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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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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智名。亦是辨次第。七云如其次第於一一
諦二種智生等者。忍可智者是忍。決定智者
智也。泰云。依此論文別觀三界四諦爲八諦
觀。不同對法八諦觀。引證釋論云。於三心中
前二心別觀欲界人法二空。後一心總觀上
界人法空。至第三心遣人法遍故約遍遣名
十六諦觀。上下界別觀。故知三心當勝友論。
然對法論約自他境辨三心相。故十六觀。八
縁能取八縁所取。測述三藏云。何故二論不
同者。以入涅槃路非一衆多。或有有情依對
法論約觀能所取作十六觀。或有有情依止
大論約觀上下行諦作十六觀。第二對辨差
別中。有三復次。第六復次明所執異中云無
有純世間道永害隨眠等。景云。此爲簡二乘
後智一向有漏是純世間。又云釋所以中一
是曾習故者。修道後智是相見道*顯。名爲曾
習。不得説言見邊所所修智今修位起名爲
曾得以彼唯是有漏不名後智故。今所執修
道後智通世出世二相。執引故者。相執即是
末那二執。入眞觀時二執不起。今出眞現相
執還起。引彼後智三不能泯伏三界法相。由
此三義不永害隨眠。泰云。此簡後得智不斷
所以。以縁事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
出世間。是曾習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
又此縁事無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
類同故。有漏心相執之所引所以。遂令後得
智亦有相。乃至廣説。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
智無能斷煩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
此中但簡後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智也。
第六現觀中。景云。言或一向出世者無分別
智。或通世出世者後得智。此明盡無生智通
眞俗二智爲體。於現法中煩惱永斷決定者
釋盡智義。於當來世一切依事永滅決定者。
當起惑業及果趣也。事一切不生釋無生智
義。此分文分別説盡無生智通於眞俗。故不
得言盡無生智唯縁我生盡等。不説盡等。上
來諦蘊相攝門有三段中二段已訖。自下第
三破邪辨正。於中初破邪執。後示正義。前中
有二。初擧三章。後別辨。三章者何。一者婆羅
門三諦。二者住三過失。三者墮在非梵志數。
就別辨中。即爲三段。初段分三。初徴列三處。
次別解。後總結。解中有三。初養命中先辨養
命方便。後明受用過失。前中復開三句。謂一
呪願。二讃美。三命述。呪願中有二句。讃美有
三句。序述有三句。第二修福中有三句。一宣
説殺害無量衆生興祠福。二由祠祀獲得梵
常處之果。三因祠祀多狹利養互相後蔑。
第三安立果中。先辨。後結。下總結三處。第二
段中。初徴列三過。後次第解釋。於中初辨語
過。謂爲養命故。發諂佞言呪願讃美及以序
述。并盡妄語綺語。爲修福中説廣殺害興祠
祀福田。殺祠祀得常處果等。亦是綺語。故是
語過。次辨慢過。謂執前所立三處是諦是實
陵他起慢。第三勝解通別有五句。一於所立
三處不觀徳失一向信受。二雖遇佛及弟子
教誨不能正住。三總於三藏十二部經遍分
別教不能正住。四不住正行。五於菩薩智人
立論不能正住。第三段結依惡見非梵志數。
自下第二示正義。中。初擧章。後釋。釋中。初
明三處無三過失。後明墮第一義婆羅門數。
前中云。謂不應一切害衆生者。翻破第二爲
修福故害生祠祀。下辨此處無三過失。一於
所説不害生處唯實無妄無語言過。二不自
執我此語實陵他起慢。三無勝解過中別有
四句。一於不害審觀徳失能増善法。二由不
害故能攝益身心現法樂住。三住慈想。四於
不害非信他行要自正覺。言一切行無常是
第二處餘如前説者。此翻第三安立果中天
身是常無三過。言一切法無我是第三處餘
如前説者。此翻第一養命彼計有我求我資
具。爲養我命故行呪願讃美序述。此中差別
者。第一不害中説多住慈想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下論本第
五十六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六
自下第二約不相應行辨蘊分位。於中。初問
答總標。指如本分。後一一別釋有二十問答。
解得中云。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者。因即
是種子成熟。依染汚法生得善根法一分威
儀工巧不善修者所有種子因縁建立種子
成*熟。自在者即是加行善一分威儀工巧善
修習者及以變化所有種子。要由加行因功
修習方能自在生起現行。是故建立自在成
*熟。此中唯有漏種子。現行者即前二種成
*熟不生現行。義屬行人就彼建立現行成就。
三無心中無想定云先於此後於色界等者。
景云。欲界初起者不定感報。色界後起方始
感報。捨色界身方生無想。如五十三云。下品
修者現法必退等。明知欲界初起遇縁退失
不定得果。基云。先要由欲界起故後生色界
後起。以攝色界一生故。欲界所入定是後
報業。若色界更不入定。但於餘地一生而便
受報。欲界之定可成後報。於色界中更*後入
定。明知此人先於欲界已是退人。若不退者
何故於色界異地而更起定。故知以色界等
更起定方受報。及欲界不退人此定當知唯
是生報。若爾。欲界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
此業等不受報耶。答曰。若受報。即應一千劫
受彼果。以色界入定。此定是生報感五百
劫。之滿已前欲界業熟應復受果更五百劫。
即應一千劫而受彼果耶。若即色界之定感
彼生報時欲界業等一時受別報者。此欲界
業便成生報。今時不受此果此業便於生未
熟羸劣故。若爾。便應是不定報此可爲非大
乘中生報。以後受者皆名爲後雖已曾經百千
生而方於彼受報亦名後報。若爾。後欲生彼
時要方得定。得定此定滅生彼即爲生報。
前業何時受報耶。義曰。即於彼受別報故名
後報。若爾。即前於欲界生入定時受別報亦
名後報業耶。三藏云。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
欲界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云先於此
起謂入定。後於色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
欲受彼報。非後於色界入定也。若已建立於
一切處皆得現前者。若依隨轉理門未建立
頼耶教。不還之人先在欲界斷三禪惑伏第
四定已上諸惑得入滅定。後退滅定生於色
界重起滅定。恐成斷滅要依色身方入定。故
無色界中不起滅定。若依眞實理建立頼耶
教。説生無色界雖無色身及滅六識。而依頼
耶亦起滅定。故於三界處皆得現前。又解。依
般若等不立頼耶教。唯依色身得起滅定。若
依解深密等建立頼耶教。生無色界得起滅
定。言依已生無想有情天中名滅分位等者。
景云。對法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皆言謂不恒
行心心所滅之所建立。故知但就彼天果報
意識種子立無想天。以彼種子前後相續體
是果報無記於彼建立無想天。故無想天亦
名異熟。又此天中皆云蘊名滅分位立二定
及無想天。若就本識四蘊名上建立。文即應
云現起四蘊名上建立不應説名滅分位方始
建立。三藏云。就彼天中阿頼耶識建立無想
故。是無覆無記。又今説厭心思種能滅無想。
故云謂能引發無想定思感彼異熟。即説無
想定能滅無想。測云。道理即無想定得滅無
想。論主據所依處故云思能滅彼天果。基云。
定倶思能滅別報。言後想生已從設者。景
云。此文即與下説相違。彼云無想有情眼等
諸根於一切時非觸所依。又上四句云成頼
耶不成六識謂無想天等。云何此文説命終
時有心耶。解云。於無想天無心時多故不成
六識及眼等非觸所依等。三藏又云。後相生
已從彼設者。如天已來説名今來。亦如今來
説名已來。此亦如是。應言從彼命終後受生
時心想正生。説彼正生名爲生已。以從西方
語倒。先導後受生時心想已生方*導無想
有便從彼沒。然不及前釋。以瑜伽對法皆説
有九種命終心起自體愛今生相續。基云。此
中隨順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及命終皆無心。
何以得知。即下文云一期無心唯有色者。謂
無想天生。故知唯有色無心也。有又初生有
心此文後無心。西方皆以他業感時感無心
果不感有心故彼無心。復應長讀此文云謂
若生已便從彼沒。已處中有名想生。其中有
情便從彼沒。即大乘宗非小乘義。命根中。景
云。對法論説命根不名異熟無記但名自性
無記者。即此異熟於三性門自性是其無記
故。但知自性無記寛通五根名句文身命根
衆同分等。異熟即狹唯局頼耶。基云。此中初
文云異熟住時決定等云顯命根似唯總報。
下云三種中復有定故愛不愛故即知亦通
別報。又如顯揚文云。異熟六處住時決定等。
即亦兼總別報。乃不於第八識上而建立
故。若不爾。如雋師云。如法爾種。雖言無始法
爾六入殊勝。意唯取第六處。此亦如是。雖云
六處意在第六處。即唯總報於第八上假立。
衆同分等亦同此言。定不定故者。謂有中夭
無中夭定壽不定壽也。受非愛非愛。善趣惡
趣果也。歳劫數等所安立故者。即約壽量分
齊或一劫等也。衆同分中。景云。依諸有情相
似分位立同分者。通就三性五種立同分。種
類同分者。刹帝利等四種種類相似。自性者。
就一一種類中*後有男女剛柔性同。直就男
性中樂善修惡。皆名自性同分。工巧業處養
命同分者。同養命作工作巧業。立衆同分。基
云。唯有情數上建立非非有情。何以故。趣非
趣異故。此唯於有情數上建立。生中。無今有
情。各刹那生。自類相續。名相續生。羯羅藍
等。名分位生。問。刹那生者。從因縁一念法起
即法要生。云何名假。解云。名中説生生無別。
即就色心法起假立彼生。故生是假。老中。異
性老者。前後異性。轉變老者。十位變異。受用
老者。受用六塵漸次衰損。經中。立制住者。
如法律等行世不絶。名立制住。無常中。壞滅
者。一念壞滅。轉變者。轉少成老。別離者。財
物散失眷屬分張。名身中。三種者。景云。若説
瓶盆聚集假法即云假設名身。若總説青等
共相之法對前聚集假法即實物名身。説於
前二共所知法名爲共了名身。若説前二不
共知法名世不共所了名身。測云。説白爲黒
等名假説名。説白爲白等名實物名。劫初共
立如妙高等名世共了。自餘諸名隨樂改轉。
故非共了。此中差別者乃至音所攝字所攝
者。景云。梵語闡陀那論。此翻名聲詮汎菩
薩説法有三種。謂男女倶非聲。於三聲中要
具兩長兩短音韻方足。此足句名音所攝。西
國句法要具四字以爲一句。名字攝句。此之
四種。並解句義。基云。句有二種謂總標別釋。
台字。有二種。謂本音十四。即嚢阿等。字謂
三十四字。迦劫迦等。又音所攝。即闡陀那
論。有男女等各有七轉方成音。文字所攝。即
謂言音字。異生性中。景云。此中立得不立不
得。但云異生性不得聖法即是。擧此不得聖
法類解一切諸不得性。亦即當彼不得之義。
基云。如小乘唯有覆無記性修道斷。大乘不
可爾。以無別非得性故。舊雜心立凡夫性。
一切非得無所收。以凡夫性局故。今倶舍別
立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即異生性
在非得中非得寛。收一切非得盡。小乘得有法
前法後法倶。非得唯有法前法後無法倶非
得。以法現在前必名成就成就名得。得即
有法倶得。無現成就法名法倶非得。縱非
現在必有法倶得以成就故。若在過未即有
非得。今大乘唯有法倶得。以於有依建立得
故。無法前後得非得。既唯於過未建立即非
想無。故以不於無法上建立故。若有法
前後得可有非得。以於過未建立故。大乘無
非得別立異生性。此性即於見所斷煩惱上
建立。以不得見道等諸聖法故。若未得見道
即於一切聖道上不得建立。若得一分餘是
此種類故見道不名異生性。通三界。若離彼
地染時亦名靜一分。亦可義説依種有法。亦
是有覆無記性。不得一切法總義在三乘見
道。若不得修道若異生性即見道應名此性。
亦可説在世第一法捨見道時斷。流轉中。念
念生滅斷還謝。名刹那流轉。三界往還。名生
展轉流轉。三性等法起流轉。名染淨展轉。定
異中。景云。言相定異者。如青黄等。因定異
者。善惡別故。果定異者。苦樂別。基云。相定
異。謂因果中體相等。相應中。景云。善滅於
樂。惡招於苦。因縁具時。名和合相應。如謂得
住後時廢妄還依昔時誦經方便。遂須歴得。
名方便相應。隨作善惡。稱如舊法。所爲成
辨。名所作相應。基云。方便相應。謂加行智
與一切根本事名方便也。稱可道理。謂智與
理相應。勢速中。諸行勢速者。如一彈指頃經
六百生滅。士用勢速者。如世間中斷根士夫
三業速疾。神通勢速者。如屈申臂頃到色究
竟等。次第中。刹那流轉次第者。前念流轉次
第。内身流轉次第者。如一身中十時次第。成
立所作流轉次第者。如外器成立前後安布。
時中。西方三説。一攝論云種果倶者。此據
有倶非是並倶故。金剛心時雖無其因而有
本識。故圓鏡智爾時未生。第二句有五種者。
於胎内前四時未生眼根。及此異生性無色
界者。總是第二句也。第五時中及出胎外。雖
得眼根。被他打壞。故云或生已失。或從本來
不得眼根。或復生已滅入過去即無眼體名
無間滅。倶無者。羅漢失眼。或本來不生眼。或
彼羅漢生無色界。或從三界身入無餘。身界
無先來不生身餘隨所應者。身根在下二界。
亦無未生時。亦無或生已失。但有無間滅入
過去。若作四句。應云身非身界。謂阿羅漢
最後身及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界最後
捨身。有身界非身。謂下二界身根無間滅入
過去。及異生生無色界。餘二句可知。於四外
界隨應具説者。若下界四塵恒有。若在色界
無香味。色觸恒有。四句可知。有色界。謂羅
漢最後色。及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時
最後所捨色。有色界非色。謂胎内前四時中
四根相對也及無色凡夫。餘二句可知。香味
觸三例爾。或有論文或復此眼無間必滅。三
藏更勘梵本論無復此必字善順道理。何者。
若有必字。即是現在未滅眼故。不得非眼同
爲全無。有眼種名不成界。爲有種子不得生
眼名不成耶。三藏述西方二説。一説。若必不
生有色界時。眼種已捨。故不名眼界。問。若
爾。迴小向大。畢竟不起二乘無漏。爾時未得
起發時無漏。然即舊種已捨故應異是生耶。
三藏二解。一義。此文要時入初地時前念先
捨劣無漏種。次第即起菩薩無漏。一義。地前
即起菩薩無漏修大乘行。二乘無漏種發大
心時即捨不成。二説。但捨生現行功能。測師
問。無色不還若許無種義。何故已生眼種子
未生眼種並非有耶。答。無復生果故。始生無
色便捨種子。問。若爾。亦可八地已上菩薩所
有煩惱種子以無用故不成就耶。解云。種有
二用。一生果用。二障道用。彼位惑種雖無前
用。而有後用。是故不捨。基云如對法第二卷
有二諍釋。種與現行皆名界故。所以會釋此
文。勝軍師以爲證種生現行不同時文。今以
現行眼爲界勝故無過。亦應外塵中作得眼
不得色等小四句。謂眼不變爲色時是得眼
不得色。無眼者唯有第八相色故得色不得
眼。二倶成就。二不成等。四明同分彼同分。三
藏云。根同識取境。説根爲同分。識是根所同
故。法界中心所有法如心是同分。餘色等法
非所同故如五塵是彼同分。又解。小乘立三
世有得。言未來不生七心界。名彼同分。現在
七心界。名爲同分。大乘過未無法。若別就辨
同分彼同分義唯現在是有。識起現在。其必
月。則無同分彼同分異。色等六塵。但是
他境無能取作用。亦不辨同分彼同分義。唯
現五根不假餘縁。自類相續。就中有識未依
取境用同名爲同分。無識未依無取境用。
名彼同分。對法第四云。由能根與識相似
義轉説名同分。由根不與識合。唯自相續
生。根相相似。説名彼同分。意辨五根一起相
續。若與識合與識用。名爲同分。不與識合。名
彼同分。色等五塵望五識無合不合。若爲同
分。彼六識未起之時無體。不可辨其同不同
分。若已生者。則唯有用。亦不成二句。云何
得辨同不同分。故唯五根得成二句。不得同
小乘説未來不約・唯識道理。如縁過未有相
當心似過未相。此唯心中有過未功能。今正
縁時與彼相似唯識理得名過未。其唯現在。
二法相道理。謂現在法當滅名過去。未滅名
未來。正生名現在。即於現在法上法相立三
世。三神通説三。即諸佛等通力。法爾有若
對相現故。謂現在法既曾有功能名過去。當
有功能名未來。即現法上亦有爾所功能義
説三世也。如前説。方中。對法亦云。唯依色法
因果建立諸方。若據在方名方。四蘊亦名爲
方。故上文云。隨在此處或在此生。即此方攝。
數中。云依法齊量表了分位立數者。或就意
思。或就語業。表了分位假立爲數。和合中。景
云。集會者。如大衆聚。假立名爲集會。一義和
合者。如立義支具足。亦可諸心心所同起一
境。境名爲義。名一義和合。圓滿和合者。如
彼世間眷屬圓滿。基云。一義和合。謂同依一
所作事。圓滿和合。謂得究竟時。不和合中。若
分位若差別者。景云。若前後分位不和合。若
同若差別並立不和合。測云。若分位者。前三
分位。若差別者。三分位有差別。自下第三。以
諸門分別五蘊。於中先別釋。後總結。釋中。前
以有色有見等十九問分別諸蘊。後翻有色
等問以顯無色等義。前中。三種微細。如五十
四卷釋。此中麁大義。即於色蘊中分色處麁
大者非彼微細。非是色蘊唯麁大是。解有漏
云。麁重所隨等者。爲諸煩惱麁重所隨。非能
對治。從煩惱生。是有漏義。有四過失。一不寂
靜。下云纒現行所作。即如論文現行煩惱體
是。三藏云。由煩惱現行故惱亂根等名不寂
靜。二内外變異。下云諸煩惱事隨逐煩惱所
作。即諸煩惱所依事。由起如是貪瞋等故今
内外變異根塵變異也。根塵名事。三發起惡
行。下云煩惱因縁所作。由煩惱爲因縁故。發
起惡行。惡行是煩惱所作。四攝受因。下云引
發後有。如文可知。有諍愛味等。如顯揚論等
廣明。三藏云。有諍唯謂瞋體通一切有漏。愛
味唯縁内身生。耽嗜唯縁外欲起。唯此文在
欲界。景云。愛味通三界。耽嗜唯欲界。戲論依
義是世間者。能生分別虚妄取執。名戲論所
依。解三世中。云已受用因果名過去未受用
因果名未來已受用因未受用果名現在者。未
來過去皆約同時因果説及果已用者等語。現
在據等流因果異時者語。是過去果現在非
同時因果。現在無果也。故知據別義。故與第
三卷本地分説義別。内外問中。六處並屬彼
義是内取者。内六根並取屬五色根符根四
塵及内聲。又取屬意根受想行蘊並定自在
色。故云也。一蘊一分是外者。色蘊中但取非
情五塵。故云一分。三惡趣蘊名麁。人天是細。
無漏五蘊雖復無常。非苦不淨。是妙。處所去
時隔越義是遠者。景云。所所遠。如天竺
震旦。彼處此據隔故遠。去來時者。過去
現在故遠。未來至現在故遠。測云。方釋*所
所。隔越重釋去來時遠。今云時隔越。釋成去
來。方隔越。釋成處所。小論明四遠。謂處時性
相。如善惡無遠色。雖同一身中起。以性異故。
名爲性遠。如四大種雖一身中。堅濕煖動相
異。故名相遠。此中略不辨二也。三界繋中。欲
界言生未得對治者。是第一時未得無漏及
色界心對治具有欲界五蘊。或得者。是第二
時得無漏及色界心但有欲界色及不相應
行。已出者。是第三時出無漏及色界定心具
有欲界五蘊。三藏云。三時現行文中。已具收
彼外器世界色。色界。言已得色界對治若入
彼定者。身在欲界得無色定及入彼定。是第
一時但成色界有漏種子也。或復生彼未得
上對治者。身在色界未得無色界心。是第二
時具有色五蘊。或得已出者。身在色界得無
色界心。已出現行色界繋法。是第三時。無色
界。言已得對治若入彼定者身在下地入無
漏心是第一時。但成無色繋種。或復生彼未
得治者。是第二時。身生無色未得究竟對治
具起無色四蘊。或得已出者。無色羅漢已得
無色究竟對治。已出具起無色繋法。是第三
時。復有差別謂輕安倶三摩地者。簡散三摩
地。眷屬並果者。景云。同時善五蘊名眷屬。若
定及眷屬所生異熟名彼果法。基云。眷屬謂
同時心心法。彼果法者即定道倶戒及定境
果色。此立色界等繋。餘者欲界繋。屬色煩
惱者。色界有漏諸法從色界煩惱而生。復生
煩惱因果相別。故云屬色煩惱。與彼欲界相
違。是色界繋。離色煩惱彼所攝義者。離色煩
惱。即是無色煩惱。從彼無色煩惱所生諸有
漏法。果屬於因。是無色繋。故云彼所攝義是
無色繋。三性中。能感當來樂報者。是有漏善。
及煩惱苦對治者。是無漏善。能感苦報。是不
善業。發起惡行。是不善煩惱。離過失。是無漏
善。及過失功徳對治隨順者。謂過失對治功
徳隨順是有漏善。三學者。如對法云。求解脱
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
名求解脱者。十界四處諸蘊一分是有學。能
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謂十
界四處諸蘊一分是無學。謂諸異生所有善不
善無記法。及諸學者染汚無記法。諸無學者
無記法。並無爲法。諸異生者。謂除求解脱者
有學染汚者。如其所應。不善隱沒無覆無記。
是漏。記八界八處念及諸蘊一分。三斷者。對
法云。分別所起染汚見疑見處疑處。及於見
等所起隨行隨及彼見等所起隨行共共起
隨共及彼見等・所發語意業。並一切惡
蘊界處。是見所斷義。此中見疑・處者謂見
疑處者。謂見疑相應共有法及彼種子。若得
見道後見斷相違諸有漏法是修所斷。見斷
相違者謂除分別所起染汚見等餘有漏法。有
漏法攝順決擇重所隨分善麁言亦故。彼論第
三云順決擇分善雖爲煩惱麁重所隨。然復建
立爲無漏性。以皆一切有故。此復云餘有漏
法言亦攝決擇分善。彼論復云。謂諸有漏除
擇善。是非所斷。言一切染汚永斷對治義
者。謂無漏道。及已斷義者。謂無學位中色等
五蘊已斷隨眠。故名無斷。下翻顯無色等義。
如前所説色等相違是無色等者。謂無色無
見無對無漏無諍等。對法論於中有色無色
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相續而説。此論後辨無
色等者。以論主辨法意樂別故爾也。下第四
釋蘊義攝及相應。於中五句。一釋蘊義。言種
種所召體義者。如一色物。以色香等種種名
召。將知多法積聚一處。又如一心。説受想等
諸名呼召。將知心及心所多法積聚。更互和
雜轉義者。如一色物等四塵互和雜。亦如一
心四蘊和雜。一類總略義者。直就一類身中
五根塵總略積聚。一心類中亦有八識及諸
心所於一念中倶起積聚。亦名總略。又如五
十三云。謂所有色若去來今乃至遠近。如是
至識亦爾。如是總略攝一切蘊積聚義是蘊
義。増減義者。且據長養根塵増減不同以釋
積聚。又若善染心起同聚心多名増。無記心
起數多名減。又由有増益積聚方有損減。今
擧損減證有積聚。第二釋色義。云種植増長
義者。多據眼識所行色處而説。及變礙義者。
此據有對礙色。故婆沙云。可變壞義定有對
礙。是其色義。手等所觸壞義者。準據五根四
塵除聲。方處差別種種相。即通十處。三辨名
云。順趣種種所縁境義者。如言説名順種種
所詮之義。八識四蘊其義亦爾。起必順趣所
縁境義。依言説名。從喩名名。依言説名分別
種種所縁境者。如聞他説諸行名字。四蘊依
名分別諸法。即從所依言説名故四蘊名名。
當知偏據意識四蘊依名分別。亦可由此意
識依名分別。引生五識同時四蘊分別。生五
識同時四蘊分別五塵。若依此義。六識四蘊
依言説名分別前境。七八二識則不得言依
言説名分別境義。但有思惟名故。思惟名未
必要依言説名故。思惟諸法但由自心表了
前境。倶舍釋四蘊名名自有二義。一隨。二求。
隨是順趣境義。求是依名了境義。四解攝義
云。自性所攝非他性者。諸有爲法各持自性
不失軌模。名攝自性。非如世間以指捻衣以
手捉食名之爲攝。下明自性攝意。爲遍了者。
能遍了知種種自類。破聚積和合相因。此悟
入空解脱門。五釋相應中。云爲遍了知依自
性清淨心等者。心性本清與。染相應名増。
不與染倶名減。亦可與貪等倶即染増善減。
與信等倶善増染減。自下第五破外人執。於
中。前以長行顯三過失。後以頌收。前中。唯
心實有非諸心法不應理者。此總破經部唯
有心王一法受想行心非別有體。何以故者。
此外人徴。且説諸蘊有五性不成故者。此正
破也。如我大乘五蘊性別*名從種生。則五
蘊成就。如汝所執心實所假。假法無體故。五
性不成。此爲一失。又若彼計至亦有過失等
者。設計有一心前後分位別有受想等非一
刹那中有受想等。今破之曰。若無皆成失
也。若言有者由相異故應有異體者。景云。若
立想等有別用者。用不離體。想等即應有實
物性。應立量云。想等心所定有實體。以不離
用故。猶如彼用。基云。文意由此心想異故。便
應同時有實數。何故初刹那唯名識。第二念
名受。第三念名想。一心得有想異。故知由倶
時心所法所法故如此。應知縁境初念等即應
名受。心知所縁故。如第二念。若言無者計分
位別爲唐捐者。景云。若言想等無別作用。是
則想等體用倶無。計前後分位有別。豈不唐
捐。基師量云。汝言第二心應不名受。作用無
別故。如初念心。又不應謂至不應理者。汝立
意識隨六根縁六境即有差別。想受等法分
位建立但於一根一境之處同時可得。故例不
平。若謂轉變至非於無色有如乳酪生酥等
異者。謂彼若救云。我唯一識前後轉變以爲
心所故有四心者。亦不應理。色有形質前後
轉。非於無色。又心因縁無差別故行分別位
不應理等者。景云。色蘊因縁種種轉變。心
則無有差別因縁立有轉變。謂過未心無。現
唯一念。起已即滅。云何能令一刹那心經停
不滅因縁轉變令成更起行等諸心所耶。基
云。前計云心分位立受想行心者。其心分位
別因縁不可得。如起心縁一可愛境。初念
念即應起貪。乃至一切時未離此境已來應
爾。何故初念名識第二念名受第三名想。差
別因縁無故。若無心所法。於一刹那心無差
別因縁。測云。能生心王種子因縁既無差別。
唯是一相。以因無別。故受等行別分位三蘊
不應正理。此爲第二失。又違教故已下。爲第
爲教失。於中初顯違三經。後會六界經。
前中云。謂如經言乃至前已説故者。此違初
經。景云。文意。會若非實。云何能得染惱心
令不解脱。重問何所*爲。答意。若立唯心不
得並。是則心起離貪。貪等起時不應依識。外
人復救。我六識先。次復轉變故起貪等諸心
所法能染汚心。故後破之。前已破云色有轉
變前後差別。有心因縁無差別故。基云。外救
云。何許此貪與心倶。如縁可愛境時初念名
識第二名貪。後貪染初念心何妨。今破云。差
別因縁不可得故。縁一可愛境故。測述二解。
一説。就彼宗破。若唯有心王無別心所。二心
王不倶有故。是初貪等應不依識。一説。就自
宗破。於一一識同類。二心不倶有故。又復經
言與觸倶生受想思等者。違第二經。若心前
後無心所者。云何經説觸與受等倶生。又餘
經説至是故不可離倶生説和合者。違第三
經。初引法説。復引喩也。説燈明喩者。如燃
衆燈甚明和合。諸心心所和合今亦爾。是故
不可離彼倶生而説和合。會釋六界經中。初
釋外難。後論主擧餘不了義經返以難之。前
中。外人*後自引經難。若心王外別有心所
者。何故經説四大空識六界成生不言心所。
故今牒末無過失也。故云雖復經言如是六
界説名士夫。然密説故無過失。下徴密意。答
欲顯色動心法最勝所依。謂六界中。四大是
造色所依。空是動性來所依。識是心所心所
依。唯説所依。論主返難中。景云。經中説三
喩。豈立外更無喩耶。或有處處兼四大種
以之爲我。豈可四大之外無別造耶。或有處
所有色意生。即依此經豈唯色及意二耶。或
有處處無色想生。如是豈唯是想生耶。如是
經説六處。豈可六外無餘心所等也。備云。此
喩云羯剌藍等初三位。泰云。乳喩破界四大
爲我。酪喩色界有色意生。生酥喩無色界空
想生。轉増勝故所以三喩。然豈三外色界等
無心等耶。故名所攝等已下結也。下以頌收。
如本地記。汎頌有三。一者將知欲解義。是以
一頌開業門。名總嗢拕喃。二者中間解釋隨
一法竟。即以一頌收結前義。名中嗢拕喃。若
總解釋諸義門竟。末後復以一頌總收者。名
後嗢拕喃。今此所辨是中嗢拕喃。重結前義。
五種姓不成者。此結初一過失。分位差過失
因縁無別故者。總結第二。與聖教相違。此結
第三。又解。此頌結四過失。分位差爲第二。因
縁無別爲第三。故前長行文亦分四。上來出
廣分別六善巧中蘊善巧竟。自下第三明界
善巧。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辨界義。後類結
同有。就正辨中。初以八門略辨。後以十四門
廣辨。前中初辨八門。復以頌結。前中一辨
界相。若眼未斷惑斷已命根攝受者。三藏
云。異生有學名眼未斷。無學眼名斷已。然爲
命根攝受得相續住。理實爲頼耶之所攝受。
命約隨轉理故。説命攝受。乃至法界一分有
漏法亦皆爾。又解。未斷惑位眼。及已斷位眼。
爲命根體頼耶攝受。以假攝實。故名命根。若
色根増上所生者。爲受用色等五塵故五根
生。五根生已増上勢力引生色等。若彼於此
爲増上者。彼業種子於所生色等爲増上。又
解。五塵以五根爲増上縁方得生起。彼攝於
此五根爲増上縁。二明假實或十七或十二
等者。景云。若十七爲實。意界是假。離六識了
別之外無別意界故。若十二爲實。則六識是
假。以離生後意界之外無別六識故。體但是
一。今約世俗安立道理。故説六無一一爲六
等。基云。十七者除意界。下文云六一爲一
故。以六識無間滅爲一意。十二者。下文云一
爲六故。謂意界開六識總爲意界。謂初通小
乘等世俗道理。若大乘自有十八。以爲意界
體並實有。今按攝論十一識中。受者識。身者
識。名爲意界。即是頼耶及末那識。身識即五
根界。應受識即六塵界。正受識即六識界。是
故十八界皆是實有。三約四句分別。景云。有
眼非界謂羅漢最後眼者。此據臨入無餘最後
念眼不能生後非種子義不名爲界。亦應言
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界時最後捨眼不
爲界。又略不論同本識中爲種子生彼最後
眼根。以不若有種子則最後眼是眼亦有眼
界。云何特言是眼非眼界。又云何言阿羅漢
最後蘊名無種已生。若最後眼同時無有能
生種子。云何攝論種子六義中此時種子有
即此時果生名爲倶有。解云。一釋。最後眼實
從同時種子生而言非眼界者。據此種子更
無生後念眼根功能故名非界。非謂後眼無
同時種名非界。後蘊名無種已生亦爾。即依
此義解十地最後金剛心生時。生現頼耶與
能生種已住滅相。以因果法理必同時倶謝
滅故。爾時即有圓鏡智相續生。故智論云。無
礙道中行名爲菩薩。解脱道中行名爲佛。又
釋。羅漢後眼。從前念種生。同時無種故言無
種已生。又最後不生後。不名眼界。又無眼種
名非眼界而生七心界。名彼同分。大乘七心
界未來無體。不可辨同分彼同分。若起必有
是用無不用者。故不就辨。色等唯所取非能
取。亦不就辨。故法界中有縁者如意不辨同
分彼同分。無縁者如色等亦不辨也。基云。同
分彼同分。正取五根。兼取六識亦得。然大乘
中第七識與意識亦應分別如五根。其法界中
心所約一一自變塵如何名同分。今取共依
一根。取本識塵爲同分等。五明諸界取境不
同。於中分三。初辨念離。景云。言六合能取
者。鼻舌身三根及彼三識。四不合能取者。眼
耳二根二識。五及一少分非能取者。色等五
界及法界中少分無所縁法非能取。一界若合
不合二倶能取者。此中應言二界。謂意界及
意識界。以意界無別體故不説。若意識界與
三識並起因縁。名合能取。若與眼耳二識倶
起同縁獨頭意識。名不合能取以説六識即
説意義。若別説意根界者。六識生後皆名意
界。如鼻舌身識及同縁意識生後名意界。則
合能取。眼耳二識及同縁意識及獨頭意識
生後名意界。則不合能取。對法第三。説彼六
根三不至能取謂眼耳意。三*至能取所謂餘
根。此據意識雖與五識倶起。不依五根。是故
不同二識合取三塵。故名不*至能取。應説意
識説非離非合。以不依五根。是故不同二識
合取三塵故名不*至能取應説意識説非離
非合以不依五根。故望五塵及法塵非離非
合。若依薩婆多。若取境名到。六根倶到。若無
間取境。則三到三不到。基云。對法意唯不合
能取者。以自塵爲門故。此中以五根爲門故
通合不合。無相違也。法界應言一分合不合
能取。此法界一分故略不論。大乘七八非合
不合取。次明能所取。五及一少分唯所取者。
五色界及法界中無縁法唯所取。十二及一少
分亦是能取者。謂六根六識及有縁法界後
明助伴。能取境意識。意識心所不依五根。名
獨能取。理實亦假末那爲根助伴方取。六明
界繋。問幾唯欲色繋答十一者。即五根三識
三塵也。以香味及二識唯欲界故。七明執受
及非執受。景云。五執受者。五根。五執受非執
受者。五塵。不離根者爲識執。離根則非執受。
對法云。眼等五全四一分。謂不離根色香味
觸。此中云五通受非受者。以聲起時不離根
故説爲執受。對法即據聲不恒有故不説受。
所餘非執受等者。餘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
非執受。若離彼五根及不離根五塵餘之八
界。別有能執心執受。於彼不可得故。基云。若
大乘眞理。唯第八名能執受。若隨順理門通
六識。今者下文勢云色以離於彼餘能執受
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其聲界不離根常有
故。名爲執受。聲處有不恒故。所以不論。今取
其界。有云第八不縁聲等者。如餘處分別。測
云。以離於彼五根五外境餘心法爲能執受。
執受於彼根境可得。故彼根境是所執受。然
離於彼心心所法外。餘非心法爲能執受。執
受於彼心心所法不可得。故八界非執受。問。
何故不説過未根塵非執受耶。答。以無體故。
不同小論。八明界差別。意明十八界。體類不
同。彼性相異。名種種界。有情是假。界體是
實。假依實住。名非一界。即總前三謂種種界。
及一界名無量界下。引説誠證。成泰云。惡
叉是果核之名。其形似此方磨石子。爲聚無
量。故未爲喩。此方無故存本名。頌結之中。
何等一。實有性二。四句三。同分四。取五。界
六。執受非七。種種等非一八。自下第二以十
四門廣辨界。初辨界義。景云。此中六種並
據阿頼耶中十八界種因縁門中以釋於界。
下釋立界爲顯除三縁故。立界爲顯因縁
故。言因義種子義等。或就現行眼等前生後
義故是因義。乃至任持義等。如説羅漢最後
眼不能牽後故非界者。將知餘時前能生後。
並復名界。因義者。是因縁義。種子義者。如
世間説親能生芽名爲種子。本性義者。因縁
是果本性。種姓義者。果從生處名爲種姓。微
細義者。因縁理深名爲微細。由因果住。名任
持義。亦可此就現行十八界體。前能生後名
爲因縁。此就増上縁以説因縁。以次文説十
八界爲顯因縁。十二處猶*除三縁。問。若前
生後是界義者。如十處亦言無間生後是其
處義。羅漢後眼亦不名處。處之與界有何別
耶。解云。體雖不殊而義恒異。如前眼生後眼。
有種子義邊。是其界義。令後生長邊。是其處
義。説據同時根塵生識邊有二義。如眼根色
塵唯生眼識不生餘識。是則眼色望彼眼識
有種子義。就増上縁説名種子。如前眼生後
眼亦據増上縁中以説種子。若同時根塵生
長識邊即是處義。故下論云處是何義。諸心
心所生長門義。二辨涅槃虚空名界所以。由
證涅槃衆苦皆滅。故云持苦不生。是故涅槃
立在法界。虚空無礙。持身往來。運動作用。又
空爲勝縁。持眼見用。故云持身眼等運動用
義。三釋立界意。爲顯因縁義立十八界。界名
爲正取十八界種。及顯根境受用義者。根即
六根。境即六境。受用即六識違順苦樂等。四
略辨界有六種。廣則無量。問十八界由誰分
別者。約誰分別有幾種界。答略説由六種等
者。約其六義分別諸界。眼等十八。體性是法。
故名法界。有三乘性人所有無漏種子法界
少分名爲淨界。亦可約有無漏種*性人所有
法界。以皆勝妙並名淨界。即如所説十八界
種無始本有名本性界。及住三乘種姓不住
種姓亦成本有。涅槃種亦名本性界。以始熏
成染淨界種於生死中得勝劣生者新熏生
種。新熏無漏種名涅槃因性故名熏習界。已
生界種滅入過去。名已與果。未生果種恒相
續流。或滅過去。或流現在。名未與果界。其本
性界熏習界中。勝軍護月護法分別三義。應
思。五樂有色無色等。乃至無斷。十九門分
別諸界。依前蘊中隨相建立。六明見聞等
體。景云。約勝義道理。六根六識從縁生。念念
注滅。無有作用。云何能見乃至能知。約
諸有爲相續理中説有作用則眼等根於見聞
等勝於可於彼立見等者。何以故。若有根識
定生。或有識而根不定。根闕不闕倶可得故
云根是勝立見者等。實義唯於見等説見者
等。見聞等外無別見聞等之者。基云。言諸
法自性衆縁生故刹那滅故無作用故者。初
非自然生故見。次非常故得見。無作用法。作
用法破吠世師等作用故。不能實見。言或有
識流非眼等根若缺不缺倶可得者。謂根種
彼損不能生現行識種。不被損其識種一切
時流。而根或缺不缺。故知若有根種必生現
有識種。生識自有識種。根種未必生根。又云。
流者類如識具三種成就。根若缺者唯有種
子成熟。其識流類。根缺不缺倶可得。故知
有根識生。不由識有根有。測云。五識有三種。
一種子成*熟。二現行成*熟。三自在成*熟。
故説無五根識流可得。若無現根。根唯有種。
無餘。二種中所依即是六根。根有次第。謂眼
爲先等。境界即六境。云有次第。謂色聲等。倶
依是識。識倶依彼根境而生。隨根彼境。立有
次第。於十八界中。依六根縁六境六識得生。
生六根次説六境後説六識。故云三種。所
以者何下釋倶依義。六種中。先長行辨。後以
頌攝。前中先約六因辨五根次第。後總明意
根在後所以。前中一約所縁多少辨先後。謂
眼所見多故先説。耳於所聞聲狹故次説等。
二隨世俗事轉説彼次第。三約喜樂差別以
辨次第。景云。謂隨諸佛菩薩喜樂。先説眼
等。如經説云。耶謂眼耳鼻舌身及意。基云。
情所喜樂立此次第。又情多喜樂眼見諸色
等故。四約嚴飾辨。安繕那。是西國樂石名。
其石作青黒色。其末堪莊眉眼。此方無此石。
故存本也。五依作業習欲次第。謂先見身業。
次聞語業。受段食時先嗅香氣。次嘗味。後覺
觸等。六約業廣狹以辨。按倶舍有二次第。一
取境次第。二依處次第。故彼頌云。前五境唯
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隨處次第。廣
釋如彼。下總明意根。在後如文。頌攝云二作
果即第五六可。八明十八界能攝經中異名
説義。謂或説六或六十二等。皆此中攝。六十
二界如多界經。九問答辨。色界猶有鼻舌兩
界則有二因。一爲嚴身。二於此二仍未離欲。
準藏論更有一因。謂起言説。十明上地得起
下地尋伺。言答由有尋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
伺定故出定已現前者。景云。五識實不與彼
尋伺相應。然與五識同縁意識必與尋伺相
應。非彼三識有尋伺也。是故上地欲起下地
藏時必起下地意識同取色等。故解深密
經云。一塵唯一識生。爾時有分別意識與彼
五識共縁境生。故知五識同時意識必與尋
伺相應。名有分別故。又上辨尋伺唯與憂喜
相應。不言苦樂相應。將知五識定無尋伺。基
云。此中有意識倶尋伺心爲能引引生五識。
非如小乘五識亦自有尋伺方生。由彼以對
治道。或厭離已。除尋伺欲故。名性離欲。名無
尋伺。有種由行故。亦無有失。此中應難。尋
伺初禪繋。二禪離欲由得生。苦根離欲説二
禪。二禪之中*由起苦。苦根逼迫不善果。二
禪無苦根。尋伺發三識。所以上地有尋伺。十
一明眼耳鼻各生二分。餘但生一。準小論有
二義。一爲身端嚴。二爲識明了。此中略一。十
二明眼耳鼻識雖依二生而識體唯一。意謂
若患一眼識即不明。故知一識依於二眼。又
識非色。無方所引不成三分。此簡犢子上座
等計二眼前後得生一識。十三明因果義。景
云。此問即同經部師難。知如牛二角倶時而
有。相望非因果。眼根眼識倶有亦爾。此中答
意。識依眼生。非如種滅芽生。何以故。眼與眼
識非正生因。是故倶時因果猶如燈光。問。
大乘種子六義倶有。生法皆是同時。何以不
引此理。而答乃言識依眼生非如種滅芽生
等耶。答云。彌勒且順經部宗義。因前果後。如
種滅芽辨生因果義。故云眼與眼識非正生
因唯建立故。作此説。勝軍引此處文説眼與
眼識同時非正生因。即立現在有二時用。如
現種子在異相時生彼生相。現行諸法以現
在法生即名爲住。故住與生時節不別。法將
欲滅衰故名異。是故一切因果相生皆約現
在異相時爲因。生相時果。而攝論云倶有
者。因果同在現在故言倶有非同生相。西方
不用此義。故彼破云。汝立異相時法與生相
時法爲一異。若一則無異相時。若異應有別
法體。基云。此中言建立因。是増上縁。非正生
因縁。増上縁因果何妨同時生。故下文云雖
有自種無此依故識不應生。其正生因即不
定。種生種異時故。前本地分五若同類異念
生。非即此刹那。生現異類。又同時生。十四明
生三界眼等諸界有無定不定義。先約欲界。
雖聲有間斷。而約一期定有起義。次約上界。
如文。下類結頌同有。景云。言界事善巧至嗢
拕喃頌者。依此結文。前辨蘊善巧竟。合有一
頌總結可知。文中何爲無總結文。但頌五段
中第五破執之文。謂五種姓不成等。言如界
善巧至當知亦爾者。類釋大乘。文便故預類
後説處善巧後總結文。基云。善巧末後。頌攝
上文。界亦爾。備云。處善巧。初應作頌文而略
不説。今準前文蘊善巧初嗢拕南曰。自性義
差別。次第攝依止。後長行釋此六門等如蘊
善巧。當知處善巧初亦應宣説嗢拕南頌。而
略不説。云何眼處下。第三辨處善巧。於中有
六。一出處體。景云。胎内第五時已去。名已得
眼。未被損失未生無色。名爲不捨。除羅漢眼。
此已前於無間體非斷滅法。是眼處體。問。
何故要取無間生後方是處。斷滅之眼及羅
漢後眼斷滅之法不名處體。解云。如次文説
生長門義是處義。前能生後無間相續。方順
生長義。爲此義故。羅漢後眼不名爲處。餘十
一處準知。測云。眼有三義。一眼。二眼處。三
眼觸處。一切現眼總名爲眼。能生後眼方名
眼處。是故羅漢後眼及欲色界命終生於無
色界時最後眼等皆不名處。論云於無間體
非斷滅法。意在於此。二總辨處觸處差別。答
處如前説者。已得不捨於無間體非斷滅法。
言觸處者謂與觸倶者。同時爲根生長彼觸。
或能無間引發諸觸等者。前念五根雖不與
觸倶而能無間引後念觸。以隨順後觸亦名
觸處。三引將眼對分別四句。景云。羅漢後
眼。是斷滅之法。學人生無色時。亦是無間斷
滅之法。又學現身當得涅槃。身在欲界被他
打破眼根。爾時最後念眼。亦是無間斷滅之
法。是眼非處。耳鼻等無間牽後。是處非眼。其
眼相續。又異生生下二界命終生無色時。復
有欲界異生被他打壞眼。及有學人身在欲
界餘生未盡亦打壞眼。如是等諸人最後所
捨眼不名無間斷滅之法。有能生彼後時眼
故並是倶句。準知界處二門攝法不盡。最後
眼等非界故。基云。所以界中眼與非界但取
羅漢最後念眼。今此處中眼而非處亦取生
無色後念眼者。以界中取界種子故但説羅
漢。今此處中據中現行故通説眼根滅盡後
念。四辨處及觸處相對作句。即是順後句。問
與前第二辨處觸處差別何異。解云。前者
爾總辨。此中作句別分別之。然非無間斷滅
之法者。簡阿羅漢最後眼等。彼第四句非觸
處復非處故。若於色界乃至必定非處者。三
藏云。此應是處非觸處。而名非處者。約生色
界鼻舌二根。生無想天。眼等五根於一期中
必定不能生心心所。故不名處。故次文説諸
心心所生長門名爲處義。測云。此文錯略。應
言非觸處。五釋處義。初問答辨處。後廣分別
及次第指同於界。前中。問二。一問處義。二
問立處。答即有二。一答前問。六義名爲處。略
爲三例。同時處義即居住處。二者前時。即生
長門方便處。三通二時。即和合性所依止。言
生長門義者。舊云輸門義是處義者非也。何
以得知。若梵本云阿耶名生
特活羅
此云生
長門義。若説輸門義者。梵本應名波羅特活
羅。二答後問。爲欲三義故立處義。謂十二處
中意是無間縁。五根是増上縁。六境是所縁
故。六辨攝略名處。於中先辨攝異名處。後餘
門指界。前中。八勝處等。十二處中意法處攝。
當時心王是意處。同時心處共起之法是法
處。唯除無想處彼十處攝除香味。下云又處
上如界者。前界門中明攝異名界竟。即問
答辨色界鼻界令所依端嚴故。又於此二未
離欲故。又辨三根各生二爲令依此端嚴故。
今此處中應辨此義。指如界説。自下第四解
縁起善巧。於中先略辨九門。後指前本地已
説今不復現。前中。一辨縁生相唯法無人。景
云。謂無主宰無有作者受者。受此破數論師
執我爲受者。亦破勝論師執我爲作者及爲
受者。今明唯因能作唯果能受。無自作用者。
破勝論師立有業句諸法起時有實業用。今明
諸法無實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衆縁
轉者。此破自然計外道。一切諸法自然而有
不從因生。今明從因記縁不得自在。知非自
然。本無而有有已散滅者。此破計常。今明由
此故無常。唯法所顯者。結初無主宰等。唯法
能潤所潤者。結前。第二無自作用。唯由無明
有行有。無實業用。墮在相續者。結前第三
變。第四。基云。言無用作用者。謂自在天。或
此法從縁生無自作用。餘可解。二釋。於中。初
辨名不同。因體爲縁能起於果。故云因名縁
起。由彼縁力果體得生。故云果名縁生。次就
相生以辨縁起縁生之相。此無明隨眠不斷
有故者。此釋因名縁起。彼無明纒有者。此
名果名縁生。此無明纒生故彼諸行轉者。此
就無明縁行以釋因名縁起果名縁生。如是
諸行種子不斷諸行得生者。此就行種生行
以釋縁起縁生。諸行生故得有識轉者。由行
生已熏識故種。引彼識種令其増長。此文就
行縁識釋縁起縁生。如是所餘等者。例知如
上。三辨假實。景云。有生死是假者。以無
法。即前行支由愛取潤建立名有。生老死但
於來報分位法上假立生死。故立是假。泰測
同云。生及老死是四相中三相之名。是分位
假故。亦非實也。四明五相立縁起。先總擧徴
列。後次第別釋。前中。一者觀起六處是前
除苦果。由迷此苦起無明等七。二者現起受
支。由貪此受生愛取有三種生因故。是生因
依處。三謂前七支。四謂愛取有。五謂未來二。
如是十二相因而生展轉不絶。此中即説十
二支爲三分。一前七爲引因。二次三爲生因。
三未來二支是前二引生二因之果。對法爲
四。如前七中即分能引所引。後五即分能生
所生。別釋中云。謂於現法中名色爲縁六
處生起者。於依處體。不斷不知至是名無明
者。迷於六處故起無明。無明爲縁起行乃至
觸處。此解依處義也。此中已下結依處也。基
測等云。此通擧一身名色六處爲無明等引
因依處。非時分也。無明觸受爲衆苦生因依
處。即約時分。觸受爲愛取等生因依處也。衆
苦生因依處。亦出體解義結之。衆苦引因者
乃至老死苦者。由彼福等三業行支所熏。引
彼行有五支種子而得増長。能引未來餘身
識等五支生老死果。是故下結。衆苦生因者
謂受縁愛愛縁取取縁有等。出生因體即先
所作下釋。有義。謂先造行支及識等種爲煩
惱潤。合果將現。故名爲自。衆苦生起者
謂有縁生生縁老死者。出衆苦之體。即識名
色等乃至復得苦名者。五支種子昔在識中
曾名引因。今時生果名生老死。然此種子同
生死體異熟。亦受苦名。五料簡無明。於中先
出正義。次破邪執。後結正義。執破執中。先總
破二執。後別破二執。前中。非謂明無亦非邪
智者。有説明無即是無明。便更別有無明之
體。後説云邪智乖正即是無明。何處別有無
明之體。故云也。就別破中。何以故者。外人問
意。我立明無及以邪智爲無明體正是道理。
何以非我並言邪。下論主破之。先破明無。後
破邪智。前中即顯六種過失。一三品不成失。
景云。若彼明無是無明者。明無即是無性。無
性之法無有三品。而佛結無明有上中下。故
無明非無明也。應立量云。汝立無明應無
有體。無三品故。猶如兎角。備云。此量不順
文義故今更立。汝執無明應無三品。*無明性
故。如兎角等。二現種無別失。謂若明無。明無
即無有性。云何得有種及現行二種差別。由
無性法於一切時其相相似。無有現行及種
隨縛故。三諸心皆染失。謂答離無漏慧明是
無明者。凡夫身中三性心皆至離慧明。是則
三性心法皆應成染。以彼無明是染法故。
義不攝失。謂明無即無性。無性之法非有爲
非無爲不能爲染不能爲淨。五慧明不起失。
謂異生三性心法並是無明。無明相續無漏
慧明必不得起。六聖者虚言失。謂不應説無
明滅故明得生起。以無生法非起滅故。下破
邪智。先徴三門。後次第別破。先亦約俗智以
破彼計。若除無漏明外凡夫所有三性智慧
又是邪智。則無善惡無記性異。皆邪智故。故
不應理。次約邪執性智以破彼計。*自三難。
一與見無別難。謂若唯染邪執智名邪智者。
唯應五見名染性故。佛法道理。由無明力起
五邪見。行相名異名執。五見即是無明不應
道理。然彼五見不離無明。無明與見行相各
別。故就染智名爲無明違理。二聖教相違難。
謂若無明與相無別者。世尊不應七隨眠中。
於無明外別立見隨眠。七隨眠者。如倶舍説。
一欲貪隨眠・二瞋・三貪・四慢・五無明・六見・
七疑・三曾無説處難。知如文可知。下約煩惱
相應邪智以破即有四失。一與見不倶失。二
非爲導首失。三性染不成失。謂亦可得説性
染慧由相應染。不可得説非無明體成無明
性。四倒非煩惱失。謂如諸餘煩惱相應受想
思等非煩惱性。不可得説由相應故今成煩
惱。無明亦爾。不可得説非無明性今成
明。六釋其行。景云。此中辨行支業。明兩種
三行。初明身行有二者。出入息風名爲身行。
息風有二義。一與報身爲行。三定已下由有
息風身注不死。二與身業爲行。由風力故發
動身業。故知身行若彼身業體是行支故名身
行。二者身所作業亦名身行。由愚癡者行殺
等時。先起隨身業風已。然後方起染汚身業。
次明語意。尋伺是發語思。名爲語行。所發語
業體是行支亦名爲行。合彼二種總名語行。
想行受及思。倶是心王之因。名爲意行。意思
正是行支體性。故名爲行。基云。此中息風名
爲身行。衆身色由風故得相續。如狹死者出
入息風不轉通所以名死。又有風爲首令身業
等轉此中二義。又解此但一縁。解云。入出息風
名爲行者。總擧風爲導首。下釋所以。要由
有風身業方轉故。七明界地。景云。如生欲界
現所受身是生老死。即約此身受生者死收
前十支並欲界攝。乃至生在悲想受生老死。
約果收故。因並*悲想攝。既爾無明下界者不
發上界業其異生未離欲起未至定業。但由
當地無明種子而發之。今準唯識論。下地無
明能起上地行。故知彼釋違於論也。備云此
有支望當生處判。即可當生處繋。此唯有支
一支。非十二縁起支起。八以三事攝十二支。
云復次乃至皆事所攝者。此中行有二支是
業心。行支中種及現行並是行支。識支自取
識中本有名言識種爲識支體。對法即説行
支種子名識支者。以行支種住在識中同彼
所依亦名爲識。識支自性入名色中隨論者
意取捨不定。又二業中乃至謂有者。初是引
因中業。後是生因中業也。三煩惱中至謂愛
取者。景備同云。乍見此文。似如同舊現在愛
取發業。應有落謝過去名無明行。道理不然。
無明發業名行。今被愛取潤故轉名爲有。此
即説潤名發。基又云。起之言生。能生有故。愛
取亦名發起。非發業煩惱。餘事所攝事中至
觸縁愛者。此據五支名言種子望未來苦一
向是因。又即五支觸受者。現在五支若取現
行五果。即是過去十支爲因感此生老死果
於此現在生死中開爲識差別。又現在果所
攝五支乃至因所攝縁起者。景云。現在五支
名果者。即是過去十因生老死果離爲五支。
未來二支名果者。即是現在十因之名果。測
云。前識名色六處觸受先種子性曾得衆苦
引因之名。故知非現在五支約種子説。今言
現在果所攝五支及未來二支總名果所攝。
故知現在五支亦現起異熟果攝總。二支説
五支。即通現行種子。餘亦如是。西方諸師云。
現在五支正辨種子兼於現行。未來二支正
辨現行兼説種子。九辨無能明生五法成五
過患。於中初明生於五法。後明五種過患。前
中擧數列名次第解釋。初出三際無知生疑。
言若於内疑惑此誰所有者。此殺現在内身
縱我所有。我爲是誰。爲是誰者。此疑現在内
身爲繋屬誰。今此有情至當住何所者。疑現
有情來往之處。當知此疑從現在中前後二
際無知所生。二從内外等三愚生於四愛。初
於現在内身生愛。次於未來内身生後有愛。
次於現已得外境生喜貪倶行愛。於未來未
得外境生彼彼喜樂愛。三業異熟倶愚能生
非處住。魯達羅者。此翻暴惡。毘瑟笯舊云毘
紐天。此翻約惑。能*約作象馬等*約惑世
間。此一天皆是大自在天變化之身也。或云
毘瑟。是婆籔仙人變化身也。世主天者。即大
梵天。是諸衆生愚自業果之從彼天而生。故
於彼天歸依敬信。四於三寶四諦不正通達
達愚能竺諸見。五於因果及觸處愚能
生増上慢。於中初明因及果愚生世間増上
慢。此於非住天謂是正因名増上慢。次明觸
處愚生於世増上慢。謂由道得沙門果時要
達六觸處空必盡名色方得究竟。今彼外道
不達謂達名増上慢。上來生五法。今有十九
愚。即是前説合爲七類。今總束生於五法即
爲五愚。如是已下明五過失。先牒結所生五
種染。後明五得生五過失。一者自疑不決從
他邪教投巖赴火現受多惱。中三文顯。第五
由於自餓等非方便中起正方便増上慢故不
得生天。乃至墮惡趣名爲異果。由實無有通
達。六處之智未得謂得生増上慢。故無無
漏沙門之果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下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上論本第
五十七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七
上來廣辨六種善巧中已説四訖。自下第五
辨處非處善巧。文中有四。初結前生後。二開
列四門。三依門辨釋。四指餘不現。列四門中。
一體者。了所知境因果相違不相違智。是處
非處善巧之體。二辨顯現者。即是教起因縁。
爲欲顯示於染淨境正方便智無失壞故。説是
處非處善巧。此二屬初。故云體顯現初。門是
第三。差別第四。此二屬後。故云門差別後。就
依門辨釋。即爲四段。前二可解。第三解釋門
中有三。初依成等四分別門義。次依四道理
分別門義。第三合結。前中初開四門。後依門
辨。於中初問答總説四門之意。爲欲示現遍
一切種差別門故者。爲欲顯示遍於諸法是
處非處差別門義故。今説此第三門義。後次
第解釋四門。辨初門中云。謂依初成辨門彼
所不攝餘差別相者。景云。謂依初成辨門彼
餘三門所不攝義即説成辨名餘差別。我今
當説。且如眼根望彼聞聲嗅香等用不能成
辨故名彼不攝。此返業也。除彼已外餘見色
事我今當説者。眼根能見成辨自事。在彼不
能聞聲嗅香等外。故名餘差別相。基云。謂唯
初成辨門外所不攝者。今顯示令一切種差
別皆攝盡也。即後三門是。言無處者。十方處
或三界處。無位者。三世位。問曰。經説得自在
位五根互用。云何此中説眼有四根用必無
是處耶。有説此中約未自在位五根辨處非
處。問。若爾得自在位四大互能作用。答。依如
郭法師解自在位大亦互用。故知論主説大
悲互用者此亦據未自在位而作是説。新羅
興法師云。四大爲色所依。色非明利。故雖至
自在位而亦不互用。五根爲心所依。心乃明
利。若自在位五根承能依力。亦得互用。今尋
諸説。基識樞要云。此根互用者有二異説。第
一師云。實能縁諸境。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
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
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
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等。依第二
説雖至自在位眼無四根用。地亦不作餘三
大用。善順此文。提然無妨。二辨合會門。有
六復次。第二云麁分水火者。簡水中熱觸細
火也。如火炭質麁火即不與水倶故也。第四
五者。無處無位同一眼識種類二心王二受二
相等倶時合會。又復無一眼識倶時有善不
善苦樂合會。三辨證得門。有七復次。偏就四
五第七標證得名。生半擇迦者。天生也。據實
五種半擇迦皆不能生男女。然據勝者但擧
天生半擇迦也。次辨現行門有七復次。並就
現起法中辨處非處名現行門。不斷貪等至
無有是處者。謂有漏時須伏貪故方起不淨
觀等故。又成就念住無漏修也。次約四道理
辨處非處。如文。第四辨差別門。將處非處善
巧對縁起善巧辨其差別。以此二善巧義勢
相渉。故對辨之。餘則不爾。處非處善巧者境
則寛。縁起狹之。下第六辨根善巧中。初結前
生後。後開章解釋。於中。初有半頌開列四門。
義者一辨根義。意者第二説根之意。建立者
第三根廢立。廣分別爲後者第四廣辨次第。
二依門解釋。則爲四段。第一解義増上義是
根義者。婆沙亦云雖一切有爲皆有増上。然
勝者立根。如人主天主等。第二解説之意。爲
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者。即當説根教
起因縁。如婆*沙説。有一婆羅門名曰生名。
先學根義。聞諸異説立根者多不能解了。往
至佛所。問言瞿曇説根者多。汝今決定立有
幾根。佛言生名。我雖有智不能於二十二根
中増一減一。今釋佛經故作是説。爲顯於彼
彼事彼彼法最勝義。故説此二十二根。第三
辨廢立中。初八復次正建立根。後以一頌結
其八門。第一約六義建立根。如倶舍頌云。心
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由此量
立根。心所依者。立眼等六根爲六識所依故。
此別者。此是第二立男女二根。由此二根故
衆生別及以相別。此住者。是第三縁建立命
根。於一期得住故。此雜染者。立五受根。此言
受用。業果増上者。其憂非果。然得果已。亦
於果位中起受用故。言受用果也。此資糧者。
立信等五根。以是聖道資糧故。此淨者。立三
無漏根相。此論與彼義亦相似。第二五義中。
男女二根受隱婬境。故名受用隱境増上。第
三五義中。六根多受用自身内。境男女二根
受用他身名外門。五受通能受用外境内身。
發生雜染對治雜染建立八根。第四六義中
能令依止隨自在轉者。景云。今身自在立一
意根故。今尋倶舍云自在隨行者。如經言心
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
行。依止損害者。喜樂益身。憂苦損。捨通二。
第五六義中。顯有情體立眼等六根。六根是
情。勝生方便立五根者。景云信等五根通
漏無漏。有漏信等感人天勝生。無漏信等熏
有漏業感五淨勝生。故今解但取有漏爲感
勝生。無漏信等互屬於三根。爲趣證涅槃定
勝方便。第六五義中。顯有情體立眼等六。同
前顯諸有情資息増長立男女二根。前釋據
生。此據増長。顯了有情壽漸損減立一命根。
前據住歿於興盛時有喜樂。於衰損時有憂
苦。捨通二時。前據受用境界。顯了有情功徳
過失義立八根者。景云。爲顯信等是功徳法。
能治過失。故立八根。基云。謂三無漏信等五
中是解脱分是功徳。信等五是福分。有漏者
是過失。又功徳者謂八根。過失者謂八根所
斷。第七二品中。依八施設句而建立也。依如
是名爲第一。謂中有體。種姓爲第二。謂父母
種姓即迦葉等種刹利等姓也。如是食苦樂
爲第三。謂依好飮食則受喜樂。依惡飮食則
受憂苦等。如是壽爲四。如是住爲五。如是壽
量爲第六。以上依在家品施設。如是信乃至
慧立信等五爲第七。如是向果立後三無漏
爲第八施設。此依出家品。第八六義中。眼等
六根能生諸過。起根防護。即由能防護立所
防護六法爲根。由是男女堪得出家證果。由
有命故住世集善。由知五受起諸雜染正智
而行。餘文可知。次有一頌結八復次。隨境界
轉等結初門。由顯者。結第二。及内門者。結第
三。莊嚴結第四。二有情者。結第五第六。假説
結第七。防護結第八。自下第四廣分別門。於
中分二。初略以八門分別。後以六門復廣分
別。前中先辨八門。後以頌結。前中第一作業
門六番問答。最後三根趣證涅槃者。遠近通
説。前二趣涅槃。後一正證涅槃爲業。第二假
實門。男女二根即於身根假立。命根於頼耶
分位立。三無漏根以九根爲體。故六假有」
第三色心等分別門。文分爲二。初約五法辨
相攝。後擧假根以明所屬。前中眼等五根男
女二根是色。意根及三無漏根中意是心。信等
五并五受合有十全。及三無漏中除意。餘是
心所。命根是不相應行。皆是有爲可知。第二
文中。後三根是九根分位。謂意信等五三受
者。如對法第九十根爲未知當知根彼加憂
根。此論以十五心見道爲未知當知。此中無
憂故九。彼以種解脱分善根以去即名初根。
故十加憂。命根無所屬者。三藏云。故知命根
不唯第八心王通同時五數上立。基云。今解
不然。違顯揚文。又根本餘勢分。如男女三無
漏。皆取彼所依根一少分爲體。似本色心。此
依上假立不是所依相之分。故言無所屬。非
謂通依五心所上立也。景師註云。命根即依
頼耶意根建立而言無所屬者。此門通就果
報色心分位假立。爲此無所屬偏繋屬。今尋
唯識論。但依種子假立命根。不依現行。故知
此文以非現行根所攝。故言無所屬。又解。命
根非色心。故無所屬。第四善等三性門。初辨
善性自有三義。一假實。總論有八。謂信等五
及三無漏。二廢通談純。即信等五。三就通簡
取。即六少分。謂意五受憂通善不善唯取善
邊名少分。四受及意通三性唯取善邊名少
分。次辨不善即六少分。同前後辨無記有二
義。一廢雜談純。即七色命。二就通簡取。除憂
四受及意。皆通三性。唯取無記名少分。第五
有異熟等。七番問答。一辨有異熟。謂憂全及
餘四受信等五意少分。除無記無漏者故。三
辨無異熟。謂七有色命及三無漏全。前八無
記故後三無漏故。此約見道中爲初根説信
等五四受及意。除不善善有漏故。三辨有異
熟助伴。人天勝報是聖道起時。令所依身漸
漸増勝。由此相假故。熏種生淨居。及以無漏
邊際定力延於業報。四辨異熟。一九少分者。
謂命根全。七色意捨各取少分。七色取報除
長養唯取本識。意捨除七識相應意捨名少
分。如對法云。命根是自性無記。無相異熟是
異熟無記。三藏云。此不相違。對法即約三性
分別。命根於三性中自是其無記。故云自性
無記。論體但是異熟無記。又解。對法就三性
蘊法立衆同分。就衆同分住時分量立命根。
故彼非唯異熟但名自性無記。今就三性五
蘊立命根。中異熟法立命根強。故説命根唯
是異熟。薩婆多宗立異熟色無有間斷。若異
熟心許有間斷。今大乘宗無間色心但是異
熟必須相續。是故意捨於異熟門唯取本識
及相應捨。五辨有種子異熟一切皆有者。三
藏云。謂在異熟識中持故。一切名異熟。又解。
今據相續者名異熟。則一切種子皆相續故。
皆名異熟。備景師云。以一切種子同阿頼耶
名爲異熟故。從異熟種生二十二根。皆名異
熟生。此文則説無漏種子同所依識名爲異
熟。以無別體。故三無漏根名異熟生。今準唯
識云。無漏種子功能轉増。假名異熟。六辨非
異熟。謂十二全。則信等五三無漏及憂苦樂
苦。九少分者。七色意捨如前所除者是。命根
一向是異熟。七辨異熟生。一切種子皆名異
熟。故所生諸根名異熟生。第六三界分別門
中。欲界四者。謂男女憂苦。十五少分者。謂眼
等五根通欲色界。命根通三界。信等五根及
意捨通三界繋及不繋。喜樂二根通欲色界
及不繋。今唯取欲界者故言十五少分。色界
十五少分者。前十五是。無色界八少分者。謂
信等五意命根捨。不繋。則三無漏根全。及信
等五。喜樂捨意少分。其未知根亦通有漏。今
據無漏者故總云三也。第七諸地多少門。文
分有三。一約地。二無漏。三成熟多少。初云未
至地十一者。景云謂信等五三無漏意喜捨。
此乃總約欲界人作法。問準下問答亦有樂。
何故不説。答。假故不説。泰云。除意取樂。順
唯識論。問若未至有喜何故不立答可動故
者。問意如初靜慮有喜則立五支。未至地中
既有喜受。何故不立支耶。答意。未至有喜。猶
爲欲界亂風所動。故不立支。雖復立有。未知
有何聖教。是故復問何故爲證。答中引佛説
也。言初門説未至地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
其身是。周遍以下爲後門是根本位。初唯潤
其意倶。後方遍悦身等故。後勝前劣。既言喜
樂明亦有樂。今取顯喜以隱顯相通擧唯取
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悦根故名樂
也。初二靜慮有十八者。除男女憂苦。前言繋
法唯漏。此中説依地法通漏無漏。所以上下
不同亦非有失。三四如次除喜樂。景云。初定
未至同根本立喜。二定亦爾。三定未至立樂。
四定未至立捨。下三無色十一者。謂信等五
意命捨三無漏根。亦據多人作法。非想八者。
謂信等五意命捨。此等但據現行。若據種子。
凡聖通論。一切地中二十二根皆具可得。景
云。問三無色地云何得有現行未知當知根
耶。如下文説依四靜慮及初未至入於見道
依九依定而盡諸漏。答曰此據見道已前依
色界定起煗等善根。因此則入無色定心趣
求見道。如是展轉入三空皆起此行名未知
當知根。非謂三空能入根本見道名有未知
根。問。若爾者。此人亦依非想起此觀行。是則
非想應有未知根。何故不説。答。下三空地有
餘二無漏根故説有彼未知當知。非想無後
二無漏根設有此行論家不説。又非想心闇
昧故。不同下地能起此行。故不説有初無漏
根。問。初無漏根通取前方便道有漏九根。於
修位中亦許通取有漏方便道等九根爲已知
根不。於無學地立具知爲問亦爾。解云。對法
論云。從見道十六心已去。一切學道乃至金
剛喩定。則前十根爲已知根體。故知通取聞
思修慧相應爲已知根。故已知根通漏無漏。
二乘無學有漏三慧亦立具知根。以對法説
云何非學非無學。答未求解脱異生身中善
染無記法。學人身中染無記法。無學身中無
記法并無爲法。并是非學非無學。故知無學
身中有漏三慧及生得善并名無學是具知
根。基云。非想約斷惑道故八。若遊觀等通十
一。然以空處十一證同對法。以解脱分善根
皆名未知當知根。故十一與前違。此據遠方
便。前文據見道十五心者。此根一文唯無漏
一文通漏無漏。一文言色界繋及不繋。又文言
唯不繋。一文九根爲性一文十根爲性。有文
言解脱分善根通非想故前文空處十一根性
則是。其餘文當會。今尋唯識第七云。前三無
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
迴趣大者。爲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
空無漏。彼皆並此根攝故。次約漏無漏等以
辨諸根此總説七地通漏無漏非想地根中景
云。非想諸根種類則無斷惑無漏。若約非想
一身相續得有自地遊觀無漏。則有二種言。又
用煩惱解脱等者。此據羅漢離非想漏諸根
解脱名爲無漏。此義不遮。然依非想地心入
於滅定。則彼九品厭心種子建立滅定。滅定
是無漏。如六十二説。將知非想亦有遊觀無
漏。泰述二義。一云。若約種類自性解脱非想
唯有漏。若約在解脱相續身中當言二種。一
云。若約理觀種類非想則無故當言有漏。若
約後智理觀相續當言二種。基師或云。種類
謂當地無斷惑種類無漏也。又由煩惱解脱
故名無漏者。謂後得智也。測引釋論二解。一
云約正體種類非想唯有漏。約後得相續非
想通無漏。一云。約出世種類正體後智。非想
則無漏漏。約漏盡身相續中根。亦有無漏。
下明成就多少。文分爲三。初約欲界以辨成
就多少。於中。初總辨欲界。次約五趣以辨。後
就相續別辨。初云欲界一切者。此據多人或
一人始終容可得有二十二根。備景師云。向
下文勢。多約現行相續起者説名成就。次云
那落迦乃至亦爾等者。此有四句。一者現種
倶成句。八者景基同述二解。一云眼等五根
命意及苦。此約六識爲論。二云除苦取捨。此
約第八作法。景云。三藏意存於初解。戒賢同
此。基師亦言前解勝。捨受雖與第八倶。恒現
行而爲苦映奪。如五十一文故不取。又約六
識作法故不取。今尋唯識第五説純苦處。意
地慼受兩諍。一云當名爲憂。二云唯名爲苦。
廣破前師引此文證餘三定是一樂喜憂。前
師若説彼文。唯説容受。即應不説定成意根。
彼六客識有時無故。又如何説定成八根。若
謂五識不相續故説憂爲第八者。死生悶絶
寧有憂根。有執苦根爲第八者。亦同此破。設
執一形爲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
業招容無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
故定成眼等。由斯第八定是七八識捨。如極
樂意悦名樂。如是極苦處意迫名苦。依彼釋
此捨爲第八。二者種現定不定句。除二種三。
一三無漏。二謂三受。此中泰師等云取喜樂
捨。備云取憂喜樂。今同備師。順唯識論。所餘
則是信等五及男女苦。基云。此句是種現倶
不定也。謂男女二根現行有無不定。若種子
亦不定。如文無根。根種亦被損。故不在現行
不成種。一向有中攝信五亦爾。如邪見者損
伏善種。亦名不成種。此是約三種成熟中
文。故不在現行不成種。決定有中於中不取
苦者。已説在種現倶成中攝故。今則不然。信
等五根及男女雖被損伏。而種體有故。名定
成種。若在悶絶位。苦根間斷。故現不成而種
定有。三者現定無種不定句。則三無漏根。泰
云。以此證知初地已上所有菩薩不受地獄
眞實報身。以斷惡趣業無明故。唯化身往。勝
軍解般涅槃者。無重障故。無漏種子有可生
義所以成就。護月云。由有法爾無漏種子故。
名爲成熟*戒賢等説約法爾種同第二解。據
新熏同第一解。四者現定無種定有句。三則
憂喜樂。景師等云。應言餘二。謂喜樂二。地獄
不起。種子成*熟。詳勘梵本。今不依此説。若
鬼畜雜受苦樂處。後三亦現成。成謂憂喜
樂。準上下文。未見有説地獄雜受苦樂之處。
下就相續別辨。則有六對十六問答。一缺根
具根對。缺根除五者。謂除男女三無漏。若缺
男女定缺三無漏。故此約現行不起名五種。
二丈夫非丈夫對。半擇除五者。亦除男女三
無漏。景云。自有半擇迦亦成男女根。以不恒
起名半擇迦。今據全無男女二根者爲論。故
言除五。若二形及以無形不得入聖。不成無
漏根故。泰云。前約無生男女故除三無漏及
以二形。後約生已後無二形故與前有異。若
得聖已後有失根。若先損失不得入聖。若已
得決擇分然後失根者亦得入聖。義同小乘。
基云。此中更無文。故知缺男女根不得入聖。
又若作如小乘無妨。男女互相無。二形無三
無漏。三斷善不斷對。善不起後八。四異生聖
者對。異生不起無漏三根。一切聖人通名見
諦。故有一切。五學無學對。有學除具知二十
一。無學除初二無漏并憂。故十九。六四向四
果對。預流向有二十。除後二無漏。預流果二
十。除初後二無漏。一來向及果并不還向亦
容有二十。若超越中二果向。除後二無漏。若
次第向。則除初後二無漏。不還果有十九。又
除憂羅漢向亦爾。羅漢果有十九。除前二無
漏及憂。第二約色界辨有十八者。除男女憂
苦。景云。色界聖人雖不成就無漏未知根。然
有煖等有漏未知根色界繋故。今解色界迴
心入大聖者。亦初起法空見道。故有無漏未
知根。斯有何過。第三約無色辨有十一者。謂
信等五意命者捨及三無漏。問曰。無色不入
見道。云何得有未知根耶。備云。無色聖人起
有漏心。重觀入聖方便。則是觀本所作義。當
未知根言有十一道理。應非如阿羅漢觀苦
集等所作義。泰云。若凡得決擇分未能入聖
離欲生無色。後必起通達分。故成十一。第八
死生得捨門。於中先明欲界死生得捨。後明
上界得捨。汎論死生得捨。三界各有三種。合
九也。今談四時。略不論餘。就欲界中。初問後
答。答中先約有漏根以辨得捨。後明不説無
漏根之所以。前中先辨色根得捨。後辨無色
根得捨。前中先總標説。後別辨得捨。於中初
缺具以辨四句。後約勝劣以辨四句。前明缺
根具根皆通善趣惡趣。後明勝劣。即當善趣
根勝。惡趣根爲劣。若善趣死。生惡趣。捨勝
得劣等。又解。前約異熟根。後約長養根。次辨
無色根得捨中。先辨異熟根意根命根。還約
善趣是勝。惡趣是劣。以明得捨。若諸受根。人
天有勝善喜樂。惡趣有劣憂苦。死此生彼。故
得捨劣取勝。隨所應。後辨等流根。謂
曾習善法信等五者。雖復經生。但有増進。無
有捨勝得劣。除起斷善耶方便時。方有捨勝
得劣。下明不説無漏根之所以。與生死相違。
無有命終受生得捨之義。故此不説。上辨欲
界死生得捨竟。下明上界得捨。文分爲二。初
明有漏根死生得捨。後明無漏根。前中初辨
色生。第二類解。上地更有何根不捨。上地復
有何根不得。而言容捨下地一切容得上地一
切耶。解云。凡捨捨有若在欲界先無男女眼
耳等根。今生上則無所捨。故言容捨下地一
切。凡得上地諸根。有者可得。無者不得。如生
第三靜慮無喜可得生。第四定無樂可得故。
言生上容得一切。下明無漏根。文二。初辨證
果方便得不由死生。後辨得二果。一者等流
轉盛。二者助感異熟。自下一頌結其八門。業
是第一。實有第二。色等第三。善等第四。異熟
第五。若男第六。若諸地第七。及死生得捨
爲第八。復有一釋。若男若地合頌六七兩門
爲第六節。此釋意言。前辨八門則爲七段。其
第六段名界地分別門。分之爲二。初明界地
後明成就。上來廣分別有二中。初以八門分
別竟在於前次約六門復廣分別。先辨六門
後以頌結。六門者何。一義。二依處。三證得。
四攝。五食。六諸句。前中有十七門。一有境無
境門。泰基同云。教理相對。教能詮理。理名爲
義。根境相對。根能取境。故境名義。二十一根
各有義。除命根。二助伴門。景云。七色根。藉
於色等非色爲助伴方能取境。餘有縁根具
藉。道理意識相應心及心所是根性者。但依
末那不依色根。此中總説故言餘有義根。基
云。七色獨。不能於義轉。與非色爲伴方能取
境。餘十四根色非色爲伴。今尋前明十八界
中一及一少分是獨能取非助伴能取者則是
意識。意識心所不依五根故。名獨能取。今此
文中何故説餘有義根色非色爲助伴。解云。
言總意別。又解。前文約同境義説爲助伴。故
意識名獨。今此文中約相藉義説助伴。故諸
有以根通藉色非色爲伴。問。七色根亦依
根四塵。何故但説於非色助伴義轉耶。解云。
今就二十二根内以辨其義*扶根塵非根所
攝。何相關類。三別辨所取義門。有十二句。男
女根義因欲貪相應則觸所攝者。謂由身識
欲貪相應故。則觸塵爲義。五受根隨眼等六
根起。則以塵爲境。信根義應得應捨者。應得
善應捨惡也。精進於二種者。則應得應捨也。
定根義止觀者。則取定慧所縁爲義。亦可則
縁定慧爲義。慧根義所知眞實者。景注云。縁
理眞實計亦縁事。今附明縁理名知眞實。未
知根義乃至則五根義是此義者。此文則説
發心種解脱分等一切方便。所有道分善根。
總是未知根體。則縁信等五根之境。瑜伽第
七亦同此説。基云。此中説未知根體通漏無
漏。則三界繋及不繋。四有色無色門。有色爲
義。謂七色餘除命根。十四根以色非色爲義。
問苦根云何縁色無色耶。景師等解。憂攝入
苦。故云苦根。通縁無色。又解。苦根自證分縁
自見分。説縁無色。泰同後説。今準唯識護法
正義。純苦處意地有苦。何妨苦根亦縁無色。
但微劣故。不縁過未。命根非有色非無色。非
有色非無色爲義者。有釋。命根非色非心。則
以非色心爲自根義。分位假故。又可以非色
非心爲他境義。非能縁故。景云。此命根是假
法故。體非有色無色。亦不以色無色爲境。五
有見無見門。一切非有見者。景云。此當小乘
可見不可見門。今言有見者。眼根是見色塵
爲境。能有他見。故名有見。又説塵言有顯。以
諸色中色塵一種最是麁顯。故名有顯。亦名
有現。色塵現影。故名有現。餘不爾。不名有
現。今就此義故言一切非有見。以二十二根
並非有見法故云也。一有色以有見爲義者。
眼根有色則以有見色塵爲義。及餘非有色
一分者。謂眼識及意識相應信等五五受根
意及三無漏中亦有一分縁有見色。基又云。
此言有見者。正梵本也。言可見者。非梵本。云
亦可名有現。現者則可相示現。在此彼故。如
能現影。如水鏡中影像。此唯色名有現。梵本
有見現二釋。然以現字俗本無玉。命故爲見
字。六有對無對門。言及餘無色無對一分者。
謂五識相應根。意識一分相應諸根縁有對
此中約障礙有對而作是説。七漏無漏門。七
色是有漏。取有漏境。信等五意喜捨未知。此
十通漏無漏。亦縁漏無漏境。苦根若住。其性
從漏生。生漏故與漏相應故。性是有漏。據在
無學離漏身起。亦名無漏。又爲無漏導。故名
無漏。苦根在五識唯縁五塵。故以有漏爲義。
憂根不在離漏身起。故唯有漏。通縁四諦。故
以漏無漏爲境。後二無漏根唯無漏。通以有
漏無漏爲義。未知當知根遠沙門果者。在見
道已前。近者在見道十五心。問。前三界門中
苦根唯欲界繋。何故此中通無漏。解云。前約
自性。今就相續。故無違。八有爲無爲門。七色
及苦取有爲境性。餘十三根縁有爲無爲除
命根。九有諍等門。十三世門。景云。若有色根
及苦根在過去非過去爲義者。此據根在現
在縁於過去。今流過去名過去根。以過去爲
義。彼有色根及以苦根在現在時不縁過去。
今入過去故。不得言過去以過去爲義。餘有
義根能三世縁。當此所説過去現在爲義。
如所説一分者。若意根等在現在時縁彼未
來當起之事。根流過去境流至現。則名過去
現在爲義。當此過去以來爲義者。在現
在時縁未來事。根流過去境在未來不起。則
名過去以未來爲義。言又*則此在現在以過
去爲義者。又如現在一念意根縁過未境。根
入過去當境不起。則名過去。縁過去縁未來。
現在現在爲義有色苦并前説一分者。謂七
色苦餘意根等。體在現在一分以現在爲義。
又此一分在未來以過未現爲義者。又一分
意根等在未來。當起縁於三世。若諸色根在
未來非未爲義苦根亦爾者。色根設起現在。
不縁未來。故在未來不以未來爲義。基云。苦
根及有色七根在過去非過去爲義者。三藏
説此八根在未來過去。皆當世有義境。然言
無者。且如八根現在縁境。此根在現在境入
過去。此根第二念次境後亦入過去時名過
去。非過去爲義。然現在同縁者同入過去。過
去亦縁過去。今解者。且如無色根在現在現
在通縁三世。過未世義説各縁三世境。苦根
等八現在中唯縁現在故。假説漏過去時。勢
力羸故。在未來等。故不説縁當世。如前釋。何
故根境同在現在。得縁根在現在境入過去
耶。述曰。現在色塵先入過去。未來眼根入現
在。現在眼根入過去已。不能縁過去。又現在
無識之根與色倶入過去。不能縁過去境。十
一三界繋門。欲界繋欲界繋爲義四者。男女
憂苦。問前言苦通漏無漏。云何此言唯欲界
繋耶。解云。前約在離漏身起故名無漏。今從
實義唯欲界繋。問。前説憂根漏無縁。今云何
言唯縁欲繋法耶。景備同云。且據一分名縁
欲境。理實通縁漏無漏境。泰基同云。從多爲
語。又以影像相分從見分是欲界故。餘言通
縁三界不繋者。此據本質爲論無相違也。二
欲色欲爲義者。鼻舌二根通二界繋。以香味
唯欲界故。三欲色界繋義亦爾者。眼耳身三。
二欲色界繋及不繋以三界繋及不繋爲義
者。謂喜樂。七三界繋不繋義亦爾者。謂信等
五意捨。一色繋不繋一切爲義者。謂未知根。
景云。前言從善法故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
悉是未知根體者。通取遠近方便。今者近取
順決擇已去。故言色繋及不繋。問曰若爾煖
等唯色界繋耶。泰述兩釋。一云四善根亦通
無色。一云唯色界繋。前言初根在無色界者。
據遠善法欲色也。十二三性門。八唯善三性
爲義者。信等五三無漏。五通三性三性爲義
者。除憂取四受及意。一善不善縁三性者。是
憂根。五無記無記爲義者。男女鼻舌身。二無
記縁三性者。眼耳。基云。此據表業假者。十三
三學門。九通三學以三學爲義者。謂信等五
喜樂捨七倶非縁亦爾者。謂七色根。一通三
種倶非縁者是苦根。前據本性故言唯欲繋
欲繋縁。今就三位故通三種縁。彼倶非以空
無漏觀所引故言通也。憂非空觀引生故不
例。一學倶非以三爲義者。是憂根。問。前説憂
根唯欲繋今言通耶。景師會云。學義則通漏
與無漏但是善法進修并名爲學。基云。前文
意未知根是九根分故憂唯欲繋。今此文意
如對法。初二無漏根爲體。取十根。故憂通。二
縁三。初二無漏是學以三種爲義。倶知是無
學以三種爲義。十四三斷門。十四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者。除八善根。餘十四根中七
色及命。若惡趣根是見斷。善趣根是修斷。五
受及意根。若是惡趣因或是惡趣果是見斷。
若是善趣因或是善趣果是修斷。十二乃至
謂十四中六者五受及意。及餘六者信等五
及未知根。前六中若惡趣苦根是見斷善趣
苦根是修斷。無學身中苦是不斷。若不善憂
根與見惑相應是見斷。與修惑相應及善憂
根是修斷。喜樂捨及意根與見惑相應是見
斷。與修惑相應是修斷。無漏是不斷。餘六有
漏修斷。無漏是不斷故。問云。何憂根通非斷
耶。景云。憂根如對法説。即是未知當知根及
已知根。已知根體從彼二根中無漏根生。亦
名非斷。泰師等云。有學憂根是道分故。相從
非斷。備云。五受根中四是非斷故。以小從多。
説憂無斷。實非斷無斷。基云。前六者謂四受
除憂。并意命。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
來無漏故。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餘二非
斷者。則後二無漏。景云。道理已知根既有憂
根爲體。應通修斷及不斷。以從多故總名不
斷。基云。此中約取九根爲體故唯言不斷。此
文證三惡趣善法非見道斷。後六唯修及不
斷故。無色諸根三種爲義者。如何苦根縁無
斷耶。泰基述兩解。一説。若別説者。苦根唯以
修斷爲境。總相説故。云縁三種。一説據自證
分亦縁無斷。故無相違。新羅國法師云。如羅
漢等。苦根相應眼識。縁佛化身般涅槃時相
故。言縁無斷。十五染淨捨門。景云。除善性根
無間染汚及無記根。并於前境有所滯著。於
境雜染是所捨故。言於義雜染捨所顯。善根
於境而無滯著。則是清淨能捨對治故。言於
義清淨捨所顯。基云。捨謂捨根。諸善性根外。
餘根能生雜染捨根。則除八善根外前五受
善等一分。并是善一分則是清淨捨所顯。此
約爲所縁義能生雜染捨等也。十六倒無倒
門。景云。顛倒義六根者。謂五受及意於境生
染。名顛倒義。彼境界義是苦不淨。不應貪處
生貪。不應瞋生瞋等。名顛倒義。七色根與顛
倒爲所依根。五受及意根若染是顛倒。得與
無記非倒故。名六少分。七色根生煩惱強名
顛倒。依五受及意根染者是顛倒。性淨者非
倒。故言六少分。基云。六根是顛倒義。謂五受
及意。何不言一分也。又言六根者。謂眼等六
根。此據於境起顛倒周盡故也。倒自性六少
分。則是五受及意。故知取眼根等六爲顛倒
義勝。信等八能治也。雖作是説。而説眼等色
根爲倒所依。故取意及五受爲顛倒義者善。
十七觀過門。先標三階。景師等云。或八者信
等五三無漏。此就假實通論。或五者。信等五。
或一者。是意根。就實出體爲此別明。并於境
界起厭離觀。備師等云。或五者。五受根亦於
前境起厭。問。苦根五識一念一續。云何於
境有厭離耶。解云。厭離段食作不淨觀者。以
於意識觀行成。設人五識對境亦厭。是故五
受亦能觀境過失。基又云。或一者。謂慧能正
對治也。下對難釋通。先設難。四徳者。謂常
樂我淨。一堅住徳者。外道妄計百年内常。若
正將護身心。或過百年。二勢力徳者。外道計
内外法能生於樂體。觀現清淨。即計樂淨。三
轉變徳者。即計我自在。我能牽引我所受用
物。於中修治。治已受用。用已棄捨。顯自在
義。四可樂徳者。於種境生樂著故。下答中言
又於老病死等至離第三徳者。汝計自在牽
引我所修治受用所作未成。即爲老病死等
損害。不隨所欲現可得故。知汝説無轉變徳。
第二辨依處中有三。初明二十二根爲業用
依處。次引經解二十二根。後解依處之義。前
中眼根與見色用以爲依處餘根各與取自境
以爲依處男女二根與習欲爲依處命根乃至
死有爲前時有之所依處者。景疏云。欲明命
根。與四有爲依是其業用。業有四種。一者中
有。受生方便。二者生有。初得諸起一念蘊
生。三前時有。從初受生第二念後。除命終位。
中間諸蘊。名前時有。在死有前故。亦名本有。
本業所種故。長時相續故。四者死有。臨終一
念同時五蘊。論本傍注云。文中從後向前説
也。有釋。此中生有與本有爲依處。本有與死
有爲依處。死有與中有爲依處。以前時有即
中有故。五受根中喜樂捨可意境愛等所依。
苦憂於不可意境等所依。捨通二種。未知欲
知根證第二第三果依處者。此據超越人。已
知根乃至金剛喩定無學果證之依處者。與
其修道爲依及能牽無學果故。具知根至之
所依處者。景云。與彼金剛無間道斷惑滅無
爲作證爲依。及證現法樂住所依永斷之所
依處。今解。此有三句。一句金剛定無間涅槃
滅作證爲依。二與現法樂住爲依。三與能入
無餘滅爲依。次第二引經解中。先引十種經
以解十九根。後辨三無漏根更無別解。就初
經中。有十二句辨色根景云。此身有色。是初
句説色共相。麁滓所成者。是第二句説彼自
相。次有三句説彼因相。謂四大所造者。是依
因。父母不淨等者。是生因。種種飮食等。是増
長因。次有三句説轉變相。由寒所作常假&T057006;
蔽。由勢所作常假沐浴。勞倦所作常假按摩。
後有四句説變壞相。初二句活位逼損。謂斷
截破壞。後二句死後所作。謂散滅。或由打碎
故散滅。或由自然散滅。注云。初二句者斷截。
後二句者破壞散滅。基云。初二者斷截破壞。
後二即他故散滅自然散滅二也。又散爲一。
滅爲二。第二辨意根中。據遍縁前際無始
時事以釋遠行。以時遠故。境廣故。若薩婆
多引此頌證現唯一意識無二并生。經部亦
引此頌證一心王更無別數。今大乘中雖許
八識同一時生。於一識中無二并起。則破
大衆部師在胎有二意識。故言諸心相續一
一轉故。又心義屬阿頼耶。在染唯一。在淨
唯一。一類相續故。言諸心相續一一轉。故名
獨行。又破吠世師義。我爲主宰營御於心而
行境界。故云無主宰。故云獨行。第三辨男女
根中。一身舞。二語歌。三面門笑。四眼目舒悦
睇。此四遊戲時縛。五妍容美顏。六軟滑妙觸。
七恭事祇奉。八童分成禮。此四於受用時縛。
第四辨命根中。有五句等。餘有命者住。故名
爲住。由彼命根増上勢力蘊相續轉。故名爲
持。第五辨五受中。景云。喜樂平隱於身無損
名平正受。此即自相共相。謂能領納依止相
者。謂此受能攝益依止相故。依止即身也。基
云。自相者。唯喜受。唯在意故。共相者。樂受。
通在六識故。依止相者。是正能攝益依止身
故。自相共相即出平正受體。依止相者。即顯
受所攝也。今依前釋不平正。是憂苦自相等
取餘二相也。倶非是捨。第六辨信根中。擧經
三句以問。淨信堅固是初句。根生建立第二
句。一切世間至無有如法能引奪者是第三
句。下彌勒釋經。答依信根説者。總標説意。
此顯其信於聞思修者。謂屬前根生建立。謂
淨信能與聞爲根生其思。建立修慧。此釋第
二句。勝解堅固義者。却釋初句。又此堅固乃
至何況凡流者。釋第三句。智者即上沙門。沙
門多修學智。生者是婆羅門生上族。主者即
上天魔爲欲界主。淨謂梵。即梵王也。最後是
總句。兼上諸句。謂堅固隨信解方便。顯示諸
勝善法智生等不能動之。此謂約無漏信説
故名不動。即不壞信也。又堅固義已下重釋
也。謂其信深固由世間善等者此擧加行智
相應淨信。與無分別智爲根本。故淨信深固。
又由出世等者。此信與無分別智相應。故名
建立。總釋後二句。前釋後釋倶通漏無漏。然
建立稍別。前根生建立屬聞思修。後釋根生
建立謂有漏信生無漏信等。又解。淨信深固
是聞慧相應信。根生建立是思相應建
修相應信。即以聞思修屬上諸句當知最初
是標句。謂淨信堅固。後二是釋句者。謂根生
建立一切世間等釋初句。第七辨精進根。頌
中初句明被甲方便二精進。第二句明不下
無動二。下之半頌。同顯無足。第八辨念根。有
七種。一念二等念。三隨念。四別念。五不妄念。
六心念記無失。七無妄念法。廣辨如第四
分。第九辨定根差別。謂九種心住。第十辨慧
根差別。謂四種慧行。下辨所餘根差別義不
復可得 謂後三無漏但是假名也。實體即是
信等。故不別説。下第三解其依處之義。分之
有五。初約四念住以辨依處。七色根處立身
念住。此立境與智爲依處住。五受根立受念
住。意根立心念住。信等八及命根立法念住。
二約四諦。辨景云。九根苦諦依者。即九根生
死。依七色意與命。五受根爲集諦依者。以受
増煩惱故。一切根爲滅諦依者。二十二中若
是染者。是所斷故爲滅所依。若是淨者。是能
治故爲滅所依。後八爲道諦依。可解。基云。苦
諦勝依九者。謂七色及命捨。集五。謂五受果
雜染本故。滅諦一切染者斷得淨者證得。道
八可知。又解。苦諦取捨根。苦集諦中除捨
取意。若苦諦中不取捨受取意根者。即集諦
取捨根。三約三業辨。此中善惡相對以辨。略
不説無記。景云。善思所思九者。信等五三無
漏根及意。亦可取信等五根意喜樂以通無
漏能善思量故。善説所記十者。於前九上加
憂根。以善憂根能起説故善作所作十六者。
除五受根及命根餘十六根。問。男女二根云
何名善作所作。答以有男女根故。能斷惡修
善。三無漏根雖在於定。然是出要法故亦名
作所作。惡思所思者。唯取不善憂喜捨意。以
在意地相續思量。故除苦樂。惡説所説亦爾。
惡作所作有十三根。謂七色五受意根。除命
根及八善根。泰云。惡思唯依憂苦意根。惡説
通喜故依四根。四根惡作更加眼等五根及
以命根故依十根。基云。善説十者。謂信等五
三無漏及意捨。善作十六者。除男女憂苦命
意。惡思所思六。謂五受意。取染分故。或五除
捨。説亦同取。亦翻善來故。又解。善作十六
者。謂眼等五意命信等五喜樂捨憂。或惡思
二唯依憂苦捨根。惡説謂加喜樂根。惡
作加眼等五及命根故十也。或并取男女即
十二。四約惑業辨故。景云。九根最勝惑業依
者。謂七色根意根及命根。此九根是生死依
故。由迷生死起諸惑業。五根起煩惱業者。五
受根。基云。九者即七色及苦憂。依五受而起
煩惱業。八斷煩惱。五約吉祥事辨。於中有二。
初明依處。後別辨吉祥差別。景云。除二者。除
苦樂二根。以欲界苦樂在於五識不能領納
一切世出世間吉祥之事。亦可除男女二根。
不能領受善吉祥故。敗壞十一者。謂眼等五
根五受根及意根。基云。除二者謂憂苦。敗壞
十一者。謂七色憂苦及意命。如世尊已下別
辨吉祥差別。於中分三。初引聖教列其五種
作吉祥法。次別釋五法。後總結五力生五吉
祥。就別釋中。初解忍辱由三種行可知。分別
有十。基等云。初三。縁三世。次二。謂愛我怨
家故饒益。増我知識故損害。總前所説。
第六怨家欲起方便成害。亦忍彼方便。是怨
害因。爲第七。又解。一切怨害忍者。謂但逢怨
即忍。一切因忍者。謂怨起因欲害起忍也。受
教爲第八。受他教忍故。自思擇能忍爲第九。
生修忍性自怨害忍爲第十。或有人受教*成
害命忍。名受教怨害忍。或他善思擇來欲害
我。名擇力忍。自性者本性能爲害也。又一切
怨因害忍者。謂以怨害爲因。又有諸欲忍事
中皆能忍。受教以下。三如次配聞思修慧相應
忍也。二解柔和。此與忍何別。耐他違害。名爲
忍辱。不違損他。名作柔和。如文可知。三解觀
人而捨。先辨觀人二時差別。後明捨。前中攝
受時五可解。處置五者。一堪事業者。置營種
等事。堪思者。令其學問。堪和業者。令和諍
訟。堪護身財者。令守財物。堪處法業者。令
行法施。就明捨中。隨宜捨者。隨四時宜而行
慧捨。最勝捨者。謂法施也。捨相捨具名捨者。
三藏云。相者體也。即無貪相應思。具者如上
列者。基云。捨相即是第五最勝捨。捨己身
故。具者上四資財故。又更有解。隨宜捨名捨
相。餘名捨具。四解賢善行。無顛倒違負者。謂
詐取他物執爲己有名爲顛倒。今無此文也。
五解不放逸。修諸善法有因有果。因果相屬
倶名修善相。防護不善心亦有因果。因果相
屬倶名防護不善心。倶應爲彼因果相也。下
結前五種。總有五力生五吉祥。前四種力總
能生起四種吉祥。不別配屬。第五一力能生
第五。基云別配亦得。感得第三辨證得中。
分爲十三段。初明爲縁感得先煩惱業。感得
八者。七色根及命根。名色爲縁。答一者。謂意
根。景云。意根是識與名色互爲縁故。基云。六
處第六故。觸爲縁有五者。謂五受根。從觸生
受故。策勵爲縁八者。信等五三無漏根。二明
防護。調上名防護。八者景云。七色及意根。以
生過故。應防護之。基云。七色及命。應防。應
調一者。謂意根。應寂止五者。五受根能増煩
惱。故應寂止。自調調他八者。信等五及三無
漏。三明捨棄斷退。捨謂同界地根當地死生。
前滅後生。棄謂謂異地死生。餘滅餘生。斷謂
斷除上煩惱繋縛。退謂世間興盛若定退失
若生退失。四明三乘根別。二乘倶學内明。餘
不善巧。故名一分任持。悲羂索者。羂不離生
死。如馬被羂。五明依未至得果時起初定喜。
景云。此非據超越證第三果故作是説。還同
小論次第人取不還果。第九解脱道爲論。問。
何故不問答辨得起樂以不。解云。初二靜慮
喜樂一但是一喜。令心悦邊名喜。令身悦邊
義説爲樂。然以喜是根本。論家偏説得起不
起之相。泰云。剋實應説樂。但爲別地故不説
樂。樂在第三定故。又云。以二因故得起喜根。
一由利根。二由多善資。利根慧脱無多善本。
故不能起。鈍根倶脱雖多善本。而根鈍故。初
得果時不得起喜。得果已後。別修九定。六明
入八定。景云。八根入初靜慮者。未至地中喜
捨互起爲二。又加意根信等五根名八根入。
以上文説依未至定取第三果。第九解脱。利
人得起根本地喜。鈍人不能。若要取根本地
喜名八根者。鈍人第九解脱道時不起根本
地喜。應許此人七根得入初定。文説下三靜
慮皆八根入。無有進退。明知八根并取方便
地根。初二靜慮方便地中有喜。第三方便地
中有樂除喜。亦有八根入根本。第四已上根
本方便唯有一捨。七根能入亦可下三定中
明八根入。喜之與樂取根本地。第九解脱雖
有鈍人不起根本地喜樂。約能起者爲論故
説八根。後解爲勝。以下文説取預流果或一
或八者。信等五意捨及未至知。若依未至地
具取八根。即應取預流果亦用八根。何加未
知根方有八耶。泰云。初定方便有捨。根本有
喜。信等五意方便根本并有。故言八根入。雖
有樂根。微故不説。後三無漏根。聖者能入凡
夫不能入。故云一分能入一分不能也。備云。
大乘道理初二禪有其喜樂受。然今爲諸受
別地。樂受在三禪。所以初二禪中不説樂受
入也。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除喜樂取。
樂餘者如前。後之五地七根能入者。謂信等
五根意捨。後三不定。準前可知。七明得四果。
得預流果或一者。謂未知根。此據總也。或八
者。即信等五意捨及未知根。總別合説也。或
二或九得一來果者。若次第人依已知根得。
若超越人依未知根得。故言或二。二上加行
信等五根及意捨。是故成九。問。未離欲聖人
常有憂根爲道所依。何故不説憂根得初二
果耶。論自釋云。雖道所依非道攝故不取。又
問。未至定既有喜根。初二果體既依未至定
得何以不取喜根得耶。故論釋云。非堅住
故。若通取者當増其數者。預流八根加喜九。
一來加喜十。得不還果或十一者。信等五
樂捨意并未知當知已知。此兼通超越次第
論故。或二者。謂未知當知已知假根超越次
第別也。合論故二。得羅漢果或一者。唯據總
根。謂已知根。即金剛心最後學道。或十者總
別合論。謂信等五喜樂捨意及已知根。此中
得果據無間道。不同迦延通取解脱道。今此
得果。但取無間。故知前説入定但取能入。不
取所入。又解。得果但取能得。入定通取能所。
各據一義。影略互顯。八釋經中憂根四義。先
釋四義。後約聖人辨具不具。九明捨根義。先
明捨於受根。後明捨無漏根。依一性捨捨種
性捨者。依與定倶。捨散心捨。無所依捨爲
依止故捨。依一性捨者。依縁無想界之無漏
捨。捨有漏定捨也。基云。無色界捨唯縁法塵。
名一性捨。色界境多。名種種捨。縁無心。名無
所依捨。縁有心。名一性捨。今縁空心捨。捨縁
有心捨也。得初果時捨未知根有六義。亦滅
者無常滅故。亦捨者得果捨向故。非起者更
不現起故。而棄者永已捨故。非斷者非道所
斷故。非退者已證擇滅故。已知根六義。準之
可知。略不説。中二果捨。景云。此説依第十六
心已知根得預流果時。捨前十五心未知根。
據實得果即在眞見道斷見惑盡爾時得果。
以眞見道無相難知。故在相見道第十六心
判立初果。越證中二亦在此時。問。得初果時
捨未知根。爲捨現行爲捨種子。答有二説。一
云捨於種子。二云但捨現行種子猶在。若定
性二乘入無餘時。隨於本識一時倶捨。若不
定性向大乘人劣無漏種。及十地中諸地界
劣無漏種。金剛心時隨於本識一時倶捨。所
有諸佛功徳勝無漏種與圓鏡智一時倶生。
十明練根證得。初明練根人。次明證得。後明
轉根所以。前中通學無學。前五種姓皆爲練
根。除獨覺菩薩。以利根故。但顯揚云。堪逢唯
進者。約度鈍根。故作是説。又對法説菩薩練
根者。約自乘中三品轉増爲語故。不違此文。
次明證得。若預流練根亦證一來果者。泰
師等云。初果欲轉根時。作意求利根。復求一
來果者。能斷六品惑時。得一來果。堪達見至。
亦無間道雙斷根果事性障故。若別斷時招
果別。二障別斷。問。根障無知。爲有九品爲
當無耶。若有九品者。性障六品根障六品無
間斷其義可爾。根障後三品以何無間斷耶。
若無九品者。無有有漏法唯是一品。三界九
地有差別故。如何根障無九品耶。答。應作是
説。根障軟品與第六惑一時頓斷。以作意力
有堪能故。又解。一切有學練根時。一無間道
斷諸根障故。前五無間唯斷果障。第六無間
道一時頓斷。果障一品根障九品。若作此解。
還同小論。此解爲勝。大乘無文故。小論有證
故。諸共法門皆應如此。不證不還者。泰景等
云。初果練根。何故不得不還果者。即由二因。
一離欲界時。是三障中障礙處難對治故。名
治難得。二所得道果定等。功徳廣大故。亦可
無爲果衆多故。論主不説一來轉根得不還
者。以度欲界是難處故。必不得果。備云一來
練根不證不還者。即有二因。不還練根。進離
欲者。謂練根時作意求進斷色惑。不證應果
者。出界難故。起作事多故。轉根已後一切皆
證者。謂轉得利根已。若斷色惑及證羅漢一
切皆得。或可預流等得轉根已。斷惑證果一
切皆得。非獨不還。下明轉根所以。即有五因。
初因於鈍不喜足。復四。於利欣求爲引勝定。
故求勝根轉得利根。尋攬三藏。多聞不妄。捷疾
論議。觀智眞如智。名甚深法忍。如從退種求
思。而須練根。從聲聞求獨覺。或迴心向大。亦
須練根。十一明建立三根。問。未知當知根理
通地前及以見道。今者何故偏言勝解行地
立未知根耶。景述三藏言。此文總約初僧祇
位未知根。是故但言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據
理合入初地及地前總立初根。泰述戒賢二
解。一説地前十信等四位總名勝解行地。未
知初地遍滿眞如。欲知彼眞。修習地前方便
解行。故名未知欲知根。此則未單知欲單知。
不同小論見道十五心未重知欲重知義。昔
名淨心地。不順梵本。故今正語名淨増上意
樂地。初地正知遍滿眞如。故名知根。即例九
地應知亦爾。十地已還障未盡故。知不明了。
如來地中障既盡故。知得明了。所以名具知。
舊云欲知根亦知已知根者。并遠梵語。一説
地前解行。及初地未出眞觀已來皆是未知
根位。今此論文。擧前方便。故依地前立於初
根。初地出觀已後屬第二根故。於淨増上意
樂地等立第二根。今尋唯識論道理。初見道
時亦屬初根。但以時促故略不説。十二明三
滿。景師等云。學有三滿。與小論同。故彼論
云。或有學果滿。或根或正受。或復三倶滿。無
學二亦然。無有無學果不滿者。故不説果滿。
以對未滿而説滿故。雖擧八解脱。意取第八
滅盡解脱名定滿。問。果有學無學。學果三中
別立不還爲果滿。定有有心無心異。別立悲
想。有心定中滿。根有六種別。應立第五於鈍
根中滿。解云。得不還時永不退失故。立學果
滿。悲想有心定中。雖復滿。無始雖得。還復
退失不定。不説滿。第五種姓亦有退滿。本種
有永失義。故并不立滿。基云。諸是學中爲論。
問中約學爲問故也。此三并別有體性。如根
滿初二果亦得。定滿要斷第三禪已下惑種
盡故得滅定方得。果滿即唯斷欲九品上地
一品未斷即得。無學亦有三別體。一根滿二
定滿三果滿。即一切者是。此中果滿不可例
言。定通有心無心。無心得已方得定滿。果通
有學無學。無學得已成果滿。以定中無心定
熏故。果障見道障爲*熏故。十三釋經中
根不調等五句。先問後答。答中有三。初解諸
根不調。二明由根不調能引衆苦。三明善調
伏者引諸快樂。前中由心四因縁名根不調伏
者。此總標也。下別釋。先反解四調。謂乃至令
不縱逸者。由聞思慧簡擇得失。於境制根。是
一因縁。若應縱者乃至令不現起者。久防護
根。多生勞倦。暫縱取境。而護煩惱不令現起。
是第二因縁。斷對治力下至爲性無著者。由
彼修慧斷對治力。是等三縁。爲性煩惱不復
現行者。是第四*縁。次順解不調。不調是總。
不守等四。釋不調意。下通結調。又解。不守等
四。如次配簡擇力等四因也。引苦引樂。文相
可知。辨證得竟。第四辨相攝中分六。初明三
界有情攝十四根非十四攝三。十四根者。除
信等五三無漏八。餘有十四。是生死依故。毘
曇但説九根爲生死依。謂七色意命。十四根
不攝扶根五塵。色蘊總蘊全。行蘊中非根之
法是三聚有情非根所攝。二倶不攝者。外五
塵非情色法。二明五受更互相攝。三明覺品
攝信等五根五根不攝覺品。中六謂八正中
正語業命。七覺支中喜安捨。開或爲三。謂正
語業命。添喜安捨爲一。足喜安捨即但有四。
若爾。八正中正思惟。於信等五根何根中攝。
而文不説。答。正思是尋。尋者是假。以慧爲
體。基云。以此文準正思惟。雖發語言加行。不
同小乘是尋。今取所依慧爲體。四明三無漏
根攝信等五。五不攝三無漏中四。五明九遍
知體與二十二根各不相攝。以遍知即是三
界見修惑業盡擇滅無爲之體。遍智者智也。
無爲從因爲名。舊名斷智。斷是智果。故名斷
智。小論云得無漏斷得。及闕第一有滅雙因
越果故。立九遍知今此文中略擧二縁。一由
通達諦理斷見惑故。立六遍知。二由斷修惑
永度界故。立三遍知。此即總明廢立。次別辨
二因。先辨初因以立遍知。略作二句。初云由
相同分界不同分故立二遍知者。謂欲界苦
集是一物故名相同分。不與上界合立故名
界不同分。是初遍知也。以其上二界苦集一
物名相同分。二界合立一斷知故名界同分。
論主略語。故云及同分。是第二遍知也。問大
乘道理。苦未必集。如羅漢後蘊是苦非集。何
故苦集體相名同分耶。此有二解。一云。據隨
轉理門作如是解。如備師説。二云相同分者
有二義。一同有漏相。二同有爲相。故云同分。
滅道二諦雖同無漏。而無第二同。故不名同
分。次云相不同分界不同分及同分故云四
遍知者。謂欲界滅道其體有異。名相不同分。
即於欲界滅道二諦惑盡各立遍知。名界不
同分。及同分者。此言略也。具之而言相不同
分及界同分。謂上二界滅道諦殊名相不同
分。二界合立名界同分。即於滅道各立遍知。
故云四。次辨後因。如其次第度三界故。立三
遍智。基云。此中或二。謂預流者。超越取第四
果者。或三。謂超越不還人。後離色無色欲故。
或四。謂預流者次第取。後離三界欲故。大乘
中見道唯一品。所以如此或五者。即預流四
諦爲四。大乘亦不須分。界地別時但一諦爲
一刹那故。或四超越取阿羅漢果故五。或六
者。即見道二乘通有三心。修道有三故。或七
今見道四諦修道三。故七。或九。如文。隨順理
門或十。如十地諦。此中無一者八者。六明
百四十不共佛法與二十二根相攝通塞。言
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攝等者。如來雖
有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與二十二根相攝。但
是一根所謂舌根。謂説如來得上味相。目紺
青色。約彼眼根取*扶根塵。馬陰藏相。即約
男根取*扶根塵。出舌覆面遍大千界等。取彼
舌根*扶根之塵。如説頂上肉髻。眉間白毫。
足下安平。臆如師子。垂手過膝。七處圓滿。足
踉趺高如鹿王膞。身毛上靡。一孔一毛。有千
輻輪。皮膚金色等。并擧身根取*扶根塵。隨
好依相。是故相好雖復衆多。但是舌根及以
四根依處所攝。十力是慧根及具知根者。道
理十力非唯是慧。亦取同時信等五根。以慧
照境功能。故偏言慧。十力居無學位故。攝具
知根。四無畏。五根及即此一具知根攝。如無
畏。不護亦然。皆用信等及具知根爲體。及不
護無畏通約五根出體者。無強弱故。皆以爲
體。或影略門。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等者。如
畏中有聞佛説心生歡喜。佛心無貪。聞説生
謗。佛心無瞋。或有一衆亦信亦謗。佛心
等倶無貪瞋。於此三衆平等無二故。以信
等五根及具知根所引無貪無瞋二善爲性。
無癡或通或局唯於處中者生故。大悲及至
非根所攝者。此文即證別境五中慧數之外。
別有無癡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
永斷習氣非根所攝等者。即是擇滅無爲永
斷習氣。下問答辨煩惱麁重。羅漢永斷有何
未斷斷名如來答異熟品麁重唯如來斷者。
景疏云。煩惱雖斷。猶有煩惱餘勢剛強麁重。
住阿頼耶異熟識中。能令二乘三業有失。雙
足擲撫。林中嗢嗼等。補闕云。諸種子異熟
上有闇礦性名麁重也。基云。法執種子。四
無記中異熟品攝。品言品類。是異熟種故。此
佛地論解。今由有此麁重名異熟品麁重。如
來永斷。第五辨四食中。文有九別。初辨食類
數及解食義。將欲釋文。先辨其義。對治第五
云。云何食。幾是食。爲何義故觀食耶。謂變壞
故有變壞者。境界故有境界者。希望故有希
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義。初是段食。由變壞
時長養根大二是觸食。由依可愛境觸攝益
所依故。三是思食。由繋意希望可愛事力攝
益所依故。四是識食。由阿頼耶識執持力身
得住故。所以者何。若離此識所依止身便爛
壞故。三蘊十一界五處一分是食。解云。觸思
通漏無漏。但取有漏。意界中通攝無漏。頼耶
即是意界中有漏爲識食。如大地獄中香味
觸等皆非是食。鐵凡洋銅増苦。不能攝益。故
非食。不同小論鐵丸洋銅雖復増苦。以壞飢
渇。亦名爲食。此論六十六云。若麁段食。五趣
皆有。餘四趣中香味觸三。若正死。食變壞。次
養得名爲食。若其不爲有情所食。念念謝
滅并非段食。不同小論欲界一切香味觸皆
是食者。故云一分。文中有二。初明頭數及義。
後明分齊。前中擧經以發二門。云何食者。問
食體數。云何長養諸根大種者。問其食義下
答二問可知。下明分齊。段食入腹不資非食。
即類苦觸。及以憂苦相應思。及無漏識等亦
非食。二辨四食資養次第。段食作事先攝益
識。識強盛故能資根大亦令強盛。言觸能攝
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等者。景云。文意唯取
有漏喜樂捨觸爲食。攝三受展轉資識。識復
長養根大。名爲觸食。除無漏觸及苦觸。故言
一分。備云。準隨轉理。既取觸爲觸貪。當知
并取六識爲識食體。依眞實理門。六識名觸
食。可引攝論。基云。觸取六識爲體。此倶觸能
攝受喜樂二受全及捨一分。攝益者。滋長義。
憂苦違損非攝益。捨通善惡果。今取善果捨
故。故言一分。或捨通欣慼未。今取喜樂未生
者。故言一分。有云由此故知取觸數爲觸食
體。此不成解。違對法故。又此隨順理門。攝論
云觸食屬六識。今準唯識論。義同景師。意思
乃至諸根大種者。景云。起染不染希求之時
不越世法。名正方便。基云。此攝益識者。此意
倶受亦通喜樂捨三。然以喜相麁。所以偏説。
或唯擧欲界多分語。然上界亦通有樂故。捨
下雖有小而不論。如是三食攝益其識等者。
觸食思食通縁現未境生。前言思食縁未來
境者。據縁全未得境。故名縁未來。三辨識與
意根爲食。景云。前言三食益識識復長養根
大。然則四食長養五色根及意根。故復問言
云何識與意根爲食。答意識食由段思觸三
食資持所任持力。識體増盛能作意根。前前
生後爲増益因。即名識體與意爲食。基云。此
言爲欲與三受倶觸食思食名攝益。不欲取
受觸二心所。由前二攝益第八故。觸段縁現
在。意思縁未來故。識後明利長養。識後明
利長養。故名識食。亦通取六識中長養者爲
論。由段食等初三食資持識故。令意根轉明
盛生。四辨三法不立食。補闕云。眠夢等法。
於報根大無損害故。名長養。然不能攝受別
生長養根大分。故不名食。天眼雖從等至所
發。乃是定中觸思食生。故食能生。長養根大。
非食不能也。五辨命根不立食。命雖能任持。
而四食爲先。故不説。六辨食麁細。諸天所食
無有漸次成於變壞。故名細。七釋經中四句。
已生有情者。謂生有本有不取死有。死有不
由食住故。求有有情者。即是中有。已生有情
由食安住如前説者。如前食事中説也。言由
三門故至依識而有者。謂由段思觸三食門
故増長業惑。業惑依識即増長識。由三門至
攝受餘生者。謂中有之身。由三食故増長業
惑。業惑全發。五支種子牽生老死故。八辨段
食作用時節。於變壞時者。墮在熟藏乃名爲
食。若受用時建立觸食等者。初得段食。口中
咀嚼。乃至入腹未墮熟藏。未名段食。但發諸
識相應觸數。建立觸食。是故段食三處所攝
不立色處等。以含嚼無用。至於變壞位香等
有力能損益故。或有段物已下。釋要至熟變
方成食用之相。九明廢立。初約法廢立。後別
辨五趣有無。前中景師注云。由先業故多年
得住。惑由神通亦多時住。或由業及神通離
邪和合方得久住。何不立食。答意。業爲正
行。食爲縁助縁。助中多分用者立食。通力雖
助。然四食用多。故但立四。食又四食用易
覺知故。又身念住觀觸。觸生受故。法念觀思。
心念觀識。又一日資養故。唯此四應顯爲食
辨趣有無中。子注云。此據正地獄無有段食。
亦邊地獄亦有段食。故六十六云。若麁段食
五趣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
迦。基云。此中諸地獄有諸微細風名段食。前
本地尋伺地云無者。彼據重地獄。又難知故。
所以不説。此處爲正。第六明諸句中。文別有
四。一約依身境界分別色根。或有依身轉而
不依境界等者。謂有色彼同分根。雖依大種
身轉。而無識來託。不能取境等故。二約一多
依分別諸根或一有一依者。謂彼同分根依
四大也。二依者。謂同分根依四大自分識二
依也。三依者。謂意根及無色心法根在有色
界有三依。一依色二依意。三依心法根乃至
頼耶。亦依色及種子意根。現行心法根。無色
界唯依意及心法二根也。三約苦等分別。同
意諸根皆是苦諦一切皆是苦受相耶。設苦
受相皆是苦諦耶。四約善等分別。文相可知。
上來六明廣辨。下以半頌結前六義。上來正
辨二地中別決擇訖。自下第二總分別。於中
分四。初辨義差別。具足攝持一切行義具足
攝持一切行義是故名蘊者。總攝三諦攝義
周盡。故云具足等。欲明數數攝義。故有重重
言。又解。初言是體。後言是能詮。由體如此故
所以立如此名。以下準知。常能増長諸業煩
惱者。此據取蘊唯攝苦集増煩惱業。是故名
蘊。常有所爲及速滅壞者。有所爲作速滅名
蘊。此通三諦。發起諸法名界等者。十八界種
牽引諸法。是故名界。能生能廣等者。是能生
長心心所義。故名處。由衆縁故等者。由於
四縁集起滅壞故。等起理趣等者。了知諸法
平等理趣。於見等事自在相應者。如眼見等
自在相應也。二辨建立。則以六因次第配六
善巧。景子注云。因謂所以。一者積聚是身義。
知有爲積聚建立於蘊。二者知眼等種子建
立於界。三者知根塵是生識身者立處。四者
知無明等所託之縁名縛方便。立於縁起。五
者知樂從善生名勝方便。樂從不善生名劣
方便。立處非處。六者知彼眼等各有増上受
用之義。故建立根。基云。以假者爲。則十二
處是假者所依也。三顯善巧離六邪執。子注
云。一知蘊無常離於常執。二執冥性自性自
在天不平等因。知由十八界種是諸法正因。
故離此執。三外道執我持根了境生識。由處
善巧知但有根境生識。離我邪執。四彼外道
執前八萬劫生死有始。後八萬劫生死有終。
由縁起善巧知彼生死無始無終。故除邪執。
五處非處善巧。了正因果名淨。不正因果名
不淨。能除邪執。六由根善巧。了知但有根受
用境。則離外道執我受用愛非愛境所有邪
執。四辨勝利。三藏自判。一知無我遣一合相
二於有體法。現有自性諦實。名住自性故。便
不誹謗。三自無疑惑。正法久住。四悟入縁起。
即無作者性。五令慧増長了縁生故。六於善
縁生差別當正住念。七有法隨法行故。八
依正住念證善定故。九依善定故聖慧當生。
十依聖慧故斷倒漏盡。景師子注。一薩迦耶
見於聚執一。由六善巧分拆蘊等性相各異。
便除身見一合之總。二由六善巧了知有法
是諦是實。除謗有心。三由六善巧自除疑惑。
乃至信増。四令聖教久住。五由有縁起善巧。
悟入縁起。能了釋梵等非作者無實性計我
爲因名士夫等。六令慧増長如實了知。七於
善不善等住念。由有法隨法行故。八以住念
爲依建立證定。九以定爲依。聖慧當生。十依
慧斷倒。基云。一除我執治一合之*總等。二
有法諦住故。便不誹謗。三自無疑惑。四善答
他問。五令他信。六令教久住。下四即四又字。
是故十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下論本五十八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八卷
上來攝決擇分有十二段中初有七卷。合決
五識身地意地已訖。自下第二有四卷。合決
有尋有伺等三地。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決
擇。後總結。就正決擇中初雜決擇。二正決擇
煩惱業生三種雜染。前中先辨焔摩名法王
所以。後辨海鹹所以。前中焔摩即本地分曰
靜息王。靜息諸非也。言令憶念故遂爲現彼
相似身者。若有衆生殺牛。將生地獄執到法
王所。焔摩作彼所殺牛告彼人言。汝先殺我
所作惡業今當受於此地獄苦。令彼追憶先
世惡業生悔心。故問。執到王所爲當中有爲
死有耶。此有兩解。一言中有。二云死有。準下
文云三種人生那落迦不憶宿命。故令憶念。
即知前解爲勝。問獄卒爲當有情爲非情耶。
答小乘中或許有情或非有情。正理論説通
情非情。今依此文自有兩解。一云。一切獄卒
皆非有情。以論云如化非衆生故。二云。獄卒
有二。一者焔摩使者即有情數。二者衆生業
力所生。同在地獄令受苦者是非有情。此文
總相説。地獄有情不造新業。理實亦造三時
惡業。以有惡語綺語及以瞋等故。問餘處説
惡趣不造往惡趣業。以不起分別煩惱故。今
何故説爲令憶念故等耶。答雖復不造新總
報業。而由瞋等故撃發曾造總報之業。更受
惡趣總報故。此法王便令憶念而不起瞋等。
下辨海鹹。由水鹹故至不被採害者。謂由水
鹹陸居衆生不得入水採害。則水居蛇難。是
水居者有福。又大海中至一分難得者。水鹹
難得即陸居一分非福。輪王出世主藏大臣
以手攬海。寶隨手出。餘衆生求寶難得。故曰
一分難得。次正決擇煩惱業生。則爲三段。
解煩惱中有三。初解五門。次解七門。後總釋
九門。就前五門中初擧章列五。次依門解釋。
後結。依門中初解自性。可知。第二自性差別
中間解結。中有四。初解根本煩惱。二解隨煩
惱。三重解根本。四重解隨煩惱。初中有三。初
擧數列名。次別解。後總分別。解薩迦耶見可
知。解邊執見中心執増益者。景云。問執常可
言増益。執斷從壞事生。云何名増益耶。解云。
法實無斷。故名増益。此邊執見唯分別起無
有倶生者。此據見斷爲言。唯除即此先世已
來串習隨逐邊執見等者。亦有倶生。多世串
習是修所斷。對法文云。已見諦者於修位中
從觀中出求我體相而不可得。便起斷見。今
者我我爲何所在。三藏云。倶生有二。一本來
倶生。二雖非本倶生而由串習力故倶生。諸
見趣中者。泰基同云。如五趣是有情歸
處。六十二見諸見所歸到處。故云諸見趣。景
云。諸見推求各有所趣。名諸見趣。邪見中汎
就僻執。違理名邪見。通五。於中前四名増益
執等者。問準本地分文。謗父母等名謗作用。
無妙行等名爲謗因。何故此中無妙惡行名
爲謗用。謗父母等名壞實事。解云。父母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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