。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縁。
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説亦不相違。亦云。
無境縁謂縁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
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縁者。謂
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縁境界。無事者。
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説。次下文云。
非有所縁。謂顛倒心・心所。及縁過去・未來・
夢・影・幻等所縁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
無。有所縁。謂餘所縁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
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縁有
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
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縁有事者。以
通見・修此之二見爲首。本境實無。相應亦
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
無事故。如説樞要 
論。彼親所縁至無漏煩惱 述曰。此下第十
一。有漏縁・無漏縁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
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縁者。親所縁雖皆有
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
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縁漏・無漏煩
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縁
別。不可爲例 
論。縁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
二大門。縁自地煩惱依・縁倶増。名縁分別
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
事者體也。縁他地。及無漏者。名縁分別所
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
遠故。依・縁不増。但尋彼名彼名可増。故
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
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
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説。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無異熟。
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纒諸蓋攝。乃至九品
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説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
第五位。此擧頌列名 
論。曰至名隨煩惱 述曰。長行爲二。初釋
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
二束爲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
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 釋頌之
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
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
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擧・惛沈・散亂・不信・
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
名隨煩惱。由根本爲因此得有故。此據正
義。又説唯四是實 言等流者。謂同類義。
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
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爾即
根本後方生非倶時義 此説同時爲等
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
惱而生。今同後義 
論。此二十種至名小隨煩惱 述曰。自下第
二束爲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
故。非不共他中・大惑倶。行位局故。名之
爲小 
論。無慚等二至名中隨煩惱 述曰。自得倶
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擧等八至名大隨煩惱 述曰。自得倶
生。但染皆遍。得倶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
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
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
當如下知 
論。云何爲忿至憤發爲性 述曰。今以時分・
行相顯體 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
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縁事
生。五蘊論説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
現違縁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
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説 
論。能障不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此顯作
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
此等如前善中已説。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
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麁猛多分説。唯言
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
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叙一
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叙之。不
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説同者。抄
中不説。若異者。一一別叙 
論。云何爲恨至結怨爲性 述曰。恨忿後起。
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惱爲業。
由恨故生惱。非倶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
輕故 但説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
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爲彼障。下一准
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論。云何爲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自作罪已
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爲性。對法云。法
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
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
罪故。此以理顯 言論説者。五十五・對法
説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
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 
言諂品者。倶癡分故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諸覆罪者。
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論據麁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論據無智
倶爲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顯故唯説癡
分。如諸論皆説掉擧是貪分。實別有體亦
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説掉擧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説掉
擧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
者貪相増故。瞋等倶時便應無故。如前已
説 
論。云何爲惱至蛆螫爲業 述曰。追先忿・恨
之境。觸現違縁心多佷戻者。驁佷&T014461;戻。尤
蛆惱螫於他人等 
論。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此釋前業。
縁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
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
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説執仗。囂
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
惡 
論。云何爲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
殉者。求也。訪也 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
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説勝品
功徳。通有・無爲。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徳
名譽恭敬利養。心妬爲嫉。然實見聞覺知之
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 能障
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爲業。顯揚
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爲體。瑜伽
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
別有體 
論。云何爲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
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爲財。理・教・行・果皆
名爲法。至下當知 祕者藏也。吝者惜也。
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
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
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
慳亦爾也 
論。云何爲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
之義。詭詐虚僞之稱。謂自無徳詐僞有徳。
貪利譽故邪命爲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
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
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
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説但是癡分。五十八
説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
定故。諸邪見者癡増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
誑。矯現有徳故彼偏説。此以貪・癡二法爲
體同於對法 
論。云何爲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險者不實
之名。曲者不直之義 爲網㥜他者。顯揚
云爲欺彼故謟。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
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
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
之字。此等爲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
求。或爲此方便。欲藏己失謟爲覆罪之
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謟是貪
分。無智故謟即是癡分 五蘊云。謂覆藏自
過方便所攝故。謟後生覆。以果顯因。恐
他説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説好。諂覆因
也。不爾覆・諂倶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
應許覆・諂倶生。故今説謟是覆之因。五十
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
中説 
論。云何爲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
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
縁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説
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
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
也。此唯縁有情故。以此文爲正。二此害亦
縁無漏。如彼文爲正。前惱中亦然。由彼
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瞋害別相准善應説 述曰。瞋障無瞋正
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説。瞋
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説 
論。云何爲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
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
高擧。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
是此興盛事也 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
無漏法。豈不恃耶 聖者不縁已證生
恃。生恃唯縁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
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
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爲勝。
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
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
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
逸爲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 生
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
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
體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
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
爲依。亦瞋等爲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
別解。得總釋。別釋爲二。皆有略廣。如文可
知 
論。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
應准前説 
論。云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
愧爲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
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爲無慚。法益於己亦
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擧不相違
也 
論。不恥過惡至假説爲體 述曰。總解有
四。一通教。二難古説。三明行相。四釋違
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
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
自・他之縁別故。假説通相爲二別相。非彼
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 述曰。下難古有
四。一無別體難。二不倶生難。三非實有
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
別相。此二應無別。倶不恥故。如二受等倶
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倶領納故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悦等。種種
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倶是不恥
縁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此不倶生
難。既類同故應不倶生。非可受・相等許
有此二並生故 
論。若待自他至倶遍惡心 述曰。次非實有
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
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倶遍惡
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
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説倶遍惡心。有起・不
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説之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時至無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
隨縁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
説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釋違文。
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
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説爲至非即彼性 述曰。會相違
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説。爲癡等流以遍依
故。對法説爲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
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説
爲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爲正 
論。云何掉擧至奢摩他爲業 述曰。令心不
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 能
障行捨。善法相違 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
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
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説有障二。對
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
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擧障止。亦此同故。
捨於惡法掉障最増。説之爲障也 
論。有義掉擧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
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
皆唯説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
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
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縁先境増故
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
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論。有義掉擧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説。
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
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説遍
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説不遍者。有
別義故。如前已會。此擧教成 
論。又掉擧相至無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諸
論皆言此掉擧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説
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説言。不寂靜是共
相故。此掉擧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説。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
唯説是貪分 
論。雖依一切至説爲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
愛境界唯掉擧増。掉擧増時依貪分故。説
爲貪分。非唯依貪説是假相。此之二師以
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説假 
論。有義掉擧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説。
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
破第二師。此初也 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
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
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説爲癡分。大論言
是實有。非説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
有。非説是貪他分。掉擧之體便非實有。勿
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
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
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説爲至隨他相説 述曰。此會文也。
五十五説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
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説故。謂掉
擧位而貪分増。從貪相説名世俗有。世俗
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爲實。此中
喩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
説。故今爲喩 
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
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擧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
謂囂掉擧動是此自性。令其倶生心心所法
不寂靜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
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
説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
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
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論。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爲業 述曰。此乃
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増説有
二障 
論。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
據教立理以論爲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
無別相故 
論。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
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
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
説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雖依一切至但説癡分 述曰。會論如
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増也 
論。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
文有四。一破初説。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
辨差別。此初也。別説有體。會名癡分者。
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説。不信・懈怠二法爲
喩 
論。隨他相説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釋説名
世俗所以。以癡増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
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
准前應説 
論。惛沈別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
謂即&MT02774;重是此別相。&MT02774;謂𧄼&MT02774;。即是惛義。重
謂沈重。那是沈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
倶生法無堪任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難第二師。
若以煩惱共相爲體。不應別説障其觀
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
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説
與癡何別 
論。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別。
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
無癡。別相於境不必𧄼&MT02774;沈重。惛沈於境
𧄼&MT02774;沈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闇。
論。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
也 實徳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樂等。是不
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穢爲性 述曰。下廣有三。
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
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説 
論。由不信故至非別有故 述曰。下解不
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
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
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
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
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
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
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
餘法爲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
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云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業中増者。
是滋長義 
論。於諸染事至非別有故 述曰。非但於
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
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論。如於無記至無信不信 述曰。此以喩成。
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
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増猛。但有善・染。無
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
十五説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
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云何放逸至非別有體 述曰。縱謂縱恣
 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
性。應知廢立 
論。雖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
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
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説。
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云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
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
故名爲失念 
論。有義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云。
此是念一分。對法説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
論説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義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
説。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説此是
癡一分故。對法言念倶分者。由癡令彼相
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論。有義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
攝前二義。二文影説故以教證。言遍染心
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論。云何散亂至發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
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
功能義 
論。有義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
説是癡分。五十五説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論。有義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説
是三法分。對法等説。等取五蘊。五蘊同説
是三分故。瑜伽説癡分者。以遍染心故。
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説爲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
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
數猛故 
論。有義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
説。初標擧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
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説三分者。是三分等
流。隨彼相説。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
愧對法亦説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
故 
此上標擧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説。下顯
正義。及破前説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
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倶生法流蕩。
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説言。既言
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説通障餘故 
論。掉擧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顯差別。此
問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縁 述曰。下論主答。掉
擧擧於心。境雖是一令倶生之心心所解
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縁
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説易 
論。雖一刹那至有易義故 述曰。雖一念中
解・縁二法。雖無倶易義。而多念相續有
易解・縁義故。一刹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
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
説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
恒易縁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縁不易。
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縁・行
解倶無改易。無此二故 
論。染汚心時至倶遍染心 述曰。答此問
云。染汚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
縁。倶生念定等力増故。制持此二如繋猨
猴。倶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
微體非無也 如掉亂増時。念・定等法行相
劣故。互有増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説倶遍
染心 
論。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述曰。非迷
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
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
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有義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
以對法説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
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説是癡分故。名倶慧
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會
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爲定。然易解故。不
繁一一。皆應准前 
論。有義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
師。以二爲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
五・八説遍染心。説不遍者有別義故。如
前頻會 
論。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 述曰。自下第四
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
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
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
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
或謂毘奈耶中所説雜蘊 
論。隨煩惱名至非煩惱攝故 述曰。自下第
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
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
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説。
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汚法但名爲隨。
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既有多種皆名爲隨。何故此中唯説二十
論。唯説二十至唯染麁故 述曰。自下第六
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
十非煩惱故不説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
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説
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説之。不爲念分故
説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
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
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麁故。唯
説二十更不説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
外餘染汚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
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
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
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
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
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説二十中
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
此攝。即是此中不説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
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
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
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
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
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
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
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
實有。隨他相説亦名爲假。前之十三假。後
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説無慚等四實
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爲
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
義爲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
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説故今取實者
爲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
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倶
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説唯修。
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
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
法故。至下當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爲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
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倶起。體性相
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
和。一一各各爲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
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倶故。正與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倶起 述曰。無慚等中
二。遍一切不善心倶。但不善心皆有故。對
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
前説。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
義引五十八。説大八掉擧等遍諸染汚心。
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倶起。不
相違故。前第四卷説有四師。第四師爲正。
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
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論。有處説六至不倶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
何故五十五説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
二行相増時不倶起故。必一増一劣。如薩
婆多尋・伺二法 問尋・伺行麁細。不許一
心倶。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 答別體
下高互増。劣惛・掉得倶生。無體麁細不互
然故。非一心並。倶増行相惛・掉相違。増・
不増時體無乖返 問尋・伺相麁細。麁・細
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増・不増 答彼
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 
問貪・瞋應爾。亦有増・不増 答不爾。法性
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増劣。非如尋・伺體是
不遍。不可爲例。即惛・掉行相倶増時不倶
生。非彼二體不倶生也 
論。有處但説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
説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擧・放逸五
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擧障於
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
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
説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
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爲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諸識
倶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説。七如
第五卷説。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
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倶。
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倶門。
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説之也。由遍於不
善等故。説中及大遍五受倶。五受皆通不
善・染故 
論。有義小十至四倶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
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倶起。
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
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
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倶除苦。色界樂倶
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義忿等至前已説故 述曰。此第二師。
七唯欲界繋者。四受倶除樂。欲界意無樂
故。諂・誑・憍三五受倶起。此増苦者。意有苦
受故。如前數説 
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倶相如煩惱説 述曰。問忿等如何
與喜倶。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
惱中説 
論。實義如是至亦如實義 述曰。此上所説
約審細義。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
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倶。彼瞋分
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倶。彼貪癡分。此欣
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増樂受。上地有故。除
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
實義説。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
相應門。皆得倶起。行相不相違故 
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
倶。惡慧云何與慧倶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
念念爲體者。不與別境中念倶。通癡分
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
合説故。言染念慧等 
問忿縁現在。念縁曾習。云何此二説得倶
生 
論。念亦縁現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縁曾習。
亦縁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
亦縁現在起故得與忿倶。如見舊怨起
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
縁過去次前刹那。亦名縁過去。現在一念
故。忿縁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縁現在。即
忿亦縁刹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
得相應。無過失也 
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縁。云何倶起
論。染定起時至相應無失 述曰。染定起時
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
非是散亂定取多縁。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煩惱倶 述曰。第七根本相
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倶。遍染心故。遍不
善故。然倶生者與倶生者倶。倶生者中除
身・邊見。不與無慚愧倶。性相違故。餘定容
倶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述曰。小十行・體
性倶麁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説瞋・疑
及二見一少分倶者。約細行相説。今忿等
行麁行相相違。不倶生也。又憎嫉滅・道由
疑不決。便憎等倶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
不相違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惱・
嫉・害。容得慢・癡二法倶。非貪・恚二並。與
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
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
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
與倶。但言與十倶。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
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
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倶。此無明聚中。餘
法與此倶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倶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與癡・慢
二法容倶。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
故 
論。憍唯癡倶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倶。
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
慢倶。憍縁自高擧生。慢亦縁他下逸起。故
不倶生 
論。覆誑與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與貪・
癡・慢倶。行相無違故與彼倶。貪・癡分故不
與瞋並。貪分故與癡倶。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倶。獨頭癡分
覆等。何不瞋倶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
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倶時必有貪分
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
倶。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
利等故如樞要説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無記 述曰。第八三性
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繋。唯發惡行
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
染・無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
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
界攝。唯發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
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
縁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述曰。第二子
門。生下上起上下門。生在下地容起
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
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
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
起下後十。中有邪見倶有無慚等二。潤生愛
倶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
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
無記故。不與愛倶。又不謗滅故。不與邪
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
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門上下相縁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縁
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説上縁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義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
小十下者不得縁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
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
不以彼地爲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
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縁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説。
忿等七法定不縁上。嫉等三法亦縁上起。
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
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
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
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縁。無誑諂色界勝
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
如稱梵王以爲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爲
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
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
故望他順己故。有説害亦縁上。尚許害諸
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縁者。行相
如前説。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
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
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
亦縁下。與前根本中所説下縁慢等。相應
倶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
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
唯憍不縁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 述曰。第十一學
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
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爲一段。初
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
二煩惱倶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見所斷者至皆如煩惱説 述曰。第二子
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義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
修斷同小乘。此十縁麁事境。不分別生唯
任運起故 
論。有義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説。
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倶生分別
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縁麁事生。亦縁
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倶生分
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説迷諦中。於滅
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
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縁無漏生。對法云
憎嫉出離。嫉縁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
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
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
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
處。又何縁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
即非是嫉等但名爲瞋者。於事言嫉等。何
故是嫉等 
論。見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
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
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縁以分四諦。依
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義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
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縁迷諦
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説害・惱等者瞋異
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縁有情等
生。不能深取。又設縁諦。而不是迷。不深
取故。五十八説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
是迷。若縁故即言迷。不縁者應不迷。如二
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縁亦迷。瞋等雖
縁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説七得。
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
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
説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
見説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
論第二帙説。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
謂外道嫉妬説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
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
有事等門。忿等但縁有事。不與我見倶。我
見倶心等名縁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
執心本質名縁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縁」
論。縁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無漏所
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説。或此上來所明
之義。説其嫉等名縁無漏所起名等。忿等
名縁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縁。如五十八・
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
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沙門基撰 
論。已説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
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後擧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
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
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
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
第一也 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
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
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説
等言 
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
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擧觸。作用
先故。如前已説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
界繋局。亦非遍無漏。此但擧地。故非別境。
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爲性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爲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
二。初別。後總。別即爲二 悔謂惡作者。以
體即因。即諸論説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
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惡作之體以
何爲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
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
作是惡名爲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
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
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
此義應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
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
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 有
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
三性。於義無違 若爾善・染・無記之厭倶依
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
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
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 若爾無
記之厭是何建立 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
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爲厭也。
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
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
法。然説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爲言。悔通
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
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
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
故。以惡作言通説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
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 又解惡作善者
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
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 又解
三性倶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
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倶時義
説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爲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
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
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
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爲名。先惡所
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縁無
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
作名爲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
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
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
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説同
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爲體。障
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爲性 述曰。以此單名
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
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
略爲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爲業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
觀。非如蓋中能障於擧。擧通定惠令心
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
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 心極
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
故無明了時。爲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
昧無明了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
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
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
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爲
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
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
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
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
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
説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
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
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
眠蓋。四掉擧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
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
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
掉・悔障擧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
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
行。後入正定。修止・擧・捨如次爲障。若言
蓋因縁故亦名爲蓋。非必是心所者。應
如餘纒。唯心所故 纒有八種。惛沈・睡眠・
掉擧・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増盛纒繞
其心。於修善品能爲障故。初二障止。次二
障擧。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悋妬門中數
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
止非擧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
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
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
纒不増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
總有四説。此初師説。無別有體體即是癡。
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説是隨煩惱・并癡
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
心・心所爲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
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爲
體。應説此二染者以癡爲體。善即是無癡。
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説是隨煩
惱。及是癡分攝 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
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
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爲體。不言無記。彼是
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爲體。又無記之
中是總數故説通無記 
論。有義此説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
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
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
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
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説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
二法爲體。何以惠・思爲性者。明了知所作
故以惠爲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爲體。不
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
二法爲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
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
一以理。如前説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倶説爲至説爲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
五説此二爲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
汚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
雖別有仍説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
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爲體。彼
説増上者此説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
故 
論。有義彼説至纒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
文復有三。上義不然 非思惠想纒彼性故。
此合爲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
分爲悔。染思・想一分爲眠。非爲纒性。是
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
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
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纒故。此
即破染分爲纒 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
思・惠爲彼惡作。一分思・想爲彼眠體。總難
云。爲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
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
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
及性故。爲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
非思・惠・想。是纒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
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
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爲同喩。因明
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
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爲量 
論。應説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
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
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
論言世俗有者。以説是癡分。隨癡相説名
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説」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爲性 述曰。二行相同
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
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
怱遽者。怱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
以遍縁故。此有三解。一從喩。即意識及相
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説言相似。二從境。言
説言是聲性。此言爲意之所取性。從言爲
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
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
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説。今此境者通一
切法。大論第五云縁名等境。亦尋言説名等
義爲所縁。然此中但擧意言之境攝法即
盡。不言言説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
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倶以至所依爲業 述曰。身心若安。
徐緩爲業。身心不安。怱遽爲業。倶通思・
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
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
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
是尋 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
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
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
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爲細推度也。翻惠
爲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
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
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
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
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
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
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
解二各二。尋・伺後説故。行相同故。尋・伺初
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纒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
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
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爲初二。下
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或復
此二各有現行纒・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
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
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
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
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爲二。即一名身
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
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
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
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
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
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
何以爲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
各別。一繋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
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
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纒・蓋性
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
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
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
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
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
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
唯爲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説爲隨煩惱。
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爲顯不定義至深爲有用 述曰。第三又
爲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
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爲有用。能別前
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
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説故 述曰。第一假實。
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説中
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説是世俗有故」
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
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
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説尋・伺假
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 若爾何言
世俗有 隨他相説。以説爲癡分故。非
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
成 
論。又如内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喩
成。五十二説内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
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
定假。不爾内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
縁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
爲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説。假
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
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倶。體倶思・惠。
類倶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
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 
問若尋・伺二不得倶生。如何大乘説有三
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
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倶時心等。
應名有尋無伺等。若倶不起倶時心等。應
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
倶起無此地故。爲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
第四卷説。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
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
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
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
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説三地別。故此三
地無雜亂失 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
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
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
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
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
繋。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
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
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
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
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
有異釋。如樞要説 
論。倶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
悔・眠。倶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
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
門。七・八如前説。悔・眠唯與第六識倶。非五
識倶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
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説夢意不
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
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倶。亦彼
意識故。論説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説。
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
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
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
説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説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
末説。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
求・伺察・染汚・不染汚。彼以有相爲首等故。
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
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
文證。此以理徴。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
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
色物爲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
尋・伺文。對法説爲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
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
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
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
第一。説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
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
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
意識 
論。又説尋伺至苦樂倶故 述曰。第二證也。
彼第五復説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
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倶嬈心業
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
中所有尋・伺唯喜受倶。彼各別作。今此中
總通人・天等五趣爲論。又彼文云唯憂・喜
二法相應。曾不説與苦・樂二法倶起。故知
五識定無尋・伺 
若爾彼不説捨。尋・伺應不倶。不説苦・樂
倶。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倶。尋・
伺倶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倶 述曰。捨受遍相
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倶。何縁論不
説。既不説有苦・樂。故知五識無 
問不説苦倶。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説與
樂倶。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説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
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説爲樂。如對法
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説。以此義故總説
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
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説 
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倶。何縁
亦不説。豈以不説即非苦倶 
論。雖純苦處至總説爲憂 述曰。彼意地苦。
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説爲憂即攝彼苦。
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縁不説。
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説尋伺至義爲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
彼第五卷説。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
義爲所縁。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爲境
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説五識至非説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
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説五識有尋・
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説彼相應。謂彼文
説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
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倶意識引故。方
可得生。非説五識尋・伺倶也。此即顯五
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
時。意雖同縁。不藉尋・伺倶意引生。上定亦
與下界耳識倶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
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
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爲一
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
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説有尋・伺
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縁。非必由
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
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
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
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
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
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爲論。故言顯多
由彼起。除率爾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
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
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倶。多由彼
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
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
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説別。對法
説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説任運是五倶意相
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説爲意不共業。以
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
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
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
無過也。復應准知 問自性分別。攝論説
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説自性是有相。有相
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
如何別也 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説在五
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説言自性分
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
別 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爲正。自性分
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
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説自性是有相。
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
五識故。説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
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
爲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
即是任運。意倶尋・伺方名任運 答意倶分
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爲任運。五無相
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
然 若爾即五倶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
設無任運亦復何妨 七分別收法不盡
故。或無五倶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
十三。説五倶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
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
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
抄説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倶・不倶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
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
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説言
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倶也。以非五識
倶故無苦 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 答
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倶起。若
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倶。或於善
染相續未位方與捨倶。故善・染時倶即無
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爲
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倶。
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倶也。與薩婆多
別。彼唯憂倶。故離欲捨。此與捨倶。聖者猶
有 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説惡作多與
憂根相應。捨倶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
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
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
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
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
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
界意識倶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
受倶。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倶。如次
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倶故 述曰。尋・伺與四
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説尋・伺五
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倶故。
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倶故 述曰。第二師説。
此四亦苦受倶。意有苦故。悔増至三眠増至
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増至五受。倶起
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倶者。如前
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
相應門。皆五得倶。能縁行相。及所縁境。不
相違故。論。悔眠但與至輕安倶故 述曰。
自下第六與善倶門。初二唯與十善容倶。
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
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説。設許亦
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倶。
増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説。一
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
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説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
十煩惱倶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
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
據多分不許餘倶。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説
與倶邪見與瞋倶故。悔亦與邪見・瞋倶。此
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倶。
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
倶。合瞋・邪見・貪・我見得倶。此中約麁相不
得 又解必不得倶。與悔間起非必相應
 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倶起。惡作別頭起。
應貪等倶生 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
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倶起。何故忿等各
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與本
惑並得倶起。如大論第七染汚分別説。設
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倶。與惡
作間生實不倶起。設説倶者間生名倶。後
三種十皆倶。所縁・行相倶不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
惑倶轉門。悔中大倶。遍與不善染心倶故。
與忿等十不得倶起。各自爲主。如忿等十
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倶。於夢等中
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
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
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
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
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
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
言無記 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説憂
倶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
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
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
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
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
睡眠中而縁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
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
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
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
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説」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
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
界修道二見倶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
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
倶。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
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説。淨四無記中。悔
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
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爲第一。變化爲第
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
心倶。非定果故。亦不説與變化心倶
 此説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説。二
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説之。前説染無
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縁威儀
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説言惡作不
通異熟性故 又解彼不縁威儀等。心法
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倶。此中且據業果者
説。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
心倶。非定引生故。増異熟心倶者。眠中亦
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
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
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
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説。不染汚分別此有善・
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
信等別唯起一。此總擧善。隨設與一即名
爲善。不染分別故。彼説淨無記與此同。此
文但説不與業果異熟心倶。非法執類異
熟心也。彼可與倶 
自下第十界繋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
界所繋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
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
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
等。故名爲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
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
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 
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
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
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
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
違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
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
上地所有。不説下起上 尋・伺通二地。下
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
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
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
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縁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
上尋・伺互得縁上下。境界寛故。欲界者縁
上二界。色界者縁上下二界地 
論。有義悔眠至極昧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
義。悔・眠不縁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
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縁上界故。或縁
上名非縁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説。
亦縁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縁
上。亦通増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
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
實義 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
有位邪見・悔倶故。無生上起下悔失 夢
能普縁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
等故 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
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
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倶。故邪見
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
滅心倶。故不相違 又解據實。亦邪見倶。
及有嗔倶。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
倶。許倶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
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
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
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
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
或是捨受等故。説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爲
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
善法欲以去皆名爲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
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説。
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
所斷門。分爲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
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
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
見等勢力起故。縁見等生故 
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
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
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
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 
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
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脱故 述曰。其彼憂根。
五十七説隨順行相。深求解脱故不同惡
作。憂根許爲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説。
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
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
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
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
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 又解此據多分
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
若無漏引名爲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
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
眞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
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倶時引故。亦通
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
智。及後得倶眞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
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
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
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
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説尋・伺決
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
故。今以爲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
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
所攝。顯揚第二等説正思惟是無漏故。寧
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
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
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説彼是言説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
十地論第一等。説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
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 問既引十地論初
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
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徳具等。彼論解云覺
者覺觀語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
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
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
増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
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
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
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倶不能遍了知
盡故。於後得智中爲他説法。必須假
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説故。八
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
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
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
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
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
二倶無。故説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
即是思。不名爲尋 又解十無學中。佛無
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爲勝。八地已去
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
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
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説法須 既
説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
隨轉門説爲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
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
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説 十地猶有。初地
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
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倶。非正
智者。以七十三説思惟眞如不觀眞如
等故。四句爲證 
論。雖説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
也。雖説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説於五法
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
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
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縁事名分別。即後得
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
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
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
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説尋・伺體唯
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
二師説。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
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説
爲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
分別。如樞要説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縁有無漏・有
無事等皆准爲之 
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自下第
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爲一爲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徴。四釋。此雙
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倶
有何失 
論。二倶有過 述曰。下第三徴。初總。後別。
此總言過 
論。若離心體至説唯有識 述曰。下別難
也。二關徴此。難離心説有實體。其楞迦
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
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
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爲此難。如
倶舍解觸支中叙經部計。婆沙等叙妙
音等計。説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
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説唯有
心所故 
論。又如何説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
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
唯説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衆生
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
亦不説心所爲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
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説。此*密意
説。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説六。
處處經説。通大・小乘有 
論。莊嚴論説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
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
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
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 似貪等
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
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
等法。故名爲似 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
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
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
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
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
證。後以理成 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
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
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説與心相
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
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
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
説。自性二體不倶故。及五十六説他性相
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説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
意説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
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
五法品説 
論。瑜伽論説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
説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
且説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
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説有五者。是諸分位
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
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
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
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
識分位説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
位別故説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
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縁皆各別故可説有
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縁一處可得。故成非
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説有五者。不
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
變異故。色法無依・縁可有轉變。心則不
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 因
縁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
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縁。令一
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
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縁無別。亦成
過失 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説言
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脱等。彼有問
答。若起貪心倶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
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
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
前心亦縁此境。後心亦縁此境。無別因縁。
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倶受・想
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
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説燈明喩
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
引。又違三喩。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説。麁四
大種以之爲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
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
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
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
*密意説。種種質彼廣如彼説。以上並是與
聖教相違。即五經也 
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論。應説離心至説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
初俗。後眞。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説唯
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 六界之中唯説心
者。以心勝故説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爲主
能爲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
定。五十六云。説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
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
非無爲。有情色動必以爲依。謂空界色。此
在内界不取外者。由内身中有此空界
故。所以有動故爲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
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説於心色・心之身依
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喩經應爲返質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
説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
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説心似彼貪・信
等現。非説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
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
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
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説之爲似。變似二
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爲依
勝故説之爲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
通此二故。非一爲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
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
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
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
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
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
義説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
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倶時貪等自體分。
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
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説心變似二現。説心
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
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
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
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
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
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
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
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眞俗妙理 述曰。下以眞釋。
今此所説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
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
理不即不離。心所爲果。心王爲因。法爾因
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
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
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絶心言。何即何離。
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眞。以辨八別。若偏對
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眞
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虚幻法故。何有
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
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説。如何可言若
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説。至
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説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
現起分位 頌中義有所依倶轉。現起相顯。
依倶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
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
倶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倶
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
後寄問徴起。次擧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絶 述曰。依止根本識
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倶依止第八識故。
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
即是因縁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
依現行第八。即是増上縁依。即達磨經中一
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
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説。由有阿頼耶識故
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
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
總通六識。或倶・不倶二句。釋倶轉。餘明起
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
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
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爲
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
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
次五識者下。解倶・不倶相。後由五轉識下。
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 根本識者。阿陀那
識。以與染・淨識爲依故。淨即無漏。至二
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頼耶者位便局故。
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衆部根本識
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爲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
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縁恒無礙。又
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縁彼故除第七 又
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
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
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
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
爲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
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倶
不倶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説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
也 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
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説之。
一謂倶依色根。二同縁色境。三倶但縁現
在。四倶現量得。五倶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
合説。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縁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縁現者。牒
指頌也 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縁方能現
起。非是常生。縁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縁方
現。時縁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
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爲縁 
論。縁謂作意根境等縁 述曰。若小乘五識
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縁而生。今大乘稍別。
眼識依肉眼具九縁生。謂空・明・根・境・作
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
別倶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
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
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縁生。根即第
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
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縁生。一即第八・
七識爲倶有依。無根本依。即爲倶有依故。
二以隨所取爲所縁三作意。四種子。故
有四縁也 或説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
以所依爲所縁故。此據正義 然若取等
無間縁。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縁而生。即
所託處皆名爲縁。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
内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衆縁方得現前。
以雖種子恒。外縁合有頓・漸。起五。或四・
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倶・
不倶。七十六・解深*密説。廣惠。阿陀那爲依
止。爲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縁現
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縁頓現在
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縁具
不具故生有多少。或倶・不倶 
論。如水濤波隨縁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
説。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縁現前
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縁現前有多浪轉。
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
轉等。此以五識喩於濤波。本識喩暴水
論。此等法喩廣説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
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
唯有喩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
生縁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
此言等等彼鏡喩。今此應言此法喩等。以
法中無等故。此通説總致等言。前之七識
皆似濤波。獨説五者。五倶定有第六。七恒
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
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
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縁故
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麁動者 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
之義 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縁外境數
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 所藉衆
縁。如前已説 時多不具。以縁多難辨故。
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麁動
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
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
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縁少易辨故。
無時不具 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
八相續生耶 答由違縁故有時不起。何
者是違縁。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縁礙
遮識生起。故名違縁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
行相恒内・縁・一類沈審。起藉縁少一切時
有。以行相細故無縁礙令總不行。總不行
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
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
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爲縁礙。此
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
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
文。云由斯頌中。不説此第六隨縁現。於
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説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
也 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
他引故。縁麁事故 唯外門轉。唯縁外境
不内縁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
縁。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
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縁現 述曰。自能思慮。
有尋・伺故 内外門轉。縁理・事等故。根・
境等法所藉縁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
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縁。唯
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
斯頌中不説第六意隨縁現。但言常起起
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縁現言。此師
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
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内外門中。不得約
理以爲内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
師内外門以理亦得爲内。方第六故。於二
解中第二爲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
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擧頌總
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擧第二頌中下之
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
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
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
期有心無心。并出體并性。四顯處所。五
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 厭麁想力
者。謂諸外道以想爲生死之因。今偏厭之。
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
故 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
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
斷故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
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
名無想。想滅爲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
言爲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
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
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
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
倶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
時義。聖教説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
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説第六意識
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
心。然總説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
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
心也 
論。説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説
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
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
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
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
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説彼爲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
卷。説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
天・睡眠・悶絶・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
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爲
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纒
潤生者。據多分説。非謂一切。如説見諦
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
彼。不應徴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
從彼沒等者。即説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
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
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爲便。故異生潤生有
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
初生無心同前師説。將命終位要起轉識
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説異生以纒及
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説諸異生九種
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説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
六説。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
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
至中有位名爲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
五十九説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
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
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
説 
論。然説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
對法等説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
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説。非謂一期全無
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
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爲喩。然長時相似。
故得爲喩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
説。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
説。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
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説彼中有亦
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説中有末
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
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
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説中有末心亦唯
染故 
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爲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説
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
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
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
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
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
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
無性第三。亦説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説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
解無想定中説。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
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
有心 
既擧論文。次擧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
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
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
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
名入無心。諸論皆説彼中有必起愛潤生
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
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
縁所有生得心等滅等 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説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
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
定因縁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
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
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
説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
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喩成。
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
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
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
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
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
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
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 彼本有初
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
轉識不別出故 有説亦起眼・耳等識。此
亦不爾。有何因縁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
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
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爲勝。如薩婆多亦
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
性 
自下第四處所繋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
處 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
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
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
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
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
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
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
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
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
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
報。同瑜伽五十六説 又解即是能引定思。
至無心位爲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
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
 又解此説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
故招總報。前説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
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
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
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
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
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
倶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
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
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
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
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
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
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
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
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
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
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
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
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
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
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
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
位倶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
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
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
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爲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
文雖分六義有十一 異生者。一顯得人。
聖厭之故 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
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 出離想者。三
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 不恒行等滅者。
四顯所滅識多少也 想滅爲首等者。五釋
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倶平等名安。怡
悦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
和悦如有心定。亦名爲定。義與彼等。此體
如前第一卷説。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 以
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
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説。問以何方便入此
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
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
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
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縁心便寂滅。顯揚第
一亦作此説。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
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倶舍云或
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
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
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
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
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
下通故 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
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
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問若退已生色界
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曰不
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
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
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
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
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
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
爲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
説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
行者。因修爾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
第七地繋。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繋攝。何
故唯在第四靜慮。説此果所以。即説定所
由。如前説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
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説故 述曰。第三段中
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 非在上・下地。
與前報説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
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
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
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通後報者。色界後起
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
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
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
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
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
外道説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
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
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
起。無外縁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説先於此
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
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
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
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説。先於此起
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
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
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
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
現前爲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
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
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
定中三處爲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
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
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
亦得此定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
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
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
染。不爾如何説名爲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
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説異生。
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
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爲六行有
所欣・厭。非如滅定爲上息想雖厭。而
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説。以無想
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
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横
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説。無想等至唯有
漏。乃至廣説。倶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爲眞
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
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
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
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
十六云。即簡二乘非倶脱者。不得入故。此
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
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
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
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
以聖言簡 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
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
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
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
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 止息想者。謂
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
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
槃功徳故起。第四滅識多少 令不恒行及
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
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説爲染故。對法第
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説第七唯有漏
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
故。即以此文爲證唯有漏。若説有法執。二
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
名同前 
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
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汚心等滅故。即此亦名
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爲論。即滅盡
定。若但從主爲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
心所名。若據増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説滅
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
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爲
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爲首。
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 又解二
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
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
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
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内
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
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
三説。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
能現起。准無想定説。下修退者亦爾。亦有
現即不成故 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
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
者。與上品修者何別 答以修習時有上
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
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
以上中下根説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
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爲三品
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
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
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
觀無漏爲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
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説。唯除如來・及出第
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
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
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
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爲加行心。瑜伽第
十二説。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
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倶瑟恥羅
經。二因縁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
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爲有正思惟無
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 何
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
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
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
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
爲先。非無心勝定爲先。後有心定起。無心
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
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
後故。又教説爲最居後故 言微微者。謂
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爲
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
故稱爲微微 
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述曰。以無漏引體
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説。滅盡等至當言
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
無所縁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
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
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
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
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
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
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
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
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
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
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説。唯自在者
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
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
何定爲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
爲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
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
便違 問既爾此爲即是加行心地法。爲但
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
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
此定故 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説。想受解
脱。謂依非想處解脱等。故知唯屬非想。此
中亦言屬有頂故 若爾云何名超等至
 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
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
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
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
想地爲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
無心。非想爲依不須起非想心爲加行。論
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
定者。説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
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
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
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爲勝。
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
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
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
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
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
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 有説大般若第十
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
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
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
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
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爲善法在學・無學
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
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説爲
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
有爲。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
非止息故。六十二説正與此同。彼説非所
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
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
故非二通有爲・無爲。有爲中通有漏・無漏。
滅定有爲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
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
佛及弟子説力起故。上界無此説者。又雖
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
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
天中文亦不説。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
者也。此中且説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
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
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
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説。起者先於
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
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
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
眞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倶舍
第五廣説。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
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説是色界。
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
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
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説有退者色界後起。
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
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
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説。所以見
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
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問生無色者爲一切能入爲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
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
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
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
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
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
説。已建立是大乘説者。不然。若大乘説對
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
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
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 問若爾諸得
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
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
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
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説。
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
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
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
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爲究
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爲究竟故聖人
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 或此文意與
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
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
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
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爲此第
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爲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
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
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
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
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
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
究竟處説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 此定
微妙。微妙者殊勝義 要證二空隨應後得
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
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
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
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訖。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
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
二。初異説。後問答。此初師説。唯除非想下
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
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
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
亂義。此倶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
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
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
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説不還等五人
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
修。故五十三亦説。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
者謂倶分解脱。故初二果不得入 若爾對
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
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
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
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
説。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
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
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倶惑種。障定強故。
如不動無爲不依下地立。説即初起唯欲
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
十對法四句爲證。此中第二師爲勝。文正
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
定者。不然。論不説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
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
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
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
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
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
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
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倶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
理抑横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
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
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
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
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
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
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
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
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説。以隨眠潤生。
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説。初二果亦
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
九説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
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
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
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
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
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
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
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
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
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爲論。
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
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
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
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 然不動無爲。
想受滅無爲。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
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爲。非
是擇滅故。前來已説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
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
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脱等。即一
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
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
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
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
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説菩薩後得智中
起煩惱者不爲過失。如已斷者。論説已入
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説。遠地者即
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
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
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説。此菩薩
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
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説前
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
煩惱。謂悲増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増
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
一怖故伏惑恐爲失。一不怖故起利生
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 如地前迴心
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
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
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
故。今初成佛即名爲得。圓滿成故 若隨二
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
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説。入
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
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縁能入滅定。謂如前
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縁
有爲行等。乃至廣説能入此定。於七地中
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
四十八同楞伽説。對法第十三等亦説。無
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
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
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説。
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縁有爲行。即
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
想處心故。名縁有爲行。若入七地滿心。能
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縁無相界入此定
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
十二。據念念能入縁無相涅槃相。不共聲
聞等。即説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
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説
入無餘依縁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
亦有爲相。似無相界非眞得彼。任運起無
違。故大論第十二説。問入此定不分別我
當入等。乃至廣説。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
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
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説出定時
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縁
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
説。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
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
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倶行相別故。無
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
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
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
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
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爲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
睡眠。極重悶絶。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
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縁。令睡得有
有心之時名爲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
睡。大論第一説。悶絶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
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
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
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
極重悶攝。爲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何故
無別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縁而起
悶絶。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縁引身分位
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
生。不可爲例 
論。疲極等縁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
一云。謂羸痩・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
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
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説有因縁。
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爲首等取餘者。
以六識倶不行故名爲極重。所引身位者。
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
餘位不然。名身分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
何名爲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説爲眠
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説彼名 述曰。此有二
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
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
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説無心身之分位。名
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縁至名極重悶絶 述曰。大論第
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
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
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倶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
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
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
是觸處少分 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縁引眠
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
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
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
爲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
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爲此二體。第
二解以觸處少分爲體。由觸引故 
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
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縁
恒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
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
死生。二釋不説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
此第一寄問寛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
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
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説五位無第六。應
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第一師云。死
生頌中別説。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
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彼説非理至悶絶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
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説六時名無心故。
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
説八位名無心。故應説死生二位。此五位
中即悶絶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絶故 若
爾頌何故説及與二言 
論。説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
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説
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説。此頌但説斷
後復生故。不説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
永不生。此説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
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
異生得故。此則總説。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
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絶二。以
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
二乘無學亦有悶絶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
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絶。
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
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倶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
七十六説。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
二總爲分別。於中有三。一明倶轉。二問答
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倶説
八倶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
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
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
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説。云何
不現在多識倶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
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
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
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
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難外曰。
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
前位。如何可説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
亦爾 
既雙質已。今爲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
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爲有
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
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
此共小乘所許爲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
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
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
少立爲有情。倶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
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
一無間縁。如何倶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
無間縁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
初質。後解。論主却難云。如汝且許一眼識
爲縁。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爲
縁。引多異類後心倶起。非大乘中一引多
識爲無間縁。如前第五卷説。今且抑語。或
此是前六識相望爲縁師義 
正義解云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縁多故 述曰。下解有
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説此無間縁唯有一
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倶者。許現在中
此縁多故。自各相望多縁。能引多識果起
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
顯多識倶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
起證。量云。諸縁具眼識起時。餘諸縁具耳等
識亦應現起。諸縁具故。如現起眼識 此
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
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縁合相似。
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倶起 述曰。擧心所以
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
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
一念倶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
念倶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倶轉 述曰。以外喩
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爲依。
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倶起。此
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
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
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説不然。彼
依少分相依道理爲喩。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縁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
若不許意與五識倶。第六意識取彼五識
所縁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
識故。今云。縁過去故。如散意識縁久滅
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縁久滅故彼是
明了。爲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
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倶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
外人難曰。五倶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
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倶生者分明取
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
衆部等諸識倶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説
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縁五種明了
境。獨頭者得 
雖爲此難令大乘者五倶意識縁五境意
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喩曰。
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
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
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
明多用。境有爲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倶 述曰。第四問答。外
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
倶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
義。由許八識倶起故 
論。於自所縁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
如眼識等於自所縁色等。一已能了。餘眼
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爲 述曰。此用前義
爲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
何用倶意爲 
論。五倶意識至五識所縁 述曰。此論主
答。五識倶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
生故。非專爲了五所縁故與五同縁者。
不同縁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
故 
論。又於彼所縁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
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
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
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既爾即是五取不
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倶明取也 答
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
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
不可爲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此總結。意
與五相異。解深密説第六識。爲眼等識倶
一分別意識。不説五識爲分別故。雖倶現
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倶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
識有寛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
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
三等。如前第四説。雖復*想應由四義等。
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
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
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
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爲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
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縁者。謂所縁。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
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爲行相。乃至
第八變色等爲行相等。廣説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
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
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眞異
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叙唯有
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
聖教亦説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
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説八識如大海
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
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爲因果故。法
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
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
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
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説至心言絶故 述曰。若爾前來
所説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
理世俗。説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眞諦
中第四眞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
心與言皆絶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
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
四眞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眞諦
爲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
眞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
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眞。心所與心
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眞・第四眞説。理實
俗・眞。第一俗俗非眞唯麁故。第二俗窮其
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
二重。展轉皆有至絶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説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
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
差別相故。可説有別。約勝義勝義眞故。相
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
説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
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
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爲能相・所相。謂
用爲能相。體爲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
體眞勝義理中。即離心言倶不可説。若以
初俗執有別。對四眞皆有無別理。第一眞
門如幻事故。第二眞門因果性故。第三眞門
並無我故。第四眞門心言絶故。倶無別相。
以四眞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爲能相。實體
等爲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
對三眞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
相無故。或以見分爲能相。相分爲所相。以
七識爲能相。第八爲所相等亦爾。一切應
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爲因果可
別。對二眞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眞亦
爾。推入眞門理皆無別。眞門但是遮別言
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
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
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爲
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
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
有別俗之相。唯説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沙門基撰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
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擧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
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頼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
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
自體分之用故。説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
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
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説我法有
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内識所變此能
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
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
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
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爲此問
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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